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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委员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2:37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1)

回首一个学期即将结束之际,我以下对本学期工作作出总结,经过上一个学期的本工作经验(劳动委员),本学期在本职工作内还算比较顺利,同学们也比较自觉的配合本人的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本份工作,在自己的职班日中比较认真负责的去完成,故本班的卫生工作也做得比较好,一直处于本系前列,只是相关细节还需改进,以更好促进我班的卫生工作,给予同学一个更舒适的学习环境。

在此希望同学们把我班好的一面传承下去,把需要改进的继续加强,共同把我们的卫生工作搞好,给同学们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同时把学习等工作搞好,促进我班的全面进步,增进我班的团结意识,本人也将尽力配合老师,班干部,同学们的各项工作,改进自我,促本班的团结,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同共为建立一个各项工作兼优的班集体。为之不懈努力。

生劳委员个人工作总结二

上一学期,我很荣幸地担任了我们班的劳动委员。劳动委员,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卫生这一环节的,具体点儿,就是负责计划并组织实施大扫除、中扫除、小扫除及扫除、扫责任区管理好班级的劳动。根据需要积极指导同学们在劳动中的具体行为,并就上述活动的完成情况向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汇报。

大学劳动委员不同与高中、初中的劳动委员,大学不像高中、初中一直都在同一个教室,大学的教室在移动,所以劳动委员的责任相较于其他班干部本来就显得比较轻。而我们班的卫生一向很好,所以这个劳动委员我当的更轻松了。

总结上一学期的工作,我发现我没有特别大的贡献,除了安排擦黑板的值日生及一次简单的卫生打扫外,我一直是闲着的,我想这也要归功于教室本身的干净,我们班的卫生一向不错,地面基本没有垃圾,黑板也很干净,没有乱涂乱画的……虽然工作很轻松,但我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刚开学时的值日生安排的不当,教室也没及时做保洁工作,我想这也许是我第一次当劳动委员所以经验不足所引起的,不过,万事开头难,我相信只要我努力认真做了,会取得一定成果的。

对于这一学期的工作,我会继续保持上一学期中好的方面,改进以往的不足之处,及时听取老师与同学的意见,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为同学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学习。

这学期作为劳动,积极配合班级与学院的工作。虽然本学期我们班学习任务比较重,活动也搞的比较多,但做为班里的委员也应该做一些应尽的工作,具体的内容主要有:

1、什么大扫除啊

2、什么卫生检查啊

3、什么运动会期间啊

以上就是我为本班所做的一些工作

经过半个学期的锻炼,我深感到了责任的承担与集体的力量,但是因为是第一次担任,所以在工作上有一些做得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不足 原因

2、如果没有必要,不要写太大的错误

在我的工作中也有优点:

1、能够及时让值日生在放学后组织劳动

2、能够在下课八分钟内请擦黑板的同学擦黑板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2)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企业应设调解委员会。没有分厂、分公司和分店的企业,应在总厂、总公司和总店设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和分店设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设三至九名委员。由职工、工会和行政三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和行政代表分别由工会和行政指定。行政代表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至少要设一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行政列编,在工会办公。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接受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办理仲裁机关委托的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要由事业心强、有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业务并有一定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法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调解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撤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作调动,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可随时调整。属职工代表,由职代会调整,属行政或工会方面的代表,分别由行政或工会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问题,原则上也要依照《试行办法》执行,报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将争议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二级或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填写《劳动调解申请书》。(市统一制做)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要明确申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本人。对符合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要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将事实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在听取双方陈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争议焦点,然后开展调查取证。调查要制做调查笔录,笔录要由申请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盖章)。调查要求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要进行认定,召开预备会议,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召集双方当事人实施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主持人要向当事人宣传政策,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提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促使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要做好调解记录及出席人员情况。

第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要制做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主任签发,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劳动部门各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调解书式样另发)

第十八条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要按照时间顺序,将形成的文书及时建档,做到一案一卷。案卷材料一律用钢笔书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在30天内做出结论,时间从调解委员会正式立案之日算起,超过时限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另一方可在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追诉时限为一年,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任何成员有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权利。委员会成员本人认为不适宜办理某案时应自行提出。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可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调处活动;不足10人的,推举一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业行政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调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阻止职工当事人依法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关申请参加解决争议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凡受理的案件,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3)

