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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07:36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1)

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大环境来看,由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尚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还较为普遍,但反过来看,也恰恰说明知识产权服务业拥有巨大的需求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行业发展周期来看,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起步期”和“成长期”,大部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刚刚找到自身的位置,还未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到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支撑。一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视为当前和未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所指出的,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来说,现在的的确确是一个发展的大好时机。当前,中央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每前进一步,为国家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和知识产权转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都远远超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本身。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行业影响力逐步增强。

与此同时,行业发展过程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不容忽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程度依然不够成熟,全行业面临总体规模偏小、高端服务人才匮乏、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诚实信用不足、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和挑战,在行业服务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作为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6月遴选公布了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组织开展了培育工作,旨在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两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围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总体原则,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服务业、改革税收制度的机遇,积极争取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制度建设,统筹各类资源,加以倾斜,努力探索培育措施,着力强化培育成效。

以数据看变化

数据显示,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成效显著。经统计,培育单位培育周期有关重要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专业人员数量增长66%,客户数量增长120%,服务合同总额增长122%,营业收入增长136%。

培育期内,各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团队结构,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努力拓展市场空间,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在行业间发挥了引领示范效应。

路浩知识产权联盟是由北京路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群,可以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包括申请、法律服务、专题咨询、交易服务、评估服务和翻译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一条龙知识产权服务。培育期间,路浩通过招聘人才、针对新老客户开展优惠活动、与国外同行进行业务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巩固了申请业务的成果,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北京市专利申请量位居第一位。同时,路浩还进一步扩大了咨询服务的专业队伍,加大了对专题咨询服务的宣传力度,承接了政府和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项目50余项,同比增长了一倍。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灵盾”)创立于2003年,是国内最大的专注于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内信息服务领域唯一能提供数据深加工的创新型企业。经过2年时间的培育,东方灵盾在专业人员数量和客户服务对象数量等硬指标方面都获得了大幅度增长。其中,拥有专业人员数量由培育前的20人左右发展到了60人,增长3倍之多;客户服务对象数量由培育前的40家发展到了现在的146家,增长350%。

北京华智大为科技有限公司在培育期间加大了对项目特点、类型的总结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工具化处理,初步形成了3套企业管理和专利情报分析模型;一套相应分析工具的需求分析和前期开发工作。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1年专利申请量2000件以上,2012年专利申请量达4300件以上,2013年专利申请量超过6000件。通过两年培育,公司将“ ”打造成为天津地区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的第一品牌。培育期内公司各项业务服务企业数量累计超过1000家,2013年实现服务产值2000万元。

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培育期的2012年中,于6月份完成了基础检索和分析系统、高级检索和分析系统的建设;12月份完成专利托管系统、大为在线建库系统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有限公司前身为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2001年与中国矿业大学和中科院南京分院专利事务所联合组建成立,是江苏省首家既从事国内服务又从事涉外服务的专利商标机构,公司的专利量逐年一直持续快速增长。2012年开始实施品牌培育工作,公司下决心提升质量,大幅提高发明专利的比例,由原来的33.68%提高到45.42%,同时压缩外观专利的比例,由原来的43.91%压缩到21.69%。紧接着2013年,公司坚持量质并举的方针,实现了总量大幅增加、种类更加优化的成效:总量同比增长35.10%,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量同比分别增长42.18%、32.25%和19.94%。公司涉外专利量逐年递增,2013年申请PCT专利60件。公司的专利授权量也逐年递增,2013年专利授权8273件,其中发明专利1810件、占总量21.87%,涉外专利59件。因此可见,实施品牌培育工作,不仅大幅提高了专利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内涵质量。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进联合”)成立于1999年,是广东省首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具备国内和涉外知识产权资格的服务机构,综合实力在广东省内排名前三。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为契机,华进联合积极壮大公司力量,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了服务广大客户的能力,在巩固发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地域,提高了全方位的业务水平。2013年专利量达到12166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5922件,涉外专利案件1339件,PCT量达到408件;2013年商标量达到13390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2790件。

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至今,立足广州,面向全国。经过不断创新和发展,服务范围已经几乎涵盖了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所有中国内地。自培育工作开展以来,2012-2013年用户增长率超过50%,新增客户包括行业内龙头企业及知名研究机构如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研究院等60余家。迄今为止,公司已收获了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数百家典型用户。

深圳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是一家从事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企业,由中国著名彩电企业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上仪电等九家股东单位投资组建。2012年6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评定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单位”以来,联各项核心业务均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明显提升。联从我国彩电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入手,建立了数字电视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2012-2013年还建立了3D、LED/OLED、智能电视、手机终端等专业数据库。联预警平台2012-2013年及时通过全球网络收集专利预警信息,向联盟会员单位发出专利预警,为专利谈判提供基本数据资料,使谈判有据可依。联组建的中国彩电专利池2012-2013年不断增强完善,增加放入国内骨干彩电企业的专利 200多项,还增加美国专利10多项。目前已筛选出3件美国专利在美国对某彩电企业进行,对方已提出和解,正在和解谈判之中;同时也筛选了部分中国专利,准备在中国进行诉讼。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培育项目任务书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总体工作目标,并制订了有关实施方案。经过两年的项目周期,公司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良好,且取得一定成效。2013年公司专利申请6699件,其中发明1455件,同比增长61.85%;专利结构更趋优化,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合计3366件,保持高速增长,并首次超过外观设计总量;职务发明申请量持续保持高比例,占总量的85.82%,总数达到5748件。

作为国内首个“跨部门、跨领域”集成式将产业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汇聚一体的服务基地,重庆工业服务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建了7个政府部门委托建设的21个公共服务平台,开创了市场主体全域化承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先河。截止到2013年年底,工业服务港共计为2万余家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类专业服务,采集企业服务需求42586条,其中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服务需求6873个,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合作、专利融资、国外专利应用、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

以人才带品牌

知识产权服务业不同于制造业,也不同于一般性的服务业,它是知识密集型、专业化极强的新兴产业,因此高度依赖人力资本。服务质量是服务品牌的最核心内容,而服务质量的提升又必须要靠优质的人才队伍来加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人才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第一品牌。

然而,目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最主要因素就是人才匮乏,尤其是高素质、跨学科、掌握前沿技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办案经验丰富、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专利人才非常紧缺。各品牌培育机构的管理层对此都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不同的人才战略。

路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行业现状,在人员管理与培训方面采取了多种方式:从人员招聘上来说,招聘有行业经验的人员与招聘行业新人进行自主培养相结合;在人员使用上,注重将员工的特长和意愿与公司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为员工提供发挥潜能的空间;在团队建设上,重视员工培养,通过入职培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参与外部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

成立于1998年的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之一。2012年以来,中心加大了优秀人才引进力度,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22名新职工,其士1人,硕士17人,本科4人。目前,具有高级职称者1名,中级职称者21名,初级职称者26名;拥有博士研究生2名,硕士研究生28名,双学位人员2名,本科人员17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了近60%,专业涵盖了多学科。中心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培养出了2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3名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并有1人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有限公司一直注重加强专业团队的建设,公司一方面积极引进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员,一方面组织内部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提高水平,组织专业培训请公司高管和外聘专家(包括日本专家)讲课二十多次,并形成制度。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和支持条件,积极激励和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工程师和专利人考试,还安排了有关员工脱产参加培训。仅2013年公司就有15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人考试。

