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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大全11篇

时间:2024-03-12 14:46:28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1)

一、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和发展

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

伴随经济的不断开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对生态环境的损坏也日益加剧,人类逐步认识到当时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损坏严峻、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疑问的始作俑者是人类本身,因为本身无限制的、盲目的开发与社会经济活动,而致使以上疑问的呈现。对于这一情况,一些国家现已开端采纳一系列的举动来有用的改变这一局面,因而,对于城市环卫设施有关计划与建造理论也逐步得到重视与推行。

完成环境与经济的和谐一致开展,是当时城市环卫计划的重要引导思想与最终目标。具体而言,是将社会、经济以及环境作为一个杂乱的生态系统,在联系社会经济开展具体规则以及生态规则与地理学有关原理的条件下,对其所开展的改变进行有用的研讨,然后科学合理的安排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时刻与空间。

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于环境规划而言,城市环卫规划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其可以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环境卫生相关法律制定、环境管理体制、机构建设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与分配。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是其主要内容,其中包含: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主要工作是合理的规划以及设计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数量、分布的地区以及规模等。

二、城市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环卫设施建设困难

受到城市环卫设施现状以及分布的影响,使得新型的基础设施在建设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是选址难问题,由于市民的环卫意识比较淡薄,专业的环卫规划很难有效落实,导致环卫专业规划和小区规划严重脱节。即便是搞好小区规划,住户落实以后,在小区中插入公共厕所或者是垃圾转运站就会遭受众多居民的干涉。其次是建造难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平衡,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这是导致环卫设施建设的首要原因。

2、环卫规划机械化水平低

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在环卫管理方面仍然采用原始的人工管理模式,无论是道路清洁还是公厕管理中,都是由环卫工人手动打扫,没有将他们从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环卫工人的工作大多是露天工作,并且流动性较大,应该在某一固定的位置设置休息场所供他们休息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小城市还没有设置这样的休息场所,从而使得环卫工人工作的积极性降低。

3、环卫设施受损严重

城市中的环卫设施存在严重受损的情况。按照城市规划的标准,城市中的公共厕所设置应该以每平方千米3座的标准,但是很多城市中对于公厕的设置都比较少,水厕所占据的比例更是低,最终导致厕所严重破损,此外,厕所的分布不合理导致城市中出现了一些不明文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映。就城市中的垃圾中转站设置而言,一般标准规定的来及中转站的设置应该是每一千米设置一座中转站,但是就这种小型的垃圾中转站在城市中的设置相对较少,并且中转站的分布不合理,这样增加了工人运送垃圾的距离。为了尽早清理垃圾,环卫车承载量达到了规定标准以上进行运送,这种超负荷运转导致车辆内部快速腐蚀,最终使得车辆破损。

三、加强城市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的策略

1、城市清扫和保洁

首先规定城市道路应该做到全日制清扫,其主要道路一般是每日清扫两次,进行保洁两次,每次作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同时要逐步的实现城区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以机械化清扫与冲洗为主,而人工清扫为辅助。一级道路每周至少冲洗三次,洒水五次。相关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垃圾收集站的清洁都应该满足建设部所颁布的相关规定。

2、垃圾的收集以及清运规划设计

首先要依据城市人群密集程度来合理的设置垃圾箱。一般而言,繁华的街道,其垃圾箱应该每隔35~50m设置一个,而城市交通的主要干道则每隔50~70m设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3、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资金短缺是制约环卫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投资新体制,就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城市是广大人民生活的场所,人民城市人民建,因此需要在既定的原则之下进行资金的募集,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合法途径拓展投资渠道,从而寻找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市中的环卫设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美好的环境。

4、建立设施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破坏更多的是人为所导致的,但是由于缺乏管理,这些被破坏的设施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最终只能有政府负责重新更换,这样一来,不仅增长了破坏分子的气焰,长期以来也增加了政府的投资。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环卫设施的破坏问题,需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监督某市环卫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定位系统建立监督机制,帮助环卫工人对环卫工作的完成情况详细进行观察。同时对于有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这些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环卫基础设施。

5、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城市中夏天到处臭味熏天,只要有活动开展的地方到处都会有垃圾的存在。很少有人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环境,自觉扔垃圾到垃圾桶的意识,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环卫事业的发展。因此,人们思想意识的高低在环保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也少不了对人们环保观念的提升环节。在环卫设施建设中,应该设置相应的环保讲座和宣传,告诉人们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破坏环境为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危害。同时,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在建设环卫设施的过程中还应该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让他们了解环卫设施设置的必要性,这样才能将环卫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中,才能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落实。

结束语

总之,城市环卫设施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工程设施以及基层环境机构、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计和卫生工作场所。城市环卫设施在整个城市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就目前我国城市环卫设施规划情况来看,各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够充分,使得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受到一定的阻碍,同时也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难以将城市的整体功能很好的体现出来。因此,做好城市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鄂海波.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4:157.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2)

一、前言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却没有与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步,导致现在很多的城市中存在公厕、垃圾桶、中转站等数量不足或位置分布不合理,一些固体垃圾的处理技术较为落后,这都是现阶段我国城市环境的重要阻碍。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

