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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4-01-20 16:42:28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2)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399-02

煤矿生产安全问题是关系煤矿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安全管理和生产是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率的有效途径。从学科的视角出发,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一、中国煤炭安全的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长久以来煤炭都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是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资源,煤炭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能源基础。煤炭开采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获得“世界工厂”地位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煤炭开采条件复杂,受各种自然灾害如瓦斯爆炸、透水等影响严重,加上社会环境等许多外部影响因素,煤矿事故频发,安全生产状况好坏不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中国绝大多数煤炭都是深井地下作业,煤层赋存条件非常复杂,瓦斯煤尘爆炸、渗水、矿井坍塌等灾害事故时有发生。随着近些年来开采强度和深度地不断推进,煤矿开采面临复杂多变的开采条件,也加剧了重大动力灾害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矿从业人员成分复杂,综合素质差不高,管理思想落后;煤矿开采的自然条件不好,灾害多发,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困难;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煤矿数量多,但是规模存在很大的差异,大、中、小并存,煤矿生产能力分散。目前,在管理方面,相关管理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技术和手段不足,甚至很多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受管理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责任心的限制,很难适应矿井灾害事故的复杂多变条件,这也是煤矿灾害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思想落后、不科学

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和理念直接影响着安全管理的最终效果。但是,煤矿开采企业往往存在着思想僵化,作风形式化,安全措施不能得到彻底贯彻等现象。首先,追求经济利益现象普遍存在。许多煤矿企业将经济利益摆在绝对第一的位置,忽略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人的健康的关系。其次,急于求成的现象也是经常存在的。安全问题不是出台一两条制度、措施就能解决问题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端正安全管理的本质思想的,也就是没有从认知上、思想上对安全问题引起重视。再次,“经验指导”管理、“权利”支配安全管理的现象也是影响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重大阻碍。安全管理,究其本质是“管理行为”,管理面对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仅仅依靠“经验”来进行管理难免有走到死胡同的那一刻。

(二)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安全管理上,管理措施不当。主要表现为煤矿系统之间不完善, “一通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矿井机电设备日常检修力度和技术不到位、巷道顶板的支护管理存在误区等。在技术层面,技术管理规范的缺失、技术措施的漏洞、人员配备的失衡等都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其次,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成了制约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障碍。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年从一线提拔上来的老职工,安全管理人员老化,新员工补充不及时就成为安全管理队伍素质提升的阻碍。

(三)不遵守安全法规和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整治煤矿生产问题。但是在执行下存在很多的问题,思想上不重视,出于各种经济的需要甚至追逐高额的经济利润,铤而走险,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现行煤矿法律法规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有些规定压根就是一纸空文。还有一种危险的情况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的加剧,那就是“”,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桥梁”建立“联系”,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安全事故的警惕性全都置于不顾。

(四)安全设备操作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从硬件设备上来看,我国在设备引进和现代化生产上都已经具备了有利的条件。甚至大型煤矿具备“高、精、尖”的开采技术和高端的设备机器。但是我国现阶段许多煤矿企业存在着员工知识素养低、理解和掌握新技术的能力不足、操作高端设备的能力有限,这就造成了煤矿企业“装备精良”的是“盔甲”,战斗力差的是“士兵”。这样的状况无疑不能够充分发挥高端技术、设备的固有优势的。相反,具有了高精尖的设备和技术,可能使得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人员放松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降低了对安全事故风险的戒备,从而更加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三、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的相关法规

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安全起到了宏观指导和约束作用,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煤矿生产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才能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诸多的安全问题,避免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目前,虽然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细致,存在法律空白等,不利于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建立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安全预防机制就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空白、深入细节部位、协调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国制定《煤炭法》作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基础法律,与其他单项煤炭相关法律相比内容较为全面且更具有针对性,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和修订,将其提升为我国煤矿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统领其他煤矿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着力提高煤炭开采从业人员的技能

煤炭开采的具体操作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熟练的操作技能直接关系着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领导和管理人员也要具备超前的安全意识和长远的发展眼光,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煤矿企业培养专业的技能人才,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在我国原有的煤炭人才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开设更多更规范的人才培训基地,在专业招生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扩大煤炭专业院校的招生规模,培养、鼓励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大学生进入煤矿企业工作,为我国煤炭行业注入新鲜血液,提高煤矿生产行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同步开展加强对煤矿企业领导及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理念。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惩违法违纪官员

