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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4:25

民间借贷论文

民间借贷论文篇(1)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三)民间借款利差较大,趋利性强,融资方向转变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而发生的借贷关系。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期融资趋利性逐渐增强,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向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经济主体方向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如前所述,民间融资机构吸收资金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然而发放资金的利率却在30%以上,甚至达到50%,利润空间可观。

(四)非公有制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

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在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了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决定了缺少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中小企业大多数缺乏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而且对资金的需求呈现规模小,时间紧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对其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很难把面辐射到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得已只能依赖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发展越快越好的地方、民间融资的成长也非常迅速。

(五)外来资金占有相当比重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鄂尔多斯市本市内居民的闲散资金,市外资金通过本市内的融资关系成为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一个部分。通过个案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庭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小型地下钱庄的角色,在那里聚集着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关系的闲置资金。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信贷的发展原因分析

(一)从民间融资的需求层面看,主要由于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及其金融支持相对缺失几个因素

第一、从整体经济发展的历程来分析,民间融资的扩张主要依赖于地区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体系中各个经济体的资金需求量激增导致民间融资的繁荣。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催生了民间金融。

第三、广泛的金融需求与信贷支持的有限为民间融资扩张提供了金融环境。正规信贷支持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GDP增长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量小,存贷比例远远高于国家水平。2)而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小、种类少、结构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3)银行业与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匹配。

(二)从供给层面看,民间资本的聚集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超过北京(7200美元)、上海(8500美元),排名全国第四,2008年已达到1.5万美元,赶上中等发达国家人均GDP水平;2008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9435元,较上年增长14.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较上年增长8.5%。

四、民间信贷对鄂尔多斯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调节的产物。由于市场需求与银行供给之间存在严重缺口使得民间资金走上舞台,鄂尔多斯经济的高速发展恰恰又成为民间融资渠道的催化剂。根据保守估计,鄂尔多斯的民间融资总量占鄂尔多斯市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资金获得的快速性成为高利率的补偿,很好的适应了中小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和能源开发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繁琐手续和高标准不同,民间融资的手续往往只需签个合约,甚至熟人圈内的口头协议,这对于刚起步不符合银行标准的小企业或者资金周转速度要求高的新兴企业来说无疑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以房地产行业来看,2008年,鄂尔多斯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公司86家,占全部房地产公司的91%,这也就意味着91%的房地产公司或多或少需要依靠民间信贷来维持产业的高速运转,满足大量资金和快速的资金流动。

第三,民间融资能有效缓解央行的货币紧缩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制约。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由于民间信贷的存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民间融资可以说是国家贷款政策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的一个缓冲剂。

第四,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对经济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机构发展比较完善的地区。在鄂尔多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金融机构发展现状下,目前可能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一,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在鄂尔多斯,资金的供求缺口十分显著,但银行爱莫能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准确与否无法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因此,这种“自救”式的民间融资成为一种必要。

第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造成一定干扰,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信贷高利率的特点吸引了部分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是,我认为这种影响只是有限的影响。由于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个体在决策过程中也必然考虑到收益风险,最终的决策结果受到个体对于风险偏好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借贷与购买股票债券相同是人们的一种投资选择。

第三,民间融资带来一定得市场风险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看来都不是民间信贷带来的主要问题,或者说在鄂尔多斯还不是主要问题,我认为,民间信贷造成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给市场带来了一定得风险。的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但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现象,而非理性的长期投资。

第四、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在鄂尔多斯,文化因素使鄂尔多斯民间信贷享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坏账率较低”的美名。当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文化约束是不够的,事实上,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相关结论

第一、民间融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合理化运行,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肯定性作用强于消极影响。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推动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其次,促进行业群体的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融资存在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依赖于庞大的市场主体,从其存在的各种形式来分析,足以证明其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其运作基本规范,民间借贷并没有出现大的社会问题。

民间借贷论文篇(2)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民间借贷论文篇(3)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民间借贷论文篇(4)