二、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与发展

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进步,生态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人类活动作为生态环境污染的始作俑者,由于盲目的、无限制的进行社会活动,导致好多无法挽回的问题出现。对于这些问题,为了有效的扭转这一局面,做好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非常重要。当前城市环卫规划的引导思想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环境与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外,对经济发展与环境维护作出合理的平衡,从而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安排好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间的平衡。做好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指的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合理的做好时间与空间的环境决策,是其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人类活动舒适性与环境保护目标协调统一的目的,这是城市环卫规划建设的中心思想。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环卫规划建设作为环境。规划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相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相关规划、环境管理体制建设、组织机构建造以及资源的投入分配等。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做好城市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三、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阶段政府对城市环卫工程建设越来越关注,但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的环卫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较为薄弱,因此,虽然政府已经加大了投入,但是由于基础过于薄弱,还存在环卫设施数量、布局等存在问题。1、机械化作业水平低,环卫工人无作息场所。在很多的小城市普遍存在环卫工人现代化作业设备不足的现象,大部分工作仍然是以人力劳动为主,小到公厕管理,达到城区道路,城市环卫工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区域,达不到城市标准的合理待遇,这大大降低了环卫公认的工作积极性。2、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难。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困难的主要原因由以下几方面:居民的环保意识不足,使得政府的各项环保政策无法得到市民的积极配合,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城市政府对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缺乏全面化、合理的布局规划,造成城市环卫设施与居民活动脱钩,影响城市健康发展。3、环卫设施陈旧,破损严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平方公里公李大鹏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泰安271000厕应至少有三座,但是实际情况中很难做到,且很多地方的公共设施都已经年久失修了,影响其正常使用,给市民带来了不便。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每万人应配置两台垃圾转运车辆才能保证居民日常垃圾的及时处理运输,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城市还存在运输车辆不足、运输慢、车辆破旧等问题,这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非常不利。4、垃圾处理无害化率低。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城市化不断加快,与日俱增的城市化人口带来了生活垃圾的激增,导致了垃圾在城市中、城市在垃圾中的现象发生,由于技术与经济等原因,导致垃圾无法得到合理有效处理,污染了空气与土地,导致城市的垃圾处理无害化率较低,这对于城市健康发展非常不利。

四、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1、城市清扫与保洁。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门面,做好道路的清扫与保洁对于城市环卫工作非常重要。在城市道路清扫工作中,要逐步加强机械化设备的投入,逐渐实现城市道路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模式。2、垃圾的收集与清运规划建设。在进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时,要做好规划,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合理的安排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通常情况下,在较为繁华、人口密集度较高的地区应保证35~50m内设置一个垃圾箱,城市交通主干道应保证50~70m设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3、垃圾运转站的具体规划建设。由于现在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与日俱增,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生活垃圾,为了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就需要合理的建设垃圾转运站。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设施,要合理的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垃圾中转站的数量与位置以及规模,确保垃圾转运站能满足城市垃圾处理需求。4、垃圾的处理与处置。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主要以掩埋为主,或因地制宜运用堆肥的方式处理。在一些乡镇的工业固定废弃物则要结合其不同的特点来参考处理的相关方法,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对于一些有害的废物,可以选用较为安全的土地进行掩埋,不能够使其进入垃圾的掩埋场地;对于一些危险的废弃物,则要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使用焚烧以及深埋等较为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尽量从单一的掩埋方式逐渐发展到多元化、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的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作为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应引起政府大力重视。公共卫生事业不仅是群众需求,也是保证城市长远发展的大事。因此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要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升重视程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实现环境卫生保护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创造良好的居住城市环境,实现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3)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环卫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目前城市环卫建设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环卫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不足,欠债较多

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诸多因素环卫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欠债较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还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

1.1缺乏专项规划

过去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不够重视。规划部门在做总体规划时,即使考虑了环卫规划,但由于环卫部门与设计部门之间缺少合作和沟通,使环卫规划的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1.2 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用于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的专项经费投入不足,很多环卫设施项目虽有规划,但缺乏资金,难以实施,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小城市、乡镇更是无暇顾及。

2、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难以落实

就目前我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面临三难问题,即:选址难、建造难、环建难。究其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城市居民对环卫缺乏足够的认识,环卫意识淡薄,城市环卫规划在落实过程中不被广大居民所认可。此外,我国城市环卫规划建设还不够科学,缺乏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小区规划建设的总体考虑,导致城市环卫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城市的与小区建设的总体布局,成为一种不和谐的因素,导致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当中遭到了居民以及工商业者的反对甚至是破坏。

3、环卫设施比较陈旧,破损还较为严重

在此以30平方千米的建成区面积,约30万人的城区人口的某城市为例:

对于垃圾转运站,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要求:在1平方千米,要设置1座小型转运站。根据这个规定,应该至少30座转运站存在着,该市各式转运站现有14座,因为分布不合理,数量还少,工人由垃圾点运送至转运站,有的距离更甚达到2.6km,使工人的劳动强度极大增加。

对于公共厕所,按照公厕设置标准,在每平方千米应该多余3座,按照此标准,该市应至少有90座水厕;通过某次统计,该市一共有58座旱厕及水厕,25座水厕,33座旱厕;因为公厕数量较少,水厕率还低,破损还厉害,分布更不合适,一些地段2km还没有公厕,与公厕设置标准相当不符合,“文明路”也是不文明的。

4、城市环卫队伍素质低下

城市环卫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思想保守并且政府对环境卫生事业重视不够,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社会地位较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政府对环卫队伍也进行了调整。虽然人员结构有了较大变化,队伍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城市环卫工作者文化程度和整体素质依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依旧是制约城市环卫改革体制进程的重要因素。

城市环境卫生是公益性强、社会性强、政策性强的服务性行业,组织管理工作应该是政府行为,政府在新旧体制转轨和卫生事业走向市场现代化的时代下,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多年来,政府对城市环卫事业的投资没有形成直接的经济效益,更没有明显体现政府政绩,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充分认识环卫事业的重要性,使得城市环卫任意发展。

二、城市环卫建设管理的对策

1、保证投资倾斜与另外的优惠政策的实行

对于环卫设施建设,其要依据国民收入比例,进行建设改造资金的优先安排,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的增加比例应该低于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的每年增加的比例,需要实行一些政府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资金自筹,确保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该减免税收,对于外资利用、产品价格确定与信贷,合理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