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首要的任务是遵循党规党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行为发生。第二是严格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些政府在监管方面不利,被一些不法煤矿企业钻了空子,产生官煤勾结、等不良现象,不但将造成安全事故频发、损害政府公众形象及荣誉,而且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官员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就担负起了相应的责任。若其不肯或未能承担起应有责任,则便没有资格或不必再持有权力。行政问责更加强调的是工作效果,而最终目的是督促官员合法使用所拥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的财产安全,加大社会的监督力度,发挥全民作用更能有力促进煤炭企业守法经营。近些年来,大众传媒的发展,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违规企业会被社会舆论推向风口浪尖,企业声誉遭到破坏,不得调整方略,大力整治,保障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建设社会公众监督,加快有关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培养增强社会公众对煤炭资源安全的法律监督意识。在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必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坚决避免来自煤矿企业或政府的干扰,才能真正起到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有效监督。鼓励对煤矿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报道,为国家和政府了解煤矿生产安全信息提供有效渠道和有力支持,利用其社会舆论影响力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生产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大力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和熏陶着人们的思想,改变着人们的行为。煤矿安全文化是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核心和灵魂。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应该包括企业的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质文化和安全观念文化。改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就必须从安全文化的本质入手,建立健全煤矿的安全文化体制。

首先,建立安全管理团队。煤矿企业是一个团队,要想发挥团队的凝聚力和团结力需要要把这个团队打造成为一支安全管理团队那就需要将安全作为这个团队的共同愿景、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其次,严格安全标准,务求安全实效,总结安全经验。安全文化强调人的价值观念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主观能动性在安全生产中的功效和行为准则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文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各种形式,倡导、传播安全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达到激励人、教育人和提高人的目的,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安全促稳定、以安全促发展。最后,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安全文化建设要放到日常生活中去,加大宣传的强度。在员工每天开始工作之前要开好早会,认真布置任务和学习安全知识,在工作之后要做好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学习有目的、有意识地培养和塑造安全意识,使员工自律自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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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祥斌.山东省煤炭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6.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3)

一、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的现实基础

(一)体制因素

我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炭工业的管理体制,属于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产业政策的制定职能。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煤炭企业集团建设、煤炭产业发展布局等具体职责,为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行政执法体制基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矿整顿、行业指导等具体安全执法工作,享有调查、取证、评估、审查、裁决等各项职权。我国先后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等特别法律,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煤炭产业组织优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初步奠定了相对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状况是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设计及实施的重要经济基础。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均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产业政策目标密切相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也是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因素。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制定与运行,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与客观需要。我国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要求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以平衡协调理念为指导,处理好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与发展规模经济、优化产业结构等煤炭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的关系。

(三)竞争文化因素

竞争文化是指全社会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主体共同形成的维护公平自由竞争机制、尊重市场竞争规则的信仰、理论、感情、评价和态度。我国竞争文化的培育及发展水平,也制约着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状况。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建设应当更加注重竞争文化的宣传教育。政府机关、煤炭行业协会、煤炭企业等主体均应树立先进的竞争文化,尊重公平自由竞争理念,营造煤炭产业市场内的统一、公平、自由竞争环境,促进煤炭产业组织的优化发展。

(四)国际环境因素

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的设计及运行,也要考虑国际经济状况及国际竞争环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亦是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应公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措施及修改、增补或废除情况,没有公布的法律政策措施不得实施,且还应履行相应通知义务。

二、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平衡协调原则

煤炭产业优化法律的制定实施,一方面必须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实现“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有机结合,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把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综合协调运用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法律政策措施,运用监督、管理、奖惩、促进等手段,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系统化调节。平衡协调原则要求,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产业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相协调。既要发挥国家煤炭产业管理与调控部门的职能,又要重视培养煤炭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该原则旨在通过国家公权力来纠正市场自发调节产生的弊端,通过法律保证煤炭产业市场竞争规律得以充分发挥作用,消除非法垄断等反竞争行为,并以法律形式落实与实现国家的竞争政策。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57号)指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煤炭产业组织行为。反垄断法有利于维护煤炭行业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进步。