市民间借贷存在的危害性

在目前国家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背景下,资金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一些中、小、微型企业与个人将更加依赖民间借贷资金。虽然民间借贷具有三大优势:1.放款时间快,最快1个小时放款;2.贷款成数高,最高可达评估的九成;3.操作简便,随借随还,按天记息。很适合一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需要。如果发展顺利,民间借贷可以成为正规金融业的补充,为南充的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但如果一旦出现混乱或无序,南充市的民间借贷将存在相当严重的危害性。(一)民间借贷具有极大的风险。南充市民间借贷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流向了房地产业,这些企业使用的资金利息可能高达25%~35%,或者更高,这早就超过了国家规定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标准,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大中型国企从银行贷款的利息,一年以内为6%、1~3年为6.15%、3~5年为6.4%。这样其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房地产业是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行业。仅从这一点就可以说民间借贷的融资者和使用者、参与者都具有极大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二)民间借贷易转化为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合法与非法往往只在一线间,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有的借款人编造倒帐、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邹平县、河南省鹤壁市高利贷所引起的风波,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三)极易成为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土壤。放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的利益,在催讨贷款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贷款,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只要不出大事,外界很难现发。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了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法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风险大。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无法还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民间借贷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有序发展,可以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增强地方经济的竞争力。但如果发展失控,则可能严重伤害地方经济。如何趋利避害,规范发展民间借贷业,是管理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规范市民间借贷业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认识,统一行动,加强监管资金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血液,现在一些监管部门对此存在认识偏差。认为这些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咨询公司从在工商局的注册登记来看,属于一般企业,金融监管部门无权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确,从公司的登记注册的情况来看,其主要从事的是“信息咨询、服务”,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信息咨询”服务早已转换为从事民间借贷了,因为它们从事的是金融业,因此,金融办、银监局就应该理所当然的担负起管理之责任。应当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工商、人行、公安、银监局等部门对市内从事民间借贷的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的人员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数,规范其经营行为。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早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确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2012年12月,南充市广聚行投资理财公司在西充县设分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西充县工商局查处,罚款5万元;南充市金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南部县设立分公司,开业当天就被南部县工商局取缔。(二)提高准入门槛,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民间借贷业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提高准入门槛。即注册资本金须达1000万元,另外还需有1000万元资金被托管。这样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者的数量,提高其资质水平,规范其经营行为。如果其经营中出现亏损,还可用托管的资金补偿出资人损失。此外,还可以实行从事该行业的许可证制度。必须达到较高的标准要求才能取得经营资质。在办理手续上,要求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成立民间借贷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制定章程,让它们严格自律,避免出现民间借贷业“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三)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经营管理水品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民众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适当满足地方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四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增强市场竞争力。(四)加大宣传力度,呼吁民众谨慎投资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业健康运行。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呼吁民众谨慎投资。

本文作者:何永泉工作单位:中共四川省南充市委党校

民间借贷论文篇(5)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论文篇(6)

2016年1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陈峥博士的专著《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以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为中心》,全书40多万字,是一本颇具新意的学术著作,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民间借贷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之一。作者以其独具的眼光、宽阔的视野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近代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史实,论述了民间借贷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体现了近代乡村经济史和乡村金融史研究的新发展,其成就颇值肯定与赞赏。综览全书,笔者认为,该书的学术价值与贡献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书结构合理,详略论述得当

全书分为八章,外加导言、结语,共十部分。该书在论述了研究缘起和近代广西的少数民族及分布地域的基础上,对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总体状况、主要形式、盛行的原因、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经济、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阶层、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社会功能等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全方位研究,最后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总结了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特点。

在研究中,作者在第二章对近代广西民族地区民族的负债情况、借贷的期限、利率与利息、债主与债户等略加论述,该书的第三章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作者将其分为一般私人借贷和非政府借贷两方面,所占篇幅不多。而在第五、六、七章则泼墨如雨,用较大的篇幅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经济、阶层、社会之间的逻辑关系,重点论述了民间借贷与近代广西少数民族民众日常消费、小农生产、乡村商业、社会阶层变动、借贷中的其他人群、社会问题、社会关系、民教冲突等问题。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安排有条有理,中心突出,详略处理得当,是该书的一大特色。

