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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0 14:57:46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1)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23-02

知识产权制度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已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吴汉东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科技发展的作用机制表现在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产权限制与利益平衡、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产权管理与政府引导等几大方面。知识产权相关因素直接影响着城市竞争力的量化评价,知识产权制度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已经成为城市竞争力研究的主要方向和趋势。知识产权制度对城市竞争力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确认和交易功能实现对各种创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影响到城市竞争力的提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能够有效促进城市技术创新活动,从而促进城市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第二,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能够让资源得到有效的合理的配置,使产权在主体之间流动,发挥资源的优势。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功能为提升城市竞争力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第四,知识产权制度政府管理功能为提升城市竞争力提供机制保障。

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蒋玉宏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是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权利的界定和保护赋予创新者对知识产品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使创新者对创新投资回报有较为确定的预期,从而激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品,这种保护措施同时也可以激励创新,使创新在有保障的环境进行。创新从创新者的立场来看,其大部分目的是为了获取私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创新成果的产生需要创新者投入私人的成本,成本可大可小,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创新的成果全部贯注着创新者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对创新产品的期待。在付出大量的成本以及时间后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保护这种创新,对于创新者来说将会非常不利,同时也会抑制创新的产生与发展。

创新最后会形成创新产品,而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产品的保护和有效制度安排将会为创新者带来保障以及应有的报酬。形成的创新品是公开的,但是该创新品的知识产权是垄断的。创新者为创新产品的投入将会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获得较多的收益,从而促使创新品在产业中的不断涌现。

2.创新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技术创新是把发明创造应用到生产的领域,使其商业化或者产业化。发明创造成就了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了产业效率,高效率的产业实现了企业财富的快速增长,发展壮大的企业造福于职工乃至整个国家。发明创造的利用推动了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资源,同时可以提高产业的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3.经济增长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城市竞争力的标准从现代意义上讲基本被看作是城市经济实力的竞争,经济实力可以量化评价城市的竞争力。直观反映这一标准的就是城市GDP的增长速度,倪鹏飞学者认为应当包括人均GDP和地均GDP。GDP可以很好地反映一个城市的经济增长状况,可是单纯以GDP作为城市竞争力的判断标准,很多学者认为有欠佳之处。蒋玉宏学者认为在考虑GDP的增长速度以及给城市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因此而来的负面问题,例如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环境的污染等等。城市要获得稳定的经济增长,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就明显体现出来了,因为知识产权把重点放在知识的资源上,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功能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蒋玉宏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功能是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产权权能的分离,协调创造者、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关系,通过产权转让性,使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流动,把资源让渡给那些最有效率使用的人,优化资源配置。知识产权的产权资源配置功能以其自身的排他性、可转让性等性质促进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1.产权的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排他性的产权为市场交易提供确定性规则,并且能够规范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

2.产权的可转让性,是把资源让给那些最需要它的主体,使资源能够根据市场的要求在全社会流动,发挥资源的最大功能。知识产权通过独占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以及授权许可使用等方式界定各项权利,使产权在主体之间流动,发挥资源的优势。

3.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能,可以使权利人获取因产权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产权也在促进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权能的分离,可以使权利人在分离的基础上进行分工,发挥产权的最大优势,获取更好的效益,从而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合理的配置。

三、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规范功能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功能为提升城市竞争力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说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功能是合理分配知识产权的各种资源,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那么知识产权的市场规范功能就是保障各种资源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大环境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规范功能是保障知识产权发挥其新时代背景下重要作用的前提,从而有效促进城市竞争力的有序发展。

通过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运作机制以及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规范作用,进而提升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滥用及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消极地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如果对这样的行为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规范,那么知识产权将难以发挥它的巨大作用。稳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城市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知识产权涉及竞争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形式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竞争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能够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加快城市竞争力的稳定有序提升。

四、知识产权制度政府管理功能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蒋玉宏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政府管理功能是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产权管理的规定,使政府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协调、服务,体现了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适度介入。政府在知识产权的发展方面起到引导的作用,引领本区域内的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政府发挥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保障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的正常运行,为其运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上海市为例,先后制定颁布了《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著作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性文件,对上海市的知识产权发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2.制定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发展整体规划,是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每年都要有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引领本年度内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及运行机制。相应的年终要有知识产权指标的量化评价,以为来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奠定基础。

3.做好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以及保护工作。政府部门要为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等设立相关的部门,以及协调部门之间的相互运作,建立一个便民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系统,为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注册提供优质的服务。在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予以惩戒,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城市竞争力的研究发展源于国家竞争力的研究,是国家竞争力的基础,综合构建着国家竞争力,也是国家竞争力提升的推动力。对于知识产权作用于城市竞争力的内在机理研究能够更加系统地、深入地促进知识产权对于城市竞争力的积极作用,能够更好地从各个角度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于城市竞争力的发展方向及未来对策,加快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蒋玉宏.知识产权影响城市竞争力的机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2).

[2]刘运华.城市专利战略基本概念探析[J].江南论坛,2009(9).

[3]于涛方,顾朝林.论城市竞争与竞争力的基本理论[J].城市规划学,2004(6).

[4]金水英,文博,等.知识资本理论:城市竞争力研究的新视角[J].中国科技论坛,2009(10).

[5]姚士谋,于春,等.城市化问题的深度认识――关于提升南京城市竞争力[J].南京社会科学,2002(1).

[6]于涛方.国外城市竞争力研究综述[J].国外城市规划,2004(1).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2)

1、网站名称:中国商标网主要功能:商标局政府网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202.108.90.72/trade/index.jsp

适合访问者:商标人、律师

2、网站名称:中国商标数据库主要功能:商标数据统计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86tm.com/

适合访问者:商标人、企业商标管理者

3、网站名称:中国商标周刊 主要功能:有商标新闻的地方就有我们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tmweek.com

适合访问者:商标人、企业商标管理者

4、网站名称:商标分类查询系统 主要功能:商标尼斯第9版的分类查询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mysipo.com/sys/brand/

适合访问者:商标人5、网站名称:中国商标信息中心 主要功能:商标各中咨询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cta315.com/

适合访问者:商标人律师

二、有关版权的网站

1、网站名称:中国版权信息网主要功能:版权局政府网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ccopyright.com.cn

适合访问者:版权人、律师

三、有关专利的网站

1、网站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功能:国知局政府网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sipo.gov.cn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2、网站名称:中国专利信息网主要功能:国知局专利信息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patent.com.cn/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3、网站名称:中国知识产权网主要功能:提供最专业的专利信息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cnipr.com/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

4、网站名称:专利搜索引擎主要功能:专利搜索专利的网站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soopat.com/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

5、网站名称: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 主要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专利的检索与专利分析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pss-system.gov.cn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

