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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7:19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1)

论文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各国制定了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从而起到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找出对策,解决这些问题,而解决的方针应该是趋利避害,发挥TBT的有利一面,保持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妥善解决其不利的一面,将不利面减少到极致。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法规和标准;国际贸易;影响;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以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技术法规与标准、质量认证制度、标签和包装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环境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六个体系构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形式出现的TBT,和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用。TBT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还是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要素流动更集中的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TBT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TBT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因为他们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他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TBT的受害者则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壁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TBT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TBT减少。但是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实行TBT并不能使发达国家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同时,由于实行TBT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贸易 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TBT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决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TBT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TBT利用技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限制规定直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二、应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屏障 第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标准是解决各国TBT制定随意性的很好方法,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这一标准,并且要求成员国要基本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和制定自己的标准,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贸易标准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下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将TBT列入讨论重点议题之一,努力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建立国际统一的权威标准并通报各成员国,让他们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生产活动和国际贸易。同时在新的协议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以保持公平与平衡。 第二,对各国的TBT措施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在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后,各个成员国要严格遵守,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制定自己的TBT,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阻止进口,成员国要制定自己的额外技术标准,必须要向WTO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这一组织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允许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一国没有通过审议而胡乱制定标准,将让他们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甚至禁止国际贸易,以此来约束各成员国遵守。 第三,鼓励各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了,各国就要对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这才是摆脱TBT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技术较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值得重视,因为TBT的影响肯定对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TBT斗争中必定会具有优势而游刃有余。这就需要各国的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标准,适时调整,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出口的持续和扩大。如我国上海市的传统出口产品长毛绒玩具,在1980年国际玩具委员会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随后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技术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的情况下,上海市生产企业却不了解该标准,在阻燃、填料卫生、眼珠拉力强度等三项指标没有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出口量逐年下降。1980年出口599万美元,1981年降为458.2万 美元,1982年又降为414.5万美元。与此同时,南朝鲜出口增加到一亿美元,台湾增加到8,000万美元。从1982年起,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解决了上述三项指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产品质量指标全部达到国际玩具委员会的标准,出口量才大幅度地回升。1983年创汇700万美元,1984年达到1,000万美元。 第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协调方式打破TBT。这主要是指加强区域集团内部以及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减少TBT的影响,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打破TB T。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经济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适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其次,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TBT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加大双边合作力度,争取彼此承认各自有关机构的检验和认证,这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如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很便利美国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第五,各国建立自己的TBT信息系统,服务于生产商。各国应该建立自己的一套TBT信息系统,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TBT制定情况,并且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及时通过公报、网络等反馈给生产商,以减少因出口商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便利生产商根据这些TBT的规定来调整生产技术,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扩大产品的出口。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2)

现代经济学认为,商品生产不仅取决于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的数量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组合上述各种生产要素的技术。因为技术不仅可以节约稀缺的经济资源,同时在给定的要素规模条件下可以实现更大的产出和生产更多样化的产品。事实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早已肯定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影响,只不过当时强调的是“技术”的绩效——劳动生产率而已。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以俄克歇尔-奥林-萨缪尔森(H-O-S)为代表的新古典要素禀赋模型,其中尤以“新要素禀赋理论”、“贸易技术论”、“市场结构论”和“动态比较优势论”等为代表。

“新要素禀赋理论”与H-O-S模型的区别在于:其一,从“劳动”这一传统生产要素中分离出熟练劳动(即人力资本)和非熟练劳动。其二,将知识也视为一国的禀赋之一。通过研究和开发(R&D)产生的知识,既可以体现在劳动力上,也可以体现在资本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其隐含了一国在动态意义上可以创造比较优势的可能性。其三,将“技术”变量引入要素禀赋模型,如同传统的劳动和资本一样,强调创新对贸易模式的影响。技术变量主要借助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R&D支出水平和具体的创新数据来表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通过增加人力资本和R&D支出等新要素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但是没有触及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问题:首先,理论中没有彻底解决“技术”的待遇问题。因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将“技术”视为要素之一,但是既没有探讨高低技术能力共存以及相应地对相对生产力和相对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忽略了“技术”的动态特征。其次,“新要素禀赋理论”将生产要素看作是贸易流向的内生决定因素。事实上,资本、人力资本和知识等几乎所有的要素都是在不断变更着的,因此不能以静态的眼光将要素看作是一国固定的“禀赋”。

“贸易技术论”将技术差异视作贸易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波斯纳的“贸易技术差距模型”中,一国由于发现了某种新产品和新工序而获得了暂时的比较优势,直到其竞争对手具有了相应的创新模仿能力,创新国才会丧失这种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创新国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可以不断地通过新的创新取代被竞争对手模仿的旧创新,进而在各阶段始终保持比较优势。在海什和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中,假定一国在创新生产上具有优势,在商品生产的初期,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商品价格较高、产量较低,加上接近市场有助于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和进行相关的服务,生产在创新国进行;随着商品的成熟和标准化,价格下降、生产时间变长,商品生产可以转移到其他具有成本优势的国家;创新国继而可以生产另一种新产品。可见,无论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还是“产品周期理论”都认为创新国会出口新产品;都强调在引进一种新技术对产品生产定位影响中的时间的重要性;都认为新产品的生产和R&D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应该位于技术能力发达的国家。但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和“产品周期理论”忽略了以下两个事实:其一是时间,时间会使产品趋于标准化,增加成本的重要性;其二是技术扩散,技术扩散会提高外国生产新产品和模仿现有产品的能力。

“市场结构论”又被称之为“新贸易理论”,主要用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该理论不仅增加了对国际经济的需求方面的考虑,同时将有关的理论研究置于不完全竞争框架之下,强调了垄断力量、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性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市场结构论”对“技术”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其一,将“技术”视作产品差异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在布兰德和斯班瑟的模型中,“技术”是一国攫取垄断租金的一种策略性资源。

“动态比较优势论”强调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即知识)对比较优势的影响。在格罗斯曼和海尔普曼的模型中,将比较优势定义为R&D与制造相对效率的跨国差异。该模型的主要观点是:通过研究经验的积累促进R&D生产率的提高,从而获得比较优势,并借助规模收益递增而提高一国的增长率。克鲁格曼模型的结论也很相似:由于“边干边学”会增加知识的积累,因此比较优势是建立在学习的差异的基础之上的。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区分为三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新古典论,将比较优势置于一般均衡框架之中,对现有的贸易模式进行了要素禀赋上的解释:“新要素禀赋论”拓宽了生产要素的范畴,最终考虑了内生技术的动态意义。其二,从产业经济学中引申出来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市场结构论”,将诸如垄断力量和规模经济等不完全竞争特征引入国际经济学,而“市场结构论”和H-O-S模型从某种意义上看也不是必然矛盾的。其三,是那些既不能归入新古典理论、也没有被主流贸易理论吸收的学说。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新技术理论”认为“在出口绩效与R&D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虽然“新技术理论”将“技术”置于核心位置,但是仍然难以将“技术”融入新古典模型之中;同时也忽略了作为“技术”核心特征的那些来自于垄断力量和技术变化等的动态意义,坚持一国经济的专业化模式仍然呈中性增长。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熊比特关于创新的观点被结合到新贸易技术论之中:一方面,技术差距学说与技术进化论相结合,说明了技术差距对增长和专业化模式的动态含义;另一方面,技术的厂商特有性质和垄断力量与成功的创新相结合,用来解释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厂商维持技术优势的目的。

二、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一般影响

如上所述,当代的贸易理论认为,在从静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动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维系动态比较优势的关键。无论是对初始的贸易出口国、还是对初始的贸易进口国而言,都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方面,为了获得或维系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伴随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既能刺激初始创新国的再创新意识,也能削弱其比较优势。

