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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9-09 16:10:33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1)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绝对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安徽省统一规定标准的(**7年暂按人均年收入683元计算),均有权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具体补助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人均年补助260元。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须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自建档次较好住宅房的;

(三)家庭有多套住宅用房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较高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游手好闲,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消费,或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省定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本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赠与;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付给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给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

(八)政府下拨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各县农村居民经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市辖四区的农村居民经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报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同意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村、乡、县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乡一柜。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在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时,市民政和财政部门随时录入存档备查。

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省政府民生工程相关规定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对市辖四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各县农业户口特困家庭农村低保所需补助金,按原渠道,由省、县两级财政按7:3分担。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度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区财政局或县农村财政局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接到县区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补贴切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拘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子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2)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3)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地低保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标准。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月和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月和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的比例进行抽查。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4)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适度规模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以家庭劳动力为主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原则上没有长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数量远远超过家庭劳动力,那么它就不属于家庭农场,只能属于农业企业了。如果是农业企业,雇工越多越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

3.一业为主

只有经营1~2种产业,经营者才会精通技术,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正是国家倡导家庭农场的重要原因,尤其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资源日渐珍贵的条件下。如果经营种类过多,势必难以样样精通,必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农场主是农民身份

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尤其是依靠自己勤劳致富的农民。所以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应该是农民,尤其是本土的农民。虽然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农民与非农民可能越来越难以界定,至少目前还是容易界定的:凡是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就是农民,否则就不是农民。

注册

注册登记要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去家庭农场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

注册家庭农场时需要验资吗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

登记注册时,还可享受目前实施的一应优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登记”等。

注册家庭农场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

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第四步: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

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贷款

家庭农场的贷款方式

根据客户经营现金流的特点设定了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办法》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r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具体包括:借款人种养历史经验和专业经营能力、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能力、承包经营农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财务状况、个人品行以及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价值稳定性、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等。

家庭农场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3.家庭农场的介绍

4.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也需要出示相关的所属证明

5.家庭农场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介绍

6.有验资报告的提供验资报告

7.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说明

8.还款计划说明

注:所需材料全部要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补贴

各地有哪些补贴政策

各地农业发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

天津: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上海松江:

现金补贴:1.农资综合直补76元/亩;2.水稻种植补贴150元/亩;3.土地流转费补贴100元/亩,面积以80~200亩为标准;4.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考核补贴100元/亩;5.绿肥种植补贴200元/亩。

浙江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5万元,县(市)区配套5万元。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5)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6)

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者:飞机倒档

XX县民政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针对过去管理使用城乡低保资金过程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人员领取低保等“一公里”问题,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学习贯穿始终,将查摆整改贯穿始终的要求,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一、建立城乡低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和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管局长组成,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总结通报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并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被保障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和终止手续,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受乡镇(园区)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被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家庭每月的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人员和条件转好人员,村(居)委会、乡镇(园区)要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对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保障资金流失的,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对人情保、关系保及对象认定不准者,一经发现,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涉及的违纪资金,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涉及金额较大者,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城乡低保月报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死亡、条件好转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城乡低保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月25日,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民政所长签字,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将该月本辖区城乡低保死亡、条件好转及新增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园区)月报表和增减花名册进行及时调整。

四、规范城乡低保申报程序,实行县乡两级审批制度

乡镇(园区)是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机关,村(居)委会只有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受理申请、民主评议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乡镇(园区),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且在评议时只能评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为乡镇(园区)核定低保对象提供参考依据,不能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低保对象资格。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7)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低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市政府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

5、市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市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民政部门审批。

(五)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月将资金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乡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绩效考评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要强化证件管理,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

(四)信息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困难农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加大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促进全省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五)公开、公平、公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三公开。

三、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贝邮轮种惨怠⒀?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蓖獬鑫窆ぁ⒆阅敝耙档然竦玫睦臀瘛⒕?营、管理等收入;

3?备鋈顺邪?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背鲎饣蜃?让财产所得;

5?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狈ǘㄉ难?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7?币婪?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笔茉只Я烊〉木燃每睿ㄎ铮?;

9?本?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逼渌?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庇鸥Ф韵蟀凑展?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倍怨?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蔽?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币蛞馔馍送龌竦玫幕だ矸选⑸ピ岱押鸵淮涡愿?恤金等;

5?倍郎?子女费;

6?敝囟炔屑踩说亩ㄆ诓怪?;

7?钡捅6韵蟛渭哟遄橹?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8?辈渭有滦团搴献饕搅葡硎艿囊搅品眩?

9?迸迤独Ъ彝ヒ搅凭戎?费;

10?逼渌?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

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的增加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中央及省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资金发放。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八、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喻户晓,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统筹考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低保工作队伍,增加办公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9)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10)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篇(11)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