(三)合理优化原则

合理优化原则,是指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须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和促进煤炭产业组织的合理化。优化原则要求对享有煤炭产业管理和执法主体的权限设置要适度,国家规制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既要保障产业组织的健康有序竞争,又不能压制煤炭组织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须有效发挥煤炭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尊重煤炭产业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合理优化原则要求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立法及执法活动,要平衡协调好规制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国家执法机构规制煤炭产业内的垄断行为,须兼顾发展规模经济。

(四)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

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须做到各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职责、权利、利益和效益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失衡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要求,煤炭产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好调控与管理职能。煤炭产业市场的经营者,在享有经营权利和经营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外,煤炭产业组织优化立法与执法工作也应重视效益目标的实现,贯彻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我国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实施路径

(一)完善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既要完善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又要完善相关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规范方面,我国须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煤炭产业规制部门制定、执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法律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以保障煤炭产业组织规制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特别是煤炭产业规制部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能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实体性规范方面,我国煤炭产业法律法规应当科学设置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煤炭企业等法律主体的职责、权限、权利和义务。

(二)进一步推动煤炭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现代产权制度,进行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三项改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部门应促进煤炭产业市场的发育,建立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秩序,创造全国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煤炭市场环境。政府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科学处理好发展规模经济与实施反垄断法规的关系

既维护有效竞争秩序,防止限制垄断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又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目标,适度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实现煤炭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可见,促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既要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煤炭企业优势地位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实质性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

我国要依法保障政府部门发挥管理和调控职能。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引导煤炭产业相关市场发挥其基础性调节功能。发挥煤炭产业组织优化法律制度的保障功能,增强煤炭产业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目标实现,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水.产业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张雪楳.产业结构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杨胜远.煤炭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研究[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8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4)

目前,宏观经济总体处于下行趋势,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进入转型发展新常态。受此影响,煤炭下游各行业,如火电、化工、冶金、建材等需求严重不足;社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压力逐步加大,煤炭用量受到严格控制;优质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产能加大,造成全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煤价连续下跌,煤炭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甚至一些煤矿因资金状况难以为继,主动停产、转产。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分析,当煤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煤炭经济处于大起大落的时期,往往也是煤矿事故的多发期。煤炭工业经济持续低位运行的态势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考验[1]。

1.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当前煤炭行业进入“四期并存”的阶段,即需求增速放缓期、超前产能和库存消化期、环境约束强化期、结构调整攻坚期。这是10多年来持续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作用的客观体现,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既有挑战也有机遇。从有利的一面看,“四期并存”的阶段性特征必将推动煤炭行业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同时,由于一些小煤矿业主抗风险能力较差,为避免亏损被迫退出煤炭行业,整顿关闭阻力减轻、障碍减少,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良好环境的形成,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也有利于全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2]。一是为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条件。经济下行客观上迫使煤炭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整合重组,全面结束煤炭行业依赖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进程,转向依靠理念创新、科技创新,走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促进提高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绿色和智能化生产水平,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煤炭产量受控促进安全生产风险整体下降。控制国内煤炭生产总量是帮助行业脱困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调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减少生产人员,提高生产效率,减轻了安全生产风险。[3]从不利的一面看,为防止陷入亏损,各煤炭企业均采取措施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部分企业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摊薄成本,甚至以量保价,低价促销,降低安全标准,违规超能力生产,造成安全生产风险加大,为企业长远发展埋下隐患。一是安全投入减少。当前,煤炭企业各种税费较重,融资十分困难,融资成本较高,加之下游企业的拖累,加重了煤炭企业财务费用负担,致使企业安全投入必然会减少,各种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设备设施更新升级等难以落实到位。二是人员情绪波动。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分散了企业负责人抓安全工作的精力,造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工的情绪波动,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加。一些企业甚至出现生产、技术、管理骨干大量流失,动摇了安全生产基础。三是管理水平下降。部分煤矿为防止巨额亏损而采取降薪措施,客观上造成企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热情下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得不到有效激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大打折扣,企业安全生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4]。

2.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尊重经济规律,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为煤炭企业清费利税,严格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措施和煤炭企业收费清单制度,调低煤炭增值税税率,合理减免有关涉煤费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的信贷状况,尝试建立政府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帮扶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等投入,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煤炭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的产能,优化煤炭开局,提高生产集中度[5]。

(2)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继续通过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等活动,了解煤矿真实情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普遍性问题,探讨解决办法。把执法监管过程当作为企业服务的过程,在不降低安全监管标准的前提下更好地提供各类服务;组织专家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安全技改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提高各类涉煤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矿井)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标准体系,实现“四减”(减矿、减面、减产、减人)要求。

(3)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整顿关闭小煤矿和“打非治违”是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把小煤矿数量降到一定程度,从整体上提升煤炭工业的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超能力生产、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严厉处罚,直至关闭;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

作者:穆壹 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安监局

参考文献:

[1]汤道路.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4.

