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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5:06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2)

前言

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创设模拟问题情境、转换角度、启发学生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而且可以通过相互讨论、各抒己见、研讨辩论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1]

本科院校开设税收筹划课程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2]。在我国,税收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成本已成为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最终经济效益。因此,科学地分析、总结和掌握税收筹划理论、方法、手段和技巧,无论对企业还是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经济类毕业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筹划课程是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的教学方式,系统深入地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方法、技能,以及各税种和企业经济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并能够在今后的涉税活动和涉税工作中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成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懂法、守法、护法,提升公司的法制化遵从水平,自觉护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促进企业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分析

1.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实践性的需要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多个领域、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需要在对纳税人的发展规划、战略目标,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整体性综合分析。根据作者多年的税收筹划教学实践经验,传统的理论讲授对于税收筹划理论知识的概括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知识的理解掌握和灵活运用效果不佳,对于这样的整体性综合分析必须依赖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能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景下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3]。

2.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时效性的需要

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前瞻性和时效性。所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约束。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税收政策处于高度动态变动状态,近三年,税法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企业而言今天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明年是否有效,还要看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如何分析建立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尤为重要。实践表明,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来源于现实生活,可以最直接地将最新、最权威的税法政策依据展现在课堂,有助于学生及时地、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法变动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有效地理解和掌握税收筹划时效性问题。

3.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不确定性的需要

对税法的认知和个人专业知识的积淀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课程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讲授,还必须结合典型案例给学生以足够的启发,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无穷魅力[4]。正是由于税收筹划依靠的是筹划者对税法的理解,靠的是筹划者的智慧,而筹划者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对税法的认知、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了解等诸多因素影响,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通过案例教学在课堂上让学生分析讨论,在多个备选方案中总结出一个最佳方案,使学生充分地体验税收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

4.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授课时间的需要

税收筹划作为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必修课,授课时间一般会安排在大四的上半学期,这个时期的在校生已经系统掌握了会计、税收学、税法、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具备了开展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储备。大四学生在积极为毕业实习和毕业求职储备知识财富的同时,更加需要和喜欢一些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环节的案例教学,也能够认识到税收筹划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学习具备了较强的主动性。这些都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门专业课程和专业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效实施案例教学的几点建议

1.案例设计和精选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关键

教学活动中,能将实践与相关理论很好结合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案例教学方式的介入和完善。这就对税收筹划课堂教学的案例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科学合理设计和精选,将案例教学的优势和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税收筹划教学的质量和改善教学效果。鉴于税收筹划教材中的经典案例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时效性,所以在设计和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时,更重要的是引入目前实践活动中的新设案例,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在案例的设计和精选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案例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倾向性的内容。案例的设计要保持相应的客观性,应把分析、讨论的机会留给学生,教师的作用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必要的争论和创新观点;二是案例设计中注重案例的时效性。在案例设计前期,教师应重视税法的解读和理解,及时掌握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应对措施,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掌握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应结合近期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完善和更新案例;三是确保案例材料在分析讨论中的延伸性。案例内容要保持一定的扩展性,具有结论、方案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可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去思考和讨论;最后案例设计中应和教学内容的相关知识点匹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共性。

2.教学模式的创新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重要保障

(1)将现代多媒体网络教学模式引入案例教学环节

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地利用专业实验室或多媒体网络教室,利用相应的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案例分析的资源依据,真实地展示教学资源和发挥空间,让学生充分了解教师分析案例的资源、思路和方法,学会并掌握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

(2)将竞争辩论模式引入案例教学环节

竞争辩论教育模式不同于传统式案例教学,它把竞争辩论中的讨论性、合作性、竞争性纳入案例教学中。竞争辩论教育模式迎合了大学生思维活跃、积极参与、争取成就的心理特征, 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一种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学生分成多个群体(学习小组),共同完成一个学习任务。在共同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生根据各自的知识结构和知识经验进行分工合作,在相互交流、相互讨论、相互争论中,逐渐增强对学习内容的深刻理解和领悟。这种多个群体的模式也为引进竞争创造了条件,同时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讲授关系引向学生群体之间的交流竞争,学生群体之间的竞争、交流和合作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竞争辩论教育模式对教师的知识积淀、信息资源、课堂节奏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3.专业实验室建设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有效途径

