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社会环境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0:22

社会环境论文

社会环境论文篇(1)

二、改进创新公共服务,为退休老人提供周到良好服务

营造良好养老环境,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投入。尤其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进创新公共服务,为退休老人提供符合他们心愿的服务,是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交出的答卷。这就要求政府的街道居委机构、公正的社区服务机构和物管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服务合力。

社会环境论文篇(2)

关键词:人与自然生态文明生态意识生态道德

在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峻的时代,中国党和政府率先将生态文明上升到战略目标高度加以建设。文明的生态转向无疑需要新的伦理支持,而环境伦理学将为生态文明时代的新伦理构建提供新的理论视野。尽管生态文明业已成为最热门的话语而凸现于我国学界,但是对于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理论资源,以及建设路径,尚待做更为深入的思考。因此,本文将从环境伦理视野对生态文明作一探讨,以促进我国生态文明观念的全面确立,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生态文明的伦理内涵和特征

(一)生态文明的伦理内涵

生态文明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生态文明是一种更高一级的文明形态,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方位的生态化构建。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文明形态表现在物质、精神、政治等各个领域,体现人类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从根本意义上说,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替代和超越。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是指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言的。可见,不管是广义的生态文明还是狭义的生态文明,两者都把生态与文明有机结合起来,前者称之为文明的生态化,后者理解为生态的文明化。在环境伦理学看来,生态文明始终是以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核心的。因此,生态文明的伦理指向,就是要构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1],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发展。

从环境伦理学视角出发,生态文明的伦理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它至少涵指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生态文明意味着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的确立。在以往的农业和工业文明阶段,自然生态不在伦理之中。生态文明使自然不再游离于道德大门之外,人要对自然环境讲道德。

二是生态文明意味着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由征服走向尊重。在旧文明阶段,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不是文明而是野蛮,不是尊重而是征服、掠夺、破坏和践踏自然,将自然视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在今天的新文明阶段,无论是文明的生态化还是生态的文明化,对自然应有的敬畏、对生态规律应有的尊重,对环境应有的珍惜,均是生态文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生态文明作为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文明,倡导人们在合理继承工业文明的基础上,用更加文明与理智的态度对待自然生态环境,反对野蛮开发和滥用自然资源,重视经济发展的生态效益,努力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和谐状态。从而使人类不再是自然的支配者、主宰者,而是与其它生物同属于自然这个大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管家”,其目的是使人更好地与自然协同进化,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是生态文明意味着自然价值不仅要面向单一的个体,而且要面向多元的个体;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世代人的利益。

四是生态文明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应以适度为原则。无论是人口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还是生活和消费方式,不再是工业文明阶段数量的越多越好、规模的越大越好,而是人们在与自然发生交往行为时,遵循适度、简约、平衡原则,以自然环境的生态承载力为生态行为的道德底线。

(二)生态文明的伦理特征

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必然带有不同于工业文明的时代特征。就其伦理特征而言,生态文明将向人们展示出许多新的伦理特点,笔者认为至少将呈现三大特征:

第一,社会伦理关系结构的双重性。在工业文明时代我们的伦理关系结构主要表现为人际伦理关系。而在生态文明时代由单一的人际伦理走向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双重伦理关系。当人们面向自然时,主体不仅要思考改造自然的行为是否符合人际道德,而且要考虑是否与生态道德相一致;不仅要追求生态的文明化,而且要力求文明的生态化。人们的行为只要缺少任何一种关系的制约,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鼓励和推进人类将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结构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将成为生态文明时代重要的伦理特征。第二,人类文化价值理念的生态化。在生态文明的引导下,人类对自然以及生态系统的价值将持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人们普遍树立起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价值需求、价值规范和价值目标。生态意识、生态道德、生态文化成为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文化意识。人类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唯一具备主观能动性的生物成员,必须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和自然的“内在价值”。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所说的人们在改造自然中那种将“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有机统一,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和谐理念,将得到真正实现。

第三,人类生态道德律令的普遍化和自觉化。生态文明时代,环境伦理和生态道德将渗透到社会的所有方面,生态伦理意识、生态文明意识得到广泛认同,生态文明行为由自发转向自觉。在思维方式上,生态有机整体意识和环境道德理念成为指导人们生态行为的生态理性。在生产方式上,人类自觉转变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工业化方式,建立以生态技术为基础实现社会物质生产的生态化,使人类生产劳动具有净化环境、节约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的新机制,沿着与生物圈相互协调的方向进化。在生活方式上,人类不再追求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追求高质量、低消耗,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同时也不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既能满足当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活方式。

总之,生态文明时代,伦理的绿化将成为社会的道德流行色。正如学界所说,21世纪将是生态化的世纪,21世纪的伦理、21世纪的文明同样烙上生态化的印记。

二、生态文明的理论资源

生态文明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此举对于破解全球生态危机有着转折意义。社会主义的中国之所以能够旗帜鲜明地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而是站在历史和时代的地平线上,借鉴全人类文化中生态智慧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

(一)中国传统的生态智慧

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核心内涵。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常常被称为“天人关系”,究天人之际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恒久的哲学命题,其中儒家、道家、佛家的生态智慧为我国构建生态文明奠定了深厚的精神资源。

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一切生物同类,因此人对自然的态度应该是顺从、友善的,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最终目标,即“天人合一,天人合其德”。儒家在主要关注人的同时,也看到了人的生活与自然的依赖关系,因此肯定人道本于天道,即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己,爱护其他生物的生命就是爱惜人自身的生命。在资源开发利用上,儒家强调取用有节,物尽其用,要求人们珍惜自然给人类提供的生活材料,崇尚勤俭节约,不浪费。

道家认为万物都是平等的,由此主张尊重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反对把等级贵贱观念强加于自然界,即反对以人力加之于自然,追求返璞归真。这也是对道家“无为”的真实反映。虽然道家的“无为”思想在现代看来过于消极,但是却为今天生态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佛教对生态文明的最大影响是“尊重生命”。佛教认为,宇宙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生命之法的体系,生命不只是存在于生命体之中,同时也存在于无生命物中,宇宙的变化具有产生生命的力量。因此,无论无生命物还是有生命物,都存在于普遍的生命体系内,生物和人的生命只不过是宇宙生命的个体化和个性化的表现。由此可见,在佛教理论中,人与自然之间没有明显界限,生命与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而主张善待万物与尊重生命。佛教对生命的关怀,最为集中地体现在普度众生的慈悲情怀上,即人们要对所有生命慈悲,这就是佛教宣扬的“慈悲为怀”。

上述生态智慧仅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沧海一粟。深厚的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率先提出生态文明,以化解全球生态危机,无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二)当代西方的生态哲学思想

当代生态哲学思想在西方源于工业文明时代一些重大的环境事件问题而产生,如“公害”等表现出的人口问题、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总体来说,生态危机的日益突出促成有识之士反思工业文明,当代生态哲学理论因此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当代生态哲学思想的出发点与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当代西方生态哲学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研究生态伦理问题,主要形成两大派别: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是生态危机的根源,因为这一理论将“人类”一词个体化、集团化,把自然界的一切看作是少部分人获得利益的工具或手段,以致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因此这一理论遭到了后现代生态哲学的强烈批判。

非人类中心主义可以划分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这是两种不同的生态哲学理论。生物中心论认为,凡是有生命的生物都是自然的主体和核心,也就是它把道德义务和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这相对于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它承认了所有生命体自身的内在价值,在人与生命之间建立了伦理关系,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人主宰自然界的伦理价值观。但是它依然忽略了自然界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否认人对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因此很难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生态中心论正是在这样的伦理语境中,对生物中心主义予以了超逾。它将人类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二者息息相关。人类作为唯一有主观意识的生物存在,只有从道德上关心有机整体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才能做好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当代西方生态哲学思想尽管评论不一,尽管还有待深入研究和完善,但是,它所提出的对自然的道德关怀,对旧文明的批判,对生态危机根源的探讨,对于后发现代化的中国提出生态文明的社会发展目标,无疑具有积极的启发价值。

(三)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生态政策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劳动是人和自然的媒介,劳动过程必须遵循自然规律”[2]。

