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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3 17:42:37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1)

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发展民主政治定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要求这三者必须协调配合,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稳步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没有处理好三者的辩证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相当长时期,我们一般认为民主是手段,不是目的,仅仅把民主看成一种工作作风。这样一来,实现民主的一些法定程序在一些民主意识不够强的领导者那里往往被省略、被忽视,难以保证民主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实现现代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求全党从民主政治工具论的观点上升到价值目标的理念上来认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像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那样去追求,去奋斗,去努力实现政治文明;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享受各方面的权力、民主和自由;其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民主都是相对的,都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十六大报告把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政治文明体制中,辩证地结合起来,就体现了这种民主的相对性、有条件性。这也是我们党在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推进改革创新中的重大理论成果。

首先,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地位的政治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又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和提高,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文化与政治民主化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民主不能脱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孤军深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又必然促进经济、文化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条件。

其次,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保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政治特色。从世界范围来看,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中国的政治体制应该在创造和保持自己的风格及特色的基础上,为推进世界文明作出新的贡献。从国内实践来看,党的领导保证了人民民主的方向和法治的实现。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意志需要其先锋队进行概括和表达。人民民主需要集中、需要科学的指导,这个任务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另一方面,我们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标志,而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保证人民民主的普及性和依法治国的实效性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最后,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从理论上讲,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目标的主体。我们进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借助法治这一载体来实现。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的重要载体。江泽民同志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法治是基础。第一,党的领导的实行与人民民主的推进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和政治文明中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法治的范围。第二,党的领导和民主都与法治密不可分。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统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民主都会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因此,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

系统协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政治定位为文明发展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必须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政治文明与相应时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互联结共同构成社会文明,它们必须保持发展的协调性才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层次的提高,对政治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看,经济发展与精神、政治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也带来了诸多政治性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治文明作为文明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并将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在一起,完整地构架了未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文明体系,形成了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三大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如果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就会推动经济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到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上,即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辩证统一、协调发展。一方面,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上,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积累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又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制的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部署中,要充分认识三个文明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正确处理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不可偏废,互为倚重;力促三者齐头并进,为推动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条件和创造空间。

系统开放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时必须坚持批判与吸收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2)

    “形式合宪”是“制度法治化”水平的最低底线

    “形式合宪”最早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由奥地利宪法法院确立的,其理论渊源于凯尔森的根本规范学说。“形式合宪”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依据作为最高法的宪法产生、存在、变革和发展,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统一到“宪法”上,不仅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要得到宪法上的明确授权,而且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必须与宪法相一致,任何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的立法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等。

    “形式合宪”作为“法治化的最低制度性要求”,其本质是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等必须要“于法有据”、“于宪有据”,“法治”的内部结构要符合形式逻辑上的“不矛盾律”,宪法要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合法性的逻辑大前提。

    以“形式合宪”的要求来看待“法治化”价值对我国当下的制度性要求,至少在制度上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本身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要能够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二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三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上规定的立法程序;四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有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宪法;五是一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必须是援引宪法上的规定或者是适用宪法原则;六是实施宪法发生的法律争议应当通过宪法争议处理程序来加以解决;七是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和行为必须得到坚决的纠正;八是政策必须要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等等。

    “形式合宪”的实质性法治要求是坚持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性”。“法制不统一”、“政出多门”,只能导致“法令弥彰、盗贼多有”。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立足于有效地保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形式合宪”。

    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化”的重点要求

    “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组织文明发展的成果,从各种非法治形态的统治形式最终走向“法治”治理模式,是人类社会经过千百万年的社会实践逐渐摸索出来的真理。因此,走向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走向现代化所回避不了的历史必然。人类社会最终必然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走向“大同”。但是,也要看到,人类探索法治的实践之路是漫长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水平也有所差异,法治建设的侧重点也有别,因此,适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实践适合于一个特定时代的法治形式和法治实践活动的“重点”,是“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要求。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非常精确地抓住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根本特征,所以,成为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最新要求,具有“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性要求”的价值特征。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认真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与“重中之重”。只有认真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证自身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也才能

    有条不紊和有序地展开,并健康活泼地向前发展。

    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法治化”的最起码的社会功能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从胡锦涛同志的上述论断可以看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从“法治化”的社会功能来看,“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显然系“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性要求”,是“法治化”对社会生活领域发生规范指引功能的“有效覆盖”。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3)