国际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基础之一。因此,贸易出口国往往是某种技术领先的国家。国际贸易对于出口国,或现实世界中的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其一,在静态意义上,只有技术创新,才可能有新产品和新工艺,才能具备出口的潜力;因此,一国只有进行充分有效的技术创新,才能保持相应的比较优势,进而将这种创新优势体现在相应产品的净出口增长上。其二,如果信息对称的话,国际贸易会借助进口国的市场反馈促进商品输出国的技术改进,或带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三,在动态意义上,伴随国际贸易的展开,商品输出国的创新优势会随着各种技术扩散的发生逐渐消失。其效果无非是,要么放任自由,在特定技术创新逐渐消失的过程中丧失相应商品的净出口地位;要么改进技术或从事新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后者往往会达到刺激初始出口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效果。其四,出口国通过初始出口所获得的贸易利得也有助于增强其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因此,初始技术领先国在某种意义上讲,拥有一种“先发优势”。这种优势如果不被外界经济事件打断的话,对本国的技术创新而言,不仅能持续下去,有时极有可能出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虽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扩散,但是对于技术输出国而言,其输出的技术往往是次重要、次核心、次关键和次新的技术,其在本国的收益率已经明显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因此适时地将其出售并获得较好回报,对于新一轮的技术创新而言是一件好事。

倘若就技术落后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渠道:其一,国际商品贸易将新产品输入发展中国家的同时,给输入国带来了模仿生产的动机,而模仿生产的本质就是一种学习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溢出开始发生,输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有所增强。其二,由于输入商品的竞争力会影响到当地厂商的市场份额,国际贸易也会间接地刺激当地厂商的技术创新活动,以期达到抗衡的目的。其三,如果输入商品本身拥有相当的技术含量或技术诀窍,往往伴随国际贸易的是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由此技术创新会在不同程度上扩散到输入国。其四,在国际贸易的准备阶段,为了便于进口方了解产品的性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商品认知的差异,输出方会在一定限度内展示其产品的特性,由此导致技术创新的部分流失,一旦贸易谈判破灭,这种扩散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是技术创新扩散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不仅会对技术引进国的技术存量具有积极有效的影响,同时由于引进国的市场需求状况、人力资本、生产设备等等诸方面与输出国存在着的较大差距,因此会刺激引进国的“二次创新”或适应性创新。总之,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最终会增强输入国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而言,通过上述渠道积累的某种技术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原输入国不仅能减少对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进口依赖,而目。极有可能成为国际市场上相应的商品净供给者。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并改善了本国的技术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促使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三、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及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许可证贸易、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合作生产。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

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1、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

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比如,企业在引进技术项目时一般都要求附带的现场指导和培训计划,企业员工可以通过接受培训和技术应用的实践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所有隐含在企业员工身上的技术能力的加总就等于一国隐含的技术能力,也就是说,技术引进通过促使企业员工学习、掌握新技术而增强了一国的技术能力。反过来,这些技术能力又为发展中国家以后的技术引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技术创新奠定基础。

2、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企业具有创新意识,才会留意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并且投入充分的资源进行R&D活动,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收益;消费者具有创新意识,才可能接受创新产品,进而形成潜在的技术创新需求。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作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3)

现代经济学认为,商品生产不仅取决于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的数量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组合上述各种生产要素的技术。因为技术不仅可以节约稀缺的经济资源,同时在给定的要素规模条件下可以实现更大的产出和生产更多样化的产品。事实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早已肯定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影响,只不过当时强调的是“技术”的绩效——劳动生产率而已。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以俄克歇尔-奥林-萨缪尔森(H-O-S)为代表的新古典要素禀赋模型,其中尤以“新要素禀赋理论”、“贸易技术论”、“市场结构论”和“动态比较优势论”等为代表。

“新要素禀赋理论”与H-O-S模型的区别在于:其一,从“劳动”这一传统生产要素中分离出熟练劳动(即人力资本)和非熟练劳动。其二,将知识也视为一国的禀赋之一。通过研究和开发(R&D)产生的知识,既可以体现在劳动力上,也可以体现在资本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其隐含了一国在动态意义上可以创造比较优势的可能性。其三,将“技术”变量引入要素禀赋模型,如同传统的劳动和资本一样,强调创新对贸易模式的影响。技术变量主要借助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R&D支出水平和具体的创新数据来表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通过增加人力资本和R&D支出等新要素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但是没有触及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问题:首先,理论中没有彻底解决“技术”的待遇问题。因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将“技术”视为要素之一,但是既没有探讨高低技术能力共存以及相应地对相对生产力和相对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忽略了“技术”的动态特征。其次,“新要素禀赋理论”将生产要素看作是贸易流向的内生决定因素。事实上,资本、人力资本和知识等几乎所有的要素都是在不断变更着的,因此不能以静态的眼光将要素看作是一国固定的“禀赋”。

“贸易技术论”将技术差异视作贸易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波斯纳的“贸易技术差距模型”中,一国由于发现了某种新产品和新工序而获得了暂时的比较优势,直到其竞争对手具有了相应的创新模仿能力,创新国才会丧失这种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创新国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可以不断地通过新的创新取代被竞争对手模仿的旧创新,进而在各阶段始终保持比较优势。在海什和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中,假定一国在创新生产上具有优势,在商品生产的初期,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商品价格较高、产量较低,加上接近市场有助于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和进行相关的服务,生产在创新国进行;随着商品的成熟和标准化,价格下降、生产时间变长,商品生产可以转移到其他具有成本优势的国家;创新国继而可以生产另一种新产品。可见,无论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还是“产品周期理论”都认为创新国会出口新产品;都强调在引进一种新技术对产品生产定位影响中的时间的重要性;都认为新产品的生产和R&D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应该位于技术能力发达的国家。但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和“产品周期理论”忽略了以下两个事实:其一是时间,时间会使产品趋于标准化,增加成本的重要性;其二是技术扩散,技术扩散会提高外国生产新产品和模仿现有产品的能力。

“市场结构论”又被称之为“新贸易理论”,主要用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该理论不仅增加了对国际经济的需求方面的考虑,同时将有关的理论研究置于不完全竞争框架之下,强调了垄断力量、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性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市场结构论”对“技术”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其一,将“技术”视作产品差异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在布兰德和斯班瑟的模型中,“技术”是一国攫取垄断租金的一种策略性资源。

“动态比较优势论”强调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即知识)对比较优势的影响。在格罗斯曼和海尔普曼的模型中,将比较优势定义为R&D与制造相对效率的跨国差异。该模型的主要观点是:通过研究经验的积累促进R&D生产率的提高,从而获得比较优势,并借助规模收益递增而提高一国的增长率。克鲁格曼模型的结论也很相似:由于“边干边学”会增加知识的积累,因此比较优势是建立在学习的差异的基础之上的。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区分为三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新古典论,将比较优势置于一般均衡框架之中,对现有的贸易模式进行了要素禀赋上的解释:“新要素禀赋论”拓宽了生产要素的范畴,最终考虑了内生技术的动态意义。其二,从产业经济学中引申出来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市场结构论”,将诸如垄断力量和规模经济等不完全竞争特征引入国际经济学,而“市场结构论”和H-O-S模型从某种意义上看也不是必然矛盾的。其三,是那些既不能归入新古典理论、也没有被主流贸易理论吸收的学说。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新技术理论”认为“在出口绩效与R&D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虽然“新技术理论”将“技术”置于核心位置,但是仍然难以将“技术”融入新古典模型之中;同时也忽略了作为“技术”核心特征的那些来自于垄断力量和技术变化等的动态意义,坚持一国经济的专业化模式仍然呈中性增长。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熊比特关于创新的观点被结合到新贸易技术论之中:一方面,技术差距学说与技术进化论相结合,说明了技术差距对增长和专业化模式的动态含义;另一方面,技术的厂商特有性质和垄断力量与成功的创新相结合,用来解释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厂商维持技术优势的目的。

