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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4-01-25 14:47:25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1)

著名画家刘继卣根据武松打虎的故事于1954年创作完成了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武松打虎》组画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刘继卣于1983年去世,裴立系刘继卣之妻,刘ccc为刘继卣之女。1980年景阳岗酒厂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景阳岗酒厂将其使用的刘继卣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经修改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准予其注册。1990年景阳岗酒厂携产品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览会。1995年6月9日,该厂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景阳岗陈酿品评会”。上述两次活动,景阳岗酒厂均未邀请裴立、刘啬参加,也未与裴立、刘啬进行联系。景阳岗酒厂称其使用刘继卣《武松打虎》组画时已经征得刘继卣口头出意,主要是依据诉讼发生后其收集的证人证言,证明已经得到了刘继卣的口头明示和默示许可,但未提供直接证明刘继卣意思表示的证据。1996年7月,裴立、刘啬作为刘继卣《武松打虎》组画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以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璜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侵害刘继卣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裴立、刘啬诉称:《武松打虎》组画创作完成后在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广为流传。最近偶然发现被告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使用。被告对《武松打虎》组画的使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违反了有关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景阳岗酒厂辩称:景阳岗酒厂从1980年开始在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已经取得刘继卣的许可,属合法使用。退一步讲,即使未经刘继卣先生或其继承人的许可,我厂一直对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进行广泛宣传,还取得了商标注册,因此原告在两年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在使用刘继卣先生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由刘继卣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为刘继卣享有。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将刘继卣创作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璜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使用,未为刘继卣署名。其行为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刘继卣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继卣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继承人裴立、刘啬享有。被告称其使用已经取得许可和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对赔偿数额,视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范围、时间、数量、产品的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9条第1款第(4)、(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第10条第1款(1)项,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景阳岗酒厂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

二、被告景阳岗酒厂向原告裴立、刘啬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景阳岗酒厂赔偿原告裴立、刘蔷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原告裴立、刘蔷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二、适用于案件的现行法律机制[2]

分析法律在相关案件中的运作过程,比单纯罗列现行法律规范,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揭示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上述案件中,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机制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确认原告享有某项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商标专用权。[3]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及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进口依该法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在本案例中,法院首先确认原告享有著作权。

其次,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构成要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受侵权法的保护,[4]因此,。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侵权行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场合。因此,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5]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修改、使用《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确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根据《民法通则》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被告承担了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本文目标和方法

从以上论述可知,我国现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其核心概念是侵权责任。本文试图通过揭示侵权责任概念的完整含义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完成对这一概念的解构。同时,本文试图以请求权为基础,重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

本文的研究法主要是概念分析。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认为:“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6]本文正是通过厘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等基本概念及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二章    概念解构: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与诘难

一、概念比较

(一)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7]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8]其中,侵权责任可以适用的方式有: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9]在我国,既不否定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又突出了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性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已经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远远超出了“债”的范畴,而试图对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予以控制。[10]

(二)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罗马法,私犯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被害人给付金钱,私犯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造成了损害;2、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3、不法行为和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责任能力;5、行为人须有过错。随着法学的进步,罗马法确立了私犯的过失责任原则。[11]从私犯导致的法律后果来看,“产生于私犯的诉讼区分为罚金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混合之诉”[12]罚金是加倍的损害赔偿,而不同于刑事制裁,所谓混合之诉,是指罚金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的混合。

《法国民法典》从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出发,第一次提出侵权行为的概念。该法典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第2章规定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其中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发展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的第二十五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其823条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709条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日本学界认为,“所谓侵权行为,就是当某人违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使加害者负担应该赔偿受害者损害的债务的制度。这种违法的利益侵害本身也叫作侵权行为。”[13]

以上论述表明,从罗马法以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有人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损害赔偿的责任”[14]而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外,是否应该认可停止行为请求权,则在大陆法系学界存在对立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在构成侵权行为的侵害的仍在继续的场合下,只承认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对受害者的救济是不充分的,受害者应能够请求停止,排除侵害行为。但是,通说认为,现行法对停止行为请求权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持否定态度。[15]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16]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17]物上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内容。

