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房地产行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8 15:00:43

房地产行业论文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1)

一、导论

根据主流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的主要理论S-C-P范式,市场结构(Structrue)决定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Performance),具有单向的因果关系;而芝加哥学派提出结构、行为、绩效三者之间应为双向因果关系,认为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效率的不同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构,高集中度的市场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结果,一个持续高利润率的产业完全可能是该产业中企业高效经营所致,否则会招致其他企业大量进入而降低利润率。那我国房地产业的产业组织分析到底是适用哈佛学派还是适用芝加哥学派呢?

根据竞争和垄断程度的不同,一般把市场分为四种类型:(1)完全竞争市场;(2)完全垄断市场;(3)垄断竞争市场;(4)寡头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是指一个市场中只有少数几个厂商相互竞争,且新厂商的进入是受到阻碍的,各厂商生产的产品可以有差别,也可以是没有差别的。我国的房地产业是怎样的市场类型呢?

高洪文(2007)通过勒纳指数的实证研究方法,得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确存在垄断特征的结论[1],李宏瑾(2005)指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程度相当严重,虽然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竞争状况逐渐好转,但这一过程非常缓慢[2]。余凯(2007)指出,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在此区域市场中有着很高的市场集中度,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较高的进入障碍(主要是土地资源壁垒和行政管理壁垒),房地产产品的异质性,决定了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并且从巨额的沉淀成本、区域寡头垄断分析了寡头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出价格合谋下的非价格竞争是中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3]。林素钢、崔秀琴(2007)指出,中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的表现:土地市场的垄断,房地产厂商集中度较高,房地产产品的自然垄断,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垄断,房地产商品中商品住房供给方式的垄断[4]。以上文章说明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

中国尽管市场上开发商数量众多,但房地产这一特殊商品在各个地区之间是不能流动的,所以他们实际上并非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构成竞争的只是相邻的少数几家开发商,表现出相邻竞争态势,所以可以说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这个区域可以是一个市,但更可能是市中更小的一个区域。现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价格领袖制,实际上就是价格合谋或价格勾结,而价格合谋的实质就是垄断,开发商形成的“联盟”主要是“价格联盟”,余凯(2007)也对此进行了分析[5]。

二、基于S-C-P范式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业

对于土地出让的方式,2001年,国务院15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形式。只要有资金支持,有意投资房地产的任何个人、法人,都可以通过土地“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

我们现在考虑另一种具体的土地出让方式——地块大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基础是土地的出让方式。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结构,所以我们根据地块大小、距离远近等的这种出让方式不同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

我们可以根据出让地块大小、距离远近等将土地的出让方式分类为下表:

可以看出,土地的出让方式在房地产市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中国房地产企业“圈地”规模的日趋扩大,这是与我国现在的土地出让制度相对应的。拍得大块地的“地王”事实上就是区域的地产垄断者。这种土地出让制度至少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所能容纳的房地产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不利于竞争的提高;第二个问题是大规模的土地购置以及开发所需的巨额资金壁垒将很多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排斥在外,容易强化部分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政府在土地出让上,应控制过大规模地块的整体出让,即使是相对较大规模地块的出让就可以将大块地切分为若干规模适中的地块,将大项目拆分为中小项目,由不同的开发企业开发,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房地产垄断和竞争不足的现状。这也是房地产调控的一个新思路。

三、房地产行业反垄断政策的制定的依据和内容

对于一个垄断产业,应该是采取打破垄断还是采取价格管制呢?我们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需要具体讨论的是垄断产业3,因为他具有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和打破垄断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要看社会总体的利益考虑是否拆分。

“马歇尔冲突”即规模经济和垄断的弊病之间的矛盾,即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是垄断的发展,垄断反过来又会阻碍价格机制,扼杀自由竞争,使经济活动失去活力,破坏资源的合理分配。“马歇尔冲突”所提出的竞争的活力和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正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马歇尔冲突”提出一个新的评价市场效率的标准:以价格为中心的市场效率的标准。即把价格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低的价格就是对社会有益的价格,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提高社会福利即降低产品价格为目的。

如下图所示,向右下倾斜的LAC代表行业的规模经济。SAC1代表一个厂商垄断时的情形,较陡的需求曲线D1代表对市场较强的控制力,此时均衡点E1对应的价格是P1。SAC2代表多个厂商寡头或垄断竞争时的情形,较缓的需求曲线D2代表对市场较弱的控制力,此时均衡点E2对应的价格是P2。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LAC、D1、D2的斜率的不同,以及SAC1、SAC2形状的不同,P1、P2的大小也会不同。垄断拆分以后,企业的短期成本曲线SAC1变为SAC2,规模经济下降,但是企业的市场力量下降。产品价格到底是上升还是下降还得看两种效应哪个大。

如果把价格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低的价格就是对社会有益的价格。那么我们就认为如果P1P2说明垄断下的规模经济的效应小于市场力量的效应,不能提供更低的价格,垄断不如拆分。

具体到中国房地产市场,由于数据很难得到或者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说明是规模经济或不经济。但是根据我们的经济学理论,中国房地产平均开发成本和总体开发规模关系不是很大,所以考虑中国房地产企业是规模经济不变的。

没有任何约束的土地拍卖似乎是公平的,价高者先得,但实际上大块拍卖却剥夺了中、小开发商的获得土地的权利,加大了土地的垄断程度,也加大了房源的垄断程度。当然在现阶段,由于中国地产业仅仅是区域、局部垄断,所以不要采取大面积拍卖土地的方式,采取小块拍卖出让,引进多家开发商鼓励竞争,对打破垄断更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高洪文,杨红.对中国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垄断特征的实证分析[J].现代商业,2007,(13):14-15.

[2]李宏瑾.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研究——勒纳指数的测算[J].财经问题研究,2005,(3):3-10.

[3]余凯.我国寡头垄断下的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7,(3):63-71.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资质证书不能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一般情况下,先取得暂定资质,随着房地产公司的依法经营,业绩的产生,不断提升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商从决策进行某地产项目的开始,就应该考虑用于项目的资金来源,一旦获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就应当花精力为该项目筹措资金,以免在正式开工后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被动或损失。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来源大致有四种形式:1、企业自有资金。2、银行信贷。3、社会集资。4、其他融资方式(各类信托基金、合作开发、银团联合贷款等)。四种形式可单选一种也可联动。

2 项目的选择及选址

项目选择是房地产投资的首要工作,也是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工作。如果房地产项目选择正确,应该说投资已经有了六成至七成成功的把握。广义上讲,房地产投资选择就是房地产投资决策。房地产投资项目选择需要专门的知识及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或专家的参与。但专业人员或专家只能起到参谋或顾问的作用,要认定一个项目值不值得考虑,是否可以投资,最终还要依靠投资者自己的分析决断能力,还要依靠企业的决策部门。要做出正确的项目选择,必须对投资环境、投资时机及投资的法律保障做深入细致分析,必须对拟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宏观及微观地产市场做全面、深入的调研,还必须对拟选项目展开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为实现效益最大化还应对项目进行策划,这是十分关键且必须的。

项目的选择完成后或同等要进行选择地块。所选择地块要符合消防要求,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资质土地部门编制项目选址勘界报告后,要先后得到消防、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步批复(预审)意见。取得规划部门关于选址的批复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通知书后,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即可开展征地工作,完成征地补偿相关工作后,进行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与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而可到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的选址决定了房地产开发的征地成本和开发经营的利润空间,是房地产开发的关键环节之一。

3 项目的立项

即项目在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而取得立项批文。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要件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选址意见书或城市规划条件通知书);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审批表,并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论证通过)。

4 项目的规划及施工图设计

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符合开发意愿,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拟开发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图设计。项目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中介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下设的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同时,项目施工图还要及时向消防和气象主管部门报审,确保消防及避雷系统符合有关要求。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3)

据国家有关部门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将出现四个变化:房地产业将从沿海向内地推进;在城镇体系中将由中心城市向其卫星城和小城市推进;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将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从数量增长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化。随着WTO各项有关条款的兑现和落实,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我国经济各方面都将发生新的变化。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结构的提升,为房地产业提供了高速发展的机会,也使房地产业面对着更加激烈的竞争。

波特五力模型理论

一个行业除了受到总体环境的影响外,还受自己特殊的行业环境影响。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教授对竞争环境结构作了研究,提出了竞争的五种力量模型,即五力模型。波特认为五种竞争力量决定某一行业的吸引力。这五种力量是:进入者的威胁;替代产品的威胁;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现有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五力模型是用来确定某一行业的竞争程度,其理论假设是行业获利能力不是由产品属性或产品的技术含量决定的,而是由行业的市场结构决定的。从战略形成的角度看,五种竞争力量共同决定行业的竞争强度和获利能力。但不同的行业或某一行业的不同时期,各种力量的作用是不同的,常常是某一种力量或两种力量起支配性作用,其它竞争力量处于较次要的地位。

房地产业五力模型分析

就房地产行业而言,该行业环境包括这样一组因素;新进入者的威胁、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替代品的威胁(在现有的条件下几乎不存在这种威胁,本文暂不予分析)及当前竞争对手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它们直接影响到房地产行业和它的竞争行为。总的来说,这五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这个行业的利润能力。

(一)新进入者的威胁

1.进入障碍。加入WTO导致外资、外商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壁垒降低,从而对我国房地产发展商构成极大威胁。由于对所有外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外房地产企业及其相关联的建筑安装、中介服务企业以及金融、保险机构将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全面引进,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规模扩张力,势必被迫退出房地产市场,而更大的市场分额可能被外资、外商所拥有。这对多数发展商来说,不只是一种挑战,而是面临十分严重的生存危机。