二、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一般影响

如上所述,当代的贸易理论认为,在从静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动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维系动态比较优势的关键。无论是对初始的贸易出口国、还是对初始的贸易进口国而言,都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方面,为了获得或维系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伴随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既能刺激初始创新国的再创新意识,也能削弱其比较优势。

国际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基础之一。因此,贸易出口国往往是某种技术领先的国家。国际贸易对于出口国,或现实世界中的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其一,在静态意义上,只有技术创新,才可能有新产品和新工艺,才能具备出口的潜力;因此,一国只有进行充分有效的技术创新,才能保持相应的比较优势,进而将这种创新优势体现在相应产品的净出口增长上。其二,如果信息对称的话,国际贸易会借助进口国的市场反馈促进商品输出国的技术改进,或带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三,在动态意义上,伴随国际贸易的展开,商品输出国的创新优势会随着各种技术扩散的发生逐渐消失。其效果无非是,要么放任自由,在特定技术创新逐渐消失的过程中丧失相应商品的净出口地位;要么改进技术或从事新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后者往往会达到刺激初始出口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效果。其四,出口国通过初始出口所获得的贸易利得也有助于增强其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因此,初始技术领先国在某种意义上讲,拥有一种“先发优势”。这种优势如果不被外界经济事件打断的话,对本国的技术创新而言,不仅能持续下去,有时极有可能出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虽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扩散,但是对于技术输出国而言,其输出的技术往往是次重要、次核心、次关键和次新的技术,其在本国的收益率已经明显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因此适时地将其出售并获得较好回报,对于新一轮的技术创新而言是一件好事。

倘若就技术落后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渠道:其一,国际商品贸易将新产品输入发展中国家的同时,给输入国带来了模仿生产的动机,而模仿生产的本质就是一种学习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溢出开始发生,输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有所增强。其二,由于输入商品的竞争力会影响到当地厂商的市场份额,国际贸易也会间接地刺激当地厂商的技术创新活动,以期达到抗衡的目的。其三,如果输入商品本身拥有相当的技术含量或技术诀窍,往往伴随国际贸易的是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由此技术创新会在不同程度上扩散到输入国。其四,在国际贸易的准备阶段,为了便于进口方了解产品的性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商品认知的差异,输出方会在一定限度内展示其产品的特性,由此导致技术创新的部分流失,一旦贸易谈判破灭,这种扩散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是技术创新扩散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不仅会对技术引进国的技术存量具有积极有效的影响,同时由于引进国的市场需求状况、人力资本、生产设备等等诸方面与输出国存在着的较大差距,因此会刺激引进国的“二次创新”或适应性创新。总之,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最终会增强输入国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而言,通过上述渠道积累的某种技术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原输入国不仅能减少对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进口依赖,而目。极有可能成为国际市场上相应的商品净供给者。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并改善了本国的技术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促使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三、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及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许可证贸易、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合作生产。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

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1、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

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比如,企业在引进技术项目时一般都要求附带的现场指导和培训计划,企业员工可以通过接受培训和技术应用的实践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所有隐含在企业员工身上的技术能力的加总就等于一国隐含的技术能力,也就是说,技术引进通过促使企业员工学习、掌握新技术而增强了一国的技术能力。反过来,这些技术能力又为发展中国家以后的技术引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技术创新奠定基础。

2、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企业具有创新意识,才会留意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并且投入充分的资源进行R&D活动,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收益;消费者具有创新意识,才可能接受创新产品,进而形成潜在的技术创新需求。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作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4)

1 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据有关部门调查,至2006年底,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几乎都遇到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和障碍,每年大约有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最为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事实证明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就仍然很大。

(1)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国外越筑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的技术性壁垒面前,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市场迅速萎缩,甚至被挡在进口国的国门之外。

(2)对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出口成本,使出口国产品的竞争力下降,或者因为延误时机而失去市场机会。

(3)由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往往使我国一些经验不足的出口企业应付不及,被动地陷入贸易纠纷,致使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被扣留、查封甚至销毁。而且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需要取得该国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志。

2 我国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2.1 政府应建立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大困难是“信息不灵”、信息“渠道不畅”、得不到针对性的有效的咨询服务等。

具体建立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真正形成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系统,政府作为建立机制的发起方,应主动承担整个预警机制的协调规划工作,同时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建立起为出口企业服务的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和完善预警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一套有效的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

(3)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国外的TBT系统,按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信息,建立相应的TBT信息中心和信息数据库;四是建立高效的TBT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预警信息。通过对TBT问题的认真研究,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寻求我国商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切入点。

(1)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

我国应针对已加入WTO的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法规和技术体系,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为贸易技术法规建设的重点,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

(2)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动标准化。

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设置了一些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我国为了达到其市场准入标准,导致生产、加工成本大大增加,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我国建立技术贸易保护体系,维护国家利益,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为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①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特别是ISO 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体系标准认证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成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国内企业积极迈向国际市场,与国际环境接轨,不仅能给本国技术、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更加便利,也更容易了解国外市场需求,打破贸易技术壁垒。

②适应我国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我国标准结构。我国目前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化体系,改变了无标生产的状况。

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的活动。WTO要求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参与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争取主动权,特别是争取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工 艺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变化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并推荐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2 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企业应该和政府紧密配合,制定企业的应对之策。面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和TBT协议的要求,熟悉目标市场的有关规则和标准。企业要从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获益,就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强化标准意识。企业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是否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及贸易对象国的认证,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采用国际标准是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在出口企业中己形成一种共识。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把与企业出口商品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标准中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穿透对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建立适应质量管理科学和环保所要求的清洁生产需要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能经得起国际上各类认证的考验,通过贸易伙伴国的各种检验和要求,积极推行ISO9000族、ISO14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和环保体系标准及注册认证。

 最后,在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同时,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5)

