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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7 16:40:54

社会学理论论文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1)

一般来说,普通心理学是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般关系客体包括自然客体与社会客体。社会心理学则主要研究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普通心理学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般关系所获得的规律可以应用于社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研究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的关系所获的规律也可以丰富普通心理学。普通心理学传统上着重于研究个体、个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心理学则着重于研究群体中的个体、群体、人与人、人与群体的关系。

社会心理学与个性心理学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美国心理学会迄今仍把个性与社会心理学放在一个分支里。一般说来个性心理学是研究个性特质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涉及自然和教化的关系、涉及较稳定的心理特质,而社会心理学则主要研究直接社会情境对个人的影响以及个人对这个情境的解释的作用。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发现表明,直接社会情境的作用往往被低估了。

社会心理学的专题研究,开始于19世纪下半期。1860年出现了拉察鲁斯和斯坦塔尔关于民族心理学的系列论文。此后,塔尔德的《模仿律》西格尔的《犯罪的群众》、勒邦的《群众心理学》等著作陆续出版,为社会心理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08年英国心理学家麦独孤和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分别出版了社会心理学专著。这标志着社会心理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德国心理学家默德开创了实验社会心理学方向。虽然用实验方法研究社会心理学问题,可以上溯到1898年特里普利特关于社会促进的实验研究,但真正开创、推广这个方向的是奥尔波特和默德。在他们之后,实验社会心理学才开始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成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流。

奥尔波特的著作《社会心理学》问世以后,社会心理学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1928年瑟斯顿提出了态度测量法,把由托马斯和兹纳涅茨基开始并成为当时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的态度研究,提高了一步。1934年莫雷诺提出了社会测量法,用以测量群体内人际吸引和排斥问题。1938年勒温把场论引进社会心理学,提出了个人生活空间或场的概念,认为行为是个人特点和情境因素相互作用的函数。20世纪40~50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勒温的影响下,社会心理学主要研究群体影响和态度问题。

50年代,阿施等人开展顺从的研究。以霍夫兰为首的耶鲁学派发表了一系列有关说服的研究。费斯廷格提出了认知失调理论,这个理论成为60年代的研究中心。到了70年代,由海德的《人际关系心理学》一书奠定了基础的归因理论成了研究重点。80年代以来,认知社会心理学和应用社会心理学日益受到重视。

中国社会心理学在50年代以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存在过。早在清末民初,已有人介绍过作为心理学重要分支学科的社会心理学。20年代出版了勒邦的《群众心理学》、麦独孤的《社会心理学导论》以及奥尔波特的《社会心理学》等重要著作的译本,中国学者自己也编写了一些社会心理学著作。

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课题随着时代的演变而有所不同。早期的社会心理学侧重于研究大型群体和群众的心理现象,如拉察鲁斯、斯坦塔尔、冯特关于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塔尔德、西格尔和勒邦关于群众心理的研究。这些研究者所提出的某些思想直至今天还有影响,如塔尔德的模仿律、勒邦的群体极端化和个性消失的思想等。20世纪初态度的研究成为中心。实验社会心理学方向出现以后,社会促进的研究成为中心。以后,群体过程、说服、顺从、认知失调、归因等分别成为某一时期的研究中心。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2)

【英文……

1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现代社会对体育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了世界体育运动的大繁荣。当今,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不断增多,体育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体育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现象。[1]体育运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愈加需要靠体育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因此,体育社会学研究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了解、学习和借鉴国外研究者的经验,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水平是很有必要的。

2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现状

从近年来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研究的主要热点包括体育与社会关系、体育全球化和体育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2.1体育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都在影响着体育运动发展的进程。因此,“整个社会和体育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体育社会学中最时兴的研究中心”。[2]

2.1.1体育与政治的关系

曾有些人认为,体育就是体育,它与政治毫无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政治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不少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体育经常也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服务,体现国家的意志,得到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3]体育的发展由此而得到了来自外部的强大的动力。因此,各国体育工作者在制定本国的体育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必须考虑到政治这一重要的因素。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认为:“日本的体育已被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所渗透。虽然它失去了自己的自主性,但是它却获得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力量。”[4]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和东欧阵营的分崩离析,致使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东西方文化在这些国家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引起体育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变化突出地反映了体育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这些变化也引起全世界体育社会学家的兴趣,成了20世纪90年代研究的一个热点。[5]长期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竞技体育被国家垄断系统所推动,造成了大众体育因经费缺乏而未能得到发展。90年代初,这些国家的体育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政策就是在国民健康第一的前提下发展大众体育。然而,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这一政策是难以奏效的。

体育社会学的发展需要独立、自由思考的环境。因此,在开放的社会中,研究者选择课题经常是从个人偏爱出发的。然而,“近来,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在科学家的磋商下,执政当局显然已经建立了一些研究项目的次序,如果一个人希望他(她)的研究项目获得财政的支持,建议他(她)考虑那些政府优先的项目。”[2]这就是说,即使是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也不得不把政治作为选择研究课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1.2体育与经济的关系

原来,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大众体育主要为福利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体育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体育运动规模不断扩大,使得社会对体育设备、管理、指导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各种体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有更多的经费投入。这些资源和经费主要是从体育“外部”社会获得的,除了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外,还要靠商业的运作,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因而,多数西方国家的体育运动受商业主义、政治色彩和群众娱乐的影响。不久前,商业倡议几乎是不存在的,今天,它弥漫于全部的体育运动中。最受欢迎的体育运动,如芬兰的冰球,非官办的体育俱乐部在国际联盟中像商店一样地被管理人员和作为专职雇员的运动员所运作。”[2]体育与商业的相互影响给体育运动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因此,不少研究者认为,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需要有专业特长的商人介入,他们带来的不仅是商业运作的技巧,还带来了商业管理的观念和新的体育道德标准。商人的头脑是机灵的,在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开始研究体育与经济关系之前,国际上就有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体育是他们提高商业利润的新空间。学者们这一问题的研究总是落后于商人的实际行动。

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体育运动的发展需要有经济作为基础,体育总是在经济的发展中而繁荣起来的。反之,体育运动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无限的商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KazunoriMatsumura在“日本农村社区体育与社会变化”一文中指出,二战后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使日本的经济实力上升至世界第二。日本逐步进入了消费社会,体育也成为当今流行的主要合成文化,一系列体育活动在日本得以流行。随着日本人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对闲暇生活多样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各种年龄、各个地区的人们对健康、创造性活动以及交往的需要在不断增长。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1987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开发和建设综合度假区行动草案”。度假区计划包括了建造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宾馆。日本的城市化程度很高,城市人口密集。城市中的白领阶层整天在办公室里从事高负荷工作,但由于土地价格很高,他们往往连一间小房子也买不起。度假区计划的实施给广大职工提供了在乡村休息、娱乐和健身的机会。当然,实施这个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反过来这一计划的实施又推动了日本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过去20年里日本经济的基础从钢铁、轮船和石油化工转移到信息、高科技和服务业上。而且近年来转移到休闲业上,因此大大提高了日本可利用娱乐设备的范围和质量。日本的休闲市场是巨大的——1996年为84.4万亿日元。”[6]

奥运会作为人类参与面最大的社会活动之一,是当今体育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典型,也是研究者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自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赢得了丰厚的收入以来,奥运会成了一笔有利可图的大生意。奥运会从此也告别了业余主义的“贵族式”宗旨。作为业已存在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商业化问题,引起了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的广泛兴趣。

人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互动的机制、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2.1.3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在现代科学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当今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传媒十分发达。新闻媒体看准了越来越多的体育观众、听众和读者,而体育也借助于先进的新闻传播技术扩大自己的影响,不断地推广体育运动。翻开世界上的各种报纸,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都设有体育专栏或报道体育新闻的版面。据调查,大约30%的美国人说他们是为看体育版面而买报纸的。在美国,甚至有些报纸用约50%的非广告版来报道体育。今天世界各国的电视台几乎都设有体育专用频道,不分昼夜地播放各种精彩的体育节目。[7]