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环境和生产资料,使人类能够利用自然、改变自然界。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根源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又依赖于自然界。从人与自然的发展历程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不断的矛盾与协调中。从历史上看,人与自然最初是对立的,表现为人对自然的一种敬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对自然进行征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中提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马克思主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休戚相关、生死与共、互利共生、和谐共存的关系。因此,人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以免遭到自然界的报复。马克思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和共产主义”三合一的生态观,以及未来理想社会“人与人的和解”和“人与自然的和解”的双和解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制定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在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在理论上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了调整。先后经历了从制定“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再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这些都为“生态文明”的提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有效的实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生态文明思想融合了中外古今的生态智慧,并从中国现有国情出发,反思社会发展模式,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主动承担起破解危机、拯救文明的重任。当然,生态文明的提出仅仅是问题解决的开始,如何找到一条可行的建设路径,将是生态文明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生态文明的发展路径

(一)唤醒民众的生态意识

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人的灵魂问题”[3],即生态危机的根源应该归结为现存的一些思想文化观点和价值观念。的确如此,正是民众长期在“人定胜天”的文化氛围中形成了征服自然的观念和态度,才会造成当下极其严重的生态危机。确切地说,生态危机本质上是人类的文化危机造成的。因此,转变人们以往无知无畏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念,唤醒民众尊重自然等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首要前提。

唤醒民众生态意识的方式主要是推进生态文明的宣教工作,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如,在全社会发起生态文明的理论讨论,深刻领会生态文明的内涵;制作一系列的宣传画册,给民众以视觉和知识上的冲击,认识到以往对待自然的无理与粗暴,从而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并实现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自觉转型;开展生态文明宣传研究,加强宣教队伍的建设,避免宣教工作的盲目性与延迟性。如果中国13亿民众具有了生态意识,认识到自然的价值与权利,明白人类应对自然界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就有了可能,同时也才有可能实现人的生态文明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构建生态文明的伦理体系

道德原则是一种道德理论,一般以概念、范畴等抽象形式表现出来,构成一定的伦理体系。它们以理论方式反映着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道德关系,反映着社会对人们的一定的道德要求,以及以一定形式规范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文明形态,需要新的伦理体系的支撑。环境伦理作为当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革命的产物,是自然界发展到人类历史阶段,伴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完善而爆发的人类伦理观念的一场革命,其本质是尊重生命、善待自然。因此,生态文明伦理体系的构建,在环境伦理学看来,就是必须紧紧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为中心,建立适应生态文明的道德原则体系,即尊重生命、善待自然的生态道德目标体系、生态道德内容体系和生态道德实施体系,以及生态道德评价体系。在合理的生态文明的伦理体系支持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调整生态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制定合乎生态文明的道德规范及相应的评价标准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道德关系,是指人要以道德来制约人的生态行为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不致破坏生态环境而危害人类本身。生态文明的提出,要求我们以一种发展的眼光制定人类的道德规范,寻求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社会约束与评价机制。

环境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相对于法律规范,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自我控制和约束力。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始终起着有效的调节作用。任何一种社会活动的有序、协调发展,都离不开一定道德规范的整合和调适。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有赖于环境伦理精神和环境道德规范的引导和约束。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问题,需要人们具备生态道德自觉,需要人们以生态道德责任感面对社会发展中的生态问题,需要以生态道德规范来评价和约束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切活动和行为。

生态文明的道德评价标准,总体上说,凡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建设的行为便是善的,凡是有害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建设的行为便是恶的。当然,自觉遵守环境法应当是生态文明的底线伦理标准,明确规定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而积极践行生态伦理的行为可以容许有多种境界。其中最高境界就是“生态慎独”,即不管在何时何地,不管有无监督,总是以生态道德规范自己,自觉兼顾人的利益和生态利益,自觉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繁荣,为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尽心尽力。

参考文献:

社会环境论文篇(3)

论文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 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 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 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所以,环境权在实际的环境保护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最好把环境权定位为一种既不同于公权利又不同于私权利的社会权利更好。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社会性,因此,它同时具有社会权利的性质。它不像一般民事权利那样个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财产权、名誉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环境权的共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的环境权同时也就侵犯了一大片人的环境权。 因此,它与受教育权、获取社会保障权等都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政府力量做后盾,也需要有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社会权力来支持。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维护的。世界绿色组织是一股极其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力量,中华环保联合会应当是这种非政府组织中的一个,还应当有更多的民间组织来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充分行使社会权利,进行公众监督,仅靠个人的私权利是难以维护其环境权的,仅靠国家机关的公权利也难以很好完成这种保护责任。

社会环境论文篇(4)

1.2数据来源文章所采用的原始数据及相关计算主要来自《山东统计年鉴2013》[24],部分数据来自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

2研究方法

2.1数据处理与指标权重赋值

2.1.1数据处理由于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的指标较多,为了消除指标间量纲的差异,使数据之间具有可比性,需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数据无量纲化通常采用极差标准化处理,用于计算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不同指标的功效系数。

2.1.2指标权重的赋值不同指标在评价系统中的重要性不同,当前学术界对指标权重赋值采用的方法众多,主要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由于每种方法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片面性[26],本文采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分别求出指标权重后,再将两种方法所得权重进行综合处理,结果即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各指标权重。

2.2协调发展度模型

根据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借鉴相关协调发展研究[3]的基础上,从耦合协调发展定义出发,建立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模型。协调度只是反映f﹙x﹚与g﹙y﹚两个子系统有序发展关联性和互动耦合作用,并未体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整体“功效”和“协同”效应.为此,在协调度的基础上引入协调发展模型,以进一步反映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整体协调综合发展程度。通过﹙4﹚、﹙5﹚两式,测算了山东省2003年以来10a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综合评价指数、协调度及协调发展度,协调发展度类型划分标准见文献[28].

2.3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预测

预测是进行决策与调控的基础,现有的预测方法主要有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法等,这些方法难以适应系统复杂、数据量少的问题.灰色系统GM﹙1,1﹚模型不仅预测精度高,也能在数据有限、系统复杂的情况下有很好的预测效果[29].为了深入探究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在未来发展趋势及演变情况,在协调发展度结果的基础上,通过GM﹙1,1﹚模型对其未来协调发展度进行预测.

2.3.1协调发展度预测根据GM﹙1,1﹚预测模型,得出社会经济预测模型为。

2.3.2预测精度检验为了检验模型预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式﹙6﹚、﹙7﹚得到2003−2012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预测值﹙见表4﹚,并将预测值进行残差检验和后验差检验[30],结果均满足预测模型精度要求.根据表4预测值,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误差都较小,平均相对误差分别为0.96%、2.19%.故在未来经济波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本文所建GM﹙1,1﹚预测模型可以用来进行预测.

3结果与分析

3.1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效益时序变化分析从图1可以看出,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上升的趋势.从时序发展速度来看,社会经济效益指数发展变化快,除2008−2009年稍有放缓之外,其他时间段均为均匀快速上升增长.与社会经济相比,生态环境则呈波浪形缓慢曲折发展.生态环境效益除在2006−2008年发展较快外,其他时间段平缓发展,且慢于社会经济.从效益指数值来看,生态环境效益初始值较高,但发展缓慢,且在2003−2006年为负增长,因而10a内变化量不大,社会经济效益初始值虽较低,但发展速度快,效益指数与生态环境差距不断缩小,自2010年超过环境效益后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从效益指数变化幅度来看,社会经济效益变化幅度大,平均年变化率为8.89%,生态环境变化幅度小,年均变化率仅为0.75%.这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在生态经济系统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环境对生态经济系统发展的制约作用.山东省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大户,也是受渤海跨海通道建设影响最明显的地区之一.因此,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山东省要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双向促进和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3.2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分析图2为协调发展时序动态,从协调发展类型来看,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处于0.660~0.852之间,即从初级协调发展阶段向良好协调发展阶段转变,说明山东省当前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状况良好.根据协调发展度类型划标准,协调发展度可以明显分为3个阶段:2003−2004年为初级协调发展阶段,2005−2009年为中等协调发展阶段,2010年后开始转入良好协调发展阶段.在初级协调发展阶段中,经济发展一直滞后于生态环境,属于初级协调发展类经济滞后型,说明此阶段山东省生态环境发展状况较好.在中等协调发展阶段,虽然经济发展仍一直滞后于生态环境,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之间的距离不断缩小,到2009年时,生态经济转变为经济环境同步发展型,反映了此阶段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互协调,比例配合得当.在良好协调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距离继续缩小,协调度不断提高,并在2010达到协调度最高点之后由于社会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开始滞后,生态经济在2012年开始转变为良好协调发展环境滞后型协调发展类型.在图2中,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综合评价指数和协调发展均呈平稳发展态势,反映了各指数内在的互动关系和相互约束作用.生态经济协调度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而综合评价指数则相对较低,表征了在测度时间段内,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两个子系统虽是协调有序、相互影响,但由于各子系统低水平效益,未能使系统整体功能增强,因而协调发展度未能达到较高水平.在此阶段,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综合评价指数,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主导方向是不断加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协同共生、促进物质交换频度的同时,努力提高二者的功效水平,增强系统整体功能.

