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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6:48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1)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2)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 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 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3)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 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 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87-0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在经历恢复重建、体系重构、风险防范和产权改革阶段以后,从2004年开始进入组织创新阶段,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开始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这既是对我国过去农村金融改革教训的总结,也是受国际上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启发的结果。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共有村镇银行635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6家,合计贷款金额1316亿元。截至2013年5月,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27亿元。由此可见,几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量”的扩张上非常迅猛,国家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努力开始见效。但从“质”的提升上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村镇银行一般设在县城而存在“离农”趋势,贷款公司的设立数量非常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政府色彩浓厚,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目标偏移”倾向。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经过整理文献以后发现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风险认识与防范、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缺陷等方面,大多数局限于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表面观察。透过当期农村金融发展的种种表象,可以发现我国当前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虽然不同于以往的增量式改革,但这种改革依然与过去一样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微观基层主体的创新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仍然是基于政府规划来设计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区域布局,基于政府利益角度来设计监管规则。从国家已出台的众多农村金融改革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的增量式改革初衷在于从农村基层出发“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培育”上下工夫,从金融改革内在机制等深层次角度进行改革,而不能只是“换汤不换药”,依然在原有改革思路下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寻求一种既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又能实现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改革模式,而且这种指导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型模式应该具有清晰和可行的思路,这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都非常期待的问题。笔者试图探索我国增量式农村金融的新型改革模式,寻求这种改革模式的切入点,为进一步推动当前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适应性”农村金融改革:内涵与关键点

(一)“适应性”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依据

第一,从理论上说,农村金融并不仅仅意味着农村地区的金融这一地域的概念,农村也有富人和穷人之分,商业性金融可以满足农村地区富人的金融需求,但往往不能满足穷人的金融需求。从更广义角度来看,农村商业性金融也属于农村金融的范围,但是农村商业性金融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金融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们一般谈到农村金融都是指具有扶贫和开发性质的金融,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政策性金融的含义。在真正有效的农村金融体制下,农村金融组织要具有充分的“信息筛选”能力,能够有效辨别出富人和穷人这两类金融需求者,特别是能够了解穷人金融需求的特征,设计恰当的金融服务合同,开发对应的产品满足其需求。农村金融组织应该具有准确的服务目标定位,界定农村金融服务边界,从而真正适应农村的实际需求。

第二,目前一般认为主要有内生和外生两种金融改革模式,内生和外生金融改革模式都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两种模式要求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差异。已有理论研究和我国改革实践告诉我们,“自上而下”的外生式农村金融改革难以反映不断变化的现实甚至脱离实际,导致效率低下,而内生金融的成长需要一个漫长而不断“试错”的过程,这种改革模式又不完全符合我国作为一个转型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应该跳出单纯的内生和外生金融改革模式选择的束缚,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选择的金融改革模式是否适应我国国情特别是农村地区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复制传统金融业务和市场,也不能照搬国外金融改革模式。这种新型改革模式应该能够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成长过程中有效控制不利因素,发挥有利因素的积极作用,有助于诱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开展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应该采取“适应性”改革模式。“适应性”本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原指生物有机体对外部环境变化而做出的一种能动反应。当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视为一个生命有机体,在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中,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该与外界环境条件互动而形成“适应性”。“适应性”改革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适应性”改革体现为一种改革过程,作为“过程”的“适应性”改革应该促使和诱导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产生感应、行动、成长、学习、创新等行为;二是“适应性”改革也体现为一种改革结果,作为“结果”的“适应性”改革应该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相互和谐、协调的局面,对周围环境变化能够形成正确的反应能力。

(二)“适应性”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要求

在“适应性”改革模式下,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与农村经济相互适应,只有适应农村经济实际情况的制度改革才能形成“经济优势”,这种“经济优势”才能诱导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设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真正规范政府行为,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化作用机制,真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这种经济发展将继续引导下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并使之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具体如图1所示。

(二)农村金融改革中民间资本突围缓慢

至今,无论是中央还是银监会,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都出台了一些关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制度规则,但这些政策效果如何呢?

第一,民间资本仍然只允许参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制度没有改变,民间资本停留在“财务投资”层次,无法取得经营管理发言权。由于交易费用过高,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很高。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有村镇银行747家,其中有363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占比49%,有161家由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占比21%,有59家由农村合作银行发起设立,占比8%。发起村镇银行数量最多的前三家是内蒙古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和上海农商银行,分别发起31家、27家和25家村镇银行。这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具有地方政府背景,民间资本虽然有一定参股,银行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在政府手中,这些具有地方性质的体制内资本主要目的在于借助村镇银行实现跨区域扩张,其真正目的不在于服务农村。村镇银行由商业银行控股,导致村镇银行在管理体制、业务品种和资金运作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没有多大差异,村镇银行成为农村的商业银行,不能按照农村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第二,商业银行全资设立的贷款公司完全排斥民间资本的介入,国家发展贷款公司初衷是希望商业银行投资服务农村,但实际上操作性不强。因为商业银行与其在农村投资设立一个不能吸收存款的贷款公司,不如设立一个可以吸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尤其是在商业银行重视“吸储”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商业银行通过设立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没有给自身带来收益,反而增加了经营成本。到2011年底,全国仅有10家贷款公司,与2009年银监会规划的106家相差很远,导致贷款公司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值得注意的是,10家贷款公司分别由4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和1家外资银行发起设立,其中花旗银行发起设立了4家贷款公司。国家设立贷款公司的出发点在于让现有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农村,但目前贷款公司成为中小银行实现跨区域扩张和外资银行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段。

