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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三是对政策法规要认真执行。社保经办人员清楚了各种法规、政策、制度、流程、标准,应用起来就得心应手,准确到位,事半功倍。在经办中,社保经办人员既要讲究职业道德,恪守政策底线,还要结合实际;既坚持原则,又要对政策法规灵活应用。在政策执行中做到既不“透支”,也不“结余”,防止执行政策偏差,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社保经办机构是执行政策法规的主体,这就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该是一个精干、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发挥人员和组织的最大效能。
《社会保险法》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标准化的实施,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在经办过程中要以法规、政策、制度为基础,信息化为支撑,标准化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与“机”的各自优势,在经办过程中做到严谨、周密、细微,确保经办结果有效和最佳。具体地讲,经办前,经办人要给服务对象精确地讲解法规、政策和业务流程,使服务对象心中有数;经办过程中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程序,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审核各种报表,做到政策应用准确,工作流程规范;经办结果方面要严格认真,数据处理精确。
数据作为经办信息化应用的主体,它具有多重属性,其基本质量特性主要包括适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五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集把关不严。数据在录入时就是错项,形成垃圾数据。
二是数据采集不全。信息采集多集中在对参保人员静态信息的收集上。对动态数据的采集则不够全面,不能真实掌握参保人员动态信息的变化情况。
三是权限设置不合理。一些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把计算机作为管理的平台,而是作为简单的工具,人为地手工操作,对待一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缺少耐心,致使错误数据屡屡出现。
四是信息纠错功能不完善。监控缺失,对错误数据的研判能力不高,重复参保时有发生。
经办工作事物庞大,唯有引入信息技术,才能把人们从繁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办质量。因此,在数据精确管理中要确立动态管理的理念,做好“人”“机”结合。平时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同一数据必须一次、一处进入系统,确保其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入口的单一性。要做到:前堵、中控和后审。
前堵,即在进行信息采集和业务经办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按程序采集,依规定录入,在信息进入系统之前拦阻错误数据,对经办过程的数据处理,更要认真仔细;中控,即经办人员要定期利用一定时间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浏览和维护,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不规范的数据进行校验和修正;后审,即检测和判断错误数据,对不规范的数据及时反馈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作为服务百姓的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办机构的整体形象。坚决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的发生。精确服务是以快捷、准确、满意为标志的,展开“创先争优”活动,社保部门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主动服务。社保部门要强化服务手段,制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工作人员的着装、仪表,经办用语、业务操作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做到经办环境温馨,服务热情周到。
目前,合江县社会保险分四个经办机构管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由社保局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城乡居保中心管理,医疗保险由医保局管理,失业保险由就业局管理。每个经办机构都有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系统和内控制度,参保单位和个人需要到各个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这种分散式的管理一方面增大了经办机构工作量,浪费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参保单位和人员办事要跑多个部门,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从整体情况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与信息孤岛并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在单位内部建设了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和政府的其他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分散管理,互不兼容,经办机构之间难以关联共享,导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时仍需提供各种依据和来回跑路,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高。
(三)经办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
经办人员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社会保险教育,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认知相当有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和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存在。目前,合江县社保局共有34名职工,其中50岁以上和35至50岁分别为9人,占26.5%;30至35岁10人,占29.4%;30岁以下仅6人,仅占17.6%。从学历看,本科仅19人,占55.9%;专科15人,占44.1%。从专业结构看,信息技术类仅2人,占5.9%;财务管理类4人,仅占11.8%;法学类5人,仅占14.7%。
(四)经办人员工作负荷过大
截至2016年11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8万人,领取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达4.5万人。而经办人员仅有34人,人均服务对象达3000余人,另外还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日益加重的工作负担使得经办人员疲于应付,服务水平下降。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路径
(一)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整合现有分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管理成本,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二)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尽快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信息系统,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作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补充,设置大量的自助服务终端,通过卫星技术建立联网,实现自助服务终端与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缓解经办大厅秩序混乱、窗口拥挤的情况。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参保人数与机构编制挂钩机制,按参保和服务对象增加的比例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内部人才管理,提倡人文关怀,“引进来”和“留下来”两手都要抓,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保队伍,扎根社保事业。加强行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岗、敬业、奉献活动,大力弘扬勤政廉洁、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大家自觉立足本职、钻研业务、勤恳工作。
关键词:监督;管理;扩面;保障;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群众的“保命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的公开化,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营,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当务之急应做好两件事,一是做好外部基金监管,二是加强内部基金控制。通过制定规则、加强监督、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约手段来保护参保者的利益,从而为基金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行政监督将对基金运转方向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这一规定界定了基金监督的主要部门、基金监督的范围以及基金监督结果的处理过程。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就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这项规定体现了基金监管的社会化职能,如何运用好这项职能,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这种来自于不同群体的基金监督组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促使经办部门更全面的管理老百姓的“治病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化作为参保人员有权了解基金收支动向,监督基金使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合理知情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做到基金管理透明化、使用合理化,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面征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一抓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保证缴费基数“应报尽报”,保证基金的合法来源;二抓基金收缴,采取灵活缴费形式,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要确保扩面征缴数据的真实性,扩面征缴任务制定不合理,尤其是任务指标偏高将可能导致数据虚高而失真,为避免此状况的出现,应着重抓好“两个结合”。一是扩面征缴需结合不同地方实际。各地工农业发展规模不同,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保障各险种发展态势不一致,工业发达地区职工医保容易扩面征缴,农业为主地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容易扩面征缴,老城镇居民医保容易扩面征缴,而相对来说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人群基金征缴的难道就大一些。二是制定扩面征缴任务需结合不同时段的实际,根据情况变化做相应的调整。扩面征缴随时间发展态势当为抛物线形,即早期由于政策了解少,医疗保障险种少,扩面征缴有一定难度;中期,随着政策的广泛宣传,广大民众医保参保意识的增强,扩面征缴相对容易。但是,目前随着医疗保障逐渐走向全覆盖,加上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扩面征缴难度再次加大。
