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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6:56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1)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2)

一、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物价工作有序开展

半年本人在物价局工作,能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按照省、市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物价认证,保障市场供应,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机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自调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面对新情况、新任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发挥“五加二、白加黑”精神,经过几个月的积极建设,目前已有职工4人,办公用房2间,现有人员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也已逐步配备到位。二是城市社区药品“两网”示范区创建通过省专家组验收。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刚一成立,就接手创建省城市社区药品“两网”示范区工作,在人手少,药品监管工作还没有正式开展,与市局事权划分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专门组建创建班子,用短短100天的时间,建立健全了药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规范涉药单位进货渠道,零售药店通过gsp认证,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基本满意,10月20日高分通过省专家组考评验收。三是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今年8月区政府将区食安办由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到区药监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完善了“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监管得力”的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先后组织开展“食用油”、“奶制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全区的食品安全。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3)

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一部保障法,具有最严厉的惩治措施,也是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刑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不足和漏洞就显得异常重要,会对食品药品保护产生整体性的损害,因此,相关的刑法规范的完善就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条文集中在第3章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章节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但是,如此规定具有历史局限性。现行《刑法》于1979年修订,而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的桎梏依然束缚着市场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是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刑法对此理应有所回应,加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成为题中之义。时至今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应当从用刑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渡到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以及市场主体的自律。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个人生命、健康权利意识却空前高涨,相关的民生安全问题成为更大的社会需求。从立法层面来讲,现行《刑法》侧重市场秩序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公众民生安全权益的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属性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犯罪,罪名主要有四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刑法》规定出现犹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也即是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实害犯,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产生“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食物中毒与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恶劣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们不妨试问一下,假药和劣药的危害后果有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有些时候劣药的影响更为隐形和持久,两者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假药”和“劣药”的认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的内容,理应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界定和划分,更多的体现在成分、剂量的多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区别规范“假药”和“劣药”是相对于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言的,但是,以民生安全的角度,假药和劣药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一事实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少的差别。

因此,在保护的法益没有修正之前,给予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程度不同,法律规定实行实害犯和危险犯是有一定法学理论作支撑。但是作为民生安全保护的视角下,这样的分别规定就有些不合时宜,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实害犯与危险犯区分的必要;再加之前文阐述的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作者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为危险犯,有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种加重情节,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属性。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一定的统一。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有待修正

现行《刑法》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却与日益猖獗的犯罪情势不相符,也就是说刑罚相关的规范存在问题。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存在处罚对象单一,刑罚手段不完善的一系列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除了对责任人科处实体刑,大多数是处以罚金,罚金的多少是以犯罪中生产销售数额来确定,然而,犯罪数额是按照1979年标准来确定。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区间范围,司法解释也没有增加数额的权利。但是,相较于1979年,今天的经济形势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翻了几番,经营企业的违法销售金额动则千万、甚至以亿计,罚金与违法所得额之间的巨大差距也造成了违法犯罪成本降低,这也是滋生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动力。刑罚方式的单一,加之现行《刑法》又不能在法律层面增加罚金数额,就显得处罚的力度有些单薄,增加刑罚方式使之多元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刑法》对象上来分析,《刑法》中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对象规定只有市场经营活动主体,这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表现之一。我们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事件,不仅仅涉及市场主体这一个方面,更多的案件时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身影掺杂其中,如果忽略了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惩处,势必会影响到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效果。从现实状况看,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渎职、受贿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者犯罪行为的猖獗。因此,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纳入刑罚体系,将从根本上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以风险控制为中心,构建民生法益保护框架

“传统刑法比较倾向于惩处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但对于风险转化为损害后果才科处行为人重刑为时已晚”[2]。这种情况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体现更尤为突出。公众的安全、健康一旦造成伤害就无法弥补,对于有关违法犯罪经营企业的惩罚只是对社会秩序补偿性的手段,而无法弥补对社会公众的实际损害。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将刑法规范的重心放在如何预防社会风险,从根本上保护民生安全这一重大法益,体现一般预防理论的精髓。从更高层次审视刑法规范,惩治犯罪是一项重要手段,体现“惩防并举”也是重要的思路,更加多元化的预防性措施同样是必不可少。

从法学理论上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类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侧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数人,体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内容,如此一来,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就回归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这一重点上来。作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法律理念上的转变,既切合时代的要求,增加民生安全的保护;同时采用更加多元化的处罚也不会削弱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一理念并不是空想,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比如,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瘦肉精”案件,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3]

