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5:51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1)

据国际清算银行第79届年会年度报告称,“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全球许多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仍未好转,走出危机的路依然很窄。”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面对这场危机,也有人悲观失望、怨天尤人;也有人急躁冒进、病急乱投医。必须尽快对中国经济形势做出正确评估,以自省为根本途径,以协作为必要条件,依据自身实际辨证施治,迎来中国经济的再增长!

一、辩证看待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辩证思维方式、概率思维方式、系统思维方式是现代三大思维方式,辩证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现象学方法和释义学方法是现代四大思想方法。恩格斯把辩证的方法规定为“普遍联系的科学”,列宁称之为“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辩证的方法是我们正确评估当前经济形势的哲学依据。

从横向看,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好的,但矛盾和隐患依然存在。依据当代经济理论和国际惯例,评估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4项基本指标:

第一,经济增长率。2008年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率为:中国9%、俄罗斯6.8%、美国1.4%、欧元区1.2%、日本0.5%,可见中国是最高的。但中国的国情决定经济增长率不能低于8%,而今年上半年只有7.1%,下半年“保八”比较艰巨。

第二,失业控制率。据统计,2004年中国16-65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09亿,比美、日、英、德、法、意、加7国总和还多3个亿,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这种压力更大。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中国失业率不是最高,却依然是绝对数和压力最大的国家。

第三,物价上涨率。中国最近几年的物价上涨整体上属于正常的结构性上涨,但这种结构性上涨也会影响城镇居民的生活,特别是最近的粮食、猪肉价格上涨。2008年上半年中国物价上涨率在6-8%,年底开始下降,如果持续下降会出现投资者不投资、消费者不消费的问题。事实证明,适度温和的物价上涨对经济复苏是有利的。

第四,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出口大幅下降,但去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依然保持双顺差;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外汇储备余额21316亿美元,繁荣景象的背后暗藏隐忧。

首先从纵向看,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困难是阶段性的。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赖物资资源的消耗,带来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释放、认识和化解是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次,2003-2007年,中国经济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高增长,改革开放以来这种高增长已经出现了两轮,从全过程看,中国经济到了深度回调时期。再次,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经济危机一般要经过危机、萧条、复苏、高涨等周期。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有着共有的特征和相同的周期。因此,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阶段性的。雨后出彩虹,明天会更好!

总之,从辩证的观点、发展的眼光、综合的视角看,当前中国经济总体上呈现出增长较快、质量提高、结构增强的局面。但是,世界经济的前景还不明朗,外需持续萎缩;经济自主增长动力不强,一些行业、企业经营困难,产能过剩问题突出,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忧患意识,居“危”思“机”,辨证施治。

二、自省是中国经济全面复苏的根本途径。

孟子曰“吾日三省吾身。”自省不仅是个人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方法,而且是治理金融危机的良方,这就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包括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宏观扫描这些政策和措施已经起到初步的刺激效果;微观细察“12字方针”每走一步都很艰难。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是落实既定拯救方案,集中力量抓好以下“三省”:

(一)一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有43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创造了60%的GDP和48%的税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自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处境艰难,2008年上半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已经有6.7万家倒闭,2000多万人因此失业。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基础差、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如果失去了政府的保护,就会纷纷落入斯芬克斯的魔口。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都有一定的政策倾斜,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落实?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把优惠政策变成“慰问信”。

在当前金融危机之际,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是“调结构、促民生”的重要措施,这是初级层次的“自省”。政府应该从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高度审慎思考,引导中小企业向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绿色家居方向发展,这是宏观自省;中小企业内部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产品升级、产业转型等是微观自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输血”是为了激活它们的“造血功能”,增强自身的抵抗力,不是为它们购买“养老保险”。

(二)二省:加快城镇化建设。

中国要摆脱世界金融危机的绑架,就要加重投资和扩大内需,加快城镇化建设,这是中国经济正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高级层次的“自省”。现在全世界(含非洲)的城镇化率是接近50%,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中国是45.7%,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当前金融危机之际,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保增长、扩内需”根本途径。它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民来城市,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整体提升国民素质;城市化率提高了,自身的代谢功能加强了,危机缓解了,社会也就进步了。中行湖北分行与武汉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银企合作协议:未来三年内,该行将提供不少于500亿元实质性授信,支持武汉城市建设。全国都能如此,何愁危机不解!

(三)三省:打造区域经济。

打造区域经济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展开和延伸,是更大范围的“自省”。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出台多项措施打造区域经济,中国区域经济战略布局已全面开花,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武汉城市圈建设是其中的一个新亮点。

武汉城市圈是2007年底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是以武汉为圆心,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天门黄石、鄂州等8个城市构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圈内各市在经济、科技、教育、交通、旅游等多方面展开合作,建立以武汉为龙头的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1+8”合作机制,呈现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武汉城市圈已成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增长极,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初步显现,不仅是湖北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随着“56531”总体框架的实施,武汉城市圈必将成为一个极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区域经济联合体。

三、协作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

如果说自省是中国经济走出低谷的根本途径,协作则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没有协作就没有现代经济。协作,不仅包括国内各领域的内部协作,而且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战后日本加强协作实现经济复苏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日本是地处远东的孤岛小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发展经济面临诸多困难。经过二战重创的日本,原有的再生产结构和资本积累的条件彻底崩溃,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陷入空前的危机和混乱之中。在美国的庇护和扶植下,日本逃避了战争赔款,利用了朝鲜战争军需拉动等外部条件,形成了日本特色的履带式社会结构。日本履带式社会结构就是由个人、企业、国家组成的三个轮子,在包容和献身两条履带的传导下,朝着赶超欧美的目标,为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全速驶动。不难看出,日本履带式社会结构的精髓就是协作,“三个轮子”要协作,“赶超欧美”靠协作,“两条履带”是高境界协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扶植战略产业和大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性利益优势等都是协作的具体表现。事实证明,战后日本正是依靠协作改变了被动局面,迎来了日本经济的新时代。1968年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西方第二经济大国。1989年日本超过苏联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实现了生产手段、产业结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的现代化。

学习日本经验,首先要通过比较找出二者的异同点。中日两国国情差异很大,中国目前的经济困难与当年日本的经济崩溃性质根本不同,产生背景和特点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不能照搬日本经验。但两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紧缺,都面临着复苏经济、建设世界强国的战略目标。这说明日本经验有可学之点、可取之处,而中国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更需要协作。

学习日本经验,必须走自己的路,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经济实力较强,有一流的战略家和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更有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信心……诸多迹象表明,率先走出低谷的条件基本具备,全面复苏的时机已经成熟。

学习日本经验,可以节约资源、少走弯路,而一切进步最终表现为时间的节约。对于当年日本的经济政策要认真研究;对于日本政府的调控手段和刺激经济的有效措施要大胆尝试;对于日本人民认真守纪、团结协作的精神要正面宣传。对于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团结协作搞得好的经济体给予支持和奖励;对于“两眼望青天,两手捂钱包”的思想和行为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制裁。正如《与“鬼”为邻》的作者萨苏说:“只要我们自己不放弃努力,勤奋超过得他,勇敢也超过得他”,应该再加一句:只要我们加强协作,成就一定超得过他。

信心是成功的基石,是战胜金融危机的精神动力。国务院总理多次强调信心要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只有信心才能产生勇气和力量,只有勇气和力量才能战胜困难”。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一定能够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

参考文献:

1、李建国。日本经济政策的思考[M].中国对外贸易经济贸易出版社,1988.

2、李琮。世界经济学新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2)

摘 要 通过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指出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出现的原因,系统讲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常用手段,最后就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较多的上市公司业绩骗局,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因此,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经刻不容缓。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其危及到会计信息固有作用的发挥,以及对整个社会行业诚信的怀疑,威胁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1 造成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资本的趋利性,使得资源总是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而效益差的企业必然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究竟投资于哪家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不难看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条件和保障。不实的信息势必导致投资者决策上的失误,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资金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1.2 打击股民信心,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结果使得投资者对股市望而生畏,谈股色变,严重地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虚增利润、真相被揭露后,其二级市场股价由百元左右(不考虑送配股因素)跌至现在的1元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1.3 败坏社会风气,使政府公信力下降 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中较优秀者,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与政府有一定的关系;或以为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管不力,对违规公司处罚过轻,使造假成本太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严重影响政府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诚信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1.4 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身必然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内部控制漏洞百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2.1 上市公司存在进行会计造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兴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股东大会也往往变成国家股股东的“一言堂”。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防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细则,上市公司既可以通过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 通过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或加大亏损。这就在客观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的“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是由委托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实质上就出现了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的规范和道德水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而实际的结果是管理层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机构在同行竞争中为了生存“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是一种“理性”选择。 (4)会计人员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无奈。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会计造假的实行人都是会计工作者本身,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造假、是否敢于造假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是否聘任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而会计人员的薪金又直接和公司业绩息息相关,为保住饭碗会计工作人员迫不得已不得不进行造假。 (5)会计造假的成本太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的成本太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6)中小股东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麻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重,投资者主要依靠证券市场的股票差价获得收益,很少有投资者去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即使某支股票的假账曝光导致股价大跌,中小投资者也大都自认倒霉。2.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动机 (1)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由于这些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想获得配股资格以及面临ST或PT的公司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法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处理,以达到其向资本市场“圈钱”提高公司股票价格并从中牟利以及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帽子的目的。 (2)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薪金、升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则往往由利润的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财务指标反映。为取得更多奖金和继续保住经理的位子,企业管理层往往通过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3)会计信息失真的政治动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工作中心,经济发展指标已成为评价个人政绩和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虽然我们正进行建设政企界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但依然有部分国企的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多为所在地经济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和地方政府提高自身政绩的需要,某些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 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常用手段3.1 经济交易陷阱 我国的某些企业主要是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虚假的经济业务来设置报告陷阱,设计缺乏实质内容的交易,并让交易“真实”地发生,实现报告粉饰、规避会计规范的约束,达到期望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或为了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创造财务报告“收视率”欺骗投资者。3.2 常规会计处理陷阱 目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过早记录收入、夸大收入的实际数字、编造产生收入的交易的收入陷阱;利用资产计价而使企业“资产虚胖”,是让企业虚增利润的一个司空见惯的手段的资产计价陷阱;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收益是暂时的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特点的非经常性损益陷阱。 3.3 关联交易陷阱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些关联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成为合法擢取利润的游戏场所。因此,以调节收入和利润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构造连环陷阱,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一条新的陷阱设置途径。3.4 资本经营陷阱 目前主要有:采用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手段来“增加”其合并报表的利润的合并会计陷阱;利用资产评估随意给企业资产增值、减值的资产评估陷阱;借用资产重组实施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的资产重组陷阱。4 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建议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综合治理,而不能单纯就会计治会计,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过程同时是一个产权制度、公司制度、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4.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利衡,以约束非流通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 (2)完善内部利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产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与能力;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第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第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最后,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行为。4.2 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实行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实时监督和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遏止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面:首先,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两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因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其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最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诚信教育落到实处。4.3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应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这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的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其次,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最后,纳入会计职业判断标准,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更加具体严厉。4.4 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 (1)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是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3)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的约束力。4.5 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信息未披露以前,相关人员 应严守秘密,否则应予以上市相关人员或交易所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以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平等性、对称性。4.6 实行诚信工程,加强诚信教育 (1)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 (2)建立信用档案。目前我国的信用档案还是空白,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违反诚信的单位与个人要记录在案,并且便于公民随时查询,从而增强单位及个人的诚信意识。 (3)强化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对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用性命担保,“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3)