[摘 要] 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该技术商业价值的重要基础和交易前提,因而,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保密问题经常成为交易成败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专有技术特质的基础上,探讨了专有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方式,以及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交易双方如何在保密问题上建立互信等问题。文章还从宏观的角度,评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专有技术 秘密性 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体系,由三个国际组织管理,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莫过于TRIPS协定的出台,因为该协定第一次把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并使后者成为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则就构成对美方公司的违约或侵权。由于双方在保密问题上互不相让,磋商无果而终。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专有技术保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为何保密问题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如此重要?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增进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的互信以利贸易的顺利进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专有技术的特质作扼要介绍。 二、专有技术的涵义及其秘密性特征 “专有技术”译自英文“know ~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其法律定义,迄今也不统一。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 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包括(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盖了专有技术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以秘密性为重要要件、事实上占有而又未取得专利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技术。由于未申请专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来维护其对技术的专有权,因为一旦被公开,该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其商业价值随之 丧失。有鉴于此,国际上成功的企业无不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特别重视。美国斯诺敦公司总裁桑德拉?斯诺敦女士在她的《全球优势---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场取胜》一书中,论述了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稳定化、规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上百年,其对配方实行的“限定知悉范围”原则是关键。对于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料,公司总部的三个高级职员各管一样,而且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两样配料是什么。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1.法律保护 据统计,国际技术贸易总量中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许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专有技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不象专利那样直接申请法律保护,这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不公平致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行为”,主张“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损害他方的行为来牟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立法价值。迄今,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已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展开。 (1)知识产权国际协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普遍认为,TRIPS中有关“未披露信息”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其中涵括了专有技术的法律特点,可以说是对专有技术持有人的权利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予以保护。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条款的内容,只是将“未披露信息”换成了“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当竞争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侵犯商业秘密(secret information)”的解释与TRIPS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含义一致,显然,专有技术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该《示范法》尚未获得通过,但其作为示范法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3)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在多国集团分头努力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旨在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由于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未能在联合国贸发会第五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当时提出的10多份有关专有技术转让的文件,如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受让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评价指南》等,则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 (4)我国立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专有技术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2.自我保护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权利人利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救济手段维护权益。就专有技术而言,法律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非法获取的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发现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发现的,法律则不予禁止。这就给专有技术权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强技术秘密自我保护防止他人意外获得的问题。上文所述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众所周知,专有技术持有人之所以不将其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法保护,就是想通过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对该核心技术的独占,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其技术秘密,而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责任追究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方式 来实现的,其对侵权人的威慑力是可以预见和有限的,而受害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是无法预计和无限的。试想,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配方申请专利保护情况会怎样?势必:官司不断,耗时费力,损失巨大! (2)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专有技术贸易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对方进行调查。对于许可方(提供方)来说,需要对被许可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对方的信用等级比较低,那么即使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也应当谨慎从事。因为技术秘密具有“一旦公开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对方一旦获悉或泄密,技术秘密就不复存在。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对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许可方可以在对方作出保密保证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时应当采用确认书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确定下来。 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不论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互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专门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问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也陆续出台。另外,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又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论从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和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过,在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观念的转变、意识的强化需要有个过程。龙永图反思了长达15年的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代表的“激烈反应”,说了很深刻的一段话:“那时候,每当发达国家强调要保护环境和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很反感,知识产权90%都在你们跨国公司的手里,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你们吗?……但是这几年我们也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在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去创新,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现在大家都明白了。” 具体到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页),笔者认为,专有技术的保密比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保护对权利人更为重要,因为后三种权利处于公开状态,如果发生侵权,权利人不仅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继续行使权利从中获利,而专有技术的秘密一旦被泄露,则权利人只能靠追究违约方或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无法继续凭借其对专有技术的独占获得垄断利益。因此,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具有较强的卖方市场特征,受让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首先应当尊重对方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讲究商业诚信,保守对方的技术秘密,增加技术提供方的信任。当然,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受让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样重要,这方面的教训在我国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的过程中并不鲜见。反思上文那两个案例。例一中的中方当事人缺乏尊重他人技术秘密的法律意识;例二中的美方当事人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过高,使中方当事人面临高风险。归根结底,当事人未建立互信,彼此顾忌防范,是交易失败的首要原因。 总之,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中作为交易前提和基础的技术秘密,从小处看有利于促成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从大处看则关乎一个国家如何增强民众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及其衍生权利,同时又能促进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关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下,激励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创造比较优势。这在资源全球配置、生产国际分工、技术分布失衡,财富分配不均的当今国际经济秩序下,有着特别的现实意义。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6)

[摘 要] 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该技术商业价值的重要基础和交易前提,因而,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保密问题经常成为交易成败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专有技术特质的基础上,探讨了专有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方式,以及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交易双方如何在保密问题上建立互信等问题。文章还从宏观的角度,评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专有技术 秘密性 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体系,由三个国际组织管理,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莫过于TRIPS协定的出台,因为该协定第一次把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并使后者成为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则就构成对美方公司的违约或侵权。由于双方在保密问题上互不相让,磋商无果而终。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专有技术保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为何保密问题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如此重要?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增进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的互信以利贸易的顺利进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专有技术的特质作扼要介绍。 二、专有技术的涵义及其秘密性特征 “专有技术”译自英文“know ~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其法律定义,迄今也不统一。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 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包括(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盖了专有技术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以秘密性为重要要件、事实上占有而又未取得专利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技术。由于未申请专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来维护其对技术的专有权,因为一旦被公开,该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其商业价值随之 丧失。有鉴于此,国际上成功的企业无不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特别重视。美国斯诺敦公司总裁桑德拉?斯诺敦女士在她的《全球优势---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场取胜》一书中,论述了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稳定化、规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上百年,其对配方实行的“限定知悉范围”原则是关键。对于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料,公司总部的三个高级职员各管一样,而且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两样配料是什么。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1.法律保护 据统计,国际技术贸易总量中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许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专有技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不象专利那样直接申请法律保护,这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不公平致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行为”,主张“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损害他方的行为来牟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立法价值。迄今,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已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展开。 (1)知识产权国际协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普遍认为,TRIPS中有关“未披露信息”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其中涵括了专有技术的法律特点,可以说是对专有技术持有人的权利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予以保护。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条款的内容,只是将“未披露信息”换成了“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当竞争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侵犯商业秘密(secret information)”的解释与TRIPS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含义一致,显然,专有技术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该《示范法》尚未获得通过,但其作为示范法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3)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在多国集团分头努力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旨在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由于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未能在联合国贸发会第五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当时提出的10多份有关专有技术转让的文件,如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受让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评价指南》等,则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 (4)我国立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专有技术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2.自我保护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权利人利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救济手段维护权益。就专有技术而言,法律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非法获取的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发现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发现的,法律则不予禁止。这就给专有技术权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强技术秘密自我保护防止他人意外获得的问题。上文所述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众所周知,专有技术持有人之所以不将其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法保护,就是想通过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对该核心技术的独占,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其技术秘密,而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责任追究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方式 来实现的,其对侵权人的威慑力是可以预见和有限的,而受害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是无法预计和无限的。试想,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配方申请专利保护情况会怎样?势必:官司不断,耗时费力,损失巨大! (2)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专有技术贸易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对方进行调查。对于许可方(提供方)来说,需要对被许可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对方的信用等级比较低,那么即使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也应当谨慎从事。因为技术秘密具有“一旦公开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对方一旦获悉或泄密,技术秘密就不复存在。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对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许可方可以在对方作出保密保证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时应当采用确认书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确定下来。 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不论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互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专门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问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也陆续出台。另外,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又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论从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和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过,在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观念的转变、意识的强化需要有个过程。龙永图反思了长达15年的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代表的“激烈反应”,说了很深刻的一段话:“那时候,每当发达国家强调要保护环境和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很反感,知识产权90%都在你们跨国公司的手里,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你们吗?……但是这几年我们也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在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去创新,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现在大家都明白了。” 具体到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页),笔者认为,专有技术的保密比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保护对权利人更为重要,因为后三种权利处于公开状态,如果发生侵权,权利人不仅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继续行使权利从中获利,而专有技术的秘密一旦被泄露,则权利人只能靠追究违约方或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无法继续凭借其对专有技术的独占获得垄断利益。因此,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具有较强的卖方市场特征,受让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首先应当尊重对方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讲究商业诚信,保守对方的技术秘密,增加技术提供方的信任。当然,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受让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样重要,这方面的教训在我国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的过程中并不鲜见。反思上文那两个案例。例一中的中方当事人缺乏尊重他人技术秘密的法律意识;例二中的美方当事人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过高,使中方当事人面临高风险。归根结底,当事人未建立互信,彼此顾忌防范,是交易失败的首要原因。 总之,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中作为交易前提和基础的技术秘密,从小处看有利于促成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从大处看则关乎一个国家如何增强民众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及其衍生权利,同时又能促进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关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下,激励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创造比较优势。这在资源全球配置、生产国际分工、技术分布失衡,财富分配不均的当今国际经济秩序下,有着特别的现实意义。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7)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是指一国在对本国市场上流通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为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的评定程序及认证、认可制度、检验制度等与其它国家不一致所形成的影响,自由贸易的壁垒。壁垒从一个方面讲它也有正当的,WTO专门有一个关于贸易壁垒的协议,在这个协议中,明确的界定了什么样的壁垒,什么样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是不正当的,一般而言,凡国际公认的有正当动机,而采取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不论其施行者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将对其国内发展和国际贸易发挥积极作用,这是正当的壁垒。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个政策和措施还可以承担维护其国内社会经济稳定,营造必要的发展的空间,这样的一种任务,在这方面,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并成为世贸组织宗旨之一,这种技术性壁垒是正当的。如果不是出于正当动机,出于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以正当动机为名,故意曲解其实质,以进行贸易保护,甚至限制特定的国家,比如:中美贸易它针对一个特定的国家商品进出口而采取的有关正当措施,这都可以称为贸易技术壁垒,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科技的领先地位主导国际标准,这使他们都保持了在世界上的垄断、统治地位。他造成的世界经济格局往往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一种世界格局的非均衡特征。实际上,现在,贸易壁垒的主要实行者是发达国家,贸易技术性保护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展,传统观点认为它主要是与货物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等,现在普遍认为,它包括一切对进出口产品限制作用的标准、法规认证认可检验制度,涵盖了商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环保等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已恰似商品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方面,还延续到金融信息等产业。

