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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8 16:39:5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知识产权法教案

篇(1)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篇(2)

关键词:安全视角;产品质量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1-0062-04

产品质量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范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不仅受到立法机关的青睐,而且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专家学者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作过很多探讨。本文从安全视角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一点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有所帮助。

一、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宗旨缺乏产品安全的要求

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表现,也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多方面的,既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水平,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从表面看很全面,也很有中国特色,但细究起来,我国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中少了一条重要的内容,这就是提高产品的安全水平。因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是为了提高产品的安全水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是产品的不安全性,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最大的不是产品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产品的安全性缺乏所引发的产品责任事件。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中遗漏产品安全的要求,必然使得立法中规定的宗旨不可能实现,或受到严重影响。

2.产品监管的产品安全目的体现不明确

产品质量不仅影响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对外形象。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一大特色。但问题在于,产品质量法应如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层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和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目的、手段、对象根本不同,企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而国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1]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是一种微观的管理,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在于产品的使用性,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应在于如何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设专章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但上述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品的合格与否与产品的安全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实生活中合格产品出现伤人事件不是少数;第二,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提出了产品安全性的要求,但对于哪些工业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使用了一个“可能”,又使得立法规定的产品安全性的要求落空。事实上任何一个产品从产品质量的角度看都有一个产品安全性的问题,只不过有些产品的安全性要求比较明显,有些产品安全性容易被人忽略。既然任何产品都有安全性的问题,那么立法只规定部分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很显然是不全面的。

3.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分别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缺乏产品安全义务的内容,或者说立法者在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设计产品质量义务时主要不是从如何提高产品安全的角度,而仅仅从一般性的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首先,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中提出“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生产者保证产品安全的义务,而是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规定生产者提供的产品质量除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外还应具有安全性;其次,如果立法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还能依稀看到产品安全义务的话,那么立法规定的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义务中根本看不出产品安全性要求的影子。是否产品安全与销售者无关呢?肯定不是。产品质量法之所以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的行为对产品的安全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立法规定销售者的产品安全义务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安全产品流向社会,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产品质量责任不是围绕产品安全设定

产品质量责任既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根本保证。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不可谓不全面,因为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性的责任,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不可谓不具体,因为立法针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何承担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如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用二十多条的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罚则,如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可以说,在一部产品质量立法中规定如此多、如此详细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在其他民事与经济立法中并不多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很明显,就是力图通过这些复杂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加大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和合法权益。[2]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是否能够实现,从我国频繁发生的重大产品责任事故来看,立法者的美好设想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一个制度发挥作用如何与这个制度设计的本身有必然的联系,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之所以在现实生活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是因为制度的设计者忽略了产品安全性的要求,或者说没有把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作为产品责任制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安全视角下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一点建议

1.立法应明确把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作为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之一

我国产品质量法应把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作为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之一,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是由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目的决定的。产品质量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产品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政府监管产品质量不可能是产品质量的全部,而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如何提高产品的使用性,应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关心的问题,政府作为公权的拥有者和社会的管理者监管产品质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安全。

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监管,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颁布了许多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法规,进入市场经济后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更是有意识地制定了大量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说重视产品质量监管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传统。但是很遗憾的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的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偏差,这就是政府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大包大揽。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上述立法思路尚有合理性,那么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上述立法的思路就存在严重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只能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二,是由国际社会产品质量监管立法的趋势决定的。国际社会对产品质量监管立法有一个从不重视到重视的过程,比如美国、欧盟产品责任立法均走在国际社会的前列,但美国、欧盟早期的产品责任立法不太重视产品质量监管,在产品责任问题上强调“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美国、欧盟产品责任立法纷纷调整立法的重心,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立法。如美国除了颁布《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外,还针对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等特殊产品进行单独立法。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明确,就是为了加强产品安全的监管。欧盟通过颁布产品责任指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3]