3.3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测结果根据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测模型,通过式﹙4﹚、﹙5﹚计算得到2013−2030年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和协调发展度发展状况,其发展趋势见图3.按照现状预测,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和协调发展度发展趋势将总体上处于先上升后下降状态.在协调度中,协调度曲线自2010年达到最高点之后逐渐持续快速下降,并于2030年低于0.4.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滞后,使得原本处于协调一致状态的两个子系统数量上比例失调,结构上缺乏有效的相互促进和协同一致的交换匹配,导致二者之间的演化趋势背离系统整体的良性互动,从而引发对生态经济系统的负反馈调节和约束作用,促使其协调度不断下降.协调发展度曲线初期由于系统综合评价指数的提高而在发展初期不断攀升,并于2024年左右达到其最大值,但由于受生态系统协调度不断下降的制约和瓶颈作用,使得协调发展度在达到最大值之后开始下降,并呈加速衰退下降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促进生态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不仅要体现系统总体功效的协调,也要达到系统内部结构的和谐有序.2013−2030年是按照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自2003年10a以来协调发展变化作出的预测,是在渤海跨海通道“零替代方案”下得到的结果.然而,渤海跨海通道的建设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山东省生态经济的协调性,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负向影响.因而,这种只重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以环境保护发展滞后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是难以维持区域的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必须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环境论文篇(5)

一、我国地方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监督滞后、监管不力

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说明,由于企业的逐利特点,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自身无法克服自己的固有毛病,就需要由相关中间机构来监督和管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外界的压力,从外部强制企业改变自己的经营观念,从不愿接受到被动接受最后到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这个监管责任就落在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头上。

(一)地方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监管职能缺失

近年来,大矿难、毒奶粉、水污染、特氟龙、苏丹红……使我国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关注和重视,可是就在企业社会责任正在被大书特书的时候,最近又不断有媒体报道,2007年6月6日《潇湘晨报》中的《无锡蓝藻暴发有天灾也有人祸》一文中:“这些年太湖治理使太湖水质局部有所改善,但是这个改善的指标主要是COD,氮磷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2007年6月13日《潇湘晨报》的《“环保先进”单位直排污水40年》一文中:“该公司会议室墙壁上悬挂了30多个奖牌,其中有一块是2005年该县环保局颁发的环保先进单位奖牌”。2007年6月14日《潇湘晨报》《千名孩子被卖山西做苦工》一文中:“记者认为在解救中,面对的最大的阻力是,当地执法部门不配合”……

可见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不但监督滞后、监管不力,而且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及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对政府的要求还很不协调。

1、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知识知之甚少,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根据调查,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概念,对其利害也没有清醒的认识,对企业里存在的很多情况也不了解,甚至明知企业存在问题,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部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之风。

2、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过分追求政绩和地方经济发展,追求GDP目标。地方政府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注重经济发展和地方政绩,这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而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行为模式,对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严。即使有些地方政府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从整体上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3、地方政府过分注重企业经济项目引进,忽略环境保护或很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与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仅仅是看到了与企业目前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没有看到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长期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利害关系。

4、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地方政府只注重不出或少出安全事故,不注重保护职业健康和员工权益保障,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中职工职业病严重,或者职工权益严重收到损害,部分企业降低职工的收入和福利、雇用童工、随意克扣工资、超时和超强度工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5、社会责任审计不完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现有的关于社会责任的法规仍以环境管理法规为主,而且没有制定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则、准则和指南。没有强制性法规的约束,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和企业信息披露不透明,没有完全对外公开。

6、缺乏可执行和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和执行标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企业自发层面上,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标注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标准,地方政府也没有根据地方经济和地方企业发展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二、强化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监管行为的对策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制度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既不让企业办社会,也不让社会来办企业。

(2)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完善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利保障、企业行使社会责任内部监督机制和平衡劳资力量的组织保障作用。

(3)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利用社会审计机构和市场评议机构,及时批露企业行为,发挥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引导全社会对企业进行监督。

(4)政府应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要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5)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应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建立第三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起第三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机构和评价标准体系,定期向外公开,监督企业行为。地方政府则更多的是监管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执行力度。

2、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1)制定和完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转化为详尽的可执行的成文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在法律面前,在地方正等国家机关的监控之下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

(2)地方政府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执法,加大对企业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重点打击侵害员工权益、偷税漏税、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等现象。

(3)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将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政府自身应该依法强化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自身行为,减少地方行政命令,更要杜绝地方政府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借口,强行向企业摊派,要求企业捐赠、赞助,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

(4)强化法律实施和监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3、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员工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1)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

(2)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从环境促使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如若不然,就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地方政府应鼓励员工、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政府应加强对员工和消费者的法律知识教育,简化维权的程序,降低维权的成本,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的办事效率,对员工和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维护其权益。

(4)地方政府要发挥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倡议和引导消费者从自身做起,带头消费企业社会责任的产品,抵制消费不负责任的企业产品,将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让企业意识到追求利润与履行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企业的长期生存有赖于其对社会的责任,而社会福利又有赖于企业的盈利和责任心。

4、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监督机制

(1)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首先要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其次,要求企业每年提供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首先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再次,要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审计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更好的促使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2)建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①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利用法律、社会舆论、行政管理手段表彰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提出批评或惩罚,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②政府要建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依靠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宣传媒介作用。政府要发动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监督,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基础,号召社会公众的集体参与,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要通过媒介的“曝光台”,促使企业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③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环境论文篇(6)

一、环境问题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即是现代环境危机所迫,也是会计信息与决策者之间关系狭隘而造成的沟通失误所迫。从中引出的问题,已不单纯是会计问题,更多意义上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面对记者关于环境污染的提问时,公开表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十五"计划我们大多数的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是环境指标并没有完成。为此,总理提到必须采取切实有利的措施,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可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和迫切性越来越被关注。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核心部位。环境保护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出发点,政府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而在当前作为制造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环境保护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层面得到更好地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稳步推行环境会计外,还必须更有效地开展环境审计,从而更好地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在当今这个提倡环保意识的年代,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学术界也有过相应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市场提品或服务。但有的学者指出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根据联合国的观点,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企业是难以推卸责任的。研究表明,环境的最大污染源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起环境治理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无论是道义的抑或是法律的环境责任。因此,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以及破坏环境的时候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环境责任企业应将环保理念和行动贯穿到其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力求减少产品给消费者和环境带来的影响,在选择材料的过程中应专注于提高产品使用的能效,以及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制造产品所需要的能源,在生产制造环节,企业还必须考虑建立环境健康和安全系统,把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集体,当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会对这些社会责任产生被动抵抗的局面,甚至想方设法地来逃避责任。因此,光靠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而没有相关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支持,在现阶段根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仍旧会出现很多企业不依法办事或者是钻足法律的空子。这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总理指出治理环境污染"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依法关闭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依法追究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性产品或服务来获得利润。由于企业活动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以及生产多少主要取决于它能从市场上得到利润的多少。但是,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同,在它们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并将其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活动中,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客观的审计,是以整体或全社会的利益为基础,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以至解除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贴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

