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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2:42

制度设计论文

制度设计论文篇(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首要特征是生产力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世界后列,就平均而言我国还只是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加上由于收入分配严重两极分化,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水准已日益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人民生活水平较低,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大多数人口或家庭所获得的收入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无能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更何况我国推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含价中,国家的大多数税款是居民在购物或消费时无感觉地支付给了国家。这种情况表明,不能以所谓收入向个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作为理由说明个人所得税可以成为主体税种,因为收入向个人倾斜主要是向少数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也主要是少数人储蓄存款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主要应针对具有较高收入的人口群,而不是普遍地对大部分个人或家庭征收。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对大多数个人或家庭普遍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执行税收的财政职能中不可能起主要作用。

还有人主张可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即在总收人不变的情况不,通过减少流转税比例的办法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徐镇庆等,1998),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观点。且不说没有必要,即使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流转税是可转嫁税,流转税的负担落向何处,取决于多数因素,如所课征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供求价格弹性。流转税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个人收入就会相应增加,流转税减税直接影响课税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即使假定流转税总体的减税幅度与个人收入总体增加幅度相同,具体到每一个人时,其获得的收入增加是不均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进行税制转换的设计。再退一步说,税制的转换可以实施,但由于在征管上要从面对相对少数的企业纳税人(特别是纳税大户)转变为面对众多的个人纳税人,要么征税成本会剧增,要么税款要大量流失,要保证财政收入不变,就必然要提高税率。流转税税含价中,负税人实际支付了税收却没有负担感觉,而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就会产生负担感觉,税率越高这种感觉越明显。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改革缺乏可承受的社会心理。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提高根本上取决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当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充当主体税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会有所提高。而且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将起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体系中,与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险税等其它税收手段和税收以外的其它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一起对收入分配特别是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引起的过高的收入差别进行适当调节,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工资外收入的差距,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比例为52.7%,个体户缴纳的比例为29%,两项合计超过80%.加上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进入预算一般项目,用于政府开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几乎没有,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加以改变。

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纳税人如果不清楚其用途或清楚被用于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领域,即使税收负担不重,也会有被迫感、痛惜感,直至产生被剥夺感。这与间接税不同,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定一致,负税人没有间接税的感受。个人所得税只有让纳税人通过某种方式清楚其正当用途并能有效知情、监督时才能长期存在。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收的情况下,可通过设计税收收入与专项预算支出(让人民得到实惠的看得见的项目)挂钩的办法来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原则

引入一项现代的制度只是一个开端,而要培育起使该现代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文化,是一项更为艰难的任务。在还不存在西方模式个人所得税得以有效运行的社会文化的前提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向不是所谓国际接轨,而是着眼于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在最小征收成本条件下完整实行。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设计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国情原则。

这是完善所有税收制度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第一原则。税制改革完善,不能简单地学习西方做法。即使是公认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也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造。结合国情的创新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国情这个概念包括生产力水平、经济政治制度,还包括文化特点和由其决定的人与人关系处理规则、政治家的行为、基层征收人员的行为、纳税人的行为。行为表明人们对税法规则的态度,是采取遵守的态度、部分遵守的态度还是漠视的态度。态度又取决于负担水平和违法被处罚预期成本之间的权衡。如果负担水平不高,人们交纳税收不感到十分心疼,同时又能知晓税款的用途时,遵守税法的态度就会占上风。如果负担很重,偷漏税的利益很大,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大,人们就愿意选择违反税法。因此适应国情的对策是低负担、宽税基和受益明确相结合。

2.低负担原则。

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低税率、低负担、宽税基、严管理、易征收的办法,尽量减少对偷漏税的利益诱惑,使偷漏税意义不大,缴税也不心疼。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偷税;越自动的机制(如凭发票就得到税额抵扣或退税)必然导致越严重的骗税、欺诈;越细致的差别政策、越严格的审批制度必然产生越多的寻租行为和越严重的腐败,从而使政策越偏离初衷。相当多的人认为,税率低了,就达不到调节的目的。这种说法看起来有道理,但具体结合我国的情况,就不一定正确。调节作用不能只停留在制度设计上,最关键的是要能执行,税率定得高,且不说影响效率,首先是偷漏税的诱惑大,在我国偷漏税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结果不仅不能按高税率征税,就连基本的税收也收不到,何谈调节作用。这里有征管上的问题,但也有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3.有效运行原则。

税法规定要明确具体,规则要详细,避免含糊不清。我们自己创造的在基层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充分吸收,使之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中国式个人所得税的应有之意。

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别已十分严重,全国一刀切的办法不可能有效运行,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基本原则(如范围、税基、居民身份、负担水平)上实行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实行相对数和绝对数相结合,并且可选择。征收方式上应当实行规范征收与简易征收相结合,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内外应当区别对待(有协定的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管理上着眼于个人收入信息的适时跟踪、科学整理、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引入财产和收入评估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要与企业税收、社会保险税、银行业务联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合并设计,以避免重复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

1.纳税人规则。

我国要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五年每年逗留183天以上者从第六年开始,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汇入我国)承担无限纳税责任。在中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3天以上者为中国居民,也必须就其从中国境内外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但境外所得以汇入原则征税,即汇到中国的部分才要纳税,没有汇入的部分不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逗留不到183天者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2.征税范围和税基。

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非营利所得税。非营利事业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收入)、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主要工资薪金)、被动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所得。征税所得范围应限定在工资薪金所得、各种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等非营利性质的所得,也就是将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中,这可使个人所得税法律简明,避免用大量的篇幅规定有关成本费用(包括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摊销等)的规则,避免与企业所得税的内容重复,也避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立法。

为了保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易于征管,目前列入征税所得范围的应主要是规则性、周期性、以货币表现(包括有价证券)的所得,某些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收入要折算为货币所得。对推算所得、偶然所得一般不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对可以转化为现金的福利性收入要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对多数与职务或所在单位有关的“待遇”性实际所得,应着眼于深化市场取向改革,逐步将“暗补”即隐性收入转化为“明补”即显性、账面收入,如取消福利性分房、专车制度改为车费补贴制度等,改革以后,这些所得也属于规则性所得应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应摒弃只能将合法性所得纳入征税所得范围和征了税的收入即为合法收入的旧观念,在确定征税所得范围上应遵循所得税法独立原则,不管所得是否合法(在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并做出判决前,有时很难确知一项所得来源合法与否),凡能增加一个人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可以是应税所得,只要其符合税法规定。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为避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对个人获得的股息应采取“归集抵免制”,准予抵免在公司阶段已纳税收。

尽量缩小免税范围。建议免税范围:由财政预算开支的政府奖金和特殊津贴、抚恤费、救济金,外交代表收入。不包括保险赔款、军人转业或复员费、安家费、退职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退休金可减半征收或免税。

3.负担政策选择和扣除及税率制度设计。

负担政策首先体现在税率,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税负高低这一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而且对税制运行情况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会使纳税人感到牺牲过大而且很不公平,往往会促使他们选择收入隐性化(如不要求过高工资而要求较高的实际福利)或者在契约中要求税后净收入。在当前的社会中,能获得高的账面货币收入的人一般具有一技之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将个人所得税转嫁于雇主往往成功。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高税率特别是高的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进行调节的政策目标难以达到。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就必然要求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实践证明这种观点不一定正确。高税率、多档次税率制往往难以行之到位,难以行之到位的税制就无法实现其既定调节目标。

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政策和税率制度确定还涉及申报单位、费用和生计扣除、税率级距等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制,即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和生计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办法不能顾及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由于家庭仍是社会的经济基本单位,家庭总收入对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因此,有必要将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征收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征收,在税率档次较少的情况下易于解决家庭申报制存在的通过分家降低适用税率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征收的税种,费用和生计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征管简便,以及不将营利事业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可坚持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办法。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职责是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针对高收入家庭特别是最高收入家庭,因此,综合扣除定额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实行指数化调整,使扣除额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9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全部收入为6942元(国家统计局,2001)。据此可确定当年个人的费用和生计扣除额为7000元(以后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这是对所有家庭成员每人的扣除额,如四口之家年扣除总额为28000元(取整数为30000元),根据我国的人口政策,可考虑扣除额随抚养孩子人数的增加而递减。为了照顾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可规定各地的税率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如果纳税人不愿意申报,可准予实行简易的征税办法,在实行简易的征税办法的情况下,可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

4.征收方式和可选择的最低限度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有的著作中又称为二元税制或混合税制)三种类型,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又可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严格意义上属于分类所得税类型。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应当是中国式的,以源泉扣缴为主,模式既非分类也非综合,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混合制。大多数纳税人适用不分类课征,源泉扣缴。实际上就是目前实际中运行的征收方式的改进和法定化。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当允许多元征收方式的存在,规范征收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并存。要对基层实际征收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按去粗存精的原则,将其合理有效的内核吸收到税法规定中来,不能一概地贬斥它们为非规范做法并加以取缔。不过税法要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例如,较发达地方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与社会保险支付联动。第一种办法,对已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工资才能在成本列支,取消标准工资扣除办法。第二种办法,社会保险利益的享受不仅与社会保险税挂钩,而且与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挂钩,单位源泉扣缴时也要向纳税人开出税单,并按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号码,在其账户中记录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原则上个人所得税交纳越多其享受的保险利益也越多。其它不发达地区可实行定率或定额扣除办法或其它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更有效的办法。

为了解决对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如明星、商人、政府官员、知名教授)等征管困难问题,笔者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或管理办法。就是按一定的标准,如私营企业家按其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或流动资本数量,并根据行业盈利情况,分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演员、运动员等按抽样调查的年收入划分等级,确定不同最低限度税税基,他们选择纳税后,向社会公布,一等的演员,如果选择二等以下的纳税等级,就会自我贬值,这会形成约束;政府官员可按级别,综合考虑工资收入和为官的福利收入,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知名教授和其它社会名流同样通过抽样调查其全部收入,确定若干税基等级。等级确定后由其自行选择,按5%的最低税率征收。如果纳税人觉得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按申报的规范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收可予退还。