在研究中国破产法的现状(集中在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实践)和引起广泛关注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基础上,作者根据国际上的最新发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对中国的跨界破产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在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基础问题上,应当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并应设计具体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辖权方面,既要维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适当的管辖权自限;最后,应注意加强跨界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对外国破产程序给予合适的承认与协助。跨界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称跨国破产、国际破产、涉外破产等,它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该破产案件会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产生了诸多困难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跨界破产案件的发生与日俱增。但长期以来,对跨界破产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却是非常混乱而不一致的。鉴于各国的破产立法经常与其不同的政治目标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 因此对跨界破产的国际协调一直存在诸多困难。1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在该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7年通过的跨界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下称“示范法”)、欧盟理事会2000年通过的破产程序规则(EU Regula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下称“欧盟规则”)等,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2 中国二十多年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从一个落后国家成长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投资与贸易将得到进一步的飞速发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也将日益全球化,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遗憾的是,破产法在中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长期以来被忽视了。3 尽管有少数几个案件或许能够暗示中国法院对跨界破产的某种态度,但缺乏具体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实践中的困难与不便。这种现状产生了许多问题,正如下文将要谈到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检视目前中国跨界破产所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国际实践,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一、中国跨界破产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破产还债程序”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法规。4 中国没有对各类企业、实体统一适用的破产法,也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一)有关跨界破产的法律空白 《企业破产法》包括6章43条,主要内容涉及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清算等。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该法实际上包含了双重政策目标,即限制大量适用破产救济措施,同时强调和解。考虑到大量适用企业破产法将会潜在地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产生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破产法在中国更多地只是作为破产威胁的一种工具。5 此外,缺乏真正的市场环境与相关配套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破产法的消极适用。一些因素,例如对公司效率的不精确分析、破产对银行和其它国有公司的影响、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等,均使中国法院不是很积极地适用破产法去清算破产的国有企业。于是,尽管实际存在着大量的技术上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但中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是非常少的。6 中国现行立法在跨界破产问题上是一个立法空白。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任何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适用。7 同时,该法没有关于跨界破产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可以适用于涉外企业法人,但其内容更为简单,未涉及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均未有规定。需要提及的是,曾有广东和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比较简单地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它们分别是《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 司条例》8(下称《广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9(下称《深圳条例》)。《深圳条例》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从纯粹保护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可能是正确的。但特区法院拒绝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位于特区财产的效力,那么外国清算人为获得这些财产,需要重复提起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双重程序所需的费用必然会缩减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同时,《深圳条例》也未回答特区法院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境外财产的效力如何。《广东条例》第40条规定,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的财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人提出处分意见。在实践中,当外国债权人或清算人希望取得债务人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时,股份转让的方法比直接移交更容易被接受一些。10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转让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程序一般比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程序简单一些。后者应取得中方的同意,目的在于保护中方的利益免受由于外方破产带来的过多消极影响,但前者并无此要求。11 此外,股份转让还需要经过当地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转让客商资产所得的款项,扣除核算费用、国家税收和境内的其他债务后,全部由客商人处理。12 这些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一方面,客商在境外的破产并不剥夺他处分其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允许人取得客商在广东境内的财产,将其合并到境外程序中用于分配,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保护了中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一旦外方投资者在境外破产,很难做到绝对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这些规定也招致了不少批评,特别是在有关资产处置的行政干预方面。(二)有关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尽管目前中国法律未规定跨界破产的问题,但有关案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特别是一旦外国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境外被宣告破产,其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地位必然会成为一个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困难,兹有几个案例暗示了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并不一致的实践与态度。1. 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南洋纺织品商行倒闭是首例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失败的案例。该商行由一家香港公司经营,属于外商独资企业。1983年,该商行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当时对其控股的母公司正在香港法院进行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receiver)到深圳有关部门要求接管该商行在深圳的财产。法院只是简单地允许该接管人和当地政府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是接管人成功地控制了该商行位于深圳的财产,并将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进行分配。13 当时有关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对这类问题应如何解决,是否承认香港程序也无先例可以借鉴。实际上,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并没有按照正式的破产程序来进行。14 但该案提示人们应当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这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1986年《深圳条例》的出台。2、荔湾区建筑公司案 在“荔湾区建筑公司诉欧美中国财产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几个合同。由于被告对合同的违约,原告在广州某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在香港进入清算程序,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裁决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原则,而很少关注香港的清算程序。15 进一步而言,法院的裁决没有承认香港程序中任命的清盘人,认为其缺乏在大陆的诉讼中代表被告的资格。因此,香港清盘人不能行使诸如《企业破产法》赋予清算组的权力。16 从跨界破产的角度来看,中国法院实际上适用了地域性方法来解决该案的问题。法院裁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也符合当时生效的《广东条例》中的若干原则。17 3、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BCCI)是一家总部设在卢森堡的跨国银行集团,曾在世界各国设有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中国深圳也设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 先后被六七十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作为BCCI深圳分 行的最大债权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产、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请求。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该案。根据中国债权人的申请,深圳中院迅速冻结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国的财产。根据《深圳条例》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组,负责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清算组的报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国的财产大约有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8000万美元。中国债权人在深圳中院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相应的分配。18 BCCI破产案在20世纪90年代是颇具影响的跨界破产案,尽管在该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国债权人没有参加BCCI的全球清算。19 在处理跨界破产问题上,该案可以作为中国法院采取地域性方法的一个例证。当然,仅从非常有限的几个案例来概括中国关于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是非常困难同时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中国法院经常在实践中感到无所适从。毋庸置疑,保护中国债权人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对目前国际实践的了解与接受,随着各国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这一目的的实现恐怕将会越来越困难。更重要的是,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观念对中国法院来讲仍然是很新的概念,这对进一步吸引外资和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这可能是中国法院正式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对于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跨界破产面临的问题――对广信破产案的若干分析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作为中国第一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财产及外债数额之大,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案至今尚未审结,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一)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债登记问题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在各国破产法中都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但对审理广信案的中国法院来讲,做到这一点并非很容易。广信的债权人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而中国法律要求外债必须进行登记也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1、外国债权人与中国债权人除个人存款人外,广信有240多家中外债权人,分别来自大陆、香港、澳门、美国、日本、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中国以前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往往是由央行采取行政关闭的办法,外国债权人基本上获得了全额偿付。20 但在广信倒闭后,央行在1998年10月6日的关闭广信公告中,只是提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登记的外债和个人存款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暗示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去承担广信的外债,外债不应当被期待象以往那样得到全额偿付。21 之后,广信破产更进一步剥夺了外国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它们的债务向外管局进行了登记。债权人,不论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应当无例外地自行承担它们的经营或交易风险。22 这一举措招致了来自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因为它们一向期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就破产法的原则而言,中国法院在这方面对中外债权人一视同仁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对未担保债权的偿付顺序为: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税收,最后是普通债权。外国债权人要求优先偿付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如果外国债权人被给予优先权,国内债权人将明显地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且从国际实践来看,属于同一级别的债权人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论其国籍如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将外债置于比内债优先的地位。 2、已登记外债和未登记外债另一个与债权人待遇有关的问题源于中国的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债必须经过外管局的同意并进行登记。23 换言之,未登记的外债不应当被承认和执行。在1999年10月22日举行的广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申报的总额为38.9亿美元的债权中,只有24.33亿美元的债权能够被承认。不被承认的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外债。广东省高院宣布了这一决定并给予债权人15天的异议期。24异议之一涉及由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认为这种担保不应当作为外债,因此不需要向外管局进行正式的登记 。25 但是,根据中国有关外债担保的法律,被担保人是指在中国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在境外注册但中方持有股份的企业。26 因此,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属于外债的范畴,需要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关于外债登记问题存在一种误解,即外债一旦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就等于取得了中国政府的担保。但事实上外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监测对外借贷活动并统计外债资料。27 这种登记可以使借贷者获得使用人民币的授权,在必要时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以偿付其债权人。因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被自由兑换为外币。因此,一旦中国的借贷者没有足够的外汇资金来偿付其外债,则需要将其人民币资产兑换为相应的外币以偿付超过的部分。因此,外债登记无论如何只能被看作是监测资金流向的一种手段,而非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换言之,已登记的外债并不构成中国政府的主权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的义务。 3、个人存款人与公司债权人除公司债权人外,广信还有25000多个个人存款人。央行公告曾经提及海外债权人和个人存款人享有优先偿付权。事实上,广信的个人债权人的本金在破产程序之外得到了全额的偿付(但不包括利息)。虽然存款人本金是由广东省政府垫付资金进行偿还,而非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但此举仍然遭到了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它们坚持认为,既然公告中涉及全额支付的一部分(至少本金部分),即优先偿付个人存款人,得到了兑现,则承诺的其它部分也是应该实现的。28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批评是有点道理的,因为对所有债权人应当平等对待。此外,广信接受个人存款本身即是违法行为,因为广信在性质上并非存贷款机构。29 相应地,受高息引诱的谋求“不合法”利益的存款人,本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30 但鉴于中国目前缺乏个人存款保险制度,不支付个人存款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广东省政府这样做是有其理由的。31(二)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在广信的许多借贷和资金市场交易中,广东省政府对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了所谓的安慰函。这些信函中谈到,在偿还广信所贷款项的本金与利息方面,广东省政府将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32 对不少拿到安慰函的境外借贷者而言,它们认为自己是在向非常有实力的广东省政府而不是向广信这样一个商业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充满信心。广信最终走上破产道路使它们感到非常意外,其反应也比较强烈。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安慰函与正式的担保是不同的。即使在道义上讲,广东省政府应当敦促广信去积极偿还其债务,但安慰函毕竟不具有境外借贷者所期待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广东省政府并没有义务去偿还广信的负债。更重要的是,即使境外借贷者将安慰函视作担保,那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早已禁止政府机关对外债提供担保。33 因此,境外借贷者以安慰函中的承诺提出的债权要求没有能够获得承认。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不规范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境外借贷者也必须为它们对中国法律的缺乏了解付出代价。此外,当广信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它往往被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视为一个与广东省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具有所谓非常过硬的背景。当时,地方政府也确实经常参与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去,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没有能够完全分开。但是,近几年中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中国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让一些严重亏损并且没有挽救希望的公司破产,是优胜劣汰的必经之路,也是政府坚持其政策的明证。3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政府不应再斥巨资对那些明显没有希望的企业进行挽救。一个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混乱的公司,也不应再指望仅仅凭借一些关系或从地方政府获得的模糊的安慰函,能够很容易地获得信贷。在此意义上而言,广信破产虽然暂时打击了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但从长远看,政府真正实施市场经济的决心会使中国在国际上树立更为积极的形象。35 在广信案之后,那些往往依靠来自地方政府的非正规文件进行商业运作的境外公司应当非常谨慎,它们与中国企业的业务往来同样应严格遵守“贷款十诫”等市场经济的交易法则。36 (三)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与可撤销交易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 配等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力。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应当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在广信案中,广东省高院任命的清算组成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政府、中国银行、广发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这种人员组成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影响清算程序的公平进行等。37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广信的公告中,命令广信的证券交易业务转给广发证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在破产案件被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破产企业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这些行为包括私分或低价转让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支付、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所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广信证券业务的转让是否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可能被质疑为一项可撤销交易,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清算组中有来自广发证券的代表,其作为利害关系方存在于清算组,可能会潜在地阻止类似异议的提出。 除广发证券外,清算组中还有成员来自中国银行,它是广信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同时也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清算组中还有广东省政府的官员和广信以前的管理人员。这些人所代表的各种利益之间很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同时,由于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对实现债权人平等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清算组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则会妨碍债权人平等目标的实现。应当说,产生这种状况主要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该法虽然赋予清算组广泛的权力,但对其人员组成的中立性却未加以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程序的需要。 此外,广信案还提出了一些别的问题,例如,怎样实现广信资产的最大化、节约破产成本、提高对债权人的整体偿付率,如何有效收回广信在境外的资产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对广信资产的变卖、考虑将广信集团的某些部分继续运营、甚至对整个案件进行实体的合并审理以及请求境外法院承认广信破产判决等。就资产的变现方法而言,是否通过公开市场拍卖、或将广信某部分作为继续运营的企业等,都将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广信是国有企业,在其资产进行拍卖时,外资购买这些资产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广信在许多中国公司中以国有股或法人股的形式持有股份,而这些股份被转让给外方时也会存在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使广信在资产变现时难以得到最好的价值。38 此外,在广信破产案中,广信总公司和其三个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深圳市中院开始的四个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从实践角度而言,可能将整个案件进行实体合并审理会有益于全体债权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灭所有关联公司间的求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使程序更为经济。39 但这些重要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均无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致使法院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广信案再一次证明,中国目前的破产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该案或许能够作为加速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催化剂。 三、未来的发展:改革与合作(一)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改革及其参照近年来破产法的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破产法改革已日益成为国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破产法的改革也在多年前已经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94年全国人大组织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开始进行统一的破产立法工作。1995年完成草案,至今历经多次修改但尚未提交通过。破产法草案的不少条款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总体上看是一部较好的法案。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对跨界破产考虑得仍然不足,仅有一个条款来规范这一重要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样做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对中国破产立法提出的需要。当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是否将资金投向某个市场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分析该国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投资市场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吸引力。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分析必然包括该国的破产制度所能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40 因此,对中国而言,发展先进的、行之有效的跨界破产立法应当是经济立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跨界破产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属于非常新的问题,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也相对欠缺。因此,在进行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与完善的经验。前已提到的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在这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示范法的谈判有几十个代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参与,因此其条文 内容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要求,对解决跨界破产的困难问题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41 世界银行将该示范法推荐作为最有效和最迅速的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方法。该示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便利国际合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提供了若干较为统一的标准,并试图倡导相对一致的解决方法。42 示范法不仅可以被那些在现阶段已经实际面临许多跨界破产案件的国家作为借鉴,而且对那些潜在地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这类案件的国家更有参考价值。目前有一些国家,如墨西哥和厄尔特里亚等,已经采纳了示范法。同时,示范法在不少国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随着采纳示范法的国家的逐步增多,从事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公司将会产生更多的信心,这对促进各国的经济增长总体上是非常有利的。中国参与了示范法的谈判。尽管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完全采纳示范法的原则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但在进行破产立法时,适当考虑示范法的内容,将其作为中国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重要参考无疑是非常有用的。除示范法外,欧盟规则对跨界破产问题的协调在该领域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该规则的前身是《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EU Conven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43 尽管该公约由于英国拒绝签署而最终未能生效,但它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协调跨界破产问题40多年努力的一个里程碑。44 所幸的是,该公约最终被发展为一份规则,并已被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5月29日通过,将于2009年5月31日生效。中国有必要关注欧盟规则的内容,因为它与示范法一样,也代表了该领域中最好的一些实践经验。从对跨界破产问题的协调程度来讲,区域性的欧盟规则比示范法还要高一些。 (二)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跨界破产中的国际合作对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分散、使资产价值最大化(例如将位于两国的生产设备合起来出售的价值会大于分散出售的价值)或为企业的重整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等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对成功处理这类案件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有几个基本的问题需要讨论。1、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在讨论如何有效处理跨界破产问题的时候,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sm)与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sm)始终是两个最主要的出发点。45 在通常意义上而言,普遍性原则主张由一个中心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进行全球性管理,外国法院或外国程序(如果有的话)最多只能起辅助或协助作用。地域性原则正好与此相反,它遵循严格的主权原则,通常与“攫取规则”(grab rule)相联系,并强调当地债权人的首要权利。尽管近年来理论界对普遍性原则的呼声甚高,但仍有不少国家在实践中采取地域性原则。46 实际上,纯粹的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在实践中都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介于二者之间的“新实用主义” (new pragmatism)在近些年来占了上风。尽管普遍性原则在理论上可能是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最佳方法,但考虑到理想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距离,新实用主义似乎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跨界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它在相互冲突的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之间提供了折中的方法,在保护当地利益与便利国际合作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新实用主义还特别强调了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最有效和最经济管理的原则,这正是破产程序的所有当事人最关注的事项。47 就理论基础而言,示范法的目标在于通过促进没有互惠要求的各国间的相互承认与协助来发展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示范法并没有试图创造一种纯粹的普遍性原则,而是尊重当地程序的作用,甚至将这种尊重看作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因此,有人将示范法称作是基于“修正的普遍性原则” (modified universalism)或“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的一套规则或框架。48 同样,欧盟规则也采纳了修正的而非纯粹的普遍性理论,一方面倡导成员方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尊重成员方法律的独特性。49 因此,在基本理念上,示范法与欧盟规则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正符合近些年来在跨界破产的理论与实践上出现的新实用主义的潮流。按照惯常的思维方式,也有必 要确定中国的跨界破产立法应当坚持地域性原则,还是普遍性原则。这个问题通常重要到被认为是反映了一国对于跨界破产的基本态度。50 中国的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地域性原则、51 有限制的地域性原则、52 相互承认原则53 以及普遍性原则54 等。最新的破产法草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基本上比较开放的态度。一方面,中国法院开始的清算、和解、重整及类似程序对于债务人位于国外的财产有效。另一方面,在中国境外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法院开始的破产、和解、重整与类似程序,对于债务人位于中国的财产有效。但中国法院发现承认该程序有违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其效力。 这一规定基本上比较符合目前的国际实践。但仅有这样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少实际问题,特别是该草案没有涉及如何与外国法院进行合作的具体事项。鉴于跨界破产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近些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与主义之争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各国发现采取单纯的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够的,在这方面宣称自己的观点已无太大的意义。因此,从实用角度出发,最重要的是设计一套框架,便利本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破产法中仅仅有一个开放的态度,但无具体的配套制度去支持,在实践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参照示范法和欧盟规则的有关条款,在新的破产法中设专章对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2、开始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在跨界破产案件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相应地,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确定哪国法院有管辖权,或在多大限度上拥有管辖权。在这一问题上,近年来也有较为一致的发展趋势,即区分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将对主要程序的管辖权一般赋予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s)所在地的法院。这种区分实际上反映了通过设立一个主要程序伴之以若干非主要程序或从属程序的方式来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根本需要。55 无论是示范法还是欧盟规则都支持了这种发展趋势。但对于何谓“主要利益中心”,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运用了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对于一个公司或法律实体而言,除非有相反证明,其主要利益中心应为其注册地。56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主要的利益中心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中国法中有关破产管辖的基本规定与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是相符合的,尽管中国法目前没有采纳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这些法律也并非为解决跨界破产案件的专门需要所设计。但在跨界破产中,一个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在于确定债务人的真正利益中心,特别是当债务人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多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的注册地可能位于国际上的某个避税港,可能债务人仅仅有一个邮箱在那儿,其余什么也没有。债务人实际的利益中心可能位于别的国家,它根据当地法获取盈利和承担风险。57 这一问题对中国而言特别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经常有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但其主要利益中心(即注册地)在境外。为解决这类问题,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引入了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概念。债务人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院可以开始非主要破产程序。58 非主要程序的效力仅限于债务人位于当地的财产。这种对当地程序的尊重适应了中国的需要,同时可以避免外国程序过多地干预本国的破产体制。在跨界破产中,另外一个问题可能存在于中国法院对开始破产程序实际上拥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即使一家企业在中国没有住所地,但中国法院也可以基于财产的出现、代表机构、标的物位于中国等理由对其行使管辖。但在跨界破产的情况下,这种广泛的管辖权与国际上一般承认的管辖权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便利跨界破产案件中中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进行合适的管辖权自限看来是有必要的。 3、破产程序中的承认与协助示范法中关于跨界合作的第四章是其核心部分,其目标是使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率地实现最合适的结果。 当存在平行的、充分的当地破产程序时,59 示范法实际上是指令程序间的司法合作而非仅仅鼓励这种合作。60 示范法涉及的合作类型有:当地法院与外国法院以及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61 本国的管理人与外国法院和外国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等。62 示范法第27条还规定了合作的形式,包括指定一人或机构按法院的指示行事、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法传递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法并不主张改变一国的实体破产法,而是主要通过一些程序事项上的要求来达到合作的目的。63 但在进行程序间的承认与合作时,示范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没有互惠的要求。另外,外国管理人和债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一国法院构成了示范法非常有特色的方面。64 示范法第17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认一个外国程序。这种承认后相应地有两种不同效力。第一种效力是由承认本身自动引起的,这对组织有序和公平的跨界破产程序非常必要。65 第二种效力仅仅发生在法院裁定的情况下。66 当涉及中国的跨界破产案件产生时,有关的承认与合作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为使清算组能够根据中国法履行其职责,中国法院可能会寻求外国法院的协助。其次,为类似的目的,外国法院或管理人也可能寻求中国法院的协助。一旦中国采纳了示范法,中国法院可能会被要求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并对外国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协助,并应考虑到这种承认所产生的一些重要后果。当然,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而采取的各项行动仍将受制于中国法院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示范法所唯一允许的公共政策例外。67对外国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与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态度有关,《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几条规定。68 但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对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合作构成了若干障碍。例如,当存在一个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有效破产判决,但该外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时,外国清算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另外提起一个独立的案件。之后,中国法院应当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以决定它是否与中国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当对其效力进行承认。严格说来,这其实是中国法院作出的一个独立的审判,并不涉及对外国程序的直接承认问题。外国破产判决在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诉因的作用。69 另外,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时,其所遵守的原则中有互惠要求。如果一个来自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要求从中国法院得到直接的承认与协助,很可能是不会成功的,除非这些要求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来进行。70 因此,如果中国将来采纳示范法,则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现行的破产法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从历史上看,《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规定主要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制订,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目前正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那么破产立法应当处于改革的前沿。随着关于跨界破产的一些国际文件,特别是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日益得到重视,应当说目前是变革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良好契机。但是,中国必须在管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创造积极环境便利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否则,一部现代的破产法可能只是有名无实,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运作。为使示范法的原则能够在中国背景下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除采纳国际通行的原则与规则外,中国有必要认真检视现行的与破产有关的立法,逐步消除其与示范法之间的潜在冲突。Abstract: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several problems pertaining to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 important but ignored area in China. In this article,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ese bankruptcy laws has been firstly addressed, with a focus on its legal blank on th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d unsatisfactory judicial practice. Thereafter, the influential GITIC case has been analyzed, which further highlights the inadequacy of Chinese bankruptcy legislation and crying needs for its reform. Basing on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embodied in the UNCITRAL Model Law and EU Regulation, the gaps between Chinese bankruptcy laws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have been made clear. Accordingly, the developments of Chines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have been proposed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ful references for the future legislation.1 See e.g., Charles D. Booth, 'Recognition of Foreign Bankruptcy: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of the Inconsistent Approaches of United States Courts', 66 Am. Bankr. L. J., p.135 (1992); See also Douglas Boshkoff, 'Some Gloomy Thoughts Concerning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 72 Wash. U. L.Q., p.936 (1994); Jay Lawrence Westbrook, 'Developments in Transnational Bankruptcy', 39 St. Louis U. L. J., p.745 (1995).2 除了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外,近几年来还有一些别的项目也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如世界银行于2001年4月通过的“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制度的原则与指南”,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国家间的“跨国破产项目”,国际律师协会J委员 会承担的“跨界破产协议”等。 3 See Sheryl Miller, 'Institutional Impediments to the Enforcement of China's Bankruptcy Laws', 8 Int'l Legal Persp., p.188, 213 (1996); See also Steven L. Toronto, 'Bankruptcy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he PRC: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Concerning Bankruptcy of Foreign Related Companies in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4 J. Chinese L., pp.290-91(1990).4 为实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7日颁布了有关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破产意见),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民诉法意见)。5 See Shirley S. Cho, 'Continuing Economic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ankruptcy Legislation Leads the Way', 19 Hastings Int'l & Comp. L. Rev., p. 745 (1996).6 关于这些因素的详细解释, see Steven L. Seebach, 'Bankruptcy behind the Great Wall: Should U.S. Business Seeking to Invest in the Emerging Chinese Market Be Wary?', 8 Transnat'l Law., pp.355-58 (1995). 7 对于《企业破产法》是否应当适用于涉外企业曾经有不少争论, see Henry R. Zheng,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19 Vand. J. Transnat'L, p.685(1987); See also Shirley S. Cho, supra note 5,&nb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4)

