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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6 16:01:40

档案管理规则

档案管理规则篇(1)

中图分类号:G27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c)-0217-01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办公条件的逐步现代化,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开展档案信息资源,有利于为社会各方面所服务。什么是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意义:档案是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它可以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完整的依据,科学的决策不能离开档案信息资源,同时,信息资源与决策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所以,档案信息资源的内在要求不断提高。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无比,想要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就必须将档案信息资源和市场现状有机结合起来,由此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决策。因此,我们要求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并且要不断地创新发展。

1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

1.1 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现代化是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新目标,首先,体现在管理手法、理论方面,档案信息管理现代化必须以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作为基础,结合现代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方法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成一项管理系统,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层次进行管理,由多种不同的管理层次所构成的子系统,才能使得各子系统的档案工作安全运行,以及保证所有档案管理系统的稳定,各系统与子系统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所以,档案管理系统具备统一、完整、相关等特性。

1.2 建立信息通道,保障信息通道的畅通

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成之后,我们必须应用信息理论知识确保信息畅通,从而使得整个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正常地运行,因此,信息通道是建立在子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的。集合各子系统所有的信息资源,归纳、整理、编制而成。所以,我们要求系统内各子系统的信息资源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规范来,统一整理,才能保障信息资源的畅通。同时,档案信息资源在流通过程中要运用到控制理论作为指导理论,并且及时对信息流通加以控制,来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的目的,是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和系统运行正常,控制在日常信息资源管理的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三个方面,只有落实“三化”的方针,才能保障信息资源通道的畅通无阻。

2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所存在的问题

2.1 没有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局限

虽然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方面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但是仍然没有完全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局限。尤其是受到一些部门管理者管理思想的影响,很多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文件信息的归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这些问题都是现今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发展的阻碍。也可以说,受到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残留影响,对于现代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仍然存在一个停滞的阶段,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

2.2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有效使用期较短

为了有效的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提升,档案部门把整个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包给IT公司,但是很快就发现并不如预期的好,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而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的使其,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都不断发生各种变化,这对于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所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业务规则却是代码的形式、留存于计算机系统。通常情况下,当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那么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和功能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这也使得很多收集和调整工作无法适应,导致关系系统有效性的持续时间收到影响。

2.3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效率低

对于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来说,档案部门的人员是主要的使用和操作者,他们对于系统的运行以及规则等都必须要很了解,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很多信息都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系统不够灵活,很多调整工作都必须要依靠IT人员来完成,这不仅影响了信息资源的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成本。

3 档案业务规则管理系统的应用

3.1 业务规则集成开发环境

在档案业务规则开发过程中,集成了编译工具和规则编辑器,以此来实现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与部署工作。界面用户则可以按照实际管理的需要,利用图形的方式构建模型和实施各项操作,这样便能够有效的促进系统运行规则检查的有效性。同时,将编译工具中用户输入的信息作为系统运行规则引擎,也能增加系统的可造型。

3.2 档案业务的对象模型

对象模型指的是一种业务对象,其主要是通过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描述,从而完成记录的过程,将每一项管理业务的名称、属性以及不同业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以此来促进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不断提升。另外,业务对象模型的建立也能够为档案管理系统提供更多可参考的词汇,其中,大部分由档案业务系统的分析员所设计,再通过系统开发员具体实现。

3.3 档案业务规则语言

在面对不同的使用用户时,在管理系统中所表现的语言表达形式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业务规划管理系统对于IT人员和档案部门人员也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语言系统,而所有的语言系统都将被转化为规则引擎中的执行代码。另一方面,因为熟练档案业务规则的业务人员在计算机网络编程方面大多较为薄弱,所以必须要通过自然语言实现对系统管理的薄弱,但是使用中文进行信息处理仍然是很难实现的。所以必须要对规划管理系统的语言使用进行必要的学习与培训,从而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

3.4 档案业务的规则引擎

档案业务规则引擎是一种执行档案业务规则的软件,在其嵌入过程中,处于档案业务规则系统中的核心地位。开发系统的人员在程序使用过程中,基本的步骤应为:创建引擎对象,在引擎中加载或更换规则集,再向引擎提交需规则集处理的对象数据,最后命令引擎执行,导出执行结果,撤出之前处理的数据记录。

4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业务规则管理系统的应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对此,我们必须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与完善,才能促进业务规则管理系统的有效运用,从而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新才,李雯,丁时征.业务规则管理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档案学通讯,2010(4).

[2]张彩凤.论档案信息资源现代化管理[J].时代教育,2008(6).

档案管理规则篇(2)

《规则》第三条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企业管理职能”是《规则》规定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依据即标准。对分类依据的这一定性,与一级类目的设置大相径庭。在一级类目中,只有“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四类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而“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设备仪器类”和“基本建设类”四类是按档案种类(科技档案一门中的四种)设置的,“会计档案”和“干部职工档案”则是按档案门类设置的。这就是说,一级类目是将三部分档案分别按三种依据分类设置的,其中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类目只占一级类目的40%,按档案门类和种类设置的类目却占一级类目的60%。抛开同一次分类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依据不说,只就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类目比按其他依据设置类目少得多而言,《规则》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以“企业管理职能”为依据的定性是不准确的。

也许有人会说,一级类目后六类中的档案是在企业的一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尽管类名并不似企业管理职能,也可视作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但后六类档案是分别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中形成的档案的一部分,怎能在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之后又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六类呢?一级类目都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说显然不通。一级类目可否按《规则》设置可以商榷,但其分类依据定性不准毋庸置疑。

《规则》除规定以“企业管理职能”为分类依据外,还规定要“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分类。“结合”说是不能成立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一种依据,使用两个以上的依据,或以一个依据为主,结合其他依据,分类就无法进行。事实上,《规则》一级类目是无形中将企业全部档案分成“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其他门类档案三个部分,分别按照三种依据分类的,而不是三种依据的结合。

二、部分二级类目设置欠科学,档案归类难

《规则》第五条规定:“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特点设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设置二级类目,无疑只适用于“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等四个一级类目档案。但是,《规则》第六条“1”规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一般按问题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管理职能”无论与问题还是组织机构都不具有同一性,不是同一个分类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第六条“1”是第五条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的否定。这种自我否定不仅是不应出现的,而且对一次分类提出前后两种不同依据,档案的分类其实也无法进行。

对工业企业的档案的分类工作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规则》各条款的文字规定,而是《规则》的附表——《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工业企业一般要严格按附表行事,只有部分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档案实际情况增减某些类目。但是,附表中部分二级类目设置不科学,工业企业在对档案进行分类时,一些档案无类可归,一些档案又不知道归入哪一类好,归类难的问题不可否认。

在“党群工作类”下,既设置了“党务工作”,又设有“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等类目。“党务”是指“政党内部有关组织建设等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273页)。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作都属党务工作。很明显,这些类目是不能与党务工作类目并列的。有关党务工作的档案都归到“党务工作”类目中,组织、宣传等类目就无档案可归了。用规定各类目所属档案的“基本范围”来解决类目设置不严谨、不科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好办法。例如,党委办公室工作大量不是党务工作,其形成的档案却列入其中了。还有,明知“其他事务性工作”不是党务工作,也列入“党务工作”的“基本范围”之中,就更没有道理了。另外,“党委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其他有关会议”形成的档案,有许多不纯粹是关于党务工作的,归人“党务工作”类不准确,不归入“党务工作”类又无类目可归,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处于两难境地。党委会和党代会的文件(如党代会上的纪检工作报告),按二级类目设置应归人“纪检工作”类(这会破坏会议文件之间的联系),按“基本范围”应归人“党务工作”类,这也是一大难题。“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下二级类目设置也存在与“党群工作类”类似的问题。