6、网站名称: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主要功能:专利复审委员会官网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sipo-reexam.gov.cn/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提专利无效律师、企业IP总监7、网站名称:广东省家具行业外观设计专利图像检索服务平台 主要功能:家具外观专利检索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219.136.53.254/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提专利无效律师8、网站名称:中国专利全文打包下载 主要功能:提供中国专利文献下载 网站性质:非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drugfuture.com/cnpat/cn_patent.asp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提专利无效律师

9、网站名称:欧洲专利全文打包下载 主要功能:提供欧盟专利文献下载 网站性质:非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drugfuture.com/eppat/patent.asp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提专利无效律师

10、网站名称:美国专利全文打包下载 主要功能:提供美国专利文献下载 网站性质:非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drugfuture.com/uspat/us_patent.asp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提专利无效律师

四、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政府或组织网站

1、网站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主要功能:介绍WIPO知识及框架 网站性质:WIPO组织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 wipo.int/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人

2、网站名称:国际商标协会 主要功能:商标协会INTA 网站性质:INTA组织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 inta.org/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商标人

3、网站名称:美国专利商标局 主要功能:美国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性质:美国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入口: uspto.gov/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商标人、专利人4、网站名称:日本特许厅 主要功能:日本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性质:日本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入口: jpo.go.jp/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商标人、专利人

5、网站名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主要功能:OHIM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性质:OHIM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入口: oami.eu.int/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商标人、专利人

6、网站名称:韩国特许厅 主要功能:韩国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性质:韩国知识产权官网

网站入口: parallel.park.org/

适合访问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者、商标人、专利人

五、涉外知识产权诉相关公证认证网站

1、网站名称: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 主要功能:国外签证与认证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 gdfasc.com 地址:广州市沙面三街2号(一号线黄沙D出口,约670米)

适合访问者:律师、出国工作人员

六、有关知识产权交流论坛

1、网站名称: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主要功能:资深专利人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会员90000多人 需要注册

网站入口:iponline.cn/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律师

2、网站名称:思博知识产权论坛主要功能:知识产权爱好者 网站性质:半民间网站会员15000多人 需要注册

网站入口:mysipo.com/forum.php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知识产权工作者

3、网站名称:2010专利审查指南在线版主要功能: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在线版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会员15000多人 需要注册

网站入口:mysipo.com/sys/guidelines/

适合访问者:专利人、专利分析师

4、网站名称:博派专利论坛论坛主要功能:专利爱好者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需要注册

网站入口:biopatent.cn/

适合访问者:知识产权工作者

5、网站名称:丁香园主要功能:医药知识产权论坛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需要注册

网站入口:dxy.cn/bbs/post/page?bid=204&age=0

适合访问者:医生、医生律师、医药专利人

6、网站名称: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主要功能:名企知识产权定期交流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szips.org.cn/index.vm

适合访问者:高级专利人、大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企业知识产权高管

七、有关知识产权综合网站

1、网站名称:盘古中国知识产权网 主要功能: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和新闻资讯、知识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ip1840.com/

2、网站名称:专利之家 主要功能:设计发明与创意商机,天天更新世界最新设计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patent-cn.com/

3、网站名称:夺宝中国 主要功能:商标买卖、商标转让,天天更新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duobaotm.com/index.asp

4、网站名称:中国知识产权报 主要功能:中国知识产权报网站 网站性质:民间网站

网站入口:cipnews.com.cn/trademark.asp

5、网站名称: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主要功能:中国知识产权典型诉讼案件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

网站入口:ipr.chinacourt.org/index.php

6、网站名称:中国知识产权实验室 主要功能:中国知识产权最新前沿研究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中国政法大学

网站入口:newiplaw.com

7、网站名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主要功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门户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中国商务部

网站入口:ipr.gov.cn/

8、网站名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主要功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网站性质:官方网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网站入口:nipso.cn/

八、有关知识产权博客

1、网站名称:智人慧语主要功能:谢晓尧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 网站性质:学术网站,中大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与学生

网站入口:blog.163.com/ipripripr@126/

2、网站名称:知权天下天下知权主要功能:良辰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发起者之一 网站性质:学术网站,

网站入口:ipofworld.com/

3、网站名称:李德成律师博客 主要功能:百度公司应诉国际七大唱片公司“MP3搜索案” 网站性质:学术网站,金诚同达

网站入口:lidecheng.vip.bokee.com/

九、知识产权公开课1、网站名称:CCTV-2对话:知识产权海外角力主要功能:CCTV2对话商务部高虎诚部长 网站性质:高管层

网站入口:mysipo.com/article-63-1.html

2、网站名称:孙子兵法与知识产权战略 主要功能:孙子兵法与知识产权战略 网站性质:高管层

网站入口:tudou.com/programs/view/1dYBjDFxP5A/

十、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3)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兴起,知识产权在国际科技、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对于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价值解读: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产业自主创新的价值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服务,著作权、软件的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登记的服务,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咨询与检索服务,其他知识产权认证、与转让服务等。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由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服务业细分而来,其业界构成主体主要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评估中心、情报信息中心、技术市场以及其他科技咨询机构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一批新型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相继出现。另外,在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的同时,我国文化产业的配套服务机构也在逐步建立,如各类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贸易机构、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交易市场、文化和创意园区等版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业以企业创新、研发、制造与营销等运营过程作为开展服务的客体,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交易,特别是加快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提供了必要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促成区域产业集聚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需求旺盛,知识产权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发展潜力巨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

二、问题反思: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与理论研究的进步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稳步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发展,对产业自主创新起到了直接推进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详而述之如下。

(一)政府配套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紧随其后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58号)》中,多处提到了知识产权服务的问题,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强调要“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但是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服务业发展的立法要明显滞后于产业的发展实际。我国政策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很多知识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明确。虽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促进知识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比如近年来各级科技部门对知识服务业中的科技中介服务关注较多,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与执行脱节,造成政策效果的打折。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从区域布局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经济发展呈正向分布。截至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11省市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数量为2690家,占全国的76.7%,从业人员数为27917人,占全国的81.25%,拥有资产106.5亿元,占全国的76.7%,全年营业收入为59.7亿元,占全国的80.4%,全年营业利润为8.5亿元,占全国的70%。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等5省市知识产权服务法人单位个数比例就已经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受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落后、专业服务人才能力和数量不足、政府对中介机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等因素限制,一般的知识产权服务多局限在专利、商标登记等服务,能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机构数量少,这直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利润率较低(行业人均利润仅有服务业总体水平的72.8%;处于亏损状态的法人单位有938家,占法人总数的26.8%)。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低层次的服务内容为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及产品市场战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高端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服务业滞后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三)从服务功能来看,平台化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挖掘

