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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4:54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1)

年度绩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高效、顺利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并切实运用员工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特制定本方案。二、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参与本考评。三、原则1.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态度与年度奖金挂钩,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2.通过考评,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就公司发展、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考评对象与考评指标体系、考评形式相匹配,适应不同类别的员工。4.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四、职责1.人力资源部:(1)绩效考评方案的编制与报批;(2)绩效考评方案的培训与沟通,确保参与绩效考评的员工和管理者明确绩效考评的目标和意义,掌握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法;(3)准备绩效考评所用的各种表格;(4)负责组织、协调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时间进度控制、答疑等;(5)撰写绩效考评的总结报告,就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建议向公司总经理报告。2.各部门经理(含主管):(1)负责指导下属进行自我评价,并客观公正地对下属的绩效进行评价;(2)与下属进行沟通,帮助下属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与下属共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3)针对绩效评价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3.所有员工:(1)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进行开放的交流沟通;(2)认真进行对相关同事的评价。五.考核目标(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业绩考评;(2)获得确定年度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业绩考评;(3)考核时间:20__年1月22日-27日六、考核内容、形式及方法(1)年度管理人员绩效考评采用自我评价、总经理评价、下级评价、同级代表评价相结合,按相应比重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得分;(2)年度其他员工绩效考评采用自我评价、直接上级评价、间接上级(总经理评)评价,按相应比重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得分;(3)全体员工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员工服务年限也作为考评的一部分;(4)评估按照管理人员和普通(文秘站:)员工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考评指标体系,管理人员共有3类15个指标,普通员工共有3类14个指标;(见《绩效评价表》)(5)本考评方案分别制表列出了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各项考评指标的评价标准。(见《绩效评价标准》)本考评方案所列《绩效考评项目构成表》及《各项绩效评价分数所占权重表》如下:绩效评价项目构成表绩效考评项目名称适用范围使用的评价工具备注自我评价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评价表主管级、经理级员工使用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评价表,其他员工使用普通员工年度绩效评价表直接上司评价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评价表间接上司评价一般员工年度绩效评价表同级代表、下级评价经理级员工(含主管)年度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全体员工述职报告按100分制由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打分,平均数即为述职报告得分入职年限考评全体员工人力资源部评价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入职时间评分:试用期内2分;试用期后一年以内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6分;三年以上四年以内8分,四年以上10分。经理级员工(含主管)各项绩效评价分数所占权重表职位类型各项绩效评价分数所占权重自我评价直接上司评价下级评价与同级代表评述职报告服务年限经理级员工(含主管)105020155其它员工各项绩效评价分数所占权重表职位类型各项绩效评价分数所占权重自我评价直接上司评价间接上级评价述职报告服务年限其他员工103040155七、考评程序(1)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年度员工绩效考评活动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2)人力资源部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相关会议,宣传绩效考评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传授绩效考评的开展技巧,指导绩效考评相关工具的应用;(3)各考评对象通过《绩效评价表》自我评价,其他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通过《绩效评价表》对评估对象进行考评打分;撰写年度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交部门经理(或主管)和总经理打分;(4)各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汇总集中到人力资源部;(5)人力资源部依考评办法统计出各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排名;(6)人力资源部对考评对象的得分在各部门进行公布,其中得分前5为一级,之后10为二级,再后20为三级,度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 奖金挂钩;(7)人力资源部将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制表,并撰写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总结,一并提交总经理;(8)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经理批准通过,并在公司内公布;(9)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编制并解释,经总经理通过后颁布生效。八、结果与运用1.公司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挂钩:(1)一等奖:最高得分前5;(2)二等奖:最高得分前10;(3)三等奖:最高得分前20。2.年度考核不及格,该员工岗位工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下调一级。附件:《绩效考评流程》《绩效评价表》、《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考评流程相关部门/人绩效考评流程图相关说明人力资源部被考核人直接上司间接上司同级代表或下级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结果服务年限结果运用评分填写《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组织相关考评知识的培训考评计划1、管理人员填写《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2、全体员工附加《年度述职报告》3、普通员工填写《普通员工绩效评价表4、考评人:直接上司、间接上司(即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主管)、下级、同级代表。5、归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完成6、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入职时间评分:试用期内2分;试用期后一年以内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6分;三年以上四年以内8分,四年以上10分。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2)

(一)总体思路

通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检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的建议,改进落实措施,持续提高政策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科学制定评估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采用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先易后难、简便易行。选择能够衡量政策绩效的关键指标,并且这些指标具有权威性、容易获取,评估方法和程序尽量简化。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对评估指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性指标明确评估标准。对过程和结果以及反映成效的关键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对政策项目绩效做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对象、内容与指标

