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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23 15:23:39

教育法律论文

教育法律论文篇(1)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教育法律论文篇(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发展比较快,学生人数也逐年增长。但是,学生过多也会对法律教育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多就业机会少,会出现人力资源浪费,学生质量不高等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高校法律人才与社会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学生就业情况堪忧,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如何开展教育工作,如何培养出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符的法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质量,是高职法律教育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我国高职法律教育来看,培养一批具有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需要花费6年的时间。在我国高职法律教育中,本科院校是4年,高职院校是3年。高职院校仅有三年时间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可见高职院校的教育任务比较大,难度系数也比较大。据了解,我国高职院校法律系的学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他们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理论知识不牢固,且毫无社会经验。究其原因,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教学内容没有顺应社会的发展,教育结构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完善。录用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难以就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成果不明显。因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人员,但是因为这两种职业的录用考核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善,各单位会根据岗位需求招聘法律人才,且招聘时间、标准、方式各不相同,学生难以应对复杂的招聘机制。(二)教学与就业脱节。高职教育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一般学生的职业技能比较高,所以在教学中实践教学比较重要。但是高职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机会非常少,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能力比较差。有的高职院校甚至压缩或取消学生的实践课程,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应对。现在社会需要具有操作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面向操作性的人才。高职教育其实就是以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为目标的。既然已经制定了目标,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不要再沿用那些传统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以就业为导向。而现在的法律市场主要是需求一些法律辅助人才,懂法律基础知识,会实际操作。所以争取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三)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缺乏。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多数法律专业指导老师的职业能力都比较低,只是掌握了比较基础的理论知识,对于实际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在高职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很多高职法律指导老师都没有实际的法律禁言,多数是“双师型”。这类指导老师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等都不高,不能满足高职法律教育的需求。

三、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举措

(一)正确的专业定位。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必须明确。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对法律专业进行科学的定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为社会提供更多高技能高应用的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应该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凸显高职法律特色。高职法律教育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构建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例如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对学生进行辅助服务训练,比如法律档案管理,速录训练等;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学习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在真正的工作岗位上实习,发现自己的学习问题,在回校之后能够及时补充理论知识,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工作做好准备。实训课程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三)重视师资力量建设。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们应该重视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学院教师的教育水平,给与指导老师进修或学习的机会,或企业实习的机会,让老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实习,提高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针对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强的问题,高职院校可以挖掘比较有经验的法律讲师,举行系列讲座活动,让学生了解在进入社会工作之后会面临哪些问题,也可以聘请法律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人才,定期到校讲课,分享法律经验,扩展学院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满足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态势来看,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提升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改革教育思想,完善教育结构,寻找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才是最科学的改革方法。推动高职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教育结构,提高国家法制化进程。

作者:王娜 单位:通辽职业学院公共教学部

参考文献:

教育法律论文篇(3)

二、当前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法律人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栋梁之才,其不仅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应具备高尚的情操与坚定的信仰,即时时刻刻维护法律的尊严,用法律的利剑来维护社会正义。但高层次法律人才匮乏真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现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过于注重学生理论的培养,法律十四门核心课几乎全部在课堂上教授,不注重法律实务的培养,忽视了实践的作用,有的学校所谓的“实习”也只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步入社会从事法律实务时不知所措。

(二)招生标准多元化,生源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政策的出台及各高校利益的驱使,一些法学院在招生时逐渐降低招生门槛,扩充招生规模,不仅大大超出了学校本身可以承受的学生容量,还导致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又由于师资力量有限,学校对不同的学生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模式,使用同一标准进行教学,这就使得不同程度的学生很难受到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其理论水平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繁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更多的人选择了法律专业。于是,我国法律教育从一开始的正规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教育培养,逐渐发展成为多渠道多层次的办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但从长远看来,这种繁杂的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势不但不会推动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反而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阻碍作用。