一、认真总结经验。

各地根据市总的要求,自去年7月份以来。认真实施工会组建工程,不时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全市新建基层工会1003家,新发展会员3.39万名。回顾一年来的组建工作,觉得有四条经验: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1坚持“党工共建”各地工会认真贯彻落实浙委发〔〕10号、衢委发〔〕16号文件精神。调整和空虚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均成立了由党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副县(市、区)长担任副组长的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各系统工委也都明确了一名领导分管工会组建工作。依照“党工共建”工作思路,抓党建带工建,抓工建促党建,市委组织部把党工共建工作列入组织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安排,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工作格局。各地加大对工会组建工作的考核力度,开化、龙游、柯城、江山、衢江等地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到党委对各乡镇的年度工作考核当中,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组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深入开展,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两年来,龙游县总工会获级先进县工会、14个乡镇(街道)工会获级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8家基层工会获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2家获市级先进县工会,22个乡镇(街道)工会获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工会,30个基层工会获市级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称号。

市、县两级总工会、各系统工委、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各级工会上下联动,2坚持合力攻坚。工会组建年活动中。合力攻坚,借衢委办〔〕108号文件的东风,纷纷开展了工会组建攻坚年、推进月、服务月等活动。市总工会抽调12名机关干部分成6个组,深入市区120家未建工会的企业,开展以工会组建为重点的企业大服务活动;柯城区总工会开展了工会组建攻坚年”活动,机关7名干部,除1名留守外,其余分成3个小组集中抓组建,共建立了453家工会,逾越区总工会成立以来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总数的3倍多;江山市总工会采取分片包干、重点突破的方法,新组建工会156家,新增会员6300多人;常山县总工会由主席带队,狠抓工会组建,新建基层工会104家,发展会员8500多人;市经济开发区工委组建工会50家,新增会员4100多人。各地还借助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劳动部门监察等各方力量,攻克了一些拒不建会或临时拖延建会的钉子户”

针对经济关系、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变化和大量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鲜血液的实际情况,3坚持组织形式创新。各地工会在运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整体推进、不留空白”攻克重点、带动一般”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会组建方法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工会组织形式,积极探索了联合工会、行业工会、项目工会、社区工会、市场工会等新的组织形式,对农民工会员采取“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柯城、常山分别建立了乡镇(街道)总工会,实现了市乡镇级总工会零的突破;衢江区总工会建立了全市首家建筑工地项目工会,常山县、柯城区在全部社区建立了工会组织;开化县总工会依托守业党支部组建工会;市财贸工会在市美容美发协会成立的同时建立协会联合工会等等。

发扬“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千山万水”四千”精神,4坚持“四千”精神。广大工会干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面对局部企业主不理解、不支持,吃闭门羹、坐冷板凳甚至冷嘲热讽的情况下,耐心宣传《工会法》和《浙江实施〈工会法〉方法》等法律法规,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凭借一股知难而上的闯劲和坚忍不拔的韧劲,诲人不倦地做企业主的思想工作,赢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当前盛夏季节,广大工会干部头顶烈日,冒着高温酷暑,克服交通方便等困难,深入开发区和厂矿企业组建工会,展现了工会干部的良好素质,受到企业主和广大职工的好评。

二、创新工作机制。

政协副主席、总工会主席张蔚文提出了从新的更高起点上提升我工会组建工作整体水平,全工会组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使浙江工会组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全市现有企业总数9266家,职工总数31.96万名,现建工会3325家,覆盖6638家企业,建会率达71.6%会员数22.09万,入会率达69.1%市总要求:奋战一年,新增工会数1000家,新增会员4万名,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82.4%和81.6%同时要求全市工会奋战三季度,9月底,新增工会数160家,新增工会会员1万名。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统一认识,上下联动,保证组建任务圆满完成,使工会组建工作的两率”走在全前列。

领导小组人员变化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1完善工会组建领导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党建带工建领导机制。做好组织、协调、顾问工作。建立工会组建工作督查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系统工委要按月向市总组宣部演讲工会组建进展,市总要及时通报工会组建情况。市、县(市、区)两级总工会要建立组建工作领导联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联系重点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把工会组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责任部门具体抓、全会上下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工会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组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组建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地方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2加大工会组建考核激励力度。要依照衢委发〔〕16号文件的规定。主动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每年党组织年终考核中,对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带工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进一步完善对县(市、区)乡镇工会和系统工委的考核方法,激发县(市、区)乡镇工会和系统工委抓工会组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作用,对组建工作抓得好的县(市、区)乡镇和工委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奖励。要加大“三级联创”工作力度,努力达到级先进县(市、区)工会1家,市级先进县(市、区)工会1-2家,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5个,市级先进职工之家20个。