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内生于农村的金融组织,从理论上说就具有草根价值,政府本应放宽由民间资本运作,但政府对其实施的审慎性监管使资金互助社蒙上了很厚的官方色彩,民间资本在其中的影响力大减,大幅度增加了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成本,甚至使收益不能覆盖成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十分缓慢。相反,我国目前还存在上万家由农村自发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这些资金互助社对解决农村贷款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直得不到当前政策和法律的认可,一种内生于农村的社区型金融组织被国家金融管制制度排异。

第四,由民间资本全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能吸收存款,融资渠道非常狭窄,甚至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虽然政策表面上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制度要求让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这些民间资本家一直希望拥有能真正经营一家自己的金融机构,所以这从根本上阻止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之路。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很大的“草根性”,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监管框架,国家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没有给小额贷款公司同等待遇,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出现服务目标偏移。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农村金融的增量式改革序幕已经拉开,但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依然十分谨慎。

首先,目前民间资本在农村金融领域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仍然停留在增量式改革初期的阶段,已有的制度规则不能使民间资本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具有“适应性”,金融监管制度不适应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也与农村的实际需求显得格格不入,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国家希望“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农村金融发展,但又心存很多顾虑,所以对民间资本抱着“扬长避短”的根本原则,意在对民间资本进行“招安”。这从国家的很多制度规则中可以得到印证。2005年国家允许民问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的是以小额贷款为突破,把庞大的民间资本引到“合法”轨道上开展金融业务。2006年底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意在通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增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竞争,但无论是村镇银行还是贷款公司,背后都有商业银行作为支撑,国家希望引导商业银行体系内部的“体制内”资金到农村地区去。2009年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希望把具有草根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体制内金融机构范围,是对草根金融的又一次“招安”。2012年“新36条”的主要出发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来“保增长”,国家把民间投资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4万亿”政府投资以后,民间投资被视为政府投资的接力棒和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源。

四、放宽民间资本准入,增强改革“适应性”的关键

(一)处理好渐进式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虽然我国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到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非常谨慎,但过于谨慎的改革政策没有在渐进式改革路途中迈出应有的步伐,政府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服务业的能力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动机都存在疑虑,这无疑将损害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改革的信心。民间资本也担心新成立的农村金融组织重蹈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老路,首先全面鼓励然后到被全面清理。笔者认为,在“适应性”农村金融改革中应处理好渐进式改革和风险防范的关系。(1)积极推动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创造条件来防范风险。如果因为害怕风险而使改革停滞将会导致更大的风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核心就是发展民营银行,应该通过完善我国制度设计,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因噎废食,要顺应当前金融体系发展的规律,在完善制度环境和监管体系的背景下,加快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领域的准入。(2)关联交易的产生只是制度的选择,不一定由资本属性决定,无论民间资本还是国有资本来控股银行业都可能出现关联交易。允许民间资本介入农村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在合理的法人治理下发挥作用,需要制度制约,只要管控得当,就可以有效防止关联交易。对于目前存在的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制度不宜立即取消,但国家应该将那些在银行稳健经营上具有远见,关注社会责任的民间资本选择出来进行培育,将民间资本的“有钱”和“属性”结合起来。要成熟一家就发展一家,将这种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能出现几年来一直“只闻风声,不见雨露”的尴尬局面。(3)目前我国同时存在由银监会认可的贷款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前者具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但必须由商业银行全资控股,后者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但在法律上只属于“公司”。商业银行实际上也不愿意成立全资贷款公司,因为商业银行对贷款公司要承担与开分支机构一样的全部风险,但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可以由民间资本全资设立贷款公司,或者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将这两类机构合并。