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样也引起全球体育社会学学者的兴趣。二者之间的频繁联系必然要产生许多社会学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要靠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深入进行探讨。一些研究者还指出,当前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是大多数都还停留在描述性的研究上,今后应当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机制和互动规律等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2.1.4体育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全球体育运动的发展,促使各国建设大量的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对体育运动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然而,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也引起了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担忧。对体育空间进行生态的评论也成了全球的一股浪潮。[8]欧洲的一些研究者从文化生态——社会学角度出发指出:当前大量的同一模式的、单调的场(馆)设施遍布全世界。这些场(馆)设施大多数是直线型和直角型,且造型和功能单一,破坏了文化生态的平衡。这些研究者建议,体育建筑应当像欧洲的匈牙利、丹麦等国家那样,向人们展示出一种选择身心或心理的社会卫生性,而不是注重体育纪录的创造。这些欧洲国家的体育建筑常常融合了当地的文化特点,比如一些体操馆和舞蹈房是木质结构、弧形的墙、旋转形的屋顶,由此形成了与当地文化和谐协调的人文景观。

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修建,特别是一些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如滑雪场、高尔夫球球场、足球及棒球场的修建,破坏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引起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批评和反对,也引起了体育社会学者的关注。如日本学者KazunoriMatsumura撰文指出,在日本许多球场被建在山脚下森林区。开发商修建时砍掉了树木,用推土机把山坡推平并整平山谷。用这种方式修建的高尔夫球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另外,平时为了保养球场,使用了大量的化肥和农药。一个高尔夫球场每年就需要3~4吨的锄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有机氯气和化肥。这些致癌的化学药品最终流入河流、池塘、沼泽、湖泊或海洋。日本的健康部门发现,许多地方的水质变坏与高尔夫球场的发展有关,日本的生态组织对已产生的环境破坏表示担忧。由于日本的土地资源有限,日本开始向东南亚一些国家投资修建高尔夫球场,以供日本游客享用。这些国家在出售廉价土地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牺牲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因此,这些国家的居民结成联盟,反对在他们的土地上修建高尔夫球场,由此引发了社会矛盾。自1988年以来,这些国家以民族电视网络(如马来西亚的亚洲太平洋环境网络)为手段进行反高尔夫球场的活动,并逐步形成了反高尔夫球场运动的全球网络,掀起全球反高尔夫运动。

2.2体育全球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现代通讯和交通更加快捷方便,人们之间的交往十分频繁,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往来更加频繁,大量跨国公司的出现,把世界的经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的体育文化交流也更加频繁。在电视等媒体的推动下,许多大型的体育赛事成了全球共同关注与参与的活动,世界性的体育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于是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提出了体育全球化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近年来,一部分体育社会学家开始对体育全球化的必然性、体育全球化的概念、体育全球化过程的阶段划分、体育全球化的模式、形式与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大多数的研究是从增强世界性的交流的角度来探讨体育全球化的。英国社会学博士JoesphMagure借鉴了一些体育全球化研究的成果,于1999年出版了专著《GlobalSport》。他在书中指出,体育全球化过程包括体育资金的流动以及技术和意识形态的流动等多种多样的流动,而这些流动之间又是互动的并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该书还涉及了全球化体育产业和跨国股份有限公司、对体育产业与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思考,提出了把相互依存的诸如体育运动的组织、媒体宣传、社团服务、销售公司和专利推销等形成连锁的设想,阐述了体育运动对个体、城市、国家及全世界的影响,试图发现体育运动全球化对人们的思维定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显示出全球化体育运动的价值、情感和理念。

在全球化浪潮中,也出现了反全球化的呼声,一些国家的反全球化组织指出,全球化实质上是经济和文化侵略的借口。对于体育全球化,研究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在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冲突,正是这种冲突推动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不是排斥或压制,而应当是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世界需要丰富多彩的文化,而不需要霸权主义文化。日本在体育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体育,如相扑等,也对西方体育产生过抵制。日本学者JohnHorne指出:“体育全球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现代化理论;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过程社会学和后马克思主义文化。”[6]Donnelly认为,“在有关体育全球化的辩论中,议事日程围绕3个问题:我们是否正在经历文化帝国主义或用新名称的美国化;全球化对文化和民族同一产生了什么影响;过程是如何影响体育工作者的国际交流的。”[10]

2.3对体育组织的研究

对体育组织的研究属于体育系统内部结构的研究,是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体育运动的开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体育组织。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大众体育的兴起,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1]体育的商业化和全球化使得对体育组织特性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近年来关于体育组织的各种研究有增加的趋势。

在奥地利的体育社会学研究中,有不少课题是关于体育组织的。[12]研究者尤其热衷于对机构庞大的体育运动组织和体育运动俱乐部的研究,这一研究的结果揭示了奥地利这个国家的大型体育组织与政治党派之间的关系密切,并研究了这种关系的历史。体育社会学家Hasibeder和Kapustin还出版了关于奥地利体育运动俱乐部和团体的著作。西班牙学者也十分重视体育组织的研究,他们研究的主要3个领域中就包括了体育组织这一问题。他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体育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在欧盟这个大环境中体育俱乐部不同的文化根源。[13]

日本学者对体育运动组织的研究也在逐步增多。日本学者把体育组织定义为:一个具有相同的目标和任务的体育群体。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的促进下,体育运动日益流动,体育组织产生的数量不断增多。日本的体育组织形式非常多样,如有:体育圈、爱好者俱乐部、体育队、运动队、体育教育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联合会和体育协会等。[14]日本的体育组织研究是从体育教育学习群体开始的,然后发展到社区体育组织研究。日本体育组织研究可分为3种类型:第1类是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2类是对较大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3类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方法学的研究。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又分为内、外部系统的研究,其中,内部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体育教育运动群体和体育俱乐部中学习群体的研究。这些研究多采用群体效应等社会心理学方法,对群体的功能、成就目标、群体团结、道德、内聚力等进行研究,同时还分析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外部系统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体育队、体育圈、体育俱乐部与它们的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以及研究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学条件及其社会功能。

一些研究还揭示出体育圈最近变得很流行的原因。研究者们都希望通过分析体育圈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社会功能。日本对大型体育组织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是对各地区体育协会的研究。研究者希望通过分析某地方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过程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结构、功能与地方社区形式的社会特征之间的关系。

日本的一些研究者认为,大部分关于体育组织研究论文是通过调查当地的情况而写出来的,论文普遍缺乏理论解释体系。一些研究者还指出了对体育组织研究在方法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在分析体育组织时应采用其它相关学科的一些理论与方法,以提高关于体育组织研究的水平。

3国际体育社会学发展趋势

3.1瞄准社会变化前沿

变化迅速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当今社会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而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内容和特征。因此,研究者将时刻把目光投向社会变化的前沿,及时捕捉社会变化的信息,探讨社会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今天,世界的政治多极化,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甚至互联网的普及,基因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应用,都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瞄准社会发展前沿,研究社会的种种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3.2实证研究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将面临着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社会学问题。因此,研究者将更重视应用性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年轻一代的体育社会学学者更加务实,他们更愿意应用社会学原理去解决体育运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3.3方法学的研究

国外一些研究者认为,当前体育社会学研究课题较为零散,形不成主流,而且研究方法较单一,描述性研究居多,缺乏理论高度。[15]这是近年来人们重视应用性研究,忽视思辨性研究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他们认为今后应当加强思辨性的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本学科的方法学研究。今后,来自母学科和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将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得到更多的应用,使研究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4休闲、娱乐体育的社会学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去。体育成了现代人调节生活节奏、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如何组织开展闲暇时间的体育活动仍然是今后体育社会学的一个热点。

3.5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体育社会学研究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如何开展好老年人体育活动,使大多数老年人保持健康和自理能力,是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必然会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这也是体育社会学应当加强研究的课题。[16]另外,体育对增进残疾人的健康、自理能力以及自信心也具有特殊的功能;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有犯罪和吸毒倾向的人的教育和控制还有其独到的功能。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已引起重视。

3.6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是当今科学研究的一种趋势,体育社会学也不例外。无论是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研究,单枪匹马都难以完成任务,只有加强合作,甚至多学科研究者之间的合作,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体育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靠跨国合作研究。各国学者对本国的体育文化最为了解,但对本国体育文化的某些弊端却往往不知“庐山真面目”,而异国学者却能清楚地看出这些弊端。跨国之间的合作研究可以做到优势互补,确实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式。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对跨国合作感兴趣,这种合作研究方式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参考文献】

[1]吕树庭,卢元镇.体育社会学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5.

[2]KALEVIHEINILA.ImpressionsoftheState,TrendsandProspectsoftheSociologyofSport[J].IntRevSocSport,1990,25(1):33-40.