2.产品差异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顾客会渐渐相信一个企业的产品是独特的。这种认知会给企业带来进一步服务的机会,使广告变得有效,企业也将可以领先其他公司向顾客提品和服务。通常新进入者要分配很多资源用于消除顾客对原先产品的忠诚,它们经常采用更低的价格相抗衡,随之企业利润相应减少。我国房地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不管是新加入者还是在位竞争者,采用差异化都尤为重要,而要实现差异化战略,企业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房地产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强化特色经营是必由之路,同样的商品,附加不同的服务其特色就不一样,对顾客的吸引程度也就不一样。特色的商品再加上特色的服务,比较优势就转化为竞争优势,或进一步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资本要求。在新的行业竞争,要求企业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即使新的行业很有吸引力,企业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本成功进入市场,寻求合适的市场机会。而房地产业就是这样的企业,它要求企业有足够、大量的资源投入,否则要进入房地产业也是很困难的。

4.政府政策。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运行与操作规则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作为新进入者要密切关注政府的政策法规,从中权衡轻重,依政策办事。

(二)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

我国的住宅产业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无论是国外的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材料、产品的供应商,都密切关注这一市场。当关税降低之后,外国木材进口量将加大,用于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使用大量建材(如钢筋)、机电产品(如空调、电梯)和卫生洁具,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各类进入产品限制条件的放宽,国外产品将大量充斥国内市场,并对国内产品产生巨大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导致国产商品的价格下降。单就房地产产业来说,这或许是有利的。

(三)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

企业作为供给方,总是想方设法提高价格,而买方会尽量压低价格。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再加之在我国收入分配的特点上,我国财富分配贫富悬殊,并且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开发商看准的是这些人的需求。因此我国房地产市场偏向档次高的客户,普通的低档房盖得很少,即便盖了低档房,也很难卖出,低收入者无能力买。这些原因决定了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相对于开发商来说是较弱的。

(四)当前竞争对手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行业内的企业相互制约,一个企业的行为必然会引发竞争反应。因此,企业为了追求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利润,必然积极投身竞争。如果某企业受到挑战,或者有一个显著的改善市场地位的机会,本行业内激烈的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很少有完全相同的,他们在资源和能力方面各有不同,并努力使自己与竞争者不同。通常地,企业会在顾客认为有价值的、企业拥有竞争优势的方面,努力使自己的产品与有竞争能力者的不同。价格、质量和创意等都是展开竞争的主要方面,当然不同的行业展开竞争的方面不同。

1.同行企业的数量。有很多公司参与竞争的行业,竞争通常很激烈。但在另一方面,一个行业如果只有几个规模和力量相当的企业,也会有竞争。房地产行业应该就属于后者。一般情况下,某地房地产行业都是由房地产市场上几个巨头垄断着,那么或许能够把成本领先和差异化融合在一起的能力,对于维持企业竞争优势是至关重要的。与单纯依赖某一主导战略的企业相比,能够成功地执行成本领先与差异化战略整合的企业,会处于一种更加有利的位置。

2.行业增长程度。当一个市场正在成长的时候,企业会尽量将资源用在有效地满足不断扩充的顾客群的需要上。在成长的市场中,企业有相对少的压力去竞争对手那里争夺顾客。房地产业市场处于成长之中,在争夺顾客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小。竞争的压力往往来自于楼盘的位置、环境、设计、物管,当然也有价格。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对这几个的因素偏好不同,由此来决定自己的选择。

3.高额固定成本。房地产是个特殊的行业,它的“产品”就是固定资产,耗资大,风险大。一般而言,这一点阻止了进入此行业的企业的数量,使得该行业相对其他行业竞争程度小。

4.高的退出成本。房地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旦进入这个行业,特别是已经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想半途而退,成本是相当大的,人、财、物已经投入,真正的“产成品”还没有出来,这是个两难的境界。如经常看到的“烂尾楼”,就是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要进行周密的开发前的可行性分析与规划。

通过对房地产五种力量的分析,投资主体应该能够对该行业的吸引力做出判断,看是否有机会获得足够的甚至超常的投资回报。一般来说,竞争力量越强,行业中的投资者能够获得的回报就会越低。相反,有吸引力的行业通常具有高的进入障碍,供应商和买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能力,替代品的竞争很弱,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程度中等。从文中对房地产业的五力模型分析可知,房地产业是一个十分有吸引力的行业,这也是房地产业成为热点原因所在。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4)

通常情况下,西方国家住宅面积多设计为70至80平米,而我国大于100平米的建筑住宅却很多。虽然西方一些国家的住宅面积不大,可是其设计规划极为科学,住宅设施较为完善,环境优雅,适合居住。而在我国,虽然也曾要求新的住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要大于总建筑住宅面积的70%,但是即使已下发过政策,大部分的城市都未满足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即使某些城市满足要求,但在设计规划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情况都会妨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未来发展。

1.2我国房地产行业低碳技术起步较晚

由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较差,致使房地产行业低碳技术起步较晚,其主要表现为:第一,技术研发及其产品转化过程存在问题,如今我国房地产行业低碳技术的研发费用投入不够且研发能力不足,技术水平没有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成熟,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而致使建筑低碳技术的研发成功率很低;第二,低碳建筑产品水平不一致,由于缺少合理科学的低碳建筑技术标准制度以及对应的监控体系,致使低碳产品的水平不一致。

1.3我国住宅区的美化绿化不科学

目前,有些住宅区在美化绿化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小区里通常铺设柏油道路,使得小区里硬质路面较多,的土地太少;草坪绿化过多,而种植的树木太少等。由于国内有些住宅区草坪绿化面积比例较大,树木面积以及水资源面积所占的比例很小,这样的规划设计很不利于吸收住宅区内的二氧化碳。而从住宅区内种植的植物角度而言,这种规划设计也极其不科学,大部分小区多重视树木的观赏性,而不注重是否有利于吸收二氧化碳。2.4我国建筑行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够合理目前,国内很多建筑企业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不满足环保要求,而且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大多会使用水泥,而水泥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会带来大量灰尘,还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国内大多建筑企业不重视环保,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很少会使用成效高、低能耗的原材料,且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大部分还是利用煤炭及石油,从而导致资源的大量损耗,不利于低碳建筑行业的发展。

1.5低碳技术产品研发的盲目性

因为缺少成本优势及新型技术,我国房地产行业低碳技术的研发难度系数很大,低碳房地产在和普通房地产竞争时通常处于劣势,这就致使有些房地产企业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前提下,放弃研发低碳技术,而选择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普通房地产产品。另外,低碳住宅的消费群体缺少针对性,导致低碳住宅技术研发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企业不乐意投入大量的经费以及时间做市场调研,致使在对消费群体以及市场情况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地投资开发,最终导致低碳住宅需求定位错误而销售不出去的局面。

1.6居民的低碳消费意识薄弱

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某些较为落后地区的居民是第一次知道低碳消费以及低碳经济,就更不用说房地产行业低碳经济了。而消费者这种薄弱的低碳意识就会大大地削弱其低碳住宅消费选择,这会直接影响到低碳建筑以及低碳房地产产品的推广。

2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

2.1低碳经济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有利影响

(1)调整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

目前,我国房价一直都居高不下,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就是炒房,有些不懂房地产行情的发展商只是一味地炒高房价,根本不懂房子的质量、品质等。出现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门槛太低,行业内的结构非常不合理,而房地产市场炒房情况让广大消费者太过重视房子的位置以及价格,从而忽略掉房子的内在品质以及舒适度。因此,发展低碳建筑就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这种局面,且随着我国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房子成本就有可能会恢复到正常水平。如此,从长期看来,低碳经济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调整的。

(2)能够促进房地产行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房地产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类似于股票市场,繁荣背面都是泡沫危机,一旦房价不停被提高,市场就很有可能会失去承接力,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出现类似于美国的经济危机。房地产行业的低碳经济发展,可以说投资期限较长,未来收益也不确定。所以,这一发展方向,就能很好地规避炒房等情况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商能更多投入到对建筑品质以及质量的提升。因此,低碳经济有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实现房地产行业的节能减排和建筑的智能化

一直以来,建筑节能减排和智能化都是我国建筑行业关注的重点,但是因为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资本所控制,所以很多开发商通常为了利益最大化会选择期限短、收益高的投资方式,而忽略建筑的节能减排和智能化发展。但在低碳经济形式下,市场资本和先进、新型的低碳技术能更快更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未来建筑的低能耗和智能化发展。

2.2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的不利影响

(1)低碳经济会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成本

因为目前我国科技水平有限,低碳技术也不够先进,所以发展绿色低碳建筑肯定会增加房地产行业的成本。在当前形势下,要想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中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投入更多资金来研发新技术、新设施,同时要用更昂贵、更节能的能源来替换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的能源。但是,目前在我国类似太阳能和风能这类新型能源的研发结果还不完善,使用替代能源事实上是一项成本更昂贵的行为。因此,低碳经济会增加房地产行业的成本。

(2)低碳经济会推高房价

正如上文所说,低碳经济需要投入新型技术和材料,而如此一来,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成本肯定会增加。同时,因为发展低碳经济也有可能影响土地的利用率,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就会打着土地低碳化以及绿色建筑的旗帜,来进一步提高房价。另外,因为绿色低碳建筑通常是面向中高端消费群的,在房地产行业中还未得到广泛认同和普及,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以及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都会致使房价在短期内进一步上升。

(3)低碳经济会在短期内抑制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碳排放量,已经占到了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30%以上,大量煤炭以及木材应用在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为了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整个行业的耗能量都在增加。目前,建筑单位面积的耗能量已经达到了欧洲国家的三倍,这就说明现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离不了能源支持的,而能源价格的低廉以及使用便捷,使我国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形势下,如果失去了低廉能源的支撑,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就会变得停滞,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这样,就会在全国引起大范围的连锁反应,给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3低碳经济形势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方向