三、对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创新法律教育观念。法律人才的培养,绝不是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就大功告成,法律是变化发展的,它需要不断深入的研究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因此,国家应注重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仅仅专业知识要过关,还要培养法律学生的逻辑思维,要全面的思考问题。同时,要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高,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又要能摆脱伦理的束缚。还要培养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及应变能力等。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就要创新法律教育的理念,要认识到法律教育不仅仅是理论教育,还包括职业教育。

教育法律论文篇(4)

组织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的发展概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学方式大抵有两种,一种是模拟诊所,在专任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学生模拟扮演案件的各种角色,体验法律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件、提讼;一种是真实诊所教学。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地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重视伦理素养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是一位充满智慧的人,这种智慧超越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够认清活动内在价值的意义,才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快乐。而这些所谓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美国律师协会指定在所有的法学院内,增设伦理课程,要求所有的学生接受法律职业及其成员之历史、目标、结构、义务、价值观的教育,包括《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的教育,并要求法学院在任课教师的遴选范围上,包括法院和律师协会的成员。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状态,各个法学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贯穿性教学课程设置、单独的课程设置、诊所式教学、仿真实践教学等。为了让学生切实感悟法律伦理,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导向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影像展示、合作课程、专家协同、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展。

教育法律论文篇(5)

(二)制作多种形式的媒体课件,随时随地走进法律课堂自2013年,青海电大利用微课资源,让学习者享有更丰富、便捷、简单的学习法律的途径。“微课”是指以视频为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微课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重点难点疑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法学教研室先后做了约50个微课资源,可供不同层次的学习者使用。

(三)把法律文化带进“市民学校”,实现服务社会的教育宗旨2011年7月,西宁市委宣传部与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联合主办社区“市民学校”,展开了以宣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教育。西宁市辖区内约有102个社区,每个社区以居住范围组建了不等的市民学校。1.社区。在社区,年迈的老人,关心子女赡养义务;无业的妇女,关心在家庭里的地位和保障;残障人士,关心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如果对于这些人每年都用一成不变的完成普法试卷的方法普法,他们不会对法律有概念和好感。他们通过电视、录像、网络能够了解国家法律,然而,国家法律对于他们不同的诉求,能给他们什么,只有面对面的解答和告慰才能做到。2.学校。学校是法治宣讲的不能忽视的阵地。青少年以接受新的事物为主要知识来源。那么,多种媒体给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概念,该如何消化和理解?通过对法律的解读,培养及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比完成成千上万的试题更有效。我们的宣讲走进校园,进入课堂,围绕培养和谐社会的新一代建设者,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为重点,组织青少年学习宪法,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权益保护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他们培养成崇尚法律、依法行为的新人。3.企业。企业职工是社会经济的促进者。他们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所关心的是他们的劳动权益。法律宣讲进厂矿,进企业,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法》进行解读,围绕公平、有序、协调发展,让他们懂得在争取权利的同时必须以良好的行为履行义务。4.社会特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服刑人员,是社区不和谐、不稳定的最大隐患。对这些人进行普法教育,更重要的可能是必须是宣讲者能够成为让他们信任的人和可以接受的人。

二、对青海电大法律教育进课堂的思考

教育法律论文篇(6)

我国的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因而“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诚然,我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是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本文将从多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的现状、成因及其弊端,以期为探讨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提供可能的背景。

一、我国法律教育混杂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教育混杂发展的源流分析。

我国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而从清末以来的我国法律教育是通过不断移植各种外来法律文化的结果,以致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混合性与多样性的特色。l9世纪后半叶,我国最早举办的几所近代大学法律系科(如1895年设立的天津中西学堂、1898年设立的京师大学堂等),主要是以英美或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为蓝本的。l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学习与模仿日本为主。如1905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到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这样,清末的法律教育就出现了大学堂(可以说是综合性大学)的政法科与专门的法政学堂同时并举的办学机构。而这种在大学之外广设法政学堂的体制就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法政学堂无论是课程设置、教材还是师资均深受日本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更具有大陆法系的特色。⑧