知识产权服务的典型体现就是直接针对产业及企业发展而开发运行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种类繁多,国外主要有: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专利信息检索服务系统、美国HTTP/1.1 200 OK X-Powered-By: PHP/5.3.10-1ubuntu3.11 Content-type: text/html Connection: close Transfer-Encoding: chunked Date: Fri, 23 May 2014 12:19:54 GMT Server: lighttpd/1.4.28 33f ^_^{"User-Agent":"Mozilla\/4.0","Connection":"Keep-Alive","Host":"106.186.31.186","PATH":"\/sbin:\/bin:\/usr\/sbin:\/usr\/bin","PHP_FCGI_CHILDREN":"10","PHP_FCGI_MAX_REQUESTS":"10000","FCGI_ROLE":"RESPONDER","SERVER_SOFTWARE":"lighttpd\/1.4.28","SERVER_NAME":"106.186.31.186","GATEWAY_INTERFACE":"CGI\/1.1","SERVER_PORT":"80","SERVER_ADDR":"106.186.31.186","REMOTE_PORT":"59868","REMOTE_ADDR":"110.53.177.14","SCRIPT_NAME":"\/header.php","PATH_INFO":"","SCRIPT_FILENAME":"\/var\/www\/106.186.31.186\/header.php","DOCUMENT_ROOT":"\/var\/www\/106.186.31.186\/","REQUEST_URI":"\/header.php","QUERY_STRING":"","REQUEST_METHOD":"GET","REDIRECT_STATUS":"200","SERVER_PROTOCOL":"HTTP\/1.1","HTTP_USER_AGENT":"Mozilla\/4.0","HTTP_CONNECTION":"Keep-Alive","HTTP_HOST":"106.186.31.186","PHP_SELF":"\/header.php","REQUEST_TIME":1400847594}^_^ 0 专利与商标局(USPTO)专利数据库、日本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美国Dialog公司Innography专利分析平台、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Thomson Scientific)Delphion专利信息平台等;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主要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试验系统、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中外专利检索及战略分析平台”等。以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运作模式存在差异,有的是免费的,如各国/组织的专利数据库;有的是收费的,如一些商业机构开发的专利数据库。免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往往知识产权内容信息较全,更新及时,检索的权威性高,但是相关的检索功能、以及下载和分析功能也比较有限,通常只能提供逐页下载(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专利检索网站的下载功能),或者是全文逐份下载(如欧洲专利局官方检索网站的下载功能)。收费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的检索功能相对较为强大,而且通常具有较好的下载和分析功能,如支持按各种顺序进行检索结果的自动排序,支持批量全文下载,支持专利检索结果的统计分析、支持引证分析等。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问题在于,目前尚缺乏以海量知识产权数据为基础、具备专业化检索、分析、预警及管理功能的综合平台,缺乏备案登记、成果转化、产权交易、价值评估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不能有效满足用户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需求,特别是无法满足专业化的检索分析需求,这一点对于我国区域产业集聚区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尤其明显。

(四)从服务对象来看,知识产权服务的国际化视野有待提升

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水平决定我国正处于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服务业也遭遇全球化这样一个深刻而宏观的发展背景。很多企业走向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多。这其中,既包括开拓海外市场遇到的问题,也包括高技术到海外拓展和技术吸收引进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在海外遇到纠纷时,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好。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多以企业国内知识产权事务为服务对象,国际化视野不够宽广,其业务发展还不能适应当前需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有较强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快拓展海外市场,才能让我们的高新技术一方面在国内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

三、路径选择: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完善建议

构建内容实、领域宽、质量高、效果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有助于帮助企业了解、借鉴、利用知识产权掌握本行业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及市场范围,并结合自身实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打造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产业创新优势。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政策

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的基础和核心,产业自主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导、激励和保护,应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嵌入到产业自主创新整个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发展融合。产业自主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展开的,促进产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建设必须与区域产业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十二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应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努力形成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在具体服务政策执行方面,应将知识产权服务有机融入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中,将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引导权利人主动寻求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服务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通过产学研联合,在若干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若干国际、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各种所有制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分级评价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标准,规范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应完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交易组织机构,充分利用全国范围内现有的17个部级专利技术交易展示中心资源,深入开展专利展示交易活动。加快培育专利技术交易的市场服务体系,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专利技术。对具有专利权、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产品,优先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托管和权益担保机制。同时,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政府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各界的多方沟通与合作机制,鼓励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开展推介交易和参加国内外会展活动,支持国家专利技术推广展示交易中心开展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的国内外推介交易活动。

(三)构建多层次、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缺乏懂知识产权、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培训机构,聚集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训,大力引导、促成专利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引导、促成专利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宁波知识产权人才类型的多元化。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资源,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开展多形式、多样化培训活动,聚集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研究人才的培养。

(四)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和增值模式

应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多元化地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民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鼓励知识产权民间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和许可转让等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综合性和专业性,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适当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保证其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离不开区域知识产权平台的完善和发展。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加强区域内部及区域间各类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整合、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检索、统计分析、信息咨询、预警服务、信息管理、维权援助等内容,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向系统化、多元化和多功能化方向发展,使其具备为产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以及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提业或行业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咨询的功能。另外,除了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还应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巧和分析方法,宣传技术开发过程中检索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法规避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向企业介绍知识产权战略获得成功的国内外企业的有益经验,帮助企业建设自己的行业信息检索与分析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加强标准信息分析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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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4)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市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激励主体。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必须介入知识产权的供应和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权力的单向性和一维性而走入困境,以开放协商、分散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笔者认为针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概念,提倡社会主体积极让人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构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主体三者的良性合作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善治目标。

一、知识产权治理概念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开放的公共管理具备集体选择优势,公民参与拥有个人选择优势,将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进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两者的优势。把这种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产扫领域中来,就形成了知识产权治理。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治理,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而形成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识产权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其次,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弃单一的权力手段依赖,积极开发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从治理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特征所在。这种研究不仅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还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主体,包括正式政府组织及政府授权的组织。二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基于利益驱动而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三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实现多元治理的依据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这种法定的垄断权常常被滥用,滥用形式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市场主体缺乏投资动力,导致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不足。对于一些基础领域和战略领域来说,由于研发周期比较长,投资比较多,投资效益不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投资。这样在市场机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由于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组成专利联盟实现内部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由最初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异化为阻碍竞争的工具。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基础相对狭窄而较少得到机会与大型公司实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四,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交流的时滞及中间产品供给的不稳定”,技术产品价格难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供需,这源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因此难以依赖市场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表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仅仅依赖市场,必须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政府失灵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事实上,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干预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见得能做得更好。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下存在着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专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决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时代,政府由于难以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从而导致决策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政策供给往往并不取决于市场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判断。由于政府的决策能力有限,往往凭长官意志决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与实际市场需求相脱节。第四,寻租与腐败。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的大规模介入同样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企业在争取政府官员的政策支持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寻租活动以获取较其它企业更为有利的资源。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要求寻找其他途径实现有效治理。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学者主张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资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们只能作为有限的替代途径。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欧洲专利局针对当前专利系统失灵的现状,对2025年的专利系统提出了四种规划方案:以市场为导向的灰色方案、以国家为导向的红色方案、以社会为导向的绿色方案和以技术为导向的蓝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种规划方案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市场、政府、社会和技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而协同产生效用。当前,社会主体的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不仅包括商会等行业协会还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如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等。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了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扩散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在当前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结构,是当前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有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和公共需求,“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企业自身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政府无疑还是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积极维持和发挥政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当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各项相关政策等。在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并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第二,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对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第三,提供资金,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平台,如在大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通讯等领域,政府直接资助以提供公共产品;第四,督促企业和各级地方地府积极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五,打造电子政府、数字政府,加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第六,组织科研攻关等。

