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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育与社会的和谐共存
(一)德育角度下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结构中以人为主体的各层面、各要素之间关系的相互通融、彼此协调的状态;道德则是人类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者关系的伦理智慧与行为规范,是以一种非强制性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人类良知以及教育去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精神力量。无论社会多么进步,法制多么完善。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无疑是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感的社会。
(二)德育的和谐价值
新的社会发展观、发展模式赋予现代德育新的意义,它是通过对人的道德的、善的品质的塑造,赋予人以智慧和道德力量,使他们在一切生产的、生活的社会活动中,有可能按照道德的、人性的要求去做出价值的定向,使人不仅能按照物的尺度去认识世界,而且能按照符合人自身的善的尺度去改造世界;不仅懂得世界是怎样的,而且懂得世界应该是怎样的,从而使他所塑造的世界更具人性,更适合人自身的需要与发展,而不是背离人的需要与发展。从这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出发。德育的价值也主要表现于人自身价值的提升、人的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增强。因此。站在人的和谐发展的高度,我们有必要对德育的使命和功能进行再认识。要让我们的社会成员具备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人”所应有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协调行动,步调一致。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
二、和谐德育-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
(一)和谐德育的特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谐德育必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理念,把促进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的和归宿;在教育对象上,突出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发展学生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遵循科学规律。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根据受教育者年龄、心理、阅历、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规律,充分认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实践中的内在本质联系,按规律办事。三是体系完整。协调推进,协调发展。和谐德育应该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具有确定特性和功能的个完整体系,而不是单一方面;应该是作为个完整体系良性运行。
(二)和谐德育观念的创新
和谐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派生出来的一个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与前提,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观念,就是要把和谐的意识、和谐的价值取向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形成和谐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氛围。在当前社会,要教育学生增强以下和谐意识;1.开放式的德育理念。德育工作者应把封闭式德育变为开放式德育,把学生德育“小课堂”同社会德育“大课堂”结合起来。新时期德育的根本任务,不是培养单纯的书生,而是培养品格健全、学识广博的人才;不是限制学生成长,而要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2.诚信意识。诚信是现代社会中做人立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友善、相互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每个人都要恪守诚信,信义相交。坦诚相待,做到“言必信,行必果”。3.确立“以人为本”的德育观。当今德育工作对象的思想意识、心理素质、价值观与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所以德育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人为本,关键在于是否受学生欢迎,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生动活泼,能使受教育者在轻松、自然的状态下愉快地接受教育,从而得到情感的陶冶和知识的建构。
(三)和谐德育方法创新
一是要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建设内容纳入学校的学科教学与德育课程之中,注重德育内容的现实性。首先要从理论与历史二个维度结合人手,在各科教学及德育课程中,有机穿插和引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社会和谐、人际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文化资源,并及时宣传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做好人好事,学先进等行动。其次是内容的现实性,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德育必须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并与学生的发展需要相一致,才会被大学生所接受。因此,高校德育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实施人文关怀。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高等教育和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坚持用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学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二是充分整合学校、社会、家庭在德育方面的影响力量,使之形成合力。一个优化的社会关系环境,有利于德育有效性的实现和提高,从而有利于德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下的高校德育环境,需要学生、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学生要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学校要努力创设和谐统一、融汇多种价值的校园环境;社会要根据德育与人才培养的目标,系统调整社会结构,改变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形成持续优化的社会教育环境。
总之,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重在教育者以“和谐”为目标,给学生更多的鼓励,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体验机会,使他们既关爱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勇于超越自己,逐渐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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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忠杰,建设和谐文化的核心是倡导和谐的价值取向[],光明日报,2006-07-25.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2大学生公德缺失原因的分析
