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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2:49

农村金融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篇(1)

2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3.3规范引导民间金融

尽管民间金融组织不够规范而且存在许多弊端,但对于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承认和正确对待民间金融,鼓励其合法发展,使其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通过正确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而非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以达到让其填补目前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现阶段农村农业正常发展,保证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梓舟.从农村金融需求的视角看农村金融的改革[J].南方农业,2008(1)。

[2]马君实.完善农村金融支持战略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08(1)。

[3]杨松,顾晓安.创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金融,2007(12)。

农村金融论文篇(2)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最为关心和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资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的6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国。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8%。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对印度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较大,仅1970到1992年问.在农村地区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农村金融保险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的研究着重把重点放在对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评价上(白广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对深入认识中印农村金融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D)、区域农村银行(RRBs)、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于这二三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同,有不同的业务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既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又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为信用合作机构、区域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万卢比的再融资额,按当时汇率换算③,大约为23亿美元。(2)区域农村银行。其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分期给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1975年刚开始经营时只有6家区域农村银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区域农村银行通过组合,现共有96家,在全国534个县设14520家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数占所有商业银行总网络分支机构数的37%。(3)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40%的贷款用于扶持小企业,包括农村工业),其资本金中有80%为政府所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成立,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其成立之初专门从事粮棉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但从其贷款结构来看,以2006年为例,其主要贷款仍集中在储备粮、棉、油及收购贷款上,而对于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力度较小,同时不涉及对农业科技、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贷款。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体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现在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人了信用社。二、农业保险的比较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40年代,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覆盖大部分农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并以此取代“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农业部负责实施,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承保面扩大到所有农户,并且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印度政府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参保农户每年约20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到2006年7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共覆盖农户9.71千万户,受保作物面积50000万公顷,保费收入达到985.5亿卢比。另外,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已开办经济作物的保险,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等。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天气保险计划,12个邦的保费收入在2007年已达到50千万卢比。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支持,其业务迅速萎缩,甚至停办。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农村金融法律的比较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比较健全、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区农村银行法》、《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性质、内部法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应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3)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并经常会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甚至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而累积了大量风险,随时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4)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人民银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5)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3个方面对中国和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比较。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较快发展的过程,但同印度农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据此得到如下三点基本启示:

第一,从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到2007年末,中国农村平均每万人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为1.5个,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和良好的信贷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应推动、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机构和业务,支持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成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稳定农村地区机构和网点,继续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农业保险来看,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且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其需求不相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l亿亩,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l126亿元的风险保障,而同期全国农业总产值是27680亿元。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而且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村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互保险等。

第三,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应大力发展新型农村机构,放开民间金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印度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1)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银行(DCCBs)和邦合作银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贷出4.61亿卢比,占全部农村金融贷款的37%,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23%和30%。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农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SCARDBs)、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PCARDBs)。其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机构总数分别为20和697个,贷款额分别为l316.7亿卢比和1275.1亿卢比。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轮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当前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至2007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为1.43万亿元,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和过高的融资成本,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进一步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农村金融论文篇(3)

孟凡杰,张扬(2007)[1]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的活动和组织。它是相对于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民间金融的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由民间经济主体(农民个人或民间金融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交易的活动,具有内生性和非正式性的特质。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和会、私人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形式。它们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这类民间金融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和会、私人钱庄等,它们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们即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江曙霞、秦国楼(2001)[2]认为,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它既包括直接融资类型的活动,也包括金融中介类型的组织;既包括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也包括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既是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制度(就像孟加拉乡村银行那样)。

2.主要特点

孟凡杰,张扬(2007)[1]认为,与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二是人格性,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三是分散性,农村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四是层次性,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

二、农村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李明贤(2003)[3]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持续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是:(1)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金融压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发展经济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2)农村民间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农村民间借贷方便快捷,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预算硬约束的优势等。(3)地方政府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发生。(4)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也就造成了农村民间信用的存在。

邓大才(2004)[4]认为,从新制度经济学来看,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个组织的崛起过程,是一个典型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用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农村民间金融的诱因——需求性和逐利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主体——微观性和基层性;农村民间金融的程序——渐进性和自发性。

闵娟(2007)[5]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传统的民间经济行为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历史根源;依据伦理道德规范建立的民间信用是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纽带;小农分散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关系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适宜土壤;借贷效率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负效应分析

