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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8:47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篇(1)

1研究对象的特点

2013年全国妇联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显示,全国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达2342万。城乡流动儿童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流动儿童在各年龄组分布比较均匀,流动儿童总的男女性别比为116.39。与农村留守儿童相比,父母能够给予被带进城里的流动儿童关爱和指导的时间也并不多。他们在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2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中的实践研究

大量研究[3]显示,除母乳喂养情况较好外,流动儿童生理健康、卫生保健状况等方面表现都较差。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研究显示,上海户籍儿童完成“4、2、1”体检(即1岁以内每3个月进行1次,1~2岁儿童每6个月1次,3岁及以上儿童每年1次)比例为84.3%,明显高于流动儿童的35.5%[4]。此外,流动儿童的多种疾病患病率均高于户籍儿童。闫淑娟等[5]报道,流动儿童两周腹泻罹患率为13.4%,高于户籍儿童1.3%的水平。杨栗坤等[6]报道显示,流动儿童6个月龄贫血检出率为16.3%,而户籍地儿童检出率为9.5%。坪山新区妇幼保健院的研究显示,坪山新区从2010成立到2012年的3年期间,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为4.2‰,其中流动人口占93.9%[7]。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受文化程度、经济水平、认知水平等,使得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的应用中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2.1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获取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淡漠:根据健康教育的KAP模型理论,健康行为的转变是由知识到行为的转变。儿童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与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知水平有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文化和经济水平较低,保健意识薄弱,流动儿童作为脆弱人群,其保健问题更显突出[8]。北京市丰台区[9]的研究表明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建立儿童保健档案的知晓率为49.5%。海口市的调查表明,流动儿童家长对于儿童保健知识的知晓率均较低,尤其是感冒原因的知晓率(6.7%)以及腹泻原因的知晓率(7.8%)均低于10%[10]。泰安市的研究[11]显示,家长对儿童营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并在生活中产生了错误的饮食观念和不良的养育行为,这些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识,能够促进流动儿童主动获取保健服务并接受人文关怀服务,进而对流动儿童保健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2.2医务人员人文关怀能力有待加强:人文关怀能力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新生的研究课题,近年人文关怀理论相关文献只占文献总量的16%[1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人文关怀护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仅有的文献研究也大都是依照国外的理论和研究经验进行的。陈芬荣[13]的研究指出,国内护理人员的关怀能力总体呈一般状态,略低于国外。阮满真[14]等的研究指出综合性ICU护士的人际沟通与合作能力、护士的评判性思维能力与学习创新能力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可能是因为ICU封闭的环境、紧张的工作氛围和繁重的抢救治疗任务使得护士忽略了以上能力的提高。褚梁梁[15]等研究显示无陪护模式病房与普通病房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并没有差异。史荣美的研究[16]认为,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在后天环境中不断养成。

2.3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健康水平:针对流动儿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内多项研究[17]表明,对流动儿童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的健康水平。郭小红的研究[17]表明,人文关怀护理组儿童家属人文关怀认知能力各项目评分明显优于常规护理组,人文关怀护理在儿童保健门诊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儿童检查的依从性和护理工作效率。史荣美的研究[18]发现,在实施人文关怀前几项评价值偏低,实施人文关怀后,几项评价结果明显提高。彭阳的研究[19]表明,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因子存在显著相关,家庭关怀对流动儿童自立人格有预测作用,性别在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中起调节作用。刘莉[20]的研究表明,在临床护理中融入人文关怀理念有助于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护理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避免引发护患矛盾。他们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人文关怀在引导流动儿童的人格发展、提高儿童就医依从性方面,进而促进儿童健康有显著性的作用。

3提高流动儿童人文关怀的对策建议

儿童保护论文篇(2)

一、留守儿童问题与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近年来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当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时, 通常将子女交与其他人进行监护, 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由此发生,主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以及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的无事实监护人。受到委托监护的孩子基本权利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关爱与正确引导而社会化出现问题。[1]孔东菊认为,由于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全面、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影响监护效果、监护缺乏监督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监护人缺位等。[2]

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讨论时,学者们的视线集中在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马瑞娟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 监护人不能时时处于监护的状态,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 有利于监护目的的实现。但与委托监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少且位阶低, 成为监护委托实现其功能的阻碍之一,应将监护委托上升为法律, 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监护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的见更终止作出详细规定。[3]马玉龙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意愿的情况下,改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赋予被委托人拒绝、辞任权及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规范委托监护权的变更与终止,并规范监护委托合同内容(明确监护委托的事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委托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由乡镇司法部门介入,予以指导、监督。[4]