(二)减少金融管制,规范金融监管

我国“适应性”农村金融改革要充分尊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金融创新自,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但目前民间资本没有实质性进驻农村金融领域,另一个原因是监管部门认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从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新36条”等可以看出,在列出诸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或兴办金融机构的条款之前,都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加强有效监管”。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真的是“监管力量不足”吗?表面上,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数量众多、非常分散,如果面向民间资本完全放宽准入,将产生监管困境。但是笔者认为,当前的重要问题是区别和处理好监管与管制的关系。(1)应该重塑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政府在实施监管时首先要承认监管对象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应根据市场主体的所有制、股权或者经营规模等属性做出歧视性规定,应该鼓励竞争,不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否则就变成政府的行政管制。(2)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监管金融机构方面职能配置的关系,把监管重点放在规范市场秩序上,从行政性的监管转向中立、专业性的监管。银监会要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整体监管体系,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只存不贷”,应该采取非审慎性的监管方式,监管其业务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确保经营行为不偏离服务“三农”的目标。逐渐改变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相关规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在此过程中加强审慎监管。(3)加强联动监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等方面要加强协调,定期召开联席监管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完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4)在监管模式上采取“目标导向”的监管模式,改变传统从金融机构类别出发确定监管模式的做法,转向根据其业务范围和发挥功能来确定监管模式,这种功能导向的监管模式是对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突破和创新。

(三)界定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5)

一直以来相比城镇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而且存在盈利空间小等问题。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市场的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普遍较小、农村经济边缘化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推行力度的加大,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水平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看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市场自由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很多金融机构都将发展方向转向了尚未完全开发的农村金融市场,这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是一重大机遇,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发展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农村金融市龅某ぴ犊焖俚姆⒄咕哂兄匾意义。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通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描述其发展规模及特点;进而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发展的建议。

一、金融市场概念界定

(一)金融市场相关理论

金融市场的理论发展可以追溯到肖和麦金农学者提出的关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理论基础,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结合肖和麦金农对于生产力发展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待完善问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可以结合农村市场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和不断调整金融发展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水平,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与金融风险类似,农村金融风险指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可能会对农村金融资产造成损失的潜在可能性。通过分析并且制定一系列措施规避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民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具有重大意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针对这一点,我国政府可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特点对金融产品进行针对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覆盖范围。同时对于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农村资金供给和金融产品的研发等,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1.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居民的收入有限以及对金融机构了解的匮乏等一系列因素共同导致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复杂背景。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翻盖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格局还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当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

2.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首先表现在金融机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自从2006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放松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以来,社会各部门都大力倡导遵循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村镇银行的网点数量截至2014年末已经超过3000个,并且保持相对较快的发展速度。相比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速度相对来说较为缓慢,两者数量合计为63个。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保持着相对较快的发展速度。

其次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结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像银行理财、支付等服务都是重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主体。为了适应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本身的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针对农民的真正需求推出相应服务。就拿村镇银行来说,产品的多元化及差异化是其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相比市场上大型的商业银行机构,村镇银行有着规模小而灵活,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以及当地的人脉资源、公关渠道等大型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优势,不断推动产品结构的差异化及多元化,促进金融机构自身长远的发展。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机制的差异导致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同。下面就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来分别分析其面临的风险管理现状。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管理现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形式可以描述为以下流程:首先由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缴纳给互助社,然后互助社将这些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社员,并且要求接受贷款的社员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贷款,最后互助社将资金的盈利通过分红的形式再返还给社员。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参与主体有社员、互助社以及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的政府,相应地,风险也可以分为三大类。

1.互助社社员的还贷风险

互助社社员的还贷风险包括社员的信用风险、社员的市场波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风险三小类风险。首先信用风险是任何金融机构都会面临的一种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社员的贷款普遍用于农业的生产过程,社员贷款同质性强,申请及归还贷款的时间较为集中。相应地,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比较大。突发事件则是指由不可预测的事件的发生造成了还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一种情形。

2.资金互助社的运作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互助社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互助社管理者违反信贷的规章制度造成的资金损失;管理风险则指互助社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从而导致的管理素质的缺失。

3.政府操作管理的风险

政府操作管理的风险由道德风险和监管风险组成。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而间接影响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运作过程。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还不完善,在很多面临管理风险的情形下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政府在互助社需要政府资金注入的时候没能及时地给予资金支持从而导致互助社资金断裂的情形。监管风险则是指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造成了互助社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二)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随着地区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同时在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定位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我国宏观政策制定的波动导致的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经济和产业政策引发的风险、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给村镇银行发展带来的不确定风险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成立时间不长等原因造成的。因为村镇银行普遍具有经营规模小、注册资本低等特点,一旦村镇银行的资产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3.定位风险

定位风险主要表现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宗旨是服务于三农,但是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逐利的特点,发展方向逐渐偏离农村业务,转向城镇业务,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服务于三农的宗旨。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则因为很多村镇银行都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员工专业素质低培训不足等问题。再加上一些村镇银行管理人员的“兼职化”的倾向容易造成管理和监管的不到位。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不能够及时地被发现和处理。

(三)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管理现状

与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一样,贷款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是风险防控能力较差,一些服务农村地区的贷款公司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在发放贷款前,缺乏对借款人的资质、款项用途以及贷中和贷后的追踪管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经营风险。

