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无特别规定时,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下的证据收集责任往往由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大量现代型诉讼中,举证责任人因各种原因被隔离于文书制作过程外,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陷于举证困难。我国民诉法相关解释虽然课以文书持有人以文书提出义务,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而无法有效指导实践操作。厘清民事诉讼中文书提出义务适用范围、程序以及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文书提出义务的司法适用,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实质正义。
简介:《对外经贸》(CN:23-157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