三、《规则》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理论的强烈冲击

《规则》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是对文书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和“设备仪器类”是对科技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规则》不使用“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无疑是经过考虑的。但因隐去了“文招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及其对两者实质上的分类事实,《规则》就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理论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规则》避免使用“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有很大的冲击。在档案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中,《规则》是一个下位规则,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标准相符。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例如“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在《规则》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这两部规章中都使用了“科学技术档案”(简称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后者还称“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规则》竭力避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与此相悖。在《规则》后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2000年12月)、《档案工作基本术语》(2000年12月)等规范中,仍然在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规则》并未能起到想要起的企业档案工作不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的作用。

《规则》对理论的冲击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分类逻辑原则的冲击。《规则》规定,“以全部档案为对象”是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的首要内容。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分类对象的,只能是一级分类,即首次分类,二级及二级以下的任何一次分类都是以企业某一部分档案为对象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某一种标准,这是对任何事物进行分类所必须遵循的逻辑原则。《规则》所设置的十个一级类目,分明是使用企业管理职能、档案种类、档案门类三种标准分别对部分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某一种标准对全部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违反分类的逻辑规则的。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过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不利。确有必要减少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一级类目中不出现“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两个类目,分别将其二级类目作为一级类目,也应当在《规则》的有关条款中加以特别说明。《规则》对工业企业全部档案进行一级分类违反分类规则,这毋庸置疑。

二是对档案学理论的冲击。“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正名》)。事物的名称经过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而共同认定或形成,这在许多学科中都是存在的。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人对“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过质疑,因是约定俗成的,一直以来仍然被大家遵守和沿用。近几年来,出现了“科技档案”“淡化”和“式微”论,可以说这是缘自《规则》的。因为“淡化”(“式微”)论者认为,“企业档案”概念的出现是“科技档案”概念“淡化”(“式微”)的主因。尽管企业档案并不都是科技档案,科技档案也不是全部产生于企业,但因《规则》提出“企业档案”这一概念而摈弃“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一些人这样认为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适用《规则》的企业十分有限

《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工业企业”,而实际只适用于形成档案多的大型、特大型工业企业,因分类层次多和类目设置过多,中小型工业企业和形成档案不多的大型企业均不适用。规模不大,档案不多的中小型企业如强行实施《规则》,一些类目的档案会寥寥无几,一些类目甚至会空置以待有朝一日有关档案的形成。这不是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科学分类。《规则》虽然规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增加或减少二级类目,但增减过多以致与《规则》大相径庭,就不是实施《规则》了。其实,《规则》应附《大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使之具有广泛适用性。

五、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过于复杂

档案分类应当尽量简化、实用。然而,《规则》却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变得更加复杂了,档案归类更难了。不少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因不知一些档案该归入哪类而烦恼。档案分类不宜过细,这是因为,在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大中型企业,即使档案再多,只要进行一定的分类和整理编目,档案管理特别是检索利用已经变成易事;在尚未使用电子计算机等工具的小型企业,由于档案数量少,用手工管理、检索档案也无多大困难,分类复杂,类目过多,反而会使管理和检索变得困难重重。

档案管理规则篇(3)

《规则》第三条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企业管理职能”是《规则》规定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依据即标准。对分类依据的这一定性,与一级类目的设置大相径庭。在一级类目中,只有“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四类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而“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设备仪器类”和“基本建设类”四类是按档案种类(科技档案一门中的四种)设置的,“会计档案”和“干部职工档案”则是按档案门类设置的。这就是说,一级类目是将三部分档案分别按三种依据分类设置的,其中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类目只占一级类目的40%,按档案门类和种类设置的类目却占一级类目的60%。抛开同一次分类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依据不说,只就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类目比按其他依据设置类目少得多而言,《规则》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以“企业管理职能”为依据的定性是不准确的。

也许有人会说,一级类目后六类中的档案是在企业的一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尽管类名并不似企业管理职能,也可视作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但后六类档案是分别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中形成的档案的一部分,怎能在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之后又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六类呢?一级类目都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说显然不通。一级类目可否按《规则》设置可以商榷,但其分类依据定性不准毋庸置疑。

《规则》除规定以“企业管理职能”为分类依据外,还规定要“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分类。“结合”说是不能成立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一种依据,使用两个以上的依据,或以一个依据为主,结合其他依据,分类就无法进行。事实上,《规则》一级类目是无形中将企业全部档案分成“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其他门类档案三个部分,分别按照三种依据分类的,而不是三种依据的结合。

二、部分二级类目设置欠科学,档案归类难

《规则》第五条规定:“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特点设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设置二级类目,无疑只适用于“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等四个一级类目档案。但是,《规则》第六条“1”规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一般按问题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管理职能”无论与问题还是组织机构都不具有同一性,不是同一个分类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第六条“1”是第五条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的否定。这种自我否定不仅是不应出现的,而且对一次分类提出前后两种不同依据,档案的分类其实也无法进行。

对工业企业的档案的分类工作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规则》各条款的文字规定,而是《规则》的附表——《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工业企业一般要严格按附表行事,只有部分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档案实际情况增减某些类目。但是,附表中部分二级类目设置不科学,工业企业在对档案进行分类时,一些档案无类可归,一些档案又不知道归入哪一类好,归类难的问题不可否认。

在“党群工作类”下,既设置了“党务工作”,又设有“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等类目。“党务”是指“政党内部有关组织建设等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273页)。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作都属党务工作。很明显,这些类目是不能与党务工作类目并列的。有关党务工作的档案都归到“党务工作”类目中,组织、宣传等类目就无档案可归了。用规定各类目所属档案的“基本范围”来解决类目设置不严谨、不科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好办法。例如,党委办公室工作大量不是党务工作,其形成的档案却列入其中了。还有,明知“其他事务性工作”不是党务工作,也列入“党务工作”的“基本范围”之中,就更没有道理了。另外,“党委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其他有关会议”形成的档案,有许多不纯粹是关于党务工作的,归人“党务工作”类不准确,不归入“党务工作”类又无类目可归,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处于两难境地。党委会和党代会的文件(如党代会上的纪检工作报告),按二级类目设置应归人“纪检工作”类(这会破坏会议文件之间的联系),按“基本范围”应归人“党务工作”类,这也是一大难题。“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下二级类目设置也存在与“党群工作类”类似的问题。

三、《规则》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理论的强烈冲击

《规则》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是对文书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和“设备仪器类”是对科技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规则》不使用“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无疑是经过考虑的。但因隐去了“文招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及其对两者实质上的分类事实,《规则》就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理论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规则》避免使用“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有很大的冲击。在档案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中,《规则》是一个下位规则,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标准相符。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例如“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在《规则》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这两部规章中都使用了“科学技术档案”(简称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后者还称“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规则》竭力避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与此相悖。在《规则》后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2000年12月)、《档案工作基本术语》(2000年12月)等规范中,仍然在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规则》并未能起到想要起的企业档案工作不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的作用。

