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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07 15:00:43

国有资产论文

国有资产论文篇(1)

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拥有国有企业173504家(其中大型国有企业9453家)、经营性国有资产73149.3亿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而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过程中,对这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正确定位和安排成为一个不容忽视和搁置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改革是决定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能否成功建立和发展的关键。本文拟在分析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形成和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探讨国有企业的重新定位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

一、国有企业定位

我国的国有企业主体最初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归全民所有”建立起来的,并且在接下来的三十年时间里,它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和主要支出渠道。在强有力的中央集权计划式管理之下,它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利润追求,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工厂”或者说是“生产车间”。1980年以后,随着“包”字(承包制,作者注)进城,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实行了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成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国家放权让利的改革又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这一功能),同时,国家财政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收入比重下降,国家财政投向于国有企业的支出也有所放缓,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租赁工厂”。随着199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式实施,市场化浪潮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强烈的冲击,也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提出新的要求。应对市场化竞争的需要,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国有企业重组与上市三个方面。“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冗员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将国有企业从不合理的社会负担中解放出来,兼解决企业急需的各种劳动力流动问题;国有企业上市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客观地讲,以上几个方面的改革都已经初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并没有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困难没有根本改观,国有企业投资仍然是财政支出的“黑洞”,是财政赤字的主要制造者。另外,国有企业融资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不能承受之重――国有企业大量上市融资,所融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或为母公司占用,或沉淀在企业的银行账户中,真正被企业用来进行生产经营的资金所形成的投资回报率也是相当低下的。统计显示,(2003年第三季度季报)沪市771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9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深市507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85%;以2003年10月28日收市时1254只A股加权平均股价为6.98元计算,投资者的毛收益率小于2.25%,即使全部拿来派现,其收益率也只与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相当。但这并不能对国有企业进一步在证券市场融资形成任何的妨碍,最近发行的长江电力融资规模甚至超过了100亿元。国有企业就象一块巨大的海绵,不断地吞噬国家财政资金,不断地从证券市场吸取资金而几乎不给予任何的回报,所以可以称之为“海绵工厂”。

作为“国家工厂”,它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有企业定位;作为“租赁工厂”,它是与从集中走向相对分散的经济体制转型相适应的一种国有企业定位;这两种定位都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需要,因而对当时的财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海绵工厂”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投资领域必须重新界定。在一般性竞争经济领域,政府投资应该逐步退出,国有企业规模要不断减小,至少是不应该再追加投资(不管这些资金是来源于财政投资还是证券融资);在基础性经济领域和外溢性经济领域,政府应该加强投资,扩大国有企业的规模;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市场效率非常好的自由市场,“用手投票”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而推动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用脚投票”机制使得经营不力的企业及其经营者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而其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使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值。作为市场管理者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往往会降低市场自身的效率发挥,甚至引至市场崩溃。中国的B股市场实际上已经宣告彻底丧失资源配置功能(至少目前是),而A股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融资功能也正在逐步丧失。所以,就目前而言,一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进与退问题,二是要还证券市场一个清白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进退问题上,“进”是重点,“退”是难点。对于新增国有企业投资,不仅要把握投资方向,更要注重企业经营机制的再造,从而建立起具有有效产权约束和经营激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资机制和经营机制。具体来说,在投资方向上,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投资的力度,改变目前我国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严重的投资不足的问题。

首先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虽然近几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大力实施,这方面的投资有长足的增长。但可以看出,政府在这类项目投资的过程中,过于强调其政治要求和利润要求,而较少真正从财政角度考虑。以江西南昌为例,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方面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所谓的“亮化工程”――注重城市的外包装如墙面装饰、路灯、绿化林等,城市的实质功能并无多大改进。另外,在修路架桥的过程中,过份依赖社会资金的投入,导致路桥收费的居高不下,无形之中增加了区域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成本,加重了城市居民的负担。因此,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一方面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预先优选出投资项目和方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资的力度,减少对民间投资的依赖性,从而淡化项目经营的利润追求,切实增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的福利。

其次,在环境保护等领域,虽然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但由于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财政方面的投入则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出现环境保护事业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并直接妨碍了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政府可以在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在吸引民间资本追加投资的同时,加强政府对环保企业的直接投入。

对于需要退出的国有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破产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应该坚决予以破产;对于经营不善,但亏损不严重的企业,可以先进行重组,同时鼓励、吸引民间资本或国外资本进行兼并、收购;对于经营效益较好或经过重组后扭亏为盈的国有企业,可以借鉴MBO等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造,实现“国退民进”。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作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在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质上是国有企业问题的具体化,是国有企业问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化。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针,经历了从“国家统一管理”到“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再到十六大提出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三个阶段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越来越完善,管理手段越来越科学。但总的来说,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资产管理有几个关键性的问题或者说是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前提条件没有解决造成的。这几个方面的前提条件是:

(一)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正确认识。“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所在,是绝不允许挑战的。十六大重申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原则。但是对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将“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必须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将这种优势具体化为企业规模、雇员人数、产值、税收上缴额等经济指标的占比,因此才会有所谓的“抓大放小”政策的提出,才会有将公有制重新解释为“包括全民所有、国家控股、国家控制大头”或类似的解释的政府首脑行为。这种理解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正确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理解就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相矛盾:市场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也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点,公共财政理论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市场失效理论认为,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手段的市场经济本身存在一系列的缺陷,比如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效应的存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失业、物价波动等,需要政府加以弥补;同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缺陷,需要引进市场手段加以克服。因此,在电力、自来水、石油、天然气、航天之类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领域,政府必须牢牢控制和掌握;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国防之类公共产品领域,政府必须按照社会的真实需要量进行投资;而在机械生产、食品加工、服装制造之类的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无需插手。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就应该重新解释为:在需要政府投资的领域,政府投资应该成为主要的(无论是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甚至在某些领域应该成为唯一的投资主体。而在不需要政府投资的领域或仅需要政府少量投资的领域,政府应该主动退出,让位于民。至于从经济总量上看政府投资是否占据大头,则不是我们应该用“公有制为主体”标准进行衡量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从市场经济需要这个角度出发,正确看待国有资产在各个领域的重新配置问题。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终极目标的正确定位。一直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定位在“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如果从防止国有资产人为流失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尚不足为患,但如果从国有资产形成和发展的本源来讲,这种提法就非常值得商榷了:国有资产是出于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稳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通过财政投资形成的,它的终极目标应该服务于政府财政的目标。一般而言,财政的目标定位在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上,因而它的主要目标在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对于微观层面的经济效益往往不是它所要追求,甚至相反地,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的投资即国有资产投资在微观层面上的经济效益往往还应该是微利甚至是亏损的。另外,政府身兼社会管理者与经济管理者双重身份,如果政府的投资是以微观的价值增值为目标,则如何才能保障一视同仁的社会制度的供给?!因此,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终极目标应该是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衡量标准是整体经济发展的改进量。当然,这并不表明国有资产运营过程中不允许盈利,但至少盈利的目标应该放在次要地位。