「参考文献

(1)比尔。阿彻,1997,《税制根本改革的目标》,见迈克尔·J·博斯金主编,《美国税制改革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3)计金标,1997,《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主信会计出版社,第218-220页。

(4)斯蒂格利茨,1997,《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4页。

(5)王春正,1995,《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第191页。

(6)吴小梅,200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税务研究》,第9期。

(7)徐镇庆、席西民、冯耕中,1998,《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其对经济系统的冲击》,载项怀诚等著《个人所得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制度设计论文篇(2)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马克思主义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马克思主义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马克思主义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制度设计论文篇(3)

2008年6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提出,现代企业要构建以内部环境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环节、以控制活动为手段、以信息沟通为条件、以内部监督为保证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部控制框架。《规范》指导企业建立五要素齐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使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运行,保护企业资产、资金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制定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对企业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引导、规范作用。

1.1保证生产和经管活动顺利进行

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标准的业务流程,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部门分工、明确员工职责权限,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等内容,保证企业的按照既定的程序、流程运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效益和效率。

1.2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生产、销售的业务流程、凭据传递、实物盘点、出入库管理、记录控制、资金盘点、银行存款函证,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等手段,实施对企业资金收付、资产的采购、验收、计量、仓储等诸多环节进行有效、科学、合理的监控,从而保障了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防止浪费与错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1.3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一系列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流程,将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调相互监督、稽核机制,对会计信息的采集、记录、归类、汇总等过程实现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保证企业决策的正确合理。

2内部控制审计对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越来越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起步晚,大部分企业还是难以扭转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内部控制发挥的作用还及其有限。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合理性和执行效果,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做出评价的一种审计方法。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监督、推动企业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舞弊欺诈、规范经营管理。更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因此,要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受到监督控制,同时可以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不断修订完善,直至发挥最大的引导作用。

3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与步骤

3.1利用常规审计手段,查找内控风险点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展开。首先通过翻阅、观察、询问、分析、填写调查表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制度初步了解,确定内部控制的风险点。3.1.1翻阅。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各种文件资料,初步了解单位的内部控制。①查阅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单位的主要业务情况及业务流程,单位制定的重大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人事任免制度等文件资料。检查各项制度制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单位自身情况,是否与上级单位要求相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否便于操作。从而判定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可行、完善。②查阅企业领导层会议记录,各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记录痕迹,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在落实过程中是否不好操作等,为下面的风险测试提供初步依据。例如:采购过程中各种申请、审批、执行各个环节票据、信息的记录与传递。③查阅各种审计报告,合理借鉴审计结果可以直观的发现单位的内控缺陷,提高审计效率。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管理建议书是一种了解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十分有效的内控审计方法。3.1.2观察。通过观察可以判断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协作、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可以选取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①通过观察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空间,员工的工作状态,管理层的管理风格等,判断企业文化,发展空间等是否能够实施科学的内控管理。如:查看物资仓库时,通过观察物料堆放的整齐与否,仓库管理人员对物料的熟悉程度,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仓储管理水平如何;通过查看作业现场,可以观察到领用料手续是否完备,材料定额是否按规定执行。②观察企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的言行举止。例如:观察管理层的言谈举止、文化素质及管理风格,判断企业实施先进管理的整体环境和推动力,管理层的意志直接决定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观察企业员工在岗位职责中的相互协调与稽核、牵制等环节,是否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判断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3.1.3询问。通过询问,可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有利于改进控制制度和发现错弊线索。①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可以了解单位是否有违纪违法事件及企业人文环境;②询问具体经济事项的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接触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如果和业务部门人员询问,容易了解其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可以获得真实的信息。如通过对作业现场人员询问,可以了解作业过程中替换的废旧物资的去向,从而了解是否存在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情况。如对仓库管理人员的询问,可以了解物资采购的流程,是否存在虚增存货的情况,若采购与入库环节存在脱节,需要内审人员给予高度关注,适当扩大审计范围,降低审计风险。3.1.4分析。通过翻阅、观察、询问等方法发现线索,取得相关的证据,再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①分析各项业务有无异常变化,判断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力造成的失误。例如:发现采购事项由一个部门经办,要取得各个环节的票据,对采购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偏高。采购量远大于最佳库存限额等现象,从而发现未执行采购环节控制容易产生的舞弊行为。②按照常规审计方法分析财务数据,通过各指标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例如:在销售业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销售费用大幅上升,就会揭示成本费用异常,再详细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从而分析某一内控环节存在的问题,扩大审计查证范围,揭示问题。通过上述方法,初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找出企业的内控关键风险点,审计应将后续拟实施的审计程序与已识别、评估的风险点结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测试,作出合理的内控评价。

3.2抓住内控制度风险点,进行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合理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审计测试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测试。针对常规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弱点和缺陷,审计人员要制定测试方案和范围。首先执行符合性测试,就是对单位内控制度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审阅证据、跟踪重做以及实地观察等。例如:对销售业务流程进行符合性测试,可以对企业某一笔销售业务进行跟踪重做,对单位是否执行销售流程控制进行观察取证,对订单处理、合同订立、赊销批准、授权批准、出库管理等环节的执行与票据传递获取证据,评价企业是否执行该项业务控制,如出库单一联必须传递至财务部门,记录销售明细账的岗位与记录应收账款的岗位职责应分离等控制是否有效执行,对该控制中未执行的环节或弱点进行记录并扩大审查范围,以得出内控执行效果的结论。其次进行实质性测试。通过符合性测试,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得出初步结论,收集相关证据后,就要对被审单位的经济信息,各种数据进行审核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验证、评估信息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测试中常用的方法有盘存法、询证法、账户分析法、调节法、鉴定法等。通过上述审计测试,就可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素进行评价:①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合理性和执行效果;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弱点和缺陷。

3.3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内控制度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内控系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审计结果,对制度的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对内控执行中存在的错弊行为,提交管理层处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内部控制是否能够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内部控制系统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还要接受审计监督和改进建议,才能不断完善和防范风险。

作者:苏肖花 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

[参考文献]

[1]时现.内部审计学[J].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制度设计论文篇(4)

近几年,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力度,建筑施工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项目管理中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来吸引、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这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建筑工程项目薪酬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薪酬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然而,随着企业薪酬“自主分配权”的逐步下放,许多项目部的薪酬制度制定随意性越来越强,缺乏战略眼光,缺少必要的协商和沟通程序。

项目部的薪酬制度在薪酬结构设计上过于简单,不同岗位(专业、部门)之间的薪酬差异制定缺乏依据,没有经过认真的工作分析。这样的薪酬制度必然引起员工对企业或项目部的不满,对岗位(专业、部门)之间的协作性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降低企业的工作效率。

2、薪酬制度在执行中缺乏操作性

项目部组建后,往往由新到岗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设计项目部的薪酬制度。这种薪酬制度往往简单照搬其它项目原有的薪酬管理模式,对项目部自身缺乏认真的分析,对工资项目的原理、发放程序、计算方法等不甚理解,致使薪酬制度在执行中缺乏操作性,流于形式,难以完全执行。

3、薪酬制度不能够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

项目部员工薪酬水平往往与项目部整体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与员工个人工作绩效关联度不高。薪酬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激励的功能,项目部整体工作效率低下。

二、建筑工程项目薪酬制度设计产生问题的原因

1、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不可否认,当前国内的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远没有像生产、经营、技术部门那样得到重视。项目部作为施工企业的一个临时性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在于完成项目的进度、利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指标。在项目管理中,未能将人力资源管理放在应有的战略高度进行系统的筹划、设计和实施。部分项目部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2、准备、计划不够充分

项目部是为施工现场管理而成立的一次性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项目部成立后由项目经理在企业内部或面向社会招聘,人力资源部门(岗位)在短时间内难以收集到薪酬制度设计需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员工的现实需求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制定出切合项目部实际的薪酬制度。

3、薪酬制度的建立缺乏依据

许多大型建筑施工项目都在野外工作,地理位置偏僻,通信交通不便,给信息资料的收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自身专业能力的限制,项目部薪酬制度的建立往往在原有的薪酬模式下进行简单的调整和修改,薪酬制度的建立缺乏理论和政策上的依据。

4、薪酬发放与员工业绩关联度不高

“大锅饭”现象在国有企业似乎积重难返。在项目部薪酬管理中,员工薪资的高低与个人业绩并无太多关联。特别是在奖金的分配上,员工奖金的高低可能与项目部整体业绩的关联度更大,除非是降职或离职,否则员工个人业绩对其收入没有太大的影响。

5、薪酬制度未能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统筹设计

项目部作为一个临时性机构,一般不会有系统的、战略性的人力资源规划。项目部的员工培训、职务晋升、休息休假、工资发放、绩效考核及员工福利等相关制度往往是进行单纯的、片面的管理,没有进行系统的整合,未能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的综合效益。

三、建筑工程项目薪酬制度设计的要点和措施

1、加强预见性和计划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参与到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投标报价阶段。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投标报价一般由工程技术和商务人员组成,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与。对人工费用的预算一般采用经验值进行简单估算,往往与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产生较大的差距。假如预算中的人工费用过高,使员工对未来的薪酬期望过高,将导致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过高的人工成本;如果预算中的人工费用不足,可能使项目部采取比较保守的薪酬水平,将难以在项目管理中招聘或留用项目部需要的人员。

在人工成本的预算中还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是物价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的工期一般都在2—3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随着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指数的不断上涨,项目部薪酬水平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由此必然会对项目部当期人工成本总额产生一定的影响。

2、掌握足够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1)同类型工程项目经验数据。同类型、相近规模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工资利润率等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新开工项目的薪酬设计显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商业竞争的存在,其它企业或项目的相关数据信息通常难以获取。