2.企业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力量。企业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要主体。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和动机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可以通过几下途径进行: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懂技术、会管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措施,专责把握技术研发动态,关注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处理涉知识产权事务;第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注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化;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研发,建立技术战略联盟等;第四,加强产学研的合作,以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3.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地位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提供知识产权产品补充和推动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将研发、推广与应用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和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咨询服务,突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的职能,细化评估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越是发达的地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越是活跃。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企业习惯性地接受政府服务;二是社会自治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增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并加强对其引导、规范和管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过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的构建 首先,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活动中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必要时为之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来协调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问的利益关系,促进和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介”战略联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过采购行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在企业投资失灵的领域政府直接投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第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大力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等等。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5)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先天缺陷国际组织的功能应围绕其宗旨展开,就这一点来说,WTO在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功能体现得非常充分,但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时出现了扭曲。从WTO的历史看,GATT的宗旨是要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通过各国相互削减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2〕因此,在GATT存续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其一直致力于推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和各种贸易障碍。作为GATT的继承者,WTO的宗旨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根基仍然在于推进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3〕可见WTO的功能不再限于对货物贸易的调整,而且肩负起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职责,而其宗旨中没有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就WTO的宗旨来看,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功能存在先天缺陷。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人为扭曲从WTO的宗旨中,寻找不到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只言片语,但在WTO的法律文件和机构设置上,均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WTO明确规定了其机构设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地位相等。该机构负责执行TRIPS协议。“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没有在WTO的宗旨中得到体现,但这没有影响到WTO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这也进一步例证了WTO功能扭曲化现象。这种扭曲从基本文件延伸到TRIPS协议。

1.WTO基本文件的后置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其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人们常称之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所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和对外关系的法规,都受基本文件的制约,都不得违背基本文件的宗旨和原则。〔4〕在WTO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基本文件的性质。所以,从时间上讲,基本文件应该是最先确定的,否则其指导功能和统领功能怎样发挥。但从WTO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本上是最后产生的,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而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早在1991年年底,就已基本上获得通过。〔5〕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基本协定在对WTO其他具体协定的指导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颠倒的。事实上,面对着已经存在的TRIPS协议,WTO基本文件采取的做法是:在宗旨中回避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贸易,在机构安排上设置了TRIPS协议的执行机构。这也许是WTO在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得已而为之吧。

2.TRIPS协议的避实就虚WTO调整技术贸易应该是实至名归、名正言顺的。如果其真能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话,其功能并不会发生错位或扭曲。但目前的情况是WTO的功能并没有按照常态发展,其避开技术贸易,直指知识产权。虽然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法律调整的视角看,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技术贸易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动态交易行为,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静态无形财产。两类规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保护,技术贸易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贸易平等。所以,WTO调整知识产权名不正,言不顺,其人为化扭曲也正表现于此:其一,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与贸易有关”。WTO为了给其调整知识产权披上合法的外衣,十分牵强地在协议名称上加上了“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名字中加入“与贸易有关”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6〕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有两点足以说明之:一是该协议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贸易有关”,更没有解释此处的“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等问题。之所以这样质疑,是因为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个与其名称相似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界定了“贸易的含义”,也是说立法者应该明白“贸易”是有多种解读的,并其应该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中却没有了解释,。二是如果我们通览TRIPS协议,就会发现,“与贸易有关”的字样实为没有必要,因为在其内容中,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产权与贸易有关,也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即名称不能概括内容、体现内容。这就难怪在实践中,很多学者直呼WTO的知识产权协议,〔7〕而完全忽略了“与贸易有关”。其二,在内容上的连接设计———“技术贸易”。WTO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除了借用了“与贸易有关”的名称外,还在内容上设计了“技术贸易”的连接因素,因为WTO调整技术贸易顺理成章。虽然在TRIPS协议的73个条文中,只有5个条文是关于技术贸易的。〔8〕但这5个条文在TRIPS协议中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忽视。正是这5个条文架起了知识产权与WTO之间的另一个桥梁。WTO也是借此桥梁直接规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之所以规定“技术贸易”,就是要通过技术贸易的连接点,去调整知识产权产权。这也是WTO功能错位的主要表现。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不断异化WTO在后TRIPS协议时代,取得的最大进展是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该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根据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为坎昆会议首要的、也是最为显见的成果。从上述WTO的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其功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可以说在调整功能的异化方面渐行渐远。首先,无论是《多哈宣言》还是《执行决议》,均涉及的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强制实施许可问题,WTO调整功能仍在知识产权方面。其次,从WTO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上看,其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细化和深入,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进一步忽视和冷淡。最后,在WTO功能不断向知识产权调整方面倾斜的过程中,WTO成员似乎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异化。其结果是,技术贸易在WTO的调整功能中有可能消失。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弊害(一)WTO调整知识产权有悖其贸易管理法的性质TRIPS协议在其开篇就强调,各国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一般认为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的管理。〔9〕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属私法勿容置疑;而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是公权,该权利应由公法加以确认,因此各国管理贸易的法律属于公法。从WTO肩负的历史责任看,其主要是限制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国政府的行为,从而使政府行为不至于严重妨碍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至于严重损害本国人民的利益以及本国政府自身的存在。而WTO法律从产生到现在,确实是以从各方面限制各国政府与经济有关的政策管理行为———包括市场准入、外汇管制、海关手续、关税税率等———作为自己的当前任务和奋斗目标的。〔10〕所以,WTO规则应该具有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属于公法。〔11〕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12〕由此推断,WTO作为贸易管理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宜对私权进行干预,WTO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像其不应对各国的物权进行干涉是一个道理。虽然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法可以对产权制度指手画脚。作为强调私权保护的协议,放到了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WTO法律中显然是极为不合适的,其有悖于WTO作为调整贸易管理法的性质。

(二)WTO调整知识产权与WIPO的功能冲突在WTO产生之前,早已存在着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其主要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WIPO的主要活动包括鼓励缔结新的知识产权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收集、传播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和技术上的援助,也为成员国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WIPO认为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的专门机构。〔13〕所以,在TRIPS协议谈判之初,

就有很多质疑的声音,认为在WIPO之外另立炉灶,制订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实属没有必要。WTO对知识产权调整是对WIPO功能的挑战和冲击。两者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