“形式合宪”是“制度法治化”水平的最低底线

“形式合宪”最早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由奥地利确立的,其理论渊源于凯尔森的根本规范学说。“形式合宪”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依据作为最高法的宪法产生、存在、变革和发展,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统一到“宪法”上,不仅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要得到宪法上的明确授权,而且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必须与宪法相一致,任何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的立法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等。

“形式合宪”作为“法治化的最低制度性要求”,其本质是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等必须要“于法有据”、“于宪有据”,“法治”的内部结构要符合形式逻辑上的“不矛盾律”,宪法要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合法性的逻辑大前提。

以“形式合宪”的要求来看待“法治化”价值对我国当下的制度性要求,至少在制度上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本身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要能够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二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三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上规定的立法程序;四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有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宪法;五是一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必须是援引宪法上的规定或者是适用宪法原则;六是实施宪法发生的法律争议应当通过宪法争议处理程序来加以解决;七是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和行为必须得到坚决的纠正;八是政策必须要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等等。

“形式合宪”的实质性法治要求是坚持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性”。“法制不统一”、“政出多门”,只能导致“法令弥彰、盗贼多有”。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立足于有效地保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形式合宪”。

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化”的重点要求

“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组织文明发展的成果,从各种非法治形态的统治形式最终走向“法治”治理模式,是人类社会经过千百万年的社会实践逐渐摸索出来的真理。因此,走向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走向现代化所回避不了的历史必然。人类社会最终必然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走向“大同”。但是,也要看到,人类探索法治的实践之路是漫长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水平也有所差异,法治建设的侧重点也有别,因此,适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实践适合于一个特定时代的法治形式和法治实践活动的“重点”,是“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要求。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非常精确地抓住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根本特征,所以,成为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总结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最新要求,具有“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性要求”的价值特征。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认真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与“重中之重”。只有认真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证自身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也才能

有条不紊和有序地展开,并健康活泼地向前发展。

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法治化”的最起码的社会功能

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从同志的上述论断可以看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从“法治化”的社会功能来看,“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显然系“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性要求”,是“法治化”对社会生活领域发生规范指引功能的“有效覆盖”。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4)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部署,并将它与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确定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我们党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任务。本文在全面领会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的若干纲领性文件的重要精神的基础上,就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三个重大问题进 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们在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 制建设、政治行为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 “政治体制改革”不同,它是人类政治发展历程中的一种进步状态、高级状态,这种进 步状态、高级状态常常要通过积极的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来达到,但前者显然不能 等同于后者,后者是达到前者的现实途径,前者是后者的最终目的,二者是目的和手段 、途径之间的关系;“政治文明”也不等同于“政治状况”、“政治文化”的概念,作 为人类文明的三大形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一,它是人类政治的积极成 果和进步状态,后者中则不仅包含政治生活领域的先进成果,也包含政治生活领域中陈 腐、落后的因素;“政治文明”是相对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的概念,它表明 的是人类在政治生活领域内的进步和成就。人类政治发展史的一般进程就是从政治蒙昧 状态走向政治野蛮状态,最终发展到政治文明状态。就人类历史而言,在原始社会,人 类政治大体上处在蒙昧阶段,阶级、国家诞生以后,人类政治进入了野蛮状态,奴隶社 会、封建社会的人类政治就是政治野蛮的典型形式,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人类政治进 入了初步的政治文明时代,但这种政治文明是不完善的,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真实性和虚 伪性。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在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前提 下,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法治、人权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民主、法治、人权属于“政 治文明”的范畴,独裁、专制、集权、侵略战争等则属于“政治野蛮”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领导人民通过政治建设,在政治生活领域 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这些成果和成就体现和反映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思想 、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政治行为等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 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们是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不是它们中的某一个特征,而是 三者的有机统一和相互结合,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构不成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伟大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三种文明彼此紧密联系而又有各 自的发展规律,三者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相辅相成。在三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建设是 基础和中心,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 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 发展