三、环境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

环境审计,也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开拓的一个审计新领域,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审计被定义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揭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根据环境审计的定义可以将其定位: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环境审计应当作为绩效审计范围的扩大;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是经营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则表现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审计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审计系统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所有环节之中,对于环境的审计应该体系在各个审计层面上,所以环境审计系统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三个部分。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包括生态(生活)建设审计和环境污染治理审计两个基本方面。主要内容表现为对各级政府环保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国家大型环保项目的审计和对政府的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规划和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审查政府环境规划和政策执行的结果和效果。审计机关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政府环境审计主要体现环境保护宏观层次方面的意义,主要对象是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排污费、环境支出等,相对较少直接涉及到对整体企业的审计,但政府环境审计为其他两个层次的环境审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具有统驭作用。

民间环境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环境报告进行的对重点行业、企业所进行的环境审计,应主要由民间审计组织来完成,充分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对上述企业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表达意见。其审计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审计以及环境效益审计。正如美国环保局就环境审计作过的如下定义中所阐述的那样:"环境审计就是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进行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审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随着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报告审计将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它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履行受托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与评价过程。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的环境审计包括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其次,规范化的环境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由此可见,在环境审计的三个层面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相辅相成。在现阶段,国家必须加强环境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推进民间环境审计。但环境保护必须从基层做起,审计企业的环境审计、特别是以自律为出发点的内部环境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种监督与评价措施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它既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企业管理审计的内容。这也说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从被动抗拒转变为主动接受,能更自觉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审计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瑜曹玉俊..对建立我国环境审计系统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4

[2]郭群单力.环境审计大透视.[J].《环境》.2005-5

社会环境论文篇(7)

1.1对社会职能的认知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存储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新的信息组织、服务方式的兴起,不但丰富了现代图书馆的内容,还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的社会职能与服务范围也因此而得以扩大。进入新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环境下,作为“知识宝库”和国家创新体系与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正朝着信息导航咨询中心的方向发展,并将成为社会信息存储中心、规范中心、知识中心、深化社会教育与阅读娱乐的文化中心。而在智能技术支持下的智慧图书馆的问世,其社会职能的变革将是前所未有的,图书馆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为这是社会发展和图书馆变革的需要。

1.2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认知

随着我国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不断增强,图书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服务观念与行为上,由原来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由封闭型服务向开放型服务转变:图书流通站、汽车图书馆、24h自助图书馆、讲座展览……以多种形式组织各种主题的活动以期满足现代读者各种各样的需求。毫无疑问,图书馆服务能力、服务方式的提升以及数字化、网络化等现代技术在图书馆的使用,在为读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方便的同时,还改变着读者寻求和获取知识与信息的方式。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就知识和信息的普及与社会性传播而言,现代技术带来了“富有者”,也制造出了新的“贫困者”,因为技术鸿沟导致了数字鸿沟,最终导致的是知识鸿沟。现实中,现代技术导致数字鸿沟等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作为公共图书馆对此应该有所担当,一方面要为广大读者提供快速、便捷、可选择、无障碍等知识与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还须通过培训、沟通和互动交流等形式,为那些新的“贫困者”实现知识与信息公平获取、公平享有创造一个平台,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应有所改变和创新。

1.3对社会角色的认知

图书馆员的社会角色与其所处时代及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是分不开的。历史上,图书馆员曾扮演过多重社会角色:从书库管理员到图书馆看护人,再到文化传播者等。随着现代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的态势和社会对图书馆需求的增加,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图书馆员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无疑显得越来越重要,对其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故而其社会角色也在发生着变化。《国际图联关于图书馆与发展的宣言》中指出,2015年后图书馆员要成为社会发展人。面对现代图书馆发展的新环境,图书馆员要提高对社会角色的认知,不但要承担起图书馆服务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任,还要担负起“把数据转化为信息,把信息转化为知识,把知识转化为智慧”的“掌门人”,成为新环境下用户问题的解决专家。

2新环境下图书馆员的职业素养

何谓职业素养?张寿三先生在其著作《职业素养》中说:“职业素养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职业内在的要求,是一个人在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职业素养具体量化表现为职商),体现一个社会人在职场中成功的素养及智慧”。据此而论,在新环境下,笔者认为图书馆员的职业素养,应该是图书馆员在从事图书馆职业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它既是职业素养在图书馆从业者身上的个性化体现,也有着职业素养本身共性化的内容和特点,是职业精神与专业能力的结合。具体来讲,它包括知识素养、信息素养、社交素养、管理素养等。

2.1知识素养

从现代图书馆的发展趋势来看,能够胜任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而智慧图书馆的问世,其所具有的既重视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又重视用户的知识服务和公共文化的社会与环境担当;既重视文献资源的智能管理,又将读者参与式的互动管理与服务等融入其中,并将以上要素作为共同推动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并追求更高品质的特征,这就要求现代图书馆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和较高的素质,包括学习过并已掌握的图书馆学、情报学、信息学、统计学、经营管理学等学科知识;具有计算机网络、通讯、外语、数学、理工、中文、历史等专业知识的理论和实践;具备图书情报与信息的分类、研究、综合分析、辨伪、检索、传递等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是某类或几类学科的专家、信息把关人、信息向导技术专家、社会活动家、数据处理者、信息经纪人、网络导航员、知识导航员、信息馆员等。总之,新环境下的现代图书馆员将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2信息素养

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让我们步入了社会信息化、信息社会化的环境时代,而电子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虚拟图书馆的相继出现及智慧图书馆的问世,使图书馆的形态呈现出多样性的变化,图书馆的服务模式也随之发生了转变,网络化信息服务、馆外主动服务、预期式信息服务、网络环境下的馆际互借服务、互动式多媒体用户教育以及个性化定制服务等创新服务已经成为读者服务的主题,信息素养事实上已经成为图书馆员综合实力的考量,所以,新环境下提高图书馆员信息素养已不可或缺。信息素养是一种综合能力,涉及到人文、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和许多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其重点是内容、传播、分析、检索及评价等方面。它是一种了解、搜集、评估和利用信息的知识结构,需要通过熟练的信息技术、完善的调查方法以及鉴别和推理来完成。信息素养是一种信息能力,图书馆员要树立信息意识,具备信息知识与良好的信息道德,通过不断地提高自身信息素养,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服务。

2.3社交素养

2.3.1社交公关意识

社交公关是指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双向传播与沟通。在新环境下,现代图书馆员应当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提高社交公关能力,担当起社交公关的责任。图书馆员的社交公关有多种形式,如开展自我宣传、自我推销,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等。服务是属于一种最好的社交公关行为,优良的服务、创造性的服务除了能够树立图书馆的良好形象外,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读者与图书馆“结缘”,更有效地引起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把宝贵的“眼球”奉献给图书馆,使图书馆达到“注意力经济”的目的。

2.3.2团队协作意识

现代图书馆具有的信息存储数字化,信息检索智能化、全文本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化的基本特征,需要图书馆体系建立起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行业协同、地区协同、国家协同、全球协同等各种形态以及馆际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新型团队结构,而这种结构与体系将为公共图书馆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活力,在国内外图书馆界已成为一种共识,并正在成为日益明显的发展趋势。在这种团队结构与协作体系的工作环境下,现代图书馆员无论是从事科技攻关、信息服务,还是对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开展馆际合作等,都将体现出一种整体依存、团结协作、目标共同、亲密融洽的团队精神与协作精神,而这种团队协作精神将会把人们从狭隘自私的各种矛盾中升华出来,使这种时代所需要的协作精神和协作能力成为新环境下现代图书馆员的一种可贵的精神品质,成为一种新的职业理念。

2.4管理素养

2.4.1人才意识

图书馆人才是图书馆工作的内核,图书馆的工作需要有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扎实肯干的图书馆专业人才。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存储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在图书馆应用之后,将对图书馆员的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图书馆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人才,引进人才,重视发挥人才作用已成为图书馆的共识。人才管理作为图书馆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图书馆的管理者应当有强烈的人才意识,重视图书馆招贤纳士,举荐、使用、褒奖人才,为图书馆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2.4.2科学管理