本方案的考核对象为县、区农机局(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评估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内容。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评估工作以各县、区农机局自评为主,市局负责查验核实,综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评

各县、区农机局对照绩效管理内容和具体指标,自评打分,同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局。

(二)查验核实

市局采取资料查看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农机局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1)资料审查。对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逐一核实,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必要时要求各地补充相关材料。(2)实地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3)结果评定。核实结果与自评分数差异较大的,需提供文字说明。

(三)综合评估

根据查验核实情况,评出优秀(分数≥90)、良好(80≤分数<90)、一般(70≤分数<80)、较差(分数<70)四个档次,提出表彰建议,形成延伸绩效管理专项报告。

四、进度安排

7月31日前,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

10月20日前,县区农机局完成自评工作,报送自评报告和评分表。

10月26日前,市局组织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

10月31日前,市局完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报省局。

五、结果运用

依据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运用于下一年度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县、区农机局予以表彰。

六、保障措施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3)

(二)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部门评价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我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进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一)项目单位自评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自评。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项目单位应在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上报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项目组织评价。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

主管部门应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将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在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同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四、评价机构及委托

(一)评价机构包括: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

3、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优先从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并可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四)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的,由委托方或聘请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具体指标设置

(一)对于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二)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六、组织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并商财政部门确定。

(二)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指标体系设置和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三)主管部门应认真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主管部门的评价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门,汇总情况应在每年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若干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年度项目评价计划和项目评价开展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七、工作规范

(一)被评价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评价机构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价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评价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如存在某种原因可能影响评价人员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评价的,评价人员应当主动回避,评价单位和被评价单位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八、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和调整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对于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财政部门可暂不拨付资金。

(三)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经批准后可调整支出预算。

(四)对于项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落实整改。若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绩效评价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中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评价结果应报区政府主要领导阅示,绩效评价结果差劣的要进行通报。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4)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市政府加强大型活动绩效管理的要求,通过严密科学的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全市大型活动的谋划、组织、管理和创新水平,引导大型活动向专业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有效提升大型活动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评价、工作考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积极探索、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及内容

本次大型活动绩效考核采取专业统计调查与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分值形式(百分制)体现考评结果。

(一)专业统计调查(40分)。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的方法,主要调查活动的认知度、满意度、美誉度和创新度4方面情况。

(二)组织考核(40分)。由市大型活动办牵头组织,有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成大型活动工作考核组,对主、承办部门和单位呈报的活动方案及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大体分为:1.活动主题及内容是否紧密围绕全市发展战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2.活动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严密性、创新性。3.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务实、节俭、顺畅、效能。4.活动取得的成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是否显著。5.活动的社会反响及获奖情况。

(三)专家评议(20分)。由市大型活动办牵头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议组,召开绩效考评会议,对活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专业性评价。

四、考核范围

在年度全市开展的大型活动中,选取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财政投入较多、具有一定品牌和较高知名度的活动,以及目前虽然规模不大、知名度不高,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发展前景广阔的活动。具体包括10项A类活动、7项B类活动、3项C类活动,共计20项活动(详见附件)。

五、考核时间及步骤

考核时间为年9月至12月。

(一)专业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在9月中旬完成调查方案制定及问卷题目编制工作,经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即开展调查工作,并适时开展现场调查及跟踪调查工作,于12月底前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市大型活动办。

(二)组织考核。各单位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最迟在12月中旬前)对本单位年度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对照本考核方案写出自检报告。大型活动工作考核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及自检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抽查、核对,于年底前确定组织考核分值。

(三)专家评议。12月上旬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及自检报告进行专业评议,并打出专家评议分值。

(四)整理总结。市大型活动办于12月底前完成大型活动绩效考评综合报告。

六、考核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形成后,将为以下工作提供依据:

(一)对年度大型活动进行A、B、C分类。

(二)对优秀大型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奖励。

(三)为市委、市政府就有关大型活动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提供参考。

七、组织领导

成立市大型活动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姜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石嘉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大型活动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大型活动绩效考评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型活动办。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上报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协调处理绩效考核有关事项,撰写绩效考核综合报告,通报绩效考核结果等。

八、工作要求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5)

法律依据。美国政府绩效考评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该法案要求每个联邦机构必须报告为期5年的战略规划和每年的绩效情况。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一揽子设计联邦政府绩效管理的法案,主要涉及联邦政府三个关键领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与财政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首席财务官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案》。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文秘工作削减法案》,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特别是1996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案修正案》。在财政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联邦信贷改革法案》、《债务征收促进法案》、《联邦管理者财务操守法案》、《及时支付法案》和《总监察长法案》等。