在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前,我们党讲的一直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问题。江泽民同志的“5·31讲话”、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三大人类文明工程之一,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提出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的“两个文明建设”理论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原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政治建设做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要求,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新的理论篇章。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表明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不仅表明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 认识的深化,而且表明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认识的进步。党不仅对 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的客观规律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且 对怎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怎样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更加深刻、更加 清晰的认识。这一重要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从发展人类文明的时代高度来看待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和前进方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政 治文明确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主体来建设,表明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和实践的前沿,不 断总结、借鉴、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理论认识上不断取得进步。

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 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就是实现上述三大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协调发展。十六大报 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对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建设都提出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从前我们党讲的是 两个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现在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把政治文明建设独立、突出出来,提出了三个文明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重大时代 课题,在我们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我国今后的 前进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现实目标。十六 大报告提出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十分明确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作为其中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 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十六大报告的这段话对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 加健全”,是就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讲的是健全法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问题;“人民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讲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利益的问题;“ 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是就实现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而言的,讲的是实 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问题。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

1.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 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伟 大实践中。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我们所建设的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和方向。三者缺一,都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 必从严,必须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团结统一。推进党的建设新 的伟大工程的重点,就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 驶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推进党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从5个具体方面着手:(1)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用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2)坚持和完善党内 的民主集中制;(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4)大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要牢牢竖立起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不断推进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民主制度,丰 富民主形式,主要是从坚持和完善高层民主、基层民主两个层次上的民主制度、民主形 式入手,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就高层民主而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主区域自治制度,其 中最重要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基层民主而言,就是要不断完善城市居民 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努力健全法制,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必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必 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干部 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重做好6个方 面的工作:(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3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4)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深化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6)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6、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保持稳定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前提和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稳定压倒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 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要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结 合新的历史条件,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 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 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各种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政 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 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 作。

7、尊重和保障人权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简介:井琪,女,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副编审;关园,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下召开的一次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历届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专题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巨大破坏,法治建设也遭到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依法执政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工作全面展开;全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各方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二者在性质上同属于社会主义;在方向上都是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任务上都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机制上都必须遵从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建国前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临时宪法的特征,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十六字原则,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人宪法。党的十八大更加注重法治建设,从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等环节出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这是党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重大思想发展和理论创新。第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它具有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应该并且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进行。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为我国的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新的历史阶段肩负起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和历史重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和任务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理论引领路径,理论指引方向。正确理论的引导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正确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重难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指挥,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懈努力,围绕着宪法及其相关法,围绕着多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律及多层次的行政法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顺应社会发展、体现人民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但同时,现阶段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抓好健全法律体系这一环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时展的重大呼唤,是深化法律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

首先,要准确把握、时刻牢记立法工作的总要求和重要原则。《决定》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要以坚持社会主义为根本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以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根本要求,从改革立法观念、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落实立法原则等方面出发,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法律制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整体说明,是立法工作高效、立法程序科学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的总体规定。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法律制定所要坚持的基本准则,是深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是保证立法工作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其次,坚持依宪治国,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团体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方面,要在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下依法开展立法活动、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完善宪法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

第三,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程序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法治的质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健全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是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设立专门立法委员会,提高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制,探索立法论证咨询制,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人大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协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立法协商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建立高效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领域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立法,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法制保障。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古至今,法律的付诸实施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涉及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实施的前提条件,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

就司法而言,首先要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律化是促进司法程序科学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活动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就是要将司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案件描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案件审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司法权力的依法独立行使;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健全案件的受理和审判责任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审范围,创新社会参与方式,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其他法治实施活动的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治实施机制,实现法治实施信息全社会共享,法治实施效果才能令全社会满意。

就执法而言,必须要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活动的信息化水平出发,提出要加强执法活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创新执法理念。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实施的根基。因此,法治实施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执法为民。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坚决杜绝人情买卖、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和传统习惯的侵蚀,始终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次,要完善执法制度,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制度法律化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加强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的管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执法密切配合、有机统一的机制,确保执法理念法治化,执法活动法治化。第三,要改进执法方式。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力求将执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统一。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展开,法德并行,同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始,党就在不断探索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主题,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制保障。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直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线。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6)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6)12-0066-07

强调:“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1]“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应对“四大考验”、克服“问题”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趋势。

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坚持群众观

“群众观点是党的基本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这是由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和事业,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都必须真心实意地依靠群众才能做好”[2] 193。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其他政党相区别的根本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21世纪新形势下的新战略新思想,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做出的科学论断,“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我们党坚持群众观,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党自身建设的需要。