(三)对国有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正确认识。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将国有资产的名义价值或者账面价值作为衡量国有资产价值的依据甚至将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同于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这有失公允。一方面,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一个会计指标具有三个明显的缺陷:一是账面价值只反映了资产的历史状况,不能反映其即时状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影响账面价值的活动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会计报告出台时,账面价值早已物是人非;二是账面价值不一定与其经济价值相符;净资产值是资产原值进行一系列规定减除后的余额,与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关系不密切。一台净资产值接近零的资产可能仍有巨大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一台净资产值惊人的资产可能已惨遭新产品、新技术的淘汰;三是账面价值与会计制度、会计方法相关,不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会导致同一资产有不同的净值。关于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折旧、税收等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净资产值的计量。另一方面,账面价值是一个平均值,它抹杀了不同时期、不同股东对净资产的不同贡献率。以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管线)为例,其在1999年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华菱集团将截止1997年10月31日经评估确认后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净值160,232.30万元,按65.53%的折股比例折为10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其他发起人股东以现金按65.53%的折股比例认股230万股,发起人股东的每股实际投入为1.53元,而社会公众股东认购价即新股发行价为5.30元(2亿股);2002年3月增发时社会公众股东认购价为5.58元/股(也是2亿股)(2001年底每股净资产值为2.27元/股,2002年中报每股净资产值为2.77元/股)。很显然,在华菱管线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每股净资产2.92元中,发起人股东、初募社会公众股东和增发社会公众股东对每股净资产值的贡献率是有较大差异的。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要远远低于社会公众股每股净资产值。同时,国有股的投入往往不是真金白银,大部分是以生产经营性资产按评估后的净值折股,甚至以商誉等无形资产折股。在评估基本被官方把持的过去和今天,这种评估价值很难科学、公允,往往根据需要进行估价,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往往高出实际价值。因此以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来衡量国有资产价值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是代表国有资产缩水或者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国有资产价值的回归。

国有资产论文篇(2)

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客观条件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有效流动。这样才能实现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与退又必然涉及到产权的交易和流动问题。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而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只有产权清晰,建立健全产权流通体制,实现产权的广泛交易,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最佳配置,经济效益才能提高,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达到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条件和途径

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包括很广的含义。本文特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行使处置和流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兼并、重组、置换、出售等。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实则是以价值形态衡量和表示的产权易主和重新组合,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产权清晰是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制度条件。只有产权清晰的各种要素,产权才能实现自由交易。这里的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客体归属的产权主体清晰,即有真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我国,个人和法人财产产权是清晰的,而国有资产则不同。从理论上讲,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是清晰的,即全体人民。但实际上又是模糊的,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不为其所有物负责。可以说,国有产权主体从根本上是缺位的。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义关系界定不清或落实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有所有者自身层次的问题,即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委托机制。因此,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是培育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使这一主体对国有资产具有完全的财产关切度和财产维护力度,杜绝因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有明确国有产权“人格化”代表,才能使之像私人股东一样关心国有企业。

其次,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环境条件:培育成熟和开放的资本市场。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就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而产权的交易是在资本市场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即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资源、要素等实际资本的产权转让,也包括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等虚拟资本产权的交易,还包括以专利、晶牌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本的转让。这首先要求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首先是市场体系的成熟与健全,包括證券市场、非证券的信用资本市场,以及特殊要素市场,还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本市场。有了发育健全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各种形态的资本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次要逐渐开放资本市场,不限制交易主体的身份,有条件地允许境外交易者进入市场交易。这样可以增大资本的流人量,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确保交易主体通过交易获得的产权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微观基础条件:加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强其盈利性。企业是以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为手段达到盈利目的的经济实体。一个企业的资产是否具有流动性,关键在于企业获利的现状和预期。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劣则决定着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高低。这也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资本评估制度,客观地评估待流通的国有资产。总之,离开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是离开了实际资本的有效运营,使国有资产的流动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还会产生泡沫。如同本文开头所说国有企业目前亏损面大,大量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这已成为影响国有资产流动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必须搞好国有企业的经营。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途径很多。寻找和探索有效流通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流动,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路径保证。

(1)产权交易。对那些竞争力不强又是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中管理不善、亏损或潜亏的企业出让产权。出让的对象(购买者)不要作限制,只要对国有资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出让部分或全部产权,收回价值,从而也就实现了从不重要行业退出,有所不为,以便补充到重要的行业而有所为。我国的产权交易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产权关系未理顺、交易规则不健全等问题。在产权交易的同时又附有安置职工等附加条件,这必然影响产权交易。

(2)资产重组和兼并。这种方式的国有资产产权流动主要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出资方具体实施。有的实施跨行业和跨地区的重组和兼并。重组和兼并的结果是兼并方企业实现了扩张,被兼并方产权变更,若兼并方是非国企,国有资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而实现了从所有制和行业上的退出。

(3)企业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使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这种方式的产权流动是产权从外部人真正转移到内部人手中。购买方之间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统一,在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避免了职工安置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职工的“购买力”很低,这种方法很难推广。

(4)资产置换、引入外资。前者是对国有资产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后者是“引狼入室”,将那些不重要行业的一些企业转让给外资,利用外资对其改造,盘活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转让。以合作、合资方式退出某些行业,或仅参股而不起主导作用。

(5)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上市流通进行“减持”。当前有不少优质国有资产产权因国有股不能流通而长期沉淀在证券市场的“储水池”里。占股票总额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难题。曾经尝试性地推出“国有股减持”方案,但由于国有股占比重太大,人们担心一旦打开“储水池”闸门有冲垮股市的可能。所以一直实行不了。这也说明我国必须引入外资,特别是开放资本市场是何等的必要。国有股不减持不行,减持又怕打击股市,这种两难的境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长痛不如短痛,否则会更加积重难返。当然,国有股减持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应当认真研究,慎重操作。