[3]ELENIITHEODORAKI,anizationalStructureandContextsinBritishNationalGoverningBodiesofSport[J].IntRevSocSport,1994,29(3):243-268.

[4]KAZUNORIMATSUMURA.SportandsocialChangeintheJapanruralComunity[J].IntRevSocSport,1993,28(2):135-144.

[5]GYONGYISFOLDESI.East-West:ThepractiseofRevealingAspectsofFrenchandHungarianSocieties[J].IntRevSocSport,1994,29(2):149-170.

[6]OHNHORNE.ThepoliticsofsportandleisureinJapan[J].IntRevSocSport,1998,33(2):171-181,

[7]黄汉升.美国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发展概况[J].福建体育科技,1992,5(4):39-60.

[8]HENNINGEICHBERG.ProblemandFutureResearchinSportSociology:ARevolutionofBodyCulture[J].IntRevSocSport,1995,30(1):1-15.

[9]JOESPEMAGURE.GlobalSport-identities,societies,civilization[M].Landon:PolicyPress,1999.

[10]DONNELLYP.Thelocalandtheglobal:GlobalizationinthesociologyofSport[J].JSportsocIssue,1996,20(2):39-57.

[11]MICHELJAMET.Changingpatternsofsportpracticeinrance[J].IntRevSocSport,1998,33(2):183-188.

[12]GILBERTNORDEN,OTMARWEISS.SociologyofSportinustria[J].IntRevSocSport,1992,27(1):37-47.

[13]NURIAPUIG.ThesociologyofsportinSpain[J].IntRevSocSport,1995,30(2):123-140.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3)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中国人民把产生于19世纪4O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根本思想理论,是经过长期历史选择的结果。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国人民为了找到一条拯救民族危亡,走向独立富强的道路,前赴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其中包括太平天国运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清王朝的武装起义与辛亥革命,但最终都失败了。实践证明,无论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康有为的《大同书》还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都不能救中国。中国人同俄国人一样,经历了半个世纪时间,才“终于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这个惟一正确的革命理论”。中国的先进分子从各种各样的主义中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这是中国人民作出的郑重历史选择。指出,自从中国人民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后,中国革命的面貌便为之一新。

中共领导中国人民8O多年的奋斗历史,反复证明了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建设时期,理论都带有根本性,理论建设都是党的建设的根本。理论正确,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发展、胜利;理论错了,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将遭致挫折和失败。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内有两种马克思主义者:一种是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反复教导的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陈独秀的右倾错误,是照抄照搬俄国孟什维克的策略,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就应该由资产阶级领导,因而放弃无产阶级领导权。王明的“左”倾错误,是照抄照搬俄国布尔什维克的策略,认为俄国武装攻打大城市,中国也应走这条道路。另一种是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是杰出代表。他在反对党内教条主义的斗争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他对中国革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独创性贡献。他紧紧抓住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主题,在斗争中逐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党领导人民正是在这个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下,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整个民主革命时期的实践证明:中国人在没有找到马克思主义以前,革命不免遭致失败;在找到马克思主义以后,由于没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革命也还是不免遭致挫折;而一经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革命就无往而不胜。新中国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在这个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下,比较好地完成了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

后来在长达20年的社会主义探索中,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所以先后发生了“”特别是“”那样全局性的重大错误,固然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也是出在理论。如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无产阶级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理论,等等。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着手解决的也是理论问题。我们党在新时期的探索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条贯穿其中的基本线索,从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全面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重中之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关系党和国家的方向和前途命运。“工程”的第一项任务是着力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在80多年奋斗历程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们党最宝贵的理论财富。它们与马克思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活水与源头的关系。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丢老祖宗,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是了解和熟悉马克思主义,为此要切实做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编译和研究工作,又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讲出老祖宗没有讲过的新话,不断创新理论,把坚持和发展、继承和创新统一起来。坚持是发展的前提,不坚持就谈不上发展;发展是坚持的条件,不发展就坚持不住。“工程”的第二项任务,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解决对策,如“三农”问题、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地区差距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生态环境问题、腐败问题等等。“工程”的第三项任务,是要编写一套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学等教材。教材与专著不同,它的对象不是少数专业工作者,而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大学生。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对于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和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广大干部和青年学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如果不坚持以本阶级的思想作为统治思想,它在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统治地位也坚持不住。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是坚持用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科学世界观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思想。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已是多元的了,但是指导思想不能多元化,只能一元化。如果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搞多元化,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要,原苏联已有前车之鉴。多元并存与一元主导,几乎是任何一个有阶级社会的共同特征。社会主义是这样,资本主义也如此。

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社会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在有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意识形态领域不是真空的,也并不平静。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各种文化、思潮、思想理论应有尽有。重要的是坚持原则,区别对待,正确引导。所谓坚持原则,就是对于提倡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所谓区别对待,就是对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非社会主义和主义应当有所区别。所谓正确引导,就是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意识形态领域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就会去占领。我们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决不给那些反马克思主义的人以可乘之机。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它的基本内涵是怎样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邓小平曾经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同样,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也有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必须改善马克思主义指导的问题。首先,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学科建设。这就是说,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指导学科建设。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离开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社会科学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4)

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把‘牡会更加和1R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从哲学角度谈谈对和谐社会理论建设的几点认识。

1.对中国古代和谐思想的分析

1.1中国古代和谐思想

中国人素有追求社会和谐的理想。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左传·襄》写道年之中,九和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中也有‘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对和谐社会理想的向往。陶渊明描述的‘怡然自乐”的《桃花源记》更是千古传颂。特别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充满了对和谐社会的向往,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如《论语》中的‘真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社会和谐场景早已成为中国人关于社会理想的经典表述之一。

据史学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其中有600年是战乱分裂时期,1400多年是统一、安定时期,统一安定的时间远远多于动乱分裂的时间。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传统的社会和谐思想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1.2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点

一是重家庭、重情感。以儒家和谐社会理想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传统和谐思想巧妙地利用天然的血缘关系资源,并强化这种关系,建立起家族内部牢固的感情和伦理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秩序。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维护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手段。

二是追求天人合一。如《论语》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描述中,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在这里,既有“莫春,、‘析,,水等自然条件,也有‘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大,的人文因素,更有‘‘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天人和谐的境界。

1.3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的缺陷

也许是因为儒家和谐思想太有效果、且过于强调和谐了,而扼杀了明朝中晚期资本主义的萌芽,扼杀了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化,而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也存在一定缺陷。

具体来讲,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一是形而上学性。在儒家社会和谐思想中片面强调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一面,忽略矛盾转化的一面。如在‘执两用中”观点中,一方面‘执两,正确的指出了对立,或纂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点论、两分法;而另一方面,‘翎中”岁的是“中和”,维护矛盾统一体,片面强调维护矛盾体的统-而否认矛盾的转化,即使有一点‘预益,,也是在维护事物!质的条件下,有所‘损”、‘监”。也就是说孔子主张奴隶制f}亘古不变,反对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化;由此推理也5对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化,这个作用就表现为育文提到的明朝中晚期扼杀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召我国社会的封建制度又延续了300多年。辩证法告诉多们,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转化,封建制度向资本主夕制度的转化是历史的必然性。但儒家形而上学的和谐社尝思想,因片面强调统一、否认对立面的转化,从而阻碍、延绍了这种转化,儒家思想成了延缓中国古代社会制度转化创条件了。

二是忽视理性。这一点同样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书点。中国古代哲学同西方哲学比较,它的特点之一是重撼性,轻理性;重综合,轻分析;重整体,轻部分。我们读《论语》,很难看到严密的逻辑分析、推理、论证,而只能读到双告人们应‘七者爱人”、应‘流己复礼”以及‘君子和而不同”等说教,缺乏逻辑论证内容。

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缺乏逻辑论证性,使得人们很难在理论上真正抓住传统和谐思想中的不合理性,因而很难从理论上它以便形成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思想,最后只好由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来摧毁它了。

我们说宇宙整体上是和谐的,同时也认为人类整体也可以说是和谐的。这一观点在世界文化上也适用。如有偏重感性和综合而忽视理性和分析的东方文化,就有偏重理性和分析而忽视感性和综合的西方文化来补充它,就不需要什么南方文化和北方文化了,这不也是一种和谐吗?下面我们来分析西方传统和谐思想。

2.对西方和谐思想的分析

2.1西方的和谐思想

西方人自古也向往和谐。如古希腊大名鼎鼎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两个主要观点之一就是:.是最美的?一和谐。”并且他们进而提出了‘厌体的和谐,和‘美德乃是一种和谐,的命题。

