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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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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

篇(1)

二、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重要性

小样本抽验检测法是一种常用的科学的检验方法。它可以通过抽样得出来的百分比来判断整个区域或者说整批产品的质量好坏,这对了解某一种食品质量是否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

1.食品安全关的把握

食品安全需要政府部门的科学监管。政府部门可以获取食品安全状况的第一手数据资料,为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把握市场上消费的食品的总体状况,使政府工作更有成效。

2.市场质量关的把握

市场质量关的把握需要在科学的统计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抽样检测,要能真实的反映出一批产品的安全是否达标。要对劣质的产品予以封箱,贴上不合格标识,严肃打击,严格监管,狠罚重罚,使不法分子不敢再犯相同的错误,净化市场环境。对优质的食品要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安全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大环境。

3.社会和谐关的把握

一个国家的食品是否安全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声誉。尤其是本国的产品销往国外的时候,被他国查出食品安全有隐患,产品质量不达标,那就不是一个企业的简单问题,而是影响到一个国家整个食品行业对外出口的问题。和谐国际声誉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不能因为某一两个蛀虫而破坏整个国际大环境的良好口碑和印象。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检测的根本立脚点和终极目的所在,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的社会氛围的重要条件。

三、食品检验检测的措施和方法

1.检验检测机制的完善

食品检验检测是一个国家民生的问题。要加强政府的领导,加强工商职能部门的监管;要统一制定检验标准、统计规划布局,统一检测方法,只有协调一致,才能信息充分共享,才能更好的把握食品安全;要拨出一部分款项专门用于食品检测方面的支出,保证检测机制的法律效率,建立打持久战的心里准备。

2.检验检测资源的步骤

食品安全部门在做食品检测的时候,是应该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来完成的。第一步应该是常规检测,就是对每天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检测。每天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测内容要有规范,要有要求。第二步,就是抽检。这种抽检是对常规检测进行抽样检查,起到更好的完善第一步的作用。第三步是建立风险评估机构,这是更高检测标准的必然要求,也使检测更加有法可依。

3.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检测检验产品的必定是由人来完成的,所以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势在必行。既要规避检测人员的,也要规避检测人员的技能偏低。所以要加大人员的考核机制,能者上,劣者下;也可以通过社会考试的形势来完成人员公平的招聘选拔制度。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要把业务骨干放在可以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地方。只要能使检验检测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的办法都可以拿来一试。

4.共享信息平台

在全国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工商检测部门的信息平台,这样使检验检测更加信息化,从而避免重复检验的可能。重复检验不但制约着商品的快速流通,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成本支出。信息平台的建立也可以是通过互联网面向大众的,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篇(2)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篇(3)

2012年4-6月份和9-12月份分两个时段,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级别是以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目录作为参考)周边零售摊点作为抽样调查对象,其中抽样选取周边100m内流动摊点62户,食品经营店铺83户。抽样对象为小型餐饮摊点,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含75座)以下的餐饮摊点。

1.2调查方法

现场检查从业单位基础卫生设施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索证情况及一般卫生状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食品安全管理,现场对所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抽样监测。

1.3检测项目与方法

检测项目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检测方法按照GB4789-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进行检测。

2结果

2.1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经营类型

调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周边100m内的食品单位145户,其中餐饮小吃店56户,食杂店12户,面食糕点店15户(5A级景区2户、4A级景区3户、3A及以下级景区10户),流动摊点62户(5A级景区21户、级景区19户、3A及以下级景区22户)。5A级景区3处、4A及以下级景区8处,其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分别为72户、73户,平均每校开设24户、9.1户(P<0.01);不同级别旅游景区周边开设的种类,表明3A级以下景区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较多,种类餐饮小吃店最多,其次为流动摊点、面食糕点店、食杂店。

2.2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基本食品安全状况

在145户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中,86户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占59.3%。其中,餐饮小吃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为78.6%(44/56);面食糕点店持证率80.0%(12/15);食杂店持证率66.7%(8/12);流动摊点持证率35.5%)(22/62)。食品从业人员持证率平均为69.8%,由于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其中餐饮小吃店中学生钟点工较为普遍,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流动摊点商贩无证情况较为严重。持有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业素质较高,食品安全常识掌握程度较高,但是流动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素养较差。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采购食品抽查中,面食糕点店采购食品完全符合索证要求,合格率100%,其次是餐饮小吃店、食杂店,流动摊点采购食品索证率较低,索证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食品中毒隐患。

