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教育公平之我见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0 14:23:22

教育公平之我见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1)

0.引言

在当前教育界,国家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国家政策开始对学前教育进行倾斜,许多政策正在制定和研讨中。为发展学前教育,解决人民群众的“入园贵,入园难”的问题[1],国家加大了对幼儿园建设的投资力度。有的研究者提出应当进行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以解决当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1.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职能

普惠性幼儿园与普通的公办园和私立园有很大的差别。由于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的是普惠性和公益性。那么从资金的来源上看,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的限制,以及其定位决定了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职能与其它类型的幼儿园有很大的差别。普惠性幼儿园对幼儿实行的是基本教育,使其能够得到正常发展的一定的教育资源。但,这些教育资源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幼儿的个体发展。在幼儿个体发展差异如此之大的今天。普惠性幼儿园可能仅仅能满足幼儿基础的需要,而无法完全满足发展的需要。

普惠性幼儿园拥有的教育职能,大致可以分为2种,(1)对幼儿部分习惯的培养,(2)对幼儿进行基础知识教育。

普惠性幼儿原培养的幼儿部分习惯主要包括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和纪律性。其中,对生活习惯的培养是指知道一些基础的卫生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按照基础卫生知识进行行为。如,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每日洗脸等。学习习惯是指知道老师对自己的学习的要求并知道如何去完成,能够按照这些知识有规律地去做。纪律性是指在课堂中,在活动中,能够遵守普适性的规则。这些习惯是幼儿能够正常生活,成长所需要的最低行为要求。也是普惠性幼儿园培养的重点。

幼儿在进行发育时是需要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是幼儿了解、描述、分析纷纭复杂的环境的基础。缺乏这些基础知识,幼儿无法在以后顺利地进入小学接收知识,习得技能,更勿提发展自我,进入社会。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对基础知识的教学要求和其它类型是一致。这是由明确的幼儿发展指南来决定。

以上的两种教育职能是最为基础的教育职能。而,发展个性,进行特长培养,由于需要额外的资金、精力进行投入,在普惠性幼儿园尚未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需求的现在,是不会进行认真考虑的。

2.普惠性幼儿园实现教育公平的分析

教育公平是指使每个人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每个人都会得到充分的教育进行发展。

普惠性幼儿园由于其普惠性和公益性使其教育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为只能为幼儿提供最为基础的习惯和知识的培养,并且在培养中,极其重视效费比,尽量让最广大的人群得到一定的教育资源。普惠性幼儿园的这种特性必然会影响到其对幼儿的培养能力。由于普惠性幼儿园只能对有限的项目进行培养。那么幼儿的发展肯定是不充分的。那些无法满足的需要是否会影响到幼儿的发展。就会值得人深思。

首先,对于幼儿的发展,生活习惯、学习习惯、纪律性确实十分重要。这些习惯对幼儿的未来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幼儿更加地健康、有效、会比较积极地面对生活,生活也会更有效率。学习习惯是儿童将来面对复杂的学习行为时,能够正常地接收知识,熟悉技能的前提!没有学习习惯,幼儿的正常学习行为就无法产生。幼儿的纪律性是幼儿能够适应未来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幼儿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能够进入社会的前提。这些习惯固然重要,但是它们并不能代表幼儿完全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所有的习惯。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就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行为。儿童在社会交往方面的习惯有利于儿童社会性的发展。但是,对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和习惯的养成,需要幼儿园具备对应的教学资源,包括,活动场地,活动设计、教学组织等。这些资源会起到的效果也往往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在普惠性幼儿园中,为节约教学资源,关于社会交往方面的教学会被略缩掉。相对与普通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没有得到这些方面的培养。那么,在幼儿成长之后,面对需要社会交往能力的情境时,他非常有可能无法正常处理。对于其成长是十分不力的。甚至,因为能力培养的关键期,导致以后进行养成时,需额外支付更大的代价。

其次,幼儿的基础知识是幼儿进行下一阶段学习的保证。但是,幼儿如果要充分地进行发展,仅有基础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幼儿园举办特长班,无论其出发点如何,至少会使幼儿获得一定的机会使其某些特长得到发展。但是,在普惠性幼儿园这些特长方面的教育由于对资源进行节约,非常有可能进行缩减掉。那么进入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可能没有充分的知识使自身的特长得到发展,错失发展的最佳时机。进一步分析普通基础知识的教学。在普通的幼儿园内,为提高教学效果,获得较好的收益。幼儿园的管理者会很愿意对一些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采用,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这些固然带有盈利的目的,但是,却客观上促进了幼儿对知识掌握的效率。而在普惠性幼儿园处于公益性的目的,为提高效费比,它们的教学会采用相对陈旧的技术和设备。这就会使教学效果受到质疑。那么,普惠性幼儿园内幼儿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2)

为此,我们要积极实施“全民素质工程”。重视全民教育是实施“全民素质工程”的首要条件。加强义务教育又是重视全民教育的基础。推动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首要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面公平落实。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并提出了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我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也指出各地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

这个频频走进公众视野的“均衡教育”概念并非新近提出。

早在2003年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副部长王就在讲话中指出:“坚持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是本年度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而2005年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

2006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更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思想,并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不设重点校、重点班,促进教师的交流,使学生们都能受到公平的教育。

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中共中央再次旗帜鲜明地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从而把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公平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也受到人民和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教育部此次的《意见》又以“时间表”和“线路图”的形式明确提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目标,并对目标的实现给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这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完善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依照我国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念鲁的定义,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主要是指以下三个方面,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校际之间,在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师资素质、教育质量等等方面达到的大致平衡和相当。

参照此定义,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仍存在的一些不均衡问题,如城乡教育水平差别大,不同学校间教学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这些是由我国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的。在我国在改革初期,义务教育的基础十分薄弱,各地的义务教育的起点差别较大。而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关注,我国的义务教育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和发展。虽然如此,也还是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存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对教育领域产生了影响,致使各地的教育发展体现出差异性:另一方面,我国的义务教育相关体制,如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条件和质量的评估管理体系,这些体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再加上地方上对于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认识度和重视度不够,甚至以重点培养部分学校作为政绩的体现,这种观念的偏差落后,也对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总的说来,我国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是有着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原因的。

而针对这种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不均衡,我国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颁布相关法令条文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2005年对农村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农村教育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2006年、2007年两年先后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进行减免,这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又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的工程,并在资金分配上向教育薄弱地区和地区内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此来缩小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异;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村中小学特岗教师计划更是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的问题。为了缩小地IZ;2_间义务教育的差距,加快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启动实施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而在民族教育,特殊群体教育上面,国家更是大力支持,从法令上以及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及特殊群体们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都对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在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上存在的差异,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作用,推进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不断地趋向均衡。

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讲话与《意见》的出台,则对我国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并给出了合理可行的路线指导,将义务教育均衡化的重心归结到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质量以及有效监督这四点之上。

在办学条件上,实行对弱势区域和学校进行适当政策倾斜的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经济芡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薄弱学校,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一、在一定意义上,区域教育、城乡教育以及校际发展水平的差距主要是由师资队伍的差距所决定的。因此,缩小师资队伍的差距对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意见》指出:要健全教师培养机制,满足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要;城乡教师交流机制,鼓励校长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合理流动,从而使义务教育在师资力量上渐趋均衡。

二、在教育质量上,要探索建立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和管理制度,关注义务教育的内涵发展,将德育教育,社会实践等融入教学工作,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并且,要着重提高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

三、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和监督体系同样意义重大。对各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理念、贯彻教育方针的情况、是否面向全体等方面进行大力监督,及时纠正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可以有力地督促学校走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道路。

同时,《意见》也特别指出要高度重视和扶持特殊教育,保障城市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是国家大计,因为义务教育不仅惠及每个公民个人,更关系民族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的未来命运。义务教育是国家应给予保障的公益型事业,它的全民性、公益性、基础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公平性。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它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能否和谐健康发展,所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意义重大。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3)

1教育管理伦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管理是教育管理理论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应该体现教育伦理的价值原则和伦理精神。但是在我国各个学校管理工作中,在开展这项活动时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严问题:很多学校在开展教育工作时,往往忽视学生的尊严问题。学校开展工作时,常常出现某些学校忽视尊严问题的现象,比如很多学校在管理工作中,在学校的各个公共场所中和教室中安置监控镜头,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实行严格的监控和控制。但是却忽视了学生的想法,对保护学生的隐私不闻不问。很多学生认为学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学生个人的隐私和自由的空间。甚至有的学校为了震慑学生,公然将学生的隐私向公众公布,并且堂而皇之地以学校管理为由,侵犯学生的尊严。这给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有保护隐私的权利,这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予以保护。当公民的隐私受到侵犯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对学校侵犯自己隐私的事、对践踏学生尊严的行为漠不关心。因为学校总是以教育和管理为借口。因此学生对此无可奈何,但是我们要明白学校教育管理的本位问题。学校是管理者,学生才是学校的主体。但是很多学校对这些问题存在明显的偏差,对学生的主体地位毫不在乎。教育者面临多重价值观时,常常将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却忽视学生的主观感受,忽视学生的尊严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受教育权;(2)公正问题: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正义和公平是无法想象的,如果没有正义和公平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违法乱纪将遍布各地。道德的基础是公平和正义。如果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都没有了,那这个社会将是混乱不堪的。可以说,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最显著的标志。同时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掌权者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伦理精神,同时也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正确的政策作为支撑。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需要良好的道德,良好的道德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中华民族繁荣强大的人才保障。但是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逐渐增多,教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高考制度、分学区就学制度等存在严重的缺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实行分学区就学,学校设置上分为重点与非重点。更严重的是高考制度,高考有“一考定终身”之称,但是高考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病。比如在录取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还有某些不合理的加分政策。这些不合理的制度都会引起社会不公,引起社会不满,被社会所诟病。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制度对学生无法做到一视同仁。而且这些条件下很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如果这些制度不加以改革,长此以往,将对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阻碍社会正义的建立。

