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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现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4:23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4-0062-10

一、引论:问题意识与中国经济学

一个好的社会科学理论必须来自经验事实又高于经验事实,能够透过纷繁芜杂的现象揭示其本质,这就是冯友兰所谓的“极高明而道中庸”。为此,经济理论研究必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这包括现实问题意识和理论问题意识两大方面。其中,前者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挖掘,注重理论的解释力;后者是对经济理论问题的反省,涉及理论的逻辑性。显然,问题意识要求研究者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和高超的知性力,同时又具有包容性的学术态度和多元化的学术思维,从而能够跳出常规范式的桎梏,从熟视无睹的现象中反思既有理论。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却具有强烈的方法导向特性,主要是在凯恩斯一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作细枝末节的数理建模和计量实证,并形成了提出问题、文献综述、建立模型、理论推导或经验检验的八股格式。同时,方法导向式研究所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源于理论本身的逻辑或者见微知著的现实,而主要来自其他文献,这种基于单一思维体系所自我繁衍出来的问题往往只是个伪问题。正因如此,尽管经济学在当前中国学术界貌似取得了空前的繁荣,但对中国经济的实质帮助却微乎其微,大量的现实问题都无法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和思维加以解决。

林毅夫指出,“发生在中国的现象,表面上看起来和西方一样,可是背后的原因可能不一样。”因此,要真正解释中国社会的具体经济现象以及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就不能简单地模仿“西方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必须突破西方主流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观念,必须契合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行为特征,并由此构建本土化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当然,这种本土化研究范式在短期内往往很难被主流杂志所接受.这就需要敢坐冷板凳的学术精神。林毅夫强调,“经济学家最重要职责不在于在主流杂志上发表文章,最重要的是提出的理论能否解释我们关注的现象,能否对经济学科的理论发展做出贡献。只要理论能解释现象,慢慢就会被接受。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外国经济学界对中国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他们发现现有的理论在解释中国问题上处处显得苍白无力,就会更多地接受根据中国现象提出的理论解释,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来改变现状。机会总是和困难并存的,中国经济现象是一个金矿,要挖金矿必须有心理准备付出比挖煤矿更大的代价。所以,关键的问题还不是提出新理论、新概念时能否被国内、国外学术界接受,而在于我们能否摆脱现有理论和概念话语霸权的束缚,根据中国的现象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本文就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逻辑基础和基本思路作一剖析。

二、经济学的基本特性与本土化要求

一般地,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面对物时如何行为、如何最大化地使用自然物;二是面对人或社会时如何行为、如何充分运用理性以实现社会需求的最大化。同时,经济学必须关注内在于经济现象中“人”这一因素,其原因在于:(1)任何人类行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都必然涉及后一方面内容;(2)随着社会性资源在生产中日益重要,后一方面内容的研究日益重要。事实上,就本体论而言,经济学研究的本身就是人类行为及由此衍生出的社会经济现象。显然,这一研究对象具有这样两大基本特点:(1)浓郁的人文性,人类行为内含了文化的、心理的意识,对经济现象的改造也往往内涵了人的主观认知和社会理想;(2)强烈的本土性,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行为动机和行为机理是不同的,从而不同时空下产生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这意味着,经济学科本身就具有浓郁的人文性和强烈的本土性,其理论构建必须嵌入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机理之中,理论发展也必须与社会现实同步演化;不同社会关系和文化心理下的经济学理论是有差异的,经济学理论根本无法实现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化、客观化和通用化。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逐利视为人类的本能,是不言而喻的,并依此来解释人类行为以及分析所衍生的社会经济现象。但实际上,人类的偏好以及偏好实现的方式都具有强烈的社会性,都受社会心理和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韦伯就写道:“利益(物质的和理念的),而不是理念,直接控制着人的行动。但是,‘理念’创造的‘世界观’常常以扳道工的身份规定着轨道,在这些轨道上,利益的动力驱动着行动。”相应地,作为一门研究具体社会经济问题的社会科学,构成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和行为机理就应该体现出某种本土特性。经济学学说史就表明,经济学的本土化一直是经济学发展过程中非常突出的现象:英国和法国就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学风格,德国也因历史、文化的独特性而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官房学派、历史学派和社会市场主义,更不要说更具特色的奥地利学派、瑞典学派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基于不同本土特质所形成的经济学流派,相互竞争和相互补充,共同推动了经济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即使在形成了统一新古典分析范式的现代经济学界,随着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制度、文化、心理等社会性因素也重新被引入其中,从而导致了行为经济学、女性主义经济学等新学科的勃兴,并再次引发了对经济学本土化的重新探讨。_

当然,尽管各种经济学流派的存在表明了西方各国在文化和语言上所存在的差异,但它们的文明特质大体上却是相通的,其思维意识和行为机理也大致相似。究其原因,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文明而言,它发源于希腊理性和希伯来信仰,并经历了基督教文明和自然主义思维的长期洗炼。事实上,正是由于有相通的社会认知和思维方式,英、法两大经济学传统才可以统一于现代主流经济学下,德国学派的很多思想才会不断地被吸收进主流经济学中,从而最终为现代西方经济学夯实了文化心理这一微观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现代经济学尤其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是“西方”的,不仅是因为它发源于西方社会,而且,迄今还植根于西方社会的文化和心理,其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都是基于西方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基于的文化心理和认知思维与儒家社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因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而在很多领域的面貌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文化和心理结构却很难短期内被更换,儒家的传统文化和思维至今仍然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土壤中。

然而,迄今为止,经济学的本土化发展在中国还没有真正起步。事实上,中国经济学界存在的两大分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它们无论在分析框架、研究思维、行为机理乃是研究内容上都体现了“西方”特征,从而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就研究思维而言,它们都继承李嘉图的抽象分析而拓展了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从而都在不同程度上难以剖析真实世界中人们的互动行为。正是基于这种倾向,由此所构建出的也只能是“西方”经济学,而不会是真正的中国经济学;同时,由于两者都将研究对象局限在物质领域而忽视了人类福利的变化,这已滞后于当今社会,而无法对当今实践起到真正的理论指导作用。这也意味着,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都面临着一个中国化的过程,需要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结合起来。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现代经济学本质上仅仅是“西方”经济学,因而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基本上也都是由西方学者或者完全西方化的学者所推动,而中国经济学人在现代主流经济学领域则很难做出实质性贡献。林毅夫曾指出:“社会科学理论贡献的大小决定于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各国的经济关联十分密切,发生在大国的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大国本身,而且会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发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世界上最大、最强国家的经济现象,并将之总结成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也就容易被认为是世界级经济学家。”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学人对经济学的贡献并不在于对源于西方社会的“纯理论”的阐释和发展,而是在于是否能够将国内日常生活中的经济现象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正因为儒家人性观、社会观等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政府决策,因此,如果不搞清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制度结构,就解决不了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形成不了真正根植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和思维。

三、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现实的脱节

当前,大部分经济学人热衷于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思维和标准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经济现象,解决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但总体上,他们所推出的经济政策并无建树。究其原因,当前中西方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经济学人所接受的思维和理论往往注重普遍性而拒绝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特殊性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现象,并规定了不同的政策需求。为说明这一点,这里以公共交通的定价原则为例作一比较分析。

第一,就现实国情而言。当前中西方社会对公共交通的投资方式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不同的定价机制。一般地,在西方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由私人投资的,其定价以公司效益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消费者的个人效用而作差别定价,早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所付价格往往只有临时买票的几分之一甚至是1/10。相反,在中国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的,其定价是以社会福利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生产者的投资成本而作统一定价,无论是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还是临时买票上车所付的价格几乎都是相同的。