为了拓展案例教学的时空范围,优化案例教学资源的使用,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可以针对税收学、税收筹划课程的特点建立税收学及税收筹划多媒体实验室,开设实验课程,采取传统教学、案例教学与多媒体实验室实践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根据税收学、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特点,建立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智能化的案例库、练习系统和教学辅助系统,增加更多更好的案例教材来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在教学和学习模式的改革上我们可以尝试采用自学加辅导式教学模式。在多媒体实验室的视频展示、网络信息平台等现代化教学的手段下,通过学生自学、阅读、练习、测试、讨论等方式从记忆、理解和应用三个层次把握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达到更加满意的教学效果。

4.“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重要环节

目前本科院校的教师队伍,包括引进的博士、硕士大部分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常年从事理论教学工作,有着较高的理论水平,没有相关工作的经验,与实践环节相脱节,对案例教学无法提供必要的保证,导致案例教学流于形式。能否在短时间内建设一支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操作技能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已经成为国家和各院校共同关注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有利途径,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安排教师深入到企业、税务部门、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实际工作的一线,收集丰富的实际教学案例,完善知识与技能结构,了解企业对毕业生知识结构和技能的需求,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讲授实际税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成功案例。同时聘请经验丰富的一线税务管理人员和注册税务筹划师到学校作讲座或做兼职教师,这样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也是缓解目前各高校“双师型”不足的有效方法之一。

综上,科学有效的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有利于本科院校最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科学的案例设计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只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个环节,教学中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程度是决定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同时案例教学耗时较多,因而在案例选择上要精准,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尽量摒弃主观推断的成分,掌握讨论的节奏,引导讨论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崔允漷.有效教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9-10.

[2]毛夏鸾.税收筹划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9):5.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3)

一、临界值时的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每月工资处于同一税率时,全年应纳税额最少(本文所指每月工资及全年工资、薪金均扣除了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社保费用)。临界值数据如表1所示。

但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可能面临着如下问题:(1)全年工资、薪金不处于临界值;(2)全年工资、薪金年中调整。本文所指的调整是指在纳税筹划下,跨越级数的调整。下面将以案例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非临界值时的纳税筹划

若全年工资、薪金介于7.8―15万元之间,如全年工资、薪金为12万元,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表2所示。

若全年工资、薪金介于15―25.8万元之间,如全年工资、薪金为20万元,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表3所示。

当全年工资、薪金超过25.8万元时,需采取其他的纳税思路和方案,上述纳税方案不适宜,在此不予讨论。

三、全年工资、薪金年中调整时的纳税筹划

(一)若预计全年工资、薪金不超过7.8万元,年中调整后全年工资、薪金为12万元

1.如果工资、薪金调整发生在11月,因为之前按照不超过7.8万元的工资发放额进行纳税筹划,前10个月工资、薪金已发放且个人所得税已确定,在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后,最后2个月的工资按剩余工资的平均数发放,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上页表4所示。

2.如果工资、薪金总额调整发生在12月,前11个月工资、薪金已发放,在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最后一个月工资也是确定的,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表5所示。

(二)若预计全年工资、薪金不超过15万元,年中调整后全年工资、薪金为20万元

1.如果工资、薪金调整发生在11月,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表6所示。

2.如果工资、薪金调整发生在12月,不同纳税方案计算如表7所示。

四、纳税筹划结论及原因分析

(一)根据案例分析计算,可以整理得出表8

(二)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

1.全年工资、薪金总额处于临界值时,纳税方案可参照表1。

2.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不处于临界值且不调整,应交个人所得税最少;工资、薪金总额调整发生在11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会增加;工资、薪金总额调整发生在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最多。因为越早调整,就能越早进行纳税筹划,税额就越少。

3.工资、薪金总额调整完毕后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能会少交个人所得税。因为工资、薪金总额调整后,可能需调整预先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使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减少。

