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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7 15:53:19

社会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体系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0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社会逐步建立,其运营基础社保基金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社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其安全性和效益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督体制,对河北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1 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1.1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目前,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依然是以行政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政府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在各级人社部门设有专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进行监督。由于多头监管、内部分工协调不力,专业人员欠缺,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效率不高。社会监督方面,河北省开始尝试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一些信息披露,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专家库等措施,但总体来看,社会监督还处在初步构建阶段,尚未完善。

1.2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2.1 监管法律基础薄弱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绝大多数都属于较低层次的通知、公告、实施意见等法规,法律效力不足,威慑力差;至于社会监督,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且还是笼统的规范,缺少系统详细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薄弱,与我国社保工作的深化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也使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加强法制建设开始。

1.2.2 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配合,缴费个人及社会团体辅助的监督架构,这种监管架构的设计过于强调行政监督,实质上造成社保部门扮演多重角色,自己运营自己监督,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保证;这也使其他社会监督机构缺乏监管的动力,越来越流于形式,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1.2.3 社会监督主体不完整,手段单一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很有必要。然而,当前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规范,基金受益人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可能单独实施监督,社会组织层面的监督也很少;且社会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仅仅由媒体不定期地披露一些基金相关信息,这就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一些包括监督举报、举办听证会、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尚未充分利用,这影响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1.2.4 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下,关于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和运营数据的对外信息披露还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社会监督难以有效进行;另外,无论是新闻媒体、工会组织还是各级群众组织实质上都处于行政指导下,无法保持纯粹的客观、独立,其监督意往往被内部修饰甚至被消化掉,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2 国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经验启示

成熟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国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研究探索比较早,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通过收集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国际上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是终极目标都是构建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企具体的经验做法总结为以下几点。

2.1 成立专门机构,强调独立性和专业性

国外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比如:美国成立了联邦保障总署,英国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这些监管机构独立性、专业性都很强,对基金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例如,美国建立了社保基金专项预算管理制度,以实现对基金运行的宏观管理;美国的社保基金托管委员会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并依法于每年4月1日之前向国会提交当年的基金运营评估报告。

2.2 强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独立性

国外各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且社会组织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与行政部门保持分立,在实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对政府的社保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有效的影响,这些方式一般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信息情报、积极游说、发表管理咨询意见等。

2.3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监督体系篇(2)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81-01

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与监督的系统化水平等。本文在对这些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也找到了其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高水平的监督队伍是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首先体现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上。监督组织机构不统一,导致监督松散无力。目前,监督机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都可以管而又都不管的情况,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督模式,形成监督管理真空,导致了行政资源浪费,监督效率低下。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导致监督的权威性削弱。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大多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进行,决策制定者又是决策执行者和监督者。地方政府部门既当监管者,又当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监督层次不健全,关系不顺畅,政策不清晰,导致了效率缓慢,随意性大。在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监督体系没有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缺少互相制约机制,上下级之间监督的单向性明显,因此导致监督体系的严重失效,更使社保基金的风险性加大。

2.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仍需增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是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因此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之所以实施效果显著、贯彻执行有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且比较细致,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存在。首先,立法层次低,缺乏统筹规划。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导致社会保障法规的强制力降低。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其次,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薄弱,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最后,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法治化,绝不仅仅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这些都是必须客观面对的现实情况。

3.监督的系统化水平还要提高。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但是当前监督的系统化水平依然不高。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监督和日常监督相对不足。在监督领域的通病目前都是过度重视事后监督,事后调查然后再追责,忽视了日常监督和长期的预警监督。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关系到民生,所以只要有负面影响就会在社会掀起波澜,久久难以平息。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相关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不足。由近几年网络举报贪腐事件来看,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较社会监督更加薄弱,这不仅仅表现在社保立法上,在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存在不敢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问题。

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仍需增强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的系统化水平还要提高的不足。存在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意识需要更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社会环境需要优化。

1.监督意识需要更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意识在某些方面需要更新,也就成为导致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不足的首要原因。一方面,社会保障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存在不敢监督的思想。尽管我国整体的纪检监察系统改革已经开始,较高层级的纪检监察系统已经着手向垂直的领导体制转变,但是就各系统内部的监督体制而言尚未实现垂直领导。这就导致社会保障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依然受到本系统内部领导干部的辖制,进而导致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监督部门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心存顾忌,对本部门的上级领导不敢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中依然存在着孤立思想。在分析我国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足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此外,某些监督主体过分重视自身作用,而忽视与其他监督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降低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运作用效率。