如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社会分为执政者、守卫者和劳动者三个等级;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当这三个等级在国家里面都有节制,‘客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国家才有“和谐一致”,..,原则也才能得到贯彻,否则,就会导致‘乱民政治”。

又如哥白尼创立‘日心说’’否定了势力强大的宗教支持的、由亚里士多德创立了1000多年、在人们头脑中早已根深蒂固的‘地心说”。这需要极其大的勇气,这勇气的来源之一就是他对和谐的信仰,开始哥白尼也相信‘她心说,但他在分析地球、月亮、太阳等天体的关系之后,总感到‘地心说,所描绘的地球、月亮、太阳之间的关系不够简单和谐。

突然有一天,他猛然意识到,如果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个世界就完美和谐了。后来他又以此设想为指导进行了大量观察,并且以严格的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了‘太阳中心说”。哥白尼由‘地心说’’向‘日心说”转变的重要原因是他继承并坚信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简单和谐的传统思想。

2.2西方和谐社会观点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汲取的教训西方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有:一是注重逻辑、理性。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主张理性是灵魂里最优秀的部分,理性统帅意志和欲望。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的理想世界中,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而哥白尼不仅信仰“天体的和谐,也非常注重观察、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的作用。二是注重制度的作用。如西方社会的法律和行为规范体系比较健全。西方人关于和谐社会的理想中的缺陷主要有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认识到,中国人自古素有和谐社会的传统理想;西方人自古就追求社会和谐;也就是说,追求政治安定、社会和谐是全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美好梦想。但东西方文明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又都失之片面。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和谐社会形成了科学的认识。马克思曾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的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观点,为社会和谐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马恩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的时候,就曾明确地指出:“提倡社会和“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志zoos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科学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观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和谐的理论。那么从文化哲学层面看,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呢?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并且要把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5)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问该卷该给专业已经毕业并正从事社会工作的学生,通过这些学生再寻找其他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共回收问卷148份。接受调查的对象还有部分在读的研究生,以及部分没有在高校接受过社工的专业教育但从事该项工作的人。考虑到在读的研究生在本科时接受了社工的专业教育,现在可以站在更高层次对该专业的理论教学进行反思,他们填写的问卷计算在有效问卷内。目前从事社会工作却没有高校社工作教育经历的不符合调查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问卷,获得有效问卷128份,最后利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如下:128人中,性别构成为60名男性,68名女性。学历构成为11名研究生,108名本科生,11名专科生,本科毕业生是这次调查的主体,占总调查对象的82.8%。毕业学校为湖南农业大学、深圳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西师范大学等43所高等院校。开始从事社工的时间从2007年到2013,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这四年开始从事社工的最多,分别是29人、26人、25人、21人。所在的岗位既有机构社工、也有项目社工,从事的具体工作有社区社工、学校社工、企业社工、家庭社工、青少年社工、老年社工、妇女社工、残障社工、社会工作行政、机构管理或项目管理等等。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最长的已经满了六年,最短的不足一年。从开始从事社工的毕业生,正处于角色的转换期,在学校所学的理论能不能帮助他们迅速地适应工作岗位他们的感受最直接,而已经从事社工几年的毕业生他们的工作经历让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感受更加深刻,因此本次调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工专业毕业生对该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看法。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学习的收获及重要性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设置的看法,第三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课堂教学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学习的收获及重要性的认识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在学校里理论课程的学习很有收获,认为学校里的理论学习对现在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能使自己更快地掌握技术。具体情况如下:33人认为在学校理论课程的学习很有收获,占被调查对象的25.8%;59人认为比较有收获,占被调查对象46.1%;35人认为有一点收获,占被调查对象的27.3%,有1人认为完全没有收获,占被调查者的0.8%。20人认为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对现在的学习和工作影响很大,占被调查对象的15.6%;70人认为比较有影响,占被调查对象的54.7%;36人认为有一点影响,占被调查对象的28.1%,有两人漏填。17人完全赞同理论知识学好了,在实践中可以更快地掌握技术,占被调查对象的13.3%;52人比较赞同,占被调查对象的40.6%;50人有一点赞同,占被调查对象的39.1%;有5人完全不赞同,占被调查人数的3.9%,4人漏填该题。有1人认为理论学习比实践重要,15人认为实践比理论重要,112人认为理论学习和实践一样重要,占被调查人数的87.5%。

(二)对课程设置的看法

问卷中的十门课程是参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辑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分别是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学概论、社会心理学、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概论、社会政策概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对于课程设置,被调查对象认为高校社会专业理论课程设置很完善的有1人,占0.8%,比较完善的21人,占16.4%,一般的49人,占38.3%,不太完善的51人,占39.8%,很不完善的6人,占4.7%。回答一般及以下的人是对课程设置不满意的,这样就有106人认为高校社会专业理论课程设置是不完善的,占了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实务领域设置相应的理论课程有124人,占被调查对象的96.9%。关于在实践中用得最多的理论课程(这一题为多选),被选择排前三位的课程是个案工作86.72%(111人)、小组工作82.03%(105人)、社区社会工作62.5%(80人),其余的则是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60.94%(78人),社会心理学54.69%(70人),社会工作概论41.41%(53人),社会学概论26.56%(34人),社会工作行政23.44%(30人),社会政策概论16.41%(21人),社会保障概论6.25%(8人)。关于理论课程在各学期的教学时间安排,4.69%(6人)认为很合理,44.53%(57人)认为比较合理,43.75%(56人)认为一般,7.03%(9人)认为不合理,考虑到被调查者来自43所高校,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在理论课程时间设置上不统一,这个数据的参考价值不大。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题目了解被调查者对各门理论课程在时间安排的看法,但从调查结果来看,综合各学校情况看,同一门课程在各个学期开设的都有,而且分布比较均匀,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三)对理论课程教学方法的看法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教的目的是为了不教,是为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当老师的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教学,只有当学生认同了、满意了,这样的教学方法才有效果。被调查者对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的课堂教学满意程度不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要学好专业理论课主要在于授课教师对实务的熟悉程度,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采用实训法进行理论教学。具体情况如下:在对理论课程课堂教学的满意程度上,7人表示很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5.5%;49人感到比较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38.3%;48人觉得一般,占被调查对象的37.5%;23人不太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17.69%;1人很不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0.8%。对于怎样学好专业理论课,17人认为主要是学生努力,占调查对象的13.4%;27人认为老师好的教学方法,占调查对象的21.1%;8人认为老师要有高的理论水平,占调查对象的6.2%;74人认为老师要对实务熟悉,占调查对象的57.8%,有1人没填。关于最适合的专业理论课程教学方法(这一题是多项选择),具体情况如下:54.7%(70人)选择“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包括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等;54.7%(70人)选择“以直接感知为主的方法”,包括演示法、参观法等;86.7%(111人)选择“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方法”,包括练习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50.0%(64人)选择“以欣赏活动为主的教学方法”,如放映电影和案例等;53.9%(69人)选择“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方法”,如发现法、探究法等。

(四)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建议

建议采用的是开放式的问题,有60个被调查者写出了对策和建议,具体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1.在理论课程设置上,被调查者建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列出的10门课程外,还应该开设社会调查方法、社会统计学等课程。有人建议理论课程可以不分科目,不要分门别类地上各门课程,而是整合各种理论及实务开设综合性课程。在理论课程教学时间先后安排上,被调查者建议不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学习西方社会学、社会学概论等相对枯燥难懂的理论,应当先接触一些通俗易懂的理论,等学生有了兴趣和一定的了解,再去学习更专业、理论性更强的知识。

2.在教学方法上,有人提出理论课程比较枯躁,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在讲课之前先花10到15分钟玩热身游戏。有人提出让学生去讲课,而不是老师讲学生听,将教学内容布置成各种专题,让学生去查阅文献资料,以小组研究结果的方式向其他同学进行教学讲解。更多的建议强调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于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有以下的建议:借鉴国外及香港协青社老师们的教学方法,以轻松、幽默、搞笑的教学风格,多分享老师们的实务经验,在案例分享的过程中穿插相关的理论知识。多与学生互动、交流,采用案例模拟、情境假设、角色扮演等方法。到机构探访和交流。