首先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的大学生多数为90后,家庭条件相对优越,父母对孩子的宠爱造成孩子自理能力差、自我中心意识强。并且社会责任感降低。经常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这样的孩子走入大学校园,很难适应大学生活,遇到集体活动表现得不够积极,集体宿舍里表现得孤立、格格不入。经常被称作有个性一族。这种社会意识、集体意识薄弱的群体在走入社会后也经常表现出团队意识、合作意识不强。其次,学校对学生公德的培养欠缺,长久以来的教育体制中,注重学生的分数,忽视道德教育。学生进入初高中后,这一点更为明显。曾在2009年,湖南省一私立中学下晚自习后发生踩踏事件,8名学生遇难,26人受伤。这一事件在向我们说明学校的教育中欠缺了对学生公德意识的培养,在公共场合,楼道里行走要靠右通行,缓慢通行不推撞,互相谦让不喧哗。在学校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也更多关注成绩,最终能否考入理想的大学是由成绩决定的。而在大学开设的两课中,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生旷课、课上不听讲等现象屡见不鲜。认为思政课只要考试及格就可以,其他认真听课的学生也往往是知而不行。例如课上讲到要爱护公物,课下就有在课桌上乱写乱画的。所以说培养社会公德的意识并没有落实到践行环节。所以在学生心目中考试始终是划分课程重要程度的唯一标准,这是长久以来教育体制遗留下来的阴影。再次,社会上不良环境影响。大学生在年龄上进入成年人行列,但是在思想意识上受外在环境影响较大。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出现形形的不分美丑、善恶现象。例如金钱至上、权钱交易、制假造假等等丑恶现象,它使得大学生容易走向功利化、世俗化。大学校园经常看到四六级替考、卖答案、毕业论文等广告。这些背离诚信、亵渎知识的行为在诱因着青年一代。势必对其社会公德的养成起着严重的负面影响。最后,信息时代网络的冲击。在信息时代极大发展的前提下,人们生活空间由现实社会已经扩展到了虚拟空间中来,当代的大学生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超乎想象,作业、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很多情况下不经过独立思考,直接到网上抄袭。网络聊天、购物、冲浪游戏占据了个人大部分生活空间,在一个没有严格制度约束的自由空间里,道德主体需要用自律意识去约束自己的言行,可是对于各种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却缺乏明确的道德判断标准的主体来讲,自律意识显得那么薄弱。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中出现了沉迷网络、欺骗、制造谣言、浏览等等行为。
3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手段
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社会公德是衡量其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自我价值,而在于他的社会价值,这一点不仅指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更在于他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要提升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德意识。笔者认为高校尤其是思政课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站在前沿阵地笔者也试图探索出能内化道德行为意识,外化道德行为习惯的一种模式,从根本解决问题。
3.1教与学结合,注重细节
高校开设“两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门课程站在理论前沿,对于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具有战略优势,高校要抓好时机,利用教的优势,培养学的兴趣。主要体现在课堂的教学环节,要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地位,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站稳大学生思想阵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培育学生。在教学方法上要选取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在讲授文明过马路时,选取中国式过马路的惊险片段播放,以此加强学生对社会公德的敬畏意识。让教与学间有结合,让学生体会学的必要性、紧迫感。所以要抓住教的细节,切忌过粗、过于形式化的泛泛而谈。文明出游、餐桌礼仪。握手礼仪、水电资源的合理利用、助人为乐等等教学环节。尤其要强调对细节的关注。
3.2信与守统一,坚守信仰
在社会生活中,当面对道德困境时很多大学生往往表现出困惑,例如当问道“有老人路边被撞倒,你是否敢扶?”时,大家会联系到2008年彭宇案,大学生扶老人被判赔7.9万元。同样在2014年,发生在武汉街头,一老人骑车摔倒手骨折,“最美女生”勇敢扶起。所以善恶美丑的鲜明对比更有利于锤炼大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要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活动,用人们信服的榜样进行引领,用令人敬仰的模范先进示范,形成见贤思齐、尊道尚德的浓厚氛围。使大学生群体坚信社会的道德主流是向善的,培养大学生对社会公德的坚守。提高其道德信仰。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它还是并且主要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支援。它更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关怀、社会支援。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不论他们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风险,社会承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起码的尊严。
但是,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人们注意到了充分认识和高度肯定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这当然是必要的,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强调不够,因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认识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普遍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但这却是单靠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难以做到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禀赋包括受教育水平、体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各异,在分配领域中必然损益有别,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被兼并破产,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困境,由此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下岗和失业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而大量财富却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人们的发展空间。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品。在这里,人和人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险,又都需要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契约和道德承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这个相互承诺,人与人之间才能摆脱那种“豺狼式”的状态;人与社会之间才能摆脱那种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贡献的关系。只有这种社会承诺建立起来了,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和法制虽然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都离不开公平契约这个基础。
就社会发展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本身,而要靠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才能做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是优质资源向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优质资源——青壮劳动力、财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业、向发达地区集聚,“三农”问题积累日甚,地区差别继续扩大,社会发展难以平衡。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宏观经济大局、微观经济态势发生不期而至的变故,人们面临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等难以抗拒的风险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人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够准确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尽管这些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相适应,但社会保障制度毕竟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基础