二、满足现实需要,弥补已有研究不足

乡村民间借贷是中国近代金融史和乡村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长期以来不仅受到史学界的高度重视,而且引起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的密切关注。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兴起和成为一门显学,学术界研究重心的下移和眼光向下,为学术研究的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学人对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取得一批成果。如李金铮的《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借贷问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但从研究时段说,学人选题的时间段大多是民国时期;从研究对象的地域看,学者主要以华北和长江流域为研究范围,而长时段连续地研究全国范围乡村民间借贷的著作较少,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乡村借贷更是几近空白;从研究内容说,学者对乡村与乡村市场发展问题、民族之间的借贷问题、外国进入中国城乡资金放贷问题、民间借贷与乡村人口的流动问题、民间借贷与乡村陋习、民间借贷与乡村道德文化、民间借贷与乡村民众社会心理等研究不够,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

民间借贷论文篇(7)

一、资金供求关系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

1、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存在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1973)和爱德华・肖(1989)的“金融抑制”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机制扭曲的金融市场,政府对金融实行过多的干预和管制政策,行政干预利率和汇率,强制信贷配给等等,造成金融业的落后和低效率,金融与经济之间陷入一种相互遏制的恶性循环状态。我们可以利用罗纳德・麦金农等提出的这种金融抑制假说和市场分割假说来揭示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正是因为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居民为货币资金的保值增值另谋他途,于是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融资方式便顺理成章地得到发展。

2、我国民间借贷形成的机制

我国的民间资本过剩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并存不是一个短期现象,明显存在“金融抑制”问题。我国体制内金融体系的现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存在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留下了不小的成长空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融资就广泛存在,从个体户盛行时代到民营经济的成长都离不开民间借贷。出于对资金安全性考虑等原因,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存在供给偏好,而对民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供给歧视,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小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之一。可以设想,如果能从银行融资,人们决不会以更高的利率从民间融资。金融体系与经济结构不匹配是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我国缺乏为数量众多的中小型金融企业,尤其是缺乏为小型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银行,对于我国部分企业而言,资金的短缺是无法回避的。调查显示(孙春祥、孙雨,2012),资金已经成为制约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一些处于高成长期的企业,在从银行无法取得资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了这些“小微”企业发展的无奈选择。

从微观层面看,无论是在流动性紧缩还是流动性过剩的宏观经济环境中,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的我国银行系统都不乐意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这必然迫使一些中小型企业求助于机制灵活的民间借贷,由此导致市场对民间借贷的需求经久不息。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逐年增加,我国民间资本总量已经十分巨大。截止2010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如果加上手持现金、股票、债券、保险以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总规模超过48万亿元,如果考虑到投资于房地产的居民,我国民间金融资本的规模会更加庞大。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这些民间资本都存在转化为民间借贷资本的动力。在通货膨胀长期存在,银行存款利率很低甚至为负的情况下,存在城乡居民的财富不断贬值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居民从银行取走资金寻求其他理财措施成为必然。而我国的基金队伍管理的不力,责任心不强也让人敬而远之,股市的长期低迷会让一些居民对其望而止步,有效投资渠道匮乏等等都会增加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由此形成了民间借贷供求两旺的格局,有公开报道称我国的民间信贷总规模已超过4万亿(任文娇,2012)。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地方之间的竞争主要就是经济竞争,而投资驱动是最直接的竞争手段。可是,地方的投资往往受制于银行在地区间的授信额度及其分配。因此,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鼓励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

3、完善民间借贷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民间借贷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问题时有暴露。一些学者官员对民间借贷的资金配置效率和安全性的担忧也是合乎逻辑的,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民间借贷持积极态度,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茅于轼,2011)则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他从理论上分析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融资更安全,因为民间借贷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易,而通过银行融资则是间接融资,在银行融资方式中,贷款人无法直接监控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只能任由银行的意志决定,实际上,银行的坏账率比民间借贷的坏账率更高,他同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民间借贷会使资金流向最需要资金的人手中,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在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出现很多问题。在经济繁荣时期,民间借贷运转正常,表现为借款者资金运作正常,增值空间大,贷款者也能按借贷协议收取利息和到期本金。但在经济萧条时期,借款者无法给贷款者按借贷协议正常兑现回报,在民间借贷资金链时有断裂,挖东墙无法补西墙的情况下,借款者破产或潜逃,贷款者血本无归,给个人、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建设民间借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立法监管