总之,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各行业、企业的不同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流动方式,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在流动中找到最好的“归宿”和位置,实现资产客体和主体的最佳配置,最终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目标。为此又必须加强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对国有资产实行三层次分级管理的体制和运营模式,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第一层次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是在其所属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通过组建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为核心的约束体制,对被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行使监督的权利。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资委授权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这一层次主要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问题。第三层次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第二层次)负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和承担风险责任。三个层次产权主体的关系是:

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国有资产授权者(也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第一层委托关系。委托人要求人以其特殊法律地位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及产权资本经营权,对委托人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目前这种委托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怎样界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真正成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人格化”代表,拥有相对应的责权利义等产权。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政府作为第一层委托人在授权过程中要以法律为保障,贯彻和确保责权利义相统一的原则,对授权的责权利义重新界定,并交给其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在形成具有法律效率的委托关系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契约,不得干预国有资产的运作,真正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契约成为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使一、二层次关系经济化而非行政化,保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

第二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第三层生产经营者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股份公司国有股东与企业法人的产权约束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前者对后者是产权约束关系,表现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后者对前者的资产有委托经营权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并承担风险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两者均对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权利约束关系在具体实践中也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尚未成为“人格化”的控制者,形同产权主体虚设,对其所控制的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因此,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法真正实现。二是由于国有产权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量的绝对优势,所以很难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从行政上干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使企业法人的自被削弱。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减持国有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向其所控制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者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相关权利,维护出资者的利益。

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国有资产有了“主人”,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创造了体制基础,也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创造了操作主体。

四、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国有资产的可流动性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创造了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提供了体制保证和约束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国有经济调整。

首先,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该进的进,该退的退。进与退要坚持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为原则,通过资产流动退出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进入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以便集中力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有经济应加强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样才能形成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对国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起带动作用。

其次,加大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力度。通过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进退步伐,使国有经济尽快从不该进的行业撤出,集中人财物,进入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目前我国有约50%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要分清轻重主次,进行进退调整。撤出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做到依法有序。进入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产权重组以其控制力形成经济优势。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实质是国有资产在价值形态上向国民经济命脉领域、重要行业的集中和流动,按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进与退涉及国有资产产权问题,若产权不清会防碍流动和调整,也会在流动中流失,所以迫切需要明晰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问题,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要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而不是直接管资产经营,必须组建并完善国资委,把行使国有产权管理机构具体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系,实现政府所有权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的市场竞争主体。

国有资产论文篇(3)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为适应论文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有很多县城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有的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有的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改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稳固政权基础,公平财政分配,推进财政改革,净化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框架(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总体思路本着“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增强政府投融资实力;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强化统一管理,降低政府债务占财政收入比重,防范国有收益流失和财政风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1、立足现实、改革创新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老债务,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有特色的政府资源、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模式。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原则。健全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统一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的监督和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可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4、统借统还,风险控制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利用集中管理的资源、资产和政府信誉取得的建设性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保证政府性资金投入安全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资源和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健全集中调配机制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国有资源和资产、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依据国资委决议在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指导下运营。(二)以集中管理国有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按资产剥离、资本划转的形式,依法注册,具体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把“死资产”变为活资本,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满足政府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三)建立政府投融资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成立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融资平台主县行政事业单位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CTAIS系统数据缺乏,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以补代罚的倾向,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有效减少漏征漏管,防止税款流失,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结合税务机构改革,科学设计岗位,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坚持检查考核,实行有效监督,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防止以税谋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定出较高的标准,追求培训的效益,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要负责人为委员,作为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和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

四、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意义(一)促进了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打破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部门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一直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以为资产产权属部门所有,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权所有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资产购置盲目化,资产处置随意化”倾向。推行改革之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以及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重新确立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使用、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较好地实现了产权归位,转变了传统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摸清了资产“家底”,实现了资产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改革以前,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产权不清,政府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不清。实施改革之后,不仅核实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数目,还根据现政府的授权,由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了集约式管理,使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与优化配置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高效使用和合理调剂资产奠定了基础。通过资产权属证明集中到财政部门管理之后,避免了部门单位随意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现象,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规范了经营性资产运作,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非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集约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经营性资产运作行为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实现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之后,还有利于铲除行政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端正党风政风。(四)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拓展了改革内涵,延伸了改革触角通过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相结合,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问题,对提高预算编制特别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准确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与收支两条线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堵塞收支两条线管理漏洞,推动收支两条线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将经营性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纳入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使部门预算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五)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财政管理由单纯的资金管理向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并重过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重钱轻物”、“重使用轻效益”。推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之后,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对资产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拓展了财政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国有资产论文篇(4)

一、公共产品与国有资产的形成

公共产品是指消费中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它的效用不可分割。它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效用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产品本身的效用是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在技术上不可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个人享有,它具有联合受益和共同消费的特点。二是非排斥性,就是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个人独享,要是排斥他人,在技术上做不到成本也很高。三是非竞争性,就是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不会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享用的数量和质量。

自然垄断和外部性为国有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合理的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即经济学所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尤其是由于自然垄断和外部性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某些方面是缺乏效率的甚至是无效的。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市场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同时,也需要财政配置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手段,即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的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来进行的,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就需要投入资本,从而形成国有资产。

二、公共产品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应主要承担提供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而将大部分的私人生产和提供交由市场和企业去进行。因此,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主要应是对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所必需的资产的管理。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有必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角度出发,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应包括一些由国家集中起来用于平均社会收益分配的资产,如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政府必须使国有资产通过各种途径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并使之转化为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增量,最终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心放在对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必需的国有资产管理上。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的绝大部分工作职责不再是对盈利性国有企业的管理,而应转为对非盈利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公共产品与公共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在现实的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存在的,这部分资产既包括诸如国家用于提供司法、行政、国防、环境保护等纯公共品所必需的资产,也可能包括诸如公园、道路等准公共品所需的资产。毫无疑问,管理好这些国有资产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理应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题中之意。那么,应该如何确立一个基本的体系,对这些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有效的考核呢?公共产品理论在此给出了基本的原则。

(一)纯公共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对于纯公共品领域提供中所必需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公共产品理论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判别标准,也就是当公共品提供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时,公共品的提供达到了最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对于该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应遵循这一原理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确认,并给出评价,这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难点所在。:

