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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6 10:16:30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1)

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

主要著作:《现代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中国经验的视角》、《当代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国社会政策》等。

摘要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应围绕实现更加可靠的社会救助的总目标,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整合主要救助项目,形成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底网”,通过补短板,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同时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管理。在路径选择上,要以低保制度为基础,整合和连接好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救助项目,做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底盘”,并通过分类救助原则和分步实施策略,实现对贫困家庭的全面救助服务。

关键词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五类补助金 社会救助服务 收入豁免政策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目标定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大力推进,特别是随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入了政府全面主导的新阶段,确立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方向,在理念、制度、体系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理念上,从传统的恩赐型救济理念向现代的公民权利救助型理念转变;在制度上,社会救助形式从临时性、随意式救助转向经常性、制度化救助;在体系上,社会救助内容从单一生活救助迈向多样化的综合救助,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层次,先建立单项制度,全面覆盖,再以点带面,衔接整合各个单项制度。目前,经过20多年的制度建设,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正处于从覆盖到整合发展的关键期。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这为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指出了目标和路径。基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应包含一个总目标和三项具体目标定位。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目标是实现更可靠的社会救助。围绕这一总目标,“坚持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努力实现三者有机统一”①,这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第一,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还是最重要的目标,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要通过社会政策的“托底”,起到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起到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力器的作用;第二,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是要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整合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社会救助作为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改变长期以来针对弱势群体的消极被动的局面,通过开展积极社会救助,做到更有力地支持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围绕保障基本民生,织好网、补短板、兜住底”②。

目标定位之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整合主要救助项目,形成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底网”。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呈现“多龙治水”的局面,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农委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住建委负责廉租房救助;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困;残联和妇联实施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救助;慈善机构吸收捐助和开展慈善项目。

在一些有交叉性的社会救助方面,如公安、城管、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医疗救助方面,实行民政部门主管,卫生部门落实,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职工最低工资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困难企业患大病职工开展医疗救助,由此所形成的交叉管理格局不仅不利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还增加了社会救助的环节和运行成本,使救助效果难以控制,不可避免地还会产生新的不平等问题。

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来看,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形成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底”,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住房救助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和实施,所以,救助资源分配、救助信息管理和救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在部门之间还存在问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与这些救助项目进行有力的整合,社会救助体系的“底网”还没有编织紧。

目标定位之二:从“基本生活的保障”和“主要困难的解决”出发,通过补短板,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首先,在救助对象上,一是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外来务工人员还没有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制度实施的范围,他们还面临着生活的风险;二是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还面临着生活困难问题,即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此外,单亲家庭、有学龄儿童的家庭因财力支出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而造成了生活的贫困,抗风险能力受到挑战,迫切需要重点解决。其次,在救助服务上,长期以来,我国对贫困家庭的救助偏重于经济方面,社会救助服务明显不足;同时,经济援助和救助服务还没有有效连接起来。因此,大力推动开展救助服务,使经济援助和救助服务相互支持,共同发挥作用,这是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缓解和摆脱贫困的一项有效措施。

目标定位之三: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管理。社会救助是一项复杂细致、量大面宽的工作,靠传统的人工操作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使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网络化管理,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增加透明度,还能方便快捷公布有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服务。目前,信息化已成为社会救助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当前社会救助管理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第一,救助信息的联网和平台建设滞后。多年来,全国很多市、县自行开发了相对独立的救助信息系统,有的初步实现了省内的统一管理,但总体上,信息化水平还比较低,在全国联网和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第二,部门横向互联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由于各部门信息化系统之间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系统牵涉到跨部门业务流程很难实现,救助信息管理存在“纵强横弱”的问题。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整合和连接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住房救助等项目,做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底盘”。首先,依据目前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的情况,重点整合和连接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住房救助等项目。从体系建设入手,整合和连接好这些单项社会救助项目,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同时整合资源、整合职能、整合制度,构建制度完整、相互协调、功能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底盘”(见图1)。其次,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同时,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再次,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住房救助等主要项目,加强数据和信息的交流,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提高救助的瞄准性,使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最大作用。

按照分类救助原则,实施“五类补助金”,在主要面对城乡绝对贫困家庭的同时,重点解决部分相对贫困家庭的生活问题,缓解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之间的“悬崖效应”③。首先,大力推进贫困家庭的分类救助,进行“基础+分类”救助目标的集成,使低保制度回归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初始设定目标和功能。家庭分类救助的对象则是面向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将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困难和需求程度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救助,做到兼顾一般、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形成“保基本、多组合”的“救助套餐”。其次,瞄准五类贫困家庭进行分类救助。社会救助瞄准是要将有限的资源有效地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人。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长期重点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学龄儿童家庭给予临时适当救助。同时,关注低保家庭中因重病、子女就学等事件造成家庭“硬支出”过大所形成的支出型贫困。推行贫困家庭“五类补助金”制度,即贫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补助金”、“残疾人照顾补助金”、“老年人照顾补助金”、“大病患者家庭补助金”和“单亲家庭补助金”等救助项目。