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起源于亲朋好友熟人的圈子为主展开的一种特殊信用关系,民间借贷主体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的防范比较薄弱,交易隐蔽,其风险监控不易。提高全民素质,规定民间借贷各方签订的协议尽可能完整,提高风险意识,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总的来说,我国民间借贷资金的分布还是比较全面的,从制造业、房地产、外贸、内贸、餐饮服务等部门,到投机性的领域都有民间借贷资金的存在。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国内外强劲的需求保证民间借贷资金能够以高利率运转。然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国际市场的疲软和国内竞争压力加大,成本上升,利润率的下降,一些借款者便无法兑现到期的还本付息协议,民间借贷的双方不能同甘共苦,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挤兑现象,民间借贷的问题暴露无遗。

民间借贷属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其主体各方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国的高层决策者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态度都比较模糊。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没有为民间借贷立法,国务院也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规范运作发过文件,更没有为民间借贷建立官方认可的、全国性的公共信息平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的区区几个发文规定。这说明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只是在民间借贷发生一连串的挤兑、借款者潜逃等事件之后才会引起高层的重视。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后知后觉,事后补救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予保护”[(民)发〔1991〕21]。此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界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院保护,并没有明确指出这类借贷是高利贷。这为民间借贷留下不可控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则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银发(2002)30号]。但由于人民银行不是立法部门,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边界仍然不够明晰,在诸多经济文献和经济实践中,民间借贷往往成了高利贷的同义语,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会造成较大的混乱。

我国的民间借贷之所以缺乏监管是因为只有部门的若干规定而没有《民间借贷法》,由此导致民间借贷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政府往往只对出事的民间借贷进行事后严惩,而对民间借贷的整个过程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这只能治标不治本。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贷款者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之后把资金借给有经营能力的借款者以钱赚钱,实现双赢。但这不是说民间借贷就没有风险,既然是高利率就会面临相应的高风险。但这个风险主要是来自借款者的市场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这客观上要求民间借贷应该从后台走向前台,从隐蔽走向公开,让放贷者充分了解资金用途和备选项目,同时让借款者能以均衡率取得借款,因此,建设全国性、权威性的民间公共信息平台,使民间借贷在信息尽可能对称的条件下达成协议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三、结论和建议

我国高度垄断的金融业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双轨信贷体系是民间借贷利率扭曲的基本原因,监管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称则加剧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扭曲,综合作用增大了民间借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尽快为民间借贷立法,并且建立全国性、权威性的民间借贷公共信息平台,切实保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Ronald I. McKinnon.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 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民间借贷论文篇(8)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期,有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达3-4万亿元。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接连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如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在经济迅速增长的背景下,急需构建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正当权利,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分析

当前国内外学者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形式形成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有学者认为货币一旦交付就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理论上,民间借贷有多种划分方法。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偿转让资金或者无偿进行资金的转让,应属于民事行为。但若是以盈利为目的,这样的资金转让则具有融资的性质,属于商事行为。当然,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因为有专门法律规定,所以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状况

(一)我国民间借贷进入高级阶段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有之。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在封建社会,民间借贷主要以高利贷形式存在,解放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政府明令禁止,民间借贷行为几乎销声匿迹。20世纪80年代中期,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私人钱庄、摇会、合会、抬会、标会、等民间融资形式。特别是浙江温州等地,在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十分活跃。 2010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表现出交易上的连续性、有组织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

尤以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表现最为突出,如,2010年,温州市中支在温州市范围内曾开展了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民间借贷的目的,相较过去,不再单一。民间借贷不仅仅局限于居家的重大支出,逐渐扩大到投资性支出。第二,规模总量不断增长。第三,借贷方式得到极大丰富。温州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了直接借贷,集资,聚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类。第四,民间借贷主体发生转变。过去只是邻居亲友等人际关系间的货币救济,现今已经转变为个体、私营业主等多种借贷主体。第五,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众多投资途径之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尽管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分散见于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法规中以及《贷款通则》等规章中。但是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且各项法律规定中存在矛盾。例如《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有些法律却对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格限制甚至否定。如《贷款通则》第61条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当前的立法现状已不能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不能激励民间借贷的内生动力,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管制的重点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制