2健全教育管理伦理制度的方法

2.1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反映了该决策的民主程度。一个民主的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因此,为了健全教育管理伦理制度,应该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完善社会的公众诉讼机制,健全机关的决策参与程度。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要有两个重点:第一个是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与程度,扩大公众的参与渠道。所以学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积极鼓励学生代表参与,要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比如在学校在制定某项规定时,可以设置意见箱,通过民主的方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通过召开民主会议,积极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做到决策的科学和民主。第二是要做好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学生之间的对话。目前很多教育部门开始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也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定期向学生公开学校的决定和信息,在校的每一位学生均有权知晓学校的任何一项决定,因此,学校应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2.2做好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公平

随着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地区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也逐渐增大。尤其是教育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地区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因此,缩小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做好教育公平工作、促进地区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是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公正是教育政策的重要特点,如果教育政策失去公平,这对未来的教育事业将造成巨大的阻碍。因此,现阶段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将是我国发展教育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各个地区在教育发展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差距。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政府要利用好宏观调控的手段,增加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要利用好市场调节的手段,推动各个地区的教育水平均衡发展。而且政府要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依法办事,做到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政府应该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重视,要优先给这些地区分配教育资源,从而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

2.3建立相应的教育管理法律框架

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有利于规范学校管理者的行动。制定相应的教育管理伦理框架,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保障。学校管理者要严格遵守,不能将其视为一纸空文,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要严格处理违反教育管理法律的同志。制定这种法律框架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方式,有利于对学校的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管,约束其正确地使用权力,规范其行为。只有约束到位,方可责任具体到人,处理公平公正。

2.4建立健全责任相关机制

法律框架的制定在规范学校管理者行为和权力的同时,也要制定健全监督等相关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程序,有利于推动学校的管理活动正常开展,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由于道德和伦理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元性,所以在道德和伦理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各项保障措施做到位了,方可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3结束语

教育管理伦理的规范化建设肩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道德、伦理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心态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教育管理伦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4)

(一)微时代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文化语境当前,微传播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舆论传播生态和言论生态,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准确理解和把握微传播的文化特征是我们进行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的时代语境。1.微传播具有去中心化的文化特征。“微传播的核心理念就是基于普通民众对于信息的自主提供与平等分享”,①每个人都是信息的者和价值的创造者,人们进入了“人人皆媒体”的“全民传播”时代。这种“全民传播”的信息传播与沟通方式,使得微传播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吸纳多元文化,集主流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为一体。“在微传播这种多元文化格局中,中国、西方、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等多种文化共时并存。”②2.微传播具有表达自我的文化特征。微传播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信息生态环境,人们借助微传播平台尽情表达自己的观点,诉说真实的情感,最大限度地打破了因个人身份、地位的束缚而无法进行自由表达的外部限制。3.微传播具有推崇创新的文化特征。微传播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它给所有人提供了一个自由创作的信息共享空间,众多网民充当了文化潮流的引领者,人们不用学习、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和方法。每一个社会热点出现的传播速度可谓“一日千里”。我们确实需要借鉴这一全新的文化视角,来重新审视当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微时代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价值趋向微博微信爆炸式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微传播彻底激活了人的主体性,激活了人的能动性、参与性和创造性。因此,主体性是微传播的文化基因,主体性的激活、主体间的对话为当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诉求。微时代的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扬弃传统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二元对立的教育模式,走向“主体——主体”平等对话、相互交流的教育模式。在传统的公安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中,由于固定化的时空限制、身份鸿沟等先验性的等级关系的存在,使得政工干部与民警之间的“主体——主体”的关系很难构建,公安民警普遍主体客体化,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交流难以展开。而微时代的出现,从文化根基上植入了主体间性的概念,提供了主体之间交往与对话的可能性,给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比如,在施教者与受教者关系上,改变了过去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单纯的教育者中心观、等级观念,代之以平等、合作、共生的新型政工干部与民警关系;在教育方式上,改变了传统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理论灌输的教育方式,倡导平等、互动的对话式教育方式;在教育专题设置上,改变了陈旧单一的教育主题模式,设置基于公安民警生活与体验的开放性、多样性的教育实践活动等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因此,对于微传播而言,我们不可忽视其在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合理性价值,这对于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微时代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微传播的多元异质格局导致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预见性不足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控性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主要通过课堂教育、谈话沟通、典型示范等方法来进行思想教育。这些教育方法能有意识地选择合适的材料对受教者进行集中、持续的信息传播,以引导其思想和行为。然而在微传播环境下,每个个体都可以是信息的产生者、接受者和传递者,个体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获取信息、信息和传播信息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明显增强。因此,微传播的到来必然呈现出多元异质文化格局。随着微传播的深入发展,多元文化格局的负面影响也悄然显现,例如,网络新媒体的发展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与“分化”、渗透与颠覆的工具,一些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借助微传播平台达到其和平演变的阴谋,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与拜金主义思潮也通过微传播平台腐蚀着某些公安民警的思想。另外,伴随我国社会转型发展期的到来,各种良莠难辨的社会思潮及各种社会矛盾都快速地通过微传播平台暴露无遗。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判断和选择能力的不足,有些民警在面对这个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时,很容易迷失,有的民警甚至受网络平台不良信息的误导,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多元化、海量化的网络信息面前,提高民警的价值判断力和信息鉴别力显得尤为迫切。如何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预见性和预判性,无疑成为当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大难题。

(二)微传播的“碎片化”、“娱乐化”特征导致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不足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彰显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价值所在。但人的思想素质的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形成又同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塑造,再加之人的思想活动的隐匿性等特点,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有时存在着不确定性,在短期内无法得到立即确认。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一直是一个常论常新,且具有永恒探讨意义的话题。当前,受微传播文化的影响,某些公安民警存在价值相对主义及淡意识形态化的倾向,直接影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效性的获得。自微传播出现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异质性在网络世界中被不断放大。在微传播空间中,人们的交往对象,在网络中的身份都会发生快速的变动,人们“不知道他将在他现在所在的地方呆多久,并且他经常根本无法决定何时他的停留会结束”。③“这种自由随意的网络交往方式在给予人们最大限度的自由时,却又消解着网络个体对网络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一种一切皆无所谓,认为什么都行、什么都可以接受的价值相对主义倾向在网络空间中弥漫着”。④与此同时,微时代信息传播的碎片化特征又加剧着人们淡意识形态化的娱乐心态的形成,可以说,“深度消失”是微传播文化的特征之一。在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受微传播文化的影响,部分民警的价值取向带有明显的随意性。愿意做的事就做,不愿做的事就不做,以“自我”的利弊取舍作为言行的价值导向。同时,在丧失了精神深度的微传播文化中,社会理想、人生理想、人生意义之类的话题淡出了某些民警的视线,理想信念的真空导致一些民警出现了职业理想的空白。没有职业理想,或者将职业理想庸俗化和世俗化成为了某些民警的精神生态。规避微传播文化可能带来的价值虚无主义和淡意识形态化倾向,成为了当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无法回避的教育困境。

(三)微传播“意见领袖”的缺位导致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性不足“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传播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传播者有意识、有目的的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传递、接受与反馈,以达到彼此共享、互动、共识的社会行为、活动和过程。”⑤在传统的信息获取渠道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发挥“把关人”作用,对信息进行搜集并有选择地传输给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价值导向作用。但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信息总是先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意见领袖”获取,然后再由他们扩散给公众,这就是传播学中的经典理论——“两级传播”理论。托夫勒曾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于网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⑥可见,微博、微信只是给网民提供了技术上的平等话语权,但“两级传播”造成的“意见领袖”现象的存在却会导致实质上的话语权的不平等性。对于“意见领袖”的主体性作用的认识和把握,是我们当前提升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力的关键所在。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想在当前这种开放式、多元化的微传播时代获得更多关注,就必须借助微博、微信的信息传播平台,一方面寻找与民警互动的交集,另一方面发挥网络传播“意见领袖”的主体性,加强对公安民警价值导向的引领作用。可以说,微传播多元开放、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广大民警通过微博、微信平台甚至比政工干部更先、更多、更快地学习和了解大量的知识与信息,他们已不再是传统公安思想政治教育时代被动等待政工干部来灌输理论知识的受教育者,而是具有了一定获取信息与分析问题能力的独立个体。微时代的到来显然对政工干部的教育引导性、权威性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新媒体对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的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也都相继建设了政工网站,但是这些网站因为更新缓慢或者停止更新而成为“僵尸网站”,点击率较低。包括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公安微博、公安微信等政务服务平台,也都表现出公安机关网络参与性不足的问题。全国公安政务微信协作联盟负责人陈文峰指出,“目前一些公安微信呈现出令人遗憾的务虚浮躁之气,那就是争第一、争首家、抢亮点、抢曝光率。”目前公安政务微信有很多空壳子,“公安微信中‘僵尸账号’的比例大概有三分之一。”上述这些现象表明目前的公安微博、公安微信以及政工网站的建设既无法满足民警对信息的需求,也难以形成政工干部与民警之间的对话交流模式。因此,如何贴近民警的理论需求,发挥网络传播中的“意见领袖”作用,切实增强公安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舆论引导力,是政工干部面临的新挑战。