全面开展贫困家庭的救助服务,一方面满足贫困家庭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救助服务与现金支持的结合提高贫困家庭救助的效果。贫困家庭救助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结合社会力量,面向贫困家庭,尤其是面向有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和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的贫困家庭,并依据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的差异化需求与问题,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日常劳务帮助以及其他社会支持。而广义的贫困家庭救助服务,还包括政府从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中的审批发放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和以劳务提供的形式给予贫困家庭救助的专业服务这两个方面,即行政管理服务和劳务服务。

首先,在贫困家庭救助服务的对象划分上,借鉴分类救助的思路,可在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配套开展分类救助服务。在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水平确定贫困家庭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类评估,分为有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有劳动能力但失业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这些类型的贫困家庭是社会救助服务的重点对象。

其次,全面开展城乡贫困家庭的救助服务。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贫困家庭救助偏重于经济上的救助,从国外经验来看,社会救助服务应该提到与经济援助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将经济援助和救助服务有效连接起来是今后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型的方向。④第一,构建城乡贫困家庭的救助服务体系,推进行政管理主体社工化。借鉴发达国家和台湾、香港的经验,在省、市两级设立专职社工岗位,专门从事城乡贫困家庭救助服务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基层社区中从事贫困家庭救助服务的社工人员。在基层社区,按照一定的户数和人口比例在社区设立低保专员岗位,吸纳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来应聘,从而承担起社会救助的审核批复、需求评估和服务招标、监察等行政管理工作。针对目前社区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的问题,通过集中培训和进修等方式,同时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和实训基地等手段,提高其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实施专业劳务服务主体社工化。在基层社区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和使用多种类型(长期和临时)的专业社工人员,也可以购买专业社工组织(机构)的服务,从而建立完整的城乡贫困家庭的救助服务体系。第三,积极推动专业社工人员介入城乡贫困家庭的救助服务领域。专业社工直接进入贫困家庭救助领域,从事贫困家庭救助预防、贫困家庭救助对象评估、贫困家庭救助方式衔接以及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服务转介等工作,能更好地促进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家庭摆脱贫困,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再次,强化城乡贫困家庭的个案管理。个案管理可以通过发现个案和建立关系、预估和诊断、拟定服务计划、连结或整合资源以执行计划、监督和评估服务的输送、结案等过程,能让专业救助工作者寻找到贫困家庭救助的切入点,并排列出最迫切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援助计划,链接合适的服务资源。

总之,通过以上建设,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形成目标明确、体系完整、层次丰富,多机制、多手段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见图2)。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

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运行管理机制。第一,在加大国家财政投入方面,重点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促进财政支出向社会救助支出倾斜。公共财政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总量和结构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救助对象的变化、财政收支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使社会救助的标准同步于物价总体波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变化,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贫困群体基本生活需要和解决其他困难的需要。第二,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调剂资金制度,用于补助中西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地区救助资金的不足。加快转移支付制度与方法、手段的改革,探索以奖代拨的转移支付办法。在转移支付的结构安排上,中央和省级财政要根据地区人口、经济、财力和支出标准等综合因素,建立科学救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救助绩效评估为基础,确定拨款规模。第三,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统管统支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当前国家财政支出为主的情况下,要筹划将原先各部门自行筹措、分散使用的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总资金中,统筹安排,即采取“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管理办法。比如可以将低保资金预算作参照,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教育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等,使社会救助资金的总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支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救助现象,还可以有效地整合救助资源,形成统一的社会救助资金的运行机制。

打造社会救助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第一,把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方向与社会救助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探索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社会工作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以针对性和实用性为起点,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规范,分步实施,逐步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第二,把高校正规教育和对现有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结合起来。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已开设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学专业,这些专业的毕业生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水平高,社会实践能力强,对社会问题的认识能力和解决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制定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政策,发动大批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有助于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当前一个时期,应重点通过培训和考试考核,把在岗的有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过渡为社会工作者,以满足现实的紧迫需求。在今后三到五年中,逐步建立起专业化的社工队伍。