民国时期,在北京政府期间(191l—l928),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法政学校以突飞猛进的速度继续得以发展;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最热门的专业;此外,自1910年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改变之后,民间法政学校和教会大学等私人法律教育机构也得到了迅速的扩展,如191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l5所法政学校。当时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1911年创立的朝阳大学及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且这两所私立大学的教学风格与特点不完全一样,其中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主要采取的是美国式的法律教育方式,而朝阳大学主要采取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方式,注重法典的学习。法政学校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这与北京政府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有密切关系。据北京政府1915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律师成为了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是,它又规定法政学校三年制的毕业生、法政学校的教师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这一规定,一方面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这是其进步的一面,但同时它又使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享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就等于使法政学校本身即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这是当时法政学校得以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法政学校得以泛滥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当时兴办法政学校的规定仅有课程设置的要求,而没有对师资、图书及校舍等作出最低标准的要求。这就为少数借兴办法律教育之名以谋取利益之实之人提供了商机。另外,当时的办学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色,由过去的公立法学教育机构转变为公立与私立的法学教育机构相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曾经对这种专门学校与综合大学并立兴办法学教育的体制表示过异议,认为“两科毕业之学生服务于社会,恒有互相龃龉之点”,并提出设立单科法律大学的改革建议(后未被采纳)。

介于法律教育的泛滥,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与《专科学校组织法》,规定法律教育机构限于大学法学系(院)和独立学院两种,不得设立法律专门学校或法政大学已经设立的,限期停办。因而自清末形成的大学法学院(系和法政学校并存的局面得以取消。这一举措,无疑有利于节约教育资源与统一法律教育的最低标准。此后,随着一系列与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相关的法律的出台(如《考试法》、《法院组织法》),司法官的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从而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以结合起来,法律教育机构与法律教育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然而,由于当时对法律教育的宗旨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以致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参差不齐,且“官场之贪污,政治之勾结,许多造乱之源,常归咎于‘文法”’④,因而后来出现了对法律教育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人为过火限制的不合理现象。

总之,自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教育从办学层次(大学法学院系与法政学校并存)、具体的办学形式(公立与私立并立)到培养模式(美国式与大陆或日本式),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

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旧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分好坏一律加以了清除。与此同时,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开始“以苏为师”,照抄照搬苏联的模式,并创办了一批专门的法律院校,而且综合性院校也建立了法律系,因而又出现了并存的局面。期间,由于法制被严重破坏,法律教育几乎全部被取消。从7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实施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恢复与加强,法学教育重新得以建立与发展。大学法学教育的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些类似(如招收的对象为高中毕业生,教学内容兼具人文教育与法律教育,教学方法主要为讲授法等),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现今法律教育最为积重难返的问题是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具体体现在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的多样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层次化、法律教育办学机构的多渠道化、法律教育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二)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的现状分析。

首先,法律教育的构成、类型与性质呈现多样化。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的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

其次,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呈现出多样性。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法律人才培养

的纵向层次来看,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与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与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律中专与大专的教育;二是从法律人才培养的横向层次上来看,呈现出多头并举、犬牙交错的状况。如在高等法律教育本科阶段,又增设有辅修、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成人法学教育中包括短期培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专业证书教育、专业继续教育、成人法律专科、“专升本”和“高起本”教育;研究生教育中除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之外,从19%年开始又新设了法律硕士教育(其中又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攻读的法律硕士之分),另外,还有研究生课程班教育。

再次,法律教育的办学机构呈现多样化特色。这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从横向层次即从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种类来看,既有高等教育机构又有非教育机构,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二是从纵向层次来看,上述三种类别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各自又是政出多门的。如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兴办法律教育者是多元化的。既有教育部主管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又有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五所政法院校;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还有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各种各样的民办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系已有300多所。我国兴办法律教育的非教育机构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如各级党校设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司法机构设立的各级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高等院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联合办的各层次的法律教育。2002年司法部委托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启动了法律专业”专升本”远程函授教育工作就属于此类型。

第四,法律教育的办学形式与招生形式的多样化。其中普通高等法律本科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脱产教育;研究生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全脱产教育、半脱产教育与业余教育等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更是五花八门,主要有普通高校中举办的法律函授、夜大、自考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独立设置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干校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大、业大与职大等。招生形式同样体现了多元化的特色,除有“计划内招生”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计划外招生”。