中国有13亿人口,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特别是中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等都在发生重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供给不足、滞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难免经常发生。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大力推进,确实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随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场经济的。事实上,不搞市场经济,也要搞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的独立地位却一度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仿佛只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了给企业卸掉社会包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需要搞社会保障。后来,又仿佛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安置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才需要搞社会保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好像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具体问题,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被淡化了,其社会功能被忽略了。
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希望这项制度能够自我运行,着重考虑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从效率的角度讲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缴费多的人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补贴也多,而少缴费则少补贴,不缴费则无补贴。这样一来,在个人收入差距本来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差距拉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考虑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全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基本付诸阙如。例如,在城市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这张“安全网”的有力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至少也有3000万贫困人口翘首以待的同样的制度性保障却迟迟不能出台,在城乡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在城乡居民之间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层面,也有价值的层面。它的价值追求本来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社会保障的理念不明确,只讲“效率”,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追求社会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计较中,模糊了方向。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因而是这项制度的灵魂。
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实例看,尽管不能简单地说社会公平程度一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英国,在1994—1995财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与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经过收入和消费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调节之后,最终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再比如芬兰,如果单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欧元—1800欧元之间,为15倍,与月工资(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资在16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国家养老金,月工资在200欧元—1600欧元之间者,享受国家养老金的数额逐步减少,大约从每月440欧元减到0.月工资在20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贴,月工资在200—2000之间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贴也逐步减少。这样调整下来,虽然月工资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养老金的差距却在720欧元-1280欧元之间,仅为1.7倍。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种种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异。但这项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没有起码的社会公正,这个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所以,从“贝弗里奇报告”到北欧社会的“均等化原则”,从“基本需要”到“基本权利”,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维护,从而社会保障也从市场经济的陪衬,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变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求社会保障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然主要依靠包括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项社会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仁不让的主要功能承担者。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好了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时可以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方面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去理解的。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以后,社会公正落实到了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的缩小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它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在科学研究和政策设计中,“度”是重要的。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当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起码的体面和尊严。在我国,至少在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这个度是指“基本需要”。但从确定社会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它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敏感,伸缩性较大,因而不够稳定,也不太容易定义。应该并且还可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稳定性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1)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3)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从而,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在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在底线以上,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要靠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且适用了经济水平较高的阶段。