(二)增强《刑法》法条之间的协调,落实民生保护法律理念

上文已经阐述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属性的修正,就现行《刑法》而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防范的是市场生产、销售等行为对于秩序的一种破坏性作用,因此会出现以生产、销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罪名及刑罚的局面。正如前文所阐述的,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将保护的法益统一划归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此一来,现有的《刑法》条文中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食品药品安全被赋予民生保护的时代内涵,并且从刑法类别上将其划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属于危险犯,也即是说只要具有犯罪的行为,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标准。这样就将实害犯的规定排除在外,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规定的实害犯于危险犯的区别就需要作出调整,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统一规定为危险犯。这样,既是对保护法益调整的回应,同时也能摆脱刑法在“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的局面,消除法条之间出现的不协调。

上文也讲到,在民生保护的视野下“假药”、“劣药”太大的区别,对于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不没有明显的大小之分;同时,根据现实的办案经验,我们也会发现“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它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剂量、成份的多少的问题,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刑法规定并没有判断依据,将会造成适用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严格区分“假药”和“劣药”、“有毒、有害食物”和“伪劣产品”等相似概念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会影响到具体条文的适用。《刑法》上不作区别对待,并不是就将一视同仁,相关专业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来明确,只要做好刑行衔接,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理顺食品药品系统内的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保护的合力。

(三)配置资格刑、强调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针对刑法刑罚方式单一的状况,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资格刑,既可以弥补罚金刑的不足,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其犯罪的行为的发生。资格刑又称权力刑,是指剥夺、停止被判刑人的特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4]。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行业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这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能不能适合我国规定的资格刑?我国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此类犯罪只能讨论纳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范围,张明楷指出:“剥夺政治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单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还应包括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5]。

从上述表述来看,我国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前文我们已经阐述过将此类犯罪划归到破坏公共安全犯罪中来,这正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精确在现有《刑法》对这一章节犯罪的规定中,也是使用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完全适合增设资格刑。再从处罚效果上来看,增设禁止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资格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再犯此类罪行的条件,对有关单位也能在市场行为上给予约束和限制,而不是以简单的罚金作为终点,扩大增加刑法的威力,保证刑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纳入刑罚体系的状况,我们要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其他法律解释做出尝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监督其正确行使职能,食品药品安全。“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明确规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两点:第一,现有法律体现一种社会意识和立法思想的倾向,就是在保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来关注民生利益的保护。这也和本文讨论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侧重保护民生向吻合。第二,规定中明确,行贿主体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行贿的另一面就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的受贿,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和、渎职罪等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打击此类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消除此类犯罪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三、小结

法律总是试图去适应现实社会的秩序观和价值判断,并将其嫩滑为形式意义上的条文[6]。从现实角度讲,完善刑法确实存在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认真反思和完善刑法所显现出来的不足和漏洞,是对社会公众期待的回应、同样更是一种责任。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保护民生安全为主体、规范协调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刑法保护体系,扭转我国食品药品犯罪日益严重的现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目的。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2]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限度》,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页。

[3]常景云:《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制度的创新》,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8期,第321页。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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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教育文摘>公众演讲>演讲内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公众演讲作者:本站来源:网络时间:20*-*-*17:13:37人:*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动员全县上下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开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新局面。下面,就如何搞好我县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从全国形势看,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最强烈、提案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在中国质量万里行去年3到今年3统计的一万多消费者投诉中,食品投诉占件,排第一位。特别是安徽“阜阳奶粉”、辽宁“海城豆奶”等事件震惊全国,造成的大规模群众上访,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务院就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总理、吴仪副总理作了多次重要讲话和批示。去年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这是国家就食品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从省、市形势看,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组建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省、市两级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韩寓群省长、鲍志强市长分别向大会致信,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了重要批示。具体到我县,县委、县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朱县长就下一步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去年以来,经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得到较好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成立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成立了全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整合和优化现有行政职能配置,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二是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在食品监管方面,多数部门制订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查处了毒韭菜、假牛奶等食品安全事件,确保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财办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重拳出击,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食品药品质量抽验合格率逐年提高,没有出现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全社会食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在药品监管方面,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初见成效,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实现了监管重心下移,拓宽了监管触角,供应网络的建立,保证了药品质量,方便了群众用药。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显著,开展了麻精药品、医疗器械、农村药品、邮售假药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了全县人民用药安全。三是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各职能部门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靠前指导,积极帮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目前,我县家药品生产企业、家药品批发企业、家零售药店分别顺利通过了和认证,使我县的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整体上了一个大台阶,促进了我县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成绩是全县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质监、农业等部门严格执法的结果,对此,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比较小,管理水平较低,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环节多、链条长,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不惜铤而走险,造假售劣,影响坏,危害大,加之食品综合监管是新课题,食品药品监管点多面广,市场规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卫生法》一无所知;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整体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无消毒柜、无熟食间,仓库、粗加工、更衣、盥洗室分不开,无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不查体不办证,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尤其是街头饮食摊点卫生条件差;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执法体系不理顺,监督执法人员少、监督力量不够,个别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低,监督手段落后,跟不上当前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行政处罚执行难等;四是销售假劣药品、虚假药品广告、非法配制制剂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村药品质量与城区相比差距较大;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卫生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药品管理相当薄弱,甚至从非法渠道购药,从而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构成威胁。这些充分表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已经提升到必须审慎对待的战略层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时刻绷紧食品药品安全这根弦,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再努力,措施上再完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提升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5)