考评主体及相应职责。一是国会审计署(GAO)。国会审计署接受国会的委托,代表国会对政府各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部门、计划、项目、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专题考评;审计总署还可授权政府部门内设的评估机构对该部门的绩效或计划、项目进行考评。二是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主要协助总统工作,监督各部门提交年度预算和年度绩效报告,并要求各部门将部门预算和绩效报告提交总统,再由总统签署后提交国会,供国会审议、批准。三是计划执行部门。美国主要政府部门都设立了计划与评估办公室,负责部门的战略计划、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事宜。主要职责是提交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作为部门预算和申请拨款的基本文件;收集、整理绩效结果信息,提出制订或修订政策的建议;受国会审计署的委托,评估本部门的计划项目。

考评的实施方式。《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制订长期绩效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计划,包括工作计划和收支计划。由国会会计总署,或由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各政府部门内部的评估机构对绩效进行考评,然后由国会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考评的对象和内容。美国政府绩效考评的对象为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包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和“专题绩效考评”。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规定,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实施,首先是由各部门编制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绩效报告。政府预算管理部门和国会审计署对部门提交的年度规划和年度绩效报告进行考评。

美国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过程考评,或称为立项决策评估,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立项的合理性;经济效益考评,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的获利能力、成本效益情况等;结果/影响考评,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运营对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对项目周边自然环境及相关社会环境的影响;持续性和长期性评估,即评估公共支出项目完成后,是否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持续或长期的影响。

考评结果的应用。美国联邦政府对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大规模的绩效考评,里根、克林顿两届政府都曾任命专门委员会,审查政府如何最佳履行职能,以提高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其对政府公共支出评估的力度很大,考评效果可以充分运用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中。主要表现在:及时发现政府部门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供国会和政府参考;绩效考评的结果与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与预算结合起来。

英国

20世纪70年代末,面对严重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以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新体系相信市场的力量,主张减少政府干预,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哲学和管理方法,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在“效率战略”的指导下,撒切尔政府推行了“雷纳评审”、“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新方案”等改革措施。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绩效考评在英国政府部门的应用。继撒切尔夫人后,梅杰政府推行了“公民运动”和“竞争求质量运动”,这些改革措施又进一步强化了质量和顾客服务的改革思路。

法律依据。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英国保守党政府推行了西欧最为激进的政府改革计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2年著名的《财务管理新举措》要求政府各个部门树立“绩效意识”。布莱尔曾提出建立“现代化政府”,英国政府《现代化政府白皮书》,提出建立高质量、高效率的以公共服务享用者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而建立一个现代化政府最有效的工具就是进行政府支出绩效考评。英国政府1997年颁布《支出综合审查》,要求对各部门的预算和支出进行全面的评审,并建立起连续三年的公共支出计划;同时,要求各政府部门与财政部签订《公共服务协约》。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突出重点。绩效评价应选择项目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项目进行,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项目;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市级绩效评价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查市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审查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组织对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级财政补助县(区)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

第七条市直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五)向市财政局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八条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

(三)具体实施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评价、财务评价和效益评价。

(一)业务评价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评价内容主要是指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三)效益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定,主要包括:

(1)项目投入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入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目标,评价既定目标实施提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2)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3)支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4)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与项目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关于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以及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三)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程序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评价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查对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所需经费由组织方或委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工作结束后,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撰写《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报委托方。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一)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由有关专家、财政及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评价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评价专家要实行专家库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和管理有关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是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收集和核实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价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五)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审核评价报告,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五章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是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做出相应调整。同时,根据评价报告相应减少或调整财政资金投放规模。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到达绩效目标、预算管理运行质量差或造成损失的市直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及问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以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责任、监督及问责

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的管理机制,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级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三)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或规定档次的;

(四)干扰、阻碍、拒不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的;

(六)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七)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

(八)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

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

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7)

(一)政工干部绩效评价的现状。随着政工干部绩效管理浪潮的袭击,国有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开始探索新的业务方向。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政工干部绩效评价仍处于探索阶段,且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评价指标及考核标准不合理。第二,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明确。常常因为前期资料收集不足、绩效方案分工不细致、实施措施认识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了绩效评价无法实践于企业;第三,报告反馈与绩效调节不及时。绩效评价具有其评价作用与反馈指导意义,现阶段政工干部绩效管理过于形式化,忽略其反馈指导作用,缺乏系统、合理、及时的报告反馈机制。

