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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7:59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1)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2)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高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税收支持政策。其中,有关融资和研发活动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创新的影响更直接。1.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者可获得更大税收激励,优惠力度逐渐增强,条件逐渐放宽。第一,股权投资人可以获得更大税收激励。在企业创业初期,企业急需弥补资金缺口,许多国家设立“天使税制”,分担投资风险,补贴投资收益,以鼓励更多天使投资。具体优惠方式包括:一是不论投资成功与否,在投资环节对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或抵扣,属于前端优惠。二是对股权转让环节产生的资本利得给予税收减免,属于后端优惠,仅对投资成功者提供优惠。三是对股权转让环节产生的资本损失允许抵扣资本利得或普通利得,不足抵扣部分还可向前或后结转。多数国家的“天使税制”通过不断修订、完善,逐步增强优惠力度、放宽享受门槛,以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如,日本的“天使税制”开始仅对投资损失允许跨年度结转优惠,实施效果不理想。虽然2000~2003年每年都有所修订,但仅针对股权转让环节的收益和损失,实施效果仍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天使投资的回收期很长,对股权转让环节的这种后端优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限。直到2008年,日本对“天使税制”进行彻底改革,增加投资额可在税前扣除的优惠内容,实施效果才明显改善。英国的企业投资计划(EIS)自1994年实施至今共进行11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优惠内容、加大优惠力度和放宽享受门槛。如,2011年投资抵免比率由20%上升至30%;2012年,合格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门槛大幅放宽,包括企业股权融资前的总资产由不超过700万英镑提高到1500万英镑,融资后由不超过800万英镑提高到1600万英镑,全职员工由不超过50人提高到250人;个人投资者对一个公司的投资额由最多为50万英镑提高到100万英镑。此外,2012年,英国政府实施“种子企业投资计划”,对投资种子期企业的投资人给予投资额50%的税收抵免等更大的税收激励。第二,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投资人可获延期纳税优惠。创新型初创企业在设立时经常发生主要创始人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情况,即技术入股。许多国家对技术入股个人取得的股权所得给予直到股权转让时才需纳税的延期纳税优惠。以美国为例,一人或多人以其符合条件的财产入股某一公司,并在入股后成为公司控制人,财产转让的收益(损失)视为零,即入股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直到下一个收益确认的事件发生时才需缴纳。其中,财产不包括服务、债权、现金、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外汇等,但包括“知识产权”。2.中小企业享受“加强”研发税收优惠。法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国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加强优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适用更高加计扣除比率或抵免比率。如,澳大利亚对年营业额小于2000万澳元的内外资企业发生的合格研发费用给予45%的税收抵免,大于2000万澳元的抵免比率为40%;法国对第一次申请研发税收抵免的企业,申请第一年抵免比率为50%,第二年为40%,第三年开始恢复到普遍的30%。二是应税收入不足抵扣或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差额部分可在当年(或近几年内)获得现金形式的税收返还。如,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只对中小规模企业给予可返还税收。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此外,降低享受优惠的门槛条件也是税收优惠的重要方式。如,2009年,澳大利亚将小企业营业额小于500万澳元放宽到2000万澳元,以使更多小企业享受更加优惠的研发税收优惠。

(二)从供给端政策扩展到需求端政策

对研发、投资等环节的创新税收政策都属于供给端创新政策,即激励研发投入、科技投资等供给的增加。随着创新模式和创新需求的变化,许多国家都从战略、政策框架上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行需求端创新政策,其中包括需求端的创新税收政策。需求端创新政策指通过创新增加需求、改善促进创新吸收的条件和提高对市场需求的认知等途径,刺激市场的出现或重构新的市场,加速实现创新扩散。目前,需求端创新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节能和清洁能源等新兴领域。如,美国对进行可再生能源投资或生产的企业,允许其从以下两种税收优惠中进行选择:一是项目投资额的30%可享受投资抵免。二是2.1美分/每千瓦时的生产抵免税收优惠。又如,比利时针对个人的节能投资,允许投资额的40%税前扣除,当年不能完全扣除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3年,但最高扣除额为2000欧元,太阳能投资最高扣除600欧元。

(三)政策普恵性强,多采用税收抵免、抵扣等间接优惠方式

从优惠对象看,多数创新税收政策适用对象普遍,可降低征管成本。如,绝大多数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只要研发行为符合条件就可享受优惠,并没有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各国“天使税制”也都适用所有投资人,只要投资行为符合条件就可享受优惠,投资对象也基本涵盖所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也都以股权激励行为为着力点,并不特别针对某类实施主体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从优惠方式看,多数创新税收政策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企业(个人)只有新增有关投资才能享受优惠,税收成本相对较低,且针对性强,效率更高。但税率优惠方式是通过增加企业(个人)资本存量产生的未来税后收益流现值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额外收益,并且通常需要对优惠对象进行界定,征管和遵从成本都较高,针对性较差。