1.从收益确定和评价的角度来看,公共项目资产管理收益的确定比之于一般企业资产管理收益的确定要困难得多,因为一般企业的收益都是可以货币计量的,而公共项目因为其固有的收费的困难性,尽管其社会经济效益可观,但却很难以货币价格进行量化。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将公共项目的收益通过某种类比的方法转换成可以货币计量的收益。比如对于绿化造林的收益,可以通过一定的统计处理,计算由于绿化造林引起的农业环境改善从而农作物增产的收益以及空气质量改善导致的呼吸疾病减少而节约的医疗费用等等。这些计算尽管不可能是非常完整的,但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真实收益。

2.从成本确定和评价的角度看,公共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困难主要在于对事后成本大小的评价要远困难于对企业成本的评价,因为企业处于一个与其他企业相竞争、相比较的环境中,而它的收益又是明确的,这样,当发生长期收益不抵成本的情况,或成本收益大幅度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水平时,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判定该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不理想的。而从客观上来讲,即使不作主观的评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那些成本管理不利的企业也将会遭到市场的淘汰,即市场将会自动地对企业资产管理的绩效作出评价。

(二)准公共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准公共品是指那些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物品和服务。正是因为不完全的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准公共品的提供既可能采取政府的方式来进行,也可能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在考察准公共品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时,首要的问题是将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作一比较,只有当确信公共提供的效率较高时,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才应介入这一领域,否则应尽可能地不介入。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在具体的实践中,究竟是采取公共提供为好还是市场提供为好,取决于这两种方法各自产生的净收益的对比。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产品理论在准公共品提供上的原则标准,显然不能把收费的多少作为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好坏的标准,固然收费可以使消费者在消费准公共品时客观地衡量其自身的效益和成本,从而避免过度消费造成的浪费,而且还有助于减轻税收的负担和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但是过高的收费标准同样将导致效率的极大损失,特别是在某些行政垄断的场合,不受控制地乱收费将会给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决不能认为收费越多,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就越好。

国有资产论文篇(5)

按照这一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国家授权的企业法人。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在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被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并且自己有独立产权权能的市场行为主体,是与其它市场主体地位相同、权责对等的市场行为主体。从过去到现在,尽管政府也直接指定了一些经济组织(如大公司)作为出资人,但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以来大多是政府机构担任,主要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济贸易委员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等,这仅仅从形式上解决了出资人是谁的问题,而实质上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原则。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构不能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这是因为政府机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政府不能作为出资人。第一,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以国家名义面向全社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其权力来自于人民,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而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和行为动机是以投入到企业的全部资产追求最大的价值增值,其行为是“经济人”行为,政府机构如果充当出资人,就要通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介入所投资企业的事务,如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等,政府如果仍然集这两重身份于一身,喊了多年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就永远也分不开。第二,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市场竞争,既不利于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也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由于政府出资人不仅掌握着雄厚的资产,而且掌握着权力,这是其它出资人所不具备的,在市场竞争中,其它出资人则处于劣势地位,市场竞争就难以做到公平、有序。第三,政府作为出资人会与企业经营者产生一系列的矛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资人的产权是不能干预经营人的法人财产权的,出资人一旦投资到企业,就丧失了对财产的支配权。但政府由于是出资人,就可能越过产权的界限,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干预经营人的法人财产权。面对这样的出资人,经营人简直无所适从。总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资人一定是具有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政府机构之所以不能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因为政府机构不具有这种独立市场主体的性质。

那么,是不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适宜作国有资产出资人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我们不主张,至少在目前不主张由自然人和私营或合伙企业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虽然自然人和私营或合伙企业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他们在财产、人员、经营水平方面没有什么优势,特别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的初期,国有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还有待培育,这些微观单位很难担任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其次,我们主张原则上国有资产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法人经济组织,“非居民”组织不宜出任这一角色。这是因为,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将这一“控制力量”交给“非居民”显然是不适合的。再次,由于国有资产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应是一个特殊的法人组织,它在很多情况下要履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对它的干预肯定要比其它市场主体多,因此,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最好是国有独资企业,至少也要是国有控股的公司企业,待将来条件成熟以后,再考虑是否让私有(或私人控股)性质的企业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除此之外,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时还应该考虑一定的资产条件、人员条件和经营管理经验等。因此,目前较适合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市场主体主要有大型企业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可以按照全新的三级管理体制专门设立新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来授权托管国有资产,或者是按照现在正在实施的办法,将原来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这一行政组织改造为企业法人,政府授权给这一法人组织,使之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变原来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为以资产为纽带的出资人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以上这类企业法人组织必须具有雄厚的资产实力、众多的经营管理人才、丰富的管理经验、广泛的社会联系,这样才能用较短的改革时间、较少的改革成本、较高的改革效率,逐步引导我国国有资产的运行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

二、按三级管理体制管理国有资产的关键问题在哪里

按照“授权经营”的要求,国有资产的运作涉及三类机构、两个环节。

三类机构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机构,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资企业是微观经济组织。两个环节是:授权和投资。授权是国有资产运作的第一个层次,它涉及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出资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委托给选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在经营期内,国家掌握授权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决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大经营战略和重要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出资人掌握授权资产的产权;在经营期内,国有资产出资人按协议承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真正做到“管营分开”和“政资分开”。投资是国有资产运作的第二个层层次,它涉及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资出资人企业为了一定的效益目标,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支配权委托给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保留国有资产的产权,被投资企业享受法人财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体制。

