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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2 18:53:40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

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2)

(一)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审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辖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督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专项督查;协调有关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重要事项;筹备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二、会议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专项工作。

(二)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为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管中的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要上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上述两种会议均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案件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认真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及时做好组织和查处工作。

四、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宣传培训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刘洪达

副主任: 程 悦

委 员: 刘宝军 张在营 段希运

牛 雍 马继艳 吴琳璘

郝长城 杜正磊 牛庆军

石立宝 韩 国 窦伟谭

刘 洋 张玉霞 张 波

于然龙 孟海鹏 铁新泉

王 磊 王 迪 田成友

段培公 公丽萍 王文田

王 伟 闵祥东 孔令军

韩 燕 武玉波 李秀杰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3)

(一)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审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辖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督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专项督查;协调有关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重要事项;筹备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二、会议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专项工作。

(二)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为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管中的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要上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上述两种会议均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案件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认真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及时做好组织和查处工作。

四、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宣传培训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刘洪达

副主任: 程 悦

委 员: 刘宝军 张在营 段希运

牛 雍 马继艳 吴琳璘

郝长城 杜正磊 牛庆军

石立宝 韩 国 窦伟谭

刘 洋 张玉霞 张 波

于然龙 孟海鹏 铁新泉

王 磊 王 迪 田成友

段培公 公丽萍 王文田

王 伟 闵祥东 孔令军

韩 燕 武玉波 李秀杰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4)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附件1)

3.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经贸委、监察局、文教体局、公安分局、农工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授权,会同区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文教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农工办:负责组织对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内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4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4.1事故调查组

由区卫生局、监察局、文教体局、农工办、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3.4.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4.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案件查办组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4.5综合保障组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入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3.5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

3.6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l)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附件2)

4.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区农工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必要时经授权检测信息。区卫生局、工商分局联合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系统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信息报告

4.3.1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3.2责任报告单位

(l)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通报制度

4.4.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2.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l)农业种植环节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农工办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市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2)转发区有关监管部门,区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对区有关部门报送、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及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2.3),内容包括:主述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应急响应(附件3)

5.1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5.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3信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上报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物资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算。

7.5通信保障

协调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安排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教育和培训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5)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重点是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强化“预防、监管、查处、改进”四个重点环节情况,职能交叉、监管空白问题解决情况,执法机制建立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基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等。

(二)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是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情况。

(三)清查清缴问题乳粉、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重点是问题乳粉进一步清查清缴、封存登记和销毁情况,以及贯彻落实42号文件,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四)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是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县(区)长负责制,防范、打击地沟油回流餐桌情况,以及餐厨废弃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开展情况。

(五)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落实今年全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电视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桶装饮用水和酒类专项整治情况。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重点是对无证照生产农药、生产仿冒名牌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售劣质餐具的黑窝点、4无证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和小餐饮店等的取缔情况,打击在种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的情况,瘦肉精、塑化剂、私屠滥宰案件查处情况,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八)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处置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九)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及我省、市《实施意见》情况。重点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和进校园等活动情况,开展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落实年度培训任务等情况。

(十)落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和兑现奖励等情况。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是督促指导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各县区自查。各县区应在底前,完成对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并将本县区督查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安办。

(二)市级督查。市里将于底前,组织督导检查组,采取分组督查的形式,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市食安办将汇总各组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三)省级督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于,采取厅(局)包市督查的形式,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听汇报。听取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的文件资料,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记录档案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意见反馈。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县区政府反馈意见,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工作要求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6)

(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1、会议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协管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的有关事项。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党政办),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应与各职能单位所接举报协调统一后,方可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能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职能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溪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溪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

(二)各村、镇直相关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部门信息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年底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目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质量抽检结果、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7)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放在我省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设区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省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省参加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省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资料,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逐级下达。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省分解下达的本地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河北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粮食局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逐级下达至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粮食库存清查的依据。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市级实施方案要在2009年2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和师资参加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市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个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由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每组负责1?2个市,对所到市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对该市的普查工作作出评估。复查比例为该市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对复查企业个数不作规定,但要照顾到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复查数量的大致均衡。复查的同时进行质量抽检,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所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工作组将复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连同复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需经组长签字。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各市、县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等情况。

5月底前,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省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15日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08〕118号)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8)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按照食品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农村宴席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宴席的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与备案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为主,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各镇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各镇农村宴席备案、统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到规定人数的群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县卫生部门协同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宴席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定农村宴席现场检查标准,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查。镇卫生监督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农村宴席制作进行具体卫生技术指导*宴席制作现场检查。镇医疗卫生机构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救治。

县农业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对宴席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管,加强日常检测频次,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管理指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县商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建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宴席用肉安全。

县工商、质监部门协同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城镇集贸市场及生产加工销售卤肉制品、豆制品、生熟食小菜等“前店后坊”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各类假劣食品进入农村宴席餐桌。