第三,是由我国面临的严峻现实决定的。我国虽然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很好的立法传统,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加之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市场中假冒伪劣比较泛滥,因产品不安全引发的产品质量事件一起接着一起,这些产品质量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我国产品的对外出口,损害了国家的形象。要想改变这种严峻的现实,就必须把保证产品的安全作为贯穿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一根红线,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加以实现。

2.明确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核心是保证产品的安全

政府监管产品质量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应有区分,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核心是保证产品的安全。我国产品质量法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管理制度实际发挥的作用不理想,很难发挥一个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这些管理制度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不是产品的安全性。最能反映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是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抽查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而且包括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句话,没有把产品的安全作为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核心。

从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出发,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可以做出如下的调整:

第一,立法应明确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核心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产品的使用性等交由市场调节;

第二,明确产品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产品抽查的目的,不是检验产品是否合格,而是产品是否安全;

第三,围绕产品安全,增设新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如不安全产品的召回制度。不安全产品即缺陷产品,由于缺陷产品往往是成批量的,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后,将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如不加以干预,其损害将是广泛而无法控制的。正因为如此,在美国首先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后,其它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4]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对于强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单项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单项法规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定了不安全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单项法律法规最多也不可能涵括所有的产品,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是产品质量法,那么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就不能只在单项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层次,应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3.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其法定性的原因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影响消费者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产品的安全性。防止不安全产品产生和流向消费者的重要环节就是生产和销售环节,因此,立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的产品安全义务应是顺理成章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不可谓不多,而且为了强化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立法在义务前加上责任,很显然,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违反义务的结果,而是指义务本身。问题不在于立法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数量的多少,而是在于规定得是否合理。笔者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须明确产品安全义务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要义务。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论生产和销售什么样的产品,保证产品安全都是其基本的义务。

4.产品质量责任应围绕产品安全进行相应的重构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最能体现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法律制度,也是最能保证产品质量法其他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既然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那么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就必须作出相应的重构。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民事责任部分,加大赔偿的范围,明确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引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行政责任部分,对于严重忽视产品安全,故意向社会提供不安全产品的不法分子加大打击力度,采取较为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可以仿效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处罚的额度。如美国的处罚额高达100万美元,有前科的可高达500万美元。[5]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大不法分子从事假冒伪劣的成本,甚至使之彻底丧失从事假冒伪劣的经济基础。

此外,还应提高刑事处罚的力度。故意向社会提供不安全产品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对有些不法分子仅仅从经济上进行制裁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刑事制裁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才能彻底消除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安全的轻视,提高整个社会的产品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汪张林.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J].学术探索,2009(2).

[2]汪张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在《产品质量法》中的贯彻[N].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9(06).

篇(3)

一、在“知识产权法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特点

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知识产权法学”出现的时间较短,同时,也具有突出的综合性及学科交叉性,给这门课程的教育赋予了一定的特点。深入认识和把握这些特点,是改进教学效果的逻辑前提。其一,理论深刻。相对于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学科来说,“知识产权法学”还属于新兴学科,条文规定较为抽象,涉及到的理论也较为深奥。其二,内容繁杂。从内容构成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涉及多个方面,授权方式各有不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紧凑,体系性较差,理解起来也较为困难。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学”同时涉及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甚至刑法的关系都较为密切〔1〕。并且“知识产权法学”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变动过程之中。其三,专业性突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这种创造性智力劳动结晶使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性非常突出,在教学中通常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技术专用语。

(二)在“知识产权法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迫切性

“知识产权法学”有关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体现其价值,脱离了实践的知识产权法是孤立的、不完备的。同时,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案例也能推动相关理论研究趋于成熟。只有通过案例教学,才能够使学生对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司法程序形成体系化的、程序化的思考。通过对案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深刻剖析,可以深化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认知,还可以通过教师的点拨升华,使案例教学产生植根于现实而又高于具体案例的启发价值。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现实问题

就目前我国高校的现实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法学”开展起步较晚,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还不够深入和细致,存在着一系列现实问题。