1.推动机构改革,完成职能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正确定位、认真制定、组织实施“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和理顺权责关系。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内部机构设置到位,监管人员配备到位,监管经费保障到位,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完成职能调整,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2.完善考核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继续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公示制和过错追究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制定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办法,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推动落实“政府负总责”,严格履行“部门负其责”,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施治新格局。

3.统筹城乡监管,健全组织网络。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监管职能和公共服务方向转变,确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的目标,积极统筹城乡监管,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一专三员”制度,延伸监管触角,实现市镇村三级监管网络队伍全覆盖。

4.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教育培训。按照新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精心谋划调研课题,侧重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课题调查研究,开展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现状、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以及基层监管模式调研,探索实践建立新的监管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以镇(街道)和部门分管领导、监管执法人员、“一专三员”为重点,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建立一支与履行新职能相适应的监管队伍。

二、以深化示范创建工程为依托,着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5.巩固发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程。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长效机制,积极创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巩固提升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职能调整到位后,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6.全面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程。扎实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深化示范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实现示范镇(街道)全覆盖。开展药品示范创建绩效评估,丰富创建内涵,巩固创建成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采取督查和暗访等形式,强化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确保创建质量。扎实开展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力争建成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市。

7.深入开展平安示范工程。把推进“平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平安示范药企(药店)建设方案,拓展创建内容,提高创建标准。强化示范创建工作分类指导,组织开展平安示范药企(药店)督查考核。注重平安示范创建工作成效、典型宣传和总结推广,开展“十佳优秀药师”和“十佳优秀示范药企(药店)”评选,努力提升平安系列示范创建水平。

8.持续深化绿色餐桌工程。充分发挥“绿色餐桌工程”政策导向作用,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办法。组织实施“绿色餐桌工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以推行标准化生产为重点,以优化品种结构为突破口,以完善检测手段为保障,以丰富市场供应为目标,积极扶持建立集中配送中心,努力促进基地与市场的对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大基地、市场、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四位一体”检验检测力度,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三、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为基础,着力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9.强化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注重源头控制,严把准入关,重点抓好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加强零售药店GSP认证,切实强化药师的管理。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重点加强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切实加强高风险企业、原料药、冷藏药品、疫苗、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医用氧、药用辅料、药包材等专项检查,强化特殊药品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面实施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大对验配类、体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强化认证后续监管,扎实开展GMP、GSP跟踪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全面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可控性。

10.突出基本药物质量全面监管。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各项措施,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督促企业做好电子赋码、核注核销和预警处理工作,强化招标、采购、使用、养护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努力实现基本药物质量全程动态可追溯管理,严格执行审查、目录报备制度,开展中标品种质量评估与风险排查,动态掌握基本药物品种和生产、配送企业中标情况,加大对生产、配送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档案。重点检查购销渠道、票据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储存运输条件、阴凉及冷藏保管药品管理等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切实提高基本药物监管有效性、针对性。

11.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抓好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切实加强协调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一致、职责明确、归口管理、协调有效、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协调解决新问题。强化督促检查,开展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的督查督办,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时期的食品安全明查暗访和联合执法检查。积极做好迎接省市县(市)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专题审议询问和省市县(市)政协“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民主监督,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12.积极履行餐饮保化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后,积极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职能,严格餐饮服务食品许可管理,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监督信息公示制,积极实施“五常法”、“三常法”管理,重点强化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及配送中心监管。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活动、重要时期餐饮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重大活动、重要时期餐饮消费安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监管,控制餐饮原辅料安全风险。建立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四、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着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