[2]王沛莹.论我国煤矿安全法律制度构建[J].煤炭技术.2013(08).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5)

中图分类号:T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b)-0152-01

能源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相对于石油等能源资源来说,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比重,因此,要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煤炭行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煤炭行业已经取得了十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等一些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促进煤炭行业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1 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设立过多管理部门容易分散管理力量

目前煤炭管理呈现主体力量分散成多头的管理状态,缺乏专业性的重复处罚、越位和缺位的管理现象突出。如果只依靠少数人管理经营国有企业涉及的大跨度行业,那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势必会忙的不可开交,这样反而影响被监管对象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这就是典型的“越位”。如果同时出现管理主体的越位和缺位,那么从整个国家的情况来看,煤炭行业整个就是一个缺乏综合性和权威性行业主管的机构,并没有一个代表国家意志,并且从国民经济全局角度出发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煤炭行业。

1.2 管理体系不健全

煤炭资源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2000年底,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先后并入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煤炭规划部门也完全进入市场。除部分产煤大省以外,不少省区煤炭管理部门相继撤并划转。原来以煤炭管理部门为主体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被废除了,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职能弱化,结果出现了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矿业权设置与煤炭开发规划相脱节的弊病。

1.3 不健全的管理体系

缺乏统一规划的进行煤炭资源管理。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在2000年底先后将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并入,除了将煤炭安全生产监制管理职责保留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规划部门也完全进入市场。除了少数产煤大省的不少省区,相继撤并规转煤炭管理部门。原来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以煤炭管理部门为主体,被废除以后尚未完全建立新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弱化了煤炭资源管理规划职能,这样就导致了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矿业权设置与煤炭开发规划相脱节的弊病的结果产生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系统的煤炭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行政主导型、以企代政型、事业加强型。将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重建,并且并入政府组成部分,实行全面行政型管理煤炭管理工业,这就是行政主导型。这种管理模式不是全国一盘棋,管理难度会增加,尤其是关于管理省际间煤炭的问题,将会尤其困难。

1.4 行业监督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脱节

在当前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中,煤矿行业监督管理与安全管理完全分开,煤矿的安全方面必须接受相关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有些地方乡镇或者私有的煤矿企业,由于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较远,再加上人员的缺乏或假日休息,导致安全管理监督难以到位。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安全管理的人员不管生产,生产管理的人员不管安全,严重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完善煤炭行业管理的措施

2.1 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强化煤炭行业管理

根据我国煤炭管理体制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必须要对分散、分头执法的现象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和调整,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明确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职责分工,理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的管理体制,克服因为行业管理的弱化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

2.2 丰富管理手段

行业管理机构执行新的煤炭管理体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管理煤炭行业,法律手段应该加强依法管理煤炭行业,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以《煤炭法》为主体,要继续完善,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煤炭资源勘察、煤炭生产开发、特殊稀缺煤种保护、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防护、矿区保护等法规,使煤炭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通过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实现煤炭执法力度的加强,这样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各项煤炭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 强化监督机构,加大监察力度

煤炭资源的开发是一个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高危行业,所以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注意进行事前监督管理,明确职权,加强执法力度。另外,应该发挥广大公民的力量,公民自身尤其是矿工自己,应该懂得爱护自己的生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其中。社会上的其他公民也应帮助他们共同诉求,引起广泛重视,共同有效地监督煤炭能源领域的管理。

3 结语

煤炭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了能源支持,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煤炭行业管理,使煤炭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形势相适应,加快行业管理创新的步伐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必须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 岳福斌,邵懿博.创新煤炭管理体制[J].中国能源,2006(5).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6)

一、关井压产任务和实施步骤关井压产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类煤矿,重点是白银市靖远矿区、兰州市窑街矿区和阿干矿区。关井压产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的需求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1999年11月底,关闭各类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523处,压缩产量404万吨。各地的关井压产计划,由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分解到各地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这次关闭的对象是: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煤矿,在关闭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施步骤:一是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在1999年1月底以前,对予以取缔关闭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三是力争在1999年6月底,将所有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煤矿;四是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合法生产的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待财政部、国家煤炭局补偿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二、关井压产的政策措施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管矿。