(一)教学案例选择不够合理

作为高校教师,沉重的教学及科研任务导致法学教师往往缺乏参加知识产权一线法律实践的机会。在甄选案例时,态度通常较为随意,缺乏目的性与针对性,案例选取不当、时间陈旧、代表性差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案件的关键环节,教师通常缺乏实质性了解,只能语焉不详地一语带过。由于教学案例选取不够合理,也缺少法律实战感,影响了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课堂上的功能发挥。教育学家莫雷奥苏伯尔曾经指出,在应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关联性”原则。换言之,不仅要注意所选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同时也要照顾到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社会经验。目前,知识产权法教师在知识产权案例选择上通常存在时间滞后、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学”课堂上的功能发挥。

(二)案例教学设施和手段落后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经验,案例教学需要计算机网络、判决书、案件MEMO等丰富的硬件资源支持。在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学”课堂上,教师所应用的案例资源往往仅仅是文本案例,这对教学目标的实现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同时,这也会弱化师生互动的作用。只有良好的师生互动,才能有效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在我国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课堂上,案情设计、关键问题的提出、理论渊源分析及结论的达成主要依靠教师的指引,学生通常只是被动配合。学生无法深度参与的案例教学只能成为教师的“独角戏”,无法借此培养用法学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我国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课堂上,教师的案例分析通常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阐释和对判决书材料的解析,对案例背后的信息和证据把握程度不高,对司法裁判过程和理由的科学评价更是无暇兼顾。而纵观耶鲁、伯克利等法学教育重镇则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中贯彻“法律适用的逻辑和论证结构”的评价,这有利于引导学生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法理依据的追问。通过进一步引入更有效的“比较式”教学手段,学生可以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异同分析,进入“比较法的案例研究”的境地。

(三)学生投入不足

根据教学经验,笔者发现,相当比例的法律专业学生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很少全身心地投入到“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去,对案例的课前预习也缺乏必要的关注。由于学力、经验、积极性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很难以当事人的角度来对案例进行法律认知,也很难以同理心去体会当事人的压力感、挫败感与成就感。多数情况下,学生都被动地跟随教师的引导来进行思考,不能以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相关理论知识为依据形成独立的、坚实的结论。根据法学教育的国际经验,法学案例教学不仅需要过往认知经验的复现,更需要学生通过主动参与来进行“知识建构”。就法律知识而言,学生在案例教学上的投入不仅会造成“存量”的不足,更会制约“增量”的改进。

(四)案例教学的滥用

案例教学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也绝不能过度夸大。在现实中,如果为了工作方便,任意放大案例教学在课堂上的比重,甚至出现用整节课讲案例的情况〔2〕,就会使教学活动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体系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必然影响整体教学效率。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法开展的具体策略

(一)准确进行教学目的定位

在运用“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法之前,要根据法律教学改革的本质要求准确进行教学目的定位,明确人才培养与课程设计的方向,合理设置案例教学在知识产权法课堂上所占的比重,不能“为了案例而案例”。首先,要让学生“知其然”,即通过相关案例大体上把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体系、法学原理、法律基础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要让学生“知其所以然”,通过案例认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规律。再则,要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即通过案例来形成法律思维,研究、分析和解决这一领域里的实践问题。最后,要通过案例教学来引导学生形成和完善个性化的法律认识与法律思想。

(二)科学选择和编排知识产权案例

有必要从以下几个特征入手选择“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案例。(1)典型性。建议从国际国内范围内选取体量精当、代表性和启发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例。(2)时效性。建议选择最近发生的一手案例,避免用陈旧的案例造成学生的“审美疲劳”。例如,这一两年来的索尼侵犯西电捷通无线通信SEP知识产权案、华为起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等。(3)针对性。建议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从知识产权法律难点、热点和盲区等角度入手进行案例选取。(4)系统性。通过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案例组织编排,让学生了解这一领域的系统法律规定,帮助他们实现举一反三和融会贯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双语教学,同时,注意比较分析中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并保持对最新研究动态的关注〔3〕。(5)疑难性。选取的案例应该具有一定的难度,能有效引发学生的深度思考,为其提供立体化的思维空间,激发他们深度参与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来。法律教育工作者应当是一批年富力强、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突出的师资队伍。这就要求我们不定期地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那里汲取经验,选取经典案例打造知识产权法案例库,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案例更新。