《规则》对理论的冲击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分类逻辑原则的冲击。《规则》规定,“以全部档案为对象”是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的首要内容。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分类对象的,只能是一级分类,即首次分类,二级及二级以下的任何一次分类都是以企业某一部分档案为对象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某一种标准,这是对任何事物进行分类所必须遵循的逻辑原则。《规则》所设置的十个一级类目,分明是使用企业管理职能、档案种类、档案门类三种标准分别对部分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某一种标准对全部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违反分类的逻辑规则的。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过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不利。确有必要减少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一级类目中不出现“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两个类目,分别将其二级类目作为一级类目,也应当在《规则》的有关条款中加以特别说明。《规则》对工业企业全部档案进行一级分类违反分类规则,这毋庸置疑。

二是对档案学理论的冲击。“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正名》)。事物的名称经过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而共同认定或形成,这在许多学科中都是存在的。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人对“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过质疑,因是约定俗成的,一直以来仍然被大家遵守和沿用。近几年来,出现了“科技档案”“淡化”和“式微”论,可以说这是缘自《规则》的。因为“淡化”(“式微”)论者认为,“企业档案”概念的出现是“科技档案”概念“淡化”(“式微”)的主因。尽管企业档案并不都是科技档案,科技档案也不是全部产生于企业,但因《规则》提出“企业档案”这一概念而摈弃“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一些人这样认为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适用《规则》的企业十分有限

《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工业企业”,而实际只适用于形成档案多的大型、特大型工业企业,因分类层次多和类目设置过多,中小型工业企业和形成档案不多的大型企业均不适用。规模不大,档案不多的中小型企业如强行实施《规则》,一些类目的档案会寥寥无几,一些类目甚至会空置以待有朝一日有关档案的形成。这不是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科学分类。《规则》虽然规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增加或减少二级类目,但增减过多以致与《规则》大相径庭,就不是实施《规则》了。其实,《规则》应附《大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使之具有广泛适用性。

五、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过于复杂

档案分类应当尽量简化、实用。然而,《规则》却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变得更加复杂了,档案归类更难了。不少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因不知一些档案该归入哪类而烦恼。档案分类不宜过细,这是因为,在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大中型企业,即使档案再多,只要进行一定的分类和整理编目,档案管理特别是检索利用已经变成易事;在尚未使用电子计算机等工具的小型企业,由于档案数量少,用手工管理、检索档案也无多大困难,分类复杂,类目过多,反而会使管理和检索变得困难重重。

档案管理规则篇(4)

【关  键  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践/利弊……

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来,崇州市档案局经过对《规则》的学习、宣传和对档案员的岗位培训,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全面开始实施。从各单位立卷归档工作的情况来看,《规则》的实施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一、档案工作量减轻了,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文书立卷工作是一项繁琐、艰巨的劳动,划分类别、划分保管期限、组卷、抄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装订、拟写案卷标题、写封面、再编制案卷目录,程序多,难度高,即使是从事档案工作多年的档案员也感到吃力。尤其是在一些案卷数量较多的单位,一些兼职档案员要半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立卷任务。《规则》以“件”为单位整理,使档案员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节省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尤其是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后,所有的文件都输入电脑,按照分类大纲编制程序,省去了拟写案卷标题、写封面、抄写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等一系列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规则》易学、易懂、易教,有利于档案员掌握。由于基层的档案员调动频繁,专业技能参差不齐,而传统的立卷方法不仅要求具备档案专业理论知识,还要熟悉立卷工作的规范、要求,同时还要求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所以往往造成各单位的档案质量提不高,而档案行政部门疲于对档案员进行培训、指导的恶性循环局面。《规则》简化了文件整理程序,工作难度相应降低,业务指导人员好讲解,档案员也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则》有利于档案的整理、保护和利用。由于整理方法简化了,工作量减轻,档案员有了更多的精力来从事档案的编研和利用工作,较好地协调了档案的整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传统的立卷方法中,档案的案卷由多份文件构成,装订成一卷,而利用者通常只需查阅其中的一份文件,在查阅时就会看到其它无关的文件,不利于档案的保密。由于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档案意识普遍不高,在利用档案时往往把案卷拆了,用完后再装订。反反复复的拆卷装订给档案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损害。同时档案的整卷调出也会导致没有用到的文件无端损耗,缩短自然寿命。实行按件管理后,档案利用者需要哪份调哪份,既方便又安全保密,也减轻了档案员调档的工作量。即使是完成归档后发现了零散文件,也无需拆卷、再装订,只需插入相关类别的卷盒中,在备考表或备栏中说明即可,方便灵活。

四、《规则》实施后有利于档案馆(室)开展鉴定工作和优化馆(室)藏档案。由传统立卷方法组的卷内容杂、卷厚,并且装订、编目固定,使档案馆(室)不敢轻易开展鉴定工作,逐渐形成了档案馆(室)藏档案价值降低、利用效果差的局面。根据《规则》,档案的鉴定工作不再以卷为单位,也不需要重新整理,不再担心换卷皮,重拟新写案卷标题、重新编页号和案卷号等一系列问题,极大地减少了鉴定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由于在确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时,尽量照顾各单位自身形成原则和业务主管原则,使档案室归档范围相对缩小,档案馆以后接收档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重复件。

五、《规则》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管理和手工管理并存的关系问题。随着办公自动化的发展,计算机管理档案已逐渐普及,实行文件级管理,更加便于档案管理系统的优化。但是在县、乡一级的基层单位,由于管理和经费等原因,没有配备计算机,更不用说档案管理软件了。但其形成档案数量少,内容较单一,也可根据《规则》进行手工管理。但是,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

1、由于《规则》取消了传统的立卷模式和立卷方法,长期以来我们在工作中所执行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档号编制规则》等规范已经部分失去价值,而新的相应的规范还没有出台,基层档案工作者有时有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

2、《规则》实行文件级管理,文件改用盒装,使文件容易被撕破、丢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如婚姻档案、调资,人员调动、毕业生分配、征用土地等内容相近但数量较多的情况时,以一事作为一件就不便于管理和利用。实践中,我们把几个人或几件同类的事由作为一件来处理。

3、《规则》规定档案盒可以竖放也可以平放。工作中,如果是平放则不利于放在底层的档案的调用。如果是竖放,有的盒内文件不是装得太满,就会产生盒内文件左重右轻或头重脚轻等现象,时间久了文件就会变形。

4、以件为单位管理,随办随归,从一定程度上会破坏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因同一事由形成的不同文件,由于由不同的部门处理,根据不同的来源和价值、时间的先后存放于不同的盒内,割断了文件之间的互相联系,看不出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利用,并且在提供利用时,同一事由的文件材料分别从不同的卷盒内提出,很不方便。这种现象在实现了文档一体化管理、随办随归的单位比较突出。

5、《规则》的实施,也会给档案馆的接收工作和统计工作产生影响。依据《档案法》,各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在保存十年后要移交进档案馆。由于是以件为单位逆行管理,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不得不一盒一盒地打开,对照归档文件目录,逐件检查是否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填写是否正确、盒内件数与顺序号与盒外标注是否一致等,这将大大增加档案的工作量,这个问题将在《规则》实施十年后很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此外,在进行档案数量的统计时,传统立卷方法一般是以卷为单位,现在是以“件”为单位呢?还是以“盒”为单位?如果计算库存总量,又以什么为计量单位?今年的达标升级在统计档案数量时马上就要面临这个问题。