4.当全年工资、薪金总额超过15万元时,使用低一级数税率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更有利。因为超额累进税率只对差额部分使用更高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对全部奖金使用更高税率。J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OL].http:///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7488&flag=1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4)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谋求企业规范和长久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整调,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年终奖必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执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纳税筹划方法

筹划方法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先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出所得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纳税筹划思路

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生搬硬套。目前,有关年终奖的筹划方法所得出的各项论断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纳税筹划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能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调高一个档次,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就已经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因此,月收入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相等其主要的临界点及敏感区间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灵活运用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很大的帮助。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以M企业员工李某为例:2015年12月M企业给员工李某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为5500元,请对李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一)筹划前的正常计税情况

对员工李某年终奖案例进行分析:李某在2015年12月工资55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则其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为:

(二)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进行纳税筹划后的计税情况

案例同上,以下是结合表1.进行的纳税筹划,分析在纳税筹划下李某2015年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比分析后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纳税筹划前2015年李某在公司全年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纳税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两者相比较纳税筹划减少纳税:3035?1880.04=1154.96元。在本案例中,根据表1可知,李某年终奖的临界点是18000元,敏感区间落在 [0,18000]和(18000,54000]之间。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李某按照全年一次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来算,则其应按照税率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95元(即20000×10%?105)。但是在调整年终奖金分配之后,对其进行纳税筹划,避开了敏感区,则其应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为540元(即18000*3%),两种情况相比较可知,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对于企业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员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对全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是一个较大的鼓励。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目的在于降低员工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年终奖和月工资的分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小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大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根据这种调整,按照现行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最优分配表,本文总结了员工李某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月工资调整为5666.7元,年终奖调整为18000元对李某更为有利,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减轻员工负担。

(二)多发少得避开缩水区

为了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在奖金上得到的实处,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对缩水期间进行综合考量,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根据表1可以看出,目前纳税筹划的“缩水区”可以分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这6个区间。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李某月工资55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经过纳税筹划调整后李某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由此可见,多发2000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4.96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155.36元。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关键在于临界点附近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即为了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000,54000]这个区间。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利用合理的预支金额来作为辅助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在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不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提前预支自己的工资薪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对年终奖金的合理利用和纳税筹划的布局,用来避免出现高奖金、低收入的情况出现。因此,企业在进行年终奖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支付奖金金额:一是企业要按月均衡发放,企业应全面预算员工收入合理预计全年所得,尤其是合理测定年终发放数额与按月发放数额,尽量降低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每月发放金额均匀分摊,这样就能在一定范围内到达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二是企业可以适当将部分奖金转为福利以及费用等。当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将部分收入变成员工福利或者员工报销费用等,适当减少当月现金收入,从而将其降到适用的较低税率,达到降低个人在工资和年终奖方面的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亮.企业集团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J].企业研究,2012(14)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5)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6)

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第三,“净利润增加额”指标不仅直观性较强,而且也涵盖了税负和盈利等诸因素的变化结果,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该指标可以单独使用。不过,该指标尚不能全面反映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情况,因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2003/05/06《中国税务报》刊载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如何选择》的税收筹划案例,其大意是: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2)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进料加工利润为1796万元,来料加工利润为1330万元,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多获利润466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上述案例的筹划方向和取舍标准基本是正确的。可惜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资金投入。进料加工方式虽然获利较多,不过要以投入数额较大的流动资金为代价。仍依前例,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按流动资金周转2次/年计算,约需配备5000万元流动资金。那么,该公司有这笔资金吗?如果有,是否有资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可投?总之,还有许多变数。于是,前例税收筹划方案的建议就未必正确了。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7)

随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如何交税,如何合理避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当前热点。一项纳税筹划案例是否成功,其判定标准的设定非常重要。只有合理设置筹划结果判定标准,才能让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真正合理避税,实现预期目标。