第二,就文化思维而言。即使都是私人投资,文化上的差异也会产生不同的定价原则,并表现为不同的促销形态。由于西方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社会需求和个人效用,因此,定票日期越早,能够获得的价格往往也就越低。究其原因,提前订票的消费者往往有更多的选择,从而价格需求弹性高。相反,由于中国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成本分担和总收益,因此,最后时刻临时买票的消费者往往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低价优惠。究其原因,供给者考虑的是如何尽可能地使已经投入的沉淀成本发挥最大效益,而在票价高于可变成本的情况下新增一个顾客都是有利的。

上述差异的表现和认知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同社会经济现象,还可以从不同巴士路线的票价差异来获得更进一步理解。一般地,在中国社会,乘客稀少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分摊到单人的运输成本较高;而在西方社会,乘客有固定需求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此类乘客的选择机会较少。相应地,在西方社会,人越多、车越拥挤,票价相应地往往也会越高。这符合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弹性定价原则,也与二级定价的价格歧视原则相一致。然而,为西方社会广泛接受甚至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定价机制,在儒家思维里却并不必然是合理的。究其原因,在繁忙路线上,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并没有增加,甚至分摊的人均成本反而更少了。因此,此时需要做的应该是增加班车的数量而不是涨价。事实上,中国各城市开往机场的单位里程价与其他长途巴士乃至城市公交的价格大致都差不多,很多城市都开设有机场的城市公交路线。而且,中国政府每每在节日要求加开车辆并坚持查处涨价行为,在“十一”长假还实施所有的高速公路对7人以下轿车免费通行的政策。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思维和认知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也就与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逻辑不符合,与最大化个人效用这一基本原则相背。为此,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回答这样两大问题。

正是通过基于上述两个维度的梳理和剖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1)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首先具有规范性,需对事物本质进行探究,并把本质视为改革方向的理想状态,这是以马克思经济学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思维;相反,现代主流经济学蜕化为解释性学说,其所设立的假设主要是作为解释的参照系。(2)古典经济学关注公共领域的建设,关注财富的创造和制度变革,而新古典经济学侧重于私人领域,关注财富的配置和个体行为,因而古典经济学更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3)经济学必须把基于实证的“是什么”和基于规范的“应该是什么”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从而有助于对现实的改造。显然,古典经济学不仅把应得权利和财富增长结合起来研究社会发展,并且努力把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学结合起来,这更值得为中国经济学所借鉴。(4)经济学具有极强的人文性和本土性,根基于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的主流经济学范式难以解释中国的社会行为及经济现象,因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关注传统文化伦理,经济理论要以中国人的行为机理为基础。(5)基于中国社会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不仅可以把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道德人”假定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结合起来,而且可以把经验的人与超验的人类理想结合起来。这种行为机理可以为中国经济学的范式构建奠定坚实的微观行为基础,使中国经济学具有“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特点,并与以建设和谐社会为诉求的当今社会理念相一致。

可见,基于上述两大基本维度来探索中国经济学范式,我们不仅将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基本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表达工具和检验手段结合起来,夯实了中国经济学范式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而且将现代西方经济学基于工具理性的一般分析框架和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法学等基于价值理性的具体分析思维结合起来,夯实中国经济学范式的理论与现实一致性。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借鉴数学工具在表达上越来越精确了,但也因抛弃了伦理学内容而越来越与现实相脱节。因此,部分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强调通过借鉴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充实经济学。事实上,迄今为止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互排斥的二元结构在我国经济学界还依旧存在,而数理经济学的大肆深入又使得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分支之间日益相分离。特别是,将现代经济理论嵌入中国人行为机理中的研究迄今还非常之少,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人思维及行为方式之间也存在严重脱节。

六、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重要意义

肖特曾指出,社会科学家的工作具有两类实用性需求:(1)对现实世界的直接理论化,他的工作可以直接应用于富有意义的经验性问题,这是外行人通常认为的“实用性”社会科学研究;(2)对描述现实世界的现有理论的理论化,他的工作不是致力于直接改变现实世界,而是通过改变学者中主流的理论范式来改变我们看待现实世界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那些热衷于计量实证和政策应用的绝大多数经济学人都在从事第一类的实用性工作,那些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呈现明显的“工具性”。加尔布雷斯写道:“经济学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每年都会通过学者和舆论之口,将实用性的经济理念灌输给千百万学生。尽管这种灌输过程效率低下,然而,它仍然可以把一整套似然具有严重缺点却便于应用的理念灌输到许多人的头脑中。绝大多数人很容易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他们会不知不觉地接受那些他们原本应当予以批判的思想:那种对于经济生活可能采取的质疑和挑战的态度,会被一种更加缓和的、不温不火的立场所取代。对于那些本应就经济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指导的人来说,这种灌输立刻就会对他们产生显著的影响。虽然这种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社会的意象并不是真正的现实,却成为人们可以信手拈来而且津津乐道的权威性结论。”问题是,经济学的工具作用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正是由于环境和问题的变化,“那种曾被称为经济学而如今被认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事物及其相关术语,总是带有强烈的过时的意味。”

与流行的做法不同,本文更接近于后一类理论性工作,它通过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特性的剖析来对主流理论范式进行反思,并由此寻找与当前中国问题相适应的研究思维。在很大程度上,这类工作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加尔布雷斯就写道,“在许多人看来,我目前所做的工作可能缺少实用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它远离了经济学的‘工具的作用’,回归到更古老、更传统、更科学、旨在探索和诠释经济现象的本源这一崇高的目标之上。”事实上,经济学本身是有关“人”的学科,人类行为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和目的性。例如,斯密就强调,人类行为不能像棋子一样任人摆布。正因为人类行为与自然事件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而两者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很大差异。相应地,如何剖析人类社会中真实行为以及衍生社会经济现象的基本特性,并由此形成一套有效的研究思维和分析框架,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要工作。不幸的是,当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尤其是中国经济学人都热衷于照搬主流范式、仓促地使用复杂的数学工具来“医治”那些具体的“病症”,而很少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来仔细梳理和辨析经济逻辑的基本特征,往往还把那种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的思辨和澄清视为无关于具体应用。

事实上,自新古典经济学将其研究对象集中在市场和政府领域的经济活动并打造成一门有关自然资源之配置的学说以来.主流经济学就日益撇开了影响个体具体行为的心理和文化等因素。同时,在“客观主义”和“科学至上主义”的旗帜感召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努力打造一种没有“人为因素”的客观而抽象的理论体系。正是由于深受自然主义思维的影响,现代主流经济学热衷于模仿自然科学的研究思维和分析工具,日益偏重于形式化、技术化和数学化的分析。布罗姆利曾指出,“经济学作为一个学科存在的时间相对较短,然而在它获得年轻的科学称号之后的短短几十年间,它已经显露出一种与它的认识方法所不相称的、无法支持的过分信心和自我肯定性。经济学之所以变得如此自信,部分原因是它把自己局限在有趣的经济问题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它似乎有提供答案的工具。而对那些它没有清晰意见的经济问题,主流经济学的标准回答是:他们是‘非经济学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随着这种自信心的膨胀,经济学开始认为自己拥有比其他社会科学更为优越的研究方法,从而导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研究范围的急速扩张,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发展困境: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越来越相脱节,越来越难以解决现实问题。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2)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3)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4)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 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文秘站:)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着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着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着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5)