三、微时代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以打造政工微博、微信平台为先导推进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微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存状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能否有效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为当前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搭建公安政工微博、微信互动平台,把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民警的网络生活。1.建设政工微群,打造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网络平台。政工干部可以通过开设微博、微信群等整合文化资源,开展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多元对话模式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文性,用积极、健康的信息占领微传播阵地,引领公安民警参与其中,在彼此的交流中达成对话和共识,实现理论传播和思想引导的教育目的。2.引领网络技术,创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传播方式。政工干部应把握微时代人们追求变化、崇尚创新等网络心理,不断探求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微博、微信的新结合。政工干部不仅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发表理论教育内容,还可以借助图片、音频和视频等技术手段形象地呈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改变传统教育方式单调、静态的固有模式,增强民警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认可度。3.建立网络平台运行制度,推进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持续发展。推动政工微博、微信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就要建立教育主体网上工作责任制。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权限职责、明晰奖惩考核,督促政工干部有效运用网络平台创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保障,才能防止政工微博、微信出现短期做秀行为,避免形式主义问题的出现。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5)

2008年底,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2009年1月已经悄然过去了,据了解,很多省份没有落实这一政策,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教育办得好不好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国家存亡的大事。”教育对一个国家来说,为什么如此重要呢?总理说得好,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进步靠的是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靠的是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所以,教育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就证明了这一点。日本当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的工资必须先于县长的工资发放,教师的工资如果落实不了,县长就不能领工资。可见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正因为教育如此重要,国家才提出了“科教兴国,教育为本”的战略决策。

可是时至今日,国家对教育的很多法律政策未能落实。比如,199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是直到2007年这一目标也未达到,而当年世界的平均水平为7%。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直到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于是才有了上述的国务院的发文。

重视教育,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地位,让教育成为受人尊重和向往的职业,这样才能把优秀人才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提高教师的地位,首先必须提高其经济地位,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提高了,可教师工资的提高为何如此之难?难道真的“此题无解”吗?其实不然。问题不但可以解决,而且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

目前全国中小学教师约1200万,义务教育教师约1000万,假定每人月收入提高1000元,每年全国的中小学教师涨工资的花费不超过1500亿元。2008年中国的GDP约30万亿,国家财政收入突破6万亿。国家只需拿出GDP的0.5%或者财政收入的2.5%就能完全解决问题。

如何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中央政府不“甩包袱”,肩负起自己的职责,真正落实“4%”的法定义务。GDP的0.5%就能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GDP的0.5%也能解决高等教育中“上学难”的问题。可见,中央政府只要把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由现阶段的3%提高到法定的4%,就能解决我国目前教育领域的主要难题。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6)

进入6月,家长们迎来了幼儿园报名入学的高峰时段,而正在这个风口浪尖上,赞助费涨价的消息又纷至沓来。“入园难”、“入园贵”,不免有人要刨根问底:到底谁该来“供养”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体制的藩篱又该如何跨越?公共财政能否保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怎样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不输在“起跑线”上?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冯晓霞。

公共财政需加码

“中国学前教育体系的建立,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借鉴西方国家的政策。”冯晓霞开门见山地说。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已把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只要家长愿意,政府就有义务为5岁儿童提供免费的早期教育。此外,美国政府还率先实施了面向贫困家庭3~4岁儿童的早期教育补偿计划,称为“提前开端计划”。“近几年美国政府正有逐步将免费学前教育服务普及到全体3~4岁儿童的趋势。”冯晓霞说,“可见,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这些也逐渐被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经费还很匮乏,一时很难与西方国家达到同样水平。”冯晓霞补充道。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幼教中心一位负责人士向记者透露,以北京市为例,财政对公办园的投入占各类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水平不到2%。“这些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投向了公办‘示范园’和机关幼儿园。”该人士称。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下拨的发展社会服务事业的经费中,大约有20%被用于支持早期保育和教育。尽管学前教育经费匮乏,但冯晓霞一直坚持推动学前教育义务化、普惠化,“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幼儿教育的非义务性,一味强调家庭义务而推卸政府责任,那么,输在起跑线上的或许就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儿童,而是整个中华民族!”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此外,出于对我国目前幼儿教育经费不足的考虑,《意见》中也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的一系列建议。

冯晓霞表示,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存量不变,增量盘活”的方式,维持原有的投入力度,增量的部分更倾向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广大农村、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推进教育的公平进程。

“普惠”首先要公平

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基础教育领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中,超过三成以上的受访人群表示,其最关注的就是优质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在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必须考虑到财政资金的投向。

在此前广东“财政养园”的争议中,公众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但不能仅仅投向机关幼儿园。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公共财政如何配置,公共财政的投入如何体现普惠、公平原则的问题,其中也蕴含着政府工作人员利益与一般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虞永平曾公开表示,在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的今天,政府财政的投入必须建立新的机制,必须打破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束缚,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必须考虑普惠和公平的原则。

将学前教育纳入免费的义务教育范畴则可视为一种促进机会平等的制度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钱对教育资源的支配。但从目前我国九年义务制教育体系来看,公平的制度安排,在范围和力度上都远不尽如人意。“就近入学”的政策本来是一种公平措施,而由于优秀师资的地理分布不均,导致对所谓“学区房”价格飞涨,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和“内部关系”更成为了普遍的“游戏规则”。优秀的公立学校也就变相地成为商品。同样的弊端也在幼儿园入园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挤入优质的公立“示范园”成为了对家长“水平”的考核,所谓“输在起跑线上”其实反映出了贫富代际转移在加重。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而这在很大层面上体现出学前教育经费不足。一些地方学前教育行政管理薄弱,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应有的基本保障。”冯晓霞说:“我认为,下一步财政应尽快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并且考虑从缩减差距入手,让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与其他儿童拥有一个相对一致的起点。”

法律保障是根本

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许多欧洲国家和美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政府的责任都有实质性的规定。例如,美国的“提前开端计划”就是“经济机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资金也被纳邦政府的财政预算。到2008年,这项预算已经达到了73.5亿美元,比1965年计划刚开始实施时的预算数额增加了76倍。此外《儿童保育法》、《儿童早期教育法》和《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也都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上的责任,甚至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每年向州政府拨款这一守则,以此来弥补州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经费不足。

冯晓霞指出:“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次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即部门规章。比较而言,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有全国性、专门性的法律。缺乏有效法律造成不少地方在学前教育领导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办园条件改善等方面,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7)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论述。马克思将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作为“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强调“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约的”。他们同时强调教育是关乎人类未来的大事。可见教育平等权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何等的重要。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领导的工人阶级政党争取的政治目标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于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也是同样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权有利于社会的团结,防止社会分裂。经验证明,歧视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其不利。

教育平等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由于受教育需要经济支撑,早期人们从来没有将受教育作为权利来认识,更不用说作为一项平等权来认识。受教育作为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流行,马克思恩格斯在推动受教育的权利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以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为基点来论证教育是一项需要政府保障的权利。[4]平等权向教育权的扩展更要晚得多。西方早期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

教育平等权这一概念的广泛使用则要到二战以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与其他人权一样,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6]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 ;《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 (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1954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文革宪法(1975)“革”去平等的内容,1978宪法这方面的规定与文革宪法相同,平等的教育权自然是无从谈起。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宪法的规定,于33条规定了平等权,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平等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教育权毫无疑问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7]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教育平等权是种种平等权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设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二、教育内容的平等

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内容的平等权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6条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中。[8]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其中的教育“素质”就包含了教育内容的含义。《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则进一步将“教育”一词明确为“各种形式及各种层次的教育,包括入学,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

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9]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10]《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它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我国上开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教育机会平等权具体化以下四项权利。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11]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原先向大城市移,现在,人们将目光转向如海南省这样边远的地区。[12]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例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就是合适的,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考虑“事实平等”,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

2、外来民与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不同人的身份认可并据此享有不同的权利之上的,这一制度本身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严。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所谓“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首当其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当为当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与外地的户籍为标准,只能以居住地为标准决定学生就读学校;当然,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等外”学校:民工学校,设立这样的学校本身就是歧视。这一方面,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够。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上海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汉市教育局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可凭暂住证办理一定手续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立的简易学校就读(还是歧视)。[14]这一权利主要禁止下述行为(1)以人的户籍为标准而不是以居住地为标准统一划片就读;(2)民工子女只能进简易的、专为他们设立的学校。(3)禁止对民工子女收取所谓“赞助费”,天下岂有专门要穷人“赞助”的道理?