1.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经济新常态下的一个新目标,“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3]。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转变是中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4]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为出发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民一直以来的愿望,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力和途径,是在各项改革的基础上给社会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是带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基础、增强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坚定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领导地位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我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会公正、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然很多,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依然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对党执政能力的巨大考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方方面面,中国共产党站在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上做出这一新的战略部署,社会现实的需要要求党必须坚持群众观。

2.符合党自身建设的需要。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先进,关键在于这个政党是否遵循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能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说过:“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彰显党应有的责任和能力,其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它反映了党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深谋远虑,也统一于党的自身建设的伟大工程。中国共产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在党的领导下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抓手,全面深化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开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局面。一方面,“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不断推进要求党不断增强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应对重大风险考验。另一方面,只有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人民群众才能幸福安康。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党就失去了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国家就会走向衰败。因而,党在理念上要契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行动上要严格自己,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想要推进和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不断增强执政能力,提高执政的科学化水平和民主化水平。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坚持发展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6] 644马克思也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未来共产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涵盖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社会发展领域,这都要求扮演先锋队角色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全面发展观――从实现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人的全面发展到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全面发展,要求我们党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发展成果如何共享等重大问题,要求我们党必须站在全面发展的角度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1.“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的发展观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涉及的社会发展领域归根到底就是人的发展,其最终价值依归是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准备条件,这也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相一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共产程》中写到:“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始终以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心,力图解决物质匮乏对人的发展的限制,创造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学习时间来发展自身,党的目标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一天比一天充裕,还力图使人民群众的体力和智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运用。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扫除限制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制障碍,正确处理好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首先,必须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权益;其次,必须改革一切不合理的就业体制和机制,为人们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再次,必须深化分配领域的改革,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最后,大力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的新型城乡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力图从法律层面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创造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运用、利益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氛围,以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促进人的个性及才能的自由发挥,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从严治党通过理想和信念来保障人民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在思想、行动上始终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树立良好的榜样,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2.“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的发展观体现在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指出:“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7]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在战略布局上坚持发展观,第一要义就是发展,坚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也提出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在党的建设上的新发展,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将发展观贯穿于党的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党的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转变,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理念的转变体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蓝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追求发展的理念和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从“综合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党坚持改革、发展的全面性和彻底性,展现了党在国内外复杂形势下的长远战略眼光;从十五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是我们党法治精神的体现,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新发展理念的全新体现,是党风和政风逐渐走向法治化的体现;从严格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到全面从严治党、整顿“问题”、党的“三严三实”,体现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对党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决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发展观上的体现:创新需要在党借鉴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协调需要在党总揽全局的基础上发展;绿色需要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上发展;开放需要在党的全球视野下发展;共享需要在党的民本思想下发展,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坚持法治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法治观,将法治理念贯彻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来。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维度,更是贯穿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每一个方面的必然保障,因此,建设法治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

1.用法治推进和保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要求我们党必须运用法治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用法治化来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制度基础,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建成小康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一直贯穿着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就是一个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权益得到充分维护的稳定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尽快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相互推进和相互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进法治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保障各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法治作为保障,使各项改革制度合法化。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重要阶段,想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使各方面利益格局合理化,就更需要法治来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各项改革行为合法化。法治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1997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报告中使用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战略维度。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等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全面从严治党更是要求我们党必须将法治落到实处,“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是政治共同体的火车头、是国家权力的轴心”[8] 283-286。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然要求。

2.用法治推进法治型政党的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建设法治型政党提出了总的目标要求,要求法治型的政党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带领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稳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法治型的政党领导改革,以党的法治型带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同时,法治型政党建设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任务,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必须改变以往用暴力摧毁一切再塑造一切的历史演进方式,进化为通过以改革性工具调试国家政治系统的方式,即由执政党全面领导国家生活的机制和方式,为此,必然会选择体现政党意志、凝练现时政治经济共同体和传统历史文化共同体性质的法律作为一种中介――通过法律作为一种‘稳压器’‘联络器’来充当执政党治理国家的权力载体” [9]。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用暴力治理社会的方式已成历史的过去时,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求执政党用一种新的文明的方式来领导和治理国家,要求建设先进科学的法治型政党。进入21世纪,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风险”的考验更需要以法治来克服。建设法治型政党,从根本上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

