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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1 08:57:59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1)

中图分类号:F85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7-011-05

一、引言

次贷危机爆发后,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系,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国际上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行动已经呼之欲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被认为是引发次贷危机的重要成因,而其中“监管套利”(reguIatory arbitrage)这个看似有点内在矛盾的名词更是被视为这场危机的根源之一。目前,监管套利正逐渐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从而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2008年3月,在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方案后,纽约大学商学院教授Nouriel Roubini针对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了在金融创新和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改革的十条基本观点,其中多次提到监管套利的影响及其应对之策。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则着重指出了监管套利中暴露的两大问题:一是金融全球化与监管本地化的矛盾日趋突出。二是隐形银行系统与场外交易的风险形成的监管黑洞问题。在2008年11月通过的G20华盛顿宣言中,关于“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的第一条指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采取一致行动,避免包括监管套利等在内的潜在不利因素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这点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期间的领导人声明中再次被提及。

关于监管套利,不少学者在研究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的问题中都有提及,不过都是简单掠过。从现有的各类文献来看,对监管套利这一问题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各学者对监管套利的定义也缺乏统一的认识。但绝大多数学者都对监管套利这一行为持否定态度,认为监管套利将给一国和全球金融监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只要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监管当局就必须弥补漏洞,尤其是在次贷危机背景下,更需要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或协调而消除。

当然,作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之一,监管套利带给我们的思考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的争论上,与监管套利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应引起我们的深度反思。全球范围内监管套利行为的盛行不仅仅反映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更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理念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对监管套利这一课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探讨,以监管套利的内涵与实质为起点,分析了产生监管套利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减少监管套利机会的可行途径。

二、监管套利的内涵与实质

目前学术界对于监管套利还尚未形成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不少学者从监管竞争的视角给出监管套利的内涵,Spatt(2006)指出,监管套利是监管竞争的结果,通常存在于有多个可以选择的监管体制中。Hadjiemmanuil(2003)则提出,监管竞争的可能后果有两个,即监管竞次和监管套利,而监管套利是指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金融机构困受到不同监管者的监管,造成规则、标准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尝试改变其类属,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构管辖之下。Licht(1998)认为,监管套利是指发行人等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低下的市场去,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证券监管、牟取额外利益的行为。uewellyn(1 999)和Abrams&Tayfor (2001)指出,在有多个监管当局的情形下,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监管套利,使各监管机构陷入“放松监管的竞争”(competltion on laxity),也有学者从混业经营的视角给出了监管套利的定义,skIpper(1999)认为,监管套利是指金融集团通过内部业务转换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谋取额外收益的行为。项卫星、李宏瑾(2004)指出,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其业务分散化,多样化的特点,进行监管套利活动,即将某项特定业务或产品安排到服从成本最低或受强制性监管最少的部门或子公司。还有一些学者则将监管套利视为金融机构出于降低监管成本(或净监管负担)的目的而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Taylor,2004:Gastion and Walhof,2007)。

虽然各学者给出的表述不同,但所反映出监管套利的实质是相同的: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从而获取超额收益。而实现套利的前提是存在监管差异,即对于不同的监管者,采用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对监管套利给出一个相对宽泛的定义:监管套利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的不同甚至是冲突,选择监管环境最宽松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达到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目的。

三、监管套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分业多头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次贷危机的爆发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暴露无遗,其“分业多头”的监管体系被认为是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联邦和州都有权对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联邦级的监管者有十个之多,而50个州则各有各的监管机构和监督官分别对州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然而,这种多头监管格局使得美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严重重叠,加上各监管机构权力分散而又缺乏协调,经常会导致监管当局的监管工作陷入“监管重叠”(reguIatory duplication)和“监管真空”(reguIatory gap)的困境中,从而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

在监管重叠的情形下,由于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高低不一,加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足,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金融机构在面临多个监管机构的不同监管标准时,就很有可能通过“监管选购”(go regu-Iator shopping)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监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监管套利。以银行监管为例,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由货币监理署(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F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而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由于银行具有是否 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选择权,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II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

利用监管重叠进行监管套利不仅存在于联邦层面,商业银行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之间的监管套利行动也广泛存在,自2000年以来,大约240家银行放弃了联邦特许证转而获取州特许证。自2008年以来,为控制次贷危机的传播,联邦监管机构的公开执行措施比之前增加了两倍,这些措施主要要求银行提高自身财务稳健性并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但由于监管者无法阻止银行进行注册地转换的行为,银行依然具有转换监管者的选择权。2008年2月,联邦监管机构要求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银行限制与该银行高管人员所控制公司的的商业往来,结果该银行向其所在州的监管当局申请获取州特许状并于11月获得批复,从而规避了联邦监管机构的限制要求。

在监管真空的情形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均回避或遗漏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而为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以投资银行为例,其相对于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要少得多:根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投资银行,但只要求投行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并且只监管其中的证券经纪业务,而不监管其他业务。另外,由于美联储(FED)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商业银行,而投资银行不在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内。而投资银行正是利用了这种监管真空,采取高杠杆、高盈利和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美国国际集团(AIG)也正是利用监管漏洞而进行套利活动,使之得以在严密监管的保险公司之外,成立了一家实质上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此外,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业务的分类模糊不清,在监管机构之间难免会出现“推诿责任”(pass the buck)的现象,出现监管真空,加上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内部业务转换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进行监管套利。