1.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方面WIPO是隶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便是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拥有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这两条规定,实际上为知识产权进入国际人权法保护领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WIPO管理的一系列条约中,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均充分体现了人权法所一贯倡导的理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护,比如《伯尔尼公约》中对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双轨制保护。〔14〕而与之相反的是,WTO却对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这集中体现在TRIPS协议在版权领域对作者“精神权利”的排除。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TRIPS协议所讲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理论上和目的上,均与伯尔尼公约“根本不同”,〔15〕正是由于两个国际经济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其各自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2.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方面TRIPS协议和WIPO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均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但二者的规定并不相同。如WIPO所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均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但TRIPS将该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又如两者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对国民待遇的解释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一是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不同。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能够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是唯一的,即“国籍”,而WIPO公约中的规定并非如此。以《巴黎公约》为例,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可以是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是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二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阐述不同。TRIPS协议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而WIPO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同等”待遇。

3.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方面WTO的TRIPS协议和WIP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都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依据。但由于两个国际组织的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念不同,导致条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十分明显。如,在专利方面,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没有要求,对于外观设计另作规定,这与《巴黎公约》对专利的规定存在差异。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版权方面,WTO并不要求成员方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伯尔尼公约》中对精神权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另外,在WIPO框架下没有生效的《华盛顿公约》被TRIPS协议吸收并略做修改后直接生效。在WIPO框架下没有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和未披露的信息等均被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WTO的功能错位使技术贸易的国际法调整仍然缺位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国际间技术的流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这种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专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和准则。在WTO之前,联合国贸发会(UNCTAD)一直希望制定一个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统一国际法规范,并进行了努力和尝试。自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首次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要求制订一项符合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和条件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动守则”开始,直到1985年6月期间,联合国贸发会组织各国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谈判,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守则》上。但由于谈判各方对《守则》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存在一定分歧。所以《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目前仍然处于草案状态。TRIPS协议虽然在内容上体现了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关注,但其着眼点却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如该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虽然该条涉及了技术转让,但强调的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的保护。再如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看上去是对技术贸易中的限制进行规制,但并非强制性内容,而是对各国进行规制的一种许可或授权。所以TRIPS协议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调整,也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作出具有建设性的规定。综上看来,由于WTO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功能错位,使本来应该纳入其管辖范围内的技术贸易仍然没有得到国际组织的更多关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仍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其对国际技术贸易调整还只是原则性的,实质性内容比较缺乏。这种国际立法的空白状态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由于国际组织数量与职能的不断增长,各种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就显得日益重要起来。〔16〕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就国际层面来看,目前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是WTO、WIPO和UNCTAD。所以,这三个国际组织的职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就需要各组织之间的协调与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应从其功能回归开始,以此,还原WIPO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促进UNCTAD退出对技术贸易的强制调整,配合WTO对技术贸易进行指导性调整。只有这样,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各国际组织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归位的途径WTO的功能错位就是其放弃了对技术贸易的调整,而去管理知识产权。所以,WTO功能归位主要是指其回归到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轨道上。WTO功能归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修改宗旨国际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其宗旨的指引和要求,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功能也应受此约束,或者说WTO调整技术贸易必须有合法依据,该合法依据只能来自WTO宗旨的有关规定。因此,通过部长级会议,修改WTO宗旨是WTO功能回归的原动力。WTO的宗旨中应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规定。使WTO成为真正全面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说GATT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没有对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作出回应是可以理解的。那么WTO在新时期下,甚至可以说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在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只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反映,而完全忽视技术贸易问题是让人十分费解的,同时也不同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WTO将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作为其宗旨应该是WTO发展的必然结果。

2.制订协议为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宗旨,有必要制订新的贸易规则,即《技术贸易总协定》或《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该技术贸易规则的制订可能会比较艰难,但并非没有可能:其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借鉴。服务贸易进入GATT的框架内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早在1973年开始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倡议将服务贸易列入GATT框架之内,但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未果。〔17〕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问题再次被提出,经过艰辛的努力,最终才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该协定只是一个框架协议,留下了大量问题未作规定。但它的签署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WTO调整贸易功能的进一步提升。同样,WTO调整技术贸易也是其功能的又一重大变革,其困难显而易见。《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的经验十分宝贵,值得借鉴。其二曾经的有益尝试。和服务贸易不同的是,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有些国际组织对技术贸易共同规制的制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UNCTAD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以及TRIPS协议中的有关技术贸易的内容都为WTO制订技术贸易规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文件。“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或“技术贸易总协定”从已有的国际指导性规范中提炼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应该是有效可取的办法。

3.改革机构为了配合“技术贸易协议”的执行,WTO的机构设置中应该有“技术贸易理事会”,该机构应与“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职能并列。鉴于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是管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将该理事会进行改革,使其能够执行“技术贸易协定”的有关内容。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回归的良性后果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6)

[作者简介]李琴,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23-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样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包括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微观经济学那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其经济目标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

关于科学成果的非市场机制的报酬体系,在经济学家那里被称之为优先权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奖励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即在某项科学成果上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的科学家来命名;其次是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即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那里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优先权报酬系统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关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二、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知识产权利用制度应充分鼓励交易,保障各种权利为使用人充分使用,这不仅意味知识产品有更多的利用价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资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增值。

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开发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脱钩导致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商标或知识产权却苦于找不到转化、流通途径;或者由于中介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闲置,而企业有引进大量的专利推动技术创新以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却不知向何处寻找。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另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知识生产源源不断地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要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

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以卖方为主导使得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人,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与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介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几何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四)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方式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行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准备。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使得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和发展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工具,开始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渠道。知识产权创造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那么便无法体现其价值,同时,因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发明人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得不到补偿,将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2004年起,随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自身发展转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换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向国民经济现实生产力转化。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职能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中介公司,知识产权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知识产权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信托关系为纽带,把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托投资公司、社会投资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新机制,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途径。

2、知识产权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转化方式的优点。知识产权的转换模式,除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外,不外乎两种模式,即知识产权的转让(也称为转让模式)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称为契约模式)。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其所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向受让方发出许可证,一般参与转让谈判的也只有买卖双方。这种方法往往能够直接带给权利人收益,所以看起来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时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技术成果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

知识产权能得到更为妥善和谨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设计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受托人会带给知识产权更合适的管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构想。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课题。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知识产权能否成功的证券化,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与资本证券化的特点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7)

1999年7月,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在北京召开高校科技园区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并在会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的通知》,随后又成立了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1999年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从面向21世纪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战略要求出发,国家决定推进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其目的在于促进高校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开放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施等资源;通过与社会其他创新要素资源结合,把综合智力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及其产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000年1月,国家在沈阳召开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区试点建设工作会议,并确定了15个大学科技园开展建设试点,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地详细部署和安排,至此,我国部级大学科技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2001年3月,科技部、教育部组织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进行试点建设和地方自主建设的大学科技园区进行了评估审定,并认定清华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为部级大学科技园区。2002年4月,科技部、教育部又组织专家对新申报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评审,随后认定批准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等21个大学科技园为第二批试点建设单位,截止到2003年底,经国家批准筹建的部级大学科技园区共有44个,分别依托于10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已投入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227万平方米,注册科技企业5500余家,新孵化科技企业2276家,其中有29家科技企业上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已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860项,批准专利权1923项,累计开发新产品4116种,从业人数72800人,园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机构1200多家。在已建设的44家国家大学科技园中,有26个位于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园区内,大学科技园与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产生了良好的互动作用。