二、流浪儿童监护问题与监护权转移

在我国城市中,“流浪儿童”人数众多[5],这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胁迫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6]法学研究人员和心理学研究人员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社会工作者都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肖秀娟[7]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出现问题导致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在是否强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热论中,多数学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让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源头防止其流浪街头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社会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乃势所必然”[8]因此,在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讨论中,适当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及国家监护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强调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转移监护权方面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干预则没有较多体现。[9]胡巍认为,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保护职责的情形,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此时监护权的转移

成为必然。但在我国,监护权转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流浪儿童福利的实现。向辉指出,我国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现有法律中对法人[10]、组织行使监护权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应加强立法,健全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11]

三、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监护

针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定问题,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改变儿童的生活环境原则、照顾父母利益的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等,忽视了对儿童根本利益的保护。[12]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用于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13]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张知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更合理的评判:首先,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由各级群众基层组织如社区、街道等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品行、与子女的相处模式等做出评价证明,作为法官判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离婚案件中,由保护儿童利益的有关机构人员出任或由该机构委托律师担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义务,在父母离婚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职能,弥补我国社会评价机制的缺失。

尚晓援等人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尤其是宗族观念较强、以父系家族为主要社会网络的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离异或父亲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实监护、抚养绝大多数是由父亲或父系亲属执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女性独自养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带孩子改嫁很难被前夫与现任丈夫家族接受。这一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强行改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对监护现实干涉规范,并通过儿童福利与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实际监护人的合法权益。[14]

四、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在讨论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尤其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以及讨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护问题时被广泛提及和讨论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将国家监护的概念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钱小萍[15]认为广义的的国家监护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16]朱红梅将国家监护定义为狭义的国家强制监护,即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法定机关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7]

钱晓萍在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探讨中指出,国家监护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监护监督的形式,即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指导、协助、监督,是国家间接监护的形式。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主要程序包括实行国家临时监护,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正常监护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救助,监督和巩固——跟踪回访、杜绝已回归的儿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的方式。对于丧失亲权监护或亲权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形,可由国家指定专门监护机构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是国家直接监护的形式,亦称为“国家代位监护”。[18]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时,建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组织机构及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各种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院的操作运行模式,以期通过这类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19]

五、评述

从研究视角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现有的部分研究是从国家管理与立法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讨论弱势儿童监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虽是以弱势儿童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但多从笼统的社会问题视角出发进行分析与讨论,真正以未成年人个体或群体的实际生活与需求为视角与出发点研究较少,对未成年人权益与需要的重视仍需加强,价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护。

在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立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学、行政管理及儿童福利等领域,尤其以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讨论,以及用监护制度支持解决某一弱势儿童群体问题等方面的讨论为主。在中观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领域内,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保护与福利实现为目,系统讨论监护制度主客体、资源及其运作方式的相关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现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途径与手段,研究者多是参考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找到解决弱势儿童群体监护问题的途径,大部分研究在实证调研资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葛磊 刘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8月刊 第64页.

[2]孔东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第93页.

[3]王瑞娟:《试论“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 载《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2008年7月刊 第229页.

[4]马玉龙:《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10月 13-14、21-28页.

[5]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约有 15 万至 30 万名“流浪儿童”.

[6]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青少年导刊》2006 年第 1 期.

[7]肖秀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3月 第16页.

[8]林秀雄: 《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 1094 条之修正》,载谢在全等 主编: 《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93 页.

[9]唐小乔:《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07年第6期 第34页.

[10]胡巍:《试论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第78页.

[11]向辉:《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12年第二期 第45页.

[12]王丽萍著:《昏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学》2006年4月期.

[14]尚晓援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载《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6-190页.

[15]崔澜、刘娟: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页.

[16]张步峰: 《公法视野下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页.

[17]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 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3)06-0014-03

一、问题提出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进入城镇务工,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由于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在外务工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而被留在农村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或自我来照顾、教育和管理的未成年儿童[1]。据报道,当前我国农村有近6000万留守儿童。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还将持续扩大,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使之健康快乐成长,其将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2]。可见,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及其发展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是指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导致家庭结构、教育环境以及社会群体对其评价的变化,农村留守儿童行为方式、思想观念随之改变,进而使自我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过程。研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问题表现为心理适应问题突出、行为适应偏离明显、人际适应严重失调等基本特点[3]。由于家庭结构缺失、教育管理不到位、情绪得不到有效宣泄、情感疏于交流,不少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很好地适应学习生活,并被认为是“问题儿童”。毋庸置疑,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经历可能会对其社会适应性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也存在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面对情感缺失、教育弱化、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困境时,不但没有沉沦,反而表现出较好的社会适应性,在吃苦耐劳、自立自强、当机立断等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现。那么,为什么同样具有农村留守儿童生活背景,有的农村留守儿童不但没有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反而更加坚强?心理弹性理论认为,“不利环境并不必然导致儿童的发展不良,在一些保护性因素的影响下,儿童仍有机会保持正常的发展”[4]。那么,何谓心理弹性理论?这一理论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方面是否具有借鉴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二、心理弹性理论及其观点