二、加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医保基金是“救命钱”,应谨慎科学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比例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职工住院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分不同情况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用于居民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居民住院治疗。由此可见,医保基金的总数是有限的,其作用为参保对象出现疾病时用于疾病治疗是“救命钱”,不可以滥用。一定要明白基金必须慎之又慎的使用,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在人们群众最需要的时候。
(二)加强监察的力度,及时查堵漏洞。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确有骗取医保基金、滥用医保基金现象的存在。当前通过超剂量用药、自行加收费用、不合理检查、将自费项目改为医保内服务项目、造假病历挂床、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允许个人账户刷生活用品滥用医保基金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察的力度,注重从源头上及时查堵漏洞,确保保险基金每一分钱的使用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既不能搞暗箱操作,也不容许有骗保、诈保的现象出现。
(三)用制度规避风险,科学实施监管。
医保基金的管理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问题,实行全民医保后,将有大量高风险人员进入社会统筹,对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是巨大挑战,最大限度地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成为顺利推行全民医保工作的关键之一。有无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有无人品正、业务熟、作风硬、守规矩的基金管理队伍,能否对医保基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医疗保险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管好、用好、控制好医保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征缴还难、还重要,“三分征缴、七分管理”,就是精辟的概括。在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把基金监督管理作为各项管理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来抓实抓好抓到位。
(四)明确基金管理要求,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基金管理是手段,实现医疗保障是目的,基金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一是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乱批条子,不能搞“体外循环”,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结余部分除留一定的储备金、周转金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不能用来搞投资、买股票;二是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收支平衡;三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四是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五是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方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本条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规定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方补充保险;用人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单位补充保险。
第六条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监督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征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体征缴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会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经济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变更或终止(撤销)时,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本条例实施前,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按照《*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二)丧葬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三个月计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三个月计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六个月计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退(离)休的职工,按原有水平发给养老金。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离)休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过渡性养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贴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单位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失业救济金:月标准为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职工夫妻双方均失业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一次性申请领取不超过本人四个月失业救济金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划转劳动部门管理,作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专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疾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事日常生产、工作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三)患职业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时间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工伤医疗费:在规定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伤残抚恤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伤残抚恤金,直至死亡;
(三)伤残补助金:职工工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的,依据伤残等级,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六个月至三十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四)护理费和伤残辅助器具费: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和配备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省规定计发;
(五)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定和省有关规定计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两个月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四个月计发,属计划生育怀孕七个月以上死胎的按两个月计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二)按规定进行保健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治疗费用;
(三)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
(四)按规定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金中支付,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保险基金连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遗属津贴。
第三十一条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或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随着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各项给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按不同保险项目分别实行统筹,分别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等情况进行稽查;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过程中执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及病历资料、费用收据等进行检查、审验。
第三十五条特区设立社会保险监督组织,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组织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退(离)休和在职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务收支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度。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将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给付、结存等基本情况在《*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通知其限期参加,追缴其应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拒不参加的,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如数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职工人数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扣发、挪用拨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如数发放,并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作为服务于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活动,其所处的特定环境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目标的特殊性。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构成及特征