2.3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加工环境卫生状况

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防蝇防尘设施、消毒设施不完善,尤其是食杂店(25.0%、-)、流动摊点(16.1%、21.0%)存在较大问题,这就使食品在加工处理过程中滋生了大量潜在食品危害因素。餐饮小吃店、食杂店和面食糕点店等不同餐饮摊点的冷藏设备不足,无专用的熟食冰箱,生熟食品在同一冰箱冰柜中存放,且没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垃圾处理合理有效方法均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餐饮小吃店(10.7%)、流动摊点(9.7%)问题最多,垃圾杂物且堆放混乱,不能及时有效清理,潜伏巨大食品安全风险。

2.4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

针对11所旅游景区周边145户餐饮摊点现售的食品及餐具进行抽样检查,餐具卫生质量合格率仅为39.6%(168/424),主要问题是菌落总数超标,其中流动摊点餐具合格率仅为35.7%(45/126)。现售各类食品合格率仅为63.1%(600/951),主要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流动摊点55.6%(234/421),凉食(菜)由于加工和存放条件导致合格率只有41.3%(78/189)。

3讨论

3.1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各旅游景区周边零售摊点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3.1.1无证经营现象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调查中发现面食糕点店、餐饮小吃店的持证率较高,而流动摊点持证率最低。既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却没有及时更换新证、加工经营条件达不到办证标准致使无证经营,又有部分店面短期租赁及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试营业现象较为普遍。这就造成旅游景区周边餐饮单位环境脏乱,经营加工面积小,功能分区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交叉污染、生熟不分、餐具不消毒、未经许可制售冷荤凉菜等食品安全隐患。

3.1.2食品采购进货存漏洞,即不符合食品安全索证要求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的小作坊式经营模式,经营的食品种类价格低廉。经营者进货渠道较为复杂,相当一部分原料的卫生条件、质量无保障。如:流动摊点经营人员在购进原料过程中,往往购进价低质次的不新鲜原料,更有甚者在烹制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反复使用炸制后的油;还有经营者购进变质和掺假原料。

3.1.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临时性观念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有的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差,并受到文化基础水平较低的限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要求、预防食物中毒等知识一无所知。

3.2整改建议

3.2.1外因:强化监管,舆论监督

首先,加强部门协调,确保监管到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需要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配合,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边整治,遗巩固,减少反弹。其次,突出监管重点,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以旅游景区食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无证照餐饮为重点监管场所,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问题。最后,拓宽宣传培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针对旅游旺季的游客等重点人群及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等重点行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免费发放餐饮服务单位,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建立良好、安全的行为规范。

3.2.2内因:企业自律,以点带面

第一,创新监管机制,指导企业自律。从部门协作、严格监管、依法许可、案件移送和推进公共卫生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同时不断创新型监管模式。例如开展“入行教育”,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培训“双同时”监管机制,将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前移到申报许可阶段,强化管理相对人自身管理意识,为其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第二,创建餐饮示范,促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和创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工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改善餐饮摊点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篇(4)

二、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

将14个影响因素进行因子分析,因子绝对值越大,表明相关性越高。并且对因子分析结果进行解释,最终得出影响食品安全的4大相关因素。由表2可以得知,A因子在环境污染的矩阵为0.810、农业残留为0.821,这两个方面具有非常高负载,说明A因子与化学性污染相关;其次,B因子中散装以及安全标准方面矩阵载荷比较大,表明食品安全与物理性因素存在着直接关联;C因子中,重金属以及食源性疾病因子荷载比较高,表明其与生物性因素相关;最后,D因子中转基因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方面荷载比较高,表明食品安全与这些方面也存在着必然联系。

三、食品安全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我国居民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控制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繁荣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为人们提供安全放心食物,有利于保障我国居民安全,促进社会繁荣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体现着我国的综合实力,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管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类生活的第一要求。尤其是在目前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和不安,对消费者身心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也会影响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生产,以及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因此,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影响居民食品安全的因素非常多,将其总体归结于4大类,即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以及转基因食品技术和制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要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控制计划。

首先,化学性因素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和首要重任。化学食品安全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农药残留等问题。针对这种问题,食品安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的控制与管理,尤其要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审核工作,从生产原材料上控制食品安全,从生产上控制污染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其次,还要努力消除和防止物理性因素污染,物理性污染主要包括散装食品安全以及检验指标不够统一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这部分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指标,实现食品生产、销售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并且不断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提高生产产家的食品质量,确保能顺利经过国家食品检验,最终投入市场中。