江苏佰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团队建设,公司现有专职人员139人,9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高级职称人员22人,其中一名是从美国引进的海归博士,2名是从世界500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服务业人才,主要骨干人员都有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经验,聘请有兼职专家顾问106名,人员涵盖知识产权、法律、机械、电子、化工、生物、医药、软件等多个领域。佰腾科技副总经理李金田认为,要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强化人才支撑,必须遵循人才发展规律。佰腾科技取得的发展成就与公司人才较多、人才层次较高有着密切关系。但是,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要引进高端的知识产权人才、情报人才、软件人才等不太容易,目前公司仍然急需各类高端人才,但实际很难招聘到这种人才,因此,加强人才储备建设,是公司发展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使用为中心环节,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和社会急需的实务人才将始终是公司人才规划的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2)

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级开发区,是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度最高的地区。吉林高新检察院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丰富检察工作内涵,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加大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在吉林地区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高新区检察院,由高新区科技局和高新区检察院双重管理。中心人员编制五名(其中,高新区科技局两名,高新区检察院三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免。中心主要承担制定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工作制度;受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咨询和诉求,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增强企事业单位维权意识和防御能力;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和预警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健全工作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杜绝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和职务犯罪。建立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制度,聘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聘请和召开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为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和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打击合力等七项工作职责。中心成立后,先后接待十余家企业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近百件。在有关企业的请求下,针对企业实际,先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十几次,指导六户企业完善企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并完善产品保护和维权打假工作措施。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包括区科技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制度。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报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综合汇总后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通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在加强保密安全工作前提下,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网共享。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一定时期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传达各系统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工作的部署,拟订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汇总、整理在办案中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分析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执法认识。每年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一次执法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办案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辖区内一家生产电气开关企业,其产品为“著名商标”,产品畅销省内外,企业效益也一直非常好。去年该公司发现,产品商标和公司名称被外地的一个企业仿冒,而且还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产品也以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兜售,严重损坏了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其商品销售额一落千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接到企业报案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工商、公安分局联合办案,共同研究制订侦查方案。他们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数下发案地,取得了大量有力证据。最后通过工商注销侵权商标等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手段,使外地这一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赔偿辖区这家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结束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又协助这家公司,将其商标由吉林省“著名商标”申请为全国“驰名商标”。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全市科研院校、企业研发中心、工商、药监、技术监督、专利商标、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聘任专业人士,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聘任。专家委员会主要协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法律适用培训,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执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专利权专家组、商标权专家组、著作权专家组、商业秘密专家组、法律专家组等。根据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办案水平。辖区内一家保健品生物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保健品,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准备投入生产。此时,发现一个外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正要投产的产品名称相同,而且也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在市场销售。该公司的老总对此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对是否生产举棋不定。

“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刻启动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从专家库中选出药监、工商、商标、专利方面专家八人,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现场解惑答疑,专题研究解决该公司这一疑难问题。通过两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排除疑问,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逐渐走上正轨。

二、完善工作制度,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吉林市高新检察院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辖区企业作为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服务辖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还根据企业需要,组织编写印发了十万余字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诉讼指南》,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过程中能为企业做些什么,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不法侵害后,如何通过检察机关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如何使用行政、刑事等其他救济途径。收集了三十余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

2.帮助企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该院在不断完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撰写了《剖析个案看民营企业如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通过剖析,查找规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企业间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自律约束意识。帮助企业制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企业管理手册等,并帮助编纂文件控制程序、划分岗位等,完善技术人员聘用协议,在其中增添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杜绝侵权事件发生。辖区内一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准备辞职去其他企业,由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他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与原公司相关的行业,作为补偿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他一笔保密费。表面看企业增加了支出,但是与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相比,代价要小得多,同时还保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

3.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检察机关的宣传职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制度。规定“中心”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法律咨询,总结交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研究探讨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国法制宣传日,重点开展查办和预防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和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律师送法进机关、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帮助企业剖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中心”还根据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2011年,该院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了高新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推介会,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中,总结推广两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做法。会上印发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经验和制度汇编,发放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模板光盘,企业只要按照模板提供的步骤做,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三、强化工作职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1.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在努力提高企业自我防范能力的同时,该院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办理郁某侵害辖区内一机械公司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机械公司投入数百万元研制并拥有MQ900/30/20/10门座式起重机的知识产权,而郁某系该机械公司原总工程师,辞职后到江苏一家公司工作。郁某辞职两个月后,某船厂就终止了与该机械公司合作,使其蒙受了300多万元的损失。随后,该机械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锐减,一家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转瞬就滑到了破产的边缘。经调查发现,就是郁某将该项技术的图纸复印件提供给了其现在供职的江苏公司。该院接到报案后,协同吉林高新公安分局数下发案地,取得大量证据,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郁某抓捕归案。郁某归案后,其所在公司主动退赔该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将跳槽到该公司的所有吉林市的员工全部辞退,立刻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吉林高新检察院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时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

2.充分发挥预防职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较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不觉触犯了国家法律。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职能,从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入手,努力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舆论氛围。该院通过在《江城晚报》上开设专题,在社区、企业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挂图等形式,使驻区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等诉讼程序流程。辖区内一家公司系中科院下属的专业研发、生产激光毛化强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规范化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不止一次出现过员工以离职为要挟,或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此,公司领导层一直认为是“用人不当”。2011年初,该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深入该公司举办法律讲座,并与高管和员工面对面座谈。座谈过程中,检察官深入浅出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家才意识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现在,该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意识显著增强,公司保密能力显著提高,再没有泄密事件发生。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3)

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现在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10年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而10年后的今天,相当多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我相信再过10年,我国绝大多数创新型企业都会设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目前江苏、上海、深圳都开展了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工作,广东省的知识产权职称认定也在酝酿之中,我想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之时,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春天来临之际,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白宝国信心满满地说道。

文理兼修

白宝国具有多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在企业专利战略、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有着较多的研究,他认为,优秀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首先应该是个文理兼修的高手,所谓“理”,指的是要懂得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而“文”是除了传统理解意义上的法律知识外,更强调要具备足够的语言表达能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涉及人员非常宽泛,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部门需要跟研发部门进行技术上的沟通、需要跟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入职离职方面商业秘密管理方面的沟通、需要跟合同部门进行技术合同方面的权属分配方面的沟通、还需要跟市场部门进行品牌创建商标管理等方面的沟通;而在企业外部,知识产权经理人需要跟所、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各个机构进行沟通,只有文理兼修,才能内外通达,让公司能够理解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未来可为公司创造的价值预期,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并最终走向成功。此外,一个优秀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还应是一个资源整合高手,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了他要面对很多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资源可以为知识产权利用,比如公司IT部门实际上是公司商业秘密工作非常重要的具体执行部门,公司研发部门是公司专利产出最直接的责任部门,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部门的资源,使他们掌握的资源形成一种合力,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管控工作,使得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加完善,这其中一定是需要一个具有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优秀知识产权经理人去推动的;另外,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经理人还需要是一个外向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管理人员,一个企业的掌舵者决定了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一个知识产权经理人的个性特质也决定了这个知识产权部门的部门文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这个部门人员需要大量的跟外界进行技术、法律方面的沟通,因此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是以外向型的为主,而这种外向型的文化培养,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经理人本身就具有外向型特质,而具有鲜明个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感染整个部门的每一个人,使得整个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方式具有鲜明的性格特点,部门人员之间的内耗就会降到最低。

