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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9:0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

经济落后地区是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较严重的地区,理应成为新型合作医疗开展的重点。但自213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参保率及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都较低。因此分析经济落后地区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寻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户的低收入与高需要的矛盾

这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了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个人每年只需缴纳10元的参保金。尽管从绝对数上看,l0元的参保金数额并不大,但对于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缴纳起来仍存在一定困难。到2005年底,我国尚有2365万农村贫困人口,年均收人不足人民币683元,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如何支付医疗合作的费用?而这部分贫困人口大都处于生产和生活条件都很恶劣的地区,患上各种疾病的可能性也较高。同时较低的收入水平使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低,稍有病痛就会影响正常生活,他们希望通过合作医疗实现风险的分担,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并且,对贫困者而言,劳动力是其赖以为生和养家的最重要的资本。因此,争取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增强体质和劳动能力,是他们增加收入、减少贫困的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据调查,农户对新型合作医疗的参保意愿与经济状况之间呈“u”形关系,即经济较发达和较贫困地区的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而人均纯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农户对合作医疗的发展没什么热情。如在年均纯收人高达4500元的上海市新春村和年均纯收入只有475元的河北省小云大村,农户对发展合作医疗的支持率都高达9o%以上。虽然如此,但构成有效需求必须既有购买意愿又有购买能力,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是有合作医疗的意愿却无能力,无法形成对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使得参保率始终很低。而保险讲求的是大数法则,通过扩大风险池来分散风险,参保率越高,风险池越大,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能够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越高,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合作医疗能提供的保障就很有限。因此,寻求新的筹资方式,为贫困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予合作医疗的机会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实现广泛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途径。:

二、集体和政府的支持有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2)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困境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

式不符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筹资为基础的一种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式,客观上脱离了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来承担,个人只承担一小部分,而且一般不用交现金,而是以“工分”的形式从集体经济的收人中扣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资,强调三方的责任,但在广大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筹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农民个人自筹的那部分资金。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由于其市场化程度低,集体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较少,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无力支持合作医疗的最低基金筹集。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个人来说,尽管每年不少于10元的参保金的数额不大,但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来说,经济落后,交通又不方便,七沟八梁一面坡,几年进不了一回城,一家几口人,叫他们每年拿出几十元现金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确非常困难。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很难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总体原则是正确的,但相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而言,仍是一种“富人”保障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富人”才能缴得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真正需要保障的穷人,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因收^过低,缴不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国家给予的合作医疗待遇。但当“参合率不能轹时,强迫命令就出台了。“新合医”成了政府对农民施惠的代名词,农民成了被动的受惠者”。这不仅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般陛原则,而且在医疗公平性方面易于两极分化,富裕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满足,多数贫困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参加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群体,针对体制外人员侵蚀体制内资源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难以避免。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解体,缺少集体经济支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筹集失去了这一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忽略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个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从而直接导致了其运行的持续性难以为继。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人均货币收入低下。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生产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农产品等实物收入,其中一部分由农民直接消费掉,剩余部分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交通不便的影响,很难通过流通转化为货币来形成农民的货币收入。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其中西部l2个省区为1305万人,其人均年收入为668元。而他们的大量农产品却因为交通不便运不出去而卖得非常便宜,有的甚至烂在地里无人收购。比如,在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岳宋乡有一个叫木古坝山寨,那里的茶叶是绝对的绿色产品,可是1斤茶叶只卖到2元钱,如果拿到城市卖,绝对可以卖到50元以上。木古坝的1斤茶叶在城里可以换到l0斤杂交稻种子,城里的1斤杂交稻种子在木古坝却能换到8斤茶叶。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困县为例,一方面,这些地区七沟八梁一面坡,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等资源。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大多为这种情况。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非货币收入都是相当重要的。据美国经济学家估算,在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非货币收入平均占收入总量的25%左右。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特点,要在这些地区推行货币化程度很高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可以探索建立非货币化的以实物合作为主的医疗制度,充分利用当地优势特点,从而使之“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其可能的发展路径有:

1.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保障手段对穷人尤其重要。我国土地资源分布很不均匀,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但海拔高,自然环境复杂,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农户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力度与利用效度,从而导致土地等自然资源对缺乏劳动力的个体农户的保障作用失灵。在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土地资源丰富,那么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诸如建立体弱年老农民“以部分承包地换医疗保障”的机制,在公正公平、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书面签约,以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按时支付补偿金。政府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融资,携手合作,联动发展,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合作信托、土地储备等方式,对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共同投入,形成合力,高效盘活土地,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同时建立起完善合理的退出和约束机制,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共赢共利局面。实践表明,在一些保留了部分集体经济或乡村工业发展得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甚至还代替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都是100%,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得非常好。如陕西洛川县永乡乡郭家村利用部分村集体土地发展苹果产业,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为全村所有村民缴纳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村民的参合率每年都是100%,村民们都比较满意。这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代替农民个人成了最大的筹资主体,既解除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又缓解了基层地方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医疗的出资额度,从而增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困县为例,一方面,这些地区七沟八梁一面坡,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等资源。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大多为这种情况。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人均货币收入低下。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生产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农产品等实物收入,其中一部分由农民直接消费掉,剩余部分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交通不便的影响,很难通过流通转化为货币来形成农民的货币收入。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其中西部l2个省区为1305万人,其人均年收入为668元。而他们的大量农产品却因为交通不便运不出去而卖得非常便宜,有的甚至烂在地里无人收购。比如,在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岳宋乡有一个叫木古坝山寨,那里的茶叶是绝对的绿色产品,可是1斤茶叶只卖到2元钱,如果拿到城市卖,绝对可以卖到50元以上。木古坝的1斤茶叶在城里可以换到l0斤杂交稻种子,城里的1斤杂交稻种子在木古坝却能换到8斤茶叶。