建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第一,建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五级纵向贯通,部门横向互联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政府决策、数据查询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由民政部牵头,完成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建立上下各级业务互通、省际之间信息互联的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网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国家超级数据库,省建立数据转换中心,市县普遍建立服务器和终端采集系统,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即政策、数据统计、报表分析等,主要通过网络完成。第二,推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信息核对平台和机制的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就业、住房、工资、存款、机动车、证券、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开展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存款、收入、纳税、车辆、房屋、保险、公积金、婚姻等家庭状况进行比对;同时建立完善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救助对象的收入来源情况、就业能力、劳动条件等因素,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第三,建立各类专项救助信息的管理和对接。以医疗救助为例,做好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对接,依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结算中心,建立管理信息终端,实现系统的集成以及模块之间的无缝衔接、数据的无缝传输和充分共享。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到资料库中,管理部门可以适时监控救助对象的就医情况和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终端可以随时查询、汇总所有救助情况和效果,实现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实施收入豁免政策,促进救助与就业联动。第一,取消收入全额抵扣政策。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成员,只要获得劳动收入,就直接抵扣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是全额抵扣。这种家计调查抵扣制度使得受助对象或者实际待遇降低,或者丧失低保资格,进一步导致有关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补贴等权益的丧失。因此,目前这种政策设计不利于促进受助者就业。第二,在“救助渐退”、“就业救助”等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政策基础上,对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可拟制定“部分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实施部分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从其本人实际收入中先予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从全球性改革的趋势来看,强化社会救助中的工作激励是政策发展的主要取向。部分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够减少“福利欺诈”的问题,而且还能促进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就业。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立和健全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GL06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ZD063)

注释

①“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人民日报》,2013年7月31日第1版。

②“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努力实现民之所望”,《人民日报》,2013年3月22日第4版。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2)

2021年,全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目标:一是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二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全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控制在上年度年审时保障总量之内,对现有在保对象进行筛查,凡有明显致贫原因的在保对象,原则上不变,只实行年检;新增申请对象区分不同条件,按程序确定纳入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民政厅“数字民政”完善对象信息的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已享受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要清理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和附件信息,切实做到与省民政厅“数字民政”信息内容一致。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根据县民政局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方案。召集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贴公告,公示政策规定,明确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限、地点。

2.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5日)。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年审工作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开展挂村干部大走访活动,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入户排查。对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摸排范围,各村(居)委会可自行扩展对象领域。一是对新增救助对象:(1)申请。由家庭成员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到我镇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由我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即时受理,打印出《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盖手印。(3)公示、入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对。三个环节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增加民主评议程序。无重大异议的对象不走民主评议程序。(4)确认。户籍、收入、财产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拟保障对象,提交我镇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评议予以确认。二是对现享受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清退户籍、收入、财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户死亡的,需要停止对该对象的救助,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对象低保金、特困金;认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成员死亡的,需要于次月取消该对象资格;对在保的对象全部发起网上核对。由村(居)委会负责补齐缺失的申请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记录等,录入系统;对核对有预警的对象全面复核,不符合对象经镇确认予以清退;对现已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赣民字〔2020〕3号文件精神重新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3.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一是日常报送资料。在年审期间,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到镇民政工作群。二是总结报送。年审工作结束后,我镇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有做法、数据等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0日前报县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四、工作措施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不漏一户一人,并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

2.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一是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对于主动就业创业,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稳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继续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年审评估,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探视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要常态化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四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3.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围绕审批权下放,镇(村)两级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或听证(可选)、镇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持续落实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规定落实村(居)委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备案情况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分别保存。规范受理对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和不予同意审批告知书等审批文书。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特别是对非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

4.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年审期间,各地要加快完善“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困难对象致贫因素、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字段信息的补录。为了及时补充“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对象身份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请各乡镇(街道)在年审结束后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局,由县局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再一次统一比对。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5.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镇(村)两级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和省市县的反馈,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二是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乡镇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三是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四是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镇政府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强,社会关注度高。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将评议听证从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更加强调入户调查、收入计算和财产比对,增加了居住证地申请和网络申请、低保延退等便民和人性化措施,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从宏观上进行把握。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3)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快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慈善救助、社会扶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在建立了低保公示制、入户走访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制度的基础上,2006年,制定了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听证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市城镇低保对象现场评议核查审批办法》和《市行业评估标准》,规范了低保审批程序。同时,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筹资12万元,为14个乡镇(街)、12个城市社区购买了低保工作专用电脑,配齐了低保专干,实现了省、市、乡镇(街)、社区四级联网。2006年以来,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由月人均86元提高到180元,累计保障21600人次,发放低保资金12360万元。全市现有城市低保对象6858户、15085人,实现了目标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农村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加强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全市农村低保网络数据库录入工作,实现了全省联网。在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普遍设置了农村低保服务指南公示板、农村低保办理流程公示板和农村低保永久公示板,提高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印发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工作方案》,调整提高了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年人均240元提高到880元,并全部实行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对象4443户、8264人,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5.6%。从2006年开始,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和生活补贴2709万元。

(三)灾害救助工作扎实有效。健全了救灾减灾工作分级负责体制,修订完善了救灾应急预案,建立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形成了方便城市居民捐助的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网络。结合抗击汶川大地震活动,加大减灾防灾宣传力度,提高了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能力。2006年以来,累计下拨救灾救济资金824万元,发放《灾民救助卡》2.6万张,帮助169户灾民建房472间,制作衣被1.1万件(条)、帐篷70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