(二)各国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的冲突导致监管差异

由于国与国之间金融体制和政治体制差异很大,各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文化也不尽相同,甚至是冲突,这将导致监管差异的存在,从而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跨国监管套利的机会。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监管制度之间的差异,通过经营业务在各国之间的转移来实现监管套利的最大化。以对冲基金为例,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坚持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直接监管,而美、英等国则主张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为对冲基金提供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中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中基金的透明度,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直至G20伦敦峰会各发达国家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才达成共识。由于各国监管差异的存在,为对冲基金提供了宽松的监管环境,从而为其创造了监管套利的有利条件。此外,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地作为注册地,通过监管套利享受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

此外,英美两国在金融监管理念上截然不同。美国奉行的是“规则监管”(rules-based regulatlon),而英国推崇的是“原则监管”(pnnclples based regulatlon)。美国的监管规则既纷繁复杂又苛刻严厉,而英国的监管原则则灵活而富有弹性,体现的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理念(outcomes-based regulation)。由于监管差异的存在,不少企业纷纷弃纽约而择伦敦。据汤姆森金融公司统计,2006年前10个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IPO总额为187亿美元,而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为320亿美元,由此可见企业到纽约上市的兴趣正在逐渐降低。

(三)金融中心之间的竞逐导致监管放松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金融业的竞争也在各金融中心之间激烈展开,然而金融中心之间的竞逐容易导致监管的主动性放松,竞相降低监管门槛,从而吸引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入驻。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则利用监管的主动性放松进行监管套利。

1998年,新加坡金管局确立了新的监管理念:风险为本,注重信息披露,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同心协力,亲商。此举是为了获取与香港、东京在亚太地区金融中心竞争中的优势。放松监管已经为新加坡带来了不少利益,但是同时也可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导致经营风险:巴林银行的倒闭,中航油的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以及曾是新加坡对冲基金行业的旗舰Aman基金的破产,无不说明在新加坡放松监管的博弈中,有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了影响甚至遭受了巨额损失。

伦敦的监管优势曾经给其金融市场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发展机遇。长期以来,英国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这也是伦敦与纽约在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中的最大比较优势,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总数多达692家就是一例。1986年以来,伦敦进行的Big Bang改革使美国银行如潮水般涌入伦敦开展业务。然而,2007年发生的Northern Rock风波却给英国的金融监管蒙上了一层阴影。对此,有关监管当局表示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减少套利机会的可行途径探讨

(一)统一监管体系或扩大核心监管机构权力,消除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针对多头监管体系下由于各监管机构监管目标,监管责任和监管理念上的差异导致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问题,采用统一监管体系不失为一种减少套利机会的可行途径。在统一监管体系下,超级监管机构(mega-regulator)被赋予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责任,权力高度集中,实行的监管标准具有统一性,消除了多头监管体系下监管标准差异过大所导致的监管套利和逆向选择问题。

对于一些采用多头监管体系的国家,如美国,也可以通过扩大某一核心监管机构的权力来减少套利空间。针对金融机构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之间的监管选购现象,建议在各州注册的金融机构也直接由美联储进行监管,彻底消除选购行为带来的监管套利问题。此外,在次贷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被赋予了更大的监管权力+尤其是行政监督和直接干预市场的权力,从而让美联储在美国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如美联储通过摩根大通银行向陷入财务困境的贝尔斯登公司提供应急资金就是一例,这也是自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美联储第一次向非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资金。通过授予核心监管机构以超级监管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监管机构能及时有效阻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丝毫不给金融机构留以任何套利空间。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由多头监管向统一监管演进是国 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大势所趋。

另外,针对金融集团内部各个附属机构之间利用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监管当局应对其加强并表监管(COnSQIldated supervision),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对一个金融集团内部所有的公司应采用同一个报告日期,并只能由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多头监管格局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也应由一个牵头监管者(lead regulator)负责协调并对整个集团内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统一监管标准以减少跨国监管套利机会

由于各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文化有很大不同,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跨国监管套利活动,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来缓解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的;中突,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的跨国套利机会。从G20华盛顿峰会英国提出全球监管学院(global colleges of supervtsors)到伦敦峰会提出并强化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举措,可见各国在强化金融监管合作,监测全球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风险方面跨出了重要一步。此外,G20伦敦峰会与会各国对加强对冲基金和评级公司的监管,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必须按规则运作等方面也已达成共识。G20峰会在协调各国监管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国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加强合作,如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虽然巴塞尔协议在银行监管领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各国在衍生品监管、会计准则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尚未达成共识,仍需要进一步的合作和协调。在欧盟各国内部,各成员国就意大利提出建立欧盟层面上的超级监管机构以克服金融机构在欧盟各国间进行监管套利的提议也存在分歧。因此,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方式来消除各国之间的分歧可能更为可行。

(三)金融中心建设应以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为基础,小应参与放松监管的博弈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2)

晋商从明朝初期到清末在商界活跃了500多年,足迹遍布国内各地及东南亚,欧洲等地,资本雄厚,经营项目广泛,创造了山西票号这个中国金融业的百年辉煌。晋商以他们的诚信和创新思维将山西票号推向中国金融业的顶峰,开创了“近代银行业中汇票制度的先河”。著名人口学家马寅初撰文写道:“几不知吾国银行极盛之时,英美德法诸国尚属蒙昧时代,几不知银行为何物也。尝考吾国银行业发轫于山西。”