据统计,中国现有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约1.2亿。其中,进城农民工学龄子女700万,小学入学率为90%,初中入学率仅为20%。农民工子女失学问题严重,且有逐年增加趋势。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现在,我们许多表格上还有“家庭出身”一栏。应当指出,这样的表格本身就构成歧视。现在这一问题在规范上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有权或有钱的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是公开的秘密。不过,这样做现在已经不合法。但是在少数落后地方还是明目张胆地存在。例如,2005年6月20日,河北省东光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小学学前班贴出这样的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理由是为了严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男女教育平等权方面,我国有了相当的进步,特别是规范性地歧视妇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执行规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有些学校或明或暗地设立了不同的分数线,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5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学在招生时“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时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外经贸大学2005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录取具体办法》规定,除了笔试和面试以外,北京以外地区每个专业男女生分别排队录取;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也实行男女生分别排队,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官方的理由为: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18]这一现象在小学升初中时就存在。2005年7月,南京外国语学校小长初中的分数线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学比例是1:1.[19] 应当指出,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规范,也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

四、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具有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这就是,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大体上)平等享受教育资源。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无论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当地的学区委员会申请子女入学。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21]韩国从1970年开始推行“教育贫穷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学校,实行初中升学面试。他的中小学基本上是公立,老师无论在汉城还是在乡下教书薪水都是一个样,全国统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齐下: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使得即使在边远落后的乡村,中小学的师资条件和硬件设施都能达到规范化;有些仅有几个学生的学校,也建有体育馆、游泳池,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的老师和设备一应俱全。日本的法律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按照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当

1、减少地区间在义务教育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是为落后地区提供义务教育最低限度标准的设施,首先是充裕的校舍与合格的师资。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校舍严重不足,危房多年无法解决。老师待遇太低加上拖欠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学校师资质量低下,甚至没有起码的师资。问题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教育投资的绝对量还在减少。2003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熊光林代表说,巴中市年均减少教育投资约2亿元。

2、改变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

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在城市事实上较早实行了义务教育,而在农村,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普及起码的义务教育。在一些农村,农民的子弟仍然因贫困而无法接受起码的教育,处于向城市转移的那些“新一代工人”的子弟,则由于他们父辈的“农民身份”而不能接受与他的城市同伴相同的教育。上述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其实都是农村,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与城乡二元资源配置体系,使农民子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双重歧视的侵害。

3、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

中国的学校一律采取“重点制”: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还有所谓的“实验”小学,这是“重点”的变种。取消重点首先在小学开始。但是重点小学随即变成了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又分为区级的、市级的。最近,说是重点中学要取消,还没有取消呢,就要评“五星级中学”,既然有五星,就会有四、三、二、一星,这就将学校分成了五等。一个学校的班级有重点、非重点之分。重点非重点取消了,又出来了各种“特色班”、双语班、强化班,真是五花八门,其用意都是一个,要将学校(班组)分成等级,以不平等地投入教育资源。这些都侵犯了教育平等权。还有更邪乎的,最近某省一所学校竟然按学生缴纳的费用多少,决定学生所穿校服的颜色,钱多的穿红色,钱少的穿蓝色。这就不仅是教育平等权问题,而且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为实现教育资源平衡配置的目标,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徐州的“无差别教育”。2004年,徐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学校交流、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5项措施推进“无差别教育”,缩小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27]所谓“无差别”包括:(1)学校基础设施“无差别”;(2)学校资金投入“无差别”;(3)学校师资力量“无差别”。每年暑期,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和校领导按适当比例进行随机调整,确保每所中、小学师资和校领导的配备大体平衡。

再如,广东省的“均衡投入政策”。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意见》规定政府对所有学校均衡投入,到2007年,现行的“省、市、区一级”这样的学校等级标准将被“规范化学校”所取代。《实施意见》提出,到2007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这意味着,5年后广东发达地区将消灭义务教育学校差别,政府对所有学校的投入一碗水端平,没有所谓“好校”和“差校”之分。

五、结论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承认,以上开国际法文件观照、以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我们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对教育平等权给予立法上明确化,取消歧视性规定,对于明目张胆的歧视应当绳之以法。其次,要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教育投资比例,提高中央出资比例,特别是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投资比例,实行中小学教师为“国家雇员”的制度,其工资由国库和地方政府共同开支,且其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贯彻“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这一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作者致谢:感谢丘晓磊和郭新梅同学为我翻译相关国际法文件。)

[1]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页,

[2]恩格斯《集权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 394页。

[3]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儿童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4]马克思在论证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后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教育:“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卡尔·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5]在这方面,老牌自由主义的英国教育史是有典型意义的。工业革命以前,英国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实行所谓依智力区分的教育,出身高贵的人受“学术教育”,出身低贱的人受大众教育, 20世纪初,根据学生阶级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质疑,出现了著名的“11岁考试”,由考试决定接受何种中学教育。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实,考试的结果不是由学生天赋决定,更多的是金钱决定:它取决于学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这是由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6]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经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7] 当然,与宪法相比,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权而不是教育平等权,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及。而在现代国家,教育权主要是一个平等问题。

[8]该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9]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 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11]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里就已经规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内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后逐渐延伸到其他的一些产业。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05)规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而我们的主管官员却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涉及到特权的问题”。参阅《评论:金融高管子女来京高考不涉及特权》人民网people.com.cn,2005年2月18日。

[12] 2005年,海南省教育厅为了减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对本省考生的冲击,派出6路调查组赴全国各地了解情况,并锁定数百名在原籍和海南进行了“重复报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试资格,以达到对“移民潮”发出警示信号的作用。而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在经过了复杂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时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认了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试资格。参阅蔡方华《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发的思考》《北京青年报》2005年6月6日。

[13]参阅《文汇报》2003年12月18日报道。

[14]据《扬子晚报》2004年2月15日报道。

[15]见四川新闻网scedu.net 2003年3月17日。

[16] 见徐斌彬《我们对不起党和全国人民》,《南方周末》2005年7月7日。

[17] 见人民网edu.people.com.cn,2005年8月31日。

[18]郭高中、沈亮《“我的大学”北京大学——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2005年08月29日sina.com.cn

[19] 参阅《扬子晚报》2005年7月8日。

[20] 香港小学升中学的原“升中派位系统”是实行男女分开派位的。采取三项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在1978年以前,香港小学升中学必须参加中、英、数三门主课的公开考试,依其成绩及志愿获派政府津贴的中学学位。这造成了学校对其它科目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1978年9月实行改革,在新制度内,学生的升学派位次序,由两项考试和一项随机编号决定。两项考试一为校内试(含五下和六年级三个学期,考试科目为所有学习的科目,但是中、英、数三门占的比重大),一为全港的“能力试”。问题就来了。能力试的成绩不对具体的考生有意义,只对学校有意义,用来修正本校学生的校内试成绩。学校的能力试成绩男女分开计分。这就是第一个分别处理措施。第二个措施是,将学生按成绩分为五个段,各段随机编号,而这又是男女分开编的,但男女在各段的比例相等,这就是所谓男女“奖牌相等”。第三是男女混合的学校,其男女学生相等。这一系列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构成了对女生的歧视。因为校内试成绩女生优于男生,而能力试成绩则男生优于女生,而能力试的成绩却对不同的群体生效,结果是男女生相同的分数结果不一样,男生能进好的学校,这构成了性别歧视。为此,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向法院控告教育置违反《性别歧视法》。2001年法院作出裁决,宣告违反此制违反《性别歧视法》。(参阅候杰泰 《香港中学派位的性别歧视诉讼――法律、教育及教育测量上争论》《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0期,2001/秋)。

[21]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 《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

[22]资料见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和合肥报业网 hf365.com

[23]在200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程苏代表说,在乐都县,直到现在仍有70%的山区采用复式教学;民和县有的学校只能用塑料布搭个简单的棚子,支几张旧桌凳上课;有的学校连这样的棚子也搭不起,只好蓝天当屋顶,大地作桌凳;湟中县土门关乡初中每班平均72.3人,明年学生数还将增加;一些学校两名学生挤一张床、5名学生挤两张床、十几名学生睡通铺,甚至在拼起来的课桌上搭铺的情况比比皆是;互助县一所中学甚至发明了3层架床;在一些条件更为恶劣的学校,学校只提供床架,床板还需要学生从自己家里带;有些学校则连床架也没有,只好搬石头、砖块来支床板。《青海代表展示中小学危房照片 金人庆当场指认“豆腐渣”》《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6日报道。

[24] 2004年,云南省有中小学危房574.57万平方米,危房率高达13.2%.虽然每年排除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但每年同时大量新增危房,2004全省中小学新增危房近300万平方米。见(《云南教育简报》第62期[2005年]云南教育网ynedu.net.cn)2002年底,四川绵阳市中小学校舍危房占3.8%(见绵阳教育信息网my-edu.net 2004年7月6日)。据统计,20世纪末全国中小学还有危房约1 300万平方米。(见新教室网new-class.cn)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危房比率还有7.6%.(见《教育部:我国义务教育取得新进展情况》教育网edu.cn)

[25]在新疆泽普县偏远的地方,许多干了20年、25年的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仅为200—280元(见《新疆经济报》2006年月25日报道)。甘肃省渭源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参阅《县委书记上书教育部:70%代课教师有工资40元》《南方周末》2005年11月3日。)就是如此低的工资还时常被拖欠。据中国教育工会1999年上半年调查,中国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教师工资,目前已累计拖欠100多亿元。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也曾经在1996年至1999年间共拖欠教师工资6.4亿元。这造成了农村学校师资总体素质不高,公办教师人心思走。new-class.cn.