2.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劳务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现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国部分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劳动力素质很低。这不仅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自然条件差、饮水不卫生、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部分农民的身体素质差方面;还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方面。在这样的“贫困——人口多+素质低一贫困”的恶性循环地区,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仅起着外因作用,难以通过内因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正效用。拉文斯坦首创的“推拉理论”告诉人们,人口流动是“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力包括人口增长、低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机会等;拉力包括劳动力的需求、在新居住地改善生活的可能性、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优惠的劳动力政策等。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者在劳务市场上不停地交流和比较各种信息,做出流动与否的决策,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劳动力富裕国家输出劳动力,可以减少潜在的社会经济压力;劳动力接受国似乎也从中找到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办法。因此,在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譬如,政府高效担当起自己的服务角色,加强对国际劳务市场的调研,建立境外劳务信息网络,抢占先机,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对内给予一定支持,建立劳务综合培训基地,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挑选出一批劳动力进行对口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劳务输出,就可以为国家赚得外汇,政府按其赚回外汇的多少,给予其家人一定比例的医疗支付补偿金,其标准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在国内流动,流^地政府也可依据合理的标准,对其家人进行—定的医疗支付补偿金,以保持流人地一定的劳动力数量,从而解决“民工荒”的困境。这样,政府的外部力量不仅有利于通过内因长效激励流出地劳动力积极主动改善自身素质和技术层次,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那么在这样的地区,只能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外援方式在当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国外来看,非洲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非洲国家中有相当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匮乏,社会资源也不丰富,外部援助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其经济发展,同时也增进了这些地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医疗卫生方面,外部援助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利用外部援助,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肯尼亚妇女的总生育率由1977年的811个降至1993年的514个。赞比亚利用外部援助,解决了其西部省的大部分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仅1985—1993年,由援助而兴建的水井高达108眼,使2115万人从中受益。从国内来看,宁夏在总体上是一个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相对贫乏的省区,但宁夏是在全国较早利用外援的省区之一,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1.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应当遵循多样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在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时应遵循多样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走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工程量很大。同时,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的模式,以满足不同发展程度地区农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

2.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积极探索建立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它既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能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还能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以非货币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号召发展合作经济,容易产生吸引力和号召力,也许这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3.政府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非营利性组织,利用各级政府的扶贫资金给予支持。基于目前我国国情,卫生资源的投入能力有限,非营利性医疗组织应该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组织的发展,政府应通过引导、调控和支持等方式,为其发展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管理上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非货币收入都是相当重要的。据美国经济学家估算,在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非货币收入平均占收入总量的25%左右。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特点,要在这些地区推行货币化程度很高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可以探索建立非货币化的以实物合作为主的医疗制度,充分利用当地优势特点,从而使之“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其可能的发展路径有:

1.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保障手段对穷人尤其重要。我国土地资源分布很不均匀,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但海拔高,自然环境复杂,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农户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力度与利用效度,从而导致土地等自然资源对缺乏劳动力的个体农户的保障作用失灵。在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土地资源丰富,那么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诸如建立体弱年老农民“以部分承包地换医疗保障”的机制,在公正公平、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书面签约,以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按时支付补偿金。政府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融资,携手合作,联动发展,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合作信托、土地储备等方式,对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共同投入,形成合力,高效盘活土地,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同时建立起完善合理的退出和约束机制,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共赢共利局面。实践表明,在一些保留了部分集体经济或乡村工业发展得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甚至还代替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都是100%,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得非常好。如陕西洛川县永乡乡郭家村利用部分村集体土地发展苹果产业,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为全村所有村民缴纳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村民的参合率每年都是100%,村民们都比较满意。这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代替农民个人成了最大的筹资主体,既解除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又缓解了基层地方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医疗的出资额度,从而增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

2.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劳务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现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国部分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劳动力素质很低。这不仅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自然条件差、饮水不卫生、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部分农民的身体素质差方面;还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方面。在这样的“贫困——人口多+素质低一贫困”的恶性循环地区,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仅起着外因作用,难以通过内因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正效用。拉文斯坦首创的“推拉理论”告诉人们,人口流动是“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力包括人口增长、低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机会等;拉力包括劳动力的需求、在新居住地改善生活的可能性、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优惠的劳动力政策等。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者在劳务市场上不停地交流和比较各种信息,做出流动与否的决策,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劳动力富裕国家输出劳动力,可以减少潜在的社会经济压力;劳动力接受国似乎也从中找到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办法。因此,在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譬如,政府高效担当起自己的服务角色,加强对国际劳务市场的调研,建立境外劳务信息网络,抢占先机,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对内给予一定支持,建立劳务综合培训基地,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挑选出一批劳动力进行对口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劳务输出,就可以为国家赚得外汇,政府按其赚回外汇的多少,给予其家人一定比例的医疗支付补偿金,其标准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在国内流动,流^地政府也可依据合理的标准,对其家人进行—定的医疗支付补偿金,以保持流人地一定的劳动力数量,从而解决“民工荒”的困境。这样,政府的外部力量不仅有利于通过内因长效激励流出地劳动力积极主动改善自身素质和技术层次,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那么在这样的地区,只能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外援方式在当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国外来看,非洲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非洲国家中有相当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匮乏,社会资源也不丰富,外部援助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其经济发展,同时也增进了这些地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医疗卫生方面,外部援助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利用外部援助,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肯尼亚妇女的总生育率由1977年的811个降至1993年的514个。赞比亚利用外部援助,解决了其西部省的大部分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仅1985—1993年,由援助而兴建的水井高达108眼,使2115万人从中受益。从国内来看,宁夏在总体上是一个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相对贫乏的省区,但宁夏是在全国较早利用外援的省区之一,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可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②。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具有延续性、持久性、稳定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有学者认为,公平性、效率性、以人为本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核心要件[1]。笔者认为,从制度本身出发,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有以下因素。

1.制度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公平影响着它的可持续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性在于,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发展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它的公平性在于,既能保障最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又能重点保障农村中境况最差者的利益。

2.制度的效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效果需从三方面考量:一是它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农民获得了满意的医疗服务,提高了健康水平。二是它使各级医疗机构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和村级医疗机构的均衡发展;三是它使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适度,优化了政府的职能,促进了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3.制度的保障。制度的保障主要有政策和法律。比较而言,制度的法律保障比政策保障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政策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可能朝令夕改,违反者承担的主要是纪律责任。法律则比较稳定,制定、修改或废止遵循严格的程序,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短命的启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应以法律保障,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以安徽省濉溪县为例

安徽省淮北市下辖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2006年1月,濉溪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1月,淮北市辖三区以“市级统筹”的方式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所辖三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集中统一到市级管理和经办。2010年全市一县三区统一补偿方案、统一补偿标准。下面从筹资来源与用途、住院补偿起付线与补偿比例这两个维度,考察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根据调研资料,结合文中所附图表,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科学性与公平性要求:应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依法确定各自出资数额;农民应承担较小的出资责任,政府应承担主要出资责任;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称的原则分担出资责任。当前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各级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主要是上级政府———通常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来确定各自的出资数额,各自的出资比例不固定,其科学依据和公平性也没有说明。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农民的缴费比例在逐年提高,而安徽省和濉溪县政府的出资比例在逐年下降。可以预见,在自愿参加的情况下,随着农民缴费数额的提高,不少农民可能会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势必会影响合作医疗资金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既要关注受益程度,又要兼顾受益范围。在每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特定的情况下,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成反比关系:受益程度越高,受益范围越小。从表2、表3、表4可以看出,住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在逐年提高,但Ⅱ类、Ⅲ类、Ⅳ类医院的最低起付线连续两年提高,就反映了这一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若不能在重点保障大病的同时,兼顾保障小病,科学合理平衡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的关系,势必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而影响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参合农民工的医疗补偿问题