3.1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

在住宅建造过程中,如果采用工业化发展模式来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房地产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能源消耗量。而在低碳经济趋势下,我国房地产行业要想得到长久发展,就很有必要强化自身产业化发展。在降低能耗的同时,还可以为自身企业发展创造经济效益。在推动房地产产业化发展时,房地产企业还应该积极、全面、细致地了解并掌握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争取做到资源最优化配置,减少碳排放量,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极为理想的工作或居住环境。

3.2积极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目前,我国在发展低碳房地产经济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建筑的排给水以及保温问题。受起步晚、资金投入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技术还相当落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低碳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目前有些建筑为了增加采光面积而大量使用玻璃,但是玻璃的散热速度很快,为了使室内的温度保持恒定,就需要使用空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能的消耗量。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国房地产行业可以使用新型玻璃,这一类型的玻璃既可以满足房间的采光需要,同时又可以起到保温隔热的效果,从而减少空调的使用时间,降低能耗,进而达成低碳环保的目的。绿色植物不仅可以美化室内环境,还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特别是在夏季还可以起到降温遮阴的效果,因此生物能源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研究方向之一。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利用方面,太阳能和风能以其清洁又取之不尽的优势,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如提供热水和照明等方面。总之,开发新能源以及环保材料也是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3.3积极倡导低碳生活

在低碳经济时代中,房地产行业更应该深刻地意识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积极地落实到行动中,加大物力、人力、以及财力的支持和投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更深刻地认识低碳建筑及其优势,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低碳环保意识,进而得到他们的支持和认同。房地产商还应该让消费者认识到,低碳建筑的价格虽然比同类的普通建筑高,但是其优势非常明显,在投入使用后,低碳建筑的环保节能效果也会显现,进而为广大消费者节约一大笔开销。由此可见,低碳环保建筑的使用成本还是要比普通建筑低许多。因此,房地产商应该立足长远、与时俱进,重视并加大低碳环保建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全面地了解低碳建筑的优势,进而刺激广大消费者的购房欲望。由此一来,自然而然就大大地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3.4制定绿色低碳房地产法律政策环境

(1)设计科学的制度

客观来说,在构建低碳房地产体系的过程中,其主要挑战不是低碳技术问题,而是制度和体系问题。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该跳出单体建筑思维,站在地区和城市发展的角度来进行建筑的设计规划,同时,还要明确并熟练地掌握房地产行业开发的主要操作阶段、利益的落脚范围以及明确主体权责;第二,要加大研究并逐渐构建起低碳建筑的碳排放量指标以及低碳指标,目前我国已经把“碳排放量指标”归入到十二五规划,并正在加大力度研究制定更为完善的制度法规;第三,创建并设计新的设计规划工具和方法,把宏观指标逐渐转化成法定的规划指引,并以国家有关政策来推动低碳房地产市场需求,平衡低碳房地产的需求和供给。

(2)鼓励绿色低碳房地产金融创新

一直以来,房地产行业都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而低碳绿色房地产是房地产行业能够长久地“平衡基金”以及平抑房价、控制房地产资产泡沫的“对冲基金”。因此,这就需要大力鼓励创建低碳绿色房地产行业的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各种融资形式为开发低碳房地产提供充足的发展资金。在未来,还要在已经量化低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标的前提下,创建碳排放的基准量并计算住宅区的碳排放总量,逐渐建立房地产行业低碳积分机制,以便于和金融以及货币挂钩,逐步形成中国低碳住宅区碳交易体制,为未来的碳税、碳货币、碳交易做好充足的准备。此外,由于我国正处在发展房地产经济的基础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整合低碳房地产经济的价值体系,充分调动起房地产业主以及开发商的积极性,达成低碳经济的共识,营造发展低碳房地产经济的舆论环境以及社会氛围,还要逐渐调整房地产的发展模式以及产业结构,使企业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到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这样才能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同时在低碳经济时代下,发展房地产低碳经济一定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此一来也就加快了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进程,加大了我国经济的转型速度,为我国的未来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5)

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福利性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应的房地产投资高速增长,为之提供相应金融服务的房地产贷款也随之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商业银行扩张最快速的业务(详见表1)。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项下包括法人客户房地产商开发贷款和自然人客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类。首先,从房地产开发贷款看,其增幅明显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大幅增加;其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也直线上升;再次,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贷款比重已达90%以上,占中长期贷款的比重也达到了22.97%(见表1)。

2008年以来,尽管央行采取了从紧的货币政策,但是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一直在增加,而且增加幅度仍然不小。2008年上半年,房地产贷款增幅仍高于全部贷款增幅8.4个百分点,表明房地产贷款的增长幅度仍然十分强劲。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公报(/tjgb/)、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的数据计算整理(下述各表除注明外,均同此)

2.扩张背景

何勇: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风险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增长是互为依存、共同发展的。

1998—2007年,我国房地产投资年平均增幅为22.19%,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幅3.81个百分点。与此相适应,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也从1998年的11.58%提高到2007年的20.79%,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从1998年的4.6%提高到2007年10.25%。以上三项指标均创近10年来的最高值,表明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热点行业(见表2)。

2008年以来国家虽实施了宏观调控政策,但似乎对房地产市场并没有造成多大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速依然强劲,仍在充当推动投资增长的主力军角色。例如: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8402亿元,同比增长26.3%;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3196亿元,同比增长33.5%,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5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7.2个百分点,在GDP中的比重达到10.1%,与2007年全年10.25%的高位水平基本持平。投资高速增长,信贷就必然快速增长。原因是我国直接融资不发达,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主要靠商业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方式。因此,要维持眼下房地产投资的强劲增长和高位运行,在事实上就形成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倒逼机制,这无疑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的快速扩张提供了良好的背景条件和适宜的客观环境。

二、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样本分析

为了更为直观清晰地了解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的具体情况,笔者根据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先后成为上市公司的工商、中国、建设、交通4家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民生、深发、浦发、华夏、兴业、中信7家中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11家大中型上市商业银行”或“11行”)近两年年报披露的有关数据,对其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11家大中型上市商业银行作为分析样本,主要是因为11行的信贷资产和经营规模在我国金融业占据绝对比重且位居主导地位,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意义。

首先,从整个房地产贷款来看,2007年,11行房地产贷款狂飙式的急剧增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迅速加大,平均比重达26.54%,高于同期整个商业银行18.34%平均水平8.2个百分点;其次,从法人客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看,11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4.7个百分点;再次,从个人客户住房按揭贷款来看,11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其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1.12个百分点,高于整个商业银行平均增速16.68个百分点(见表3)。

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在各项贷款总量中的规模应当适度,因为当房地产贷款超过其各项贷款总量的一定比例时,就容易引发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国际上一些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警戒线控制在25%~30%左右,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比重一般控制在18%~20%以下。我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的比例。而从2007年11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例来看,其26.54%的比例已经逼近30%的控制线,且深发和兴业两行已分别以33.2%和41.5%超过了控制线,而中行、建行、招商、民生和浦发5行分别为27.9%、26.5%、25.9%、28.9%和25.9%,达到或超过控制线,可以说只是一步之遥。11行的样本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商业银行在过度追求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份额及其带来的当期利润和短期业绩提升的同时,却忽略了利益获取背后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风险预测

业务结构反映风险结构,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伴随房地产市场10年来的高速增长而快速扩张,使不断累积和叠加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已经占银行贷款总量相当大的比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和孕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如任其继续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快速扩张下去,那么风险的强烈释放就为期不远。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支撑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的条件和其所依托的基础都已改变。

1.政策调整变数加大,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2003年以来,国家和央行连续出台土地、税收、金融、信贷等相关调控政策,以抑制房地产行业发展持续过热以及商业银行绵绵不绝的放贷冲动现象。预计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针对房地产行业持续的宏观调控会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周期性行业景气水平的变动频度和幅度将会进一步加剧,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将更加突出,从而导致房地产行业风险的产生,继而波及和引致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质量劣变,商业银行很可能又将面临不良贷款大规模产生的困境。

在发达国家成熟的房地产市场,银行贷款最多不超过房地产总投资40%。而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资金链中,商业银行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基本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数据显示,我国近80%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银行贷款,个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则占全部购房总数的90%,这其中又有80%的购房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这种信贷资源向房地产业加速聚集和过度集中的趋势,意味着房地产市场绝大部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都系在银行身上。如果加上大量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其他贷款,风险在一个规则不甚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事实上被批量转嫁给了银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到银行一半左右的信贷资产安全。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上升时期,一切矛盾和危机都被掩盖,一旦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就会出现剧烈波动,风险隐患就会得到强烈释放,银行无疑就成为首当其冲的风险承担者,房地产“挟持”、“绑架”银行就会成为现实,目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存在着“银行先死,开发商后死”的心态就是最好的注释。事实上,风险苗头已经出现,《2007年度上海市房地产信贷运行报告》透露,2007年上海中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比年初增加7亿元,房地产开发不良贷款比年初增加13亿元,双双呈现上升态势。相信从全国范围来看,房地产行业的不良贷款不是一个小数目。特别是2008年,随着从紧货币政策实施持续下去,商业银行房地产不良贷款数额恐将进一步上升。

房地产信贷的潜在风险用自然界的“潮水效应”来比喻,就如同海边礁石一样,在房地产行业高涨时,它被暂时淹没看不见,在房地产行业退潮时,它就会暴露无遗。目前我国GDP连续四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总体经济形势仍处于基本良好状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仍在高位运行,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和潜在风险还没有得到充分暴露。但这恰恰是最应高度关注的时刻,因为当整个社会的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于银行时,银行房地产信贷的风险就会因政策的变动随之加大,贷款的某些不良基因会因一定的内外部因素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内顽强地表现出来或寻找新的承载基础。