[26]见四川新闻网scedu.net 2003年3月17日。

[27] 《徐州推进城乡无差别教育》《人民日报》2004年11月3日。

[28]徐鸣《大力推行“无差别教育” 致力实现公民教育平等 》《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25日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8)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论述。马克思将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作为“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强调“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约的”。他们同时强调教育是关乎人类未来的大事。可见教育平等权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何等的重要。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领导的工人阶级政党争取的政治目标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于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也是同样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权有利于社会的团结,防止社会分裂。经验证明,歧视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其不利。

教育平等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由于受教育需要经济支撑,早期人们从来没有将受教育作为权利来认识,更不用说作为一项平等权来认识。受教育作为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流行,马克思恩格斯在推动受教育的权利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以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为基点来论证教育是一项需要政府保障的权利。[4]平等权向教育权的扩展更要晚得多。西方早期实行裸的等级教育。

教育平等权这一概念的广泛使用则要到二战以后。1945年的《联合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与其他人权一样,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6]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againstDiscriminationin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againstDiscriminationin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DeclarationonEducationforAll:MeetingBasicLearningNeeds(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1954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宪法(1975)“革”去平等的内容,1978宪法这方面的规定与宪法相同,平等的教育权自然是无从谈起。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宪法的规定,于33条规定了平等权,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平等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教育权毫无疑问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7]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教育平等权是种种平等权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设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二、教育内容的平等

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内容的平等权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6条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中。[8]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其中的教育“素质”就包含了教育内容的含义。《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则进一步将“教育”一词明确为“各种形式及各种层次的教育,包括入学,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

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9]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10]《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它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我国上开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教育机会平等权具体化以下四项权利。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11]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原先向大城市移,现在,人们将目光转向如海南省这样边远的地区。[12]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例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就是合适的,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考虑“事实平等”,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

2、外来民与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不同人的身份认可并据此享有不同的权利之上的,这一制度本身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严。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所谓“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首当其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当为当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与外地的户籍为标准,只能以居住地为标准决定学生就读学校;当然,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等外”学校:民工学校,设立这样的学校本身就是歧视。这一方面,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够。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上海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汉市教育局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可凭暂住证办理一定手续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立的简易学校就读(还是歧视)。[14]这一权利主要禁止下述行为(1)以人的户籍为标准而不是以居住地为标准统一划片就读;(2)民工子女只能进简易的、专为他们设立的学校。(3)禁止对民工子女收取所谓“赞助费”,天下岂有专门要穷人“赞助”的道理?

据统计,中国现有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约1.2亿。其中,进城农民工学龄子女700万,小学入学率为90%,初中入学率仅为20%。农民工子女失学问题严重,且有逐年增加趋势。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现在,我们许多表格上还有“家庭出身”一栏。应当指出,这样的表格本身就构成歧视。现在这一问题在规范上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有权或有钱的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是公开的秘密。不过,这样做现在已经不合法。但是在少数落后地方还是明目张胆地存在。例如,2005年6月20日,河北省东光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小学学前班贴出这样的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理由是为了严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男女教育平等权方面,我国有了相当的进步,特别是规范性地歧视妇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执行规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有些学校或明或暗地设立了不同的分数线,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5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学在招生时“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时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外经贸大学2005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录取具体办法》规定,除了笔试和面试以外,北京以外地区每个专业男女生分别排队录取;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也实行男女生分别排队,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官方的理由为: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18]这一现象在小学升初中时就存在。2005年7月,南京外国语学校小长初中的分数线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学比例是1:1.[19]应当指出,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规范,也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

四、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具有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这就是,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大体上)平等享受教育资源。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无论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当地的学区委员会申请子女入学。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21]韩国从1970年开始推行“教育贫穷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学校,实行初中升学面试。他的中小学基本上是公立,老师无论在汉城还是在乡下教书薪水都是一个样,全国统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齐下: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使得即使在边远落后的乡村,中小学的师资条件和硬件设施都能达到规范化;有些仅有几个学生的学校,也建有体育馆、游泳池,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的老师和设备一应俱全。日本的法律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按照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当

1、减少地区间在义务教育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是为落后地区提供义务教育最低限度标准的设施,首先是充裕的校舍与合格的师资。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校舍严重不足,危房多年无法解决。老师待遇太低加上拖欠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学校师资质量低下,甚至没有起码的师资。问题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教育投资的绝对量还在减少。2003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熊光林代表说,巴中市年均减少教育投资约2亿元。

2、改变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

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在城市事实上较早实行了义务教育,而在农村,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普及起码的义务教育。在一些农村,农民的子弟仍然因贫困而无法接受起码的教育,处于向城市转移的那些“新一代工人”的子弟,则由于他们父辈的“农民身份”而不能接受与他的城市同伴相同的教育。上述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其实都是农村,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与城乡二元资源配置体系,使农民子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双重歧视的侵害。

3、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

中国的学校一律采取“重点制”: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还有所谓的“实验”小学,这是“重点”的变种。取消重点首先在小学开始。但是重点小学随即变成了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又分为区级的、市级的。最近,说是重点中学要取消,还没有取消呢,就要评“五星级中学”,既然有五星,就会有四、三、二、一星,这就将学校分成了五等。一个学校的班级有重点、非重点之分。重点非重点取消了,又出来了各种“特色班”、双语班、强化班,真是五花八门,其用意都是一个,要将学校(班组)分成等级,以不平等地投入教育资源。这些都侵犯了教育平等权。还有更邪乎的,最近某省一所学校竟然按学生缴纳的费用多少,决定学生所穿校服的颜色,钱多的穿红色,钱少的穿蓝色。这就不仅是教育平等权问题,而且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为实现教育资源平衡配置的目标,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徐州的“无差别教育”。2004年,徐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学校交流、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5项措施推进“无差别教育”,缩小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27]所谓“无差别”包括:(1)学校基础设施“无差别”;(2)学校资金投入“无差别”;(3)学校师资力量“无差别”。每年暑期,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和校领导按适当比例进行随机调整,确保每所中、小学师资和校领导的配备大体平衡。

再如,广东省的“均衡投入政策”。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意见》规定政府对所有学校均衡投入,到2007年,现行的“省、市、区一级”这样的学校等级标准将被“规范化学校”所取代。《实施意见》提出,到2007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这意味着,5年后广东发达地区将消灭义务教育学校差别,政府对所有学校的投入一碗水端平,没有所谓“好校”和“差校”之分。

五、结论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承认,以上开国际法文件观照、以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我们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对教育平等权给予立法上明确化,取消歧视性规定,对于明目张胆的歧视应当绳之以法。其次,要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教育投资比例,提高中央出资比例,特别是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投资比例,实行中小学教师为“国家雇员”的制度,其工资由国库和地方政府共同开支,且其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贯彻“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这一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作者致谢:感谢丘晓磊和郭新梅同学为我翻译相关国际法文件。)

[1]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页,

[2]恩格斯《集权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394页。

[3]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儿童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4]马克思在论证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后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教育:“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卡尔·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5]在这方面,老牌自由主义的英国教育史是有典型意义的。工业革命以前,英国实行裸的等级教育;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实行所谓依智力区分的教育,出身高贵的人受“学术教育”,出身低贱的人受大众教育,20世纪初,根据学生阶级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质疑,出现了著名的“11岁考试”,由考试决定接受何种中学教育。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实,考试的结果不是由学生天赋决定,更多的是金钱决定:它取决于学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这是由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6]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经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7]当然,与宪法相比,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权而不是教育平等权,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及。而在现代国家,教育权主要是一个平等问题。

[8]该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9]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11]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里就已经规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内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后逐渐延伸到其他的一些产业。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05)规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而我们的主管官员却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涉及到特权的问题”。参阅《评论:金融高管子女来京高考不涉及特权》人民网,2005年2月18日。

[12]2005年,海南省教育厅为了减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对本省考生的冲击,派出6路调查组赴全国各地了解情况,并锁定数百名在原籍和海南进行了“重复报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试资格,以达到对“移民潮”发出警示信号的作用。而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在经过了复杂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时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认了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试资格。参阅蔡方华《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发的思考》《北京青年报》2005年6月6日。