构建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基层)小三级”网络,3创新工会组织形式。要进一步完善各系统工委和产业工会层级管理。理顺各层级的关系,4个经济强镇、11个街道和城关镇原则上要成立总工会。要以规模以上企业、外资企业为重点单独建会,努力做到不留空白。要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的建设,对职工人数较少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要积极推进市场工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等组织建设,加大建筑项目、专业市场、商贸流通等领域的工会组建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要积极吸收本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入会,做到工会会员全覆盖,规范用工方面率先垂范。

进一步明确在工会组建中的责任、目标,4内外结合推进组建。各级工会干部要继续发扬“千山万水、千家万户、千言万语、千辛万苦”精神。知难而上、克难攻坚,坚决完成工会组建工作任务。同时,要善于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推动工会组建工作。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企业注册登记时做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告知工作,把工会组建纳入工商部门对企业年检和“诚信企业”评先的条件之一。要加强与外经贸部门和台办、侨办、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外资、台资企业立项审批的同时,做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联合年检中把企业工会组建纳入年检内容之一,督促其依法组建工会。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把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建设系统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使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最大限度地吸收建筑民工入会;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营造工会组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企业工会建设。

市3325家独立建会的基层工会中,企业工会是工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企业工会共2212家,占66%全市工会会员总数22.09万人,其中企业工会会员18.03万人,占81%企业工会工作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全市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抓好企业工会工作,就是抓住了工会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当前要认真贯彻全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努力把我市企业工会工作推上新的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1规范企业工会自身建设。企业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权益维护为目标,努力成为共促和谐、共谋发展的合作者、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提高职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的促进者、热忱为职工排忧解难的服务者。从衢州实际动身,建立“六有五委”企业工会:有一个好的工会领导班子,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帐号,有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所,有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有完善的工会组织机构,有能履行基本任务并适应企业特点的活动方式。根据企业情况,一般应经费审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维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健全。要以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为目标建设职工之家。经过一年努力,创建市级以企业工会为主的基层工会合格职工之家212家,先进职工之家46家,使之分别达到500家和200家。

当前要落实好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四大职权:知情权,2完善企业工会工作制度。首先是职代会制度。这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演讲,实行厂务公开,解企业生产发展的重大情况;建议权,就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监督权,监督企业贯彻国家劳动平安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安全、奖励和解雇职工等情况。其次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工会依法依照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平安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用集体合同的形式把协商谈判的效果固化下来。要认真总结各地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经验,大力推进系统、行业工会与协会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区域系统、行业工会对职工的维护力度。第三是厂务公开制度。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确立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当前的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坚持四个机制:①劳动合同订立协助机制。代表职工与企业商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和条件,3坚持企业工会工作机制。围绕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约。②劳动规范实施监督机制。要加强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组织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要加强企业工会劳动维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设,健全生产班组的工会小组劳动维护检查员,主动参与企业平安生产劳动维护工作,组织好“安康杯”竞赛活动。③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把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测、预报、预防工作。④困难职工救助机制。要认真实施以困难助扶、爱心助医、金秋助学、素质助岗、法律助援为主要内容的送温暖工程,进一步把送温暖品牌做亮打响。

各级工会要向党政领导宣传《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浙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实施方法》把企业工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企业家的工作,4营造企业工会工作环境。要争取领导的支持。提高企业家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党政布置经济工作时把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作为重要内容,把企业工会工作列入企业家的培训内容。建立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的沟通联系平台,使企业家真正支持企业工会工作。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职工的工会意识,引导职工依靠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各种活动把职工团结凝聚在工会组织里。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企业工会工作的经验,为委在第四季度召开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座谈会做好各种准备。