2.量价双双初显下跌,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开始显现

自1998年以来,进入价格上行通道的房地产市场极大地刺激了潜在购买者的购买意愿,即购买者未必有居住需求,再加上当时宽松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在银行贷款强力支撑下的大量购买力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使得2007年及以前的房地产市场呈现购销两旺的局面。然而,自2007年11月份以来,伴随“第二套房贷政策”及其细则出台,人们对房价走低的预期不断增强,持币待购的观望气氛日益浓厚。2008年京、沪、穗、深等地房价出现多年上涨后的首次下跌,其下跌幅度均在10%以上,且呈现逐月逐季环比连续下跌的趋势。另外,从全国整体来看,交易量的下滑也从沿海和一线城市向内地和二线城市蔓延,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近几年调控房地产的新政策不断出台,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不断地细化、强化、调整和落实,综合作用的结果压缩了投资和投机性购买者的虚假需求量,使得房地产开发商被迫减缓提价幅度或进行价格下浮;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情况下,投机或投资性需求支撑起了相当大的销量,这种虚假的繁荣由于远远偏离民众的实际购买力而显得非常脆弱,一旦对房价上涨的预期不再,购买力萎缩的真实一面马上就会显现出来。当不断飙升的房价实现价值回归,投资和投机性买家保本微利或无利可图时,过旺的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就会被抑制,房价的整体下跌难以避免。房屋交易量的下降和价格的下跌这两大问题的凸显,表明先前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冷却”的步伐已渐行渐近,由此折射出商业银行过量的房地产贷款潜在风险开始显现。

3.房地产持续高增长所依赖的基础正在不断的削弱和失去

房地产产品作为市场中的一种商品,自然也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呈周期性的波动。据建设部统计,我国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2002年底的22.8平方米增加到了2007年底的约28平方米,截至2006年底,城镇居民住房私有率已达到83%。此信息预示着1998年以来,持续高速增长的房地产投资和持续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所依赖的基础正在不断的削弱和失去,其理由:

(1)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福利性的实物住房分配渐进地改革演变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原先凡是城镇已就业的正式在编人员均从单位以极低的价格买入了自住的福利房,此后又由于制度性安排变成产权房并允许上市交易,为改善原有的住房条件,大都以高价卖出,再购买新的住房。这种住房改善性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在10年时间里的持续集中释放后已基本处于衰竭状态,且这种低价买入公房、高价卖出的好事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这部分购买力一旦释放完毕,对房地产市场的推动力就会突然消失。

(2)基数庞大的70年代出生的多子女一代消费人群在90年代中期先后进入个人住房消费时期,这一住房刚性需求恰与持续高速增长的房地产投资和持续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是彼此对称和相适应的,随着这一代消费人群的退潮,房地产市场又将失去一支重要的推动力。至于正在进入或即将进入住房消费人群的80后一代,虽是现实中推动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前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重要力量,但基本是独生子女,其群体住房消费基数远远少于70年代出生的多子女一代,且有相当一部分在住房价格预期心理下,由父母的资助和扶持已提前购买了住房予以空置等待,未来的住房消费已提前得到释放,可以说从根本上无法再依靠这一群体支撑住房市场持续高速增长,房地产的供求关系或将从根本上予以改变。“2003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图显示30至39岁之间的人口比例最大,大约有2.46亿。而紧随其后20至29岁年龄组的人口数量只有1.74亿,骤然下降30%。这种人口结构对住宅消费和投资的中期趋势有深远影响,由于25至39岁之间的人口是最主要的购房群体,在2008年到2017年之间,这部分购房群体绝对数量的下降将直接影响住宅的真实需求。”[1]

(3)一个时期以来,在“经营城市”的导向下,各地的旧城改造规模不断扩大,旧房拆迁面积不断上升,直接拉动了房地产产品的被动性需求,为房地产市场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这种依托城市大规模拆迁改造导致的被动性的旺盛需求,从动态来看已成强弩之末,对房地产市场的推动力正在逐渐削弱。

概言之,近10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房地产投资和持续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将会很快放慢速度,步入平稳的发展期,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所依托的基础已发生了变化,继续快速扩张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会受到挤压,潜在风险的逐步释放也就顺理成章。

4.价格型调控工具——利率的使用将使过高的房地产价格回归理性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不管是房地产企业建房所需的开发贷款,还是个人住房所需的按揭贷款,对资金的需求量都非常大,所以对利率非常敏感。贷款利率的变动,对住房的需求和价格及未来的市场预期影响最为直接,可以说它比控制土地供给、紧缩信贷规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一系列数量型调控工具都有效。贷款利率下降,就会减少月供支出,无论是对自住性购房者,还是对投资和投机性购房者,都会刺激其需求增加,从而导致价格上涨。贷款利率上升,对自住性购房者来说,虽然会增加月供支出,但由于其为刚性需求,波动不会太大;而对投资和投机性购房者则不然,当利率政策给了一个逆转信号的时候,需求就会立即减小,且可能会导致将以前所购房屋反过来向市场抛售,并迫使开发商囤积的住房向市场释放,这将使供应成倍放大,无形中增加市场的供应量,使得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价格就会往下走。[2]

199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央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14次调整,其中,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1997年10月的10.53%,经连续5次下调至2002年2月的5.76%,并此后维持了两年八个月的时间;然后于2004年10月始,连续8次上调至2007年9月的7.83%,(12月的第9次上调,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维持不变)。伴随贷款利率的上下调整,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波动也相应加大,从总的走向和趋势来说,贷款利率下降,房地产行业对贷款的需求就相应上升,反之就相应下降。2002年前后的几年间,由于贷款利率下降到10年期间的最低位,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则处于最高位,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见表4)。

对个人住房贷款来说,月供支出对加息幅度尤其敏感。经“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小组”2004年以5.31%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测算,不考虑住房现价、首付和期限,月供支出对加息幅度的敏感系数是:当个人房贷基准利率提高幅度从25bp(基点)到200个bp时,月供支出增加的幅度从1.64%增加到13.54%(见表5)。

表5显示,当个人房贷基准利率加息达到150个bp时,住房消费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将越来越强,降低消费、延迟消费和持币待购等行为和预期越来越浓厚,消费需求受到的抑制作用越来越大。2007年9月我国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已比2002年2月提高了207个bp。

2002年以后,我国的房价上涨速度大大加快,房地产市场明显呈现过热的迹象,尤其是2003年下半年以后。2004年,上海中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增加额占新增加贷款的比例竟然达到76%[3],部分城市的房价甚至以两位数的速度急剧上涨,恰恰是与当时的降息周期下利率处于最低的一段时期密切相关。至于2007年10月前后房价的再一次疯涨,仅仅是房地产市场在年内第5次加息效应传导到市场前演绎的最后一次疯狂。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认为,中国迟迟未提高利率,正是担心房地产泡沫破裂。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投鼠忌器”恐怕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

2007年以来,我国存款利率一直处于负利率状态,尤其是2008年以来,一年期存款利率与CPI指数最高时相差已达一倍甚至以上,这是极不正常的。但是,在人民币升值、美国连续降息、中美之间的利差倒挂已近一倍的背景下,利率继续上调的空间暂时确实非常有限。道理十分简单,如果存款利率上升,就会有更多的国外热钱涌入中国,一方面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就会更大,另一方面资产价格,尤其是房地产价格会被推向更高。因此,利率的操作空间是十分有限的,通过大幅度提高利率的方法来遏止住房价格是有难度的。但并不是说此路就不通,一旦国际环境允许,是没有任何理由任由这种严重的负利率状态持续下去。当价格型的利率调控工具投入使用,商业银行快速扩张的房地产信贷就会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中国

版的次贷风险也就必然会发生。

四、简要结论和建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宏观调控下的经济调整周期身影已经越来越清晰,先前支撑房地产高速增长的前提条件正在逐渐消失,承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的客观基础已不存在。对这一趋势性改变,商业银行要高度警惕房地产市场步入下行通道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在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涨的形势下降低房地产贷款标准的一些非审慎贷款所可能引致的非系统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快速扩张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应该而且必须慢下来,与渐进变化的市场环境相适应,高度的风险控制意识必须贯穿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全过程。由此给出以下几点简要建议:

1.密切关注和深入了解、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政策动态及变数,有效规避政策性风险

提高对房地产贷款风险周期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彻底摒弃“个人信贷一定是优质信贷”的观念;改变把房地产信贷当作低风险品种开发,过度放大房地产贷款对当期的利润贡献,仅顾及短期业绩提升的做法;理性适度拓展房地产信贷市场,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的投放节奏及贷款投向,将贷款的重点主要放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及个人自住性住房需求等方面。有效过滤、重点调控和抑制非自住性的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提高房地产贷款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努力化解房地产贷款已经聚集或正在聚集的潜在中长期风险。

2.强化审慎放贷,严格遵守国家和央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凭其自有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四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开始建筑施工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5%,方可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不管是多层住宅还是高层住宅,必须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启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程序。切实杜绝以往为争夺市场份额,在工程基础刚平地面时就抢先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正负零”游戏。如若违规,监管部门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惩戒和制裁。

3.加大依法合规的执行力,严格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防止“假按揭”行为的发生

对首套自住性需求的购房者,应予鼓励和支持,但应充分利用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加强其资信审查,认定其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收入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身份、信用记录不良和支付能力有限的购房者进入贷款程序并取得贷款。同时,严格执行央行制订的第二套住房贷款标准,不得随意解释和有意曲解,明里暗里放宽贷款标准、提高贷款成数、优惠贷款利率,以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清除房地产市场上的炒房之风,稳定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4.慎推房贷新品种,坚决杜绝近年来较为普遍的“房价重估追加按揭”,“既有房屋转按揭”、“宽限期还款”等房贷新品种

尤其是中型商业银行应审慎地对待一个时期以来片面强调市场占比,应客户需求而动,创新频繁的所谓双周供、非交易转按、循环贷、存抵贷、交易基金监管、递进还款、气球贷、批发按揭、自主交易网以及将理财产品与房贷产品结合起来(客户通过购买的名义理财金额获取“房贷利率宝”理财收益,从而达到减少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的目)的房贷利率宝等所谓的房贷创新产品,高度关注这些产品在具体业务实践中运行的得失成败,总结经验教训,予以改进或中止,消除潜在的风险。

5.积极实施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转型,促进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建立

囿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基于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发展应引导中小户型为主的住房消费,满足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提倡人人首先有房住,而不是少数人有多个房屋产权。当今我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又非常有限,从保护耕地、充分利用现有非耕地出发,房地产信贷不应鼓励和支持大户型住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方纬.人口现断层:未来10年住房消费需求增速将放缓[N].上海证券报,2008-6-20.