2.关井压产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依据《煤炭法》,要尽快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禁止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办矿。

5.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产品。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6.各地的关井压产实施方案应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白银市、兰州市的实施方案须经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责任和要求这次关井压产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时间紧。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务求实效,保证完成任务。

1.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这次关井压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者。必须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进度及质量要求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凡在关井压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放弃领导,推诿扯皮,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煤炭工业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煤炭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地质矿产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确保国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的主体地位。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会同煤炭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依法开采。

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负责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认定。同时要依据《劳动法》,结合实际,建立规范非公有制煤矿的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全省煤炭市场管理的有关办法。

6.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关井压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督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各自承担的关井压产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公安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确保矿区社会稳定,对故意干扰、破坏、阻挠关井压产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产煤地、市、县(区)要组建由经贸委牵头,煤炭、劳动、地矿、环保、工商、乡镇、公安、监察、电力、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7)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尽快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8)

(二)发展目标。从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

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9)

最近几年,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不断地成熟与完善,煤炭行业作为能源提供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和稳定的保障,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工业行业也不断在发展,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增长,甚至一度造成供求关系紧张,煤炭供不应求的情况,而有一些煤炭企业为了利益便不顾安全生产的原则,一味加大生产力度,完全忽略了开采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安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不利,而且大大破坏了煤炭市场的秩序,同时这样一味追求利益而赶出来的煤炭,质量也难以保证。由此可见,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煤矿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尽快提升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1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当中的现存问题

1.1煤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我国的大多数煤矿企业都在不断进行改革,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用人体制。如今煤矿企业的合同制临时员工人数越来越多,不但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来说有些不利,而且这种临时员工大多数都并非专业煤矿工人,而是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员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缺少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缺乏安全意识且抱持着极强的临时雇用观念,这些问题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运作来说都是极大的问题,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困难。根据资料数据显示,在我国发生的煤矿事故当中有近六成的事故原因都是因为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所以专业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是导致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

1.2重视煤炭生成量而忽略安全生产规范

国内煤炭行业竞争愈发激烈,这样的市场形势导致了许多的煤矿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煤炭生产产量上,一味追求多产、高产,往往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安全生产规范,不注重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味的要求煤矿工人加快生产速度,而不去正确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流程。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若是出现了煤矿生产和煤矿安全相冲突的情况,许多的企业管理者都会偏向于煤矿生产,而并不是煤矿安全,过于看重煤矿生产产量,而后是质量,而煤矿生产安全居然成为了最不受重视的方面。虽然有许多的煤矿企业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都贯彻落实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但是实施力度并不够高。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在生产作业规程培训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教育煤炭工作人员,仅仅只是走走形式,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也十分敷衍,完全没有让工作人员产生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反而造就出了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

2提升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的解决措施

2.1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政府针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早已了许多明确的法律法规,例如《矿山安全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之类的,这些明确的法律法规已经表明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强制进行。煤矿企业需要清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进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让煤矿工人清楚了解到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的明确规定。

2.2提升煤炭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煤炭企业当中,煤矿工人是煤矿生产工作的第一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为重要的主体,要想整体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几率就必须提升煤矿工人的专业素质。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力度,定期展开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并且要在企业内部不定期举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宣传活动,同时还可以制定奖罚制度,以此来激励员工的学习热情和工作热情,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这样一来便能够显著地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3结语

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煤炭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极为重要的消耗型能源,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提高,如何在保障煤炭开采数量的同时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是目前煤炭企业最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且安全隐患多,并且由于煤炭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能源,所以其安全问题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赵春伟.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6(02):107,109.

[2]陈继萍,刘乐萍.浅谈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民营科技,2010(08):165.