四、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直以来相比城镇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而且存在盈利空间小等问题。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市场的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普遍较小、农村经济边缘化等问题。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发展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长远快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加强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②完善市场监督管理C制;③加快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下面针对各点具体分析。

(一)加强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而造成信用风险的原因就是农村居民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因此,推动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机构通过对农村居民以及农村中的中小型企业进行信用级别判定,其贷款限额将会受到信用级别的影响。其次是在全国农村地区范围内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机制。除此之外,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需要有可靠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较多的风险,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部级、省级以及市级之分,但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在监管上应当差别对待。首先,三级监管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被缩减,从而能够有效减少各级监管之间的反应时间。此外,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复杂性,监管部门的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划分,比如,可以适当加大省、市一级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从而使各级管理部门的权利得到适当地划分。

(三)加快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

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作为能够有效分散金融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应当得到充分重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新型金融机构所推出的金融产品相对较为单一,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比如,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性地推出与农户以及农村地区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所匹配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充分满足农村地区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

目前虽然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由试点逐步进入到蓬勃发展期,但是在风险管理方面仍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指导,从而为塑造一个更为公平有利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比如,国家可以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信息不通畅、成本较高等问题,针对性地完善对“三农”的补贴政策,并且可以辅以适当地税收减免政策,进而能够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对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应当进行妥善的处理措施,如重组或者其他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发放贷款的安全性,进而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6)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7)

建立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是核心

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方面,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并非明智选择。不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指望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望梅止渴。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才能建立有效竞争的、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交易成本高、缺乏抵押品、风险高,因此,农村金融必须采取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经营方式,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好的治理结构是创新能力基础。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其亏损的根本原因。建立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是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关键。

农村金融改革要避免将政府的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混为一谈。政府的目标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的,信贷支农是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一种形式,但如果将信贷支农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主要手段强加给农村金融机构,无疑会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损害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效率,也为政府直接干预金融机构运行提供了依据。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要重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许多研究表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不仅仅是替代关系,事实上,由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各有其比较优势,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起到互补作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业务进行有严密的控制程序,因此在提供大额和长期的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其优势;而非正规金融由于操作简单易行,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由于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各自具有比较优势,使得两者在信贷市场上能够服务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为满足农村金融的多元需求,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方面。

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并不是明智的选择。资金互助组织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形式,原本其业务范围小,只限于本村会员或生产、流通合作组织,可以利用借款人信息的优势,成功地降低信用风险,但在目前的机制下,没有任何措施能降低市场风险。成立资金互助社如此小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全世界也少见。正规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必然比草根金融高,监管成本也必然高昂。事实上,国际上已有许多成功经验,通过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合作,瞄准目标客户。

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关系问题。2003年以来,改革后的信用社体制具有合作制的外壳(如合作制要求股权较为分散)、集体企业的运作方式(经营者的责权利不统一)和政府的脑袋(管理当局按照政府的目标而不是商业目标管理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现有的企业理论中是找不到任何根据的。县联社归省联社主管。尽管有增资扩股,有资格股和投资股,但信用社主任和县联社主任仍然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股东无从置喙,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成了摆设。由于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股金变成了定期存款,股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贷款上的便利和利息优惠。信用社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退市机制等与信用社经营息息相关的微观机制在改革设计中几乎没有提及,信用社还是有信贷支农的挡箭牌,道德风险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

不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指望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望梅止渴。同时,即使建立了治理结构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无法生存。因为信用社存在内部人控制,信用社可能通过恶性竞争,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驱逐出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改革应存量和增量并重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存量和增量并重,区别对待农行、农发行、邮储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存量和增量并重,着重解决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和省联社矛盾,平衡好银监会、地方政府、省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关系。

农村信用社、农发行、邮储、农行的机构改革是存量改革,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试点是增量改革。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不行,就引入新机构,来代替农村信用社,实践证明这是行不通的,一个地区如果农村信用社完全不考虑成本,不考虑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就会形成恶性竞争,如果农村信用社不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就存在困难。因此,必须存量和增量并重。

区别对待农行、农发行、邮储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农业银行的“三农事业部”无法解决服务“三农”和追求赢利。建议允许私人资金进入农业银行的县域机构,允许农业银行在不同的地方成立不同股权结构的分支机构,使基层分支机构成为真正的利润中心,加强对当地的金融服务。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可以先核定成本,再进行该项业务或服务的招投标,这样,就可以对农发行按商业化机构进行考核,降低可能由政策性业务造成的道德风险。邮储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建议股权多元化,小贷业务单列。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没有完全吸取企业改革中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是“抓大放小”;而我国乡镇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是改制,让企业的经营者拥有相对多数的股份。而现有的股结构过于分散,人成本较高,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没有意愿,也很难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制约。这一情形与早期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制时过分强调职工持股的情形十分类似,而这些企业都无一例外地进行了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改制。一个必然的改革方向是允许一部分股东逐步拥有相对控股的位置,将责权利统一于股东,由股东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经营者。为防止大股东掏空信用社,需要立法对信用社的主要股东或控股企业进行监管。总之,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引进民间资本重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改革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由之路。