实践成果

白宝国介绍了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部门的结构,目前主要分三个模块,分别是专利模块、知识产权法务模块、标准化模块。其中专利模块主要包含专利布局、专利申请、专利流程控制以及专利侵权判定及无效诉讼事务;知识产权法务模块主要负责公司的商标注册、公司内部商标合规性使用监控、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使用合规性审查、公司技术合作合同审理以及公司内部商业秘密风险管控事务,标准化模块主要完成公司产品的企业标准编制工作以及参与或主导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事务。

“近几年我们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保持专利申请的持续增长,适当开展核心产品的专利布局;第二,进行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介入,把知识产权工作介入到整个公司的研发、生产采购、销售过程中去;第三,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体系,联合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级部门,在不同的环节设置知识产权管控节点,确保每个阶段知识产权风险的可控性;第四,针对主要竞争对手进行专利和产品跟踪,确保能够规避侵权风险和自身专利技术不被侵犯。”白宝国表示,目前公司专利申请量持续保持增长,研发人员的专利申请意识和能力都得到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工作也介入到了公司的整个研发过程中去,另外现在也开展了针对竞争对手的侵权诉讼。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广东威创视讯已成为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价值体现

回顾和总结是我们年底通常要做的事情,白宝国也跟记者分享了一件在2013年印象深刻的事,“有一次一个偶然的时间我接到公司总经理下达的一个任务,需要我在极短的时间内针对某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技术合作给出知识产权建议,如果单从合约上来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当时我们并没有立即给出答复意见,而是先跟总经理沟通,能否宽限时间,因为我需要了解技术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后续的一些潜在合作可能,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取得与分公司的直接联系,从中发现了对公司相对不利的一些合作细节,而通过这些细节再进行分析,发现这次技术合作并没有实际的研发和知识产权价值,如果从正常角度,知识产权部门是可以直接否掉这次技术合作的,但我们并没有这么做,而是通过与分公司和总经理进一步沟通,阐述这次合作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为公司带来的损害,在阐述专业问题的同时,我们强调公司不但要考虑专业价值还要考虑商业价值,如果这次合作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商业价值,那么我们应该考虑去承受知识产权问题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最终这一建议被公司采纳,而分公司总经理也因此对我们的工作表示非常赞赏,在后续的历次与外公司的技术合作中,都第一时间让知识产权部门介入进来共同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管控。这件事情给我带来最大的启示就是:机会的把握,是我们迈向成功的关键,看似一个偶然的事件,如果我们能够把握住并成功利用,就能给我们的工作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让自身得到外界更多的理解,进而可以更加有效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当记者问到,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时,知识产权经理人通常会遇到哪些困难,以及如何应对时,白宝国表示:“不同的阶段都会遇到不同的困难,在初始阶段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企业员工不懂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公司各个层级都不太配合知识产权工作的问题,在这个阶段我的做法就是放低姿态,以服务者的角色出现,很多人都会觉得知识产权部门应该是一个更高层级的部门,只要一把手重视,我们就可以要求员工配合,但我觉得我们更应该从服务做起,因为即使一把手重视,但工作没有贵贱之分,公司需要的是部门之间的合作,而不是相互之间的内耗,如果我们能把姿态放低,以服务者的姿态出现,就能够很快让他们感觉到我们其实并不是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而是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当时很容易的就同各个部门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工作关系,专利、商标、版权工作的开展相对就顺利很多。到了现在这一阶段,我们已经有了上千件的专利,这时候我需要想办法让这上千件专利产生价值,但如果没有许可和诉讼,如何让这些专利产生价值就成了我们目前最困难的事情,由于以往专利申请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量的增长而逐渐让公司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认识,最终产生由量变到质变的效果,因此当时并没有过多的强调专利布局,我们现在就在尝试把现有的专利进行分级、分产品管理,针对每一件专利确定其到底应用于我们的哪一款产品的哪种型号,其稳定性、核心性到底如何,通过分级,可以很容易通过检索产品型号而得出该型号产品的所有公司已有专利,然后通过和市场部门配合,把专利语言转化为市场语言,以期让公司产品在市场宣传和招投标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从而让公司已有的专利产生价值。”

发展前景

经验积累、交流培训、优厚薪酬、企业平台,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会更看重哪个?白宝国坦诚的说这个问题他也很纠结,他表示这四个方面都很重要,“没有经验积累我不能获得进步,没有交流培训我不能获得外界认知,没有优厚薪酬不能体现我的价值,没有好的企业平台不能充分发挥我的能力,但如果只能选一个,我认为企业平台更为关键。因为我觉得人不是万能的,一个人的成功往往跟他周围的环境密切相关,我们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要有一个能让自己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平台,很多之前很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在离开了他原先所在的平台以后变得逐渐平庸起来,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失去了赖以成功的土壤,因此,从我个人来说,一个好的企业平台是我目前最为看重的。”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4)

4月2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开展,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会承办,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工商报社、中国新闻出版社等有关单位协办的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结果在京揭晓。记者了解到,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了网上成果展等10个重大事件,此外,此次评选活动还评选出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等共计10个重大案件以及王海波等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网上成果展;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首次编制;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中国商标金项颁奖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全国版权执法等部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剑网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粤港澳三地海关联合开展打击侵权货物跨境运输“海龙行动”;第四届中国商标节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德国欧凯(OKAI)公司抢注商标案获胜;上海宏源照明有限公司诉欧司朗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566158号“M—ZONE”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不予核准注册裁定;安徽省滁州市“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司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公安机关“7·20”系列特大假药集群战役取得重大战果;浙江省版权局对杭州麦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行政处理;珠海拱北海关查获珠海市某公司出口墨盒侵犯国内企业专利权案;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对美国企业5年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缠诉,终获“一撤诉四连胜”;“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工商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其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王海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黄健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瑞旗,上海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徐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冯兴汉。

据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秘书处负责人介绍,在成功举办201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此次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方案。评选类型分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有影响人物三类,评选范围扩展到海关、公安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根据评选活动安排,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的名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评议,并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从而产生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最具影响力人物。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5)

一、湖南省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工作现状

(一)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湖南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和支持。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向省“四大班子”汇报知识产权工作,省委书记亲自到省知识产权局听取工作汇报。2007年省知识产权局由副厅级升格为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对全省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已将专利增长指标纳入信息工业化指标考核体系,知识产权工作在全省工作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二)企业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增长快

2009年2月26日,《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正式颁布实施,各市、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也陆续出台,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授权总量及企业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快速增长。2008年、2009年、2010年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分别为14016件、15948件、22381件,授权总量分别为6133件、8309件、13873件,企业专利申请量分别为4794件、7028件、10264件,企业专利授权量为2225件、3696件、7337件。

(三)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企业增加投入

政府设立了300万元的专利资助资金,支持企业等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专利申请,重点解决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经济困难。实行专利授权后补贴政策,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400元,各市州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设立2000万元优势企业培育经费,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建立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经营能力。