[3]石健.试论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能源与节能,2014(02):23~24.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0)

1、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直接计划生产、分配等一系列环节的。企业没有主动权、积极性,当然煤炭行业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前,煤炭企业的生产指标,人员编制等都是由国家一手操办的。国家基本上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去实现对经济的调节,这样一来,在国家无法准确地预测社会的真实需求是便会导致生产不足或生产过剩的供需矛盾,因而无法保证国家长期连续稳定地发展。由于煤炭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如果不能按需求对人民的生活也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基础性作用的日益凸显,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也日渐形成,政府不再是经济的包办主,而是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培育市场经济,必然要完善法制,维护市场秩序,这就需要政府行政手段逐渐退居二三线,而更强调政府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调节。

1.1煤炭行业由政府直接管理向企业放权的转变

改革之初,管理煤炭行业的最高机构是19}s年恢复的煤炭工业部,这一机构一直沿用到198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工作中心转向了经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10个重点产煤省区的统配煤矿上划由部直接管理,但从1985年国家实施承包制度开始,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实行煤矿投人产出总承包制,相对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但企业仍要按年承包的煤炭产量指标生产,不同的是企业对季度和月份的生产计划调整具有灵活性。1988年撤销煤炭工业部,成立了能源部,组建了管理关内统配煤矿的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外统配煤矿由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管理,乡镇煤矿由地方煤矿公司管理。由于煤炭工业部的撤销,自1991年开始,基本建设权力由企业承包,同时财务指标也逐渐下放给企业。1993年再次组建煤炭工业部,但这次建部的指导思想内容之一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面向全行业,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并明确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同时提出三年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划,放开煤价。国务院指标“三年放开煤价,三年扭亏为盈”,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以往的12项简化为安全和盈亏两项。这次煤炭机构的重组,又使企业的主动权得到了实质性的进展。至此长达11年的承包制基本结束。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将煤炭公约不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再次调整其职能,煤炭工业局不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把企业推向市场。从1999年成立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到200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这几次机构的改革更加缩小国家煤炭部门的职能,更多地限于生产安全监督上。

综上分析,煤炭机构下放权力于企业,企业越办越活。企业从改革初期的接受指标生产,接受国家财政到自我定产量、自负盈亏。不但扩大了企业的产量,提高了企业生产率,也节约了国家财政,减轻了国家负担,实现了国家企业双赢的统一。

1.2政府管理手段由行政强制向以法律、经济调节的转变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是国家管理煤炭行业的三大手段,不同时期各手段在国家实施管理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具有强大的调动能力。那么国家实现这种调动能力靠的就是其行政手段,换句话说,行政管理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用是远远超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不可否认,改革前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关于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生产建设、技术、安全管理、煤炭加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都是作为行政手段的补充的较低层次的法规,况且多集中于中央,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就更少了。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煤炭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煤炭行业效率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煤炭行业管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渐建立起来,煤炭行业也逐渐走向市场化。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就是完善的法律,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管理煤炭行业的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煤炭行业的立法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煤炭行业的立法进人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由重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综合性法规政策的到重法律的出台,实现了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使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1982年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到1992年时的《矿山安全法》的通过,使矿山安全管理有了更高的法律上的依据。19%年出台的《煤炭法》反映了煤炭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根本准则。同时与煤炭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还有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1992年的《工会法》,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尤其是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又一法律武器。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和我国煤炭部门机构的不断分散,从70,80年代部级级别的煤炭部逐渐演变为现在的煤炭司,职能不断分化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面临的问题相关的部门规章。1993年之前的法规更多的是由煤炭工业部独揽,而虽着1998年煤炭工业部的撤销,截止2008年成立的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等都归国家经贸委(后改名为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赋予了各部门主动性、自主权。各部门也了不少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政府依法检查管理煤炭行业的能力。