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坚持廉洁观

“廉者,政之本也”“廉非为政之极,而为政必自廉始”。古语早就指出廉洁对于执政者的重要性。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10] 391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廉洁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是否坚持工人阶级的性质、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必须保持廉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党的廉洁从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廉洁观是保持党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的必然要求。

1.坚持廉洁观是对历史的传承。提出要牢记“两个务必”,构筑思想上的道德防线;邓小平提出“两个文明”要一起抓;提出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提出反腐工作做不好就会出现的危机,“一定要把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作为一个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党的整体形象。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坚决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广泛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风气”[11];提出的“八项规定”,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从历史发展阶段上来看,防腐治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向前推进,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我们党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法制建设来预防腐败、推进廉洁;从十四大到十六大,我们党非常重视自身的思想建设,明确了党员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思想是否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从十六大至今,我们党非常重视群众的教育实践活动和党的作风建设问题,通过加强群众对党的监督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党坚持廉洁观的要求,继承发展了中国传统廉洁思想,并与新的中国实际相结合。反腐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关系到党的存亡,必须下大气力,从经验中吸取教训,运用历史智慧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全党树立廉洁观。

2.坚持廉洁观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党的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强党的廉政文化建设关系到党的前途和命运。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对我们党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党树立廉洁观,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克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一方面,思想纯洁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纯洁性的根本,最基础的就是从思想道德抓起,坚持党性原则,严肃党的纪律,明确党的制度。“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10] 391。共产党员更应该带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另一方面,廉洁观要求我们党必须抓好作风建设。“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联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10] 394。作为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必须谨慎用权,不能花老百姓的钱谋一己私利,树立廉洁从政的思想。党的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的必经之路,“以廉政观念文化建设为根本,营造廉洁从政的社会氛围,以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为保障,完善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以廉政行为文化建设为归宿,提高廉洁从政的实际效果”[12]。针对亟待加强的廉政文化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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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海坤.“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如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J].法学评论,2015,(5).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7)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努力探索的成果,亦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日臻成熟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部门要落实十六大的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就要积极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为财政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含义及其与法制的密切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以民为本、以民为主,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法制形式加以保障,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必须用依法行政来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加强自身法制建设。(一)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根据人民是社会主人的政治理念所设置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方法的运用,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民主发展的积极状态,与民主天生就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十五大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民主。在高度政治文明的社会,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充分的发展,政治昌明、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这些都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效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法律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广大人民通过法律管理国家和其他社会事务。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照社会主义的法律办事,即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严格依法办事的制度,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制,以达到政治文明的最佳状态。(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我国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总体上是相适应的,但也有不相适应的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执法工作,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要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监督机制要同反腐倡廉的要求相适应。要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各种民利。总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法制建设,完善各方面的具体制度,使之成为巩固和发展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财政工作的关系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看,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看,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财政管理工作和财政改革起到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立公共财政具有一致性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的财政运行机制。公共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收支活动体现着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着政府的政策意图,也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启动于1998年的公共财政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方向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公共经济管理者的国家财政势必也应“依法理财”。只有依法治理,才能确保调控、管理对象真正依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营,而不因行政干预而引发紊乱。(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相辅相成的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干部法律素质、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凸现其“合理”、“公平”、“公正”等法的价值,行政管理手段的随意性也要不断为法律手段管理的“稳定性、可预测性”等所替代,这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可以预见的环境。这些也正是我们政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法制建设是强化财政职能的手段社会主义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调节收入、稳定经济和监督管理四大职能,而这些职能是通过财政法律、法规的执行得以实现的。为确保财政职能的真正落实和财政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经济执法主体必须正确领会和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可以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法制是财政普法和财政服务于经济的结合点。发展政治文明、促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依法治财,必须改革目前一些不合理的财政决策、监督机制,从财政内部、财政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机构设置、权力制约等方面入手,以制度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财政政策的决策、执行的科学合理。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发展政治文明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财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感性认识上,应由一般的感性认识向更深的理性认识发展,由量变向质变的飞跃;将自己对法律的理性认识,付诸实践,落实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行动上,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态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达到全面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目标。要实现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目标,就要求我们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充财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在守法上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目前,财政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提高,但与我们理想中的政治文明相比,仍存 在着相当的差距,仍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管理工作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有法可依是前提,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是实现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财政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起草和了大量的财政法规,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为有法可依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财政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现行财税法律、法规(包括一些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中还存在着一定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另外,财政改革的深入,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法规的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和保障预算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健全预算体系;二是按照完善税制,公平税负,规范管理的原则,适时制订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三是加强和规范政府债券管理,制定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国家信用法律体系;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管理,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统一、规范、科学的会计法律体系;五是制定财政监督法,建立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积极开展财政执法和财政执法监督,是推动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当前,财经秩序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截留、挪用财政收入,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和私设“小金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消除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保证,也是不断发展政治文明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新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坚持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者,以儆效尤;要坚持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和;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工作做到执法必严。