(四)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以来,湖南省各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精心策划了各种宣传活动,并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70多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共计15000人次;2007年至2009年8月,省知识产权局共举办企业培训班6期,培训人次约500人;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培育企业共组织知识产权培训382期,培训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31559人次。广泛深入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对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湖南省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与先进省份相比存在差距

以2010年为例,湖南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及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大幅提升,但与先进省市如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全省总体创新能力与企业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如图1所示)

(二)省内各市州及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不均衡

尽管湖南省各市州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但是,各市州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极不均衡(如图2所示),偏远地区的总体创新能力有限。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存在差距。例如 2010年湖南省企业专利授权量前十位依次是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联溢百利瓷业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基本是湖南发达地区的企业,其专利授权量分别为508件、270件、208件、145件、130件、117件、110件、81件、75件、72件,专利授权量相差也很悬殊。

(三)知识产权经营意识薄弱,管理制度缺失,人才缺乏

有关调研表明,湖南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是比较淡薄。众多企业只注重企业的物化生产,对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财富意识、权利与保护意识,没有将企业的发展规划与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策略相结合。很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失,人才缺乏,没有专门的甚至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即便一些有专门知识产权部门的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人员设置也不过1—2人。

(四)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

沿海地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山东省地市一级早就成立了正处级知识产权局,潍坊甚至9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独立的正科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湖南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起步晚于以上省市。省内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展不平衡,部分市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一些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力量薄弱,这与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很难适应。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尚需加强

湖南省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工作发展。但整体来讲,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仍然相对滞后,总量供应相对不足,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有待优化,范围仍需扩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格局尚未有效形成,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6)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同时具有国有资本控制和股权结构缺乏制衡机制的特点。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独资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在全国范围内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悉心探查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困境,深刻剖析其生成根源,可以为重构适应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运营高效、决策科学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提供参考(李佳微,2008)。

所谓公司治理,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控制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因素构成的系统 ( Gillan and Starks, 1998);也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本供给者保证其投资收益的方法(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还有人主张,公司治理是一个事后分配公司所产生准租金(quasi-rents)的约束体系”(Zingales, 1998) 。一般说来,能形成共识的基本概括是,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由一整套降低企业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可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张建森,2005)。外部治理主要通过各类市场竞争和政府规制等机制发挥作用,内部治理通过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等利益权衡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益平衡,运转协调,从而达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目的。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一方面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承担公司的重大决策; 另一方面, 又将执行权委托给经理层。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这一核心地位更为明显。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本文结合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实际情况,阐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目前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完善国有独资董事会建设的认识不够到位,对董事的资格、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不够合理,权力配置与治理机制有待改善。

在观念与认识方面,一是缺乏对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强董事会建设必要性的深刻认识,尤其缺乏分权制衡的意识;二是董事会缺乏明确的人意识,对出资人利益负责的意识不到位,更多地将目光投向企业自身、员工及个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厘清权责边界的信心,认为在当前体制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边界难以划清;四是担心董事会建设和外部董事的引入影响决策与执行的效率。

在董事的资格、权利、义务规定方面,一是董事的任职资格随意性较强,结构呈不合理性,对董事应拥有的商业经验、道德品行、领导能力、专业知识、诚信勤勉、团队精神、行业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危机处理知识等方面重视不足;二是在董事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基本前提---知情权的落实方面各企业有较大差距,没有对董事的知情权予以明确的界定并给予足够的制度与体制保障;三是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要求董事主动了解企业情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义务,没有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对董事的责任追究几乎是空白。

在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方面,一是董事会人数未达到合理规模,没有达到能“满足自由讨论和协商交流”的合理规模,兼之制度设计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均为董事会当然成员,客观上形成了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和关键人决策模式的局面;二是董事结构不尽合理,内部董事比例过大,知识结构不够匹配;三是内设机构不健全或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不规范,不但有非董事人员进入专门委员会,而且薪酬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都是内部董事,监督效果有限,专门委员会基本没有开展工作,难以为董事会提供咨询。

在权力配置与治理机制方面,一是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权力边界模糊,在出资人与董事会之间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常出现出资人代替董事会的职能,而董事会又干了经理层的活的现象;二是监事会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不能有效地将董事会及其他机构不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行使职权的情况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三是董事长集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于一身, 存在董事长代替董事会决策的现象;四是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都由上级负责选聘,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缺乏约束力,一些副总经理受“位子决定脑袋”的影响,轻视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除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着治理者阶层尚未充分发育、持续跟踪与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治理文化有待培育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建设的基本思路

董事会建设的目的,是要逐步建立董事数量适中、结构合理、制度健全、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图、作风民主开放的高质量、高效率的董事会,进而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针对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和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的职权边界

1.出资人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事项;二是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系列监管制度,决定一定限额以上的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产权变动、资产核销、对外捐赠、投资,以及推荐公司总经理人选,委派财务总监、核准企业薪酬等。

2.董事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事项;二是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系列监管制度,决策一定限额以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产权变动、资产核销、对外捐赠、投资等;三是在外部董事人数达到公司董事会总人数一半以上,董事会运作规范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机构和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决定公司总经理的提名、选聘、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主业投资;四是依法决定属下全资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人选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委派或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以及参与其他重大问题决策。

3.总经理的职权,主要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企业应当认真研究细化总经理职权,避免与董事会、党组织职权边界不清。

4.监事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事项;二是强化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履行对公司董事会是否规范运作的监督职能。

5.党组织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抓好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二是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各级党组织(含纪委,下同)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管理;三是负责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四是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对党纪处分作出决定;五是参与研究有关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问题;六是参与研究有关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奖惩等人事问题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

在推进董事会建设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企业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专题会等形式直接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先行决策的问题。各机构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总经理在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

1.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的地位作用。在目前制度框架下,董事长集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首席产权代表于一身,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公司的法律责任。而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下,董事会集体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将控制与管理公司的权力委托给董事会集体,而非董事会单个成员,当然也不是董事长本人。如果董事长个人不经董事会就过多地行使权力,在客观上容易架空董事会,削弱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机构的权力。因此,在推进董事会治理工作中,尤其要妥善解决董事长的定位问题,弱化董事长的“一把手”意识。

2.明确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地位作用。总经理领导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承担责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三)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办事机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

外部董事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审议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具体人员组成根据董事个人专长和经历确定。专门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供咨询建议,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效率。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展开独立研究,费用由公司开支。董事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调整董事结构

1.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董事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诚信勤勉,具有团队精神,掌握行业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危机处理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与判断能力、理解与沟通能力,有必要的履职时间等。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与董事签订的服务合约中应当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

2.提高具有公司运营经验和商业阅历的外部董事比例。在试点企业引入外部董事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引入“学者类”、“中介专家类”的外部董事,更要注重引进一些有着良好经营业绩与个人品行记录的现任或离任经理担任外部董事,并尽量做到“职业企业家”的外部董事占全部外部董事的多数,从而更好地实现“内行”监控“内行”。

3.逐步建立外部董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在选聘外部董事和考评时,以深圳市国资委为主导,邀请有关中介组织或专家,实行市场化选聘。在下一步董事会建设工作全面推开后,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明确各个董事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选拔,并将选拔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根据工作岗位和来源不同等因素实行差别薪酬。对于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外部董事,在工作量增加的同时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五)健全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要按照谁行使权力、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1.健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无法证明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强化对经理及经理层的责任追究。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也不能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

3.加强对党组织违规的责任追究。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权,如果在履行职权或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或越权,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国资委党委在查明核实后,将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4.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可以考虑赋予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及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情况的权利。借鉴深圳推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经验,改变监事会有关成员的安置性质,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加强对监事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使监事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建设工作。

(六)建立持续跟踪与考核评价制度

深圳市国资委应建立持续跟踪和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检查董事会整体运作和董事个人工作情况,尤其对董事长的年度业绩考核,要与其推进董事会建设情况挂起钩来,从而督促各项制度的切实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Gillan, S. and L. Starks. A Survey of Shareholder Activism: Motivation and Empirical Evidence[J].Contemporary Finance Digest. 1998,(3).