心理弹性的研究最早始于美国,它是在研究处境不利儿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最早被国内学者称之为“心理韧性”“抗挫性”“复原力”[5]。当前,国内外对心理弹性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王玉花认为,研究者对心理弹性的定义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作为一种人格特质的心理弹性,如Germezy将心理弹性定义为在面临压力事件时恢复和保持适应的能力;二是作为一种适应结果的心理弹性,如Rutter将心理弹性描述为处于高危环境中个体积极的、发展性的适应结果;三是作为一种适应过程的心理弹性,如Luther等人认为,心理弹性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是个体对于重大生活逆境的积极应对[6]。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对心理弹性有自己的见解,但所有的研究都认为心理弹性具有两个普遍性要素:一是个体遭遇过或正在遭遇某种逆境;二是个体虽然遭遇过逆境,但在逆境当时或之后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研究表明,在心理弹性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危害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前者是指那些增加不良适应结果的各种内外部因素,后者则是指能够降低或减少心理或行为等不良适应出现的积极因素[7]。“心理弹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中介作用的是内部和外部保护性因素”[8]。“外部保护性因素是指周围环境变量,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亲子关系、教养方式、监护类型等;内部保护性因素则是指个体变量,主要包括个人气质、能力、技能及自我效能等”[9]。

从心理弹性理论的观点不难发现,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经历了“家庭结构缺失、情感缺失、教育缺失”等逆境之后,仍具有良好社会适应性的真正原因,恰恰就在于不同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弹性保护性水平的差异。那么,那些适应良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具有哪些心理弹性保护性因素?为此,国内不少学者展开了相应的研究。郝振认为,高自尊和内控归因作为保护性因子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发挥了积极作用[10];许传新认为,和谐的同伴关系和亲子关系对农村留守儿童学校适应情况有积极影响[11];王玉花认为,个人支持、家庭支持、社会支持等社会支持网络的良性发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6]。无疑,探索这些保护性因素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影响,并以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如果我们能以更为积极的视角去关心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可能更有助于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积极地适应生活,进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基于这一理论逻辑,笔者试图将心理弹性理论观点引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教育对策当中,以期不断提升其心理弹性水平,促进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三、心理弹性理论对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启示

为缓解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现状,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巩固提高,本文切入心理弹性理论观点,从探索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保护性因素、减少危害性因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等[7]方面予以阐释。

1. 探索保护性因素,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是强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探索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发展的保护性因素,揭示其保护的内在机制,为理论有效转化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

二是加强合作研究,如心理学、医学、统计学等视角在挖掘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内在保护性因素方面作用明显;而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等视角在探索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外部保护性因素方面优势突出,强化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间的合作研究,有利于研究结果科学、全面、准确。

三是推进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教育工作者应学理论、懂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朝着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方面发展。例如:父母应通过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等方式培养子女的抗挫力;教师应以平等的姿态积极看待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以朋友式的口吻与之交流,深入其内心,打开其心结,从而不断增强其自尊水平、自我效能,进而促进其社会适应性的发展。

2. 减少危害性因素,切实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成长环境

一是优化家庭教育。由于父母单方或双方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缺失,家庭功能功效难以有效发挥,监护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或对其疏于管理,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适应缺失。可见,家庭结构缺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身就是一种危害性因素。在“留守经历”情形下如何将危险性因素降至最低,一方面要求监护人创新教育理念、转变教养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改变父母外出务工类型,留一方在家照顾或将子女带至务工地。

二是优化学校环境。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积极向上的班级活动,活跃班级氛围,增强农村留守儿童主动交往、团结合作的意识;老少偏穷地区教育条件简陋、教育理念落后对儿童发展而言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危害性因素。这就要求学校争取各方支持,加强对校舍的修葺和对师资队伍的培训;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应开展寄宿制教学,聘请相关人员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进行关照,还农村留守儿童一个温馨幸福的“家”。

三是优化社会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借助现代新闻媒介广泛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理念,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大力整治非法网吧及宣讲、传播色情的乡村文艺演出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的环境。

3. 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努力构筑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系统网络