(三)转换教师角色

在案例教学法开展过程中,教师必须完成从“主讲人”向“组织引导者”的角色转变,尊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由“案例介绍要点分析点评”改为“案例呈现启发思考小组讨论评价反馈”,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思考,推动教学相长。为了更好地扮演“组织引导者”角色,教师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注重教学资源的整合,想方设法协调教学资源,提高案例教学的硬件投入水平,利用多媒体、网络、教育软件等辅助工具改进教学效果。其次,以网络主页、论坛、博客、QQ群、空间、微信群打造信息化的知识产权案例教学平台,组织学生进行案例的预习、讨论、总结〔3〕。最后,教师还要建立案例教学的成绩考核标准,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

(四)优化教学环节设计

篇(4)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篇(5)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

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

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篇(6)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9-0072-01

1 知识产权法的课程特点

1.1专业性强

知识产权法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望而生畏之感。就是由于该课程既涵盖了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又要求极高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学习自兴趣始,学习兴趣的培养要针对这一时期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大学生好奇心强,求知欲也强,但是还处在对于学习风格和符合大学时期的学习方法的摸索阶段。在这一阶段进行这种理论性强的课程教学时,教师一方面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把理论枯燥化、形式化,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学生学会学习,习惯课堂学习和自习相结合的学习方式。

1.2交叉性强

知识产权法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内容也和相邻学科有所关联。比如诉讼法、比如新闻学、比如理工类学科等。专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商标的专有性,讲授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法学内容,甚至会涉及到其他非社科类领域。因此,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的时候,绝对不能固步自封。只着眼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做到教材教学资料教案的随时更新。教师自身要进行知识的及时更新和加大信息量,也要对学生进行引导,拓宽其知识面,使其能够触类旁通。达到知识体系的整合。

2 多媒体教学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

多媒体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教学效果的过程。把多媒体教学引入知识产权法中,实现多媒体与知识产权法教学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效果。

2.1多用音频、视频及图片等资料

知识产权法教材中有些部分离学生的实际生活有一定距离,很难让他们产生共鸣。比如专利法当中的外观设计,注重审美性而实用性要求较低。这个问题很多同学都很难理解,我就在网上找了一张香烟抱枕的图片,配合启发诱导的方式,请同学们猜这个图片是什么商品。再点出答案,顺势引出香烟抱枕注重审美的新奇感而不在于实用性。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视频音频以及图片资料,能让学生形成最直观的印象。如果再配合学生的讨论和教师的点评,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2合理引用图标,法条

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大力进行网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官网内容非常丰富。在课堂教学部分,就应该利用多媒体课件的优势,配合音频等辅助手段,完整的再现其中的精彩案例。这是传统的板书教授方式不能做到的。但是在多媒体课件上整段重现,然后配上资深法律人士讲评,从不同角度进行学生进行引导分析,都能收到一个很好的效果。案例部分可以采用大字体加重标记、滚屏等方式使学生对基本情况做到全面了解。然后教师再以传统的问答式进行诱导发问,学生回答,老师点评。在互动的积极氛围中就把理论问题吃透了。

2.3多媒体教学手段要与教师讲授相结合,加强教与学的互动交流

课堂是由教师、学生与环境共同组成的强有力的互动环境,是一种有系统的教育形态,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多媒体教学手段的积极作用而忽视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多媒体只是一个辅助教学的工具,无论多媒体技术的益处有多大,其在教学过程中的定位仍然只是一个教学平台,起到的是一个媒介作用,是架构教师、学生和教材三者之间的桥梁。知识产权法不仅要以理服人,还要以情感人,需要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语言沟通、思想上的互动和情感上的交流。师生间那种饱含人性和情感的交流,是由心灵产生碰撞达到思想升华的重要渠道。教师在课堂上运用个性化的授课方式,配以肢体语言所传递的信息,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带来师生的互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情绪会随着教师的语调和动作而起伏,充分发挥出了教师的亲和力、感召力和人格魅力,同时带动了整个课堂氛围。教师语言或非言语是多媒体课件无法模仿的,教师与学生的情感交流是多媒体技术无法替代的。绝不可以把它当作全能的工具,更不能用它完全取代传统教学手段。