(四)政策设计精细并进行定期的政策评估和严格的税收征管

发达国家创新税收政策多数细化程度较高,并通过不断完善,增加可操作性和政策覆盖面。以英国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为例,政府制定《税收意义上的研发含义指南》、《企业无形资产研发操作手册》、《资本补贴法案》等法律法规,对合格研发活动判断、可加计扣除的经常性研发支出和一次性摊销的资本性研发支出做出详细说明。而部分国家由于政策设计不能精准针对预期激励对象而终止实施,如荷兰、瑞典针对天使投资人的税收抵免优惠都因无法阻止热钱享受优惠而终止实施。此外,许多国家对政策实施效果建立跟踪和评估机制,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外实施情况和政策评估报告,这也成为政策不断完善的基础。

(五)创新税收政策逐步覆盖创新链条主要环节

创新链主要由研发、商业化和市场化三大环节构成,每个环节需要不同创新主体参与。如,研发环节涉及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稳定的研发团队等子环节,商业化和市场化环节需要更多金融资本支持。其中,对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已成为国外创新税收政策在创新链上的支持重点和争夺研发资源的主要手段。2000年以来,创新税收政策开始对研发子环节给予支持,同时扩展到商业化和市场化环节。对产学研的支持主要通过加强研发税收优惠实现。如,法国规定,从2004年起,如果企业将研发项目转包给与其没有依存关系的公立研发组织、有权授予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科技合作基金、科研公立机构、经认证投资于研究领域的公共基金等,相关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200%计入抵免额基数。对技术交易给予支持的代表是欧洲从2000年后兴起的“专利盒”政策,即对技术交易所得给予所得税优惠。由于技术交易只有在研发成功时才能实现,而研发活动的结果可能面临失败。因此,“专利盒”政策在许多国家被定位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政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面向所有企业和雇员,对高科技企业的稳定和吸引研发团队具有重要意义。以美国为例,限制性股票获得者可根据股票价值预期选择提前在授予日纳税;多种“税收意义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职工持股计划获得者可到股票转让时就全部转让所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法定股票期权计划”获得者可享受延期纳税,但必须满足“被授予人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至少1年,自授予日起持有股票时间至少2年”等多项条件。对商业化环节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天使投资等投资者的支持。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金融体制改革前,对中小企业初创期资金的支持主要是政府补贴,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几乎不存在鼓励个人投资的政策措施。直到1997年,日本开始实施激励天使投资行为的“天使税制”。对市场化环节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节能和清洁能源等新兴领域新产品销售的支持。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新能源领域的国际竞争加剧,比利时、德国等国家都对个人或家庭购置节能设备或环保汽车给予一定比例/数量的费用扣除或税收奖励。

(六)税收优惠强度持续增加

近年来,多数国家都开始实施研发税收优惠或大幅提高优惠力度,特别是对小企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韩国、新加坡、爱尔兰、法国、荷兰、意大利、卢森堡、挪威、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进一步加大研发税收优惠力度,以刺激研发投资,应对危机。如,2008年,英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中小企业允许的加计扣除率由原来的150%提高到175%,2011年提高到200%,2012年提高到225%;大企业的加计扣除率从原来的120%提高到130%。

二、我国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覆盖主要创新主体和创新链主要环节的创新税收政策体系,激励力度较大,并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估算,2013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创新税收政策的税收减免额超过1200亿元,约占当年GDP的0.2%、全国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的20%。可以说,我国创新税收政策的数量、税收补贴总规模和强度已居世界前列,但在支持结构、普适性、优惠方式、政策细节等方面的不足影响了政策效率。

(一)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税收政策缺失

科技型中小企业代表一国经济的新生力量、新兴业态、新经济增长点。税收政策的市场性和普适性有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利用市场机制调动金融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聚集。与国外中小企业是创新税收政策支持重点不同,我国对中小企业创新无特别税收支持,创新税收政策的支持对象存在结构性失衡。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对象主要是快速成长的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难以认定;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盈利少甚至无盈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无特别优惠,可获减税额有限;中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者和技术入股者无特别税收激励,税负较高。

(二)部分政策普惠性差,激励效果有限

与国外创新税收政策多针对特定行为不同,我国许多创新税收政策存在领域、对象、时间等限制,普惠性差,未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优势,激励面收窄,激励效果有限。如,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研发项目必须满足一定技术领域或行业限制;风险投资70%税前扣除优惠的享受对象仅包括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具有相同投资行为的其他投资者无法享受,且投资对象要求必须为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非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允许的技术许可权转让必须是“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股权激励税收优惠不以股权激励行为为着力点,更强调实施主体,目前仅有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和参加股权激励试点的高新技术企业雇员可以享受,但优惠力度有差异,且仅允许股权奖励这一种激励方式,不符合企业股权激励实际。

(三)优惠方式多为直接优惠且需政府认定,税收成本高

与国外创新税收政策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不同,我国许多创新税收政策采用所得税率减免的直接优惠方式,且多需要政府认定。如,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可享受15%或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但直接优惠方式税收成本较高、针对性较差,政策效率相对低,且认定条件越复杂,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越高。