按照三级管理体制管理国有资产,在投资经营和授权经营中,“授权经营”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体制设计,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因此,我们认为,按照这一体制管理国有资产关键是第一个环节。在第二个环节中,授权经营机构即出资人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其它的市场竞争主体没有什么两样,国有资产出资人与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之间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按照现存的《公司法》进行管理。现在的重点和难点是第一个环节,也就是如何将国有资产出资人塑成为一个真正的内有动力、外有压力,高度关切和维护国有资产,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的市场行为主体。有人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先放开市场,后培育市场主体,这里指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这一个环节就是做培育工作,第一个环节和第二个环节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第一个环节即授权经营解决不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无法确立。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授权给谁,如何授权,授权的期限如何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这就是目前攻而未破或者说正在摸索的问题。我们认为这需要专门的立法。在国家有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授权经营中最好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即使将来法规比较健全了,由于国有资产分布于不同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在一对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谈判和授权经营中,也还要有规范的协议,政府和出资人之间按经营协议来履行各自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怎样产生和有序流动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生和流动只能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应尽可能做到“公开、平等、竞争上岗、择优录取”,“能者上,庸者下”。也就是说要尽量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那些最能胜任它经营的市场行为主体,让国有资产和其它非国有资产一起公开、平等到地参与市场竞争,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按公平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的需要。另外,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来对待国有资产还能为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如“十五纲要”所指出的那样,“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如果不是采取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方式来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就难免存在“暗箱操作”,国有资产出资人就可能获得某种特权,或者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不负责任,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就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结果是要么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尽责任心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么因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存在特权,而这种特权是非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没有的,这就可能限制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大致要经过以下程序:向社会广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息——初步确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出资人“竞争上岗”演说——可行性研究——进行决断——向社会公示——正式授权。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流动包括程序性变更和非程序性变更。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程序性变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原国有资产出资人自愿退出后的补缺;(2)原出资人破产后的资产转体;(3)实行末位淘汰;(4)原出资人授权期满后与具备条件的其它经营组织一起重新竞争上岗。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非程序性变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从外部来讲,由于国家调整方针政策,如调整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等,国有资产从所在的产业或地区退出,如“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等;(2)从内部来说,由于出资人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主要负责人已构成经济犯罪,或者经营决策中有重大失误,给国有资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方都可能终止合同,将国有资产权收回,交由一定的机构临时托管或重新确定出资人。

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有序流动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只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方向,就目前来讲,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要坚持试点,逐步推开。这里所指的不能一刀切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能一刀切;政策性经营领域和竞争性经营领域不能一刀切;还包括对国外的做法和经验不能照抄照搬。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而这一体制改革又恰恰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的关键环节,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对什么样的设想和方案恐怕一下子还难以大刀阔斧地全面推开。另外,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规律来管理数量如此庞大而又十分分散的国有资产是前无古人的事,国际上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据统计,我国有9万多亿国有资产,约占全社会资本总额的50%,其中竞争性资产在3万亿~5万亿之间(视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别),其绝对数和相对数都是全球绝无仅有的。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但它们大多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垄断性行业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竞争性领域极少。除此,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选择完全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竞争上岗”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二是要求政府部门“从我做起”。我国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在某些领域,应该是政府退一步,市场才能进一步,政府不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就会受到限制。“政企分开”也好,“管营分开”也好,分不分得开,关键取决于政府。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存在着分权的格局。按照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就要打破原来的格局,一些政府机关的既提利益就要丧失。1998年后,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了,将国有资产的出资所有权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使,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财政(厅、局)兼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职能;由同样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经贸委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由人事部和大型企业工委负责国有企业的监管和主要经营者任免考核等,这样的改革有的说它是一种“摸索和尝试”,有的说它是“换汤不换药,是一种旧体制的复归”,还有人说得比较尖刻,说它是一种各部门的“利益均沾”。无论怎么说,事实上这些部门都可以管国有企业,都对国有企业插手,如果通过竞争性原则确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以上分权的格局就要被打破,有些“部门利益”就会损失。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就政府积极主动引导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说过:“通向自由市场的大道是由国家铺就,并保持其畅通的。”我国一位经济学家也说过:“我们可以要求国有企业实行‘政企业分开’,但有权作出‘政企分开’决定和行动的正是政府。”

四、如何分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

为了研究的必要,我们将国有资产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和特殊性国有资产。这里所指的一般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而特殊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或政策性经营领域的国有资产。基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它们各有特点,在出资人选择方面应有所区别。

我们认为,按竞争性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是指一般性国有资产;对特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需要制定特殊的规范,主要用行政指令或政府任命的办法,确定其出资人。这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政府自己充当出资人,实行国有国营。但我们认为,这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只能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能身兼其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例如,有些国家,设立了管理国有企业的专门部委,(如新西兰的国有企业部、意大利的国家控股部),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些专门机构的任务就是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其它政府部门不能干扰他们的工作,这种以机构分工和目标分解的方式来解决所谓的“双重身份”问题的做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资分开”,被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二是专门成立政策性经营公司,指定其经营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对这样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政策性补贴,如政策性银行等。我们认为,一般性国有资产出资人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尽管目前大多是国有独资的,但今后发展的趋势可能而且应该多元化。但政策性经营领域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最好是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里允许有政策性亏损。

国有资产论文篇(6)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少其不必要的流失是稳定市场经济基础和促进企业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是在阐释其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几方面的思考与建议,这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强化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意义及必要性

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水平对企业和国家而言均具有特殊意义。首先国有资产在发展国民经济及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虽然之前国家对一些企业进行整改,而且目前整改进一步深化,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却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一方面制约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闲置和浪费社会资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危及到社会稳定。会计监督是指全面的反映经济体的经济活动的同时,也要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水平逐渐在完善,通过建立集团共享服务中心和互联网财务系统使会计监督水平更高,但是在国有企业中,会计监督水平较民营企业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强化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水平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其次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管水平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详细的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识别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准确的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数据,同时还可以减少国有企业中内部人对国有资产的侵蚀。总之,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水平具有其很强的必要性和特殊意义。

二、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思考

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考有很多,但是本文经过整理,着重在资产流失分析和实施途径方面提出了监管部门对此的两个方面的思考要点。

(一)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分析的思考

目前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有三条渠道,分别是显性流失、隐形流失及产权交易资产流失。首先显性流失的主要表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以公养私,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在私下利用企业资源与企业争利;国有资产法管理条例不能与时俱进,没有很好的“退出”机制,在市场中经常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导致有关资产方面的决策失误;过于垄断,不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对企业本身没有全方位的了解,片面的进行出借或者担保。其次隐形流失的主要表现有:一是管理决策上的失误,二是会计核算和数据真实性方面的失误。显性流失与隐形流失的表现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制度的缺失,企业的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例如森林、土地等资源由于企业的管理执行和监管不到位,导致被私人侵吞;二是企业管理层的能力所限,例如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经常会出现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或者低价出售的现象,这可能是管理层的战略意识出现偏差。最后就是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资产流失,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还处在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参照,为资产流失的出现埋下了许多隐患,例如一些违规操作行为屡见不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难以清晰化,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尤其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会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微乎其微,鉴于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所限,财务部门在产权的重估入账、成本界定及转让定价等方面很难给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这增加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这一方面可能是缺乏产权界定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缺乏重视,不能加大力度实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以强化监管水平。总之,关于国有资产的资产流失分析说明了当下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实施会计监督途径的思考

