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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8:47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篇(1)

1研究对象的特点

2013年全国妇联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显示,全国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达2342万。城乡流动儿童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流动儿童在各年龄组分布比较均匀,流动儿童总的男女性别比为116.39。与农村留守儿童相比,父母能够给予被带进城里的流动儿童关爱和指导的时间也并不多。他们在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2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中的实践研究

大量研究[3]显示,除母乳喂养情况较好外,流动儿童生理健康、卫生保健状况等方面表现都较差。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研究显示,上海户籍儿童完成“4、2、1”体检(即1岁以内每3个月进行1次,1~2岁儿童每6个月1次,3岁及以上儿童每年1次)比例为84.3%,明显高于流动儿童的35.5%[4]。此外,流动儿童的多种疾病患病率均高于户籍儿童。闫淑娟等[5]报道,流动儿童两周腹泻罹患率为13.4%,高于户籍儿童1.3%的水平。杨栗坤等[6]报道显示,流动儿童6个月龄贫血检出率为16.3%,而户籍地儿童检出率为9.5%。坪山新区妇幼保健院的研究显示,坪山新区从2010成立到2012年的3年期间,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为4.2‰,其中流动人口占93.9%[7]。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受文化程度、经济水平、认知水平等,使得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的应用中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2.1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获取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淡漠:根据健康教育的KAP模型理论,健康行为的转变是由知识到行为的转变。儿童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与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知水平有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文化和经济水平较低,保健意识薄弱,流动儿童作为脆弱人群,其保健问题更显突出[8]。北京市丰台区[9]的研究表明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建立儿童保健档案的知晓率为49.5%。海口市的调查表明,流动儿童家长对于儿童保健知识的知晓率均较低,尤其是感冒原因的知晓率(6.7%)以及腹泻原因的知晓率(7.8%)均低于10%[10]。泰安市的研究[11]显示,家长对儿童营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并在生活中产生了错误的饮食观念和不良的养育行为,这些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识,能够促进流动儿童主动获取保健服务并接受人文关怀服务,进而对流动儿童保健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2.2医务人员人文关怀能力有待加强:人文关怀能力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新生的研究课题,近年人文关怀理论相关文献只占文献总量的16%[1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人文关怀护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仅有的文献研究也大都是依照国外的理论和研究经验进行的。陈芬荣[13]的研究指出,国内护理人员的关怀能力总体呈一般状态,略低于国外。阮满真[14]等的研究指出综合性ICU护士的人际沟通与合作能力、护士的评判性思维能力与学习创新能力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可能是因为ICU封闭的环境、紧张的工作氛围和繁重的抢救治疗任务使得护士忽略了以上能力的提高。褚梁梁[15]等研究显示无陪护模式病房与普通病房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并没有差异。史荣美的研究[16]认为,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在后天环境中不断养成。

2.3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健康水平:针对流动儿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内多项研究[17]表明,对流动儿童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的健康水平。郭小红的研究[17]表明,人文关怀护理组儿童家属人文关怀认知能力各项目评分明显优于常规护理组,人文关怀护理在儿童保健门诊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儿童检查的依从性和护理工作效率。史荣美的研究[18]发现,在实施人文关怀前几项评价值偏低,实施人文关怀后,几项评价结果明显提高。彭阳的研究[19]表明,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因子存在显著相关,家庭关怀对流动儿童自立人格有预测作用,性别在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中起调节作用。刘莉[20]的研究表明,在临床护理中融入人文关怀理念有助于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护理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避免引发护患矛盾。他们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人文关怀在引导流动儿童的人格发展、提高儿童就医依从性方面,进而促进儿童健康有显著性的作用。

3提高流动儿童人文关怀的对策建议

儿童保护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3)06-0014-03

一、问题提出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进入城镇务工,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由于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在外务工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而被留在农村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或自我来照顾、教育和管理的未成年儿童[1]。据报道,当前我国农村有近6000万留守儿童。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还将持续扩大,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使之健康快乐成长,其将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2]。可见,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及其发展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是指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导致家庭结构、教育环境以及社会群体对其评价的变化,农村留守儿童行为方式、思想观念随之改变,进而使自我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过程。研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问题表现为心理适应问题突出、行为适应偏离明显、人际适应严重失调等基本特点[3]。由于家庭结构缺失、教育管理不到位、情绪得不到有效宣泄、情感疏于交流,不少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很好地适应学习生活,并被认为是“问题儿童”。毋庸置疑,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经历可能会对其社会适应性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也存在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面对情感缺失、教育弱化、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困境时,不但没有沉沦,反而表现出较好的社会适应性,在吃苦耐劳、自立自强、当机立断等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现。那么,为什么同样具有农村留守儿童生活背景,有的农村留守儿童不但没有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反而更加坚强?心理弹性理论认为,“不利环境并不必然导致儿童的发展不良,在一些保护性因素的影响下,儿童仍有机会保持正常的发展”[4]。那么,何谓心理弹性理论?这一理论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方面是否具有借鉴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二、心理弹性理论及其观点

