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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6 12:54:23

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篇(1)

不同认识的分类

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著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更有甚者,把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等同,造成了法学界认识上的混乱现象。

1、学科说

从法律社会学方面说,就其发展过程看,无论是属于社会学分支还是法学分支,都认为自己是一个学科。学科说的提出,主要来源于1913年埃利希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这部著作使法律社会学由长期存在的萌芽以一个崭新学科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科的诞生。之后,无论是西方和东方,都有一批跟随者和支持者。在西方,英国和法国都有最坚定的跟随者,英国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和法国人让•卡博尼埃的《法律社会学》相继出版,使法律社会学在国际范围内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之后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也为学科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也有一批崇拜者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思想,陈信勇出版了两部《法律社会学》著作,等仁等人的《法律社会学》在实现国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使法律社会学得到发扬。在我国,学科说占有明显的优势。王子琳、张文显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学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赵震江也认为“我国法律社会学最终将成为我国社会学的一个分科。”通过对不同学者和专家的观点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法律社会学是法学或者社会学的一门学科、以及社会学和法学形成的交叉学科。他们都承认它的学科地位。

2、学派说

社会学法学在西方常常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派别对待。由于强调法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又称为功能法学派。以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为代表,在他的周围也有一批坚定的跟随者。特别是美国的社会学法学派,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视角,也为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作为学派的社会学法学,主要在西方法学界,之所以在西方法学界,因为西方法学发展经历了以超自然、永恒不变的、任何时代都适用的规则解释法律价值的自然法学派时期,以及其后的以对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来确定法的价值的分析法学派时期,社会学法学派在与它们的区别中发展了自己,在学术研究上的这种历史传统,对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付子堂在其主编的《法理学高阶》一书中,认为社会学法学首先是作为流派的社会学法学。这是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形态和表现类型。在当代中国,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的思想,人气之旺盛超过埃利希,但是由于中国没有这种法律流派的历史传统,因此也使我国的法律社会学认知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3、运动说

运动说认为法与社会的研究是从兴起的运动中产生的。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学派在世界范围的日见衰败,在美国兴起的“法与社会”运动逐渐涌动起来,并很快达到了高潮,这一运动也带动了英国的加入。他们的相互支持,使得这一研究有了广泛的现实意义。这一运动不是法学与社会学研究,也不是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它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从多角度把法与社会联系起来,以多学科的知识对法律进行经验性研究。不仅如此,美国还在1964年11月成立了美国“法与社会协会”,1966年创办了《法与社会评论》杂志,这些制度化的措施,直接推动了“法与社会”研究的深入,由于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凡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开始涉及到。其广泛程度超过任何一门学科,使法学理论从价值和规则的小圈子里挣脱出来,开始面向广阔的社会生活。本来“法与社会”运动与学科无关,随着“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潮逐渐凝聚,由于“法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学者们自然地把“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归结为“法社会”的学科,即法社会学。西方的“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倾向也对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促进了我国理论法学社会化的深入。

4、规范说

规范说认为属于与公法、私法相互对应的关于社会的法律规范。其来源是18世纪祁克的二分法理论,把法律分为个人法和社会法的观点。认为“社会法”是由集体法人本身制订的法律,用以调节他们的内部生活、调节整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社会法解决的是在原有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和调整而又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区域,进行法律规范的创制,调整社会秩序,但是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又不能归属于原有的公法和私法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予这一新出项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地位,所提出的一个法学学说。作为规范的社会法学背景是为了应对社会化发展的现实,弥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真空,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所应运而生的。它主要是对原有公法和私法体系外,但是又是社会需求需要调整的社会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目的是创制法律规范解决现有社会问题,其不在研究,也不在于学,而只在于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规范上的保护和调整。祁克的理论为社会法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以明确了社会法学的发展方向。作为规范说的支持者,日本的菊池勇夫也主张,社会法“可以作为部门法及法域”。在我国,汤黎虹和史探径在各自的《社会法学》著作中都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仁先生也认为社会法学即是“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研究”。他们都是规范说的坚定支持者。