(2)行业和地方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或项目部的薪酬水平决定了项目部是否能够吸引、留住和激励项目管理需要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企业而言,行业劳动力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占主导地位。对于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取得的渠道,一般包括:政府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专业管理公司、企业间的非正式交流、离职员工的离职面谈。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企业制定薪酬制度的基本政策依据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项目部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部制定的薪酬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与薪酬管理相关的管理规定,是企业内部制定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人力资源政策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在项目管理中出现的局部利益和短期行为,使企业内部各单位和各类人员薪酬水平保持相对的稳定和平衡。

(4)员工的收入期望值。每个企业或项目部的企业规模、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各有不同,员工对企业或项目部薪酬要求也会相应有所不同。项目部应充分了解员工的收入期望,及时进行沟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尽可能在项目部的成本控制范围内使薪酬水平与员工的期望值达到平衡,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使效益最大化。

3、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项目部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取决于项目部各个部门和岗位员工的业绩的高低,员工的收入水平也主要取决于项目部整体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项目部应将主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逐级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员工的薪酬水平和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部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另外,在项目部整体业绩和员工个人业绩之间,究竟哪一项对员工薪酬的影响更大。部分项目管理者认为,如果项目部整体业绩水平不高,项目部没有额外的经济来源,无论员工个人业绩如何突出,员工个人也不应该得到绩效工资或者奖金。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施工企业项目部中,对于中低层管理人员,其单个岗位或部门的优秀表现一般不足以使整个项目部的业绩取得优秀,其薪酬水平应该与其岗位或部门的业绩相关性更高些。只要其岗位或部门业绩突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上的些许失误,都有可能对项目部的整体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其薪酬水平与项目部的整体业绩联系应该更为直接。4、平衡几种关系

(1)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控制。如前所述,在项目施工中决定项目部工资总额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投标预算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工程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项目部可开支的人工成本费用基本上是一个定数。项目部对工资总额的控制既是项目自身成本控制的需要,也是企业薪酬管理政策的要求。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争取中标,企业往往压低标价,调低投标预算中的人工费用,造成与实际需求人工成本费用不符。在项目部薪酬制度设计时,应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将在投标中调整的部分费用予以还原。

在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控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项目部的工资总额应按照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员工数量,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及同类型工程项目经验数据和企业历史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在法律法规和上级企业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来计算控制,不应仅局限在投标预算的人工费用以内。二是在项目施工工期内的不同年度,计算工资总额用的人均工资应根据物价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三是工资总额应根据项目部总体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浮动(工效挂钩),同时对人均工资应限高保底,保证员工在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能够获得与劳动力市场水平接近的劳动报酬。

(2)不同工作环境薪酬收入水平的平衡。许多大型工程施工项目都在野外施工,在项目部之间,项目部所在地海拔高度、空气质量、温度、湿度和相关生存条件,以及对外交通、通信、对外交流等条件差异很大。甚至在同一项目部内部,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也有很大的区别。在薪酬制度的设计中应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合理确定不同工作环境下工作人员的薪资标准。

(3)固定薪酬与可变薪酬的平衡。固定薪酬主要体现对员工的经济保障功能,可变薪酬更多的体现对员工的激励功能。根据资料,在建筑业有41%的企业技术人员固定工资占其收入比例的60%以上。在某些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为了激励员工绩效的提高,往往将可变薪酬比例定的很高。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在项目部整体业绩完成情况较好时,员工薪酬水平普遍较高,员工工作热情高涨;在项目部整体业绩完成情况较差时,员工薪酬水平随之降低,员工感到收入没有保障,人心涣散。在项目薪酬制度设计中,固定薪酬与可变薪酬的比例,应根据岗位和层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工作内容与项目部经济指标关联不大的岗位或中低层管理人员,应主要体现薪酬对员工的经济保障功能,其固定薪酬应占薪酬总额的主要部分,可变薪酬主要用于对其工作胜任能力的一种体现;对于与项目部经济指标关联较大或者收入较高的高层管理人员,应更多的体现薪酬的激励功能,其可变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可适当大些。

(4)直接薪酬与间接薪酬的平衡。间接薪酬一般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或服务,包括非工作时间付薪、向员工家庭提供的服务、健康及医疗保健及年金等。在人工成本费用预算较低的情况下,项目部的直接薪酬占总人工成本的比例应适当大一些,尽可能缩小项目部直接薪酬水平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差距;在项目部人工成本费用比较充足时,项目部应提高间接薪酬占总人工成本的比例,避免直接薪酬过高造成的所得税影响和企业工资总额指标的超标。

(5)工期内不同时期薪酬水平的平衡。项目部在不同时期的薪酬费用预算时,除了要考虑物价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等因素对不同时期的薪酬水平计划作适当调整,还应该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对工期内不同时期的薪酬水平进行宏观控制和统筹安排。对项目施工生产的高峰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在费用安排时要留有节余,避免短期行为;对项目施工生产的低谷期或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时期,对员工的薪酬水平也应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标准之上,以此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促进项目部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5、企业对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项目部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加强和规范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得到上级企业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来制定和建立。首先,项目部作为一个临时性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缺少知识全面和有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难以系统、全面和完善的制订出适应项目部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其次,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实体,能够将薪酬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放在全局性的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中统筹设计。最后,项目部以工程项目建设为主要任务,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难以健全或实质性的开展工作,需要由企业来解决薪酬制度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合法性问题。

(2)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大型工程项目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在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比较少的情况下,就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充分了解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企业管理规定、项目施工的特点和生产流程、与劳动经济相关的经济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如此才能更好的适应施工项目管理中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昕:薪酬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制度设计论文篇(5)

民营企业薪酬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探究

近年来,民营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民营企业的管理方式仍然没有脱离家族式管理。在薪酬管理上由于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形式单一等种种原因使得对员工的激励不够,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1.薪酬制度设计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奖金发放制度不明确在民营企业中,薪酬制度往往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并且由于制度的不严谨,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另外也是经常变动。2.薪酬工具单一,员工的薪酬只有外在薪酬,没有内在薪酬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薪酬多采用结构工资制的形式,它的薪酬理论过于狭隘,只注重人们的物质需求,而忽略了他们的精神需求,可以说工资成了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全部,而员工参与决策的权利、享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在企业中个人的晋升机会、发展机会等却从来没有引起管理者的重视。3.薪酬分配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很多民营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和奖金采取秘密发放的形式。1.家族式管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中国人以治家的心态来管理企业。同时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甚至管理者都是家族成员或准家族成员,所以在薪酬管理上做不到客观、公平、公正。2.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薪酬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我国许多民营企业没有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薪酬统一由老板说了算,没有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使得民营企业的薪酬管理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3.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我国民营企业的薪酬水平同同行业相比普遍偏低,许多员工选择离职或者跳槽,这样造成企业老员工的不断流失,又不得不招聘新员工,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我国民营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种种不足,但由于其自身独特的优点,使得它的薪酬制度也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只要管理者增大激励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优秀人员的加盟,并留住原有人才。因此,民营企业的薪酬策略应以激励性为主。

民营企业激励性薪酬制度的设计方案

前文论述了民营企业现行薪酬制度的不规范、不合理,薪酬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薪酬体系急需变革,该激励性薪酬模型希望能够对民营企业起到导向作用。把薪酬收入分为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本薪金根据员工的个人条件和本公司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绩效薪金以基本薪金为基础,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基本薪金用来保障员工的日常生活需要,起到保健的作用;绩效薪金用来激励员工,所以,员工的薪酬结构可以用公式表示为:I=t1x+t2y(x)+C±Q(1)其中,x为员工的基本薪金,t1为基本薪金的调整系数,y为员工的绩效薪金,t2为员工绩效薪金的调整系数,Q为员工解雇或者离职时给与的补偿或者扣除的金额。下面具体说明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的计量。基本薪金:一般根据本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并结合员工的自身条件来确定。但也应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各方面的综合考评随时不断调整,基于此,这里引入t1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结果进行调整。t1的引入具有合理性,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创造性。t1与年终考评相关联,如果经营业绩好,不仅绩效收入高,而且基本薪金也进行调整,大大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绩效薪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模式、自身的经济实力、所处的行业发展状态以及企业年度的经营成果来确定。如果企业年度经营成果逐年上升,而运营成本也有略微的下降趋势,并且企业在自己所处的行业领域内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时,员工可按t2的比例增加绩效工资。所以员工会更加积极地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双倍或三倍工资和周末及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所得的薪酬.解聘补偿或离职扣除。如果公司对员工的表现不满意,要解聘时给与员工Q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员工对企业不满意,要离职或者是跳槽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企业要扣除员工的一部分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既保护了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又避免了员工的随意跳槽。前面设计的员工的薪酬制度既体现了报酬、利益,也体现了责任、风险,符合薪酬管理的要求;同时,在员工的薪酬结构中的风险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因素理论,可见这种薪酬制度既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又对员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本文作者:张润秀工作单位: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制度设计论文篇(6)

2系统硬件电路设计

2.1系统主结构设计

该温度控制系统由主控制系统、温度采集模块、温度显示模块、温度动态控制系统、报警模块和按键控制系统组成。

2.2单片机主控系统

作为温度控制系统的核心部分,单片机承载着对温度信息的处理、按键的扫描识别、温度动态控制系统的协调、输出显示温度和报警的任务。本文采用的AT89C52单片机是美国ATMEL公司生产的低电压、高性能CMOS8位单片机。其内部有8k字节可重擦写Flash闪存,成本低廉,兼容MCS-51系列的所有指令,程序语言丰富;与AT89C51相比,存储空间更大,中断源更多,方便后期其他模块的添加;技术成熟,因此在自动控制等领域被广泛采用。AT89C52单片机主控制系统与其他模块连接原理图如图2所示。P1.0~P1.4口为键盘输入端口,通过对应按键对目标温度的上下限进行设定。数字温度传感器总线与单片机的P1.7口相接,经过单片机处理之后,测得的温度输出至P0口,通过LCD1602显示出来。温度动态控制信号通过单片机P2.4~P2.6口传输。加热管和散热风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温度控制口接相应控制电路的继电器,通过继电器控制加热、散热部分的工作。

