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家庭养老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8 14:49:22

家庭养老的定义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1)

 

一 

 

中国古代孝道思想就有许多安老、养老、敬老的思想和实施方法。《尚书·酒诰》中记载:“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孔子提出:“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孟子提倡:“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已归矣。”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敬老、尊老、养老的伦理观念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尊老敬长”的社会伦理道德精神。传统孝道中,“尊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现在称谓、礼仪和史制等各个方面。如在称谓上,称长者“父老”、“父兄”;在礼仪上,古代敬老,行有行礼,坐有坐礼。在养老制度方面,“选其耆有高德者”充任乡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或国家政府设立“父老”官。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就认识到了“亲亲”和“敬长”(奉养父母、尊敬长辈)的重要性,认为要治理天下,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向百姓提倡“孝行”。孔子把家庭范围内的“孝悌”思想推及到社会上,用以处理社会人际之间长幼关系。孟子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思想。《孝经》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对孝推祟很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这就视尊老敬老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思想逐渐形成“尊老爱幼”的社会道德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在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物质供养与精神赡养的统一。对父母的衣食物质等方面的供养和精神上的亲近、尊敬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对不同阶级和不同制度的社会者适用的“起码”的道德底限,也是“孝”本身所蕴含的。孝首先是奉养,奉养是孝的基础,是孝最起码的表现,没有一定的奉养就谈不上孝。孟子在谈到世俗之孝时曾说:“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危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这里所列五项中直接提以奉养父母者即有三项。奉养是孝的第一要义,但并不是说只要奉养就是孝。《孝经·纪孝行章第十》:“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至其敬,病则至其忧,养则至其乐,丧则至其哀,祭则至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普通百姓尽孝道,应当“谨身节用,以养父母”;而不能只注重物质,不注重精神,如果没有爱的精神,“虽日用三牲,尤为不孝也”。孔子倡导敬亲之孝,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因此,孔子认为奉养是最低的要求,真正的孝养应该达到敬养的层面。对老人只养不敬,并不是真正的孝;物质供养、精神供养,关键在内心的敬养,心养才是真正的孝。 

 

第三,强调家庭对赡养老年人的职责与义务。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家庭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以来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态。这种具有血缘性、农耕性的封闭式家庭生产、生活方式,使古代中国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与人口生产,都主要依靠家庭这一载体来独自完成。而以家族为中心的生存(生产、生活和交往)状态,必然地要构成与之相应的一系列特定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如家庭结构与供养问题等就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小农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和稳定延续,人们一直视数代(三代以上乃至多代)同堂为最理想的家庭模式,因此,祖孙三代以上共居的家庭结构,占中国传统家庭总量的绝大多数。在数代同堂的家庭中,老年人退出劳动生产、完成劳动经验的传授和家庭财富的代际交接后,终生同子孙生活在一起,接受他们的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则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自唐以后直至清代的法律,对于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都视作犯罪行为。 

二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传统孝道作为伦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中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怀,在解决中国历史上养老难题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传统孝道具有保障的功能。传统孝道的养老思想是一个物质之孝与精神之孝的辩证统一体,它既包括物质上奉养和精神上敬养两方面。传统孝道主张让老年人衣帛食肉,物质供养不仅量足而且质好。比如,在吃的方面,《礼记·王制》规定,从父母50岁开始就要为他们特别准备精粮,不能再和自己一起吃粗粮;到了60岁每餐饭就要准备肉食;到了70岁,还要有精美的副食品佐餐;到了80岁还要经常给他们吃珍贵难得的食物,以补充营养;父母90岁的时候就要随时随地给老人提供食物和饮品。传统孝道对于在精神方面的养老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它有利于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精神上和情感上的慰藉。奉养是孝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奉养就谈不上孝,但并不是说只要奉养就是孝。“孝亲”就要“养亲”,“养亲”还得“尊亲”、“敬亲”。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老人,还要在精神上供养老人。血缘之亲不是只表现为物质性,它更表现为精神性情感性,表现在内心的敬爱上,那才是真正的骨肉相依、血浓于水的血亲关系,那才更有人情味。 

 

(二)传统孝道调控和规范家庭成员行为以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的功能。在家庭中,所有的成员为了共同的生存和发展,会要求其成员在养老上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形成一定的家庭养老规范,使家庭成员在养老上明是非,辨善恶,趋向共同的价值观,以保证家庭得以在社会秩序中良好地运行发展。但是,人都是有个性的,家庭也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父母与子女作为两代人,由于在年龄、辈份、性格、文化、理想、志趣等方面总是参差不齐的,因而代沟是不可避免的,两代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兴趣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维系家族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提出父严、母慈、夫和、妻顺、兄友、弟恭、子孝等道德范畴,其中以孝为最核心的道德,并用孝来规范、调节、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否则,家庭就会从矛盾冲突走向彻底破裂。由此可见,传统孝道不仅能够通过调控和规范家庭成员之行为,维护家庭稳定,还可以通过孝敬,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互爱互助、温暖愉快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 

 

(三)传统孝道具有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功能。传统孝道能促进家庭和睦、稳定,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怀,因此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但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还在于能够促进和形成民族尊老爱幼、友爱待人的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养老、尊老,父慈子孝,孝为仁之本,孝以礼为先,由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以及仁、义、礼、智、信等等。这个以事老、尊老为主要内容的孝道的延伸,其精神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在客观上起到净化社会风气、协调各种人际关系、形成优良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 

 

(四)养老行孝制度是保证家庭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每个时代都会有老人问题,都要为老人的特殊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助。而对父母的衣食物质等方面的供养和精神上的亲近、尊敬,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孝”的内在要求之一。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一个社会要想稳定和发展,根本前提是家庭要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和睦。父慈子孝,甘苦与共,其乐融融,社会安定才有基础。诚然,老年人的问题是社会问题,越是人口老年化的社会,这个社会问题就愈益严重和突出。而这个问题的解决,既依赖于社会、国家,更依赖于家庭。传统孝道思想主要包含敬老和养老。对父母的奉养,即对父母的救济。这是成就孝子德行的首要条件。当父母生命的延存受到因为物质财富的缺乏而引发威胁时,子女对父母的养护需要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当父母生病而需要照顾时,子女的悉心照料或许比医疗中的某些药物更起作用。可见,子女对父母的照料产生的作用是其它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家庭养老行孝,既履行了家庭职责,同时也履行了社会职责。