1.正效应分析

陈时兴、蔡祖森(2007)[6]认为,农村民间金融通过发挥降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动员储蓄等功能,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农村民间金融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农村民间金融促使正规金融进行了定价方式、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了正规金融服务的效率。

张乐柱(2006)[7]认为,民间金融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作为突破现有产权制度的金融创新,民间金融能够带来更大的制度性效率;民间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主体金融改革,有利于金融市场功能的不断完善;金融资产产权的多元化有助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赵敏(2007)[8]认为,农村民间金融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多样化资金的需求,具体表现在:资金借贷主体多元化、资金用途多样化、资金价格弹性化、资金规模差异化、资金期限适应化。

2.负效应分析

陈时兴、蔡祖森(2007)[6]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对经济金融运行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果;农村民间金融运作不规范会对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农村民间金融脱离政府的监管体系,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和渠道。

邹新阳,王贵彬(2007)[9]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不规范问题集中表现于制度、信用、组织、运营和管理层面,包括产权模糊、行政干预、信用范围狭窄和信用欺诈、组织化程度低和管理家长制等问题。

倪丹容、李浩(2004)[10]认为,非正式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导致货币供给内生性增强和货币供给量可控性的降低;导致货币流通速度不稳定;导致二元金融结构与区域金融的回流效应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冲销。

四、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胡必亮(2007)[11]认为,应鼓励根据农户的基本特点发展民间金融,重点支持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民间金融和非政府小额信贷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政策、法律、体制与制度环境,包括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法律确认、有效监管、产品创新等;建议尽快成立一个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局,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测和监督管理;建议设立一个强有力的农村民间金融自律性组织,比如“中国民间金融协会”来协调民间金融组织机构与农民、农村中小企业主及其与“民间金融管理局”、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

张乐柱(2006)[7]认为,根据农村生产力特点与农村经济主体的层次性需求,农村民间金融必须实行合作化,其路径选择: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的民有化;对民间借贷和各种和会进行合法化和规范化,重构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探索民间资本组建的农村区域性小型或微型商业性金融组织,也可以通过必要的整合过程,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或者区域性投资基金;出台有关的民间借贷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

孙莉(2000)[12]认为,应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通过“底层推进”的方式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的金融产权格局。具体来说,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政府的作用不在于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业的组建,而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正、有效的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代替这一选择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孟凡杰,张扬.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6-67.

[2]江曙霞,秦国楼.现代民间金融的政策与思考[J].决策借鉴,2000,(4):16-18.

[3]李明贤.给农村民间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J].调研世界,2003,(2):24-26.

[4]邓大才.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化[J].人文杂志,2004,(5):81-86.

[5]闵娟.农村民间金融的社会学思考[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78-82.

[6]陈时兴,蔡祖森.农村民间金融的双重效应与发展对策[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4):95-98.

[7]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合作化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6,(4):10-14.

[8]赵敏.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64-67.

[9]邹新阳,王贵彬.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的现实表现[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7,(4):52-55.

[10]倪丹容,李浩.非正式金融市场与货币政策有效性[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7-71.

[11]胡必亮.关于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意见[J].中国经贸导刊,2007,(3):45.

农村金融论文篇(4)

1.2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干预、管制限制以及历史包袱),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1日;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载《新证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静:“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载《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页。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3026;

陆磊:“农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年1月27日;

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年12月08日。

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农村金融与信贷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刘明兴和章奇:“中国农村税费负担: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刘锡良:“如何将农信社改革推向纵深”,《金融时报》,2003年10月29日。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载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2日。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于宁、何禹欣:“农信社有限改革”,《财经》2003年8月10日。

章奇、刘明兴、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国金融中介与城乡收入差距”,《中国金融学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将出版);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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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农村金融论文篇(5)