2、完善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改造和管理

当前,城区环卫设施的总体水平仍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此,要加大城区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抓住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机遇,利用新建、道路改造及小区的规划建设的有利时机,逐步实现新建、改建道路和小区环卫设施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新建改建公共场所时都要按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环卫设施,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改造时对现有需拆除或标准较低的环卫设施要一并进行补建和改造,完善各类环卫设施配置,提升环卫设施功能。环卫设施建设与改造采取激励政策,政府投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环卫设施建设和改造步伐。新建公厕和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要搞好规划,按年度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加大对非环卫管理的街巷和城中村公厕改造接管工作力度,通过协商共同改造整修,完善接管公厕的服务功能,达到方便群众、共享良好设施服务的目的。延伸公厕管理范围,通过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逐步将公共场所、沿街公建等内部公用厕所对外开放服务,促进公共设施资源共享,解决城区公厕数量不足和分布不均的问题。进一步增加、提升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环卫设施数量和水平。要大力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按城市发展需要,应早筹划新的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加快落实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在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现有果皮箱要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并按需增设果皮箱,尽快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让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3、统一管理权责,健全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卫设施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部门,确保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强化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处的管理主体地位,市容环境卫生处也要建立全面监管、有效制约的机制手段,加强对市容环卫具体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与考核,统一对我市环卫设施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各个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相应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应及时落实日常市容环卫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彻底消除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死角,做到全面管理。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环卫作业推向市场,建立符合环卫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容环卫具体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规划制订有关的管理措施

根据城市环卫面貌比较差的缘由,应该积极制订以下的管理措施:首先要制订居民管理措施,因为许多城市居民是才经过农转非的农民,思想观念、文化素质及生活水平比较落后,他们的环保意识也比较低,再加上城市的地域比较狭小,人情关系还比较紧密,乱倒垃圾与损坏卫生的许多事件经常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所以在规划内,强制性的环境卫生条例应该存在,同时还要进行专门宣传政策的制定;其次还要合理制订车辆管理措施,灰土车、运煤车需要限速行驶,要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尘土,不能飞扬到地面,进而影响卫生;最后要适当制订基建项目管理措施,尤其对于对环境卫生有直接影响的沿线工程,应该和环卫部门协商处理渣土及施工工期的问题。

5、加快培养环卫科技建设、技术人才

需要培养出拥有良好素质的一支职工队伍,同时环卫事业发展一定要取决于环卫科技发展,积极建设出高等水平的环卫科研所,使更加多的优秀人才参与环卫事业,还要掌握环卫信息,合理发展环卫科技,给环卫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环卫设施对于城市环保工作至关重要,在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只有完善好环卫设施规划和建设,才能为我国城市化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才能创造更好的市容市貌,为市民提供更加卫生,更加舒心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 马文军,李旭英.试论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影响因素[J].规划师,2008年8期.44- 46.

[2] 崔宁,高文玲.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A].环境卫生工程,2009 年1期,11-13.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4)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化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

1、是城市化进程的物质基础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城市化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城市人口不断集聚、膨胀,人口集聚造成城市垃圾量不断增多。城市生活垃圾如得不到及时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则城市集聚的高效率就难以充分发挥,相反会出现城市效益的逆转。因此,我们在加快城市化发展的同时,首先要高度重视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科学规划和分期建设,这样才能为城市化的稳步、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完美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2、是制约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是城市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它公共设施一起构成城市基础设施的城市网络系统,承担着城市各种载体日益增长的负荷量,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与其它城市基础设施一样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也是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服务的。没有城市环卫设施的科学规划与建设,将大大影响城市化的进程,最终将影响城市生产和生活。

经验表明:对环卫设施的科学规划与建设,将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相反,如果忽视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势必导致经济、社会环境的不协调,影响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

二、城市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存在的问题

1、机械化作业水平低,环卫工人无作息场所

全省大多数小城市,在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方面,至今仍采用原始的手工劳动,环卫工人尚没有从笨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由于环卫工人在露天、流动的环境下工作,按照C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休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停放场所工具等。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城市尚无工人作息场所,不利于调动环卫工人的积极性。

2、环境卫生管理环节还比较薄弱

总体水平不平衡环卫管理体制、政策还不够健全和配套,标准化、规章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责任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管理权限不清,推诱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大街小巷经营秩序没有很好的规范,垃圾、杂物到处乱扔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容卫生状况在个别地方还比较差;对解决城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没有一个长效统一的环卫保洁督察评估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个别路段和区域保洁制度落实不够,部分区域仍然存在脏乱差现象,尤其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河道和铁路两侧及工地周边垃圾死角还有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整体市容环境;部分渣土运输业户野蛮作业,建筑渣土运输撒漏问题仍较突出,渣土撒漏、乱倒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难度较大,管理部门职责需进一步明确。

3、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比较难

因为环卫设施的特点现状,使建设具有三难之处:选址难、建造难与还建难。主要因为,市民淡漠的“环卫意识”,环卫专业规划本身就很难得到落实;另外,环卫专业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相脱钩的问题还存在着。当某座小区的详细规划做好,生活设施及楼房建成以后,一座垃圾转运站或者公厕需要“插入”,则是相当困难的,附近的商店、居民与单位经常对其干涉,甚至进行破坏。

三、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

1、把环卫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环卫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居民生活的改善相适应,与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同步或超前建设,以适应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时,应注意审查配套环卫设施的情况,对环卫部门提出的环卫设施建设方案,应优先和重点考虑,放宽环卫设施建设的审批权。

2、实行投资倾斜和其它优惠政策

环卫设施建设应按国民收入的比例优先安排建设和改造资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维护费的逐年增长比例应高于政府年财政预算的增长比例。实行政府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进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对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要减免税收,在产品价格确定、信贷、外资利用等方面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

3、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

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定额和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同时从城市建设总体出发,协调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将环卫事业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提高综合效益。

4、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环卫管理需要适应现代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环境卫生的高要求,环卫作业的机械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进一步提高。

(1)政府要加大投入和市场运作等多方筹措资金,增购环卫专用车辆、清运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并对各类垃圾、粪便运输车辆等设备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保持良好车容车貌,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卫作业的机械化水平。主次道路机扫率要达到70%以上,冲刷洒水率要达到95%以上。

(2)规范垃圾袋装化收集,提高垃圾袋装规范化收集率,进一步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

(3)做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时、密闭、规范。通过新增建密闭式中转站(箱)的方式,提高我市垃圾收运密闭率,使主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密闭化运输率均达到90%以上。