从附图可见,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90%中,有20%的基金用于门诊统筹。《淮北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在市(县)级、市外以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对于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大多丧失了门诊补偿的机会。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参合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参合农民工的权益。

(四)自愿原则与强制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原则。现实情况是,淮北市每年与三区一县签署筹资目标责任书,规定各区县参合农民人数和参合率。濉溪县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把任务分解到各村,并定目标、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上级政府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官员和村干部的依据。因此,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而言是自愿的,但对官员和村干部而言却是强制的。基于政绩考核的压力,官员和村干部会想方设法让农民缴费。2013年濉溪县参合率达100%③,即是例证。问题是一旦没有政治动员和行政高压措施,参合率又如何保证?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的重点应是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课题组对濉溪县6个镇12个村的120户农民的访谈调查发现,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未严格执行三级定期公示制度,99%的参合农民不知基金收支情况,95%的参合农民不知监督举报电话,93%的行政村没有公示本村参合农民获得补偿情况。基金监管公开透明度差,侵害了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濉溪县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监管薄弱,对村卫生室的监管缺失,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尤其是处罚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布,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就医选择。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不够;二是在制度效果方面,没有把农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三是政策之治,无法律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思考

政策之治的实质是一种人治[2],而法律之治是法治的基本标志[3]70。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新农合管理条例》的送审稿,目前仍在审议。我们期盼《新农合管理条例》早日出台,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入法制化轨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坚持法治的基本理念,破解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理念

科学立法要求国务院深入农村广泛调研,弄清“什么农村,什么问题”(贺雪峰语),《新农合管理条例》应符合我国国情,尤其是农村发展实际。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的农村发展也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一刀切”。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地方筹资,发达地区的农村,有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财政和村集体的补助。而落后地区的农村,仅有省、市、县(区)两级或三级财政支持。民主立法要求国务院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农民参与立法,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的正当利益诉求法律化。

(二)坚持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理念

现代法治文明的真谛所在,就是要以法律界定和制约国家权力,以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4]77。《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制度设计,应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和权力制约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和真谛。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赋予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具体举措。“制度正义的本质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实现。”[5]125因此,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第一,赋予参合农民以下权利:1)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3)对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知情和监督的权利;4)对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建议、投诉举报和监督的权利;5)对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提讼的权利。第二,规定政府以下义务:1)出资的义务;2)监管的义务;3)信息公开的义务;4)接受监督的义务。第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义务:1)信息公开的义务;2)信息告知的义务;3)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四,也是必不可少的,明确规定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作为一种支配的、控制的、管理的力量,一旦可以不受限制地运用,往往会出现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6]447党的十报告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一制度的成败。一方面,政府拥有财政分配权、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监管权等重大权力。另一方面,政府会出现预算分配不公,缺位错位,权力寻租等权力失控或异化情形。因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第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结果。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分开,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经办制约机制。

(三)坚持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和《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性质。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与社会保险法一致[7],遵循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社会互济,同时还应坚持强制性原则与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8]81。

1.强制性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强制性原则要求:农民必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政府必须依法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实行自愿原则。之所以实行自愿原则,我想一是这一制度刚实施时还不成熟,客观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二是担心地方政府借收取农民合作医疗费之机,搭车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担心强制收取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体的医保费,会加剧社会矛盾。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施了10多年,在全国的实践中日益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自愿性参保调整为强制性参保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笔者认为,当前实行强制性原则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它深受农民欢迎,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012年全国参合人数达8.05亿,参合率98%④,即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民医保缴费标准。可以探索设置低、中、高不同的缴费档次,低缴费低补偿,高缴费高补偿,让农民自愿选择参保档次,这样即使低收入农民也能参加医保。第三,坚持行政公开原则,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农民缴费的数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可以避免违法收费问题。第四,对于农村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减免医保缴费。坚持强制性原则具有重要价值。一是可以有效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身体状况越差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医保,身体状况越好的农民,越不愿意参加医保。医疗机构为了私利,往往为参合农民开“大处方”、“过度治疗”。实行强制性原则,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可以降低政府的筹资成本,有效解决政府的筹资难问题。也可以解决政府逆向筹资问题,以及下级政府虚报参保人数套取上级政府财政资金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强制性原则可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预期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保险基金征用法定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法定,用途法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缴纳的数额、各级政府补贴的数额、各自所占总额的比例等,应依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基金违法征收,违法支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立法应重点处理的四个问题

1.医疗机构监管问题。有学者认为,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将医疗费用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患者道德风险方面,期望通过起付线和封顶线等制度来降低医疗资源耗费,这可能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医生才是一切医疗费用虚高的策源地[9]。笔者认为,《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因为医疗机构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即理性、自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药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开“大处方”、“过度治疗”。二是大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更加剧了它的垄断性。典型的表现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费用高。三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拥有信息优势,患者处于信息劣势。

2.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6亿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保证外出农民工享有与留守农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应规定参合农民工跨市跨省就医享受市内省内同类医院补偿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跨省报销的情况下,应允许农民工返乡时依法报销医疗费,避免农民工患病时被迫返乡就医,造成劳民伤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4)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困境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

式不符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筹资为基础的一种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式,客观上脱离了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来承担,个人只承担一小部分,而且一般不用交现金,而是以“工分”的形式从集体经济的收人中扣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资,强调三方的责任,但在广大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筹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农民个人自筹的那部分资金。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由于其市场化程度低,集体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较少,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无力支持合作医疗的最低基金筹集。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个人来说,尽管每年不少于10元的参保金的数额不大,但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来说,经济落后,交通又不方便,七沟八梁一面坡,几年进不了一回城,一家几口人,叫他们每年拿出几十元现金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确非常困难。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很难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总体原则是正确的,但相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而言,仍是一种“富人”保障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富人”才能缴得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真正需要保障的穷人,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因收^过低,缴不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国家给予的合作医疗待遇。但当“参合率不能轹时,强迫命令就出台了。“新合医”成了政府对农民施惠的代名词,农民成了被动的受惠者”。这不仅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般陛原则,而且在医疗公平性方面易于两极分化,富裕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满足,多数贫困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参加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群体,针对体制外人员侵蚀体制内资源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难以避免。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解体,缺少集体经济支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筹集失去了这一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忽略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个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从而直接导致了其运行的持续性难以为继。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人均货币收入低下。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生产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农产品等实物收入,其中一部分由农民直接消费掉,剩余部分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交通不便的影响,很难通过流通转化为货币来形成农民的货币收入。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其中西部l2个省区为1305万人,其人均年收入为668元。而他们的大量农产品却因为交通不便运不出去而卖得非常便宜,有的甚至烂在地里无人收购。比如,在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岳宋乡有一个叫木古坝山寨,那里的茶叶是绝对的绿色产品,可是1斤茶叶只卖到2元钱,如果拿到城市卖,绝对可以卖到50元以上。木古坝的1斤茶叶在城里可以换到l0斤杂交稻种子,城里的1斤杂交稻种子在木古坝却能换到8斤茶叶。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1.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应当遵循多样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在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时应遵循多样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走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工程量很大。同时,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的模式,以满足不同发展程度地区农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