一是政府应以党的“十”胜利召开为契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壁垒,取消地区性的教育保护主义,取消广大农民工子女择校费和借读费,使广大农民工子女同当地孩子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增加粮田补贴,以政府名义高价收购粮食及农副产品,使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回流,建设自己的家乡;加大对老、少、偏、穷地区的资金投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真正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让更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再背井离乡;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为其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切实协调农信、地税、工商、城建等部门为其创业提供贷款、租地、免税等有利条件。

二是学校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完善农村寄宿制教学,提升农村教育教学水平,优化农村教育教学环境,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在农村执教、创业、发展。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以缓解农村留守儿童因情感缺失而带来的适应失调,建议由政府、社会各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各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探亲基金,确保年均探亲次数,以此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情感交流。

三是积极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高校学生、心理咨询师及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的教育管理工作;此外,还应不断完善NGO系统,确保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使之成为农村留守儿童良好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可靠保证。

注:文章系本文作者主持的2012年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心理弹性理论视域下‘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及教育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2GZZC32)

主要参考文献:

[1]叶敬忠,潘潞.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6-48.

[2]李永鑫,骆鹏程,谭亚梅.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8(1):13-18.

[3]徐礼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研究现状[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3,21(7):32-33.

[4]Robert Henley. Resilience enhancing psychosocial programmes for youth in different cultural context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J]. Progress in Development Studies ,2010,(10): 295-307.

[5]王滨,罗伟.心理弹性发展的研究进展及评述[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27-130.

[6]王玉花.从心理弹性理论视角看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J].教育学术月刊,2010,(10):6-7.

[7]姚小燕.心理弹性理论视阈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J].贵阳学院学报,2012,27(3):38-41.

[8]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 Help Center.The road to resilience:What is resilience?[EB/OL].http:///featurodtopics/feature.php?d=6&ch =22[2004-12-30].

[9]徐礼平,方倩.从心理弹性的视角看有“留守经历”大学生[J].新余学院学报,2012,17(2):119-121.

儿童保护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 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2.2“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监护权转移,指的是基于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法律条文看似详尽,但执行起来却很难。《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儿童应转移儿童的监护权,但这类儿童往往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2.3监护失职儿童救助政策设计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学。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到: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处理父母无力抚养、恶意照顾、虐待等情况的规定,很多监护失职儿童还是生活在没有保障的家中。现有制度设计不足给监护失职儿童救助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急需改变。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监护失职儿童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弥补现有相关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细则,提高儿童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决,但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还得进一步完善。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 1963 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 225 期)

儿童保护论文篇(5)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精神,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教育和抚育的权利;受虐待、忽视和拘留的儿童应获得适当待遇或训练,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2.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即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例如,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3.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即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公约》指出,对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结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

4.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和性侵犯;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5.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歧视是《公约》的重要原则。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7.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儿童保护论文篇(6)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文随机抽取2016年5月-2017年1月于我院接受健康保健的78例儿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便利分组法将所有儿童均匀分成对照组(39例)和观察组(39例)两个组别。入选标准:①儿童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②儿童年龄在1-6岁之间。排除标准:①排除不配合的儿童;②排除存在基础疾病的儿童。对照组男性22例,女性17例;年龄2-6岁,平均年龄(4.2±2.5)岁;身高76-81cm,平均年龄(79.1±1.8)cm;体质量8-10kg平均体质量(9.3±1.5)kg。观察组男性20例,女性19例;年龄1-6岁,平均年龄(3.1±2.8)岁;身高74-82cm,平均身高(78.9±2.5)cm;体质量7-10kg,平均体质量(8.7±1.8)kg。两组儿童在性别、年龄、身高以及体质量四个维度上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常规护理方法给予对照组儿童常规护理,具体包含定期体检、测量体质量及身高变化等。持续护理6个月。1.2.2保健护理方法在常规护理基础上,给予观察组儿童保健护理。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儿童的成长发育状况,评分项包含身高、体质量2种。观察两组儿童的Gesell评分。观察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评分项包含缺铁性贫血、佝偻病2种。1.4评价方法选用Gesell量表对儿童的神经系统发育状况进行评价。该量表由以下几个评分项构成:精细动作、大动作、语言、适应行为、个人社交行为。儿童得分与神经系统发育状况呈正相关关系。

1.5统计学分析

本文选用SPSS20.0软件对78例儿童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采用t检验对两组儿童的身高数据、体质量数据、Gesell评分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两组儿童间营养性疾病发病率数据的对比分析可采用χ2检验完成。当P<0.05时,可认为两组儿童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儿童的成长发育状况