分歧产生的原因

社会法学篇(2)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研究

论转型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

论中国传统司法的本质

法律评价社会面向的哲学思考

法律惩治道德越轨者之意义探究

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问题探析

司法沟通的语境、修辞与转换

调解考核制度的设计与功能悖论

A市B县检察院抗诉案件调查与反思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综述

论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识别与保护

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实践逻辑与反思

关于加强整治新建城区社会治安的调研报告

司法受众之心理维度与信息公正之生成路径

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

正义理念在中国传统儒学法文化的表达及其价值

纠纷解决的城乡差异——基于“CGSS”数据的分析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律社会学解读

关于法律必须被信仰的问题——兼评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走向权利的时代》的评析——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

司法如何保护婚姻——基于离婚案件二次现象的分析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羁押执行交付问题研究

转型之惑与实践之学——评李瑜青教授《法律社会学教程》一书

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

对象剖析与技术改革——传播学视阈下的司法公开方法论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理论建构、制度设计与区域经验

法律儒家化的限度、价值冲突与预设——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司法近代转向与现代国家寻找——评《帝国枢密法院:司法的近代转向》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律师职业主义变革——评《律师、国家与市场》

冲突理论的脉络及其当代法治启示——基于冲突理论脉络展开的考察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结合N市检察队伍现状进行分析

公正司法的供需对接——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兼评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

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读周大伟先生《法治的细节》一书有感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中结案考核及其悖论——以J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

法律与文化互动的三点思考——以传统儒学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为切入点

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与人民法院形象塑造——关于人民法院社会形象的调查分析

司法公正公众认同的心理解码与策略修正——基于法院司法宣传实践的实证分析

论我国个人慈善捐赠行为影响因素与慈善立法的完善——基于社会调查的分析

转型时期制度适用困境:原因、对策及反思——以对小城地沟油问题的讨论为例

积极探索实践护航自贸试验——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座谈会述评

由西向东、由理论迈向实践——评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当代法治发展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社会法学篇(3)

带薪休假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的实况

论风险社会中工作安全性保护

护理保险法改革和新护理时间法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

2013年劳动法学术研究概况

自由职业者:劳动法上的中间群体

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

日本劳动法上的总工会与社区工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

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

二十一世纪初期美国劳动法制之发展趋势

毒树之果: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认识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

公平工作:面向21世纪的联邦劳工标准

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可诉性的全面确立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类研究生教育简介

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建设及我国的对策

临时雇佣立法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反思与借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路径思考

“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

达到退休年龄就业的用工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分析

司改背景下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融合与共生

方圆法则:工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民事责任探究

尊重生活、承续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功能扩展与发展模式调整

在现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重新定位劳动者公民权

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

“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

台湾地区实施劳退年金保险需注意之相关问题之探索

国际劳动法学者研究联盟及2015年阿姆斯特丹会议说明

对《劳动法解释四》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工与保安集体维权调查报告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广州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社会法学篇(4)

关 键 词: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实证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一书在社会学的学科发展过程中,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所倡导的社会学的学科界定,研究方法的选择,内含的社会学的基本设问方式,都影响着100多年来社会学的发展。厘清《准则》在学术史上的地位,可以作为了解社会学的学术品格的一个切入点。

一 迪尔凯姆及其《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迪尔凯姆作为社会学的经典作家之一,与马克思、韦伯一起,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三架马车;正是他们的努力,使得由孔德所倡导的社会学成为一门学科,特别是由于迪尔凯姆的努力,使得社会学真正进入大学课堂;并且,他们所提出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命题,研究方法等等,至今仍为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所继承。迪尔凯姆明确把建立社会学这一门学科当作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法国领导了社会学年鉴派这个学术团体;而这种努力的过程,是通过其所倡导的共同的学术观点来实现的。最为集中体现迪尔凯姆学术观点的无疑是《准则》一书。

《准则》发表于1895年,在这之前,迪尔凯姆有了其代表作,即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之后则有《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著作。但是,无论是之前的还是之后的著作,实际上都是其《准则》所倡导的社会学方法及理论观点的具体运用,可以这样认为,之所以会将这些著作看成是社会学的经典,是因为迪尔凯姆在《准则》中确立了自己研究的学术定位,后人在由其所确立的标准中评价其努力。通过《准则》,迪尔凯姆把社会学确定为与哲学、心理学及生理学等早期社会科学所不同的独立的学科;也是通过《准则》,使得社会学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传统,特别是《自杀论》的存在,使得实证研究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同样是在《准则》中,将社会学的基本命题明确出来,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如何解决。总而言之,《准则》中所确立的“社会事实”这个研究对象,使得社会学从别的学科中区别开来,同时,通过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的方法的确立,使得社会学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实证传统。当然,《准则》所确立的方法理论,它自身逻辑是自洽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有与此相异甚至相对的社会学方法理论的另一个自洽的逻辑的成立,因而,《准则》注定只能代表社会学的一个传统,一个流派。