这一时期,政府经济手段也呈现出明显的强化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是政府管理市场的重要职能。从总体上说30年来的煤炭机构变迁是机构职能逐渐“弱化”的,而政府的经济手段是逐渐加强的,尤其是1988年煤炭工业部撤销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1993年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不断转变期管理方式。煤炭部的撤销并不代表政府不管理,而是从宏观上管、微观上放,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更多的转向要就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制订经济政策,协助综合经济部门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2、政府对煤炭行业由集中式管理向分散式管理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自然也是高度集中式的。这里的高度集中可以做两层解释:一是横向上讲,相关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都集中于煤炭部(不同时期不同名称),其他部门较少参与管理或者说即使参与,但最终要归口于煤炭部。二是纵向上讲,作为国家命脉行业,地方政府较少参与管理或者说没有相关职权管理,而权力更多地集中于中央,而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权分别出现了向横向、纵向上分散的趋势。这样一种分权趋势并不完全有利于行业管理,但至少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时间内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由单部门专业化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化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采取的是微观、纵向、直接的管理方式,那就必须出现在政府内部设置数量众多的专门化管理机构,以适应直接管理、分工管理、条块管理的需要,由此自建国以来煤炭、煤炭工业部等类似称呼的管理煤炭行业的高级别的专门化机构就长期存在。单就改革开放以来说,1978年-1988年是沿用1975年成立的煤炭工业部。1975年为加强对煤炭工业的领导决定将燃料化学工业部分设为煤炭工业部和石油化学工业部。1988年,国家撤销煤炭工业部但成立了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原煤炭工业部的职能转给能源部,生产经营职能转给统配煤矿总公司。这是改革初期,政府欲将专门化部门综合化的一次有效尝试。但由于改革的艰难,就像邓小平所说,机构改革就是一场革命。1993年政府又恢复煤炭工业部,一直沿用到1998年。随着市场发展的逐渐成熟,政府对煤炭工业的管理开始真正走上综合化管理。政府通过规范煤炭管理部门的行为界限,工作目标及质量指标,并通过综合机构来完成指导性、协调性、规范性的管理工作。自1998年开始,政府成立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于国家经贸委。2003年又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8年最新的一次改革,政府在发改委下设国家能源局(副部级)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而此时煤炭行业的最高机构是发改委下的煤炭司(司局级)。煤炭机构从原来的“一头独大”到分化于其他相关部门之内,正是体现着政府对煤炭行业由专业化管理向综合化管理的转变。

2.2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向地方政府下放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1)

关键词:生产安全;煤炭生产;开采业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随着煤炭行情上涨,前些年生产经营疲软的煤炭企业,如逢甘露,为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各地企业煤炭产量迅速上扬,煤炭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加大了煤炭产业发展的力度。但在大力发展煤炭产业的同时,如何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基础,落实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改善煤矿安全条件,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一、影响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煤矿生产条件差、整体水平低下

矿井开采煤层地质条件是决定煤炭开采难易程度的基本因素,也是影响矿井生产技术经济指标重要因素。我国煤矿开采以地下开采为主,产量约占95%。美国、印度的井工产量比重分别约为33%和20%。由于是地下作业,工作空间受限制,采掘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和交替,并且受地下的瓦斯、煤尘、水、火以及煤层围岩塌落等灾害的威胁,因此井工矿井的安全状况不如露天矿井。如美国井工开采的百万吨死亡率约为露天开采的5倍,我国平朔露天矿的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仅为同期国有重点煤矿井工矿井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的1/20。我国煤炭生产整体水平落后,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到50%,除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低,装备差,效率低。特别是乡镇小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200万以上的矿工还在手工采煤。我国大部分乡镇煤矿和部分国有地方煤矿仍采用传统的柱式体系采煤法。采煤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是造成煤矿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国有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大多数煤矿设备严重老化、失修,矿井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特别是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隐患多,这是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煤矿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差,煤矿安全法规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是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大中型煤矿的,对中小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往往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再加上行政管理的漏洞,以至相当多的中小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这些煤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减少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缺乏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乡镇对煤炭安全生产,均是分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自己下矿检查,大部分领导没有煤矿全生产基本知识,对煤矿的安全检查依赖于负责人,缺少专业知识;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煤矿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低的弱势群体,缺乏技术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规范能力不强,且流动性大。而矿主又往往不注意进行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控制煤炭开采重特大伤亡事故、降低死亡率对策与技术措施

(一)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企业和自己的前途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克服一切厌战情绪和畏难心理,克服一切侥幸麻痹思想,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二)矿井发展高效机械化采煤、大力推进矿井的高产高效建设。

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既影响煤炭开采效率,也影响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发展高效采煤技术,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实现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并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创造条件,从而达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实践证明,把矿井建设成为单产高、效率高、安全好、效益好、环境好的高产高效矿井,是推动矿井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必须大力发展煤炭高效集约化开采。发展高效采煤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一是对现有大中型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二是在煤层开采条件较好的“三西”(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地区新建一批高效集约化开采矿井,增强煤炭工业发展后劲,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三、结束语

煤矿开采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生产过程的基础设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否则就会出现生产安全问题。同时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规模效应,其成本具有劣加性,因此,对煤炭开采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政府规制,以矫正企业行为。煤矿生产安全是煤炭行业面临的突出和特殊的问题, 要以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积极调整煤炭生产技术结构, 提高煤炭生产整体水平, 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