(4)实行更加方便群众的粪便清除工作标准,对全市易发生外溢的化粪池要定期进行调查摸底,本着“先解决、后协调、再规范”的工作原则,采取提前预防和快速反应等机制,有效控制化粪池外溢现象,进一步规范粪便清运,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强化环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在城市市容环卫系统大兴求真务实、认真钻研、调查研究、改革创新之风,突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总揽全局、驾驭市场、破解难题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同时探索实行对市容环卫管理和作业人员技术等级管理,全面提高市容环卫科技含量。

(1)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按有关规定扩大、充实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编制,补充新生力量,逐步形成专业队伍的年轻化,特别要充实一线的新生力量,优先安排环卫系统人员的子女,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和一线人员年龄偏大问题。

(3)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有能力、高素质的人员派到院校学习、培养,提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增强服务本领,提高服务质量,展示对外良好的整体形象。

6、加快环卫科技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职工队伍

环卫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环卫科技的发展,应尽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环境卫生科研所,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环卫事业之中,掌握国内外环卫信息,发展环卫科技,为环卫事业的发展服务。

四、结束语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5)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系统解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指导方针,统筹城乡资源,优化设施布局,创新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3、遵循原则

科学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阶段实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设施科技含量和保障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城乡资源、协调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属地负责原则。强化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充分发挥区县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对环境卫生服务的需求。

社会参与原则。加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推进环境卫生行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

4、规划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奥运行动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它相关规划

5、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市行政辖区,总面积16410平方公里

近期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远期规划期限为2011年—202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参考2003年和2005年相关数据。

第二章“十五”时期环境卫生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市政府十分重视环境卫生工作,持续增加财政投入,社会各界人士亦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给予极大关注和支持。在各方面努力下,*市环境卫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各项考核指标都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1、体制与机制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2000年,*市进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与体制改革,撤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工作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属环境卫生作业队伍通过体制改革由事业单位转为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一、二、四清和北清集团公司。转制企业对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根据作业量和作业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初步体现了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运行成本的市场竞争意识。

2、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制定《*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与之配套的7项政府规章,制定并多项标准、规范,确定并实施6项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资质和垃圾渣土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初步建立以《条例》为基础、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法规体系,促进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3、垃圾处理思路进一步清晰

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对20*年*奥运会在环境方面的承诺,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出台《*市生活垃圾治理》白皮书,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总体思路。即由“以卫生填埋为主,尽快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调整为“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科学调整垃圾处理工艺比例,加快生活垃圾以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向综合处理方式转变;逐步建立起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垃圾治理体系”。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9座垃圾处理设施,日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增加3000多吨,全市布局合理的大型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雏形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对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和渗沥液的治理,实现了内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全部实现,比“九五”末期提高近40%。

4、加大环境卫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

4.1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街道、小区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工作提供有益尝试。

4.2粪便污染得到治理

采用投资少、见效快的粪便处理模式,城区共建设9座粪便消纳站,总消纳能力4300吨/日,基本解决城区粪便消纳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开展郊区县粪便治理工作,建成4座粪便消纳站。

4.3治理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规范建筑渣土管理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历史仅有10年,此前无序堆放的垃圾和非正规填埋场给环境和地下水带来影响。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和布置,采用清运、覆土、绿化等方式,逐年整治五环路以内地区多年形成的非正规填埋场。

建筑渣土初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具有专门管理机构,开展一站式和网络式办公。实行渣土消纳许可证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许可证核准制度,从建筑渣土产生源头到集中消纳点实施全程管理。

4.4公共厕所建设和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公共厕所不达标和数量不足等问题,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2001—2003年每年改建200座公共厕所,2004年改建400座,2005年增加到1700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倡导营业场所和公建设施内部厕所对社会开放。规范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管理,严格落实保洁责任制,组建专业检查组,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为群众提供文明卫生的如厕环境。

5、郊区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管理范畴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有计划地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其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城区标准进行。各区县初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采用“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管理模式,通过建设垃圾密闭收集设施、建立保洁队伍、落实专项运行经费三方面工作,垃圾密闭化管理范围由四环路逐步扩大到六环路以外40%的平原地区。纳入管理范围的垃圾得到有效管理,垃圾暴露和白色污染现象明显减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第三章环境卫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环境卫生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举办奥运会提出的高要求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提高,使得*市环境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重点解决以下方面问题。

1、改革尚不到位,不利于环境卫生市场开放

“十五”期间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完成市属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制,“*”期间需进一步深化区县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强化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逐步实现管干分离、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目标。

2、管理相对薄弱,法规标准还需完善

“十五”期间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但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政府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较多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水平与现实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3、设施能力缺口较大,“三化”结构不合理

2005年*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4710吨/日,设施处理能力10350吨/日,处理能力缺口4360吨/日(城区2700吨/日,郊区1660吨/日)。预计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6620吨/日,随着10座现有垃圾处理设施陆续关闭,处理能力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至10770吨/日(城区4310吨/日,郊区6460吨/日)。此外,由于历史上缺少规范化处理设施而形成的大型非正规填埋场,仍在污染环境和地下水,也需尽快治理,进一步增加了设施需求。

但是限于城市发展迅速,建设用地紧张,水资源保护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落实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难度加大,进一步制约设施建设。

现有垃圾处理设施90%使用卫生填埋技术,直接填埋含有大量有机物和水分的原生垃圾,作业难度大,加剧土地资源消耗。

4、城乡差距明显,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

长期以来,我市环境卫生工作重点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不足,管理落后。

第四章规划目标、任务及对策措施

1、总体目标

2010年

实现20*年*奥运会在环境方面的承诺,初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初步完善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初步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满足需求,城乡环境卫生质量进一步提高。

2020年

充分满足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完善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形成完善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机制。基本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宜居城市的环境卫生需求。

2、阶段指标

20*年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城区50%,资源综合利用率城区3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区98%,郊区65%。

基本完成全市粪便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粪便集中处理率城区98%,新城80%。

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清扫作业率城区70%,郊区50%;机械保洁作业率城区40%,郊区30%。