二、我国法律教育混杂的成因分析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之所以会出现无序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兴办法律教育的目标不明确,这是导致我国法律教育得以混杂发展的根本原因。兴办法律教育的目标不明确,是指对通过法律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没有弄清楚。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本应是兴办法律教育首先予以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如果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定位,从而使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会迷失其方向。当然,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应依据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状况、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规律来确定。如前所述,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但是我国仅移植了西方式法律教育的形式,没有把兴办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真正移植过来,因而我国自清末以来对为什么要举办法律教育,举办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始终未能确定出一个相对稳定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以致我国过去的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与混乱性,并先后反复出现了前述要么一味的提倡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腐化,或一味的蔑视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重要”的现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世纪9o年代以来,法律教育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及其实际的需要长期相脱节、相分离,没有确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教育的目标与理念,因而对于应培养具备什么素质、什么规格的法律人才、培养多少等问题没有得到具体的整合,这是我国的法律教育政出多门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没有构建法律教育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使法律职业长期处于非专业化的境地,这是导致法律教育混杂的直接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地方,基层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因而我国长期不存在一种将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长期处于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如前述我国从清末才开始兴办的西方式意义的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的学历教育,当时就读法政学校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从政所需要的~般性学历,因而兴办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本身是相脱节的。在民国时期,虽然曾一度实现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法学教育也曾兴旺过一时,但后来国民政府在限制法学教育的规模时又出现了一些过火行为,从而使法学教育呈下降的趋势。这仍然表明我国对法律教育的目标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是在全面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法律教育的连续性与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受到了重要影响,尤其是1950年至1953年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如进行院系调整,减少法律教育机构,以“政法教育”取代过去的法学教育,改造和清除旧司法人员,与此同时大量吸收未受过法律教育的军人、工人、农民、行政官员进入司法系统等,所有这些因素的结合,使我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并逐渐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专业。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当然法律职业的这些特点,是由我国的历史及当时的政治因素所造成的;与此同时,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主要的法律从业者各有一套职业标准和入门渠道,缺乏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适应、相配套的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及入门标准。这样一来,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单位在不断地培养法律人才,但司法人员的学历要求(1995年以前)与从业资格(2001年以前)仍不受制约,致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进而使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的低素质状况得不到根本转变。这一体制的固化,在我国法律教育得到广泛发展以后仍没有得以改变,这就为我国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教育的形成创造了空间。

(三)我国政府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从而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提供了生存空间由于设立法律院系的基本标准不明确,因而在兴办法律教育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法律教育被视同一块大肥肉,不同程度上被利用作为谋取部门利益或私利的一个工具,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极不统一、法律人才参差不齐的局面的形成。我国现在许多各级各类的大专或大学在师资条件与图书条件都十分欠缺的情况下也争先恐后地设立了法律系或法学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经济利益与既得利益的驱动,是导致我国法律教育多层次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这既体现在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之中,也明显地体现在我国当代的法律教育之中。这里所说的利益上的驱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由于我国自清末被迫实施法制改革以来,伴随对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法学开始成为我国当时的一门显学。从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当时受过这种法律教育之人,出路很广——可以在立法机关当议员,可以在行政机关为官吏,可以在司法机关当法官,最低就者也可以当律师。”因而“学习法律学的报酬是巨大的”,兴办法律教育无疑有很大的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举办法律教育有利可图,而我国当时对举办法律教育的机构、师资图书资料等基本要件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这就给唯利是图者提供了商机。如前所述的法政学校的泛滥,利益上的驱动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孙晓楼教授的一番话,可以作为佐证。“就从前几年经过的事实上说,有许多公私立的法政学校,每因经济关系而滥收学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施,我国重新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又一次成为了我国的显学。从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当今就业形势相对紧张的情形下,接受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作为谋生的途径,因为相对来讲接受过法律教育者其就业空间非常大(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从事法律职业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这就是近些年来法律教育成为热门专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从举办法律教育的机构或部门这一视角来看,利益上的驱动更为明显。