会计信息就是把各种会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信息,集中体现了会计工作的成果,是连接会计供需双方的桥梁。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构成。我国社保基金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报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报表。基金会计报表反映每项社会保险基金是一个独立的财务个体,应单独为其设计会计报表,反映其基金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与管理方式决定了要为每个基金设计一套会计报表,分别反映每个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有:综合基金收支表、综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基金资产负债表。
(二)社会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特征。社会保险会计信息主要有四个主要特征: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可靠性包括信息的可验证性、真实性、中立性,可靠性是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使用者能够相信或依靠的信息,即不同的会计人员按统一会计程序应获得可予验证的相似的结果,能如实地表述真实情况和做到不偏不倚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相关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能够影响到使用者利益的,即信息应与使用者评价经营责任和进行决策的需要相关联。可理解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易于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的。可比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以相互比较的同意基础。既包括了同行业横向可比,也包括了不同时期的纵向可比。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总体状况
2000年我国政府决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特有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至少每年一次将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信息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披露,使被保险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运用、管理和给付等情况。现实状况是,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遵循“预算会计报表”的理论要求,通过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披露财务信息,但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专业性过强、不易于理解、披露渠道过窄等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已经进行市场化运营,因此按照现行预算会计的理论披露具有特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必然使得公众缺乏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了解,也必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公众外部监管的目的。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状况
(一)信息需求者缺位。信息需求者缺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和雇主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需求者;二是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监督者。我国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等管理,雇员和雇主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雇员和雇主没有任何选择人的机会。也就是说,雇员和雇主作为投入者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影响力为零,雇员和雇主如果想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只有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者、管理者以及受益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认定,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该向雇员和雇主提供信息以及信息的内容和方式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者在交完钱以后反而成为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局外人。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需求者和监督者缺位,雇员和雇主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最终的风险承担者,社会保险基金运转过程中天然的监督者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构没有辅以民间监督机构的监督,不能更有效地制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也没有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依据政府制度的规定,而政府制度的出台通常滞后于实际的情况,加上政府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这种内在关系,有时认识不到自身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一种形式,不能起到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作用。
(三)信息鉴定者弱化。由同级审计部门来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其缺点在于:一是不能保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全部制止。因为审计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属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挪用的案例中,由地方政府批准的不胜枚举,所以审计部门在某些方面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鉴定者与被鉴定者利益的一致性不利于鉴定的公正性;二是审计部门既审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又审计专项基金的情况,不利于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做出合理的评价,预算执行审计是反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其工作效率的情况,与审计其他的行政部门一样。
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角色规划
社会保险机构要设置单独会计机构,配置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会计机构负责人。配备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电算化会计岗位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证书”);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合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业务需要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基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出纳员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
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
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衔接实行逐步并轨,平稳过渡。对按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1989年至1995年的保龄应予以承认。凡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企业和职工要求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补交养老保险费,可按实际补交年限计算保龄。对个别确实无力补足10年、参加人保满6年、现已退休的人员,也可继续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各地(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第二部分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3%计发)。
已完成“四并三”移交工作的地(市),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待今后调整待遇时统一衔接。
五、各级政府应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人保历年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入、支出、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维护人保的信誉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人保承办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预交1个月周转金),以省为单位统一结算,各县(市)结余和亏损汇总互抵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人保系统自行消化,经审计后,如有结余,应移交社保。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1需要解决的问题
1.1跨地域性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所属员工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参加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各地保险政策不尽相同,增加了管理难度。