1.1金融财政化,历史包袱过重,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难以符合市场要求,持续经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多为政府背景或政府主导,受政府干预程度较大,政策性和商业性难以明确分离,导致很多应由地方财政完成的目标被迫由金融机构负担,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负担过重,例如农信社在“支农”目标的政策性指导之下,负债累累,造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符合市场化、商业化的要求,出现大量劣质资产,其净值甚至成为账面资本金两三倍的负数,难以持续经营.这种历史包袱的出现一方面与政府的行政干预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农信社自身和价格机制上的原因.周小川曾提出在改革的转轨阶段要正视这一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一直拖下去,同时他提出了消除历史包袱的两点解决办法,即一种是继续发放低价的再贷款,旨在使农村信用社通过存贷款利差逐步消除历史包袱,另一种则是使用中央银行票据国家与农信社各承担一办的净值损失,在中央银行的资金支持下,进行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依靠自身的力量提高资本金,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同时重视正向激励,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监督和退出机制,从整体上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向好的方面发展,逐步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1.2金融机构规模过大,结构单一,缺乏针对性,大量贷款需求难以满足农信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近年来,农业银行经营重点转向城市,不断收缩基层网点,缺乏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等等问题导致大量的中小额农户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满足,活跃的非正规民间借贷也正说明了农村对于贷款资金的大量需求.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说,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农村的金融需求绝不仅仅是存贷款,更包括其他方面,例如针对自然灾害的农业险,代收代付、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现有的近乎于寡头垄断的农村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逐渐发展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结构过于单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相对单一,加快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兼顾地区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商业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在内的多层次的机构网络,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交易、财产、人寿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1.3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难以形成保证对农业农村发展稳定的资金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基层网点不断收缩,信贷业务逐步转向中心城市,农业农村缺乏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造成资金外流.同时邮政储蓄银行不断从农村吸储转存人民银行,在缺乏必要的激励引导的情况下,很难回流农村.农信社由于商业性、逐利性,逐渐出现了贷款非农化的倾向,大量来源于农村的资金严重外流,难以形成对农业农村贷款的良性循环.农村资金的充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资金的严重外流,必须从政策上予以改进,建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加大对三农的支持.要求邮政储蓄在价格政策上与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平等,理顺其与农村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降低利率水平,逐年扩大邮政储蓄对老转存款资金的自主运用,争取在五年之内达到全部自主的目标,同时扩大其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逐步建立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补贴机制.针对这一问题,周小川提出我国需借鉴和研究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案,鼓励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开展社区金融服务.这就对监管机构工作的透明和及时,以及更多技术性的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4农业保险制度缺乏应有的效率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农业灾害救助,其效率和覆盖的广度不足,导致花费大量资金仍然援助不足.农民承受灾害的能力差,没有自上而下的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很难对农业、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农业灾害的不确定性及风险,也使农业更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日本就采取“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形成农民共济和政府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美国则采取多层次的保险提供更加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与农作物保险人和查勘核损人形成层级式的农业保险制度.法国除了对农业保险进行干预外还加大对于农业风险科学研究机构的支持力度,投入巨资支持研究.

1.5农业贷款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贷款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难以适应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农户申请大额贷款难以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二、贫困地区企业贷款担保难以落实;三、抵押物难选择,由于农业贷款扶植的农业、林业等产业,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等,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自然风险较大.四、龙头企业寻找保证担保难.这是由于龙头企业基本上是当地最大的农村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必须加快建设农业贷款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为农村企业、农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也同时促进银行支农资金的合理运用,降低资金风险.

2“一号文件”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及若干思考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学者们也针对问题提出了种种的解决思路.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并提出了若干的改革措施和目标.首先文件提出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在强调原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的基础上,同时鼓励县域的中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农业的支持,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股东本地化,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内生的优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通过互助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支持农业企业的上市、发展.这一系列措施对于弥补农村金融体系的漏洞,建设更加活跃的、灵活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在强调“支农”的过程中,应当减少行政干预,转而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鼓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中小型的金融机构主动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例如美国对于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实现税收优惠,印度则要求商业银行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我国在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不遗余力地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系统的农村金融体系.“一号文件”中提及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财政的补贴比例.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更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农业采取扶植性的政策,日本、美国、法国、墨西哥根据农作物的种类采取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政策性和商业保险相互弥补的方式对农业提供保险,如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最初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提供25%的费用,并且对整个农业保险实行政策性免税,有效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在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这些手段都值得借鉴,根据我国农业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供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改革以支持“三农”的同时,财政应负担其职责,金融不能也不应该代替财政职能.如果金融承担过多的财政职能,就会扭曲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但无法完成支持“三农”的任务,反而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和损失,农村金融机构不但未达到金融支农的政策目的,反而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避免金融财政化,坚持金融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避免政策性的干预.但其逐利性又要求政策的引导.农村金融的经营环境恶性循环,在公共财政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简单将金融机构作为支农的工具,效率低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政策性与商业性区分开来,加强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规范工作流程,将制度化、法制化贯彻到底,探索并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形成自上而下、责权相当的监管体系.