一、纳税筹划及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种类

1、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1)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遵守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和分配等涉税活动进行筹划,以期降低税收成本、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一词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纳税筹划活动正在不断地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不少纳税人已经将纳税筹划列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纳税筹划的积极作用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纳税筹划这一正当途径规划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越多,采取偷、漏、逃、抗等非法手段逃税的纳税人就越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2)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亚当・斯密提出四大赋税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公平:一国国民应尽可能按其能力以支持政府,亦即国民应按其在政府保护下所享有的利得比例纳税。确定:各国民应当缴纳的税捐,须确定并不得随意变更,缴纳时期、缴纳方法、应付税额,都应对纳税人清楚宣示。便利:一切税捐,都应在最适合于纳税人的时间与方法收之。经济:每一税捐都应善加设计,务使公民缴付国库以外,在他的财力上受到最少可能的损失。

亚当・斯密是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应用“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家。“经济人”具有两个特质:一是自利,二是理性。所谓自利,指人们行为动机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所谓理性,指人们的行为具有目的性,同时也内涵人具有对目的和手段关系进行分析和比较的能力。所以纳税人首先会作出有利于自我的选择,但是纳税人又是有理性的,会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选择,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综上,可以看出亚当・斯密已经为纳税筹划确定了理论基础。

2、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种类

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判定一项纳税筹划是否经济,就需要确定合理的结果判定标准。在纳税筹划中,判定其是否经济有以下标准。

(1)税负最小化。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税负最小化,就是通过对几个选择方案中税收负担进行比较,选择税收负担最小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2)税后利润最大化。利润是指用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税后利润是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税后利润最大化,就是通过对几个备选方案中的税后利润进行比较,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3)成本费用现值最大化。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当存在分期扣除的成本费用时,将未来成本费用流出量通过恰当的折现率折现。在纳税筹划中采用成本费用现值最大化,就是对几个备选方案中成本费用的现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费用现值最大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4)现金流出量最小化。现金流出量就是货币资金流出数量。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现金流出量最小化,主要是在多项方案选择中,以现金流出量的大小判定纳税筹划结果的好坏,此标准经常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结合判定纳税筹划的结果。

二、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在不同形式下的运用

在不同的纳税筹划案例中,应该根据具体税种、具体业务及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

增值税是具有转嫁性的流转税,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是消费者,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若以税负大小判定一个方案是否可行往往会得到相反的结果,达不到纳税筹划的预期目标。

(1)增值税纳税筹划税负判定结果悖论。方案一,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7%,3%。从两方购买的含税价均为117000元,该批货销售含税价234000元,从哪一方购进货物更有利于企业呢?

方案二,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7%,3%。从两方购买的不含税价均为100000元,该批货销售含税价234000元,从哪一方购进货物更有利于企业呢?

以上两个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方案一购买含税价相等,而方案二购买不含税价相等。比较这两个方案均采用税负率可知,方案一中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税负率为8.5%,从小规模纳税人出购进的税负率为15.3%,根据税负判定标准,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方案二中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税负率为8.5%,从小规模纳税人出购进的税负率为15.5%,根据税负判定标准,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但如果以上两方案从现金流出量及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看,不一定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现金流出量均为117000元,销售时现金流入量为234000元,缴纳税金现金流出量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是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现金流出量是30592元,总计现金流出量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是134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现金流出量是147592元,所以方案一中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可以使现金流入量相等的前提下,现金流出量更少。方案二中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现金流出量为1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现金流出量为103000元,销售时现金流入量为234000元,缴纳税金现金流出量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是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情况下现金流出量是31000元,总计现金流出量均为134000元,但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时现金流出量要少于一般纳税人的14000元,在缴纳税金时恰好是高于的14000元,从资金的时间价值上看,现金流出量相等,现在流出少,未来流出多会更节约资金,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现金流为评判标准,从小规模纳税处购进货物更加有利于企业。

在增值税购进货物渠道选择过程中,不要单纯以增值税税负率为纳税筹划的判定标准,还应综合考虑现金流量及货币的时间价值。

(2)增值税纳税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货物是不划算的。这里所谓“一般情况”是指来自纳税人与来自小规模纳税人的价税款总额相同时。因为,在以含税价购进货物以后,价款中支付了增值税款,但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实际税负。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将商品的价格降得低一些,并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也是可行的。这仅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实际中购买方还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产品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做出最优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是划算的。这里所谓“一般情况”是指来自小规模纳税人与来自一般纳税人的“价款”相同、“税款”不同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其购进货物的总支付额中已包含了一般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而自己又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实际税负。但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一般纳税人信誉较好、货物质量有保证、供货及时、能够提供信贷支持等,则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也可考虑。