二 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

《准则》的直接指向是确立社会学这门学科,而确立一门学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有自己的独立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要有自己的学科范畴。迪尔凯姆的努力显然也在于此。它在《准则》中,用了超过一半的篇幅来论述他所认为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认为,以下的定义包括了社会事实的全部内容:“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i]很显然,社会事实存在的前提在于主客体的分离,在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认定当中,社会是区别于个人的客观实在存在的;并且,这种客观实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按《准则》中的习惯,它是“物”。作为物的社会事实,一方面它的存在外在于人的意识,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它对个体意识有强制作用,可以为并必须为人们所认识。

因为社会事实本身就有“物”的特征,因而,观察社会事实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这种原则在承认孔德及斯宾赛等人所确立的社会有其规律的观点基础上,认为不应该停留在观念的承认上,更应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贯彻下来,具体的做法就是要摆脱一切预断,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并且,分类过程中的各个社会事实的共同特征应该尽可能是最客观的。很显然,作为物的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看来,它不仅仅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唯物观,更在于它是认识论及方法论上的追求。也就是说,社会事实这个研究对象,不仅仅在于它为社会学寻找出了研究范畴,还在于提供了在这个研究范畴内进行研究的方法路径。

正是因为确立了社会事实这个研究对象,使得社会学独立于一切哲学,从而在这个经验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最终形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科:有特定的学科理念,即需要对社会事实进行解释,它是“客观”的,不在于改造社会;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即需要对所有的社会现象进行类型学的划分,然后用一个社会事实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秉承这种学科理念及研究方法,使得迪尔凯姆后的社会学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研究领域,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可以这样认为,无论是反对迪尔凯姆社会学思想的还是赞同其观点的,都从它的《准则》中汲取了思想营养,特别是实证主义的社会学传统,更是如此。

三 作为实证主义传统的社会学

《准则》在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中所占有的位置,无论有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孔德的实证主义从某种意义上看只是一个哲学命题,真正赋予其社会学意义的无疑是迪尔凯姆。诚如上文所言,社会事实不仅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更重要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方法:用一个社会事实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且,这种社会事实只能从外在的特征中归纳出来。

但是,无论如何,迪尔凯姆所倡导并加以实践的实证的社会学,离不开当时的时代背景。迪尔凯姆明确认为社会学是科学,而且应该用科学的观念及方法进行研究。在迪尔凯姆看来,孔德、斯宾赛等前辈的努力,只是科学的观念阶段,而他所需要的就是对这种观念阶段的超越,从而具有实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一方面继承观念阶段的许多主张,另一方面又身体力行,在具体研究中运用。迪尔凯姆直接继承了斯宾赛的社会有机论的观点,明确了因果解释及功能解释在解释社会事实中的地位。迪尔凯姆认为,因果解释应该先于功能解释,且两者不可混淆。正是因为迪尔凯姆在这里继承了社会有机论并开创出因果解释及功能解释的方法,使得后来的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及结构功能主义显赫一时,并至今成为社会学的主要分析框架之一。

实际上,迪尔凯姆在提出其社会事实这一研究对象之时,就暗含了其强调结构的这一在当时被认为具有科学特点的观点。在迪尔凯姆看来,任何的社会事实,不能还原到心理学上的或生物学上的事实,它必须到社会内部中去解释——也就是说,社会事实的解释必须在结构中寻找。在这种情况下,实证的方法才能得以充分运用。《准则》中的这一传统在其《自杀论》中有更为明显的表现:通过对自杀这样现象的统计分析,使其变成一个“社会事实”,从而在各种社会因素中寻找结构性因素,从而否定了自杀作为个体心理表现的意义。

可以这样认为,由于迪尔凯姆把社会学贴上了“科学”的标签,使得其实证的特点表露无遗。在其之后,这种实证的传统在社会学发展过程中吸引了众多的流派,甚至发展到了宏大社会理论及抽象经验主义的顶峰,从而让反思社会学喊出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的口号。[ii]无论如何,迪尔凯姆所明确坚持的实证的方法,对于社会学的发展起了奠基性的作用:社会学所关注的社会问题,无不是这种传统的体现。