2003年10月,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在武汉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会议,对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高等学校要积极发挥优势,大力发展和建设大学科技园区,培养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展和保护高校的自主知识产权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发展,并确定了大学科技园的三大功能为科技成果的研发与产业化、科技企业的孵化和创新人才培育。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大学科技园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其综合成功的经验是园区功能定位正确,领导支持,政府协调,政策对路。这些大学科技园在经验介绍中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普遍重视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与管理。

高校科技园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高校科技园区建设的认识尚不统一。从全国已建设成功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大学科技园区的经验中可以归结出,这些科技园区在建设中其土地划拨、功能定性、项目评估、政策制定等都基于无偿或优先优惠的定位,而有些大学科技园区处在几乎无场地可用的地步,即便是在高新区的扩展区寻找地块,其面积大小、功能规划都难以实现国家批定的规划任务书之要求,而且,在价格上也是大学难以承受的。此外,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建设大学科技园区的功能、任务、作用和效果不甚清楚,存在向大学科技园有偿出让土地或给予其他优惠政策无利可图的短期收益观念,导致部分大学科技园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和用地场所难以保证,这些主客观因素是造成大学科技园区建设缓慢和收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建设模式和体制结构有待规范。综观已经建成和通过评估验收的大学科技园区,大多是采取统一规划园区,统一制定政策,分体设立独立科技企业公司的运转模式。在体制上也是在一个大学科技园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下,采取多校或单校分别独立划区域建设的体制结构,这样既能发挥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决策指导作用,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各个进园高校的自主作用和建设投资积极性。而有的大学科技园区采取一个指导委员会,一个股份制公司运转,参股学校的条件不同,基础不同,主观上的发展思路和利益观念也不一致,形成了协调困难,动作缓慢,指导无主的被动局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大学科技园区目前的运行体制不是理想的选择方案,应该引起决策者们的重视。

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定位上不够清晰。从美国斯坦福大学建立第一个大学科技园(硅谷)到2003年6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举行的第20届国际大学科技园区大会的成功召开,国际上共同的认识是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基地;二是孵化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集团;三是创新、创业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的基地。我国在总结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大学科技园区还应该具备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而对于进展不快的部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指导决策者,特别是管理指导部门应充分理解和认识国家设立大学科技园的意图,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才能投入足够的力量和政策扶助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

大学文化和企业文化还需进一步融合。高等学校办科技园区从文化基础上来说,不单要重视经济利益或有形财产,更要重视无形财产或叫智力成果,也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是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表现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认识上的差别,也是大学办科技园区和政府办科技园在认识上的文化视角的不同。办大学科技园区决不能只重短期收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大学科技园区终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硅谷经验就在于此,该校现任校长说,如果没有当年的硅谷建设就不会有今天的斯坦福大学。这个例子可以更好地启示大学科技园区的决策者和参与者,从高等学校的文化视角上去找出建设大学科技园的

重要性和积极性。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的作用

经过十几年艰苦的筹备建设,我国大学科技园区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其基础设施条件、政策规范及运行机制有了较好的基础,但离国家设立大学科技园区的目标还有差距,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企业营运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在于科技创新,在于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保护制度。所以,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运用和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个有效的保护武器。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尤其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这个动力来源于法律制度的保护、激励作用;二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尤其是科技企业的运营创造优良的法律保护环境;三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约束和保护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中的智力资源配置;四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利于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队伍的培育和人才的合理利用;五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规范大学科技园区科技创新、科技企业运营、科技人才流动的管理;六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增强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成果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智力成果的效益功能。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中的上述作用,大学科技园区在建设与发展中应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力度与措施建设,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协调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注重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理论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大学科技园区的四大功能是科技研发、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人才的培育,每个功能都离不开智力成果和智力资源的支撑,这恰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调整和保护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所以提高大学科技园区的整体法律保护意识是建设好大学科技园的法律保障。

建立有效的大学科技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科技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该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应该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应注意培育和引进既懂科技发展又懂知识产权管理的科技经营形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指标体系,从管理内容来看主要应对专利权、商标权、科技信息与商业秘密等更加重视和关注。另外,大学科技园区应该充分地注意利用好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各项优惠政策,借助于政府政策和基金的支持,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并纳入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中。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8)

第一,从宏观上看,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的生产率取决于知识的开发与传播,而不论是知识的开发还是传播,都必须以一定的知识库、知识交流机制以及知识实际应用为基础;知识管理正是一种通过知识整序并鼓励知识共享而实现知识创新目标的组织过程,其根本目的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相对完整的知识管理系统应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知识信息管理,即建立知识库,用以固化知识;知识应用管理,即如何获取知识并应用于具体实践;知识交流机制管理,即鼓励知识创造与共享,这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挖掘知识的制度和方法;知识财产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第二,从微观上看,知识管理通过一系列核心功能的发挥,切实优化企业的商业活动。根据OECD的观点,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可以划分为四类:是什么的知识,为什么的知识,怎么做的知识,是谁的知识。在这四类知识中,后两类知识的重要性在增加,它们常常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权项,成为知识产业化的基点,也应是知识管理的重点。根据美国经济学博士、知识管理及有关商业和信息技术问题资深专家YogeshMalhotra的观点,知识管理揭示了观念的转变,即从“信息价值链”转向“知识价值链”。“知识价值链”认为人力系统是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只有人们不断地认识和评估技术系统提供的信息,才能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没有人力的主动参与,所谓的“最佳方案”也不会被施行。由此可见,积极开发人力资源,掌握并运用第四类知识,是知识管理的核心功能与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知识共享则是知识管理的另一项核心任务与功能。当个人或小团体的知识转变成公司的知识后,共有的知识由这个企业共享并恰当地使用,才有可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形成知识生产的良性循环。

第三,知识管理既是一种策略和思想,又是一种可操作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必须建立一定的机构,包括知识管理的负责人、知识库、负责知识管理和流转的知识中心、计算机网络及协同工作软件的技术基础、智力资本管理队伍、具备有利于知识共享和增值的文化氛围等。而作为一种技术,知识管理应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即在工程上和生产中把知识管理落实到技术层面。

二、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一种信息密集与智力密集的经济,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天然联系。知识的占有与法律确认,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与管理,都可以说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任务。因此,知识产权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不论是知识库的构建与知识共享,还是人力资源开发及知识管理技术的具体实施,都必须明确知识的拥有者、加工处理者、使用者、管理者、操作者等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也就是说,知识管理需要知识契约,应当关注知识管理的合法性。

第一,二者以推动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知识的核心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核心是创新,因而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创新,企业知识创新则构成国家知识创新的重要基础。不论是知识管理还是知识产权,都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因而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在法律上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知识管理过程是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二者又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