(二)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必要性。政工干部对于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是无可厚非的,它是国有企业的“灵魂”。发挥政工干部在国企中的作用,有利于国企提高自身的企业凝聚力;有利于国企的内部人员管理;有利于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工干部绩效评价能够有效促进政工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系统的监督其工作效益,从而实现高效的企业管理。因此,政工干部绩效评价研究在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企业管理的统一性及绩效评价的全面性,政工干部绩效评价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并成为国有企业管理绩效评价研究的新方向。

二、国有企业政工干部绩效评价方案制定

(一)评价方法。评价方法是绩效评价研究的重要途径。由于政工干部绩效评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时,应细致研究并选择科学、合理、可行的评价方法。而国有企业在进行评价方法研究时,可将政工干部工作与绩效评价相结合,从而提高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二)指标优选。绩效指标体系的开发工作,首先应结合政工干部工作特点,将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其次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细化筛选;最后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绩效指标体系。而指标优选细化过程要求企业管理者根据企业管理绩效体系所确立的共性指标,切合政工干部的工作特性及实际情况,对共性指标进一步细化成专业性较强、针对性较明显、具有可行性的特性指标,使制定出的绩效指标体系具有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更具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绩效评价。

(三)标准制定。标准制定是方案设计的重要环节,决定了绩效指标的评价结果。只有对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将各级指标分为定量与定性两大类。定量指标分析标准是将绩效情况数据化,需要结合数理统计原理,对评价问题进行专业科学的分析评定;定性指标分析标准需要对无法量化的因素通过实事求绩效描述,客观合理地对评价问题进行性质分析评定。

(四)指标权重。指标权重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反映着各项指标之间的内部联系,权衡各项指标对绩效评价的具体影响程度,体现绩效评价的价值取向和导向意图。权重的分配方案应符合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与无偏向性等特点,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主观臆断的情况发生,并针对政工特点以及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设置。

三、国有企业政工干部绩效评价实施流程

实施流程是指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后,对政工干部具体实施的评价流程。科学合理的安排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可对绩效评价进行工作质量监督控制,使评价工作有条不紊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同时避免绩效评价中重大错误发生。经研究具体的评价实施流程可分为:数据收集、资料复核、综合评分、撰写报告。

(一)数据收集。数据收集是进行政工干部绩效评价的首要内容。数据收集必须符合科学、客观、实用、高效等特点,对政工干部绩效评价产生重大的影响。数据的收集可以为政工干部绩效评价提供事实的依据,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有利于对年度政工干部工作的状况进行记录,有利于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参考、改进与完善。

(二)资料复核。资料复核是通过合理方法对收集到的评价数据及考核依据进行复查审核,主要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规性。收集数据多次复核符合谨慎性原则,从而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公正。在资料复核过程中,针对其中异常变动及不合理因素,进行分析性复核,从而筛选合理、准确的评价依据,同时对不合理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排查。

(三)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应对复查审核后的资料通过政工干部绩效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复核资料与指标体系的解释说明及评分要求,做出合理性判断,从而得出政工干部绩效的评价分值。与评价要求及指标解释说明不相关或者相关性不明显的评价资料,应与被评价人员进行探讨商议,从而确定评价资料的合规性。

(四)报告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反映和最终总结,因此撰写报告对整个绩效评价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绩效评价报告撰写必须具备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简洁性、有说服力。绩效评价报告是建立在绩效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数据、时空比较等形成结论,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绩效评价的方法、对象、指标体系及标准、实施流程、评价结果以及全年绩效数据的对比分析。

四、国有企业政工干部绩效评价的反馈机制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8)

的基本依据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制订的前期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资料。其次,前期绩效评价的对象是乡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所设置的绩效目标,申请的预算资金以及为达到绩效目标打算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制度,可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是乡镇政府中的主管部门将所制订的绩效目标和预算资金,每月支付额度等内容进行确定,并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公示,听取居民的意见。考虑到乡镇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水平的落后,还应该召开乡新农合大会等类似的会议,在各村选取部分村民作代表,在会上进行公示和交流,相关部门做出调整完善后将绩效预算的相关材料上报到区级;区评是指区财政局在乡镇自评的基础上,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挑选专业人士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相关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告提交到区财政局。预算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与区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与优化本部门的绩效目标等。