 

三 

 

传统养老敬老的孝道德观念历久不衰,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仍然能保持着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这说明它在当今社会仍有着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把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改善人的生存状况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养老敬老的观念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对老一辈人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鲜明体现。 

其次,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还不太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还不能完全承担起养老的任务。家庭还是生产单位或消费单位的情况下,子女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是不可回避的义务,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养老的问题完全由社会来解决,但孝亲、敬老依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是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羁绊,而子女之孝、亲友之情、人伦之乐是任何时候、任何法律或行政行为所无法代替的。与西方社会人情冷似冰,亲情淡如水相比,中国人其乐融融的家庭生活,实令世界称羡不已。 

 

第三,是由我国的经济结构决定的。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今天,在农村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中国不但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还存在着“二元社会结构”。由于存在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就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即对城市企业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对农民采取另外的形式。在二元社会结构下,我国还尚未建立起对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形式使得农村老人的养老基本依靠家庭和本人,家庭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 

 

第四,倡扬和践行孝道的社会现实基础仍然存在。①从家庭结构看,虽然核心家庭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家庭形式,但二世同堂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模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父母一般仍然跟子女住在一起。而且,即使是父母与子女分居的核心家庭中,不同代际之间仍然有广泛的经济、生活联系,这是中国核心家庭与西方核心家庭的区别。重视亲情,是普遍的社会心理。孝敬父母是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②倡扬和践行孝道是解决老龄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己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已经达到11%。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看,指望社会保险和养老院来完全解决沉重的养老任务是不现实的。人口的严重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形成尖锐的矛盾。缓和代际危机,解决老人养老问题,除了提高经济水平,逐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增加社会性服务外,最重要的还是发挥传统孝道伦理的现代价值,继续鼓励和实施传统的反哺式循环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而不能像西方那样用接力式循环模式,把老人推向社会。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交替。尽管社会养老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发展,然而,市场经济的波动性以及新体制的不稳定性使社会养老将难以取代家庭养老,预计在今后半个世纪,家庭养老将继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孝道在维系家庭养老中依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道德义务,也是老人安度晚年的伦理保障。 

 

第五,是养老本身的要求。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是养老的三个基本方面。在物质生活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老人也需要儿女对他们的精神赡养。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老人进行经常的精神交往,子女对老人的尊重和理解,子女给老人提供的各种娱乐和学习条件,子女的和谐相处以及在学习、工作上作出成绩,使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等等。总之,满足老人的物质需要,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这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应尽的、基本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明确地提出弘扬“孝”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调整好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推动社会文明,实现社会的安定祥和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2)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关键的问题是农村社会的和谐。从我国的人口状况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并将迎来老龄化高峰。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或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截至2008 年底,我国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 亿5989 万人,占总人口的12%。其中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实现农村老人安度晚年的目标,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我国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条件与实际要求相差很远,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福利养老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即使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社会养老依然不是农村老年人的最佳选择,家庭养老依然是稳固的大多数农村老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养老的方式不可能弱化,因为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深厚基础,更适合农村的具体情况。

    一、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在我国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把家庭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民以个人终身劳动积累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机制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基础。

    1.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是以孝为核心的文化传统。

    传统孝文化是家庭养老中占据核心位置的伦理规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伦理型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中国独一无二的敬老文化。梁漱溟认为:“孝在中国文化上作用至大,地位至高;谈中国文化而忽视孝,即非于中国文化真有所知。”[1](p21)孝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人们的孝观念(孝意识)、孝的行为规范和有关孝的理论、制度、习俗、行为方式的统称。其社会意义在于维持一种社会和谐,即对长者和统治秩序的敬畏和基于敬畏的服从。

    2.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是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收益。

    农村家庭养老因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同,采取的形式也不相同,大多数身体基本自理的老年人选择与老伴一起生活,并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不便或有疾病的老人才会与子女一起生活。老年人口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其他成员供给。据江苏省徐州市2005 年调查资料显示,农村60 岁及以上的人口中,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老的占48.5%,依靠劳动收入的占41.9%,离退休金、养老金占5.2%,最低生活保障金占2.2%,其他占2.2%。老年人口随着年龄的上升,劳动能力逐渐的丧失,生活来源依靠劳动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而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逐步上升,70 岁是农村老年人口经济来源转折期,70 岁以前多数靠自身劳动,70 岁以后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农村老人并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实际上,在农村即使是60 岁以上的老人,很多依然在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生产自己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有在行动不太方便或身体有疾病的时候,他们才会脱离农业生产实践,由土地产生的收益成为其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

    3.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是农村以邻里评论为主导的评价体系。

    这种因地缘关系而产生的评价体系影响着养老的动机。地缘文化影响下,人们对邻里关系有较强的认同感、依赖感和归宿感。农村老人渴望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经常能与老朋友、老邻居进行聊天、交流,他们会感觉到很充实、很温暖。

    联系紧密的乡邻关系使奉养老人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对其子女进行道德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子女对不孝顺父母的评价会感到羞耻,从而主动地承担起老人的养老任务。虽然养老的质量还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很少发生弃父母于不顾的情况。大多数老年人不愿选择到养老机构去养老,只有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才会到养老机构中去。所以,去养老机构养老被视为老年群体的无奈选择,儿女们也会被乡邻们看不起。

    4.家庭养老的心理基础,是农村老人安享晚年和天伦之乐的理想追求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彼此信任。

    老年人有着比较牢固的家庭观念,养育子孙的最好回报就是老有所养。父母对子女有着强烈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在老年人的需求中,健康需求水平最高,次之的是和睦需求和尊敬需求。[2](p45)家庭对于老年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当他们进入老年人阶段,他们对于家庭的依赖也更加深入,对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人际关系十分重视,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女孝顺,儿媳孝顺,子孙孝顺,希望能与他们多沟通多交流,希望能融入他们之中,与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相比,许多老年人更渴望接受来自孩子的爱和情感。这是社会养老机构所无法提供的。父母养育儿女付出了很多心血和金钱,投入就会渴望得到回报,对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来说,孝顺的子女就是人生最大的成就。老人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形成了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彼此信任,在家庭中养老可以和子女就某种问题或冲突进行沟通和协调,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加以解决。而社会养老机构,则很难实现这一点。