农村金融论文篇(6)

有效性低,适应性弱,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的两个相互联系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构建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结构,同时要处理好金融竞争与合作、进入与退出、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农户融资模式创新等问题,为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的有效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向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有效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后者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

农村金融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农村金融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效金融产品,才能使其运行得以继续和深化,如果供给无效,则金融有效性便无从谈起。其二,农村金融机构提品后价值实现的有效性。如果金融需求主体通过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能有效地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则农村金融机构便拥有相应的优质资产,能获取预期的效益,其金融有效性便得到提高;反之,金融需求主体在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后,却因种种原因产生经营失效,甚至出现了亏损,本息逾期难以归还,则金融机构由此多了一份不良资产,其金融有效性便降低。至于金融需求主体逃废债务,则会使金融机构血本无归。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内在联系、相互依存,因而不能封闭地考察农村金融,也不能孤立地谈论其有效性。农村金融有效性,是同农村经济有效性内在联系的。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进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反过来又为农村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平台。相反,如果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力日趋弱小,农村经济便会因资金制约而难以发展,其结果便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基础日渐薄弱,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断弱化。

当前,农村金融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低效性,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某些产品难以为客户和中小企业所接受;而农户和中小企业期盼和欢迎的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又不推出来。许多农村经济主体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效益,还本付息存在问题,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村金融效益远低于城市金融效益。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经营机制不活等。二是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农业经济存在较高风险,农民收入总体较少,农村经济实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较低,农村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对农村金融产生抑制作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完善等。

农村金融低效性,给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低效性使得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衰弱,导致许多农村信用社陷于资不抵债的困境,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即使是定位于服务农村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减少了不少支农业务。农村资金供给原本就存在巨大缺口,但低效性使得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这对于农村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农村亟待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金融体系,然而低效性却增加了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的忧虑。低效性给农村经济实体造成许多困难,农户和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这迫使他们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农村金融低效性加重了农村经济低效性,而农村经济低效性又使农村金融难以摆脱低效性的困境。

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不仅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大课题,而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相互适应。农村金融适应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量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与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相互适应;二是结构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相互适应。

农村金融有效性与农村金融适应性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农村金融有效性,既是对适应性的检验,又是提高适应性的动力,它反映农村金融适应与否及适应程度,推动适应性的提高。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适应,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互适应,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农村金融曾出现过一些奇怪而有趣的现象:国家为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设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三类金融机构并未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缺口问题,而农村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却表现出了较强的有效性,农户融入资金的70%是通过民间借贷而实现的;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支农考虑推出了小额农贷产品,但是这一产品却难以做大做强,小额农贷甚至贷不出去,而另一方面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心切,农村资金需求缺口呈扩大之势;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有效性考虑,纷纷撤出农村县以下机构,而民间借贷同样由于有效性原因,反而规模越做越大,形式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不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小额信贷虽有创新之名,但其限制太多,要求过严,手续甚繁,因而与农户金融需求特点相背离;民间借贷虽不具备合法地位,但由于其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因而效率较高,发展较快。由此可见,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许多弊端,然而根本性问题,在于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相适应,由此派生出许多具体的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体制几经改革,但由于未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基本依据,而是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下对原有的适应性颇弱的金融供给框架予以小修小补,因而问题未能根治,甚至不相适应的程度有增无减。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陷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博弈中,囿于双方对农村信用社修补成本的分摊,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即农户和中小企业未被纳入其中,适应性原则未被置于应有的位置,致使农村金融的适应性难以提高,有效性自然也就难以增强。

当前,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大为增加,据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约为15万亿元,其中大部分由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发生率和户均借贷次数也在增加。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诸如无公害、绿色、有机作物和优质果品生产,规模化和标准化种养业正加快发展,对资金需求将大大增加。温饱性农户在创业中存在金融需求,而小康型和富裕型农户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对资金需求量更大。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地区,农户需要更多资金用于发展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而在经济较为贫困农村地区,农户依靠开发脱贫、项目致富的愿望日益增强,因而生产性借贷的比重在逐步扩大。县域工业园区和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各类经济实体征用土地、构建厂房、添置设备、扩大营销,使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随之加大,以往那种较为普遍和分散的小额借贷,正向集中的大额借贷发生转变。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快速增加,而现代农村物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规模在快速扩大。在农村产业发展的同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供水、供电、公路和小城镇建设将加快发展,这方面资金需求在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中的占比将提高。