然而,这样一个兴旺全国的商业票号在清末最终衰于战乱。如此规模影响巨大的金融实体就这样迅速的衰败,到底是怎样的制度环境条件改变了山西票号的命运,值得深思。本文将从我国监管职能缺陷的角度探究山西票号衰败的原因,从而得出我国当代监管体系的发展建议。

一、山西票号的兴衰史

山西平遥,自古以来人多地少,交通十分便利,是商业重镇。山西票号商最初是由颜料商,绸缎商,茶叶商改组而成。道光三年(1823年)在平遥中国历史上第一家票号诞生了,使由一家李姓颜料商改组而来。

(一)山西票号在当时的辉煌发展与自身的金融创新是分不开的。山西票号的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1.创新了汇兑业务,结束了几千年以来的镖运方式

在票号产生之前,我国虽然已经有类似于汇票的票据的流通,但是终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套汇兑体制,因此镖运仍然是异地运款的主要方式。山西票号成立之后,为汇款者提供了异地存款的方式,既安全又便捷。在经营汇兑业务的过程中,山西票号发展了多种方式和工具来办理汇兑业务,如由最初的票汇、信汇发展到电汇业务,由顺汇发展到逆汇,即期与远期相结合,一步步丰富了汇兑业务。山西票号在发展过程中还把存放款业务与汇兑业务相结合,从而解决了汇兑业务资金的需求,这也成为了现在银行业的雏形。山西票号在经营过程中费城重视诚信和信誉,“酌盈济虚,抽疲转快”,建立了密押核对、认票不认人和汇差结算等管理制度,以及预提 “护本”,充实资本金等措施,增强了汇票的经营能力,并提高了收益,增强了票号的发展后劲。

2.诚信卓越,也正是因为诚信才使汇兑业务得以实现,并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如汇兑官款,在这项汇兑业务中,票号承兑京饷、协饷、海防经费、铁路经费、赈款、庚子赔款、河工经费、 “四国借款”等。除此之外, 票号还经营存贷款业务。秦省如在《山西票号在今昔经济上的地位》中写道“票号业务其最有利益者有二: 一为官金存款,一为官吏贷款。”此外,票号还为商户调拨资金,代办捐项和印结,从中收取汇费。从山西票号的业务可以看出,其资金雄厚、信誉卓著、规模庞大。

3.分设了分布于全国各地的金融网络

从1823年到1906年的不到一百年间,平遥共设票号22家,形成了票号业的“平遥帮”,在全国共设立了400多个分号,遍布77个城镇。这些分号形成了平布全国的金融网络,平遥票号也因此成为“汇通天下”的山西票号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平遥附近的祁县和太古县的一些商号也改行经营票号,被称为“祁县帮”和“太古帮”,并与“平遥帮”一起被称为山西票号,创造了中国金融业的巅峰。

4.山西票号中的激励机制是其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山西票号之所以得以辉煌发展的根本

山西票号的核心激励机制,就是“身股制”,特点是身股与银股并重。陆国香在《山西票号之今昔》中写道“人力股系晋商特别习惯,俗称顶身股,资本家出钱,劳动者出力,均有股份,一经获利,平等分配,以是经理伙友,莫不殚心竭力,视营业盛衰为切己之厉害。”陈其田在《山西票庄考略》中有“票庄用分红制度笼络人心……这种办法甚善,与近代西洋工业所推行的分润制度相似。清代票庄如此发达,分红制度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这种激励机制类似于现代分配给雇员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做法。“票号的股份分为银股和身股,财东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也称人力股或顶身股)。票号的财东不参与票号的经济决策,全权由掌柜负责,财东出资设立票号,委托一个自己信赖的人坐掌柜,有权运用资金,调配人员,经营业务。掌柜向财东汇报经营结果,就一些重大决策请示财东,同时取得应得的红利,由财东视其业绩决定去留。 这种分红制度,在把职工的利益和票号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同时大大降低了顶身股人员的风险,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

(二)山西票号有着这样的创新和先进的激励机制,却在清末迅速衰败,原因值得我们探究。笔者认为在众多导致山西票号衰败的原因中,有以下几个重点原因。

1.与清政府的勾结,使山西票号从市场化走向了政府化

早在满清政权进入北京之前,晋商由于对其“龙兴之地”的东北以及内蒙地区的经济繁荣做出卓越的贡献,而受到努尔哈赤等金政权贵族的青睐。在北京成为清王朝的都成之后,在清朝统一,平叛叛军以及发展边界贸易中,晋商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山西王登库、靳良玉、范永斗、王大宁、梁嘉宾、田生兰、翟堂、黄云发这“商人”也被誉为“皇商”。较大之票号,都有朝廷权贵重臣作其后台。如“蔚成长交好庆亲王,百顺通交好张之洞,协同庆交好董福祥,志诚信交好粤海关监督某氏。另说大德通交结赵尔巽和庆亲王,三晋源交结岑春煊,日升昌交结历任粤海关监督、庆亲王、伦贝子、振贝子和赵舒翅等。票庄经理与督抚来往甚密,得其信任,亦步亦趋,虽调任亦与之同行”。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承担越来越多的赔款,而且用于战争的军费也不断增加。但是,当时大量的鸦片和洋货输入中国,社会经济萧条,关税自被列强剥夺,财政亏空。在这样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以以捐纳、捐输这些变相的卖官、摊派来解决财政危机。并且让山西票号承办筹拨汇兑京饷、军政费用等本属于国家财政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这也使得晋商有了行贿纳礼、结交权贵的可乘之机。因此,晋商成为清政府的工具,晋商的命运也完全与清王朝绑在一起。 随着清政府的衰败,山西票号也就必然衰落。