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认为,科学知识进步增长的基本单元不是具体理论,而是“一般理论”或“伟大的理论”。为此库恩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科学范式”的概念和思想,七十年代,拉卡托斯提出了“科学研究纳方法论”理论,劳丹提出了“研究传统”的概念。 现代 西方科学哲学主要研究对象是 自然 科学,但我认为,若奖“范式”的思想观点扩展至社会科学领域,它对于社会科学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科学进步和知识增长 问题 是现代科学哲学的重要主题。库恩认为科学进步是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交替出现的过程,其中核心的概念是科学范式。“范式”(pardign)原意是指语法中词形的变化规则,可引伸为模式、模型、范例等意思。库恩对范式有许多解释。英国的玛斯特曼认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至少以二十一种不同的意思在使用范式,这二十一种含义可 分析 为三种主要意思:(1)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范式是一种信念、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的思辩、一个新的观察方式、一个指引感觉本身的有条理的原则,是某种决定广大实际领域的东西等等。(2)社会学范式:范式是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象一个公认的 法律 判决等。(3)人工范式或工具范式:范式是教科书或经典著作,是一些供给的工具等等[1]。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 发展 。研究纲领由三部分组成:(1)“硬核”。“硬核”是相对稳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2)保护带。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遇到反常时可通过调整保护带以保护硬核;(3)方法论规则。包括反面助发现法和正面助发现法。反面助发现法告诉我们应当避免哪些研究途径,禁止将矛头对准硬核。正面助发现法体现长期研究方针,提示、暗示如何改变、发展该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保护带。正面助发现法还提出一个纲领,此纲领开列一系列模拟实在的越来越复杂的模型,科学家遵循这个模型进行研究。[2]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有一部充满研究传统的历史。“一个研究传统就是这样一组普遍的假定,这些假定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实体和过程的假定,是关于在这个领域中研究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假定。”[3]

不仅自然科学存在科学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范式也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过程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美国社会学家d.p约翰逊认为:“社会学理论象任何其他科学的理论一样,它的巨大基础是未说明的假定。……这些假定包含社会学家对他们的主题的基本意象、他们用以描述和分析这一主题的概念选择、为调查而对具体问题的挑选以及在分析过程中所运用的策略。……也可包括理论家的基本价值前提。”[4]我们认为,所谓社会科学范式,是指隐含在社会科学基本理论体系和研究过程中,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活动的一组基本观念。这组基本观念包括:

[1].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

[2].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观念;

[3].由[1]和[2]所 影响 决定的作为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出发点的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以及

[4].研究领域和理论的兴趣主题;

[5].(某些学科中的)基本政策纲领。

无论科学家是否承认或有没有意识到,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哲学思想和方法论观点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某些人宣称拒斥形而上学,然而实际上哲学从前门被赶出去又从后门或窗口偷运进来。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基本研究范式,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两者在关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基本性质以及认识论方法论观点上具有不同的信奉倾向。科学主义以实证哲学、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于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受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 规律 ,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和比较法等,从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出发,描述社会现象的外部联系,研究和发现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一般规律。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释义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主体精神的外化,是精神世界、价值世界。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一种个别的、……仅仅一度发生于一定时间内的事件。”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的定然判断”不同,社会科学的目标是“单称的实然判断”。因此,社会科学是运用“个别化方法”去研究对象。[5]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扩展为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韦伯则提出了“移情式领悟”的理解方法。如果说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对立更多地表现为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认识,那么,与此相联系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则由主要反映在对人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方法论整体主义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迪尔凯姆客观社会学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社会规定制约着个人的活动。一个社会事实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事实的整体联系才能得到解释。因此,他们主张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他们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客观性,社会科学能发展客观规律进行科学预言。方法论个体主义受到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社会历史观的影响,以新康德主义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潮是其哲学基础,以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个体的存在、活动必然先于、高于社会整体的存在和活动,这种个体及其属性又往往归属为某种特定的永恒不变的人性,所以,现代个体主义往往表现为心理主义。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是个人活动,而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所以,应从主观动机、人的人性等着手去解释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只具有从属意义,应从个人行为、个人心理动机出发去建构社会整体。两次大战以来,社会科学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很主要的 内容 是研究方法论的变化,由以前的定性方法为主发展为定性定量方法相结合,由以前的分析归纳为主转变为走向系统综合研究。总之,本体论社会历史观和认识论方法论观念是社会科学范式的基本成份。

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从感性认识中抽象出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著名物 理学 家海森堡谈到科学抽象时说:“抽象使我们能够从一种观点观察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而抛开对象的所有其他特性。”[6]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抽象过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研究对象提出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符合科学条件和要求的假设条件,往往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一般地说,各种理论之间的区别往往是基本理论假设的区别,而新旧理论的更替也首先表现为基本理论假设的变化。例如,在 经济 学发展史上,亚当·斯密的古典 政治 经济学理论体系是以经济自行调节、自动均衡等人们拥有完全知识能进行理性预期这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而所谓经济学的凯恩斯革命,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摧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最基本的假设。对此西蒙说:“研究纲领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在经济学中,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的领域里利用更为现实的(和心理的)假设,即承认人类理性的限度以及这个限度对人类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取代传统经济学中过于简单化的假设。”[7]在社会学领域,g.里茨尔认为社会学有三种基本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定义范式和社会行为范式。而这些范式的区别的基础是基本的理论假设的不同。例如,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认为社会与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和过程都有它们的生命。而互动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同,他们认为社会和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过程的产物。可见,最基本的理论假设是研究范式的重要因素。

社会科学的一个特点是“范式的多重性”或者说是存在着许多“不可完全通约的”范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研究者所持范式中上述[1][2][3]三方面的区别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者的着眼点和理论兴趣主题的不同。例如: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现实包括个人层次、人际关系层次和社会结构层次等不同层面。不同的范式往往关注不同层面的社会现象。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主要关注人际关系层面的问题,而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兴趣主要放在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在经济学领域,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边际革命”的边际效用学派与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重大区别,是研究重点或兴趣的转变。他们一反传统经济学着重研究供给(生产)的传统,转而注重研究经济现象的需求消费效用方面,主要研究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个别的消费行为等。同样,在凯恩斯革命中,也包括研究主题的变化,从传统经济学视野中的个人、厂商的经济行为以及个别市场、个别商品的经济问题等微观分析,转变到全力考察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分析上,开创了宏观经济学。在历史学领域,

在一些 应用 性鲜明的 社会 科学 如 经济 学、 政治 学、社会学、 法律 学等学科中, 理论 研究 往往与政策研究密切相关。理论研究为政策纲领提供理论支撑,而政策纲领的实践效果则检验其依据的理论学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劳格认为:“大多数经济学说不仅是拉卡托斯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纲领,而且也是政治行动纲领。”[10]例如凯恩斯经济理论。他在理论上否定了传统经济学,在经济政策上也坚决反对自古典学派以来一直信奉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大力鼓吹只有国家干预经济才能确保资本主义的生存和 发展 ,提出了赤字财政、通货膨胀等具体经济政策。政策纲领是应用性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因素。所以,社会科学范式也包含基本政策纲领。由于社会科学范式包含政策纲领,这就给评价范式带来特殊困难。社会科学理论会 影响 人的意识和行动,特别是转化为政策纲领加以推行,其本身成为改变社会现象和运动进程的重要因素。仍以凯恩斯理论为例。两次大战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和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政策纲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推行,从而大大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得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幅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象滞胀这样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这种政策的宣传推行,公众对国家政策由开始时的毫无预期逐渐转变为理性预期,结果导致了凯恩斯理论和政策纲领的失败,公众和国家对经济学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凯恩斯理论本身虽不是唯一因素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科学领域,有可能出现一个范式既是“进步”的科学范式又是“退步”的政策纲领,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而使得社会科学范式的评价更为复杂。

社会科学范式是上述五个方面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有序整体。本体论观念和 方法 论观念是范式的核心,它们影响决定着其他因素,而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政策纲领则体现着本体论和方法论思想,表征其特征。范式中本体论与方法论观念对基本理论假设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例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以培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唯物主义经验论为 哲学 基础,以伏尔泰、爱尔维修、边沁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的社会 历史 观为理论基础。洛克从感觉论出发,认为经验的标准是欢乐和痛苦。爱尔维修宣称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在方法论上,他们受到方法论个体主义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正是在这些观念的指导下,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作为他们经济理论基础的基本假设: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双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活动。斯密说:每个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11]

