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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5 16:45:10

环境监测法规

环境监测法规篇(1)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独立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独立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分析和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圉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卫先.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述评.中国环境监测2009(3).

[2]区晖、邱瑞桥、吴天龙.论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2005,517—520.

环境监测法规篇(2)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部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监测法规篇(3)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部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法规篇(4)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技术规范,因此建立有效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要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首先要加强对监测设备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力度。目前我国虽已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并投入到环境监测工作中。但新技术和新设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常出现新旧设备和技术使用方法不一的情况,旧设备和旧技术严重落后,跟不上先进技术的步伐。因此,要不断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时更新以往监测技术,掌握和跟进现代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同时要尽快制定出新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另外,由于许多进口的新监测设备和技术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诸如监测方法不恰当、监测流程不完整、使用方法与设备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制定和出台进口监测设备的准入规章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对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环境监测要求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

3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质量监督员职业素养的高低决定着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在选拔新人时,应选用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等整体职业素养较高的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的职务。而对于原有员工,应展开全方面的职业素养培训,主要包括增强职员的监测技术、加强职员的相关知识涵养、提高职员的工作能力、培养职员的责任意识等,从而切实提高质量监督员的整体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强化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职员的技术、能力和知识程度等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对能力较差、不合格的职员应给予相应惩罚并加强培训力度,从而全方面提高质量监督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水平。

4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环境监测机构,都将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规定和标准来进行环境监测是远远不够并且行不通的,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实现质量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则必须要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监测地点的代表性、实地取样的规范性、样品保持的完整性与分析结果的合理性等,才能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环境决策。由此可见,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要实现创新,则必须要完善环境监测的监督体系,全方面监控监测工作的准备、采集、保存、检测、报告等工作;还需建立灵活且有效的反馈机制,质控制度和标准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环境监测法规篇(5)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outstanding with each passing day, environmental problem is the general question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ref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has bec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ork is not a single social problem, it is with the human socie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ence problem and proposal undertook an analysi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

环境监测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是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相关组份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它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监测分析有两大特征:一是以统计学为基础,互相渗透,又互相结合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组成。二是为社会服务,有效的环境监测分析数据是环境监测的主要产品,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充分反映了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以及各类生态环境的各类环境容量,背景浓度,为各类环境规划、 环境质量和环境评价提供了基础数据,为环境质量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各种环境因素是否满足环境建设项目要求,则必须由环境质量结果来表明,因此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一)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耳目”

环境监测的主要监测对象是环境中具有代表性的污染因子,其监测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了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以及声环境等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环境监测通过对环境中的大气、水以及土壤等的采样分析使环境保护单位清晰看到污染情况及特点,从而及时的调整环境保护工作的策略和方向,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方案,令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方向性,为提高环境质量及环境决策、环境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检验员”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展开,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颁布的重要环境保护政策之一,该制度要求建设项目与区域开发计划均要经过环境部门的审批,确保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而环境监测就是这“检验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环境监测是不可缺少的。通过监测可以料及项目所在地当前存在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找到关键的污染因子,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靠地依据,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环境监测是环境质量的“测试纸”

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承担着确保环境不受人类生产活动污染的任务,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生态系统的责任。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衡量环境质量的标准。完善的生态监测和生物多样性监测,直接反映了当地环境的生态现状以及生物多样性状况及变化趋势。生态监测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是当地环境质量好坏的“测试纸”,它对维持区域和城市的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排头兵”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中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如果采取了错误的应对方式,便会造成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增大受污染的面积和污染的治理难度,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环境监测的存在,使事故的处理部门能够在污染发生时及时的了解污染物的污染范围与迁移状况,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在短期内对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产生严重的干扰,还会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长期的影响。因此,只有通过环境监测的方法来对污染物进行长期的监测,才能够掌握污染物在环境作用下的变化趋势,并为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减少环境污染物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的危害,加快环境的恢复速度。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治理以及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恢复中环境监测有着“排头兵”的作用。