2.山西票号内部的激励机制产权不明

激励机制应该使组织中的每一个经济行为体产权明晰,只有这样才能为组织中成员提供足够的约束和利益。人身顶股制是票号初期财东为了激励员工所建立的制度,但是,这种经营机制存在弊端:入银股的票号资本家对票号承担无限责任,而经营者的股票只是身股,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违反了组织行为学中“责任与权利必须相等”的组合原则,而且随着经营者的身股增加,产权趋于模糊。据统计,到20世纪初期,各票号身股数普遍超过了银股数。这样就导致了界定的问题。经营者与财东对资本盈利共享,风险却不共担。这样,经营者会去选择风险大收益达的业务来为自己谋利同时又不用担心自己的损失。这就导致了票号内部组织出现无效率,阻碍了票号的发展和创新,最终走上了衰败之路。

3.过分依赖信誉,不注重风险的防范,由于晋文化中的“安分守己”的纯朴民风,山西票号在初期从选择经营者到判断员工是否可以入身股均以诚信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放款时,也多以信誉为依据,没有适当的防范措施。而当后来社会时局变化,很多票号的信誉不复存在,但票号主确没有认识到这点,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大量放宽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仍然超负荷经营,导致票号最终陷入困境。票号经营初期的主要利润来源是汇兑收入,后来由于放宽利润丰厚,在19 世纪90 年代,票号改变谨慎的经营原则,迅速业务规模,形成了房款规模大大超过存款的局面,甚至动用作为抵御风险的“护本”。于此同时,使用信用房款贷给商人、官吏及个人,不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造成了许多呆死账。到了后期,为政府借垫公款成为主要的房款业务,过多的依附于政府,失去了独立性。因此,当清政府,巨额的借款无法回收,导致大多数票号无力偿付挤兑而倒闭。

除了上面详细论述了几个原因以外,还有很多原因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山西票号的衰败,如当时战事频繁,时局不稳的大环境;如当时外国资本大举入侵;如当时世界产业格局变化等原因。

二、对监管体制的启示和思考

山西票号的兴衰史,可以给当代的金融体系以一些启示。

1.我国的监管系统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行为监管转向动机监管

“所谓行为监管,是指传统的合规性监管方式,其监管的对象是银行的具体行为,监管方式主要是比率监管,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不断增加的当代银行业,行为监管的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从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学习山西票号的动机监管方式。“所谓动机监管,是指通过引导人的行为动机,使该动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有效监管。”山西票号通过其“自身股”的激励模式,将财东和经营者还有员工之间基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产生的外部成为专为内部成本,由于经营者不但不负责出自而且还能在其中分红,活着的时候可以得到利益,身故则留给家人。这种从动机监管出发的激励机制使山西票号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我国也应该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比率监管等常规的监管已经不足以有效的监管我国当今的金融体系,所以,必须加强动机监管。

2.但是,山西票号到最后也走向了衰败,这与山西票号与清政府勾结和过分依靠信义是分不开的。所以,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管法律系体。在当代,也是由一些企业像山西票号当时一样与政府交往过多,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采取寻租行为。因此,我国监管体系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查处寻租行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从山西票号过分依赖信义的角度,我国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建立监管系统对市场内部的企业建立一定的保护制度,以法律来约束一定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靠诚信。

3.针对山西票号内部最后的产权不明晰的状态,我国监管机构应该建立明确的产权明晰制度,最大限度的使个人努力与收益以及所担负的责任具有正相关性。因此,目前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首先形成规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关系,加强内部约束机制:使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董事会委托总经理,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管理的权利;监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活动并接受股东会的监督。

三、总结

山西票号创造了世界金融史上的辉煌,它在创造了一个金融奇迹之后的衰败引起我们的深思。这里有社会大经济环境的原因,有山西票号内部产权不明晰的原因,也有当时的原因。从山西票号的发展历史中,我们不但应该总结山西票号走向失败的原因,更重要的以历史而鉴现实,汲取山西票号兴衰史中的经验和教训,以谋求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兰,《清代山西票号的激励机制及其对当代银行监管的启示》,2003年第24卷第1期

[2]任谦,《晋商的衰败》,孝感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26卷第1期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3)

一、强化以中央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 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 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 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5)