[2]Shleifer, A. and R. Vishny.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Journal of Finance. 1997,(52).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7)

经调查查明,佛山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4年底接到阿联酋史丹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公司)的订单,史丹利公司委托其定牌加工生产机动车用卤钨灯。史丹利公司向B公司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的商标证,显示史丹利公司已于2002年1月20日向阿联酋申请取得HENKEL商标专用权。B公司按订单要求加工生产了机动车用卤钨灯,并在灯体、外包装上印制“HENKEL”注册商标标识。B公司委托A公司负责将生产的产品报关出口,A公司委托了佛山某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申报出口该批机动车用卤钨灯。而恩同公司早于2002年4月21日已在我国获得“HENKEL”商标注册,并于2002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核准备案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11类,包括:车辆灯,车灯,车辆照明设备,车辆遮光装置(灯具),灯泡,汽车灯,汽车转向提示灯,汽车前灯,车辆反光镜,汽车后灯。恩同公司向我关确认,上述出口车用卤钨灯共145750只全部不是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权专用权,上述车用卤钨灯不符合权利人的产品品质标准,全部属于假冒产品。2005年1月24日,海关认定A公司出口的上述机动车用卤钨灯为侵权货物,并于2005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拟作出没收侵权货物、科处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向海关申请听证,经过听证,海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A公司又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经请示海关总署作出维持复议决定。”本案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都支持我关的答辩意见,认定我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予以维持。但认为我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提供认定侵权货物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要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作为认定侵权货物的依据。

焦点问题

本案中,权利人恩同公司确认该批出口货物不是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已侵犯了其商权专用权,要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而B公司则解释,其应阿联酋客商史丹利公司要求定牌加工生产的该批货物不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而是出口到阿联酋进行销售的。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国内是“HENKEL”商标所有人,因此认为不构成侵权,要求海关给予货物通关放行。B公司与恩同公司各执一词。

该案焦点问题是:B公司的定牌加工(英文简称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其加工产品是否为侵权货物成为本案的关键。一旦证实其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侵权货物,那么A公司出口侵权货物行为就成立,海关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就依法有据了。

(一)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生产货物不属侵权货物,理由主要是:

1.定牌加工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行为;②损害后果;③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结果,缺少这一要件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本案中,由于该产品出口后将在阿联酋销售,权利人(恩同公司)在阿联酋并不拥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该产品出口到阿联酋并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存在“损害后果”,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2.从《商标法》的本质理解,认为不构成侵权。《商标法》打击商标侵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商标的根本作用是区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消费者根据商标来选择不同厂家的产品,避免相似相近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商标法》上所讲的制造是和销售相关联的,是指企业在制造过程中预见到在这个市场销售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给商标持有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商标法》要从源头上阻拦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本案中,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是HENKEL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史丹利公司委托当事人在中国生产、加工,生产出成品之后再返销阿联酋。按照国际惯例,视同为中国的工人在阿联酋生产,这批产品和中国市场“无关系”,只是一种国际间的劳务输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这和《商标法》上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不同的。

3.部分司法机关也认为该类行为不侵权。 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生产的货物属于侵权货物,理由如下:

1.定牌加工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多种,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或者间接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业务活动中,还可以是通过软件界面上使用商标、服务商标的方式。至于“定牌加工”这种受他人委托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属商标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规定虽然并未明确指出适用于定牌加工业务,但由于定牌加工业务中往往涉及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该规定对于定牌加工业务是具有相当意义的。由此可见,定牌加工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行为,需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了对商标权人的侵权。

2.定牌加工已符合《商标法》侵权行为界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恩同公司作为“HENKEL”注册商标所有人,其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依法受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未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不直接在中国受保护。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恩同公司确认B公司的商标使用未获得其授权或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3.当事人以获得境外权利人授权为由主张抗辩理由不成立。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项发明、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彼此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故权利人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我国不具有效力,被控侵权人不能以其使用的技术、外观设计、商标等是经他人依外国专利权、商标权授权为由进行抗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史丹利公司未经权利人恩同公司的许可,以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委托B公司加工生产“HENKEL”牌机动车用卤钨灯;B公司未经国内权利人的许可接受史丹利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了“HENKEL”牌机动车用卤钨灯并委托A公司负责报关出口。史丹利公司、A公司、B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生产的产品属侵权产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A公司作为当事人,对其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科处罚款”行政处罚是依法有据的。

再思考

“定牌加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情事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并不少见。本案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些问题值得再思考。

(一)对定牌加工企业加强引导的再思考

由于《商标法》未对“制造”行为加以明确的区分或限定,除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毋庸论述以外,此类定牌加工生产究竟算不算侵权在理论界、司法界、行政执法界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一旦认定侵权,就应科处当事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处罚。这表面上是处罚贸易公司,实际上往往落在加工企业身上。我国作为一个“世界加工厂”,定牌加工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只收取了微薄的定金便开始从事生产”的加工企业而言,“货物被没收,缴纳罚款,还面临权利人的索赔”的负担着实不轻。因此,海关不仅应“事后把关”,“事前预防”――加强对定牌加工企业的指导更具有积极意义。针对从事定牌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涉嫌侵权货物的情况有所增多的趋势,建议:一是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在其登记备案时向其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引导其守法经营;二是在实际监管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涉嫌加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向商务部门反馈,以便商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把好审批关。

(二)对出口环节保护重点的再思考

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若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我国对外承诺在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但由于“出口环节”特殊性,使得海关查办此类案件时面临不少难题。一方面货物处于“出口环节”仍属我国境内,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毫无疑问的;另一方面由于其目的国是境外,其法律关系往往是涉外法律关系,甚至是涉及极为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出口假冒货物严重、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海关确需针对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但是海关在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应该落在查处有损我国形象的假冒商标权货物,把那些当事人之间争议大、涉及专利权等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留给司法机关去解决。

(三)对执法模式的再思考

根据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主动保护模式下,不论案情复杂程度,海关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调查认定结果之一:认定侵权、认定不侵权或不能认定是否侵权。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则不行使调查认定权,等待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对主动保护模式下,争议较大、案件情况复杂的侵权案件作出认定,海关确实具有一定难度。有人认为,海关可以作出“不能认定”的结果来回避矛盾。事实上海关作出不能认定结论,压力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权利人可能会认为海关“不作为”而对海关工作产生误解,甚至海关,据悉海关发生的首起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是针对海关作出的“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收发货人认为这是海关“扣错货”了,执法水平低,对其造成损失应该赔偿。值得再思考的是:仅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来区分海关是否行使“调查认定”权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对于被动保护模式下简单的侵权案件,例如假冒商标权案件,海关应该有权展开调查认定;在主动保护模式下部分涉及专利权等复杂知识产权纠纷的侵权案件,海关也应该有权选择让当事人双方寻求司法救济。