摘要: 近20年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总体形势的不景气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我国商品被诉倾销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实质性障碍。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严峻形势,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经济贸易反倾销应对策略 2003年,中国仅对美国贸易顺差就突破千亿,达到1263亿美元。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外经贸关系的密切联系,贸易摩擦也逐渐增多。近年来,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已经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我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影响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国际市场的开拓与维持;存积的出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等。这样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扩大利用外资均会产生极大的副作用。因此,我们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当前法制经济时代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反倾销法律体系。但是在某些方面与国际规则与惯例尚未接轨,有关规定的普及与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我们应从机构设置、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在制定新的相关法规和补充意见时应做到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不断健全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且加强普法与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提高国内广大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与重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应诉不力的现象,才能切实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在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搜集相关信息、资料,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这不仅能够节省调查过程中的大量应诉成本,而且也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因为反倾销调查而给我国带来的大量间接损失。此外,可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或网站,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和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等。同时可以利用驻地组织密切关注当地的市场行情与反倾销的最新动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给国内相关部门和企业,以便国内企业有针对性的及时调整,主动出击,改变挨打的被动局面。当然,出口企业自身或者以商业行会的形式也要设立相关的反倾销监测机构,以便更加有针对性的搜集有关各类信息,做到常备无患。 三、通过政府间谈判施加影响 一些国家对华在反倾销中的歧视措施虽然不是导致中国屡遭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可否认的或多或少的存在于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这种现象虽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国际规定的采用后会有所改观,但是政府的积极作用仍然不可忽视。政府间可以通过双边以及多变条约来规范相互之间的反倾销调查问题,消除歧视性做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外交政策等方式,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 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四、加强国际营销理念,实施出口优质化、多元化、美观化战略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出口企业须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模式,摒弃“以廉取胜”的战略,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发展高科技产品,以出口产品多元化、优质化、美观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另外,我国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力求分散市场,在巩固现有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企业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打开销路,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和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采取开拓、巩固和扩大外销基地和市场的出口战略,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五、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设置有效的外贸出口经营机制 出口秩序混乱是导致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机制是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减少国外对华产品反倾销指控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如设立一个统一管理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专门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这些主要产品的出口;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合理调度各企业出口的规模;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改变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和低值初级产品出口的局面等。 六、逐步完善反倾销应对机制 1.培育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提高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应诉。在以往的应诉机制下,情况往往是积极应诉企业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取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这样应诉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还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应当建立规范“谁应诉谁受益”机制。在应诉中,出口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等各项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建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费用开支巨大是反倾销的显著特征,许多涉案企业因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和将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部分投入的方式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为我国企业进行应诉提供坚实后盾。 3.在应诉方式上,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行业协会和商会的配合作用。在应诉方式上,我们要将由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应对转变为由各企业直接参与应对。将由进出口商会独家组织企业反倾销转变为由行业协会和商会配合共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建立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反倾销应诉主体的工作机制,增强应诉胜诉率。 4.增强对有关的专业人 员,尤其是律师的培训势在必行。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往往因为缺乏相关人才而导致应诉不力,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库。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我国产品被征收高 额关税,其本国的进口企业也会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打击。反倾销国进口企业在活动能力和消息渠道上与我国的企业相比有相对优势,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环节中积极利用反倾销国的进口企业,特别是在确定是否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环节中往往会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针对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企业在应诉中应注意的问题。实际上,把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即承认我国的国内价格为正常的市场价格而不使用替代国价格,已证明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已有不少国家在一些案例中开始把我国视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过程中的国家,即转型经济国家,用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即使用国内价格而非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 所以,在应诉过程中,对企业是否受政府实质性控制问题的抗辩,是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对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乃至于胜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同时可以向调查机构提出给予分别裁决的请求,要求给予分别税率。 7.争取以比较有利的反倾销补救措施结案。在反倾销诉讼中如果估计我方胜诉希望渺茫,出于诉讼经济的角度的考虑,应诉企业应主动或委托进口商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无谓的诉讼程序,以免劳民伤财。有时原告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意图,经过细致的分析,我方如果没有必胜的把握时,也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达成君子协议。 8.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我们应充分合理地运用世贸组织的具体制度和相关规则,以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总之,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根据自身角色,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努力,相互合作,吸取历史经验与教训,把握时代信息脉搏,积极应对,不懈探讨。相信,反倾销的遗憾与失望只属于过去,在各方面的齐心努力下,我国的经济贸易会沿着稳定繁荣的高速公路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021―05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于经济学理论的要求愈来愈高,努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是中国经济学建设与发展的根本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四大走向。