[2]向阳,夏成彬.房地产泡沫形成机理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6-29.

[3]安邦研究简报,每日金融,2005-03-22(4).

[4]11家大、中型上市商业银行网站公布的相关年度报告[R/OL].

[5]中国人民银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R/OL].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6)

一、前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世界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继实施了金融市场开放政策和金融自由化的措施,放松金融管制,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当金融业对外开放时,如果有效的审慎监管尚未充分建立,整个金融体系更容易受到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冲击。金融自由化后,由于新的金融机构进入,贷款利率拉低,激烈的竞争和管制的放松,使银行更有冲动去增加高风险的房地产贷款。银行在整个房地产周期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虽然房地产周期和银行危机并不是必然相伴而生,但是两者却经常紧密相连。特别是在那些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更是如此。银行业及其借贷政策在房地产循环中起着重要作用,房地产泡沫的破裂对银行体系往往又造成灾难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典型的例子如,19世纪70年代晚期和80年代早期的西班牙,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的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北欧国家,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以及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诸国。虽然这些危机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十分复杂,触发点也不尽相同,但是研究那些曾经受到房地产泡沫破裂严重冲击的银行体系之后,就会发现银行危机总是有着惊人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坚持入世承诺,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并自2006年12月之后向外国竞争者全面开放银行业务。在房地产信贷这一传统的高盈利高风险业务上,国内的银行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风险会进一步加大。总结历史上曾经发生的由房地产价格波动带来的银行危机,对中国银行业增强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房地产市场周期与银行信贷风险

房地产泡沫繁荣—破裂周期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导致信贷扩张、房地产价格上涨,泡沫膨胀;第二阶段是由于利率、税率提高,或其他因素触发房地产泡沫破裂,价格崩溃,持续时间可能是数天、数月或者更长的时间;第三阶段的特征是资产价格下跌,银行收紧信贷,泡沫时期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大量拖欠还款。房地产价格波动给银行带来的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房地产价格大幅下降和借款人违约率增加的风险。

房地产贷款主要分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开发、建筑贷款;利用房地产抵押获得的其他类型的贷款。对银行房地产贷款来说,信贷风险是最需要关注的风险。房地产价格下降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住宅抵押贷款通常被认为很安全,因为住宅一般是作为消费品,并且偿还贷款的资金来自相对稳定的家庭收入。再则,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不可隐藏、寿命长久、相对保值等特点,抵押贷款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颇为安全的贷款。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是以抵押物的足值、易变现和抵押权的有效性为前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仍存在着不少的风险,如: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抵押房地产依法处理后不足清偿;抵押物存在灭失或损毁风险;法律制度造成银行难以收取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等。房地产价格越趋昂贵和反复,估值就越难确定,银行就这些房地产的借款人所承担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发展商和建筑商的贷款风险比抵押贷款的风险更高,因为其贷款的偿还需要房地产完工后,以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来支持。当房地产价格下降时,发展商和建筑商的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房地产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增大,银行贷款质量因而恶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信贷风险并不局限于与房地产有关的贷款。银行实际承担的房地产贷款风险往往会更大。因为房地产也广泛用于其他类型贷款的抵押,而与房地产贷款有关的统计数字往往不计算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所得的其他个人及公司贷款,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可能会较统计数字显示的高得多。房价波动通过资产负债表渠道对银行业有广泛的影响。房价下跌,借款人借款能力下降,从而形成财务约束,限制新投资的规模并降低企业利润。因而,银行其他类型贷款的信贷风险也随之增加,加剧了银行业的脆弱性。

除了信贷风险影响外,房地产价格下跌也可能通过间接渠道导致银行盈利减少。在房地产价格下降时,抵押品价值下跌,银行呆坏账拨备增加导致盈利减少。此外,由于建筑活动和借贷活动减少,银行从房地产有关的交易中获取的收费和佣金收入减少。因而,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会对整体经济产生负面的影响。此类型的风险,由于其性质,更难规避且影响整个银行业。

三、银行业房地产贷款风险成因

(一)灾难短视症

即大的经济冲击极少发生,以致银行往往低估冲击发生的概率(HerringandWachter2002)。TverskyandKahneman(1982)认为,一个事件的主观概率是由决策者能够设想事件发生的难易程度决定的,这一难易程度又取决于这一事件发生的频率。对于高频率发生的冲击事件,如信用卡贷款违约和汽车贷款违约,银行往往有必要的知识和动力去适当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并做出充分的预防损失的措施。否则,银行将会很快受到高频率事件的冲击,从而导致破产这一毁灭性损失。因此,高频率事件(诸如估计信用卡违约概率)的主观概率可能会与实际概率非常接近。

而当某一冲击发生的主观概率低于一定的临界点时,基于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或拇指法则(ruleofthumb),银行管理层会认为冲击发生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决策者倾向于寻求与关注加强他们乐观预期的信息,早期的警告信号往往被忽视。

由于房地产周期通常持续的时间较长,在房地产价格持续多年快速上升的情况下,房地产贷款的还款记录会保持在一个良好的水平。因此,房地产业繁荣时期,随着房价的上涨,银行通常会产生一种安全错觉,过分乐观地低估房地产信贷风险和高估利润,进而扩大贷款。银行往往成为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推动力量,但同时也因而更易受到房地产价格崩溃的重创。

(二)羊群效应

灾难短视症并不是仅仅发生在个别银行身上。当一些银行由于灾难短视症认为某些经济冲击的概率为零时,那些正确地评估冲击发生概率的银行,在同灾难短视的银行进行竞争时处于劣势(GuttentagandHerring,1986)。由于激烈的竞争,灾难短视的银行迫使审慎的银行采取宽松的房地产贷款标准,或者退出这一业务领域。当下轮冲击发生时,灾难短视的银行可能成为市场的主导,这些银行并没有任何应对特殊冲击的预防措施,这种情况往往被称为银行的羊群效应。

银行管理层或许已经正确地察觉到了外部冲击发生的可能性,但可能会有意忽视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因为他们认为如果灾难性冲击来临时,将会受到政府的保护,损失由政府承担,而银行则享受由高风险敞口带来的丰厚利润。“太多而不能倒”的政策,即当银行业整体面临倒闭风险的时候,政府更有可能介入去拯救陷入危机的银行,实际上在激励银行从事那些使他们的资产负债表风险与其他银行同业高度相关的活动,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羊群效应。

(三)安全网引发的道德风险

经济繁荣时,投资者可能会意识到,银行过度借贷于房地产市场使银行更易受到市场波动的打击,但他们也知道银行都在从事这些业务,政府不会让整个银行体系崩溃。由于存在这种政府的隐性担保,即使没有诸如存款保险之类明确的政府担保,银行投资者和存款人往往会低估银行冒进贷款政策的风险,而任其发展。安全网为银行的冒险行为提供了激励因素。另外,投资者过于自信自己评估市场的能力,认为可以先于其他人在市场崩溃前的适当时机退出,因此,投资者往往毫不犹豫地提供资金给冒进的银行,进一步鼓励了银行过度借贷于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四)信息不对称

银行通常使用控制按揭贷款成数(loan-to-valueratio)的方法,将按揭贷款限制在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内,以防当房地产价格下跌、借款人违约时,银行被迫出售借款者所抵押的房地产时产生损失。按揭贷款成数在防范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如果该比率能够维持在一个足够低的水平,则足以控制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然而,实际上,当房地产价格大幅下降时,降低按揭贷款成数并不能够保证银行免于信贷损失。即使是看起来相当保守的按揭贷款成数,也可能不足以弥补损失。这是因为,在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时,抵押房产的价值可能会很快下降到未偿还贷款额以下,从而刺激借款人放弃抵押物,选择违约不偿还贷款。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银行过度乐观地认为可以接受较高的按揭贷款成数,同业的激烈竞争也迫使银行管理层放宽贷款标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本息=按揭贷款成数×抵押物评估值,而由于信息不充分,即使在市场最好的情况下,银行也很难准确估计房地产的价值,造成当前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经常被高估,即使不被高估,反映的也是当时的市场价值甚至是过去的价值,而不是变现价值,变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从而造成银行可能会低估房地产贷款高风险敞口的风险。