范式中的基本理论假设,对研究主题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基本理论假设规定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基本特征和逻辑起点,因而常常逻辑地包含着理论的主题和研究方向。例如,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无数个“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活动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因此,他们的研究主题是个人、个别厂商的经济行为。凯恩斯认为人们不能完全预期经济现象,否定了供需自动平衡的伊森定律,由此出发,他 自然 要把研究视线投向国民经济的总体宏观 问题 。如前所述,社会学中功能理论、冲突理论与互动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不同,因而它们关注的问题也不同。互动理论从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的产物的基本假设出发,把理论视点集中在人与人的关系层次的问题。

政策纲领是以整个理论学说为基础,因而范式中其他四个因素对它都有影响作用。由于政策纲领与理论的具体观点 内容 联系紧密,而基本理论假设和研究主题对理论的具体内容观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相对地说,基本假设和研究主题对政策纲领更具影响。以上分别对社会科学范式五个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作了 分析 。其实,在实际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中,范式的五个因素的相互联系、互为影响是错综复杂的,每一因素还受到其他条件比如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科学家的气质、个性等等的影响。因此,范式五个因素之间,不存在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一定采用某种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又一定提出某种理论假设这样简单的推衍关系。

社会科学范式与具体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每种范式都与若干具体理论相联系。范式体现在存在于这些具体理论中,这些具体理论则说明或部分构成范式,例如:科学主义范式,在社会学中包括孔德的实证社会学、迪尔凯姆的功能理论、冲突理论等,在历史学包括结构主义史学理论、科学主义史学理论,在经济学中包括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 现代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绝大多数流派等等。范式对具体理论具有一系列作用。范式规范着具体理论的研究范围,指明哪些理论和问题是恰当的,哪些观点和问题是不恰当的等等;范式对建构具体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能为具体研究工作提供思路;范式对具体理论还具有辩护作用,从更高的层次说明具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范式的转换是社会科学理论演进的主要模式。

范式和具体理论也有区别。首先,两者的内容结构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理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并系统地加以陈述的命题所构成的系统,它既概括地描述和解释某些社会历史现象及其 规律 。在具体理论的各种载体(如理论论著)中,理论的具体内容被明确地详细加以表述和论证。而范式是由一组基本观念组成,它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历史现象的陈述和解释,在具体理论的载体中,这些观念常常没有被明确地加以陈述和讨论,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理所当然”的自明公理而隐含在具体理论中。其次,两者的作用目标不同。具体理论对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问题的描述和解释,为人们认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具体理论原则上是可以直接检验的。范式则不同,它不是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也不预测未来的经验现象。如上所述,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具体理论和研究工作的影响上。因此,一般不能用某些经验现象直接地检验范式。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范式是由本体论社会观观念、认识论方法论观念、基本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基本政策纲领等五个因素,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 注:

[1][2]拉卡托斯等《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10第1版第76—84页、第171—178页。

[3]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81页。

[4]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月第1版第61页。

[5]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见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3年8月第1版第67—68页。

[6]转引自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09页。

[7]转引自w.哈奇森《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71页。

[8]参阅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12—15页。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6)

一、拨乱反正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初期)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学术界对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主要是拨乱反正,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破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教条,恢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的科学理论观点;二是否定了斯大林关于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的传统观点,科学阐述了马克思的生产方式范畴的基本涵义与具体内容。在这两方面的探讨中首当其冲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家驹先生。1980―1981年,马家驹先生先后在《经济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题为《生产方式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重要论文,最先提出了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新见解。他十分明确地提出,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规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各个阶段上特定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生产关系。根据这一规定,生产方式是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研究对象。不仅如此,马家驹先生还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否定了斯大林关于生产方式定义的错误观点,系统地、科学地阐明了生产方式的涵义。首先,马家驹提出生产方式是有别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他指出:“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并不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把这两者包括在自身之内,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从而把它们联系起来的一个范畴。”其次,马家驹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生产方式的具体含义。他写道:“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有两个含义。第一,它是指劳动的方式;第二,它又是指生产的社会形式。”“作为劳动方式的生产方式,马克思通常不加任何限定地简单称之为‘生产方式’,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结合的方式以及使用劳动资料的方式。生产方式的这样一个含义是同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的这一面联系着的。”“生产方式的第二个含义即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生产方式,是同任何生产过程都不单纯是劳动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具有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过程这一方面相联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的一定的历史形态或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完全是同义语。”“劳动的社会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依以结合的形式分不开,它并且和后者一样直接表现出一种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最后,马家驹阐述了生产方式这两个方面含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他写道:“一定的劳动方式和生产的一定社会形式之间确实又存在着一种历史必然的统一关系,并且归根到底还是作为劳动方式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生产方式,而劳动方式的根本变革又总要以生严资料或劳动资料的变革为前提。”这样,马家驹先生一方面明确指出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生产关系,充分肯定了生产方式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首要对象,另一方面科学地分析了生产方式的涵义。

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其他许多学者在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中也提出了一些相似的观点。如吴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应研究生产方式》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该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与其相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是在两种含义上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术语的:一是生产方式本身,一是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陈招顺在《从生产方式的含义论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一文中提出,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中间阶段和中间环节。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一定的生产方式又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能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如果不研究生产力,也就不能说明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变化。这是一个矛盾。而生产方武概念的出现意味着这个矛盾的解决。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方式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一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主要标志是郭树清等在《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上发表的《生产方式和的研究对象》的专题系列论文。其中,郭树清在《生产的自然形态和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辨证统一――马克思的生产方武概念》一文中不仅具体地指出了作为《资本论》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生产的自然形态,即生产的自然物质条件和形式,劳动的技术组合方式;其二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即生产的社会条件和形式,人们的活动发生社会联系和关系的形式。”“生产方式就是通过生产的社会形式表现出来的生产的自然形态;或者说,生产方式就是反映了生产的自然形态的生产的社会形式。”袁绪程在《从研究对象的提法看生产方式的含义》一文中也指出:作为《资本论》的研究对象,生产方式既不是生产力,也不是生产关系,而是“生产要素的组织结合的方式。”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从劳动的自然过程来看就是生产要素的“技术组合方式”,从劳动过程的社会属性来看就是“生产要素组合的社会形式。”彭新政在《生产方式在不同地方有不同含义》一文中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讲的《资本论》研究对象中的生产方式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作为劳动者和生严资料的结合方式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变化发展的重要依据,而生产关系则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有什么样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这三篇重要论文一方面从总体上继续肯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分析了生产方式的具体内容并由此概括出了生产方式的基本涵义。这标志着我国学术界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在该时期有了新的进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学术界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全面展开,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一时期探讨的主要特点是对生产方武的含义的探讨全面展开,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与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展开深入研究,并逐步形成普遍共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术界许多学者在以往探讨的基础上,对生产方式的含义继续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新见解。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吴易风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论文中所提出的见解,即认为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胡钧在《对研究对象的再认识》提出,生产方式是生产的技术方式或具体的劳动方式,是劳动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其他学者不同意上述三种关于生产方式单一含义论观点,奚兆永在《究竟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一文中认为生产方式有多种含义,生产方式是物质生活资料的谋得方式、生产技术条件与社会条件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等:于金富在《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一般的基本原理》一文中提出,生产方式是人们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以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社会生产的特殊的社会形式、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和人们进行生产的技术与社会条件等。

这一时期我国学术界对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研究继续推进的突出标志,是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的观点同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源配置的观点联系起来考察,从而摈弃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的传统做法,科学探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和密切联系。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同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区别,其代表性观点是吴易风先生在《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中所提出的:“在研究对象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根本分歧不在于要不要研究资源配置,而在于:(一)要不要研究生产方式;(二)要不要研究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三)要不要区分抽象的生产一般的资源配置和具体的特定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以及要不要研究具体的特定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而西方经济学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在这里,吴易风先生在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间的主要区别的基础上,指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即它们都研究资源配置,所不同的是如何研究资源配置。