我国法律上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公民与非银行机构发生的资金借贷,一般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争议主要存在于两个问题上:

1.贷款人是否一定为自然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以及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非金融性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资金来源、设立方式等做了规定,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人指金融机构。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扩大借贷主体的规范:一是自然人做为贷款人,应当通过注册准入机制予以确认。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健全,通过规定相当的注册资金以限制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当同时考虑其退出机制与破产机制。二是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限定主体范围。民间借贷极容易与犯罪联系,如洗钱、发放高利贷、欺诈交易等等,因此有必要提高“门槛”,以阻止某些不适格的主体进入市场。

2.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可以确认为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产生的效力一直受关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判令此借贷行为的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不予保护。根据美国纽约州的司法案例实践,显然没有将个人与企业间不经常的借贷行为列举在商事行为之中,因此,个人和企业的偶尔借贷行为不需要申领放债人牌照。据此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即,适当放开企业之间的部分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民间借贷最突出的问题,相当规模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于“钱生钱”的投机性投资中。传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当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显著变化,正如上文所述温州借贷市场所表现出的特点,自然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等都加入到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之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惹来民众众多非议。

2012年9月10日,温州市委常委、温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在第六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称,2011年温州地区有三成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在认识上争议很大,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纠结不清,限制了民家借贷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不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正常途径,丰富民间融资的形式。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

我国关于利息的规定可以追溯至封建社会早期。在当前有关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及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这三条都涉及了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间利率是在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根据供需理论,当借贷市场的资金需求程度大于供给,利率必然的会有所提升。当然,实践中往往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是友情债,其常常是无息的。基于亲戚、朋友等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于诚信建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挑战。

民间借贷论文篇(9)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填补了正规金融在某些领域的缺位,同时集聚了很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冲击。

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究中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民间借贷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面临的监管难题,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王建文,黄震(2013)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除了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监管态度过于严厉,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流于形式等不足。

江暮红(2013)认为,有少数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在传统的银行业中得不到贷款支持,资金紧缺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陈瑛(2011)认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要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比重;二是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市场化;三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信贷资金链条进行梳理。

程娇炎(2013)认为,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体制建设;三是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

巴曙松(2013)认为,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可能带来的融资紧缩,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三、我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多重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扩张,其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以及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的优势是最主要的。

1.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经济危机之后,我国出台了刺激性经济政策,其中信贷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明显向大型企业倾斜。刺激性政策退出后,其为经济体系注入的大量流动性局限于大型企业之间。此外,地方政府债务挤占中小企业融资空间,民营企业沉重的税负,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压力。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金融压抑在某些程度上一直存在。

(1)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

金融抑制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推行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改革。长时间内国有金融是唯一合法的金融产权形式,民间金融受到打压,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完全从地上转入“地下”。但民间金融并没有消失,而是变得更隐蔽,近几年更是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正规金融在基准利率、风险、抵押品、存贷款利率等方面受到严格监控,难以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来满足高风险、小规模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缺。

(2)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利率管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我国信贷政策逐渐紧缩。2010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首先投向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从市场体系来看,国有金融体系的信贷配给和选择偏好是无法改变的。如果用行政介入的信贷分配方法扶持中小企业,那么信贷收缩和市场的选择机制也就彻底失灵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不可或缺的,与之相适应的民间金融及小额信贷活动也是不可或缺的。

(3)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惜贷

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借款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还款能力,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规模化降低成本,贷款利率只能通过对某一类型借款者所作的总体评估来确定,这必然导致部分企业因利率过高而放弃贷款。同时,为了进行风险控制,银行必然要实行信贷配给,即通过限制部分人无法得到贷款来促进借款者相互之间的竞争,以达到择优放贷的目的。从理论上说,银行无法覆盖所有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借贷,双方相互了解或者能够通过其他关系了解,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明显。而且民间借贷机构业务单一,重复程度高,成本也较低。

与民间借贷相比,商业银行贷款耗时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同时,银行资金授信期限短,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一般为一年期短期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往往需要某种短期的、过桥贷款性质的融资。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短,正好适应了这一需求。

2.投资渠道过窄,保值增值手段有限导致大量资金选择民间放贷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逐渐摊薄,民营资本从实体经济流向金融领域。而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均不能形成有效的资产池,结构性的流动性过剩导致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涌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放贷领域。