经过6个月的持续护理后,观察组儿童的身高变化情况、体质量变化情况均优于对照组儿童,两组儿童间的成长发育状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儿童的Gesell评分

观察组儿童的精细动作评分、大动作评分、语言评分、适应能力评分、个人社交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儿童,两组儿童之间的Gesell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如表2所示。

2.3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

观察组儿童无佝偻病发生,仅1例出现缺铁性贫血;对照组儿童佝偻病发生率15.79%,缺铁性贫血发生率20.51%,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儿童的神经系统功能、大动作、精细动作等能力均处于发育阶段[2]。保健护理可通过针对性保健方案及训练方法的应用,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上述研究表明,保健护理的应用显著提升了儿童的身高及体质量,增加儿童的Gesell评分,降低其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与常规护理组儿童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4结论

为促进儿童的健康发育,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段及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保健护理。

参考文献

儿童保护论文篇(7)

这些事件令人揪心,引人深思!我们时刻在反省反思,如何让每一个儿童远离伤害,给他们安全、幸福、快乐的今天和明天?如何为陷于困境、权益遭受侵害的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帮助?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们对安全的需要,甚至比对爱或被爱的需要更加深远。安全对于儿童而言,更是生命的第一要素。在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今天,儿童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和公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儿童安全与否,同时也时刻考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一片蓝天下,只要有一个儿童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和帮助,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都将是我们的失职,我们会羞愧和自责。无论作为何种角色,我们都必须要保护儿童,使他们远离伤害。

保障每一个儿童安全成长。我省有1700万未成年人,保障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是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安全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儿童成长的复杂环境,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手、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160万名留守流动儿童开展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分别写进2013和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了省政府年度十大重点工作,面向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部署任务。2015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望成为省政府新年度十大重点工作内容。面对即将来临的“十三五”,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拟将儿童与安全作为一个崭新的领域书写进我省“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儿童安全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以政府行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儿童。

我们还需要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先进理念,广泛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构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社会的进程中,通过对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理,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让所有的孩子拥有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成长环境,得到幸福、和理解的精神关照,为他们今后独立生活于社会、热忱服务于社会,种下一颗颗良善而阳光的种子。

教会每一个儿童自护能力。“儿童伤害不是意外,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我们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需要更新家教理念、提升监护素质,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第一职责,给予儿童良好的生活照料,为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营造充满人文关怀的精神氛围,把儿童看作需要保护的生命个体,尽力呵护不予伤害,让孩子快乐成长、自信成长。

任何时候,预防必须先行。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培养和训练孩子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教会孩子一些简单的社会经验及安全规则;教会他们对周围世界有敏锐、深刻的认识能力,对环境有灵活的应变、应激能力。比如,在英国,警察巡逻的时候会带一个纸做的有核桃大小的小熊,上面写着一句话: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警察把这个小熊送给孩子,孩子就会知道这句话。

任何时候,身教总是重于言教。父母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是闯红灯还是酒驾,都会破坏孩子内心的规则感,导致他们无法从父母身上学到自我保护的行为,更学不到自我负责的态度。无论是不经意的伤害行为或照顾忽视,都将不利于儿童身体和精神的成长。

儿童保护论文篇(8)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 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 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 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 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 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 ,资料来源中国网,.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6、[9],白益华,吴忠泽主编:《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128页。

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9)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 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 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 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 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 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嫖娼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组织集体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 ,资料来源中国网,china.com.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cctv.com。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6、[9],白益华,吴忠泽主编:《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128页。

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wuhunews.cn,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10)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儿童保护论文篇(11)

关键词: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社会排斥;社区为本;机构救助

中图分类号:C 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2002706

一、当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面临的困境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政策从强制遣返转变为社会救助。根据《管理办法》,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短期、自愿的机构救助模式。救助的内容包括饮食、住宿、紧急医疗和联系家人、协助返家等五项内容。在一些流浪儿童比较集中的城市,会单独建立服务于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机构。十年来,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救助保护了成千上万的流浪儿童,但也始终面临着不少困难。

第一,设施、经费、人员问题。设施和场所有限、经费不足、专业人员不足是约束许多地方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长沙大房子模式就因经费不足,现已无法继续运转。

第二,流浪儿童的重复流浪和预防问题。现有的模式大多注重流浪儿童回家的工作,而忽视了流浪儿童为何流浪的问题,导致流浪儿童被送回家后因安置不到位再次流浪的情况发生。鞠青指出,目前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重心在流浪儿童身上,对困难家庭的干预措施非常有限。[1]王水雄、李伟通过对流浪儿童“撒谎”问题的研究,[2]对我国现行的救助保护制度提出了质疑, 比如救助保护机构工作目标过于偏重“找家”, 而忽略了对流浪儿童与其家庭之间关系的深入了解,他进而得出对无家可归的儿童进行强制救助保护并不合理的结论,同时还提出现有机构在预防流浪儿童产生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救助保护机构只是被动地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保护这一观点。