2.监督制度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的不够完善,直接表现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中的不足。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上的不完善,影响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其监督行为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权威。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较少,也并不直接且多为事后监督。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显得能力有限,也就导致这些部门多是在社会保政策执行出现问题后对案件进行调查或审计,预防作用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对某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而没有从整体上对监督事务进行系统的制度建设。这就必然导致监督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存在固有的障碍。

社会监督体系篇(3)

一、会计监督体系模式结构

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模式结构主要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组成。国家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国家的会计监督工作,对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工作中所需要的各项数据、报表。不得有造假、隐瞒的违法行为。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由社会审计单位执行。社会审计单位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实行社会监督职能。社会监督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会计系统、会计人员有权依法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工作。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中,各单位的会计系统及会计人员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目前会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还不是很明确,会计监督结构模式不合理及监督工作没有得以具体落实实现,都是由于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所致。例如,一些会计事务所及企业、有关单位在资金活动上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问题。同时,会计监督体系规范性欠缺、体系不健全还可能影响到监督部门管理工作混乱、无层次、职责分工不明确及职责界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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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等现象。如果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就无法在具体工作中对会计监督进行规范,无法使会计监督充分发挥其职能。若如此造成了恶性循环,必将导致我国经济环境混乱,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会计人员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

一般情况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是由各单位的会计系统及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会计人员属于本单位的一员,其自身利益又与本单位利益相关,所以在行使会计监督工作中无法对所在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监督。这种现象使得会计人员与会计体系无法将工作落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产生。

3.会计信息没有做到真正公开

会计信息没有做到真正公开、完全透明化的主要制约因素是由于很多企业对会计监督工作不够配合,不愿将会计监督的有关数据及报表信息公开化。会计信息的不公开,造成相关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由于会计信息不公开现象不能及时被遏制,使得相关工作的难度与负担加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其效并具体落实到位。

4.社会监督没有落实到位

由于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及不规范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监督流于形式,很多具体工作没有真正落实。

三、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运行机制

1.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完善外部会计监督

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依靠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来得以实现。建立有利于会计监督体系工作的外部环境,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单位的考核制度,同时提高对外部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视程度,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按法律、法规工作,对于违法者严惩不贷。

2.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完善内部会计监督

只有建立健全、细化的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会计监督部门及会计监督人员的工作要求并对其进行培训,使其的专业能力得到不断地发展。同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控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执行会计监督工作,才能真正将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做好,同时为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的运行尽一份力。

3.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完善社会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体系篇(4)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现状与存在问题;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110-02

1 行政监督及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

1.1 行政监督

在我国,行政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指导。①行政监督的主体:在目前的多头监督体制下,行政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政党作为监督主体,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其中以执政党的监督为主,此外,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及所有社会成员都可构成行政监督的主体。②行政监督的对象:与行政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相比,行政监督对象相对明确,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③行政监督的目的: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民主和法制,保证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实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其特殊性在于其政治性,在于其权力是政治权力,而政治是国家的治理活动,因此,行政监督是与国家治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普遍存在的。

1.2 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①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政党监督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又称立法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审判而实施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主要是指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1.3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权力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只要存在权力,就需要监督。掌握权力的人成分复杂、情况复杂,就需要加强行政监督。一个人依靠自身掌握的权力,既可以理性合法地为社会谋取利益,提供服务,也可以凭借权力,牟取私利。在此前提下,如何对待腐败,人类社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实现法制化,完善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大限度地把权力腐败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和杜绝腐败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的体系。为了适应整个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只有完善原有的行政监督体系,才能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民主。

2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2.1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大致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构成。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专门监督。

2.2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现已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公共行政监督体系。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还相当严峻,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公共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缺乏全程行政监督;对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监督;行政监督法制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浓度不够。

3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3.1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治监督,行政监督立法是贪污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要健全各种行政法规,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行政监督要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行政监督的混乱。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2006年8月27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法》,无疑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善行政监督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认真落实监督法,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3.2 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在我国,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和政协地位相对独立,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3.3 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议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41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

3.4 加强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专门监督又称审计监督。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2004年开始,审计署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审计报告内容都向公众公告。近年来,加强金融审计,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审计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