三、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网络已形成国家、省、市、县4级环境监测体系,从 70 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共有专业、行业监测站4800多个,环保监测系统监测站2200个,行业监测站 2600 个。国家控制的空气质量监测站、酸雨监测网站、水质监测网站均100多个,此外还建立有噪声监测网、辐射监测网、区域监测网等,为实现科学监测这个目标奠定了重要的基础。30多年来,环境监测经历了“认识不断深化,队伍不断壮大, 能力不断增强,技术不断提高,工作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环境监测能力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总体体现在基础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理论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已经成熟形成,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并制定了种类监测方法标准400多项,很多项污染因子已经有了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目前,自动连续监测技术和红外遥感监测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加强和提高。监测信息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定期,重点流域自动监测水质周报和污染源实时监控等工作产生强烈的反响,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而开展的环境容量、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总量控制及空气污染预测预报技术等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极大地推动了现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四、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环境监测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具体表现在生态环境监测没有成熟, 土壤、 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光污染等领域的监测没有得到卓有实效的开展。目前,环境监测的对象以水、气、声、渣为主,监测手段也以手工操作为体现,监测频次低,时效性差,监测项目较少,且以综合指标为主。水质监测项目主要是常规监测项目,大气监测项目并没有开展有机物污染物及国际关注的CO、O3、CH4等项目。其次是监测水平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部分环境监测站正朝着科学监测的方向迈进,其中有的监测站已经拥有具有国际水平的实验室,而在不发达地区的监测站甚至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已经严重制约了整体监测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五、建议

5.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逐步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5.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5.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在科学优化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 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建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的、满足环境监管需求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六、结束语

随着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加强,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环境监测工作人员来说,在监测理论上有所创新,在监测技术上取得突破,才能在监测能力上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环境监测法规篇(6)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竭增添。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加强环境监测自然势在必行。所谓环境监测,是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准确的、及时、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前提下,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环境监测的法规依据

环境监测工作是依照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开展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环境监测的结果。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环发[2006]114号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文,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 完善环境监测的几大措施

2.1 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1)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形成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是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也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

2)为保证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物品等的采购及寻求服务的质量,对“采购服务”和“采购供应品进行评审,采购服务包括: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仪器设备的采购;环境设施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服务。

3)为达到客户对委托性监测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合同评审的程序”,以保证委托性监测的质量。

4)为保证质量体系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促进管理体系规范有序的运作,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应定期进行内审,就是对管理体系运行符合程度进行自我内部审核。

5)管理评审是监测站站长主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评审。

2.2 仪器设备的管理

1)用于环境监测分析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操作系统软件,商标名称,开箱单,仪器设备使用日期及验收报告,仪器检定、校准报告,仪器使用记录,仪器保养记录,仪器运行检查记录,仪器期间核查记录,以及仪器故障、维修记录等,建立仪器使用台帐,记录仪器运行保养、维修、检定等情况。

2)根据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仪器设备检定要制定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对于计量部门还未开展检定项目的监测分析仪器,要制定校准规程进行自校。

3)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实行标识化管理,监测仪器要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对大型监测分析仪器及特殊专用的监测仪器要授权操作人,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检查、保养、核查记录及对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仪器设备,返回后,要记录其功能和校准状态,并按时归档。

4)要建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制度,每年对监测分析仪器进行期间核查,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仪器设备核查时间是在两次校准/检定的期间进行。

5)监测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一是用于样品分析的质控,二是用于仪器的校准,标准样品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2.3 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管理

1)人员素质与水平是衡量监测站监测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量。设置合理的工作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制定年度监测人员培训计划,确立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要与监测任务相适应,与单位增加监测项目,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水平相适应,培训就是提高监测人员的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及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要建立监测人员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业绩档案,包括:监测人员、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2.4 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管理

1)实验室设施、分析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应便于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进行。监测分析所处的环境不影响监测分析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不确定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2)对实验室有特殊要求的,要配备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监测分析因素如温度、电源电压、湿度、电磁干扰、噪声、振动等要予以注视,应配备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措施,以免影响监测分析质量。

3)相邻工作区有不利影响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4)实验室应有环保措施及废液处理的程序及记录。

2.5 监测记录管理

1)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是采用表格的形式记录监测分析采用的方法、步骤,初级数据、数据处理和监测结果所作的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的记载,是环境监测报告的依据,也是患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仲裁验收及行政诉讼的原始依据。

2)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采用不同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设计记录内容、信息要全面,记录内容要“再现”监测全过程,记录表格要体现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五性”要求。