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同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间的联系,其代表性观点是王生礼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新论》一文中所提出的见解。王生礼提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经济方式,作为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方式。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主要在于:资源配置方式实际上是社会运用稀缺资源进行生产的方式,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的问题。资源配置方式问题就是一个社会组织生产的方式问题。因此,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引申为:它研究一个社会组织生产的方式和方法,亦即社会生产方式。进一步说,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即资本经济,同作为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资源配置方式即市场经济之间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资本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市场经济是资本经济的外在表现。资本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资本经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相近、相通、相同之处就在于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既有本质的分析,又有表象的分析,而西方经济学只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表面现象,只研究市场经济,只研究市场上价格、供求、竞争等要素与资源配置之间的表面联系,只在表面的联系中兜圈子。从而在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相通性的基础上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对立性,从而使我国学术界对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继续深化阶段(2000年以来)

跨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特别是生产方式问题的研究出现了进一步深入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对生产方式涵义的继续深入研究。许兴亚提出,“商品生产”只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种“形式”、“方面”或“侧面”,并不是这个生产方式的全部。除此之外,它还有其物质和技术方面的特征,亦即协作、分工和机器大工业。即使从生产的形式方面来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的也不是商品生产,而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于金富等在《从结构重新认识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一文中对生产方式的基本涵义和具体内容作了比较系统的分析,他们认为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大量的科学论述,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是指生产过程的条件与形式。生产过程的条件包括生产的技术条件与社会条件,生产过程的形式包括生产形式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具体说来,生产的技术条件指生产资料的规模、效能与生产方法或生产工艺水平;生产的社会条件指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程度及相应的生产组织。生产形式指一定社会的生产是自发的商品生产还是自觉调节的产品生产;生产的社会形式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即生产的社会性质。因此,《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条件与形式,其内容包括:资本主义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社会条件,以及它的生产形式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

2 对生产方式与资源配置方式之间关系的深入探讨

2000年以来,有学者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生产方式与资源配置方式之间关系进行了一些深入探讨。孟捷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武的生产方式与资源配置方式》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但这不仅并排除对资源配置方式的研究,而且还可以把对资源配置方式的研究包含在对生产方武的研究之中。事实上,马克思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名研究了资本主义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方式与生产方式在下述意义上可以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在微观层面,它们是指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以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在宏观层面生产方式或资源配置方式是指经济资源以何种方式分布于生产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分工各部门。这样,就把作为劳动方式和生产形式的生产方式,同资源配置方式在两个层面上结合起来、统一起来了。

3 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的探讨。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的重要论文中明确提出:“我

们今天研究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要揭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生产方式和基本生产关系,使其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刘烈龙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历史定位》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总体对象,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即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亦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自身的生产方式与制度安排。

上述观点一方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仍然是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从而保持了同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研究对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明确提出现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从而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这标志着我国学术界对政治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有了进一步深入。

根据我国学术界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探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7)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科学。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发展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是有自身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理论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问题,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科学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当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现代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分析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0,14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466-4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8)

    学科或专题回顾已经成为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之一。回顾与前瞻在前几年已经被提到学术史研究的高度,成为整个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学几乎是在回顾与前瞻中前进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总论是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域,但专就经济法学总论(以下简称总论)研究的问题和进路进行探讨的还不多见。本文的思路在于:以总论研究的进路为主题,以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演进为视角,从二者的联结考察中探寻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完善思路。这属于“研究的研究”,定位于学术史研究层面。

    一、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

    经济法学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兴起以来,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确认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至少可以从下列考察中获得支持。

    从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标志考察,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每一次重构几乎都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为先导的。自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便成为总论研究的焦点主题。此后,直到2001年10月共64次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学研讨会,调整对象作为主题之一的至少有56次。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①中每一时期的头几年,包括1979~1981年、1985~1987年、1993~1995年,大多数研讨会几乎是言必称调整对象,甚至成为焦点主题。这三次调整对象问题的集中研讨,带来了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并最终带来了经济法学理论特别是总论发展的新时期。因此,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事实上成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重要标志。②

    从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独特性论证中的功能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是最能揭示和体现经济法特殊性的理论要素。虽然对何为经济法独特性的表征人言人殊,但如果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恐怕争议最小。这主要基于多年来法学界特别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其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及其调整需求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充分、更深入地认识法不同方面的特质,有必要对法进行若干角度的划分,而其中最基本的划分是以其所调整的不同特质的社会关系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即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成为划分法的基本依据,成为部门法之间特殊性论证的关键论据。③这种基本假设演变为共识、模式和轨迹之后,便成为学术传统之一,成为所有部门法论证的基本平台。

    从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特殊性论证成为探寻经济法学学科存在依据的重要努力,因而直接地成为总论研究的核心。新学科之产生,源于两大因素:认识的丰富、分化和新认识对象的产生。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即会产生或裂变出新学科;当出现了新的认识对象,且对其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时,也会产生新学科。在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出现了较传统法现象有着许多特质的法现象,这些国家的学者即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门性研究。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相似现象也出现于中国,于是一些法学学者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客观事物之不同只有在获得了理论证明后才能被确认。对这种新的法现象———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着认识的深入和丰富。当丰富到一定程度时,经济法学即告形成。而该学科的初始研究需建基于学科研究对象———经济法独特性的论证,即它之所以为“新”的论证。由于调整对象在部门法论证中的关键作用,调整对象研究便演变为经济法学研究特别是总论研究的核心。

    调整对象理论这个核心于每一时期的初期都成为总论焦点主题的观点,可以获得无数文献的支持。通过对全过程的观察发现:调整对象在每一时期的中后期,特别是第三个时期的中后期即1995年以后,逐渐地从总论研究中的焦点主题地位渐次下降为重要主题、主题之一。相应地,其他主题不断地纳入总论研究的视野,并成为重要主题或主题之一。④

    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经济立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逐步或先后成为主题或重要主题之一,1983年10月在沈阳、1983年12月在北京、1984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学术会议即可表明。不过,在当时学者的学科体系化热情甚于学界理论自然积累的情况下,呈现出研究领域上的人为式扩张甚于自然积累式扩展、体系上框架的构建甚于内容的充实、基本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拿来”。⑤其共性在于,虽然目的是希望在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延伸,但还不算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辐射和回应。然而,学科创建者们的学术激情和诸多开拓性贡献,无疑是令人景仰的。

    1987年后,调整对象研究稍趋平缓,总论研究开始关注其他重要主题,如概念表述的规范化;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化;在突出调整对象可区分性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开始强调缺陷的弥补、效益的提高、体系的完善。这些扩展,已经为1995年后新质意义上的扩展提供了某些理论准备和演练,如同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实践成为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演练一样。

    1995年后总论研究的重心出现了明显的位移,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更牢固地建立在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性成果基础上,对如下论题的关注为总论的体系化积累了厚实的理论资源:新辟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从新视角进行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及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上,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地位的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并逐步实现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的协调、融合;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经济法体系研究的规范和深入为学科体系化提供了研究对象上的直接铺垫;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系统上和更宏观层面上探求经济法特质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渐成共识;研究领域的诸多扩展都注意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规律中获得实证支持,从与其他部门法特质的区别与联系上获得理论营养,并直接贯穿于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诸多共识之中。

    因而,将总论研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贯通起来考察,以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以及与总论领域扩展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幅图景: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几度成为焦点主题,即使领域扩展也没有忽视该主题;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在不同时期都的确呈现出逐步下移的趋势,学界关注的目光逐步扩及其他,调整对象地位的演进与总论领域的扩展密切关联;总论主题的扩展是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为核心向周围辐射的过程,总论其他领域的研究又不断地回应着调整对象这个核心;随着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辐射、回应,总论在揭示经济法独特性上获得了更丰富、更坚实的理论积累,从而在实现总论体系化的进路上迈出了更扎实的几大步。