(一)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监管理念

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管理,对金融本质与特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也没有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建构货币管理的目标。因此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并没有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18、19世纪的数次银行危机足以证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深刻地改变了理论界对经济运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努力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20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金融管制过分地强调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复兴。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发展起来。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以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因此,这一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以往的较大不同是: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之外,逐渐开始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但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足以说明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不完全性,缺乏预见性。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70年代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金融监管进行了重新认识。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更为复杂及隐秘,同时更具有传染性,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金融产品的出现,各类综合性机构涌现,业务的交叉以及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飞速进步,这些给世界金融市场与制度结构带来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因此现代金融已不是传统的金融。要想适应这一巨变,金融监管也必须实现从传统金融监管向现代金融监管的历史性转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预、提高管制的质量、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加管制机构的透明度与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力、采用公私合作体制、政府职能社会化、引人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建立不同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等。虽然各国在金融监管及体制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致于金融监管不能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同步,最终导致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过去一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性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动本质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特殊性。此外,过去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直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一)依据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实际经济运行中投资的高潮与低谷的交替出现,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融资类型的变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周期性。金德尔伯格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一疯狂一恐慌一崩溃模型,并以此说明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认为,在这一方面,金融危机同经济危机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机往往先于经济危机,并加速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第三,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论入门》一书中将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论引入对银行行为的分析中,他指出:银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为全是随着客户的行动而确定,因而,挤提现象的发生与否完全是由银行客户之间的博弈决定的,而不是银行的不恰当行为。因此可以推出,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来自于银行制度内部,与银行经营效率并无直接的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是无法通过银行自身来解决的,外部的管理与风险分担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四,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决定其脆弱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率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资产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决定的,而资产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五,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离开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想象的,将与实体经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金融资产不是可以消费的商品,是为了牟利而发生的产品,其自身可以说没有效用,所以其意义不在于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而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总之,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仅仅依靠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其风险的产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由此,金融监管的理念必须是从内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二)依据金融资源思想的基础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资源观念的确立是对金融理念的彻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金融作为资源来对待。而实现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建立金融资源法律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应该以金融资源为理念,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资源开发、配置趋于合理和科学化,也能够真正达到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已经开始逐步超越自然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许多社会性因素开始逐步被揭示和阐释出了“资源”属性,甚至开始成长为人类存续的主要资源,如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等。金融是资源,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它具有客观性并内在于经济,是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质特性是有用性、储藏性、开发性、有限性,这与一般资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还具备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会性、层次性。既然金融是资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资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开发就应该与一般资源一样都要受到国家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任何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具有巨大推动功能又具有极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开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度开发,就可获得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则会引起社会和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的扭曲,其恶性结果的积累必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来进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经济金融危机表明:一旦一国金融资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某一层次或某些层次的资源的内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乱、正常运行被阻断、均衡被破坏或功能弱化或破坏,则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累积并以突然爆发的方式公开释放出来,从而在很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全球,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与政治危机并危及国家安全。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6)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其共同点都表现为资产泡沫化,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衰退,并从局部地域开始逐渐向全球范围内蔓延,进而引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在危机面前,相关专家学者也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并进行深入探讨,强调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展开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优化建议。历经两次金融风险的冲击与考验,相关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 年 7 月签署的《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最为著名[1],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诸多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确定下来,也有助于切实推进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市场经济风险挑战,营造平稳有序的市场运营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爆发后,美国开始实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强调了政府的干预监管作用,主要以金融监管安全为研究主导。60年代后,转向重点研究金融体系自身的内在脆弱性,发展到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平衡发展的金融监管成为研究的新趋势。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进、次贷危机及其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以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是研究最多的。例如:2008年刘晓红探讨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变,从“危机改革”中实现了自由放任、创新、加强监管,到最终的顺势放松监管演变。其中更多的是注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研究,认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实情与特点,选择性的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功能、组织形式以及方法,才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走向安全稳健的必然之路。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变革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市场一直沿用的是自由银行制度,在南北战争无法得到有效融资的背景下成立了通货监管局,并正式通过了《国民货币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国民银行的统一监管,结束了多年来货币和银行券流通无序的状态,针对不时爆发的金融危机,国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联邦储备法》,这也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式成立。

(一)分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机构采用的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商业银行可以同时兼营信贷、证券和保险相关业务,虽然当时联邦和州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也相对严格,但是对于证券行业的监管缺失也使得在利益驱动下大量资金流向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证券市场,导致两者之间的牵连较深[2]。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股价暴跌,也导致在整个金融界发生连锁反应,导致很多商业银行难堪重负,使得美国进入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时期,该危机也被很多专家学者归结为银行业过度投资于证券业所致。在接下来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也极力推进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分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两者的分业经营原则,并在日后的发展中对相关法律政策加以不断完善,对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混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金融环境也更加复杂化与多元化,从而使得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受到重大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美国对金融体制的管控也有所放松,允许建立更加自主的金融经营空间[3],技术变革也使得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对此,如果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随着市场对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也于1999 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标志着美国金融正式进入混业监管时代。金融体制混业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需要,对于提升市场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人们也逐渐意识到金融过渡自由化的缺陷,美国政府也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立法和监管。在次贷危机前,美国政府又通过《现代化服务法案》对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做了进一步调整,实现由以往的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看,经济发展依然是金融体制完善的主要动力,各种金融危机则是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催化剂,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在紧与松之间不断协调发展,并最终形成目前双轨、多头、分业的监管模式,即由联邦和州分别设立监管机构,在证券、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兼顾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监管模式,在兼顾分业、混业监管模式有缺点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完善发展。

由此可见,美国金融体制多会依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逐步进行自身的发展变革与完善,以适应美国经济的正常健康持续发展。

四、次贷危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分析

20世纪以来,美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控制力度,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加以不断完善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效率,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受各方经济群体和利益集团的游说影响,该金融监管体系的系统漏洞和固有缺陷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对系统监控的效率低下和监管失灵[4],也使得政府工作在经济危机面前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次贷危机的发生,使得美国政府一直引以为豪的双层多头监管体系变得不堪一击,使得现行监管体系的问题也愈显突出,集中表现为:

(一)对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

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其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而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其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有人规避了风险,就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这些风险,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这类交易者称为投机者。