通过图1可以看出,当购进时含税价相等时,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更加有利。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无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结果是一样的。

通过图2可以看出,当购进时不含税价相等时,从资金时间价值及现金流量上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获取更加有利,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从小规模纳税处购买货物在含税价相等的情况下,现金流出量更少。

2、其他纳税筹划判定标准的使用

(1)现值比较法的使用。成本费用存在费用化与资本化问题,存在分配期间划分及各个期间金额划分问题。如一项固定资产在净残值一定的情况下,折旧年限的不同,折旧方法的不同都不会影响其折旧总额,但是会影响各个期间折旧数额,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折旧是企业现金流入量,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出量。判定使用何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应该将各期折旧金额换算为现值进行比较,哪个现值更大就选择哪种方案。所以对于税前扣除总额不变,存在分期问题时,应考虑使用现值比较法。

现值比较法也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结合使用,通过减少或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年限的选择,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筹划。如,企业处于盈利期,在税法范围内,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增加税前扣除金额,折旧越快,企业早期纳税就越少,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若企业处于亏损期,应尽量使固定资产前期折旧少,使其后期折旧费用扣除加大而减少纳税。

(2)税负比较法的使用。直接税比较难转嫁,对于此类税种进行税收筹划时,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选择。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大小直接决定本期现金流出量的多少,税负越小代表本期现金流出越少,越有利于企业。

对于直接税,若各个方案中收入水平不一致,有高有低,不建议使用税负比较法。因为基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对于此种情况可以使用税后利润率法,其更能体现每份收入所带来的利润的大小,应选择税后利润率更高的方法。

三、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1、纳税筹划的整体观

纳税筹划具有整体性与前瞻性,企业各项活动息息相关,企业设立组织形式选择、筹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利润分配等相互影响,因此在现实纳税筹划中不能以某个环节或者某个税种为筹划对象,而应在筹划中建立起整体观,从而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的综合使用

每个税种其性质不同,对企业影响不同,在纳税筹划中判定一项筹划方法是否合理,要考虑到各个税种之间的关联性,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其结果判定标准不能生搬硬套,而应更多地从企业价值角度、现金流量角度思考。因为会计处理方式不同会得到不同的会计利润结果,会计利润有时候并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现金流出量却是真切的资金流出,所以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应该综合使用。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8)

【关键词】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9)

一、企业概况

1966年,华东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开始筹建AB矿区。1989年12月,AB矿区建设基本完成。1998年,全资子公司AB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先后在美国纽约、中国香港、上海三地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境外境内成功发行股票的煤炭企业。1999年5月30日,经煤炭工业部批准,AB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2年6月,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组建煤业公司、实业公司、煤化公司、物业公司、电铝公司等五大专业化公司,形成了以集团公司为决策中心、以专业公司为利润中心、以矿处单位为成本中心的发展格局。自2002年以来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号召实施的资源开发战略再结硕果,已形成贵州、陕西榆林、新疆、内蒙古鄂尔多斯、澳洲五大基地,拥有战略资源250亿吨。2010年1月8日,AB集团与澳大利亚铝土矿资源公司(BRL)签订合作协议,获得10亿吨铝矾土资源开采权,相当于中国已探明储量的2倍。标志着AB国际化集团建设进入规模发展新阶段。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二)关于内部企业关联交易的纳税筹划

关联方交易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就可以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有形资产转让、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资金转让、管理费用的摊销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在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的同时,也大大降低集团公司的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解决和实施方案

(一)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应用的保障措施

纳税筹划方案只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才会使企业获得节税收益,而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在最大限度内降低和减少企业的损失,对风险的及时应对和规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AB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给出以下对策建议。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研究结论与展望

煤炭行业作为我国传统的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经历了2002-2011年发展的“黄金十年”后,由于产能过剩,进口煤炭的低成本竞争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煤炭行业深陷困境,行业寒冬期已经开始并不断加剧。在如此严峻形势下,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和盈利额,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使我国煤炭产业平稳过渡寒冬期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案例都说明,合理纳税筹划能显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对国家来说,暂时是税收减少,而从长远看,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的是更大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讲,纳税筹划是双赢的,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0)