首先,它表现在司法部门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持上。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大量吸收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进入了司法系统。职位先占优势对后来者(哪怕是优秀者)进入该职业领域以及进入之后的升迁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国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与维持先人为主者即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状态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从1980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另设立了对在职司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机构,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从而让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一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90年代司法机构中所设立的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这些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同样也授予法学类文凭;与此同时,给政法干部提供在职学历教育的其它机构也得以产生,如,中央与地方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各级党校、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专业以及大学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等。至此,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国的法律教育就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而在大规模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同时由于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仍然可以源源不断地进入法律职业,换句话说,在大学法律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机构就永远具有其生存的空间,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分离。《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颁布及修改,虽提升了进入法律职业行列的门槛,但对于已在位的法律职业者则采取了保护措施(如1995年的检察官法第l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这就使成人教育机构与司法培训机构继续具有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并存发展的空间。

其次,高校自身为了创收,在“计划内招生”之外,大量的进行了各种层次不同的“计划外招生”,这是导致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为“计划外招生”人数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而收入归学校所有。由于“计划外招生”虽然在入学标准、学制、学习业绩等方面与“计划内招生”有很大的差距但“计划外”的学生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的学生完全相同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故越是重点高校,其“计划外招生”的规模就越大。

再次,在我国现已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的条件下,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功能更为明显,再加上我国仍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学教育的标准,因而出现了不管是否有条件开办法律教育,都来争抢法律教育市场的局面,究其目的为的就是经济利益。如许多工科大学或学校、民办大学等机构在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等都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仍然开设法律教育。当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我国法律教育呈现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泛滥的局面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导致的弊端分析

(一)法律教育不统一,极大地影响到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形成,依赖其自身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并要求有统一的一致性的法律运作而缺乏统一性与一致性的法律运作,是根本没有威信与尊严的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制(包括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与完善,必须要求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行者具有共同的法律素养(如法律语言、法律伦理、法律信仰等)。因此,如果法律教育不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很难以企求缺乏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能制定、实施或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因此,法律教育是否统一,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得以健康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体面与尊严。“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法律职业者是一国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一国法律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的提供,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受教育的程度,故法律职业人士的教育水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司法的体面与尊严。而我国现有的多层次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导致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严重参差不齐,让这些良莠不齐者进入我国的司法界,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与威信。

(三)法律教育不统一,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我国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升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但是,在我国目前办学机构与办学层次十分杂乱的情况下,由于层次不同的院校,学生的来源与素质、师资条件、教学资源、培养规格、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无法形成“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群体。而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层次不一、接受过不同性质的法律教育或训练的本科生(其中夜大、电大、函大、自学考试毕业的本专科生人数远远超过了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与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都具有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者有可能进入到法律职业的行列。因此如果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的状况不加以改变的话,那么,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四)法律教育不统一,损坏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形象与威望。法律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只有那些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能获得这种信赖与尊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其法律职业者神圣而崇高的法律地位,均与其接受了严格的法律教育与极其严格的司法考试即经历了“过五关斩六将”式的选拔有很大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接受法律教育者的层次的参差不齐,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法学似乎是一种最容易学的学科,只要熟记了我国的法律条文就可以成为法律工作者。这一观念的形成,使公众难以对法律职业者产生敬畏、信任与尊重。

(五)法律教育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由于法律教育不统一,国家始终没有出台一个兴办法律教育的统一标准,以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根本不具备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个人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出现在法律教育的市场上,这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因而出现了抢占法律教育资源的混乱局面。随着每年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类型以及层次不一的法律教育的混合,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正规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尤其是从事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教学的教师日益成为了疲于应付上课的机器,久而久之,自然对学生的要求也就放松了,再加上各种层次的学生太多,很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与失控,其最终的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更多的只有其名而无其实。超级秘书网

(六)法律教育不统一,浪费了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一个国家教育的发达程度,与这个国家经济的发达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教育资源很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多层次的法律教育且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割裂的状况,以致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最后又要花大量的经费用来培训,这无疑是一种重复式教育,既影响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水平,也严重地浪费了国家的教育资源。