2010年

设施能力满足需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区99%,郊区80%;工艺比例科学合理,焚烧、堆肥和填埋的比率基本达到4:3:3。

农村户厕改造率90%,粪便集中处理率城区99%,新城85%。

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清扫作业率城区80%,郊区60%;机械保洁作业率城区50%,郊区40%。

3、阶段任务

20*年

初步建立环境卫生市场准入制度和政府调节机制;初步建立具有先进科技管理手段的环境卫生作业指挥和作业质量监控系统。

落实农村地区垃圾密闭化管理,提升农村地区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水平。

城区、新城和奥运会场馆周边地区公共厕所基本满足需求,达到国家和*市现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落实保洁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地、旅游景区、交通干线两侧地区公共厕所建设。

城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满足奥运需求,清扫保洁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2010年

加大环境卫生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系统。

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运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各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得到有效控制。

城区、新城、旅游景区和区县重点地区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全部达到建设和管理标准,农村公共厕所基本满足需求。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

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城区、郊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和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貌明显改观。

2020年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运营市场全面开放,社会依法监督机制健全。

全面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各类非正规垃圾场得到全面治理,杜绝原生垃圾直接进入卫生填埋场;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完善。

全市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文明卫生、方便适用。

全面实现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提高城市道路洁净程度。

4、对策与措施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环境,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抓住城市发展进入战略调整和功能完善的关键时期,运用科学发展观,站在新的高度,确定全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方向,以满足新形势下的新需求。

4.1深化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机制

(1)推进环境卫生体制改革

根据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原则,逐步培育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推进区县环境卫生作业队伍企业化转制。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坚持政府投资为主,继续推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新建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通过招投标确定投资建设和运营者;对现有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改革试点。

(2)强化区域责任制

环境卫生工作统一规划、区县为主、三级管理,强化区域责任制。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并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促进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组织实施市级重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制定全市性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协调突发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将环境卫生发展指标纳入区县年度考核。

区县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对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环境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以及辖区内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意识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识,建立垃圾处理经济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缓解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矛盾。

4.2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1)健全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现有法规框架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管理标准。立足于促进环境卫生管理和制度创新的实际需要,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构建循环经济社会为目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作用,促进管理效能的发挥;突出环境卫生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的配套和衔接,使管理内容更科学、合理和明确,管理覆盖面更全,更具有强制保障力。逐步形成完整、系统、科学的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使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环境卫生作业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和反应机制,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全市环境卫生状况及作业进行监督,对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及时反馈并做出处理。加强对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规范化管理,防治出现重建轻管现象,保证环卫设施发挥应有效益。

建立环境卫生社会公众评价体系,搭建并拓宽与公众交流的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公众对环境卫生的满意度。

(3)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审批制度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投资效益和环境质量。

对于社会其它应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工程项目(如道路改扩建、小区建设等),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确保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4.3加强垃圾源头管理,实施垃圾总量控制

实施责任区域总量控制,建立垃圾减量化有效机制,逐步实现垃圾的控制性增长。

加强垃圾源头管理,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通过制定政策,依靠科技,控制垃圾源头产生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积极营造舆论氛围,鼓励市民自觉参与源头分类。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逐步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

4.4加大农村投入,城乡统筹发展

(1)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扶持与投入

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方针,加大财政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探索适合农村垃圾处理的方式,加快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速度,解决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不足问题。

(2)落实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务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垃圾密闭收集系统。郊区各区县按照全市规划建立1—2座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所收集的垃圾全部进入指定处理设施。对农村公共厕所、户厕进行改造,达到标准。

4.5提高科技含量,加快设施建设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期间,通过设施的新建和改建,减少原生垃圾直接填埋量,调整工艺技术比例,焚烧、堆肥、填埋工艺处理比例为4:3:3,初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向综合处理方式的转变,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基本实现垃圾处理技术结构的调整。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和分布状况预测结果,综合垃圾处理阶段目标,“*”期间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7座、处理设施27座,届时全市将拥有生活垃圾转运站12座、处理厂(场)32座,具有每日接收16510吨—18215吨生活垃圾、1200吨餐厨垃圾的能力。

(2)粪便消纳站

随着全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各郊区县新城均要建设粪便集中消纳设施,实现粪便有序处理。“*”期间新建粪便消纳站9座,新增处理能力3400吨/日。

(3)建筑垃圾处置场

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全市建设4座建筑垃圾处置场。

(4)预留2020年项目建设用地

预计2020年*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18000吨/日,为实现垃圾治理规划目标,2010年末期就需启动新一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做好2020年建设项目用地预留工作。

4.6健全道路清扫保洁体系、提高冬季除雪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完备的道路清扫保洁应急体系、信息化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完善道路清扫保洁监管体制。加大投入,采取激励扶持政策,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和机械化保洁作业率。推广道路清扫保洁新型工艺,落实*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和要求,减少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提高城市道路洁净程度。扩大中水在作业中的使用,节约水资源。

建立“统一指挥、能力完备、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道路除雪应急系统。实行“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除雪为辅”的作业方式,控制融雪剂使用量,提高除雪时效性。

4.7解决热点问题,提升环境卫生水平

(1)有效控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按照区域责任制,由内向外、由重点到一般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期间要优先治理重点地区(五环路内、奥运场馆周边、铁路沿线、南水北调沿线、水源保护区)及污染严重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加快郊区农村垃圾密闭化管理工作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暴露和非正规填埋场问题,在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水平提高过程中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问题。

(2)继续推进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

提高公共厕所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供方便、卫生的如厕环境。通过新建公共厕所,解决合理布局问题。执行行政许可审批办法,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工程中配套公共厕所建设的监管审核力度,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6)