应建立分层、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农村金融存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正规化的问题,监管应该回归真正的监管,防止与管理混为一谈,同时应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

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没有完全按照国发15号文要求做,国发15号文规定审计管理,不是由省联社做,应该由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来做,为了改革方便,就创造了省联社,省联社既是金融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必然干涉信用社经营。应该设计多元化的改革模式,由地方政府选择,省联社控制了人事任免,导致信用社听省联社的话,不听监管部门的话,也造成了矛盾,因此,应该回归国发15号文要求,把信用社的日常监管交给省联社,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仍在银监会,实行两级监管,省联社变为省级监管部门,农村信用社继续向法人治理结构方向发展,否则,始终都不能解决省级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可考虑建立分层、有序的监管框架。在中央层面,银监会应当负责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同时成立有一定监管权力的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在地方层面,建议将地方金融办改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省联社并入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省联社并入地方金融监管局后,以县为单位的农信社可以在地区内跨县经营,降低当地政府干预,这样在一个地市农村金融就存在竞争。监管部门完全按照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农信社采取及时校正措施。此外,农信社高管真正由股东决定,加强其公司治理。

全面认识农村金融市场,除了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非正规金融机构;除了银行,还包括证券和保险,但是,目前农村金融存在过分正规化,这也会有问题,监管应该回归真正的监管,防止与管理混为一谈,同时,应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要全面认识农村金融市场,不仅是农村信用社、农发行、邮储、农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还应该包括农业保险、期货和证券,农民也应该享受多种金融服务,同时,非正规金融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农村金融机构越大越好,这是一个误区。我们曾到甘肃做过一个调查,银监局在兰州郊区的一个村试点成立了一家资金互助组织,这家资金互助组织有20万元贷款,其中16万元是银监局强迫当地农村信用社放贷给资金互助组织,同时,为了监管银监局买了20万元的车,每周去2-3次检查;内蒙古监管机构干脆派人在试点村常驻,这就是让非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正规化的结果。在青海则甚至出现了资金互助组织要求监管机构送钱,不送就会出问题,监管机构最后送了3万元。可见不能为了试点而试点,对不同的金融组织形式必须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金融安全网的构建需要完善的治理结构、适当的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监管与管理就会混在一起。有人认为农村金融市场不应该开放,因为监管资源不足。我们认为,现在监管存在代替股东管理的倾向,好比警察代替司机开车,再多的警察都不够,警察是制定规则的。监管只有回归真正的监管,金融秩序才会回归正常。

应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力度

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应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重视发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推进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发展。

首先,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应适当放宽准入许可、放松对民营股东的限制,积极发展社区银行、小银行,包括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小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和发起设立。在发展社区银行、小银行的过程中,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退出问题,需要配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纠正措施,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建议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取消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发起等限制条件,建立真正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实际上,我国农村并不缺少存款服务,真正缺少的是信贷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因此,建议发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此类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这样,不仅可以与现存机构错位竞争,补足金融供给的不足,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的压力。

其次,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应该放开,但是要与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同步进行,否则低效和高利率会转嫁给农民。城市的利率已经放开,农村未完全放开,农村信用社还有2.3倍的利率限制。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应放开,以覆盖风险和成本,否则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有人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应该实行低利率,这实际上把政府目标和政府实现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混为一谈,原本是想帮助农民,实质可能坑害农民,农民主要是短期贷款,利率水平高,但实际成本并不高,农村也有短期盈利很高的项目,但是,大家的误区是农村盈利很少,正是短期高盈利项目的存在,获得贷款比高利率更重要。但不能一家金融机构垄断,否则这家金融机构会把低效和高利率转嫁给农民。当然,如果金融机构充分竞争,高利率是能够下降的。

再次,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要重视发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并不缺少存款机构,农村金融市场既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甚至还有农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和农行在县城和县以下设有网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的是贷款机构。因此,现阶段应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重点发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既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能适应现阶段我国的监管能力。为解决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后续资金的问题,国际经验清楚地表明,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早期,权益融资是最主要的形式,随着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商业借款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可以作为权益融资的补充形式。为了帮助小额信贷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可以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将其贷款组合的一定比例用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再融资。此外,建议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贷公司金融非审慎监管,地方政府如果财力允许,可考虑财政出资成立批发基金,以相对低的利率向评级较高的小贷公司提供融资,缓解其资金来源不足的压力。