2.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积极探索建立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它既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能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还能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以非货币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号召发展合作经济,容易产生吸引力和号召力,也许这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3.政府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非营利性组织,利用各级政府的扶贫资金给予支持。基于目前我国国情,卫生资源的投入能力有限,非营利性医疗组织应该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组织的发展,政府应通过引导、调控和支持等方式,为其发展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管理上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困县为例,一方面,这些地区七沟八梁一面坡,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等资源。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大多为这种情况。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非货币收入都是相当重要的。据美国经济学家估算,在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非货币收入平均占收入总量的25%左右。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特点,要在这些地区推行货币化程度很高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可以探索建立非货币化的以实物合作为主的医疗制度,充分利用当地优势特点,从而使之“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其可能的发展路径有:

1.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保障手段对穷人尤其重要。我国土地资源分布很不均匀,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但海拔高,自然环境复杂,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农户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力度与利用效度,从而导致土地等自然资源对缺乏劳动力的个体农户的保障作用失灵。在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土地资源丰富,那么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诸如建立体弱年老农民“以部分承包地换医疗保障”的机制,在公正公平、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书面签约,以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按时支付补偿金。政府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融资,携手合作,联动发展,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合作信托、土地储备等方式,对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共同投入,形成合力,高效盘活土地,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同时建立起完善合理的退出和约束机制,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共赢共利局面。实践表明,在一些保留了部分集体经济或乡村工业发展得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甚至还代替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都是100%,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得非常好。如陕西洛川县永乡乡郭家村利用部分村集体土地发展苹果产业,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为全村所有村民缴纳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村民的参合率每年都是100%,村民们都比较满意。这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代替农民个人成了最大的筹资主体,既解除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又缓解了基层地方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医疗的出资额度,从而增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

2.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劳务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现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国部分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劳动力素质很低。这不仅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自然条件差、饮水不卫生、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部分农民的身体素质差方面;还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方面。在这样的“贫困——人口多+素质低一贫困”的恶性循环地区,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仅起着外因作用,难以通过内因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正效用。拉文斯坦首创的“推拉理论”告诉人们,人口流动是“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力包括人口增长、低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机会等;拉力包括劳动力的需求、在新居住地改善生活的可能性、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优惠的劳动力政策等。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者在劳务市场上不停地交流和比较各种信息,做出流动与否的决策,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劳动力富裕国家输出劳动力,可以减少潜在的社会经济压力;劳动力接受国似乎也从中找到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办法。因此,在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譬如,政府高效担当起自己的服务角色,加强对国际劳务市场的调研,建立境外劳务信息网络,抢占先机,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对内给予一定支持,建立劳务综合培训基地,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挑选出一批劳动力进行对口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劳务输出,就可以为国家赚得外汇,政府按其赚回外汇的多少,给予其家人一定比例的医疗支付补偿金,其标准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在国内流动,流^地政府也可依据合理的标准,对其家人进行—定的医疗支付补偿金,以保持流人地一定的劳动力数量,从而解决“民工荒”的困境。这样,政府的外部力量不仅有利于通过内因长效激励流出地劳动力积极主动改善自身素质和技术层次,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那么在这样的地区,只能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外援方式在当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国外来看,非洲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非洲国家中有相当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匮乏,社会资源也不丰富,外部援助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其经济发展,同时也增进了这些地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医疗卫生方面,外部援助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利用外部援助,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肯尼亚妇女的总生育率由1977年的811个降至1993年的514个。赞比亚利用外部援助,解决了其西部省的大部分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仅1985—1993年,由援助而兴建的水井高达108眼,使2115万人从中受益。从国内来看,宁夏在总体上是一个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相对贫乏的省区,但宁夏是在全国较早利用外援的省区之一,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互济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典型实证研究,对了解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状况,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宏观上——全国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达85.96%

我国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自愿参加,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7.26亿,参合率为85.96%。

从筹资情况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已筹集353.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农民个人缴费94.12亿元,其他渠道3.56亿元。

从基金支出情况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220.31亿元。其中,用于住院补偿73.61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84.68%;以统筹基金形式进行门诊补偿5.51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6.34%;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门诊补偿6.18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1%;其他补偿1.23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1.41%;体检支出0.4亿元,占基金支出总额的0.47%。

从受益情况看,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受益26331.89万人次。

(二)微观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绩显著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本课题组在辽宁省灯塔市走访调查发现,灯塔市政府始终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当作民心工程来抓,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灯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共有31.2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该市农业人口80%。

从筹资情况看,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0元标准,全市共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560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12万元,市级财政筹资312万元,辽阳市和省财政共配套资金为936万元。

从基金支出情况看,灯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支出905万元,占应支出的60.43%。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638万元,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总计267万元,分别占应支出的68.16%、47.54%。

从受益情况看,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已有11.9万名参合农民受益,受益率38.14%。其中住院患者8555人。平均每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补助资金746元,平均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比例为总的住院费用的24.38%。

并且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灯塔市共设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34家。其中辽阳市级19家、县级3家、乡级12家,乡级定点药店17家。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该项制度推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难度明显加大

通过调查发现,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中,许多地区的筹资难度都比往年有所增加。以灯塔市为例,筹资难的主要原因是:

1、一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险意识淡薄,认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用。

2、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尽管当地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发放大量宣传材料并且为每个村录制了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磁带。但是,由于各村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地方农民并不接受,要使农民真正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需要一个过程。

3、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期望值过高。由于受到筹资水平的限制,2006年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的实际补偿比例为25%左右。因此,部分农民觉得报销比例比较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意见,起到了反宣传的作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工作没有经费支持,导致个别乡(镇)街及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甚至部分村干部并没有真正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旨和实质,片面夸大了合作医疗带来的预期效益,这也是促使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产生过高期望值的原因。