一、走向规范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客观性和历史继承性,经济学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经验。为了更好地学习其它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经验和经济学发展的优秀成果,也为了更好形成和完善中国经济学,宣传中国经济学,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经济学,必须通过交流、争论、分工,来实现知识的积累、体系的形成、理论的创新、理念的演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经济学家不懈努力,使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方法不断创新,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式向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但是,中国经济学从总体上看还是不成熟的。基础理论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学科规范还不够严格,中国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体系还在形成,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规范。建立学术规范,发展学术评价,是中国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1.全面理解规范的内涵。

中国经济学要走向规范,必须全面理解学科规范的内涵,并判断在哪些方面还不够规范。经济学规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学科发展的一系列的规则。一是学术自由的规则,保证任何一种新的观念和研究角度不受压抑;二是公平竞争的规则,保证在不同观念和理论的具体竞争(如争论,发表等)中,不受学术之外因素的影响。三是连续性的规则,保障学科在连续性基础上的有序发展。在这些规则下,更有优势的观念或理论就会被更多的人接受、继承和传播,而较有劣势的观念和理论就有可能被逐渐淘汰,或者居于非主流地位。第二个层面是指研究范式。一是研究的模式,包括学科的概念、语言与文字。在学科的研究、讨论中应使用本学科规范的概念、语言、文字。二是研究的方法,深入实际,并采取多元化的方法,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揭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内在规律。三是学科的组织方式,包括怎么样组织学术会议,论文的选用应依据一定的标准或程序,论文体裁应遵循一定的格式。研究范式是在平时的研究中逐渐形成的,众多经济学家研究现实问题,慢慢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研究方法、研究模式、组织方式,大家都遵循它,范式便在此过程中慢慢形成、规范并指导以后的研究。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学科发展的必然,也是学科真正成熟的标志。第三个层面是指严谨的逻辑体系并以实证资料对理论进行严密的经验检验。中国经济学在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的规范相对而言做得比较好些,重点是第二层面的规范,即研究范式的规范更需要进一步加强。

2.走向规范不是要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来构建自己的体系。

我们需要有一个研究范式来规范中国经济学,建立严谨的逻辑体系并以实证资料对理论进行严谨的实践检验,但走向规范不是要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来构建自己的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西方经济学家经过长期观察、思考、体验和深入求证而形成的。这些理论命题的成立是有相当严格的适应条件的,但这些条件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中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中国目前正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不论是在传统高度集权体制下,还是在体制转型阶段,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所需要解决问题的理论,显然和西方经济学具有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西方经济学不可能承担起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使命。同时,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广泛,并且随时间而变化;经济学问题层次复杂多样;经济学并不存在一劳永逸、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范式。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是阶段性的、相对的,是在不断研究问题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西方经济学原有的规范,必然随着世界经济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体育竞赛的规范就是各种竞赛规则。这些规则虽然都是人为制定的,但却是得到体育共同体的一致认同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的规范,必须由世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共同制定,一致认同,否则就不是共同的规范。如果仅仅把西方经济学的规范作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的规范,是不公平的。中国经济学的规范是在研究中国问题中形成的,也是在不断地同西方经济学的交流、争论中形成的。

3.规范的过程是中国经济学创新的过程。

经济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国经济学是在中国经济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形成的。自主创新是中国经济学的立学之本。当代中国经济学如果不进行理论创新,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它就不可能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问题。在目前条件下,中国经济学家应当加强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将注意力集中在对中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上,注意新的理论生长点的发掘,不断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观点、形成新的理论思路。只有在理论上经过相当的积累,才是获得突破性进展的有效途径,也才能使中国经济学不断发展,并且逐步规范。我们所讲的走向规范,是在创新中规范,规范的过程就是中国经济学创新的过程。

二、走向实际

中国经济学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问题的解说力和影响力。在中国经济学的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经济学界并没有照搬西方模式,而是结合中国的政治特征、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合理吸收和消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

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相应地带动了中国经济研究的空前繁荣,中国经济学家的努力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学家对中国改革的最主要贡献,是逐步地为中国找到了市场化、比较优势、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方略。但是,中国经济学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理论研究相对于实践总是处于被动求解的局面,对中国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完全令人信服的、系统的经济学解释。为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实际。

1.面对中国经济的实践

对于中国经济学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从实际出发,搞清楚中国所面临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问题,仔细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并且揭示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市场制度在西方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许多制度安排,经过长期的磨合,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在中国,我们的改革,是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如果设计得不好,那后果就可能是灾难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学家所面临的挑战,比西方经济学家所面临的挑战将更为严峻。

因而中国经济学家更需要立足现实、脚踏实地,不仅要有大刀阔斧的勇气,而且要有小心翼翼的谨慎。中国在长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企业组织形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农村家庭经营方式与农业资源、商品市场发展的关系,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的关系等等,对这些问题在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加以概括和抽象,可以加深我们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2.面对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经济学是要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因而中国经济学要扎根于中国现实经济的土壤,吸收、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今一切优秀的经济思想和经济理论,运用中国文化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中国经济学如果脱离中国独特的经济环境、人文背景、理念习俗、历史路径等,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因而,中国经济学必须联系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征、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特征,全方位、多视角进行系统研究,创新企业文化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秩序;提供深化改革和观念更新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培育与发展的指导。中国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一方面要坚持继承中国传统优良思想,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另一方面我们要发展符合现实的经济理论,建立起一套反映中国实际和与时俱进精神的学科体系。中国经济学既要面向我国国情,又要跟踪世界学科发展前沿。

三、走向开放

经济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我们需要一个开放的思维框架――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次,我们需要一个批判的思维框架: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决于是否经得住实践的检验,而不论源于何时,出于何人,来自何方。经济学走向开放包括两个方面:

1.坚持引进来

搞市场经济并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取得生存空间,不能不学习一直以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并在指导市场经济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的西方经济理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学?

自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理论界以非常开放的态度引进了东西方各国的不同流派的经济理论。这种引进一方面是经济理论研究的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还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对理论的需求。因此,对国外经济理论引进的选择大多是受到了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影响。在改革之初,对市场化改革目标的论证和对改革道路和方案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当时现成的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这包括对“生产目的”的讨论,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重新肯定,以及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倡导。更有意义的是,对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初步运用。在这之后,对经济理论界产生影响的,是东欧的改革理论。例如,科内尔的《短缺经济学》曾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改革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状态的变化,引起了人们对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理性预期理论和供给学派理论的兴趣。接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进入了中国经济学家的视野。虽然在引进外来理论中,存在着对一些理论方法的简单生硬的应用,但随着中国经济学理论,尤其是有关制度变迁过程的理论的发展,中国经济学家越来越把外来的理论作为自己的东西综合到中国经济学理论整体中去。毫无疑问,中国要搞市场经济,中国经济学要研究市场经济,还要进一步引进、学习、吸收有着悠久历史的专门研究市场经济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并融化到中国实际问题中,形成中国自己的经济学理论。

2、坚持走出去

中国经济学在引进方面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现在应当关注“走出去”。那么,应当如何“走出去”?

一方面,要加强交流。经济学如果画地为牢,将无以在世界立足。所以,无论如何,中国经济学向世界的开放以及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必须走出去。通过走出去,加强经济学者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形成不同国别的学者之间、特别是不同经历和不同教育背景的学者相互切磋的良好风气,以便长短互补,共同提高。中国是发展中大国,中国近代化、现代化的过程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教训。21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世界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这对中国经济学家而言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对于西方经济学而言,也是难得的深入发展的机会。西方经济学是在研究西方国家自由市场经济到国家调控市场经济中产生和发展的;对于中国如何从计划经济到国家调控市场经济,并不理解,更没有深入研究,何况西方国家的国家调控市场与中国的国家调控市场,做法也不相同,吸收中国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将使西方经济学理论更加丰富。

另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学科间的联系。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这个特点相联系,在研究方法上,也出现了应用一门或几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原属另一门学科的对象,使得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方法的这种应用是通过研究方法的移植、渗透和融合实现的。跨学科研究的具体方法不少,但面对日益复杂的跨学科研究课题,并不是靠某一种现存的研究方法的简单的单独运用就能解决的。为此,必须通过走出去,加强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进行多学科理论、多元研究方法与手段的综合运用。

四、走向世界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是一个与世界广泛对话的时代,是一个走向全球化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基本融入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之中。相应地,中国经济学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是,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并不完全相同。当前,与国际“接轨”的提法相当时髦。的确,市场要“接轨”,市场经济体制要开放,但是,关于如何建立、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却各有各的主张,各有各的做法,是很难“接轨”的。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积淀,使西方经济学理论难以完全与中国经济运行的现实直接衔接,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的现实已经给现成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难以回答的问题,因而试图简单地直接利用西方经济学推导出中国经济问题的政策性结论,肯定是行不通的。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与国际接轨,而有其具体路径。

1.立足本土,走向世界

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首先必须立足本土。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与民族性发展既有冲突又有一致性,两者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是较好的表述。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文化的全球化同样明显加快,证实了经济文化具有内在关联性,全球化为民族性提供了丰富自身的机遇和吸收外来养分的新契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科学,它存在着某种普遍的和一般的规律或原理;而作为社会科学,它又具有社会、制度、文化等特殊性,同本土化紧紧相连。中国面临许多挑战性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也具有借鉴意义。越是中国的,就越有可能是国际的。本土化不是对国际化的否认,恰恰是更高层次的国际化。当然,我们必须有全球意识和时代观念,对问题的回答,争取在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条件下进行,把两者结合起来。从中国经济、文化背景出发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拿出创新性成果,形成新的定义、新的定理。同时,中国经济学界应该关注“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中所提出的诸多质疑,采取本土化渐进的改革办法,把本土化、传统化的东西放在全人类、国际化的文明系列中加以定位,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发展之路。

2.立足经济,关注技术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6)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开展相关讨论以来的有关文献看,关于“中国经济学”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为“少数派”;主张建立“中国经济学”的是“多数派”。赞成建立“中国经济学”的“多数派”,相同点是都主张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出发进行基本理论的创新,实现经济学的中国化或本土化;不同点是对“中国经济学”的具体理解,有“窄派”和“宽派”两种观点。以刘诗白、洪银兴为代表的“窄派”认为,“中国经济学”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以于光远、谷书堂为代表的“宽派”则认为,“中国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所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

中国现阶段,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究竟有没有以及需不需要“中国经济学”呢?