3 实验室质量控制与数据处理

3.1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以下简称QC)的目的在于控制监测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使之达到规定的范围,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能在给定的自信水平下,达到容许限定的质量要求之内。常规的质控方法有:一是平行样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分析的精密度;二是加标回收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加标回收实验;三是密码样分析,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编为密码平行样或加标回收样进行测试;四是标准物质的对比分析;五是分析人员之间的相互检查和比对分析;六是同一种样品不同实验室的分析,七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同一种样品;八是绘制质控图。实验室质控就是使是分析误差控制在置信水平内,克服或消除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对监测分析质量的影响。

3.2 实验室外质量控制

1)实验室外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样品保存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采用样品编号,阳平专人保管,样品交接等措施。

2)实验室外控含包括:使协同工作的实验室间能够在保证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即在控制分析测试的随机误差达到最小的情况下,进一步控制系统误差。主要用于实验室性能评价和分析人员的技术评定,协作实验仲裁分析等方面。

3.3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按照有效数字的修约和近似数的运算原则进行。经过计算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异常值得检验,经过检验,剔除异常值。常用的检验方法有Grubbs法、Dixon法、Cochran法等。

4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

4.1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人员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人员要有工作责任心并具备全面的环境监测知识,必须熟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熟悉质量保证的内容、程序、方法、熟悉各个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析原理、检出限、样品保存技术、而且掌握同一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在适用范围、分析条件、检出限、技术关键等方面的差别,掌握各个分析项目、各个分析方法的干扰因子及影响条件,掌握各行业特征污染物等,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坚决问题。

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依据

1)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要严格以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依据,一是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二是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1996)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等,五是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2)环境监测按监测的目的可分为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科研项目监测、环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工验收监测等,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审核布设的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方法、方法检出限、测试精度是否满足监测目的的要求,监测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审核质控数据,包括:空白值、质控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标准曲线等,以及监测数据计算的审核和监测数据相关性分析及剔除异常数据的合理性。

5 如何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5.1 制定全面及时的质控计划

质控工作涉及到监测工作的方方面面,即每个工作环节,因此,每年年初根据监测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质控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运检,仪器核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使用标准物质计划,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质控考核计划等。

5.2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质控措施

环境监测质控工作贯穿于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保存、实验室分析整个分析流程的方方面面。

5.3 重视人员培训与考核

要加强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必须加强监测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的教育,通过培训考核,使监测人员了解现状,开阔视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发展的目标,增强监测人员对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5.4 确立质量控制工作在环境监测中的地位

质控工作是一种质量管理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控制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保证测试的结果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以评定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是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质量控制,保证监测分析数据真实有效。

6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今天,环境监测已成为环境保护中一项前瞻性、根本性的工作。只有认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这一主题,才能真正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监测法规篇(7)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construction problems, put forward to establish an advance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early-warning system of the specific train of thought and countermeasure meas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ervice system; countermeasure measure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环境监测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保障手段,是建立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资源开发不断加快、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状下,如何加快建立先进适用的城乡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是当前切实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湟中县环境监测体系的现状出发,对加快建立功能完善的城乡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作一初步探讨。

一、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在城乡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有了一定的起色和进步,但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有不适应环境保护现实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监测硬件建设,对软件建设重视不够。

近几年,在监测机构、人员扩充、仪器设备、办公条件改善等硬件建设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使环境监测硬件条件和监测能力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在监测资源合理配置、监测人员技术能力培训、监测体系管理和运行机制等环境监测软件建设方面重视不够,环境监测仍然不能全面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2、注重环境监测监督功能,对社会服务功能重视不够。

片面强调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部门服务、为环境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而对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现状、预测污染发展趋势及环境质量变化走向、为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的认定等社会服务功能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社会实际需求还有差距。环境监测机构较多为附属于政府部门的技术管理机构,而在监测技术保障方面的功能却发挥不足。

3、注重环境监测对污染现状的监测功能,对环境监测发挥污染事故的预警功能重视不够。

强调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服务,特别是为排污收费服务,因而仅仅对排污企业的排污现状进行监测,对企业排污进行动态监测较少,特别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正常情况可能引发重要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性监测不足,一般都是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才加强事后监测,没有在监测工作中体现出以预防为主的环保工作方针。