心理弹性的研究最早始于美国,它是在研究处境不利儿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最早被国内学者称之为“心理韧性”“抗挫性”“复原力”[5]。当前,国内外对心理弹性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王玉花认为,研究者对心理弹性的定义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作为一种人格特质的心理弹性,如Germezy将心理弹性定义为在面临压力事件时恢复和保持适应的能力;二是作为一种适应结果的心理弹性,如Rutter将心理弹性描述为处于高危环境中个体积极的、发展性的适应结果;三是作为一种适应过程的心理弹性,如Luther等人认为,心理弹性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是个体对于重大生活逆境的积极应对[6]。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对心理弹性有自己的见解,但所有的研究都认为心理弹性具有两个普遍性要素:一是个体遭遇过或正在遭遇某种逆境;二是个体虽然遭遇过逆境,但在逆境当时或之后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研究表明,在心理弹性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危害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前者是指那些增加不良适应结果的各种内外部因素,后者则是指能够降低或减少心理或行为等不良适应出现的积极因素[7]。“心理弹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中介作用的是内部和外部保护性因素”[8]。“外部保护性因素是指周围环境变量,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亲子关系、教养方式、监护类型等;内部保护性因素则是指个体变量,主要包括个人气质、能力、技能及自我效能等”[9]。

从心理弹性理论的观点不难发现,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经历了“家庭结构缺失、情感缺失、教育缺失”等逆境之后,仍具有良好社会适应性的真正原因,恰恰就在于不同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弹性保护性水平的差异。那么,那些适应良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具有哪些心理弹性保护性因素?为此,国内不少学者展开了相应的研究。郝振认为,高自尊和内控归因作为保护性因子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发挥了积极作用[10];许传新认为,和谐的同伴关系和亲子关系对农村留守儿童学校适应情况有积极影响[11];王玉花认为,个人支持、家庭支持、社会支持等社会支持网络的良性发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6]。无疑,探索这些保护性因素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影响,并以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如果我们能以更为积极的视角去关心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可能更有助于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积极地适应生活,进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基于这一理论逻辑,笔者试图将心理弹性理论观点引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教育对策当中,以期不断提升其心理弹性水平,促进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三、心理弹性理论对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启示

为缓解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现状,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巩固提高,本文切入心理弹性理论观点,从探索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保护性因素、减少危害性因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等[7]方面予以阐释。

1. 探索保护性因素,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是强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探索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发展的保护性因素,揭示其保护的内在机制,为理论有效转化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

二是加强合作研究,如心理学、医学、统计学等视角在挖掘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内在保护性因素方面作用明显;而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等视角在探索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外部保护性因素方面优势突出,强化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间的合作研究,有利于研究结果科学、全面、准确。

三是推进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教育工作者应学理论、懂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朝着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方面发展。例如:父母应通过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等方式培养子女的抗挫力;教师应以平等的姿态积极看待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以朋友式的口吻与之交流,深入其内心,打开其心结,从而不断增强其自尊水平、自我效能,进而促进其社会适应性的发展。

2. 减少危害性因素,切实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成长环境

一是优化家庭教育。由于父母单方或双方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缺失,家庭功能功效难以有效发挥,监护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或对其疏于管理,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适应缺失。可见,家庭结构缺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身就是一种危害性因素。在“留守经历”情形下如何将危险性因素降至最低,一方面要求监护人创新教育理念、转变教养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改变父母外出务工类型,留一方在家照顾或将子女带至务工地。

二是优化学校环境。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积极向上的班级活动,活跃班级氛围,增强农村留守儿童主动交往、团结合作的意识;老少偏穷地区教育条件简陋、教育理念落后对儿童发展而言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危害性因素。这就要求学校争取各方支持,加强对校舍的修葺和对师资队伍的培训;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应开展寄宿制教学,聘请相关人员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进行关照,还农村留守儿童一个温馨幸福的“家”。

三是优化社会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借助现代新闻媒介广泛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理念,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大力整治非法网吧及宣讲、传播色情的乡村文艺演出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的环境。

3. 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努力构筑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系统网络

一是政府应以党的“十”胜利召开为契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壁垒,取消地区性的教育保护主义,取消广大农民工子女择校费和借读费,使广大农民工子女同当地孩子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增加粮田补贴,以政府名义高价收购粮食及农副产品,使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回流,建设自己的家乡;加大对老、少、偏、穷地区的资金投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真正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让更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再背井离乡;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为其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切实协调农信、地税、工商、城建等部门为其创业提供贷款、租地、免税等有利条件。

二是学校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完善农村寄宿制教学,提升农村教育教学水平,优化农村教育教学环境,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在农村执教、创业、发展。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以缓解农村留守儿童因情感缺失而带来的适应失调,建议由政府、社会各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各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探亲基金,确保年均探亲次数,以此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情感交流。

三是积极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高校学生、心理咨询师及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教育管理工作;此外,还应不断完善NGO系统,确保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使之成为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可靠保证。

注:文章系本文作者主持的2012年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心理弹性理论视域下‘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及教育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2GZZC32)

主要参考文献:

[1]叶敬忠,潘潞.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6-48.

[2]李永鑫,骆鹏程,谭亚梅.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8(1):13-18.

[3]徐礼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研究现状[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3,21(7):32-33.

[4]Robert Henley. Resilience enhancing psychosocial programmes for youth in different cultural context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J]. Progress in Development Studies ,2010,(10): 295-307.

[5]王滨,罗伟.心理弹性发展的研究进展及评述[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27-130.

[6]王玉花.从心理弹性理论视角看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J].教育学术月刊,2010,(10):6-7.

[7]姚小燕.心理弹性理论视阈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J].贵阳学院学报,2012,27(3):38-41.

[8]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 Help Center.The road to resilience:What is resilience?[EB/OL].http:///featurodtopics/feature.php?d=6&ch =22[2004-12-30].

[9]徐礼平,方倩.从心理弹性的视角看有“留守经历”大学生[J].新余学院学报,2012,17(2):119-121.