事物具有个性。每个国家的经济问题,都具有不同于其它国家的差异性。“任何一个社会,它的自然条件,从而它的历史条件,不能与其他社会恰好一致。”但并不是存在差异就需要建立国别经济学。王亚南认为,发达的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有一定特殊性,也有在理论上总结的必要,“但从整个经济学的世界性一般性上讲,它们却格外显得破碎支离,从而,把它们在对英国经济理论的对立意义上,冠以国别的,或有‘德国的’,‘奥国的’,‘美国的’形容词,那不但对其现实的一般妥当性,无何等益助,且反而表现那都不过是资本制经济在它各发展阶段,在个别国家特殊条件下的有局限性的意见而已。”王亚南进一步指出,只有一国的经济形态在质上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只研究一般的共同的规律难以深入地把握问题的实质时,国别的经济研究才能形成独立的经济学。

中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任何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条件、过程、目的等,在本质上都是不同的。特殊性之一,中国的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历史文化、自然环境、资源状况等客观情况,与其它国家有根本性的区别;特殊性之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既要破除计划经济又要建立市场经济,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特殊性之三,虽然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也已有10余年,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相当低,发展也极不平衡;特殊性之四,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利益分配方式、宏观调控方式等,与世界上任何国家相比都是特质的。

因此,中国目前需要且应当建立“以中国人的资格来研究”,“其例解,其引证,尽可能把中国经济实况作为材料”,“特别有利于中国人阅读,特别会引起中国人的兴趣,特别能指出中国社会经济改造途径”的“中国经济学”。经济学界“少数派”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是不准确的和缺乏根据的。

那么具体说来,“中国经济学”的科学发展观是什么呢?

事物又有共性。“中国经济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经济学。王亚南指出:“经济学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科学。科学上研究的诸般法则,都是有一般性的,比如经济学中的价值法则,利润法则,工资法则,乃是从现代商品货币经济关系中发现出来,无论哪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商品货币关系确立起来,它就必然会有那种价值法则,利润法则,工资法则等在其中发生作用,而由这诸般法则综合起来构成的经济学,也就可以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说明书’。”因而“经济学在当作科学的限内,不允许带上‘国别’的帽子,来破坏它的一般性。正犹如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等等,不允许带上英国,美国,法国或德国的帽子一样。”

事实上,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抽象意义上说,商品的内在矛盾和企业的性质是相同的,商品经济规律也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只能是一套而不能是多套。即使是生产关系,本质上说也都是经济利益关系,同样有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广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学作为研究生产一般和生产关系一般的科学,不论在哪个国家、在什么背景下研究,基本的原理和结论都应当是相同的或相近的,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属于全人类,各国都能相互理解和交流,都能共同探讨和应用。

[next]

王亚南强调指出:“在理论上,经济学在各国尽管只有一个,而在应用上,经济学对于任何国家却都是不一样。”只是为了科学的慎重起见,才没有使用“中国经济学”的名称的《中国经济原论》户就是这种思想的具体实践和真实写照。中国今天要建立的“中国经济学”,也是运用世界性的经济学一般原理,包括应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来研究中国特定经济问题的经济学。

这种特定的“中国经济学”,具有固有的明确涵义。“中国经济学”需要有理论经济学的内容作基础,但根本任务不是理论经济学创新,而是应用理论经济学来分析特定经济问题,“在整个世界经济中来考察中国经济,并在整个中国经济中来分析各部门或各种形态的经济。”研究的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的范围是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全过程,研究的对象是中国过渡时期的特质经济问题,研究的目的是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因此,科学的“中国经济学”,并不是在基本经济理论创新使经济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的基础上,“窄派”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或“宽派”所认为的社会主义所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

正确理解和定位“中国经济学”,树立“中国经济学”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不利于科学地研究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殊规律,也不利于通过有关理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还不利于中国政府制定切合实际的宏观经济政策。

认为“中国经济学”是先进行基本经济理论创新使经济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然后再建立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者然后再来建立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总体,既不利于理论经济学的创新,也不利于中国特定经济问题的研究。

经济学讲分工,研究经济理论也需要分工。把特定的“中国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的创新混同一起,对于“中国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容易导致主题不明确,影响问题的深入探讨;对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而言,则易于限制视野,阻碍基本经济理论的创新。

中国的特定经济问题中,也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因此在进行“中国经济学”研究时,可能会引发理论经济学的创新,并且这一创新还可能用来分析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但这一创新本身不属于“中国经济学”的范畴。从中国现实市场经济问题出发,进行理论经济学创新,与从中国特定的经济问题出发,进行“中国经济学”研究,根本的区别在于视角和目的的不同。“中国经济学”研究的视角和目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理论经济学则是一般性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特定的“中国经济学”,虽然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都是明确的,但研究的基础包括具有普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总结成熟市场经济的可供借鉴的西方经济学,以及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如何运用两大理论体系和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来建立“中国经济学”,需要从多层面、多角度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中国经济学”的不同流派,这是“中国经济学”走向成功的标志。同时,以中国市场经济问题为基准,站在总结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高度,创造具有世界性的经济学,并形成不同的流派,这是中国理论经济学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

区分“中国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有利于中国经济理论界正确对待不同性质的经济学,一方面集中力量研究“中国经济学”,以更好地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和振兴中华服务;另一方面集中力量研究理论经济学,使经济学走向世界,冲击诺贝尔经济学奖,为世界经济学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文献:

[1]王亚南文集:第1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

[2]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王亚南文集:第3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

[3]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147.

[4]于光远.《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序[J].经济学问题探索,1997,(9).

[5]谷书堂.再谈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学的发展[J].经济经纬,1999,(1).

[6]刘诗白.中国经济学构建的若干问题[J].经济学家,1997,(1).

[7]谷书堂,顾颉.理论创新与中国经济学之发展[J].经济评论,1998,(2).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7)

一、中国经济哲学研究兴起的社会历史背景及发展阶段

(一)经济哲学在中国的兴起

在中国,经济哲学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被推到学术研究前沿,成为一个新的理论研究热点的。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广大的专家学者是没有异议的。余源培教授就明确指出,经济哲学之所以能够成立并开始受到中国理论界的重视,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实践的需要。具体来讲有三方面的现实根据:第一,世纪之交的社会科学在新的坐标空间展开,分析与综合不断走向系统化,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各分支学科的产生和各学科间的高速相互渗透和结成联盟;第二,现代社会向社会科学提出一系列热点问题,要求改变各自为政的研究方式,进行各学科协同研究;第三,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社会大转型,客观上需要经济学和哲学的结合。[1]张雄教授也认为,改革的深度推进使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市场的推进需要哲学的理性关照。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融智比融资更显重要。要寻求解决问题的“大智慧”,客观上需要经济学和哲学之间的联姻,携手开展经济哲学的研究。同时他也认为,现代经济哲学的兴起,也是经济学和哲学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2]204\|205

也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概括,他们认为世纪之交经济哲学研究之所以会受到理论界的重视,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1)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仅依靠某一理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了,因此,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和“联姻”就显得尤为重要。(2)哲学研究严重脱离现实而陷入“贫困”。哲学要真正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转换理论研究范式,实现与经济现实的紧密结合。(3)经济学研究的危机。二战后,西方经济学日益褊狭的理论研究方式已经越来越无力回应当代经济世界的复杂性,经济学成为游离于现实经济问题之外的“黑板经济学”。(4)现代科学发展已越来越呈现出由分化到综合的整体态势。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这项多因子、多目标、多变量的改革系统工程,更加需要哲学和经济学的联盟。[3]243

(二)国内经济哲学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张雄教授在2001年撰文指出,改革开放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以来,中国经济哲学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哲学的讨论。当时经济哲学学科被视为应用哲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是哲学界的学者参与了讨论。经济学家孙冶方在这一时期也指出,经济理论上的许多争论,都涉及到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注意从哲学的高度来回答这些问题,就可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一方面很需要得到哲学界同志的帮助。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关于经济哲学学科建设的大讨论,经济哲学的研究出现了经济学与哲学两大学科直接参与并对话的局面。“联盟”意识、“联姻”意识不断推出和深化,研究人员的数量和研究内容的范围都大大超过了第一阶段的规模。这一阶段中国经济哲学研究主要围绕着三种思路展开,即作为哲学的经济哲学、作为经济学的经济哲学和作为交叉学科的经济哲学。[2]203在此基础上,有作者进一步总结了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哲学的发展成果,并将其作为经济哲学在中国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哲学研究以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经济问题的现实及其逻辑解读为特征,对经济哲学的体系建构及相关重大现实经济哲学问题的思考更深入、更趋成熟,经济哲学的研究课题日益广泛,并逐渐向着专题化研究方向发展。[4]

二、中国学界对经济哲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的界定

经济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地位已经得到整个理论界的一致认同,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应当大力加以研究的学科领域,它是哲学和经济学等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就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而言,目前中国学术界存在着以下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哲学就是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就是经济哲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对象都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经验事实;二者的研究方法都是思辨与理论认识的方法而不是实证的与历史认识的方法。他们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既是政治经济学著作,又是经济哲学著作。[5]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选择性活动,选择是经济活动的灵魂。因此,经济哲学就是选择哲学,其研究对象是不同经济形态所共有的或人类经济活动中贯穿始终的选择规律,如劳动的最小最大规律(选择付出最小和结果最大)、近距优先规律(人们总是选择与经济效益直接相关的经济形式)等。[6]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哲学是以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元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以对这些问题的整体把握和根本把握为特色的一门哲学应用学科或交叉学科。比如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问题、财富的分配公平问题。而由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劳动生产率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哲学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问题。[7]

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哲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经济领域中的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而这些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就其产生的深层根源来说无疑是经济理论与经济实践之间矛盾互动、冲突的结果。换句话说,经济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的关系问题,它贯穿于其他一切经济问题之始终,是研究和解决其他一切经济问题的前提和基础。[3]244

第五种观点认为,经济哲学是一门部门哲学。作为部门哲学,经济哲学处于哲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不是一种与哲学相对的具体科学。这种观点指出,经济哲学不是用某种现成的哲学观点去分析经济问题,不是某种现成的哲学观点在经济领域或经济学领域中的应用。换句话说,经济哲学是对经济活动中那些比经济学研究的问题更加根本的哲学问题的研究。也就是说,经济哲学作为部门哲学,其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领域中存在的需要哲学去研究的事实,具体研究的内容或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活动中所包含的整个世界的共性方面和经济活动与人存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关系。[8]

还有一种目前在学界为许多人同意和接受的观点,就是认为经济哲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是经济学和哲学之间的一种跨学科的结合。但是对于二者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或者说这门交叉学科的性质是什么,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法国学者博索特根据不同形式的结合,将跨学科的类型分为三类:一是线性跨学科,就是把某一学科的原理运用到另一门学科去;二是结构性跨学科,就是在两门或两门以上的学科结合中产生新的学科;三是约束性跨学科,即在某一个具体目标要求的约束下实现多学科的协调和合作。余源培教授认为,经济哲学本质上属于第二类学科结合,是从哲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中产生的新学科,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内在的结合,它是哲学和经济学发展融合和变革的产物。[9]而张雄教授则认为,经济哲学的跨学科应属于第一类结合,它是将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到经济学中,是哲学对经济世界的理性追问。当然,他也指出这种结合应该是一种自觉的接纳和运用过程。[10]

三、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主要思路

目前,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主要思路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体系中心论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哲学并不是一般地研究某种经济问题,也不是特定地研究某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重大经济问题,经济哲学所要揭示的是整个经济领域内深层次的本质及其规律,因此,经济哲学要能够自立于科学之林,就必须有而且也必然会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以学科体系建构为中心带动经济哲学研究的发展,是这一思路的核心要点,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蔡灿津等人。[11]