4、注重运用传统的监测手段,对现代先进的在线自动监测手段运用重视不够。

传统的监测手段由于运用时间比较长,人们比较熟悉,加之经济成本相对较低、技术也相对成熟,因此在监测工作中比较习惯使用传统的实验室监测手段。而在线自动监测手段由于技术上相对不成熟、成本较高,一般企业又对使用在线监测系统不太积极,故在实践中对在线自动监测手段运用不够,使环境监测技术水平的发展受到影响,不能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动态监督。

5、缺乏对环境监测功能和定位的系统性研究,将环境监测简单定位为政府职能,制约了环境监测体系的健康发展。

环境监测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环境监测的定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比如,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产企业过程动态性环境预警监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测、环境调查本底值的监测、环境污染变化趋势监测等,这些不同目的用途、不同类别的环境监测的法律定位、实施机构、服务对象、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不能粗放地简单地将各种环境监测都定位为政府职能。事实上,如果将环境监测笼统简单地定位为政府职能,既影响了环境监测体系本身的完善,又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

二、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基本思路

要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不仅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外,更重要的是要改变传统的末端控制思想,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创新运作机制,建立全程控制的现代管理理念,强化环境监测的预警功能。因此,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从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具体思路是:

(一)建立机构健全、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结构科学、功能齐全、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体系

1、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环境监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要完善、结构层次要清晰、布局要合理、组织职能配置要科学、组织的运行程序要规范,确保环境监测机构高速有效地发挥功能。

2、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技术人员队伍。环境监测技术性很强,需要高素质、高技术水平、高度责任心的专业技术队伍,才能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硬件的优势。否则,只有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没有高素质的技术人员队伍,仍然实现不了建立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目的。

3、完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技术设备。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是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条件。目前,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技术力量比较强,但是在线自动监测方面的能力比较弱,不能对污染源进行即时的动态的监测,因此,环境监测预警能力比较差,只能进行事后状态监测。今后应在监测技术手段上同时考虑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在线自动监测三方面的监测能力的提高和加强,实现环境监测的预警功能。

4、建立良好的环境监测运行机制。包括环境监测体系内部横向、纵向组织机构间的运行方式、管理制度、制约机制,信息传递、响应和反馈机制,以及相应的工作规范、技术规程、监测方法标准、判别方法等。不同监测目的的监测机构应建立不同的运行方式。

5、配套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法律规范。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其先决条件。多年来环境监测体系的建立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致使环境监测的定位功能、结构体系、人员队伍、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等都不能准确确定,随意性较大,影响了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6、创造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外部保障条件。所谓的外部保障条件是指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得以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外因。这些外部保障条件包括对监测信息的应急响应体系、人员培训与设备更新的制度、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等。

(二)要有效发挥环境监测体系的技术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确保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快捷、高效、有序运转

1、对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及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预警监测。环境监测不仅要反映排污现状,同时要能根据现状反应污染发展趋势和对污染事故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继续加重或污染事故的发生。

2、对监测信息的传递、分析、反馈和调控管理。能对环境监测信息通过信息传输技术以文字、音像或其他的形式进行远程传递,能进行信息的管理、分析、归纳、判断、反馈,并能根据监测信息通过监控中心对监测对象进行调整控制和管理,使其生产设施或环保设施回到正常运行状态。

3、培养监测队伍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反应能力。要求监测系统对涉及水、气、声、固体等领域的资源因子都必须能全面地反应其信息,既要快速,又要准确,

使信息及时可靠,并能根据监测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提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3、培养监测队伍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反应能力。要求监测系统对涉及水、气、声、固体等领域的资源因子都必须能全面地反应其信息,既要快速,又要准确,使信息及时可靠,并能根据监测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提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4、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实现系统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这是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技术条件,也是环境监测今后发展的总体方向。目前,我县的环境监测现状与此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在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才能实现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现代化。

三、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对策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考虑、统筹实施, 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才能扎实推进,逐步达到所期望的环境保护目标。立足湟中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现状,针对体系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落实。