(四)部分政策细化不足

从我国现有创新税收政策看,部分政策细化程度不高,可操作性差,有的法规描述过于简单。政策执行中面临千差万别的细节问题,由于缺乏判断依据,带来相关部门的理解不一致、执行不一致,有的甚至无法落实。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部分认定指标核算与界定标准模糊,如“总收入”是否包括投资性收入等非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如何核算等都存在争议,在实践操作中留下较大模糊地带;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缺乏操作细则,在执行中难以证明其与技术转让或开发有关,难以享受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活动的界定过于抽象,又缺少细化的操作办法,税企认识差异较大,税务部门执行困难;虽然有些地方建立了税务与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但大多程序复杂,执行标准不一;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技术人员,但获奖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免税需提交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依据的两个文已经于2006年废止,根本无法获得。此外,我国没有建立对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定期跟踪和评估机制,有关部门对税收补贴的规模、政策激励效果、企业在申请和获得减免税中遇到的问题等都缺乏准确判断。

三、完善我国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我国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正处于转变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创新税收政策对创新资源的协调配置作用将越发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应不断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一)建立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创新税收制度

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制度包括:一是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率,如,在现有的150%基础上提高到200%,并对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二是对一定期限内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有投资者给予投资额70%的税前扣除,投资损失允许抵扣普通所得。三是允许技术入股个人延期到股权转让时纳税。四是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亏损向前结转3年或成立5年的企业亏损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等。

(二)进一步增强创新税收政策的普惠性

应增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普惠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或领域限制。二是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分类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向推进,建立促进风险投资的普惠性税收激励制度,对所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投资者给予相同的税收激励,只看激励行为是否合格,不论投资者的性质特点,基本实现“税收中性”。三是对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取消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对技术使用权许可与技术所有权转让采用相同的税收待遇。四是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对所有创新主体实施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延期到转让时纳税,同时,制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给予优惠。

(三)逐步减少直接优惠,增加间接优惠

当前,我国处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创新领域的市场失灵领域,需要国家财税支持。我国已经处于经济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变的新常态下,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幅必将随之下降。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原有粗放型优惠方式不宜持续,提升效率才是关键。因此,建议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税收征信体系的建设,尽快清理和规范直接优惠税收政策,可归并的归并,尽量改为以活动或行为为政策着力点并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从而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施效率。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3)

技术进步是指生产、生活中采用先进技术的程度。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越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就越高,创造的社会财富就越多。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的改善,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规模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大力实施,己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比较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步伐日益加快,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面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技术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己达到45%,“十五”时期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力争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55%左右。科学技术进步己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主要的标志。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04~200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主要根据宏观经济管理、技术革新和公共机构质量这三项标准衡量一个经济体的竞争力,芬兰、美国仍分列第一和第二位,中国则排在第46位。①

我国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多个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于2002年6月,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并颁发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政策分析了我国目前产业技术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指出了我国产业技术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阐明了我国在“十五”时期及以后的5年中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加速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颁发,使之成为一个指导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同年2月,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联合下文将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重大装备系统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颁发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的规划和指南,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资助对象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资助项目涉及到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办法还规范了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明确了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完善了研发资金使用的考核与监督措施。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1993年261号)。办法鼓励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明确了成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和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予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办法还给予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技术中心若干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对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对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又修订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先后撤销了58个评价不合格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经国家及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达2922家,其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332家。2003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经费支出666亿元、科技人员48万人、申请专利15717项,分别占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45%、34%和50%。企业技术中心正在逐步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②

国家在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同时,也加大了财政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科技资金的投入超过了财政支出的增长比率。科技部还出资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投资、利率、贴息、折旧以及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政府支持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其中,国家近些年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各国促进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促进企业或个人增加对研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在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抵、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3.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4.对上述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

5.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三废”产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生产的页岩油及其它产品;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促进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合作,增强企业技术研发能力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对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国家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1.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

2.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允许下列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一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是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三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四是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方法加速折旧。

4.允许下列企业或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缩短折旧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上述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税收的增长。但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的程度非常不成熟、改革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实施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税收政策未能充分的发挥应有的效果。

一、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税收的优惠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

此外,随时下达的通知、规定,有时未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较大,也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使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力度不够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着重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领域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忽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基础研究领域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流转税的部分相对较少。这使得企业重视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而这正是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和风险补偿的重要环节。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虽然也允许某些企业、某几类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限制条件较多。在投资抵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面措施不多,力度欠缺。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歧视、不公平的地方

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到转化为生产能力,需要很多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环节的税收优惠程度不同,会人为地割裂科技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影响一些部门的经济利益,损害他们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如对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不同。对技术开发费加计50%的扣除方法,扣除范围虽然自2003年扩大到所有性质的企业,但实施中仍有诸多限制。如扣除限于盈利企业,限于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要增长10%以上,加计的50%部分还不能超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这种规定对非盈利企业、对盈利但技术开发费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失公平。尤其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投资风险就非常大,亏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因素所致,都需要国家给与必要的扶持。不能因其是否盈利才给予税收优惠,这种限制和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相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减免是以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也没有规定减免的停止日期,造成科研项目在研发初期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而进入高回报的成熟期、应用期,或随时间推移进入相对落后期时,仍能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四、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着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因素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增值税选择了“生产型”模式,不允许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加之我国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较长,折旧率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原材料成本相对较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势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高于其他企业。重复征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无法彻底退税,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受让无形资产的开支增多,而这一部分支出的税负不能抵扣,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影响其科技投入与研发的积极性。