2.3温度采集模块

DS18B20是由美国DALLAS公司生产的数字温度传感器,它通过单总线协议依靠一个单线端口进行通讯。其仅占用一个单片机的I/O口,无需其他任何外部件,把环境温度直接转化成数字信号,以数字码方式串行输出,从而简化了传感器和微处理器之间的接口。该传感器可以单个于单片机连接实现温度采集功能,在需要采集多点温度数据时,只需将多片DS18B20同时挂在一条总线上,由软件对每个温度传感器的ROM编码进行识别即可,具有成本低、结构简单、供电方式多样、方便扩展和可靠性高等优点。

2.4温度动态控制系统

温度动态控制系统主要由加热管、引风机、继电器等构成。单片机的P2.4口接主加热管的控制继电器,通过输出高低电平来实现主加热管的启动和停止;单片机的P2.5口与控制调温加热管的继电器相连;降温风机控制继电器控制端和高温报警电路,与单片机的P2.6口相连。

3系统软件设计

3.1主程序流程图

系统开机启动后,通过温度控制按键设定干燥温度范围;由传感器DS18B20采集实时温度,通过控制系统的对比给出控制信号,同时定时对按键进行扫描,以随时调整目标温度范围。

3.2温度数据读写子程序设计

由于DS18B20单总线通讯方式的特殊性,传感器读写温度数据具有严格的时序要求。工作时序包括初始化、读时序和写时序。单片机的命令和温度数据的传输都从执行单片机写时序的指令时开始,对于单片机需要DS18B20送回数据,要在写时序命令执行之后再启动写时序指令才能完成对数据的接收。总线通讯方式使得硬件电路的连接变得简单,但也使得程序部分变得复杂。本文采用的是一个传感器,因此在串口通讯时不需要识别传感器的序列号,程序中写入跳过读ROM序列号步骤。

3.3按键扫描子程序

由于不同的加热干燥对象对温度的要求不同,加热的温度控制部分要能够方便、快捷地设置温度上、下限。在干燥物的不同阶段,干燥的温度有所不同,在干燥过程中温度的范围需要做出调整。这就要求温度的上、下限设置在干燥的过程中也能够执行。因此,单片机在执行温度采集、显示和控制的同时,也要时刻监视按键是否被按下,对温度设定进行调整。针对这一问题,在程序中加入一个按键扫描子程序,定期执行按键的扫描功能,同时也要有中断子程序保持设定完温度之后单片机可以继续刚才未完成的工作。因此,按键扫描程序设计的思路是:在开机启动阶段,通过按键对控制温度范围进行初设定;在工作过程中,单片机定期对按键进行扫描,判断是否有按键被按下,如果有按键被按下,则加入一个外部中断,单片机转而执行干燥温度范围调整指令;待任务完成之后,继续返回执行温度控制命令。

4proteus仿真结果

温度控制系统硬件电路设计部分在proteus软件上完成,当C语言程序在keil软件上编译调试成功之后,导入单片机进行系统总调试。温度采集模块:DS18B20的温度实时数据能够有效地显示出来;键盘控制模块,相应按键按下之后,程序立即响应指定的动作指令;温度控制模块:采集的温度低于设定低温下限时加热管工作,高于温度上限时停止加热并且风扇开启降温;报警模块同样工作正常。调试后的温度显示结果如图4所示。LT、HT分别表示设定的温度下限与上限,1602的第2行显示实时温度。

5结论

制度设计论文篇(7)

一、企业年金的性质与运营机制

1.企业年金的性质:介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是指有国家组织、为劳动者甚至全体老年公民提供退休金或养老金的老年保障制度。这种老年保障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雇员的共同供款,有些国家来源于一般税收,列入公共支出预算。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要为劳动者提供退休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全体老年公民提供基本养老金的国家公共年金制度(有些国家需要家计调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投保个人自愿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签定的一种老年保障合同。它是投保个人的一种风险防范行为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的有机衔接,也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与国家养老金制度相比,企业年金往往不需要国家出面组织,但由于其担负着一定的社会功能,一般需要国家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但是,企业年金的资金筹措和运营具有自己的特点,一般不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实行的“现收现付”制,而采取基金积累方式,需要进行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的专业化的市场化投资。在市场化投资问题上,企业年金与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商业养老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采用死亡率等指标进行科学精算,以此为基础收取费用和支付待遇,按照完全的商业方式进行运作和投资,并获得经营收益,不承担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与商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可以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监管约束也更强一些。

2.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

(1)企业年金一般坚持企业自主建立原则。目前世界上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有强制性、自愿性和集体谈判决定三种类型。强制性计划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所有企业建立,职工个人也不得退出,只在法国、瑞士、丹麦等少数国家实行。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只有瑞典等极个别国家实行。绝大多数B1家的职业年金计划都采用自愿性的制度安排。美国私人退休金计划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没有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向其雇员提供任何退休金,这与强迫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鲜明对照。澳大利亚在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前,一些雇主为了吸引并留住某些娴熟的工人和重要的职员,或者为了奖励业绩优秀的老雇员,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自愿职业养老金。开始主要覆盖全职、白领的男性雇员,并集中在公共部门、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1974年,澳大利亚只有32%被纳入到这种自愿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覆盖面也只有40%。为了解决政府养老金保障程度低、财政压力增大(主要是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与雇主自愿职业养老金覆盖面窄的矛盾,澳大利亚政府于1991年通过了一个立法,要求雇主为其雇员向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养老金基金缴费,开始建立职业养老金保证制度(SG),通过对不建立该制度的企业征税的方式,或者通过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这在自愿基础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实行自主建立原则,一方面可以与强制实施的公共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分,可以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强制也没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家不用背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财务包袱,为其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

(2)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需要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政府扶持。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运作和管理离不开政府的倡导、支持和监督。根据一般国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经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和税收政策上。政府的立法主要保障雇员的平等权利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合法性。政府的监督主要是保障积累资金的安全性和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比如对基金投资公司资格的认定等。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扶持引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主要有筹资时对供款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和投资时期积累资金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目前国外通行的是前两个环节免税、后一个环节征税的EET税制,即允许顾主和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减免投资收益所得税,对领取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既保证不重复征税,又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和资金积累,达到保障老年体面生活的目的。各国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取决于它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来说,如果公共年金水平较低、更多地依赖自愿性职业年金的国家(如英国、爱尔兰等),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相反,公共年金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比利时、丹麦等),对职业年金的优惠待遇就较少。

(3)企业年金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原则。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雇员自主建立的养老保障计划,为了发挥它在吸引及激励单位人才中的作用和基金的投资运营,一般(目前只有法国采取现收现付类型)采用基金积累的模式,将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其收益取决于缴费数量和积累资金的投资回报。这种缴费确定型的职业年金计划,收益额明确,便于投资运营和分配。它将根据历年缴费及资金收益为参保者提供有关待遇。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制,企业年金计划积累了大量的资产。1950年,美国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只占金融资产的3%,1984年增长为16.7%。1998年,美国退休金资产总额为8.7197/亿美元,其中由私人信托机构管理的私人退休金资产为4.33万亿美元,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储蓄为1.47/亿美元。1998年整个退休金资产占到美国股票市场的27.3%和各种公司债券的11.9%。2000年,美国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超过4200万人,资产规模为17000亿美元。

(4)企业年金积累资金需要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和相对较严格的风险监管。作为非强制性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不同于现收现付的公共年金。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和大量沉淀资金,职业年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大多数职业年金项目的资产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一些大公司往往自己雇佣投资经理经营自己的职业年金项目,实行自我管理。总的来看,法律允许对企业年金积累资金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比如,美国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往往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他可以选择本公司的退休金计划,也可以选择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或改换个人退休账户(IRA)。1999年,401(K)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为:股票基金占53%,公司股票占19%,担保投资合同(GIC)占10%,平衡基金占7%,债券基金占5%,货币市场基金占4%,其他占2%。大多数雇员将3/4的个人退休账户资产投入股市,2001年以来,由于安然、安达信,世通、花旗银行等公司造假信息的披露,美国股市动荡下跌,多数个人退休账户损失惨重。这说明美国企业年金计划与股市的紧密联系,尤其是有相当比例(20%左右)集中在本公司股票上,有较高的潜在收益,也有较大的风险。为了防范年金市场的投资风险,澳大利亚实行严格资格认定的基金经理人管理(主要是排他性基金、公司基金、行业基金、零售基金和公共部门基金五种基金类型)方式,实行审慎监管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经理和相关的受托人进行投资决策及投资策略,实行独立的市场化投资,委托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2000年澳大利亚700万人纳入到职业养老金体系中,平均每个人拥有3个职业养老金账户。大多数基金都持有多样化的风险投资组合,其中——多半的总资产投资于股权市场。

二、企业年金应当成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1.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走向多支柱势在必行

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与人口结构相对稳定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健康运行的主要前提。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使公共养老金制度开始陷入越来越严重的财务危机。为了支付日益沉重的养老金负担,企业保险费不断提高,加大了劳动力成本,减少了就业岗位,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严重的养老金债务和资金缺口,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反思。面对老龄危机,单纯依靠公共养老金制度已经力不从心,改变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单一支柱或主体地位,发展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仅可以缓解财政危机和企业负担,而且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动力和企业承担保障责任的适度灵活性,同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克服消费超前、储蓄和投资不足的状况,促进经济的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起源甚至早于公共年金制度。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公共年金的地位更加重要。为了缓解公共年金的过重负担,许多工业化国家通过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划。这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划的发展普及提供了契机。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持续增长,企业、个人也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而且比公共养老金计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很多国家把发展职业年金、私人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鼓励政策,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甚至把职业年金计划从企业的自愿行为变为政府强制性的政策,促进了职业年金的发展。德国1975年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在职工资收入的15%,有1/3的企业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日本参加了厚生年金(即基础养老金)的民营企业60%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基本养老金提供的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企业年金约为30%,大约有70%的大中型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普及率已达到50%,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产在一些国家已经超过GNP的70%(见表1)。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工业化国家养老金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支柱,其替代率将逐步达到20%~30%。