在原先的美国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同质化进一步加剧了系统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系统风险在杠杆作用下被进一步放大,导致原有的监管模式出现很多无法防范的系统风险。在多头监管模式中,对于突发系统事件和大型风险,美联储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对于既定风险事件缺乏有效监控,系统信息的滞后也导致无法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应变措施,难以对金融市场设计出必要的稳定协调机制,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应对能力。在美国金融产品监管中,产品的相似度为历史最高,相关金融机构在产品、经营、软件及服务方面的工作开展也日渐趋同,大规模的同质化现象也会进一步导致系统性风险恶化,加剧金融危机风险的可能性与破坏性。从深层次的技术分析角度看,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源自于同一市场监管,源自于相似的市场预期与相近的思维模式,方向大致相似的作用力也会进一步放大市场风险,成倍的放大金融泡沫,诱发金融危机。

(二)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漏洞

在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高风险的金融体系都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导致原有监管模式下的重叠与疏漏也被进一步放大。自《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于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美国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得到了长足发展,与此对应的是在监管方式上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监管的体制并未能得到积极完善,各金融领域的专职监管与混业监管业务相互交叉,监管职能上的重叠与错位也极易导致出现监管真空[5],对相关领域的监管不力,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在双线多头监管体系的作用下,对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监控相互分离,也导致对证券化的市场经营风险无法合理有效的加以控制。与此同时,监管体系设置的重叠,也会进一步增加监管运营成本,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为例,同时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监管报告,不仅会拉长监管的相应时间,影响报告的质量,也会在无形中增添被监管者的负担。监管设置的重叠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对监管规则的完备也导致对市场的反应较慢,次贷危机之所以蔓延至世界各地,也与美国当局未能当机立断的采取应急措施有关。

(三)监管效率较低及监管失控

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法律规章和法案的角度加以不断完善,但是对于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对冲基金的约束能力依然非常有限。以对冲基金为例,虽然在法法规的层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但是往往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获得对冲基金自愿登记的相关报表,对于以私人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却无法加以有效监控。受制度制约,对于向对冲基金托管方商业银行要求提供数据的范围和能力也非常有限,甚至很少涉及其核心业务,对于对冲基金风险的过渡自信也导致相关监管机构不自觉的降低监管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与发生。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工作也亟待加强国际的有效合作,这也是原有监管体系比较欠缺的地方,很容易导致区域金融危机风险蔓延至世界范围内。

五、两次危机后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无论是20世纪30年代所爆发的大萧条,还是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无疑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同时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经济的发展,必须不断的改进完善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864年《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开始,美国便进入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萌芽期,随后进入了自由银行的年代,通过多项金融法案的颁布来为金融监管制度发展提供基础保证[6]。发展到191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储备体系,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而面对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美国也在不断地调整变革金融监管制度。

(一)大萧条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早期的金融监管,银行是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这种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促使了银行“单一州原则”的形成。1864年,美国政府认识到对货币、银行实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并建立货币监理署来实现对银行的进一步监管。20世纪初,美国金融危机频繁爆发,让美国认识到建立独立统一管理货币机构的重要性,奥尔德里奇方案的提出成立了全国储备协会、中央银行实行美国金融监管。随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才能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于是在1913年出台了《联邦储备法》,正式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但是大萧条给美国金融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逼迫美国政府再次考虑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重点加强金融监管的安全性。于是在1933年,罗斯福政府批准了《银行法》,也就是“格拉斯-斯蒂尔法案”,严格划分了银行业务的不同性质,真正地实现了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框架。同时,美国政府分别成立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加强了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1934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加强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与监管。随后,美国相继出台各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这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地从自由竞争双层监管,走向了伞形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

在《联邦储备法》的指导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是将安全性作为基础性原则,而在大萧条后,美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安全性。因此,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美国建立的规范原则放弃了对竞争的鼓吹,而是强调安全,更为全面的由美国政府直接对金融实行监管。当然大萧条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范围、方式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力求保证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性。

1.改革的目标――稳定与安全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虽然美国已经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但是仍然有超过上千家的银行陆续倒闭,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面临巨大问题。政府缺乏宏观经济控制力度、没能及时有效的遏制金融欺诈、证券市场保证金比例低,投机风气浓厚等都是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于是,人们更多的开始从不同角度分析银行监管问题,开始努力建立安全稳定的银行体系,以降低银行崩溃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影响。其中最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是提高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控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以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健发展。

2.改革的核心――“广泛的监管”

罗斯福政府实施的通过利用行政手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银行的行为,也被称为“广泛的监管”,有效地维护了银行业的秩序。同时美国采取了合规性的监管,加强了对银行业违规的处罚,形成手段强硬的静态金融监管模式。当然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美国通过立法赋予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将银行与保险两种金融行业进行分离,成立了FDIC,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将美国联邦储备的监管职能扩大至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控制以及制定证券买卖的保险金等。在证券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美国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这也标志着大萧条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完成。

(二)次贷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自2008年开始爆发次贷危机后,震动了美国政府,为了尽快缓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布什政府颁发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及奥巴马上台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利于金融的稳定发展。

1.核心方向――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

在《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法案中,从短期、中期及长期发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试图有效的修补现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建立全新的金融监管架构。

短期目标。《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的短期目标,重在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对商业行为的监管,实现向中长期金融监管体制的过渡。而具体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职能,增加了OCC、FDIC、OTS等监管机制,实现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成立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MOC),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进一步监管,下图为美国现行次级抵押贷款监管体系,能够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权力的集中,利于不同特点的金融机构选择适合的监管机构。