农村金融需求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当前,广大农户要求农村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渴望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希望信贷品种和期限能与农业生产特点和周期相适应,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能快速、就近地获得借款。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户手握闲置资金,他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和投资股市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许多种养殖地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但这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结构中,短期借款占绝大部分,但近几年来长期借款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受到信用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其长期借款难以得到满足。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将短期借款转化为长期借款来使用,他们在短期借款到期后只付息而不还本,使本金转为下一期短期借款而循环使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希望农村银行业创新更多产品来满足其间接融资的需求,并且希望通过兼并重组而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规模,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来更多地实现直接融资。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不仅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快速扩大,而且农村金融需求结构日益丰富;不仅现实的金融需求更为强烈,而且潜在的金融需求被不断激活,并加快向现实的金融需求转化。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

然而,当前农村金融恰恰存在两种不适应性,即总量的不适应性和结构的不适应性。我们只有提高这两个方面的适应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

在农村金融研究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总量增长,尤其是农村信贷总量增长。但是,农村金融结构问题决不能被忽视。农村金融结构,是指农村金融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种构成要素的数量比例、空间分布、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状态。农村金融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总量的增长;二是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一般而言,总量指标反映农村金融的总体规模,只具有直观的表征意义。结构指标则能反映总量指标所不能反映的问题,能透视出农村金融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从而帮助人们推进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总量受制于农村金融结构。在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单一的金融总量扩张,必然因其不能解决适应性问题而陷于低效性,这种粗放型的增长势必不具持续性。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和适应性,不仅要重视扩大农村信贷总量,而且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农村金融真正实现总量扩张和层面提升。

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存在许多矛盾。农村金融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产品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趋势,潜在的金融需求被加快激活,而当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却十分单一,几十年一贯制的“存贷汇”产品结构,同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需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行业单一,主要是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缺乏,其供给远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银行业存放类资产占比过高,贷款类资产占比较低,长期贷款类资产比例尤低,证券和保险类资产的比重甚微,投资类资产不断萎缩。农村融资属于银行业占绝对主导的模式,基本上是一种间接融资,不能满足农村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农村公有金融垄断着农村金融市场,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难以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而能适应这种需求特点的非公金融,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农村金融结构,包括许多具体的子结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当前情况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通过构建以下合理的子结构,达到农村金融整体结构的合理状态。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结构,不仅要在资产抵押贷款、关系融资等方面创新产品,而且要在资本市场投资、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非银行业金融产品。二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农村存款类金融机构应降低存放类资产比重,增加贷款类资产比重,扩大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适当提高投资类资产的占比。三是逐步改善农村融资结构,在继续扩大间接融资量的同时,大力提高农村经济规模化、市场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程度,大力培育农村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四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行业结构,在农村银行业方面,广泛发展新型的农村社区银行;在非银行金融业方面,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农村信用担保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投资银行业,相应发展农副产品期货业、农业资产评估业、产权交易业、信托投资业、租赁业、典当业等。五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所有制结构,在公有金融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非公金融业,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必须坚持明确的目标,这就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为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相互促进和持续发展。实施这一工程,必须坚持适应性这一基本原则,始终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量增长的前提下,以增量调整为重点,同时协调存量调整。增量进入能较快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有力改善原有的金融结构。存量的调整一方面要做到强化优势、转化劣势、开拓市场、提高效率。农村金融结构的构建,要以市场力量为主,依靠市场内生力量;另一方面,市场力量和作用也不能代替政府力量和作用。农村经济金融比较落后,市场力量相对弱小,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优化农村金融结构并不现实,会产生一定的盲目行为,同时要历经很长时间。因此,市场力量和政府推动要相互结合,政策推出则应遵循农村金融与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农村金融自身的改革和创新,而且有赖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有效推进这一工程,需要系统思考、统筹兼顾,处理好一系列问题。下面仅择其荦荦大端,谈点意见。