3.对专业老师的建议,建议者提出因为社会工作理论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有着多样化的流派和相龃龉的理论观点,并未有一套固定的标准或者教学方法,理论学习的目的是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中的理论引导和反思,因此,老师不能仅空讲理论,而要与具体实践经验和理论反思相结合。这对于老师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理论功底要扎实,二是相关的实务经验要充足。教师就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关注国内外最新的理论或者是对理论新的解析,把新的思想观念引入到教学中,让学生的理论水平符合现在社工发展状况的需要。积极参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比如到有经验的高教调研,以及参加权威专家对社工的培训。积极参加实务。要用踏实、努力、负责态度去影响学生。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6)

关键词:复杂适应系统学习型社会主体性原则

一、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复杂适应系统(CAS)是一类很有代表性的复杂系统,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是美国计算机科学家.H.Holland教授于1994年提出的。他认为,复杂性来源于系统内部,是系统内部不同层次的要素的适应性促成并发展了复杂性。用最简单的语言来定义复杂适应系统,它是由许多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部分组成的复杂系统。这些部分能够适应变化的环境,而且,每一个“部分”都存在于另一个“部分”之中,从而形成了嵌套的层次结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思想是:CAS的复杂性起源于其中的个体(ActiveA.gent)的适应性,正是这些个体与环境以及与其他个体间的相互作用,不断改变着它们的自身,同时也改变着环境。这些个体能够与环境以及其他个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不断进行着演化学习,并且根据学到的经验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各个底层个体通过相互间的交互、交流,可以在上一层次,在整体层次上涌现出新的结构、现象和更复杂的行为,如新层次的产生,分化和多样性的出现,新聚合的形成,更大的个体的出现等。

复杂适应系统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主体具有主动性、适应性、并发性。系统中的主体可以自动调整自身的状态、参数以适应环境,或与其他主体进行协同、合作或竞争,争取最大的生存机会或利益。在这个演化过程中,主体的性能参数在变,主体的功能、属性在变,整个系统的功能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系统中的主体是并行地对环境中的各种刺激作出反应,进行演化。(2)系统具有层次性。在适应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个体之问的差别会发展与扩大,最终形成分化,渐渐地建立层次。首先,这种层次性比较明显,各层之间界限分明;其次,系统内很多层次之间存在嵌套关系。(3)标识性。标识就是个体在与其他个体或环境相互作用时,尤其是在搜索与接收信患时,相互识别和选择的标志。(4)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是系统演变和进化的主要动力。这种相互作用越强,系统的进化过程就越加复杂多变。由于学习型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复杂适应系统的诸多特点。在学习型社会系统中,学习型个体作为基本的社会成员,是存在于这个系统中具有自身目的与主动性的、积极的“活的”主体个体通过积极与社会环境以及其他个体进行持蕈学习到笛的经耋验丢改矍变自身结构和行为方式。同类羹个豢为了完成共同的功能,通过“黏合”形成较大的所谓多主体的聚集体——元主体(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同样可以像主体一样再聚集成更大的聚集体从而导致层次的出现,学习型组织(元主体)在系统中有时像一个单独的个体那样行动。因此,CAS理论对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也颇具方法论意义。

二、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视野中学习型社会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就是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要尊重人的幸福、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终极价值,以现代人的精神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主体”这个概念是CAS理论最核心的概念。CAS理论将系统中的个体称为“主体”——具有适应能力的个体,强调个体的主动性,强调它具有自己的目标、内部结构和生存动力,把个体的主动性提高到了系统进化的基本动因的位置上。

遵循主体性原则在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这是学习型社会的理念所决定的。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观点,学习型社会就是一种教育机会,是一个人人皆学、时时皆学和处处皆学的社会。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传统中以人为本的观念相当薄弱,如果不能够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和确定教育的意义,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方向就有可能与学习型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学习型社会的

建设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学校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态度、方法和习惯,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学校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在把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同时,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学校要重视正规教育和非正规、非正式教育的和谐发展。学校还要注重各级教育渠道的衔接和贯通,注重不同教育类型间的相互转换,尤其是学校内外教育机构要相互承认各自的学习成果。

(二)整体涌现原则

所谓整体涌现原则,就是学习型社会系统的构建要以学习型组织为基础,遵循整体构建的思想,强调学习型社会系统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学习活动,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

CAS理论认为,整体涌现性是指整体才具有而孤立的部分及其线性相加之和不具有的特性,它主要是由系统的组成成分按照系统的结构方式相互作用而激发出来的,是一种组分之间的结构效应或组织效应。不同的结构方式或组分之间不同的相互激发、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产生不同的整体涌现性。当我们说“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时候,指的正是这种相互作用带来的“增值”效应。

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组织构成的,要建立学习型社会,必须使这些组织转变成学习型组织,也就是要求各种组织通过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组织共同愿望,并通过共同学习和系统思考,克服组织发展智障,使组织充满生机和活力,不断追求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们要大力开展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等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当全社会各种组织都变成学习型组织时,我们的社会就会自然过渡到学习型社会。

(三)活力性原则

所谓活力性原则,就是指学习型社会成员的学习活动,应该在坚持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承认学习者基础的层次性,把学习活动保持在具有层次性的复杂阶段,使教育资源层次化,学习方式多样化,使具有不同知识层次的人都能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找到激发自己不断向高层次目标前进的动力,保持学习活动和学习型社会主体蓬勃向上的活力。

CAS理论告诉我们,“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特点就是永恒的新奇性。”秩序状态太规范,太死板,不利于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利于自动催化组的产生;混沌状态又太混乱,太无组织纪律,内部的自我破坏力加大,也不可能有什么造就。处在秩序与混沌之问的复杂阶段是最佳位置。因为在这样的阶段,系统既具有秩序与混沌_两方面的优越性,又少了两者的缺点。因而在这个阶段,作用者的活力与系统的活力(组织的活力)就能够充分地显示出来,达到创造某种新奇的目的。

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要大力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观念,倡导构建一个无人不学、无地不学、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学习贯穿于人的一生,不再划分为学习阶段和工作阶段;学习是没有围墙的,不再局限于学校学习,还包括在职学习、社会学习等;学习的内容不仅包括知识、技能,还包括态度、方法、行为习惯等;学习形式是多样的,不仅包括正规学习,还包括非正规学习,大量的学习是生活中、交往中、工作中发生的;继承和创新都是学习,而且创新是更重要的学、习,要重视创新性学习。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随时随地抓住适应自己需要的高品位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

(四)标识性原则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7)