同时,个人年金(商业人寿保险)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个人年金保费收入1970~1997年间由9.6亿美元增长到901.7亿美元,年均递增20%。英国参加个人退休金计划的数量由1988年的792万件增长到1992年的1792万件,1996年个人退休金保费收入达到67.6亿英镑。加拿大1970~1989年个人年金保费收入由1.26亿加元增长到61.7亿加元,年均递增144%。

2.企业年金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保持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导致巨大的社会保障负担显性化,迫使中国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放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完全的公共年金)制度方面。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意味着中国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尤其是企业年金不重要。相反,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不仅十分重要,而且时机逐步成熟。

(1)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仅仅覆盖部分城镇职工。2002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量11128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44.9%和全国从业人员总量的15.1%。还有相当规模的城镇从业人员、非农从业人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会进一步扩大,但扩展速度不会太快。1989~2002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由4817万人增长到11128万人,年均增加450.8万人。鉴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短期内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困难。这意味着还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需要依靠家庭或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老年保障问题。这为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企业年金将成为保障退休职工体面生活的重要保证。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将逐步降低,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提供比较充足、体面的退休保障。由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负担已经过重,指望政府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不现实,也不符合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根据养老制度的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由目前的85%~90%之间下降到60%以下,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从长远趋势分析,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达到50%。因此,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将占据重要的作用。

(3)建立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日益力n快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将使国有企业职工的数量及其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大大减少。1996~2001年,中国城镇公有制企业职工数量减少4600多万人。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吸收就业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中型企业为了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将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并具有很大的自和灵活性。相当数量的中小型企业雇员和非正规就业形式,短期内难以建立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的巨大负担),发展具有灵活性的企业年金也许可以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替代物。

(4)中国发展企业年金的条件日益成熟。经过十几年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探索,中国发展企业年金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中国政府意识到发展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性,颁布了一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2000年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5.3%,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投资经验。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将获得更加完善的市场化投资运作的外部环境。同时,企业年金具有的“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和十分注重安全性”的特点,将成为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5)发展企业年金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它们作为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共同参与者,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而不完全是相互替代。因此,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地、因地制宜地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将有助于中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

1.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

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与发展的必要性及发展潜力相比,总的发展步伐比较缓慢,还缺乏与市场化投资相适应的、合理的管理体制与管理规范,缺乏合格的经办机构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发展企业年金的清晰思路与法律保护,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困难重重,收益率很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明确基本思路。

(1)按照“三支柱”模式设计企业年金制度。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走向“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并且比较成功。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是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步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中国试图设计部分积累制的“多支柱”模式。但是,由于把不同运行机制的养老保险支柱混杂在一起,没有真正建立起各自独立的“多支柱”,事实上变成厂捆绑在——起的“多层次”。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利益主体的独立利益需求产生了矛盾,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困难、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难以形成“多支柱”体系。2000年开始的辽宁改革试点,在设计思路上希望遵循世界银行赞同的三支柱模式,但它目前的重点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并与社会统筹账户分离。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到2002年底已做实个人账户基金47.9亿元。对于企业年金,也做出了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如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国家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等。

(2)加快建立公务员与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中国拥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与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职工队伍。2001年全国公务员性质的国有单位职工1084万人,事业单位职工2327万人。这两种类型的国有单位职工尽管在财务预算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从最终有财政负责的角度考虑又有很强的一致性,可以统一考虑。总的来看,国有单位职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比较高。2001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1178元)高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870元),其中机关职工工资(12142元)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11452~16437元)更高一些。他们都比一般的私营企业更有条件建立一个与其职业相联系的补充性的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对应,为这些较高收入的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既可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可以在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一个通过市场化运作而不断增值的补充年金,起到推进改革、稳定队伍,促进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从基金性质和运作机制上看,我们主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应等同于或近似于企业年金。如果政策到位,这将成为推动我国私营养老金基金迅速发展的重要力量。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节约财政的预算资金,同时使职业年金对所有职工体现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有机统一。

(3)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接轨和统一。中国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设立个人账户,其本意是为个人账户建立基金积累制的运行机制,使其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为参保职工提供比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必须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个人账户的定位和职责很不明确,开展市场化投资的难度很大。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养老金的“四账户”(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很不规范,存在政府职能、企业和个人角色混淆,投资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从组织性质看,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是强制实施的,与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自愿实施有较大程度的差异。但如果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真正独立出来运营之后,这块基金的运营方式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从投资监管的角度,将同一职工名下的两者账户合并管理,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我们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仍有值得改革的余地,将职工所有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逐步接轨甚至统一是有必要的。上述思路能否可行,可以采取试点方式加以验证。

2.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建议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为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1)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中国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这在国际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也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应尽快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和发展定位。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亏空,使现收现付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逐步降低,赋予企业年金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同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2)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中国在辽宁试点中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

(3)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模式是自愿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度。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关于举办资格。目前劳动部门规定了4个基本条件,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企业年金要完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发展空间、规模和水平,同时意味着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乡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没有办法举办企业年金。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二,关于举办主体。目前中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比较多,有行业部门,有大型企业,有工会组织,还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决定自主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会组织或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不宜作为经办主体,如果继续举办企业年金,应当逐步按照专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加快现有管理机构的改革或转化。第三,关于企业年金参保对象和权益保护。从理论上分析,所有企业员工都有资格得到企业年金,但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允许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工龄、贡献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使其发挥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制度。

(4)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政府监管体系看,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等部门,可以参与企业年金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专门投资机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等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基金经办机构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监管,以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5)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储蓄性养老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高收益同样具有高风险。由于战争、经济崩溃、恶性通货膨胀、基金管理不当或存在欺诈行为,基金积累模式下积累的资产遭受损失的概率更大一些。一般情况下的风险是金融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如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基金管理混乱、违规和欺诈风险、投资决策失误和管理效率低下等等。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了解这些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养老基金遭遇不慎行为的侵害,保护基金成员和投保者的合法权益。

(6)加快补充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和法制建设。不论是企业年金,还是商业保险,都十分需要大量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运营。中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中国要力n快补充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根据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大力引进外资、人才和国外专业投资机构,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加快制定企业年金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公平的外部环境。主要

参考文献:

《财经》杂志编辑部编:《转型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陈文辉主编:《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与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制度设计论文篇(8)

一、影响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建立金融业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领域,以及中小企业信贷的信用担保领域。

从间接融资方面看,现阶段齐齐哈尔市仅有35%的金融资源投向经济贡献率达50%以上的中小企业。尽管目前银行放松信贷的步伐正在加快,信贷资源正向中小企业倾斜,尤其是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这些已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国有银行还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立了专门的事业部,把人员、机构独立出来,单独考核、核算和定价。但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有关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组织体系仍不完善、机制和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目前,我市没有适宜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区银行、合作银行。银行对授信客户的准入门槛较高,多数中小企业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由于改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信贷部门无暇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相当谨慎;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在商业银行将盈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和执行严格的不良率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从直接融资方面看,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平台,应当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当前在创投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1亿元资金以及各地方引导基金的设立,其对中小型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力度将越来越大。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板市场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仍相对偏弱,尚未上市的优秀民企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平台提升发展空间,创投业人士迫切要求资本市场退出渠道能够更畅顺,一些已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则希望市场再融资的功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显然这些个需求目前还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在战略层面上谋划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同时,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完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支持体系建设,以适应不同的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包括通过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完善中小企业板,支持已上市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等,这些成为当前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促进中小企业信贷的信用担保方面看,作为银企的桥梁和纽带,在当前严峻的金融、经济形势下,信用担保机构在增强企业信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据调查,截至2009年6月末,齐齐哈尔市拥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1家,注册资金合计为28248万元,累计为308户中小企业、47290个个人担保,累计担保贷款近4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累计为12亿元,个人消费贷款累计为28亿元;目前在保的中小企业74户,在保贷款责任总额2.9亿元。但是,由于现行信用担保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担保公司普遍存在实力弱、成本高、风险大问题,从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因此,各有关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紧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支持担保公司做大做强。

二、建立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的基本思路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已不存在认识上的问题。目前要思考的是如何去实践与落实相关的政策,加强银行、信用等金融机构在金融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操作性,切实从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解决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就齐齐哈尔市实际而言,必须从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为中小企业定做融资产品、推动金融创新、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探索和支持多元化融资模式等几方面同时努力人手,重点建立十项机制: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培优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贷款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有利于增加就业、讲信用的各类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在企业信息储备库中进行筛选,把讲信用、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及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并对其全程跟踪管理和现场辅导,定期编制信贷支持名录,列出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对筛选出的中小企业有计划地予以优先支持,提供金融套餐服务,不断扩大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应认真深入企业调研,对不同行业企业和产品进行分类排摸,建立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储备库,努力挖掘一批成长型、潜力型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的对象,属于政策扶持的,要建立联系档案,分别给予重点支持或辅导培育。特别是要关注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和产品,只要符合信贷原则,都要列为支持对象。