1.在金融业拓展对外开放的同时搞好对内开放。在对国外开放的条件下,农村金融结构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会受到国外农村金融结构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迟早之事,目前初见端睨。随着外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技术进入农村,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必然加快步伐。但是,农村金融业在对国外开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对内开放。对内开放既包括对农村地区的开放,也包括对城市的开放。金融业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村金融业必须通过对内开放进一步夯实对外开放的基础,以做到有能力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带来的机遇,有实力应对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挑战。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业在对内开放方面进展甚微,金融垄断的思维方式依然存在,农村金融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这无疑给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造成了障碍。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主要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务的对内开放,这两个方面对内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在增强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放宽某些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放松某些行政管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2.建立农村金融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必由之路。金融竞争与合作具有共生性。不同的金融行业、同一金融行业中不同的金融企业,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作用。竞争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功能交叉和扬长避短,从而推动他们彼此合作、互为补充。金融合作则促进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达到互补多赢的效果。

以金融竞争推动金融合作,以金融合作促进金融竞争,实现两者作用的相互转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竞合机制:第一,完善农村金融准入机制,充分发挥这一机制促进竞争与合作的功能。准入时应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小型金融机构以零售业务为主,以避免同大中型银行的无序竞争。准入时还应考虑在空间布局上的问题,农村新增金融机构应在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以避免一齐挤进发达农村地区而引起恶性竞争。第二,形成产品结构优化机制。如果产品结构雷同,农村金融企业之间的排斥力就会加大,吸引力便会减弱。反之,金融企业的产品各有特色,分别与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相互适应,他们之间的吸引力就会增强,排斥力就会减弱。因此,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优化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情况,积极创新和推出适应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以促进金融竞争和合作的健康发展。第三,完善农村资金的价格机制,在农村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利率未完全放开前,可继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这样既可以促进金融竞争,又不致于造成竞争过度。第四,建立竞争合作协调机制。在农村金融企业之间建立对话机制,以及时沟通他们之间的观点,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彼此立场,避免恶性竞争发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帮助金融企业提高经营决策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合作自觉性。建立农村金融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他能较好地协调金融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引导他们妥善处理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能为他们创造合作机会,提高合作效果。

3.建立退出机制。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必须妥善处理金融机构进入与退出的关系,做到有进有退,能进能退。在农村金融竞争中,优存劣汰、优进劣退现象必然产生。竞争促进金融业务不断向优质金融机构集中,他们将不断扩大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获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反,劣质金融机构的业务将不断流失,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将日益萎缩,如果他们不能扭转落后局面,且达到了退出标准,就只能选择退出。有进有退,才能在合理的流动中增强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无进无退,则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固化和劣化,增加改革成本,浪费金融资源,甚至引发农村系统金融风险。建立退出机制,应配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和存款保险机制。

4.创新“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通过龙头企业的作用,将农户、专业户的融资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农业产业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中的核心和骨干,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者,又是夯实农村金融发展基础的推动者。既有将万千农户与市场沟通起来的功能,又有将广大农户与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的作用。龙头企业熟悉农户的金融需求和经济信息,又与金融机构有着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他们有可能在对自身经济利益关心的基础上,通过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创新以龙头企业为中间环节的农户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融资促进功能。

5.繁荣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金融的低效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农村的弱位性、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弱势性。诸如农业经济的高风险、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规模不经济、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农民收入较低等,都是导致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因素。同时,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农村对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理性程度不高、农村信用的法律供给不足、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的权威性不够等,也对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产生了不良影响。在农村金融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金融的低效性往往又加剧了金融的不适应性。因此,促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从政策、市场、信息、人才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论文篇(7)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农村金融论文篇(8)

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两次下放和收回管理。1958年的和化运动,把农村信用社下放给,改为公社的信用部,由公社负责经营管理。以后又把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变成公社和生产队的小金库,脱离了社员群众监督。

1.21979-2000年的合作制规范阶段。

1979年国务院在《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中重申了这个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交给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后,在农业银行的管理下,重新又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第一次指明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1998年11月,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国务院成立了整顿农村信用社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

1.32000年至今的深化改革阶段。

2000年7月15日,国务院同意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0年8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探索。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1695家;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净资产等主要指标均明显改善。

2.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要问题。

2.1合作制与商业化运作模式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共性,即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非盈利性原则。但是由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对合作经济没有确立一套优惠政策措施,对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有效的支持和保护,迫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不得不向商业化运作模式转变,从而偏离了合作金融所要求的非盈利性原则。农村信用社因此变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合作金融组织”。

2.2合作制与行政管理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改革一直在尝试坚持合作制的方向。坚持合作制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此外,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存在干预现象,使农村信用社难以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只能流于形式。

二、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1.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一,要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狠抓农田水利建设,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加大农业机械化推进力度。第二,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力度。第三,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差距。