3.5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

作为行政监督主体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以胜任工作。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这是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的关键。大力开始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个为荣、八个为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全社会提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好风尚。严格执行监督人员廉政行为准则,规范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科技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这就要求行政监督工作采用高科技的监督手段,特别是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调查取证工具、资料档案管理设施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并保持一定的先进性,以便更直接地监督违法乱纪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率。

3.6 建议实行《政务公开法》

社会监督体系篇(5)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社会监督不仅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对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只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作好记录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2.2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求,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实体和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质量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它属于一种智力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一般受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约定的范畴内,行使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这种监督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具有咨询的性质,社会监督单位与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委托协作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立。

社会监督更为庞大、参与度更高的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由政府投资,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没有理由不关注、不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工程推进中的保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来判断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参建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然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将问题向公众公布,从而利用社会舆论促使责任单位尽快将问题妥善解决。

2.3工作侧重点不同

政府监督的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层面。政府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规则的主体构架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标准、规程的颁布,就是要尽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及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社会监督更注重发挥细节、具体、微观质量监督方面的优势,大多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来促使工程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设计、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质量问题,这些细节、具体、微观性的质量问题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设知识的人员及时发现后加以解决,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一般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社会群众的人数优势和技术水平的广度,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2.4采取的监督方式不同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较少,但一般来说监督设备较为精良,监督经验丰富,受监工程数量又比较多,因此,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社会影响广泛,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以加强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人数、水平、时间、方位、设备等等各方面因条件有异,其监督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常规检查、抽查、巡回监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还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抽样检验、明查暗访、举报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

3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关联

首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合格,能正常发挥投资效益。

其次,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两个不同层次。尽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工作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的大背景下,要严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果忽视了政府监督或社会监督中的任何一方,势必造成监督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再次,由于监督权限方面的差异,在质量监督管理上,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社会监督行为受政府监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监督部门来达到监督效果,这是因为社会监督主体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将问题反映到政府监督部门,通过政府监督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社会监督,单单靠政府监督机构的那么几个人的随机抽查工作,将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管到位,也难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作出准确的评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反过来,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政府监督应侧重宏观管理

当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较少,却往往承担着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这样就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有所偏重,应重点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督的宏观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职责、监督权限。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会监督的协同帮助下完成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监督。政府要着重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政府监督要将水利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将影响范围大、投资额高、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这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4.2正确看待政府监督的责任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政府监督机构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核定,客观上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权交到了政府监督机构手中,而一旦质量评定有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定要承担责任,使得政府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反而多了一道挡箭牌,很有可能减轻所负担的直接责任。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与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之间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抽查、巡查或抽检,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既然相关法律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建造出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理所当然最有发言权。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工作,避免发生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4.3尽快完善共同监督机制

目前,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赖于政府监督机构。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范围不足,其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实际质量状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让关乎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受到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首先,应鼓励社会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目前,这种监督举报制度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得以试验性地颁布实施。

其次,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多属于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还缺乏其它的监督机构与之互补、竞争。如果政府监督机构的业务水平不高,或监督手段单一,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过关。要打破这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监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监督市场,就应该鼓励社会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市场竞争,提高监督水平。当然,这种监督市场应有别于监理市场,需作进一步研究。

社会监督体系篇(6)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154-02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当前,会计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依然存在。要实现会计监督的高效运作,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构建新型会计监督体系是关键。

一、当前我国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虽然《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权,但由于受种种原因的制约,会计人员作为内部监督主体并不具备独立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作为内部监督主体,必须不留情面,严格监督;而作为单位员工,其个人利益关系依附于单位,碍于情面和个人利益,又不能严格监督。这种尴尬境地,严重制约了会计人员监督的能动性,挫伤了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的积极性,导致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2.会计监督活动困难重重。

表面看,会计监督过程并不复杂,只要严格把关,一切按照财务制度行事,即可避免多数违规行为,达到监督之目的。但在现实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可谓困难重重。因为财务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方式、方法的正确与否问题,而是牵涉到一部分人的特权与利益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扩大自后的企业里,领导对财务支配的自由度更大,受利益驱使,他们往往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账;迫于各种压力,会计人员很难抵御,从而导致内部监督功能荡然无存。可以说,在外在权力控制与干扰下会计监督是难以发挥其有效职能的。