(二)经办机构建设有待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否健康发展,其重要因素就是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灯塔市才刚刚起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组建不久,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监督能力及有关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

(三)补偿范围过窄

补偿范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核心内容,也是在这次调查中,农民意见最为集中的地方。调查显示,有63.5%的被访者不同程度地表示:可以报销的检查项目和药品过少。由于住院补偿的项目设限太多,使许多检查费用未能进入参合农民的补偿范围。并且有许多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常见药未在报销范围里,不能有效满足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

(四)门槛费偏高

在调查中有许多农民建议全省联网,希望在省里的大医院看病也能报销。经研究发现,省一级的定点合作医院基本可以满足参合农民的需要,根本原因在于门槛费偏高,报销的比例过小。经调查,向辽宁省人民医院、陆军总院、医大一院、二院这样的大医院门槛费需要800元。过高的门槛费将许多得了大病的参合农民挡在了大医院的院门之外,抑制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五)缺少法律保护

在调查中发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一些缺点和不足,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受到的一定阻碍。急需有效的法律法规去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医疗费用报销制度,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贫困家庭无力事先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的事件发生,从而出现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的情况,最终出现看病就医不公平的现象。这时我们就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说明和保护。农民朋友由于没有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时会无法正常享受应得的利益。还有由于缺少有力的法律武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在实施和推广制度时,缺少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工作难度加大。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工作

1、运用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除了通过权威性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外,更应该通过讲座以及走访的方式加强农民朋友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注。通过宣传和引导,真正做到把政策交给农民,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农民自觉参合、自愿交费的积极性,从而在资金筹集方式上逐步实现由广大乡村干部上门征收到广大农民自愿缴纳的转变。

2、将工作做细,细致划分宣传层次。有关部门应举办专门宣传讲座,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乡镇以及定点医院组织宣传人员发放宣传单,争取达到最大范围的宣传效果。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挨家挨户的走访,面对面地给农民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点和特点。

3、落实到点。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还有个别农户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并不了解甚至是误解,针对这些情况,相关工作人员有必要去农村对农民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让农民朋友真正了解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和优点,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建立监管体系

为了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更加有效及时,应从上到下建立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及监督机构。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负责和管理的部门。始终坚持“划分细致,落实到点”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及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搭建运行平台。具体包括:

1、设立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职责,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2、设立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相关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设立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全县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结算补偿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及指导乡镇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4、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服务咨询、资金筹集等相关业务。

5、村级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使用、补偿公示、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创建筹资档次与补偿档次对等的保障机制

实行筹资档次与补偿档次对等的保障机制,即高筹资高补偿,少筹资少补偿。筹资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这样能够调动一部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刺激部分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特别是能够刺激年老体弱、常年患病或身体不健康的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

(四)加快医疗保障方面的立法

现行合作医疗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但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模式,这就容易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困难。因此,国家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统一的有关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台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基金筹集等环节上)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易佩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2005(5).

2、柳清瑞,宋丽娟.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分析──基于辽宁省辽阳市的调查[EB/OL].中国课题网,/news/html/?653.html,2007-05-08.

3、卫生部表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达85.96%[EB/OL].新浪网./roll/20071113/02011787056.shtml,2007-11-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厅(局)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协调小组负责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

1.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2.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3.制定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5.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

1.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2.指导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审查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3.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等;

4.检查督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规范其运行;

5.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局的基妇科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县(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任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10人,也可根据服务人口数核定编制(一般按3-5万人配备1人)。经办机构应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比照公务员管理,财政全额供给。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工作有:

1.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自费药品目录,不予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基金 财务管理办法,基金财务核算制度,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5.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保者权益。

7.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9.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具体工作有:

1.执行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3.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4.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5.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药费;

6.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

7.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保农民的监督;

8.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任主任,以农民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府设立派出机构(人员),设办事人员2-3名。派出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村级也可以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民代表为成员。

(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供方)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1、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满意服务,是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

要在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前提下,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大农村卫生投人,全面加强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证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农村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到位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这是推行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2、加强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和监督,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关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和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非法行医。

3、为参保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是合作医疗管理的基本内容

要引入竞争机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到:改革服务模式,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服务成本,简化就诊手续、方便患者就医,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者的权益。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是合作医疗健康运行的保证

县、乡(镇)、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合作医疗章程和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安全。

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规范门诊登记、住院病历、专用处方、收费票据、转诊审批、报免程序、减免登记、统计报表填写及汇总上报等。重点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评价。

二是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定并实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推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严禁假劣药品进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5、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1)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基本医疗,分担大病经济风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为便有限的资金合理使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同时,必须制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项目,合作医疗不予报免项目等相关规定,对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加以限定。

(2)合理确定补偿比例、起付点和封顶线。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重点应放在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偿。补偿比例要根据筹集资金总量,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般认为补偿比例应在20~80之间确定,低于20合作医疗对群众缺乏吸引力,超80可能导致卫生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要坚决杜绝医疗费用全报全免的不科学做法。具体补偿比例应遵循医疗费用花费越多,补偿比例越高的原则确定,以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特点。对于就诊病人流向的控制,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确定起付点和封顶线的办法实现。

(3)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要采取措施,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度医疗服务行为。具体控制方法可通过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和按平均费率付费(单元付费)两种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缺乏约束力,一般不宜实行。实行总额预付和单元付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一定困难,如实行按项目付费,必须对传统的做法进行改革。

(4)建立逐级转诊制度。转诊的顺序原则上是:村一乡(镇)-县(市)-地(市)-本省-外省。要建立严格的转诊审批制度,既要保证需要转诊的病人及时转诊、及时治疗,又要控制不应该转诊的病人转出,同时上级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将恢复和康复期病人及时转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康复治疗,以充分利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保证合作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不必要的浪费现象发生。

(5)审查和监控医药费使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要定期对县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包括处方、病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等。对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 纪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管理(需方)

1、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享有规定的各项医疗补偿;有权享有各项医疗保健服务;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批抨和建议;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保健服务;监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发放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注册,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放就诊证。参加人员按规定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关待遇。

3、对持证就诊住院者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和补偿。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及时受理参保群众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的申请。对于符合本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章程》)规定的医药费用,凭病人出院时的医药费用票据,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补偿。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实行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由病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由病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公平、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正常运作,维护合作医疗参加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成立监督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遵循管理与监督分开原则,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与管理委员的组成人员交叉任职。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副县(市)长

副主任:县(市)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成员:纪检、农业、农工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有的地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牵头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