    二、调整对象研究既往定位的缺陷与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

    在描述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及其演进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描述其负面影响。长期以来,调整对象研究受到学界过分强烈的关注,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被过度提升,致使在理论资源投入上干强枝弱叶稀少。如在对总论中许许多多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和实现、经济法的学科方法论与体系等一些关乎学科成熟度的重大问题上,研究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这种研究资源投入上的严重失衡,直接或间接地、突出或隐略地导致了不少并非危言耸听的不良后果。诸如,在学界总的智力资源和注意力一定量的情况下,过多消耗了学界宝贵的注意力和研究资源,从而淡化了许多非常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调整对象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由于过度关注调整对象,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壁垒,从而淡化了法律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共性与整体性,进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科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的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整个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强调的可区分性还蔓延到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中,使“小总论”的研究结论常常成为总论的翻版或者“两张皮”;调整对象研究在强化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同时,还过于强调了学界内部观点(特别是调整对象观点)之间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学界关于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使得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演变为有意无意的、甚至“新意识形态式”的争论,从而削弱了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及总论其他问题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巩固,并事实上影响了学界内部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模糊了法学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学科评价特别是成熟度评价。

    调整对象研究何以如此长时期地被学界过度关注,除了前文关于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中核心地位的论述外,还可以作换位思考。结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的背景,基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总论的初始研究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现象,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在国内外都极为有限。因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又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非常直观和现实可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面和维度。而且,1995年以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此前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取得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此前经济现实的验证。⑥内在地看,由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长时期在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初大规模地吸收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经济法理论),以致在承继前苏联法学学说的同时也在中国“克隆”了曾在前苏联延续过50多年的部门法地位之争。⑦上述诸多原因集于经济法学一身的情形,在其他部门法中都不曾有过。

    毫无疑问,缺陷必须弥补,问题必须解决。这将意味着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不能不纳入学者们的视野,甚至成为进入新世纪后学界需要突出关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未来进路之前瞻,使各种反思题材的著述具有学术史研究的价值。

    如果转换视角考察调整对象研究的价值,我们发现,调整对象尽管是最为关键的视角,但也仍是众多视角之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揭示也只是经济法诸多特质揭示中的一个方面,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统一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完整性,并最终统一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揭示法的多维度特质,促进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实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幸福。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手段失去了有效性目的,轻则消耗资源、造成累赘,重则演变为人类的灾难。调整对象研究终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倘作如是观,经济法总论的理想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之比较,便形成了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未来进路的基本判断。这一判断可以有多种表述,指出未来急需强化研究的领域无疑是其表述方式之一。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是众多进路之一。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以前在当时经济法理论框架下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若干颇具价值的成果,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有何特质,探讨似乎不多。如何在近几年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诸多共识的基础上揭示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质,从而形成和巩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的关键环节,意义是显而易见的。⑨

    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从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支撑力就会大大减弱。以前所讲的经济责任,其理论基本没有建立,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后果之一。因而,如何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主体、责任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实现机制等更深层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形成具有可区分性的理论,也是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之一。

    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联系,并与经济法上的立法相对应的经济法实施机制问题,是关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实现的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社会承认度。遗憾的是,直至2000年经济审判庭易名时,学界才自卫式地作出了一些理论回应,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一年多过去了,这种因现实个案引发的探讨似乎没有更深入地进行下去。建立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相适应的,包括行政机关的实施和司法机关的实施在内的实施机制,是总论研究扩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学科的体系化。1995年以来在总论与分论、分论中“小总论”与“小分论”体系化的探讨上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从学科发展的总体上看,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的现象还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

    与学科成熟度密切联系的还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数年来没有停止过,但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热烈程度。持续性、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是促进经济法学科进一步成熟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知古而鉴今”。无论方法论的探讨、学科体系化的推进,还是总论其他领域成果与经验的总结、缺陷与教训的反思、演进脉络的提炼、未来进路的前瞻,抑或学科传统的积累、学术规范的提升,都离不开学科学术史研究。过去的学术进路中含有可资今天借鉴的丰富学术资源。如果学术史研究更多一些,重复性研究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就会大大减少。一项研究课题之提出,必先进行学术史回顾,这是西方学术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在过去文献的浏览中,重复性研究之泛滥,有些令人惨不忍睹,尽管这可能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通病之一。

    注释:

    ①笔者所认为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是:兴起时期(1979~1984年);初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走向成熟时期(1992年以来)。

    ②这在若干关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回顾性著述中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献也成为本文观点的重要实证。

    ③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所形成的这一基本假设,还具有承袭前苏联法学的背景,并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支持。后文还将有所提及。

    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不是同一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调整对象研究在各时期的初期处于总论各主题研究的焦点主题地位,在各时期的中后期渐次演进为重要主题和主题之一,这并不表明调整对象理论本身在总论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这也正体现了一般问题研究与学术史研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⑤“搬来”显然不同于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之“拿来”。

    ⑥当不公平交易泛滥、消费者弱势地位危及市场信用而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效果初显,当亚洲金融危机使多国经济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崩溃或走向崩溃边缘而对中国金融影响甚弱时,当税制改革初见成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迫切性受到国人关注时,经济法理论的经验素材和成果的现实实证就不再那样艰难,而这一切都显现于1995年前后特别是1995年后。这客观上成为1995年后总论研究领域大大扩展的经济背景之一。

    ⑦所幸的是,这种争论随着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中地位的演进而逐渐地减弱。减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学自身理论积累日渐厚实是众多原因之一。

    ⑧例如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983年10月);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⑨近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如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析入手探讨经济法上法律行为的类型特质及其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可区分性,颇具新意和深意。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9)

哲学的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哲学概括,是马克思中极其重要的,体现出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认真清理和这些思想,无论对于我们建构当代经济哲学还是分析现实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与经济、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及其运动是有自身可循的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考察当代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0,14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466-4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10)

一、亚当・斯密方法论的思想基础

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人物,1776年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的出版为其带来不朽声誉,此书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系统运作做了较明白、清楚地阐述,明确地向世人表示:经济的一般性原理是存在的。在经济学研究方法上,他继承威廉・配第提出的归纳法和魁奈发表的演绎法,形成了初步的抽象法,同时又从维护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形成了一套现象描述的方法。亚当・斯密是世界经济学说史的开山鼻祖,他的理论思想基础、特性及其形成原因引人深思、值得探讨。

亚当・斯密本人曾是道德哲学教授,他的许多著作都是作为哲学著作来构架与写作的,比如《道德情操论》,他的经济学研究经常运用哲学方法,即进行经济哲学的研究。《国富论》中的理论体系也正是受到当时盛行的自然哲学学派“自然秩序”思潮的影响,即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才构建完毕。

斯密所处时代的主流哲学思想流派是自然哲学,这种思想传承于古希腊的斯多亚派,它认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而人也是理性地生活,依自然而生活,依道德而生活。在经济生活中人类要服从于政治秩序和道德秩序,政治秩序是人类创造自我规范的,而道德秩序是天然由自然产生,因而此学派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要遵循道德法则,专注于伦理的关怀。