2.4教学内容与多媒体课件形式要完美统一,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形式服从于内容,同时也反作用于内容,内容和形式应完美统一。传统讲授方式与多媒体教学手段只是课堂教学形式的不同,但两者都是要为教学服务的。多媒体技术与其他教学媒体一样,也有其适用性范围。要想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就要将多媒体技术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教师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资源和条件等进行最优选择和精心设计。应该深入理解与钻研教材和教学大纲。因此,在进行多媒体设计时首先应考虑教学内容,找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然后再考虑如何选择恰当的教学素材,有目的地设计多媒体课件。决不能单纯从激发学生兴趣出发、盲目迎合学生的好奇心来使用脱离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的多媒体课件,否则就会忽视教学主题,导致教学舍本逐末。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法课的教学内容及学科特征来运用多媒体技术。

2.5多媒体手段与多种手段的配合使用

多媒体技术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是教师教学的有力助手,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政治思想史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和正确对待。使用得当,能极大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与效果;使用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达到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的目的,仍然需要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

篇(7)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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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1.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看档案意识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与物权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法律属性。这些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在实务中应具备更强的档案意识和更高水平的档案使用能力和信息检索能力。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除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外,权利人可以独占并垄断其知识产品。任何人未经其同意均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品,否则即为侵权。因此,在进行知识产品的创作、研发或者申请之前,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作品、技术和商标等现状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查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的发生,又能够大大提高创新水平和研发的质量。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例如,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等。因此,在对现有知识的利用过程中,应当准确划分公有技术(指权利保护期已过,并已进入公共使用领域内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公有知识和专有知识等。而要做到准确划分,必须充分利用已有检索手段,全面、详细地对现有知识产权档案进行查询和分析。尤其在技术的研发和专利的申请中,如果对现有技术的了解不够全面,把专利技术当作公有技术进行利用,在未来就可能面临专利侵权诉讼;即使是顺利获得了专利权,也有可能在此后被宣告无效。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在一国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他国必定拥有知识产权;在一国被认为有创新的技术,也并不意味着在他国必定被认定为创新。以专利为例,如果企业准备研发_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就必须在研发前期做足专利档案或相关数据库的检索工作。作为提供专利服务的知识产权工作者,不仅要了解国内外相关专利档案信息,而且更要熟悉相关专利档案的检索手段和检索程序,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综上,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档案意识。只有具备了这种档案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知识产权工作。这也是成为_个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从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具体内容看档案意识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部分。诉讼业务主要有律师诉讼和法官审判业务等;非诉讼业务主要有版权登记、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管理等。两类业务均直接涉及知识产权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很大_部分涉及侵权纠纷。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权利的确认以及侵权事实的认定,往往都要依赖于相关档案的检索和查询,以此确定权利主体,并通过相关文献的比对来认定侵权事实。

 

而非讼业务中也无一不与档案使用和信息检索有关。尤其是专利和商标,均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档案库或数据库的使用。以专利为例,不仅应熟悉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和数据库,还应熟悉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专利检索数据库的使用技巧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必要的检索方法和手段对相关技术的新颖性、法律状态、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文献资料进行检索。即使对于一个熟谙条文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档案使用和信息检索能力,也很难胜任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而且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教学首先包括课程教学,但并不局限于此。除课程学习外,学生在司法实践环节训练也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毕业论文可以选择与之有关的题目,毕业实习可以从事与之有关的工作。综合考虑以上各个环节,知识产权法教学应坚持全面贯穿、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和因人制宜四大原则。

 