迪尔凯姆所坚持的用一个社会事实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的准则,同样在其关于正常现象与病态现象的论述中体现出来。在迪尔凯姆看来,凡是应该发生而发生的现象叫正常现象,反之则为病态现象;但是,应该有一种考虑,即判定这些社会事实应该认清进化过程中的社会的不同阶段——判断社会事实的正常与否应该和一般社会条件相结合。社会学在现当代社会被看成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学科,其假设的前提便在于所有的社会问题的出现都是“正常”的,所有的对社会问题的解释最后都被归结为转型社会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这同时继承的迪尔凯姆社会学思想的两个遗产:一是社会问题只能从社会本身去解释,必须归结于结构性的因素,而不应该归结于个体原因,否则就不能说服别人;二是社会问题的出现与消失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是正常的,社会学所需要做的是解释其产生和消失的原因,它不需要含有价值取向的改造社会的野心。

作为实证的社会学传统,可以说是建立了社会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迪尔凯姆不仅使社会学在当时得以建立,并同时建立了社会学继续存在的理由。

四 关于“准则”的准则

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的论述,在学科意义上摒弃了哲学的束缚,但是,他无法回避其设问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追溯他的设问方式、关于“准则”的准则之时,引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的讨论:个人与社会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在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这个概念提出时,本身就承认了作为认识主体的个人与作为认识客体的社会之间的分离,既然存在分离,就必须回答两者间的关系。在迪尔凯姆看来,个体只能构成认识的主体,而不会成为社会学认识的客体,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社会事实。换句话说,社会事实这一客体也不可能还原成个人而得以解释——社会事实还必须通过另一个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的提法,在本体论上是反还原论的,认为社会有其实在性;而在认识论上坚持了整体主义的取向,认为社会事实必须在社会结构中得到解释;在价值观上,则体现出集体主义的取向。

实际上,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具有多重意义,在社会哲学层面讨论,二分法的存在很难被超越,它会是一个假问题;但是,在社会学理论层面讨论,则是一个真问题,它促进了社会学理论的繁荣发展。[iii]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避免了社会哲学上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讨论,或者说一开始就采取了社会取向的立场,从而在社会学理论层面促进了社会学的发展。

注释:

社会法学篇(5)

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我进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社会法学篇(6)

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我进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社会法学篇(7)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一、学习需要目标和计划

一个有理想的人一定会有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为此而努力。想使理想最终得以实现,需要不断为自己设定具体的目标。每日审视自己,找出与目标间的差距,你会从中获得动力。

制定适当的计划是必要的,它能提醒你下一个目标是什么,此刻应做些什么。它能使你有紧迫感,每当你有些倦怠时,看一眼你的计划书,提醒自己:此刻付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自己的将来,辛苦定会有回报。

有些人的计划会制定得相当具体,例如可以具体到某一个知识点等。但也许你并不习惯于制定过于具体的计划,这也没有关系,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做。计划应该是个性化的。

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应尽量将计划制定得适合自己,并且应该务实。

二、学习需要兴趣

老师能在教学中提起学生的兴趣,使学习显得不枯燥,同时也使学习显得更容易。这个过程也需要学生自己的积极参与,学生不应该基于自己对人的喜恶而排斥某位教师的课程或教师本人。试着使自己有一点耐心,也许你会有新的发现。

如果你对自己所必须学习的东西不感兴趣,那么你将会极为痛苦。与其天天生活在苦闷中,倒不如主动地对自己所学的东西培养兴趣。这样做,你会渐渐感到学习变得轻松了。

三、学习要专心

专心是效率的保证。人不容易像计算机一样高效率地执行多线程任务,不专心往往会使你的学习效率不高。

也许学习并不是你一天之中最愿意做的事,但为了你的理想,你需要学习。每个人都有自己想做的事情,但你应该暂时将它们放在一边,先不让它们分散你学习时的注意力。注意力不很集中时,你的学习效率会降低,出错率会上升。这样,你的学习效果就不会很明显,辛苦付出的努力也很难得到回报。

假如你以前学习有时不是很专心,我建议你试着强迫自己专心一些。你会发现这样做会使你的学习效率提高,效果变得明显起来。

四、学习要刻苦

社会法学篇(8)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社会法学篇(9)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社会法学篇(10)