(一)科学规划,分类定位

按照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环境监测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规划,规划设计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划监测体系建设硬件。主要是根据不同用途和环境监测的目的、特性、要求,在进行全面系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监测环境进行科学分类,突出各类监测功能区的性质、特点,并按照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规划设计出满足不同目的、不同用途的环境监测布局、结构及其在法律上的定位;环境监测组织机构的人员配置、监则技术设备配置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在不同层级监测组织机构间、被监测对象与监测组织机构间的环境监测技术设备配置、连接、运行、管理的技术方案等。二是设计监测体系建设软件。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的设计;不同层级监测组织机构间、与被监测对象间相互的关系与运行机制的设计;监测体系运行的保障条件设计等。三是编制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和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的具体内容、应达到的目标、应具有的功能、实施的程序和步骤、分步实施的阶段性目标、政策、经费及管理方面的支撑条件、配套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

(二)突出重点,加强试点

按照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具有地域代表性、行业特点明显、产业发展聚集的乡镇或园区进行试点示范,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验证和补充完善,为今后方案的实施积累经验、开拓道路。试点结束时按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以及环境监测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在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运行功能等方面达到预设目标的,视为合格,其管理经验和监测技术可全面推广,对一些不尽合理的参数、数据,结合试点示范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配套法规,依法环保

针对目前境监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环保法律体系和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管理机制。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使整个法律体系统一化,稳步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和环境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环境监测法规篇(8)

环境监测是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信息的主要来源。没有技术先进、科学、有效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的好坏就无从评价;而包括监测组织机构体制、监测模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资料应用和监测管理制度在内的环境监测机制,则是规范和组织环境监测有效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历史和现状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就开始对环境中某些污染物质进行分析,如水利、地质部门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水化学的常规项目测定,卫生部门对大气、饮用水和作业现场进行调查和测定。我国的卫生防疫站是1953年开始建立的,并在劳动环境监测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1963年)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在“”中,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以卫生部门的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卫生监测制度开始形成。1972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提出,由卫生部负责提出建立全国“三废”监测检验系统的规划,拟定必要的监测检验制度。《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就“认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作了专门规定,要求“以现有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单位为基础”担负起监测任务,并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则提出了“形成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站为中心的环境监测网络开始形成。中共中央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1978年)对“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全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加强同卫生、水利、农林、水产、气象、地质、海洋、交通、商业、工业等部门的协作,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组成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将“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作为国务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为了更好地组织、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7月颁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的任务、机构的职责与职能、监测站的管理、环境监测网、报告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之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2008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等规章、标准和政策文件。因此,专门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即使仅从1971年指示进行比较系统的环境调查、测定算起,至今也已有40多年的历史。根据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5月25日的《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截至2011年底,全国环保系统共有环境监测机构2587个,其中,部级环境监测站1个,省级环境监测站36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339个,县级环境监测站2211个;环境监测工作人员54698名;环境监测用房总面积1890983平方米;环境监测仪器1697951台(套)。仅在2011年环境质量监测方面,我国共监测10984个地表水断面,运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950个,共监测4346个空气点位,运行空气自动监测站2100个。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监测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在监测机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块分割体制造成各部门利益的冲突和问题,以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由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涉及众多部门,在中央政府层级上,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城建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环境监测站(或点),这些环境监测站(或点)的人员、经费、设备、监测任务和监测数据均归本部门管辖,往往出现监测任务重复或不均、监测数据或信息相互矛盾、监测资源浪费、各部门监测机构形成不了合力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层级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和县都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这些环境监测站(或点)的人员、经费、设备、监测任务和监测数据均归所在地政府配置和管辖,这为一些地方的政府干预环境监测、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滋生提供了条件。当监测数据因真实反映出当地的污染程度,以至于影响到政府官员的政绩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指使环境监测站修改甚至伪造数据的行政干预行为几乎不可避免,以致各地自己监测的结论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的结论大相径庭。近年来此类事情屡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执法的严肃性,也为某些排污企业逃避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以政府生产环境监测信息和以计划经济方式组织环境监测的模式,带来环境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效率低、创新能力低和规模化程度低,以及非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难以发展等问题。例如,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体系看,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监测站(点)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由于从中央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地区)、县甚至乡镇,都设立了隶属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政府包办环境监测信息生产,在满足环境监测布点广、任务多、要求高等环境服务方面,有些力不从心。由于摊子铺得大、安排在监测站的人员多,政府用于环境监测的投入主要被用来发放监测站人员的工资,没有充足的资金来运行、维护监测设备和进行环境监测技术改造,致使真正有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站点不多,规模大和专业化程度高的环境监测机构难以成长,阻碍了环境监测服务能力、规模和竞争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由于资金紧张,一些环境监测机构为了从污染源企业获得好处,不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为本部门牟取利益,从而丧失了监测站的功能。由于环境监测机构由政府直接领导经营,监测人员由政府选派聘任领导,监测经费和人员工资由政府财政包干,“吃皇粮、拿公饷、干公事、铁饭碗、无竞争”的机制使监测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技术难以创新、专业优势难以发挥、资产难以增值、竞争力难以增强,结果导致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设备运行率低、效率低等问题。由于政企不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将大量精力用于环境监测的基础性维护运行工作,结果削弱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考核和监督管理。另外,大量的甚至过量的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的存在(它们往往争要监测任务和经费),客观上限制、妨碍了非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的发展。