最后,在促进农村经济生产组织化和市场化的基础上,推进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的发展,科技金融在农村的运用和因地制宜的农村金融创新。我们需要在农村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重新评估农村金融的供给与需求。目前,农村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非常重要的途径,当地老人、妇女、小孩依靠外地汇款生存,千家万户的小额贷款生产向大规模、有组织生产转化,出现了创新组织形式,如专业的组织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适应贷款的新需求。在农村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的基础上,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从根本上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农业生产向大规模养殖、种植的转化,为发展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订单农业打下基础。鼓励农村金融创新,既要鼓励因地制宜的林权抵押、宅基地抵押、土地流转等各类金融创新,也要鼓励利用高科技手段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和成本的创新。大力发展手机银行等高科技农村金融形式,从而降低农村金融的成本。

政府应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三农”投入,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方面提供优惠,并从舆论上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将一定资金用于农村。

中国政府重视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农”服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实际上是把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与政府目标混为一谈,面向“三农”是政府目标,与金融机构商业运作、可持续发展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面临很高的风险。由于支持“三农”,金融机构过几年出现亏损,就会说是因为支持“三农”才会发生亏损,就会要求补贴,金融改革就回到了原点。因此,政府目标和政府实现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必须要分开,否则,道德风险就会很大,同时,将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混为一谈,不注意处理,也会很容易走回头路。政府对所有“三农”的机构政策应该一致,应针对业务实施政策,而不是针对机构实施。

当然,金融机构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解决服务三农问题,还需要政府做一些工作,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清洁水、社会保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该加强。此外,政府还应该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三农”投入,如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继续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大,对区域金融资金的流向作用很大,地方政府通过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击农村金融市场逃废债行为,金融机构还是愿意投入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方面提供优惠,降低其经营成本,还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鼓励金融机构把部分资金用于当地,当然,这种强制金融机构将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的做法,目前在中国还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强调社会责任,要从舆论上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它们将一定资金用于农村。

农村金融的改革方式需要改革

农村金融要做到市场化的改革,在设计、制度和操作上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由市场和投资者来决定哪种形式更适合当地需要,而不能采取上一轮类似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运动式改革。

上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存在扭曲,很大程度是由于机构改革是由利益相关方制定的和主导实施的。机构改革由第三方,而非利益相关方主导市场化方式的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必然选择。

应按照金融分层的原则允许不同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平等竞争,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优胜者。过去的经验证明,政府主导下的合作金融模式是名实难副,同时更赋予合作金融额外的政策性任务,理所当然地认为只有合作金融才能承担支农的任务。事实上,无论是合作金融还是商业金融,只要存在政府干预,都难以可持续发展。合作金融即使勉为其难以信贷支农,其代价必定是非常昂贵的,关键是谁为这一设计“埋单”。在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中,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不应该先入为主,而应该由市场和投资者来决定哪种形式更适合当地的需要。村镇银行、资金互助会和农村信用社都是监管者闭门造车想出来的昂贵的金融组织形式,难以切合实际。要做到市场化的改革,在设计上、在制度上和在操作上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而不能采取上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采取的运动式改革。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8)

1引言

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农场信贷体系为美国农业提供了资本支持,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和改进,使得美国农业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水平。我国现代农业起步晚,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风险大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本文将从如何加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角度进行分析。

2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风险控制概况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大致由五部分构成:商业银行占40%,农村信用合作占31%,个人和其它占20%,人寿保险占6%,政府农业和农场服务机构直接贷款占3%。美国农业金融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上世纪70年代成立了农场信贷体系,旨在支持和促进资金向农村流动。农场信贷体系是由政府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专门的农场信贷监管机构监管,可以向农民、农地投资者等提供贷款。由于政府背景债券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从而形成了农场信贷体系的核心竞争优势,保证了给农场提供长期、较低利率的资金。

其另一竞争优势是机构贴近农场,与农场建立了长期深厚的合作关系。农业虽然是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只要建设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信贷仍是一个稳定获利的行业。美国农民也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对各类个性化的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因此,商业银行选择性地涉足农业信贷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

在管理市场风险方面,美国所有银行都运用了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帮助银行管理层和股东获得更好的风险回报,也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承受利率风险的能力。无论银行大小,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重要概念已成为风险管理的标准做法。对于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配置上必须与长期利率的趋势和短期利率的变化相适应。由于汇率和利率等市场风险因素更为复杂,最新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深入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美国绝大多数银行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已同时涵盖了贷款评估和资产组合分析。随着风险交易技术的发展,它们更多地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寻求最佳的资产组合。银行机构在对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时,运用大量的历史数据分析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PD)和预期违约损失(LGD)的关系。新的分析工具和技术也有效提高了对公司客户贷款的量化程度。估算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的模型可以帮助银行在做出授信承诺前就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定价。可见,信用风险管理的新变化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一致,银行机构明显强化了基于量化分析技术的专家判断。在控制操作风险方面,美国银行认真精细的管理文化和对制度权威的高度认知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类操作风险仍然存在。

根据对美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统计分析,在众多的业务种类中零售银行业务占了61.1%,从操作风险的类型看,外部欺诈占了42.39%,流程管理占了35.07%。操作风险仍是银行日常管理和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自身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同步发展,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进行研究。