一、法治的意义追问 什么是法治?让我们从几个事例说起。 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案”。1785年,一家公司在波士顿的查尔斯河上造了座桥,收取过桥费,1828年,另一家公司在查尔斯河上又造了一座桥,做同样的买卖。1831年,前者将后者诉之法院。183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由此得出一条规则:公司执照的合法性应严格地从是否有利于公众这一点来决定。 德国的“磨坊案”。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1797—1888年)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无论“钦差”出多高的价钱,这个磨坊主就是不卖,他认准一个理: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气急败坏的“钦差”就把磨坊拆了。磨坊主不服,要告皇帝,好心的邻居劝他不要告,告也白告。但是这个磨坊主说,我相信我们德国的法律是大于国王的。于是他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这状告本国君主的案子。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皇帝只好执行,磨坊得以恢复原状。 物是人非。数十年后,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威廉二世,说要将磨坊卖给他。二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于是便亲笔回信:“可爱的邻人,我怎么忍心让你丢掉这份产业?你应当竭力保住这份产业,并传之子孙,使其世世代代在你家主权之下。这件事与我们国家关系极大,这座磨坊应当长期保留下来,以作为我们国家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纪念。你现在很困难,我十分同情,今赠给你6000塔勒,供你偿还债务。你亲爱的邻人威廉复。”磨坊主的儿子收到威廉二世的信以后,再不提及出售磨坊这件事,并且教育其子孙珍惜这份祖产。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每年都吸引不少观光者,特别是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以观摩磨坊为自己从业的必经程序。 在1950年代的反右中,青海省某国有牧场有党员20多人,按照上面的规定有一个右派名额,于是组织党员讨论谁是右派,讨论了两天没有结果。最后一个老党员挺身而出,他说,现在党很困难,需要一个人去当右派,我去。结果,第二天他就被扫地出门,一切待遇(权利)都没有了。1966年,一个非政府的文件(5?16通知)就结束了所有法律的效力,造反派以暴力取代了大部分合法的国家机构,全国上下按照最高指示办事。依据1954宪法选举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批斗,当刘少奇拿出宪法主张自己是合法的国家主席时,红卫兵将宪法扔在了地下。 清咸丰年间,天津附近的海河上历来有二个渡口:窑洼和堤头,二者间相距10里。一个姓崔的混混在两地间新开设一个渡口,与前二者抢生意。三家发生了争执。窑洼和堤头二帮人就在崔混混新设的渡口处架起了一个大油锅,将油烧滚,对姓崔的说,如果你敢跳进油锅,就可以永远开设这个渡口。崔听说后,立即纵向跳进油锅,当场烫死。后来,这个渡口就由崔的子孙永远开了下去。 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法治是什么?最直白的说法就是,纠纷最终由法官按照法律说了算,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作。在西语中,就是Rule of Law,法律的规制。Rule by Law不是法治,那是人治,人用法律来治他人。 二、法治的历史之源 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是古希腊思想家们关于法律与“哲人”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问题争论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国家形成初期,人们便遇到了建立什么样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早期的雅典实际实行的是贵族制。知识界首先反对贵族制,提倡“优秀人”的统治,商人出生的毕达哥拉斯和贵族出身的赫拉克利特都是“优秀人统治”的倡导者。但他们同时都主张法律的统治,即精英们要依法统治。 “优秀人”的统治是针对贵族(以血缘为基础)的统治而提出来的,具有合理性,但最后却走向极端,演变为柏拉图的“哲人”统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起而批驳其师的“哲人”统治理论,提出了人类思想史上经典的法治理论。他 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应该有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 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阐明了法治的核心含义并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主要理由有:(1)法治符合正义,人治不正义,因为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应当大家互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由一个人统治不合正义;(2)众人比一人聪明。亚氏认为,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而法律是众多聪明人制定的,所以法治实为众多聪明人治理,许多聪明人比一个聪明人(哲人)更聪明,他打比方说,众人办的宴席总比一个人办的宴席要丰盛。(3)法无感情。法律无感情,所以不会感情用事,容易达到公正;而再好的人都会有感情,有感情就会出偏差;(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哲人说的话前后不一致,而且不如法律明确;(5)个人精力有限。亚氏说,个人日理万机事实上不可能,还是要依靠官僚统治,与其由统治者选择官僚,由官僚进行统治,还不如一开始法律就把一切都规定好了。针对部分人认为现在法律不完备需要人治,亚氏说:问题是由谁去完备,是一个人还是大家?要是众人去完备,这就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这些实行法治的理由自古至今从未遇到有力的反驳。在启蒙运动中,思想界几乎一边倒——提倡法治,极少数提倡人治的人们也是理不直,气不壮。像霍布斯这样的舌辩之士,也只能喃喃地说:“法的统治,不可思议”云云。 务实的罗马人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就用行动回答了相同的问题。为了限制执政官的任意权力对人民的侵犯,罗马人要“拟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力,任何高悬于人民头上的法律,都得是他们自己给予执政官的,这些,而且只有这些,才是他可以引用的,绝不许他们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当法律。” 罗马人的实践与斯多噶学派法治观的结合,产生了罗马人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法治观。在实践上,古罗马也是一度实行法治的,服从法律是罗马社会的共识和优良传统。连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在一封信中也指出:“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的一统天下为法治争得一席之地,他认为立法者(皇帝)应当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除少数学者外(例如霍布斯)都是法治论者。他们无不从人民主权的高度为法治立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治权,治权必须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洛克认为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不依法治理就等于公民都守法而只有君主一人处于自然状态,那是比自然状态更坏的状态,那就违背了社会契约,与人民组成政府的目的不符。孟德斯鸠则在对古希腊、罗马史研究以后得出法治的结论:“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 孟氏并且提出实行法治的方法:制定好的法律,司法按程序办事,人人守法,君主特别要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实行分权等等。卢梭则提倡法律至上。为实行法治,他主张司法独立,法律应当以自由为内容。 经过两个世纪的法治启蒙以后,西方人开始组建自己的法治社会。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开展大规模立宪和法律改革运动。到20世纪,大部分发达国家先后走上了法治之路,一些非法治的国家却走上了法西斯之路。二次大战中劫后余生的德国等法西斯国家,经过十多年的改造,也逐步实现了法治。1959年,世界法学家在印度德里召开法治讨论会,1961年各国法学家又在尼日利亚首都讨论法治问题。1966年,法治精神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宣示。自此,法治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冷战结束以后,法治观念进一步向东方扩展,成为进步人类的共识。 理解法治这一概念需要正确理解儒法两家的争论。 儒法两家的争论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他们所争论的核心概念:礼(道德)、法的含义是什么;二是他们是在什么层面上发生的争论。对于第一个问题,当时人们所讲的法与今天的不同,当时的法是刑法,甚至是“刑罚”,并不包括我们今天的民法、宪法,这一点在法家的著作中是非常清楚的。而儒家所讲的礼,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宗教礼仪、法律(比如民法)、习惯。就两家关于德与刑发生的争论而言,是发生在帝王工具意义上的:德与法都是帝王治理天下的工具,在这一点上两家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法家主张“缘法而治”,而儒家主张“德主刑辅”。由此可知,儒法两家都是人治论者:他们都主张帝王治天下,只是治理的手段有些差别而已。但是,我们却不能将儒家与法家等量齐观。儒家思想中的“礼治”与“德政”思想却有某些法治色彩的。因为儒家的礼治与德政有针对帝王的一面,礼治与德政是对统治者的规范性要求。同时许多礼是现代意义的法概念的外延: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与帝王的行为规范(祭天地之礼、君臣之礼)。德政之“德”是统治者的统治行为中的道德规范,不是今天用来治百姓的道德。所以,法家的法治决非今天的法治,儒家的礼治也并非完全的人治。相比而言,儒家思想更接近于法治。当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臬陶为士,瞽叟(舜的父亲)杀人,则如之何”时,孟子干脆利落地回答:“执之而已矣!”(《尽心》)。这清楚表明儒家不但不否认法的作用,他们甚至主张统治者要遵守、起码是尊重法律。 可惜的是,在中国法律与法观念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法治观念被法家的“法治”、“垂法而治”观念曲解,使法治这一重要的观念法家化而失去意义。始作俑者梁启超。宣统元年(1909年)梁公作《管子评传》,文中将西方法治理解为“以法为治”,用法家之“垂法而治”去诠释西方法治,使西方法治观失去价值内涵。梁公说:“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梁公认为,即使在专制国,也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为治者也。子产、商君、诸葛武侯、王安石、张江陵、胡文忠等都是法家。梁启超的错误早经同时代的沈家本匡正。早在1911年沈氏就贤明地指出:“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两者相衡,判然有别。则以申韩议泰西,亦无究厥宗旨耳。” 所幸的是,早在上世纪20年代,西方之法治已经为法学界共识。 法家之“法治”即“垂法而治”,实为“刑治”、“罚治”,是人治之尤,与今日之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其主要区别在于:(1)治理的主体不同。垂法而治的治理主体是君主或不受法律约束的统治者,而法治的主体则是人民。法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者和被治者的地位不是恒定的,而是依法轮流的;(2)治理的客体不同。垂法而治的治理客体是人民,不包含君主、统治者本身,而法治的客体从广义来说是全体公民,因为人人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从狭义上看,人民是治理主体则政府为治理客体。(3)目的不同。垂法而治追求的是统治者的私利,其最高、最终目标是维持统治秩序;法治的目的则为人民利益和正义。(4)法律的价值内涵不同。“垂法而治”的法处处体现了统治需要,以等级特权、权力至上为特点。法治的法则以人民利益(或全体有政治参与权的人的利益)为最高法律,自由、平等、权利是其核心价值。 当然,话得说回来,法家之“缘法而治”的思想比起那种“无法无天”的、鼓吹任意统治的法西斯思想来说还是要进步得多,他们在强调依照刑法治理刑狱这一意义上,有刑事上的形式法治意义。 三、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社会主义思想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之一,社会主义思想中有没有法治思想?回答是肯定的。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里就有法治的萌芽。在公元前18世纪的克里特,就有人民大会,按照人民大会决定治理的社会无疑具有法治色彩。公元前15世纪的迈锡尼王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与其他公民一样,国王也是“人民的佃户”,土地按法律分配,这是明显的法治。众所周知,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创始人是柏拉图。柏拉图在总体上是个人治论者,这对后世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柏拉图思想中并非没有法治的内容。在他晚年所写的《法律篇》中就贯彻了法治思想。柏拉图终身为寻求政治正义而奋斗,他先是主张“哲人之治”,这当然是人治的,他为贯彻自己的政治理想而培养哲学家,想让统治者成为哲 学家,但是都不成功。在60多岁的时候,他第三次去西西里岛,试图教育新上台的年轻统治者成为哲学家,但是却被出卖为奴。这次的失败使柏拉图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哲人统治者”无法找到,他转而寻求“第二好的统。治”(第一好的仍然是人治)——法治,他将法律比作金子做的最纯洁的“绳子”。在实践中,斯巴达的军事共产主义实行的是法治,当然,这是种族奴隶制基础上的法治。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中也有法治思想,他们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从社会规模到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到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有法治的内容,当然,法治在不同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有没有法治思想?长期以来人们将马克思恩格斯与人治相联系,似乎他们讲阶级斗争,讲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莫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核心是人的自由与解放,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等都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手段。我们将他们作为手段的东西当作了目的,而将目的遗忘。这是导致斯大林式专制主义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早年的马克思就指出自由是人的本质,社会的发展是人的自由不断实现的过程。他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在描述他们理想的社会的时候,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次强调了同样的观点:未来的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恩格斯的晚年仍然念念不忘他的崇高理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谈到人与国家(包括社会制度)之间关系的时候,马克思认为,要使人能够自由地从事自己的活动,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 这些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的自由是目的,是他们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而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些社会形态都只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手段,它必须以人的自由即人权为原则。 既然人的自由与人权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目的,而社会主义等只是手段,那么,人的自由就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人的自由与人权相悖的任何制度都与有违社会主义的本质,都必须放弃。自由、权利、平等这些概念都是规范性的概念, 人的自由与解放只有在法治中才能存在,一个人统治人的社会不可能有人的自由,只有人人服从法律的社会才可能是自由的,这再清楚不过了。由是观之,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本质上是法治的。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 在马克思恩格斯身后,由于复杂的原因,他们的继承人逐渐将马克思恩格斯达于目的的手段绝对化,而将他们追求的目标逐渐淡忘。从而形成了人治的社会主义观。在苏联强制集体化和血腥的“肃反”运动中,随着成千上万正直的共产党人被无情地消灭,斯大林式的个人独裁成为苏式社会主义的正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和法观念方面全盘苏化,苏联人治思想与中国千年人治传统相结合,形成了统治中国半个世纪的人治观念。1957年以后,随着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传播和政治运动不断,人治这个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逐渐被信奉为正统马克思主义思想。法治被打成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受到抵制与排斥。1957年反右运动中主张法治的人(其实只是主张发挥法的作用而已)大多被打成右派,法治遂成理论禁区。 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春天,鉴于文革中无法无天现象带来的种种罪孽,邓小平等老干部开始提倡法制(不是法治),开始制定法律,这对于为法治正名起到前期准备的作用,但是接受法治观念却经历了相当一个时期的社会阵痛。