(四)侵权责任与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依我国现行法,作为侵权行为法律效果的侵权责任,既包括侵权行为之债(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包括物上请求权。在大陆法系作为物上请求权内容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在我国都成为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二、“侵权责任”的困境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概念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因为“仅仅将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根据,否定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果,极易忽视侵权损害赔偿中所体现的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强制性质,从而不利于运用损害赔偿形式制裁不法行为人,并教育和督促行为人正确履行义务”[18].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优点表现在对受害者救济的全面性和简洁性上。在侵害行为仍在继续的场合下,只承认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对受害者的救济是不充分的,有时候,停止侵害比损害赔偿更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法下,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同时主张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但依大陆法的概念,受害人须依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依物上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显然,我国的侵权责任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立法方式更为简洁。[19]

正是立法方式的简洁,同时造就了侵权责任概念的困境。侵权责任概念虽然强行统一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之债和物上请求权两个传统概念,但却无法抹去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上的种种差异。正因为如此,以侵权责任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题,简述如下:

(一)侵权责任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按照通说,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是,近年来,对这一观点不断有质疑提出。有人提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一定须以过错为要件。该观点认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的看法,是为未经许可的使用人(先不言其为‘侵权人’)着想过多,而为权利人着想过少。如真正实行知识产权领域内全面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丧失了实际意义。”[20]实际上,认为侵权责任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往往是指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仍须以过错为必要。这样,对于侵权责任,应区分责任的不同形式,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有的责任成立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有的则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这是侵权责任概念解构的内因之一。

(二)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损害事实也不一定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观点称,“传统民法理论所称一切侵权的认定均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无损害即无责任’,等等。这些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麻烦就更大了。”[21]实际上,该观点所称侵权责任不一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是指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仍须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这样,在侵权责任内部,有的责任形式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有的则不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这是侵权责任概念解构的内因之二。

(三)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如何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对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请求;[22]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连续的侵权行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到侵害而在两年内不主张的部分,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23]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专利权人丧失的仅仅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丧失对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但不作经济赔偿;[24]第四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不停止侵权,也不作损失赔偿。[25]实际上,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对侵害人可以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而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这是民法理论中的通说。[26]所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不罹于消灭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因诉讼时效经过消灭。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机制中,以侵权责任的概念统一了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而没有考虑到二者在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这是侵权责任解构的内因之三。

(四)侵权责任在实例中的逻辑悖论

下述案例[27]也说明了区别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义。原告速连自行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拥有一项“自行车的换挡系统及换档方法”的发明专利。1994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苏州大华自行车生产的自行车上安装了专利产品-换档装置(握把变速器),并发现被告工业品商场销售的自行车上也安装了同样的专利产品。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大华公司称其在自行车上安装的“换档装置”是从深圳市一贸易公司购买的,自己并不知道是专利产品。工业品商场认为其生产厂家销售的自行车属于正常合法行为,即使侵权也是生产厂家的事,销售者不应承担生产厂家行为的后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华公司在组装的自行车和工业品商场销售的自行车上安装的“换档装置”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但是,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在实施使用和销售行为时,知道该“换档装置”是原告的专利产品,二被告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不视为侵权。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二被告必须停止使用和销售行为。

在以侵权责任为枢纽的保护模式中,法院将陷入逻辑悖论中。一方面,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又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又必须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依据。[28]

三、小结:侵权责任的解构

笔者认为,上述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模式本身,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模式,而是民法通则确立的整个侵权行为法模式。如果将物上请求权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上述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章  概念重构: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

第一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方法

一、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29]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诉”(action)的概念,“诉”的概念着眼于程序法,而非着眼于实体法,Windscheid将其发展成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30]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请求权一般包括如下类型[31].其一,契约上请求权,指基于债权契约所生的请求权。其二,类似契约关系的请求权(Anspruch aus Vertrags?hnlichen Verh?ltnissen),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错误表意人的赔偿责任;2、无权人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其三,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其四,物上请求权。其五、不当得利请求权。其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上述六种基本请求权外,另有多类其他请求权类型,不一一列举。

我国民法上虽然没有完全确立上述请求权,但学理和实践中均予以认可。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方法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32]权利可分为人身权、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几类,其中债权本身就属于请求权,其他支配权(人身权、物权及知识产权)在受不法侵害或有不法侵害之虞时,则须依请求权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例如,在物权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则依据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对物权予以保护。[33]

请求权同样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必须构建相应的请求权概念体系。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类型包括:1、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2、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3、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34]下文以此三种请求权为主,试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