关于实施会计监督的途径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首先在会计监督的主观因素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一些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时,一些单位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以致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但是在进行折旧时却仍然按照原来的原值进行折旧,这就虚增了利润,这就间接的流失了国有资产;二是存货等资产的调整,对于存货等资产出现亏损时,要及时的在跌价准备中进行反映,计提减值损失,调整期末值,若出现增值情况,则要在账面进行反映;三是对经营投资的损益,在企业中经常会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者是某些原因造成损失,但是并不能及时的进行核实或者冲账,那么会计人员在月末结账时要估计相关的损失,在扭亏为盈时要进行弥补,调整期末值,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其次在会计监督的客观因素方面,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方式,目前的计算方式主要是以账面的期初与期末余额进行计算,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并不合理,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先征后返、企业捐赠等均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准确的反映资产的保值增值。总之,关于实施会计监督途径的思考也是当下在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时必须思考的一环。

三、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水平的建议

本文在参考以往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以监管部门的监督独立性及政策的关注与执行视角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监管部门进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水平的必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的独立性,会计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权利和人事权的独立,只有财务上支持监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监督,人事上提供监管人才,才能更好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监管部门要着手于减少企业会计失真信息,尤其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监管部门与会计人员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只有监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激励与考核,才能强化三者之间的信息一致性,进而控制会计信息质量。另外,鉴于以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考,监管部门应该试图加强固定资产折旧信息、存货减值等方面进行核实监督,去除企业中不良资产的存在。总之,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也是目前很重要的一个会计监督环节。

(二)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2016年我国国企要实行“退出”机制,即长期不盈利的国有企业要进行强行关闭,类似于这样的国家政策指向,监管部门要在会计活动中进行适当调整,对国家要上的项目或者鼓励上的项目要在会计账面上进行反映,例如国家上了项目可能会增加账面余额,但是在期末时并不能作为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应该进行扣除。其次要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国家出台会计准则,而且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企业必须将购置的资产及时的入账,国家监管部门必须为企业施加外部监管压力,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国家会计政策。总之,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是监管部门在国企深化改革背景下持续要做的关键环节。

四、结语

就监管部门而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是以监管部门的视角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及一些思考与建议,但是由于篇幅与时间的限制,并不能全面说明当下在国企改革背景下应该采用的完善措施,只是代表性的谈了两点思考与两点建议,希望后续研究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寻求进步。同时,希望本文结论对监管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有所助益。

作者:戴恒年 单位: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论文篇(7)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如前所述,国家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对这些资产享有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事业单位享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权、占有权及使用权。而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而且,在单位内部的分配也出现严重失衡现象,或者以职工福利、津贴、奖金形式在单位内分配使用,或者成为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小金库”,并以各种方式对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私自瓜分。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国有资产论文篇(8)

2004年,以郎咸平教授质疑海尔、TCL、柯林格尔等曾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利用产权改革鲸吞国有资产为导火索,引发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MBO与国有资产流失?要不要继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怎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毫无疑问,没有人会否认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存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郎咸平所讲的在MBO过程中存在瓜分国有资产问题也大量存在。但是,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向来都有不同理解,对我国的产权改革及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持理性的态度,不能将其归咎于MBO本身而主张终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MBO的不规范与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有一半左右最终是以MBO的方式实现,另外半数则以外资、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法人进入的方式实现,总体效果而言,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都成功实现了改制,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改制普遍采用让管理层持大股的方法,透明度和竞争度都很低,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管理层瓜分公产的盛大晚宴,确实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改制公司的资质较好,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在任的便利,通过各种途径低估国有资产,侵吞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如果改制公司的经营状况较差,MBO往往以净资产为依据进行,这导致了管理层可以用很少的货币资金实现对总资产数额极大的公司的控制权。在获得控制权之后,管理层大规模地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手中,以收回投入的资金。这种情形在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获得转制公司的控制权时,更加严重。这是MBO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巨大的例子,实际上是转制以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所引起的弊端,也是郎咸平批评MBO的重要原因。

大规模的MBO也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是一种次优的治理结构和安排。MBO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客观公正地看待。

二、内部治理机制的缺陷与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创维老总黄宏生、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总裁陈久霖、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等企业高管频频出事,在2005年1月这个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东方创业、浙江东方、东北高速等9家上市公司的10名高管又纷纷落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不仅是这些国有企业高管纷纷落马的制度原因,也极大地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导致国有资产的显性与隐性流失。

我国国有出资人不到位导致董事、经理层不能诚信经营,从公司治理层面来看,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经理层的执行职能没有真正分开,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会和经理层大面积重合的现象普遍,造成职责不清、工作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到位,内部治理的失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根源。这种流失主要表现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管理层内部勾结、共同作案等。更有甚者,把主营业务中高收益部分独立出来,由企业领导、员工私人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利用母公司的资源甚至设备,获取的高额利润就成了职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会因脱离监管而产生职务腐败和经济犯罪。

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与政府(控股股东)存在较强的依赖关系,企业重大决策及领导人任命受政府支配较多,导致管理层经营行为具有附属性和行政化的特征。政府官员有选择的权利,但并不对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可能真正有积极性选择那些最合适的人。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薪酬水平偏低,形式单一僵化,难以产生理想的激励效果。最终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人营私舞弊,增加隐性收入与在职消费,“积极地搞垮国企”;二是虽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消极地拖垮国企”。管理层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贬值与流失。

近年来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从整体上来说,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依然是“形似而神非”。如果将适度的国有资产流失看作成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支付的成本的话,那么我国当前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公司治理不完善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三、规范国企产权交易,完善公司治理

国有资产论文篇(9)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贷款。我国不良资产的内涵由于历史上分类方法的不同,一直有别于其它国家。截止至1998年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方法基本上是沿袭了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四类,后三者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1996年生效的《贷款通则》及以后陆续所作的一些修订逐步完善了“一逾两呆”。

为加快我国银行业同国际接轨的速度,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比较研究各国信贷资产分类方面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我国银行将正式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在这五类中,后四类称为有问题贷款或受批评贷款,不良贷款仅指后面三类贷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目前采用的是两种分类方法并行的过渡方式,最终将实行同国际接轨。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表现及危害性