1.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这要求必须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立足本地区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高效、优质、特色农业,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二是以规模化养殖为重点,加快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畜牧业是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1.3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科学发展农业的重要条件,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农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农业循环经济为方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2.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路径——担保合作社模式。

2.1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

理论和实践表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原则只能流于形式,并且在农村信用社已基本走上商业化轨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坚持形式上的合作制,会形成认识上和政策上的误区,反而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所以我国农村信用社必须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离,从而真正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农村金融论文篇(9)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农村金融论文篇(10)

二、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

(一)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在深入研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二者之间关系前,有必要明确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够从整体上掌握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作用。基于此,本文采用线型回归分析法,从农副业、种植业以及农民收入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当前,金融机构在进行农业贷款时,除农副影响值为正以外,对农业以及农民收入总量的影响都为负值,而农村乡镇企业贷款对农村经济的增长影响很大,因此,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农业贷款在农业经济中的影响作用并不大。这就充分说明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因而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深入分析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也只有正确的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农村金融的发展推上崭新的高度。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

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集中表现在前者对后者增长机制的影响上。农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有效的提升了金融系统的效率,从而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这样就使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得到了提升,进而推进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市场在竞争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金融行业的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完善,金融的功能逐渐丰富化,在此过程中,就会增加自身的吸储能力。而储蓄率的提升就会使储蓄份额不断加大,这就带动了农村投资的发展,进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增长。但是,农村金融的发展也会导致储蓄率的下降,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资本的流动性变强,进而金融风险得到分散,而储户能够根据自己所需随着在金融机构取得现金,这就使储蓄率下降。利率是影响储蓄率的原因之一,而由于利率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储蓄率的升降是非固定性的,但是无论储蓄率升降,都能够充分的证明农村金融的发展影响到了储蓄率,从而影响到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农村金融的发展还通过“转化率”的方式影响到了农业经济的增长。金融储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向金融投资转化,当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提升时,其投资的转化率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是金融体系自身所具备的功能。具体转化过程为:金融体系首先通过吸储的方式,实现成本积累,通过支付信息成本来实现对所吸储蓄的控制,这样实现投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就获得了利润。而在所获得资源中,存在着一部分无法控制的资源,这部分资源无法通过投资的方式进行利润的转化,因而便以存贷差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商。在整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金融的运作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从而通过成本的降低,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使农村金融走向了市场化的道路,这就为提高农业经济水平奠定了基础。

农村金融论文篇(11)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表现为:传统产业资金需求不减并略有递增、多种产业需求快速增长、农村基础建设资金需求趋旺、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长。然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又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覆盖率下降、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情况。为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农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须触及制度层面,走制度、体制创新和扩张的道路,这也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流动性不足、金融资源短缺正面临逐步扩大之势。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不足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00年至2007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底,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不足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农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农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农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农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

(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机会成本就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农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人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农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经营权,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薪酬机制,防止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在外部,政府对农信社的管理应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所有者、理事会和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

(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最终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其中人力资源整合无疑是首当其冲。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知识的更新,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层信用社的从业人员中,一线人员走向老龄化,文化偏低,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善管理、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不多。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狭小的个人发展空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风,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内部活力。同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信用社系统结算工具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吞吐流转、资金使用效益的“瓶颈”。因此在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业务网络化运作,例如: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总之,必须立足现实,在政府政策导向、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重构现有的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农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避免“穿新鞋走旧路”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过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二)组建和发展农村民营金融

我国农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农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民营金融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以民营银行为例,可以从头开始,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为民营银行,还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这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步骤: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农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农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

(三)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新农村建设

1.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供给体系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单靠个别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必须培育多元化、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要创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2.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1)创新业务品种。面向农村不断变化的大市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创新贷款品种,开发适应科技农业、涉农企业、新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信贷业务,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方式,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创办个人理财、、结算等业务品种和其他表外业务。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合产品,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以此来推动“公司+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2)创新结算手段。面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推广和发展个人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发农村信用卡等现代支付工具。

3.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回流机制

(1)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及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2)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60%。

(3)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当前,应以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让邮储成为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兼做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扩大农村经济活动的资金供给。

(4)建设面向农村企业、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服务“三农”。

4.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

(1)构筑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化农地经营改革,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买卖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2)建设农村信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其次,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处罚机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农村债务人的约束。执法部门应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力度,保护农村金融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中,要尽快建立农业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海恒.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路[J].经济纵横,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