3.没有形成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

从理论上讲,一种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必须有一个适合该制度存在的社会大环境。当前,全社会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还没有真正理解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一些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甚至会被认为办事太死板,工作不配合,不为本单位谋福利等。会计监督职能能否有效发挥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行业,更关系到全社会。但在现阶段,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共识,缺乏监督社会氛围,广大公民还没有积极参与到会计监督活动中来。

4.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由于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意识、保密意识淡薄,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是会计监督的根基与先决条件,如果根基出了问题,就等于监督源头出现了问题,这必然导致会计监督的有名无实。上述种种现象的存在,造成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处于低效运转状态,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二、我国会计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

1.会计监督体系运转不畅,各监督环节经常出现脱节现象。

新《会计法》出台之前,我国会计监督理念上处于较低的层面,主要表现在缺乏完善的体系。新《会计法》出台后,明确了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弥补了监督理念上的不足,但问题在于虽然会计监督的骨架构建起来了,但可供操作的标准化模式还没有形成,致使具体运作不够顺畅,经常在某一个监督环节出现问题,最终导致监督的失灵;内部监督不充分,外部监督还没有真正形成,内、外监督之间的过渡与衔接不够顺畅,操作过程不够细化、具体化,导致监督体系没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内部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监督行为屡受羁绊,内部监督主体自我角色认识不到位。

当前,我国会计内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经常处于同一利益链条上,造成内部监督者身份、地位的不明确,这种“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经常受到人们的误解,导致监督群体在行动过程中左右为难,顾虑重重,难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于监督风险过大,监督者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害怕打击报复,无法真正做到从内部实施监督。

内部监督主体自我角色认识不到位,主要关涉会计人员自我意识问题。会计人员处于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工作形式复杂多样,专业性极强、地位特殊。但目前社会对会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认知上存在一些误区,总是认为会计不过就是写写算算,不是什么专业人员。这影响了会计人员对自己职业重要性的认同,有时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职员。会计人员不应该是被摆布工具,而应该是经济和社会的高级管理者。

3.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不够。

会计监督的主要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制衡与牵制作用,二是来自外部强大的威慑力,目前,两者都处于疲软状态。内部制衡与牵制最难实施的是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也是当前中国会计监督体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在于对特殊的违法者,监督人员有法难依或有法不依,个别会计人员甚至屈服于压力,帮助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加之对单位负责人违反监督行为的处罚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一些人敢于肆无忌惮地顶风作案。

4.尚未建构出标准化监督“样板模式”。

当前,为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时提供参照,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典型样板”或“模板”尚未建立起来。从理论上讲,一种业务活动,不管怎样复杂,也不管怎样调整,其总体结构、运行理念是不会改变的。从此意义上讲,设计一种可供会计监督行业参照使用的操作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三、关于“会计大监督体系”的构想

1.构建监督“结构系统”,形成“监督的循环”。尽管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体制业已形成,但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现象严重存在,利用率较低。应该构建一个综合监督体系,即把各种监督机制调动起来,形成综合性监督体系,不是孤立地强调某一种形式的监督,而是把监督看成一个完善的“结构系统”。

首先,使现有的监督体系的功能最大化、最优化、最强化。挖潜措施就是优化监督过程,形成“会计监督的良性循环”。具体做法为:细化已有监督过程,不留死角;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监督别人,也要监督自己;同时,会计监督主体自身也要成为被监督对象。如此环环相扣,形成会计监督的良性循环;其次,将“宏观—中观—微观”监督体系看成一个活的循环系统,强化其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功能,防止脱节现象发生;突出系统的协调性、衔接性、有效性,避免监督机制的空转。再次,在结构体系中,监督管理力争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突出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做到让制度管人,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最后,发挥监管体系里的多主体监管功能,强调透明化、多层次、立体化;将内部财务监督和外部财务监督、国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由会计监督走向监督会计,由机构监督走向社会监督,真正形成“监督的良性循环”。

2.构建“会计大监督”模式。将“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放置到更大的“社会监督体系”中,使“会计监督”走出会计行业,让全社会都明白其重要性。通过法制教育,使每一个公民认识到经济活动中数据信息的有效性,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会计监督不仅维护的是国家、企业的利益,更是在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3.开发会计信息管理软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为“会计大监督系统”提供软件支撑。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拓宽会计监督思路,寻找会计监督尽可能多的“突破口”。目前,主要从科技创新上下功夫,加快会计电算化步伐,设计出功能完善的会计业务电算化体系,使会计监督程序化、透明化,减少人为干预,规避人为操作风险,提高会计监督质量。加快电脑应用会计软件开发,这些软件应具有实时查证、网络查证等功效,会计信息录入一旦确定,有效存储后予以固化,凭借个人权限不能修改,杜绝人为销毁和做假账的可能性。