1.2组织机构复杂
东方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有几十家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格的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以及委托单位,保险业务要逐级分解到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1.3软件系统分散
东方公司以前在五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管理软件,每项社会保险管理业务各自使用不同的软件管理,保险业务各自独立。
1.4保险业务数据不统一
因为保险业务各自管理,导致保险业务数据不统一。比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保险系统中,可能存在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数据不一致的现象。此外,不同保险业务,数据存储方式也各不相同,同时使用了SQLServer、Access数据库、Excel文件等多种方式存储业务数据。
2系统需求分析
2.1系统总体目标
围绕东方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和各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及服务对象,实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五项社会保险共享数据、信息统一处理,每项社会保险业务要能独立运行。
2.2保险业务需求
实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统一管理。实现各项保险业务的核心功能,如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业务、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报销业务、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生育津贴审批业务等。满足外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医疗费的需求,实现与办公系统的数据共享。
2.3非功能性需求
各项保险之间业务相互独立,保持高内聚低耦合。系统对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由于保险业务关注点不同,本系统日常产生的数据量比较大,对数据存储和访问效率有较高要求。本系统为东方公司之外的用户提供服务,因此,需要解决外网用户访问内网数据的安全性问题。
3系统设计
3.1关键业务模型
3.1.1保险政策管理保险政策涉及各个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核定,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保险的待遇明细规则等,是系统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把这些政策转化为数据字典,并进行数据抽象分析,把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项目的数据模型归为通用数据模型,把其他各项保险相互之间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业务数据分为几个独立的数据模型——养老保险数据模型、生育保险数据模型、医疗保险数据模型、工伤保险数据模型。如图1所示。3.1.2员工账户管理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员工参保账户的新增创建、保险关系转移、账户注销、修改人员信息等业务。员工账户管理是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另一个核心业务。3.1.3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专有业务包括退休申请、退休人员信息管理、退休人员待遇管理、注销账户等。养老保险是五个保险业务中业务模型最复杂的,与员工账户管理业务紧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模型如图2所示:3.1.4医疗保险业务实现医疗账户的管理、医疗费报销,以及与医疗保险政策相关的数据字典管理、医保卡管理等业务。3.1.5工伤保险业务主要实现工伤相关业务,如工伤保险政策、工伤鉴定、工伤待遇资格申请、工伤待遇发放等业务。3.1.6单位和个人缴费这个也是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系统根据保险政策、参保员工账户信息,以独立财务核算的参保单位为最小缴费单位,计算每个单位的缴费基数,当员工的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或者员工在单位之间发生账户流转时,自动更新单位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用户按月通过系统自动编制缴费报表,计算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3.2数据模型设计
经过细致分析用户的业务数据和业务流程,用户的核心业务数据为组织机构信息、参保人员信息、保险政策信息、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各项保险业务的独有数据。图3表示的是系统中核心业务数据之间的关系。其中人员信息记录参保员工的自然人信息、职工信息等。组织机构记录了独立财务核算的各二级、三级单位和单位,这些单位是东方公司内部缴费主体,而对外则是以东方公司为缴费主体。保险管理机构记录东方公司在各省、市、县级参保的管理经办机构。保险政策则体现为缴费比例、缴费限额、报销比例、休假标准、津贴标准等业务数据字典。并在这四类基础数据之上,建立了员工参保账户和各项业务的数据模型。在设计数据库的过程中考虑到各类保险业务之间没有相互关联的业务,但是又全部和人员信息、组织机构、保险管理机构存在直接联系。因此,把人员信息、组织机构、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参保账户中的保险关系信息,放在一个数据实例中,和图1对应,基于以上分析,根据保险业务,设计多个数据库实例,分别存储公共业务数据和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的业务数据,不同的数据库实例对应不同的业务模块。
3.3系统架构设计
系统采用B/S/S架构。数据服务组件负责管理数据的存储、更新和访问,业务层中间件负责各个业务模块的逻辑实现,表示层负责提供用户界面。各个业务模块如图4所示。
3.4对外服务接口
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信息系统,与之有业务关联的外部系统有东方公司OA系统、内部定点医疗机构的HIS系统等。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标准化数据接口,通过WebService以XML和JSon数据格式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与外部系统的业务交互。考虑到其他业务系统开发访问数据接口的难度以及用户意愿,系统还根据第三方用户要求,提供定制化数据报表,以便第三方系统导入业务数据。
4系统实现
(1)前端界面利用JQuery+EXT.JS+开发,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交互界面,前后端通过异步请求访问中间业务层,大大降低了前后端的耦合度。(2)服务端组件基于Richfit.Garnet框架开发。Richfit.Garnet框架是用开发的底层框架,提供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如组织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集成了一个工作流引擎,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流开发模板。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模型和数据模型,开发不同的功能模块,实现公共业务模块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各个保险的独立业务模块。使用基于WebService开发的接口模块,实现对外部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业务交互。(3)综合考虑东方公司现有服务器和资源和数据库软件购买和使用情况,决定使用MicrosoftSQLServer2008数据库。
5应用部署
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采用B/S/S架构,数据库服务器和Web服务器部署在东方公司数据中心。东方公司内部系统用户及委托单位用户,在客户端利用IE浏览器参问系统,完成业务操作。针对外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了加密机做反向,防止外部用户直接访问内部服务器。同时,通过客户端Ukey认证模式,使用HTTPS协议对数据进行加密,增强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应用部署如图5所示。
第二条 凡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以及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临时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财政、税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金的征集
第四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就业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务工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基本工资3%缴纳。
第六条 “三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金征集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财工宇(9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实际所得工资3%缴纳。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临时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缴纳。
第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必要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征集,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临时工养老期间享受的养老保险项目包括:
(一)生活费;
(二)医疗补助费;
(三)死亡丧葬费。
第十条 城镇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凭《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领取退休证,凭退休证领取养老生活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生活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接月或一次性发给:
(一)累计参加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给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6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20年以上的发给75%。