监督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组成:

主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

副主任:县级政协分管领导

成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二)明确监督职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三)对供方、需方和经办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合作医疗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减少浪费。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有无偏差,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

(2)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偿付是否合理、准确、及时;

(3)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4)对合作医疗参加者和约定医疗单位不良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处罚是否公平、合理;

(5)是否切实保障了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6)是否将医疗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遵循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资金管理原则。

(二)对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供方的监督

医疗单位在合作医疗资金控制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维持合作医疗费用的收支平衡,减少不合理医疗开支,真正保障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合同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合同医疗单位监督的内容,包括: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做不必要检查和忽视常规检查;乱收费,包括分解收费项目,擅自增加收费标准,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等。

(三)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监督

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消费意识,对医疗卫生服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觉悟等因素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参加者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过度医疗消费和超前医疗消费

在合作医疗中,过度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过度利用卫生服务,主要反映在要求医生多检查、多开药;超前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利用"高档"医疗服务,即常规检查可以确诊的,非用高精尖设备不可,基本药物能解决的要用非基本药物。对这两类消费行为通过建立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制订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等措施加以控制。

2.为他人开药和借证他人就诊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谁参加合作医疗,谁才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资格。合作医疗参加者为他人开药或借证给他人(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人)使用,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对其他合作医疗参加者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应通过监督加以控制。

(四)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步骤

为获得较好的监督效果,应在监督过程中按一定程序来实施监督。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过程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纠正偏差。

1、制订监督计划

制订监督计划,是实施监督的关键步骤之一,没有一个明确、完整的监督计划,是难于达到监督目的的。

(1)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标准。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是: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参加者,这三者构成合作医疗监督的客体。监督标准是实施合作医疗监督的依据,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监督标准一般可根据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合作医疗的目标提出监督标准。

监督标准可以是:

(1)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到位;

(2)合作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3)收支 平衡;

(4)资金筹集符合筹资原则;

(5)补偿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6)报销手续齐全,经严格审批;

(7)合作医疗明细登记表、月报表属实;

(8)用药范围末超过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9)转诊经批准,有转诊证明;

(10)帐目公开。

2.确定监督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关键点:由于合作医疗监督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在实施监督中,监督人员不可能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活动过程的每一细节上,而是要抓住关键性的问题,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这可称之为选择关键点。

在合作医疗监督中,关键点是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卫生服务供方。合作医疗资金管好用好,合理支付与补偿,保持收支平衡等,才可使合作医疗长足、稳步发展;卫生服务供方服务质量好、效率高,自觉控制医药费用,才可使农民受益,同时卫生机构本身也得到发展。

2、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计划一经制定,就要付诸实施,监督组织根据监督计划来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保证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和正常运转。

实施监督检查,常用的方法有:

(1)工作检查;

(2)统计报表的监测和分析;

(3)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

(4)专项调查;

(5)召开座谈会;

(6)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纠正偏差

通过对合作医疗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订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以保证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

产生偏差的原因可能是:决策失误,制定的合作医疗目标或方案不符合客观实际;计划执行不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末认真履行职责;用人不当;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协调力度不够等等。应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

在纠正偏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监督组织只具有监督权,而没有纠正偏差的行政干预权。

监督组织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但措施是否被采纳,还在于同级政府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无权采取纠正措施。

(2)信息反馈的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主要有两种途径来反映,一是及时反馈给同级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和修正;二是反馈给同级或上级政府,必要时由政府采取行政干预。对违法事件可报请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五)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1.民主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开辟各种投诉途径(设立投诉箱、投诉接待站等)、经常主动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合作医疗、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完全公开、透明,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努力地改进工作,确保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制度监督

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提供的监督管理。

3.自身监督

(1)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2)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7)

2、通辽市科左后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

2.1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覆盖。科左后旗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12月1日起试运行,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逐年增加,参合率也不断的提高。

2.2农民的医疗利用率明显提高。2008年至2012年科左后旗获得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累计45257人次,住院费用补偿累计达到7850.14万元,到2012年,住院补偿率从2008年的39.15%提高到了48.23%,门诊结报人次由2008年的11969人次提高到2012年的151738人次,提高了52.71%。由此可见,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基本平稳。2009年至2012年科左后旗获得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累计45257人次,住院费用补偿累计达到7850.14万元,到2010年,住院补偿率从2008年的39.15%提高到了48.23%,门诊结报人次由2008年的11969人次提高到2010年的151738人次,提高了52.71%。

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农民的普遍认可。在科左后旗合作医疗实施初期,由于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影响了农民长期坚持对该制度的信心。

3、通辽市科左后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存在问题

3.1筹资和补偿水平偏低。总体筹资角度看,各级财政投入情况相当可观,人均计算每个农民得到的补偿很低,而且是以住院补偿为主要补偿模式。2010年至2012年科左后旗每个农民得到的补偿分别是0.0418万元、0.0418万元、0.0624万元(已经扣除了5%的风险费用)。2010年和2011年的各级财政补助没有变化。科左后旗的补偿比例并没有随着农民对医疗卫生需要的上涨而提高,更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2010年至2012年科左后旗合作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没有变化,并对普通门诊没有任何补偿。

3.2基金管理不严。基金管理不严是无法抵御基金运行风险的,从科左后旗基金运行情况看:一方面,旗财政局压力太大,无法及时划拨资金,从而使地方补助出现“空转”现象,难以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能及时、足额的享受补偿金,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的运行。2009年、2010年科左后旗合作医疗补偿水平比较低,结余的基金相对也较多,2009年的年终的结余率达到14.2%。2010年提高了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年终基金出现亏损,但是2009年和2010年的结余基金累计为407.97万元,基本达到了基金收支平衡的目标。但是2010年和2011年的基金运行情况很不稳定,存在着较大的基金运行风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8)

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成了广大农民健康保障的依托。为了满足广大农民对健康的迫切要求,国家正在大力推行各项医疗改革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医保的差距,预计实行城乡基本医疗并轨运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管理措施让农民真真切切的从中受益,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保健的要求。

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管理的水平和措施都有待于提高和完善。由于新农合的参保对象是农民,农民的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情况又纷繁复杂。所以,在管理方面,相对城市医保要有一定难度。这就要求管理员要广博众彩,努力学习在这方面搞得好的省份的经验,同时又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活学活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相应的政策宣传并应用到位,提高农民对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度。

④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于提高。作为管理员,自身的硬件水平一定要与时俱进。对合作医疗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政策都要透彻的了解,掌握比较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条条款款都应有理有据。积极做好科学调研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简化报销流程,尽量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现实要求。同时,把这些先进的信息知识与技能,做成通俗易懂的科普小知识,在滚动字幕里不时的宣传播放。让农民能及时了解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及比例,做到心中有数。