请求权保护方法不同于侵权责任保护方法。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1、侵权责任概念中包含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的物上请求权分别独立出来,成为两类独立的请求权;同时,不当得利也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类独立的请求权。因为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均不相同,而且每类请求权下位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也有不同,这样,侵权责任的一元构成要件被请求权体系的多元构成要件取代。

2、请求权体系着眼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突出了权利人自身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而侵权责任的保护方法则强调国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

第二节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侵权行为的立法例

前文已述,从罗马法以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就是损害赔偿,这一点并无立法例的区别。但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则有不同立法例。

侵权行为源于罗马法中的私犯与准私犯。盖尤斯将债划分为两大范畴,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大多数债都产生于盖尤斯这两大范畴之一,但也有一些债并不如此。针对这后一些债,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入增加了两个范畴:准契约和准私犯。[35]在《法学阶梯》中优士丁尼仿效盖尤斯,列举了四种私犯:盗窃(Furtum)、抢劫(Rapina)、非法损害(Damnum iniuria datum)和侵辱 (iniuria)。[36]罗马法关于私犯的法涉及的都是具体的错误,没有一般原则。但是,大陆法系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民事侵权的一般理论。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原则的规定。该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对于因自己之故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即对于因自己之懈怠(Negligence)或疏忽(imprudence),致损害于他人者,亦负赔偿责任。”所以说,法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了概括主义的立法例。[37]

德国继受罗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传统的侵权行为类型,未能克服个别列举方式的缺点。德国民法起草者原想参考法国民法的立法例规定凡故意或过失不法国民法的立法侵害他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后改采折衷主义。[38]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三个基本类型。该法典第823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所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亦负同一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者,仅于有过失时始生赔偿责任。”第826条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侵权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台湾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根据该条规定台湾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2)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3)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第184条第2项)。[39]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区、*区、*高新区和四会市城区、*市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

(二)重点商品:着重抓好食品、医药产品、电子电器、音像产品、家居用品等商品商标的保护。

(三)重点内容: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在努力提高商标注册、专利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的同时,严厉查处各类有关商标、著作及专利侵权盗版案件。

(四)重点环节及重点场所:主要是货物进出口、各类大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灯光夜市、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环节及场所。

四、工作任务和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点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侵权地理标志专用权案件、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非法印刷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打击非法复制、印刷、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软件、教材教辅和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会同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加大对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的检查力度。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粤府办[*]2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清理盗版软件换装使用正版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77号)精神,推动我市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清理盗版软件和换装正版软件工作。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流通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违法行为中涉及包装、标识印制的,要会同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综合治理。

海关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重点查处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的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光盘案件,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区域之间保护知识产权合作。

经贸、外经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和市贸促会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会展和商品批发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各种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严厉打击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加大对名牌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加企业创名牌的动力。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严查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跨境案件的首要犯罪分子和幕后组织者、策划者,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的通知要求,我市这次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从*年11月开始至*年8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年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年12月至*年6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年7月至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总结验收,做好在执法行动中出动人数、次数及查处案件数、查处产品数和宣传报道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市整规办综合后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对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3)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虚拟世界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升级,网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层出不穷,网络纠纷不断。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网络知识产权介绍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法律的规范和技术的防范,远不能预防和消除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构筑网络道德体系不失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一种有益的辅助和补充手段。道德是公民凭借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和规范个人的行为,所以,政府要加强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的宣传与教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易于普遍遵守的网络道德体系。

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以下三项改革目标

1、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2、切实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侵权盗版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性、传播互动性、全球性特点。进一步完善版权、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协作,建立有利于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常保持互动和联系,让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行为发现一起解决一起,保证每一位知识产权者都享有合法的权利。

3、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我们管理者不仅要做到发现互联网上有侵权盗版行为要及时制止,更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应当同管理、处罚侵权盗版行为齐头并进。

四、在改革过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思考。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他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版权意识,迫使大量摘录他人现有资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并降低成本。我国应从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标准以及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等三方面,完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

2、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我国的实践传统的数据库已经步入到了以数字化方式处理的电子数据库,它直接影响着经济、科研、教育乃至一般生活。然而当数据库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时,关于数据库的保护却进展缓慢。如何在保护数据库的同时充分顾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成为我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重大课题。