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妨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积极发挥

对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而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较难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不严格,使一些企业通过“假注册”来骗取税收优惠。一些企业片面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条款,将一般的经营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混入技术性收入中,逃避纳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优惠的期限及相关的限制条件,使得一些取得优惠待遇资格企业改变经营方向后仍享受着优惠,使税收优惠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充分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力度。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后鼓励变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相结合,尤以事前扶持为重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对历年下达的通知、规定中的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加大宣传的力度,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税务部门的严格执法,依法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其次,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惠程度。税收优惠政策不光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突破部门、行业、区域及所有制、盈利水平的限制,只要企业从事的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都应该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企业不论盈亏,技术开发费只要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10%)以上,都应该允许加计50%的扣除,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允许向后结转5年。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同时,准许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物价上涨指数调整。

最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科技投入。生产型的增值税实行十年有余,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的重复计征问题,让改革的呼声常年回荡。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可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震荡,令政府难下税制改革的决心。不过,为了配合2003年10月底出台的《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四省(市)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确定了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尽管这次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的改革,姗姗来迟,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探索经验。试点范围选择了六大行业中没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相信不远的将来终会涉及。此外,对企业购进的(包括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也可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那样按一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税负的减轻对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世界经济论坛公布全球竞争力排名,中国排第46位》,2004、10、14新华网。

②《332个企业技术中心获认定》,北京现代商报。

2004、10、13新浪网。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Z].[2002]4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Z].国税发[2000]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Z].国税发[2000]24号.

[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4)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5)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企业是否追求自主创新,取决于企业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和动力。国家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加企业创新动力。其中财税政策作为国家主要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大有可为。从我国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的现状来看,存在着财政科技拨款不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企业科技创新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扶持作用,并建立起税种分布较为合理、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较宽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为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就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进行了一些探讨。

1实施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购买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在市场上购买产品的行为,它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因是政府部门的需求构成了一个大市场。这种市场的保证有利于创新产品的问世,政府部门的购买起着“需求拉动”作用,在产品早期阶段,这更显得重要。近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呈现出“起步较慢、规模较小、发展较快、法规不全”的特点,尽管已经注意到用政府采购发挥产业政策导向的特殊作用,但还没有一套系统的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我国重大技术的行动方案,对如何用好政府采购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和有力支持。

针对我国实际,可以从政府采购的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实现促进技术创的目的:(1)将政府采购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技术支持委员会,发挥政府采购在重大技术市场实现中的作用。政府采购是一种财政工具,它要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必须要吸纳能够识别技术创新性质的专业人士参与。(2)充分运用国际规则,大力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我国还没有实施WTO中的政府采购协议,WTO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有一定的选用本国技术以及产品的优惠空间。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对于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以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向这一方向倾斜,是充分运用国际规则,也是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3)利用政府采购的引导效应,带动一批企业参与重大技术的共性技术开发。尤其是,政府可以将它购买的产品,特别是政府曾经自主开发的产品的技术信息,让别人依法使用、复制或解密。(4)寻找和扶持一批军民两用技术,增加国防开支中的研发费用。我国实施防御性国防,国防开支很低,大部分用在养人上,在军队建设上的费用一直偏低。如何在较少增加国防开支前提下,增大军队建设费用,增大技术投资,是我国提高国防能力的关键性难题。(5)借鉴国际经验,系统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在政府采购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过程中,既可能出现因政府采购运作过程的运行失当出现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因技术发展本身不确定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在政府采购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设计一定的技术竞争空间和技术开放空间显得很有必要。

2构建税收激励的长效机制

税收优惠是财政制度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形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其主要形式有: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消耗宽减、加速折旧、优惠税率、免税期等,其中发展中国家最为常用的税收激励措施为免税期。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其中包括8条税收激励政策。但是,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关键,部分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只是推动企业在创新的路上向前迈出一大步,还应形成具有长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因此,我国应着力构建具有持久力的税收激励机制。

(1)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税收激励。改变目前由于税收制度性缺陷造成的税收激励不足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包括积极推进各界一致呼吁的增值税转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制度性税收激励。增值税改革向全国推进时,应改变目前在东北地区执行的“增量抵扣”、“按季退税”、“抵补历史欠税”的做法,实行全额抵扣,增强其政策效果。同时,还需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2)建立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性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应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必然经过的环节形成健全的激励体系。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应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形成科学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等。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的角度,应当允许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等。