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扩面和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线公平为核心理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不仅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进和完善提供理论论证,还可以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保障的扩面,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打开新的局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目前群众要求最为强烈的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承认,多年以来,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是太窄。到2005年底为止,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1.7亿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只有1.4亿人,而失业保险只覆盖1亿人左右,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隐患。“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别是首次明确要求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重要措施将对加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尽快地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没有一样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就会特别真切。把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连市专为农民工设计了一个不同的制度,但还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会少于5000万人。这两年上访告状的群体一部分就是失地农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从全国来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兴市解决得比较好,对农民实行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还比较符合当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从全国来讲,这方面还缺乏比较规范的制度安排,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一部分是下岗失业职工,这几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部分大学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较高的在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就业的人员,也采取了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有时多,有时少,有时有,有时没有,不大能够连续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所以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设计更好的、更加灵活的制度,也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第四,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因为农民有承包地,可以种点粮食、蔬菜。从补差来看,各地农村也有差别,平均起来,实际补差每个贫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亚洲开发银行认为有27亿元就够了。这是按农村贫困人口是2700万计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点,标准再高一点,54亿元或者再多一点,大致相当于用于城镇低保的100亿元左右,就可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实行的问题,实际上有些省已经搞起来了。
第五,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我国卫生和医疗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资源分配不公平,大体上说,80%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医疗资源给了大城市,广大农民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远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决定在农村试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筹资标准太低。2006年,总理在“两会”上宣布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财政出20元,地方财政出20元,农民个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广,到2008年基本普及。这项重大决策结束了农民健康问题没有制度性保障的历史,尽管目前的筹资水平仍然不高,但还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由于区分了不同的需求层次,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界限,因而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提供有益的启发。但以下几个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扩面和标准的关系。
现在我们提的“广覆盖、低门槛”从总体上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毕竟是个穷国、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码在半个世纪以内标准都不能高。“广覆盖、低门槛”实际的效果是门槛也不高,覆盖也不广,这里面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低了覆盖面就宽了的问题。比方说在工伤保险这种事情上应该有不同的门槛吗?我们时常发生农民工受了伤赔偿只相当于城里人的几分之一,“门槛”高固然不利于扩面,但问题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过分和保障不足同时存在,有保障和无保障同时存在。解决的办法,按照底线公平的思路,就是优先把处于底线以下或濒临底线的群体的基础性需求保障起来,城乡并举,贫富兼顾,逐步解决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问题。
第二,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怎样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协调的关系?正好像现在减免了农业税,政府就必须承担农业税减免之后原来靠农业税支持的那些社会事业怎么办的责任。例如,原来靠农业税养老的那些“五保户”、乡镇养老院何以为继?农民工的问题也是这样,农民工群体脱离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脱离了传统土地保障的范围,他们与城镇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着城镇就业生活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方面的社会风险,客观上也就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诺了可以自由流动,那就承担与自由流动相关的责任。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能怕外资不来,不怕私企承担不了。为什么外资可以进来廉价地剥削中国的民工,为什么私企可以无限制地搞原始积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个人化,就等于相应地承认了外资不给中国职工交纳社会保障金、私企不给职工参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利用外资的合理性问题了,中国私企的原始积累已经搞了20多年,也应该离开这个阶段了。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再担心吓跑了外资和私企,而容忍他们推卸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
第三,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前几年,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一般只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说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补偿稍多一点,也不能据此应付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许多地方都提出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制度性社会保障,广东省政府要求凡开发商不能对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就不批准征地,这叫“即征即保”。同样道理,任何企业,不论外企、私企,还是国企,只要雇工,就应该提供社会保障,这叫“即雇即保”或“即聘即保”。事实上,前一段时间在农民工问题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险的现象。不论是从尊重人权还是维护公平出发,只有承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才有资格雇用农民工。