档案管理规则篇(5)

1.1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从法理上讲,“立法”一词通常是指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在我国,“立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介乎广狭两义之间的解释。”[2]广义上的“立法”,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义的”[3]。

从学理上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众多,代表性的有三种:最广义的解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广义的解释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狭义的解释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4]广义的解释适用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1.2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体制依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其中,多级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级别差异,但并存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之中。近年来,国务院、各省级人大、人民政府及一些市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了大批关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办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认同,如果没有这个责任,那又有何监督之必要?从另一个意义上讲,经过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具备了法律法规的性质。

1.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适用于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和体制依据,同样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这其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之责,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1.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现实依据。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即使是一个省,一个市,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权仅限于省、省会市和较大的市这一级,它们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不可能很具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就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对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完成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以便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强化,市县档案法制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一般市县无权制定地方档案法规与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但它们或通过其职能机构――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切实保证了档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行政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尽管档案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被纳入档案法规体系,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这一实践活动,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7]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

档案行政管理是专业管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所承担的立法责任也有所不同。

2.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国家档案局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其中有许多都是应该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规章。虽然这个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一些应该制定的规章,而且是《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需要制定的规章并没有列入。笔者认为,国家档案局急需的立法与重点关注的立法,有以下几方面:

2.1.1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虽然,《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作了一些规划,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档案鉴定办法》,但是,仍有一些明确规定的急需的立法并未列入规划,应该重点关注。如,《档案销毁程序和办法》(《档案法》第十五条)、《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档案分级标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这些法规应该说是最基本的,必须尽早出台,否则,《档案法》贯彻执行依然会成为空谈。

2.1.2 制定档案馆规章。档案馆是档案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载体。因而制定档案馆管理中共性的、基本的、普适性的规章制度是重点。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章制度不是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等级标准,而是所有档案馆都必须遵守的共性规章制度,这是档案馆的基本规则。

2.1.3 专业档案管理的立法。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设“两个体系”的重要方针,并于2011年制发了两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而要将其落到实处,就必须依照《档案法》的要求,会同那些产生专业档案的部门制定各个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以利于操作执行。

2.2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履行好档案法规授权,制定具体规章。档案法规明确规定并授权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必须尽早出台。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一条就具体明确地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省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对于这一条的规定除了少数几个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了相关规章外,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而这个范围不确定,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就不明确,档案行政管理就失去了目标,《档案法》也就很难贯彻执行。

2.2.2 做好地方档案法规规章的立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档案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本级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也有部分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或特殊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规规章,如,《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文件)。但是,大部分省在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档案法规规章方面还是空白。

2.2.3 国家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国家档案法规规章大都是宏观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太具体,所以各地要将其细化才能有效落实。一是补充细化。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没有执法档案的整理内容,而执法档案明显有别于文书档案,这就需要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作补充细化。二是分类细化。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性质、按企业大小、按企业类别等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三是具体细化。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得就比较粗,可制定《会计档案整理细则》。也可以结合分类细化,制定《行政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

2.2.4 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要使档案技术标准得到落实,就必须做好标准的入规――即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融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从现代行政法体系看,技术规则渗入到行政法规范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事实。”[8]因此,技术标准的入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之责”。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如,各省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目前,标准的入规基本上仅限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而且其也只属于行业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未入规。二是将技术标准纳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如,制定《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等,并将相关的标准纳入其中,如,《全宗卷规范》、《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全宗指南编制规范》,等等。《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与《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不同,前者是最低要求,后者是最高要求。当然,后者没有将相关标准纳入其中,其最高要求也就有“跑偏”之嫌。

2.2.5 制定推广经验型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管理许多新领域或某些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市县基层先进行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广,等条件成熟时,再将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行政规章或档案行政法规。

2.3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层,最接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立法要求,不仅对立法工作有直接帮助,而且,通过制定本级的规范性文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在这“最后100米”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2.3.1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尽管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了细化,但是,由于各个县的情况仍是千差万别的,省市级的细化仍然可能是“粗线条”的,加上就是一个县域内的各个单位各种档案也是千差万别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分类细化。如,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一些省市也细化制定了《乡镇档案管理细则》,但是,这些《细则》仍然不细,乡与镇有区别,有的还有很大的区别,就是乡与乡镇与镇之间有的也有很大的区别,这就需要进一步分类细化。最基本的可以分为《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具体细化。还以《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为例,可以具体细化为《乡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乡级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等。三是层级细化。层级细化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县级机关与国家、省级机关有很大的差异,大部分县级机关档案人员都是兼职的,县级机关属于执行层的机关,其形成的档案与国家、省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其档案工作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细化制定诸如《县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县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另一方面,在一个县域内,还有县、乡(镇)、行政村三个层级,这三个层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同样需要制定不同的档案工作细则和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

2.3.2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所谓“地域化”,就是由于不同的县所处的地域不同,其产生的档案工作内容和档案的种类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根据其地域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国家省市的档案法规规章。

2.3.3 制定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处在档案实践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那些新的档案工作领域,很自然,探索的任务就由其来担当。在取得经验后,就应先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而后为国家省市提供案例和典型。

2.4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由于大部分市没有地方行政立法权,而且,市级又没有县级接触基层和群众的面广,因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既没有省级的大也没有县级的广。主要立法责任:一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二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三是制定推广与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

档案管理规则篇(6)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责与任务确立,必须按照依法依规原则来明确。

1.1 法定职责与任务的一般性规定。法定职责与任务的一般性规定,是指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机关档案工作的原则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是对机关档案工作职责与任务的最基本要求,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必须执行的一般性要求。

1.2 法定职责与任务的特殊性规定。是指专业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中对系统内、专业内机关档案工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是对系统内、专业内机关档案工作职责与任务的特殊性要求,也是系统内、专业内各机关档案工作必须执行的特殊性要求。

1.3 职责与任务的行政性规定。职责与任务的行政性规定,是指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行业主管机关对机关档案工作职责与任务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相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说,对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性要求更具体,更符合本机关和本行业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

对于一个机关来说,在确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职责与任务时,要充分了解上述三方面规定。原则上系统内、专业内无行政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为准。系统内、专业内有行政性规定的,原则上以行政性规定为准,因为这些专业、行业的行政性规定更符合系统内、专业内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更具有针对性。但鉴于有些行政性规定形成时间的原因,难免会产生行政性规定滞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性、特殊性规定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行政性规定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般性、特殊性规定作补充,来完善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当行政性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般性、特殊性规定相冲突时,应当请示上级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机关给予答复,上级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机关无答复的,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般性、特殊性规定为准。

2 立机制

按照《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机关档案工作应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机制,即在一个机关内,对其内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机关各类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集中管理机制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2.1 统一管理网络。就是在一个机关内形成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机构的有效管理格局。实行统一领导,就是机关内要明确一位领导统一主管机关档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建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机关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任务;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统一管理机构,就是机关内要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机关综合档案室,明确其职责和任务,防止机关内档案工作机构重叠,工作各自为政情况的发生。

2.2 统一管理制度。制度是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再好的管理机制也很难有效地运行,可见,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机制的运行是多么的重要。具体到一个机关来说,就是由机关综合档案室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统一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以机关正式文件形式,供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执行。