儿童保护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 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2.2“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监护权转移,指的是基于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法律条文看似详尽,但执行起来却很难。《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儿童应转移儿童的监护权,但这类儿童往往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2.3监护失职儿童救助政策设计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学。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到: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处理父母无力抚养、恶意照顾、虐待等情况的规定,很多监护失职儿童还是生活在没有保障的家中。现有制度设计不足给监护失职儿童救助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急需改变。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监护失职儿童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弥补现有相关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细则,提高儿童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决,但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还得进一步完善。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 1963 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 225 期)

儿童保护论文篇(4)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文随机抽取2016年5月-2017年1月于我院接受健康保健的78例儿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便利分组法将所有儿童均匀分成对照组(39例)和观察组(39例)两个组别。入选标准:①儿童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②儿童年龄在1-6岁之间。排除标准:①排除不配合的儿童;②排除存在基础疾病的儿童。对照组男性22例,女性17例;年龄2-6岁,平均年龄(4.2±2.5)岁;身高76-81cm,平均年龄(79.1±1.8)cm;体质量8-10kg平均体质量(9.3±1.5)kg。观察组男性20例,女性19例;年龄1-6岁,平均年龄(3.1±2.8)岁;身高74-82cm,平均身高(78.9±2.5)cm;体质量7-10kg,平均体质量(8.7±1.8)kg。两组儿童在性别、年龄、身高以及体质量四个维度上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常规护理方法给予对照组儿童常规护理,具体包含定期体检、测量体质量及身高变化等。持续护理6个月。1.2.2保健护理方法在常规护理基础上,给予观察组儿童保健护理。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儿童的成长发育状况,评分项包含身高、体质量2种。观察两组儿童的Gesell评分。观察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评分项包含缺铁性贫血、佝偻病2种。1.4评价方法选用Gesell量表对儿童的神经系统发育状况进行评价。该量表由以下几个评分项构成:精细动作、大动作、语言、适应行为、个人社交行为。儿童得分与神经系统发育状况呈正相关关系。

1.5统计学分析

本文选用SPSS20.0软件对78例儿童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采用t检验对两组儿童的身高数据、体质量数据、Gesell评分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两组儿童间营养性疾病发病率数据的对比分析可采用χ2检验完成。当P<0.05时,可认为两组儿童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儿童的成长发育状况

经过6个月的持续护理后,观察组儿童的身高变化情况、体质量变化情况均优于对照组儿童,两组儿童间的成长发育状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儿童的Gesell评分

观察组儿童的精细动作评分、大动作评分、语言评分、适应能力评分、个人社交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儿童,两组儿童之间的Gesell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如表2所示。

2.3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

观察组儿童无佝偻病发生,仅1例出现缺铁性贫血;对照组儿童佝偻病发生率15.79%,缺铁性贫血发生率20.51%,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儿童的神经系统功能、大动作、精细动作等能力均处于发育阶段[2]。保健护理可通过针对性保健方案及训练方法的应用,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上述研究表明,保健护理的应用显著提升了儿童的身高及体质量,增加儿童的Gesell评分,降低其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与常规护理组儿童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4结论

为促进儿童的健康发育,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段及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保健护理。

参考文献

儿童保护论文篇(5)

这些事件令人揪心,引人深思!我们时刻在反省反思,如何让每一个儿童远离伤害,给他们安全、幸福、快乐的今天和明天?如何为陷于困境、权益遭受侵害的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帮助?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们对安全的需要,甚至比对爱或被爱的需要更加深远。安全对于儿童而言,更是生命的第一要素。在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今天,儿童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和公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儿童安全与否,同时也时刻考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一片蓝天下,只要有一个儿童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和帮助,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都将是我们的失职,我们会羞愧和自责。无论作为何种角色,我们都必须要保护儿童,使他们远离伤害。

保障每一个儿童安全成长。我省有1700万未成年人,保障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是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安全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儿童成长的复杂环境,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手、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160万名留守流动儿童开展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分别写进2013和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了省政府年度十大重点工作,面向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部署任务。2015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望成为省政府新年度十大重点工作内容。面对即将来临的“十三五”,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拟将儿童与安全作为一个崭新的领域书写进我省“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儿童安全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以政府行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儿童。

我们还需要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先进理念,广泛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构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社会的进程中,通过对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理,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让所有的孩子拥有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成长环境,得到幸福、和理解的精神关照,为他们今后独立生活于社会、热忱服务于社会,种下一颗颗良善而阳光的种子。

教会每一个儿童自护能力。“儿童伤害不是意外,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我们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需要更新家教理念、提升监护素质,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第一职责,给予儿童良好的生活照料,为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营造充满人文关怀的精神氛围,把儿童看作需要保护的生命个体,尽力呵护不予伤害,让孩子快乐成长、自信成长。

任何时候,预防必须先行。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培养和训练孩子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教会孩子一些简单的社会经验及安全规则;教会他们对周围世界有敏锐、深刻的认识能力,对环境有灵活的应变、应激能力。比如,在英国,警察巡逻的时候会带一个纸做的有核桃大小的小熊,上面写着一句话: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警察把这个小熊送给孩子,孩子就会知道这句话。

任何时候,身教总是重于言教。父母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是闯红灯还是酒驾,都会破坏孩子内心的规则感,导致他们无法从父母身上学到自我保护的行为,更学不到自我负责的态度。无论是不经意的伤害行为或照顾忽视,都将不利于儿童身体和精神的成长。

儿童保护论文篇(6)

为了正确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1],积极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儿童有着与成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2],目前,对儿童预防接种的心理学研究及护理已得到广泛重视。在护理工作中,要获得儿童的配合,除了护士熟练的注射技术操作外,还必须针对儿童注射及注射中不同的情感及心理特点运用儿童心理护理方法,调动儿童的主观能动性,以适应环境、配合接种,保证预防接种的顺利进行。