自然哲学学派认为存在着的自然秩序,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经济学史上的重农学派深受这一思想影响,笃信这条自然法则,认为只有在此秩序下,人们才能发展地生存,因为外界状况是由经济冲突而不是由经济和谐所引导的,当现实状况偏离自然秩序时,自然秩序的有益成效便无法充分地发挥。重农学派发展地继承了斯多亚派的思想,亚当・斯密又发展地继承了重农学派的思想,在其《国富论》中以自然秩序作为分析经济问题的出发点,并由此探寻经济活动的过程和内在规律。斯密把此思想进一步发展,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由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六种动机所引导。因而,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完成并非完全其本来的目的。政府的作用不单单是守夜人,政府的作用是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完备地发挥作用,每个人都在机制的作用之下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形成良性的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这进一步思想发展的基础,斯密认为人在经济生活中,永远是以利己心出发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所谓利己心,指的是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们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循着这个规律,在面对任何事情时,通过仔细测算自己所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从而做出最理性的选择。利己心一脉相承于自然秩序,是人的天性,符合自然,因而追求个人利益便成为了符合自然之理,追求个人利益的活动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斯密认为人类所追求的一切都会适应自然的发展,符合自然秩序原理。 利己心不仅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且是一国交换活动产生的基础,因而引出分工。这样分工、交换、价值、货币等经济现象便随之而生了,斯密的体系渐渐显现轮廓。

虽然斯密认为人的经济活动是以利己心为出发点的,但是他又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可以达到一致。一方面,因为人不可能是纯粹的唯利是图的“单面人”,而是受到法律规范以及个人内心的道德的约束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另一方面,因为个人的需求具有多样化,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需要与他人发生经济活动来满足自己的多层次需要。个人在追逐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如何进行交换,原则是什么,便引出价值的概念;如何更方便地交换,便引出货币的产生。

总体来看,斯密从自然哲学的角度出发,引出自然秩序思想,从利己心出发,认为激发人类行为的利己心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利己与利他并不矛盾,以追求利润为出发点的经济活动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最终也带来整体社会福利的增长。道德生活和经济生活存在共同目标――利己利他统一、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统一。

二、亚当・斯密方法论的二重性

亚当・斯密主要采用抽象分析法和现象描述法来分析经济现象。在使用抽象分析法来研究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时,他不是从细节把握资本主义经济的运动,而是先选出一系列主要的原始范畴,把它们相互依存的根本关系联系起来,再去进行复杂和具体的社会现象分析。在《国富论》中,斯密运用抽象分析方法,寻找资本主义经济运动中的一些本质因素――价值,初步形成了劳动价值理论,再从价值范畴出发,形成了分工、交换、工资、利润等一系列概念。当他运用抽象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时,能够相对深刻地揭示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矛盾,而且发现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尤其是能从工资与利润、地租的关系中,发现本质关联,看到利润和地租都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地主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在使用抽象分析的同时,他又采取现象描述法来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原因,在此种方法中他运用经济学的专业概念、数学公式等专业工具对经济现象的进行分析,把用数学方法得出的表面现象的联系作为本质产生原因。例如在价值分析中,他运用抽象法区分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但是他用抽象分析法去分析经济现象时却提出了购买到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即把产品和工人的生活资料或工资的表面联系说成是价值的来源。从价值理论出发,分析分配环节时,也出现了两种方法分析得出矛盾结论的现象。工资理论上,抽象分析法得出工资应是劳动的全部产品,现象描述法得出工资是生产费用的一部分。利润理论上,抽象分析法得出利润是劳动者全部产品的一部分,现象描述法得出利润是资本要素的报酬。斯密的方法论体系中的一步步分析始终混淆“劳动决定价值”与“产品所能支配或交换的劳动量决定价值”,前者是本质分析,后者是现象分析,时而以后者替代前者,他没有分清两者,直接就从本质转到现象上来进行分析。

经济学说史表明,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研究者的主义与方法是相互联系的。刘永佶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教程》书里曾说:“主义主导方法,方法实行主义。”主义是学说的基本理念,方法符合主义并实行着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不是独立存在世上,他一定会代表一定的阶层利益。同样,对于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方法的二重性,需要分析他背后的阶层利益,才能解析二重性形成的真正原因。

三、亚当・斯密方法论的形成原因

斯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二重性是由当时英国的社会状况和他所代表的阶级――英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决定的。在斯密生活的18世纪中后期年代,英国资产阶级在劳动人民的支持下,了封建贵族的统治,成为统治阶级,同时,随着阶级所代表的生产方式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斯密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先锋代表者。一方面,为了证明资产阶级的先进性,需要从理论上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福利改善的促进作用,以进一步体现出资本主义对于封建主义的正确性。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他必须运用抽象分析法,不停留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表面,挖掘揭示出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另一方面,由于英国资产阶级本身的软弱性与妥协性,因为害怕革命过于激烈而丢失资产,因而革命很不彻底,这就决定了斯密不可能也不愿意把抽象法贯彻始终,在揭示到不利于自己阶级的真相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满足于表面现象,进行现象描述,不再深入挖掘。

同时代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思想对斯密的二重方法有直接影响。休谟是一位二元论者。一方面,他是经验主义者,承认世界的客观物质性,认为一切认知都来源于经验感觉,主张用概念和演绎揭示现象的本质联系。另一方面,他又是怀疑论者,认为人的思维只能够局限于有限的现象世界,事物自身是不可认知的,主张用现象的描述来代替事物本身的真理。由于斯密和休谟交往密切,在经济现象研究中,斯密自然而然地以休谟的二元方法论进行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从而使自己的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二重性。另外,斯密的老师哈奇森对他也有重要影响,哈奇森是功利主义的创始者,他把人的利己主义作为经济研究前提,斯密也继承了这种理念,虽然在《国富论》中抽象法是与现象描述并重的方法,但最基本的出发点利己主义确是现象描述法的基础。

四、亚当・斯密方法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启示

斯密的方法论在经济思想史和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抽象法与现象描述法,引起了其后世经济学方法论和经济思想的分化,逐渐形成了两大理论流派。一派是从李嘉图到马克思,他们逐步完善了斯密的抽象法。另一大派别是从马尔萨斯、萨伊、马歇尔、凯恩斯等到今天为止的西方经济学,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现象描述法 ,并借助不断发展的数学工具使其不断现代化。

美国多所大学在亚当・斯密诞辰270周年时,举行盛大学术研讨会,现在欧洲各国基本上依然奉行他的理论和政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亚当・斯密的方法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我们需要关注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斯密的《国富论》基于哲学思想的基础发展出来的思想使经济理论直接面对了经济现实。哲学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和思维的源泉。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一直引领世界经济流,中国经济学如何异军突起,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大焦点。从我国目前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如果我们想要在经济理论上取得创新突破,需要进行方法的改革,从而需要重视哲学的研究。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社会经济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哲学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工具,对经济学的研究往往产生着很大的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总体方向和处理问题的途径。因此,在中国经济学的研究中要关注经济学的哲学传统。

第二,需要重视抽象法的应用。在当今大学课堂里学的经济学基本为西方经济学著作,比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或是曼昆的《经济学原理》等,学生们也主要关注公式、图形、基于假设推出的逻辑关系,而从来也不或是甚少去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马克思为何能写出历史巨著《资本论》,原因其一是非常熟练地掌握了抽象分析的方法。而我国一向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也贯承其思想解放中国,发展中国的经济。马克思发扬地继承了斯密的抽象分析法,知识为体,方法为魂,当今更要学习前人的方法论――抽象分析法才能更好地指导经济发展。

第三,要重视中国社会大环境对经济研究的影响。经济学“创新理论”鼻祖熊彼特曾说:“经济学的内容,实际上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独特的过程。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的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传统且积淀深厚的国家,有着5000多年的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社会因素对经济运行有着很大影响程度,因而要使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能很好地指导现实,就必须重视社会因素对经济学研究的影响。在研究中国经济学问题时,既要研究那些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又要重视文化、道德等社会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增强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目前,我国的经济学日以崇尚数学化、模式化,重新全面学习亚当・斯密社会科学体系的精华,对中国经济学的现在和未来,无疑有启示意义。参考文献:

[1]任保平.论亚当斯密《国富论》的方法论基础与特征.经济评论,2003,2.

[2]廖乐焕,邓显波.论斯密的二重方法即其历史影响.贵州大学学报,2008,1.