四、着力开展创建活动。

各级工会要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1迅速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10月中央全会要专题研究和布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7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接着将根据里的安排,下发《衢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及考核办法》工会作为创建活动的具体运作部门,责任重大。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一是推进“三广”制定方案,广为认同。各地各级工会要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并上下沟通,取得广泛认可,于8月15日前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工会)上下联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贵在参与和提高,各级工会要上下联系,推动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宣传造势,广为人知。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目的和要求,形成创建共识。二是严把“三关”考核关,各级工会要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入企业,与企业主一道对照评价规范和考核方法实事求是评估,采取实实在措施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初审关,要协调有关部门对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实事求是审查,达到评价规范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确保创建质量;公示关,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媒体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三是提高“三率”参与率,要广泛发动,动员所有企业包括属企业都要参与创建活动;认同率,凡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的单位须有广泛的认同率;知晓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要有职工的参与,企业内要有一定的知晓率。由于第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拟在明年“五一”前后命名惩处,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要抓紧组织实施。同时,继续抓好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和“双爱双评”活动。

依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和6月市总维权机制建设年活动启动仪式上的安排,2继续构建立体维权新机制。要深入贯彻委和全总“义乌会议”精神。继续认真构建立体维权新机制。要认真构筑六道保护线,当前的重点是尽快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切实加强以工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主动参与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做好高温作业中职工的平安生产。要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维权联动机制,大力加强三级工会的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和帮扶中心建设,配备好专兼职的维权工作人员。

加强50家培训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3实施“五送”关爱工程。要进一步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工作。一是就业帮扶送岗位。提高农民工素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二是困难救助送保障,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五大社会平安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会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监督和报告工作。新的学期就要开始了各级工会要组织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绝不能使困难职工子女因贫困而上不了学。三是依法维权送法律,重视做好整体维权的同时注重个案维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协助。四是伤病探视送关怀。农民工因伤因病住院,各级工会要上门探望,协调医疗工作。五是精神慰藉送文化。充分利用文化宫、职校等阵地组织好电影招待会、文艺晚会、组织送文化到企业,组织好“最感动人的民工,最有才艺的民工”评选活动。各级工会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与政府联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深入开展“四万”劳动竞赛。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下发了衢劳赛1号、2号文件,要迅速启动“四万”劳动竞赛。根据总“台州现场会”精神。制定了以“万名职工劳动竞赛、万名职工合理化建议、万名职工技术比武、万名职工创先进操作法”为主要内容的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促发展”劳动竞赛活动,成立了市劳动竞赛委员会,6月召开了劳动竞赛动员大会,尚清副书记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孙建国市长作了重要批示。各地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的要求,抓紧建立竞赛领导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竞赛活动方案,并通过各种形式迅速启动各种竞赛活动。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

第四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单位工会(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直部门、各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后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委员会评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经公示的初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

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第四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劳模津贴,2006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

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二)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

(三)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优先照顾。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

(七)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四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求相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须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命名机关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因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应追回已经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5)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一)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与职工(含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等,下同)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第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分别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应当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争议的全体职工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参照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要求设立一级或二级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企业行政的代表,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不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调整成员名单,应报当地仲裁委员会、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若干工作人员。

第九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区)应当分别设立仲裁委员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区报行政公署)批准。省以下各级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成员调整名单应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若干名仲裁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同级总工会的代表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三人或九人兼职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的,设主任一人,不设副主任;由九人组成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的形式是仲裁会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体参加。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原单位同级其他负责人出席,人的署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全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有权检查、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市、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或认为需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下级仲裁委员会应接受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行政当事人与职工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有关的企业行政当事人到该所在地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自行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当事人从案件受理开始到裁决以前,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明理由,要求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工作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回避后,应委托其原单位同级其他负责人参加;仲裁工作人员回避后,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另行确定。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合理的申请应予批准,不合理的应予驳回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调解和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做好笔录;

(二)调查取证,查清争议事实;

(三)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超过上述时限规定申请仲裁的,一般不予受理。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上述期限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诉当事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通知申诉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关的裁决。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认真审阅书面申请、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调查。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都应当严格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仲裁会议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时,应在召开仲裁会议前四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经协商后,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对协商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仲裁决定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提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承担责任方缴纳;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的,由当事人双方按比例分担。

仲裁委员会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6)

一、关于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问题。

1.对本市尚未列入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而又确实需要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技师考核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同意,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后,可以考评、聘任技师。

2.哪些工种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按劳动部和国务院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在劳动部和主管部、委没做出规定之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高级技师考核标准,报市劳动局同意后,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