3、域名恶意抢注问题。我国的实践建设电子政务,首先要建网站,建网站就必须要有域名。我国注册到“.cn”域名数只有40余万,但国内用户注册境外”.com”等域名数超过70万,每年要向境外交纳数千万美元的注册费。随之而来的域名恶意抢注,或将他人享有在先的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的案例屡有发生。

4、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我国的实践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五、总结

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坚持的任务,需要我们全社会的积极合作。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不断涌现。只有密切关注侵权问题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充分协调法律手段的主导作用,技术手段的推动作用,并辅助网络道德手段的预防作用,才能形成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机制,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黄赤东,刘雅.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4)

    在“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立法重点。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当长的知识经济时代中,这个重点自然而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上面[1].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便突显出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例如商业方法软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深刻理解和运用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逐渐成为立法的重点。但是国际、国内对此的研究还非常有限,甚至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古祖雪教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提出了中国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这些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用来指导我国解决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兴问题。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影响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企业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内容,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业方法软件是商业方法以软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版权模式进行保护;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的内容、特点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前,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都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从而在国际上被普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然而,因为前两种保护模式的种种缺陷,随着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这几个专利大国转向于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3].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在考虑做出这种变化。

    由于商业方法软件特定的使用空间,其专利保护将面对许多困难。首先,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全球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比如,美国弗吉尼亚东区法院判决中国的cnnews.com域名构成对美国的CNN商标的侵害,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中国公司在网站cnnews.com上以中文文字提供新闻服务构成了在美国的商业使用,因为在美国有许多熟知中文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享受到这样的服务,所以构成了美国法律上的商业损害[3].照此推理,A国授权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被他人通过B国的服务器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使用可否被认为在授权国受到了专利侵害?如果是,就等于承认了A国的专利法可适用于整个网络空间,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它国家都可以使用自己的法律对整个网络空间进行管辖,由此带来的混乱和冲突是大家不愿见到的;如果不是,该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权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商业方法软件“在先技术”问题的解决非常困难。在先技术的检索一般有以下三种:本国公开的专利文献、外国公开的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长期以来,商业方法软件在我国和其它许多国家被认为不能授予专利,所以,许多公司对其商业方法软件没有申请专利保护,而是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或者公开使用而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这就使得专利文献很少,而非专利技术文献的检索对于审查机构来讲又过于困难,很容易使原本不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被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这在客观上降低了专利的审查标准,将造成了专利的泛滥,对真正的发明人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各国授予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可能会由于在先技术检索的差别而有很大不同的结果。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美日欧三方专利局已认识到“在先技术”问题的重要性,三方专利局于2000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18次三方会议,把合作框架中的有关商业方法领域中“在先技术”文献检索方面的合作作为重点[3].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互联网这种高速信息工具的出现,使得“这种传播的国境无限性与国内保护制度的国境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扩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签订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条约以及建立有关国际组织,在客观上呼唤着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浮出和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目前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具有时代的紧迫感,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古祖雪教授《国际产权法》一书的出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发展的新阶段。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为商业方法软件的保护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古祖雪教授经过5年的潜心研究,其《国际知识产权法》终于在2002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在第1章,作者明确提出国际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新的国际法特殊部门,从而把它独立出来加以研究。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国际法的角度,采用理论分析与综合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而系统的剖析与透视。从理论上揭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体系、效益和社会基础,又从历史中再现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从条约法角度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体系结构、法律特征、方法技术,又从国际组织法方面研究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系统构成、宗旨职责、成员资格、组织结构和决策制度;论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又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剖析了知识产权获得与分类的国际合作体制,又阐述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原则、程序和方法;通过回顾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进程,揭示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力度愈益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步伐有所加快[4](323~325)。