2.3 统一监督指导。对机关内部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是《档案法》赋予机关档案部门的职责,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只有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才能够实现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有效组织和管理。

2.4 集中统一管理全部档案。对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有效组织和管理机关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机关档案作用的自身内在需求。因此,对于一个机关,无论产生形成多少门类和载体的档案,都应按照要求由机关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要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好机关档案工作,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来保证机关档案工作各项职责与任务的有效实施。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仅靠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员自身的努力,是做不好机关档案工作的,也很难实现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有效组织和管理。

3 建机构

建立与机关规模、职能活动相适应,设置合理的档案工作机构,是有效组织和管理好机关档案工作,保障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动力和重要推手。

3.1 建立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是实现本单位档案工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有效组织和管理的基本保证。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期召开机关档案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机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负责机关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的审核,组织档案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文件的学习、贯彻和落实;三是负责机关档案鉴定、销毁和受限档案利用的审批工作;四是监督检查本机关文件归档和档案的接收、移交工作;五是负责本机关档案工作内调外联工作。

3.2 设置机关综合档案室。机关综合档案室是对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有效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机关档案工作法定职责与任务的具体承办机构,也是集中保管机关全部档案的保管场所。设置机关综合档案室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机关综合档案室职责与任务。二是选择合适档案保管和办公场所。三是配置相应档案保管保护设施和设备。机关应根据保管档案的需要,配置足量的档案柜架;根据机关档案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档案保护和数字化设备,以利于综合档案室工作开展。四是配置专兼职档案员。机关专兼职档案员是机关综合档案室职责和任务的具体执行者,配备好档案专兼职工作人员关系到机关档案工作职责和任务能否落实好、实现好的关键所在。

4 定制度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是机关有关档案工作的工作规范和准则。具体到一个机关,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4.1 综合性档案工作制度。综合性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对机关档案工作总体性进行纲领性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机关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如,机关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原则等。二是机关综合档案室和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管理权限及专兼职档案员任职要求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如,专兼职档案员任职条件、综合档案室职责等。三是对机关档案工作内容、范围、形式及相应保障措施的原则性规定。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档案灾害应急方案等。综合性档案工作制度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其具体的措施需要在业务性档案工作制度中完善和细化。

4.2 业务性档案工作制度。业务性档案工作制度包括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两个方面。一般性规定也就是平时说的机关综合档案室七项制度,即,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移交制度。专门性制度是指针对机关档案工作各环节工作的一些具体性规定,如,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会计文件归档制度等,此类制度是对综合性档案工作制度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业务的不同,制定出符合本机关档案工作实际的各种管理制度,以利于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4.3 辅档案工作制度。辅档案工作制度是指为保证机关档案工作有效组织和管理的一些行政性规定。如,档案员岗位责任制、机关档案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等。

制定机关档案工作制度是有效组织和管理机关档案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机关档案工作形成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就谈不上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有效组织和管理。

5 规范化

实行规范化管理是有效组织管理机关档案工作应有之义,是组织管理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内在要求。

5.1 工作管理制度化。用统一的管理制度来覆盖机关档案工作的各个管理环节,使之成为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前提,也是形成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

5.2 工作环节程序化。工作环节程序化是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措施。工作环节程序化,就是将机关档案工作各个工作环节,按照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编制成具有相对确定程序的过程。对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程序化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在充分调研分析各工作岗位任务、职责权限以及本岗位与其他岗位关系基础上,绘制各岗位程序化运行图,并编制运作说明,使各岗位档案员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明白自己的管理行动线路,了解自身岗位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协作事项,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将机关档案工作程序化管理贯彻到底。

5.3 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质量标准化就是将机关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使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协调统一。一个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来衡量,各内设机构自行其是,会造成工作上的混乱。如,各内设机构归档电子文件格式不统一、著录项目不一致等,就会导致电子档案检索和利用上的困难,使原来的工作成为无效的劳动。由此可见,尽管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不同,但其衡量工作的质量标准必须是相同的。要对机关档案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就必须通过制定和贯彻各种标准,使机关内各部门的分工合作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和依据,成为其不可缺少的纽带。

6 勤督导

档案管理规则篇(7)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与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下简称《规则》)于2000年出台,推行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整理,在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的辅助下,可以直接管理到文件级。《规则》容易理解,操作简便,既降低了对档案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又简化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也方便了保管、查找和利用,还能减轻档案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是档案工作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特点,合理、准确地贯彻和实施好《规则》,是档案部门和全体档案人员必须做好的一项重大工作。通过实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探索工作方法、丰富档案理论,是档案人员应尽的责任。本文旨在对《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探索。

一、对《归档文件整理规则》适用范围进行扩展的探讨

《规则》将归档文件定义为:“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针对文书档案,暂不涉及科技、会计、声像、照片等其它类型档案的整理工作。由此也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同一单位同一年的档案有立件和立卷两种归档整理方式并存,给档案的整理、利用、统计等带来不便。此外,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文书之外的其他类型档案,即科技、声像等门类及其它载体档案是否也可以执行按件归档,让件的优点在更多的领域得以发挥其优越性呢?经过理论考证和类比实验,我认为将改革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是能够实现的。

(一)立足原则,转变思维,勇于开拓,善于创新,是实现《规则》适用范围扩展的思想前提。

《规则》推行文书档案“卷改件”,是档案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性改革,宗旨是“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在此基础上,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保证整理质量、优化检索效果、方便用户利用、减轻工作负担、符合立档精神与原则的,就应该得到鼓励,进而对完善档案理论体系、促进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管理的创新与创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的各种举措,应该是档案改革的继续,也是档案工作跟上信息时展的必要动力和实践手段。实践之后才能出理论,理论之后才有规范,规范之后才有创新,创新之后才是飞跃。因此,原则要遵守,思想也要解放;标准要执行,探索也要进行。

(二)认识“件”与“卷”的本质,是实现《规则》适用范围扩展的理论前提。

案卷,无论哪一类、哪一种载体的,都是由相互关联的件组合而成的。只不过文书类的“件”内涵界定比较容易,而科技等类的“件”内涵界定比较复杂些,要因为档案不同的个性特点而灵活进行处理;而非纸质的档案,与纸质之间的差异其实主要是载体类型的不同,在立卷时代或是相互关联的件组成一卷,或一件就是一卷。所以,卷的实质其实就是:件+件(或卷=件)。文书档案如此,科技档案亦如此;纸质档案这样,特殊载体也是这样。件是组卷的基础,也是最小的被组合单位,件还是最小的独立单位。改立卷为立件,以件为单位对档案进行整理和保存,只不过改变了一些思维习惯,调整了一下整理方法,变换了一种著录方式,改变了既定的存放习惯,档案本身内涵是不会受这些外在因素影响而发生质的变化的。不同种类的档案,有的类型可以卷改件,有的不能卷改件之说理论根据难令人信服。

(三)良好的计算机基础,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是实现《规则》适用范围扩展的物质前提。