第三,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等改革进展较慢,阻力较大。在我国加入WTO之前,环境监测任务一直是由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实施。中国加入WTO之后,随之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扩大,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环境监测(实验室等)领域,一些民营机构实验室成立,并开展业务。例如,2008年2月,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随着环境监测民营机构的增加,为了加快中国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或民营化运作,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进行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鼓励非政府环境监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政策。例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已经对环境监测的社会化运行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第六条)。几年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展制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修改2007年《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工作,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将包含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出台。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特别是环境监测领域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某些已经开始的包括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在内的改革也呈现步履维艰的状态,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二、有关环境监测机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我国环境监测方面的问题预示着环境监测改革的来临。

据新华网山东频道2012年8月4日电,从去年8月起,山东全省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运营及比对,省市环保部门共同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以确保空气监测数据质量,并降低监测成本。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目前山东全省17市有144个空气站,以往的空气质量数据都是由环保部门监测并。按照新的运营方式――“转让―经营”模式(Transfer-Operating,简称TO模式),空气质量监测将实行“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即运营单位购买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所有。山东通过公开招标,已评选出河北、青岛和厦门的3家运营单位和北京的1家比对单位。通过测算,实行这一新模式,空气站运行费用将比原有模式降低15%。这标志着山东省率先在全国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移交第三方,实行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开了全国先河;也表明山东省在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面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推动TO模式顺利开展,山东省明确了省信息与监控中心、市级环境监测站、运营单位和比对单位的相关职责,确保监测数据质量,降低监测运营成本。山东省确定,省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负责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控工作,组织开展标准溯源和量值传递工作;对运营单位的运行维护、比对单位的移动比对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对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负责调查核实、处理解决抽查监测、监控中发现的和各市反映的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问题,组织对存在问题的监测设备进行抽查比对。市级监测站负责对辖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协助省监控中心监督运营单位运行维护行为、比对单位移动比对行为,及时向省监控中心反映运营问题和数据疑问,但不得干预运营公司的正常运营行为。运营单位负责保障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和故障维修,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高于95%,监测数据准确率高于90%;每天对监测站运行状况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出现故障时必须在1小时之内响应,3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并报告省监控中心;发现仪器设备、监测数据有问题时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监控中心。比对单位应根据省监控中心要求,对固定站进行同步监测,保证监测设备比对率不低于95%,比对准确率不低于90%;并负责保障移动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和故障维修。

从目前山东省的改革措施看,山东省在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不仅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而且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内容。因此,其改革的方向和经验值得肯定借鉴。

三、我国环境监测机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和山东省等地有关环境监测改革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改革,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环境监测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市场共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模式,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保护局)直接领导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站点,称环境监测机构)和取得环境监测资质、非政府的环境检测机构(简称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并存的共同监测形式。环境监测事业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境监测的产品是环境监测数据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主要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或公共用品;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该成为环境信息这种环境公共用品的主要提供者,环境监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要监管者,在组织发展环境监测方面起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作为环境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并不等于政府是环境监测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政府应该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生产和社会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合理比例、各自领域,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环境监测信息的各种需求。国家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视环境状况变化、检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等,应当开展必需的环境监测。政府应该保留并加强必要的、政府直接领导管理的、作为国有资产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等仍须依法由有关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除此之外的环评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企业自查认证监测等,可逐步改由社会监测机构承担。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区域范围内可以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自行监测。因此,我国的一些事业企业单位已经拥有相当强的环境监测技术、设备、队伍和机构,某些大中型企业的环境监测力量已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如果不允许、不充分利用和发挥非政府的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实际上是浪费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资源(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设备、人员),这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应该规定,某些环境质量监测可以由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某些污染源监测也可以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环境监测法规篇(9)