(四)专项救助惠及于民。2006年以来,共救助城市患大病的308人,救助资金149万元;农村大病救助864人,救助资金181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63人次,救助资金33万元;救助精神病人员165人次,救助资金145万元。开展“圆梦大学”活动,资助应届贫困大学生260人,资助资金41万元。出台了《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8854名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累计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69万元。

(五)五保供养措施落实有力。2006年以来,投资700万元,分别对全市13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了新建、改造和扩建,总面积达7900平方米,实现了每个乡镇建一所的目标。新建后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部地热供暖,二层小楼,容貌一新,极大地改善了院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按照省民政厅和省编办的统一部署,完成了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依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实现了由敬老院到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过渡,增强了农村基层民政的整体服务功能。对具备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市集中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2700元,散居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1700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调查,我们也看到困扰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由于缺乏对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广泛宣传,致使人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带来全社会共同参与这项事业的热情不高涨。有些部门、单位以及一部分群众片面认为,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是政府的事,是民政、工会、残联等少数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民政部门因救助范围扩大、工作量增加、人员不足,一些同志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困难对象“等、靠、要”的思想较为严重,不愿依靠自身努力走出困境,个别的甚至认为不拿白不拿,稍有困难就找政府,达不到目的就牢骚满腹。

二是社会救助的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部分低保边缘群众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性灾害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生活质量实际低于低保底线,对临时救济依赖较大,而现行的临时性救济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大病救助的门槛还比较高,医疗费报销周期较长,部分特殊病患者的燃眉之急难以解决。边缘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与其子女上大学昂贵的学费形成强烈的反差,高昂的学费使其家庭生活举步维艰。我市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为180元,仅相当于全市平均最低工资水平的27%。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只有73元钱,更多的是一种人文关怀,难以起到保障的功能。大病救助标准,人均救助资金不到2500元,这与救助对象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的医疗费相比,现有救助水平难以真正缓解他们看病难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2700;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1700元,远低于全市农村居民人均5042元的生活标准。

三是社会救助形式单一,救助面偏窄。从整体上看,当前的城乡社会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对困难群众心理、权益方面的救助还不够,救助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够多样。如对衣、食方面救助的较多,住房、就业、养老和权益方面的救助较少。全市法律援助需求量逐年加大,而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需求数量还存在很大差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还没有真正形成规模,收效不明显。在实施社会救助时,过分强调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一些有助于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的扶持性的救助项目少之又少。城乡低保管理存在弊端,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经就业、外出打工、有经营项目的低保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给人们造成一种“鼓励懒汉”的错觉,导致一些低保对象不愿意或不敢去创业。

四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筹集难、规模小。目前,我市城乡救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本上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一部分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如:救灾款每年需要我市财政配套资金20万元,但由于地方财力比较困难,很难达到要求。因此,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覆盖面越来越宽,困难群众的希望与救助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将会越来越明显。由于财政困难,财力不足,加之社会筹资渠道少,难以形成规模,致使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短缺。虽然民政、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甚至连乡镇、街道都筹集了一块扶贫帮困资金,并且近几年还开展了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募集善款,但大多属于单兵作战,规模较小,救助能力极其有限。

五是救助资源分散,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社会救助涉及到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工会、劳动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救助资源分散,缺乏协调性,制定政策和救助标准不一,造成救助额度随意性大。由于救助工作多头管理,救助的主体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救助对象重复或遗漏等现象,出现新的不公平,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率。同时,我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难以适应现实工作需要。近年来,我市虽然加强了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基层人员配备,但与社会救助体系日益拓展的实际需要还不相称。例如,我市低保办公室只有三个工作人员,与繁重的低保管理工作任务相比,力量十分薄弱。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必须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进来,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导致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难度加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

三、对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长效救助机制,针对我市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拓宽社会互助的渠道。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是要宣传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强化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文化,让全社会人人都来参与救济救助,个个都来参与做善事,特别是要动员那些相对比较富有的人、一些企业家尽一些社会责任,帮一些困难群众,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救助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尤其是要动员和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来促使社会救助和慈善真正成为一项社会事业。再一方面,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在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当代社会,很多人的贫困不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救助穷人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形成激励机制。

第二,完善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在谋求经济发展中,更加关注民生,通过不断改革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健全救助体系。在救助对象的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不仅要制定优惠的激励政策,还要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各个专项的救助措施。要加大对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完善低保边缘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的优惠面,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的作用,尽可能地使边缘群众更多地得到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人群;积极探索改进救助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救助程序;要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调整,教育救助逐步向困难家庭的高中、大专和本科生转移,制定相应的教育救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进一步识别和区分受助者的需求差异,改革平均施助的方式,积极推广分类施助和差异施助。在实践中,应当适当区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这两个方面的救助对象不能完全重合,否则,容易造成一些迫切需要获得专项救助的人不能享受救助。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山街道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专干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四、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待遇的人员。清理核点为:

(一)购高档住宅商品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特殊群体;

(四)有劳动能力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

(五)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五保对象及享受城市在无对象待遇的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到8月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所有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清楚清理核查活动内容。二是逐户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对A类低保对象只须见到本人,但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B类低保对象必须摸清其家庭情况;对其余低保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所有的清理的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楼区山街道社会教助“阳光行动”清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签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三是民主评议。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要成立评议清查小组,组织领导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救助对象代表、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分片进行集中评议。四是阳光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户主)、家庭人口数、建议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在公示栏进行为期5天的“阳光公示”同时公布举报

五是重新审定。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有异议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组织C类低保家庭签订《城乡低保C类家庭承诺书》,最后上报审定结果。

(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山街道“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一是抽查验收。由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按各社区服务站保障人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二是结果运用。街道民政办根据验收结果,对保障准确的社区服务站,按照其上报名册及建议金额,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保障金。三是总结表彰。我街道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保障不够准确或操作不规范的社区、服务站。责成在10月30日前完成重新清理。对通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站给予奖励、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社区、服务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5)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强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创新为重点,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富裕型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生活救助为重点,以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尽其职,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各项救助。

二是全方位、广覆盖原则。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要面向城乡、面向各类贫困对象,做到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三是依据政策、分类对待原则。根据各项救助政策的规定和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际状况,采取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管理规范、网络健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台账和电子档案,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市、镇、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在整合三种资源,形成三个合力。即:整合民政部门各种救助资源、设施和政策,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合力;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救助合力。我市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34号)规定,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组织指挥、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五个步骤进行。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做好灾前准备工作。一般和较大灾害发生后,由市、镇政府主管抗灾救灾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抗灾救灾工作;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市、镇政府统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要在24小时内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救灾资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市教育局会商市财政局做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参照省和国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救助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牵头部门为市*局,市交通、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卫生的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市*、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畜禽传染病的牵头部门为市畜牧局,市*、农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其救助工作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处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内的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失业或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其未成年子女,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家庭,推行限期保障办法,在保障期内通过就业培训,促其就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残联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符合省规定的农村特困户标准的村民。对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为基础,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老龄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和16周岁以下的孤儿及城市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居民。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5%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镇(处)财政管理所转移支付专户,由镇(处)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民政办)负责落实到位。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发展福利院院办经济和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解决。镇(处)政府要按照人平0.5亩地(水面)的标准,切实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的生产基地。市福利院、老年公寓、光荣院要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城市“三无对象”、孤老、孤儿、弃婴和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优良服务,对子女照顾不便的老年人实行自费代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按政策进行调整。

(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救助政策严格执行《*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民政发[20*]78号)和《*江市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政发[20*]4号)。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六)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困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95号)的精神和《*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采取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村委会组织帮工帮料。

(七)教育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教育局,市民政、财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和政策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20*]88号)精神。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和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成绩优秀的高中贫困学生和每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努力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卫生、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民政发[20*]2号)。

(九)就业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特困户子女。救助政策依照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组织和支持他们务工经商。

(十)权益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司法局,市*、财政、教育、民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残疾人、孤儿等。救助政策按《法律援助条例》执行,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三、加强领导,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负责、社会等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发改委、经委、建委、税务、*、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粮食、卫生、教育、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司法、工商、农业、畜牧、水利、气象、林业、统计、老龄、残联、审计、监察、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救助工作领导专班,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6)

下面,将我县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做法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调,营造全社会抓救助的氛围

县委、县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每年落实的大事之一。县财政克服困难,建立预算机制,2007年以来,每年预算救助资金120万元。保证了救助资金落实到位,救助标准逐年提高。

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2006年时任县长慰问村镇村五保老人周枝时,看到三间住房一间倒塌,两间漏风,专门批示县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和各乡镇,要求各部门密切协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彻底改善困难户的住房条件。三年来,我们在村镇村、宜兴乡屯堡村、斗泉乡北岳庄村、蕉山乡殷家庄村、梁庄乡曹庄村兴建13个村级五保供养“康乐院”。形成了县有福利中心、乡有敬老院、村有五保供养康乐院的县、乡、村三级三种供养体系。县福利中心主要接收全县边远山区的五保对象,乡镇敬老院接收本乡镇边远村落的五保对象,康乐园接收本村的五保对象。目前,集中供养五保老人500余名,集中供养率达到25%,预计年底达到50%。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得到根本改善,实现了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五保供养资金每人每年1800元。二是将五保户个人承包地转让给其它农户,承包户每年提供200斤粗粮,县、乡、村三级救助200斤口粮,县、乡两级在救灾捐赠物品中调剂解决衣被。三是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解决1500元,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一部分。