[13]参阅《文汇报》2003年12月18日报道。

[14]据《扬子晚报》2004年2月15日报道。

[15]见四川新闻网2003年3月17日。

[16]见徐斌彬《我们对不起党和全国人民》,《南方周末》2005年7月7日。

[17]见人民网,2005年8月31日。

[18]郭高中、沈亮《“我的大学”北京大学——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2005年08月29日

[19]参阅《扬子晚报》2005年7月8日。

[20]香港小学升中学的原“升中派位系统”是实行男女分开派位的。采取三项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在1978年以前,香港小学升中学必须参加中、英、数三门主课的公开考试,依其成绩及志愿获派政府津贴的中学学位。这造成了学校对其它科目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1978年9月实行改革,在新制度内,学生的升学派位次序,由两项考试和一项随机编号决定。两项考试一为校内试(含五下和六年级三个学期,考试科目为所有学习的科目,但是中、英、数三门占的比重大),一为全港的“能力试”。问题就来了。能力试的成绩不对具体的考生有意义,只对学校有意义,用来修正本校学生的校内试成绩。学校的能力试成绩男女分开计分。这就是第一个分别处理措施。第二个措施是,将学生按成绩分为五个段,各段随机编号,而这又是男女分开编的,但男女在各段的比例相等,这就是所谓男女“奖牌相等”。第三是男女混合的学校,其男女学生相等。这一系列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构成了对女生的歧视。因为校内试成绩女生优于男生,而能力试成绩则男生优于女生,而能力试的成绩却对不同的群体生效,结果是男女生相同的分数结果不一样,男生能进好的学校,这构成了性别歧视。为此,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向法院控告教育置违反《性别歧视法》。2001年法院作出裁决,宣告违反此制违反《性别歧视法》。(参阅候杰泰《香港中学派位的性别歧视诉讼――法律、教育及教育测量上争论》《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0期,2001/秋)。

[21]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

[22]资料见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和合肥报业网

[23]在200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程苏代表说,在乐都县,直到现在仍有70%的山区采用复式教学;民和县有的学校只能用塑料布搭个简单的棚子,支几张旧桌凳上课;有的学校连这样的棚子也搭不起,只好蓝天当屋顶,大地作桌凳;湟中县土门关乡初中每班平均72.3人,明年学生数还将增加;一些学校两名学生挤一张床、5名学生挤两张床、十几名学生睡通铺,甚至在拼起来的课桌上搭铺的情况比比皆是;互助县一所中学甚至发明了3层架床;在一些条件更为恶劣的学校,学校只提供床架,床板还需要学生从自己家里带;有些学校则连床架也没有,只好搬石头、砖块来支床板。《青海代表展示中小学危房照片金人庆当场指认“豆腐渣”》《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6日报道。

[24]2004年,云南省有中小学危房574.57万平方米,危房率高达13.2%.虽然每年排除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但每年同时大量新增危房,2004全省中小学新增危房近300万平方米。见(《云南教育简报》第62期[2005年]云南教育网)2002年底,四川绵阳市中小学校舍危房占3.8%(见绵阳教育信息网2004年7月6日)。据统计,20世纪末全国中小学还有危房约1300万平方米。(见新教室网)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危房比率还有7.6%.(见《教育部:我国义务教育取得新进展情况》教育网)

[25]在新疆泽普县偏远的地方,许多干了20年、25年的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仅为200—280元(见《新疆经济报》2006年月25日报道)。甘肃省渭源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参阅《县委书记上书教育部:70%代课教师有工资40元》《南方周末》2005年11月3日。)就是如此低的工资还时常被拖欠。据中国教育工会1999年上半年调查,中国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教师工资,目前已累计拖欠100多亿元。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也曾经在1996年至1999年间共拖欠教师工资6.4亿元。这造成了农村学校师资总体素质不高,公办教师人心思走。

[26]见四川新闻网2003年3月17日。

[27]《徐州推进城乡无差别教育》《人民日报》2004年11月3日。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9)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论述。马克思将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作为“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强调“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约的”。他们同时强调教育是关乎人类未来的大事。可见教育平等权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何等的重要。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领导的工人阶级政党争取的政治目标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于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也是同样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权有利于社会的团结,防止社会分裂。经验证明,歧视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其不利。

教育平等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由于受教育需要经济支撑,早期人们从来没有将受教育作为权利来认识,更不用说作为一项平等权来认识。受教育作为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流行,马克思恩格斯在推动受教育的权利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以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为基点来论证教育是一项需要政府保障的权利。[4]平等权向教育权的扩展更要晚得多。西方早期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

教育平等权这一概念的广泛使用则要到二战以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与其他人权一样,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6]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 ;《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 (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1954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文革宪法(1975)“革”去平等的内容,1978宪法这方面的规定与文革宪法相同,平等的教育权自然是无从谈起。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宪法的规定,于33条规定了平等权,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平等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教育权毫无疑问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7]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教育平等权是种种平等权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设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二、教育内容的平等

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内容的平等权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6条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中。[8]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其中的教育“素质”就包含了教育内容的含义。《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则进一步将“教育”一词明确为“各种形式及各种层次的教育,包括入学,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

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9]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10]《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它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我国上开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教育机会平等权具体化以下四项权利。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11]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原先向大城市移,现在,人们将目光转向如海南省这样边远的地区。[12]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例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就是合适的,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考虑“事实平等”,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

2、外来民与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不同人的身份认可并据此享有不同的权利之上的,这一制度本身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严。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所谓“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首当其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当为当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与外地的户籍为标准,只能以居住地为标准决定学生就读学校;当然,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等外”学校:民工学校,设立这样的学校本身就是歧视。这一方面,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够。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上海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汉市教育局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可凭暂住证办理一定手续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立的简易学校就读(还是歧视)。[14]这一权利主要禁止下述行为(1)以人的户籍为标准而不是以居住地为标准统一划片就读;(2)民工子女只能进简易的、专为他们设立的学校。(3)禁止对民工子女收取所谓“赞助费”,天下岂有专门要穷人“赞助”的道理?

据统计,中国现有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约1.2亿。其中,进城农民工学龄子女700万,小学入学率为90%,初中入学率仅为20%。农民工子女失学问题严重,且有逐年增加趋势。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现在,我们许多表格上还有“家庭出身”一栏。应当指出,这样的表格本身就构成歧视。现在这一问题在规范上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有权或有钱的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是公开的秘密。不过,这样做现在已经不合法。但是在少数落后地方还是明目张胆地存在。例如,2005年6月20日,河北省东光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小学学前班贴出这样的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理由是为了严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男女教育平等权方面,我国有了相当的进步,特别是规范性地歧视妇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执行规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有些学校或明或暗地设立了不同的分数线,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5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学在招生时“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时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外经贸大学2005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录取具体办法》规定,除了笔试和面试以外,北京以外地区每个专业男女生分别排队录取;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也实行男女生分别排队,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官方的理由为: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18]这一现象在小学升初中时就存在。2005年7月,南京外国语学校小长初中的分数线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学比例是1:1.[19] 应当指出,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规范,也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

四、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具有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这就是,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大体上)平等享受教育资源。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无论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当地的学区委员会申请子女入学。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21]韩国从1970年开始推行“教育贫穷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学校,实行初中升学面试。他的中小学基本上是公立,老师无论在汉城还是在乡下教书薪水都是一个样,全国统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齐下: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使得即使在边远落后的乡村,中小学的师资条件和硬件设施都能达到规范化;有些仅有几个学生的学校,也建有体育馆、游泳池,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的老师和设备一应俱全。日本的法律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按照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当

1、减少地区间在义务教育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是为落后地区提供义务教育最低限度标准的设施,首先是充裕的校舍与合格的师资。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校舍严重不足,危房多年无法解决。老师待遇太低加上拖欠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学校师资质量低下,甚至没有起码的师资。问题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教育投资的绝对量还在减少。2003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熊光林代表说,巴中市年均减少教育投资约2亿元。

2、改变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

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在城市事实上较早实行了义务教育,而在农村,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普及起码的义务教育。在一些农村,农民的子弟仍然因贫困而无法接受起码的教育,处于向城市转移的那些“新一代工人”的子弟,则由于他们父辈的“农民身份”而不能接受与他的城市同伴相同的教育。上述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其实都是农村,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与城乡二元资源配置体系,使农民子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双重歧视的侵害。

3、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

中国的学校一律采取“重点制”: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还有所谓的“实验”小学,这是“重点”的变种。取消重点首先在小学开始。但是重点小学随即变成了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又分为区级的、市级的。最近,说是重点中学要取消,还没有取消呢,就要评“五星级中学”,既然有五星,就会有四、三、二、一星,这就将学校分成了五等。一个学校的班级有重点、非重点之分。重点非重点取消了,又出来了各种“特色班”、双语班、强化班,真是五花八门,其用意都是一个,要将学校(班组)分成等级,以不平等地投入教育资源。这些都侵犯了教育平等权。还有更邪乎的,最近某省一所学校竟然按学生缴纳的费用多少,决定学生所穿校服的颜色,钱多的穿红色,钱少的穿蓝色。这就不仅是教育平等权问题,而且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为实现教育资源平衡配置的目标,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徐州的“无差别教育”。2004年,徐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学校交流、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5项措施推进“无差别教育”,缩小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27]所谓“无差别”包括:(1)学校基础设施“无差别”;(2)学校资金投入“无差别”;(3)学校师资力量“无差别”。每年暑期,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和校领导按适当比例进行随机调整,确保每所中、小学师资和校领导的配备大体平衡。