(二)问题中心论

这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的经济哲学研究才刚刚起步,在此阶段不宜把重点放在致力于建立某种理论体系上,而是要做些更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也就是说,经济哲学研究目前不宜走“以体系为中心”的路子,而是应当坚持“以问题为中心”的思路。经济哲学研究的任务是利用两门学科的优势,开展对中国社会经济运动的哲学研究,揭示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规律,促进中国社会的健康转型。因此要重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实际问题的研究,如现代化发展道路、公平与效率关系、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余源培等人。

(三)协调发展论

这种观点认为,问题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从实践的发展来看,要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面临太多的实际问题。因此,关注问题研究,对于解决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问题研究是学科建设实实在在的基础,没有一个个重大问题研究的成果,学科建设就失去了根基;而当问题研究的成果逐渐丰富并积累起来的时候,学科建设也应该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二者应该共同发展。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中国社科院的秦毅等人。

(四)哲学追问论

张雄教授将经济哲学定义为哲学对经济世界的理性追问。他认为,经济世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以经济为取向的市场行为和活动的总和,二是作为“世界3”(波普话语)存在的理论经济学。哲学所把握的对象不是单纯地总结和概括对象世界的知识形态,而是上升到反思界面来思考问题。哲学对经济世界的理性追问,主要有关于经济世界“存在之存在”的本体论追问;关于经济世界存在与发展过程的“自然计划或历史计划”的追问;关于人类的经济行为和选择是否在终极意义上回答历史进步观念的追问;关于经济学如何确立正确的“逻辑符号分析工具”的追问等。

(五)历史分析论

这种思路主要是按照历史线索来研究分析经济哲学思想史的发展。这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梳理经济学与哲学的关系,从学科性质和发展趋势揭示哲学与经济联盟的历史必然性,揭示经济哲学产生的学科渊源和历史背景,以及现代哲学发生的范式变革对经济学范式变革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是研究经济哲学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的思想,这既包括研究西方经济学代表人物的哲学思想,包括斯密、马歇尔、凯恩斯直到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各派代表人物,同时也包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邓小平、等的经济哲学思想,其中包括进行比较研究。目前一些研究成果代表了这一思路,比如董德刚的《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研究》即是其中之一。

(六)专题研究论

这种思路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经济哲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这主要包括:(1)经济学和哲学中具有交叉性质的基本范畴,比如“实践”范畴、“生产”范畴等;(2)随着经济哲学兴起应当受到重视的基本范畴,比如“需要”范畴等;(3)当代社会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范畴,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可持续发展”范畴等。[12]另一方面则是按照经济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这包括:(1)研究当论经济学中的重大哲学问题,比如经济活动中的“人”的问题、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经济学的价值评价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等;(2)研究当代全球性的涉及哲学及经济学的重大问题,比如经济与文化的关系研究、经济全球化研究、知识经济问题研究等;(3)货币哲学与资本哲学研究,这主要分别是以2003年召开的“全国货币哲学高级研讨会”和2006年召开的“全国资本哲学高级研讨会”为标志,研讨会上学者们对于货币哲学和资本哲学的相关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同时也引发学术界展开了对货币哲学和资本哲学研究的大讨论,开辟了经济哲学研究的又一片天地。

当然,从中国学术界关于经济哲学的研究来看,应该说以上几种思路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是交叉综合运用的,只不过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四、目前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不足及发展方向

纵观中国经济哲学研究近几年来的发展,可以发现其发展速度之快,学术研究队伍规模之大,理论成果之丰都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成绩斐然:经济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地位已经获得国内学术界的一致认同,在应对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过程中,经济哲学正越来越发挥出它的巨大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经济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理论建构基础仍显薄弱。以往的研究较多的是探讨中国经济哲学建构如何可能和如何必要的问题,而对于如何建构的问题缺乏深层次的认识和讨论。(2)主导研究范式仍未确立。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哲学研究范式中批判的经济哲学与思辨的经济哲学的对立。批判的经济哲学主要以经济学的发展为依托,重在考察经济知识的基本性质和构成经济知识的前提、方法及其效用;而思辨的经济哲学则是以某种哲学基础理论为依托,对经济活动或经济方法领域作哲学的反思。这种对立表明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主导范式仍未确立。(3)在研究方法和开放意识方面仍显不足。由于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缺乏主导研究范式,致使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也

显得随意性较强,没有实现方法论上的综合和创新。同时,经济哲学研究还要打破固有的专业“圈子”观点,增强学科研究开放意识,重视其他学科理论成果对经济哲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让经济哲学研究真正获得理论生命力。

当然,经济哲学在中国虽然已经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此理清国内经济哲学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弥补不足,这样无疑将会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发展。当然,发展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并非易事,可以说任重而道远。除了解决前文所述的问题和不足之外,笔者以为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新世纪中国经济哲学的研究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

(一)经济本体论研究

长期以来,在工具理性思维的影响下,理论界存在着将经济哲学工具化和简单化的倾向,缺乏对经济哲学本体论层面作深层次的探讨。由此导致经济哲学研究缺乏稳固的研究根基,一方面影响了经济哲学自身理论建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哲学反映和指导现实经济实践活动的有效性。因此,重视对经济本体论的探讨,应当是中国经济哲学研究的首要迫切问题。通过对人类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本质的研究和探讨,对于我们正确描绘整个经济世界总体运行图景,以及合理地解释和说明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二)经济哲学史的研究

对经济哲学的研究必须重视经济哲学发展的历史维度。每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理论渊源和发展过程,经济哲学当然也不例外。不仅要研究西方思想家如休谟、斯密、穆勒、哈耶克等的经济哲学思想,也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经典文献中的经济哲学思想,同时还可以研究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所蕴含的经济哲学思想。通过对经济哲学思想史的考察与研究,不仅可以对经济哲学的发展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认识,而且还有助于我们从学理的背景更深刻地认识到哲学范式革命与经济学范式变革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得益彰的关系,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经济哲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三)经济活动中“人”的问题研究

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曾经说过,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然而,西方经济学在完成古典经济学向现代经济学的转向以后,经济学主流学派在传统理性经济人的原则指导下,理性日益演变成为一种数学工具,这导致只考虑经济增长的主流经济学派,日益缺乏对当代社会经济过程中现实的人的关心。因此,经济哲学应当将经济活动中“人”的问题作为中心议题加以研究。包括对传统理性经济人的批判,对经济世界的人学解读,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人格模式,市场经济与人的主体性等,都应该成为经济哲学关注的内容。

(四)幸福经济学问题研究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8)

肇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对我国经济法的成长了决定性作用。经济法研究紧随经济改革的步伐,其轨迹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前。随着对国外法学的介绍以及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开展,经济法研究如星星之火燃烧起来,提出了许多学术观点,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以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契机,经济法学界对旧经济法诸论进行反思和扬弃,把经济法研究的目标瞄准了市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新经济法理论。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国家调节关系说、新经济行政关系说、限定的纵横经济法说等。三十年来,经济法研究的共识越来越多,但仍然存在较多乱相。许多经济法学者不无忧虑指出了经济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李昌麒教授认为:现有经济法理论存在三个脱节:(1)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2)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脱节;(3)外国与中国脱节。吴越教授认为:在经济法学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面临巨大困境的现实,经济法学偏重形而上而忽视形而下的现象具体表征在于,经济法关注自身理论的建构而忽视这种理论对经济法现实的及时回应。许明月教授认为:经济法学逐渐脱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轨迹,其结果是,不仅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澄清,在外界看来,对经济法的认识更是一团雾水。经济法学逐渐成了人们无法捉摸,更无法把握的“玄学”。秦国荣教授认为:经济法学界在其基本理论研究问题上存在着思想混乱、观念落后、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等现象,这使得经济法学界面对丰富生动的社会经济变革始终难有作为。综合上述经济法学者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学研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法研究忽视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存在的差异,把成熟市场经济为基础西方经济法当作普遍规律,导致理论研究严重脱离实际。中国与西方经济法在产生的经济基础、内在原因与直接动因、法制大环境、文化底蕴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中西方经济法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道路和规律。忽视两者的差异,把西方经济法的规律当成“普世”真理,这样必然导致我国经济法研究脱离中国实践的需要。

(2)经济法研究无法回应和解决中国实践中需要其解决的问题,中看不中用。经法济研究偏重形而上的理论思辨而忽视形而下的现实问题,研究的往往不是转轨时期的“真问题”,导致理论与实践不相吻合。经济法研究对法制建设的贡献很少,其成果在经济法学界之外影响有限。

(3)经济研究无法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保持适当的距离,受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大,缺乏应具有的独立品格。经济法多数学术观点尾随国家政治、经济的改革而改变,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济法研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跟屁虫”,无法为改革提供指导作用。

(4)经济法研究无法形成有机的理论

体系和公认的基本范畴。经济理论与制度研究“井水不犯河水”,相互分离,无法使理论与制度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体系。经历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有过无数的纷争与论战,但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特别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标志经济法特性的基本范畴。

我国经济法研究之所以存在上述根本性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当前,主流经济法学无不从市场失灵基本假设出发,推演出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协调、干预或管理。众所周知,市场失灵源于西方经济学理论,是因市场所固有的缺陷而引发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所出现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状态。在西方,其大规模凸现并引起国家的干预出现在市场充分发育之后。而我国当前还处于市场经济的构建阶段,大量的资源配置领域处于没有市场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不完善问题,而不是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市场失灵假设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基本假设的研究必然把西方成熟市场的问题当成我国当前经济法需要解决的“真问题”。以解决成熟市场经济问题为目的研究范式———“市场经济法”范式不切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法”研究范式无视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现实,遮掩和混淆了我国经济法所要面对的“真问题”,造成经济法研究出现方向性失误,导致我国经济法研究偏离现实而引发正当性危机。可见,重新回到中国转轨现实,转换经济法研究范式,是走出经济研究困境性的理性选择。

二、转轨经济法范式:我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

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针对中国现实,针对转轨改革中的“真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摆脱目前的边缘化尴尬状态,赢得其应有的学术地位。陈云良教授系统地提出了转轨经济法理论,详细论证了转轨经济法的特征、任务、价值取向、存在的正当性等问题,再次引发了对经济法研究的反思。笔者认为,转轨经济法论立足于我国现实,提出所要解决的“中国问题”,实现了经济法研究的范式的转换。当然,该理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1)转轨经济法范式把我国经济法发展根基准确定位于转轨时期,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脱离国情的缺陷。陈云良教授指出:西方的经济法理论不适应中国的国情,我们对中国的转型现实缺乏切实的关怀和准确的“号脉”,经济法学必须深入地回到“中国”,回到中国的转型道路上来。经济转型不仅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内在和外在的制度,不仅需要政治、经济水平、文化等多种因素和条件的配套,而且还需要政府、企业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这决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我国距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还需要花很长的时间来实现转型。法律的超前性法律不仅要规范现实的社会关系,而且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引导社会关系向预定的目标发展。诚然,经济法研究的确应具有超前性,但反思现在以“市场失灵”为基础的理论超前,却有两个特点:一是以未来时间点的超前,这种超前以想象的已成熟的市场为基础;二是跨越性,这种理论自觉或不自觉忽视了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跨越了一个历史阶段。经济法的超前,应该是以现实为基础的超前,是具有连续性的超前。

(2)转轨经济范式准确地确立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不切实际的定位,抓住了经济法发展的方向性问题。陈云良教授认为:1978年以来的我国经济法都是在着力培育市场,奠定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中国的现实情况决定转轨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不是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培育市场、发展市场。李文则认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如果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则应当由民商法担当其重任,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不能因迁就国情而否定或变异经济法价值理念,更不能以所谓的转轨经济法学或类似观点来取代民商法的价值和功能。从李文的观点来看,首先,他承认我国正处于市场不充分,不完善的时期,这正是我国经济法当前所处的国情,而他曾指责转轨经济法论过分迁就中国现实国情、误导经济法的历史使命的主张不攻自破。其次,李文认为培育市场应当由民商法来担当重任,经济法作用不明显的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在培育市场中,民商法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交易机制的发展;而经济法则通过政府构建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宏观经济环境等为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没有经济法的作用,民商法培育市场的作用也会衰竭。改革开放早期,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根本没有私法的发展空间。改革的过程就是先通过经济法等公法减少和控制过去过多过大的权力,挤出民法的发展空间。没有宪法、经济法的主动控权、让权,哪有私权的生长空间。