13.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平台。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完善信息化建设制度,优化网络架构,整合信息资源,为监管信息在系统内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打好基础。积极构建电子化监管平台。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加快实现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运行,建立覆盖所有涉药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扎实推进四大类药品、基本药物、特殊药品等重点品种的电子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深入推进药品购进品种、温湿度远程实时在线监管。巩固药品零售企业远程监控成果,完善远程电子化监管系统,实现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探索对保健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实施远程电子化监管。

14.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建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配置必需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强化快检技术,加强检验技术培训,开展检验检测和技术研究,综合承担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检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检测等技术监督职能,满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督的技术支撑要求。

15.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建设。强化涉药涉械单位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开展不良反应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延伸监测触角,扩大监测覆盖面,完善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监测报告激励机制,加强反馈、沟通、处置机制建设,规范监测与报告行为,着力提高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数量和质量。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分析评估制度,提升报告评价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质量控制水平,有效防控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加大质量抽验工作力度。坚持依法规范抽验,科学制定抽验计划,合理安排不同环节、不同品种的抽验比例,常态化开展药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对投诉举报集中、不良反应多、违法广告严重、中标价格偏低、用量大、高风险的品种加大力度,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切实提高阳性率。积极探索建立快检车、快检箱、快检室工作机制,全面完成监督性评价性抽验任务,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性抽验,确保基本药物抽验覆盖率达到100%,药品监督抽验覆盖率90%以上,药品评价抽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核查,开展抽验情况分析评价,完成年度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分析报告。探索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评价抽验工作。

17.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价。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食品安全年度风险监测检测计划,协调督促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任务,每月编制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公报,开展食品安全分析评价,统一及时通报和预警信息。继续实施食品抽检“五统一”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检测指标的落实,确保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农业标准化覆盖率50%以上,地产食品抽检合格率93%以上,餐饮服务环节合格率85%以上,城区和镇(街道)、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率分别达到100%、95%。

五、以深化专项整治为重点,着力保持食品药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

18.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切实加强综合协调,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新居民集聚区、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调味品、畜禽屠宰、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19.扎实推进药品安全整治。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监督抽验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稽查衔接。组织开展药品非法添加、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高风险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特殊药品、假冒知名品牌药品等专项整治,加强督查,保证质量,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械和城乡结合部小药店和小诊所经营使用假劣药械、“走票”、“挂靠”经营、出租柜台、异地设库经营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小药店”整规工作,组织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0.创新完善稽查执法机制。积极探索新体制下稽查工作新模式,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稽查执法体系。深化完善“八小时外”巡查、打假联动、协作通报、信息互通、案件协查等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协作、部门协作、政企协作和区域协作等构成的打假治劣立体式协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和创新“四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公安、检察院、法院、食品药品监管四方联席会议为基础,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刑事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全面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药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案件督查督办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查处奖励制度,提升稽查执法质量和效能。

21.加强违法广告综合治理。建立广告监测系统,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广告监测,定期分析归纳违法广告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曝光违法广告,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针对违法广告、围绕广告产品,采取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督下架、暂停销售、消费警示、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相结合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虚假广告。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行为,建立药品信息监察员制度,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和违法销售药品等行为。

六、以完善风险预测预警为核心,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2.完善预警应急制度。积极推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探索建立以风险预警平台、评价性监测网、监督性监测网、不良反应监测网为核心的风险预测预警制度。修订完善《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根据职能调整需要,调研并出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应急专家队伍,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完善报告、值守、防控、监测、善后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和操作步骤,督促、指导高风险及重点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3.提升预警应急水平。构建上下联动、统一高效、快速反应的预警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应急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组建投诉举报中心,认真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完善网上举报方式,拓展投诉举报渠道,构建“统一受理、分级办理,分类指导、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工作平台和运行机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会,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常态化风险评估和调查评价。切实加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强化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七、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重任,着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4.推进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为发展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完善事权分配体系,简化程序,优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等效能,尽最大努力缩短时限,帮助企业抢占市场先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根据企业需求,加大医药行业的人才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医药企业人才保障和质量管理水平。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大政策法规咨询、立项审批、技术攻关服务力度,推动建立形式多样的政、产、学、研合作联盟,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有品牌。鼓励和推动药械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制定和实施扶优劣汰、促进集中的监管政策措施,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医药现代物流特别是第三方药品物流加快发展,鼓励、推进医药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合理引导跨行业兼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

25.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完善诚信评定机制,深化信用等级分类评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制售假劣产品、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失信单位,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企业自律,积极开展食品药品行业“重质量、讲诚信、保安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经营理念,打造诚信品牌,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的形成。