    在此基础上,该书认为,在众多的知识产权条约中,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迄今为止保护标准最高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传统知识产权条约相比,它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且对知识产权的执法、获得与维持进行了规定,对成员规定了义务;更重要的是,它把贸易争端解决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使得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具有程序化、多边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从巴黎公约到TRIPS,是一个由比较“软”的法向比较“硬”的法的发展过程。这是该书的一个重要结论。从这里可以看出,要对知识产权在国际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后的发展方向。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都会逐步拿到TRIPS协议中来加以解决。因此,以上所说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要在国际上得到有效解决,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迟早会明确纳入到TRIPS协议的专利范围中来,而发展中国家肯定会对此尽力反对。但是从双方交锋的历史来看,这种反对成功的可能性似乎不大,就看在谈判时各方所做出妥协的程度了。既然我们无法阻挡商业方法软件被纳入TRIPS协议中,那就应该认真考虑在实施TRIPS协议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性结论就是针对此问题。古祖雪教授在该书的最后,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的观点出发,总结和分析了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与实践,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作者认为“以主动实施为主,以被动实施为辅”原则是中国的明智选择。主动实施TRIPS协议,可以解决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利于合理调整国内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辅之以被动实施的方式,可以减轻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冲击,并且可以争取制度创新时间[4](323~325)。“何况即使是法制最健全的欧美等国,也经常要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定来修改国内立法或者措施”[5].古祖雪教授还认为,在实施TRIPS协议的时候,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利益,对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选择,比如首先区分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对于具有宣示性地权利性规范,可以根据对中国的利弊分析来决定是否与之“接轨”;义务性规范又可以分为原则性的义务规范和强制性的义务规范,对于前者,可根据我国情况“讨价还价”,尽可能拖延实施,对于后者,如果考虑到利益关系的调整还暂时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包括利益主体的承受能力),也可以争取一些时间暂缓实施,在用尽争端解决机制并败诉后再考虑其在国内实施[4](323~325)。根据这个办法,我们可以先原则性实施较抽象的规定,比如先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确可以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同时对我国企业大力宣传和培训,在我国企业提出较多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时,可根据所提出申请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技术性程度等具体情况来具体确定我国商业方法软件的“三性”问题。

    古祖雪教授论著《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适逢其时地满足了我们在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的需要。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可以在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中找到解决的方案———即在TRIPS协议当中解决。从《国际知识产权法》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新命题的解决方向,并对我国目前可以采取的对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独立创新。正如梁西先生在该书的序中所作的评论:“不乏独到见解,富有新意,是一本理论与实践价值俱高的好书。”[4]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

    [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8。

    [3] 张平。论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网络法律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7。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5)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6)

摘要当今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活、生产等领域都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形式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非常常见,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在2015 年3 月份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经济形态,呼吁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基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特点,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思路。

关键词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管理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有着开放、共享、交互、虚拟等特点,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1.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增加了保护难度。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一般都是有形的,不管是工业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还是出版业的著作权和版权,这些都是有实实在在的载体的,这些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和保护等多个环节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知识产权是以数据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无形性特征,在进行产权保护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2014 年阿里拟将双十一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极大争议。

2. 互联网知识产权突破地域特征难以界定。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力只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只有经过一定区域内的法律认定才能发挥法律效力,如果产权法律效力要想在国际范围内发生效力,就必须要参加国际协定或是进行国际申请。在互联网空间里,一旦有新的互联网新技术被创造发明出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可以迅速传播开来,再加上网络无国界的特点,很快就能够被处于不同法律环境下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相比传统知识产权来说,已经超越了地域性,所以即使出现了侵权的行为,也难以去界定,难以明确执法主体。

3.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被控制。知识产权是具有私权性质和专有性质,产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排他性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中,知识产权的载体是无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和保护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网络空间里,一旦智力新成果被放到网络上,就成为了公开的、共享的信息,人人都可能拿来使用,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是难以实施控制的,所谓的产权也成了一个虚名,这会在极大程度上打击人们创造的积极性。

4.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程序不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认定。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大概需要经过申请、公示、审批和批准等流程,这个流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且对知识产权做了很多保护性限制,以保证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性。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周期和更新速度是比较快的,如果按照上述传统的知识产权认定和保护程序来走,但由于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可能产权认定的法律程序还未走完,这项技术生命已经结束,所谓的侵权行为、产权认定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解决措施

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侵权成本低、维护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和思路。

1.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首先,互联网技术有着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征,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所以需要制定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此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延伸手段。其次,适当缩短审批流程、保护年限,不断完善检索数据库等手段来保证互联网技术的专利申请能够尽快授权成功,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保障。最后,针对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发生时,现有诉讼框架下取证难、审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互联网执法队伍,以打击侵权行为。