⑤努力提升医院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质量。把握好总体政策的方向,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大力配合国家的卫生部门对医疗服务机构统筹管理的趋势,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依据国家对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实行全面配置和使用基本药品目录,强化并检查考核。控制报销比例到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所允许的人均费用与实报率的范围。

2医院对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管理

①入院实行首问负责制:由于地区的差异,各地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也各不相同,本院的起付线标准一直是全市最高点。当然,设置起付线的初衷是为了能更合理的利用资源,让有限的资源能充分利用到迫切需求的农民手中。介于这种高标准的起付线:1500元。比起所有的城市医保都高出许多。这样一个有明显差距的高门槛儿,无疑给我院的管理人员和报销人员带来了巨大压力。宣传资料随处都要要摆放是不用说的,接诊医生更要耐心的提醒病人,提前告知我院现行的农合起付线标准,让农民在入院时就有个心理准备。同时,医生要详细记录病人病例,细心审度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基本目录,以便于农民报销的需要。

②住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病人的入院手续时,及时的做好各方面的询问记录。详细的记录病人的联系方式,以确保报销时的信息准确无误。更便于管理部门的跟踪回访。

③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管,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进一步核实患者的身份。做好床头照的及时拍摄,并归入病例档案。以便相关工作人员能进一步的核实患者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杜绝违法套取医疗费用。

④提高服务质量,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各科室及时把一些有困难的住院患者的信息反馈到报销工作员手里,以便于报销员给予病人特殊的便利服务。必要时,亲临病房做上门服务指导。

3加强规范和提升医疗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有效的举措

①从点点滴滴做起,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医院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情况是起付线高!为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我们从提高比例上入手,尽量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中蒙医、药的部分,让补偿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使用低值耗材,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花销的总额度。时时刻刻能想着,“怎样才能提高农合患者的补偿比例”,力求控制好人均费用与实报率。

②利用好仅新农合报销政策独有的优厚政策。“住院当日在门诊的检查费用,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只要是有助于提高报销比例的政策,都要宣传到位。接诊室、住院部、各科室,只要是患者能接触到的地方,都要有明确标示。避免患者因不知情而造成遗漏。

③报销处的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的帮助医务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巡查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检查报销员对住院病人的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我院的“五查五核实”制度:查病人、查病情、查病历、查处方、查清单儿。并及时办理留档,每月按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楼内的各种传媒设施上进行新闻、短讯的宣传与报道新农合的现行运行情况。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金额是由医疗机构自己先垫付补偿后,再逐月向卫生局申请拨付。为了能保障已经垫付出去的款项能准确无误的入账,报销员、稽核员都应让账目调理分明,保证收入与支出都能账账相符。避免出现滞留、截留或挪用等现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9)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公共卫生体制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制度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推行的深入,政府在履行责任时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鉴于此,本文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政府的责任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相关机构和专家们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政府履行职责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推行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切实地解决了农民的许多难题,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基金筹集及管理机制不健全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是基础,管理监督是关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基金挪用、合作医疗资金使用不公平、失信于民是40多年的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个沉痛教训。

2.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滞后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政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规章制度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并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仍滞后于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瓶颈。

3.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除了农民向个人账户缴费外,各级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补偿。然而,从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很低。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

4.政府对农民的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存在着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民对这一新型制度缺乏了解而不愿参保,影响了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认识。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内容不够详细,存在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经办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另外,有的农民由于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超过补偿期限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本可以得到补偿而没有得到补偿,引起农民对制度的不满。

三、建议措施

1.科学立法保障制度实施

我国已具备了加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许多有利条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完善市场经济,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发展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及其法制建设。因此,我们应不失时机,积极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进程。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人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至少应尽快以中央立法来指导地方立法。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务院、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但这种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行政立法繁多而缺少人大立法无法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难以避免部门利益分割给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置的障碍。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阶段。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其基金的筹集应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这样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同时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使参保农民得到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首先,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要由现在的完全缺位或半到位转变为真正的全面到位,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投入。其次,对“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扶持”的建制原则做适当变更,建议实行“政府投入占主导,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建制原则,使政府投入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最后,应强调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的投入,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尤其是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三起三落”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感情,现阶段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还在犹疑观望。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的内在基础是农民的意识接受或心理认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农民从对过去合作医疗的意识转化为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新意识,意味着农民对过去的合作医疗的心理、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的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在中国,政府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只有政府在农村医疗事业中发挥作用,才能改变农村医疗事业的落后状态,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政府负起责任,才能使这项利民的制度顺利推进。通过事实的调查和详细的论证,我认为政府必须做好监督管理,科学地立法,从财政上充分支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才能切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能使广大农民获得真正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起万.试论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角色定位[J].甘肃农业,200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定为农村医改的突破口,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三农问题”中,最重要的还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改善和提高亿万农民的教育和健康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的是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求的理论分析

(一)影响农户参保的因素分析

对于农户来说,影响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客观环境因素大体可以分三个层面的因素:即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微观环境等因素。

1.影响农户参保的宏观环境因素分析

宏观环境对农户的影响,所处地区的政策状况、文化特征、经济实力、思想意识、基础设施等宏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在政策状况好的、文化趋新型或开放型、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区往往是农户参保意识和参保率高的地区。

2.影响农户参保的中观环境因素分析

中观层面主要指农户所属社区对农户参合造成的影响因素,如社区特征、社区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由于历史影响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行为特征等因素。中观层面还是属于社会属性的范畴,表明个人在作为特定阶层或阶级时所具有该阶层或阶级的一般性特征。

3.影响农户参保的微观环境因素分析

微观层面主要指与农户个人特征相联系的参保的原因,农户的年龄、工作性质以及家庭资产状况(收入结构、支出结构等)、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客观实际与主观判断)、健康风险意识等。

(二)从农户角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求进行的决策模型分析

在分析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否的决策行为时,假定农户是经济理性人。本文从保险经济学对农户参保与否进行理论分析。本文引进R-S模型,不同于R-S模型的是=++,为生病时的固定损失。为农户生病就医可能,为生病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之后,在领取补偿金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成本,为农户选择的医疗服务所需的支出,,=0表示不就医,=1时表示肯定就医。是农户支付的参合费用,生病时,获得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为农户选择的医疗服务所需的支出,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补助比例,其中=表示参保农户的获保收益。表示不生病失的收入水平,表示生病时的收入水平,那么个人的期望效用为:

(1)