八、以深化宣传教育活动为抓手,着力营造食品药品安全良好氛围

26.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年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十进”宣传服务活动。深化药学服务进社区,充分发挥药学会、“平安药监”服务团队、药师志愿者服务团的作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周)和公众安全用药培训、百名药师进基层、清理家庭小药箱等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水平。

27.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积极支持舆论监督。健全信息制度,拓展信息渠道,及时监管信息和预警信息。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开设媒体专版专栏、制作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成效。切实加强舆情监测与分析,妥善处理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研究媒体参与日常监督的方式方法,逐步形成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九、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着力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8.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行力。坚持依法行政、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完善确责、明责、履责、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审理审核执行“四分离”,深入推行说理性执法文书,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纠错制,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回访制和行政许可卷宗抽查制。整理和清理执法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6)

论文摘要: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 论文关键词: 乡镇政府 职能 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C

D01:10.3969/j.issn.1672-8181.2015.03.123

1 前言

以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有待完善,食品药品相关行业由于受着利益的驱使,使一些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发生这样的安全问题,只有第一时间找到事故的根源,才能有效防止问题扩大,避免危害到更多的人群,并且要尽力稳定民众的情绪,这是食品药品行业检验人员的责任。面对层出不穷的渚多新事故新问题,常规的检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形势所需,必须全面建立一系列新机制,对检验技术进行大力创新,用强有力的技术能力来支撑对食品药品的安全建设,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2 我国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指定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首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的理念。只有将公共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充分体现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作风,因此,破解食品药品安全的难题,建立健全相关的应急处置技术,落实全面的综合治理,才是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提升综合国力的必由之路。

近些年,随着我国各省委省政府加强了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使得食品药品安全的整体形势有所好转。在中央政府的号召下,各级部门都全力为确保人民群众在饮食和用药的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然而当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面临着渚多新的挑战。

首先,监管力量相比于监管任务要显得薄弱。目前食品药品的监管人员较少,需要监管的范围又不不断扩大,导致出现监管力量薄弱的尴尬情况。

其次,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有了新的期待。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自古以来就广泛被关注,然而随着相关的问题和事故频发,就促使人们越来越依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且不断有着新的期待。

最后,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环境日益复杂。科技的进步带动了各产业的更新,食品药品也随之推出了数不胜数的种类。并且各种新技术和新原料的应用(如各种食品添加剂、转基因等)又使相关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也使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化。

3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的建设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若要在当前的形势下得以更好的解决,就应当以满足整个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为前提,包括人员的建设、信息的准确性、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等,避免出现问题时大海捞针,做到有针对性。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的建设与实践,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

首先,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流程建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出现问题时保证各个部门的协调与互动,做到将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并确保事件有着统一的领导,及时查出原因以避免事件扩大。

其次,就是技术方面流程的建设。食品: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置,应根据实际的需要来确定实验的方法,实验是证明事实的有力依据,只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验研究,依靠技术能力的基础,对于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天然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进行全方位检测,并且与其他部门实验室通力合作,对于不好确定的目标物质要通过多方面的文献搜集予以确认,全面保证食品安全得到很好地落实。药品:药品本身就是化学实验的产物,对药品的检验,更要通过实验来进行。比如轰动一时的“齐二药”事件,对于“欣弗”全项药品检验中微生物检验不合格,就应采用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外药典标准来对原料药、辅料、成品药进行全项的检测,以防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另外,对于药品的检验方式渚多,可以根据药物的药理、毒理、各种杂质、异构体、包装材料等等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药物的杂质成分及安全性项目[3]。对于药品的质量也要加大控制力度,往往容易在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尽量对生产进行跟踪或者加大现场核查的工作力度和频率,将药品安全问题扼杀于萌芽状

最后,加强关键技术的建设。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食品药品检验能力,并且检验技术的平台已经搭建。但是国家的标准和行业的标准甚至于地方的标准均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需要对检验技术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统一标准,尽可能缩小各个部门或各个阶层之间的标准差距,以使食品药品的检验技术尽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证食品药品检验的权威性和威慑性,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同时为相关部f]的监管提供有利的条件。

4 结论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乎人们的幸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前,人们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经丧失了一定的信心。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重树人们对食品药品的信心,是一个任重道远的战略目标。因此,基于这样的背景及原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8)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处长(主任、总队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局长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并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委托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按分工协助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局长、副局长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席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担任。