3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保障作用

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中,财政投入政策至关重要。“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将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时,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将达到GDP的2%。这些将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因风险和收益原因不愿投资的现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金。但总体来看,基金数量较少、条件限制较多、支持力度不大,对于长久的人才发展战略的财政投资不足。建议:一是加快建立更多的鼓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央政府基金、地方政府基金和民间基金,并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二是进一步创新政府投资渠道,通过建立政府研究所、实验室、资助大学研究等等,使技术创新活动公共化。在政府公共投资方面,今后除了要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外,还要在程序和方法上提出具体方案,以确保公共研究机构研究开发出来的成果向民间转让的问题。通过财政补贴办法支援民间研发创新部门,促进其技术转移和技术输出。三是中央政府应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促进国家研究机构成果向地方扩散。可以通过“无偿+有偿”的政府补贴方式,是在技术创新孵化期给予财政补贴,资金到位。若创新失败,财政补贴无偿提供;如果创新成功,成果转让的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比例。同时,中央政府要支持由地区技术交易所和公共研究机构组成的地区技术转移协会,以促进地区技术交易。

参考文献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6)

(一)澳大利亚

1.税收政策。澳大利亚2009年12月颁布了新的研发费优惠政策,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惠方式的转变,由加计扣除变为税收抵免。二是优惠力度加大,与之前采用12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比,新的税收抵免政策优惠幅度更大:以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0%计算,年营业额小于2000万澳元的小企业可以获得45%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折算后相当于150%的加计扣除),且没有上限;年营业额大于2000万澳元的企业可以获得40%的不可返还税收抵免(折算后相当于133%的加计扣除),且不足抵免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三是享受45%可返还税收抵免优惠的小企业标准放宽,由之前的年营业额小于500万澳元,年度研发费不少于2万澳元的双重标准放宽为年营业额小于2000万澳元的单一标准,同时可以享受现金返还。四是取消了税收抵免200万澳元的上限额度。

2.满足优惠条件的行业和研发费用的范围。凡是澳大利亚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常设机构也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实体申请。相对而言,所设定的申请研发费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广泛的,并不局限于特定的行业。同样,在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方面也比较宽泛: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员工成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物资、折旧及某些被定义为核心或支持性研发活动的资本支出。当然,利息支出和建筑成本除外。

3.知识产权和管辖权的限制。从2011年7月1日起,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再限定保留在澳大利亚。如果购买技术用于进一步研发,则可扣除的购买成本限于内部研发活动支出的三分之一。澳大利亚允许研发活动在境外进行,但境外研发项目必须在开工当年取得政府批准。可享受优惠的境外研发活动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首先,这些境外研发活动必须对澳大利亚核心活动的完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这些活动无法在澳大利亚完成只能基于如下原因:无相关设备或技术,需要大量澳大利亚没有的生物,所需地理和地质特征在澳大利亚无法获得;最后,在总量控制方面,项目总成本的50%必须在澳大利亚发生。

4.其他事项。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向工业、创新、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部等其中一个部门备案,方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税收抵免。

(二)英国

1.税收政策。英国采取加计扣除为主兼有税收抵免的优惠方式激励研发创新,其特点在于简单、易操作和稳定性。英国政府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土地费用除外),可以加计扣除,并提供了两种基于公司规模的激励方案,一种针对中小型企业(SME),可享受225%的加计扣除;一种针对大型企业,可享受130%的加计扣除。税收抵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中小型企业,抵免金额最高为研发费用的24.75%;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可以无限期结转用于抵消未来同一贸易下的利润,除非3年中的每一年都发生公司所有权变更或者贸易性质变更的情况。大型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没有上限;中小型企业抵免上限为每个研发项目750万欧元,超过该限额的不再认定为中小型企业。

2.满足优惠条件的行业和研发费用的范围。英国对适用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类型没有任何限制,判定的唯一条件是研发活动的性质。但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作出限定:加计扣除费用不包含资本支出,但用于研发的资本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申请全额扣除(而不是按照通常的规则进行摊销);研发费用不包含土地、专利和专利保护的支出。

3.知识产权和管辖限制。英国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不作任何限定。

4.其他事项。英国对中小企业给予更多的研发优惠。中小型企业可申请65%与研发相关的分包合同费用税收抵免,而大公司只有在分包对象为特定对象如大学、卫生机构、慈善等单位情况下才可申请分包合同费用的税收抵免。此外,中小型企业不能申请享受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更优惠),但可以申请享受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2013年4月,英国针对大型公司出台了研发费用“超限额”的税收优惠。允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获得现金退还,退还限额为全体员工的工资税和社保。目前“超限额”税收优惠与加计扣除并存,企业可在2016年4月前选择适用何种优惠,之后“超限额”税收优惠将强制执行。该计划不会影响目前中小型企业的利益。

(三)德国

1.研发激励政策。德国在研发创新方面主要采取现金补助形式,按项目发放。对于研发资金的投放没有严格的法律标准,补助金最高可达项目成本的50%,中小企业获得补助的比例可能更高。通常而言,对项目选择的标准包括创新水平、技术风险水平和经济风险水平。有些情况下研发贷款可替代研发补助。例如,向ERP创新计划提供的贷款高达其研发费用的100%,最高可达500万欧元。研发贷款发放并不局限于特定的技术领域,而且没有申请截止日期。