2.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

是整个绩效评价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于项目的绩效跟踪管理,中期绩效评价往往是在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绩效评价首先是对于上半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中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整并完善前期作预算时申报的绩效目标,完善乡镇新农合支出的目标管理。其次,是通过在乡镇发展新农合的过程中所执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进行考查,从而及时发现执行中所产生的偏差,最终分析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最后则是对于新农合阶段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全面考量,其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乡民的主观感受,因此可以进行一次乡民对于新农合的满意度调查,分析得出结果,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评价工作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

3.后期绩效评价后期绩效评价

是在本年度结束时对于该年度乡镇新农合的整体发展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新农合在乡镇中的定位和绩效目标;实施和管理情况;制定的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的管理情况;所制定的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绩效的达标程度;保障对象的满意程度以及对乡镇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价依赖于评价指标,最终评价的结果也是依据指标的达成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乡镇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说,其主要的评价评价指标有:

①参合率:参合人数与农业总人口比率。参合率越高,意味着受保障的人数越多。

②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包括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水平。筹资标准越高,说明保障能力越强。

③保障水平:乡镇政府的补偿资金占住院费用的比例越高即实际补偿比例越高,说明保障水平越高。

④受益面。受益人数与参合人数之比。

⑤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比率的高低。

⑥群众的满意程度等。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按等级划分。评价具体步骤包括:乡镇府财政部门开始年度评价工作制订评价表成立评价小组实施评价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通过分析确定评价结果填写自评材料和报告上交报告至区财政部门确立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反馈回基层整理总结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二)公平保障体系

前期绩效评价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中,各村选举的村民代表应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着本村的权益,对本村负责,自评时全体代表一起对公布的相关绩效考核目标进行监督与问责。而区评是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及相关的专业人士,共同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并由专家组提出评价意见,最后经专家本人签名确认提交到区财政局,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认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预算部门要将乡镇实施新农合的具体方案和相关资料交予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核对核查。项目参与的有关部门不能隐瞒阻碍其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价工作后,给出具体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该报告负责。后期绩效评价由政府财政部门自行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本着公平认真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项目进行评价,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暴露的问题,并对于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

(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

(三)措施和进度;

(四)财政资金需求;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规定报送绩效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对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目标及其原因,改进措施和计划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目标考核按照绩效责任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专项工作责任单位考核、绩效管理机构检查考核和反馈、复核审定等程序进行。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向绩效管理机构提供职责范围内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

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征求意见。

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专项社会评价。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市和区、县(市)领导人员对本级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责任单位申报的特色项目、创新项目和创优项目进行特色评估。

特色评估按照绩效责任单位申请、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对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考评、特色评估等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报请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经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绩效评估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估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社会评价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对绩效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重点整改目标进展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或者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绩效管理机构在绩效评估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绩效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

(三)未依法公开绩效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

(四)阻挠绩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绩效管理职责,或者拒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机关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五)重大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泄露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10)

一、考评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考评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县市区自查为主,市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实地复查。

三、考评机构

绩效考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四、考评内容

按照《省加强就业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和其它有关培训的文件规定,对2011年至2012年培训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查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培训工作的报表、账目、凭证、就业失业人员数据库有关数据,检查报告、调查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定点培训机构有关培训项目台帐,具体包括:

(一)市、县级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一是各县(市、区)培训项目完成的实效;

二是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是培训人数及培训质量;

四是就业效果;五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定点培训机构情况。

一是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情况;

二是定点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工作台帐;

三是培训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培训人数及就业去向。

(三)培训补贴投入与使用情况。

一是市、县(市、区)培训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二是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情况;

三是专款专用情况。

(四)日常考评情况。

一是日常考评制度建设情况;

二是日常考评监督情况。

五、考评步骤和时间

第一阶段:5月25日至6月15日,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开展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需向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

1、各县(市、区)培训项目实施报告和自查报告;

2、培训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

3、市、县(市、区)职业培训补贴拨付证明(文件、凭证复印件)等;

4、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所报材料和本文所附绩效考评表进行考评后上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上报电子材料的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制材料。

第二阶段:6月15日至6月20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对各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上报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我市2011年至2012年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三阶段:准备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我市培训项目绩效评估的抽查。

六、几点要求

绩效考评工作自评报告篇(11)

一、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单位工作与个人工作混为一谈

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第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工作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得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第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人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职务的岗位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受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第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文种的界线。

二、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思想汇报,过多地谈认识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思想汇报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情况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三、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经验材料,谈喜不谈忧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树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四、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

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该写清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出现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处理的等等。因而,要写入述职报告的,一定是与自己有关的,或组织协调,或监督指导,无“我 ”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

五、避免离开岗位职责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讲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人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像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这样的述职报告既不符合写作要求,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述职报告写作既要紧紧围绕岗位职责,又要做到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