(四)对侵权处罚的再思考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8)

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管理模式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已从资源和资本竞争转向知识和核心科技竞争,企业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体,肩负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任,在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本文以知识产权管理绩效突出的美、日、德三国为例,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创造、运用和保护五方面的具体做法,以期借鉴其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大企业成为主要推进者。如德国1/6左右的专利均由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申请;而在欧洲申请专利和PCT的67%以上集中在德国前十大公司。第二,德国企业会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第三,德国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会区分行业,不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会有所不同。例如,汽车销售行业的专利战略会将重点放在研发制动系统和申请专利上,而应用化学领域的汉高公司则更重视注册和保护商标。美国和日本企业为了巩固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都非常重视专利战略。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持技术上的垄断地位,美国把专利战略放在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在美国当地生产的美国公司可以优先转让,从而通过垄断技术获取高额利润。日本的专利战略则是通过制度规定专利申请的步骤、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专利是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从申请步骤来看,一项技术研发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需要先征求发明单位的意见,再通过专利策划机构联系发明人商讨确定。此外,申请专利要依次严格审查专利申请范围、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权利稳定性。最后还要分析专利是适合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对开发自由度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基础专利一般选择独占使用,其他情况可考虑技术转让。在选择时还会考虑收益和技术发展趋向等因素。德国、美国、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虽然特点不同,但企业均已意识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重要性,且在实践中见证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带来的技术和经济的垄断效应或独占效应。

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国外先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虽不尽相同,但都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均作为核心管理层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和市场部门联系密切。德国企业在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构建了三种组织体系:一是由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奔驰公司由总部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而研发部则设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二是由研发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先正达的研发部下设知识产权部,派专人在瑞士总部、美国和英国分公司管理专利事务和商标事务,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考核由知识产权部统一进行。三是由企业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管理知识产权。如汉高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集中在总部,总部的法律部下设商标域名部,研发部下设专利部,分别管理公司的商标域名和专利。美国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一般为集权式管理。如IBM公司将知识产权的管理权集中在美国当地总部,通过总部设置的研究所来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总部下面又设有法务部门和专利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专利部门还划分了六个技术领域,每个领域的专利经理由1名专利律师承担。此外,该公司在亚洲、非洲、欧洲、中东等地均设有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总部的知识产权政策,定期向总部提交业务报告。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分散管理制,主要以东芝公司为代表。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由知识产权总部、研究所和事业部构成,各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专利部、科和组。本部包括七个部门:策划部门、技术法务部门、软件保护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专利申请部门、专利信息中心和商标设计部门。每个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知识产权部,由承担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者总工程师负责其行政、产品研发之初的专利挖掘、专利调查和专利关系图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行列管理制,主要以佳能公司为代表。该公司把知识产权法务部按照行列管理分成产品类和技术类,前者包括四个部门,分别负责知识产权法务、知识产权策划、专利业务和专利信息相关事宜;后者包括七个部门,通过技术分类来管理专利。

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德国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美国和日本企业则通过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美国的IBM公司设有一套累积计点制度。该制度对专利申请人进行计点,发明专利计3点,能在公司技术公报上刊载的发明计1点。当点数累积到12点时,公司会奖励3600美元的发明业绩奖。另外,发明人如果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纳,还会额外获得首次申请奖1500美元,之后如申请的专利被授权,还可再得到500美元的发明申请奖。日本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也会设置多种奖项。包括:发明申请奖、首次申请奖、特别功劳奖和申请补偿奖等,只要发明或知识产权被采纳,发明人就可以获得奖金,已经去世和离职的员工也不例外。这些制度和举措使得德国、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排名居高不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制度设计和投入是必要的。

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

国外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德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创造上,通过雇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作研究员或提供科研经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室,专门展开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对科研院所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取得专利的成果进行多方面评估,只要具有潜在市场价值,就果断购买该成果,并利用自身优势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产业化运用。如此便能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互补形成基础研究和商业化运用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国立科研机构来推动知识产权的运行。如德国的马普学会,在1970年成立之初只是个专利办公室,后转为公司,配有管理、技术、法律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负责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专利运行费用由学会承担,但如果许可成功,专利许可收益也要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给学会,一般为学会、研究所和发明者各得1/3收益。美国的知识产权运用则体现为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的实施。21世纪初,美国建立了以创造利润为核心的动态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该模式从研发投资开始,依次经过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再回到研发投资。美国大部分企业通过将自身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从而获得大量许可费,并可牢固控制被许可企业的产品和研发成本。这种许可交易模式让美国技术和市场优势型企业通过优势互补提高了技术扩散速度,缩短盈利周期。日本的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通过生产和销售差异化产品来保证企业获利。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获得高额许可收入。三是融资时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权利期限、正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对知识产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以增加企业利润。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产业化或商业化运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更要结合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

五、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三个国家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德国通过对研究成果价值进行评估来选择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公开、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专利获得授权后,对每项专利的价值再进行评估,有价值就缴费维持,无价值则选择放弃,价值巨大甚至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维权难度较大的,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当然,对无法很好保密的发明创造则会选择及时申请专利。美国主要通过制度规范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美国很多企业在专利发明制度“先发明制”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稳定创新成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技术发明进行文字记录的制度。另外,在对实验进行记录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完善的发明呈报制度。这些做法不仅能够让企业有效控制和利用技术发明成果,还能提供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证据,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获得法律保护。日本则通过取得专利、侵权管理和构筑专利池三部分内容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是在涉及电子、机械等跨行业的交叉产业中,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品,尤其对某些知识产权耗费较高的领域,更会集中力量确保成功申请专利。二是正确处理第三方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诉讼。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一般通过本企业专利交叉许可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专利使用费太高,则直接买断专利或通过资本参与、并购等方法进行处理。三是通过构筑专利池取得战略性专利,包括:摸清企业专利申请、专利取得情况;预测技术开发动向并加以把握;收集并整理专利技术领域的典型案例;摸清企业专利应用状况;建立放弃某些专利的标准等。通过构建和管理专利池,可以节约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

六、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比较德、美、日三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启发。首先,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合理完善的组织体系。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尽快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并与研发、市场和法律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次,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这些环节均需知识产权情报工作的配合。如企业在新项目立项或新产品研发前须做好专利或商标检索工作,或通过市场信息、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了解知识产权是否被他人侵犯。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文献检索,还可以密切监视和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最新信息,检索和利用国外先进企业的失效专利,以减少同类技术产品重复研究开发的费用和时间。第三,由于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法律、经济、科技、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可以通过“一般人员加强培训、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等多种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于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3(6).

[2]杜芸,赵顺龙.美日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J].科技管理研究,2010(17).