第十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对涉及的重大事项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全局五年以上长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需要报请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建议,必须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规划为依据,提交讨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涉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利益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前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督促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省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及相应的审核、备案和公开制度,增强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进一步确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办证流程,实行部门内审批和监督分离制度,实施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科学划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和服务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量化到具体岗位。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服务制,为公众办事提供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条 根据长远工作规划,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形成局年度工作意见或要点,及时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执行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市(州)局和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虚心接受各级各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实行主要负责人亲自阅批和局领导接待制度,落实有关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确保件件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和食品医药经济发展形势,讨论决定重要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安排;讨论决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和下发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听取有关处室和下级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具体措施;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每周一上午为局长办公会例会日。遇特殊情况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临时安排召开或决定不开。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市(州)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受局长委托,副局长可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凡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处(室)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将提交讨论的相关材料送办公室,提前分送参会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请假。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召开以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各位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单位。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凡以局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需报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同意,由相关局领导牵头,局办公室总协调,具体职能处室承办,会后按会议的要求进行督办。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三十九条 无论上级下发或下级上报以及其他单位传送我局的来文,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处理,按程序签收、登记、审核、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第四十条 本局发出的文件或重要资料,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核稿、复核、审核、签发、编号、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归档。

第四十一条 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局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属于全局性的、综合性的文件,重要的上行文、行政规章、人事任免及奖惩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属于政策界定范围内或分管局领导职权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若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工作的,应送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行文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办理。机关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积极实施公文的网上传递、交换、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种指示、决定、命令,保持政令畅通。

第四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争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为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四川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四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积极发扬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精神,认真扎实地搞好本职工作。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决不能以权谋私。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9)

1.民事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食品药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经济行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并从民事、行政两个方面设定法律责任体系。由于食品药品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专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并相应规定了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标准类文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形成了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机构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食品药品是重要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药品实行安全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是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由企业依法制定的组织生产的标准,国家法律同时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当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该标准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也能够成为企业和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此外,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企业制定和遵守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作出了要求,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管理举措

1.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食品药品的核心问题是质量安全问题,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药品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诚信义务,有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围绕质量安全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制度设计,并通过设置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以监督保障,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分类管理。国家《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均提出了根据安全信用等级标准划分等级,并按照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的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3.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食品安全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等列入了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内容。在药品管理方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都规定了相类似的监管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制度。上述信用信息档案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不容小觑,这里面就包含着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近些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火腿事件、毒酒、毒粉丝、毒胶囊、毒大米事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而且也使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整个产业链都受到了国外品牌的冲击,出现这些问题的首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缺乏法治责任意识和约束机制,同时也暴露了企业诚信建设过程中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足。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分析

1.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多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小、销售范围小、生存时间短,不少主体虽然名为企业,实际与个体差异不大,从业人员数量和知识水平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发生违法行为采取关门停业、另立门户等方式逃避处罚,失信成本较低,因此食品药品企业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而采用集中、连锁经营等先进管理模式的规模企业所占比例明显偏低。

2.利益法则影响较深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赚取利润的空间较大,利益的驱动使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另外,管理水平低、竞争力弱的小企业为了能够存活也倾向于采取见利忘义、投机取巧的赚钱渠道。

3.企业自身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不能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已经成了多数企业的共同问题,技术要求较强、质量要求较高的食品药品企业如果负责人缺乏自律意识,企业本身又缺乏有效约束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将难以保障,质量事故频发也是必然结果。

(二)企业诚信建设外部环境问题分析

1.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信用立法比较滞后,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规定了诚信的法律原则,食品药品领域仅有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就很难找到具体系统的规定。其次,某些法律法规在惩处违法方面偏轻或偏重,不利于有效打击失信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对供货渠道的把关是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质量负责的首要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代表企业从一开始就具有放纵产品质量的故意,危害程度不亚于销售假劣产品,因此《药品管理法》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不论产品质量如何均可进行处罚,处罚幅度与销售假药相当。供货渠道是否合法要通过企业提供供货方资质证照、销售发票来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从非法渠道采购。然而《食品安全法》对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规定首次只能给予警告的处罚,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可以实施罚款等其他处罚。目前多数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保证了渠道正规,但是多数食品经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餐饮单位不能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首次警告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执法部门由于人力所限难以对每家企业都进行二次检查,因此该项规定降低执法效率、执法人员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失信成本。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最低罚款5万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很多,除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外,多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按5万元罚款都很难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该部严厉的法规难以成为惩处违法有力的武器,在执法部门中已经逐渐失去了威信。