注:

①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1903年天津中西学堂更名为北洋大学堂。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页。

④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3,第l2一l4页。

教育法律论文篇(7)

可采取以下教学形式:(一)阅读讲解法:主要针对一些有关条例、概念、意义等加以记忆的法律知识,可以采取学生自我阅读,熟悉内容,质询探索,教师讲解释疑,指点迷津。学生在反复阅读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应熟记的内容。(二)案例教育法:主要针对部门法专题、程序法专题的有关法律知识采取案例分析,在此教学期间可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案例有更透彻的了解,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探讨分析问题,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辩证看待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温故知新法:主要针对记忆性的法律知识,既有书面练习,也有口头练习,可以相互提问,一问一答,也可通过多媒体手段播放是非或选择题,要求集体回答,其次不定期地进行拈阄答题,表现最佳者将获得小小的奖品,促使学生在紧张刺激的课堂氛围内集中精力学习。

多种多样的练习方式使学生们得到充分的锻炼,知识掌握牢固,规范他们的言行、指导他们的实践。活动深化法: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生自编自演法律小品、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寓教育于趣味性、娱乐性之中,并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吸收,使每一个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人。

教育法律论文篇(8)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育法律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教育法律论文篇(10)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因此,要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1.改革教学内容,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但目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仍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高校有必要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精炼课程内容的同时,教师必须把主要的法律知识深入透彻地讲解给学生,这样既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2.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一方面,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条条框框变为生动的、易于被学生接受的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辩论赛、模拟法庭、讲座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教学,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大学生关注的现实中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大学生科学理性地面对社会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遵法守法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要始终坚持法制理论教育与法制实践活动并重的原则,必须把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并且要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整个计划中。逐步拓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结合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校内可采取开设法律公选课,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定期举办法律征文比赛、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调查、模拟法庭、专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请知名法官、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等一些法律专家来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讲座,通过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不断地熏陶和感染学生。同时,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去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劳教所和监狱、参与普法知识宣传、寒暑假组织学生到农村、社区等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参与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将大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开拓他们的法律视野,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2.积极利用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社团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高校第二课堂的引领者。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各二级学院可以鼓励学生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团,如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写作协会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务社团,如法律咨询志愿服务中心、法律宣传服务中心等,每个社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大学生的特长,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3.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高校可以将网络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将法制教育融于网络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成功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证。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1.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定期轮训、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以及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渠道,让教师掌握大学生的成长规律,掌握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与技能,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教育水平,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2.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业务素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全面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学艺术。教师只有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并不断提高自己组织教学和实施教学的能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3.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法律教师队伍。高校应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要给予经费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目前部分高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大部分都是思政专业背景出身,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教师,因此,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一些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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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深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权力至上”、“民不告官”的思想倾向,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因素之一。所以,高校必须认真弘扬现代文化,特别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先进的文化思想成为大学生意识主流。二是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尽管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但当前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也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一定影响。三是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部分高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中,还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比如,目前一些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意识”的问题,以灌输知识点为主,对于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缺乏深入的研究。四是自身因素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期和心理过度期,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此外,当前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存在一定的“自我意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影响下缺乏对法律的认知,遇事通常都从自身主观意识出发,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用法、守法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策略

社会、政府、高校和家庭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教育。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单独的课程进行设置。比如高校应该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分开,单独将“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并学分与学位进行挂钩,提升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要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师资方面给予更大的投入,为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创造条件。同时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并重,共同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为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奠定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引导和塑造大学生,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对于高校来说,要将校园环境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法律文化。比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照章办事,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法律方面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让大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三是健全法律培养体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重要工作,而且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要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比如国家着眼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要加强立法,又要加强执法、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特别是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使大学生受到触动;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阵地,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四是强化学生法律修养。大学辅导员可以通过对学生集体宣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地法律宣传和指导,实现法律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法律修养,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相关法律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收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的互动与交流,使大学生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大学生也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