1 一般资料

2009年1-12月到本院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6385例次,年龄1个月~7岁。按照湖北省计划免疫程序进行接种一类疫苗及二类疫苗。

2 儿童心理特点分析

2.1 社会因素

首先,现在绝大部分儿童是独生子女,平时受到长辈们的过分宠爱、呵护,使部分儿童养成娇气、任性、爱哭闹的性格特点。其次,家长们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欠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方式、方法和程序的了解程度不够。

2.2 年龄因素期刊

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婴儿期对母亲有着强烈依恋感,避开和拒绝陌生人,不能用言语表达自己的主观感觉和要求,主要表现为焦虑、啼哭、寻找亲人。幼儿期情绪易受环境因素影响,见到工作人员穿着白大衣,手拿注射器,很容易产生恐惧、焦虑甚至抗拒和躲避行为。学龄前期初具个性特点,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喜欢受到表扬,智能发育更完善,好奇、多问、好模仿,言语和思维能力进一步发展,容易受工作人员的言语影响。学龄期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尊心,情绪相对稳定,亦喜欢受到表扬,好表现自己,对工作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宣教似懂非懂。

2.3 个性气质因素

不同的儿童个性差异很大,其心理特点也很不相同。

3 心理干预方法期刊

3.1 创造温馨和谐环境以稳定儿童情绪

预防接种门诊环境尤其重要,接种环境以卡通化的特色布置,周围张贴一些色彩鲜艳与宣传预防接种有关知识及画面,能够让儿童看懂、听懂,提高儿童的认识,缓和儿童对陌生环境的紧张不安心理,使其积极配合接种。设置有候诊室、登记室、接种室、观察室、各室应保持通风、空气清新,尤其冬、夏季要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3.2 做好宣传,取得家长配合

取得儿童家长的配合是接种顺利进行的关键。接种前必须向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目的、方法、注意事项、配合要点及免疫接种程序等,使家长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争取家长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家长对孩子的影响力。

3.3 与儿童建立友好信任的关系

计免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沟通技巧,根据不同年龄特点采取不同的心理护理。接种完毕后的儿童,集中在观察室,不再进入候诊及接种室,防止他们哭闹影响别的孩子,保证接种顺利进行。

3.3.1 婴幼儿期

从接触开始就以微笑、抚摸、闲聊、哄逗等表情语言或予其喜爱的玩具分散其注意力,当注意力转移后即给予接种,接种时及接种后继续哄逗他们开心或嘱咐家长安抚幼儿,在不知不觉中完成接种。

3.3.2 学龄前期期刊

先与他们亲切闲聊,称赞长得漂亮、穿得好看,使他们对工作人员产生亲切感,给他们留下热情、和蔼、耐心、亲切的良好印象,并带其观看其他儿童接种时的勇敢表现,减轻他们紧张恐惧情绪,接种时表扬他们勇敢,接种后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增强其自信心,使其今后的预防接种能更好地配合[3]。

3.3.3 学龄期

应以表扬、鼓励等方式取得儿童的信任,同时给以讲解相关易懂的计划免疫知识、预防接种的好处等,并用浅显易懂语言耐心回答他们的提问,让他们明白预防接种的目的,尽可能促使儿童主动参与配合。一般不需采用威吓及强制手段,对不合作儿童多采用示范法,必要时取得家长的配合结合适当的强硬措施,注射后则要表扬鼓励,不伤其自尊心,增强自信心。

3.4 工作人员素质要求

随着现代儿童预防保健工作的发展以及“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的深入贯彻执行,要求计划免疫门诊接种护理人员应该是多元化角色,不仅要求掌握良好的业务技术,还要求护士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善于观察问题,掌握儿童的心理特点,善于与儿童沟通;要有爱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和应变能力;要仪表端庄,穿着整齐,对来注射的每一位儿童多鼓励、微笑服务,热心接待每一位儿童及其家长,把每一位儿童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要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特点,应用不同心理护理,在长期的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做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应熟练掌握正确的注射技术,改进注射措施,接种动作稳、快、准、接种的准备时间不要太长,做到安全注射,尽量减轻和消除注射时的疼痛刺激。

4 讨论期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的预防接种越来越普及,预防接种的人群不断增加,预防接种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也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项基本国策。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不仅要求护士具有熟练的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医德医风,热心、耐心、细心的服务,亲切的语言、和谐的态度,争取家长及儿童的信任与配合,保证预防接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特点,进行不同心理护理,使预防接种工作在轻松的环境及气氛中进行,对预防接种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儿童保护论文篇(7)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儿童保护论文篇(8)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流浪儿童救助参与主体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内容及成效问题;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当前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办、社会参与程度低,但社会组织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学习参考。另外,各地官办救助机构在救助实践中也发展出了特点各异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参与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多方合作的复合式主体,但三个主题在救助保护领域中的参与程度、实施情况上存在差异。

(一)官办救助机构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参与的主导角色

我国官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起步较晚。1995年公布的《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内容,随后民政部在全国收容遣送站内首批设立福州、金华、岳阳、宝鸡、贵阳、郑州、吉林、南宁、合肥、牡丹江10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由此开启来了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2003年,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确立,这也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转折。2006年,民政部印发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为我国官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提供了细则化的规定,并对各级政府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职责分工,推动了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规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为主,由民政部门负责,以及当地公安、市容等部门的配合,在官办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的救助机构内完成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是一种应急性临时救助为核心的集体养护模式。

官办救助机构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担当主要责任,并在国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当时的民政部窦玉沛副部长指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儿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将在一些人口大县和一些流浪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再建设一批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同时对现有的救助机构要完善其行为矫正、文化培训、心理疏导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会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参与中的补充角色