2009年春节期间,我县开展了“慈善救孤结对帮扶孤儿”活动。28名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救助一名孤儿,114个县直局级机关每单位救助一名孤儿。救助的内容:一是生活困难救助;二是教育救助;三是节日亲情慰问。帮扶救助时间从2009年元旦开始至孤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活动前,我们组织人员深入乡村摸底调查,制做了“慈善救孤工程结对帮扶联系卡”,孤儿姓名、监护人姓名及帮扶救助人姓名、单位,每年救助情况全部记录在联系卡上。隆重召开“进万户门、解万家难、暖万人心暨慈善救孤结对帮扶动员大会”,每一名领导和他帮扶救助的孤儿结对而坐,领导与孤儿亲情互动,亲友和群众气氛热烈。春节前夕,县委书记、县长郭占宝分别到孤儿家中慰问,送去现金及学习生活用品。全县142名孤儿,共收到捐赠的现金58000元,面粉88袋,大米76袋,还有衣被、文具、书籍及各类慰问品。结对帮扶活动在全县传为佳话,6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作了专题报道。

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有章可循

制度是抓好各项工作的依据,是规范工作行为的准则。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29项方案、意见、规定,基本涵盖了社会救助的各个方面。其中城市低保8项、农村低保6项、农村五保2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4项、救灾救济4项、优抚保障1项、慈善救助2项、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综合性的2项。实现了制度之间的衔接,政策之间的配套,工作资源的整合。这些制度和规定是:《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关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细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对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实施“分类施保”的暂行办法》、《关于城镇低保对象行业收入计算的暂行办法》、《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市居民申请低保的补充规定》、《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对农村低保进行复核的通知》、《关于农村低保复核的补充规定》、《关于严肃政策严明纪律,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实现应保尽保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关于对农村五保进行复核的通知》、《关于对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及就学补助的试行意见》、《关于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的补充规定》、《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2005年度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县救灾应急预案》、《县民政局2008年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救灾款(粮)管理使用的通知》、《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关于开展“慈善救孤工程”的倡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成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通知》。

三、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夯实社会救助的组织基础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们积极协调编委、财政等部门,逐步健全了社会救助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保证了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一是设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能的变化调配工作人员,成立城镇和农村两个社会救助办公室,由两名副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制作《便民服务一览表》图板,将救助内容、申报审批程序、承办人员、联系方法公示于众。二是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以前,我县9个乡镇每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员,且多为兼职。我局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提出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意见。2008年2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9个乡镇成立社会救助站,各乡镇的乡镇长担任站长,民政助理员任副站长,壶泉、村、蕉山、作疃、宜兴、加斗6个大乡镇,每乡镇配备工作人员3-4人,斗泉、梁庄、望狐3个乡每乡配备工作人员2-3名,全县基层民政队伍增加至29人。乡镇社会救助站实行县民政局、乡镇双重领导,站长全面负责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制定救助方案,审核救助对象,拨付救助资金。县民政局负责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乡镇调整救助站工作人员必须经民政局同意。各乡镇安排二间办公室,统一配备了电脑。救助站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预算。乡镇救助站的设立,发挥了乡镇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农村社会救助的监管力度,也使大量的因救助引发的矛盾化解在基层。省民政厅马景龙厅长对我县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推荐《山西民政宣传》杂志刊登,加以推广。

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是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的切实措施。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们边开展、边总结、边改进,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完善家庭档案。在城市低保中我们聘请10名低保对象为义务调查员,对申请低保的家庭摸底调查,对已进入的对象定期复核,建立了完备、真实的低保家庭档案。为了准确掌握每个低保对象的配偶情况,我们要求夫妇双方必须在复核时到低保所拍照,将照片打印在复核表上。对农村五保、低保采取进村入户、田间走访、炕头咨询、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档案,分别贴上绿、黄、红三种颜色的标签。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及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为一类,标签为绿色,属于重点长期保障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因家庭成员年龄、素质等结构不合理,造成难以摆脱贫困的家庭为二类,标签为黄色,属于一般保障对象,6个月复核一次;因某种意外变故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为三类,标签为红色,属于重点调查、复核对象,3个月复核一次,随时予以调整。

三是严格程序。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的申报审批,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或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反馈、乡镇(或主管单位)审核、县局批准的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必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子女上学要有学校证明,单亲、离异者要有离婚或死亡证明,大病患者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外出人员要有村委、居委和务工单位的收入证明,民主评议必须有评议代表签字,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备查,乡镇审核意见必须经社会救助站盖章,有站长签字。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把救助对象的评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款物的发放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拍照存档。凡是未经评议、张榜公示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以及救助方案未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的一律不予审批,有效地减少了“人情保”等不正之风,同时也使村务公开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为低保工作监督员,对通过调查准备新纳入的家庭进行评议,建立了“逢入必评、调整必议”的民主评议机制,有效把住了低保入口关、动态调整关。几年来清退不够条件的低保对象876户,降低标准564户,新纳入987户,提高标准1256户,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即退、领导放心、群众满意。