《规则》是2000年出台的,那时计算机数量还很少,功能也不强,档案管理软件处于初级开发阶段,经过进十年的发展,计算机早已成为一般办公用具,档案管理系统功能更加完善和规范,档案人工检索完全可被计算机检索替代,而计算机不仅可以直接检索到单个的件,而且可以利用软件进行批量检索,这个功能可以检索出有成套性特点的科技档案,当然,文件级科技档案成套检索的实现,是要借助于档案整理阶段有目有性的整理,使科技档案既符合文件级整理的宗旨,又能便于成套检索。

(四)根据科技档案等类型档案自身特点,进行个性整理,是实现《规则》适用范围扩展的技术前提。

科技档案由于形成规律与自身的特点,一般具有专业性、成套性、多样性、渐全性等特点,长期在手工检索下的科技档案强调成套归档,按卷整理,集中存放,以保证其完整性,方便日常的查找和利用。改用件的方式去整理科技档案,由于科技档案的收集范围和收集方式不变,将档案按原卷的方式进行排序和确定保管期限,按件各自装订,必要时进行便于计算机检索的预处理(如统一名称等)后,直接录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文件级管理,查档时不仅可以成批查找,而且可以直接查找到单个的件,管理和利用上都很方便、快捷、准确。档案实体可按原卷的内容分段进行装盒,也可按文书档案的大流水方法进行存放,这样既不破坏科技档案的成套性,又不违反集中管理的原则,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性,还照顾到原来卷的习惯。其他载体的档案可结合文书和科技档案立件的优点灵活进行。

由上可知,科技等其他类型档案上进行“卷改件”理论上并不违反档案整理原则和立档精神,技术上无不可逾越的障碍,全部执行,反而能使工作思路统一,档案整齐划一,方法简便易行。那么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呢?关键是对“件”的深化理解和活用。

二、“件”的扩展与“组件”问题的探讨

中国矿业大学的李真在《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对成套或专业性、同类型的文件采用“组件”的形式归档,这与我在实践操作中的需求和总结得出的经验是一致的。“组件”,将其理解为将有特定内在联系的一定数量的文件进行有机的整合,使其成为一件档案的过程。有了这个关键性的理解,在操作层面就可以实现所有种类档案的“卷改件”。

(一)成套或专业性、同类型的文件完全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立件的缺点。

1.整理繁琐,工作量大:成套或专业性、同类型的文件,如会议文件、介绍信、简报、办公会议记录等,如果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来确定和整理,操作上很繁琐,整理上的工作量不仅没能得到简化,反而增加了,工作环节增加,在保管和利用方面也造成诸多的不便,档案还易散失。

2.破坏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档案实体分散保存,利用不便:档案是要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的,而档案随归的实现,使得更多有内在联系的文件实体,或在不同的时间,或由不同的机构归入档案部门,档案实体很可能因此而存放在不同的物理位置,其文件间的有机联系被破坏,不符合档案的归档精神,实体即使能通过档案管理软件查找到准确的存放地点,人工存取工作量还是加大了。

3.计算机检索时不易查找:档案管理软件多设计有计算机模糊化条件检索功能,模糊检索虽然可以准确检索出每一件单体文件,但却不一定能一次检索出有内在联系的所有关联件,这些关联件在计算机检索中只有在题名栏、责任者栏等少数几个栏目才有可能有检索条件上的联系性或共性,而实际上档案中有内在联系的文件题名不统一、责任者不同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使用计算机即使多条件、多次检索仍可能出现漏检,查全率低,费时费力;如果在立件时完全依靠题名方面的预处理,那无疑给档案人员增加了太多工作量。

4.科技档案和其它载体形式的档案不能实现按件归档:主要如照片、财会帐本、光盘等,由于这些档案的组成十分锁碎,纯粹单件式的归档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二)“件”的理论基础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1.《规则》及《释义》中规定有“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下述几种形式,归纳起“件”来实际上就有两种形式:(1)自然件为一件的;(2)两件或以上自然件组合成一件(如“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未装订的式样同一的表格以一定的单位组合,可装订在一起作为一件”等)。这实际上就是“组件”形式了,只是比较简单。如果根据这个精神,在工作中将这个范围进行适度的扩展,将一些相互关联件进行有机的组合,模仿“卷”的一些外在形式,将原“卷”的优点嫁接到“件”中,化繁为简,实现所有载体形式和类型的档案以件的形式归档,会更符合各基层单位的操作模式。

2.“组件”的原则。内容简单、数量少的有内在联系的关联件,如小型会议材料、办公会议记录、同一类图纸等。“组件”是较为主观的理解性条件,无法用硬性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其尺度掌握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在进一步的实践和探讨中寻找适合各单位的规范。

3.手工整理和计算机检索方面。给“组件”进行一定的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其手工整理方面必要时可以给组好的“件”添加一个封面,在封面上拟定适合的题名,并填写“件”内目录,标明页码,与正式文件一同装订。在档案管理软件中录入的是“组件”名,当计算机进行模糊条件检索时,可以保证调出的是与之有关的所有关联件,档案管理软件可以实现全文检索的,可直接链接数字化文档,查找到全部内容;档案管理软件只能实现目录管理的,一般可以利用软件中类似“二级目录”管理功能,录入“件”内目录,实现“组件”内具体件在计算机下的检索。

引入“组件”的概念后,在《规则》精神允许的范围内,更便于档案人员结合各自单位实际,简便、高效地进行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档案实现以“件”为单位、随时归档的方式,是中国档案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无论在思维上、操作上都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方式,极易在实践中出现偏差,给档案工作带来损失。在实践中思考、思考中探索、探索中总结,减少工作上的偏差,寻找出最佳方案,优化档案工作的方法,丰富档案工作的理论,更好地做好档案工作,是档案人员应该有的工作态度。

参考文献:

档案管理规则篇(8)

基层的档案建设工作是整体档案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把基层的档案工作做好做实,才能使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史、档案管理、档案资源开发、档案应用等五个方面更加的完整,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来。那么,从我们农场来说,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究竟在哪些方面有其不足和需要大力加强的呢?哪些方面尚不能迅速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呢?

档案学告诉我们,档案学是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在研究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档案工作的科学理论、原则与方法,指导档案工作实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以便充分实现档案的价值,为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总体来讲,我们农场的档案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其大多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

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档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一卷多册现象较多;二是案卷标题不规范,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大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四是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五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如有按时间组的,也有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组的,还有按文种组卷的;六是案卷厚薄不一,有的一、二页纸一文一卷,有的五六百页纸一类一卷。

档案管理规则篇(9)

2、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缺乏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文件收集存在随意性、整理不到位、不规范、保存不重视,随意乱放。整体档案管理没有制度遵守,缺乏程序可循,导致文件收集不全,丢失严重,档案作用得不到发挥。

3、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质量不高,个别文书真实性受质疑。由于业主单位要求不严,施工单位缺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应付思想等原因,导致存在档案事后补填,仿照同类工程仿造等现象,造成档案质量不符合要求,与工程实际不符。更有甚者,为了项目审批,造假现象不无存在,造成档案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给工程建设和日后使用维护带来无限隐患。

4、工程项目文书档案保存不符合规范要求。尽管业主单位建有档案室,但由于工程施工不是单位的主业,因而工程项目文书档案也就没有成为档案管理的重点,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工程项目专业知识,因此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不能符合规范要求也就成为自然。施工单位对档案管理的重点是关系到自身责任利益的部分,而对全面的建设施工档案规范管理没有积极性。以上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文书档案保存不全面不规范。特别是对于影像、光盘等信息化档案,没有配备专业设备去保存,往往造成损坏和缺失。