1.1现状概况

佛山市禅城区是工业发达地区,工业门类比较齐全,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较多,粉煤灰、炉渣和陶瓷废物是三类主要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04年禅城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6.39×104t,综合利用率86.03%,目前佛山市还没有专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这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污染控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佛山市各工业行业中,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最多,主要为电镀污泥。目前禅城区电镀污泥存在没有按危险废物规定的贮存、收集方法进行,不仅占用了土地,其重金属还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目前禅城区有46座垃圾收集站,普遍采用车厢式收集。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t/d,人均垃圾产生量约为1.03kg/d。生活垃圾主要以居民和机关团体垃圾为主,其中居民生活垃圾占55%、厂企机关事业单位占19%、小工商户占6%、公共场所占20%。其次是来自工厂,占18%,保洁和食品垃圾分别占4%和8%;生活垃圾中的竹木、纸类、布织物、塑料、橡胶制品等可燃物含量较高。

1.2存在的问题

1.2.1工业废物治理率有待提高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来说,禅城区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最大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废物治理率有待提高,陶瓷废物是规划区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污染控制。危险废物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管理混乱,贮存、收集与运输尚无统一的规范,缺乏专业化的统一管理,偷运偷排危险废物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无证处置等时有发生。

1.2.2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难

由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现状特点,造成建设有三难:选址难、建造难、还建难。目前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现状为旧区较多,新区较少,布局不均匀,规划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由于环境卫生设施处置物存在脏、臭等特点,造成建设征地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难以落实;同时还存在着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协调度不够、容易脱钩的问题。

1.2.3垃圾处理无害化率低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增加,城市垃圾量逐年剧增,但由于资金的限制,只好对部分垃圾进行简易填埋,特别是生活垃圾。目前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有时存在洒漏现象,需完善密闭化运输设施;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意识不高,使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还未能全面展开。

2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2.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基础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

2.2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控制技术政策》要求,垃圾处理必须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优先强调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分类收集既有利于垃圾的源头减量,又是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2.3因地制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主要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表现形式,其经济效益融于城市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之中,因此,应因地制宜,使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

3.1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垃圾转运站的位置和数量是根据垃圾日转运量确定的,垃圾日转运量的计算公式如下:Q=k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千克/人?天)k———垃圾量的气化系数,一般取1.3~1.4采用人均指标法预测规划区垃圾的产生量。通过预测,规划期末城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为2015t。2020年规划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取30%,规划区远期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为1410.5t。

3.2设施布局

在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集贸市场、体育馆、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同时,由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在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产生噪音和异味,建议规划用地时拟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四周各增宽5m以上用地,设置绿化隔离带以改善环境。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垃圾收集站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收集站建设时应配套供水和排水管网,以减少收集站的运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鼓励居民实行垃圾分类,建立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废旧物品的再利用率,制定鼓励垃圾分类回收措施。建设垃圾转运站1处,占地面积5hm2;垃圾回收站1处,规模为500t/d,占地面积3000m2。

4主要对策

4.1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7)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面临着被垃圾包围的不利局面,现有的城市垃圾是把危害转稼给城郊和乡村,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而且随着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及生活习惯的改变,垃圾成份发生了很大变化,垃圾已开始威胁到水源、土地,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我国大部分城市垃圾还没有做到无害化处理,更谈不上

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垃圾的处理多以卫生填埋、堆肥等简单处理,一些小城市没有把环境卫生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1、城市没有环境卫生规划,人们对环境卫生规划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垃圾的处理选在郊区大坑简易卫生填埋。

2、环卫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环卫设施落后,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机械化程度低,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3、没有垃圾有效处理技术,并且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产业队伍。

4、环境卫生管理手段不完善,居民环境意识差,缺乏良好的社会公德观念。

环卫事业发展缓慢,制约制度城市发展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卫生事业仍然是计划管理体制,没有市场机制。

2、环卫事业资金完全靠政府投入,不可能满足人们对垃圾无害化再处理等要求。

3、没有与环卫事业相配套的相关产业,不能满足社会

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要求。

环卫事业要健康发展符合时代要求,必须要有近期、远期的环境卫生规划,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相应的环卫产业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1、发挥政府职能

环境卫生规划是政府行为,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实效的环境卫生规划可以净化、美化城市,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现代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良好的卫生民惯,从而改善城市整体形象和投资环境。因此,环卫规划对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环卫规划的实施完全靠政府和群众的统一认识,政府通过立法、检查等形成监督管理,居民自觉响应政府号召,把自我生存环境建设好、管理好。

因此,要积极倡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市民的环卫意识。2、实施市场机制,完善价格机制,发展环境卫生产业

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有害物质大量增加使垃圾危害增大,必须增加环境卫生产业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很多中小城市环卫事业管理还停留在计划管理体制的水平,完全靠政府投入负担很重,我们应加大全市环卫工作全面的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对卫生有偿服务费、排放费、污染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力度,预留环卫事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措施,把环卫科技工作做好,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用科技振兴环卫事业。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 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的建筑物,开设门窗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景观灯光设置还应当符合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需要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临时经营场所的划定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市容、交通、安全等。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广告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城市道路上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对在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应当坚持便民原则,做到及时清运。

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八条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或者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列入危险废物或者有害废物名录的废弃电池的处置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是否适用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三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两侧按照规定标准组织设置废物箱。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码头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四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篇(11)

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历史欠帐太多和新城的发展,市政、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仍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需要。整个县城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其中:旧城区4.5平方公里,新城中吉片区3平方公里,辖14个社区(村)居委会,总人口约15万人。

1、市政设施严重不足。公交车、出租车候车亭(站牌)少,纵观整个县城区只有6个规范的候车亭和为数不多的临时停靠点,公交车、出租车随意停靠;二是整个新城中吉片区没有一个规范的停车场,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突出,从而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三是没有规划进城车辆清洗场所(凤凰城处进城车辆冲洗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简易并不规范的洗车站),进城车辆脏,并带泥上路,严重影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为新城迎来了“光灰”城市之骂名;四是背街小巷路灯照明设施,并未纳入新城总的移民资金建设计划,主街亮而背街小巷黑乎乎的,是治安、安全事故多发地段;五是报刊亭设置数量少,全城仅有9个(旧城6个,新城3个),新城中吉片区无合适的路段可规划设置报刊亭;六是无规范的水果及夜市摊区,占道经营突出;七是广告张贴栏设置少,乱张贴问题突出,“牛皮癣”难以根治。