第四,强制和自愿的关系。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首先,中国的企业近年来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市场需求特征发生了变化,消费选择性加强。很多企业对此很不适应,经济绩效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有不少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其次,中国的高层次消费正在扩展,住房、养老、教育等将转化为商品,这会促使中国居民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如果让工薪阶层承担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势必约束整体消费进步和市场化改革。再次,中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接近7亿,如此庞大的劳动大军,迫使中国只能走高就业低工资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较低的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
据有关人士测算:在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条件下,如果替代率从目前的80%下降为58%,养老保险税率应为15%,企业负担10%,个人负担5%。在现收现付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率可定为3%,企业负担2%,个人负担1%。医疗保障税率可定为7%,企业负担5%,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完全由企业负担。这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税总和为20%,个人负担总数为7%。笔者认为,这一负担率是合理的。
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除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829元(中国统计年鉴,2000),比照这一数额,个体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视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则个体劳动者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定额税率为:养老保险税122.45元,失业保险税24.57元,医疗保险57.33元,工伤保险16.38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的资料,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2210.3元,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础上,个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个人养老帐户,从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做法,这样做既符合明确原则,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列明其上缴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此外,企业、单位每年还应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一份报告,上面列明其职工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社会保障机构将这些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其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七、结论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断增多,社保扩面的难度不断加大。分析扩面难点,研究解决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推进社保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参保扩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比重过大,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加速,劳动力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1)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群体不断扩大,再就业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城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于不愿从事服务性行业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3)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的供求矛盾。(4)城镇居民中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社保扩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属各部门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社保扩面会破坏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会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关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着等、靠、要的观念。(2)社保扩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下,仅凭社会保障部门独力支撑很难取得较大进展。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着设备落后、人员短缺、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基层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办机构能力的欠缺给群众参保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相应地推迟了社保扩面的进度。
(四)劳动监察执法及社保扩面宣传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1)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业主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这部分企业中,随意拖欠和压低工资、超时加班、任意辞退员工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加和接续带来了困难。(2)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维权意识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据理力争,也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3)我国社保事业起步较晚,群众缺乏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对社保扩面对自己带来的利好以及对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重大意义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社会保险扩面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的保险产品,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二、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加快发展问题与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1)就业问题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百姓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的转变,真正实现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这才是从根本上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最佳途径。(2)社保扩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各级地方政府务必千方百计地抓好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壮大公共财政实力,为民众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撑,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群众的参予热情。