二、认真做好农村宴席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实施农村宴席申报管理制度。对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农村自办宴席采取举办者主动申报*信息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备案。农村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3天应向村委会(居委会)申报,村委会(居委会)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相关情况,向当地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办者的姓名、事由、办宴时间、地点、就餐人数、掌勺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宴席举办者未及时申报者,村委会(居委会)应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上门收集相关情况,上报备案。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后,应安排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卫生监督员到举办宴席的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村宴席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厨师体检制度。农村宴席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分开使用,所用餐具及时清洗并煮沸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超过保质期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等;气温较高季节少用或尽量不用凉拌菜,且备餐时间不宜过长。需用亚硝酸盐(硝)加工制作食品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使用常识,做到限量使用,用后如有剩余应深埋销毁,不得留存。各类直接入口菜肴,主办家庭具备留样条件的每份菜肴应留存100克样品备检,待宴席结束48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自行销毁。

对从事农村宴席厨师工作的人员,由镇政府组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不得从事厨师职业。

三、积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9)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全市食品行业范围内有序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培育企业的良好信用,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作用和信用制度的奖惩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在全市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

三、试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市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按各自监管环节不同,各区县政府按管辖地域不同,分别选择生产经营管理相对较好、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广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学校食堂)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开展推广工作的企业不少于30家。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

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评价,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地分头实施、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牵头工作;

2、负责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度;

3、负责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评价标准;

4、审查确定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企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活动;

5、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6、督导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

7、其它需要完成的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商务局

1、负责推荐本辖区或本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企业;

2、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监管环节推广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组织开展本辖区或本监管环节推广企业的相关调查;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积极汇总本辖区或本监管环节推广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5、协助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小组开展对本辖区或本监管环节推广企业的现场调查和采集试点企业信息;

6、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制度、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7、协助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其他工作。

五、推广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7月10月)

1、调查摸底: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倾听企业对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正式启动推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组织培训: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其全面了解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的具体做法和下一步打算等。

3、成立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4、推荐名单: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推广数量要求,积极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候选企业。

5、制定方案: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安排和分工要求,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限,并附开展推广工作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于2007年9月14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电话/传真:8133986、电子信箱:xnyjyt@)。

(二)实施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10月)

1、召开动员会: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动员大会,主管领导要亲自动员,同时借助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声势。

2、培训辅导: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要进行系统的培训,让企业全面了解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内容,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法、步骤、内容和具体要求。

3、现场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试点企业指导、引导企业按照“管理有制度、产品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记录、信息可追踪”的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生产经营示范文本》;督促企业按照《监管档案》要求,及时提供档案内容;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帮助企业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和进企业进行指导。

4、组织评价: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订的评价标准,2008年9月底前,对管辖的试点企业,完成初评工作。同年10月,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评价小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晚报》等相关媒体公示。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

1、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是找出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经公示后确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进行公示的同类媒体中公告,并选择适当形式向参与推广的企业授牌颁证。

六、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0)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局,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扎实开展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治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完善,餐饮服务环节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队伍切实得到加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围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重点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集中整顿。

(一)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二)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餐饮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情况,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许可、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审查发放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旅游景点(区)餐饮单位监督管理,规范全市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严格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二)加强餐饮服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餐饮服务环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

(四)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一是巩固以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对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常抓不懈;二是会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教育等部门,开展对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工地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三是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四是对餐饮单位可能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加工食品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五)开展专项抽查和重点品种调查。一是根据整顿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本地重点品种进行抽查,及时了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现状,研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堵住上游有问题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二是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洁消毒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抽查力度。

(六)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境食品安全信息报送,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根据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从7月开始,于每月1日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检查和检测情况向我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由我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科)及时汇总并向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李国祥任组长,和寿康、管振声任副组长,王化荣、陈磊、章骥为成员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科,陈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重点

我市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是餐饮经营单位监督抽查。

1.抽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区内以学校食堂、农家乐、旅游接待单位、城乡结合部餐饮经营单位、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的专项抽查工作,专项整治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10月25日,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餐饮单位总数的10%。

2.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情况,落实食品原料采购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规范台帐等制度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状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2)进一步落实食品卫生化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质量安全承诺、卫生监督公示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现建设,促进餐饮单位自律。

(三)工作要求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1)

一、建立健全工商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机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县局决定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消保科科长任主任,

(三)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应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既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又要指导下级工商机关认真执行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工作部署,正确履行分段监管任务。

二、细化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到位

(四)消保科:组织、指导本系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流通环节食品(《食品安全法》规范调整的食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涉及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咨询、申诉、举报,转交、督促相关部门处置。

(五)市场科: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工商系统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农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全面落实自律制度,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依据有关部门质量监测结果,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文电、保密、档案、及重要、全局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七)法制科:承担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案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

(九)注册科、监管科: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拟定食品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对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年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参与全县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十)公平交易科、经检大队: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监察室: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三、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十二)办公室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文电,要迅捷办文、传递,及时将领导批示、拟办意见依据上述职责分工传达到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实行扎口管理,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工作信息。统一把关涉及食品安全的新闻采访,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

(十三)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派出联络员,参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县食安委部署涉及消保科以外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由办公室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其他部门要高效认真落实,按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不得推诿。

(十四)有关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文稿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由法制处扎口管理,办公室对涉及此类工作文电的处理意见中应体现法制科扎口管理的要求。

四、深化制度建设,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十五)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建立县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参与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席会议,并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对接、推进本职能部门及条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日常工作,研究存在问题。

(十六)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信息采集、舆情监测及处置工作制度以切实提高信息采集的主动性、加快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增强信息舆情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及时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十七)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贯彻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事件得到规范、及时、有效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