(3)转轨经济法范式准确地界定了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和基本功能,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对经济法性质的误读,确立了研究的基本内容。陈云良教授认为:要培育市场,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就要从制度上、观念上根本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转轨时期的转轨经济法的核心就是致力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让企业享有充分的自由;在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研究从市场失灵的基本假设出发,认为经济法是典型的授权法。该观点不但不能推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而且会产生阻碍作用。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培育市场,而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必须与政府职能的转化联系起来。我国市场不发达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政府干预和管制市场过多、替代市场过多造成的。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就是逐步减少和约束政府管制和干预的历史。2009年两会推行“大部制”改革,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大部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其次,把经济法的定位核心定位于控权法完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传统中国,政府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政府的行动无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授权,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力,在我们的政府官员看来,是政府与生俱来。自古以来,干预、管制市场被当作是政府的天然职能。如果不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实现对政府干预、管制的权力进行界定、控制,市场无法生长,私权无法发展。

三、实现我国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的基本路径

转轨经济法范式确立了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的根本方向,是克服我国经济法研究困境道路选择。实现市场经济法范式向转轨经济法范式转换是我国当前经济法研究的首要任务。要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经济法研究基本假设应从市场失灵向市场不完善假设转换。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经被科学史上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虽然是一种推测和预设,但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基础之上,这样,以此为前提的研究成果才会有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市场失灵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所公认的基本假设,市场失灵假设是研究经济法产生、调整对象、体系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法所面对的现实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的不完善、不发达。可见,市场失灵假设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实现经济法研究基本假设的转换,是实现范式转换的第一步。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09-08

在教育部颁布的我国学科分类目录中,作为经济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包含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世界经济以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共六个二级学科或专业。在这六个二级学科或专业中,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整个理论经济学学科的基础部分,属于狭义的“理论经济学”或“经济学理论”。在本文的介绍和讨论中,我们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发展状况作为主要内容。

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的总体格局

近20年来,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格局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西方经济学在我国得到大量的传播和普及,甚至占据了我国经济学教育和学术媒体的主流话语权地位;与此同时,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日益被边缘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我国经济社会问题的凸显,使人们对于西方经济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对政治经济学有了新的评价,认识到创新经济学理论并创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紧迫性。

从近几年理论经济学总的学术研究和思想状况来看,一方面,经济学的大部分研究仍然沿袭着已有的传统,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学研究的整体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认识正在发生重要的变化与转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盲目迷信和推崇西方经济学的局面开始扭转。第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进一步活跃,许多理论研究取得明显进展。第三,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中国经济学已成为真正具有远见的中国经济学人认同和追求的共同目标。

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经济学和人们对于经济学理论认识上的宏观特征在于:虽然盲目迷信政治经济学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人和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清晰地认识到,无论是照搬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论,都无法科学地解释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也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同时合理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以全球化的当代世界为背景,以我国现代历史和当代国情为基础,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为主要对象,通过概念或范畴的创造、理论的创新、逻辑体系的构建等方式,努力创建符合科学理论标准、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虽然实现这一学术目标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明确地意识和确立这一发展目标和方向,无疑是我国理论经济学的一次伟大觉醒。

二、2012年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的新进展

在上述总体认识形势下,2012年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

2012年以来,我国理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1)《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如,高峰发表了《论“生产方式”》一文,重新解读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生产方式的含义,即劳动过程。林岗发表了《论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分析范式》,明确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关于生产方式的含义解释为“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对于《资本论》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仍然没有获得完全一致的认识。

(2)劳动价值理论问题。对于如何理解在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社会财富的增长与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出现了讨论的热潮。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当代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的外延或范围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关系。对此,我国经济学者分别提出了新的“商业服务价值论”和“精神商品价值论”的新观点。“转形问题”是西方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提出的严峻挑战。对此,过去我国经济学者很少能够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而近些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学界有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理论见解,从而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提高到了世界级的新水平。另外,2012年以来,冯金华、丁堡峻、罗雄飞、薛宇峰等学者分别发表文章批判了萨缪尔森、斯蒂德曼等西方学者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批评和攻击,进一步捍卫了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如,冯金华发表了《一般均衡理论的价值基础》一文,力图对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提供一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解释。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我国政治经济学界对于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明显的新进展。

(3)经济危机理论问题。在新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解释新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和机理,成为近几年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开辟专篇或专章论述经济危机问题,因此,究竟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本身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裴小革研究员发表了《论及其手稿中的经济危机理论的整体性》一文,对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系统梳理,从而为进一步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研究当代金融经济危机问题提供了基础性的学理支持。

(4)收入分配理论问题。基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实,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对收入分配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实证研究,但是这些成果在理论上仍然显得散乱而单薄。2012年,我国经济学界加强了对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对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系统化研究,同时还进行了马克思经济与西方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比较研究。有理由相信,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5)当代资本主义的未来趋势问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陷入持久的萧条与低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当代资本主义处于何种历史阶段,它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围绕这个问题,王学东发表的《国际金融危机与世界社会主义》,对金融危机背景下世界社会主义的前景进行了分析。蔡万焕发表的《金融资本的矛盾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未来》,通过分析金融资本的内在矛盾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郭殿生发表的《生态危机与21世纪的资本主义》,从生态危机的角度探讨了资本主义的未来发展趋势和走向问题。张新宁发表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与资本主义制度危机——国外学者的视角》,介绍了国外学者关于当代资本主义制度危机的理论观点。朱安东发表的《世界资本主义危机的根源和发展》,从世界体系的角度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内在矛盾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问题。2012年,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卫兴华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是非需要澄清》,针对一些人对于邓小平南方谈话的误解进行了理论辨析,进一步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周新诚发表了《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的两点思考》,论证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批判了从收入分配角度理解社会主义的错误观点,并探讨了公有制经济的管理问题。高梁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历史合理性》,从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论证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特征的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杨永华发表了《再论中国模式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的公有制商品经济理论》,系统整理了马克思的公有制商品经济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说明了中国模式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张作云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也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首次对社会主义经济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可能性及其化解途径进行了理论探讨。谢地发表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与住宅思想的现代解读——兼及中国土地与住宅问题反思》,通过整理和运用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土地和住宅的理论和思想,对中国当前的土地和住宅问题进行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包亚钧发表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与构建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消费经济理论的探究》,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个人消费的内在联系出发,探讨了如何通过构建消费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问题。

3.创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理论研究及初步成果。2012年,围绕经济学创新和创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问题,洪银兴发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时代化》,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关系。张宇发表了《关于构建中国经济学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的思考》,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角度,论证了构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邱海平发表了《经济学遭遇新历史分水岭》,从当代世界经济的总体形势出发,论证了创新经济学理论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张军发表了《正义问题:衡量中国经济学现代化的标尺》,从正义的角度探讨了中国经济学现代化的标准问题。高德步发表了《科学主义与人文转向:论中国经济学的当代建构》,论证了当代中国经济学建构的方法论原则。葛守昆发表了《中国经济学的理论基点及逻辑展开》,探讨了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点与逻辑问题。

除了以上论文成果之外,2012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程恩富主编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系列教材”。这套教材由《现代政治经济学新编》、《中级现代政治经济学》和《高级现代政治经济学》等三本组成,分别为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学所需而设计。这是目前为止国内出版的第一套完整的层次分明的政治经济学系列教材,是创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的最新成果。

(二)实证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

2012年以来,我国理论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另一种增长轨道。在经历了2011年的亚高速增长和物价上涨之后,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受到国际经济持续低迷的影响。同时,我国经济自身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日显突出。保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核心任务。但是,由于存在各种复杂的内外矛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自由度受到严重制约。这种客观形势要求中国经济学界更加注重宏观经济的分析与预测,并为国家制定相对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持。

2012年,一些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继续了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报告,其中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研究团队提出的研究报告仍然是最受国家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报告之一。该系列报告对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经济面临的新的国际经济形势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对我国宏观经济及其政策、金融和资本市场、产业经济、居民收入增长、区域经济等各个领域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专题研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等各个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我国经济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团队推出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报告表明,在世界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和国内各种矛盾日益累积的背景下,那种没有深厚的理论和学术支撑、仅仅经验式的对宏观经济的判断一定是不可靠的,而基于这样的判断制定出来的宏观经济政策也一定会失效的。这就要求一方面,经济学界要更多地走向我国经济实际,更多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及管理部门要更加自觉地与学术界合作,更多地倾听来自学界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与诊断。高等院校提出的各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报告,为国家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参考,从而彰显了理论经济学的重大实践价值。

2.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大力度的宏观经济政策。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在使我国经济避免严重衰退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和负面作用。因此,如何从实证的角度对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如何制定更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成为2012年理论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其中的代表性成果包括:

刘伟发表的《五问中国经济政策》,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比较的角度,对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系统反思,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质疑。刘元春发表的《短期宏观经济政策及其调整》,针对2012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际效应,重点分析了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新特点,并对短期宏观经济政策应该进行怎样的调整进行了探讨。朱杰发表的《2011-2012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研究与分析》,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对我国宏观经济进行政策调控的取向、时机、重点、力度的建议:控制通货膨胀比较紧迫,稳定增长的时间安排比较重要,结构调整的重要性最为突出;宏观调控政策要统筹兼顾,具有统一性和全局观;加强价格调控和资源价格改革,促进消费和生产物价指数平稳可控;中期放缓人民币升值速度,长期推动人民币结算;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提高居民工资收入;扶持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严格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推动进口便利,降低人民币中期升值速度,区域合作抵抗外部风险。刘尚希、樊轶侠发表的《宏观经济政策应以结构性改革为主》,认为近年我国宏观经济趋缓下行,其性质不是总需求不足,而是国内外结构调整变化叠加影响导致的“结构性收缩”。因此,宏观经济政策应从总量性政策转向结构性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上下工夫,这也是实现“稳增长”的最佳路径。伍戈、李斌发表的《成本冲击、通胀容忍度与宏观经济政策》,以2010年以来通货膨胀十分明显的宏观经济特征为背景,在多恩布什——费雪(Dorn-busch-Fischer)框架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创新性地区分大宗商品价格和劳动力成本冲击(尤其是B-S效应)对总供给以及宏观经济的不同影响机制,探讨了有关通货膨胀容忍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应对问题。张同斌、高铁梅发表的《财税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构建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考察了财政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表明,财政激励政策比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出增长。财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率的提高和内部结构的优化都具有积极影响,并且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更为显著。方志秋发表的《基于汇率制度变化谈我国宏观经济实现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以人民币中长期升值趋势为背景,就中国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实现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该文还分析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3.收人分配和扩大内需问题研究。围绕这一问题,2012年我国理论经济学界提出了一些新的实证研究成果。如,马双、张劫、朱喜发表的《最低工资对中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检验了最低工资政策的实施对就业和平均工资水平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张义博发表的《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收入差异的变迁》,提出了部门收入差异阶段性假说,并利用中国家庭营养健康调查数据(CHNS)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该假说,这对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性调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孙君、张前程发表的《中国城乡金融不平衡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经验分析》,运用1978~2009年的统计数据,基于协整检验和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实证分析了城乡金融不平衡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该研究表明:城乡金融不平衡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金融发展的规模不平衡和效率不平衡都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成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聂慧、张媛媛发表的《我国财政社会性支出影响初次分配的实证分析》,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现行财政社会性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财政社会性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住房和社区设施支出以及医疗支出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教育支出却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支出和教育体制改革。岳希明、徐静发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根据税率表和住户调查数据中个人收入结构的信息,计算了每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使用应纳税额的估计值,计算了MT指数,并将MT指数分解为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MT指数的估计值及其分解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虽然降低了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但效果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孙文杰发表的《中国劳动报酬份额的演变趋势及其原因——基于最终需求和技术效率的视角》,利用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重点从需求结构和技术效率两个视角深入分析了开放经济背景下1987-2007年中国劳动报酬份额的演变趋势及其背后的动因。研究表明,最终需求变动和技术效率变化对我国1987-2007年劳动报酬份额的演变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具体来说,1997年之后,国内消费、投资和出口对我国劳动报酬的拉动系数呈大幅下降趋势,且拉动重心逐渐由国内居民消费转向投资和出口,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1997年之后劳动报酬份额的显著下降。党的十已明确将收入分配改革列为未来经济改革的重点,因此可以预言,在未来几年之内,学界关于收入分配的研究将进一步深化。

4.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研究。根据人均国民收入的国际流行标准,2011年我国已进人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基于拉美和东南亚一些国家曾经落人中等收入陷阱而遭遇发展停滞的教训,2012年以来,经济学界对我国是否会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如,乔晓楠、王鹏程、王家远发表的《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经验与对策——一个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遴选15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样本,比较了它们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经验与教训,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对其进行了分析,基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孙立平等发表的《“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中国现在需要警惕的不是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而是转型陷阱。中等收入陷阱的突出表现是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耗尽而形成的经济停滞,而转型陷阱的主要表现则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现在中国问题的关键是要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重新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地走向现代文明。由于我国刚刚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因此,中等收入陷阱还远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既成事实,但已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为了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2012年,我国经济学界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总结日本、韩国、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同时还对拉美一些国家的教训进行了研究。毫无疑问,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最终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将起到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三、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经济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都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状态和阶段。概括起来说,新时期理论经济学面临的最主要和最重大的实践问题有:

(一)发达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趋势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下,我国经济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也日益深化。危机之后的实际情况表明,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外部经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仍然是主流和大趋势。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仍然必须以世界经济的复苏与振兴为依托,而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必须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动力。这种客观的内外经济格局和关系,决定了我国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必须高度关注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趋势。

到目前为止,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仍然深陷不景气的泥潭。国际理论和思想界已经提出了资本主义向何处去的问题,并且众说纷纭。为了能够适应和应对未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变化,我国经济学界必须大力加强对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力求能够从理论上揭示当代世界经济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而揭示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制定科学的应对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在这一方面,不仅需要从总体上研究当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而且需要加强国别经济研究,从而为我国制定科学的对策提供学术支持。

(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辟了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特征。3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实际情况表明,无论是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还是相对于完全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模式而言,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搞以完全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和以完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都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必须要看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处在发展之中,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更好地结合或融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表明,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面临着能否进一步保持与发展的巨大挑战。从经济学理论规范上来看,到目前为止,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分别解释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个部分,但都没能逻辑一贯地完整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取得理论上和思想认识上的“合法性”。这正是为什么在国内外都存在关于中国未来的极左和极右两种思潮和主张的根本原因。这种客观情况要求我国经济学界必须大力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必须通过理论创新,既超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又超越西方主流经济学,创立一种全新的理论经济学范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符合科学理论规范的系统解释。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我国理论经济学界依然任重而道远,但也面临着难得的创新与发展机遇。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10)

 

 

关于流通理论,国内有各种称谓,计有“流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为讨论方便起见,本文采用“流通理论”这一称谓来概括所有关于流通、商业、贸易等问题的理论与学说。 

 

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演进 

 

(一)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流通理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流通”,“重工农业、轻商业”的局面开始转变,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了流通问题、商业问题的重要性。就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而言,主要以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的经济思想为指导,重新采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要素理论来研究流通问题。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以孙冶方的《社会主义经济论——流通篇》为发轫之作,随后涌现出一批在流通理论上多所创见的专家学者,他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总体上说来是“破”大于“立”。之所以说“破”,是因为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盛行的是“无流通论”;而改革开放伊始,首先进行的就是对“无流通论”的批判和破除,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判断。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这一阶段的流通理论主要以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为指导,并未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学界重大转变表现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的大规模引进。大规模引进表现为大量西方经济学著作的译介、高校经济学教育中西方经济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学术研究当中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日益增多。具体到这一时期我国流通理论,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究对象日益专门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研究方法技术化,即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研究工具被用来研究流通问题。 

(二)我国流通理论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并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因为,任一学科如果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明显特征,必须有一个或若干个核心原理,在研究对象或(和)研究方法上必须有其自身的特色。以主流经济学为例,其核心原理就是最优化,可以说,整个微观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最优化基础上的。个体消费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从而加总得出需求曲线;个体生产者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从而加总得出供给曲线,而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场。至于宏观经济学,也仍然是建立在微观主体最优化行为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学当中,消费、投资等活动仍然可以归结到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唯一一个外生变量是货币供给。而货币供给成为外生变量的时间也不长,只有在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并且货币不可兑换之后才成为真正的外生变量。既便如此,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优化的计算来确定最优货币供给量,说到底,还是归结到最优化这一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特点是“杂”和“乱”。所谓“杂”,是指研究对象“杂”。从批发、零售、物流,到餐饮、会展、电子商务、拍卖、租赁等,很难合并归类。所谓“乱”,是指研究方法“乱”。对于流通问题的研究,过去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近年来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多。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被引入到流通问题研究当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固然是好事,但方法论基础不明确,仅仅引入新的分析工具,难免给人以“为技术而技术”的感觉。 

 

流通问题研究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原理——最优化原理,其更为深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个人主义的,通过对微观个体进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最优化行为出发,演绎出一系列的理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体制上的宪政主义、经济体制上的自由市场机制是相互匹配的,内部关系是融洽的。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某一集体是有共同目标的,是有终极目的的。这一集体可以小至家庭,也可以大至国家。特别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整个国家是有共同目标或终极目的的。应当说,集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有重合之处的,二者都认为,微观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社团)是有共同目标的;但如果把主体扩展到整个国家,则二者分歧立显: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或政府没有终极目标,而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是有终极目标的。 

二者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对个人价值的看法不同,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国家、社会、政府只不过是帮助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它们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和目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社会是有共同目标和终极价值的,个人仅仅是实现集体目标和集体价值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一直是集体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逐渐确立起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应地,在学术研究上也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统制经济”(笔者认为,“统制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好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因为我们并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对经济进行精细的“计划”),相应地,我国奉行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取自苏联的“统制经济学”,而“统制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恰恰是集体主义的。“全国一盘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不仅高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而且也深入渗透到学术研究领域,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当中表显得尤为突出。直到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流通问题研究当中,直到目前仍有相当的惯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当中并不存在“流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因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所以在西方国家,研究流通问题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的任务,营销、物流、零售等管理类学科都很成熟,但针对“宏观”流通问题的理论几乎没有。在学科分类方面,营销、物流、零售都属于管理学,而不属于经济学。当然,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人主义的,相应地,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流通问题,也应当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既与现实经济制度相适应,也与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相适应。

 

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都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政策建议”三段论的模式,但以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看,这种研究模式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一般认为最有价值的“政策建议”部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流通问题几乎都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面临的问题。流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方面,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并无二致,如果在流通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等问题,企业自身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不需要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举例而言,在物流领域有一个评价运输效率的指标——空驶率,我国的空驶率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这当然说明我国在运输资源的使用方面效率低下。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又能做什么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无论空驶率高还是低,都是物流企业自身造成的,最有动力降低空驶率的不是政府,而是物流企业。因此,这一问题本不该由政府来负责,也无需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来促使空驶率降低。所以,我国空驶率较高的原因,就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如物流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物流企业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严格来讲,在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各种因素当中,只有税收与物流园区用地两方面与政府有关,其他方面,均属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即便空驶率很高,政府也管不了,而且也不该管。这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往往先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干预之后使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问题,接下来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干预,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此无限循环下去。 

流通理论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往往就是建议政府对先前干预产生的问题进行再干预,这是一种“越描越黑”的做法。究其根源,便是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前已述及,方法论集体主义就意味着微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本身不是目的,而仅是承载某一或某些集体目标的手段,照这种思路,任何政策都取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以北京为例,如果某个人打算从事出租车行业,那么他必须“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否则就是“黑车”。各出租车公司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既得利益,联合起来游说政府,成功地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而政府反过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由,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于是便造成了目前空驶率高的状况。破除这种局面的釜底抽薪之举,是取消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稍微学过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出租车行业,竞争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均衡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肯定要低于目前的统一价格,从而,空驶率必然大幅降低。 

以上例子仅是我国流通领域中的物流、运输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流通领域还有不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潜意识里都在使用集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是众多“政策建议”难以发挥作用的根源。 

 

结论 

 

宏观流通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要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那么就应秉承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应当指出,解释和预测是主流经济学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动辄就要提出什么“政策建议”。我国学者应该尽量做到“述而不作”、“述而少作”。毕竟,提出政策建议这一行为,本质上采取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 

近年来,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大规模引入,在我国流通问题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存的局面。而方法论基础的混乱,是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构建一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也就是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来,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2-0226-02

近年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有近50万人投身于我国的人文社科研究工作。然而,我国有部分人文社科研究者醉心于经院式的闭门造车的纯理论“学术”研究,其研究脱离现实,淡化对现实社会的自觉关注,弱化了对时代脉搏的敏感把握,不能从现实需要选取和锁定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改革实践的认识、预测、决策、咨询和指导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正如同志所指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方向正确与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如何,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道德风尚,对经济建设,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甚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因此,人文社科研究者必须充分认识人文社科的地位和作用,摒弃仅为个人的兴趣或名利而研究的心态,走出象牙之塔,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直面我国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立足国家目标确定研究方向,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社会,深入实践,深入群众,着力推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化建设实践需要的理论成果,勇敢地担负起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应尽的社会责任。

一、人文社科研究服务于国家政治建设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制(三权分离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马克思的《资本论》,列宁的《帝国主义论》,则科学地解决了对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认识问题。诸如此类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真是举不胜举,由此足见人文社科研究对于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性,然而由于我国经历过反,等一些特殊历史时期,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即“两耳不闻窗外事”,尤其是对时事政治的敏感度较低。但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政府的许多重大现实问题迫切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来回答。人文社科研究应逐步走出纯理论的研究范式,结合社会需求开展实证性和应用性的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对其亟需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有深度的回答、提出有决策咨询价值的解题方案,即便是纯粹的理论建构,也应该从思想、方法等角度对实践有所启发和帮助,努力成为政府部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思想库”与“智囊团”。

近年来,从地方政府单位到中央各部委每年都会有各种人文社科类委托课题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或以直接指定的方式交到广大人文社科研究者手中。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显现,政府的各类委托课题也与年俱增,有不少课题还打上了“应急”字样,这就要求我们人文社科研究必须走出纯理论的研究范式,关注时事政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发,从社会现实问题f_J发,从矛盾的根本点出发,深入观察问题的本质,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将国外的东西“生搬硬套”,而是踏踏实实地做好社会调研,及时地上交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的高质量的咨询报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人文社科类咨询报告的采用率才会大幅度的提高,而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被弃之如敝屣。

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的委托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提交的研究报告无论自身理论的建构有多么的完美,也只能是些“精雕细琢的概念、术语、逻辑编织起来”的“虚拟世界”而无多少实用价值;当然也不能套用过时的理论,使用过时的数据来说明问题,无论那理论在那个时期有多完善,有多结合实际,也无法保证能完全适用于现时期;更不能大量移植、借鉴国外的理论,忽略、漠视本土文化,制造出英式、美式、日式、德式等几个方案来,已导致一些政策从其制定之日起,就注定无法完全实现。这些无法指导当前当地实际操作的用于制定、改进、推广各类政策的参考,仅仅是纸上谈兵,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治理力度与效果不足,甚至可能起反效果,激发矛盾恶化问题。因此,人文社科研究尤其是在对待政治问题是更应该注重务实作风,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作出科学的理论回答,引领社会的精神导向,促进社会持续、协调、全面发展。

二、人文社科研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不仅严重损害了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国家甚至危及到他们的社会稳定,这就需要人文社会科学密切观察、深入研究。诚然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无法像自然科学研究的科技成果那样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通过市场,形成消费者的物化需求,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所形成的思想与智慧,却能够转化为人们对现代化经济建设的某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意志,最终有利于物化的消费产品的形成,它往往对经济建设起着比自然科学研究的科技成果更重要的作用。

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涉及和影响人们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单以其所包含的“应用经济”为例,就分为“管理经济学”、“生态经济学”、“交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25个学科,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会不断地遇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如三农问题、老工业基地改造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再就业问题、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往往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城市科学等社会科学,这就要求人文社科研究从这些实际出发,以实践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命题和研究方向,运用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模型模拟、综合集成、对比分析、系统研究等研究方法来合理地规划,科学的管理,包括优势产业的认证,特色经济的挖掘,以推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人文社科研究周密详尽科学的论证,经济建设缺乏清晰的思路,很可能会导致盲目开发、重复建设、该扶持的未扶持、该投入的未投入,即使是一些原本很有特色很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项目,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管理和扶持也在零敲碎打中未成规模,像这类无重点无特色的经济建设必定会最终导致无经济效益。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科研究成果都会转化为生产力,并非所有的人文社科研究都能推进社会的经济建设,社科研究成果能否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取决于研究成果是否对社会进步与发

展有促进作用,取决于研究课题是否是国民经济建设的急需。也有不少人文社科研究,理论与实际脱节,许多研究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不少研究者只看重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是否“填补了某项空白”,是否得到了国家、省部级的奖励,是否对评聘技术职务有帮助,为研究而研究,至于发表出来的成果是否被运用到实践中,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研究者就不再关心。在当今大力倡导科研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形势下,我们人文社科研究者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深入到经济建设实践中去,这是人文社科研究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也是人文社科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人文社科研究服务于国家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