2.加大国际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力度。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在国际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需要国内互联网企业和国际组织的协作,首先,在互利共赢、相互信任理解的基础上,展开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的合作;其次,推动国际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的制定,构建起更加清晰、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框架。最后,针对地区间互联网发展存在的问题,构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3.采用堵疏相结合的策略。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是比较分散、普遍化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做到堵、疏相结合。首先,要加强立法,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律基础;其次,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起反侵权联盟,采用法制和自制相结合的策略,从而建立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最后,建立互联网诚信档案机制,将有侵权行为人员的信息记录在案,增加他们侵权行为的代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侵权行为的发生。

4.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待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向着更加宽容、普惠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如果对互联网知识产权在商业方法领域下保护过度,则反而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在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不能再仅是按照谁先创新发明,就能获得全部利益的原则,而是要综合考虑各个地区互联网技术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采用分步放开的做法,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结束语

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这一经济形态,更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探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和解决方法。所以,在采取措施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时要结合好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兴互联网技术的特点,这样才能使措施能够发挥全方位的作用,从而形成具有战略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7)

前言

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为此,要发挥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作用,归根到底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现今,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从系统上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行政执保护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都是体现在级别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中。法理学当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规、规章却很多,从而影响了法在实践当中的适用。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当前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对同一客体的保护有些也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而完善的法律,这些都致使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这些数据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还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知之甚少,这大幅度遏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3.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选择,但是实践当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作性却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此外,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这严重遏制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所以,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重视内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础上,注重我国知识产权自组织性的不断完善。这里就对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同时要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提高立法层级,从而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有力依据,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系统。这就需要建立权威且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最好能适当的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便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第四,加强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途径,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束语

总的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大力培养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洁.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8)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 . 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 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 . 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 , (09) .

[4]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 ] . 开发导报,2007 , (10) .

[5]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 ] .东北大学学报,2008 , (01) .

[6]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 . 对外经贸实务,2007 , (06) .

[7]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 ] . 科研管理,2007, (07) .

[8]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 ] . 法律与生活,2007 , (14) .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9)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 . 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 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 . 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 , (09) .

[4]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 ] . 开发导报,2007 , (10) .

[5]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 ] .东北大学学报,2008 , (01) .

[6]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 . 对外经贸实务,2007 , (06) .

[7]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 ] . 科研管理,2007, (07) .

[8]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 ] . 法律与生活,2007 , (14) .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10)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51-1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些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 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而不是仅仅驻足在行政执法的层面,它包括政府管理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各个方面。现实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行为等进行处理。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广泛采取的保护方式。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现状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自我保护到契约保护,最后发展的立法保护。在立法保护阶段国家公权力已经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并且这种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样的保护中,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互补,对知识产权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其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知识产权进行专职管理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及时有效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等行为进行管理,对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近年来,陆续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知识产权工作更好的完善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它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里程碑。同时2008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正案在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样从立法上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出了有力保障,同时行政机关也能作到有法可依。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足

在当前中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虽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符合当前的需要,它能够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的事件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第一,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主体规定的比较模糊,并且对其行政职权的划分也不明确,常常出现职权交叉的情况。从组织法的视角去看有些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是不合法的,合法机构的设置也是比较分散,互相之间的信息交流也比较匮乏。在行政职权的法律规定上,都是一些抽象性的规定,实施起来很是困难。第二,在现实中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缺少相关的战略和有效的行政指导。在西方的发达国家,面对新世纪的新挑战,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展制定有效战略,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重要战略对象,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政策。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还是比较完善,但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方面还是有所不足的。第三,缺乏行政指导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设想

第一,机构合法化,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只有主体合法了其行为才能够合法。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要建立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主体。在合法主体的前提下,其行为还要有及时有效性才能够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当今时代,效率优先,这是很重要的。然而只有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才能够把次原则发挥的淋漓尽致,才能够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更好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第二,把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提高到国家层面。如果把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提高到国家的层面上来,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如果把政府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战略自上而下的贯彻,那么,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加强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指导工作。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导,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改善我国公民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

四、结语

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年上升,开始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战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占据着主导者的地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共资源也需要政府介入对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当今的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邓建志.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色制度的发展趋势研究[J].科技与管理,2008,(6).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篇(11)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武汉市作为一个注重创新注重知识力量的城市,历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也收获到了一些可喜成绩。

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面对武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现实。