笔者对近10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各项政策意见进行整理中发现,在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对社会参与的“引导培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同时实现官办救助机构与社会参与的“优势互补”则是重要目标。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随后,在2012年《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确了社会力量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践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低、服务开展困难的现状仍不容忽视。虽然国家政策意见提出了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和社会组织,使其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明确民间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内容和机制,也未提出政府与民间力量、社会组织建立的具体合作关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间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够支撑,社会组织的“黑户”身份、资金来源不足、服务水平低、工作人员素质差等困境成为当前发展的障碍。

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的发展经验。该机构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厅与世界宣明会合作支持下成立,是当地民间社会救助机构,主要为6至18岁流浪儿童提供“回归家庭——就业——重返校园”的综合服务。2009全年共资助42名流浪儿童到正规学校上课,资助153人次儿童到医院就诊,协助13名流浪儿童返回家庭,转介工作及职前培训13名儿童(数据来源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多方合作的复合式主体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创新角色

2013年刚刚的《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多元合作方式在国家相关政策上得以确定和鼓励。

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实践中,部分地方救助机构总结发展出了各具特点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庆为例的官办机构与高校合作的形式,重庆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启动的“救助社会工作”项目,在中心设立社会工作工作岗,引进高校教师参与督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参与服务的基本形式,笔者也作为服务提供者通过参与式观察、工作记录、问卷、服务对象感受表达、访谈服务对象及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对了解中心的救助现状。

二、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主要模式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包含:以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服务、对残障身心障碍等流浪儿童的特殊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服务、其他服务五项内容。但受资金匮乏、专业人才不足、对救助机构的激励不足等多方面条件制约,多数地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对儿童的教育上则无章可循。

笔者基于文献回顾发现,在对流浪儿 童救助保护模式探讨中,基于当前官办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文献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时,依据学者们总结归纳出了不同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笔者在此重点介绍以重庆、郑州、秦皇岛、广东四地救助机构为例的救助保护模式。

(一)以重庆为例

自2011年重庆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启动的“救助社会工作”项目启动以来,直至2013年以官办机构与高校合作为形式的“重庆模式”,在流浪儿童教育上日趋完善,同时社会工作新理论新视角的运用,也使受助儿童得到更好的服务。“重庆模式”立足于集体养护的机构背景,探索以优势视角理论的指导下,实现传统流浪儿童的教育视角转换——由“问题为本”转向“优势为本”,将生命教育作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儿童的抗逆力为目标,以引进专业高校教师做服务督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以实习身份担任机构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郑州为例

“郑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综合性和连续性服务为特征的流浪儿童保护体系。2006年以来,“郑州模式”不仅在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建设上日趋完善成熟,更上一层楼,而且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与儿童服务政策框架设计的典范。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为依托,以“全天候街头救助点”为纽带、以“类家庭”和“家庭寄养”为途径,以“技能培训”为手段,以“跟踪回访”为巩固的,注重调研为基础,与高校社工师生合作为专业支持,参与社区预防为辅助。并针对流浪儿童群体救助保护、教育、行为矫正的独特工作方法,明确提出“有教无类”教育原则,有的放矢、共性、个性化、共性与个性结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岛为例

通过多种途径打造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新模式,并主要通过:(1)建立全天候开放式的“流浪儿童之家”,以志愿者为主,为流浪儿童进入救助站打造过渡平台;(2)通过基线调查,对本市儿童从源头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营造保护儿童社会氛围,扩大社会参与,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地方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

(四)以广东为例

“类学校”式救助。以开展“类学校”式职业教育为救助重心的广东省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在开展流浪儿童“类学校”教育的基础上,推行培训安置,与东莞市樟木头劳动保障分局签订培训、就业、安置协议书,为流浪儿童搭建有效的就业培训平台。

三、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近的发展中,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护模式。但是,在对部分文献进行二次分析中,笔者发现当前官办救助保护机构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并将其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集体养护下,“机构病”强化流浪儿童“被排斥”地位

当前官办救助机构采取的是以应急性、临时性为核心的“集体养护”救助模式,其着眼点主要是流浪儿童当时面临的具体困境,而较少关注产生这些困境的深层次个人、家庭及社会原因。集体养护下的儿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环境中,往往出现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适应问题,即所谓的“机构病”。另外,集体养护使流浪儿童处于与社会隔绝的相对封闭空间中,而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单一,教育方式落后等问题,加剧了儿童在集体养护的非正常环境中的“异化”。

(二)问题视角下,救助保护工作忽视儿童能动性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流浪儿童常常被标签为“问题儿童”、“不良少年”等等,这样的“标签化”无疑是对流浪儿童个体的怀疑和排斥。然后,对流浪儿童面临的文化排斥,正是当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机构内,服务过程往往是评估、诊断——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为”、“不良心理”等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流浪儿童的个体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们的救助实践,不难发现这事实上并非对他们实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强化了他们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临时性的救助性质下,救助保护工作缺乏持续性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只是一种临时性救助,并非积极的长效机制,因此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效果难以起到长效作用。同时,这样的救助性质也造成,“回归社会”的救助保护目标面临被简化为“回归家庭”的矛盾。最终,由于缺乏持续性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即从预防到救助到回归的体系化救助保护,面临常常儿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刘继同,王素英,张其安,谢小卫.“郑州模式”的制度创新、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方向[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2).

[2] 刘永旭.秦皇岛市——多种途径打造儿童救助保护新模式[J].社会福利,2007(03).

[3] 王丹丹,凤阳阳.抗逆力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2).

[4] 薛在兴.社会排斥理论与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10).