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1)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制。主管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解决社保扩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组建工作小组,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社保扩面的阶段性目标。(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筹措和运用好社保补贴基金,确保补贴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工企业)的监察力度,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故意逃避参保及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统计、征费、年检、以及考核评比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领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促使社保经办业务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加快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一是加大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社会保障平台,把经办机构的触角延伸至各乡镇、街道,为群众办理参保提供方便条件。(3)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尤其是基层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一是通过组织基层经办人员以上门走访、入户调查、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开辟群众(特别是老人、残障人士)参保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参保。二是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企业及广大群众对社保扩面工作的支持。
据笔者所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年利用人次、卷次是不尽如人意的与国外档案馆的利用率无法相提并论从档案的利用范围来看更多的是为领导机关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服务的比例很小。
二、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差
人们对档案馆的性质、地位及其工作职能几乎一无所知。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影响了人们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阻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档案馆宣传工作没有到位
近几年档案部门在社会上开展了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但这些宣传活动一般是针对档案法规及档案工作自身而展开的对档案馆的宣传却未能做到同步进行。另外我国的档案工作者历来崇尚“默默无闻”档案馆工作人员更是如此只满足于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头脑中缺乏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取得的劳动成果加以宣传的意识从而影响到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
二、馆藏匮乏
面向公众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必须有丰富的馆藏作为后盾。从目前来看档案馆尤其是区县级档案馆馆藏匮乏是影响其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从馆藏结构上看虽称得上“门类齐全”但通常只被领导机关利用的文书档案占大多数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等却很少。从档案内容上看真正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实在不多可为社会公众所用的档案就更少了。
三、服务水平不高
档案馆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档案服务上。服务质量的高低必然会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服务水平尚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利用方式单一
对于许多档案馆来说坐等利用者上门采取被动服务是主要的服务方式。而结合本区域内的中心工作提供主动服务针对馆藏档案内容开展方便、快捷的档案咨询等行之有效的利用方式仍然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二利用效率不高
这里所说的利用效率不是针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而言的查全率、查准率而是指利用者进出档案馆大门的麻烦、手工检索的繁琐、服务设施的不完善、阅览环境杂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档案利用效率的降低令有些利用者望而却步。
三编研工作缺乏成效
档案馆编研工作起步较晚。截止目前虽有一定数量的编研产品但大部分为应付升级达标匆匆而就质量不高实用性不强利用范围狭窄利用效果不显著。因此编研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上述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要改变现有状况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档案馆宣传工作
一组织宣传活动
近几年档案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面向公众而进行的形式不一的宣传活动此起彼伏。各级档案馆应抓住每一个机会向社会展示自己。可通过悬挂条幅、印发图片、回答公众咨询、赠送纪念品以至举办宣传周、宣传月等方式强化公众对档案馆的认识。二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
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是宣传档案馆的最佳场所是沟通档案馆与社会公众的一座桥梁。档案馆与新闻工作者团结协作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向公众宣传档案馆及档案馆工作成果介绍馆藏档案内容势必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创办刊物加强宣传
档案馆可创办刊物在自己的宣传媒介上设立园地公布馆藏档案目录及馆藏档案史料登载档案内容简介、介绍档案馆知识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以达到宣传档案馆的目的。
四设立宣传栏
档案馆在自家门前或选择适宜场地长期设立宣传栏将档案馆工作、馆藏档案内容定期介绍给公众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可大大加深社会公众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
除上述几种方法外档案馆还可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在各类节日期间印制明信片、贺年片、日历卡等免费向社会公众散发尽可能地宣传档案馆工作。
笔者认为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应遵循长期性的原则那种“轰轰烈烈一天默默无闻一年”的做法是收不到多少成效的。
二、做好档案馆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
档案馆为社会提供服务使档案价值得以实现从而发挥其社会功能要通过各项业务工作的良好运转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做好馆内各项业务工作是使档案馆社会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
一丰富馆藏、创造条件
没有丰富的馆藏“实现档案馆社会功能”就成为一句空谈。丰富馆藏任重而道远因而也一直是档案馆工作者乃至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目前在丰富馆藏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二点
1丰富馆藏应注重质量
多少年来由于国情的限制、认识的不足以及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丰富馆藏”被片面地理解为只是馆藏数量的增加。量的多少成为档案馆是否壮大的标志,甚至被作为档案馆增编进人的条件从而导致了馆藏量的大幅度增加大部分无价值的档案被冠以“永久”、“长期”之美名多年藏于库内留之无用弃之可惜既无助于档案价值的发挥也给档案鉴定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丰富馆藏必须克服重量不重质的缺陷在修改、完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确实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2做好档案征集工作