从1979年开始,人们开始了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1979年在东北召开的一次讨论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然是法治与人治结合论。当时的观点主要有四:(1)取消论。此说以为人制定法,人高于法,统治只能是人对人的统治,死的法 不可能统治人,所以法治是资产阶级唯心史观的表现,与唯物史观对立,不科学,应予取消。(2)结合论,即法治人治应当结合。理由是:法治人治是统治阶级治国的两种方法,“封建统治阶级侧重人治,但也并不轻视法治”,“资产阶级厉行法治,并不能说明他排斥人治”,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法的实施离不开人,所以必须有人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工具,所以要法治,两者不可分离。(3)社会主义人治论,此说以为社会主义需要人治,社会主义人治“就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就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在马克思主义原则指导下任贤使能。”?(4)法治论。前三种观点实际上都是人治论的不同表现形式。“取消论”取消法治,实质提倡人治;结合论将法治看作发挥法的作用,内中的主张也是人治;社会主义人治论当然是地道的、明白的人治论。从发表的文章的篇数及社会接受程度来看,人治论仍是强势理论,真正的法治论仍然曲高和寡,仍未摆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命运。后来由于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法治,共产党的权威往那里放?于是,问题又回到了50年代,讲法治就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法治讨论以失败告终。1985年后又有少量介绍苏联法治理论的文章,但不久再度沉寂。 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法学界再次掀起了思想解放高潮,法治再次成为热门话题。1996年春天,中共中央领导人听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讲座,在该次讲座上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中共中央召开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在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13条决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法治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法治最终站稳了脚跟,现在,连那些当初将法治打入18层地狱的人也在那里讲法治了。当然,作为现实,法治在中国还有相当的路要走,我们目前仍然缺乏对法律必要尊重的观念与制度。 五、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 法治(rule of law,或supremacy of law或rule according to law)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在德语国家以法治国家(Retchtsstaat)一词表达相同的含义。最早指出法治含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亚氏认为法治有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英国宪法学家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将法治要素归纳为三:(1)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在普通法院前证明其违法,不受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为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人权之来源。德国人在启蒙运动中虽然接受了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但其早期法治观只强调守法、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到本世纪30年代,德国人转而强调纯实质意义的“法治”,“正义之治”,而正义又由希特勒等权力意志随意解释,结果是不仅没有实质法治,连形式法治也全部丧失,有的只是法治口号下的法西斯专制。战后德国人转向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认识法治。 对法治的形式意义(人人遵守法律或法律的普遍性)大家没有歧义,对于实质意义即什么是良法大家虽有分歧,但是由于希特勒这个老师的教育,人们对良法的基本内容还是很快达成了共识: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就必须控制权力。因此,战后法学家们从都人权和限制权力的角度讨论法治。1959年的《德里宣言》将法治归纳为三条:(1)立法机关的职能 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种种条件;(2)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职业自由。1961年1月,各国法学家又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召开“法学家代表大会”,对德里宣言作了修改,称为“拉各斯法则”(Law of lagos)。 进入19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重视程序公正的研究,将程序公正纳入法治,强调良好的法律表达形式。同时将保证上述三层法治含义得以实现的基本制度建构也纳入。这样,法治的内涵或原则就包括四方面的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内在)价值、良法的程序(外在)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下面分述之。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法律至上包括法律内部秩序和法律与外部权威的关系两方面。就法律内部秩序言之,指宪法至上和法律位阶制度之维护。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顶端,一切其他法律违反宪法无效,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宪法至上要求宪法是真正的可以适用的法律,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悬置的“最高规范”。就法律与外部权威关系言之,表现有三:法律高于任何权力、法律高于任何其他规范、法律高于任何个人。任何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之下。任何国家权力(包括各种实质上以国家形式出现的社会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法律责任。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人类基本价值准则。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的政策、纪律、社会自治规范等)与法律冲突无效。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权威都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承认有法上公民或法上团体。 2.良法的实体内容。良法的实体内容指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 3.良法的程序内容。良好的法律不但要求内在价值善,也要求有善的形式。良法的形式通常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安定性等等。这些程序内容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 4.维护、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各家表述差异很大,比较一致的有:(1)国家机关分权制衡原则。为了保障国家机关遵守法律,必须建立国家机关间的牵制关系,使这种牵制关系成为保障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力量。(2)司法独立。法治社会里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使命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才能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因而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3)司法审查。这包括司法对行政与立法的审查。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的真谛,立法权与行政权是法律控制的重点对象。法律控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度主要是司法审查制度,所以司法审查刑事就成为法治的第三个基本制度。 六、法治再次成为中国选择的意义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原则,前者是以人(个人或人的群体)为最高权威、以人为正当性最终依据的社会组织原则,而法治是以优良的规范为最高权威的社会组织原则,前者必然保持甚至追求人的不平等,而后者只能追求人的平等与公平。对于古代社会,法治的原则就是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而对于现代社会,则是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因此,法治最终必然会带来人的自由与解放,而人治则必然是人的等级与对人权的侵犯。对于我国来说,法治再次成为社会的共识具有重大的意义。择其要者如下: 1、认识论意义:实现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们长期以来侧重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让给资本主义独占。结果使社会主义的路越走越窄。邓小平冲破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大胆提出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对于我国人说, 实现了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走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飞跃,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认识的飞跃,是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 从人治社会主义到法治社会主义的飞跃是人们对 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这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认识的飞跃。长期以来,人们将人治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即使在改革开放的1980年代,“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治”仍然是强势理论。在其后的10多年中,人们或是以“法制”取代“法治”,或是侧重法治的姓资姓社的区别反对法治有其普适性内容。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飞跃无疑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如果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将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最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开辟全新的广阔道路。 2、伦理意义: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在规则面前的独立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人的发展的大敌。法治是以人格独立为前提的,只有它才能培养正常的人格:自信、自尊、负责、讲信用。这些都为人的自由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社会条件。同时,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更不是个人的任意统治,它只是以人民制定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民主而没有法治是难以想象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和最高指示治国带来的灾难应当永远记取。法治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需要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遇,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一个处在他人任意之下的人是无法自由发展的;同样,一个对他人有任意处置之权的人也是无法自由发展的:他发展了自己的兽性而压制了理性——对他人的尊重。怎样才能保证人人平等?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家遵守共同的良法,这就是法治。 3、功利意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发展。 古希腊罗马有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人们在其上建立了法治社会;中世纪商品经济衰落,法治也随之衰落;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西方高度发达的法治相一致,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人们可能大多知道英国是市场经济的发源地,但想必很少有人知道英国也是现代法治的发祥地。正是有了法治,才使英国这个当时只有区区300万人的岛国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反观东方小农社会,没有一个能建成法治社会,这足以促使我们思考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全国上下就是一个大工厂,这个大工厂的原料分配、产品流通、人员的配备、对外贸易无不由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人治。市场经济则不然。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内在结构的一个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地位平等,要求自由、自主地决定经济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要求权利的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要求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化、高度可预测性,因此要求规范的权威而不是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总而言之,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自由、平等、权利的立法,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这一切就是法治。 法治是社会稳定地、正常地发展的需要。社会的稳定、正常发展需要行为的高度规范化,要求充分发挥每个个体的聪明才智,这就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优良的立法,特别要限制统治者的任意对社会的急剧调整,当然还有防止以权谋私。法律一旦对权力失控,即使主观上想做好事的统治者也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我们且不说大跃进、公社化之类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破坏,就是几年一个周期的盲目发展、大幅整顿这种权力经济模式,使我们付出了多么沉重的代价!如果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般需要法治的话,那么现代化社会就更离不开法治。现代社会的统治者掌握着高新技术和强大的物质力量,如不依法办事,权力大于法律,则权力对人民权利具有比古代社会更大的侵犯性,因而可能带来的破坏力也更大。现代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是农业社会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的社会越是脆弱,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问题将很快波及全局。社会化程度高本身意味着对秩序、规范的需求程度高。所以现代社会如不实现法治,不但难以发展,最终连起码的社会稳定也难达到。 社会稳定的另一个大敌无疑是腐败,而法治是防止统治者腐化变质的需要。人治即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其运转的必然结果是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其原因深深扎根于人性之中。现代法治就 是作为腐败、滥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法治原则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是腐败的克星。法治意味着人民选举、罢免官员、任期制,这可以防止私下授受官职、制止买官卖官,减少不称职者入围,及时清除不称职者,防止终身制必然带来的反社会利益集团;法治意味着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民权利可以成为政府权力的有效牵制力量;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这样,权力的含金量会降低,权、钱交易难度增大;法治意味着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自由竞争的机遇,人们不会依靠权力的恩赐而生活,权力买方市场将萎缩;法治意味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护卫者,避免成为权力的婢女,甚至本身也加入钱权交易的行列。 七、结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按规则生活是人类社会的起码要求,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平等的人们按照良好的规则生活,即人人生活在以自由为归指的规则下面,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最低要求,因此,法治就构成社会主义的底线,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虽然法治在中国还远非现实,但是,法治在中国取得正当性的意义却不能低估,它决定了中国未来社会的走向与中国人的命运。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8)