二、关于工人技师考评机构的职责和任期问题。

1.本市工人技师按行业进行考评。经市劳动局同意成立的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分两类: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涉及到两个以上局、总公司(如机电加工类工种主要涉及到市机械局、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农机局、仪器仪表总公司等单位)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市劳动局指定一个局或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局、总公司组成,评委从全行业范围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的局、总公司。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基本只涉及到一个局、总公司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委主要从该局、总公司系统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该局、总公司。以上两类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均由组成考评委员会的局、总公司的主管领导担任,评委由工人技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组成。

2.市一级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除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系统和全市同行业各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以外,还要建立经常化的考评制度,制定技师考核标准,审定考核试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评组织工作及报考技师的资格审查工作。

3.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只按“暂行办法”对报考技师的工人进行考评,认定是否具备技师条件,发给技师证书。是否聘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决定。

4.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在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技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5.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成员是岗位职务,如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劳资处长调离劳资处工作后,自然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由新任劳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6.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由市劳动局发聘书,聘期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确定。

三、关于培训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根据技师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报考技师的工人组织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审定。

四、关于工人技师的审批和管理问题。

1.经考评符合技师条件的工人,需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一式三份,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报市劳动局备案一份。技师证书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盖章,报市劳动局加盖钢印后生效。

报考技师的申请表和技师聘书,市劳动局不统一印制。

2.为了加强对工人技师的管理,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健全技师管理制度。

五、关于工人技师聘任的比例问题。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7)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政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超声心电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图,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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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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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8)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9)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劳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突出,在职工队伍稳定、职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工会作为群众性社会团体,对劳动保障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几年来,我市加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制度和组织建设,各级工会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是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宁波”的需要。但是,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仅有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有关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和权利等具体内容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因此,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制定项目。5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先后召开有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工商联、乡(镇)基层组织、企业经营者和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将草案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法制委咨询员征求意见,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了省人大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7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于27日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性质。劳动法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参照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条例使用了“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这一特定表述。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整个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监察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监督手段也有很大差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群众监督,是对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的有益和重要的补充。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不能直接对案件进行有法律拘束效力的实体处理。

据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二)关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机构和人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各产业、乡镇(街道)、基层工会根据本条例分别对本系统、本地区、本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已经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情形下,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10)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劳动委员工作总结篇(11)

1、开展“五个一”活动的县四大班子成员;

2、开展“五个一”活动的县级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

1、确定包挂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确定引进的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确定谋划的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确定输转劳务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5、确定包抓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目标设定

1、包挂项目。根据县委、政府确定的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县四大班子成员和县级领导干部分工,由县考核办与四大班子办公室沟通协调提出初步计划,经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引进项目。由发改委根据项目库中前期工作比较扎实的项目进行初选,并参考县级领导本人提供的引进项目计划表拟定,经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谋划项目。由县商务局参考县级领导本人提供的项目计划表拟定,经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4、劳务输转。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考县级领导提出的初步意向,结合人才劳务中心掌握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拟定,由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5、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由县小康办依据县委、政府确定的年度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任务,与县领导对接后确定重点工作任务,由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6、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计划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由目标设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相关指标、完成时限等制定详细形象进度安排表,经各责任县级领导审核后报县考核办备案。

四、考核方法

县四大班子成员和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季统计通报,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包挂项目由县重点建设项目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引进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考评;谋划项目由县商务局负责考评;劳务输转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评;包抓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由县小康办负责考评;季度通报、综合汇总、综合考评结果上报由县考核办负责。包挂一个项目、引进一个项目、谋划一个项目、输转一批劳务、指导一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五项权重分别为40分、20分、10分、15分、15分。年终考评成绩以半年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70%进行计算。

1、季统计通报。每季度末月下旬,由县四大办公室根据县四大班子成员和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的开展情况,填写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统计表,经县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统一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2、半年考核。每年6月下旬,由县重点建设项目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小康办分别就县级领导干部包挂项目、引进项目、谋划项目、劳务输转、指导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形象进度进行半年量化打分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考核办备案。

3、年终考评。每年12月下旬,由县重点建设项目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小康办分别就年度县级领导干部包挂项目、引进项目、谋划项目、劳务输转、指导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终量化打分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将各单位年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核后,分两个等次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4、县委常委会对县四大班子成员和参与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考核结果和奖励等次意见确定后,由县考核办对全县“五个一”活动进行总结,将县委考核结果和奖励等次意见一并上报市考核工作办公室。

五、奖励标准

1、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2、县级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奖励分两个等次,以现金奖励为主,具体标准:一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二等奖奖励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