从我国财政体制建设的现状分析和从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长远目标考虑,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我们财政部门一定要依法理财,不断强化财政监管力度。财政监管,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服务公共经济的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规范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方面,对地方、部门和单位为自身利益盲目扩张的冲动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约束机制,财政监管职能的发挥受到经济和执法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监管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管理的需要,财政监管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还未能充分发挥。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进程中,要紧紧围绕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这个中心,大力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把握和突出财政管理特色,调整财政监管的着力点,把重点放在建立科学、规范、灵敏、高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上来,逐步建立包括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先进的监督管理手段、规范的监督管理程序、严格的执法监管体系以及高素质的财政监管干部队伍在内的现代财政监督管理系统。(四)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部门重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地方财政工作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最关键的是通过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不高,一方面表明地方财政工作还不能完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另一方面也说明地方财政工作中还存在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依法合理配置资源,重点是要解决重复建设、形象工程等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既有是否执法的问题,也有为谁执政的问题,但是要实现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一是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理财,时刻考虑财政支持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是否代表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财政资金运用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财政资金支出量应体现“两个务必”的精神。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现状要求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以最少的投入,产出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现在一些地方用“赤字”兴建“楼、堂、馆、所”,不切实际的负债建设超标市政设施,是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背道而驰的。(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财政部门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开拓创新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来思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为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应该顺应历史潮流,反映时代精神,代表依法治国未来之方向。同时,法制所包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方面的制度,也影响着现代文化的走向,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精神动力。财政部门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就是要牢固树立“四种思想”:一是牢固树立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培育财源的思想。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注意研究和充分运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参股、税收优惠、优化国债资金投向等方式,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化化建设。围绕项目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加大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要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工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经济相结合。二是牢固树立财政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强化征管,努力挖掘税收潜力,应收尽收,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缴和稽查力度。清理不必要的政府审批项目,完善和落实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依法纳入预算。三是牢固树立艰苦奋斗、为民理财的思想。坚决制止和反对铺张浪费,大力清理和压缩不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各项开支,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四是牢固树立创新理财、依法理财的思想。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努力学习,开拓创新,以做到财政改革有新突破,财政管理有新举措,财政发展有新局面。20__年九月05日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8)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以及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以及科学技术等的这种内在联系,特别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征的政治民主的各项要求、原则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基本要求、原则和精神乃包含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而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有借鉴意义。所以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体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发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制和调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则,不仅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以及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的成果。它们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仅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原则,不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因为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须坚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体现人民主权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制度,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等,也不仅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功能及作用(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很好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实现程度和具体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还在于,它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发展。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许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以及怎样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因为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总体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它们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科学技术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比较容易引起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建设方面,法律不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及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状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状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领域。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必须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态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目标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发展状态。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状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别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能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当然也包括完善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建设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人们“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良等令人堪忧的现象,首先就表现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 30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9)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以及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以及科学技术等的这种内在联系,特别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征的政治民主的各项要求、原则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基本要求、原则和精神乃包含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而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有借鉴意义。所以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体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发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制和调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则,不仅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以及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的成果。它们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仅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原则,不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因为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须坚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体现人民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制度,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等,也不仅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功能及作用(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很好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实现程度和具体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还在于,它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发展。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许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以及怎样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因为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总体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它们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科学技术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比较容易引起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建设方面,法律不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及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状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状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领域。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必须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态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目标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发展状态。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状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别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能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当然也包括完善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建设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人们“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良等令人堪忧的现象,首先就表现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 30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10)