二是改进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应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金融需求,积极试办“多户联保、逐年授信、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按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约定联保体的责任,明确申贷额度和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生产经营等综合情况提供合理的授信。针对生产环节·以生产厂家为核心,通过有原料和产品交易的上下游企业相互担保,或以交易合同为抵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成功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关键在于要用全新的理念、方式和经营模式来做。一是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品种,如仓单质押贷款、货权质押贷款、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银票质押担保贷款、信用证担保贷款、企业法人周转经营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二是引入自然人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不充分的难题。三是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不同的个性化融资产品,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如对发展初期的小企业,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质押担保,可以不进行评级授信,直接提供贷款;对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小企业,制定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客户评级办法,按级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对于财务信息比较充分、信用记录较好的中型企业,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以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重点扶持优质、信用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灵活的价格策略,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等因素,确立不同的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自主灵活地进行调整,以确保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动力,来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的持续发展。重点是以“有市场、有信誉、有效益”为主要评价标准,对风险较高、信用程度较低的中小企业,要以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覆盖风险;对信用好、风险相对较低、进入重点支持序列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要合理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为重点扶持优质、信用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形成由市场内生的利率定价机制。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的核心是谋求确立一个能全面调动各个层面积极性、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制度规则,改变目前靠权力控制为制度约束。各金融机构可在目前推行的信贷终身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下列制度:一是岗位竞聘制。在科学测定、民主评议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水平。二是健全激励机制。尽快废除有关限制职工收入方面的制度规定,对在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提取行长奖励基金和效益奖金。三是完善约束机制。四是相互监督制度。可成立特别稽查组织,赋予其超脱的地位、优越的待遇和特别稽查权力,对任何单位、岗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处罚;可利用外部社会力量实施外部监督。金融企业一旦有了一个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出于效益和风险的衡量,就必然增加其对利率及其变动的关切程度。

四是完善中小企业银企对接机制,进一步拓展银企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关部门应联合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推进机制,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知识、财务制度、信用等级等内容丰富的培训班,聘请专家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分片集中培训和个体定点辅导,把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作为筛选、确定优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对象,将金融机构信贷服务延伸到主动帮助优质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银企资金项目对接会、银企洽谈会、新产品展示推介会、信贷政策咨询会、贷前辅导培训班等银企对接活动,通报中小企业相关动态信息、资金供求情况和银行支持企业推出的新政策、新产品,并对实现对接的重点项目进行经常性的跟踪,做好分析、评议和通报工作,加强政、银、企有效对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征信+评级+信贷”模式创新,构建新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五是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担保机构,以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为主要环节,做大做强做实各类担保机构,努力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各县区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合运用信用担保、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支持、财政补贴或优惠、利率优惠、辅助顾问等多项措施,加快推进以信用担保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风险投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成长和发展环境。

六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为中小企业便利融资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采集与更新机制,加强人民银行、经委、工商、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步伐,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构建全方位、多功能的征信平台。改进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改变目前按大型企业的标准评估衡量中小企业资信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建设。积极引进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把广泛应用第三方信用评级成果作为改善融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将内部、外部信用评级达标的中小企业列为金融重点支持序列,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支持。

七是健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促成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建立资本对接服务机制,适时邀请国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各类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等前来我市考察辅导,全方位介绍企业融资渠道及应注意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分析形势尽快找到发展资金及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实现产业优势加资本运作的新型商业模式。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和解决在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各类场外市场交易形式,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鼓励和支持一批发展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灵活性和资本综合运营能力。

制度设计论文篇(9)

随着我国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应借鉴国外成熟债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市场环境,适时引入地方政府债券等金融工具,开发构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推动市政建设的加速发展,为地方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硬件基础。

1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运作方式和严密的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债券和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一起,共同构筑成完整统一的证券市场。这里以美国为例介绍地方政府债券这一金融品种。

1.1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规模

在美国,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州、城市、县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包括某些特别的行政当局(如高等院校当局、水利当局、高速公路当局)及其授权机构和机构为学校、公路、医院、污水处理等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美国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在战后发展很快。40年代初,美国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总值为200亿美元。到1981年底,已达3600亿美元,为40年前的18倍。在地方政府债券中,短期债券主要用于短期周转性支出,长期债券主要用于为公共资本支出(指教育、高速公路、社区发展、给排水、公交、电力和其它公用设施)提供资金和支持补贴私人活动。州和地方政府每年通过发行长期债券为公共资本支出提供60%左右的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2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

按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区分,美国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总义务债券。大部分地方政府债券都属于这一类,其还本付息是由州或市镇地方政府的税收做保证,资信等级最高,利率比其它地方政府债券低。

(2)特殊税收债券。其还本付息是由某些方面的特殊税收,而不是由州或市镇地方政府的税收来做保证的,资信等级要低于总义务债券。

(3)岁入债券。地方政府为了兴建道路、桥梁、动力设备、医院和其他一些公用设施而发行的债券。这类债券的还本付息是靠这些项目建成后的收入,其资信等级不如总义务债券高,利率一般比总义务债券的利率约高20%。

(4)工业发展债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这种债券集资建工厂,然后把工厂租给私人企业。其还本付息靠政府向租用者收取的租金,因此,资信等级不如总义务债券。

(5)住宅债券。地方政府发行这种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建造低租住房。其还本付息不仅有地方政府房产部门收取的租金做保证,而且还有联邦政府房产部门作后盾,所以资信等级较高。

1.3利率

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视债券的期限、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其利率水平要低于公司债券。但由于这种债券的信誉高,清偿有保证,且有免税优待,所以实际收益并不低。

1.4投资人

地方政府债券的购买者主要是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普通居民。1996年,在美国大约有2500多亿美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售给银行、保险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人均购买额超过1000美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不仅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也为商业机构和当地居民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1.5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运作

一般是由多家证券公司组成辛迪加联合包销商,以全额包销方式发行。包销方式分为竞争投标和协商发行两种,但其基本业务结构是相同的,即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从发行者手中把债券全额买进,再以稍高一些的价格销售给投资者获取利润。

1.6美国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

交易量不大,多数投资者购买债券后,是将其持有到期满。

2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地方政府债券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已是极为成熟的金融工具,如美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法制监管、税收安排、市场体系、各种金融技术的灵活运用和品种的创新等方面已十分完备和发达。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公用事业融通了资金,另一方面,也健全和发展了资本市场,丰富了居民的金融资产,同时,由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支持的公用事业的超前发展,为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市政服务的巨大需求和对高质量的金融产品的需求共同推动了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这是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面对同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同需求,即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巨大的需求和从单纯银行储蓄向高质量多元化金融资产转化的需求,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3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制度设计

3.1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基本原则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而用于弥补地方财政的赤字则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而且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必须受到一系列的约束,包括中央政府的直接制约、市场的硬约束等,同时,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由此可确定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基本原则。

(1)既要符合市场化改革和完善分级财政体系的目标取向,也要维护和保障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权威。中央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经济管理中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地方债的发行要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2)为保障借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市政债应以中长期的专项建设公债为主,主要用于地方公共工程建设,如道路、城建、环保等,使公债投资能为当地带来整体和长远效益,并通过地方税收或合理收费的增长来保证公债本息的清偿。

(3)为防止滥用地方政府债券的行为,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收入应纳入地方预算体系进行管理。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公债资金应由资本预算加以反映和控制,严禁用举债方式为地方政府的经费支出筹资。同时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国家计委和证管部门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4)为避免因市政债的发行引起资金在区域间的不合理流动,对不同地方的公债发行,可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可考虑规定贫困地区的市政债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发达地区的市政债只能在本区域内发行。

(5)加强有关的法规建设。一方面,对现行《预算法》有关条款加以修订,明确地方政府的公债发行权;另一方面,适时出台《财政法》、《地方财政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条例》等新法规,对地方公债发行和管理问题加以具体规范,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部分法律法规。

3.2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框架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本框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3.2.1功能定位

我国资本市场上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没有相应的金融工具可以运用,因此,可把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服务对象界定为地方政府、从事公用事业建设的机构筹集地方公用事业建设资金。

3.2.2发行人及债券品种界定

由主要服务地方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所决定,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界定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中从事公用事业建设的机构(如各省交通厅、公用事业局、电信局)、从事地方市政建设的公司。其中只有有税收收入的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其他主体只能发行收入债券。为控制风险,甚至可以暂时不发展一般责任债券这一品种,而着重收入债券的培育,直接为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服务。

3.2.3税收待遇

基于公用事业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重要意义,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也应参照各国通行做法:个人投资者免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机构投资者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3.2.4投资者群体

在我国资本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应当作为风险极小、收益适中的金融资产而拥有自己的投资群体。应当允许政府、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和广大居民购买,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债券对上述机构进行定向发行。

3.2.5监管部门

在美国注册制的管理体系中,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主要是二级交易市场的监管。美国证监会(SEC)极少直接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而通过其下属的地方政府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MSRB)来实施监管。该委员会由5个证券公司代表、5个银行代表、5个公众代表组成,负责起草行业行为规则提交美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在我国,审核制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监管主体,应为有多年债券监管经验的国家计委;而交易监管应由证监会进行。长远来看:以国家计委为主体,吸收证监会在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经验,联合组建地方政府债券监管委员会更为合理。

3.2.6二级交易市场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创建,应当包括发行市场的创建和交易市场的筹建两大块。交易市场应当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并举,同时利用网络技术,鼓励交易商开展网上交易,逐步创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券交易网络。

3.3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作探讨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颁布有关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法规,但可以参考1993年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新的债券管理条例,作为各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指导性法规。以下就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运作进行探讨。

3.3.1发债主体

建议地方政府成立一家专门的发债公司发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债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发债主体,公司拥有一些收益较好的已建成项目的控股权,以此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市政收入债券。

3.3.2承销方式

为保证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运作效率,降低发债主体的投资风险,在运作初期建议采用协商发行方式,由一家具有较强承销实力和融资经验的证券公司牵头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团,以全额包销方式发行。待时机成熟时,再采用竞争投标方式,选择发行成本较低而效率最高的券商,降低直接融资成本。

3.3.3债券期限

目前,各地发行企业债券的期限一般为3~5年,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周期较长,为了保证资金的运营效益和偿债能力,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投资者的可接受程度,建议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期限为3~15年。

3.3.4债券利率

根据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经济原则,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稍高于国债,因此,收益债券的票面利率应该比同期限国债的收益率高1—2个百分点。由于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和政府信用为偿债保证,其收益水平和信誉都比普通的企业债券高,如果其收益率与一般的企业债券持平或稍低,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3.3.5信用评级