第二,知识管理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知识管理系统化过程事实上内含了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而知识契约的确定,成为知识产权机制建立的重要基础。其过程的几个环节:明确企业的知识结构;确定汲取知识的方法签订知识契约共享知识。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9)

0引言

全球进程加速,科学技术领域发展也随之加快。不少新技术引进的新概念进入群众生活范畴和视野。譬如,“物联网”“C2C”“B2B”“云端处理”“大数据”等。“大数据”(BigData)最早提出时间诞生于1980年,大数据被定义为集成数据库存储、处理、计算等多功能的复杂型结构、存储数据空间庞大的数据集合[1]。大数据出现是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超前所需能够集成、处理大量数据的原因而研发的。国内意识到必须对大数据旗下的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目前,大数据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价值体现包括[2]:(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集成数据协同化、共享化管理,能够多层次整合数据,深化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时效性;(2)升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以及统一其执法标准。根据对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分析,编制出因地适宜的科学杜绝知识侵权行为的恰当惩罚标准机制;(3)加强了互联网上知识侵权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联合视频播放网站、电商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开展大数据技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活动,可以树立起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并对其处罚以警惕后者的侵权行为[3];(4)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情况。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的碎片式和独立式的产权衔接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的知识产权行业的新模式。如此可以有效降低资源重复率,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防御能力。

1我国知识产权大数据领域的缺陷和挑战

1.1技术落后造成管理知识产权大数据的能力低下

其一,数据连续不断增加;其二数据的生产、存储、管理、分析等工作活动进行速度非常慢[5]。传统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存储的数据容量小且数据处理力度弱,导致频出数据整理工作难度大、数据处理速率慢、数据缺失等的诸多问题。为此,国内自主针对这一现象开展研发升级的数据处理工具少之又少,数据分析软件的研发数量和速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国内匮乏自主研发的大数据化管理技术正是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缓慢的根本原因。

1.2大数据管理化质量和效率低下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受损

专利处理和外观设计审查工作进度缓慢,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大数据中充分获取知识产权数据的难度大且要逐一剔除无关数据,筛选难度高、数据繁多,要求管理者工作仔细、谨慎[6]。正是基于国内大数据化技术约束下,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侵权行为难以及时迅速地被管理员审查发现,以及商标审查积压,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导致申请人耗费不必要时间和空间,为其造成损失。1.3人工审查强调主观性导致公信力不足国内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工作,不能完全善用大数据技术抽出无关信息开展自动化信息分析处理工作时,需要依赖管理员的主观判断开展数据审查工作,此时因个体专业知识影响,导致审查工作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从业者的质疑或不认同,从而降低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声誉,进一步诱发个体或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意愿下降,从而屡屡发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国外知识产权大数据进程中的可借鉴之处

2.1国外大数据开放和共享程度高

欧盟成员国家间达成了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协同利用,并针对商标申请开展审查机制。以上机制对成员国家的数据共享化、处理化能力要求之高,但是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下解决了从庞大数据中根据规律和关联性,简易获得不同国家组织、公民的商标数据,从而高效预防了侵权人和被侵权者就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发生[10]。欧盟成员国家间的知识产权数据的高度开发和高效处理、共享程度都是为欧盟商标申请提供了便利,所以欧盟国家的大数据开放程度和共享化的做法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参考。

2.2发达国家大数据资源利用率高

日本大数据资源利用效率一直是走在世界前端,为此日本政府还推出“信息专利平台”方便对日本的知识产权等专利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往期日本本土出版的文献信息,除外日本还就中国、韩国两个的信息可以在平台进行检索搜寻,完成电子化商标申请处理机制等等[11]。

2.3发达国家大数据化管理制度以及体系日渐成熟

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科学的体系支持,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完备的体系是奠定知识产权数据化管理的基石。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的产权机制和管理体系下,发达国家各个部门协同运作,完善大数据化下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的管理工作,为大数据化机制提供创新动力。

3国内知识产权大数据的执行和完善

3.1完善知识产权大数据机制以及体系

第一,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机构的大数据意识浅薄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失的重要原因[13]。为此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应当深入根植大数据意识,并以思想带动行为要求组织内外做到数据参与行动中,形成专项的大数据应用下的知识产权部门,为社会、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统一、双向交互的知识产权应用中心。第二,国内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是不同部门独立操作管理的,部门和部门间的管理工作缺乏联立,体系内结构散乱,导致无法达成高效统一、协调管理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管理机制。关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的如何有效分配且部门和部门间工作的联立、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整合、统一联立的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构建、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都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需要改进的各项工作[15]。第三,综合国外大数据体系、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措施,联立国内实情由此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数据制度,务求成为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数据无缝衔接发达国家经济实体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机制。

3.2运用新兴技术保护各种的知识产权

(1)参考京东大数据管理评论功能保护专利权国内专业检索有两样包括IPC检索和字段检索。但是单凭这两种检索方式仍然很难实现大数据化信息的全面分析管理,容易出现信息遗漏导致侵权行为。所以参考京东大数据管理评论技术[16],将现有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开展词语切割,分析两者关键词相似度和两者关联性,根据关联程度大小向申请人罗列出相似区域,让申请人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机会成本。

(2)参考百度、谷歌的图像识别功能对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实行辨别判断。谷歌和百度两家企业所利用的图像识别技术推出后广受好评。这类技术基于深度学习中卷积审计网络技术下,通过多项重复计算法找出雷同图片,方便管理员对比两大图片的相似情况,找出相同数据,再根据在先权利判断申请人是否商标侵权或外观设计侵权[17]。图像识别技术从内在数据出发,可以快速甄别商标申请行为,提高商标申请速度和质量,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3)参考电影业数字水印技术保护版权数字水印技术利用既定计算方法实现标志性信息融入多媒体作品中。数字水印技术多用在多维动画、多媒体文件。软件等的数字作品中起到版权保护作用。通过鉴定数字水印信息可以判断内容始创者、购买者以及载体是否被恶意修改等内容。在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下,引入数字水印技术保护产权的信息版权,有助于预防各种产品版权被侵权的行为。

4结语

在大数据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大数据管理是必然要求。所以,要求知识产权机构重视大数据化,并意识到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的重要性,从自身工作做起,应用大数据技术,配套相关知识产权大数据维护、管理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数据化管理的成果,加以利用于国内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确保大数据知识产权应用上发挥有效功能和成果。

参考文献

[1]杨述兴,陈啸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J].知识产权,2016,(11):3-12.

[2]陈少峰,陈晓燕.基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商业模式构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2):64-69.

[3]杨德桥,韩弘力.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0-15.

[4]徐建华.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54-55+57.

[5]鞠晔.云计算环境下美国专利引诱侵权判定规则研究[J].知识产权,2014,(02):98-104.

[6]黄勤龙.云计算平台下数据安全与版权保护技术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4.