再者,生物性因素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相关性因素,其主要包括生物性病原等致病因子导致的食源性疾病,还有一些重金属物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个方面主要是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整个人类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进而控制生产商的行为,让生产商从长远利益出发,明确食品安全与自身发展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普及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进而利用公众的力量防止食品源性疾病问题的出现。

最后,保健品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也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关注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通过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居民生产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通过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水平,最终达到理想的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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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是本科学习阶段一次非常难得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机会,通过这次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学习,我摆脱了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状态,和实际知识的结合锻炼了我的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解决食品安全的实际问题能力,同时也提高我查阅文献资料、知识手册、知识规范等其他专业能力水平,而且通过对食品安全整体的掌控,对局部的取舍,以及对细节的斟酌处理,都使我的能力得到了锻炼,经验得到了丰富,并且意志品质力,抗压能力及耐力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这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我们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目的所在。

虽然食品安全知识内容繁多,过程繁琐但我的收获却更加丰富。各种食品的适用条件,各种食品的选用标准,我都是随着知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熟悉并学会应用的。和老师的沟通交流更使我从经济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有了新的认识也对自己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问题本是我工作后才会意识到的,通过这次食品安全知识让我提前了解了这些知识,这是很珍贵的。

在食品安全学习过程中一些问题让我很头痛,原因是由于本身知识受到本身的框定,而又必须考虑本专业的一些要求规范,从而形成了一些矛盾点,这些矛盾在处理上让人很难斟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意识到:要向更完美的进行一次学习,与其他专业人才的交流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这其中也包括更好的理解食品安全的各种要求,更要从祖国的高度看待一些大局上的问题更好的处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

提高是有限的但提高也是全面的,正是这一次学习让我积累了无数实际经验,使我的头脑更好的被知识武装了起来,也必然会让我在未来的工作学习中表现出更高的应变能力,更强的沟通力和理解力。

从不知道食品安全论文怎么写,到顺利如期的完成本次食品安全知识,这给了我很大的信心,让我了解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本专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这些我在食品安全论文结束语中都提起过。事实上,我都采用了一些新观点,他们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创造力。比如我的食品在安全检验上就有很大的不足,在这个食品安全被高度重视的社会中,这无疑是很让我自身感到遗憾的,可这些不足正是我们去更好的研究更好的创造的最大动力,只有发现问题面对问题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不足和遗憾不会给我打击只会更好的鞭策我前行,今后我更会关注食品安全检验,并争取尽快的掌握这些先进的知识,更好的为祖国的四化服务。

毕业论文结论范文

xx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食品安全知识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食品安全知识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3月初,在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8031单片机控制LED显示屏知识。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书海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我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认真准备了一个笔记本。我在学校图书馆,大工图书馆搜集资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整理分类,及时拿给导师进行沟通。

4月初,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及时和导师联系,并和同学互相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

4月底,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完成。5月开始进行相关图形的绘制工作和电路的知识工作。为了画出自己满意的电路图,图表等,我仔细学习了Excel的绘图技术。在知识电路初期,由于没有知识经验,觉得无从下手,空有很多知识思想,却不知道应该选哪个,经过导师的指导,我的知识渐渐有了头绪,通过查阅资料,逐渐确立系统方案。方案中LED显示屏行、列驱动电路的知识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反复推敲,对比的过程中,最终定下了行驱动电路采用74LS154译码器,列驱动电路采用74HC595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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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食品安全罪刑事规范的不足

现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主要以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主。在该条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各部分相关之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罪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严重食品犯罪行为的归类不当。②食品安全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人数多、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危害性较大等特点。因此,食品安全罪至少关涉多数人的利益,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一步讲,当行为人之行为作用于相对特定之人,如在某一特定时间某一地区的某一类人构成对多数特定人的侵害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可能会成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可以说,食品安全罪最少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更进一步对人身健康会形成危害。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侧重于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的保护,不利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同时,这样的体系不能反映食品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同时,制定该条的背景是着眼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罪危害公众安全的一面不断突出,将其仍列在经济秩序犯罪显然不合理。③

(二)主观方面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罪的犯罪行为是:(1)在生产、销售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据此,该罪只能有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或行政上的责任。但是,在部分情况下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如在食品生产中生产者可能因疏忽大意造成食品的毒害性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将主观方面严格限制为故意不利于打击犯罪,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