[3]赵旭梅.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解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9)

信息作为一种基础性、综合性、战略性资源,包含市场信息、法律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实体专利法条约》等国际条约为基础,专利制度的影响已遍及全球,而专利信息的数量更是每年以百万计的递增。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全球95%以上的最新发明创造记载在专利文献中,约70%的发明创造只在专利文献中公开。专利信息是专利制度运行的载体,不仅能够推动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且能够实现产业转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1]。近年来,我国铁路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速、重载等各类铁路技术迅猛发展。中国标准动车组的研制成功,标志着我国已全面掌握高铁动车组及关键装备的核心技术。如何有效运用专利手段保护我国高铁技术发展中的创新成果,并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越来越受到行业内企业的广泛关注。而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作为制定专利战略、运用专利武器的基础和前提十分重要[2]。

1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的作用

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创新之火添利益之油”,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本身的核心价值是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具体地说,专利信息在企业经营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1提高研发效率,避免重复立项。在科研项目立项前,应先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工作,以避免重复研发。当技术人员在科技研发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应首先想到进行专利信息的检索、收集,看是否能从相关的技术方案中找到解决办法。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技术研发中如果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平均可节省60%的科研时间和40%的科研经费[3]。1.2把握技术发展方向,抢占市场先机。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分析,企业可及时把握本领域科技发展方向和技术发展动态,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考。如西门子专门设立信息研究中心,约30位专家专门负责收集来自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信息,监测各业务领域的市场发展态势,撰写科技趋势、市场动态等方面研究报告,为西门子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决策信息支撑[4]。1.3帮助企业在技术贸易中掌握主动权。专利法律信息的检索、分析和运用在公司并购、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中尤为重要。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国内电力规划院、电力设计院、锅炉制造企业联合引进了阿尔斯通全套技术。这次引进有力提升了国内锅炉设计、制造能力,为自主研发打下基础。但在引进的44件许可专利中,23件专利并未进入我国。而这一情况,在技术引进初期我方并未完全掌握,错失了谈判的有力筹码。1.4避免专利纠纷,保护自身权益。在企业产品投放市场时,使用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检索可避免企业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如果能够定期进行专利数据库检索,则不仅可避免自身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且可对相关技术领域跟踪监控,预防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另外,一旦企业主动或被动涉及专利纠纷,则更能凸显出专利信息搜集、运用的巨大作用。企业一旦涉诉,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都应首先进行全面的专利信息检索。例如,2014年1月10日,旭普林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上海中驰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的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上海中驰公司在一审败诉后,通过对专利信息的深入对比和分析,确定旭普林公司涉诉专利在德国并未申请成功。于是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举证,最终涉诉专利无效,避免了巨额赔款。在上述案例中,上海中驰公司在一审中的被动应诉和在二审过程中主动反击、积极举证,所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而在这一过程中,专利信息的搜集和运用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1.5帮助企业控制专利成本。由于专利的维持费用按照阶段性上涨的方式设置,当企业拥有的专利具有一定规模,就有必要考虑专利的成本控制问题。通过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和分析、运用,可帮助企业对自身专利的市场前景进行评估,以确定哪些专利有必要继续缴费维持、哪些专利应当放弃专利权。

2铁路企业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的现状及问题

以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铁路局(公司)为代表的铁路运营企业是国内铁路产品市场的唯一买家,而产品供应方无论是以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代表的铁路装备制造企业,还是以中国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铁路施工企业,均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这样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产品销售中“计划”往往大于“竞争”。因此,专利的核心价值——为企业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基本没有发挥效应的余地,这也正是以往铁路企业对于构建专利保护体系、运用专利信息热情不高的历史客观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铁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铁路产品“走出去”的大背景下,铁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显著提高,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构建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原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主要采取较为集中的管理体制。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但是主要由集团公司研究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集团公司研究院有一名专职人员指导、管理及协调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事务,部分所属企业相应设有知识产权主管或专利主管,也有部分所属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科技管理人员兼职负责[4]。总公司内部设有科技管理部成果管理处,归口管理总公司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编制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拟订管理办法,组织总公司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工作。同时,其下属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设有成果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研究办公室及科技查新中心3个部门,为总公司的成果管理处提供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研究、专利布局分析等全方位的服务。尽管铁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上已经大幅进步,但在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对专利信息作用的认识不足。虽然铁路技术创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被国内铁路企业认识和尊重。但对于专利体系的认识程度大多还停留在专利申请、专利管理等基础性专利工作,对于专利信息运用这一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一环,并未给予足够重视。(2)对专利信息研究人才的培养重视不足。尽管专利信息在企业经营的全过程都能发挥作用,但其有效运用的前提是对信息的全面搜集、正确提取及深入加工,这样才能将普通的数据转化为资源。而这一转化过程完全要靠专利信息研究人员来完成。一名优秀的专利数据分析师除应具备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专利文献检索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知识及相应外语阅读水平、计算机应用技能[4]。这种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无法一蹴而就,且容易被企业忽视。目前很多铁路企业都没有建立针对专利信息人才的培养机制,甚至有些单位还没有将培养专利信息人才提上工作日程。(3)专利信息运用工作体系不健全。健全专利信息运用工作体系是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管理运用工作的最有力保证。2015年由原中国南车、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组建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其下属企业在专利信息的管理和运用方面具有很多成功经验,但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体而言,尚未形成统一的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体系。

3铁路企业专利管理和运用的建议

随着国内铁路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铁路产品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化,企业要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必须不断进行科技创新研发。而专利信息的有效运用,正是引导企业科技投入、支撑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要素。铁路企业加强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充分利用行业内部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迅速提升信息运用水平。中国铁路总公司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技查新中心(简称中心)是铁路行业内部唯一的国家一级查新中心,在从事专利信息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能够帮助铁路企业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运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效支撑。如纵横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仅委托中心对其新产品进行专利侵权分析,而且与中心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中心定期提供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为技术人员实施技术研究提供条件,为公司产品研发、市场投产、技术创新和公司经营提供决策服务。(2)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培养专利信息运用专业人才。铁路企业可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发的公共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对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专利管理人员进行专利信息运用技能培训。定期选派人员参加相关的专利信息运用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企业内部专利信息运用专业人才。(3)建立符合企业研发创新需求的专题专利数据库。由于全球范围内专利信息的数量巨大,要将专利信息处理为能够为研发提供帮助的有用数据,则要对专利信息进行检索、整理、标引等数据处理工作,而这些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员才能完成。因此,为了企业的科技研发人员能够更便捷地应用专利信息,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产品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设计简单便捷的导航结构和索引关键词,构建符合自身产品研发需求、战略决策需求的国内外专题专利文献数据库。(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专利信息管理和运用体系。尽管利用外部服务机构能够迅速提高企业的专利信息运用水平,但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看,还是应建立企业内部的专利信息体系。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最能发挥专利信息辅助决策作用的往往是一些关乎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如产品进出口、技术引进或转移、企业并购或重组等。而对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通常是企业领导层,因此如果建立由企业高层领导直接管理的专利信息部门,则能够更好地发挥专利信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对于已经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则可在部门内设置专职的专利信息运用工作岗位,配置专门的专利信息工作负责人,使专利信息运用工作更加系统。另外,从经费保障的角度,专利信息工作无论是购买专利数据资源、培训专利工作人员、外购专利数据服务等,必要的经费支持都是开展工作的基础。

作者:王蕾 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黄枫,张晓晋,黄金.论铁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J].中国铁路,2015(5):72-74.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10)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调整产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价值的法宝,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企业经济增长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一、J集团专利发展现状