3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

3.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挤兑风险低,其次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

3.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此外,从 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形成巨大的坏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一大隐患。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三农"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3.3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4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

4防范农村金融风险脆弱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必须采取办法来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1提高识别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能力

提高对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识别能力,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脆弱性的前提。可借鉴美国对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识别和防范措施,如,"及时纠正措施"。它是以计算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来识别银行脆弱性程度的方法(见下表)。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作为识别金融脆弱性的一种方法。当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低于4%时,就可认为金融脆弱性开始显现,应引起重视,提出改进措施;当自有资本小于0时,就表明金融脆弱性已非常严重,应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及时纠正措施"

4.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

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3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运行,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管。目前来看,在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实践中,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并杜绝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倾向。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成效,成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一道防线。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破产,以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真正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明确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二是有限度地进行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改革不能像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完全商业化,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在明确农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三农"服务的条件下,给予农业银行政策支持,然后,在此限度下,实行商业化运作。三是加快推进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设立。适度放松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四是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鼓励民间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内运作。

4.5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确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受到损失,人民银行可按比例运用再贷款给予救助支持。三是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 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产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

[1] 陈雪飞: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9)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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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10)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要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笔者认为贯彻文件精神,应健全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积极发展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和业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

结合目前农村实际情况,发展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实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现状

自2000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先后裁撤农村金融网点,逐步淡出农村金融市场。清华大学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调查报告》指出:商业银行虽然退出了农村的贷款市场,却没有退出农村的存款市场。在农户调查的有效样本中,商业银行吸收了17%的富裕农户的存款,而只给5%农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显示资金净流出。2007年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主要提供储蓄服务,虽然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但是吸收的农村资金也是大部分流出。农业发展银行仅为粮棉油购销企业提供单一的购销贷款,服务无法覆盖农户。农业银行主要向农村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即使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也是变相投向了农村企业,向农户贷款较少。

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对资金的要求有较强的季节性,农户相对分散,资金需求数额少、期限长,对利息负担能力低,这些都决定了经营“三农”信贷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等特点。这类小额信贷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比中相对较少,大部分中低收入的农户仍然无法从信用社获得资金支持,只能向亲友借贷或寻求其它非正规渠道融资。这说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直接影响到农民的脱贫致富。由于城市和较发达地区占有较多的金融资源,而广大农村相对贫乏,资金却仍在向城市流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城乡的贫富差距。

二、发展村镇银行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有益的补充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其它监管允许的银行业务,主要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1983年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开设的乡村银行(GrameenBank)是最早的村镇银行,它先后帮助了本国数百万人口成功脱贫。该银行用实践证明了贫富与信用不存在必然的相关关系。向穷人发放无抵押小额贷款,只要保障措施得当,违约率甚至比商业银行有抵押贷款还低。

在我国,村镇银行首批试点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部分农村地区,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2007年3月成立。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村镇银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使金融支农落到实处。从目前来看,农信社是农村资金供给的主力,但是大部分中低收入农户却无法从信用社获得金融支持。真正在农村设立网点,与其竞争的金融机构并不多,这与农村银行业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参与主体相矛盾。设立村镇银行,是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举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使金融支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之后,使得当地农信社感受到竞争压力,迅速调整业务流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贷款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创新服务品种和担保形式,当地农户得到了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发挥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渠道,对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积极引导民间资金,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长期以来农村的民间借贷在农户融资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调查报告》指出在有过贷款经历的农户中,67%的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个人参股比例提高至10%。这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进入金融业的正规渠道,可以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的发生,促进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村镇银行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1.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村镇银行的贷款申请人主要是当地中低收入的农户,多数从事的是种养业,除了受自然因素的制约,还要面临由于供求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现行小额农户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信用评级是根据申请人上年收入、上两年节余、家庭财产、品德、社会反映等五项指标来综合评定,凡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可以领取2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信用贷款缺乏抵押物,可控性较差,即使有抵押,抵押物也难以变现。

2.吸收存款困难,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村镇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往往相对落后,农户收入水平不高,储蓄资源不丰富。另一方面村镇银行是新兴的金融机构,无论从信誉方面,还是资金实力方面都无法与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存款业务的支持,广大农户对村镇银行缺乏了解和信任,存款积极性不高制约了其发展速度。

3.监管难度较大。村镇银行设于农村地区,监管半径大,成本高。不同地区,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监管者不能实施统一的监管,增加了监管难度。此外,村镇银行的监管有别于成熟的商业银行,没有监管经验可寻,监管的有效性面临巨大挑战。

4.人才匮乏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离不开人才的竞争。村镇银行需要专业人才经营管理。目前,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才匮乏。一个乡镇还不能保证有一名信贷人员。每年大学毕业的金融专业学生,择业时大多会考虑选择大中城市的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意向去农村发展。从近年来商业银行招聘情况看,往往出现几十人、其至几百人争一个岗位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城市人才的相对过剩和农村金融人才匮乏的极大反差。