2.满足优惠条件的行业和研发费用范围。取得现金补助或研发贷款的项目一般没有行业限定,但银行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保险公司等通常不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列。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员工成本、材料、间接费用、分包合同、摊销和差旅费用。所提供的现金补助,一般通过报销已经发生的业务费用来实现。在德国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通常包括三类:一类是基础研究,旨在获得新知识的实验或理论基础研究工作;一类是行业研究,旨在开发新产品、工艺或服务,或提高现有水平等特定的实用目的的研发;一类是实验研究,包括设计草案、计划和原型的研发。

3.知识产权和管辖权的限制。德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地域限制,要求研发活动和研发成本必须发生在德国,不仅如此,研发项目的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必须留在德国。

4.其他问题。德国基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对凡是与增加能源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研发项目提供资助的机率较大,不过高于750万欧元的大型项目要获取资助的话需获得欧盟认可。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7)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04

[中图分类号] F276.3;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11- 03

0 引 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培养创新能力的沃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但理论与实践均证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与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是一个急需讨论的问题。本文选取了常州6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基于其发展生命周期,分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剖解存在问题,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1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企业创新需要政府的介入,尤其是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支持,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在国外,大量学者研究该课题,Sandmo(1989)通过数据分析得出降低税负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速企业发展;Van Pottelsberghe(2003)也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刺激企业创新研发支出,等等;在国内,近年来也有大批学者开始专注此课题,孙莹(2013)从理论上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功能,明确提出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对于创新支出的投入;马小美(2014)也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正效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更多的专利和科技投入。当然也有学者在运用实证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吴秀波,2003)。但从理论上来看,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创新支出有明显的正效应,一般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将提高企业对科研技术和科研人员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定量分析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8)

0引言

本文所说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资产雄厚、实力强大,且产品生产具有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特征的大型企业集团。我国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就符合上述特点。由于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一般处于基础地位,举足轻重,其兴衰成败关乎国计民生,因此,这类企业除进行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以外,还应该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积极从事税收政策层面上的所谓“税收政策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税收制度安排。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这种税收政策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但对这种特殊的政策层面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还没有充分引起人们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在下面的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政策筹划的可行性进行理论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政策筹划的逻辑路线和筹划策略。

1税收制度非均衡:税收政策筹划的起点

同一般性的技术性税收筹划不同,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的税收政策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税收筹划,其筹划的对象是“税收政策”,即在对国家税法或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的基础上,探索既符合自身特点又能促进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怕累托改进的行业税制,推进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政策筹划得过程是一种以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其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新的税收制度均衡。

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政策筹划的起点是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均衡是指税收行为主体对既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与此相反,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则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的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它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在税收政策筹划的实践中,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特大型企业集团对税收政策的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税收制度非均衡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众所周知,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它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了结果上的不平等。以石油行业为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了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这一税收制度安排虽然对于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它忽视了行业间的差异及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特殊性,导致石油企业的税负大幅度上升。1993年石油企业的税费总额为65.1亿元,1995年上升为178.9亿元,上升幅度为173.5%。显然,这种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因此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部分的修正和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这就形成了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从而构成了税收政策筹划的逻辑起点。

2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变迁:税收政策筹划的逻辑路线

税收政策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这种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构成了税收政策筹划的逻辑路径:税收制度非均衡潜在收益税收制度需求税收制度供给税收制度新的均衡。

根据这一逻辑路径,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税收政策筹划的出发点,并意味着税收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进而导致对新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政府和税务部门应该在这一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变迁。

总之,税收政策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新的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进而推动了税收制度的创新,这个过程是潜在收益化为现实收益的过程,是国家和企业双方受益“双赢”的过程。另外,税收政策筹划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近年来我国某些特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集团)税收政策筹划的实践,就体现了这一点。而这正是税收政策筹划可行性的基本依据。3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政策筹划的基本策略

由于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政策筹划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制度创新,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税收筹划相比,税收政策筹划实际上是特大型企业集团与国家税务部门在基于双方利益共同改进前提下的博弈过程。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筹划的逻辑路径及特征,特大型企业集团对税收政策筹划的基本策略如下:

(1)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把握税收制度的变革方向。进行税收政策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税收政策筹划营建一个成功的平台。

(2)善于发现国家现有的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的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出发,这是由政府所处的地位决定的。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3)提出税收政策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税收政策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税收政策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殖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成功地进行了石油增殖税的筹划,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

(3)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

(4)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政策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税收政策筹划的完成。

4简短的结语及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政策筹划是一种特殊的、高层次的税收筹划,它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的所有的特点,但又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不具备的特征。首先,筹划的重点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投资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中的纳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一项会计工作。而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政策筹划的重点是对国家税法或国家的税收政策的筹划,即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既符合自身特点又能维持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格局的原有税收政策的修正和改进方向,从而实现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筹划的目标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负税相对最小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与此不同的是,由于进行税收政策筹划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税收政策筹划的目标是在对国家税法或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行业税制,同时推进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第三,筹划的层次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是在现有的或不改变税收制度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获取税收收益。而税收政策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推动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