一、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现状

我国开展环保工作20多年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目前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现状与当今社会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差距还是较大,还是不能适应我国实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战略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思想认识不高、知识面较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职工队伍文化水平及技术水平偏低,管理和操作水平不够高,大多数人员仍习惯于凭经验工作,而真正懂得现代科学管理的管理和科级方面的开拓性干部很少,再则多为半路出家,大多没有接受过专门系统的培训。从上所述,可以看出环境监擦和环境监测干部队伍的现状,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明确职责加强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总局对环境监察的定位早已明确,就是“三查、二调、一收费”。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职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很弱,甚至是空白,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和监察工作形势要求监察工作由单纯的抓收费转向全面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现场执法软弱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必须理顺内部职能和分工,真正赋予监察部门现场执法外必须的现场监督检查权、排污收费权、现场监测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执行权6项权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通讯工具、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切实增强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

环境监察部门肩负着现场执法的重任,必须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一是要增强环保国策意识,把环境监察工作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上,说话办事要从环保工作整体出发,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只收费、不管理,更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替污染者说话,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促进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和发展的动力,如果随意降低标准和不严格进行现场执法,就是保护落后,就是失职。二是要增强依法监察的意识。包括三个含义:其一要求监察执法中正确应用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到位;其二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文书规范化;三是要增强责任感,监理人员要对自已的执法行为负责。

三、建立高素质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队伍

环境监察工作队伍的人员必需应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懂得环境科学和现代科学技术,熟悉和掌握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完成繁杂而又程序严谨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监察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和环境保护多方面工作的实践经验。然而,在环境监察队伍中目前仍有部分人员存在着文化层次、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钻研精神、工作作风等方面均不能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当务之急应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措施,尽快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我个人认为,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从环境监测队伍中有选择地吸纳有实际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环境监察队伍中来,从而在短时期内全面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素质。

四、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加强环境监察规范化的建设,是当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环境监察规范化建设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机构、职责要统一,不能各行其是;二是外在的形象要规范,统―执法标志;三是执法行为要统一,不能各行其是。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等都要统一,严格依法办事;四是监察政务要公开。公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排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人员身份、举报电话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执法装备水平要提高,切实提高环境监察队伍里的现场监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只有切实加强环境监察部门的软、硬件建设,使工作条件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才能实现环境监察工作职责向全方位现场监督执法的转变,才能切实扭转环保执法软弱的局面,达到降低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五、 建立科学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

建立协调统一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科学发展关系是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效能的重要保证。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可以满足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单方面的工作需要,但在立法时没有根据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相互关系统筹考虑其整体效能,导致两个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配合不够,往往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时根据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内在规律将两者的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他们在开展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中,协调统一,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形成合力,以提高工作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

环境监测法规篇(10)

新《环保法》是一部凝聚了党心民意的基本法,是一部能对社会极大关注的污染现象重拳出击的法律。它的贯彻执行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支撑,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它在完善制度、支撑管理、保证质量等方面,赋予了环境监测更为重要职责和任务,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给环境监测工作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环境监测人员要以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新起点,不断创新管理,强化业务和技术能力,积极构建和主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

1 我国环境监测现状分析

目前,由于历史等因素,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由于相关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清、监测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突破。二是,环境监测技术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和分布不均,监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生态失衡、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一些新型问题,以我们现在的监测技术水平难以解决,一些地区因技术人员缺乏某些因子的监测不得不请求其他地区技术人员支援,有的监测数据因取样、时限、分析等因素可能存在较大误差。三是,监测信息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影响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四是,法律监管不力,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一些监测机构缺乏大局观,或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迫于不良行政干预,监测数据存在伪造、篡改等等。这些将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影响

2.1 监测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这对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理顺环境监测体制,解决长期以来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待探索空间。