五是实行社会救助“一本通”。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调研,设计制作了《县救灾、社会救助款物发放记录册》,发放到全县所有农户家庭。不管是低保户、五保户、大病户,都可凭《记录册》和身份证到乡镇救助站或营业所领取救助资金。“一本通”的实施,既方便了各类困难救助,又缩短了工作时间,简化了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便于检查监督。一元钱、一斤粮明明白白记录在册,一册可用10年左右,节省印刷成本工作经费。

六是引导救助对象树立诚信观念。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县在制定严格规范救助制度的同时,把诚信理念引入救助机制。在低保对象审批和复核中,为每个申请者印发一份《诚信保证书》,要求申请者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明不予审批。几年中,我们对不如实申报的676户、1279人取消了低保资格。对如实申报确实困难的实事求是地给予救助。供销社下岗老职工甄存禄因病提前退休,主动申请取消个人低保资格。我们考虑到本人有病,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不仅没有取消他的低保资格,还适当提高了补差标准。我们还注重对救助对象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户,每年参加修建玉福山烈士陵园义务劳动,八年来,低保户共参加义务劳动5117人次,折工26871个。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7)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制度化建设为核心,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政府投入,整合救助资源,强化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7年底,在全省建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应急救助等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是资金专列、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一要加强城市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要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三要完善低保制度的法规体系建设,使低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5〕37号)要求,实行对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制度化保障。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同时,对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无力保证子女享

受义务教育以及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实施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法规体系。

(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5〕34号)要求,从*5年起,用2年时间,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四)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一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灾难)的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二要积极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三要加强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户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使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加强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六)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要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政府向城市低保户提供廉租住房或租房补贴,以及冬季供热费补贴。结合灾害救助、部门包保等办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七)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制度。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的法律援助力度,对于困难家庭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费予以减免,切实维护城乡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8)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制度化建设为核心,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政府投入,整合救助资源,强化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省建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应急救助等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是资金专列、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一要加强城市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要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三要完善低保制度的法规体系建设,使低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7号)要求,实行对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制度化保障。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同时,对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以及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实施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法规体系。

(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要求,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四)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一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灾难)的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二要积极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三要加强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户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使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加强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六)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要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政府向城市低保户提供廉租住房或租房补贴,以及冬季供热费补贴。结合灾害救助、部门包保等办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七)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制度。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的法律援助力度,对于困难家庭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费予以减免,切实维护城乡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9)

    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永州市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598.5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达504.6万人,占总人口的84.3 % ;农村贫困人口达89.7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其中绝对贫困人口36.9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7%;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不同程度的遭受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冰雹、干早等多种自然灾害,常年受灾人口达200余万人次,需政府重点救助的45万余人。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众的救助需求,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是从根本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持稳定,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意义深远:助弱同进,共享发展

    “按照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构成了对弱势群体实行的公益救助的基本理据。”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扶助弱势群体,对于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和谐进步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事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永州市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进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缓解弱势群体的失衡心理,有效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

    2.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发展合力

    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充分进发,让个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困难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弱势位置,容易被忽略,不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对党和人民缺少归属感、认同感和信任感,不利于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更可以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社会全体成员,有利于团结弱势群体,凝聚促进发展的合力,调动全体成员谋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3.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真诚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民族。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能给予困难群体物质上的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而且能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群众共同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营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发展进步。

二、工作成效:因地制宜,扎实有序

    1.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永州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万户27.6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5 %,月发放低保金1049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为38元。2008年上半年,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农村低保扩面,将农村居民中无劳动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致使主要劳动力丧失、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地方常年生活困难居民等三类家庭全部纳人保障范围,新增低保对象12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

    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压力,根据上级要求,永州市从2004年开始在东安县、新田县开展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步。2005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等特困对象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腹水、白血病以及其它年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大病的,给予500-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在全省领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结合全市实际,在救助范围上扩大到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病种增加了精神病种,救助标准提高到1000-4000元。2008年,面向全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百岁老人等特定对象,逐步建立和实施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共累计救助农村大病救助对象1.4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2468.8万元,人均年救助水平为1738元;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34.3万人次,资助金额533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永州市共有五保对象51214人,占农村总人口1.27%。共有乡镇敬老院106所,村级“五保之家”46所,集中供养4854人,其它46360人由村、组分散进行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05年年人均6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005年1200元提高到2070.46元,农村五保户生活有了较大改善。2006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后,五保供养资金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了“政府牵头、民政负责、财政投人、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工作新体制。2008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要求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人财政预算,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资金中列支,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4.灾害救助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了救灾款物管理工作。2008年,永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对救灾款物的申请、拨付与发放、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确保了救灾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到灾民手中。二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永州市减灾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应急救助体系,形成了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三是救灾资金投人大幅度增加。2008年我市累计受灾人口702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45.07亿元。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9395万元,救灾棉被39111床、棉大衣1000件、帐篷443顶,市本级财政配套救灾资金500万元;一年来,发放救济粮3522吨,救济灾民42万人,发放衣被20万件,救济灾民巧万人,救济伤病人口7.83万人。全市共为灾民恢复重建房屋12042户45163间。由于救灾工作应对处置及时果断,救助措施得力,在应对2008年百年不遇的冰冻雨雪灾害和五十年不遇的“6·13”洪灾过程中,做到了大灾面前零死亡,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问题:基础薄弱,任务艰巨