1.全面贯穿原则。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千差万别。但无论是对于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确认和纠纷的处理上均需准确了解过去是否有当事人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以及当前可能已经享有相关权利的当事人有哪些。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应使学生认识到: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均会涉及档案管理和使用问题。有的学生误以为只有专利和商标才会运用到档案和数据库。其实除专利、商标以外,版权作品(含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等业务中也会涉及档案的检索和使用。当事人一般需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copyright.com.cn)的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有时,还需利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作品保管平台等数据库。由于几乎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均可能涉及档案的使用,档案意识的培育需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始终。

 

2.重点突出原则。尽管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均会涉及档案信息的利用,但不同的类别在利用程度和档案的复杂性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在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中,专利和商标档案和数据库的使用频率相当高,而其中专利档案的使用难度又是最大的。如某企业研发一项新技术,从其研究初期直到完成后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整个过程无一不涉及相关专利技术的查询、检索和分析。即使授权后,在专利权的维持和保护阶段,也同样涉及专利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有关环节不仅涉及国内相关文献查询,还有可能涉及国外专利文献检索。其工程量之巨大,没有相当熟练的检索方法和技巧,是很难胜任相关工作的。

 

因此,档案意识的培育还需坚持重点突出原则。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类型的教学中,尤其需要强化档案使用能力的培养。

 

3.循序渐进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教学环节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虽然每个环节均可能涉及档案信息的利用,但在不同的环节,对档案查阅和使用能力的要求却大不相同。

 

在知识产权法的本科课程教学中,学生人数众多,且每个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尚不清楚。有的学生在未来可能从事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工作,有的会从事与之间接相关的工作,还有的学生未来的就业岗位可能与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本科课程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和档案查询技能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其目的是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档案意识,知道在未来若需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应该在何处去查询。对于司法实践课中参与知识产权法相关专题,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已选择与之有关题目,以及毕业实习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其知识产权档案使用能力无疑需明显高于课堂教学的受众。教师在对上述学生进行指导时,应结合每个学生的具体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档案使用能力教育,详细地向其传授有关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技巧。

 

4.因人制宜原则。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因而也有不同的培养方法。对于_般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课堂教学阶段只需了解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档案使用常识;对于以知识产权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生,这方面的能力理应强于本科生。不仅如此,研究生档案利用能力的培养还应当与毕业论文的可能选题挂钩。未来的毕业论文侧重于研究专利,则应重点熟悉专利数据库的查询使用;侧重于研究商标,则应更加关注商标数据库。

 

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需求量的迅速上升,_些高校的法学院在_般性法学专业之外,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有的高校还将知识产权与经济管理类专业整合起来,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毫无疑问,就读于这些专业和院系的学生,不仅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对相关的实务技能需有更熟练地掌握。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利用能力上,对这类学生的要求明显应高于一般性法学专业学生。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培育学生档案意识的路径选择

 

1.在课堂教学中让每一个学生理解档案使用的重要性,掌握档案查询最基本的常识和技能。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其档案查询的程序和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应当让每个学生熟悉与各种类别知识产权档案的查询渠道,尤其是在网络上应如何查询。若教室多媒体设备能够上网,教师可以现场演示,让学生熟悉有关网站界面和基本的查询方法。若教室不具备上网条件,则可以运用屏幕录像软件制作查询指南的多媒体视频文件,在课堂上演示,或摆放在课程主页上供学生下载。

 

2.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科学研究中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目前,知识产权档案意识的培养在不少高校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是理论课程还是在实践课程,大多均未将其纳入教学计划。为了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档案意识,增强法学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应当在教学计划中增设知识产权文献档案检索的实验环节,让学生通过直接的实践,掌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另外,无论在学生的科研创新中,还是在学生参与老师的科学研究时,应当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更是需要提升这方面的能力。

 

3.积极融入国际化思维,鼓励和引导学生熟悉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方法。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学生怠于或干脆回避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主要原因除了部分学生的外语能力较为欠缺外,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存在惰性。在实践中,知识产权问题常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尤其是专利问题,本国技术是否在国际上具有新颖性,是否能够受到他国保护,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对他国专利文献的检索才能准确获知。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特别是有志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学生,回避国外档案的利用只会降低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档案意识的培育应积极融入国际化思维,鼓励学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的同时,认真了解并掌握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方法。这是现代信息社会对每一个法学学生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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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作品和载体的关系