从总体上看,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而特大型企业集团对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更是新生事物。上述表明,税收政策筹划是一种特殊的、高层次的税收筹划,对税收政策筹划的含义、特征及筹划的策略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不但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对于税收筹划的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可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为提升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9)

按照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①在Frascati手册中对R&D的定义,R&D是指为增强知识储备和发明新产品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关系到企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科技研究活动。

目前,我国企业R&D投入的动力不足,R&D投入强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公司水平。自1985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例如,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等10个方面提出了60条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政策指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项研发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扣除比例共为150%。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不但受到税制设计的影响,也受到政策执行环境的影响。通常政策本身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但往往执行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是国内外学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迄今为止的研究获得了一些经验证据,但结论并不统一。而囿于数据难以获得等方面原因,对我国企业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定量分析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研究对象细化等方面、均有待深入,相关的实证研究亟待加强。

二、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R&D投入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研究主要是从税制的角度出发,集中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及有效程度如何等方面。

1.国外文献

按照Hall(1993)的观点,对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衡量R&D税收优惠是否能够增加社会的R&D活动并使其达到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的最优水平;二是比较增加的工业R&D所带来的收益和税收损失的大小,即采用成本效益方法;三是比较私人R&D支出方面与政府补贴。通常第一种方法难以实施,第二种方法比较常用。

国外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R&D投入有效性的研究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具有正面效应

Mansfield and Switzer(1985)采用加拿大55个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发现R&D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面效果,但是其激励效果不大。在R&D税收优惠政策下,约有1%-2%新增的R&D支出,且政府税收比率在0.3-0.4之间。

Bernstein(1986)利用1975-1980年27家公司的一组集合的典型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使用生产结构模型考查加拿大R&D税收优惠政策(包括R&D投资税收抵免和特别研究津贴)对R&D投入的影响。结果发现:在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实际范围内,税收支出每增加1美元,将会为企业带来多于1美元的新增R&D投入。同样,Kenneth,Pittman and Reed(2004)比较了多个国家的R&D税收优惠及其影响后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R&D投入具有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即每1美元的税收优惠额能够带来约2.96美元的R&D投入。

Berger(1993)同样采用价格弹性估计法,发现1981-1988年美国的263家企业的价格弹性为-1.10到-1.5,表明税收激励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R&D投入。Hall(1993)第一次以大量样本数据对美国公司R&D投入的效果进行评估,表明税收激励的R&D弹性效果大于1,即税收支持产生的支出能够带来比支出更多的R&D投入。

Bloom,Griffith and Reenen(2002)采用OECD中9个成员国1979-1997年数据进行分析,同样发现,税收优惠对于企业R&D支出有一个负的价格弹性②,表明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R&D强度。企业的R&D投入水平受税收改变的影响弹性不高(刚超过-0.1),但就长期而言影响作用会更大。税收减免将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10%的税收优惠将导致1%左右的短期R&D额外投入和10%左右的长期R&D额外投入。OECD(2002)的实证研究同样表明,企业R&D投资对生产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对企业R&D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其收益将远远大于政府与企业付出的成本。Russo(2004)也发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极大促进企业对R&D的投资。

(2)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无显著效应

Mansfield(1986)使用美国1981-1983年110个企业数据得出R&D价格弹性只有-0.04到-0.18,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效果并不明显。Mansfield则利用一个小型样本数据,结合访问调查,也认为R&D税收激励政策的效果不明显。

关于垄断市场上的R&D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Inci(2009)研究表明,通过直接资助不会达到期望的研发强度。政府对R&D行为征税的结果不理想。因此,在高溢出效应的垄断行业中,R&D直接补助一般与较低的销售税有关;相反,在低溢出效应的垄断行业中,R&D税收优惠一般与较低的销售税有关。

总体而言,国外绝大多数的实证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R&D支出。

2.国内文献

(1)税收优惠政策对R&D有正面效应

蒋建军、齐建国(2007)使用数量经济模型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R&D税收激励效果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R&D支出的价格弹性系数为-0.617,激励效果比较显著;该价格弹性系数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处于中等水平。

吴葵英(2010)选取2005-200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结果显示,所得税改革对于不同行业的激励效果不同。其中,医药、生物制造业正相关,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制造业负相关,金属、非金属制造业效果不明显。

杨路明、李智敏(2010)主要从企业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取得盈利以确保生存发展)与外在驱动力(技术推动力、市场需求拉动力、政府体制环境等)这个特殊的角度,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R&D投入的作用。

我国的科技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种政策对企业R&D投入影响的比较,一直都是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问题。

赵维荣(2009)选取2007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财政收入与企业R&D投入具有正相关关系,表明除了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财政收入越高,越有效刺激政府加大补贴力度,从而利用杠杆效应,促使企业加大R&D投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企业R&D投入之间具有负相关性,表明所得税、增值税优惠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加大R&D支出。