当代国际贸易基本特征表现在传统贸易方式与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日益融合上,全球化市场正在逐步形成,技术因素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政府应该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国际贸易整体上遂步趋向自由化。由于发展水平的差异,由于利益的相互中突,贸易保护的政策和实践,事实上始终没有消失,贸易保护的形式已从关税措施为主发展到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这也是我们区分新旧贸易主义的根本牲,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出现双向发展的格局,一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降低,关税壁垒逐步在排除,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强化,其技术性保护措施也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技术性保护措施地位之所以要加强的直接原因,一个是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凭着他竞争的优势,比如技术水平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受到严重的限制,另外一方面,在技术性保护措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武器之后,WTO协议某些例外规定,给技术性保护措施滥用提供了法律借口,也使它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壁垒,我国应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首先我们应顺应国际潮流,加入WTO后,我们应取消许可证制度,进出数量限制等等,中美农业谈判里有一个承诺,这个承诺跟以前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另外一方面,要研究,要面对,应对这个问题,我们的传统产业现在增长乏力的情况,计算机、电子、通讯等新技术增长比较迅速,它主要要替代传统产业,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主导产业,这些产业要出去,它面对的技术性壁垒很强大。从我国目前现状看,成功的案例,比如:海尔冰箱,冰箱出口遇到阻力出不去,国外对氟的指标限制很严,我们国内冰箱出不去,海尔马上从国外引起最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不仅氟的指标达到你们要求的水平甚至还低,不仅冲破,还领先了这个标准,我们必须读懂它,总之,我们的应付措施很重要。

技术性壁垒的主要内容:

1、技术法规。

2、技术标准。

3、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4、合格评定质量认证程序。

5、商品的品种、规格、花色及其它外观要求。

6、计量单位制(英制、米制、公制)。

7、条形码标志,电子数据交换。

所以,许多壁垒是绕开主流从旁门找问题。

贸易技术壁垒发展的现状:

1、发达国家设置技术壁垒的状况:他们设备的技术壁垒很多,使许多国家防不胜防,多到不了解,不知道。严格、苛刻的标准,对你是这样,对自己不这样。还有专门针对某些国家、某些产品设置的壁垒。利用各国标准不一致性,灵活机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例如日本,以质量取胜,对产品质量要求很严格。

发达国家设置繁琐的认证制度,可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我国所面临的贸易技术壁垒:我国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二、三十年的差距,比如说农药残留量的问题,动植物检疫标准问题,很容易把你做掉了,服装也是这个问题,第二个特点是从一个流通领域扩展到产品生产、运输、包装等全过程。一些国家以此为借口,认为该产品生产、运输,甚至销售过程,不符合他的技术法规要求。

3、有些国家刻意对我们设置一些壁垒,针对我们设置过高标准,特定法规,对我国服装出口设定原产地规则等。

4、繁琐刻意认证,认可制度,检验程度,一方面使我们增加成本,造成我们竞争力下降,另一方面延误时机。

5、绿色贸易壁垒也正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越来越大影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联合国有关机构有个计算,就是我国每年大概有74亿美元出口产品,因为受到绿色壁垒不利影响而出不去,绿色壁垒主要表现在几方面,(1)制定严格环保技术法规,(2)实行绿色环境标志,比如德国绿色天使,日本生态标志,美国叫再生标志。这个标志所涵盖技术标准法规很高,中国还不一定做得到。(3)绿色包装,指出口产品的包装所达到的清洁化程度,绿色包装实行反绿色补贴,如我国一些大的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上要排出污染、解决清洁问题,但我们没有大量资金、没有先进的技术,可能政府相应对做一些绿色补贴,政府给一些资金,让你对整个过程的清洁化,国外以这个为理由,说你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那么你这种产品我不能要,你不属于自由竞争。

我们国家面对绿色壁垒主要特点有这几个方面。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8)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技术标准已被公认为是建立技术壁垒、抢占国际市场的利器,是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手 段,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标准化浅析。

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关税大幅度降低,关税壁垒将逐渐让位于非关 税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技术壁垒,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所以,为应对我国加入 WTO 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在这两方面受到比较大的影响,造成的损失达到170亿美元,占出口额的5.2%。其中欧盟、日本、美国对我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很大一部分。从实际现状可以看出,在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上我国企业受到的限制很大。

1.据统计分析,中国的科技竞争力在51个国家中排名第32位,在2000万人口以上的27个国家中排名第13位。也就是说,中国科技竞争力 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统计显示,在质量认证体系上,美国已经建立了55种质量认证体系,日本则有25种,欧盟已统了9种。在国际标准的采用方 面,20世纪80初,美、英、法、德等国家的国际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就已达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 (1SO)和国际电工组织(1EC)的标准,而在我国,据统计19744项国家标准中,只有8628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率仅为 43.7%。另外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来看,几乎都被发达国家控制了,在ISO和IEC的992个专门委员会中,仅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日本五个国 家就占据了62%的干事国席位,而我国仅仅是其中五个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干事国。没有技术,参与不了标准的制订,当然只能受制于人被动地接受标准,标 准达不到,就只能被其他国家堂而皇之地拒之门外。

2.我国很多企业由于过去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之下,对标准化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专门从事技术标准的研究人员,而只是在 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才亡羊补牢。由于企业对标准战略的参与度不够,在我们国家缺乏起牵头作用的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导致政府不得不出面制定强制性标 准。我们知道,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联度相对于企业与市场来说是薄弱的,该强制性标准可能会与市场脱钩,而且通常政府机构关注的都是国内市场而非国外市场, 这样一来,强制性标准超过自愿性标准,与国际标准联系不紧密,对于行业发展来说都很不利。而从国外标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经验来看,在处理标准和技术法规 关系方面,目前以欧盟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下述立法模式,即技术法规仅规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参见WTO/TBT确定的有关 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的基本要求,而所涉及的技术细节则通过指示性引用标准来解决;在没有适用的标准的情况下,法规机构委托标准机构制定相应的标准供 法规所用。这种模式使技术法规和标准紧密联系起来,使标准和技术法规形成了一个统一、严密和灵活的体系,既保证了对于有关方面(例如,一般安全问题)的基 本保护要求,又给了技术发展的自由度。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9)