管理是一门科学,管理人才应当是图书馆的专门人才。在新环境下,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作为图书馆管理者,应当是既精通业务又懂得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指出的是,从馆长到馆员,尽管岗位工作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不一样,但所担负着图书馆日常管理的大小事务其性质是相同的,管理需要全馆上下共同努力。须知,科学管理能促进图书馆的工作,而管理型人才将是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现代图书馆员必须有这方面的意识。

社会环境论文篇(8)

第一,首先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设计,掌握竞赛展览介入的时机。每个课程都有其独立的体系,因此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从而指导整个教学环节,达到教学的最优化。如果想把设计竞赛很好地融入到教学环节,必须在课程设计开始便有整体规划。设计竞赛是综合性的设计教育活动,要求参与者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因此设计竞赛适合放在大三进行,这一时期有大量的专业课,竞赛也很容易与之融合。这需要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能够积极调整教学方式,制定较为灵活的教学计划,为竞赛项目的实施完成留下充足的时间。同时为了更大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适当将竞赛结果与课程评价相关联。比如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大三的公共空间设计课程当中就结合了技能抽查组织和设计课堂教学。环境艺术设计技能抽查其中一个模块就是室内设计公共空间设计模块,在教学上,修改了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把以前的公共空间基本设计理论的内容省略,主要以技能抽查的项目拿来给学生做模拟训练,做辅导。以公共空间设计的KTV包房设计、餐饮空间设计、酒店客房设计、办公室设计等等作为学生训练的主题,把设计理论的知识点穿插到实训当中来讲,完全以符合公司需要的技能抽查的标准来要求学生,这样,学生在实践中就掌握了必备技能和重点知识理论知识也能在实践中来理解、掌握和消化。这个课程的教学改革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真正实现了“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教赛结合”,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也培养了企业真正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第二,对相关竞赛展览进行必要分类。为了恰如其分地融入竞赛,对各层次的设计竞赛进行分类和选择非常重要,因为设计比赛层出不穷,但是并非每个比赛都适合融入到课堂教学,且不同比赛也需要和不同的课堂教学相结合。选择竞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选择适合本课程内容的竞赛,比如家具设计课程中,可以选择“2014‘安吉椅业杯’中国座椅设计大奖赛”。把比赛融入到课堂,用比赛的要求来要求学生做设计,他们的认真程度比传统的模拟练习更大,因为真实性很强,对于作业的要求也会更加严谨地执行。如果比赛中能够得到一两个奖,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这样的教学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二,选择最能锻炼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赛项目,比如在指导大三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同时,也可以参加“中国高等学校环境设计学年奖——城市设计/景观/建筑/室内/光环境专业毕业设计竞赛”的比赛项目,老师可以用此竞赛的要求来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促进教学实践与学习交流,激发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坚实地迈入社会与市场,也能催生中国环境设计专业创新人才。

第三,树立健康的参赛理念,避免功利性与盲目性。竞赛有优势和益处,但它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并非所有环境艺术设计竞赛都与课程内容相契合。因此需要参赛单位和参赛者学会甄别,同时拥有相对健康的参赛原则,避免或减少盲目性及功利性,尤其在设计教育相对浮躁的当代,更应该以积极的行动、泰然处之的心态面对名种比赛,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二、将真实社会实践项目引入课堂

第一,首先必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有计划、有创意地组织教学。比如室内设计的教学内容,应在技术与工艺、设计理念与形式的衔接方面,增设现代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课程。在强调系统性设计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教学实习基地,使学生了解室内设计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有利于室内设计课程的建设和研究的系统性发展。要力求在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人才培养诸环节中注入新鲜的、系统的教学新理念,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设计创造潜能。第二,在室内设计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拿真实项目来让学生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发现自己的弱点和不足,从而做到更好。比如在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设计”课程中,就把真实客户请进课堂,让学生了解客户的需求。随后教师又根据室内设计的基本理念,结合室内设计的特点,让学生做设计思维和创造力方面的练习。然后带学生走进工地现场量房,做出设计。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亲身体验走进材料市场选购材料,跟进工地现场施工,了解室内设计工艺流程,深入到室内设计的各道工序,让学生们在一次次的参观学习、修改订正中将理论联系实践,提升设计的务实水平。课程考核也可以请客户参与考评。

三、深化校企合作

首先,和校外的设计公司及企业进行联合教学,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讲座、授课,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开阔学生的眼界,将学生独特、新颖的创意思维能力与社会需要较好地结合,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市场调研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及创意能力,掌握和达到对环境艺术的应用能力和实施能力,使学生对环境艺术设计其他各门课程进行有效地综合和融会贯通,最终能够更深入、更熟练运用环境艺术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校外室内设计与装饰公司及企业在操作中也可以从学生的思维中源源不断地汲取新奇创意和观念,达到互助互利的双赢效果。例如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从社会企业中聘请了资深专家,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中,帮助学校制定更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校外专家也不定时来校为学生进行讲座和授课,能为学生带来最新的企业文化以及专业知识,事实证明,学生的学习兴趣非常大,学院和企业的联合教学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其次,实行企业顶岗实习。职业院校最终要完成的使命就是为学生找出路、谋工作,将在学校中学的东西转化为劳动力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顶岗实习即把学生都放到企业去顶岗培训,让他们与企业直接接洽。顶岗实习通常可以放在大学最后一年的下学期,毕业设计前后或同期。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提前进行岗前培训,等到学生真正毕业时,不仅专业能力得到了长足进步,也已经熟悉了企业的运作模式,提前结束了试用期和适应期,就可以实现到公司直接上岗。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大三的最后一个学期有为期至少半年的顶岗实习,从环境艺术专业去年的就业情况来看,有90%左右的学生都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通过试用期并正式工作。

四、建立工作室,开展产、学、研相结

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工作室是高职院校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例如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建立模型工作室,学生们可以将自己的设计制作成模型,不但能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还能提高他们从图纸到实物这个过程的理解和认识能力,更培养了学生的空间想象能力。这种专业技能和技术是对课堂理论教学的有力补充:对外走市场化道路,利用工作室资源优势,联系企业,待业,承揽业务;对内提供教学实践与科研资源。形成与企业、行业产品与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产品设计与技术联合体,使得专业教学得以更有效地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架起了专业教学与行业技术发展之间的桥梁,为课堂带来了大量来源于生产实际的项目和课题,从而为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提供了坚实可靠。

社会环境论文篇(9)

二、公共秩序对消费的影响

(一)公共秩序是社会环境的重要因子

消费品零售额变化与社会环境有所关联。这种联系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其原因之一,是因为三次产业中,第三产业的比重较高,一般情况下服务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生活类服务行业需要有购买力的需求的支撑。人们的需求层次和结构取决于其收入水平,而收入又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在经济发展发达地区,居民收入较高,服务业的需求也就越大。服务业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必须适合于一定的社会环境生存。因而,公共秩序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公共秩序影响消费的案例,表现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发生在香港的“占中”。“自9月28号的凌晨,‘占中’活动启动以来,对于香港的股市、楼市以及零售、餐饮、旅游等行业及普通市民的生计、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向零售商进行的调查显示,‘十一黄金周’前五天,受‘占中’行动影响的中环、金钟、铜锣湾及旺角地区,店铺销售额同比下跌20%到50%,这是自2003年开放大陆游客赴港‘自由行’以来首次出现下跌。”“此次调查,共收到30个连锁零售商及中小企业会员回复,商家均对‘十一’黄金周销售情况感到失望。”因为“占中”行动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使香港居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居民消费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而且这种影响波及的不仅仅是香港的居民生活,而且直接影响政府的经济状况。消费品零售额下跌是受社会环境影响的直观表现。奢侈品零售额的下降直接牵动零售业销售额的下降。