马伟红(2011)以2007-2009年中小企业板67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采用了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R&D投入都具有促进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比政府资助对企业R&D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大。

我国的部分学者对某项具体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了分析。比如,陈华(2011)分析得出,2009年浙江省软件十强企业的净利润从享受税收优惠前的29.55亿元上升到享受优惠后的40.52亿元,增幅为37.11%;净利润率从19.43%上升到26.64%,增幅为7.27%,从而表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软件业的R&D活动和自主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软件产品具有智力化、无形化的特征,无形投入在增值税环节中无法抵扣,增值税激励政策对软件业减负力度明显不足,并且部分中小型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的原因在于,它们不具备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够有效地激励软件行业上游的研发环节,原因在于政策没有对具有高风险的研发过程给予优惠,过分关注于研发成果。

宋河发、穆荣平、任中保(2009)通过调查发现,技术开发费15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首先有效促进了企业R&D投入的显著增长及新产品开发。企业不满足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是其未能够享受该政策的首要原因。第二个原因是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三则是政府执行不足。因此,建议统一使用“研究开发费”代替“技术开发费”;给予企业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更多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建立政策落实的专家会商机制,简化审批手续。

沈肇章、魏朗(2009)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企业自身特征这一全新角度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该文采用东莞市347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问卷数据得出:企业组织特征(包括企业年龄、资产规模、员工规模和素质、会计机构的设置)、政策信息传递(政府部门对政策的宣传与辅导)、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水平与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正向关系。

(2)税收优惠政策对R&D无显著效应

刘涛(2009)对2005-2007年研发行为较密集的行业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研发投入价格弹性为-0.137,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支出具有正向激励效应,但由于企业R&D的投入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成本变动的敏感性不强,激励效果并不十分显著。

孔淑红(2010)结合2000-2007年度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没有对科技创新起到明显促进作用,且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研发创新指标的影响程度具有显著不同。在我国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市场成交额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邓晓兰、唐海燕(2008)和张济建、章祥(2010)同样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有限。

以上学者主要对我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效果进行了分析。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选取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所有也有部分学者积极研究了这两种税优惠政策的作用,具体如下:

卜伟、王稼琼(2007)实证检验增值税对我国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果显示,现行税制影响了R&D投入,且只有增值税对R&D投入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所得税对R&D投入没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加大R&D投入。卜伟(2009)指出,与其它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相比,我国装备制造业大中型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和增值税税负水平均不高;在设定条件下,装备制造业业增值税转型对其加大R&D投入的影响也不大。

夏长杰、尚铁力(2006)通过1996-2003年对企业R&D支出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变化率之间的关系找出其散点图规律,得出以下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效应,但并不显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覆盖范围小、R&D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等问题,并且事后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加大R&D投入的支持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我国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热情。

总体来说,国内己有很多学者从事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的激励效果研究,但是绝大多数仍属于政策介绍性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或者进行理论论证的文献不多。

三、总结与结论

综合以上回顾可以看到,国外大多数文献从税制角度进行实证分析,选取税收激励价格弹性作为研究对象来衡量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的激励效果,即政府牺牲1元钱的税收额是否能换来企业超过1元的R&D投入。Bernstein(1986)、Kenneth,Pittman and Reed(2004)、Hall(1993)等人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能够明显促进企业加大R&D投入。

国内大多数文献则选取R&D投入、研发强度作为因变量,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关系。蒋建军、齐建国(2007),戴晨、刘怡(2008),宋岩(2009),吴葵英(2010),马伟红(2011)等人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有显著影响。

总的来看,大部分文献指出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正面影响。但是,也有文献认为其对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由于数据较难获得,目前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尚缺乏较为全面的评价,因此更深入的研究亟待展开。

注释:

①OECD著.弗拉斯卡蒂丛书——研究与发展调查手册[M].新华出版社,2000.

②税收激励价格弹性为私人R&D支出变动的百分比与税收变动的百分比的比值,即:税收激励价格弹性=私人R&D支出变动的百分比/税收变动的百分比.

参考文献

[1]卜伟.我国装备制造业R&D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9),Vol.26 No.18:35-37.

[2]邓子基,杨志宏.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1(5):5-10.

[3]范金,赵彤,周应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1(5),Vol.32No.5:141-148.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10)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

②当1-(c1-s)/(p1-p2)m1≤t

③当1-(c2-s)/p2m2≤t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篇(11)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s<c1<c2<m2<m1。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c2,0<t<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p2<p1<1。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

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c1-s)/p1m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1-t)p1m2-s,所以当a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时,b企业一定会选择模仿创新;若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则当0≤t<1-(c2-s)/p2m2时,b企业选择自主创新;当1-(c2-s)/p2m2≤t<1时,b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1-(c1-s)/p1m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

②当1-(c1-s)/(p1-p2)m1≤t<1-(c2-s)/p2m2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自主创新);

③当1-(c2-s)/p2m2≤t<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模仿创新)。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

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