再如,广东省的“均衡投入政策”。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意见》规定政府对所有学校均衡投入,到2007年,现行的“省、市、区一级”这样的学校等级标准将被“规范化学校”所取代。《实施意见》提出,到2007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这意味着,5年后广东发达地区将消灭义务教育学校差别,政府对所有学校的投入一碗水端平,没有所谓“好校”和“差校”之分。

五、结论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承认,以上开国际法文件观照、以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我们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对教育平等权给予立法上明确化,取消歧视性规定,对于明目张胆的歧视应当绳之以法。其次,要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教育投资比例,提高中央出资比例,特别是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投资比例,实行中小学教师为“国家雇员”的制度,其工资由国库和地方政府共同开支,且其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贯彻“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这一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作者致谢:感谢丘晓磊和郭新梅同学为我翻译相关国际法文件。)

[1]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页,

[2]恩格斯《集权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 394页。

[3]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儿童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4]马克思在论证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后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教育:“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卡尔·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5]在这方面,老牌自由主义的英国教育史是有典型意义的。工业革命以前,英国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实行所谓依智力区分的教育,出身高贵的人受“学术教育”,出身低贱的人受大众教育, 20世纪初,根据学生阶级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质疑,出现了著名的“11岁考试”,由考试决定接受何种中学教育。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实,考试的结果不是由学生天赋决定,更多的是金钱决定:它取决于学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这是由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6]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经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7] 当然,与宪法相比,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权而不是教育平等权,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及。而在现代国家,教育权主要是一个平等问题。

[8]该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9]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 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11]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里就已经规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内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后逐渐延伸到其他的一些产业。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05)规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而我们的主管官员却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涉及到特权的问题”。参阅《评论:金融高管子女来京高考不涉及特权》人民网.cn,2005年2月18日。

[12] 2005年,海南省教育厅为了减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对本省考生的冲击,派出6路调查组赴全国各地了解情况,并锁定数百名在原籍和海南进行了“重复报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试资格,以达到对“移民潮”发出警示信号的作用。而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在经过了复杂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时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认了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试资格。参阅蔡方华《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发的思考》《北京青年报》2005年6月6日。

[13]参阅《文汇报》2003年12月18日报道。

[14]据《扬子晚报》2004年2月15日报道。

[15]见四川新闻网 2003年3月17日。

[16] 见徐斌彬《我们对不起党和全国人民》,《南方周末》2005年7月7日。

[17] 见人民网edu.people.com.cn,2005年8月31日。

[18]郭高中、沈亮《“我的大学”北京大学——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2005年08月29日.cn

[19] 参阅《扬子晚报》2005年7月8日。

[20] 香港小学升中学的原“升中派位系统”是实行男女分开派位的。采取三项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在1978年以前,香港小学升中学必须参加中、英、数三门主课的公开考试,依其成绩及志愿获派政府津贴的中学学位。这造成了学校对其它科目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1978年9月实行改革,在新制度内,学生的升学派位次序,由两项考试和一项随机编号决定。两项考试一为校内试(含五下和六年级三个学期,考试科目为所有学习的科目,但是中、英、数三门占的比重大),一为全港的“能力试”。问题就来了。能力试的成绩不对具体的考生有意义,只对学校有意义,用来修正本校学生的校内试成绩。学校的能力试成绩男女分开计分。这就是第一个分别处理措施。第二个措施是,将学生按成绩分为五个段,各段随机编号,而这又是男女分开编的,但男女在各段的比例相等,这就是所谓男女“奖牌相等”。第三是男女混合的学校,其男女学生相等。这一系列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构成了对女生的歧视。因为校内试成绩女生优于男生,而能力试成绩则男生优于女生,而能力试的成绩却对不同的群体生效,结果是男女生相同的分数结果不一样,男生能进好的学校,这构成了性别歧视。为此,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向法院控告教育置违反《性别歧视法》。2001年法院作出裁决,宣告违反此制违反《性别歧视法》。(参阅候杰泰 《香港中学派位的性别歧视诉讼――法律、教育及教育测量上争论》《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0期,2001/秋)。

[21]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 《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

[22]资料见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和合肥报业网

[23]在200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程苏代表说,在乐都县,直到现在仍有70%的山区采用复式教学;民和县有的学校只能用塑料布搭个简单的棚子,支几张旧桌凳上课;有的学校连这样的棚子也搭不起,只好蓝天当屋顶,大地作桌凳;湟中县土门关乡初中每班平均72.3人,明年学生数还将增加;一些学校两名学生挤一张床、5名学生挤两张床、十几名学生睡通铺,甚至在拼起来的课桌上搭铺的情况比比皆是;互助县一所中学甚至发明了3层架床;在一些条件更为恶劣的学校,学校只提供床架,床板还需要学生从自己家里带;有些学校则连床架也没有,只好搬石头、砖块来支床板。《青海代表展示中小学危房照片 金人庆当场指认“豆腐渣”》《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6日报道。

[24] 2004年,云南省有中小学危房574.57万平方米,危房率高达13.2%.虽然每年排除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但每年同时大量新增危房,2004全省中小学新增危房近300万平方米。见(《云南教育简报》第62期[2005年]云南教育网.cn)2002年底,四川绵阳市中小学校舍危房占3.8%(见绵阳教育信息网 2004年7月6日)。据统计,20世纪末全国中小学还有危房约1 300万平方米。(见新教室网)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危房比率还有7.6%.(见《教育部:我国义务教育取得新进展情况》教育网)

[25]在新疆泽普县偏远的地方,许多干了20年、25年的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仅为200—280元(见《新疆经济报》2006年月25日报道)。甘肃省渭源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参阅《县委书记上书教育部:70%代课教师有工资40元》《南方周末》2005年11月3日。)就是如此低的工资还时常被拖欠。据中国教育工会1999年上半年调查,中国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教师工资,目前已累计拖欠100多亿元。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也曾经在1996年至1999年间共拖欠教师工资6.4亿元。这造成了农村学校师资总体素质不高,公办教师人心思走。.

[26]见四川新闻网 2003年3月17日。

[27] 《徐州推进城乡无差别教育》《人民日报》2004年11月3日。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1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并称指导意见)。自《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各地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转眼四年已过,我们的绩效工资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绩效工资改革要和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结合起来,要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结合起来,更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于教师的人文关怀。

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的背景。

1、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作为“百年大计”的教育事业也是处于一系列应接不暇的改革浪潮之中。三十多年来,我们的教育事业飞速发展,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2、进入21世纪后,信息革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逐渐衰退,世界开始进入一个技术稳定发展期。这决定了中国将迎来了一个大好的技术赶超期。巩固和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对于我国在下一个技术革命周期能否取得主动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3、自上世纪60年代,受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教育先行的发展模式开始流行起来。在这一新的模式中,教育不再单纯的从属于经济和政治,教育的投入优先于经济的增长,人力资源开发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教育先行模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育投入要优先得到保障,二是国家战略上施行教育优先发展,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各部门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作用。4、推行绩效工资是世界许多国家近年来教师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美国奥巴马政府也非常支持教师的绩效工资改革,明确阐释了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的重要意义。此外,在西欧国家,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也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措施。

二、深刻认识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势在必行。

1、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某一职业的工资待遇水平决定着这个职业的社会认可度。若要真正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把中小学教师这一职业变成人人向往的“香饽饽”,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保证教师的薪酬待遇。有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在社会系统的十五大行业中,一直在12名左右徘徊,在有些年份连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没能达到。另外,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起薪水平看,教育和医疗行业的起薪水平最低,月平均工资还不到2000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也远远低于交通运输,IT,文化传媒及体育事业等行业起薪工资水平。像这样的工资水平很难保证在职教师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更不能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这样的工资水平也不能保证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2、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更能体现教师劳动价值。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教育关怀教师,早在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以说,“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让人振奋了好多年,然二十多年过去了,从横向比较来看,教师的工资水平并未得到有效的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和实际付出不成比例,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公务员也没有可比性。

事实上,教师是享受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工资群体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原因有三:首先,从总体而言,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群体虽然庞大,但大都“一个萝卜一个坑”。教师各有各的教学任务,而其他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大都机构繁冗,人浮于事,闲散人员众多,更有不少“吃空饷”的现象。其次,教师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教师是为广大学生们服务的,这一特殊群体决定了老师不能过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早起晚归,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关心学生的成长,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等等。再次,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的国家。在享受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工资群体中,大部分是拥有某种职能或权利的职能部门。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教师的重要作用和崇高地位被无情地抹杀了。所以说,时至今日,“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这句话成为了教师尴尬境地的遮羞布。