[3]罗良文,黄强.李嘉图逻辑抽象法及其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兼论逻辑抽象法与历史描述法的结合.经济问题,2009,8.

社会经济现象论文篇(11)

作为当代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家,蔡仪关于文艺意识形态属性与功能的论述,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文艺的一般意识形态属性

文艺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这是蔡仪在其相关论述中再三强调的基本论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新艺术论》和《新美学》中,通过“典型论”和“美的观念”的描述,蔡仪就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个问题。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与造诣的不断提升,蔡仪晚年改写再版《新美学》,有关文艺意识形态属性的论述更是其立论的基本依据。其出发点依据两个互补的理论前提: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独特的“掌握世界的方式”的论述;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论述。前者是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真实性”论述的基本依据,后者是其文艺意识形态“效益性”论述的基本依据。

(一)文艺的真实性问题

蔡仪美学的形态,属于经典而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美学。换言之,蔡仪是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框架内探讨文艺的意识形态问题的。他在强调文艺反映客观现实的真实性的同时,也强调这种反映的主观能动性因素,这是其文艺理论的一大特色。在他看来,文学艺术是一种“保留着若干相关的感觉和表象的因素而成为具象概念,进行各种形态的形象思维的”能动地把握世界的过程。“具象概念”是理解这一动态过程的关键性范畴。蔡仪的“具象概念”主要是受德国古典哲学中关于认识能力的感性、悟性和理性的三层次说的影响,也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这一论点的改造与发挥的启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方式统称为“知性”,认为这是人与动物共享的认识能力,而人的思维的特征,则主要在于“辩证的思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则强调抽象的知性范畴要达到“思维的进程”与“现实的历史过程相符合”的认识目的,必须让思维重新回到现实,以扬弃自身的抽象性而上升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的辩证理性概念。蔡仪认为,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文学艺术是通过形象思维或艺术的想象而表现出来的知情意的综合体,它同理论思维“在思想原则上是一致的”。这里的一致性表现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指人们在审美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表象,会逐渐上升为一种抽象性与形象性并存的“具象概念”,“它既保持感性认识阶段上获得的感性特征,具有感觉、知觉、表象的生动直观的形象性,又具有理性认识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把握事物内部联系的理性特征”,与抽象概念必须回归现实才能获得丰富的具体性一样,“具象概念”对于现实的把握,也必须放在具体的审美语境中才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文学艺术对于现实世界本质的把握,体现为一种既非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避免了拙象性),又与历史趋势相一致(排斥了虚伪性)的“形象的真实”,其中既包含了对于“社会真理”的揭示,更是对于“传统理想性”中蕴含的“历史真实性”的把握。这种“历史真实性”是指人们在把握了历史上各种艺术形式的“神韵精神”,受到了感动、启发和熏陶之后而在作品中实现的历史“丰富性”,即借助于艺术作品的个性和主观性体现出来的历史而具体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例如,“奴隶社会的‘邦人君子’就不关心山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也都鄙视工商。反过来说,封建时代的士大夫则关心山水,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才开始重视工商”。关于传统士大夫的山水情趣,蔡仪说:“在我国汉末晋初,内乱外患历经百余年之后,城市荒芜,货币不行,中原的门阀士族,实行坞堡分居,完全形成了封建制度。而在局势稍得安定之后,新的文化和文学逐步兴起。于是宋晋之际,就出现了以谢灵运、谢?I为首的山水诗,以顾恺之、宗炳为首的山水画,一时蓬勃发展起来了。”关于重视工商,蔡仪以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安东尼为例,认为剧中对于安东尼道义精神的褒扬,“若不是在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文艺复兴时期,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艺术作品,可以说是表现资本主义初期的社会性的一个适当的标准”。可以看出,蔡仪论述的关于文学艺术的真实,是指一种通过艺术形象体现出来的与历史趋势相一致的审美情趣的真实,是具象性概念与具体的审美语境相结合而形成的时代性真实,是知情意高度统一的形象真实。

(二)文艺的功能性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引起的社会变革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变革。首先是经济基础的变革,其次是上层建筑的变革。后者的本质,是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对立和冲突的意识,并且“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变革。强调具体的意识形态都旨在按一定的利益格局解决、克服现实的生产关系领域内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蔡仪强调意识形态的变革与发生在经济基础领域内的变革是“很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文学艺术这类意识形态形式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文艺作品中蕴含的思想和理想,尽管是作者的主观意识的体现,但最终还是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品的内容往往是特定时代经济基础的艺术体现。(2)文艺服务于经济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对于经济基础的服务即反作用,主要是通过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的价值倾向来加以体现的。譬如同样是对于商品交换和金钱,“十六世纪英国伟大作家(莎士比亚——引者注)用穷困后的贵族来诅咒它,而十七世纪法国伟大作家(莫里哀——引者注)用高利贷的吝啬鬼来赞颂它”。这种褒贬不一的价值取向,深刻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3)文艺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相对于经济基础,政治离它最近,属于“中间的意识形态”;文艺离它最远,属于“更高的意识形态”。更高的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政治等中间意识形态来反映经济基础,因此文艺总是要受政治“极大的直接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倾向性和阶级性。

蔡仪关于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的描述,发挥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比较贴切地描述了文艺与经济基础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

蔡仪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代各种社会形态中与社会发展基本趋势最为契合的一种,体现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问题中,这种契合就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文艺的真实性和功能性达到了高度一致。这种一致性体现为两个基本的方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文艺中,党性原则与人民性原则达到了高度的契合。作为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把握方式——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对于现实的反映,不仅应当是合乎历史趋势的,而且还应当具有鲜明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即党性原则:而这种党性原则对于现实反映的真实性,体现为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实际效益”,这就是人民性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领域内,党性是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意义和前途的正确判断,人民性则是从社会根源角度强调文学艺术所应当具有的社会效益。既不能片面强调党性而忽视人民性,也不能借口服从人民性而忽视党性。二者的内在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

其次,社会主义文艺的真实性与功能性的统一还表现为多样性与和谐性的高度一致。关于多样性,蔡仪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最为契合,因此社会主义文艺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这种社会形态的美。在这种社会之美中,文艺的客观真实性和意识形态真实性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因而是一种必然与自由统一的美”。建立在自由与必然相统一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美,为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条件:“艺术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艺术也有多种多样,这是不成问题的。只要不是主义而是有益于人民的,都是社会主义的艺术。”社会美在蔡仪美学中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的美,即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人的美”。多样性的社会主义文艺主要应当反映在这一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上和谐一致,互相协调”这一基本特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谐一致的”。同时,这种和谐一致并非无原则的调和,而是经过了矛盾对立和斗争的和谐一致,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内部也有矛盾和斗争,“而经过矛盾斗争则能达到更高阶段的和谐一致,形成更新更美的环境”。多样性与和谐性的内在统一,是蔡仪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蔡仪有关文艺意识形态论述的当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意识形态既是对于社会内部矛盾及其冲突的意识,又是试图克服这种冲突借以实现某种社会价值的解决方案,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矛盾,本身就是内在于文艺这一意识形态形式之中的对立统一结构。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我们发现,如何正确处理文学艺术的党性与效益性、多样性与和谐性之间的矛盾,使其保持高度一致,仍然是认识和解决当前文艺领域内各种矛盾的基本视角。

文学艺术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而作为社会主义的精神财富,文艺首先应当具有满足广大群众日益丰富、文明和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效益性,以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素质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品质。社会生产力越是发展,物质财富越是丰裕,对精神财富的需要也将日益增长,而用于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启迪人的心智,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高雅的情操的丰富多彩的精神资料的生产也就更加重要。或者说,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得文学艺术的社会效益性即人民性显得日趋重要。这就需要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艺术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即弄清楚这一历史条件下文学艺术反映社会存在的党性原则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