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由于它具有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点,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技术壁垒已成为现代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障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引发现代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根源之一。 一、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限制作用。 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需求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做产品检测一定要到美国、欧盟等相关实验室做,因为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美国、欧盟不承认。(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2、技术壁垒的特点。(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 二、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拥有雄厚的实力,因此也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 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如欧盟从1996年下半年起全面禁止使用偶氮染料,迫使我国104种纺织品和服装退出欧盟市场。许多发达国家采用各种形式的技术壁垒,使我国的出口市场大大缩小,出口数额骤减。 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从横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医药产品等众多类别;从纵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多个环节。数据显示,仅1997年一年因技术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总值就高达6700万美元。1997年至2000年间,因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而受阻的出口产品总值达700亿美元,几乎占了我国出口总额的25%。 我国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由于受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节能、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8年就有2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在纺织品服装出口方面,由于欧美、日本等国和地区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法规不仅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有严格限制,而且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影响出口近80亿美元。在农产品方面,我国正是一些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卫生和检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使我国向日本的大米出口严重受阻。茶叶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商品,近些年,欧盟对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2000年7月1日,欧盟执行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检测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国茶叶的出口。我国的玩具出口也屡遭挫折。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1999/8151EC指令,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磷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指令直接影响我国每年4亿美元的欧盟玩具出口。据悉,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正着手制定法令,对PVC玩具加以限制。而我国玩具近一半出口美国,其中含PVC的玩具至少有10亿美元。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不易获得,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力而贻误成交时机。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推迟交货,条件十分不利,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如1998年,美、加、英、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包装成本20%左右。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 本。一些国家实施了基于本国标准的质量认证制度,能否获得认证往往成为贸易的必要条件,特别是电工领域,如美国的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等。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三、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由于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加入WTO之后,贸易技术壁垒仍然会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巨大障碍。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需理解建立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性、对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性、对新产品占领国内外市场的重要作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能有效去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目前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为保护环境制订的一些国际公约;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对于由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结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部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积极加入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并与有关国家、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技术标准及评定方面的协议或协定,以方便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商品流通。 4、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障碍较小,但对区外产品的技术壁垒越来越严。对此,很多国家实施了经营战略大调整,从沿袭已久的“贸易立国”逐步转向“海外投资立国”。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出口企业借鉴。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将技术壁垒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收稿日期:2002-09-05【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10)

【关键词】

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自主创新

很久以前,索洛模型等经济增长理论就已论证技术引进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对一国经济增长至关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不断推进,国际技术贸易规模不断扩大,重要性也日益提高。进入21世纪,我国着力进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重点推进集约化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力进行技术引进和革新,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地位也日益显现。截至2012年,我国技术贸易额达到736亿美元,较1978年的整体技术贸易额36亿美元,增长了19.7倍,并实现了从单一引进设备向引进专业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新转变,逐渐融入国际技术贸易大市场中。学者们以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趋势和方式等角度,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本文试图整理已有的国际技术贸易相关研究,以期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分析思路。

1 “国际技术贸易”定义的研究

国内对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研究。《市场经济百科全书》中定义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对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交换行为”。朱东耀(2005)[1]认为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属于服务贸易;含有创新技术的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则属于商品贸易;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之间进行着大量的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方面的交易。因此,他认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国际直接投资融为一体,依托着国际贸易的各种渠道和形式发展,并为国际贸易增添新的内容和活力。苗月新[2]按技术的公开与否,将国际技术贸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一定时期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等;另一类则是不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外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权地标记等。美国哈佛大学的洛杉布尔姆认为:国际技术贸易是技术在新的国家环境下被获得、开发和利用的过程,是一种技术与涉外环境相互关系的体现。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技术国际收支手册》(TBP Manual 1990)[3]中明确指出:技术贸易是技术国际收支的核心内容。国际技术贸易包括“无形技术贸易”、“商标、设计、图样的交易”、“带有技术内容的服务”以及“在国外进行的或资助来自国外的工业R&D”。其中无形技术贸易又包括专利的买卖或许可证、非专利发明的销售或购买、以及非专利技术诀窍的销售或购买。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技术贸易是以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交织并发展起来的,其交易标的物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新型贸易方式,其贸易方式主要包括专利权的买卖、技术许可证等。

2 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基础

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探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我们能从中找出一点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基础。之后的需求-资源关系理论、技术要素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都开始对国际技术贸易有所涉及,并着手对技术进行独立研究。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产生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生产的技术越是先进、生产的条件越好的商品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越少,该商品也就越具有价格优势。鉴于此,市场参与者都会积极主动地研发新技术,以此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若市场有合适的技术可以购买,且其价格低于自己研发所需要的费用,那么技术贸易就产生了。比较成本理论认为,不同国家研制开发技术的条件存在区别,技术产品的相对成本也存在高低之分,故一个国家从发达国家购买技术的同时也向不发达国家输出了技术,这一理论奠定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客观依据。根据赫克歇尔和俄林,技术知识是一种要素禀赋,每个国家都应该充分利用其相对丰富的要素进行生产和出口,进口稀缺的要素产品。因此,每个国家都应该出口其掌握了技术的产品,进口其没有掌握的技术的产品。美国学者波斯纳和哈夫鲍尔认为,技术先进的国家由于其技术上的优势会使其在该产品的生产上保持一段时间的垄断地位,从而形成了技术差距。由于技术的模仿效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这一段时间内,关于该技术产品的贸易便产生了。日本人斋藤优认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国内和与之有经济交往的国家的需求以及与资源的制约,如果资源不能满足需求,就会产生技术革新,也形成国际技术转移的动力。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动机的研究,曼斯菲尔德认为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技术转让和直接投资上进行选择:如果跨国公司在生产要素上有保障,出口又能获得较大利润的情况下,一般会倾向于直接投资;只有在国外市场较小、目标市场国不具备投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会选择技术转让。英国经济学家邓宁则认为一国的经济活动由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移和货物贸易构成,要想考察国际技术转移的动机,就必须将三者结合起来分析提出“三优势”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国际技术转移的动机的“三优势”包括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以及区位优势。所有权优势是指国外企业没有的、本公司所有的技术、商标所有权优势以及规模经济等优势;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内部运用所有权优势,实现技术转移内部化、消除交易成本的能力;区位优势则指东道国所拥有的要素享赋、市场以及政策优势。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内部优势以及东道国区位优势不明显,企业就会倾向于进行技术转移。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转让机制的研究,根据上述的技术差距理论,随着其他模仿国加大对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模仿生产,技术创新国的技术领先优势便会逐渐丧失。为了延长技术的生命周期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技术创新国会通过技术许可和投资等方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模仿国则通过自行研究或技术引进等方式掌握该生产技术,从而实现技术产局缩小甚至消失。美国经济学家费农认为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三个阶段:产品开发阶段、产品成熟阶段和产品标准化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产品的要素密集度不同,生产该产品的优势也随之从科技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再到劳动力密集型将进行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技术领先国开发新技术产品并占领国内市场,继而向外出口,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大,然后技术产品出口又逐渐减少,最后该技术产品的创新国从国外进口。这样,该技术在技术创新国结束它的生命周期。但由于技术产品的输出,资本和技术也在输出,技术从而由技术创新国转移到另一国,这样该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开始了其新的生命周期。

综上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是伴随着商品贸易,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比较优势、赫克歇尔和俄林资源禀赋等理论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分别阐述了国际技术贸易理论产生的原因、国际技术贸易运作机制。