(三)罪名表述不恰当。法定罪名是立法上对某一犯罪行为的表述。因此,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我国将食品安全罪表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限于生产、销售环节,食品的原材料供应和运输也可能发生食品安全,该表述不具有周延性;另一方面,从字面看,有毒有害食品也是食品,由此食品就包括有毒有害的和健康安全的两类。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和刑法严格性的角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食品应仅限于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属于可食用制品,应当排除。当前的表述与该条保护食品安全的意旨相违背。

(四)犯罪行为规定过于狭窄,周延性不强。一方面,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原料供应、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的多个环节,该罪并未对食品原料供应和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该条指向的“有毒有害食品”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食品和食品的结合也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的物质。同时,由于服务业的繁荣,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良莠不齐。我们很难寄希望与生产者、经营者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知识。与之相伴的另一个问题是,主体范围的周延性不强。不能涵盖食品原料供应商、贮藏人、食品运输者的行为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用此条追究其责任。另一问题问题是,缺乏对制售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或用以制造食品行为的规制。该条仅处罚生产、销售的行为,对于上游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为目的而生产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五)罚金刑设置不合理。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不同情节,并处罚金。对该条并未规定罚金刑的最低限度还最高限度,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既可能弱化刑罚的威慑力,也可能导致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同时,未区分法人和自然犯罪主体之不同,对于法人从事这种图利型犯罪彻底剥夺因犯罪所获之收益是十分重要的。④也未对自然人、法人群体内部进行再划分,上述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应当对自然人、法人主体再划分,依其社会危害性设定罪名。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的食品安全罪以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主,总则和分则第四章、第九章为辅的体系。由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对食品安全的刑法完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参照,基于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

(一)严密概念,合理归类。修改罪名表述,改变对食品的广义界定,以狭义食品的概念作为立法表述,即食品只应当是卫生、安全、健康的食品。在法定罪名表述上建议采取食品安全罪的表述。依据社会危害性不同,对食品安全进行分层,对于严重食品犯罪行为通过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民利的法律规定处罚。

(二)密切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构建有层次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原材料、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不同主体的行为作出规制。一方面,将运输、贮藏等环节的主体及其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监管者、标准制定者、检验者等监管者主体、市场中间层主体的行为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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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申请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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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政府推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制的时候,要注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一些老字号的食品生产企业更应该注重对其秘制配方和技术的保护和保密,进而避免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同时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另外,媒体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公布的时候,应该秉承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和企业得以双赢,从而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注重建立属于自己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这样有利于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风险交流,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风险规避经验的交流,这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规避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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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当前已经有六千余家企业专门从事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工作,小型企业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拿塑料袋的生产来说,在全国范围内百分之九十的企业都是小型企业,而且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问题明显。此外,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有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用劣质的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加入各类添加剂来掩盖由原材料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1.2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约束,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与政府职能划分之间不协调等因素的限制,当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够得到深入贯彻的执行。在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当中,没有高效的行业准则和管理体系,很多类型的食品包装材料依然没能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1.3食品包装材料的质检标准不够完善

由于生产能力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国内在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管理工作还不够全面,市场上流通的一部分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够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食品包装材料中,用到的很多成分和产品没有专业的质检标准,导致包装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众所周知,在复合包装材料的生产过程中,会大量的使用油墨和胶粘剂,但是目前相关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制定明确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检标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未来会有更多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进入市场,这就要求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善各项标准的制定、更新工作,为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的预防措施分析

2.1建立健全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当前的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法规,并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政府内部应该设置高效有力的监督管理系统,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此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2.2加强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手段

当前,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手段主要分为感官检测和仪器检测两种。感官检测就是通过人体的认知器官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一定的检测,借助感官检测能够方便快捷的发现外包装是否存在破损、异味等问题;同时,还能够对包装上的标签、商标的合法性进行检测。但是,受人体感官能力的限制,食品包装材料当中还是会存在很多像有毒害物质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问题,这通过感官检测是不能够发现的,这时就需要借助仪器检测进行质量检测。

2.3消费者应该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认识

除了政府部门和厂商以外,消费者本身也要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有一定的认识,在购买食品的时候,首先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污迹。但是,对于重金属含量等安全隐患,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包装安全教育活动,借助媒体的力量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知识、食品营养价值等知识开展广泛的宣传,从而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隐患识别能力,将食品包装材料所对人体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3食品包装材料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对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要求也会随之不断提高。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食品包装材料的发展将会更加注重低碳环保,而且整个包装材料的使用循环系统也会更加合理,对环境的次生污染也会降到最低。而且,未来的食品包装材料在安全的前提之下,肯定会更加注重发展其多功能化,这样某一种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范围,就会得到扩展,从而在客观上节约资源,增加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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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入漂白剂的原因