(二)奢侈品消费对社会环境有较高依赖

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额对零售业销货额的影响如此之大,是香港产业结构特点所致。自从2013年香港出现反对自由行的浪潮,直至2014年的8月,从数据上看,除了2014年1月8月,香港零售业销货价值同比都呈下降趋势,其中,在2012年4月内地幼童香港便溺事件达到了一个新的峰值。香港“按特区政府统计处公布的4月零售业数据,总销货价估计为388.39亿港元,按年跌9.8%。本来业界预期4月香港零售销货值将跌近4%,结果表现更差,创下5年以来最大跌幅”。在这之中,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也是在4月份降幅最大,同比下降高达40%。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额在香港零售业销货额中占比相比。

(三)规范的社会环境促进贸易的发展

香港有着较为规范、完善的贸易环境。早在2009年,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新加坡和香港是全球贸易环境最佳经济体。报告对全球121个主要经济体进行了“贸易促进指数”排名,评判标准主要分为四方面:市场准入、边界管理、交通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商业环境。在2014年4月公布的世界经济论坛评出的全球贸易环境,香港四次排名第二。香港整体指标排名出色。香港是全球最为开放的市场之一:不征收任何进出口关税,亦无关税配额。其2012年商品贸易总额为GDP总量的4倍,主要应归功于优良的运营环境。香港社会长期稳定,1997年回归后也没有出现大的动乱。也正是这种优良的贸易环境和社会环境促成了香港的繁荣,被誉为购物天堂,因而也促成了奢侈品贸易在零售总额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作为社会环境的个案,反对自由行和“占中”对香港贸易持续发展是一种灾难。因为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当所有的消费硬环境都具备,而由于社会骚乱阻隔你去消费,堵路、游行……你根本就没有消费的情趣,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很难去实现。

三、若干启示

在经济现象中,经济与政治有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政治的诉求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香港发生的“占中”,从头到尾看都像是政治诉求,而在背后实质上存在“金融暗战”。“占中”发生后“根据彭博社统计,截至10月2日的一周,便有12.7亿美元(约合99亿港元)资金从新兴市场的交易所挂牌基金(ETF)中净流出。其中以经济趋弱及受香港局势影响的中国大陆和香港ETF‘出逃’最严重,两地于一周之间合共录得2.78亿美元(约21.7亿港元)净流出,大幅高于前一周的6090万美元(约4.8亿港元)净流大,根据2013年的数据,零售业销货值总额为494451百万港元,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总额为118303百万港元,占23.9%。相对于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统计数据中的食品、酒类饮品及烟草(超级市场除外)为35783百万港元,超级市场49131百万港元,燃料10138百万港元,衣物、鞋类及有关制品62917百万港元,耐用消费品81242百万港元,百货公司51586百万港元,其他消费品85350百万港元,超级市场及百货公司内的超级市场部门5426百万港元。在零售业销货值总额的占比最高的是其他消费品17.2%,其未超过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占比。出。”政治诉求最终是会反映在经济上或者往往本身就涵盖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应该将政治与经济结合看待。所以不能简单地看待“占中”所表现的政治诉求,而须看到背后的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驱使。

社会环境论文篇(10)

1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

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也叫生态税、绿色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在西方已经不是什么新的名词,但是环境税在中国还没有独立的法律,征收环境税迫在眉睫。

1.1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急需征收环境税

新世纪以来,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类的焦虑和不安。近年来,我国由于生态环境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空气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等灾害侵袭着中国约三分之一的国土。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生态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并重,“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1.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

1.3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不少国家就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征收税率高,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建立环境税的具体措施

2.1针对污染,征收环境污染税

对于污染,过去主要采用收费形式,如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等,环境收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乱收费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对于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由于其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对于排放的污染实行污染税,纳入税制管理,可以加强其宏观调控能力。污染税将原来收费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放射性废物等五类改为相应的环境污染税外,还应对其他污染物征税,比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等。其纳税人为所有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及产生垃圾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其中与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等。与消费中排放的污染物相对应的税种有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两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在被征收主体上,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以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应该相应课以轻税。环境税的税基和税率应当根据不同排污行为的特点及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设计不同的制度,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加大税负,体现公平效率原则。2.2针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规范资源税

我国当前的资源税仅仅针对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岩的单位个人,只涉及7个税目,资源税征收范围很窄,许多自然资源尚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应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在资源税中增加淡水资源税目、森林资源税目和草地资源税目。在一定时间对特定珍贵资源实行配额,对于违法进行野生动植物资源滥开采、开发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给与严厉处罚。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和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将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补偿与恢复成本纳入税率。同时,将现行与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相应税目的税率,比如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有效的限制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有关专家还建议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矿产资源管理费、林政保护费等也并入资源税,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制。

2.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增值税改革中,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进项税抵扣,并且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对相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节能环保项目进行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对于进口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也给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这些行为都课以轻税甚至实行减免税。在实行税收优惠的同时,应该取消过去不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补贴,如某些农业、工业、能源以及公路运输补贴和税收优惠,能够使特殊能源或运输服务使用者在选择消费与否上有大的改变,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3征收环境税的意义

3.1征收环境税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限制了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实行专款专用,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意义是显然易见的。

第一,环境税使“治理难”得到有效缓解。过去采取收费方式有很多局限性,而开征环境税,将环保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制强制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使纳税人意识到保护环境的义务性和强制性。

第二,环境税为治理环境提供资金。虽然环境税的立税目标是为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注重税收的增长。但是环境税本身起到了对财政的贡献。由于我国环境问题严重,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靠收费不足以实现环境目标。现在许多国家扩大了环境税的纳税范围,增加税负,有利于用税收收入改善环境。

3.2征收环境税的非环境上的意义

从非环境角度看,由于征税获得了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第一,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众所周知,良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使农作物获得更大收益,无污染的环境使人身心受益。环境税的征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二,调节收入再分配。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每个公民无论贫富所享有的环境资源相同。然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高收入者可能比低收入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

参考文献

[1]陈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J].税务研究,1999,(9).

社会环境论文篇(11)

关于徽州棚民问题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尚嫌不够深入。本文拟通过对徽州方志、家谱、档案、碑刻和文书等材料的分析,对棚民进入徽州山区后,给徽州山区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破坏,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应对措施,进行系统剖析和论述。

一、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和数量分布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清代安徽道宪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4]对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县治》的序文,杨懋恬关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杨懋恬所指出的那样,徽州山区棚民最盛的时期是清代中叶的乾隆时期。婺源县棚民有明确记载的最早时间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和绩溪等大体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虑到祁门地当徽州府往安徽省盛会安庆孔道,故安庆进入此地的棚民应当不会晚于婺源。

进入徽州山区垦殖和经营的棚民数量,以毗邻的安庆等府为最多,其次为邻省的江西和浙江,远者甚至还有来自福建的棚民。“该民等籍隶(安庆府)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桐城等处,间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属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租地种植苞芦和挖山烧炭等活动,曾经和当地土著居民产生了严重矛盾,导致纷争和诉讼不断,但这种矛盾都还是小范围的。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才因休宁县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会中等逞凶酿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视。但徽州山区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记载,数量也差异较大。据办理抚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瑶估计,约有万余人,“棚民之多,以万计也”。[6]还是高廷瑶,在办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说:“余思徽郡属境,俱有棚民,不下数十万人。”[7]而据杨懋恬饬令徽属各县确查,其具体数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县棚民的具体分布如下表:

所在县|棚民所搭棚数|棚民丁口数

歙县|334|1415

休宁|395|2522

婺源|74|295

祁门|579|3465

黟县|9|69

绩溪|172|915

合计|1563|8681

以上统计相对较为精细,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纵横,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设法隐匿不报,因此,其数据难以完全与实际完全一致。至少黟县的数据就不够准确。根据黟县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庆十年(1805))和嘉庆十六年(1811))连续颁布的四份关于严禁棚民造窑烧砖、水口烧煤、租山开垦和开煤烧灰等禁令的情况来看,黟县的棚民之害应是相当严重的,其棚民数量绝非表上统计的69丁口。又据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抚陶澍编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统计,此时,在大量棚民已被驱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况下,编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还有156户,具体分布是:[8]