3 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发展作用的研究

国内研究学者围绕国际技术贸易与技术进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关系以及技术引进与工业技术进步的关系等。周斌、李辉娥(2000)[4]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上海市技术引进项目的宏观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研究表明技术引进提高了上海的工业技术水平,促进了技术进步。成蓉(2002)[5]认为技术引进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技术引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田楠(2005)[6]测算出了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之间有显著的较强正向作用关联性。

上述研究都表明技术引进对技术进步都存在正向影响。而陈国宏(2001)[7]等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法验证了短期内,技术引进是我国工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原因,但不存在长期内则同向关系。李光泗、徐翔(2006)[8]对1990-2004年江苏省的数据研究表明:江苏省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呈现负相关,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正向影响;而自主创新投入对江苏省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作用;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投入与技术进步之间均没有表现出显著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综上,国内大部分研究结果认为通过技术引进可以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但有文献认为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不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更有文献验证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负相关。这一结果与国外学者大多支持的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进步的一致结论大相径庭。对此,许继琴、潘丹等(2008)[9]纵观世界各国技术引进的历史进程,发现技术引进成功的国家都是正确处理好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关系。而我国长期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重视不足,这可能是导致国内实证研究结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

不少学者还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蒋殿春(2001)[10]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应与其国内技术发展水平、投入要素相对价格、消费者收入特征等技术支持要素相适应,并指出所引进技术要与国内技术水平差异不太大、接近于表转化或转标准化的新技术,国内的有关政策也应对技术选择作适当的引导。

部分学者还分析交易成本与国际技术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张亚斌、王晓娴(2004)[12]认为交易费用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呈负相关关系。蒋翼潮(2012)[11]也认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与交易成本的高低呈非线性的负相关关系。

黄静波(2005)[12]分别从国家、工业、企业、技术、技术转移合约层面五个方面入手,证明成功的国际技术转移必备条件包括:一项好的技术、有对技术的需求及双方都拥有能够胜任该项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专家。李洁、石林芬(2009)[12]在引入TBP(技术国际收支)的收入数据,通过相关分析和协整研究分析,对R&D投入与国际技术贸易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进一步证实:R&D经费总额的增加将导致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增加,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增加也将导致经费总额的增加;企业R&D经费比政府部门R&D经费对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影响更大。提出为提高我国技术贸易中的收入以及我国在技术贸易中的竞争力,应当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确定企业在R&D中的主体地位,制定激励R&D投入的公共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研究认为其主要集中在交易成本、对于技术的需求以及企业对于技术研发投入这几个方面,并且对于研发和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研究最为多。

5 国际技术贸易的现状、特点和趋势分析

江澄(1990)[13]阐述了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国际间技术向差距(阻力)小而吸引力大的方向转移;世界技术市场的地理分布高度集中;西方跨国公司在世界技术市场上的垄断性;各国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日渐加强,世界技术市场已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热点。并总结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前景:世界技术市场将继续扩大,技术贸易额将继续增长;国际技术贸易的地理分布格局不会有明显的变化,80%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性工业化技术的来源将更加的广阔,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亚太地区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技术市场。

黄繁华(1997)[14]认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性和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多样化、复杂化,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体,使得国际技术市场形成了垄断性和竞争性病句的局面。研究认为国际技术贸易额将高速增长,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将向“知识型”、“信息型”领域倾斜,高新技术的国际技术贸易将不断加大,国际技术贸易的环境也将大幅度改善。

刘助仁(2000)[15]、李桂芹(1997)[16]、杨爱群(1989)[17]、张翠微(1995)[18](综合当代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第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之技术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呼唤着技术贸易,技术贸易已然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发展中最具活力的贸易方式;第二,国际技术贸易的规模将日益扩大;第三,技术产品出口的基础是国内技术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各国将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大力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四,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与各国对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的扶持是分不开了,各国将会更加积极的扶持新技术产品出口;第五,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渐提升;第六,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出不平更行,发大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占世界技术贸易80%,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占10%,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足10%,此外,国际信息技术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是美国、日本和欧盟,三者几乎占尽世界总量的50%;第七,跨国公司每年投入巨资进行技术的研发,将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渠道;第八,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内部化贸易”方式进行高新技术的转让,国际技术贸易垄断性日趋增强。

余涛、翁凌崚(2008)[19]认为国际技术贸易的趋势表现为:地位不断上升;企业兼并、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技术供给的出现给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带来了重大的变化;国际技术贸易结构向“知识型”、“信息型”倾斜,专利国际化趋势加快。

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对我国开展国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不仅面临更多的机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赵明(2003)[20]认为美日两国在二战后发展国际技术贸易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建议抓好WTO这一契机,大力促进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加强支持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制度,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相结合、以自主开发为主,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技术竞争力。乔生(2004)[21]通过对江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指出面对国际技术贸易的限制,我国企业也应制定提升竞争力的战略。陈仲常、马红旗(2010)[22]利用熵权法建立综合指标评价模型,计算了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综合评价值,结果表明技术贸易对我国高技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系,研究表明对引进技术的吸收能很好的带动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也建议我国高技术产业要在发展国际技术贸易的同时,以“自主创新”为主、“跟随创新”为辅,注重技术创新潜力的培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各国越来越注重技术发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并将发展模式向技术密集型转移,而且国际技术贸易份额不断加大、方式不断多样化,已然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对外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我们国家可以利用国际技术贸易的平台、引进技术并积极消化,可以提升我国的技术水平和促进产业升级,而且只有实现自我创新才能实现真正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从根本上提升技术水平。此外,我们也看得出来研发投入和相关的政策支持将是自我创新能力培养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朱东耀.“国际技术贸易”概念辨析[J].国际技术贸易,2005年第2期.

[2]苗月新.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J].统计与咨询,2000.3:42-43.

[3] OECD.技术国际收支手册(即 TBP 手册)[M].新华出版社,1990:4-7.

[4]周斌,李辉娥.上海市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J].上海经济研究,2000(9).

[5]成蓉.论国际技术转移与我国产业机构升级[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2.

[6]田楠.技术引进与我国技术创新的关联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5.

[7]陈国宏,邵资.技术引进与我国工业技术进步关系研究[J].科研管理,2001(3).

[8]李光泗,徐翔.技术引进、自主创新对江苏省技术进步影响的实证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6(3).

[9]许继琴,潘丹,黄亮.宁波市技术进步与技术进步关系的实证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8(5).

[10]蒋殿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成本和技术选择[J].南开学报,2001年第3期.

[11]蒋翼潮.技术贸易中的交易成本研究[J].国际商贸,2012.

[12]李洁,石林芬.R&D投入与国际技术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12期.304-307.

[13]江澄.当代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与发展前景[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0年02期.

[14]黄繁华.国际技术贸易:发展新趋势及其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1997年第11期.

[15]刘助仁.当代国际技术贸易及我国发展前景[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16]李桂芹.当代过技术贸易及走势[J].工业技术经济,1997年第2期.

[17]杨爱群.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J].世界经济,1989年08期.

[18]张翠微.国际技术贸易与我国经济发展刍议[J].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11期.