第三,社会尚未形成合力。杨钊、蒋山花认为救助保护机构缺乏合作,没有形成合力。[3]王久安、张世峰、张齐安认为,由于单纯依靠民政的力量,流浪儿童的家庭所存在的实际困难难以解决,安置工作不容易落实。[4]

第四,集体养护容易使流浪儿童产生“机构病”。有些流浪儿童因为一些原因(如不记得家庭住址)不能返家,只能长期滞留在救助保护中心,依靠集体养护。但鞠青指出,集体养护会造成儿童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性问题[1]。长期生活在机构中的流浪儿童,会产生依赖、自私的心理,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综观以上机构救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都是机构集体养护。流浪儿童问题本质是社会排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不仅不能消除社会排斥,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社会排斥[5]。机构集体养护确实有利于保障受助儿童的基本物质生活和安全,但是它无法建立起孩子和他的家庭及社会的有效连结。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定位是短期临时救助机构,对流浪儿童回归家庭承担的责任仅局限于联系家人和协助返家。但对于返家后的孩子如何帮助他们融入家庭则几乎无能为力。这一方面是因为救助机构没有这方面的职责,另外一个方面也是因为没有能力使在千里之外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对他们的家庭进行干预。而且,受助儿童在封闭的机构内待的时间越长,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越差,对家庭的陌生感甚至仇恨会不断增长,他们回归家庭的难度就会越大。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救助方式还会加重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标签效应,让社会确信这些孩子是“不正常的”,甚至是“坏孩子”。救助机构高高的围墙,在屏蔽了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各种威胁的同时,也构建了一道社会排斥流浪儿童的厚厚的、无形的高墙。

机构集体养护模式是我国传统民政残补式福利模式的延续。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的家庭首先是由他们的家庭和单位来承担的。只有那些“三无人员”等“漏出”的人群才会由民政部门来负责照料。照料的方式就是兴建各种社会福利院,然后把这些人群集中在福利院中加以养护。而在适度普惠制福利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追求的则是小型化和社区化。社会福利对象不应刻意把各种脆弱人群标签化出来,然后加以救助,而是承认所有的国民都是福利对象,不同的人群只是在需求方面有所不同、服务的内容也应该有所区别而已。社会福利机构不应该都建在远离城区的地方,而是要进入社区,并成为普通居民家庭的“好邻居”。并非只有救助对象可以得到来自福利机构的帮助,普通居民有需要的时候也可以从机构那里得到必要的支持。而且,即使传统的民政对象,也最好是保持居家的状态,福利机构则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潜在的流浪儿童在外出流浪之前就可以得到来自社区福利机构的帮助和保护,他们即使外出流浪也可以在流入地的社区得到与当地儿童一样的无歧视性的福利照顾。这就是本文所主张的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

二、社区为本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

参与主体及相关关系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目标是为社区内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预防儿童问题的出现,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为社区内流浪儿童提供生活救助服务、发展,帮助流浪儿童解决现实困难,使他们能够返回自己的家庭和社区中;通过社区支持减少社会排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福利。建立这样一种救助保护体系的依据是儿童保护中必须遵循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预防优先原则和侧重社会支持与服务的原则。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运行需要政府部门、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内儿童的通力合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援,更需要儿童的积极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运行核心在社区,但离不开其他参与主体的支持,因此,只有明确这四个主体在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才能使体系运行畅通。同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要用法规或契约来规范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一)参与主体及其权责第一,政府部门。国家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一直是扶持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群体的主要支持者。虽然改革开放后政府的职能有所转变,但是政府作为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重要外力支撑,仍然有着重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政府部门应该强化自我责任意识,承担起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法律、政策上支持、重视保护流浪儿童的各种权益,并在舆论上对流浪儿童进行支持。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还要采取直接支持的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吸引优秀的专业社工人才充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人员队伍。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是该体系政府部门这一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它有相当丰富的资源优势和经验优势。要想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开展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离不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帮助。在本文构建的救助保护体系当中,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权责是在政府层面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支持和指导,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倡导建立和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法规。

第二,社区居委会。社区是该救助保护体系的依托,是联系其他三个参与主体的重要纽带。因此,社区居委会和工作人员承担着多重责任。社区管理部门和其工作人员要转变管理观念,变管理为服务,积极主动地和其他参与主体沟通,把信息反馈给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有序运行奠定基础。