2、环卫设施不匹配,“脏、乱、差”突出。一是公益的环卫基础设施太少,全城只有20座公共厕所(旧城13座,新城中吉区7座),垃圾转运站11个;按规范最低应有23座公共厕所(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小型垃圾转运站11个(每0.7平方公里设置1个),供居民直接倾倒的小型垃圾收集站60个(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二是单位、居民楼院、住宅小区、商业区未将公厕、垃圾中转池等环卫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客观上造成了市民入厕难、垃圾无处倾倒,致使道路两侧暴露垃圾增多。

3、园林绿化设施不配套。按《*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其他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然而,新城中吉片区大多数单位为片面追求利益多建房,而减小绿化面积,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单位绿地率能达到国家标准;再就是社会公共绿地类型单调,绿点、游园、广场严重缺乏,绿化生态、休闲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城市市政、环卫、园林公益基础设施人为损坏严重,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不能正常发挥。近几年,路灯线缆、镇流器、窨井盖、水篦子、环卫果皮箱、垃圾桶、护栏等公益基础设施屡屡被盗、损坏,甚而引发安全事故,后果严重。

(三)新城中吉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问题严重且至今未移交管理。新城中吉片区所有道路、雨污水管网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路灯、园林绿化由建委市政处、园林处作为业主组织建设并负责建成后的管理工作;20*年底,建委环卫处受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新城中吉片区建成道路实施清扫保洁,其道路、人行道、雨、污水管网均未委托管理;新城中吉片区道路由于施工的原因,排水管网堵塞,盲管、断头管、破管等问题十分严重,一旦河水上涨或水位保持较高的水平,天下大雨,新城将是一片。《*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需要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该市政设施产权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目前,由于无建成区路网、管线图文等资料,建委无法对其实施维护管理;中吉片区建设期长,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大,建成后无完整道路、房屋等总平面图,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的主干道的确定规划、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规划因而无法编制,也无法上报县政府审定并公布,无法对已建成的中吉片区实施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城市管理过程中各种“命脉”设施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既不能满足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又不利于有效防止次生、衍生等二次性灾害。

(四)设施权属多元,管理责任不清。一是人民路、环城路、清江路、南郊路、睡佛路等过境主干道路权属县交通局,20*年9月由县城管办重新明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交通局负责,县交通局将以上路段清扫保洁、广告设置职责委托给县建委。但实际操作中,因业主职责不到位,道路破损、排水沟堵塞、沟盖板缺失等现象随处可见,多次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一部分领导和部门及大多数群众对上述道路的权属问题不清楚,相关问题出现后就直接反映到建委,而建委对此并无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从而造成管理脱节。二是道路上的路名牌、电信杆、电信箱、有线电视箱、候车亭(站牌)按职责应由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设置、养护、维修、保洁,但事实上从这些设施建设完成后,就从未进行过保洁,更不用说养护、维修,破烂于路旁,严重影响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三是背街小巷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是社区,但多数无人管理,成为卫生死角,人居环境较差,居民意见大。

(五)管理部门多,职责交叉,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如流动摊点的整治管理。工商、建委、公安、当地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均应对其实施管理,但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意管,只有建委城建监察孤军作战,游商、摊贩与城建监察队员打游击,难以达到规范管理的效果;又如户外广告的管理,其主管部门为工商与建委两家,按职责建委主要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管理,对广告的规格、式样、颜色、设置地点及是否影响城市容貌进行审查,对破残、未按审批要求设置及未办理设置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化管理;工商对广告公司申报的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批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后续管理,但往往其后续管理职责基本上没履行,对没有进行申报违规的广告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户外广告没有申报和审批,城市户外广告就显得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六)管理人员与管理相对人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从事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普遍水平不高,人员来自各个阶层,特别是我们的一线职工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和部队复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管理水平相对较弱。二是专业人才缺乏,如美学、广告规划、给排水专业人才短缺,园林绿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很少,客观上限制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广大市民爱护市政公益设施、保护环境卫生意识差,不尊重城市管理职工的劳动成果,乱扔乱丢、乱倾乱倒、乱刻乱画、乱踩乱踏特别严重。

(七)投入不足,经费得不到保障。一是设施设备投入不足。截至目前,环卫作业方面,县城仅有洒水车2辆(其中1辆趋于报废),无现代化清扫作业车和水上打捞漂浮物船只,只有5辆是符合规定的垃圾清运车辆,且油耗相对较高,其余垃圾清运车辆均为农用车改装,不能达到密闭运输的要求,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市政养护方面,无道路养护维修机具,只有1辆已用多年的高空曲臂车,道路、路灯维护设备欠缺,不能满足正常维护需要;行政执法车辆短缺,执法装备不齐,导致执法效率较差,执法威信不够。二是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待遇较低,运行经费紧缺。从事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只有400元,与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极不相符,加之,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新城民工工资普遍比城市管理一线工人工资高很多(小工就是30元/天,月工资至少有800元),大部分一线工人干几天就不干了,转向新城建设工地,导致工人流失严重,剩下的工人大部分是智弱、年老、女同志,作业队伍不稳定,作业得不到保障,时有作业和管理空档出现。