(二)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养老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医疗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核定医疗费定额包干使用,每月随养老生活费一并发给。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按其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城镇临时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丧葬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应辞退回农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用工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或者转入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作为回乡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和非因工死亡的,其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律不退,转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退给死者直系亲属。
第十六条 按月享受养老生活待遇的临时工,受到劳教或者刑事处分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从劳教决定或判刑之日起,停止发放养老生活费。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其退休养老生活费继续发给。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岗期间受劳教或刑事处分的,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予退回,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仍被招用为临的工的,可将前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辞退后,再次招用为临时工以及招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对户口迁移外地的临时工,可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并转移到户口迁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系社会福利基金,视同工资基金,不计征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的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卡片和《养老保险手册》,在就业期间由用工企业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再次就业时应交用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手续。退休及结算养老生活费时,《养老保险手册》及卡片交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比照《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所提取的管理费应按国家事业单位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1971年以后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本办法施行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其退养生活费(含医疗费)标准: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退养生活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退养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4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绘退养生活费50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60元。退养生活费内企业自行支付,营业外列支。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临时工,由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前后工龄累计计算,并接本条第二款享受退养生活费。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解除用工关系的临时工,不再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肥部队招用的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的主要生产力是员工,只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得以提升,才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社会保险让员工得到了应有的权益和社会保障,使员工逐渐依赖企业,因此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能够极大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减轻企业资源管理压力社会保险是主要由职工、企业、社会三方共同承担缴纳保费,对于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给予一定保障,这不仅减轻了企业员工经济压力,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如果员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社会保险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使企业负担转嫁成了社会负担,减轻了企业资源管理的压力。
4.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内部的快速发展,还提高了我国的社会保险水平,有利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企业进行社保管理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最大范围的普及,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社会保险的基础知识,加速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水平有了整体提高。
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很多相关社会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战略措施,然而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仍旧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社会保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增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其次,企业员工年龄分布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得到好的解决。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企业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2.社会保险相关的服务机构不健全社会保险并不是简单地提供资金就万事大吉,它需要相关的服务机构加以辅助,然而由于服务机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资金短缺,设施机构不合理,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机构的完善,致使到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建设仍不健全。
3.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落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对大量的员工信息进行统计和建档,如果凭借手工处理,不仅工作效率很低,而且会增大出错概率。加之社会保险种类不断健全,覆盖范围逐渐增大,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保险数据的完整性与时效性。但是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
4.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较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适应时展需要,对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首先,社保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社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对管理工作有着一定的经验基础。其次,为了满足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的需要,社保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基础,对计算机可以熟练应用。但是就目前企业社保管理的现状来看,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普遍较低。
三、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要想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说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厂务公开制度以及绩效管理制度等,实施各类社保管理的子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最有效途径。
2.提高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直接关系着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让每一位员工充分了解管理的具体实效,维护他们的权益。一方面,企业应及时将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告栏或者信息系统告知给企业员工,让员工及时的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相关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保管理的水平。
3.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积极配合我国的“金保工程”建设,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第二,运用先进的信息设备和管理技术,提高信息系统性能保证系统安全。第三,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社保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社保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管理成效的好坏,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不断提高社保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企业应规范招聘流程,从员工录用工作抓起,招聘优秀的社保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工作,组织专业的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5.创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思路为了紧跟时展的步伐,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创新管理工作思路至关重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积极探索适应时展的新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方式,增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