2.2 环境监管责任得以落实,业务水平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机构给予处罚,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使监测数据能更大程度地免受不良行政干预,保证其真实可靠性,对保证环境监测质量、树立环境监测权威极为重要。同时也要求了监队伍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水平以便在购买监测设备、现场采样送样、分析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中能把握准方向,作出准确的监测结论。

2.3 环境监测任务得以加剧

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测机构以下新任务:一是,辅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辅助调查、监测、评估、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和评价。三是,辅助理清环境质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状况。四是,辅助落实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五是,辅助落实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鉴定评估、结果公布制度;六是,辅助落实新《环保法》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新的任务,虽然赋予了监测机构新的权力,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4 环境监测主体得以明确

新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和排污者。政府具有开展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工作的责任;排污者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

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分为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排污单位。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可辅助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参加部分政府环境监测工作和其他排污单位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可据情况自行监测或邀请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测。

2.5 环境监测地位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条规定将监测数据质量上升到法律层面,免受不良干扰,极大程度地保障了监测业务的独立性,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新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污企业,可限产停产甚至停业、关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企业作为环境监测责任主体之一;严禁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新法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增强了企业自上而下的环保意识,促使其主动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引起了企业对环境监测的重视,提升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地位。

2.6 环境监测信息得以公开

新《环保法》第五章单独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要求,规定了环境信息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公开内容。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其他环境监测信息应由相应政府环保部门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信息的公开,将在很大程序上帮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改善环境监测机构和公众矛盾的重要措施,是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

3 环境监测部门应如何适应新环保法

当前,如何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推动新《环保法》落到实处,提升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3.1 加强对新《环保法》的学习

借新法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环保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法治意识。

3.2 规范环境监测管理

按照新法对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制度等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3.3 强化责任担当

进一步强化做好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严防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行为。

3.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宣传教育,领会和掌握新要求,增强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使其正确理解环境监测工作,增强公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5 大力提升科学监测和诚信监测水平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加强社会监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准入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强化违法违规责任。

环境监测法规篇(11)

关键词: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 促进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完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任务,必须要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与环境监测体制。目前,我国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和具体的技术要求,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将会越来越受到国家、企业的重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的工作关系,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1]。 

二、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技术监督工作,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可靠、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科学高效的服务。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是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与处理的总称。其核心工作就是日常现场监督执法,是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的环境监督执行系统。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服务与依靠的关系。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法规、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技术措施。环境监理只有在这种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才能使其工作走上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环境监测促进环境监理的顺利进行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工程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推动。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污染源监测,使例行型监测向监督监测型转变,以进一步提高整体监测水平,为环境监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环境监理在技术上必须依靠环境监测,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以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3]。 

1.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既为环境监理提供有效的反映环境状况的信息,同时又是衡量监理行为和监理效果的手段。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是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污染设施运行等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监理行为的成功与否。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具有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的监测数据。离开了环境监测去执法,环境监理就失去了目标和执法的基本手段,也就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就不能正确地判定企事业单位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样,环境监测人员如没有认识到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的耳目和手段,没有将环境监测的数据用于检验环保法规的执行效果,支持环境监理开展工作,为环境质量管理与评价提供依据,那么环境监测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基层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尤为突出。环境监理属于环境管理体制中的监督执行系统,其职能是现场监督执法;环境监测属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支持保证系统,其职能是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等等技术类工作。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的具体体现为:环境监测对基层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以及对调解污染纠纷的技术支持作用。 

3.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提供指导 

环境

[1] [2] 

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是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理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判定排污单位的环保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转、排放浓度有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效果能否达到设计要求,只能对污染源及其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由监测站及时、准确地提出监测报告,以此作为监理部门对排污单位是否要做出限期改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的依据。 

监理部门在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的过程中,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排污申报内容进行技术检查,为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制定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提供科学依据,对排污单位执行许可证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定期报告结果。 

.环境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依据 

排污收费工作是环境监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加强环境管理既有效,又是最基本的经济杠杆手段,而征收排污费的基础是了解和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的一些定量化的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两种方法,一种是在监测力量所不及的情况下,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得,另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环境监测获得。排污收费监测也是环境监测的一项主要任务,通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进行定期定量的监督、检查、采样分析等监测活动,得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时空分布状况基础实测资料,为监理部门征收排污费提供法律上、行政上必要的科学依据。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