所在县名|棚民户数|选充棚头数|备注

歙县|156|17|

休宁|231|24|

祁门|432|24|

黟县|10|1|

绩溪|12|——|居住分散,不便编设棚头。

合计|841|66|

不管是数万还是数十万,清代中叶以后徽州棚民的数量不会是一个小数字。我们今天在徽州调查期间,发现很多以“棚”为名的村落,如祁门乔山,休宁回溪、南塘,以及歙县柘林、蓝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为村的村落。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没有的。更为要紧的是,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还能操着一口流利的安庆方言。可见,当年棚民的数量是极其可观的。

二、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无序甚至野蛮开开垦与开发,给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徽州“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间。”[9]如此恶劣而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徽州的粮食生产始终不能自给。“徽介万山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膳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10]因此,徽州经济结构中,以养山植树、贩运木材为主的山林经济产业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一经济结构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11]“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12]山场林木不仅是徽州人赖以维生的主要资源,而且,由于它们可以涵养水源,使徽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保持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状态。

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理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涝不能泻,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宁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诉棚民罪状时,就曾声泪俱下地陈述棚民对休宁山区生态的破坏。他说“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县棚民聚集人数最多的祁门山区,因棚民租山种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也最为剧烈。祁门西乡箬坑,向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来之前,这里的居民安居乐业,过着一种相对富足的生活,“我环溪基迁于宋,迹发于明,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向来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饮食,取给于田者,不敌取给于山。当年兴养成材,年年木弃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无不衣食余饶。”[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进入之后,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居民平静富有的生活环境也如明日黄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此日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壅塞。目击心伤,人皆切齿。”[16]祁门北乡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区之一,同箬坑一样,山场林业是善和经济的命脉,诚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17]就是这样一个仕宦、商贾辈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时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袭。为此,全族父老集议,由程钝根主笔撰写了程氏宗族驱逐棚民的檄文——《驱棚除害记》。在这篇驱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钝根历数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项均系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18]

可见,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租山垦殖苞芦和赁山挖煤烧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有关史料,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坏。徽州历史上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境内山峦重嶂,河川纵横,森林植被面积广阔,所谓“重冈複岭参天际人,岩谷幽阻林莽丛茂”。[19]茂密的山场林木,不仅涵养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还给徽州带来丰厚的财富资源。清代中叶以降,棚民的大规模入境,进行野蛮的垦殖与开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场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盖率急剧降低,特别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较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丰茂之山被砍削殆尽。“自棚民租种以来,凡自棚民租种以来,凡崚嶒险峻之处,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20]在黟县,棚民“或开土党凿石,或租种苞芦,草木不留,山石立断,一邑之生灵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剧。植被受到破坏的直接后果,必然导致水土流失的加剧。黟县知县吴甸华在嘉庆十六年七月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的禁令中,对棚民租山开垦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有着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经垦松,适遇暴雨,沙石滚下,其势猛悍,山下成熟田亩,多被冲压,以致失业。邑境内现有虚粮,或因此故。其为农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涧达溪,垦后夹沙带石,壅滞滩河。舟楫难行,竹簰亦碍。其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仅使得徽州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而且阻碍了道路的畅通,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会安庆的必经之路——祁门大洪岭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两旁砍伐树木、种植苞芦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变得“木濯草斩,泥松沙削……积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触目惊心。如果说祁门社景村嘉庆九年(1804)的《奉府宪示禁》所说的“棚内有祸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涨,遂使良田高平低没,……将来住宅墓址难免无虞”,[24]还只是一种预测的话,那么,在祁门箬坑和休宁田,由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则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在箬坑,箬溪“水为一村血脉,屡岁洪水暴涨,人则栖息无所,物亦渍湿难堪。且祠内污泥壅积,灵爽何所凭依?沿坑屋宇,长在水中,居者宁无痛恨?”[25]在休宁浯田,因遭棚民开垦,导致“溪圳尽塞,河水泛滥,田园交涨,房屋冲坍。”[26]

最后是自然灾害频繁。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徽州的自然灾害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尤其是在棚敏为害最烈的山区僻壤,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歙县北乡,“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石刨山,兴种包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寝致山皮剥削,石阞沙倾,霉月淫淋,乱石随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径,田庐涨没。”[27]祁门在棚民涌入山区进行野蛮开垦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经发生了一次大洪灾,这次洪灾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毙。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风雨。初七日清晨,东北诸乡蛟水齐发,城中洪水陡起,长三丈余。县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学宫水深二丈八尺余。冲圮谯楼、仓廒、民田、庐舍、雉堞数处,乡间梁坝皆坏。为从来未有之灾”。[28]虽然这次祁门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垦山而发生,但棚民滥砍乱伐开山种田所导致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说是引发这次损失惨重的洪灾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开发徽州山区、发展山区经济方面是有贡献的。但是,比起其对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这一开发山区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它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直接导致了徽州山区各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三、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

徽州社会原本是一个宗族聚居的社会,宗族和乡村民间会社组织,在当时的徽州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赵吉士所指出的那样,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有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29]徽州乡村这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棚民大规模涌入下,发生了变动。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异常的严峻起来。

概括而言,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徽州平静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乱。在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之前,徽州人按照历史上沉淀下来的相沿数十百世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过着一种以宗族血缘组织为共同体的乡村社会生活,“农力最为勤苦,缘地势陡绝。……大山之所落,力垦为田,层累而上十余级不盈一亩。刀耕火种,望收成于万一。深山穷民,仰给杂粮。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则相与荷锄,负薪以归。……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讲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第,重别臧获之等”。[30]棚民来到徽州山区后,相当地宗族成员私自租山耕种或开采,并与当地居民通婚,所谓“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31]棚民初来时,由于徽州山场大部分实行宗族成员股份制经营,故族中一些贪利之辈,便将自己的股份租与棚民垦种、开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贪利,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棚户亦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以至沙土冲泻,淤塞河道农田。伐木搭棚,毁伤坟茔薪木。本不利于地方,历来奉文查禁,无如人情见利必趋,不肖之土民阳奉阴违,无业之异民遂争先恐后,日聚日多”。[32]这种局面最终导致了当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先宗族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棚民的野蛮开垦与开采,在经济与社会文化上,与当地土著居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各种土棚纷争与诉讼事项增多,加上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异籍赌棍、乞乞丐组织也随棚民一道进入徽州,致使、盗窃、强讨强索事件屡屡发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棚民“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近年以来,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33]乾隆中期以来,举凡祁门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宁程金官案,直至休宁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争案件,都是徽州社会治安恶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乞讨、盗抢之徒,更使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休宁,“迩年,时有无籍游民,多属少年壮丁,结党成群,借丐为名,强讨恶索。小窃叉鸡,其名曰单。其单有首,散则莫其踪,聚则难清其数。一遇婚娶丧祭,遂行纠集男妇,户开则升堂入室,户并则抛石击门,强索酒食,议折银钱。稍不遂欲,动辄滋端”。[34]祁门新安,“地当孔道,商贾往来,行李络绎。向则肃然,安居无事。近则恶丐结党联群,有号石埭陈贵地方王喇子、庐州王陈草包等等,名为甲头,以约束丐为辞,实则四党扰害,眷党旬肥。……外来匪徒,以讨乞为名,恃强滋扰,最为民害”。[35]祁门多通包括新安、彭龙、桃源等地立于嘉庆、道光年间的禁止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随之而进入徽州的乞丐、赌徒和黑社会组织,给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良田受损,物价特别是米价腾贵,给徽州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难。徽州本来就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山区,粮食不能自给,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粮食要有三分之二靠从境外输入。棚民入境垦山、挖矿,不仅使居民的良田受损,赋税、柴薪供给受到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需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因为河道被棚民垦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粮食不能即使运进徽州,导致粮价飞涨,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驱棚除害记》所列举的棚民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九大灾害中所指出的那样,“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牌,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上为“入”字,下为“水”字}积,欲图开复,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害四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为害五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36]“柴薪价值,较之数年前顿增几倍。居民樵苏之利,当然无存”。[37]显然,因棚民对生态的破坏,给徽州土著居民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他们生活的贫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严重伤害。徽州向来重视阴阳居处环境的选择。在他们精神和内心世界里,祖先的坟墓风水直接关乎到后代子孙的幸福与否。棚民的滥砍乱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坟茔龙脉和荫木受到了破坏,“至于龙脉之伤戕,丁财折耗;古冢之平毁,坟墓遭殃,此尤祸之惨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讲求风水堪舆风水的徽州,不仅是宗族祖先的坟茔,而且各县的县龙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宁、婺源、祁门和黟县等士绅和官府,都纷纷发出了保县龙、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这种对徽州人精神和心灵世界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个最为直接的要素。正是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使得黟县知县吴甸华在连续发出三份禁令之后,还赋《安龙吟·禁种巴芦烧石煤以筦山脉钥水口也》诗,以示对棚民的憎恨与忿懣。诗云:“兹土安且敦,扶舆积之厚。连山络其脉,曲水环其口。秦县直至今,宁宇阅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诱。赁山恣垦发,邻患于焉狃。(休邑、祁门近奉宪驱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巅,冲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亩。山越况匪驯,是用驱之走。保民旧田河,完我好冈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击剖。岂忘名在碑,何贪利斯薮。(嘉庆十年,有呈请示勒石——原注。)水驶山停之,钤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厂”头下“義”字),化为缺培塿。渍言共惊诧,公吁来耆苟。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钥吾弗严,翳谁执其究。去弊当拔根,汛防议干掫。(屡禁烧煤,业已停止。恐日久废弛,因晋省请于抚宪,准移驻墩铺,分兵看守,为久远计。——原注。)但期长谧宁,无复自纷纠。两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寿。”[39]