[19]余涛,翁凌崚.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选择[J].经济师,2008年第11期.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篇(11)

现代经济学认为,商品生产不仅取决于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的数量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组合上述各种生产要素的技术。因为技术不仅可以节约稀缺的经济资源,同时在给定的要素规模条件下可以实现更大的产出和生产更多样化的产品。事实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早已肯定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影响,只不过当时强调的是“技术”的绩效——劳动生产率而已。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以俄克歇尔-奥林-萨缪尔森(H-O-S)为代表的新古典要素禀赋模型,其中尤以“新要素禀赋理论”、“贸易技术论”、“市场结构论”和“动态比较优势论”等为代表。

“新要素禀赋理论”与H-O-S模型的区别在于:其一,从“劳动”这一传统生产要素中分离出熟练劳动(即人力资本)和非熟练劳动。其二,将知识也视为一国的禀赋之一。通过研究和开发(R&D)产生的知识,既可以体现在劳动力上,也可以体现在资本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其隐含了一国在动态意义上可以创造比较优势的可能性。其三,将“技术”变量引入要素禀赋模型,如同传统的劳动和资本一样,强调创新对贸易模式的影响。技术变量主要借助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R&D支出水平和具体的创新数据来表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通过增加人力资本和R&D支出等新要素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但是没有触及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问题:首先,理论中没有彻底解决“技术”的待遇问题。因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将“技术”视为要素之一,但是既没有探讨高低技术能力共存以及相应地对相对生产力和相对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忽略了“技术”的动态特征。其次,“新要素禀赋理论”将生产要素看作是贸易流向的内生决定因素。事实上,资本、人力资本和知识等几乎所有的要素都是在不断变更着的,因此不能以静态的眼光将要素看作是一国固定的“禀赋”。

“贸易技术论”将技术差异视作贸易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波斯纳的“贸易技术差距模型”中,一国由于发现了某种新产品和新工序而获得了暂时的比较优势,直到其竞争对手具有了相应的创新模仿能力,创新国才会丧失这种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创新国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可以不断地通过新的创新取代被竞争对手模仿的旧创新,进而在各阶段始终保持比较优势。在海什和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中,假定一国在创新生产上具有优势,在商品生产的初期,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商品价格较高、产量较低,加上接近市场有助于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和进行相关的服务,生产在创新国进行;随着商品的成熟和标准化,价格下降、生产时间变长,商品生产可以转移到其他具有成本优势的国家;创新国继而可以生产另一种新产品。可见,无论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还是“产品周期理论”都认为创新国会出口新产品;都强调在引进一种新技术对产品生产定位影响中的时间的重要性;都认为新产品的生产和R&D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应该位于技术能力发达的国家。但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和“产品周期理论”忽略了以下两个事实:其一是时间,时间会使产品趋于标准化,增加成本的重要性;其二是技术扩散,技术扩散会提高外国生产新产品和模仿现有产品的能力。

“市场结构论”又被称之为“新贸易理论”,主要用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该理论不仅增加了对国际经济的需求方面的考虑,同时将有关的理论研究置于不完全竞争框架之下,强调了垄断力量、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性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市场结构论”对“技术”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其一,将“技术”视作产品差异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在布兰德和斯班瑟的模型中,“技术”是一国攫取垄断租金的一种策略性资源。

“动态比较优势论”强调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即知识)对比较优势的影响。在格罗斯曼和海尔普曼的模型中,将比较优势定义为R&D与制造相对效率的跨国差异。该模型的主要观点是:通过研究经验的积累促进R&D生产率的提高,从而获得比较优势,并借助规模收益递增而提高一国的增长率。克鲁格曼模型的结论也很相似:由于“边干边学”会增加知识的积累,因此比较优势是建立在学习的差异的基础之上的。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区分为三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新古典论,将比较优势置于一般均衡框架之中,对现有的贸易模式进行了要素禀赋上的解释:“新要素禀赋论”拓宽了生产要素的范畴,最终考虑了内生技术的动态意义。其二,从产业经济学中引申出来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市场结构论”,将诸如垄断力量和规模经济等不完全竞争特征引入国际经济学,而“市场结构论”和H-O-S模型从某种意义上看也不是必然矛盾的。其三,是那些既不能归入新古典理论、也没有被主流贸易理论吸收的学说。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新技术理论”认为“在出口绩效与R&D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虽然“新技术理论”将“技术”置于核心位置,但是仍然难以将“技术”融入新古典模型之中;同时也忽略了作为“技术”核心特征的那些来自于垄断力量和技术变化等的动态意义,坚持一国经济的专业化模式仍然呈中性增长。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熊比特关于创新的观点被结合到新贸易技术论之中:一方面,技术差距学说与技术进化论相结合,说明了技术差距对增长和专业化模式的动态含义;另一方面,技术的厂商特有性质和垄断力量与成功的创新相结合,用来解释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厂商维持技术优势的目的。

二、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一般影响

如上所述,当代的贸易理论认为,在从静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动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维系动态比较优势的关键。无论是对初始的贸易出口国、还是对初始的贸易进口国而言,都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方面,为了获得或维系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伴随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既能刺激初始创新国的再创新意识,也能削弱其比较优势。

国际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基础之一。因此,贸易出口国往往是某种技术领先的国家。国际贸易对于出口国,或现实世界中的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其一,在静态意义上,只有技术创新,才可能有新产品和新工艺,才能具备出口的潜力;因此,一国只有进行充分有效的技术创新,才能保持相应的比较优势,进而将这种创新优势体现在相应产品的净出口增长上。其二,如果信息对称的话,国际贸易会借助进口国的市场反馈促进商品输出国的技术改进,或带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三,在动态意义上,伴随国际贸易的展开,商品输出国的创新优势会随着各种技术扩散的发生逐渐消失。其效果无非是,要么放任自由,在特定技术创新逐渐消失的过程中丧失相应商品的净出口地位;要么改进技术或从事新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后者往往会达到刺激初始出口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效果。其四,出口国通过初始出口所获得的贸易利得也有助于增强其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因此,初始技术领先国在某种意义上讲,拥有一种“先发优势”。这种优势如果不被外界经济事件打断的话,对本国的技术创新而言,不仅能持续下去,有时极有可能出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虽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扩散,但是对于技术输出国而言,其输出的技术往往是次重要、次核心、次关键和次新的技术,其在本国的收益率已经明显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因此适时地将其出售并获得较好回报,对于新一轮的技术创新而言是一件好事。

倘若就技术落后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渠道:其一,国际商品贸易将新产品输入发展中国家的同时,给输入国带来了模仿生产的动机,而模仿生产的本质就是一种学习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溢出开始发生,输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有所增强。其二,由于输入商品的竞争力会影响到当地厂商的市场份额,国际贸易也会间接地刺激当地厂商的技术创新活动,以期达到抗衡的目的。其三,如果输入商品本身拥有相当的技术含量或技术诀窍,往往伴随国际贸易的是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由此技术创新会在不同程度上扩散到输入国。其四,在国际贸易的准备阶段,为了便于进口方了解产品的性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商品认知的差异,输出方会在一定限度内展示其产品的特性,由此导致技术创新的部分流失,一旦贸易谈判破灭,这种扩散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是技术创新扩散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不仅会对技术引进国的技术存量具有积极有效的影响,同时由于引进国的市场需求状况、人力资本、生产设备等等诸方面与输出国存在着的较大差距,因此会刺激引进国的“二次创新”或适应性创新。总之,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最终会增强输入国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而言,通过上述渠道积累的某种技术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原输入国不仅能减少对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进口依赖,而目。极有可能成为国际市场上相应的商品净供给者。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并改善了本国的技术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促使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三、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及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许可证贸易、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合作生产。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

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1、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

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比如,企业在引进技术项目时一般都要求附带的现场指导和培训计划,企业员工可以通过接受培训和技术应用的实践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所有隐含在企业员工身上的技术能力的加总就等于一国隐含的技术能力,也就是说,技术引进通过促使企业员工学习、掌握新技术而增强了一国的技术能力。反过来,这些技术能力又为发展中国家以后的技术引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技术创新奠定基础。

2、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企业具有创新意识,才会留意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并且投入充分的资源进行R&D活动,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收益;消费者具有创新意识,才可能接受创新产品,进而形成潜在的技术创新需求。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作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