一、企业纳税筹划现状

纳税筹划指的是现代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进而实现企业纳税金额的最小化以及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我国的法律环境相对稳定。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单位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权利的具体体现。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国家鼓励现代企业开展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制定完善的纳税方案来完成其纳税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而且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说,我国法律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企业纳税筹划活动面临内外部风险。现代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忽略了这些活动,那么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环境比较复杂,虽然有着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但是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某些税收法律条款仍然有待调整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可能无法准确把握我国的税收政策,致使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最终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付之一炬,而且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偏差,而且某些税务机构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抵触,所以经常会出现税务机构工作人员不配合企业的情况,这同样会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

现代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总是处在一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中,而且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宏观经济环境的主要特点就是复杂多变,企业的运营管理也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进而为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环境以及产业政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社会环境变化的同时,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条例会进行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然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划性,纳税筹划方案主要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纳税行为发生作用,所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从开始实施到凸显效果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税收环境也因此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原先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很可能无法发挥效用,而且还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例如,在我国针对白酒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针对这一纳税活动,许多白酒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将本企业生产的白酒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会将同样的产品用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经销商,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缓解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收入。我国对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规定企业在出售销售单位白酒的过程中,如果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企业原先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则不再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如果依然根据原先制定的计划开展活动,那么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

2.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活动,所以筹划方案的制定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这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为了确保纳税筹划方案的时效性,在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国家税法、企业财务、会计、投资等多方面内容,而且最终纳税筹划人员会选择什么样的方案以及如何实施纳税方案,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我国税收政策发展变化的判断以及对纳税筹划条件的判断。那么,针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对企业财会以及税收业务等情况判断不准确,那么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

3.经营活动变化带来的风险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事先安排,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所以,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但是企业所制定的筹划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否则会使企业面临风险。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产品供需的变化,经济市场会不断发生变化,企业的运营生产活动,也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当地调整。但是,如果企业在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那么,企业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进而使企业面临风险。

4.纳税筹划成本和操作执行过程引发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束缚,而且为了最终实现筹划目标,企业也必须付出一定纳税筹划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企业为了减少自身所支付的税款而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消耗,如教育培训费用的指出、税务费用的支出等。机会成本则是企业选择某一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纳税筹划方案所失去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过程是一个决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企业的纳税目的,企业需要在众多的筹划方案中选择一个。这就意味着,企业选择了某一方案而获得了税务优势,则很可能因放弃另一方案而失去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在表面上虽然得到了税务优势,但是整体来看,企业并没有得到实际优惠,进而使企业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探究

1.有效把握宏观环境的变化

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现代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能够准确把握宏观环境的变化.首先,要根据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确立明确的目标,这一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目标确立之后,企业需进行信息搜集和整理,所搜集的信息包括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等,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之后,对未来国家税务环境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判断,并确定企业未来纳税筹划的目标。其次,要熟悉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目标以及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必须对各方面的信息资料有一个全面了解,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然后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中找出能为企业纳税提供便利之处,进而有效缓解企业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当然,为了做好事先防范工作,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税收政策中会给企业带来风险的相关规定,然后及时调整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2.进一步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在现代企业的作用不断凸显,所以,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须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其中包括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教育和实务操作,而且绝不能够有所偏重,理论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员工工作,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在掌握扎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而且,企业可以聘请高校教师或者企业中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培训导师,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其次,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开展相应的考核活动,考核内容同样包括理论考核和实务考核,经过严格的考核后,针对那些成绩不合格的员工必须使其重新接受培训,如果多次考核不合格,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岗位调动或者终止雇佣关系。再者,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企业应该注重业内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这虽然会一时间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3.加强市场风险防御

具体而言,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市场容量来合理调节存货量。如果企业可用资金非常充足,那么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存货,但是存货量必须以上个月的产品销售量为依据,如果本月市场形势较好,可以适当增加存货,否则基本和上月持平即可,这样可以促使企业有效防范风险,进而使企业存货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