三、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有现实可能性。

目前,我国的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占GDP的比例还很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相当的大。以2000年为例,我国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占GDP的比例为2.87%,而当时的OECD国家教育总支出(政府投入部分)占GDP5.1%, 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投入比例。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是一国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的支持能力和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普遍认为,教育经费占GDP6%--7%是支撑教育现代化的基石。2012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预计到2020年,我国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占GDP比例会达到5%。由此可见,我国公共教育经费投入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在我国不断加大对于教育投入的同时,我们应该认真思索如何分配及使用这些资金的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立国教授认为:“严峻的问题不完全是缺钱,制度导致大量的浪费,低效,甚至是腐败现象,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教师作为最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加大对教师的投入应是国务院,各省市县区政府对教育进行投入的重中之重,同时,加大对教师的投入也易于制度化,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滋生。

四、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的几项原则。

1、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应建立在保障现有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面,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本来就低,如果再以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之名扣发老师的部分工资,这无疑是让老师们的境地雪上加霜,势必会让相当一部分老师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目的在于提高教师工资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教师的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地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在保障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才能真正体现绩效工资改革的目的。我们要做的是,通过绩效工资考评方案的实施,提高教师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提升教育的整体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将现有工资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加以固化,也是有其合理依据。很显然,我国大部分地区教师的收入水平并没有完全体现教师的劳动价值,甚至远远低于其劳动强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绩效工资改革仍然涉及其现有固定的收入,势必会引起广大教师的不满。

2、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应有财政的专项拨款。教育事业关乎祖国未来和民族希望,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是各级政府重要任务。教师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和待遇理应得到财政的支持。《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同时,也明确提出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3、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要大量征询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教师做为绩效工资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理应参与到绩效工资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制定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绩效工资改革符合实际情况。没有教师广泛参与的绩效工资改革是不会成功的。

4、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要与教育教学内部的改革相配套。当前,对于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最大的诟病就是教师的考评体系和标准无法健全和完善,教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无法量化。笔者认为,我们的绩效工资改革不能钻牛角尖。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我们一提到绩效工资改革就会想到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教师考评体系。教师的工作能考评吗?就目前来说,全世界也没有一个标准的考评体系来考评老师,因为教师是一个充满爱与责任的职业,教师的工作成绩无法量化,也不能量化。那我们绩效考评的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我们不妨从简单的学校工作分工着手制定考核细则:比如,加强对班主任的投入,引导有能力的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加大对任课教师的投入,引导优秀的教师向教学一线流动等。形成学校内部人员的合理流动。

5、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工资水平要和落实教师的福利待遇结合在一起。比如说,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待遇要落实到位。教师要在住房,医疗,卫生,子女入学,旅游等方面享受优惠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引领尊师重教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

总结:在教育行业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势在必行,但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要慎重、稳妥,要注意维护教师的切身利益。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制定的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绩效改革方案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在绩效工资改革过程中损害教师利益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说,有些地区,在未经得教师同意的前提下,将普涨的工资(大约300-500元)强行扣留,作为绩效工资来发放,引得骂声一片,最后无果而终。还有些地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每位教师的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扣掉30%,只能领到原来的70%。剩下的30%要经过考核之后根据每个人的量化成绩来发放。这样一折腾,将近半数的老师拿不到原来的工资数目。说句到家的实话,实施绩效工资改革首先应该以提高广大教师的工资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之上,引入竞争机制,赏优罚劣,促进教师队伍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2009

[2]21世纪教育研究院. 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11)

和谐,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能够凝聚人心,和谐可以团结力量,和谐可以促进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班级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班级,我在工作过程中作了以下尝试。

一、尊重学生。

“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这是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对教师说过的一句名言。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语言正面来解释这句话,那就是当教师的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做法对待学生,而应该尊重学生,发扬民主作风,以平等的态度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

尊重学生即意味着接纳学生,接纳学生的个性,接纳学生的思想,接纳学生独特的创见,还要接纳学生的内心感受。任何命令式、威胁式、训诫式语言和行为都是对学生的不尊重,当然也只会招来学生对教师的不信任不尊重。尊重学生就要从平等的人格角度来看待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深入到学生中去,倾听他们的心声。学生有血有肉,充满朝气。只有把他们看做是人格上与我们平等的人,我们才能更公平,更公正地处理其他的事情。而且在处理问题时,应先了解情况,分析原因。虚心听取学生本人的想法。多从换位的角度与学生沟通。尊重应是真诚实质性的。对学生要热心、耐心、细心和有信心,特别当学生有烦恼、遇困难或犯错误时,更应真诚地对待他们,鼓起他们进步的勇气。一般来说,学生都有一个或者多个违纪的理由。所以在纠正学生错误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他们明白错在哪里,以后怎么处理类似的事情。这才是教育的关键所在。只有让学生心服口服、诚心诚意地意识到并改正错误,效果才会持久。

二、要有爱心,对教师职业与学生的爱心。

大家都知道三个砌砖工人的故事,一个工人说自己在砌砖,一个说在赚钱,另一个说自己在建造世界上最富有特色的房子。在这三个工人当中,前两个终生都是普普通通的工人,而第三个却成了有名的建筑师。一个对自己职业缺乏爱心的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定缺乏一种积极的态度,从而缺乏一种认真钻研教材与学生精神。当然,教学效果必定是与成功无缘的。试问,学生怎么会喜欢一个教学失败的教师呢?相反,一个对本职工作与学生充满爱心的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永远干劲冲天。爱,可以产生巨大的教育力量,在朝夕相处中,学生从教师的一言一行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教师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学生,学生则通过认同作用,对教师的言行加以模仿、吸收转化为接受教育的内部动力。

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没有爱便没有教育,”作家冰心说:“有了爱,便有了一切,有了爱,才有教育的先机。”在教学中,不仅要爱优等生,还要爱中等生,更要爱那些后进生,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装发扬个性中的优点,克服缺点,弥补不足,从而形成优良的品质,成为合格人才。爱,可以促进后进生转化。对后进生要满腔热情地爱。后进生缺点较多,又不愿接受教育,因此经常受到家长及教师的批评。我们的职责是培养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所以,对后进生就不能一味指责、训斥,而是要用爱去沟通师生之间的情感,用爱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用最强的责任心去帮助教育他们。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经过一次教育就能收效的,而是要经过反复的教育,对学生要有极大的耐心,要有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精神,尤其对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必须立足一个“爱”字,突出一个“耐”字,善于疏导,循序渐进,不怕反复,持之以恒。只有对教育事业有一份真诚的爱,才能做到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只有和学生用爱搭起友谊的桥梁,才能敲开理解的心扉,才能让师爱随风润物。对工作的热爱促使其认真钻研,积极备教,教育能力与经验技艺日趋完善与丰富。对学生的热爱使其认真研究学生,分层因材施教,对学生的提问与帮助百答不倦。教师积极传授,学生学习兴趣盎然。教学成绩必定蒸蒸日上。一切都进入良性循环之中,可谓是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三、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有“偏爱”与“偏见”。

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往往会不自觉地“偏爱”某一部分成绩或者品行相对优秀的学生。对他们的成绩时时加以夸奖并引以为荣,而对他们的缺点却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反,对于一小部分成绩后进而又往往比较调皮的学生却采取严厉呵斥的态度。一点点小问题也可以大做文章,公开点名批评甚至于告之家长等等。这一切的一切都源于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教师心中对学生的不同定位。换言之,也就是教师先入为主的“偏爱”优生,“偏见”后进生的不恰当的认识。孰不知,正是教师心中的这种不公平的认识才导致了教师这种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的陋习。所以,从根源上讲,要杜绝教师对学生的“偏爱”与“偏见”,必须要端正教师心中对学生的正确认识。对优秀学生不溺爱。有成绩可以表扬,但有错误同样要批评,而且是与其他学生一样公平对待的批评。对于后进生,则应该放宽政策,少批评,多鼓励,允许他们逐步提高成绩。当然,有错误时一样要批评,只是方法上应当采取温和的态度,避免过激言行,以免伤害学生自尊。只有在既不“偏爱”优生,同时对后进生也没有“偏见”的情况下,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才是公正的,处理班级事物才能公平对待。只有学生心里没有了顾虑与阴影,每一个学生才能抬起头来走路,才会充满信心。

四、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班规与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除了前面所说的尊重与爱,公平对待学生以外,还需要有符合本班实际且认真执行的规章制度与之相对应。没有切合本班实际的班规与制度,教师处理班级事物时必定缺乏公平的依据。如果教师只是凭借自己一时的喜怒爱好来处理事情的话,势必授人以有偏见之嫌。而且也难以做到一视同仁。只有在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班规与制度的屏障之下,教师处理班级事物时才会有理有据,才能一碗水端平,也才能做到避免前面所说的“偏爱”与“偏见”。学生心中才会有一个评判自己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才会依照班级的规章制度来制约自己的言行。既起到震慑班级学生不要有越池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能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

一个优秀的班集体,必定是一个上进、和谐的班集体。教师尊重学生而不放纵学生;教师爱护学生但不“偏爱”学生;教师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没有“偏爱”与“偏见”;教师严格学生却又行之有度。这样的班级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健康、积极、上进的班级,才是新目标新教学形式下的和谐班级。

参考文献

[1]《和谐:教育的追求》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