(一)申请专利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J集团7家制造业子公司共有6家申请了专利,占比85.7%,专利申请共计1049项,发明专利36项,实用新型187项,外观设计826项。分别占申请总量的3.4%,17.8%,78.8%,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1018项,精密10项,轨道9项,分别占比97.1%, 1%, 0.9%。精益专利申请为0项。

(二)授权专利基本情况

J集团授权专利共计1022项,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187项,外观设计826项。分别占全部授权专利的0.9%,18.3%,80.8%,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995项,精密10项,三国8项,分别占比97.4%, 1%, 0.8%。塑胶和精益授权专利为0项。

(三)有效专利基本情况

J集团有效专利共计129项,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37项,外观设计85项。分别占全部有效专利的5.4%,28.7%,65.9%,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113项,精密8项,轨道和电动车各4项,分别占比87.6%,,6.2%,3.1%。三国、塑胶和精益授权专利为0项。

二、J集团专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总量有待提升

近年来,尽管J集团对各子公司科技创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以对标企业ZS集团为例,申请专利总量为4154项,几乎是J集团的4倍。

(二)发展不均衡

各制造业子公司专利申请差距较大,机械最多995项,其它子公司专利申请在10项以下,一家专利申请为0。机械一家公司专利申请量就占到总量的97.1%,其它公司合计占比不足3%。分布极不平衡。

(三)技术含量低

代表企业核心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偏低,在申请专利中,外观设计占比79%,实用新型占比18%,发明专利占比3%。即便经过评估筛选后保留下来的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也仅为5%,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

(四)重视程度不高

除集团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专利指标纳入到各公司KPI考核,大部分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引起的足够的重视,多数认为可有可无,甚至个别会把知识产权视为负担。

(五)研发投入总体不足

根据J集团统计报表显示,2015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1.4%,占工业产值比例2%,这与十三五末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例4%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金城机械研发投入占J集团研发投入比例最高,达到76%,其次三国占比16%,其它公司合计仅8%。

三、专利的重要性

法律界认为,专利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将其视为一种私权,这也为TRIPS协议第一条所明确。通常理解认为,专利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更是企业的竞争工具。

(一)保护自身

企业研发新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该新产品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该技术,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如塑胶公司供给长城汽车的产品,基本属于结构性产品,很容易被仿造和复制,一旦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塑胶公司将失去竞争力和订单。

(二)防止侵权

对企业而言,在保护自己的同时,更要做到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专利。一方面可以避免自己重复研发现有技术,杜绝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降低被告的风险。如机械JC200T-8在研发设计之初,开展了大量的专利检索、分析,最大化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同时拥有了自护知识产权。

(三)增加无形资产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便是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四)创新能力的证明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在政府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是不可或缺项,没有专利就意味着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政府是不会支持这类企业的。

(五)创价值的重要手段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投资,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效益,如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如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创新基金等项目可以获得政府直接资助,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J集团专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产品研发、技术、工艺、生产、质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专利源,关键还是在于充分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对企业人员申请专利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着力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创新环境。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发明创造登记、有效保护方式的选择、专利布局分析等内容,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促进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提高科研项目的成果输出和利用率。

(三)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合理整合人力资源,培养各级别知识产权人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积极参加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加强与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的学习、交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四)加大研发投入和奖励力度

加大R&D活动经费的投入,加快推进科技目的实施,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和资助奖励。设立专项经费,保障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完成、转化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领导重视与参与

领导作为企业的领头人,他的决策和想法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对资源的配制决定了企业发展的重点。因此,在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过程中,领导者的重视和参与将是知识产权工作好坏的根本保障。

五、结束语

总之,只有通过科技创新与专利的运用,将专利技术广泛服务于生产经营,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企业才能真正实现转型升级,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11)

和许多相同年龄段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一样,陈军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职业方向也具有偶然性。2000年,自动化专业出身的陈军加入了富士康公司知识产权部门。和那批带着时代烙印的专利工程师们一样,他也重复着十分相似的工作经历:解读美国专利公报,调查产业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评估产品专利侵权风险。

即使在今天,陈军依然对这段岁月深怀情感。“当时自己对IP的理解尚是一张白纸,很庆幸能够遇到这样专业的知识产权平台。”陈军告诉记者,“而最有情感的记忆,还是关于富士康知识产权的传承与分享,这里不仅有来自美国和台湾公司经验丰富的部门专家所做的传授指导,也有自98年开始形成的中国大陆前辈同事们之间阶梯性的经验分享。”

2003年前后,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开始突飞猛进,在富士康工作了3年的陈军也开始寻找更好的职业发展方向。这时,他把目光瞄向了当时正在快速拓展知识产权业务的中兴通讯,从昆山的大工厂转战到繁华的大上海。

从加入中兴通讯,到2006年底离职,陈军在这里奋斗了4年多的时间,离职时,他已是中兴通讯上海研发中心手机事业部的知识产权负责人。“中兴通讯的经历对我十分宝贵,在此期间我不仅顺利通过了专利人考试和司法考试,还通过这个平台拓展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理解――如何将基础的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和各业务部门的需求结合在一起,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支撑。”陈军说。4年的时光不长不短,却使他找到了职业发展的新方向。这时,他把目光投向管理模式更为成熟的跨国公司。2006年底,陈军加入通用电气,成为其工业消费品业务集团的知识产权顾问。

外企的文化氛围,使人不由自主开始注重个人形象的塑造以及外语能力的提高。而和国内企业不同,外企更加明确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解决的法则,这无疑为个人才能的施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然而通用电气这样“高大上”的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却使陈军产生了职业困惑。“通用电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已经非常成熟,团队成员各司其职,较少有机会去进行改变,或者按照自己的构思去管理和运营企业IP工作。”陈军坦言。

尽管如此,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也让陈军耳目一新,“国内企业有时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外在形象,比如注重知识产权数量的积累胜于质量的提高。而跨国公司更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与价值本身。知识产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企业的形象工程,它是支撑企业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需要立足于企业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也需要精细化、专业化的推进和布局,更需要耐心坚持与持续的投入。”陈军说,“知识产权应该是积累和沉淀的过程。”

沉淀

2009年初,在通用电气工作了两年多的陈军,还是毅然选择了离开,为了追寻自己的职业理想,他转而加入了一家德国跨国公司舍弗勒。

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工业与航空领域滚动轴承及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舍弗勒也是汽车制造业中极富声誉的供应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舍弗勒在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已十分成熟,但是直到2009年,在陈军刚入职时,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才刚刚起步,本地的知识产权团队也尚未建设。对于渴望施展一番作为的陈军而言,他终于感受到了机遇的到来。

陈军并不讳言自己当时的逻辑和野心,他说,也许舍弗勒就是自己多年积累的收获期。2012年,在舍弗勒工作了3个年头的陈军,觉得时机已到,开始着手启动建立公司的知识产权团队。从起初努力从公司和德国总部的各个层面争取资源,到今天,舍弗勒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团队已有8位成员,管理着公司在大中华及亚太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为公司的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支持与保护。诸多细节陈军并未和记者多加提及,他只是露出招牌式的笑容很坦率地说,这样的结果令自己很有成就感。

而更让陈军自豪的是,他的团队获得了德国总部的完全授权,这和外企常有的总部集中管控模式有本质区别。在他看来,这样的改善,除了自身团队的努力争取,也得益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