4.科学实施筹划方案

为了确保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性,企业可以采取保守经营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企业产品在经济市场中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为了避免盲目采购而引发的增值税增加,企业如果无法对市场发展形势进行准确判断,那么可以选择继续保持常态,不要随意增加采购量,通过这种方式,则会使企业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出现,而且还不会影响企业盈利。而如果市场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状态,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及时进行降价销售,这样虽然企业的利润会减少,但是企业仍然有利可图,而且还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导致产品积压,不会因此而增加增值税,进而有效缓解企业税负压力。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结束之后,企业相关部门还应该对此次筹划方案的执行进行科学评价和总结,以便为企业后期开展纳税筹划活动积累经验。

四、结语

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对于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纳税筹划活动的重要意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此,企业必须要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进行有效把握,而且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在制定相应的方案之后,要能够科学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娟.浅析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J].现代经济信息,2015(17).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1)

关键词: 税收筹划;供求曲线;风险;防范

Key words: tax planning;supply-need curves;risk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64-02

0引言

经济学中,针对经济人有一个特定的假设,说他们是理性的,而这个假设反映在纳税上,就代表她们呢具有“纳税理性”,正是出于这种理性选择的行为规律,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在各地悄然兴起。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许多企业或是有意或是无意,所采用的方法大都是不合法或是不合理的,且带有很大的风险性。而且这些做法引起的再分配效应也影响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小于失,整体使得全社会福利减少,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破坏了国家宏观税收政策的落实。本文将探讨税收筹划的理论必要性和意义,同时分析税收筹划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导向,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财务筹划活动。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人们更多地是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特征以及于国家、企业和社会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论证其必要性。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是否成立,单纯从税收筹划的特点和现实意义来认识是很不够的,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税收筹划存在的客观理论基础。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的最大的好处可能还不在于纳税减少带来收益增加,对企业来说更具意义的是通过改变企业的成本函数,使企业在市场上获得降价优势。企业享受保本点降低带来的灵活性,具备了更大的竞争力,可以挤垮对手。并且税收筹划还将消费者剩余扩大到新的水平,买方、卖方都可因此得益。

2税收筹划的风险

所谓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表现及产生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策风险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 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2.2 操作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即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中看,操作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因残疾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风险。

2.3 认定性风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

2.4 成本性风险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耗费费用。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导致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成果;筹划方向与企业总体目标不一致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纳税人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税收筹划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寻求税务机构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则该税务费用就是筹划费用。自然,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就面临着成本性风险:筹划成本可能会大于筹划收益。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纳税人仍然必须承担因筹划而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3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

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3.1 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断地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甚至还要预测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调整的变化趋势,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3.2 加强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决定税收筹划质量高低与成败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如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比较熟悉,那么筹划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纳税人要化解税收筹划的风险,确保税收筹划成功,就必须加强对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使他们精通税收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并了解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既能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又能正确地组织实施税收筹划。

3.3 积极寻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定的税收征管机关,负有税法宣传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必须无偿地提供服务。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3.4 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

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3.5 转嫁税收筹划的风险寻求筹划不仅仅是提高税收筹划权威性、专业性与可靠性,确保税收筹划的最好选择,而且也是转嫁税收筹划风险的最好选择。按照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税务机构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税务机构的责任所引起的,那么税务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将税收筹划的风险转嫁给了税务机构。当然,纳税人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因为税收筹划交由机构操作,纳税人可能要支付一笔不菲的“银子”。

4结论

企业选择税务筹划不仅直接会减轻企业税负,而且由于减少成本,会增加收入。它不仅令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增加了社会福利,是一项多方受益的策略。但是纳税人必须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有充分的理解,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必须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承担税收筹划的风险。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减少纳税风险,纳税人有多种选择,比如说选择较好的税务机构,借鉴报刊介绍的税收筹划案例等。不过,纳税人不能简简单单地直接套用,而必须针对本企业的现状,有选择地借鉴,并留意筹划案例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否还适用。

参考文献:

[1]潘雷,曲晓辉.论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决策的税务问题[J].税务与经济,2006,(1):2-6.

[2]李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