二、规范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的措施

建立工程项目文书档案,规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以此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通过预算计划和工程进度记录档案实现对项目的资金管理;通过监理记录、物资采购合同,实现对项目的质量管理等。这一切的前提是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文书档案,并根据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的特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措施,规范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

1、提高认识,健全队伍,完善各级文控体系。提高认识,重点是提高业主和施工单位领导的认识,把工程项目文书档案当作百年大计去抓,投入资金,完善档案仓储设施、设备,落实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各级文件管控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程序,做到文件收集与项目进程同步,传递及时准确,数据真实清楚、科学有据。使每个工程档案都成为完整的历史,体现其独特历史背景和不同的文化理念。成为推动建设文明发展的载体。

2、提高档案质量,完善仓储设施。提高工程项目文书档案质量体现在文书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方面。各级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要按照建筑档案管理规范和单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仓储工作。特别是业主单位的档案管理员,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有关资料,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项目档案负全责,为单位项目管理提供详实准确的档案依据。提高档案仓储质量,按照不同的档案载体,采取不同的特殊的仓储办法,如电子档案的防磁化,建设蓝图防褪色等,配备应有的防护设备,保证档案仓储期限和质量。

档案管理规则篇(10)

2000年12月6日国家档案局颁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又颁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机关单位档案全面推行文件级管理并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档案整理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达到“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目的。长期以来,高校都是按照国家教委1993年11月1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以下简称“《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分类、整理、立卷。据了解,《规则》和《规定》目前在高校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这除了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因循守旧的因素外,还有高校档案类别构成复杂这一重要原因,不少高校在保管期限划分、按卷或按件整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惑和踌躇。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档案当如何规范整理以求发展?笔者结合多年高校档案整理的工作实践,撰此文探讨高校档案规范整理的关键,与同行商榷。

1 重新界定高校档案保管期限

比较起来,《规定》与《规范》中保管期限划分差异很大。笔者认为,高校可参照执行《规定》。高校文书档案中的党群类、行政类、外事类等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可按《规定》执行;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中的教学类、科研类、产品类、基建类、仪器设备类、出版类、财会类等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则要根据高校的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后才能执行。

正因为《规定》高校只能部分参照,要执行还需进行修订,所以,目前高校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和界定出现了混沌的局面:有的高校已经实施《规定》中新的划分方法,但因仅一馆工作人员全面考虑问题有一定局限性,对保管期限的划分和界定有欠科学;有的高校则因感觉重新划分和界定保管期限复杂、麻烦,干脆因循守旧,还是按照《规范》中原有的划分方法。而《规范》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其存在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明显偏长或偏短的问题。比如,财会档案中将“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定为“永久”,时间明显过长;教学档案中的“新生录取名单”保管期限定为“长期”,而根据它的实际利用价值则应定为“永久”比较合理、科学;[1]另外,在科研综合档案中“学会工作(学术活动)材料”保管期限定为“短期”,而在行政综合档案中“院、系、所、中心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文件”定为“长期”,这不但存在同一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划分的矛盾,还有同一档案材料归入多个类别的问题。

因此,基于科学建立档号、规范排架、有效使用档案库房及简化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等方面的考虑,高校档案保管期限的科学划分与正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2 保管期限写进高校档案档号

《规范》明确了档号“是存取档案的代号,排架的依据,必须反映高等学校档案的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且“同一档案部门内的档案不得重号;方便插卷,使其有充分扩展的余地;不能随意变动;能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发挥排架、检索的双向功能”。[2]而《规范》中的档号结构为:“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忽略了保管期限。可高校档案分类中最下位类却包含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因为档号结构中没有保管期限,若要将同一类目下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案卷断开流水号,即会出现重号问题。所以,当档号结构中没有保管期限时,同一类目下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案卷根本无法断开流水号,因此,很多高校在档案整理的具体操作中就把三个不同保管期限的案卷编为一个顺序号。这种跨保管期限的大流水号的编制方法,在实践操作中表现出非常大的缺陷,不便于插卷,若不管保管期限,直接把插卷的案卷排在后面,就会造成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案卷号的交错,排架混乱,并且在销毁过期档案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会出现缺号、空档问题。因此,高校档案档号的构成,应当考虑写进保管期限,即档号结构应为:“年度号+分类号+保管期限+案卷号”(按件整理的再+件号),这样就可解决按保管期限断开流水号的问题,也可保证档号编制的唯一性、合理性及稳定性。

3 高校档案实行“卷”、“件”结合整理模式

笔者认为,《规则》推行的“文件级管理”确有简化整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优势,而《规范》中传统的按卷整理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完全抛弃按卷整理的观点和做法是不科学的。因此,根据高校档案构成复杂的实际,应该实行“卷”、“件”结合的整理模式,充分发挥“卷”和“件”整理的优势来实现高校档案整理的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高校实行“卷”、“件”结合整理模式的关键措施:

3.1 树立“卷”、“盒”相通用的概念,编制好盒(卷)号。档案即便是按件整理的“件”也都是需要装盒的,我们在概念上就可以用“盒”代替按“卷”整理中的“卷”。那么,同年度同类别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件整理组成“盒”或按卷整理组成“卷”,“卷”、“盒”相通用。即同年度同分类号同保管期限的所有“盒”与“卷”应当编制同一个流水号。例如,我校使用的“南大之星”档案管理系统中“盒号/卷号”也是相通用的,采用卷、件结合整理的档案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中与之前完全按卷整理的信息,是统一规范有序排列的,并不会发生混乱。

3.2 规范档号结构。结合《规范》和《规则》,高校档案实行“卷、件结合”整理模式,卷、盒相通用,若要做到档号不重复,档案在库房中的物理位置和在档案管理系统中的序列都是有序的、唯一的、固定的,那么,档号构成即应为:“全宗号+年度号+分类号+保管期限+案卷号(按卷整理的)”或“全宗号+年度号+分类号+保管期限+盒号+件号(按件整理的,也即件号章结构)”。同年度同分类号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按件整理或按卷整理。按件整理的文件材料,也可依据同一事由或主题进行文件归类组盒。在组盒后,不需要像组卷那样,要整卷装订成册,也不需要书写案卷题名,只要把盒内每个“件”各自订好,盖上件号章,再填写好件号章,就可装盒,并在盒内放进打印好的盒内文件目录,盖件号章,以确定其固定的物理位置;按卷整理的,可以1卷即1件,也可以1卷包含几件,且按卷整理的文件,不需盖件号章,打印案卷封面,装订成册,通过案卷封面上的档号即可确定其物理位置。考虑档号书写方便、整齐以及档案信息在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有序排列,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可分别用字母“A”、“B”、“C”做代码。实施《规定》之前和之后的保管期限都可以通用“永久”、“长期”、“短期”,只需在立卷说明里注明:实施《规定》之前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16年~50年)、短期(15年);实施《规定》之后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10年)。