(五)不适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及法律框架

在不透明的会计核算方法,不适当的信息披露准则和不良贷款拨备制度下,银行业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如果缺乏充分的披露,在房地产价格下跌时,往往掩盖银行资产的恶化程度,并且使银行管理人员、所有者、债权人和监管者等无法有效监控风险敞口,对银行施行监督和约束,进而使那些高风险业务被当作是高盈利性的业务。如日本大藏省于1992年9月对外公布的主要银行不良贷款总额,仅为略高于12万亿日元,而如果银行业当时对不动产行业的风险敞口数额和不动产价格下降因素作一个合理的估计,所得出的数字有可能两倍甚至三倍于公布的数字(Goldstein等,1993)。在进行贷款分类时,如果仅仅按照贷款的偿还情况对贷款抵押品的市值、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当前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可能会造成不良贷款的规模被低估、银行资本真正能够发挥的缓冲作用被高估。

(六)监管部门的宽容性监管

监管者的职责是通过监督银行业和维持健康的银行体系保护纳税人。为什么监管者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约束银行从事高风险的增长策略?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监管者不能控制的原因,例如人手不够或预算约束使监管部门不能有效监管银行体系。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监管部门出于多种原因不愿去约束银行业。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当金融自由化作为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政策的一部分时,监管部门可能对约束那些采取高风险策略的银行心存顾虑,毕竟从短期来看,高风险的经营策略对银行来说是有利可图的,高盈利掩盖了潜在的风险。监管者往往很难约束那些看起来能够获得高盈利的银行。其次,当金融部门的扩张被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时,监管部门要承担更大的压力。再次,对监管者来说,从自利性的角度考虑,拖延采取纠正措施,可能是更优的选择。特别是时间不一致性(timeinconsistency),即今天的损失直到将来的某一日期才会变为现实,而那时可能已经是其他人在履行监管职责,因而,监管当局有内在动力采取宽容、迁就的态度对待问题银行,加大了银行承担更大风险的内在动力。四、防范

(一)防范银行灾难短视症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环境下,监管部门应改变职能而不是取消职能。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以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打消其盈利归个人、损失由社会承担的想法。

首先,提前鉴别出脆弱的银行。在对付灾难短视症及不可预知的重大冲击方面,传统的银行监管过程重在评估银行的现状,并鉴别出脆弱的银行,虽然有助于处理危机,但不足以防范危机。为了防范危机,监管过程必须把那些承受能力差、有可能会成为脆弱的银行提前鉴别出来,防止它们的风险敞口达到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威胁的水平。明确要求银行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压力测试,界定银行应该具备的、能够承受外部冲击的最低程度,是提前鉴别出脆弱银行的一个有效方法。其次,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提高房地产贷款信息的透明度,降低市场的不明朗因素以及连锁效应的风险,并使银行业在市场的监察下更为自律。此外,详尽的房地产贷款统计数据,有助于监管当局监察及评估银行承受房地产贷款的风险。

(二)安全网改革

在对银行的行为施加影响时,不应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对问题的解决上,要注意采用事前审慎监管的方式,及早警觉房地产价格泡沫征兆,防范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过度膨胀。监管部门不能仅仅满足于达到相关的国际监管标准,而是根据本地银行业自身行业发展状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采取更高的监管标准,力求做到最好。在监管实施过程中,监管机构必须及时采取纠正行动,迅速解决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就难以对要求宽容性监管的巨大压力形成有效的制衡。

(三)道德风险的防范

监管部门要想防范道德风险,必须终止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将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不向所有债权人提供全额存款担保,特别是那些大金额的债权人,以促使大额债权人对银行施加约束。其次,对有问题银行及时采取惩戒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果仍没有改观,监管当局需要在银行将要发生资不抵债之前迅速关闭问题银行,降低银行即将破产时为死而复生而孤注一掷的可能性。再次,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制度。通过制约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无限制扩张,保证银行稳健、安全经营,增强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一旦银行的资本状况恶化,监管当局马上采取纠正行动,避免当银行资本状况严重恶化时,股东和管理层采取孤注一掷的方式,导致损失大幅增加。

(四)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7)

[关键词]按揭现房按揭期房按揭

按揭被引入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已十余年,它先由深圳建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流行全国。目前因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商品房发展规模相当之大,故对广大置业者、房产商、银行、甚至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影响也无疑十分巨大,它的好处被认为是: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扩大了房地产的销售市场,并带动相关行业。所以这一制度是多赢的设计,似乎是1993年房市泡沫之后的一剂良方,房地产买卖言必称按揭。但是,必须看到:按揭被引到我国大陆,与其说是制度的引入,倒不如说仅是称谓的引入。尽管目前我国物权立法的步伐正在加紧,有些专家草案建议稿中根据大陆法的体例提出了让与担保(目前它们主要体现在判例中),[1]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实务中,银行常只是根据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操作,合同形式上多表现为格式条款。在笔者看来,所谓“按揭”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个伪概念,事实上并不存在。在此,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己见,希能起引玉之砖的作用。

一、普通法按揭制度的确立及衡平法的介入

“按揭”一词,流传我国大陆,可谓鲁鱼亥豕,贻误广远。众所周知,它是英美法中的mortgage在香港的粤音译法,在我国内地的法律文献中mortgage常被译成抵押,但此处抵押显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大陆法中的抵押概念。大陆法中的抵押虽自罗马法起,至今历经更迭变迁,但其主旨仍一脉相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额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2]的一种。而在英美法上,与大陆法担保物权对应但不完全相等的概念里,pledge译成质权,lien译成留置,charge作动词时为广义的担保,为名词时则译为债务负担或财产负担。德国民法典1191条至1203条规定的土地债务与定期土地债务,都设定在不动产上,但英美法的charge并不只限在不动产上设定。英国早期的担保制度最常见的是质,质权人可用质物收益抵冲债权本金而使债务清偿完毕者为活质,质物收益仅能抵冲债权利息而不能抵冲本金者为死质。后来,罗马法中信托质传入英国,死质的性质发生变化,依罗马法的信托质,债权人并不以担保物的孳息抵偿债务,债权并不因此消灭,正与死质相似,这就是mortgage.从词源上看,它源于法语,由词根mort与gage构成,前者意为永久,后者为担保或抵押。

但是,须注意的是,质是需要转移占有的,英国早期如此,罗马法也如此。质权是对动产或不动产占有的简单转移,当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受到侵扰或受到剥夺时,裁判官采用占有令状加以保障。而信托却与此不同,主要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实行所有权转移,在习惯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要式物”,它还包括一项简约,为债务人(信托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受托人)索还物品的权利,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转移,债务人继续享用物品,并可通过占有来恢复所有权。但是债权人如果愿意,也可以有权出卖物品,其根据是他取得了所有权,而且必须是在清偿债务期届至时方可行使这种出卖权,否则,他可能会在“信托之诉”中受到追究.[3]所以从本意上看,按揭的法律构成具备这样的特点:特定财产权利转移而占有不转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1475年,里托顿因对被修正的格兰维勒担保方式在举证上不利于债权人而对此进行改革,正式确立了普通法中的按揭,受揭人取得了绝对的不容的权利。在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不动产担保,中世纪的英国土地属于王室所有,故设定按揭时,所谓权原转移,并非所有权而实为租借权转移,严格意义上,绝对权利也不过是权利人可以终身享有,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继承的土地租借权的附条件的转移而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衡平法对按揭的介入从未出现过,其实,早在14世纪,衡平法就已开始对普通法中的按揭进行干预,以限制债权人不人道的行为,至17世纪,衡平法上的按揭正式形成[4].衡平法对按揭的态度,最主要的是按揭不论如何不是以取得担保物权原为目的,而在担保债权实现,所以它虽然承认普通法按揭权利的转移,但仅只是法律上的利益罢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象普通法一样,债权人可以确定地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是给债务人的赎回权以一定的宽限期,并且债权人只可依取消赎回之诉实现取消债务人的赎回权。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中同一抵押物上的多重抵押、抵押物的让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变价清偿等在按揭的制度中是没有适存的土壤的,这与现代财产重在利用和流通的观念极为不符。同时,它也不象我国传统的典权存在找贴,当债权额低于按揭物的价值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取消回赎之诉确定地取得按揭物,这对债务人极不公平。1925年,英国财产法引进了大陆法的登记制度和变价清偿,克服了上述缺点,有学者认为这已与大陆法的抵押非常接近,而英美法的抵押即由按揭和财产负担构成,[4](52)从担保债权实现的结果上看,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未实现之前,按揭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与抵押大异其趣也十分明显。

二、按揭在香港的的演化

在香港,虽然继承了英国的按揭制度,但其按揭在广义上还包括了质押和抵押,此处的抵押是指使债权人取得“权益”作为保障的意思,而与狭义的按揭使债权人取得“产业”作为保障相区别,“权益”和“产业”或许可分别理解成大陆法中所有权概念中的交换价值和整个所有权本身,但是一定要使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一一对应则无疑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故依此,香港的广义按揭中的抵押与大陆法的抵押已经几无实质区别。

按香港的法律,房地产被视为产业(或产权),它分为法定式产业和公义式产业,前者是法律承认的既存产业,后者则是目前暂不存在的产业,如“楼花”即是,楼花购买人只持有公义式产业,按衡平法的理论,这种产权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发展商事实上建成楼宇,按法律规定取得工务司署颁发的“入伙纸”和屋宇地政处颁发的“满意纸”,并签订正式的官地租契,方可取得法定产权,之后再依法律程序将该法定产权转让给楼花购买人。“入伙纸”意味着楼宇在实物上已建成可入住,在法律上已完成:“满意纸”则是表明发展商履行了其在批地条款上向政府承诺的职责[5].狭义的按揭基于上述产业的分类也分为法定式按揭和公义式按揭,前者债权人获得法定的产权作担保,而后者则仅获得衡平法上的公义式产权作担保。但是,根据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第44条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式产业担保的,必须以契约形式设定法定式抵押而不可设定法定式按揭,该日之前设定的法定式按揭从该日起自动转为法定式抵押,所以事实上不动产按揭只存在一种公义式情形,[6]这一点将对理解我国内地所谓的现房按揭和期房(预售房)按揭会有重要的启示,对应于内地的概念,也就是说,现房只能抵押,而期房则可按揭。香港人买楼既是生活必须又是一种投资,基本上都通过银行按揭,上世纪90年代初,香港跟随美国大幅减息,房市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大牛市直至1997年金融风暴爆发。之后随着经济复苏,同时香港银行又随美联储数次减息,按揭利率创30年新低,房产市场曾一度十分火爆。[7]