(一)两个世界

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有形形式”把作品是通过有形载体表现信息内容的含义高度的概括了出来。由此,也明确了作品和载体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客观世界。“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成果。属于客观精神世界,抽象的停留在人的大脑中,别人无法感知。“载体”是传递信息的介质,属于客观物质世界。信息要被人所感知,必须借助载体呈现出来,否则它只是一种停留在大脑中的虚无的抽象物。作品离不开物质载体,但作品并不是载体。作品的信息是形式,涉及到著作权;而作品的载体是有形(形体),涉及到所有权。作品和载体分属于精神和物质两个世界。

(二)依附和独立

作品具有依附性,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虽然作品载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但作品依附载体之上的寄生关系始终未变。从古代的结绳甲骨、陶瓷铜器、竹简布帛,到“印刷时代”的油墨纸张和“电子时代”的唱片、胶片、光盘乃至“数字时代”的电子脉冲,作品的载体从有体物发展到数字时代的无体物(电子脉冲)。作品从依存于有形的物质载体转变到开始依存于无形的电子脉冲,然而,作品依附载体的性质没有变。载体不管是有形的物质载体还是无形的电子脉冲,它们都属于客观物质世界,也就是说,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作品载体形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变化,载体属于客观物质世界而独立存在,作品依附于载体但属于客观精神世界。作品与载体的二元区分仍然存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存在的基础也就仍然坚实。

(三)作品、媒介和载体

通常人们比较关注作品和载体的关系,认为作品通过载体表现出来,但是载体只是一个平台,信息要外化到载体上,还需要中间的媒介。媒介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传情达意的物质工具,如刀、笔、器械等;第二种为传情达意的符号,例如口述作品的语言,文学作品的文字,绘画的线条和色彩,音乐作品的记号等。媒介既不同于载体,也不同于作品。媒介指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如果它只是将精神的作品和物质的作品加以连接,媒介就停留在物质世界里,如前一种媒介随作品创作完成而与作品脱离干系,并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任何意义。如果媒介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被作者选择和组合,则媒介就演变为作品。如后一种媒介,即语言、文字、线条、色彩等符号,这种媒介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媒介介于作品和载体之间,它既可能属于客观物质世界,也可能属于客观知识世界。如果某人将独创性的文字、声音、色彩、线条组合原封不动地予以复制,此时并不是侵犯作者文字、语言、色彩、线条等“载体”的权利,而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1]

二、著作权与物权冲突的解决

性质冲突。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早期是关于性质冲突,现在是关于权利冲突。作品涉及著作权,载体涉及所有权,但著作权没有独立之前,人们对于依存于载体之上的作品的性质感到迷惑不解,不知道对同时含有精神内容和物质内容的混合物该怎么定性。康德认为物权与著作权相互矛盾,他曾经指出:“一本书 ,从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外在(或有形)的工艺产品,它能够为任何一个可以合理地占有一册此书的人所仿制,于是,根据物权他有仿制此书之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一本书并不仅仅是外在物,而是出版人对公众的讲话,他受该书作者的委托,是唯一有权公开这样做的人,这就构成一种对人权。”[2]哲学家黑格尔把它归入到“物”。但同时也感到简单归纳成“物”依然不那么有说服力,他说:“如果把这类技能、知识和能力都称作物,我们不免有所踌躇,因为一方面关于诸如此类的占有固然可以像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是另一方面他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所以理智对于它的法律上的性质可以感到困惑”。两位哲学家的困惑在于没有认识到作品已不同于传统的物权,而是有着独特性质的新的财产权。随着知识产权成为财产权大家庭中的新成员,作品及载体的性质已很明确,作品涉及著作权,载体涉及物权。作品通过载体表现,但作品并非载体。