2.政府部门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效能仍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要管理好企业诚信,既有规划指导扶持帮助合法守信的义务,又有查处违法失信的责任,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由于对守信企业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失信企业逃避监管、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诚信管理信息缺乏有效整合和利用、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等原因,造成政府管理诚信工作效能不高,一些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保护,信誉差的企业凭借特殊手段畅通无阻,久而久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也放弃了诚信的信条。

3.行业协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药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形成运作机制,其功能大多局限在召开会议、人员培训、刊物交流、信息传达等方面,在服务商务、团体间和团体内部利益协调、代表行业向消费者和政府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完善,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4.信用评价工作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一般是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估量,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目前,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缺少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行业协会的参与度也不高,企业信用评价主体较为单一,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水平层次不高。

5.舆论和群众监督效果不佳对失信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要使其丧失社会声誉,让其名誉扫地。我国的许多食品药品企业不怕政府批评,也不怕罚款,但怕曝光。而我们却恰恰没有很好地抓住失信者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失信企业多而被曝光者少,也是目前失信企业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此外,作为最广泛主体的群众实施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障碍。由于普通群众基本鉴别能力不足,对索取购物凭证票据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加上食品药品检验条件和费用较高、现场投诉路途较远等客观情况,造成群众监督投诉食品药品失信行为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三、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框架与路径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守信者有所得,失信者有所失,就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的最有力的武器。建立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建设。要尽快解决目前食品药品标准存在的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为食品药品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2.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全面系统规范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以及具体征集要求等。3.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和评级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评价效力等进行进一步科学规范。4.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公布和披露制度。建立完善多种有利于群众知晓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渠道,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作进一步科学规范。5.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科学细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标准,充分发挥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6.进一步完善对各种参与主体的监管制度。科学设置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厉惩治和打击腐败、欺诈、商业贿赂、行业保护、地方保护行为,完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二)突出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食品药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企业诚信首先要靠企业维护。企业诚信大小与规模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却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甚至生死存亡。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企业应当以重视质量管理为核心,全面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自身诚信度。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GMP、GSP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积极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设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完善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信用状况调查、信用内部评价、失信因素识别、内部诚信教育、员工信用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机制,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企业诚信交易管理水平。3.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企业领导人应以身作则,使自己成为企业诚信形象的楷模;企业员工要应保持强烈的企业使命感,诚信对待客户,用诚信捍卫企业,严格要求自己不做危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扩充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建设中,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责的履行:1.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认真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设计并实施充分反映食品药品行业特色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行业信用评价加强自律。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有条件的协会还可以牵头设立食品药品质量诚信保证金制度,对失信企业扣除保证金,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诚信自律。2.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通过制作会刊、举办会议、发放宣传品、建立诚信联盟、公开诚信承诺、发出诚信倡议、诚信企业光荣事迹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诚信理念,引导企业合法守信经营。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加强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行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加强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在目前形势要求下,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创新和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规章制度建设,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二是加强对合法守信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失信企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执法部门要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享企业诚信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打击违法失信的合力;四是指导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依法行使行业管理权能;五是严格公平实施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指导和支持企业内部、行业协会和其他信用评价机构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科学运用评价结果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六是多方面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打击失信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七是通过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拓宽举报受理途径、加强鉴别非诚信行为宣传,积极提供专业部门人员与群众沟通的便利条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企业诚信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10)

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伴随而来的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食品与药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的社会影响之大、范围之广、危害之深,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课题,也提醒了我们食品药品监测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要在工作中采取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进行检测工作改革,从而实现药品监测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为食品药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一、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现状

近年来,不断产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食品药品安全的警钟,也提醒了食品药品检验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科学的检验手段去面对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得出,在目前的食品药品检验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深入研究和探索有关食品药品检验方法,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硬的检验队伍,从而为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但是就我国食品、药品的检验现状而言,其中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生形势极为严峻

在近年来的社会发展中,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给人类敲响了食品药品安全的警钟,也使得我们在工作中对食品药品安全检验工作的重视。在工作中,要求检验工作必须要与时俱进,树立科学、合理的检验理念,从而实现工作的顺利、持续开展。就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齐二药、欣弗、三聚氰胺奶粉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受到质疑。

2、科学检验理念的应用不够深入

目前,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提出了新要求,也使得食品、药品安全检验工作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政府和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的安全形式,不断改进和加强食品、药品的检验工作。但是截至目前,大多数地区的食品药品检验工作仍然不够深入,对于党和政府的规章和制度也未曾深入贯彻,这就使得这些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工作紧紧是流于形式,而未曾深入的开展,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出现,给人们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二、科学检验理念在食品药品检验中的应用