总之,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间根据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规定,大部分棚民被驱逐回原籍,少数棚民定居下来,他们也未能完全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他们的住宅还保留着原籍的建筑样式,“低小之屋,或以土为墙,或以草为瓦,四都源瑶、碣源之棚民,以及烧炭挖栲、种山蔔苞芦者,大率类此。不讲光线,仅蔽风雨,床与灶接,人与畜居。或一室一妇也,或十室八室而无二三妇也。”[40]他们的语言也基本保留着家乡的乡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其处置方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开进徽州山区,开垦与开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乡村士绅阶层的震动。如何对待和处置棚民这一陌生的社会群体,成为摆在徽州官府和士绅面前的一件棘手的问题。同时,僻居徽州深山老林从未与外界接触过的宗族社会社员,面对陌生棚民的无序开垦和野蛮开采,无论在心态和行为上,也都出现了急速的变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待和处置棚民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庆十二年(1807)休宁土棚相争酿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诉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也对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就办理棚民事宜的芜湖道宪杨懋恬和高廷瑶,他们在奉命对棚民进行调查后,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因此,杨懋恬认为,“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数十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各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41]高廷瑶在会同芜湖道宪杨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时,就对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认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并与诸知县协商,暂时驻兵县城,待廉得其实后再行定夺。他说:“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觉察?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涌入,难免秧及池鱼。我辈为县司牧,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42]于是,高廷瑶亲自轻骑进入山区,“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43]

当然,由于聚居休宁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以“棚民方会中等纠集多人、踞种山场、逞凶酿命等情”,于嘉庆十二年亲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不安。尽管安徽巡抚初彭龄奉命委勘后,认定程元通所控之词多有不实,“程元通系族长,年已七十六岁。程怡仁所递之词,系祠长程绍兰主意。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了以驱逐棚民退山回籍为主、编查棚民入保甲为辅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这就是所谓的“十二年递解之法”。“除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编入保甲者,另册送部备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内年限为断。其载有年限者,概俟限满后退山回籍。现在年限已满,及不载年限、承种已久者,令再种二年,于嘉庆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种,不载年限者,应令该抚转饬地方官,谕令严立年限,至迟不得逾十年各等语,并经修《户部则例》,一并载入在案”。[45]对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用《酌议棚民退还山场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抚初彭龄的话来说,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无山主召租,亦无从托足,是棚民与山主实表里为奸。此次查办之后,若不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复蹈故辙。应请嗣后如将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至五十亩者,无论公业私业,均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从论。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令该族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绝迹,土民益臻宁辑”。这条规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载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严禁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可以说,在清代中叶的驱逐棚民活动中,他们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说没有乡绅的疾首顿足般的呼吁和影响,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对待棚民的问题上或许不会那么坚决、果断和严厉。我们在文书、碑刻、谱牒和其他相关文献中,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关于乡村宗族、会社和在野乡绅在禁止和驱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动的初期,徽州宗族、会社和乡绅即发出了强烈的禁止和驱逐的呼声。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族长吴懋长、吴世宗、吴钟溪、吴家漳、吴世茂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即以棚民“匪数潜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的名义,呈请到徽州府和休宁县,由恳请徽州府颁发禁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县知县在阖邑士绅的强烈请求下,以棚民“江西窑匠邹国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窝僻之处、县龙正身地方,觅租北向地业,将来龙山塝劈入,造窑烧砖,火灼龙脉”为由,勒石颁布《保县龙脉示》,严令“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监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无藉之徒盗行砍伐”,而集体向婺源知县彭家桂恳请颁示勒石严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长、监生俞奎茂等十数名乡绅,再次就蓄树垂荫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数十年冢也。累累鍬锄,坑逾数仞;天根斩削,地脉陵夷,所以财赋萧条,人文寥落。”敦请婺源知县予以勒石严禁。[49]在棚民为害最剧、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宁浯田岭,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乡绅程华苍等,“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使得“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啸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为由,恳请休宁知县“吁恩示禁、宁民杜害”。[50]

在棚民规模最大、为害最剧的嘉庆时期,徽州一府六县乡村士绅纷纷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了禁逐棚民、保卫家园的运动。

在休宁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区——浯田岭、江田村、岭南、牛岭、青山、方圩和横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祠长程绍兰为首的乡绅组织,不远数千里,亲赴北京呈控棚民方会中等。在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贡生程国华为首的乡绅,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开垦锄种为虑,嘉庆年间,恐请张宪驱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亲撰《驱棚除害记》,历数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黄古田、环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垦山最烈的地区,宗族和乡绅都奋然而起,组织起了规模庞大的乡村力量,对棚民进行驱逐。宗族、乡约和会社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积极的基层堡垒作用。祁门善和、环砂和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休宁商山和儒村的吴氏宗族、祁门黄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养山会,祁门侯潭和婺源汪口的乡约,都在驱逐棚民、捍卫家园的运动中,起到了中坚的作用。

不过,在论述针对棚民这一社会问题时,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徽州乡村社会宗族和乡绅组织,必须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无论是诉诸词讼,还是敦请官方出示严禁,这些组织和力量都离不开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乡约、会社等组织与封建地方官府的协调与互动,才最终将棚民这一社会问题加以解决。尽管这种解决方式不一定完全满足宗族、乡约和会社以及乡绅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过对棚民事件的处置,我们看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和乡绅势力在处理基层事务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叶的棚民,作为徽州历史上最后一次可称为是移民的运动,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对徽州山区的滥砍乱伐、对徽州生态环境的破坏,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着这一恶果。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由富变穷的根源时,就曾把深林资源的破坏当成了最为主要的原因,并将“兴树艺”作为振兴徽州经济的头等事务。他说:“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如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对山区经济开发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他们对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实事求是地复原历史、阐释历史。

注释

[1][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赠程君五十叙》。

[2]康熙《婺源县志》卷首《旧序·詹养沈序》。

[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7][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册《奏疏·日记·编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书社1998年版,第425页。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汪伟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产·木果》。

[13]同治《祁门县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6]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7][明]程昌:《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19]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十六《杂志·祥异》。

[20][清]方椿楚《颂山房杂著》,转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

[22]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开垦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24]《清嘉庆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门社景黄一本堂奉府宪示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

[2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26]《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恳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家杂货店墙壁上。

[27]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杂记·祥异》。

[29][清]赵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

[30]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宁县奉宪严禁无籍游民强讨恶索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唐头村。

[35]《清道光五年闰六月初二日祁门奉宪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政府。

[3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9]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六《艺文志·诗》。

[40][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民情习惯·休宁风俗之习惯》。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4]《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宁县儒村奉赋宪禁示棚民砍树药鱼等不法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

[47]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县严禁盗伐汪口村严禁盗伐向山林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租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一杂货店墙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