5.金融服务多样化尚未形成。目前已有的村镇银行贷款对象集中在种植户、养殖户和个体工商户,额度比较小的农户信用贷款一般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能达到十几万元,但在抵押担保方面有要求。对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很少,对处于贫困线水平的农户资金需求还无法满足。

四、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供需矛盾,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就需要政府帮助。可以建立县域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及专项奖励基金,对村镇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或奖励,提供专项利息补贴,激励村镇银行加大对乡域、县域农户和中小经济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其次,鼓励成立农户贷款担保、互保小组,以其有效资产向村镇银行贷款提供经济担保。

2.统一监管与分层次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根据银监会的预测:2008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突破100家。村镇银行将进入快速发展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定的监管压力。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监管模式需要创新。对村镇银行资本金应实施统一监管,严格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执行,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发行次级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不同地区的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其规模和业务范围实施分类,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评级,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差别监管。

3.加强村镇银行自身建设。首先,引进金融人才,充实基层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人才,保障村镇银行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其次,完善贷款信用评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通常是无抵押贷款,这就需要配套建立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考虑针对申请贷款农户的现金流、运作模式、还款能力等,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评级标准,从而降低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更好地保障运营资金的安全高效。村镇银行应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评级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视其贷款对象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可以参照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2.3倍之间浮动。同时,加强小额贷款运行的动态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发生。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自有资金往往较少,这就决定了在抗风险的能力方面比大银行要差,其运营更应注意资金风险的防范。因此,小额贷款数额虽小,却不能一贷了之,必须建立对贷款的动态管理机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要始终明确其市场定位,根植于农村,面向本地农民,不仅在存贷款方面,还要在结算、等方面不断探索,完善村镇银行的服务功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开发适合“三农”经济发展特点的多样性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对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要因地制宜,既要加大对当地具有特色产业优势的农产品及其产业链的扶持力度,也要兼顾急需贷款脱贫困难户的资金需求,提高对“三农”的金融综合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莉莉.关于村镇银行的制度设计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篇(11)

[DOI] 10.13939/ki.zgsc.2015.03.139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村金融的困境,所以为发展农村的金融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当前的情况来讲,农村金融法律中的某些内容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并不适用,在一些领域中仍然存在着法律缺失的情况,这样就在这些缺少法律监管的领域出现一些灰色空间,导致了高利贷等行业的出现。

1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的建设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实现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原则,切实做到农村的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突击式发展情况的出现,有效地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面以及为农民增加贷款的数量。

第二,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要确保以市场发展方向为主要的原则,需要对数十年来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以及教训进行不断的总结,有效地调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满足我国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要。

第三,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对金融的发展进行分类的发展模式,需要考虑我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之间存在的差异,避免将城市金融的发展模式套用到农村金融的发展中去。

第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遗留问题一是传统的非正规金融法律位置模糊。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讲,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比银行的利率稍高一些,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上限,就是不能超高同类银行贷款的四倍。二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探索差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以前的体制解体以后,重新组建的农村金融机构。

2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的发展情况来讲,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并没有起到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与监督管理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法律所监管的位置相对较低,并且在我国这种关系社会的大环境下农村金融市场缺少一定法律约束。

第二,我国针对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少,甚至在诸多农村金融领域都存在着空白的现象。

第三,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整,就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来讲,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主要是由于在与农村金融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农村金融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同时各级监管单位也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并且在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多部门联动的管理方式。

第四,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立法不完整,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农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体系同时缺少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

在现行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具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实践性;三是法律监管的位阶较低等。这就造成了在我国银行监督机构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的过程中还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绝大多数的农村金融管理都是套用城市金融管理的模式。

3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3.1 政策扶持与适度竞争相结合

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需要在相关的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帮助农村金融的发展,明确适合其发展的方向,进一步加快其发展的速率。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增强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竞争力,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村金融一定的支持。

并且,要确保在农村成立的各金融组织机构的发展、变革等都要满足市场发展的条件。一般来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有一定的主导作用,同样农村金融对资源的配置也有一定的主导作用,所以在构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建设一系列的适应市场、尊重市场,并有适度竞争力的市场制度是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3.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当正规的农村金融不能满足农村的发展需要时,非常规农村金融的出现就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就今天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讲,其生意并不好,但是对于非正规的农村金融行业来讲,其生意非常好并且其发展趋势也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非正规的农村金融都将会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也呈现出增加的势头。所以在建设新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正确看待非正式农村金融所处的位置,并让非正规农村金融与正规农村金融共同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竞争条件。

4 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细致分析,并结合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农村金融问题的管理理念,作者有这样的想法,要想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需要在构建法律时有效全面地提升其权威性,并且为我国非正规农村金融寻找其适合的位置,从而最大程度地适应我国农村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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