按照国外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由独立性较强和地位较超脱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发债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的可靠程度对外公开,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要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评估,才能得到有实力的承销商的青睐。

3.3.6债券担保

根据《担保法》,政府是不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因此,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保证人应为经营业绩较好、净资产不低于发行债券本息总额的独立企业法人。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发行者在债券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债券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此提高债券的安全性。

3.3.7二级市场流通

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价值主要取决于流动性、收益率和安全性等。其流动性能的好坏决定内在投资价值,并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承销债券的积极性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总额及信用评级应达到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争取挂牌上市交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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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论文篇(10)

引言 让与担保在不同的法域表现出不同之地位。英美法系继受古罗马法的信托制度(fiducia)而创设并发展了让与担保(mortgage)制度,mortgage在语义上和fiducia属于同一概念;英美法上的让与担保(mortgage)仍然保持着较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层面上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主要功能。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固有理念和制度设计,则在较为狭小的空间接纳了具有存在价值的让与担保,但却引起了百多年的争论。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金融担保实务接触让与担保、并将之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用的制度加以研究和利用,则是近十余年的事情。我国民法究竟应否将让与担保作为担保之形态加以规定,亦是众说纷纭。 本文将主要就让与担保在我国存在之妥当性加以讨论,并进而为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出建议。 一、让与担保争论的语境差异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移转担保物的权利之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相对于抵押和质押担保而言)。让与担保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属于附有担保目的的权利让与。原则上,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以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权利),担保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取得让与担保的担保物之所有权,仅以担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并仅得以担保债权清偿为限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所有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其取得之担保物的权利直接行使权利以清偿其债权。在让与担保关系中,移转担保物的权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之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物的权利的人,称之为担保权人,一般限于债权人;让与担保所移转的担保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让与担保在英美法上没有产生剧烈的争论,并非英美法欠缺逻辑严密的法制度体系,而是英美法上的让与担保自始至终都是在自身的逻辑体系内演变、发展的。不论英美法上的让于担保以何种方式被移植到被英国法渗透的国家或地区,让与担保均以相同或者相似的面貌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运用这个制度时并没有哪怕是极少的怀疑。实际上,让与担保的争论主要发生在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法典化的前后。 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格外强调概念逻辑体系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为大陆法系物权法体系的结构中枢,核心精神在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并排斥一切对物权法定主义产生影响或冲击的意思自治或行为。因此,在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法典化前后,德国、瑞士、日本等纷纷出现有关让与担保效力的争论。集中而言,若以法典化的物权观念或概念对待或者评价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在法体系中的地位确实有值得怀疑或值得讨论的地方。因此,对于让与担保的法理念就产生了虚伪表示说、脱法行为说、新型物权说和让与担保肯定说等多种见解。 虚伪表示说认为,让与担保是当事人的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应当无效。让与担保设定人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实质上并没有移转担保物的权利之意思,构成双方通谋而为虚伪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见解,存在于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和日本的明治末年。目前的理论和实务中已经不再存在虚伪表示说了。 脱法行为说认为,让与担保为脱法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物的担保,立法例严格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况且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当事人不得约定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让与担保在设定时,不仅违反占有改定的质权设定要件,利用租赁契约等形式使得设定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且违反禁止流质契约的强行法规范,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让与担保显然是利用迂回手段,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实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脱法行为,自属无效。 新型物权说认为,让与担保为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物权,设定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应当无效。但也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为习惯法上的特殊的物的担保制度,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目的性角度解释,应当加以承认。 让与担保肯定说认为,让与担保是设定人为达到清偿债务的经济目的,依照让与担保契约将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之非典型担保,并非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就担保物的权利移转而言,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确有移转标的物权利的意思,不属于通谋的意思 表示之范围;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担保权人取得标的物的受偿权,并不以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的占有(留置)为内容,况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并非确定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应当就担保物变价或估价以清偿债权,即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让与担保不存在规避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问题。 以上的争论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是否具有妨碍或者推动我国民法承认或者完善让与担保的意义呢?任何一种理论对于人们思考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都会产生某种拖拽或者推动的惯性,但我们在此应当看到,当今的我国民法并不具有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法典化前后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历史背景,更没有因为法典化而建构的逻辑严密的概念法学体系,物权法定主义更是纸上谈兵。所以,虚伪表示说、脱法行为说、新型物权说和让与担保肯定说等多种民法理论上的见解,在我国目前并不构成讨论相同或者类似问题应当有相同语境这样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毕竟没有走过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的特殊历程。因此,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曾经发生的有关让与担保的争论,对于我国民法理论承认让与担保而言,能够作为一种考量让与担保价值定位的背景参数 就已经相当不错了,不具有其他的实际意义。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有关让与担保的争论则主要集中于对让与担保在我国民法担保制度中的地位或性质问题的讨论。一般认为,我国的让与担保就是我国实务上应用的“商品房按揭”。 关于商品房按揭的性质,理论和实务上确实存在如下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从商品房按揭设定的目的和效力上看,楼宇按揭与房地产抵押是基本相同的,并未超出抵押的范畴,仍然为不动产抵押。有观点认为,楼花预售合同中的预购人在和银行签订按揭合同时,事实上对作为担保标的的楼花并不享有任何物权,而仅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和将来利益的期待权,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楼花按揭明显不属于不动产抵押的范围,应当属于权利质押。还有观点认为,楼宇按揭与不动产抵押相比,二者均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同,但因为按揭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有别于现存实物作为抵押标的的抵押,应当属于准抵押。但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商品房按揭既不是抵押,也不是权利质押,而是一种让与担保。因为按揭必须以转让房地产的权益给按揭权人即银行作为必要条件。在楼花按揭中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债权),在现楼按揭中转让的是房产的所有权,而抵押权或权利质押都无须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权,而仅仅是在担保标的之上设定他物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上的以上争论,似乎并没有将让与担保作为独立的物之担保方式对待,而是以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之担保制度(抵押和质押)为基础进行类比而展开议论的,在立论和寻求解决问题的角度上明显不同于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法典化前后有关让与担保的理论争论。因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关于让与担保的争论主要还是以承认让与担保的有效性作为基础而展开的,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持有不同的意见。 二、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一)让与担保与社会经济条件 让与担保的存在命运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需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纳。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对让与担保的需求明显不同,让与担保存在的空间也必有差异。 众所周知,在法制史上,物的担保制度的雏形实际上为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的发展轨迹,始于移转担保物所有权的担保,经演变为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但不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的占有质,最终形成担保物的所有和占有均不移转,而仅取得具有担保作用的权利的不占有质。让与担保以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实现担保的目的,属于物的担保的最早形态。古罗马法上的信托制度(fiducia),理论上公认为构成让与担保的雏形。让与担保作为增强交易信用水准的手段或者制度,更是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一脉相承”的私法制度中。即使在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日本、德国、瑞士的判例和学说,因为社会经济条件的需求也承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德国和瑞士的让与担保,以动产为担保的标的;而在日本,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态有所差异,但其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却是不容否认的。无论是在简单的商品生产社会还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交易的安全或者信用维系并不单纯依赖于传统大陆民法上的似乎较为“复杂”的担保法律制度的设计,形式上较为简便的“让与担保”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 必然性。 让与担保之所以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被人们所利用,原因在于让与担保的灵活性和成本低廉。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让与担保具有以下的功能:(1)让与担保的灵活性足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让与担保与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相比较,对担保标的物的要求,仅以具有让与性为已足,范围甚广;让与担保在通常情形下,担保物仍由设定人占有,设定人保留担保物的用益权;特别是,让与担保可为不能设定典型担保的标的物与集合财产,提供最佳融资渠道,以发挥其担保价值。因此,让与担保可以弥补典型担保制度的缺失,适应现代商业社会活动的需要。(2)让与担保的交易成本低。让与担保可节省抵押权与质权实行的昂贵费用,特别是可以避免拍卖程序中担保物变价低估或变价过低的不利结果。在我国现阶段,不论债的担保方式在立法上是否已经充分、更不论债的担保方式在立法上是否已经包含有让与担保,因为让与担保具有灵活性和成本低廉的功效,其必将为追求利益、效率和安全的市场经济参与者所垂青,并被付诸实践。 (二)让与担保在法律上的制度和观念取舍 我国现行法规定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等典型的担保方式。尤其是以特定物的权利负担的设定供作担保的抵押和质押,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抵押和质押被誉为物之典型担保,并取得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因为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和利用所具有的局限性,以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现行法制度缺陷,使得现行法上的物之担保并不充分。这就是为何在我国现行法的担保机制下,仍然出现了抵押、质押担保所不能替代的其他担保方式,诸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实践中被反复利用的“按揭”担保。让与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法规定之担保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让与担保以物的所有权的“让与”担保债权的受偿,其作为一种担保方法,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具有类似的作用。让与担保设定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被担保的债权不能受偿时,担保权人可以所有人的身份处分担保物,以清偿其债权。在确保被担保债权受偿的作用上,让与担保和其他形式的物的担保,意义相同。再者,让与担保使得担保权人在行使权利方面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让与担保的担保权人以担保物的所有权人身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可以简化担保权行使的繁杂程序和节省权利行使的成本。最后,让与担保在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之外,确实为担保债权受偿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其以担保物的所有权让与作为担保债权受偿的内容,可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交易对担保制度的不同需求。 我国现行法规定之物的担保制度以在标的物上设定所有权负担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因抵押或质押而发生的抵押权或质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被称之为“他物权”或“限制物权”。担保物权的他物权理论显然无法揭示“让与担保”的本质,也无法解释“让与担保”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传统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从担保的角度来看,这些限定物权就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方式。这个经典的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自足性,构成一个较为完美的统一体。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包括物权法定在内的各种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让与担保的产生却破坏了这种稳定性,对物权法定原则构成了冲击。因为让与担保的构造不是以稳定所有权为基础并通过对所有权作出限制来实现担保,而是通过把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来实现担保。它的法理基础与传统的物权理论框架将担保物权定位于他物权的基本认识相冲突。当我们把它当作一种担保物权加以解释的时候,我们将无法维持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构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解释已经动摇了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动摇所带来的混乱绝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想在物权法理论的框架之下对让与担保作出一个合乎物权法理论统一性的说明,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体系和观念是否和让与担保根本就是格格不入或者对立的,恐怕实难得出人人信服的结论,因为人们选择讨论或解释让与担保的物权法的基点有所不同。