社会治理是社会组织者对社会治理的活动,它的组织者是多样的,既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也是社会自治体、社会群体的自我管理和服务的体现,在此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其权力须通过法律赋予并受到法律约束,其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有民主的立法保障,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些恰是法治的要求,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按照西方学说,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民主、人权、平等三个方面。一般意义上说,西方的法治精神源于希腊的城邦民主制,该思想体系经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大力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文明成果,并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法治的价值主要就是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尽管在法治的发展中,不同学者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主要是一个制度性的概念,是一系列以法律程序制度的建构为主要内涵的具有公开化和科学性的制度体;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是以可能性方式存在的,而无法以必然性方式存在。但是,无论怎样分析和理解,对法治的认识是具有这几点共性的:法治需要科学立法及完备的法律制度;法治需要约束公权力;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现代社会,社会治理就是要把社会治理主体的权力纳入法治框架下,要不断通过科学民主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协同的社会活动才能和谐有序,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才会得到切实保障。对此,只有在法治精神指导下,这些才能实现。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社会治理实质就是在现代法治精神指导下的社会治理活动,因而,要想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就必须在社会治理中加强法治建设。

二、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己经成为全球经济形式,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正是在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展开的。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私人利益的,是以产权确定为前提的,产权确定是等价交换的基础,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的原理和现实都会告诉人们,市场经济人为降低交易成本,必然会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市场必然会出现负的市场外部性现象,必然会出现单单依赖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单单依靠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需要社会治理主体的出面,社会治理主体可以运用公权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这类治理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为核心的。政府如何运用手中的公权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呢?政府需要依靠法治,也就是说政府运用公权力的过程也是一个运用法律使政府市场化的法治过干 市场化政府是一种全新的设计理念,是对传统的政府体制和运作方式的革新。

维护经济秩序,需要运用公权力,如果让公权力行使达到预期效果,公权力就必须要受到限制,必须关进制度的牢笼,不得滥用。当然,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应是通过限制公权力使之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得到正确运用,才会达到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协同并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效果。怎样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把权力放在具体的一个个法律制度的牢笼中,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坯是要靠制度,靠制度靠得住些,这实质就是予以法治建设。法治的核心含义是治权、治官、治政府而非治民,只有建立法治国家,法治下的公共权力行使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一点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中,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被反复强调。 运用法律使政府市场化,就是要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治观念、法治思维,能够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并促使政府建立提供公共服务的竞争机制,让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竞争性。让法治指导下的市场竞争观念进入政府内部,让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竞争性,这种创新过程是对传统政府体制和运作方式的一场革新。

在经济全球化下,为保持一国经济的稳固乃至持续快速增长,就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为此,需要搞好法治建设,因为只有法治国家,政府权力的运用才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相匹配。当前,中国在社会治理中应尽快地推进法治建设,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社会治理中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加强法治建设更具有必要性,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缺少法治的土壤,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与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相差甚远。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多主张德治,引入儒家思想,礼入法中。所以,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有大量的家教家法的内容。长期以来,在礼法结合、礼重于法这种法治观念支配下,人们并不是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甚至认为人情大于王法、权力大于王法。即便重视法律,也一直沿袭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事实上,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刑讯手段非常残酷,很多冲突和纠纷都是通过法外的礼教解决的,这样,人们越来越疏远法律,害怕法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代社会,即便人们开始重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然而,近现代以来,中国的诸多志士仁人都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宪政价值观。

我国传统的法律土壤并不存在法治的内生性,古代传统的法治观念,实质是对法治片面的认识,因而在人们心中也无法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观念。传统的法治观念很难与现代治理匹配,所以,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刻的转变,仍然缺乏对法律的重视,即便宪法,比如75年宪法,是完全从政治需要的角度制定的,是对文革在法律上的总结,是对无法无天的法律认定。在本质上,那时几乎无任何法律观念。对政府来说,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包办一切,无所不能,权力是无限的。

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历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随着改革的深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伴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的召开,我国政府的权力在压缩,在把本应属于市场的权力让位于市场,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让位于社会,由原先超级的积极行政或消极行政转为有限度的积极行政或行政不作为。如果说,社会管理既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社会自治体、社会群体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范畴,也即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那么,当前的社会治理更是如此。在实践中,比如订立行政合同,行政机关要与被管理者进行协商,要了解其需求,征求其意见,并对其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目前,如何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这既是社会治理及其创新中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时代的课题,是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执政党因时而异,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也正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摆在执政党面前最新也最为迫切的任务。