[7]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10)

一、企业品牌形成的背景及作用

(一)品牌的背景

目前,中国品牌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九大差距:一是品牌知名度不高。二是品牌资产价值有待提升。三是品牌国际化进程缓慢。四是品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五是缺乏先进的品牌理念。六是缺乏品牌经营长远战略。七是品牌经营策略有待完善。八是品牌资产运作不够成熟。九是缺乏品牌危机的管理经验。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巨大的品牌竞争差距和压力,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培育,越来越重视自主品牌的保护和发展,品牌发展正经历着励精图治、创新图强的积极转变。

(二)品牌的作用

品牌是企业给自己的产品规定的商业名称,它是加在商品上的标志,用以识别一种产品,使之与其他竞争产品相区别。商标具有独立价值,可作为信用资本在市场中运用,在经济全球化、品牌经济渐成主旋律的时代,商标的功能价值已从两项扩展为八项,即,由识别标志功能发展为识别标志功能、表彰宣传功能、(品质)象征功能,由信誉载体发展为信誉载体和价值载体功能,再由前五项功能扩展到生产要素、竞争工具和资源配置功能。无论一个知名商标的社会功能有多强大,它都必须建基和依赖于其自身的本体功能,依赖于商标权的全方位保护,这是每一个创牌企业和每一位商标权人所必须牢牢记住的。

二、企业品牌战略意义

(一)品牌战略的定义

以品牌创建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中心,以品牌价值增值为目标,树立品牌经营的核心理念,通过品牌整合企业各种要素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培育企业文化,开展营销传播等手段,不断提高产品的商标附加值,最终创建市场领袖品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意义

品牌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的长远和宏观规划,商标战略的确立,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创造企业价值,避免法律风险,是知识产权时代,企业必然的选择。只有进行商标战略,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中占得先机,为企业创造最大利益,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

三、企业如何实施品牌战略

(一)抓好商标创立

通过精心设计与选择,加强商标国内外注册,确保企业自主商标既显著性强,又能含义丰富,契合企业文化商标创立是商标战略的第一步,是实施商标战略其他步骤的基础。它是企业综合考察法律、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商标选择与商标注册,从而达到运用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首先,商标创立要树立正当的竞争意识,要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而不是混淆。其次,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创立一个商标要坚持不懈的培育下去,使之不断增值,并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最后要树立知识产权的全局意识,在商标创立时尽可能将商标、商号、装潢、域名等知识产权一体化,这样不仅能增强企业的实力和知识产权的显著性,还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另外好的商标应该简洁利落,具有好听的发音,这样能给消费者带来美的享受,还便于消费者记忆,好商标应具有能体现产品性能、产品特色,并且具有创意和内涵,体现企业的宗旨,有助于消费者对商标认识的加强。

(二)抓好商标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加强商标内控管理力度,为商标战略实施打好基础。商标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商标及其全部商标行为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等活动的过程,主要包括商标选择和设计的管理、商标注册的管理、商标权维持和延续的管理、商标培育的管理、商标权利用的管理、商标资产运用的管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危机管理、商标信息和档案管理。企业实施商标管理不是机械地将商标管理内容逐一地分解到每年、每季度、每个部门和每个人的工作任务,而是在企业日常商标管理过程中融入商标战略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要求的各项任务。企业要成功实施需做好以下几个要点。

(1)要设立商标管理工作机构,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机构是承担企业商标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2)要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企业要针对自身商标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管理制度、商标使用与使用许可制度、商标标识制作与使用管理制度、商标风险防范与应对制度、商标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商标实行自我管理。(3)制定与落实商标管理规划,围绕商标战略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推进实施要求,切实抓好商标管理规划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制定与落实。(4)要对商标管理进行控制和纠偏,发现管理行为极其偏离商标管理目标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5)要对商标管理进行科学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商标管理实施的效果、商标管理实施规划和方案的合理与否以及商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薄弱环节。(6)要动态调整商标管理实施方案,积极反馈商标战略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定期完善和修订商标管理的实施规划和方案,始终保证商标管理与商标战略、经营战略等企业发展战略协同发展和共同推进。

(三)抓好商标培育

通过塑造商标个性、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商标文化、加强信用建设、整合营销传播以及坚持品牌创新等手段,不断提高自主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四)抓好商标运用

在培育知名商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商标在 品牌延伸、商标许可、商标投资与质押方面的运用,充分实现商标无形资产价值。

四、结语

商标战略是企业战略中的一部分,也是企业战略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的时代背景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是刻不容缓。商标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将自己的商标管理制度化,总体化,长远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实现自己的自主品牌,才能成为创新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浪中永立潮头。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篇(11)

【关键词】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 管理

前言: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是做科研的咨询类企业,把握知识产权,对于提升其竞争优势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对知识这种无形资产进行把握,并通过发]“无形资产”的价值,使自身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以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

一、知识产权管理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并不存在货币价值,但是知识产权对于一个企业发展来说,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就以做科研的咨询类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其发展的基础,其包括了专利、合同、商标、版权、注册设计等相关内容。知识产权是企业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把握,发挥知识产权的功能,才能够增强企业自身实力,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抗压和发展。

咨询类企业在对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隔离机制”进行把握,这种隔离机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避免知识产权遭受侵害,从而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文认为,做科研的咨询类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要注重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内涵予以认知,并能够从战略性管理角度出发,切实保证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二、基于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管理分析

科研类咨询企业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一定的市场份额,这一类企业知识产权是其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知识产权管理对于这一类企业发展来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价值链环节的战略管理

价值链环节是咨询类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把握自身的核心技术,避免核心技术泄露,是战略管理要点。咨询类企业应对这一问题时,要从战略管理角度出发,对价值链上的核心技术予以重点关注。核心技术说白了就是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这一技术往往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企业生存来说,至关重要。价值链环节战略管理要注重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盈利点,能够在专利、合同方面进行慎重考虑,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保证核心技术不被泄露,并能够给企业盈利创造良好的条件[2]。

(二)价值链环节的营销管理

价值链环节的营销管理,应注重使自身的专利技术不能被复制,避免同质化竞争出现,企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借助于知识产权,发挥独特的优势。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长足的发展下去。做科研的咨询类企业知识产权营销管理关键点在于专利申请,能够对自身独有的服务或是产品予以专利保护,并在遇到侵权问题时,能够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同时,从竞争优势角度来看,竞争优势的把握以及竞争优势在促进企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要坚持长远效益,能够对长期目标进行把握。这一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对一些重要专利进行提前保护,能够有一个提前量,保证自身独有的技术手段避免被复制。

(三)价值链环节的制度管理

企业内部是否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力,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科技类咨询企业,需要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利用约束机制,对内部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并且通过配合相应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和查新,避免知识产权流失[3]。制度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内容:(1)完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要求员工能够严于利己,不泄露公司内部机密;(2)员工在岗期间获得的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并将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由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保证专利权得到较好的保护;(3)加强网状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覆盖整个企业,避免管理死角。制度管理,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问题予以明确阐述,保证规章具有针对性,可以就实际问题进行阐述,使各个管理者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应对这一问题,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