3.3 明确文件件号按盒(卷)编制。即同年度同类别同保管期限不同盒(卷)的文件件号不编制大流水号,而要按盒(卷)编制,一盒(卷)一个流水号。机关单位在实施《规则》按件整理档案时,通常是将同年度同类别同保管期限不同盒的文件件号编成一个大流水号,这样编制件号不适于高校档案卷、件结合整理模式。因为高校档案中存在同年度同类别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既有按件整理的又有按卷整理的,若不同盒(卷)的文件件号编制大流水号,则按卷整理的档案编制卷号、按件整理的档案编制件号时都会存在困扰,而且,在档案盒脊栏目填写也会出现难以统一的混乱情况。所以,若将同年度同类别同保管期限不同盒的文件件号按盒编制小流水号,则如同按卷整理时按卷编制文件件号一样,如,“2011-XZ12.A(永久)-1.0001~0028”;“2011- Z12.A(永久)-2”;“2011- XZ12.A(永久)-3.0001~0040”;那么,按件整理的档案的盒号编制、件号编制与按卷整理的档案的卷号编制、档号编写不会互相影响,在档案整理、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及管理、档案排架、档案查询利用等整个管理过程中也就不会有混乱和困扰。

3.4 解决二级类目下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盒(卷)号、件号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二级类目下归档文件特少时,归档文件如何装盒?[2]高校档案按十一大类进行分类整理,当分到二级类目下归档文件比较多的,按保管期限分编盒(卷)号、件号,分别进行装盒,自然是不会有问题。但是,若当分到某二级类目下,归档文件特少的时候,用一个档案盒就可以装完,那其装盒问题,就值得思考了。[3]按笔者的实践经验可如此解决,对其档号、件号的编制仍按其保管期限来编制,以规范录入的档案信息,保证档案管理系统里的信息规范有序。但是在装盒时,可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全部装入一个盒内,并按盒内顺序打印出盒内目录,放进档案盒内。在填写其档案盒脊栏目时,在保管期限栏目填入“永久—短期”,即填入盒内文件所有的保管期限,盒(卷)号栏目可填入“1”,也可空着,一看就明白本年度此类目下所有保管期的文件都在这一盒内。这样做,既不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系统中信息的规范有序,也不会浪费存贮空间,又不会增加工作量,而在架上查找档案时更不会存在任何困难。因其在档案管理系统中的保管期限信息是完全准确的,在进行档案统计和销毁时,统计的结果也不会有任何差错,而且因为整个类目下仅此一盒,在进行过期档案的鉴定、销毁时也不会存在麻烦。

问题二:二级类目下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盒(卷)号、件号,会将同一问题的文件装入不同的盒内,是否会影响其成套性及利用效率?同一问题的文件材料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装盒,并不会影响其提供利用的效率,也不会破坏其成套性,因为同一问题的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虽然分别装在不同的盒内,但其排列仍在同一类目中,查找起来仍是十分快捷的,特别是用计算机进行检索的时代,定位查找更是不成问题的。可如果不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盒号、件号,则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就会受到影响,以后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就会复杂、麻烦。

综上所述,高校亟待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针对《规范》中的问题,根据高校档案工作的实际,结合《规定》、《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积极修订、完善《规范》,制定出新的更为科学的高校档案工作规范,以改变目前高校档案整理工作的混沌局面,减少各高校因走误区而浪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高校整理档案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本文系广东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YDK-61-2013]、湛江市科技局科技攻关项目[2010C3110011]、湛江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项目[QW1219]。

参考文献:

[1]黄东霞.《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修订的必要性[J].中国档案,2007.(8):30~31.

档案管理规则篇(11)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档案工作是各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基础。随着各项制度的改革,档案体现了一个单位的历史足迹,只有在科学、规范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注重与时俱进,才能真正为单位的发展服好务,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

一、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一)全面普查案卷,去糟取精

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一般的综合性档案馆由于多年来未做全面的清查加之移交单位划分保管期限不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重份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才能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与低效率的情况。

(二)重新组合案卷实现案卷规范化

将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在重组案卷的过程中还应对那些无页码、无卷内目录、无案卷标题或标题不清楚的案卷要重新加工填写以保证全部案卷更加规范。重新组卷不仅可以优化馆藏、科学保管而且亦可以提高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后的利用效率。

(三)结合本馆实际规范著录工作

著录是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直接影响输入计算机数据与信息的准确性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1986年国家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各个档案馆的条件存在差异再加上计算机管理又提出了新的技术性要求所以各个档案馆应该以《规则》为依据,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出适合本馆著录工作的著录细则。

(四)统一分类号保证检索查全率

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族性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我们在分类过程中,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再因事制宜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例如“物价”问题涉及的行业较多我们就统一归入“J”类然后再根据每一文件具体特征辅以关键词标识加以区分。另外在分类的过程中还应加强校审力度以便及时校正分类人员的错误。并且还应经常组织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尽量做到前后标引一致同一类文件标引一致从而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对策

(一)严格按程序交接

人事档案移交是一项仔细严肃、手续慎密、职责巨大的作业,要根据流程进行。档案移交步骤:第一,对所管理的档案开展一次整体的清点,要帐实一致;第二,针对借出去的档案要立即进行催促归还,收拾好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标注缘由和催还状况;第三,对没有进行归纳收拾的零散资料要按照类别放置好,收拾好之后要立即放在相应档案中;第四,根据档案交接需求开展转交,同时在转交手续上标注转交时间、位置、转交双方、证明人、转交数量等,还必须在转交文件上签署相关人员名字,对转交作业担负责任。

(二)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严格档案管理程序

建立规范的档案整理程序,保证档案信息覆盖到部门中的每一个人,保证对政策要求必须备案的信息无遗漏无纰漏的登记与备注。当前,我国社会快速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近几年发展较快,新档案人员不断进入,由于档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在立卷过程中有的没有按照卷内文件目录顺序进行排序组卷,致使卷内目录与实际整理文件不相符,卷内资料漏失问题出现。

(三)完善档案管制机制

创建档案作业机制一定要按照下面几点标准:1制定的规则要符合科学以及合理性的标准。建筑起来的规则一定要达到企业特征以及档案管制本质,符合企业档案管制的需求。2简单适用。机制一定要拥有可操纵性,其创建要按照便利适用、简单可行、操纵性强为宗旨,方便能够更好的施展机制的指挥以及标准用途。3保持机制限制的双向性。不仅限制主管也限制职员。主管的作风对机制的顺利开展有直接作用,而职员是企业的关键组成团体,是机制的关键限制目的和实施者。4保持机制实施的严厉性。档案机构不仅是拟定档案规则的主管机构,还是规则的实施机构。在规则的实施程序中,要做好奖惩的工作,充分表现出机制的威望。

(四)建章立制,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主动热情的改好档案搜集作业,机制张贴上墙,操纵作业能够有规则可依据。建设职员借读档案记录,职员档案转入以及转出和进行交接的记录表格。针对因为历史缘由,的确搜集不到的档案资料,要注明缘由,为之后的搜索作业供应便利。所以,我们在整理档案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勤快,立即追踪以及添加上新的材料,实现其原始根据用途。

(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

主动搞好宣扬作业,对搜集资料要仔细审查,把确凿可信的资料归入到人事档案中,确保品质。在档案辨别程序中,档案管制工作者要仔细负责、保证档案是完善真实的,充分了解到工作人员在管制作业中的关键性,持续改善作业形式、作业手段,改革作业形式,提升作业速度,提升工作品质。在辨别程序中,辨别对错,虚假材料定要拒绝,保护好人事档案的真实健全原则。

(六)加快档案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