    二、家庭养老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现阶段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对于实现农村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健康发展,是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1.家庭养老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

    温家宝总理说,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可以使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亲和力增强,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得到抑制,从而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农村老人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子女的成长付出了全部的心血,最大的渴求就是儿女能够养老,如果家庭养老不能进行,对农村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为家庭养老是农村老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能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人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更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独,喜欢和儿孙生活在一起,于是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群体感情,这就构成了家庭结构的向心力,形成一种牢固的家庭关系。

    2.家庭养老注重亲情,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协调人际关系,使农村社会保持秩序稳定。

    我国和谐农村社会的建设需要和谐稳定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环境,因为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们只有彼此信任,相互帮助,才能够平等相处,合作共事,从而保全个体的利益,使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养老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建立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使农村老人在与子女的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彼此尊重、真诚友爱,充满活力、朝气蓬勃的动态家园。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些冲突和矛盾便会大大减少或自动化解,农村社会自然地就会呈现出安定有序的局面。

    3.家庭养老在家庭中进行,以老人的自助和子女的帮扶为基础,养老成本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机构相比,养老的成本最小,因为它不需要专门的服务人员和特殊的场地。在农村,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他们可以不依靠他人的帮助或者很少需要帮助,通过自我服务和子女的一定程度的帮扶在家庭中进行养老,由于老人对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不高,并且还可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子女赡养老人的费用实际上是很低的,社会负担也随之减轻。家庭养老在农村无论是对于老人、子女还是社会,都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养老方式。

    4.家庭养老崇尚孝和尊重,可以促进人们的身心和谐,从而形成内在的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除了要有物质资源,还必须要有文化等精神资源的支持,道德作为文化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思想资源。家庭养老注重亲情,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家庭和睦是老年人的第一期盼,夫妻相依为命,晚辈敬奉长辈,长者爱惜子孙,家庭其乐融融;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家庭关系,使老年人感到温暖和幸福。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情感问题。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的衰老,心理上会产生惆怅和哀伤的情绪,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和安慰,这种特殊的任务只有自己家庭成员尤其是自己的子女能够承担,社会养老机构则很难承担这样的工作。

    三、强化家庭养老方式、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途径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3)

1.有利于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孝经》有言,“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孝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思想的核心,家庭养老与传统社会的和谐统一,将充满令人陶醉的儿女绕膝、其乐融融的幸福晚年景象。家庭是传统文化传承最初的场所,老人对晚辈有意识的教导,生活经历、生活经验的分享,对晚辈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父慈、子孝,仪礼、情感代代相传,家庭养老模式的继续保持有利于家庭文化、社会文化的传承的延续性。

2.有利于调节和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家庭生活都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的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也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

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孝不仅仅是家庭伦理范畴,也是政治社会范畴。我国自古就有家国同构的思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个人、家庭和国家社会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在孝的指引下,个人道德修养不断地提升,以此促进家庭的和谐,而家庭的和谐又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国家社会的稳定是家庭幸福的基础前提和保障。

此外,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在我国经济水平还不高的状况下,社会养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而且会给老年人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负担,有违伦理道德。发展养老机制并不是为了取代家庭养老,而只是作为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和有益补充。因此,分散的家庭养老不仅更适宜老人的生活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压力。

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

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l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4)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5)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人口老龄化现状

2007年,内蒙古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7.12%,由此,内蒙古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年底,全区总人口2481.71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437.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80岁以上的高龄80.7万人,占老年人的21%。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给内蒙古的养老保障带来严重压力,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内蒙古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始大量流入城市,农村牧区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内蒙古老龄化过程中出现了老龄人口城乡倒置的现象,即农村牧区的老龄化程度和速度比城镇更快。尤其是2000年以来,内蒙古农村牧区开始实行“一退两还”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失去土地和牧业的农牧民开始到城里寻找新的生活来源,大量的青壮年涌向周边乡镇的城市,导致了城镇化速度加快,城市务工人员迅速增加。200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内蒙古实行农村牧区中小学撤点并校,部分学生家长为了下一代的上学问题不得不选择进城,边陪读边打工,直接导致农村牧区家庭出现大批“空巢”、留守老人。内蒙古农村牧区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的现象,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二、养老方式的分类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的一种养老方式,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家庭养老作为中国最传统的养老方式,未来仍将是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子女的负担会比较重,尤其是对日渐增多的“四二一家庭”而言,经济负担会更为沉重。

自我养老,严格意义上而言也属于家庭养老的一种,是指老年人以家庭为核心,自己给自己养老提供经济来源的一种养老方式。自我养老的力量主要来自于老年人自身,对老年人自身的要求较高,经济方面和生活自理方面对老年人而言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这种方式最适合身体和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

社会养老一般用的是集中居住的方式,可以分成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是指在由政府主导、社会提供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政府负担的敬老院以及市场化运作的老年公寓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机构养老是未来老年人养老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机构养老的费用与服务水平呈正比,要想获得较好的养老服务,需支付的费用较高。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社区为依托,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社区养老弥补了家庭养老的不足,是政府大力倡导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三、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样本数据与变量选取

1.样本数据

为了研究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课题组以内蒙古农村牧区以45-90岁的中老年人为调研对象,收到有效调研问卷200份,调研地区涉及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巴彦淖尔、赤峰、通辽等地的农村及牧区。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见表1。

2.变量选取

(1)解释变量

课题组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方法,解释变量大体分为四类:个体特征(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家庭状况(收入来源、家庭月收入、家庭构成)、养老风险意识(养儿防老观念、未来养老态度、养老现状是否满意)和养老观念(是否愿意同子女居住、谁提供养老资金),选定参照组,目的是在有控制的条件下,检验各种解释变量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