4.构建会计监督样板,使“会计大监督系统”具有操作性。根据不同监督客体对象,通过科学合理分级,尝试建构一种标准化的样板监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控制“样板体系”。该“样板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公开性、透明性、简便性。会计监督人员看过该样板之后,有所吸收,有所借鉴,可以“照着做”。操作样板既具有标准化特点,又具有开放性和适应性特征,它把所有能够标准化、固化的地方都予以标准化、程序化,若不按程序运作,整个体系就不能运行,迫使从业人员照程序办理,以起到强化内部监管的作用。

5.强化法律体系,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为“会计大监督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从目前效果看,新会计法对违法者的制裁力度还不够强,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大多以罚款了事。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抓紧调查研究,作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分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一旦违法,予以重罚。另外,还应制定严格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档案,不给违法乱纪者留有生存空间。

6.加强会计文化建设,为“会计大监督体系”提供文化平台。大力弘扬会计职业道德,培养坚韧不拔的会计人格。主要做法是营造有利于会计监督实施的人文环境。会计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其监督行为如果不被人们所理解,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要培养业务精通、原则性强、性格坚毅、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会计队伍,就要建构一种“会计文化”,通过文化濡染,培养会计人员的核心价值观,让他们明白依法正确行使监督权是法制社会赋予的一种高尚权力。有了这样的精神人格,在遇到监督冲突时,就能有效规劝地位高于自己的人放弃僭越会计制度的想法。

四、结语

会计监督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不能有“短板”出现,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先期的监督也就前功尽弃。因此,会计监督应拒绝单一体制,提倡复合监督体制,既不能只强调法制,也不能只强调人治;既要重视内部监督,也要积极构建外部监督,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应针对不同监督主客体,设计出不同的监督方案,做到持久恒常,相互衔接,讲究实效。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态度,立足现实,全面、均衡地进行监督、控制,就一定能构筑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的“会计大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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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希余.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2004(3).

社会监督体系篇(7)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社会监督体系篇(8)

在会计监督的程序中,《会计法》并没有作相关的规定,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存在弊端,使得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弱化。

对市场主体的会计监督主要通过法律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再监督;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统一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管规则,并侧重于对国有单位的会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方面的问题无法忽视,必须迅速建立起有效的强化政策,完善会计监督,而外部监督的完善更是重中之重,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完善刻不容缓。

在外部监督中,国家监督的完善决定了监督环境和监督程序。

(1)完善法律制度。虽然《会计法.》中明确有着规定和条例,但实际情况中,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仍层出不穷,因根据这些年的案例更改完善法律中不完善或不适合的条例,把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况相结合,制定出更完善健全的条例,使得“有法可依”。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并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其适当,合法,有效。大的条件环境确保,给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的依据,执法凭证;同时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和培训执法人员的素质,思想;两方面同时的强化,确保执法的质量,从而保证监督的实施,建设合理,合法,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社会经济所需的法制环境。

(3)协调政府监管主体,完善配套措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应致力于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建立并完善各生产要素市场。在现行法律法规授权审计、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都可以对财会资料实施检查的基础上,统一监督检查的标准,实现功能交叉互补,改善“你查我也查,都管都不管”的局面。集中管理、多头监督,加强各外部监督部门横向信息沟通,做到信息互相利用,构建良好的监管信息网络,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4)开展会计诚信教育。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和国内会计诚信教育的不足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会计师职业肩负着为市场活动参与人提供真实信息的职业责任,会计师必须牢记自己所承担的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一责任,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外部监督中,社会监督的完善决定了监督广度和监督成效。

(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因违规执业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舆论信息失真。培养会计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良好职业道德。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丰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增强他们处理和解决不断变化的经济业务的能力,提高其会计监督水平。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

(2)深入研究总结我国传统会计监督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理论基础上,在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借鉴西方会计监督经验教训,整合,协调会计监督权力资源,构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制。在国外,注册会计师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维护经济秩序离不开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有效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监督抓起。其一,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杜绝为招揽生意而牺牲审计质量的不当行为;其二,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使其敢于“独立、客观、公正”地发挥作用;其三,要加强对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实现监督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与对称。