[5] 王舒捷.社会排斥理论视角下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

儿童保护论文篇(9)

一、文献回顾

1.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学术界有很多种看法,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长期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即十八岁以下)即认为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孩子才算留守,如果只有双亲中的一方外出则不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应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者被委托人给予照顾的处于义务阶段的学年儿童(指6-16周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年龄为界点来确定留守儿童的范围,超过16岁但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属于留守。第三种观点则以户籍为出发点,提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家乡外出打工,且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观点虽然对留守的界定更细化,却忽略了对年龄的限定。

总体来说,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可以指明是在属于农户的基础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半年及以上的,被留在老家不能和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孩子。

2.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差异的影响下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人无法将子女一同带入城镇,享受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加之低收入和城市的高消费之间的矛盾,居无定所,导致孩子生活质量无法保障,无奈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中,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现象。

3.留守儿童现状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增加了242万,其具体各年龄阶段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为:学龄前(0-5周岁)为38.37%;小学学龄(6-11周岁)为32.01%;初中学龄(12-14周岁)为16.30%;大龄(15-17周岁)为13.32%。由此可见,五年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呈增长趋势,但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所变化,其中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快速膨胀,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相对减少,大龄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则明显收缩。这些数据的增加不得不让全社会震惊。面对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发展差异大,经济收入悬殊,生活在农村中的年轻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不得不外出打工,最大可能的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但我们也了解到,农民工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低收入和不公正的福利水平,很难担负起在城市中的生活。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福利,留守儿童无疑成了最大的牺牲品。这些孩子之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着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品质,为了有一天和父母团聚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其余的是令我们担忧的问题儿童。从小在隔代抚养成长中的他们胆小、懦弱、不善于人际交往。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作为重要的媒介,没有父母的及时疏导、缺乏双亲的关爱,认知上的空缺,影响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容易误入歧途。有些年纪较大的甚至要早早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他们自卑、胆小、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还有的暴躁易怒、打架斗殴,久而久之导致成绩的下滑。

亲情的缺失、教育的落后、政策的限制、法律的疏漏使得他们在花季的年龄蒙上了成长的阴影,近年来媒体不断对留守儿童因无人看护或权益受损所造成的悲剧进行大量报道,这个特殊群体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尽最大可能地将对他们的伤害减小到最小。

二、《儿童权利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留守儿童问题的对比

1.相同点

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我国向来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对儿童权利保护更加的法制化、系统化。作为《儿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刻谨记着每一条规定,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属于保护儿童人权的大。其次,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从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保证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其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的保护,确保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这部最系统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来看,保护儿童已经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缔约国也参与了修订,并严格的遵守其规定,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由于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一致性,因而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从儿童权利性质特征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律在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国际权、名誉权、教育权、接受抚养权和继承权、身心健康发展权、劳动就业权、援救权和司法保护权”上都是高度一致的。举其中一个例子,就生存权来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顾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对此的规定也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声明我国将根据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这一举措就是为了表明,儿童在出生后就可获得生命权,且生命和生存均由国家法律所保护。这些都体现出世界对儿童的重视,他们象征着未来和希望,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虽然留守儿童作在中国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但依旧享受《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国家也会遵循“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2.不同点

(1)我们知道《儿童权利公约》是所有缔约国联结的产物,它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注更多的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健康、医疗、教育等;相比较,发达国家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通信自由、隐私权等。拿首要的生存权来说,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来自家庭的保护和父母的监管,生命权和健康权很容易受到来自自然、他人或者是自我的侵害。因而在国内也产生了两种对留守儿童生存权的界定,其中一种认为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是指生命安全。另一种则认为,生存权可以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还包括健康权。相比较来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说法,健康也是保证生存的一个因素。前不久一条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震惊全国,在宿州,一名留守奶奶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多日,身旁一岁半的孙女由于多日未进食已经全身发黑,奄奄一息了,经过医院的竭力抢救,保住了的生命。总而言之,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做的无疑是将保障儿童生存权作为重中之重,完善立法予以保护。

(2)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权利保护,而我国的法律则是将儿童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或社会群体加以保护,将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3)《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具体保护措施中更加细化,更顺应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以及价值观念,这样可以更详细的保护我国儿童成长中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令我们担忧的方面,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些家庭仍遵循着“父为天”“棍棒底下出孝子”或“望子成龙”等传统观念,认为怎么对待孩子父母说了算,根本不在乎孩子的利益和想法,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对孩子棍棒相加,大打出手。在农村地区,知识的落后会导致相关法律常识的匮乏,特别是对年幼的儿童,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没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关于留守儿童遭受、遗弃、自杀等悲剧。对孩子来说心理和身体的创伤都尤为严重,除了引人痛心之外,更引人深思的是如何在法律政策上进行完善来保护更多留守儿童的利益,避免惨剧不再重演。

欣慰的是,如今“重男轻女”的传统观点在时代的变迁中以及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有所减轻,使得很多女童幸免于难。但在农村地区,不少留守女童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经常会报道出四五岁的女童要为全家做饭,甚至照顾年幼的弟妹,而且可能由于家庭经济能力的关系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儿童教育权利的原则。当然,教育水平的不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多数年轻教师不愿意去农村教书,认为薪水差又不体面,导致农村的教育水平较城市而言相对落后,对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教育资源尤为重要,这就要归咎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三、留守儿童问题之国外的借鉴

留守儿童是中国特殊存在的一个弱势群体,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不面临这种问题,说明留守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背景等原因的影响随着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形成的特殊问题。拿美国来说,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不存在,只要你是美国公民,无论你到什么地方,都拥有当地同等权利,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驾照则是你身份信息的证明,而医保卡则是你一切福利待遇的凭证。对于中国留守儿童来说,并非父母不愿意带着孩子一起外出,而是外出后孩子没法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没有保障,居无定所,加之低收入和城市高消费的矛盾甚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只能忍痛与孩子暂时分离。