(2)被解释变量

我们以养老方式的选择为被解释变量,考察内蒙古农村牧区被调研人群是基于哪些关键因素做出养老方式的选择。被解释变量将养老方式分为三种形式: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自我养老也是广义的家庭养老,所以课题组以广义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为被解释变量,建立了第一个回归模型(广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被解释变量为 “1”时,表示选择“广义家庭养老”;被解释变量为“2”时,表示选择“社会养老”。在此次调研中,农村牧区被调研人群选择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的人数占到了80%以上。为了进一步考察养老方式的影响因素,课题组建立了第二个回归模型(家庭养老/自我养老)。被解释变量为 “1”时,代表老年人选择“家庭养老”;被解释变量为“2”时,表示意愿养老方式为“自我养老”。

(二)影响农村牧区居民选择养老方式的因素分析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6)

(一)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家庭是农村的经济主体,承担着养老的责任,在生活上要照料老人,也是老人精神的归宿。1、家庭养老历史。在产业革命以前,也就是在农业社会,当时农业和手工业是主体,家庭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承担分配、生育、保障、抚养等责任。当时的养老在家庭里就可以解决,老人需要的身体照顾和精神安慰由家庭提供,家庭的亲情代代传承,当老人失去自理能力时,家庭为养老提供了强大的保护,家庭不仅是提供者也是实施者,家庭的历史就是家庭养老的历史,传统家庭养老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意义,现在养老慢慢脱离家庭,逐步走向社会化。2、家庭养老的意义。家庭养老的实践意义不可取代,家庭养老给老人提供精神安慰,他们应该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他们曾经对家庭做出过贡献,他们应该享受他们的晚年,应该在家庭实现他们的情感慰藉。同时家庭养老可以解决社会养老的不足,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增加,社会和政府提供的帮助又是有限的,家庭养老就为社会为政府解决了部分的难题。3、家庭养老的特征。家庭养老成本低,子女对老人的信息了解,没有交易成本,家庭成员可以分工协作,以家庭为养老的方式所需要的资源比较少。

(二)农村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由政府、企业或者居委会等提供的供养和生活照料。1、农村社会养老的历史。养老的理念据记载早在国家建立的时候就已经出现,春秋时期处于萌芽阶段,秦朝后逐步发展,并在汉朝得到完善,成为国家养老的一部分,在民间也有百姓养老,共同组成古时候的养老体系。2、农村社会养老的意义。农村社会养老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通过改变农民对生活风险的应付观念,改变低生活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同时,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民生,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并且要规范养老保险政策。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增进社会保障,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政府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界定。政府的介入是公共养老问题的分界线,建立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第一,政府介入;第二,养老问题成为共同关注的话题;第三,政府承担职责;第四,政府引入科学制度规范养老。

(二)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界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后,要看政府起的作用:第一,提供法律支撑;第二,整体规划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2015年统计结果,我国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超过两亿,占总人口15%,考虑到进城务工年轻人员,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出现未富先老,给政府和和社会带来压力更大。所以,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经历了传统模式向经济保障模式发展的历程,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探索阶段(1986~1990);第二个阶段:试点阶段(1991~1992年);第三个阶段:发展阶段(1992年12月至1995年);第四个阶段:分类推进、管理阶段(1995~1999年);第五个阶段:整顿阶段(1999年至今)。“老农保”和“新农保”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阶段,新农保是在老农保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新农保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模式,国家财政对地方进行补贴,取消农业税,增加农业补助等措施。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7)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发现,关于养老问题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对养老现状的分析、城乡养老制度的建立,以及养老模式的选择上,而从文化角度阐述养老模式的文献相对较少,特别是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影响的研究很少。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在当今的社会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选择从孝道文化的视角来阐述对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孝道文化概念的文献综述

孝道文化是家庭私有制和父权制产生以后形成的一种伦理道德,即子女奉养父母。它反映了中国人特有的代际情感模式,是中华民族所具有的独特文化。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含义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孝文化是指家庭子女对于父母的奉养;广义的孝文化是把家庭子女奉养父母与修身、治国、平天下等相联系。杨懋春认为:“孝不一定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当然的事,也是作子女者的一种义务,或一种应当扮演的家庭角色。”(杨懋春,1972)孝的行为方式是对父母“衣食上的赡养”。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崇老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老人是家庭和社会的权威。经过伦理的倡导和法律的维护,孝文化已成为中国国民心理的一部分,在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渗透(肖群忠,1998)。很多学者将孝视为中国的根本文化,中国社会是以孝为基础的社会(杨国枢,1989)。中国人将孝道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主动顺从,他们都会因为孝道观念而照顾老年父母的日常生活。孝道规范对成年子女照顾老年父母日常生活有巨大的影响。黄坚厚在对我国台湾地区青少年关于孝道的调查中发现,孝道对于青年人孝敬父母有深刻的作用(黄坚厚,1989);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城乡调查”显示,老人中担心子女不孝敬的为数不少。总体而言,多数子女是孝敬父母的,老年人对子女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1.2%的城市老人反映子女不孝顺,29.7%的老人担心子女不孝顺(张秋霞,2003)。传统孝道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依旧存在,调查表明华人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尊敬老人的传统价值观。香港城市大学2001年中国七城市的孝道实践研究显示,中国人仍然崇尚传统的孝道观念(关锐煊、张宇桥、伍锡洪,2003)。2000年中国城乡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家庭内的孝道广泛存在,孝文化仍然担负着联系父母和子女的纽带(伍小兰,2003)。

在我国传统的古籍记载中,孝道与养老模式的建立也有着密切关系。《尚书・酒诰》记载说:“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孟子提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上》)《孝经》提出:“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孝经・庶人章》)[2]

由此可见,养老是传统孝道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正因为如此,中国人一直有着极强的家庭观念,中国社会的养老模式也一直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中国的法律与道德也一直强调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而,分析传统的孝道文化对于我们分析农村的养老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三、传统农村养老文化的内涵及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影响

(一)传统农村养老文化的内涵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中国传统养老文化是中国儒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儒家文化的核心――孝道观念则构成了传统养老文化的思想依托。从现有资料看,传统农村养老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养老、尊老和送老。