三、我国按揭的现行做法和担保体系构造基础的关系

当我国内地也试行着按揭的时候,马上引发了关于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的很多讨论。就我国目前房市而言,买卖形式非常丰富。跟所谓按揭有关的是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在完成一级市场的运作后,进入二级市场与购房者之间发生买卖关系,包括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也称作甲类按揭与乙类按揭。其实际的做法经常是:

1、现房按揭由购房者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商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商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购房者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商(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购房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购房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2、期房按揭则由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合同向银行贷款,将合同交银行执管,并向房管部门登记依此担保银行贷款,待房屋交付使用,购房人将取得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登记担保未清的贷款本息,其余同现房按揭。但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2001年6月26日重申了1998年的“零首付”禁令时,也规定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

由上可见,房屋按揭至少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首先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其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再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除此,可能还有开发商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以及后续的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房屋回购关系等,他们之间关系相互交叉。表面十分复杂,但是剖析其各种关系,到最后常只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也即债权担保关系。

基于房屋买卖中有期房与现房之别,有人认为现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期房按揭为权利质押,[8]也有人认为期房按揭为抵押,[8](15)更有认为期房按揭为准抵押[8](48)或者“所有权之期待权抵押”的,[8](60)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在司法实务界流行。另外,有论者提出鉴于按揭的标的既有现房又有期房,它的权利具有两重性即物权性和债权性,同时又因自身的特性,因此不必将其归于物权或债权,它是新型的独立的担保形态,其法律属性就是按揭,[9]稍后,有人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与批评,认为既然在我国大陆按揭是指房地产买卖的一种方式,就没有必要将它解释为与抵押权、质权同样的物权效力,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以立法形式确定按揭的物权效力是多余的。[10]

之所以如此聚讼纷纭,笔者觉得是因为忽略了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担保体系的构造基础之间的差异造成的,从上述关于它的发展历史来看,传统上确实与我们的担保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说到底它是一种担保制度,原来的担保范围也不局限在房地产领域,法制史上动产也可按揭,现在香港还有证券按揭,等等。除去一些细枝末节的区别,不管从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还是从1984年的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来看,其目前的按揭(尤其是现房按揭)已与抵押实质上界限已很模糊,问题是在我国大陆,似乎已经把按揭仅和房地产买卖联系在一起,在房地产按揭中,按揭担保银行借款,而借款本身又构成房地产买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所以,究竟如何看待按揭的法律属性,关键在于我们将按揭制度置于整个担保体系的平台上设计,还是仅将它融合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或者至多还包括其他诸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买卖方式)中。笔者的意见是,如果制度设计是基于前者,则必须考虑它本来的本质内容,核心是让渡按揭物的所有权益,作为专门一类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目前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支持,日后物权立法时可改造成大陆法上的让与担保。如果是仅仅基于后者,则应尽力使其能在现行担保法的框架内寻找适存的空间,以求得理论上的和谐。否则,将可能会出现许多混乱的情况,理论上前后矛盾,实务上难以操作。

四、笔者对我国所谓房地产按揭的看法

我国大陆的现房按揭依上述的实际做法来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而很有一些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它只让渡交换价值而非所有权益;第二适用担保登记和变价清偿,这两点与抵押完全相同。但是第三,担保期间它排斥适用抵押的某些重要规则,如它以按揭物的全部价值仅担保远低得多的借款债权(随着分期清偿债权额越来越少)而不能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权设定后次序的多重抵押,又如原则上它不允许法律上处分等。关于第三点的实务做法严格来讲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现行担保法的规定(第49条、第54条),造成这种局面的的原因纯粹在于银行的格式条款。现在既然有立法上的根据,司法自然可以修正它,而不能将这种行业的不良惯例置于法律之上。所以不管今后立法如何,仅按目前而论,我国大陆所谓的现房按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就算想存在,也因与现行法律框架冲突而不能存在,其实质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剥夺购房人许多合法权益的抵押而已。现在,一般非专业人士对按揭的理解经常只是落在分期付款的层面。

香港自1984年11月以后,已无法定式按揭而都改为法定式抵押,笔者认为似乎不只是主要从结果上欲实现按揭人与受揭人的实体权利平衡,还应有简化担保结构方面的考虑。尽管英国也已从1925的财产法起引进了登记和变价清偿制度,然而毕竟清偿前按揭物的所有权利属于受揭人,按揭人可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能法律上处分,限制了按揭物的经济效益的发挥,香港干脆通盘改造,这一点对我们日后的物权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至于期房按揭,首先要明确的是期房不是期货,而是远期现货(现房是即期现货),两者大相径庭;[11]其次期房买卖合同也非预约合同而是本合同,因为此合同有确定的标的,能发生约定的私法上效果,而预约合同只是关于订立合同的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当事人欲追求的私法效果。此两点以前许多论著常有误解。期房按揭的标的物在物理上未最终成型,但在法律上可特定化,在香港即是公义式财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期房买卖)的条件,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也规定了它的定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建设部又在1997年5月9日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12]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已将期房不仅当作买卖的标的物来对待,而且也可当作抵押的标的,期房按揭也就变成了期房抵押。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担保法体系下,期房不可抵押而只可质押,理由是:

第一,期房虽是说远期现货,但购房人并未可取得可供抵押的权利

第二,远期现货买卖在动产领域最为常见,通常商家先获得订单,后组织生产,故该动产产

品产出来之前,该产品既非物理上的物,也非法律上的物。设定其买卖只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效力,债权人不能就该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设定抵押,但可对就该产品的交付请求权设定债权质押。而在期房则有所不同,由于合同将它特定化并经登记,所以很多人认为期房已经属于物的范畴或等同于香港的公义式产权,前述建设部关于其抵押的规定巩固了这种观念。但是我国没有衡平法的渊源,孤立地引进一个公义式产权概念恐与我们法律框架冲突,造成混乱。从物权方面看,依通说,凡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13]期房预购合同虽经登记备案,但其登记备案的效力究竟是什么,法律并不明确,购房人并未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售房人只依合同给购房人一个承诺,购房人又怎么能对一个承诺排它地支配或管理呢?尽管央行新近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但购房人并没有对它享有物上的任何权利,所以建设部规定的期房抵押不能理解成物的抵押。立法与学理上都有权利抵押,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也可资支持,但一般认为其标的物为用益物权,[14]购房人对期房的权利显然不是用益物权,而只是对开发商的交付现房请求权,故在此恐难以适用。可能有人会提到土地使用权,但是,要知道购房人在以期房设定“抵押”时是尚未取得该权利的,更重要的是这两者有联系但非同一概念,所以,期房抵押也不能理解成权利抵押。虽然担保法第37条关于不得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中未包括期房抵押,但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能将它理解成对第34条可以抵押的财产的限制。故笔者认为:建设部的规定违背了担保法的精神,除非修改担保法,目前的期房按揭不能按照抵押的方式运作。

第三,期房按揭人取得了可供质押的普通债权

第四,期房按揭合同订立后,购房人既然要以期房向银行担保借款而不能抵押,则只能质押,

因为如上述购房人拥有的是对开发商交付房屋请求权。担保法第75条虽未明文普通债权可作质押,但该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解释上应该容纳它不成问题。不过,由于前述央行的新近规定,事实上,期房质押只是非常短暂的过渡,因为设定期房按揭的时候,开发商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投资的2/3,其转变为现房即在眼前。购房人一般须连续6期迟延支付银行借款,银行才有可能实现质权。所以开发商负担加重,银行风险降低,同时也使期房按揭淡化了其实际意义。一俟期房竣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按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期房抵押(实为质押)应重新办理现房抵押。

综上,笔者的结论是:第一,我国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按揭制度,所谓的房地产按揭在我国实际情况是:现房按揭即是抵押,而期房按揭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它们既不是英美法上的按揭,也不是香港的按揭。但是稍需注意的是,当期房竣工变为现房,质押也相应变为抵押时,立法上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否则在严格意义上,易与物权法定主义产生冲突。第二,大陆法的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与英美法的按揭在担保期间让渡所有权益有本质的相同之处,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今后立法中如何取舍,应视我国在可预见的未来社会经济对物权担保制度的总体的要求而定,如果确立这种制度,则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设计其价值功能,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上,否则就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仅就房地产买卖而言,根据本文前述的分析,目前的担保法已经可以解决银行的债权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76-786,该部分主要由陈华彬负责撰写。

[2]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抵押权为保障债权实现,与债权目的关系同一,应属债权。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1992.337.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规定在债权中,但综观各国通说,因其典型地具备物权性而为担保物权,应属无疑。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8)