社会监督体系篇(9)

近几年,新闻传媒在坚持正面宣传和把握正确导向的前提下,舆论监督的力度有所加大,效果比较明显,其作用日益增强。但问题同样存在。新闻舆论监督自诞生之日起,就鲜明地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和先进,与社会中存在的邪恶、落后作斗争。而新闻舆论监督又常要借助其他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新闻传媒和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这一职业和社会责任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观念制约。观念制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制约,因其内含着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更持久、更深刻的制约力。有人将新闻舆论监督简单地定义为批评报道,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等等。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其次是权力制约。所谓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部分,其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这就造成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最终导致监督层次向下位移的现象。

第三是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体及其职员的生成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作为社会系统中一部分,必然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些因素最终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其效力。

第四是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这种制约一方面来自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虽然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将采编者的劳动成果扼杀。另一方面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往往不能复现,而某些不能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即使是“隐性采访”等手段也难以弥补这些缺陷。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通过努力营造更加民主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等策略,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1.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

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要避免一些误区。如“舆论监督万能论”“舆论监督抹黑论”“舆论监督过瘾论”等。我们应该在观念中走出这些误区,深刻认识舆论监督不是万能的,但是离开它是万万不能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给单位抹黑,反而是帮助有关部门和领导改进工作;舆论监督不是简单地曝光,而是与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一致的。

建立正确的新闻监督理念,首先要将新闻舆论监督同批评报道区别开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对和腐败行为的针对性。其次,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应该认识到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报道,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

2.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舆论监督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舆论监督自我保护的盾牌。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新闻法尚难出台。新闻界盼望早日探讨制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准则、条例及法律条文,确立传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总体地位,确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方法、程序等,界定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以及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多行为的惩处,对新闻舆论监督中侵权范围、侵权性质、侵权责任也要进行必要的界定和规范。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3.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督合力

新闻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监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就可以有效地突破局限性,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能力。一是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合法化。二是注重舆论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人大代表的监督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对象具体直接,二者结合起来,能把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三是舆论监督与专门监督机关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应主动与媒体相互沟通,密切协作,提供信息,构建专门机关与媒体之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四是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新闻媒体可发挥自己联系广泛的优势,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舆论监督,从中获取民情民意,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

社会监督体系篇(10)

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系统的重要方面之一,是日常行政管理的必要环节。执行行政监督工作,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必要保障,而且是实现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由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合理并发挥重要效能,但也仍存在疏漏,因此不断健全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并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监督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体系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权限、活动加以观察、指导和控制,或者由专职的行政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更好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巨大的保障作用;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积极、切实的参与监督的活动,也是惩治权力腐败,克服,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疏漏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较强功效的体制。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疏漏,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不合理、整体功效不高

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基本合理,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互相存在各种不够明确的问题,又缺乏联系和沟通,使监督工作难免存在“空白和交叉的地方”。

(二)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影响监督工作效果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的价值观,并且与监督制约机制脱轨,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的约束。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已成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当务之急。

(三)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法规不完备,行政监督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法规规范还很不健全,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难免导致监督的主观性和不合理性。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人民代表大会、社会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比较弱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监督有时无章可循,难以落到实处。人大实行会期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并且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大多是身兼数职,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很难看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监督效力。

在社会监督中,主要有新闻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我国对于新闻舆论的限制很多,导致新闻媒体完全受控于政府和政党的意志,未能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改革、完善行政监督的对策

(一)健全行政监督的协调体制

只有健全监督的协调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法律层面细化对于监督主体工作的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建立专门行政监督协调的机构,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给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统一协调整合各个监督主体。

(二)健全监督机构的动力机制

行政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主体的实施来完成的,所以我们应提高监督主体的综合素质,使其主动地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明确监督责任,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

从总体上说,要在行政监督立法、守法、执法三个环节入手。首先,应该尽快改善法律监督的进程,在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司法审查、反贪肃贪等方面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可以吸收外国先进的,成熟的做法和中国已有的某些经验结合。[2]其次,立法部门应对一些不能与时俱进、不切实际的、相互矛盾的法规制度进行删减,废除,使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监督的程序更加规范。