第一,养老。物质供养与精神赡养的统一,供养有两种:一种是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无冻饿之虞,“是谓能养”;一种是将最好的东西奉献给老年人,使其饱食暖衣,营养充足,“是谓善养”,传统养老文化主张后一种。另外,养老不能只注重物质而不注重精神,如果没有爱的精神,“虽日用三牲,尤为不孝也”。

第二,尊老。要养成尊老的社会风气和相应的社会伦理道德。如在尊老风气上,指“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九十使人受”。另外,传统文化中“长幼有序、尊老、敬老”社会伦理道德体现在称谓、礼仪和吏制等各个方面。如在称谓上,称长者父老、父兄;在礼仪上,古代敬老,行有行礼,坐有坐礼;另外,在吏制方面,国家设立父母官,“职养德高年长者”,以敬养老者,让其安度晚年,享受社会尊敬。传统养老文化不仅把“尊老、敬长”作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而且是“养老”的最高境界。

第三,送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送葬意义深邃,其重要性超过了养生者。“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重视送老的观念,不仅导引出传统社会中一些“生不极老,死乃崇丧”的反常现象,而且培植了中国传统养老文化的特性。民间说法,“生要在苏杭二州,死要在厦门泉州”便是很好的写照。[3]

(二)孝道文化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影响

农村社会养老模式的选择受传统养老文化的影响。第一,“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在儒学中,许多对孝的论述和要求,对于养老模式的选择起着制约和规范作用,使养老由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演变为一种规范的社会行为,敬老、爱老、养老成为社会公认的美德。在传统社会里,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孝观念在传统社会里被绝对化、宗教化。强调父为子纲,孝子要想方设法孝敬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养老模式就被理念化。“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家庭养老从注意对老年人生活的实际利益转移到注意其中蕴涵的理念。这种经过数千年积淀的形成的传统养老文化理念在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第二,我国古代兴行“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并且历代法律也都对子女不孝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此外,国家还通过“举孝廉”,表彰孝道有成的孝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行孝起到了激励的作用。可以说,孝道文化不仅影响个人赡养自己的父母,更强调了从国家的高度上对老人的赡养,即社会养老。因此,在考虑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时必须考虑我国具体的文化背景。

四、孝道文化影响下的农村养老模式选择――建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在孝道文化的背景下,建立一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是必然的选择。

第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1]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西方国家“接力式”的代际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同,我国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文化模式的改变,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尽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家庭养老的价值。由于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暂时缺损,农村老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将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们应充分肯定和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中国农村之所以普遍采用家庭养老,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实行农村家庭养老符合农村普遍存在的现实经济状况。由于农村一直以来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使得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丧失了从土地中获得金钱的来源。而他们的孩子也就相应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第二,实行农村家庭养老符合中国人传统的敬老、养老文化心态。就我国而言,人们选择农村家庭养老还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念因素。中国儒家思想中的“要孝敬”、“勤持家”、“讲礼俗”、“重人伦”等文化传统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这种思想与旧中国不发达的经济水平相适应、相匹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敬老观和养老观,并支配着中国人养老方式的选择。所以,中国的老百姓比较愿意采用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赡养老人,老人也希望晚年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因而,政府和社会都广泛提倡这种养老方式,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予以大力推广。第三,社会养老无法替代农村家庭养老实现精神慰藉功能。物质上的供养虽然构成养老的最基本和最低层次的需要,但是它是养老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生活照料是养老的第二个层次,它是在物质供给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精神慰藉是养老的第三个层次,因而也是最高的层次,它是养老的深层境界和高层追求。

第二,社会养老。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正确估计和利用国家的权力和威望,在国家政策等相关制度的正确引导下建立和完善现代养老模式。传统养老文化的模式是国家性家庭养老。也就是说,国家的支持在家庭养老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国家的支持,家庭养老行为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国家都能在社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如我国现代的婚育文化,社会主义敬老养老文化的形成,国家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是不可低估的[7]。社会养老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而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重要支柱。

第三,自我养老。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核心家庭的出现,人口流动的出现,甚至是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人们对传统的文化观逐渐淡漠,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这就要求农民个人培养和强化自我养老保障意识。一般而言,家庭中经济资源大部分是老年人一生的财富积累,老年人不应一味地“无偿”转移给下一代,而应强化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利用这种控制权进行自我养老。

五、结语

笔者以孝道文化对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为主线,探讨了在传统的孝道文化的背景下,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这就说明了从文化的角度研究农村养老模式的重要性。随着我过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养老方面的缺失,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模式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这种养老模式的思想根基,孝道文化的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3]高和荣.构建中国农村养老方式[J].人口学刊,2002,(1).

[2][5]潘剑锋.传统孝道与中国农村养老的价值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8)

关键词:养老;赡养;保障;维权护老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家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的老人周云丈夫于1968年不幸病故,自己一人将二子二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她的子女有的在企业上班,有的甚至当了公司老板,经济条件都不错。随着时间流逝,周云因年老体衰无法独立生活,无人照顾,而四个子女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更加要对农村现有的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找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使农村老年人真正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一、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的现状

根据调查所知,当前农村老人主要存在四种生活方式,分别是分担赡养型、不分不离型、三世同堂型、独自生活型。分担赡养型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颇多,分担赡养型又分两种,一种是子女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老人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种是老人在子女中轮流居住,老人生活的必须品由子女购买,这种类型一般是单身老人占得比例较多;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可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生活费用由子女提供,这种类型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居多;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与子孙生活在一起,而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或者儿媳决定,老人只需要有时干点家务活或者帮助照看下孩子,生活比较单调;独自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独自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或者靠国家提供的补助,地里的农活靠自己或者左邻右舍的帮忙,这种类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孤寡老人、多子女和单子女的老人。

二、农村老人家庭赡养存在的问题

我通过调查走访,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因为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所以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现就以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为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现在的农村老年人长寿的比较多,而其子女本身也已经步入老年,有的已经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自己也需要有人赡养,因此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给老人帮助和慰藉。还有的是没有什么致富技能,在贫困线的边缘挣扎,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更别说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农村子女选择外出务工,无法照料老人。