通过了解知道,国外的亲属抚养与我国的留守儿童有些相似之处。美国儿童福利联合会对亲属抚养定的解释为由亲属、种族部落成员、养父母或者其他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成年人对儿童提供的照顾、抚养以及监管。虽然同样会出现许多虐待儿童的事情,或者不利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因素,单纯从相关政策福利方面,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来借鉴。比如,给被养儿童提供医疗保险,抚养人可以获得援助金,以及住房补助金和食品安全补助金,并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解决后顾之忧的基础上,儿童权益的保障就有了大大的提高,不会因为代养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四、建议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的对比,以及国外相似经验的借鉴,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在立法上,由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庞大,应该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保护法,现有法律政策主要都是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许多漏洞致使留守儿童的权利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2)国家户籍制度要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当地户籍制度要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联系。尽量缩小东西、城乡资源配置的差异,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待遇,丰富偏远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医疗条件,缓解人口迁移的压力。

(2)可以将户籍制度与各项福利挂钩,重点提高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让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享受当地城市的教育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且,鼓励年轻教师在农村和城镇教书,满五年可以提高相关福利待遇、解决编制等问题。以缓解教育资源不平衡对留守儿童的影响。

(3)成立专门的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针对留守儿童家庭的现状,来追踪调查,对不同境况的儿童来给予不同的救助,国家可以适当的对留守家庭进行资金补助,特别是对非直系亲属的留守儿童进行定额补助,确保留守儿童所在的家庭不会因经济压力虐待儿童。

(4)建立寄宿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教育机制,承担起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资源、娱乐活动、营养餐、心理咨询为一体的体系。

(5)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开展代寄制,规定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令那些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6)可以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固定回家探望子女的时限,要带薪休假。政府可以对相关单位采用补贴或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克扣假期、工资或有歧视,禁招有子女留守的农村劳动力时,一经举报法10倍税收,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核查,适当时对形成示范的企业进行奖励。这样可以确保留守儿童定期有和父母见面交流的机会,减小其心理上的伤害。

(7)可以号召相关慈善机构来共同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或者通过政府向专门的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五、结语

留守儿童的问题作为一个长期的存在,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从最根本的问题上变革,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和政策,在高效的监管和实施下,才能确保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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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D],2002:493―497.

儿童保护论文篇(10)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2、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4、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国人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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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6、[9],白益华,吴忠泽主编:《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128页。

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11、[17],王彦斌,赵锦云主编:《儿童福利社会化重构—“昆明模式”》,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8页。

12、[18],王彦斌,赵锦云主编:《儿童福利社会化重构—“昆明模式”》,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4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11)

留守儿童这个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但直到2004年媒体大量报道了留守儿童在学业、生活及性格培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后,这个特殊群体才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引发了大家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研究。但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亲子分离和亲子教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行为、学习、人格等方面的不良影响来进行讨论的,更多关注部分留守儿童的一些负面情绪和消极行为,对留守儿童内部存在的个体适应差异特别是积极适应的个体等方面研究的较少。以至于部分研究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更关注与留守儿童有关的负面问题,觉得留守儿童和问题儿童是划上等号的。但还有一个现象,同样在留守状态下,一些留守儿童却能很好适应当下的生活,开朗乐观、积极向上。美国的心理韧性理论恰恰解释了这个现象,在面对不利反应时人们面对逆境时的调适能力。个体的心理韧性这种内部心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它会让个体更好的适应环境。

衢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曾对欠发达地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以衢州市为例)开展过为期半年的调研。其中显示:小学和初中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较接近,正常率均在90%左右,有问题和问题较为严重的比例差距均不大。这一结果与平时大家认为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很严重具有较大反差。课题组呼吁:留守儿童不等同于“严重心理问题”,不能随意的给留守儿童帖上“心理问题严重”、“问题儿童”等标签。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重点不应放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干预,而应放在对留守儿童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预防心理问题发生等方面。这和笔者在走访留守儿童时的感受是一致的。而心理韧性理论和积极心理学就恰恰解释了这一现象。

从心理韧性的视角切入进行研究,这对社会体系如何介入留守儿童问题,进行积极的干预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呼唤社会对留守儿童有个全面、客观、发展的认识,还能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自己,健康地成长。

二、留守儿童和心理韧性理论研究现状极其重要性

1.国内外留守儿童研究现状:因国外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较少,问题不突出,相关的研究也非常少。而国内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2004年——2005年是转折点,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主动采取了多项措施,也以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形式展开了讨论,主要集中在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措施。自2006年至今,研究成果迅速丰富,其中以关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的研究居多。

2.心理韧性理论现状:心理韧性的理论始于美国,是在对处境不利于儿童的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研究者对心理韧性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公认有两个操作性定义要素:一是个体遭遇了逆境或正遭遇逆境;二是尽管个体遭遇的逆境给个体发展带来了重要影响,但个体能够成功应对或适应良好。所以,心理韧性的本质是个体的正常发展,这种发展既是一种过程,也会是一种积极的适应结果,是个体人格因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留守儿童由亲子分离所带来的困境符合心理韧性的操作性定义。