第三,非政府组织。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社会职能剥离出来,一大批社会团体迅速发展,成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一支新的力量,人们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决定了它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可以发挥政府部门不可比拟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保护流浪儿童,为流浪儿童提供服务。非政府组织不仅给流浪儿童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他们争取社会参与的机会。还可以增加流浪儿童群体和社会以及政府之间的联系,非政府组织通过与社区居委会的合作,可以弥补居委会在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时经常出现的人力、物力、财力、经验的不足。

第四,社区内儿童。本文所谓的社区内儿童指的是社区内所有儿童,既包括社区内常住的儿童,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流动儿童,还包括在社区内生活的流浪儿童。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坚持的是“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它不仅从物质上对流浪儿童提供支持,还对社区内儿童提供精神上的支持。社区内儿童在该体系中有着双重的角色,他们既是参与主体,又是服务的对象。正因为如此,社区内儿童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融入到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构建、运行和维护工作当中,通过多部门的协调改变自身现状,为自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二)主体间的互动关系本文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是以社区为依托,对照国内其他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组织框架如图1所示。

图1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组织框架系统的本质属性是要求系统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素之间要协调运行。因此,要想成为一个有序的有机系统,明确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至关重要。

第一,政府部门与社区。从政府来看,要明确政府与社区管理部门是指导与协助、服务和监督的关系,政府要适当放权给社区,通过政策上的引导,接受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社区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在社区层面,居委会要代表社区和政府开展互动,作为社区的发言人向政府表达社区的利益和需求,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基层政府的行为,确立政府与社区组织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二,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同时,非政府组织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并争取政府部门的各种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的有关项目。和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为社区内儿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三,政府部门与社区内儿童。首先要明确政府部门和社区内儿童两者之间是一种间接的互动关系。即政府部门是通过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为社区内儿童提供政策、实物和心理支持,社区内儿童则通过社区和非政府组织表达自己的问题和需求,寻求帮助。当社区和非政府组织无力解决社区内儿童的问题和需求时,可以直接向政府部门求助。

第四,非政府组织与社区。非政府组织要在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下与社区进行直接的互动,根据社区的信息,通过服务平台为社区内儿童提供多种支持和服务。非政府组织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发展。社区在获得支持和服务的同时,要调动社区居民和社区内儿童积极参与并配合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形成实质意义的互动体系,而不是虚设机构。

第五,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内儿童。非政府组织源于民间,在与被救助对象的沟通和联系上较政府更为容易,它可以通过服务平台为社区内儿童提供服务,同时,社区内儿童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提出需求或意见,经由非政府组织向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寻求支持和帮助。

第六,社区内儿童和社区。儿童生活在社区内,是社区的成员之一。社区在政府的支持下有义务对社区内儿童进行帮助和服务,社区内儿童在接受帮助和服务的同时,也要积极配合社区的各项工作,共建和谐家园。

三、社区为本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体系的服务内容本文将流浪儿童服务体系界定为:在流浪儿童保护中心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信息平台,以社区的NGO为服务平台,为社区内儿童(包括流浪儿童)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服务的有机系统,如图2所示。

图2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服务体系

(一)信息平台层面信息平台是整个体系运行的基础,是联系社区和政府、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和社区内儿童的重要桥梁。信息平台主要包括人工信息平台和网络信息平台两个方面。人工信息平台上,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社区内儿童信息的收集和反馈机制,信息主要包括社区内儿童的家庭信息、社区内儿童在学校的信息、社区内儿童自身的情况和特点等;网络信息平台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对外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救助服务内容等,保证相关信息能够快速通畅地传达给有需要的人。人工信息平台建设主要由居委会负责,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主要由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负责。

第一,居委会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是信息平台建设的领导者,他们自身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又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熟悉社区情况的同时还了解相应的社会政策,对开展信息平台建设十分有利。在这里,居委会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社区内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第二,社区骨干。社区骨干是信息平台建设的中坚力量。社区骨干包括社区各个楼栋院长、社区积极分子等。社区骨干在信息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充当信息传递员的角色,信息收集和反馈的工作主要由他们去做。

第三,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是信息平台的补充力量。社区内居民众多,事情庞杂,仅仅依靠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骨干是不够的,志愿者队伍除了可以弥补人力上的不足,还可以补充社区骨干获得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全面,有利于服务的开展。信息平台下的志愿者队伍主要是指社区内的居民志愿者。(二)服务平台层面服务平台是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核心,主要承担面向社区内儿童提供各种服务的工作,完善服务平台的工作内容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方法和技巧,而社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满足这样要求的条件,所以,由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承担具体的服务工作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其开展服务的资金来源可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政府购买,也可以是社会捐赠等。