漂白剂是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通过氧化反应以达到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其中,SO2就是一种允许使用的常用氧漂白剂。在金针菇的生产过程中,加入SO2漂白剂,不仅可以改善金针菇的色泽,还具有一定的抑菌作用。但是SO2本身没有营养价值,不是食品不可缺少的成分,反而如果使用量过大,对人体的健康还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SO2的溶液浓度达到0.5%~1%时,即产生毒性,一方面有腐蚀作用,另一方面破坏血液凝结作用并生成血红素,最后使神经系统发生麻痹现象。所以,必须要对食品中SO2的含量进行严格的控制。

1.2实验原理

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包括游离的和结合的,加入氢氧化钾使之破坏其结合状态,并使之固定。SO2+2KOHK2SO3+H2O加入硫酸又使二氧化硫游离,可用标准碘液滴定,反应式如下:K2SO3+H2SO4K2SO4+H2O+SO2SO2+2H2O+I2H2SO4+2HI到达终点时,稍过量的碘即与淀粉指示剂作用,生成蓝色的碘-淀粉复合物。从碘标准溶液的消耗量可计算出二氧化硫的含量。

1.3实验材料

试剂:氢氧化钾溶液(100g/L)、硫酸溶液(1∶3)、碘标准溶液(0.01mol/L)、淀粉指示液(10g/L);仪器:电子天平、容量瓶、具塞锥形瓶、酸式棕色滴定管、移液管。

1.4操作方法

样品的前处理:首先,将金针菇干燥并捣碎,称取试样约10g(准确至0.01克)至250m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150mL,加塞振荡,加水至刻度,摇匀后静置1h。滴定步骤:待瓶内液体澄清后,精密量取50mL溶液,置于具塞锥形瓶中,加入氢氧化钾溶液25mL,摇匀,放置10分钟,然后一边振荡一边加入硫酸溶液10mL和淀粉指示液1mL,立即用碘标准溶液迅速滴定至呈浅蓝色,30s内不褪色即为终点。同时不加试样按上述进行空白试验。结果计算:XSO2=[(V1-V2)×C×0.032×1000]/(10.00×50/250)X:样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g/kg)V1:样品溶液所消耗碘标液的量(mL)V2:空白溶液所消耗碘标液的量(mL)C:碘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mol/L)0.032:与1.00mL碘标准溶液(c=0.01mol/L)相当的二氧化硫的质量(g)

1.5实验结果

对市售的三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样品的检验结果可知:三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测定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除了采用上述直接碘量法对3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样品进行测定,本文还采用了蒸馏法作为对照方法进行测定,结果显示两法测定结果无显著性差异(t=0.015,P>0.05)。但是,直接碘量法与蒸馏法相比较而言,对实验装置要求更加简单,操作更为快捷方便,结果也并无显著差异。所以利用直接碘量法测定金针菇中SO2的含量是可行的,结果真实可靠,更加便于高中生亲自动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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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列入检测评估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应急响应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疾控中心在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业务定位

(1)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调工作启动是由市药监局(食安委)指令开始的,而不是由市卫计委通知进行。

(2)疾控中心参加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配合相应工作,独立开展流调工作。经卫生局同意,及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网络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初步、进程、结案情况。

(3)辖区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未邀请疾控中心评估事故等级、发展趋势。

(4)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局出具食物中毒事件评定意见,由市卫生局报告市食安委。

(5)食物中毒事件结束一周后,疾控中心向市卫生局提供“金龙寨潭西店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爆发报告系统”网络报告这起食源性疾病情况。

3此次应急处置当地政府与疾控中心之间存在问题

(1)报告时限不统一。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柳南区政府启动了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按报告时限2小时上报了市政府,市政府报告了自治区政府。辖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未通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在卫生局讨论后同意上报,滞后2天才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报告。

(2)报告病例数不一致。疾控中心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确定病例数24名,而食药监部门根据就医情况,确定病例数25名。

(3)辖区食药监局要求把这起食物中毒定义为食源性疾病,疾控中心出具评定意见为一起食物中毒。

4讨论与建议

(1)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处于从属地位,是配角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表明,流行病学调查是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事故调查。疾控中心不能积极主动去调查,也不能消极应对开展调查,而应在自已职权范围工作。

(2)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求疾控中心及时向卫生行政、食药监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这个及时期限,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要求是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当于实验室结果出来后当日提交。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时限,《柳州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市卫生局根据事件发生的规模与程度,决定是否报市食安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写结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