在武汉,没有人不知道因广销各种世界名牌的“山寨货”而闻名遐迩的汉正街。据相关资料查证在200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在查处的30余家商场和药店中,就存在500余种商品设计专利问题,14种标志专利的商品存在问题。另外在200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各类商场商店中商标违法案件达111件,没收侵权商标标识77089件,没收制假工具97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46819件,罚款金额达85.525万元。这些都说明武汉市在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严峻现实。由此,本文以对武汉市四大商业企业“中商集团、汉商集团、武商集团、中百仓储”实地问卷调查结论、武汉市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走访记录、消费者问卷调查结论为支撑,讨论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原因和解决措施。

二、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原因

首先,从法律法规存在的数量看,自2007年到2010年,武汉市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三个。而相关方面的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法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其次,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第一份文件提到了“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主要工作目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但是该文件针对违反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行为没有任何相关处罚措施。而第二份文件则仅仅只是一种鼓励性办法,相关商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处于可有可无的的状态,没有上升为“义务”。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第三份文件虽然作为暂行管理条例,也有“奖励及处罚篇”但是,它仍然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完整的制度安排。并且这所有三份文件都只是针对“专利知识产权”这一部分的保护,对“商标权、著作权”视而不见。所以,从立法角度分析,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十分薄弱,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法律规范。

分析上述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立法者没有要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其实这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本来就是舶来品,目前我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刺激了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意识,另一方面又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立法者对其保护是一种“投鼠忌器”的心态。而对于要求商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者更是无意于此,他们从“截源”的角度看,认为生产者保护好了知识产权,那么商业企业自然就保护好了知识产权。但是它们没有意识到在市场经济中,在流通领域占据极大优势地位的商业企业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环。(2)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这也是中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立法技术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惩罚措施,对商业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没有上升到“义务”的层面,那么它就是体系不完整,难以落实的“无用文件”。

(二)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现状及原因

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武汉市相关部门存在选择执法、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低下,导致对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难以落实的弊端。

其原因主要集中以下两点:

1.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设计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以外,还有武汉市工商管理局、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但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导致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因此就出现了遇有利可图的案件,多部门争相管理,遇无利可图又耗财耗力耗时的案件则相互推诿的“选择执法问题”。

2.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武汉市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物不足的问题;当笔者在进行实地调查采访中提到目前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时,专利局局长就特地谈到上述问题。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做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和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拨划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这就不难理解出现选择执法、执法不严状况的大量存在了。

(三)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法现状及原因

作为消费的最后把关者,商业企业上游连接生产者,下游承接消费者。其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责任十分重大。但是,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武汉市商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做得好的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专职人员”,但这些仅仅是流于形式的表面功夫,目的是应付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做得不好的甚至连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都不知道。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由于立法上违法成本低下、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忽视,使得商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公司内部对知识产权检查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设置不完善,对所销售商品来源审查的粗糙,致使商场里经常出现假冒伪劣的产品。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但也有诸多现实因素。落后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为了节约开支,多用兼职人员。这种状况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弱化,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处在一种半瘫痪的状态,导致企业易受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另外,我国企业尚未从战略高度来确立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与外国过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尚处在初级阶段。

三、对加强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上:提高违法成本,构建武汉市商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从现行法律角度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对商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惩罚力度薄弱,应当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至“义务”层面。制定商业企业侵犯消费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

其次,从刑法角度看,侵犯知识产权罪入罪门槛较高,情节严重的或是数额较大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量刑起点低,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从法院审判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案件只是处以拘役或罚款,而更多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因而应当降低入罪门槛,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定刑,真正发挥刑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最后作用。

最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应该从武汉市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执法上:严格执法,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严、选择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的现状,笔者建议:

首先,商业企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应当集中化。由于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可以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监管,杜绝行政部门圈权和或推卸责任。

其次,应当严格执法,加大执法投入,增强执法频率。增加人力、物力、财力,肃清武汉市现存的商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再次,应该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提升消费额者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加强沟通,提出应变措施,提高应变能力。

最后,做好后期宣传工作,健全湖北省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和协调。在各市县设立商标局、商标处,或是由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此类问题,积极主动联合文化单位、商业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典范并给予奖励,通过对积极承担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商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知识产权保护。

(三)守法上:树立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第一,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武汉市各大商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促使其树立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而加强对货源的审查监管,对进货渠道的严格控制,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护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