中期目标 。这一蓝图的中期金融监管目标在于消除监管体系中的重叠、漏洞现象,避免金融监管套利,大大的提升金融监管的工作效率。首先废除了经济大萧条后颁发的联邦储蓄协会,同时将货币监察署分离出财政部,与储贷会监管署合并,形成全新的国家银行监管局。其次,成立全国性的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保险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策略以及产品的合规性监督。再次,为了减少监管套利问题,开始了联邦对州注册银行的监管。最后,将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实行合并,对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与此同时,美国完成全国统一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由美国联邦储蓄负责监管。

长期目标。而《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中的金融监管长期目标是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行业的监管重组,实行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等三大机构对美国金融的监管。具体的长期的理想框架如下图所示:

2.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机构改革”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改变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对美国金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改法案进一步废除了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存在,增加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重叠管理任务的消除以及监管制度的简化目的。而整个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新

整合如图3所示[19]:

3.本次危机后美国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其他内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依照新的监管机构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提高了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同时还引入了“沃尔克法则”,规范了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

最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确保抵押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消费者受到欺骗。同时在SEC中设置了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与保护办公室等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通过对大萧条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两次危机后监管体改革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1.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同之处

两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也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为了尽快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都会对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进行探讨,并根据此前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与缺陷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确保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同时都提高了对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银行、保险、证券,大萧条经济危机下,美国采取政府干预的手段,加强了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次贷危机发生后,同样的从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制度改革,以尽快摆脱经济危机。

2.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

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大萧条经济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了及早改善金融市场,更多地从金融行业进行思考、探讨,并结合政府等宏观手段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扫除联邦储备监管体系下的漏洞及缺点,确保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更加细致,根据不同的法案,进行不同时期监管制度的改革,包括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金融监管目标,力求逐步达到理想化的金融监管目的。同时新增了许多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等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美国金融的控制监管。

在新增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时,美国也对一些过时的,不符合当下经济发展的监管制度进行废除与合并改进,包括联邦储蓄协会、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彻底废除,以及货币监察署与储贷会监管署、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合并等。大大的实现了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优化发展,达到了监管简化的目的。

六、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对次贷危机风险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美国政府也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展开深入反思,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争不断建立和完善防范系统风险的监控体系,保证美国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大大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尤其是次贷危机的爆发,再次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警钟,必须要建立与金融也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安全快速发展。因此,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如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所谓宏观审慎,即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和防范系统风险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对各经济实体利益的维护,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方案的改革中,也积极将宏观审慎的监管原则纳入其中,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实践看,相关创新工作集中表现在:在金融改革方案中增加了数个“超级监管者”,相应的权力也应有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宏观监管力度的加大,并注重对国家整体金融安全风险的考虑,将这一指标结合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失业率等指标加以综合考虑。在金融改革方案中,也极力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力配合作用,将金融监管工作积极拓展至宏观经济大环境,积极规避因单一机构工作缺失而诱发的不良连锁反应。

(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

监管机构的功能重叠,不仅会导致出现系统监管漏洞,也会降低监管效率,甚至损害被监管对象的切身利益,这也使得加强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变得迫在眉睫。透过次贷危机,不难看到美国现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重点加强监督与管理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好美联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的功能,建立多层次协调管理机制,便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了便于管理机构对争议的合理协调和处理,也要充分保障拥有权利的财政部长对监管协调机构的有效掌控。

(三)区别对待各种金融产品

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一直都认为其承担了金融市场的大部分,因而在理论追求上也表现出较大的进攻性。虽然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不在对冲基金,但是对冲基金对于金融危机的传导影响力却不容忽视,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对冲基金的管控较弱,也导致在金融危机面前对冲基金常常被排除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导致对这类市场活动的评估数据相对欠缺,不利于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在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中,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管控力度已经势在必行,具体措施表现为:其一,强化对冲基金登记管理和披露制度,其二,终结商业银行“对冲基金化”,双管齐下,势必会对规范对冲基金管控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避免“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众多,尤其是国有银行等容易产生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其风险均由国家承担,严重影响了银行本身的市场经济参与。只有投入市场,参与投资购买,实行对外贷款等行为由银行自身承担风险,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由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规模上有一定的差距,一定要多多鼓励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兼并收购其他经营不善的金融公司。同时还要对某些金融巨无霸进行限制拆分,以降低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效的规避“大而不倒”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实现资本市场中对银行系统风险的分散。

七、结束语

金融体制的改革探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对于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的重中之重,每一次金融危机过后,都会引发政府和相关学者加强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改进建议。本文以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例,在思考其变迁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次贷危机对其产生的冲击影响进行分析探讨,旨在抛砖引玉。由于笔者的局限性,恳请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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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7)