现在,打工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老人留在家里,这些人员长期在外务工,不与家中老人联系,也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老人无人赡养,心里得不到慰藉。因此造成家中的老人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忘,衣食无着的他们只能靠自己拖着残体去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三)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

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子女道德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老年人是家庭的负担,在他们看来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而他们还要供老人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这种人只想向父母索取,却不知尽“反哺”的义务,错误的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还有些人认为“养儿防老”是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尽孝道是儿子的事。

(四)子女之间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老人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农村,很多家庭在儿女结婚后就会采取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知道维护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了子女,而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因素,导致财产分配不平均,于是就有了以老人偏心的借口,拒绝尽赡养义务。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爱某个子女、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三、 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导致农村老人赡养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冲击;二是传统的孝道几经冲击已被歪曲;三是干预弱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四是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削弱;五是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

针对以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要深入基层和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要让老年人意识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在农村开展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形成浓厚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在农村定期评选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对孝敬老人的媳妇、儿子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树立道德模范,要让子女认识到,孝敬老人是光荣的事,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促进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好风尚在社会上的形成。

(三)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当前,农村六十岁以上老人不需要交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就可以领到六十元生活费,医疗方面,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再加上承包地的收入,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就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物价日益增长、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政府多做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要经常到农村去走访,关心问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形成健康良好的心态。针对子女不在身边而寂寞、生病时无人照料的情况,可以建立农村养老院,集中供养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四)建设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也要依靠制度建设。可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贯彻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最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依赖宪法和法律让老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9)

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明确地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告诉我们,在广大农民中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都离不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设之中,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可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改革发展全局和小康社会建设,乃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的后端

从党的“十四大”到“十七大”的巧年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直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仍在探索,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还呈现空白状态。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有人则认为,政府不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并非如此。应该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的后端,直接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的客观要求,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五个主要环节,即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人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其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市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居于基础地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然带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先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决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广大农村开始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普遍实行,为数众多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全面破除,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就为1984年后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在90年代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抓好保证新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几个重要环节。这些重要环节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培育市场体系,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转变政府职能,其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四大”指引的方向及相关部署,经过改革实践,于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期间,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带动下,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10800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7900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310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居民1930万。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包括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上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为前后两个10年进行,前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造;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比较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起来。在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一步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企业新减员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凡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都应从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在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方面,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市大多数从业人员。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决定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建立的过程。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带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比较完善,带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比较健全。与此同时,尽管在农村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经济体制,却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生活从温饱到低水平小康,尚不具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致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过,近几年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速度很快,至今已经覆盖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唯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仍然还是空白。

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必然性

在过去巧年中,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基本状况是:继续实行以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方式,同时在农村少数富裕地区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逐步为以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家庭养老,就是老年人由其家庭供养和子女赡养,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即是说,家庭养老是广大农民的主要养老方式。对农村中少数特殊老人,如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社区组织应该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使他们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在生活比较富裕的地方,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群众性的养老保险组织,以个人储蓄积累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间题的决定》指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党的“十六大”对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就是说,在农村中少数经济发达和生活富裕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十六大”的精神,对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不够发达和生活不够富裕地区的农民养老问题,作出了“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具体决定。其含义是,基于当时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农民养老存在三种保障方式:一是家庭保障方式,二是社区保障方式,三是国家救济方式。其中,家庭保障方式依然是我国广大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对于农村中的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则采取国家救济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区保障是指农村中少数比较富裕地区的社区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自行举办和管理的农民养老保障方式。这种社区养老保障,既是农村中实行的一种重要养老方式,又是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起点。

15年来,广大农村以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保障水平,远远高于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制度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民家庭收人水平,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决定农民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背景下,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难以得到发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人水平都很低下。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134元,许多农民尚未实现温饱,老年农民只能得到基本生存保障。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家庭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支配所占有的农业生产要素,自由安排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力,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家庭收人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断提高,1990年为668元,2001)年为2 253元,因而提高了家庭养老保障水平,满足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强大动力。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亿万农户成为了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广大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就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从而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兴起,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主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这样,农村经济就摆脱了自然经济的局限和计划经济的束缚,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农村经济市场化必然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这是因为,农村经济市场化把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到更高阶段,激发农民去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抽象地说,它是指农业生产专业化与协作化;具体地说,它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多样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化,以及从农业中分化出农村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业生产经营又分为种植业生产经营、林业生产经营、牧业生产经营和渔业生产经营。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又分为粮食产业化经营、林业产品产业化经营、畜牧业产品产业化经营和渔业产品产业化经营。农村工业又分为农产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仓储业。农村服务业又分为商业、餐饮业和科技服务业。应当指出,农业生产社会化还包括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劳动过程社会化,即劳动者之间存在分工与协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劳动岗位,都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各个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遇到障碍,最终会影响整个农业社会生产过程正常进行。

既然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条件下,每个农民都与农业社会生产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农业生产社会化就在客观上要求农民养老社会化,农民养老由家庭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农民养老社会化的必然性,在农村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家庭结构变化上也能表现出来。农业生产社会化决定农村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社会化。从广义上讲,农村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未成年抚养教育阶段、成年参加社会劳动阶段和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阶段。在农业生产家庭化条件下,未成年人抚养和老年人供养几乎全由家庭承担,而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则由家庭、集体、政府三者共同承担。此外,农业生产社会化也决定农村家庭结构社会化。农村家庭结构社会化表现为农民家庭小型化,大家庭解体趋势日益加快,小型家庭越来越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形式。目前农村每个家庭平均只有四口人,这种家庭供养老人的能力比较弱小。再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存在和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现行的家庭养老方式显然难以为继。这就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农民养老社会化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必然趋势。

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农业生产社会化,不仅在客观上要求农民养老社会化,而且为实现农民养老社会化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表明在大多数地方尚不具备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农村集体经营层次经济发展缓慢,国家财政收人为16386亿元。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表明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具备探索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人为4761元,比2001年增加1倍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国家财政收人为61317亿元,比2001年增加2.8倍。