其中U′0,U″0,因为个人是风险规避的。分别为农户的疾病风险,医疗习惯(以医疗服务选择表示),就医可能,风险态度;个人的不同特征分别用表示,i=H,L。H 表示高,L表示低。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期望效用为:

(2)

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的期望效用为:

(3)

当农户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式分散疾病风险的效用等于农户自己分散疾病风险的效用时,即

(4)

农户才会考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分散疾病风险,所以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条件是:

上式表明只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带来的期望效用大于未参保的期望效用,农户就会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分散风险。

二、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

(一)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为农民广泛认知

在2003年以后,全国各省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战略布置,积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经济发达的沿海省市到内陆地区,都在有序有效地实施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并且掀起了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高潮。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知晓率达98.8%。由于知晓率是任何一项制度(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是这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心理基础,达到如此高的知晓率表明,这项制度已然在全国深入人心。

(二)农民认可当地的乡村医疗机构

乡村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络中最底层的医疗机构,它直接面对农民的医疗需求,是最前端的医疗服务系统。中国大多数的人是居住在农村,对于这项制度而言,最主要的医疗需求在中国广大农村,所以,农民对当地的乡村医疗机构的认可程度是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

调查表明:95.9%的农民看病首选乡村医院。被调查的农户中,有56.6%的农户首选村合作医疗卫生室,有39.3%的农户患病后首选乡镇卫生院,1.2%的农户首选县城医院,2.9%的农户首选个体医生。“您家庭人员若身体不适而不去看病”的选项为“零”。

(三)政府筹集资金60%和受到保险补偿的农民超过20%

大量研究表明,制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结构。还有,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效率必将继续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在这次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结构中,60%的资金来自于各级政府,20%的资金来源是有农户来负担, 20%的资金是来源于社会公益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45-02

一、 背景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 “新型”是相对于旧的合作医疗制度而言;“农村”是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而言;“合作”是相对于自助而言,体现了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使农民在互助过程中获得自助。“医疗”是相对于养老、失业、工伤等项目而言的;“制度”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的、有一定强制性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②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重点和主要措施。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家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6月30日,共2429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占全国总数的84.87%,参合人口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③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扩大了覆盖面,而且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更好地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满足农民的需要。但是,在制度推广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筹资困难,制度的稳定性、可持续性的脆弱,管理监督的弊病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做了很多研究,以期取得较好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对中国新农合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评估报告,分别指出了新农合医疗提供、组织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目标人群对新农合和基本医疗服务利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对策。但是,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没有强制性的制度立法规范约束的后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必要性探讨

(一)法律的特点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具有硬性的规范性,即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的试点发展,已经逐步规范为一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应该上升到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的层次,才更有利于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工业化国家的先例也告诉我们,立法先行是保障制度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必然选择,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不会出现人治社会通有的朝令夕改现象。

(二)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立法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

1.从户籍统计来说,我国乡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1994年以后,我国乡村人口数量在逐步下降,但无论是绝对人口数还是相对比重数都还很庞大。截至2005年,还有57.01%的乡村户籍人口④。

2.从就业领域来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仍占总就业人员的很大比重。到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比重仍达64.3%④,不仅高40.8%的世界平均水平和50.7%的亚洲平均水平,也高于非洲国家平均农业人口比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2004年世界平均农业从业人员是40.8%,而我国同期的农业从业人员比重为64.8%,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⑤。

3.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及医疗消费支出有很大的差距。1992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绝对数之差为1 242.6元,2005年,同指标绝对数之差增加到7 238.1元。同时期,城市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36.7,农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45.5,后者明显高于前者,这也反映出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于市民来说较差。另外,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支出为600.85元,同期,农村居民平均的个人医疗保健支出为168.09元①。

综合以上三方面论据,中国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特点,并且短期内这种状况不会有彻底改变,因此,不可能在近期实现城乡医疗体系的一体化,也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会是一项长期的医疗保障事业。所以,立法来保证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必要的。

(三)农村居民的生存现状,需要有法律约束合理的制度为其提供医疗保障

1990年以来,农民的医疗保健支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大。到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47.23%,证明农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小康是一种极其脆弱的小康,农村中并不乏“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案例。原因不言而喻,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对于昂贵的并且不断上涨的医疗产品供应价格来说太微不足道,对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尚且难以克服的医疗风险,农民又如何克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要求立法从根本上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保证制度畅通运行

1.筹资渠道不畅、执行不顺利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式。由于大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能力脆弱不足以负担基金筹资需要,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上主要由农民缴费、中央拨款加地方各级政府补贴构成。

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1)农民不愿意缴费。(2)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不能及时下发、中央财政拨款迟迟不到位等等。当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新农合的补贴,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央和地方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实际到位148.5亿元②。要继续推进新农合的发展,只有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筹资来源的稳定性。

2.管理监督不到位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基本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在这些机构的组织构成方面却存在很大问题,并不是所有机构都依照中央要求吸收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由卫生部组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257个试点县(市、区)的调查发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审计部门人员组成,有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县比例只有63.4%,有大约23%的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中没有参合农民代表,农民的权益却没有农民来管理监督。以法的形式来规定农民加入委员会的权利显然是必须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可行性探讨

(一)我国加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举措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背景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了切实的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深入到了从政府到普通民众的各个群体中。尤其近年来,保障公民生存发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这一方面说明,中央政府对公民权益保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推动社会保障及应该作为其子项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

(二)立法主体和层次的多样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多重选择

我国现有的法律层次由高到低排列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等。就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来说,主要还停留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地方性法规的阶段。鉴于以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在多样性的选择中现阶段比较适合选择的立法层次应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法律稳定和权威,但至少可以保证合作医疗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有法可依。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取得的成效使其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有:(1)政府职责基本到位,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利用不断得到改善。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更加清楚,对合作医疗的利用率提高,尤其是在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住院率提高了52.7%。

(四)农民文化程度提高以及文化传媒的作用,农民的权益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渐觉醒、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文盲率呈快速下降态势,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文盲率只有6.72%。由此推及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必然也是呈提高的趋势。农民文化程度提高,当然有利于其对国家各项制度政策的理解。另外,现在发达的文化传媒,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使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中央以及地方发生的重大事件。在以上两个过程中,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深化是必然的。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的推广提供了群众基础。

四、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且可以进入立法程序。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要一点是“有法可依”。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社会组织、机构、成员提供了明确其在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守的权利义务地位的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理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参考文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R].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图书馆,2000.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国家统计局数据网[EB/OL].stats.省略/tjsj/ndsj/index.htm.

[5]卫生部网站[EB/OL].moh.省略/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