征集是档案收集工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丰富馆藏的重要途径。从实践上看征集工作不像接收工作那样受进馆年限的限制在时间的掌握上具有灵活性。另外征集工作范围较广不只是面对领导机关还要面向社会。所以通过征集方式进馆的档案从价值上来说更具有社会性这就为档案馆发挥社会功能奠定了基础。
开展征集工作是很艰难的它要求征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极大的工作热情要有正确判定被征集档案价值的能力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确定征集目标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正确处理与被征集者的关系还要将征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做好档案开放工作
档案开放就是在无损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
题下将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价值。所以做好开放工作是保证档案馆社会功能得以实现的一个主要方面。开放档案时应严格依照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认真筛选、审慎鉴定符合开放条件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另外应做好开放档案的宣传工作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介绍开放档案内容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为开放档案之利用创造条件。
三提高编研工作水平
编研工作是档案利用工作的较高形式是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从目前实际工作来看档案馆(尤其是区县级档案馆编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两点
1加强编研力量
编研工作开展起来周期长见效慢因此在一些档案馆未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无论在机构的设置上、人员的配备上还是职能的安排上都存在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编研工作的开发增加了难度。只有加强编研力量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为编研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才能保证编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编研工作的水平。
2提高编研产品质量
撰写出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实用性较强易于传播的编研成品才能说明编研工作在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提高编研产品的质量要求编研人员必须坚持实用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应贯穿编研工作的整个过程。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参与档案馆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电子计算机的高效、准确有助于实现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从目前来看应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1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现在一部分档案馆虽然配备了电子计算机录入了不少档案信息并编制了各种专题目录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一方面是由于适用的管理软件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有些档案馆把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看作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花架子”尚未认识到实现计算机检索的迫切性。因而档案馆工作效率不高影响了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并与科研部门积极合作尽快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
2建立信息联网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若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进入信息高速公路进入社会的大信息网络这是实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最佳手段。笔者认为目前应做到两点第一档案系统内尽快实现三级联网。即市馆、区县馆、档案室三级联网使档案信息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得以交流为档案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第二尽快加入公共信息网使档案信息的利用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馆的社会功能。
五举办展览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近几年档案馆社会教育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举办展览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发挥这一功能的主要方式。笔者认为举办展览应抓住时机配合国家大事或本区域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同时应因地制宜不必拘泥于形式那种非要办出规模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三、进一步提高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馆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高素质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梅湾是江西宜黄县一个纯山区的小村庄。全村分为5个村小组,总共138户人家,总人口597人。其中,有52户上门姑爷,招赘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46.4%,招赘婚居模式占总户数的37.7%。梅湾村招赘婚姻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大约从解放初期开始。以前,因为盛行比较严格的父系家族制度,所以招赘婚姻很少,而且即使有,也认为男到女家结婚落户是一种耻辱,入赘郎仔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都很低,得不到族人的承认,受到他人的歧视、排斥。有的地方甚至以上门女婿是外来人口为由,不分给他们土地,不让他们入户。
梅湾作为一个小山村,耕地、山林资源非常丰富,人均1.6亩耕地,有的组甚至达到了2.2亩。当地村民就地取材,房子基本上是纯木结构的两层小楼,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来本地做工或做手艺,比如木工、篾工。时间长了,觉得当地经济条件还不错,就留下来做了上门姑爷。从个人和家庭因素这方面来看,50年代-70年代末期,招郎出去的家庭一般都生活比较困难,家里子女较多。例如有一个家庭,家里有九个兄弟姐妹(六个男孩、三个女孩),于是两兄弟都出去招郎。而且既然招赘上门,不用给女方家任何彩礼。现在情况有所变化,年轻人出去打工的多了,从外面认识了男孩,带回来做上门姑爷。此外,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梅湾村的现任和前任村支书都是上门姑爷,他们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赢得了村民的信任,被选为村支书,于是对上门姑爷实行了倾斜政策,如可以同样分得土地、山林和申请宅基地,能力强的入赘女婿可以担任村组干部,使他们享受到与村民同等的待遇。后来,当地的县、镇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男到女家落户家庭的奖励与优惠政策,如给夫妻双方办理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并进行成才奖励,可以优先承包鱼塘、荒山,优先安排木材砍伐指标,优先得到扶贫贷款等,并明确规定在耕地调整、山林开发等方面,上门女婿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在宅基地审批上优先考虑。当地的政府干部为了从舆论上引导这种婚俗新风尚,还亲自为年轻人牵线搭桥或当证婚人,为上门姑爷举行招赘集体婚礼,鼓励男到女家落户。
(二)招赘婚姻的特点
在梅湾,招郎家庭在准备结婚时一般都签有招郎契约,这种做法在解放初期就有。招郎契约属于一种规范性文约,在农村,招郎契约比结婚证看得还重要,一般是先签契约,后领结婚证。
按照指导意见,新农保的试点将于今年启动,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于养老金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这一制度将使农村中的每个老人都能享受到有保障的制度性老有所养。
这一制度和先行一步的城市社保制度对接,将形成一个完美的社保覆盖网,惠及全体国民。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