事实上,现代社会,自从人们提出了服务行政、福利国家的概念后,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运行就出现了新的形式,更多地强调协商、指导,行政命令、服从在逐渐的淡化,消极的行政转为积极的行政,政府的角色转变为提供服务者,并在打造成无缝隙政府,使民众能够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得到服务。社会治理面临全方位的创新,相应地,法治建设更为迫切。

四、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加强法治建设

我国法治建设己经取得了重大成效,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己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但是,当前的法治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这表现在:首先,法治理念仍需要加强,法治意识仍然普遍淡薄。法治建设的核心是法律对公共权力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治吏而非治民,但是,尊重法律、法律至上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树立,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并没有普遍形成,总体情况来看,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普遍缺乏法治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亚待加强。虽然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但是,现代社会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统治者。要意识到,公务人员的公权力是人民所授予的,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代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且为公民服务。如果没有这些观念,就很难搞好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也会难以有实际效果。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篇(11)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21-02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举世震惊。分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有助于我们继续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快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强迈进。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

1.独立创制,特色突出。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长期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只有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国独立自主地迅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崭新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新中国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制。说过,“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不同于旧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制定了反映大多数人意志和愿望的自己的法律。

2.从零起步,迅速确立。新中国成立伊始,我们彻底否定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坚决废除了旧法,摒弃了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的精神。以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标志,我们迅速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等。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真正反映人们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迅速建立起来。

3.发展快速,体系完备。短短60年的法治发展道路,历尽艰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迅速将党和国家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法治建设也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的权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4.逐步完善,渐显权威。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探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为主体、法律部门齐全、多层次法律规范协调作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在全社会形成了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状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

1.传统性与现代性。人类发展生生不息,繁衍至今,具有无法割断的承袭延续,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必然带有传统的烙印和民族特有的符合一定时期价值需求的规范制度。法治的形成不是主观塑造的结果,而是历史和文化演进的结果。中国封建专制历史很长,在法律的模式、思维、技术等无不带有传统的东西,而且是根深蒂固的。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已更符合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但传统的烙印仍然存在。实践没有止境,法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我们不能否定传统的东西,因为它是与国情、民族特点、社会根基相伴相随的,只有本土的、本民族的东西才更有生命力。但传统的东西固有的弊病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发展状况、发展速度。我们更不能拒绝现代的东西,因为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离不开中国。只有符合世界的、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更具有效力。

2.独立性与开放性。由于政治、经济制度及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及法治建设必然各具特色。民主、法治、市场是率先在西方国家生长并成熟起来的,对中国来说都是“舶来品”。我国法律从诞生开始,就形成了民族特色明显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我们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求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政治的重大进步。

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西方法治文化?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能否吸取西方法治的模式?怎样保留我们民族传统中的精华?回答是肯定的。人类世界是在不断学习借鉴、相互补充中前行的。融入世界大环境的中国,当然要体现它追求经济、社会、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尤其是法律制度上的先进性、开放性与现代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注重引进、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对发达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一些有益的原则、制度可以学习、研究、借鉴,为我所用。但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我国国情,注重传统和本国实际。

3.制定性与适用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具有内在的规范性,制定法律也有其严格的规程。当然它并不只是一种客观描述的事实,而且还必须带有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多数人认为,法是明确肯定的,易于把握和运用。所有的现实问题都能按照法律条文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法永远是有变化的,成文法的局限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执法环节的欠缺性,责任追究的软弱性等都给法的适用带来阻力,成文法的价值难以实现。所以要在适用时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维护法治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社会首要的和必需的理念。法治要求法律不仅仅写在纸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能获得充分的实施。法治意味着遵循规则,服从规则对个人来说必然是要付出代价。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自愿服从。

4.渐进性与推进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有特色的“政府推进型”,打破了西方国家“自然演进型”模式。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发达,而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对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政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其好处是可以吸收别人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尽快缩小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相结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范条文重视与有效实施轻视。法制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现实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一些人的守法意识淡薄,无赖做派、从众心理、起哄习惯、热闹心态等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中国社会尚缺少法治精神,缺少对于法治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价值信仰。培育法治精神和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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