三、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未来十年,广大农村基本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必须完成的制度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覆盖所有的农业劳动人口。农业劳动人口或农民,主要包括在乡务农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养老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支付。在乡务农的农民,据估算有4亿人。经过山东、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省市多年的试点,截止2006年,全国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约5 300万人,占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民总数的13%;全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约3. 47亿人,占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民总数的87%。可见,在未来十年中,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将3. 47亿农民纳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不同于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又不同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它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就是老年人由其家庭供养和子女赡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它曾经长期作为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制度,不过即将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代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依靠个人、集体、政府三者付费所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依靠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力量对每个农民提供养老保险。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根本不同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与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后一个“相结合”的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和国家救济,是农村中同时存在的三种养老保障方式,它们的保障对象是不同的农民群体。前一个“相结合”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三个来源,并且体现在每个老年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之中。这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依据商业原则建立起来的,农民按期向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保险机构到期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的一种契约制度。无论过去实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还是未来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都起一定的补充作用。可见,将要普遍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同于过去探索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10)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关键的问题是农村社会的和谐。从我国的人口状况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并将迎来老龄化高峰。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或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截至2008 年底,我国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 亿5989 万人,占总人口的12%。其中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实现农村老人安度晚年的目标,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我国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条件与实际要求相差很远,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福利养老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即使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社会养老依然不是农村老年人的最佳选择,家庭养老依然是稳固的大多数农村老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养老的方式不可能弱化,因为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深厚基础,更适合农村的具体情况。

一、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在我国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把家庭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民以个人终身劳动积累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机制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基础。

1.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是以孝为核心的文化传统。

传统孝文化是家庭养老中占据核心位置的伦理规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伦理型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中国独一无二的敬老文化。梁漱溟认为:“孝在中国文化上作用至大,地位至高;谈中国文化而忽视孝,即非于中国文化真有所知。”[1](p21)孝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人们的孝观念(孝意识)、孝的行为规范和有关孝的理论、制度、习俗、行为方式的统称。其社会意义在于维持一种社会和谐,即对长者和统治秩序的敬畏和基于敬畏的服从。

2.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是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收益。

农村家庭养老因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同,采取的形式也不相同,大多数身体基本自理的老年人选择与老伴一起生活,并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不便或有疾病的老人才会与子女一起生活。老年人口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其他成员供给。据江苏省徐州市2005 年调查资料显示,农村60 岁及以上的人口中,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老的占48.5%,依靠劳动收入的占41.9%,离退休金、养老金占5.2%,最低生活保障金占2.2%,其他占2.2%。老年人口随着年龄的上升,劳动能力逐渐的丧失,生活来源依靠劳动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而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逐步上升,70 岁是农村老年人口经济来源转折期,70 岁以前多数靠自身劳动,70 岁以后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农村老人并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实际上,在农村即使是60 岁以上的老人,很多依然在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生产自己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有在行动不太方便或身体有疾病的时候,他们才会脱离农业生产实践,由土地产生的收益成为其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

3.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是农村以邻里评论为主导的评价体系。

这种因地缘关系而产生的评价体系影响着养老的动机。地缘文化影响下,人们对邻里关系有较强的认同感、依赖感和归宿感。农村老人渴望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经常能与老朋友、老邻居进行聊天、交流,他们会感觉到很充实、很温暖。

联系紧密的乡邻关系使奉养老人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对其子女进行道德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子女对不孝顺父母的评价会感到羞耻,从而主动地承担起老人的养老任务。虽然养老的质量还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很少发生弃父母于不顾的情况。大多数老年人不愿选择到养老机构去养老,只有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才会到养老机构中去。所以,去养老机构养老被视为老年群体的无奈选择,儿女们也会被乡邻们看不起。

4.家庭养老的心理基础,是农村老人安享晚年和天伦之乐的理想追求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彼此信任。

老年人有着比较牢固的家庭观念,养育子孙的最好回报就是老有所养。父母对子女有着强烈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在老年人的需求中,健康需求水平最高,次之的是和睦需求和尊敬需求。[2](p45)家庭对于老年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当他们进入老年人阶段,他们对于家庭的依赖也更加深入,对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人际关系十分重视,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女孝顺,儿媳孝顺,子孙孝顺,希望能与他们多沟通多交流,希望能融入他们之中,与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相比,许多老年人更渴望接受来自孩子的爱和情感。这是社会养老机构所无法提供的。父母养育儿女付出了很多心血和金钱,投入就会渴望得到回报,对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来说,孝顺的子女就是人生最大的成就。老人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形成了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彼此信任,在家庭中养老可以和子女就某种问题或冲突进行沟通和协调,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加以解决。而社会养老机构,则很难实现这一点。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家庭养老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现阶段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对于实现农村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健康发展,是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1.家庭养老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

温家宝总理说,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可以使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亲和力增强,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得到抑制,从而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农村老人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子女的成长付出了全部的心血,最大的渴求就是儿女能够养老,如果家庭养老不能进行,对农村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为家庭养老是农村老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能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人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更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独,喜欢和儿孙生活在一起,于是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群体感情,这就构成了家庭结构的向心力,形成一种牢固的家庭关系。

2.家庭养老注重亲情,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协调人际关系,使农村社会保持秩序稳定。

我国和谐农村社会的建设需要和谐稳定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环境,因为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们只有彼此信任,相互帮助,才能够平等相处,合作共事,从而保全个体的利益,使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养老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建立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使农村老人在与子女的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彼此尊重、真诚友爱,充满活力、朝气蓬勃的动态家园。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些冲突和矛盾便会大大减少或自动化解,农村社会自然地就会呈现出安定有序的局面。

3.家庭养老在家庭中进行,以老人的自助和子女的帮扶为基础,养老成本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机构相比,养老的成本最小,因为它不需要专门的服务人员和特殊的场地。在农村,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他们可以不依靠他人的帮助或者很少需要帮助,通过自我服务和子女的一定程度的帮扶在家庭中进行养老,由于老人对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不高,并且还可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子女赡养老人的费用实际上是很低的,社会负担也随之减轻。家庭养老在农村无论是对于老人、子女还是社会,都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养老方式。