(四)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监督效力

强化人大监督机制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应该设立监督机构,该机构针对监督人大监督权的落实问题而设立的。其次,重视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代表们的工作热情,意识到人们代表本身的职责和使命。第三,应该采取科学的监督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能。

在社会监督的范围中,应该保证人民监督的途径多样化,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法律的保护,强化人民监督的力度;[3]然后,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加强新闻立法,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使其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作用。[4]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关系着社会民主化与科学化的进程。我们将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作为战略性的任务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行政管理的社会主义方向。但是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当进行综合决策,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尽快地完善这一制度。(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1]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社会监督体系篇(11)

一、引言

2004年,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首次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3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阐述了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重要观点,指出审计本质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上面的有关国家审计的论述从不同方面说明我国已将国家治理从社会管理的内涵赋予国家审计,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统治到治理转型的战略性转变,国家审计作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内生于国家治理,通过其特有的独立监督来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作用,所以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入WTO后与全球的经济大环境连接在一起,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宏观经济问题。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是宏观调节手段和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需要一个以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财政金融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也需要一个监察、督导和制约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以保证宏观经济调节完全生效的宏观经济监督体系。所以包括审计监督在内与其他的各种经济监督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监督体系来进行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服务于国家治理。

二、国家治理下的经济监督

“治理”本意为控制和引导,后经常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国家治理是通过配置和运作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治理具有政治属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性和公共治理的社会性的综合。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管理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均衡发展,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

(一)国家治理下的国家审计

作为一种机制,国家审计可以更好地保证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促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国家审计可以预防、纠正或发现政府的失职行为、错误行为甚至腐败行为,对维护政治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为防止国家经济资源无效流失,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国家审计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国家经济运行情况,通过对政府资源使用状况的鉴证来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监督系统之一,保障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监督制约权力,服务国家利益。国家治理离不开国家审计,国家审计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

(二)国家治理下的其他经济监督

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在各个部门分配和使用,就有了监督的必要,所以对于资源使用状况的经济监督成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监督是由各相关监督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及程序,遵照法律法规,对设计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和纠正的管理活动。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不仅要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监督,同时也要对具体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施行微观监督,这就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全面监督的完成。按监督组织的性质不同,分为审计、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和工商行政等监督。各种经济监督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统一经济活动进行不同侧面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各种经济监督相互联系而形成经济监督体系。

三、国家审计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的关系

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是政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经济监督是基于各个部门所属范围来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监督。两者同属经济监督,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都属于其监督系统,那么两者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

(一)区别与联系

1.两者区别

(1)权威性不同

各种经济监督由于监督条件不同,所具有的权威性在范围和程度上也不同。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监督,知识在某一方面的监督中具有权威性。而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较,在范围和程度上都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并且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的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在监督,也就是更高层次的监督,对于国家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总体监督,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所以在范围和程度上更具有权威性。

(2)独立性不同

财政、税务、银行等其他经济监督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其各自的经济业务,他们是结合业务工作进行内部经济监督的,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和利害关系。在进行部门的经济监督时,往往受到影响,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独立性不强。而审计时专门从事经济监督的机构,经济监督使其唯一和专门的职能,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业务,地位超脱,与被审单位不存经济利益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收其他机关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干涉,独立性强,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的监督。

(3)所处监督层次不同

专业经济监督是为了保证本部门基本业务职能的实现而存在的辅助职能,监督范围窄小,内容单一。国家审计监督作为宪法授权的专职监督,具有其权威性和合法性,构成经济监督体系的核心,不仅对企事业单位机器主管部门进行经济监督,对行政机关进行经济监督,而且还要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再监督,是各种专业经济监督的继续和发展,能胜任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或从宏观角度对多项微观经济活动的综合监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较高层次。

2.两者联系

(1)监督内容相联系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不论监督内容只是一方面,还是监督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各种经济监督的内容总是相联系的,监督的对象都是经济活动,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几个方面或全部。审计监督虽然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但监督的对象归根结底也是各个层面发生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对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目的一致