1.2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指标分析。(1)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分别为7.7%、7.6%、7.7%,虽然未能超过8%的增长速度,但是这个发展速度在世界各个经济体范围内仍然处于翘楚低位,这种平稳增长的趋势还是让我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保持一个乐观的态度,进一步巩固了我们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世界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2013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较于2012年的增长率略有下降,说明欧债危机的发生对我国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对外贸易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重点抓住投资和消费行为,从而保证我国经济能平稳较快发展,而不至于被西方欧债危机拖累,造成经济疲软。(2)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均处于50%以上,表明产业经理人对目前经济景气持乐观态度,反引出我国制造业目前总体处于扩张状态。2013年1月份到5月份该数据处于小幅震荡变化之中,而6月份到10月份,该指标持续走高,说明我国经济总体向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大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乐观。(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49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3.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0308亿元,同比增长13.0%。说明中国经济总体向好,可持乐观态度。(4)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标分析(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2%。其中,城市上涨3.2%,农村上涨3.3%;食品价格上涨6.5%,非食品价格上涨1.6%;消费品价格上涨3.2%,服务价格上涨3.1%。1-10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6%。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1%。其中,城市上涨0.1%,农村持平(涨跌幅度为0);食品价格下降0.4%,非食品价格上涨0.3%;消费品价格下降0.1%,服务价格上涨0.4%。根据以上数据和图片,我们看到2013年的物价总体较2012年仍然在小幅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民众的消费积极性,从而使消费不足,如果物价的增长能够得到抑制,或者有所下降,我国的消费潜力将会得到激发和释放,这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加足马力。

1.3我国金融市场形势指标分析。(1)货币供应量指标。2013年,从1月份到9月份,我国货币供应量稳步增加,虽然增加的比率时高时低,但总体上还是处于一个较高的增长水平,这造成我国经济有一定的通胀压力。(2)五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年利率(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以来,我国的5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年利率没有变化,表明我国目前实行较为积极稳定的金融政策。

2我国房地产行业分析

2.1房地产行业界定。我国房地产行业可分为四类:(1)地产服务业类,例如世联地产;(2)商业地产类,例如中国国贸;(3)开发加持有类,例如金融街、世茂股份;(4)开发类,例如万科A、招商地产、保利地产等,其中开发类属于大部分。

2.2国家产业政策分析。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产业政策基调为调控。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2012年10月12日、13日和15日,在中南海先后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部分地方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三场座谈会,听取大家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意见和建议。指出,房地产调控初见成效,但依然不稳定,必须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今天的调控,包括房地产业的科学规划、规范市场秩序、使价格合理回归,都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调控手段,从长期讲还需要逐步完善,更加注重市场和法制手段。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对房地产行业专门发出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3房地产行业所属生命周期分析。我国房地产行业开始迈进一个全新的阶段,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企业的实力越来越强,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就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的16支球队几乎全部拥有房地产背景,也因此,有国内外的媒体戏称中国足球为“地产足球”,另有说法“中国足球步入房地产时代”,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2012-2015年将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大周期由成熟期进入衰退期的时间窗口,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缓慢进入衰退期的前期阶段。就中期而言,我国房地产行业正处于本轮严厉政策周期的中后期阶段。本轮调控证明了政策完全有能力治理房价、楼市真实购买力不足及购房并非稳赚不赔等几个重要基本事实,以此为基础,推导出在“限购”等政策调控下,房地产将走向本轮中周期衰退的中后期阶段。这也跟社会舆论认为中国房地产泡沫即将破裂的论断不谋而合。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9)

(二)提高对会计财务工作的监察力度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成本结算工作存在漏洞的另一个原因是监察力度不够,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成本结算的工作中要实施监察制度,不定时地对成本核算工作的成果采取抽查,查看工作是否到位,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保证核算工作的良好开展,为会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会计财务工作的落实性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成本结算工作,更重要的一个举措是加强会计财务工作的落实性,工作的真正效力只有其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发挥出明显的作用,因此,想要会计财务工作在企业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将具体的工作细节落实到实处,才能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四)设立专门的会计财务工作机构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的另一个有效方法是设立专门的会计财务工作机构。在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加设一个专门执行会计核算任务的机构,利用专业的管理人员加以监督,切实地对会计工作加以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良好执行,取得一个良好的管理。

(五)建立会计财务信息化管理体制针对房地产行业中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首先要将信息化引入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建立信息化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是比较繁琐的,具体的工作事宜也比较多,引入信息化技术后,可以利用信息化建立财务管理体制,这样能够更好地对具体财务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财务工作的高效性。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正常开展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实施效果是十分必要的,从各种会计财务工作中滋生腐败现象的案例都可以看出来,导致腐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外部监督的力量薄弱,不能对会计部门的财务工作造成有影响力的制约,才导致一些不法人员心存侥幸,给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就能有效减少不法现象的滋生,维护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工作,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水平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外部监督,还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的会计部门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核心部门,一旦会计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就可能危及到房地产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使房地产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实行外部监督,可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得以公平、公正地开展。保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转,为房地产企业其他业务的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壮大。

(三)有利于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实行外部监督的另一个优点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提升主要取决于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实力的多少。而会计财务工作于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实力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对会计财务工作实行有力的外部监督,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保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正常积累,为房地产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资本。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的地位,更好地发展壮大。

(四)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另一个积极影响是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的完善,当前市场中的会计制度时而发生问题,出现漏洞,说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是不完善的,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而对会计财务工作开展有力的外部监督,能够弥补会计行业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促进会计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完善会计制度,促进市场经济中的会计行业的机制健全。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10)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体系中属于基础性、先导性的行业。房地产产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和商品价值大的特点,所以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等活动都是在金融部门的支持下进行的,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持和保障因素。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不仅是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对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至关重要。

1房地产金融风险概述

房地产金融风险,指经营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资产、收益或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而言,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房地产金融中的其它风险。

2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现状

2.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2.1.1欺诈风险

截止目前,我国人民银行信用体系虽已建立起个人信用评级机制,但还不够完善,只能依据已在册的信用记录状况来进行评定和审核,加上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尽完善,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时,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或担保人就很容易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致使贷款人本息受损,加大银行金融风险。如果借款人的个人收入一旦出问题,虽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获得清偿,但这是在借款人另有住处的前提下才可以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同时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此外还有通过虚拟抵押、虚立存款账户或保证金等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

2.1.2提前偿还贷款风险

因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收益率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提前还款发生后,银行将因此遭受服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提前收回资金闲置、预期收益减少等三种经济损失风险。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连续六次上调人民币利率,其中五年期的商业贷款利率提高到了7.74%,上调了1.3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到5.22%,上调了0.64个百分点。利率对房贷借款人来说是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现金流。利率的提高直接增加了房贷借款人的还款数量,有可能使一部分目前有资金闲置的还款人提前还贷,减少利息支出成本,从而使银行面临提前还贷的风险。

2.2房地产企业贷款风险

2.2.1假按揭

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比项目开发贷款手续较为简单,利率也比较低,速度快。为了获取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开发商会使用“假按揭”的方法来筹集建设资金。而这些“购房者”往往与开发商有协议在先,约定只“落名”而不负责还款供楼。如果这些房屋有真正的买家时,开发商则要提前向银行还贷,到房管局注销抵押登记后转让给购房者。可是一旦楼盘销售情况欠佳,这些按揭贷款就将成为又一笔房地产不良贷款。即使银行发现有“假按揭”的嫌疑,开发商也总能够拿出各种材料和理由证明个人住房的合理性,或者索性将“假按揭”贷款一次性偿还。这样,房地产的不良贷款的几率会更大。“假按揭”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它使银行信贷资金以流动资金贷款之外的形式诸如房地产行业,诱导大量住房投资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导致房地产泡沫。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这种欺诈行为来获得资金,必然导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质量恶化,形成房地产金融风险。目前我国的“假按揭”情况比较严重,在北京地区,仅2006年9月份先后就有“盛鑫嘉园”和“立恒名苑”两起假按揭案件曝光,合计涉案金额达2.2亿元。

2.2.2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失真”

按人民银行规定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达到30%以后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由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的信贷资金,为了取得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财务手段,制造虚假报表来虚增自有资金的比例。

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信贷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基于客户财务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信贷人员很难判断自有资金是资本金还是借款资金,多头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是开发企业的一贯做法。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自身资金实力搞滚动式开发。一旦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项目停工,已投入的信贷资金就会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3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调控手段,提高调控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均衡发展,防止大起大落,避免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为此必须首先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通过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房地产发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公布,政府可以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以实现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预警和对房地产投资、消费的引导。其次政府要设计合理、严密的房地产税制,引导土地持有者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抑制土地的过度投机。比如对土地空(闲)置征税,以鼓励持有人积极投资开发,以刺激土地供给等。

3.2加快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进程,降低银行按揭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将迅速增加。当到一定规模时,商业银行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以及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住房贷款资金需求长期性矛盾,这无疑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从国际经验看,一旦经济不景气,呆坏比例容易升高,而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可以分散该业务面临的金融风险。通过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使整个住房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互动,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融资规模,同时还会带来良性的连锁效应,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银行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成本。

3.3商业银行自身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首先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来源,及时关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预测能力;要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制定与产业政策相互协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研究,防范市场风险于未然。其次信贷从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在调查环节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及时分析信贷业务的客户风险和经营风险,研究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3.4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从今后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发展方向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无疑是发展的重点,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比重会不断提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对降低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国情和个人信用制度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单靠民间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出比较成熟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公司。我国应该走欧美模式二者结合的,采取政府推动、征信公司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4结语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房地产投资过热,使得我国政府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目的在于降低不断增加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本文只是简要分析了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现状和如何进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行业论文篇(11)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会计准则的时候有伴随着行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很好的贯彻会计准则中的规定,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问题。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费用确认因收入四个原则关系,使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

1、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

2、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3、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4、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这亦是企业转换会计师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至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分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它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上市公司报表的可读性,可比性。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发行人在预收账款项目注释中,除列示账龄余额外,对预收的房产款应分项目反映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计竣工时间和预售比例,目的即是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披露的信息中尽可能多地展示其行业特性。但以这两年的年报看来,执行情况并不太理想。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披露标准,会计核算的方法亦不一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