权利冲突。当作品在理论上独立成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享有著作权时,其依附载体的特性并没有改变,尤其在作品载体具有唯一性或作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最初的原始载体上时著作权与物权的矛盾就出现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文字作品都曾经发生过两种权利的冲突。如何处理也形成的不同的观点。

1.一般情况让位与物权。当著作权人与物权人不能彼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基于物权人对作品载体为事实上的管领、占有和控制,而著作权人对作品为法律上的拟制控制,所以,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应让位于物权。美国《著作权法》第120条(b)项规定:“体现建筑作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不经该建筑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或作者的同意而改动或授权他人改动建筑物、毁坏或授权他人毁坏建筑物。”在某些时候,法律甚至允许物权人基于其对载体的支配而享有部分著作权权能,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即赋予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2.特殊情况让位与著作权。本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进行平衡,特殊情况可作出偏向于著作权人的处理。以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高某上交给学校48本教案,但最终只拿回了4本,其余被学校销毁或被当做废品处理掉。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返还教案并赔偿损失。 [3]高某的著作权获得保护但遗憾的是四次所有权主张均告失败,理由是该教案本是学校办公用品,发给教师备课使用并无转移所有权之意,其性质上系学校所有。此案显然是作品和载体权利冲突的典型事例,载体所有权归学校,而教案内容是作品属于高某。然而此处作品载体具有唯一性,当学校行使所有权销毁后不可避免的灭失了作品信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然而作者虽享有著作权,但载体为学校所有,教师主张著作权受制于学校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主张著作权有法可依,主张所有权似乎于法无据。但听任学校主张所有权著作权则的不到保护。如果法律能事先对这类冲突作出有利于作者的规定,那么作品载体所有人就不会轻率毁损载体,而且也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此教案本已非彼教案本,高某对该教案本通过添附形成新物,由此获得新物的原始所有权。根据民法理论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事例,通过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添附分附和、混合和加工。“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很大。它包括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教案本由载体(空白教案本)和信息(教案内容)组成。其中载体为动产,信息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而不是物,所以教案本不是附和物。“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识别。根据教案本的特点,它也不是混合物。“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在空白教案本上高某付出了有价值的智力劳动,作品和载体都是财产,所以教案本属于加工形成的新财产。我国虽然对加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所有人以补偿。教案本中的信息是智力成果,其价值远远大于空白教案本的价值,所以,加工产生的新财产归著作权人有法理依据。本案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原理,在处理所有权和物权冲突时,本着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权利让与著作权。法律既然特殊情况下允许物权人基于其对载体的支配而享有部分著作权权能。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可以比照《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将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赋予著作权人。在所有权归著作权人后,对原所有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物质补偿。概括而言,当载体的价值远远大于作品价值时,冲突解决时可倾向于所有人。而当作品的价值远远大于载体价值时,解决冲突应倾向于著作权人。

参考文献:

[1]杨述兴.论作品与载体的关系[J].知识产权,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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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体育学 体育教案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tl,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学校对体育教案实施有限管理。学校拥有在一定范围对教师教案的管理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力也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学校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的行为是对体育教案著作权的侵犯,也是对体育教师辛勤劳动的漠视,学校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篇(11)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法律基础。成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造福社会,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和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备,往往也无济于事。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旦由于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权,其损失往往是难于挽回和弥补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此看来,在我国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有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才能和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这类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不能就发明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新的专利问题不断增加、层出不穷,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对策。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上,理论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 [1] [1]同时业已实施的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留给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见雏形,张网以待,只等时机成熟,收网捕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扎扎实实做好准备和对策,否则,将失去很多的机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公众形象的塑造,从产品说明书到产品的包装装潢商标,从计算机软件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对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

科技作品的保护,不论是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技术方案的图纸表达方式都涉及到着作权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着作权,事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该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问题。 [2] [2]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着作权则属于单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商业标记所具有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高新技术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在于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高新技术企业理应保持高度的重视。

二,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 [3] [3](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着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着作权则分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着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4] [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注释:

[1] 参见郭庆存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王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