两者的监督职能作用虽各有侧重,但都是通过监督活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计划、法规和制度,促进被监督单位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3)互相制约、互相促进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其他经济监督均是从法的角度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督促和检查,规范被监督对象的经济行为,为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有其预防的职能,离不开这种基础的作用。如果没有其他经济监督的监督活动而全部依靠审计监督完成,那么审计监督将面对巨大的压力,并且不能保证面面俱到,监督的效果不会很好。审计监督有其特有的独立性对其他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其他经济监督由于其自身独立性不强和监督不到位而监督失效,所以两者是相互制约和促进,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监督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演进而逐渐形成一个多主体、多层次的经济监督网络。审计监督体系虽处于较高的监督层次,但是审计监督的开展时间没有专业监督的时间长,人们还习惯于旧的经济监督体系,也就是依靠上级业务领导或社会经济职能部门对下级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直接判断和结论。同时由于经济监督理论的系统研究缺乏,和对经济监督体系的配套改革完善的缺乏,使得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1.两者职责分工和监督范围不明确

成立审计机关前,一些属于审计监督的任务由专业监督机关包下来,成立审计机关后,又重新纳入审计监督范围,而专业监督的对象、范围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出现审计机关大量重复专业监管的工作,对专业监督机关不易管的事缺乏监管,使审计监督广而不慎,重复监督和不监督,引起监督体系的内耗和各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企业穷于应付,带来负担。

2.经济监督机关缺乏紧密合作

我国各监督机构之间横向联系不足,都根据政府的现行重点和要求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的范围和深度都有各自的规定,整个经济监督体系没有根据国民经济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系统设计与优化,因而难以发挥经济监督的整体功能,造成重复监督或监督真空地带。

3.监督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审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定期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而其他经济监督活动没有制度化和经常化的监督,这就造成一些被监督单位抱有侥幸心理,不会考虑会由于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而发现问题,从而日常不会对本单位的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管理和分配,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影响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国家审计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协同

(一)强化两者之间协调

随着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审计机关在不断实践中探索着如何与其他经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中的监督系统。从上世纪80年代起,审计监督就开始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配合,以共同行文或者通知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后在修订的审计法中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的那个机关进行协助,保证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大力配合,展开工作。

如今的社会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复杂,审计监督从单一的财务收支设计变为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效益审计等各种专项审计,由于审计体制和管辖范围等限制,在工作开展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只有加强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的协作,互补优势才能适应当前审计领域不断扩张的需要,也是解决审计处理执行难的需要。

(二)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关系

审计监督虽然是综合性监督,但只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领导和组织国民经济工作,对社会再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形成了多种监管形式,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税务监督、财政监督等。专业经济监督不能替代审计监督,因其固有的独立性差和监督范围狭小等原因,需要审计监督对其进行再监督和协助;审计监督同时也不能代替专业经济监督,其他经济监督有其专门的组织机构,这些部门不仅具有专门的监督职能,同时更重要的事具有其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将这些机构合并显然是不现实也不科学。双方在各自的监督领域有所侧重,既要展开各种经济监督,又要把各种经济监督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组织的协调作用,审计监督只有与专业监督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审计监督效力。

(三)两者协调的实现

1.明确各监督机关的职责分工

划分不同的经济监督部门体现其业务特点的职责范围,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防止重复监督与空漏监督。对于企事业单位的事前和事中监督,由专业监督部门实行,不再单独对企业单位进行事后监督。以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审计监督代替之前由于没有制度和经常化的监督,从而来解决由于缺少日常监督而造成资源损失浪费的问题。审计重点应该放在经费多、预算外资金多和危机问题多的单位,对于有严重违纪和损失浪费的行业性和跨部门的复杂案件应有审计机关进行查处。

2.加强两者的联系和协作

对于审计监督而言,应该拓宽联合审计的领域,在明确由审计机关负责的前提下,可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抽调人员进行协助工作。不能由于审计监督就忽视或取消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应该和其他经济监督定期对话,互相通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抵制、揭示功能,提示经济和社会运行的风险,通过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强化国家治理能力。

3.建立有效协调与配合制度

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两者协调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一些有效的制度完成,从而以规范性的制度为监督工作提供保障。可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在展开重大案件调查时,审计机关联系其他经济监督机关进行会议,制定计划,解决问题。也可以实行工作协调制度,审计机关在进行特殊的审计时,可以协同相关的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参加监督活动,利用各专业监督的专业能力和权力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判断,最终保护国家资源的安全,保证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春,蔡利.国家审计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初步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27(2).

[2]陆凯.转型期中国政府治理与国家审计在促进政府治理中的作用[J].中国内部审计,2012(4).

[3]梁小平.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问题研究[J].绿色财会,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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