第一,预防服务。从源头上防止流浪儿童的形成是减少流浪儿童数量的有效方法,这就要求在预防工作上下功夫。笔者认为,流浪儿童的预防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开展:一是社区居民意识教育层面,二是儿童日常照顾服务层面,三是对高危儿童服务层面。提高社区居民儿童保护观念,可以通过社区内宣传栏、发放宣传单张、开展儿童保护教育培训、亲子讲座等居民乐于又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儿童日常活动方面,首先要对社区内儿童建立常规数据档案,要包括儿童和家庭的基本信息,还可以借助志愿者的力量开展课外服务、计划性的主题活动等,如杨柳巷社区的“四点半乐园”(即对放学后的儿童在一个小时内进行托管);对高危儿童的服务方面,首先根据儿童家庭的类型对儿童进行分类并登记,其次通过各种测评软件对这些家庭的儿童进行测评(如防止虐待儿童监测软件等),然后根据儿童家庭和儿童自身的情况开展服务,如对困难家庭进行政策帮扶或社区福利支持,对高危儿童进行心理疏导等。

第二, 救助服务。救助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内的流浪儿童。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可以减少流浪儿童治安案件的发生,降低流浪儿童犯罪率。从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访谈中笔者了解到,在成都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中,70%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流浪儿童或有过流浪经历,其中,少管所的未成年人中流浪儿童或有过流浪经历的更是达到了80%以上。由此可见,流浪儿童的救助服务工作至关重要。借鉴已有的流浪儿童救助经验,笔者认为流浪儿童的救助服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物质上的帮助与扶持,二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安抚和劝导,三是有关流浪儿童发展方面的服务。救助服务的另一个重心是学业和就业辅导。这里要强调的是,辅导的重点不是课本知识的传授,而是学习动机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其知法懂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安置服务。流浪儿童流浪的原因多是因为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家庭不合。安置服务对流浪儿童的生活至关重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各界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都认为家庭或类似家庭的环境最有利于大多数儿童成长和发展。正因如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回归家庭、回归社区、回归主流社会。在流浪儿童的安置模式上,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长期安置模式,即流浪儿童所生活的当地政府、社区或学校接收模式;二是流出地家庭寄养模式,即流浪儿童的原户籍地负责流浪儿童接收工作;三是流入地家庭寄养模式;四是工作安置模式,这是一种为年龄较大的流浪儿童进行安置的方式,即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即可上岗,这一安置模式要求非政府组织要与外界建立起流浪儿童就业渠道;五是福利院安置模式;六是临时安置模式,即为前五种安置模式安置前的救助安置。

流浪儿童安置服务要注意的一点是防止流浪儿童的重复流浪,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呢?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在安置前和安置后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置前,要充分了解流浪儿童的成因,根据流浪儿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安置后,要定期回访,了解流浪儿童在回归家庭后的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做后续的介入工作,进而巩固救助保护的成果。

第四,转介服务。当社区非政府组织解决不了社区内儿童的问题时,就要进行相应的转介服务。例如,对社区内有盗窃、抢劫行为的流浪儿童的救助就需要转介到公安部门。

第五,志愿者。服务平台下的志愿者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志愿者管理,二是指志愿者提供的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的提高,社会上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志愿者。然而,这些志愿者大多缺乏有效的管理,形成资源的浪费。NGO组织一方面要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增加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通过志愿服务,弥补自身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不足。

四、结语

从强制遣返到救助保护,代表了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政策的巨大进步。但现行的机构救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流浪儿童社会排斥的进一步恶化。从残补式社会福利模式向适度普惠社会福利模式的转变,要求以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取代封闭式的机构救助模式。即从大机构转变为小机构,从远离城区到进入社区,从区隔流浪儿童和社区儿童到平等对待,从片面强调补救到预防、救助和跟进并重,从政府一家作为到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和流浪儿童齐心合力。

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实现需要很多条件,比如完善的社区儿童服务体系,社区儿童福利机构的能力建设,遍布全国社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儿童保护和发展责任的认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等等。所有这些又都离不开政府救助政策的进步。只有在政府开放儿童救助领域、支持社会组织介入流浪儿童救助、购买社会组织的救助服务后,社区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才能得以建立和运转。

[1]鞠青.启动制约流浪儿童救助瓶颈[J].社会福利,2004(2):32―35.

[2]王水雄,李伟.从“撒谎”看流浪儿童的机构救助[J].青年研究,2005(1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