(1)实际负利率与居民理财需求

目前我国实际存款利率为负。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储户寻找银行以外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市场凭借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收入的提高带来了空前的理财需求,各种理财平台迅速发展。一边是大批企业渴望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一边是大批的投资人努力寻求高于银行存款利息、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于是民间借贷行为愈发普遍。

(2)银行体系内资金与国际游资流入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银行业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存在缺失,银行体系内的资金可能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机构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将银行资金带给空壳公司。这些贷款名义上是经营性贷款,实际上流向高利贷市场。同时,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管制的不断放松,热钱大量涌入。这部分游资在进入国内时会增加民间借贷的供给,而在撤离时又会带来恐慌与波动。

四、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风险及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集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累积金融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运行,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造成冲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等特征,民间资金涌入一些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阻碍了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地方经济运行风险。民间借贷市场还占用了正常金融机构的资金。许多贷款人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将其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抬高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恶性竞争,造成正常金融秩序的紊乱。

2.抬高融资成本,放大信用风险,伴生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行为乃至资金的断裂,会引发信用危机。一方面会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惜贷,另一方面会使其他机构难以募集资金,加剧民间资金链的紧张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借贷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职业放贷人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经判决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引发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

五、民间借贷面临的监管困境

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监管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上:一是应界定监管边界;二是应搜集信息以评估影子银行风险的程度;三是应督促影子银行类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四是应从经济功能角度评估其辖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从政策工具包中选择相应的监管措施。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表现形式,其监管面临着以下难题:

1.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广泛,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2.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有虚假。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上各种牌照,而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

3.多头监管加大了监管难度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主体难以确定。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六、政策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和监管难题,政府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信息采集和共享平台。通过建立民间借贷活动数据平台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目前仅有以银行为主导的信用系统,缺少面向民间信贷机构的服务。应将民间信用系统与银行信用系统相结合,增加民间借贷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2.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责。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自律功能。自律组织应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分享信息,检查相关规则执行情况,协调纠纷。从而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有关借贷机构的信息,并设立举报系统,使民间借贷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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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高龙.论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J].时代金融,2013(5)

民间借贷论文篇(10)

一、吴英案回顾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始末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吴英案争议的焦点

引发民众热议的是民众并不清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而现有规则的模糊性、不合理性更加增加此类案件的争议性。如判断非法集资一个重要标准是集资对象属于不特定人群。而吴英的集资对象林等11人,他们之中有些是吴英的亲戚朋友,有些成为企业的高管。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社会公众”,在法律上未明确。再如法院认定吴英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基于的事实是吴英明知自己不可能承担如此高的债务,却仍然向债权人大量借款,且借得的款项并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是,吴英与杨等11人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吴英虽然将集资款的一部分用于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大部分还是用于酒店经营以及房地产投资。集资款的使用是企业的自由,吴英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是刑事责任。此外,酒店经营、房地产投资都是回报周期很长的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成本。而杨等将吴英软禁的行为导致吴英的资产被查封,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根据吴英资产被查封时的价值评估,足以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可法院对于杨等人的非法拘禁并没有追究,却以吴英无法偿还集资款认定吴英的行为为集资诈骗,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如果都要求企业完全依照合同,并且单凭以集资款无法归还为由认定非法集资,那么一方面,企业的积极性会经受严重的打击,企业已经被束缚在合同中。可是,商机往往都是转瞬即逝的,企业遇到一个比原计划更好的商机,却因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错失良机;另一方面,企业将承担随时还款的沉重义务。而国家对此又过多采取刑法制裁以及“一刀切”打击。这种“一刀切”的定义过于简单化、机械化,而根据这种机械化的概念定义犯罪并且使用刑法制裁未免过于草率。长此以往,企业将减少甚至完全放弃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对民间借贷还是对我国财政收入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吴英案中所暴露出来的现有法律制度在民间借贷尤其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方面存在的不足引起了学者的担忧,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亚布力论坛上更是喊出了“保护吴英就是我们自己”的呼声。