若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待让与担保,将让与担保定位在 “所有权”的范畴内,似乎问题就要简单的多。仅仅因为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的目的和功效,将之解释为“担保物权”(他物权或限制物权)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制度基础。事实上,让与担保的制度设计在大陆法系民法上本身就是为了克服担保物权的某些局限性(诸如流质契约的禁止)而被利用的,自 然与传统民法上的担保物权不同,其目的和功效难以用来解释让与担保的性质,真正具有法解释意义的则是让与担保的“外观”,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让与。所有权人处分其物,可以在所有权上设定负担而形成他物权;亦可以与他人约定所有权让与的特有目的(如所有权保留)而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私法自治的范畴内,所有权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民法规定之所有权制度并不矛盾。有学者这样认为,即使在在物权法定主义的体制范围内,让与担保以担保物的权利移转、附带让与担保契约的债之关系和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为其法律构造,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约定让与担保。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仍然没有脱离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所有权”理念或体系,权利人因让与担保而取得之标的物的权利,仍然为所有权,只不过为 “附担保目的”的所有权而已。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但欠缺法律之明文规定,自当事人各方以及交易的安全而言,仍存在“隐存之危险”,有立法予以规范的必要。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考虑在立法上将让与担保上升为法定的担保制度,实现物的担保手段的扩充,满足现实的需要。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否应当将“让与担保”制度明文规定于“物权法”而实现让与担保的法定化,在立法技术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若以所有权构成理论对待让与担保,则“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不宜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宜通过单行法的形式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仅在以担保权构成理论对待让与担保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在“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的许多制度设计并不同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需要立法者慎重考虑,在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也并不现实。 三、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的几个问题 让与担保以附担保目的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为基本形式,相当程度上依从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不在法律的控制下,让与担保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妨害交易安全。总体而言,让与担保的制度设计若以所有权构造理论为出发点,则其目标应当是以物权(所有权)立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和逻辑结构适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让与担保制度更加具有物权(所有权)立法的强制性,并有机会成为可与抵押(质押)担保比肩的担保方式。 以立法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设计:(1)让与担保设定行为的法定化,主要规定当事人的合意加上标的物的权利的让与,让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限定以及让与担保行为的公示等。(2)让与担保设定的效力,主要规定标的物权利的移转、标的物的从物和孳息的归属、“物上代位性”、标的物的利用与保管、标的物的处分、让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以及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等。(3)让与担保的实行,主要规定让与担保的权利人的清算义务、行使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和方法。(4)让与担保的消灭及其后果等。 以下仅就个别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让与担保的公示 让与担保以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为基础,发生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应当公示。原则上,物权的公示,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必要。依照立法例,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公示对于维持让与担保的效力和担保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学者在讨论让与担保制度的合理性时,注意到了让与担保制度在动产公示方法上存在的不足:对于种类庞杂、数量难计、交易频繁、移动性强的本无登记制度的众多动产而言,设定让与担保时如何进行公示,颇费斟酌;采用登记的方法能否达到公示的效果,也令人怀疑;动产让与担保的承认,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于无法采用明认的方法公示的动产,在设立让与担保时,同样无法解决其如何公示的问题,承认让与担保就必须为其找到适当的公示方法。 原则上,不具有妥当的公示方法的标的物,不适合设定让与担保。以动产所有权设定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应当就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方法及其时间达成合意,让与担保自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之担保物所有权移转之日起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交付为绝对要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而不必交付动产。不以登记作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法的,让与担保设定人继续占有担保物,如何让第三人知道该担保物附有让与担保的负担,不能不是一个问题;以动产设定让与担保,即使交付给担保权人以 为公示,也不能真正表明让与担保的设定。因此,能够以登记公示物权变动的动产和不动产,才适宜设定让与担保。动产的让与担保未经登记的,担保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例如,以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设定让与担保的,应当办理让与担保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权人不得以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移转对抗第三人。以不动产所有权设定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应当办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让与担保自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再者,考虑到让与担保设定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不是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故让与担保的公示应当与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有所区别。笔者认为,以动产设定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在登记簿上附加说明“让与担保”;以不动产设定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附加说明“让与担保”。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在办理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并记载以下事项: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担保物的性质、种类、状况、处所、所有权权属;所担保的债权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的日期等。 (二)让与担保标的物的处分 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当担保物为动产时,若担保物仍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占有,其具有处分担保物的机会;不论担保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担保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让与担保的权利人,权利人取得处分担保物的“地位”,亦有机会处分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将有损于设定让与担保的目的。因此,在让与担保合同存续期间,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均不得处分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届清偿期未获清偿时,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不在此限。 在债权届期前,因担保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例如出售担保物、在担保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等,与担保权人发生交易的任何第三人,均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依照德国的判例和通说,担保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期前,违反约定处分标的物给第三人的,无论受让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可以无条件地成为完全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应当符合让与担保的目的,否则,构成担保物的不当处分;担保权人不当处分担保物,违反让与担保合同或者侵害设定人的利益造成设定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让与担保设定后,因担保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担保权人,设定人并非担保物的所有人,不得处分担保物,设定人处分担保物的,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担保物的权利变动。担保物为不动产或者以登记为权利变动要件的动产,担保权人为登记上的所有权人,事实上不可能发生设定人处分担保物的情事。但担保物若为动产,设定人予以处分而第三人不知其事实,有善意取得的适用,第三人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在第三受让人相信设定人所处分的标的物上没有负担且无过失时,则可以善意取得不附加“让与担保”负担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善意取得设定人处分之让与担保之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者,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对抗第三人,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担保权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不能实现其权利时,可以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主张损害赔偿。但应当注意的是,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因不当处分担保物而对担保权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超过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 (三)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 债务人受破产程序约束时,其所占有、管理、所有的财产均应当由管理人接管;被管理人接管的财产,除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以及供作担保的财产外,构成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均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为债权人的全体利益而存在,非经破产程序不受处分。让与担保设定人或担保权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担保物应否属于破产财产?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担保权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设定人对担保物没有取回权,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设定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有取回权。还有学者认为,担保权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让与担保设定人在清偿被担保债权后,担保物的所有权回归设定人,设定人对担保物有取回权;设定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因为担保权人仅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担保物仍属破产财产,担保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但对担 保物可以行使别除权。 笔者认为,让与担保的当事人在设定让与担保时,已经充分认识到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的风险;而让与担保的意义也在于通过让与担保物的所有权确保债权的受偿。因此,让与担保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对设定人和担保权人而言,应当是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让与担保的设定应当进行登记公示,经登记公示的让与担保对第三人具有相同的效果。在决定担保物的归属时,不应当过多地考虑让与担保设定人或者担保权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担保物的权利移转的事实予以决断,较为公允。所以,设定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担保物的所有权在让与担保设定后移转于担保权人,设定人并非担保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担保物时,担保权人可基于其所有权,请求取回担保物。担保权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担保权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因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担保权人,故担保物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设定人没有取回权。 (四)让与担保的实行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在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实行让与担保,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其债权。担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让与担保,均应当防止担保权人因标的物评价额与债权额之间的不均衡而不当获取其差额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因此,担保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实行让与担保的,负有清算义务。一般而言,让与担保的实行,主要有担保权人变价担保物受偿和估价取得担保物两种方法。 1.变价担保物受偿 变价担保物受偿,是指担保权人将担保物出售以取得担保物的价金,清偿其债权的方法。一般而言,担保权人应当以拍卖担保物受偿。拍卖担保物分为一般拍卖和强制拍卖。但是,拍卖担保物手续繁杂、费用较高,担保权人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变价担保物受偿,例如,采用一般的买卖方式变价担保物清偿债权、以出租担保物取得的租金抵偿债权等。 担保权人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变价担保物的,不得损害让与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担保权人自行变价担保物,若其行为损害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担保物自行变价的受让人善意取得担保物以外,设定人的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担保权人的自行变价。 2.估价取得担保物 估价取得担保物,是指担保权人将担保物予以公正的估价,并以其估价额替代变价担保物的金额清偿债权的方法。依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已经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其并未确定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所让与的 “所有权”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权人仅能以其债权未受偿为条件行使担保物的所有权。再者,担保物的价值事实上有可能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担保权人估价取得担保物时,应当清算担保物的价额和债权额。担保物估价额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担保权人应当将超过部分的价额,返还于让与担保设定人,确定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权人以估价取得担保物实行让与担保的,除非担保权人和设定人另有约定,应当通知让与担保设定人,否则,不发生担保权人确定地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效果。 担保权人估价取得担保物的,不得损害让与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担保权人估价取得担保物,若其行为损害让与担保设定人或设定人的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人或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担保权人估价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行为。 就担保权人实行让与担保的具体方法而言,担保权人应当依照让与担保设定人和担保权人之间的约定实行让与担保;若设定人和担保权人之间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担保权人应当以变价担保物清偿债权的方法,实行让与担保。 小结 让与担保在不同的法域确实表现出不同之地位。但是,让与担保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均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尤其是在我国物的担保制度尚不十分完善和发达的现阶段,让与担保更有其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而且应当以法律加以规定,以更好地发挥让与担保促进和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选择方面,应当以私法自治的理念和原则作为让与担保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并以所有权构造理论解释和规范让与担保。通过最能反映让与担保特点的公示制度、让与担保交易安全的维持制度以及让与担保实行的清算制度的设计,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定化,消除让与担保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理论上存在的各种疑虑和争议,以有效扩充物的担保手段或方式,满足担保市场的需求。 邹海林

制度设计论文篇(11)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