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社会发展新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科学、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战略思想。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利用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全局、做到顺应时代潮流、满足社会要求的发展流程。在食品药品检验工作中,要想做到科学检验理念的应用,就必须要利用科学发展观来统筹食品药品的监管与检验全局,树立科学的食品药品监督理念,完善检验方式、提高检验效率,从而满足目前检验工作要求。

1、行政执法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为食品药品的加工生产奠定了发展平台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使得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出现,并且日趋科学化、技术化。这种问题的出现使得危险隐患在市场范围内变得更加的隐蔽,更加难以被人们发现,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利益。为此,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对检验方法来进行优化和更新,通过不断的提升检验能力、优化检验技术、改进检验设备来达到进一步的遏制和制约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一般来说,在工作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分析:首先要增加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使其能达到理论与实践统一的目的。其次科学检验还要求我们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学习方式,培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学习型检验人才,通过专业和拓展培训,掌握最新的检验方法及检验手段。

2、科学检验任重道远构建食品药品检验全新理念

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当前正面临新的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所以要保证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用科学检验的理念构建食品药品检验程序,并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把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和科学检验的理念纳入食品药品检验的实践工作当中去。首先,应树立并切实履行职能意识,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创新工作手段,加大食品药品检验工作力度。其次,应树立学习意识,把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适应社会发展,不断适应食品药品市场变化的要求;再次,应树立服务意识,重点开展以“爱岗敬业、文明检验、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进一步树立科学检验理念,深入理解“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的内涵,在检验系统形成奋发向上、务实好学的良好风尚。充分理解做好食品药品检验工作是保证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同志曾说过:“我们的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战斗在检验前线的药品检验人员肩负着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保证人民食品药品使用安全、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重任。因此,科学管理、技术求精、公正权威、规范准确,应成为我们的工作理念;科学、公正:及时、准确更应成为我们的服务宗旨。时刻秉承科学检验的理念,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现有资源,弥补自身技术装备的不足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扩大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检测项目,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整体水平,为打击假劣食品药品提供法定技术依据,为规范和净化医药食品市场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束语

科学检验理念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础,它在工作中借助于科学监管理念,从科学、先进的检验方法、检验设备以及检验理论入手,对食品、药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工作中将食品、药品以及医疗器械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以技术检验和工作原理为支撑,将最安全、最适合的药品和食品提供给病人、医生和消费者,从而做到更好为社会和人民做服务的工作目的。■

参考文献

食品药品安全论文篇(11)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加大对各成员单位执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的进度及处理群众投诉、落实重点工作等情况督察督办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四)加大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开展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应季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开展农村食品“两网”(食品供应网、食品监管网)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努力建设覆盖全市农村、以大型食品批发超市为龙头的食品供应网络,并加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工作,遏制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泛滥。

二、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六)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GMP认证后跟踪检查。帮助和指导*市经济动物实验厂和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作好GMP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七)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的曝光和对公众的警示力度,加强特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整顿和规范无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开展定制式口腔义齿生产、使用环节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狠抓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质量,加强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对已建立的供应网加强监督管理,并鼓励企业、个人到农村设立药品零售网点或药品专柜,方便农民购药。

(九)加强药品安全不良事件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举报信息的分析、查处和处理,及时汇总药品安全各项信息,主动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科学判断,积极应对,在萌芽状态化解药品安全风险。

(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药品行业自律意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十一)加大对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抓好局理论中心组学习,做好落实学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

(十二)严格内部管理。结合市直机关党工委开展的“抓学习、抓纪律、抓服务、树形象”活动,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引进人性化的管理理念,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加强培训力度。采取邀请专业人员来局集中授课,或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州、市各种培训班的方式,加大对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强政行风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十四)广泛征求意见,争创文明机关。通过开通局网站、设置软环境建设征求意见箱、举报电话和召开座谈等形式,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强化内部管理,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首问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

(十五)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努力创新监管手段。在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的同时,继续实行联合检查制度,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立足本职,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开展“识别假劣食品药品知识宣讲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利用新闻媒体公告药监动态,主动为基层、为群众、为管理相对人,办实事、办好事,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省局党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办法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局惩防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六、加强网络和基础建设。

(十八)进一步完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加大对我局职工和企业人员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力度,使已开通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PDA移动办公系统;药品监控管理系统;执法文书管理系统;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非处方药查询系统;药品数据传输系统规范运行,实现全方位科学监管。

(十九)加快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协调加快办公用房建设方案的审批和资金的申请工作,力争该项目本年度完成。

七、加强平安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