二、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的法理分析

(一)金融服务受限

一个企业想要合法获得资金有三个办法:第一,上市;第二,银行借款;第三,私募。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银行信贷门槛高,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银行制定的信用评定等级,从而无法从银行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转而寻求私募。而相对宽松、手续简单,资金充足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

(二)民间资本游离

金融危机之后,数以千亿的民间资金游离。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亿,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机构,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难以取代的重要力量。如此大的民间资金,一旦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融资,并且获得利益之后,其他投资者便会在市场上盲目跟风,同时,对高回报的追逐心理加剧了歪风邪气的蔓延。

(三)监管力度不到位

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我国没有一个确定的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监管。民间借贷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发展为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如果缺少了必要的监管,让民间借贷独自生活在阴暗中,难免会导致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并且放任的时间越长,异化的几率越大,后果越严重。

三、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的建议

鉴于我国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尤其是中小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以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需要政府、金融市场共同努力。政府为主,金融市场次之。

(一)政府

1.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作为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后备力量是否强劲。美国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机构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呈现区域集聚,竞争压力大,需要由政府出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全程导航。因此,各地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职权,充分履行其职能,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和贷款援助,帮助小企业联系融资事宜以及提供管理培训和咨询。

2.鼓励个人间小额借贷的发展

国家在放宽金融限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同时,应当鼓励个人间借贷(p2p)发展。与美国个人间借贷相比,一方面,个人拥有更多的民间闲置资金但资金分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诸多商务人士的首选。这些都为个人间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但是,美国的个人间借贷平台中的诸多制度如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利率制度等都是有政府管理机构进行监管。而在我国,相关方面还刚刚起步。所以,个人间借贷在我国拥有良好的基础,也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个人间借贷尚不具有实践操作性。

3.加快《民间借贷法》制定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民间借贷法》。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如此分散且不完备的规范不利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因此,制定一部《民间借贷法》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在2012年“两会”期间,甚至有浙江的学者向大会提交了自己草拟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法》的出台将成为规范模式中的基石,让一切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4.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第一,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引导人民合法投资,合法获利。因为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产物,极易误入歧途。政府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大力推动民间项目立项,既保证资金运转安全,又盘活了民间闲置资本,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第二,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要定期监管。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频繁,已经呈现规模化趋势,同时,如“拍拍贷”等“p2p”模式的信用网上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服务民间借贷的同时,也比零散型借贷有着更高的风险。如何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可以借鉴证券管理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严格执行交易登记制度;其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金运转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其三,加强风险预警。

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方担保承担着降低借贷风险的职能。可由于民间借贷很少寻求第三方担保。担保机构中一部分倒闭,一部分异化为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组织。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可以将担保机构纳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间借贷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民间借贷体系,统一监管。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市场的垄断就是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很多民间借贷无法进入金融融资市场,更别提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因此,完善金融市场,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是有必要的。对于民间借贷的准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资金准入。以往的金融行业的资本来源为公众的存款、发放的债券、像央行借款等形式。而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采取观望保守的态度。现如今,国家有了一定的政策。无论是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等领域”还是“新36条”,这些都体现国家在逐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限制。

第二,业务准入。民间借贷服务的范围为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国家可适度放宽限制,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领域,与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既减轻金融机构资金压力,又可促使整个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和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民间借贷论文篇(11)

立法呼声勃然而兴

民间借贷早已有过立法尝试。2008年,央行即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

今年两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再度勃然而兴,议论纷纭。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提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揭露称,跳楼老板不申请破产保护却一死了之,是因为很多民间借贷背后非富即贵,他建议,一定要立法监督民间借贷。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表示,温州一带出现一些民间借贷的问题,就是因为处在地下,遮遮掩掩、见不得光。如果民间借贷阳光化,就好办了,不管借给谁,都有法律保障。

来自浙江的代表、委员,更是对民间借贷的话题有着高涨的热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今年她又提交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已提交了数十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建议。今年,他再度提出了《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放开民营金融市场的建议》等议案。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与该院研究员刘兴成合作,在浙江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历时1年多,共同起草了《民间借贷法》草案,通过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递交。这是中国民间“制定”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年底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即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双刃剑,它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民营经济的今天,但是,因为民间借贷大都是高利贷,极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短期使用尚可,时间长久定会置企业于死地。要根本解决民间资本的混乱,就需尽快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如出台《放贷人条例》,为此,我已呐喊十年。这次,我们完全自费调研,草拟了《民间借贷法》,我的目的是推动中国对民间借贷立法,并在立法中吸纳我们研究成果的一些合理内容。”周德文告诉时代周报。