不良资产的表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字,2004年一季度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指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2.08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不良贷款率为16.61%,其中,次级类贷款3022亿元,可疑类贷款1.11万亿元,损失类贷款6702亿元。分机构看,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8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5%;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878亿元,比年初增加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12%[1]虽然上述数字比去年略有下降,但一些国际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估计则为悲观,根据《安永2004年全球不良贷款报告》称,“中国银行系统中的坏账金额位居世界第二,在过去6年中,中国己将其金融系统中的坏账削减了约2000亿美元。但相对于面值估计高达5000亿美元的坏账而言,这真可谓沧海一粟”,[2]随着企业改制转轨的深入进行和破产企业的增加,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还会进一步增加。

危害性:首先,不良资产威胁金融和经济系统的安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己经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中的极大隐患,威胁着金融系统的安全性,阻碍着中国经济下一步的发展与改革,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指出,我国不良贷款率每下降10个百分点,将导致贷款增长率提高14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银行体系目前巨额的不良贷款规模己明显制约了信贷的投放,降低不良贷款率不仅涉及我国的经济金融安全,而且己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3]其次,银行不良资产威胁到银行自身的安全和经营。国有商业银行承受了财政和企业的双重困难,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经营陷入风险中,甚至危及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安全。大量的不良贷款侵蚀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使其资本充足率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陷人准破产状态。为了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比率应达到8%。这一资本标准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竞争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于1988年提出的。这一标准成为各国银行业风险控制的重要尺度之一。[4]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只是由于我国银行是国有性质,公众对政府这个银行背后的最后借款人持有强大的信心,我国还没发生银行破产的现象。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几点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原因,具体来说,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其实现形式的,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其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以下弊端。例如:终极委托人缺位问题;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终极委托人的缺位,没有人来具体约束国家的各级人,人成为了实际上的所有者,这种强烈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银行和企业内部责、权、利不清、管理松懈,给少数经营者、提供了机会,结果造成大量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利益制约,使银行贷款丧失回流本息的能力,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因此,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最终导致了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

(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控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国有银行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中按行政命令办事,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和迅速到来的商业化改革,缺乏应有的各种准备,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及决策水平不高,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导致项目评估不准,贷款审查不严等技术和方法上的问题造成贷款风险损失。加上上级行放松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下级的权利太大而失去制衡,甚至越权超限额开展业务,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当然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也有其他众多原因,比如:不规范的银行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诸如中国大的宏观环境下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不完善也导致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不良资产处理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债转股、不良贷款证券化、租赁。这三种方法最为人们推崇的是债转股和不良贷款证券化。

1.债转股的主要缺陷

所谓的债权转股权,即是逐步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转为金融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笔者认为现阶段实行的债转股的主要缺陷有:

首先,制度自身缺陷。债权转股权的运作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资产归属发生了变化,从债权“硬约束”转变为股权“软约束”,减少了对债务人的压力。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非市场化,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后,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随即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水平会迅速提高,即使这些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也未必意味着它的运行机制会得到根本的调整,只要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不改变,即使为其化解了不良贷款,企业的不良债权最终会变成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股权。

其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欠佳。作为国有的金融公司,如何透过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效率不高,避免内部人的“道德风险”,是摆在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是技术层次很高的金融企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而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队伍尚难以适应上述业务的要求。人力资源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处理的结果。

2.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者,把从银行手中接收过来的不良贷款,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不良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让给特殊机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

不良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尽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了,但无论是对于我国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来说,它都是一件新生事物。因此,采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时应当抱着谨慎的态度。因为在我国,推行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仍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难以真正实现。“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只有实现了“真实出售”,才能确保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目前,我国如果进行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技术难题:一是银行不良贷款出售的定价问题。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价格计算方法是决定能否实现真实出售并顺利实施证券化的关键。「3若定价过高则不良贷款证券化成本上升,难度增大,不良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若定价过低,则商业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使商业银行得不偿失。二是不良贷款的产权问题。但目前我国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产权结构未作实质性调整,商业银行虽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良贷款难以真正地出售,“真实出售”自然也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有需求才有供给,需求决定供给。有着强烈需求的市场是不良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广大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仍然缺乏足够的了解,要求他们对更加复杂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作出分析、判断,这就人为地加大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处理不良资产的几点对策

1、深化企业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出路。

首先,通过企业改制来转化企业原由的不良资产,减轻银行贷款压力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对那些经营效益很差甚至亏损的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采取竞争、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使其转化为非国有企业,这样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对于中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外资企业合作,变单一国有企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使原来的债务结构得以改善,提高其偿债能力;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来转化不良资产。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名优产品为龙头,带动一批中小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重要的发展方向。对旧企业兼并及重组工作要在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促进国有企业集约化的发展道路,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其偿债能力。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转化,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其次,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关键就是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的转轨建制,也即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再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主席讲过:“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作为基础,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从企业开始防化金融风险,才能从源头控制住金融风险的产生。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赢利水平,同时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还会要求企业最有效地使用借入的资金,并严格遵守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原则,以维护企业的信誉,这样企业的偿债能力就会不断提高,从而起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作用。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关键

重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基础。多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成效不大,关键在于改革没有涉及深层次的产权制度而一直在管理层面上做文章。只有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关系,才能真正造就现代银行的经营主体和监管约束主体,才有人真正对银行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摆脱地方政府对其业务经营的行政干预,使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被严格界定在适度范围内,从而使银行具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和独立的经营自,实现产权主体利益关系独立化和直接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经营管理的基础转变;最后建立新的业务开发和运行机制。

3、加强央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约束,是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外部防线。我国目前正处于金融体制的转轨变型时期,如何做好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必须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强化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曹凤歧:《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周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3.周小川:《转轨中的风险应对》[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4.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国有资产论文篇(10)

二、折旧额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磨损价值贬值的量变规律。

为了正确地核算折旧额,即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能抵补货币贬值的损失,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各个时间阶段上所计算的折旧额之和,能够满足从使用价值上恢复原有固定资产规模的需要,这首先就需要分析固定资产磨损价值贬值的量变规律。

固定资产是长期使用的物质资料,而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是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因而,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过程是:

购置建造一交付使用一报废一再购置建造。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建(购)置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始点,报废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终点。在寿命期中,固定资产每年在提取折旧后,其金额必要产生一个无形贬值量。这个贬值量的变化过程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Z代表固定资产原值;Z’代表货币贬值的损失量;Y代表年折旧额;L代表物价上涨率;l,2…n代表时序;n代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为了避免固定资产贬值的损失,在核算折;日时,应当把贬值(Z’)加到折旧额中,进入产品成本,待产品出售后,收回折旧以满足更新固定资产的需要。