要使学生产生学习社会课的愿望,使之不致于对自己比较生疏、时空差距较大的教学内容感到乏味。首先应该提出疑问进行交流,大胆相信学生根据自己已获得的社会常识和经验,进行粗浅的初步的探讨,然后想办法激发学生内在的兴趣,因为兴趣是学习的最好老师,是学习的内在动力。例如在《共产党主义学说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课开头,要求学生到台上当一回"小老师",对其他同学进行提问:"你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名字吗?你知道他们有哪些感人的事迹吗?"这些学生已经接触过的知识,不难回答,在学生享受回答成功喜悦之时,教师乘机进一步设问:"你想知道伟人更多的事迹吗?你想知道大英博物馆的那个深深的脚印是谁的吗?"以此来引发学生深入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探索新知识的兴趣。又如在教学《首都北京》一课时,课前让学生搜集有关北京的各种图片,在课堂上让全班学生互相传阅欣赏,说说你对各景点的了解及其悠久历史,笔者再一边描述让学生感知我国首都北京的美丽及悠久历史,让学生产生跃跃欲试之感

二、启导思维,获取新知

在社会教学中,应特别注意引导充分理解那些"尽在不言中"和"一言难尽"的内容。心理学家认为:人的心理因素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两方面。在教学中,只有二者得以和谐统一时,学生学习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适应的思维,能有效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这一情趣活动会引起认知活动的活跃。当认知活动在积极进行时,又反过来加强情绪的过程。情与知相互促进,能极大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如在《现代社会与通信》一课中,引导学生思考:"家里有急事,怎么通知在外工作的爸爸回来?"后,指导看图,让学生了解传递信息的方式不仅有寄信、发电报、打电话(或可视电话),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在网上直接和爸爸交谈等,并让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现代化信息通信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样学生的知识面扩大了,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同时通过在教学中的思维,使学生对学习的参与积极性高涨,这样既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又激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还使学生在情境中生疑、解疑,主动探索,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开拓了他们的视野,获得了丰富的社会知识。

社会法学篇(11)

1.?直观激趣

所谓直观激趣,就是在社会课中,利用课本的插图、社会图册书及电影、电视、录音、幻灯等手段进行直观教学,使知识从具体到抽象,从静态转化为动态,从感性上升到理性。这样,给学生的印象会深刻,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兴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如在教学《首都北京》一课时,首先用天安门广场升国旗仪式的录像导入新课,并提问:“这是在哪里举行的升旗仪式?”孩子们被电视中庄严的升国旗仪式所吸引,并带着浓厚的兴趣开始学习,再配上课文中19幅插图的讲解、讨论,首都北京的大体印象,便展现在学生们的脑海中了。

2.?实践激趣

《社会》学科的教学以学校小课堂为主阵地传授知识,但由于课本的局限性,它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社会,因而《社会》教学不能只停留在课本上,要把学校的“小课堂”与社会的“大课堂”结合起来。实践激趣就是指组织学生走出“小课堂”走向社会进行考察、参观、开展询访等,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社会》的兴趣。如第二册《社会》的第八单元中,有两篇这样的课文:《在邮电局工作的人们》、《寄信和打电话》。我便在授课前先组织学生去附近的邮局询访,看看在邮电局里有哪些辛勤工作的人们;一封信是怎样从投信人的手里到收信人手里的;信封应该怎样书写;信有哪些种类;能不能私拆别人的信件等等。通过询访,学生们对学习课文的兴趣高涨,变被动为主动学习了。

3.?故事激趣

社会课中,不仅要学习一些社会常识,还要学习一些历史常识。这些教材的编写具有文字生动、内容具体、故事性强的特点。在教学中,可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对历史事件的经过和人物的活动进行故事性描述,把历史事件的“画面”和历史人物的“形象”再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如第四册中的课文:《林则徐虎门销烟》、《洪秀全和太平天国》、《抗日战争的爆发》等,就可以用此种方法来进行教学。另外还可以插入一些与课文有关的小故事,帮助学生理解课文的意思,增强课文的趣味性,达到激趣的目的。在讲故事时,我注意用抑扬顿挫、轻重疾徐的语调,作用于学生的听觉;用一颦一笑,激昂慷慨、悲伤忧戚的表情,作用于学生的视觉,让学生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4.?游戏激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