民间起草法律探索突破

周德文起草的立法建议稿,突破了之前的一个法律。建议稿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这与迄今难产的《放贷人条例》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条款正相契合。而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央行的《贷款通则》,更是将贷款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据了解,与《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界定的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

此外,立法建议稿还打破了现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规定,认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的利息等内容自行约定”。对此,周德文表示:“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的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限定4倍。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一般的民间借贷如果超过4倍利息的,但能够协商解决,法律也不会干涉。这样的事情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都很多,很常态。超过4倍利息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一些案子设计得比较巧妙,钻法律的空子。放贷人对贷款期限分段计算,每段不超过4倍利息,但实际上已超过4倍利息,有时候也能获得法庭支持。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尽管现实生活中并不少,但在法庭上是不受支持的,一般以调解结案。”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

事实上,高息民间借贷规避法律的“窍门”还有不少。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边立鑫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一个广为采用的隐蔽手法是,放贷人在放贷的时候已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借据上仍标明本金数额。

“这种手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容易导致利率很高的高利贷,复利导致借贷双方的本金和利息账算不清楚,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最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法》中,对这种做法进行了否定。”周德文称。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下发的通知中,也强调了4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今年2月19日,最高法又通知,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尽管相关法律在一步步调整,但相比某些地方“全民放贷”的现实,法律的滞后仍然明显。“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现在有很多,包括投资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等,都在放贷。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机构涉嫌非法经营。对这些机构该怎么办,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边立鑫称。

“民间借贷立法,迫在眉睫。而在没有相应法律的时候,对公民来说,应该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应该允许创新。像中小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既已广泛存在,应允许其生长。法律应该为经济基础服务,现有的限制性法律应作出修改。”杜跃平表示。

阳光化伴随争议

“理论上说,民间金融应该全部放开,但这是个长期过程。”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对时代周报表示。“民间相互拆借、调剂余缺本来就存在,但这里涉及到一个借贷规模、借贷双方对借贷行为的理解、对借贷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在金融知识普及发育还很欠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还比较差的情况下,说让‘地下’金融走到‘地上’,这种说法是简单化的。”

据张晖明估算,民间借贷的规模,可能不下于央行直接投放的信贷量。“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做表外业务的理财,包括信托也在做。央行直接投放七万亿信贷,这块可能也有七万亿,活跃得不得了。对其立法规范、纳入监管的想法是对的,对规范金融秩序有好处,但在经济生活里,监管是管不过来的,始终会存在一部分市场的自身借贷行为。目前的问题是此类案例太多、太离谱,这与对金融风险的理解有关。在走向规范的过程中,还是要培育金融知识和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

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建文也告诉时代周报:“民间借贷如果起的是补充作用,根本不用管,可以靠社会本身来协调。若经济生活中的相当部分是靠借钱来支撑的,不规范的话就会出大事情。问题是怎样才算规范化、阳光化?要有个概念,如果阳光化是指纳入银监会管理的体系,形成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就不是民间借贷了。当然这事应该推进,比如民营银行、股份制银行,既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借贷难,同时也分担了金融风险。这时,民间借贷就会仅仅是一个补充,对整体不会有大的震动。”

而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痼疾”,在杨建文看来,取决于紧绷的资金供求关系。“一种方式是用法律严惩高利贷,这只有极端情况下才可做。另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缓和资金供求关系,降低利率。通过推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发展,缓解资金供求关系,才是高利贷的根本解决之道。”

不过,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认为,高利贷的产生,其根源还是近年来的泡沫经济。“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是借了高利贷,变成自己的资本金,再去向银行借钱,投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市场的大泡沫,让每个人都想到里面分一杯羹,高利贷市场就是这么来的。这是个制度问题,很难进行单纯技术上的改进。”

无论如何,非正式金融机构已然试水,如推出村镇银行的试点、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等。然而,不能吸储、“只贷不存”的限制,也让不少小贷公司颇多抱怨,认为未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