(一)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监管理念

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管理,对金融本质与特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也没有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建构货币管理的目标。论文百事通因此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并没有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18、19世纪的数次银行危机足以证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深刻地改变了理论界对经济运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努力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20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金融管制过分地强调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复兴。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发展起来。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以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因此,这一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以往的较大不同是: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之外,逐渐开始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但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足以说明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不完全性,缺乏预见性。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70年代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金融监管进行了重新认识。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更为复杂及隐秘,同时更具有传染性,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金融产品的出现,各类综合性机构涌现,业务的交叉以及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飞速进步,这些给世界金融市场与制度结构带来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因此现代金融已不是传统的金融。要想适应这一巨变,金融监管也必须实现从传统金融监管向现代金融监管的历史性转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预、提高管制的质量、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加管制机构的透明度与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力、采用公私合作体制、政府职能社会化、引人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建立不同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等。虽然各国在金融监管及体制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致于金融监管不能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同步,最终导致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过去一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性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动本质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特殊性。此外,过去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直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一)依据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实际经济运行中投资的高潮与低谷的交替出现,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融资类型的变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周期性。金德尔伯格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一疯狂一恐慌一崩溃模型,并以此说明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认为,在这一方面,金融危机同经济危机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机往往先于经济危机,并加速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第三,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论入门》一书中将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论引入对银行行为的分析中,他指出:银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为全是随着客户的行动而确定,因而,挤提现象的发生与否完全是由银行客户之间的博弈决定的,而不是银行的不恰当行为。因此可以推出,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来自于银行制度内部,与银行经营效率并无直接的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是无法通过银行自身来解决的,外部的管理与风险分担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四,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决定其脆弱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率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资产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决定的,而资产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五,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离开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想象的,将与实体经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金融资产不是可以消费的商品,是为了牟利而发生的产品,其自身可以说没有效用,所以其意义不在于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而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总之,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仅仅依靠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其风险的产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由此,金融监管的理念必须是从内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二)依据金融资源思想的基础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资源观念的确立是对金融理念的彻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金融作为资源来对待。而实现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建立金融资源法律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应该以金融资源为理念,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资源开发、配置趋于合理和科学化,也能够真正达到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已经开始逐步超越自然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许多社会性因素开始逐步被揭示和阐释出了“资源”属性,甚至开始成长为人类存续的主要资源,如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等。金融是资源,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它具有客观性并内在于经济,是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质特性是有用性、储藏性、开发性、有限性,这与一般资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还具备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会性、层次性。既然金融是资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资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开发就应该与一般资源一样都要受到国家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任何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具有巨大推动功能又具有极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开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度开发,就可获得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则会引起社会和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的扭曲,其恶性结果的积累必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来进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新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经济金融危机表明:一旦一国金融资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某一层次或某些层次的资源的内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乱、正常运行被阻断、均衡被破坏或功能弱化或破坏,则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累积并以突然爆发的方式公开释放出来,从而在很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全球,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与政治危机并危及国家安全。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8)

第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

第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第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第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

政府干预还是自由放任问题历来是各经济学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尽管金融监管本身并不等同于政府干预,但是金融监管理论却受着政府干预理论的强力支持,因而也随着争论双方的此消彼涨而发生变化。同时,金融监管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性,因此,我们在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回顾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当时主流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到当时金融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监管理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发轫

早期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固定的制度安排可循。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法规依据最初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沫法》。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由此初步形成。众所周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历来是反对政府干预的,“看不见的手”的信条在理论上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相悖。根据亚当·斯密的“真实票据”理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看不见的手”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并不需要中央银行专门来管理货币。对此,亨利·桑顿在1797-1825年的“金块论战”中指出,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货币供给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银行券存在发行过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监管。在随后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中,桑顿的观点得到实践的支持,统一货币发行的中央银行纷纷建立。因此,中央银行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发行货币,而不是监管整个金融体系,更不涉及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

另外,在古典和新古典学里,货币是“中性的”,对经济没有实质性的,因此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与统一度量衡一样,只是便利于经济活动,其行为仍然是“守夜人”意义上的,而不是政府干预。中央银行的另一项职能——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清算系统、协调票据清算在性质上也是如此。

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之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仍然没有消失,许多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连锁反应式的波动,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这就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货币中性”主张明显相悖。因此,作为货币管理者,中央银行逐渐开始承担信用起“保险”的责任,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保证,其目的是防止因公众挤提而造成银行连锁倒闭和整个经济活动的剧烈波动。这样,中央银行就从以统一货币发行和提供弹性货币供给为特征的货币管理职能,又逐渐衍生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稳定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任。

“最后贷款人”(LLD)制度仍然算不上金融监管,但是它却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演变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由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种对经营行为的检查活动一直发展到央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的各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但这种检查主要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类似于商业银行对借贷所进行的财务及信用检查,而不是行政上或上的行为。所以,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爆发以后不久,便通过国会立法赋予央行(以及后来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以真正的监管职能,并由此开始了对金融体系进行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

总而言之,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市场经济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最终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方向和重点。

2、20世纪30年代—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30年代大危机中,大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甚至影响到了资本主义的基础。

大危机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这也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快速发展的大的背景。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的出发点和主要。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政策理论,以及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强化金融监管的理论主张。这段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的银行制度和全能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认为银行过度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并最终引发连锁倒闭是经济危机的导火索。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30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进一步加强管制的主要论据。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末:自由化,效率优先

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

金融自由化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政府实施的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了金融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合;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上的能力限制,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在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同样会遇到,而且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

“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如果说30-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的话,那么,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崇效率优先的原则。30年代以前基本不受管制的自由金融体系在30年代的大危机中崩溃,导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成为人们优先考虑的目标,30年代到70年代日益广泛、深入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那些直接的价格管制和对具体经营行为的行政管制,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的手脚,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已充分发挥其稳定作用、银行挤提现象已经大为减少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效率、效益要求就日益凸显出来,并超越了安全性目标的重要性。所以,金融自由化理论并不是对政府金融监管的全面否认和摒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做出适合于效率要求的必要调整。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复兴”,并没有否定市场的固有缺陷,它们与“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家,金融自由化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金融自由化达到了高潮,很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市场、金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管制,一个全球化、开放式的统一金融市场初现雏形。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9)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10)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11)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