另外,在对心理韧性的相关研究中,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危险性因素指那些增加不良适应结果出现可行性的生物的、环境的以及心理社会方面的因素;保护性因素则是与前者相对抗的积极因素,这些因素能够降低问题行为等不良适应出现的可能性。国外研究者经过多年研究,普遍认为,心理韧性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中介作用的是内部和外部“保护性因素”。外部保护性因素包括环境中的因素,它能减少危险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能增强个体的应对能力。内部保护性因素包括气质、能力、技能以及自我观念等。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有些留守儿童可能面临教育、道德、心理等的困境,但对有些儿童来说,留守儿童的经历反而会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努力,在生活上更早独立,而起到保护性因素的作用。我们需要挖掘与留守儿童逆境相对抗的保护性因素,而在影响的各种因素中,社会支持这一保护因子对留守儿童的适应于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沈烈敏认为,心理弹性是一种适应过程,即个体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越可能出现适应性的反应,心理弹性程度便越好。

3.心理韧性理论下的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现阶段,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外部影响因素和留守儿童的外在行为表现上,对其内在发展机制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带有一定的局限。何在社会现实中,从积极的角度来关注留守儿童,使研究视角从关注留守儿童的发展困境转移到寻找保护性因素和提高适应能力上来县级尤为重要。

三、心理韧性理论下构建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

根据以上提到的心理韧性理论的影响因素,可从内部保护性因素、外部保护性因素出发,从个人、家庭、社会三个维度对留守儿童进行社会支持。

(一)内部保护性因素——个人支持系统

许多研究表明,高自尊、高自我效能感、以问题为导向的应对方式,乐观且有责任感的人在经历高危或重大消极生活事件后仍能发展良好。Block研究发现心理弹性和人格中的社交能力、与人相处融洽、情绪稳定性、责任心等高度相关。Ruter于1990年在对许多经验型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后提出了弹性发展的作用机制,其中就包括对个体危险因素的认知和通过自尊和自我效能感的提高来实现心理韧性,比如主动与他人建立安全与爱的和谐关系以及获得成功解决问题的经验。

所以,学生要注重个人自立自强的品行的积累,要学习良好地与人相处等技能,家庭、学校、社会应注重对留守儿童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培养,让他们具备在学习、生活中积极的本质,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正能量”,让他们形成客观的归因方式和动机取向。我们在宣传时也尽量多宣传正面典型,使这些正面典型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这里还要指出一点的是,留守儿童不是被动的社会支持的接纳者,也是一个主动的参与者,也就是肖水源提出的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情况。利用情况越充分,积极发展在逆境中就能发挥越多的作用。

(二)外部保护性因素——家庭支持系统

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热情及时的照料、精心的抚育和温暖支持的亲子关系对于儿童的心理韧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Werner曾对200名高危儿童追踪研究32年后指出,即使是处于贫穷、父母离异等情境中,如果儿童能与至少一位有胜任能力、情绪稳定、能够满足孩子需求的家长建立紧密联系,那么这个儿童发展出较高弹性的几率就越大。这里的家长包括父母中的一方、其他监护人、亲戚等。当然,对于孩子而言,即使父母中的一人留下来,也比其他看护人员尽心尽力地照顾更能获得心理支持。

所以,留守儿童本人或者社会其他组织要从帮助他们建议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取得一个良好的沟通模式、探索儿童较好发展的教养体系出发,给予留守儿童本人和家庭积极的情感和责任。家长如果不在身边,也应通过其他方式与学校与孩子多多交流。比如可在留守儿童外出家长中开展“签一份申请协议、留一个外出电话、学一点家教知识、每月联系一次、每年至少回家一次”的“五个一”活动,聘请有关教育专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等外出创业人员集中返乡之际,对留守儿童家长及临时监护人进行家教知识、监护人权利义务、维权、技术技能等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使每个外出务工家长明确发家致富与管理教育孩子的责任义务关系。

(三)外部保护性因素——社会支持系统

留守儿童在亲子分离的情况下,因其内部心理弹性、外部保护资源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其中社会支持是心理弹性最重要的保护因子之一,来自家庭、同伴、社会的支持有利于留守儿童的适应于心理健康恢复。所以,我们需要挖掘与留守儿童逆境相对抗的保护性因素,因为这些保护性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战胜、补偿或削弱因为留守而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在影响的各种因素中,社会支持这一保护因子对留守儿童的适应性发展至关重要。

情感关系理论认为,个体具有多个社会人物组成的社会关系框架,当个体因为分离、失去重要他人时,这个框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每个人都在不断构建新的情感关系框架。如果个体只依赖一个人或者特定的每个人,就会削弱他作为自主个体的能力。

因此,我们在介入关爱留守儿童问题时,要有导向性地帮助留守儿童拓展关系渠道,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邻里关系等,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沟通技巧,树立正确的朋友观等,告诉他们如何在学习和生活之外获得心灵的充盈,尽可能的拓宽增强心理韧性的渠道,营造出良好的互动氛围。

同时,关爱留守儿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需要多方面筹措共同努力的。比如以KH县为例,在整合有效资源上面,县里以“五有”为标准,抓好基地建设,即:有一个活动场地、有一支志愿者队伍、有一笔专项基金、有一条亲情专线、有一套管理制度。盘活、整合利用新建和修缮的村级办公活动场所,以及教育布局调整后的各类安全可用的校舍等场地,采取一村一建、多村联建、村企合建、与农户共建等方式,广泛建立村级活动场所;整合县内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村(社区)的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文娱活动室,确保未成年人课余时间活动有去处。在制度上,“留守儿童俱乐部”实施情况是列入各乡镇、部门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内容的,而且还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重要考评依据。并且把公益性活动、阵地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

群团组织也可以开展比如流动青少年宫、结对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等。动员青年企业家、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城区少先队员与农村留守儿童俱乐部、留守儿童结对定期到各留守儿童俱乐部开展互动交流。鼓励企业采取村企结对形式,常年支持“留守儿童俱乐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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