1.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除五保供养以政府法规形式颁布以外,其它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缺乏法律权威、制度刚性和惩处力度,实施过程中有令不行、违规不禁的现象比较突出。

    2.基层机构队伍薄弱

    据调查统计,撤区并乡建镇以前,全市有区乡镇430个,按每个区乡镇配一名民政干部,至少有430个,撤区并乡后,全市共有198个乡镇和办事处,只有民政干部271人,平均每个乡镇1:37人,比撤区并乡前减少1s9人。所配民政干部专职的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不高。近几年民政部门新增城乡低保、城乡大病救助、乡镇敬老院和村五保之家建设和管理、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全市每年救济灾民30万人以上,城乡低保人数30余万,农村五保户有4.2万人,重点优抚对象s.3万,大病救助近万人,还有71万老年人,直接工作对象140万人,日常管理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民政救助资金大幅度增加,由乡镇发放的民政救助资金,有的几百万元,最高的达到近1000万元,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在基层的发放问题令人担忧。如宁远县水市镇,辖区人口7.3万人,有民政工作对象5000;余人,全市发放各类资金335万元。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将乡镇民政职能划人社会事务办,明确由s3岁的李某1人负责全镇民政工作,并兼驻村任务。李某不仅要负责5000名民政对象的人户调查、初审、年检年审、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逐户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和工作档案,该人不懂电脑,工作效率十分低下,难以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只能应付了事,导致社会救助基础工作不扎实。

    3.救助资金投入少

    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普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导致保障水平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08年全市低保人数为27.6万人,全年上级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为6765万元,按人平计算,月人均仅有20元,人数是城市低保的2.6倍,上级下拨资金不足城市低保的一半,月人均救助水平不足城市低保对象的1/3。二是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均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市、县区财政困难,往往未能足额配套,或列而不支,致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工作开展乏力。

    4.城乡救助发展不均衡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房产、司法、扶贫、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存在各行其事的现象,尤其是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项目安排,救助资金的投人等方面缺乏统一安排,导致多头救助、重复救助、遗漏救助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社会救助整体优势的发挥。同时,还存在城乡救助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如城市低保对象享有的廉租房政策及生活用水、用电、有线电视收视等价费优惠措施,农村救助对象暂时不能享有,整体救助水平较低。

四、根本举措:统筹运作,合力推进

    1.加快救助立法进程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家应尽早出台《社会救助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把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资金保障作出刚性规定,为依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上给予重视支持,特别是要解决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加强乡镇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解决有机构、有人做事的问题,我们建议在乡镇设立民政所或社会救助站,小乡镇安排3至4个,大乡镇安排4至6个干部,专门从事民政工作,在行政村设民政联络员,并适当解决待遇,以切实解决好基层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的问题,为工作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发放公平公正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准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加强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扩宽资金投入渠道

    一是加大财政投人。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把社会救助资金列人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乡镇也要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积极向上争取。要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多争取上级支持。三是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大力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和对口捐助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等。要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4.强化救助工作保障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10)

总体思路是: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2010年末,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就学、住房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强化政府救助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要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和整合各项政策,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特殊困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9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农垦、森工等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要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加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要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农村五保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5号),把五保供养列为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79号)。已经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力度。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

(五)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55号)规定,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经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建立救助基金。要尽快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争取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下半年全省形成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力争2005年底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六)做好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号),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符合实际的教育救助政策,加大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力度,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同时,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工作。到2007年,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子女有学上,不失学、辍学。

(七)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之间的协调。

(八)搞好社会捐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重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爱心捐赠超市”建设。

三、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论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地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篇(11)

一、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的救助制度,是保证制度实施和有效运行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救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城市居民已经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一些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救济职能逐步转移给政府和社会。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弱化,集体积累减少,基层救助能力减弱,社会救助能力亟待加强。从我省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要统一,政策设计要兼顾城乡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允许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

3.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府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4.法制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确保进出口畅通和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一户多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保障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根据“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救助原则,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他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

(三)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粮款结合,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供养标准,按标准应保尽保。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改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条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发挥救助功能,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加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特困高中生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助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雨行动、春蕾计划、金秋助学、扶残助学、爱心助学等教育救助计划和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城镇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合理确定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对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要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费用,采用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