(二)核算折旧的公式设想。

上面从递减折旧的观点,考察固定资产逐年递减的贬值量的变化规律的,但为了正确计算年折旧额,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这个问题,即一方面以整个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可把逐年贬值量加到固定资产原值中去,使固定资产从其生命的始点到生命的终点,仍能保值。另一方面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从第~年末开始,直至折旧终止为止亦逐年加进一个贬值额,并假定固定资产在报废时无残值,则可建立如下公式:

把上述方程作为如下整理,则:

整理后简得:

现仍以本文前面购买10辆汽车为例:

Z=100万元,n=10年

则该批汽车的年折旧额为:

计算结果,每年提取13.8909万元,在10年物价总水平上升87.186%的条件下,在10年后仍然能够购买载重量为4吨的10辆载重汽车。然而按传统的方法计算折旧,即100万元10年=10万元,在通货膨胀条件下,所计算的折旧总额,是无法按照原有固定资产使用价值规模更新全部固定资产,即无法保证固定资产保值的。

三、核算折旧额的几个具体问题

通过实例证明,笔者认为上面所设计并经过推导,论证所建立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计算折旧额的公式是科学的,但在应用公式时,仍有下列问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价格指数的选择。

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不同,因而其物价上涨幅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编制有各种性质的价格指数。那么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采用哪种价格指数为宜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这一指数综合反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的变动程度,而且与折旧额的联系最为密切。

(二)固定资产贬值率总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经济问题,它关系到正确评价企业经济效益与国家财政收入等问题。因此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与分类指数,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趋势,对价格变动作出预测,并以定额参数的形式公布,供各企业计算折旧时采用。当然我们不否认制定定额参数即货币贬值的定额参数是十分复杂的工作。但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可以在预测的基础上经有关专家讨论,尔后经有关权威机构批准,再行公布采用。

(三)定额贬值率与实际贬值率的问题。

货币定额贬值率与实际贬值率是要发生离差的,因此,根据定额货币贬值率计算的折旧额和实际货币贬值率计算的数值之间,必须要产生一个差数,为此需要调整。一般来讲,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可按货币定额贬值率计算,待年终决算时,再根据实际货币贬值率进行调整,其公式如下:

YI=Y[l+(L1-L)]

式中:YI代表调整后的折旧额;Y代表按货币定额或预计贬值率折旧额;LI代表实际货币贬值率;L代表定额货币贬值率。

国有资产论文篇(11)

一、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核算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固定资产磨损价值货币表现,在一定时期内提取折旧的数额,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规模与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这是传统会计核算折旧额时所遵循的原则。但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过快的条件下,计算折旧时,除了仍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因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提折旧基金,能够从使用价值上恢复原有规模。如1985年投资100万元,购买每辆载重吨位4吨的10辆载重汽车,寿命期为10年,提取折旧100万元,1995年这批汽车报废,由于物价上涨,再用这100万元折旧额就无法购买具有原使用价值的10辆载重汽车。因此,在新的条件下,折旧额应当要保证固定资产原有使用价值得以补偿,这是折旧额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同时,亦是资产保值应遵守的准则。

二、折旧额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磨损价值贬值的量变规律。

为了正确地核算折旧额,即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能抵补货币贬值的损失,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各个时间阶段上所计算的折旧额之和,能够满足从使用价值上恢复原有固定资产规模的需要,这首先就需要分析固定资产磨损价值贬值的量变规律。

固定资产是长期使用的物质资料,而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是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因而,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过程是:

购置建造一交付使用一报废一再购置建造。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建(购)置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始点,报废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终点。在寿命期中,固定资产每年在提取折旧后,其金额必要产生一个无形贬值量。这个贬值量的变化过程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Z代表固定资产原值;Z’代表货币贬值的损失量;Y代表年折旧额;L代表物价上涨率;l,2…n代表时序;n代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为了避免固定资产贬值的损失,在核算折;日时,应当把贬值(Z’)加到折旧额中,进入产品成本,待产品出售后,收回折旧以满足更新固定资产的需要。

(二)核算折旧的公式设想。

上面从递减折旧的观点,考察固定资产逐年递减的贬值量的变化规律的,但为了正确计算年折旧额,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这个问题,即一方面以整个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可把逐年贬值量加到固定资产原值中去,使固定资产从其生命的始点到生命的终点,仍能保值。另一方面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从第~年末开始,直至折旧终止为止亦逐年加进一个贬值额,并假定固定资产在报废时无残值,则可建立如下公式:

把上述方程作为如下整理,则:

整理后简得:

现仍以本文前面购买10辆汽车为例:

Z=100万元,n=10年

则该批汽车的年折旧额为:

计算结果,每年提取13.8909万元,在10年物价总水平上升87.186%的条件下,在10年后仍然能够购买载重量为4吨的10辆载重汽车。然而按传统的方法计算折旧,即100万元10年=10万元,在通货膨胀条件下,所计算的折旧总额,是无法按照原有固定资产使用价值规模更新全部固定资产,即无法保证固定资产保值的。

三、核算折旧额的几个具体问题

通过实例证明,笔者认为上面所设计并经过推导,论证所建立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计算折旧额的公式是科学的,但在应用公式时,仍有下列问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价格指数的选择。

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不同,因而其物价上涨幅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编制有各种性质的价格指数。那么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采用哪种价格指数为宜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这一指数综合反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的变动程度,而且与折旧额的联系最为密切。

(二)固定资产贬值率总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经济问题,它关系到正确评价企业经济效益与国家财政收入等问题。因此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与分类指数,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趋势,对价格变动作出预测,并以定额参数的形式公布,供各企业计算折旧时采用。当然我们不否认制定定额参数即货币贬值的定额参数是十分复杂的工作。但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可以在预测的基础上经有关专家讨论,尔后经有关权威机构批准,再行公布采用。

(三)定额贬值率与实际贬值率的问题。

货币定额贬值率与实际贬值率是要发生离差的,因此,根据定额货币贬值率计算的折旧额和实际货币贬值率计算的数值之间,必须要产生一个差数,为此需要调整。一般来讲,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可按货币定额贬值率计算,待年终决算时,再根据实际货币贬值率进行调整,其公式如下:

YI=Y[l+(L1-L)]

式中:YI代表调整后的折旧额;Y代表按货币定额或预计贬值率折旧额;LI代表实际货币贬值率;L代表定额货币贬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