(八)城市管理手段缺乏,保障措施乏力。一是城市管理相对人大部分处于弱势地位,这部分人又最难管理,往往说服教育为主又不能奏效。二是一线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如市政、环卫、园林的管理人员在制止损坏、盗窃市政、环卫、园林设施违法行为时经常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相关有权部门却对此类事件却不能及时认真查处,造成一线管理人员人人自危,不敢大胆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三是在日常的管理中,管理和执法人员按规定办事,往往得不到支持,“人情风”严重,不管是在户外广告的设置还是对占道摊点等管理中,打电话、“写条子”,让一线的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无所是从、左右为难,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阻碍,客观上造成管理软弱无力。四是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城管人员是城市秩序、城市环境的维护者,其工作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支持。但事与愿违,城管队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却不得不忍受人们的误解、违章者的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城管工作的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一些被管理者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的关系,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存现状有种种不满,当他们被处罚时,往住把城管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动,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队员,同时,一部分主观上强烈要求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的市民,一旦遇到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客观上往往又同情附和违章者,个别甚至充当违章者过激行为的教唆者。这是屡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原因。如20*年2月29日占道经营户李克成暴力抗法,20*年3月13日法院监审庭庭长殴打城管执法人员事件,面对殴打城管人员的违章者,城管队员始终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工作方法,把鲜血、泪水、屈辱吞进肚里。而如今,殴打环卫、园林工人及执法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难以有效推进,质量和目标得不到保证和实现。

(九)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客观上给新城的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大部分均为不密封的“三无”车,沿途扬、溢、洒、漏,带泥上路现象特别严重,是“光灰”城市的主要制造者。

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城管领导,抓住城管工作的关键。

城市政府主要应该抓什么?在眼下,答案多是“发展经济,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努力发展经济,提高市民生活水平,确实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纵观发达国家的城市政府,其主要工作应是城市的管理与维护,经济发展则借助优美的城市环境吸引企业入驻、发展来实现。如果城市管理和维护抓不好,发展环境跟不上,发展失去了后劲,经济即使有一时的成效,那也是不能持续的,甚至可能是昙花一现。城市管理涉及城市发展环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必须切实下功夫,通过管理、协调和服务,以营造和确保和谐的发展环境,使已建成的设施能发挥作用,准备建的设施对城市的未来有意义、有价值。因此,各级领导在头脑中进一步把城市管理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充分认识到城市发展环境的必要性,在城市管理的政策、职能、人员、经费等方面工作到位,避免发生由于城市环境恶化而导致经济发展全面停滞的悲剧。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狠抓城市管理工作,邻近的万州就是由区委书记挂帅抓城市管理工作的,近两年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氛围。

城市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城市意识和现代文明意识,使其自觉维护城市形象,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城市是我家,人人爱护她”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舆论导向。汉丰地区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小手牵大手”的作用。有效利用广播电视,设立城管热线跟踪报道,开展经常性的城市管理宣传,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好人好事加以报道的同时,对城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形成浓厚的城市管理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多组织现有城管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对全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执法基础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专业法规、规章、城建管理行政执法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再一方面就是从各大专院校聘用广告规划、市政给排水、园林绿化专业人才,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含量。

(三)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1、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新城中吉片区,合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候车亭、报刊亭、洗车场、停车场、张贴栏、临时占道摊区。在建材路、南环路、富厚街适宜地段规划设置张贴栏3处,从源头进行治理乱张贴行为;中吉片区未建设的次、支干道及消防道路灯建设共计19条路段,需建设安装路灯240套,箱式变电站1座;对城市占道经营,要严格控制数量和地段,对季节性占道的应早从规划入手,将一些背街小巷、休闲广场等适宜地段进行分类规划设置摊位,允许其临时占用,逐步取缔夜市烧烤,并建立长期管理机制,对未建成的安康片区要尽早进行夜市、水果、刷鞋摊区的规划选址;在中吉片区规划4—5个洗车场点,利用闲置公共地段规划停车场,对未来安康片区尽早按服务半径规划洗车场、停车场等设施;对损坏的人行道路面砖及塌陷地段进行回填夯实、更换路面砖;完善无障碍通道建设。

2、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实行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应同步规划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中吉片区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在中吉片区根据规划要求利用空地增设垃圾中转站、公厕,在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结合县城实际情况,在新城中吉片区拟建6座公厕、7座垃圾中转站、临时垃圾池9个;在沿河修建临时垃圾池21个。在新城安康、平桥新区建设时,要按设置环卫设施的规范要求,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

3、严格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为此,环卫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的监管。

4、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之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绿地指标进行核实,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达标。同时加快广场、游园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的要求。

(四)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城管单位责任。

1、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县建委会同汉丰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单位签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建议将城区道路(包括城市过境干线)和背街小巷(小区、居民楼院除外)全部纳入城市公共作业管理区域,便于统一作业管理,不留死角。

2、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应尽之责。县建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养护、维修和监察管理;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各类“久划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县工商局负责市场的监管和执法,配合县建委对占道摊区的整治;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区治安秩序,负责查处城市燃放烟花鞭炮及违规饲养宠物行为,负责道路畅通工程及查处各类违法刻章、办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县环保局负责汽车尾气的整治,积极依法查处阻碍城管执法行为和损坏盗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犯罪人员,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清洁能源工程的整治;县交通局负责城区外的道路及道路边沟及车站、收费站的整治;县爱卫办负责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和受理市民卫生问题的投诉的治理;县民政局负责路牌的建设管理工作及乱设灵堂行为的查处;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县文广局负责搞好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做好整个城市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开辟城市管理专栏节目,设立曝光台,对城市管理工作作全面报道;电信部门负责关停由县建委提供的“城市牛皮癣”中的话机,负责对公用电话亭、电信箱的维护和管理;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城镇管理工作。

(五)组建城管公安执勤室,加大城管执法力度。

组建开县城管公安执勤室。县公安局选派3—5名热爱城管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公安干警作为“开县城管公安执勤室”工作人员,长期派驻建委工作。选派到城管公安执勤室的公安干警,编制仍保留在县公安局,工作与公安局脱钩,由建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县公安局按建委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警衔工资晋升的依据。“开县城管公安执勤室”接受县建委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工作对县建委和县公安局负责,经县建委和县公安局授权,独立及协助城管执法。城管执法中涉及须向县公安局请示的事项专题报告,同时根据工作特殊情况可请求公安局增加阶段性执法工作力量。主要是协助配合建委搞好对破坏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设施案件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查处;及时查处各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案件,为城市管理工作保驾护航,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畅开展。

(六)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城管职工待遇。

1、添制更新必要的机具设备。

2、提高城管一线工人待遇,将一线职工工资调整至600元,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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