4.家庭养老崇尚孝和尊重,可以促进人们的身心和谐,从而形成内在的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除了要有物质资源,还必须要有文化等精神资源的支持,道德作为文化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思想资源。家庭养老注重亲情,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家庭和睦是老年人的第一期盼,夫妻相依为命,晚辈敬奉长辈,长者爱惜子孙,家庭其乐融融;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家庭关系,使老年人感到温暖和幸福。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情感问题。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的衰老,心理上会产生惆怅和哀伤的情绪,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和安慰,这种特殊的任务只有自己家庭成员尤其是自己的子女能够承担,社会养老机构则很难承担这样的工作。

三、强化家庭养老方式、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途径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必须立足农村现实。目前我国有97.6%的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当前农村大多数老年人还是采取家庭养老的方式安度晚年。虽然我国政府正在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方式,如集体养老、社会养老等,努力提高养老水平,但现阶段以至于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养老方式是无法替代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的,家庭养老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具有其他养老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因此,现阶段,国家应强化家庭养老方式,使农村老人都能老有所养。

1.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孝文化,从观念上强化农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意识。

马克思曾经说过,“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养老文化的主导地位正受到威胁和挑战,外出打工农民受到城市青年人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及思想观念的影响,对传统生育和养老观念有了转变。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养老方式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孝文化。孝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和谐文化,其根本功能在于建立和谐的代际关系和家庭关系,因而建设社会主义孝文化也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关注农村老人心理,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农村,走向城市。农村养老的供养基础减少了。1982 年到1990 年的两次人口普查之间,中国家庭户规模从4.3 人/户下降到3.97 人/户。到1995 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9 人/户,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为3.44 人/户,家庭规模户在不断缩小,核心家庭越来越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着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老年人渴望来自子女后辈和邻里的尊敬与爱戴,如果缺少儿女的陪伴,农村老人的精神动力减少,缺乏精神慰藉,在农村社会中,对于满足老年人的尊敬与和睦需求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是否受到尊敬主要有以下由几个方面来体现: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处理解决事物的决定权以及在邻居中的声望等。对于子女后辈来说,不仅要从物质上满足老人的需求,更要给老人以精神的慰藉,才能使家庭养老更符合他们的心理需求。[3]

3.探索农村家庭养老的救助方式,引导农村群众的家庭

养老行为,对照顾父母的子女进行补助,发放助老服务费。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转移,而将老人和孩子留在农村,常年不归的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大多数打工者无暇顾及老年父母;没有外出打工的家庭中很多人收入水平较低,一些年轻父母将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使老人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家庭养老的积极性和供养水平。

4.加强立法,对农村家庭养老从法律上进行保护。

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责任,而且早已写入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刑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 年10 月1 日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老年法实施办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人年承包的田地,照管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但这些规定在保障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远远不够。有关部门应当深入调研,加强立法,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可以尝试在立法中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情况将赡养标准具体化,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让法律手段成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5.配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分担家庭养老的负担。

家庭养老获得实际价值的前提是老人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农村老人并没有得到老年人应有的尊重。主要原因是这些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在医治疾病时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或者有些老年人年龄偏高,失去了自我照顾的能力。目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相当数量的家庭收入低、负担重,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再加上农村的合作医疗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报销起点高,报销费用低,农民大病费用依然很高,导致许多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因此,国家应更加关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早日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面对当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家也应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切实解决农村老人的实际问题,使农村老人安度晚年,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家庭养老的定义篇(11)

1、我国农村养老现状及其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影响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统计数据(2006年)显示,我国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 49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从我国农村的养老现状来看,家庭养老是当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在农村养老的成员构成中,70年代出生的人是当前养老的主力军,但面对养老、子女教育、子女婚配等问题,他们中大多数人感到力不从心。在未来的一段时间,“80后”又将要披挂上阵,挑起养老重担。但随着我国“421”的家庭结构甚至“8421”的家庭结构日趋稳定,未来青年一代的养老形势更加严峻。而对于这样的家庭中的成员,在面对养老责任、养老费用等问题上难免出现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实质性地解决,就会很容易导致家庭关系的紧张,威胁家庭的和谐。

因此,如果我国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继续发展,加之日以加速的“银发化”浪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与家庭问题将会日益恶化,随之而来的将会是老年人虐待、老年人自杀、家庭暴力、家庭解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恶性循环。因此,变革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家庭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新形势下已变得迫在眉睫。

2、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对家庭生活影响的原因分析

从现阶段农村养老问题的表面上来看,在421家庭结构日趋稳定的今天,广大青年一代将面临“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还有自己”的严峻挑战,而家庭养老即赡养老人的责任束缚了农村家庭潜在的劳动力,阻止了一些家庭增加收人的可能性,从而也抑制了农村家庭对养老费用的支出,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加剧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2. 1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

具体来说,我国现行广大农村地区还缺乏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养老保障制度。尽管我国已在一些经济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对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来说,主要还是依靠自己的家庭。养老依然是一家一户各自的事情,这大大降低了老年人赡养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抑制了家庭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截断了增加收人的可能性,最终也将破坏家庭的和谐。

2. 2农村经济结构性缺陷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农村长期单一的生产模式下,农民收人低,增收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不断增长的物质经济水平的大趋势,家庭因此承受着来自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压力。我国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农村社区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很显然,我国农村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缺乏这样的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建立推广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从根本上说,农村养老和家庭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与整个社会绝对快速发展之间对立冲突的结果。

2. 3农村社区文化道德水平滑坡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

在很多传统农村社区,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加之市场经济下不断蔓延的拜金主义、自私自利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农村各种优良的传统美德受到侵蚀和挑战。人们“尊老”、“敬老”的意识日益淡薄,“远亲不如近邻”、“互帮互助”的淳朴民风也逐渐销声匿迹。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年人希望得到家庭成员尊重,拥有美好的晚年生活的愿望似乎遥不可及。同样,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扼杀了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可能性,因为人们都为自己打算(而实际上他们却不知道怎样才是真正为自己打算),所以正是这一过程迫使老年人不得不依附自己的家庭,然而又进人了一个在家庭中饱受痛苦同样又造成家庭不稳定的循环怪圈。

3、对家庭养老与家庭和谐循环怪圈的解决对策

首先,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