关键词:服务学习反思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服务学习起源于2O世纪前美国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都在开展不同程度的服务学习活动,其中在美国的实施较为完善。1990年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法》将服务学习定义为:学生或参与者通过主动参与精心组织的服务进行学习并得到发展,这种服务在社区中进行并满足社区的需要,与小学、中学、高等教育机构、社区服务计划以及社区相协调,有助于形成公民责任。它与学生的学术性课程或参与者参与的社区服务计划的教育因素相整合,发挥促进作用,同时为学生或参与者规定时间,对服务经验进行反思。反思是服务学习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的实施促进了服务学习目标的达成。在服务学习中,反思应在服务学习的全过程中进行,即在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三个阶段进行,并且内容涉及广泛,从表层的事实、体验反思到原因分析再到深层的应用思考。

一、反思的理论基础

反思在教育中应用的理论基础源于杜威。杜威认为反思有助于发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特别联系,能帮助学生从经验中学习并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学习中的反思使得思考、有价值的教育经验、行为、进一步学习之间相互联系。杜威的理论为大卫·科尔柏的“经验学习”模式奠定了基础,在此模式中,反思是引导改变、发生学习的基本要素。金(King)和凯迟纳(Kitchener)的“反思判断”模式对反思进行了的探究。他们认为学习者的反思可分为三个阶段:前反思阶段,准反思阶段和反思思维阶段。在前反思阶段中,学习者把知识与简单的观察相联系,将知识视为绝对确定或是暂时不确定的。在准反思阶段,个人开始理解知识,认为知识是不确定的,问题也是不容易解决的。他们开始运用证据,但很难证明他们自己的想法,也很难得出明智的结论。最后,在反思性思维阶段,知识不再被看作是被给予的,而被看作推理调查和问题解决的基础。

认识到解决方法和推理判断是建立在数据和调查基础上的,并会根据新证据进行改进。

在服务学习的反思中,通过多元参与,让学生明白不同看法与意见存在的原因,明晓他人的立场,而不是局限在自我狭隘的圈子里,学生高级思维技能因此得到了提高。当高级思维技能融入到反思行为中,服务学习的经验对学生来说就会变得更深入且更有意义。

二、反思的过程阶段

服务学习中的反思应在服务学习的任何时候进行,所用时间可以从十几秒到几小时。在具体的服务学习项目中,反思至少要在三个阶段进行: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

1.服务前的反思

当学生选择服务项目,准备进行服务时,学生检验他们有关该服务项目的信念、假设、态度及需要用到的知识、技能。例如,学生对即将提供服务的社区机构的一位客人(工作人员)进行采访。在采访之前,学生需要设计一些问题,以方便讨论。在客人离开之后,引导学生回答一些问题:你从对社区工作人员的采访中了解到了什么以前不知道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改变了你对即将一起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先前的看法?如果有,改变是什么?它们会怎样影响你的服务计划?你下一步该怎么办?通过与教师、同伴、社区代表交流,学生也可以从多角度了解服务。把新了解到的情况运用到服务项目计划中。学生成为主动信息搜集者,而不是被动的旁观者。

2.服务中的反思

学生可以在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讨论和撰写心得等方式来参与反思,在反思过程中,学生总结和评价他们的经验,理解同伴的想法,并把所学运用到服务项目中。反思使学生有机会向同伴学习、进行评价、获得反馈、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在反思的过程中,教师评价学生的工作并给予反馈。例如让学生在日志中记录服务体验,然后在班上分享这些体验。反思过程随着学生叙述他们的体验、分享彼此的观点看法而推进。教师在服务活动和基本技能(例如写作)等方面给予学生反馈。

3.服务后的反思

学生通过回顾他们最初的信念、假设和态度来评价自己的发展。同时也要评价服务项目,利用他们学到的知识和方法解决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反思活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通过简单陈述、写作:角色扮演、讲演、录像、书信、论文、音乐、舞蹈等。

三、反思的内容

服务学习中反思不是浅层次的报告,要有助于学生知识、技能、公民责任感和高级思维技能的发展。按照反思程度可以将反思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参与者叙述细节。不加判断和解释

叙述内容包括:发生了什么:看到了什么:服务主题是什么,哪些人得到了服务;项目的结果是什么;发生了什么重要的事件;有什么特别值得注意:有什么感想;倾听他人不同的意见。

2.参与者讨论他们的感受、看法。分析服务经验

这里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关于参与者的反思。你是否学到了新的技能:是否听到或感受到了让你惊奇的事:有哪些重要的感受和想法:你的经验与你所预期的有哪些不同之处,及其影响。②关于接受者的反思。服务是否增强了被服务者自身生存能力;在服务的社区中学到了什么。③关于社区的反思。社区中最需要什么:服务项目如何满足这些需要:会对社区有什么影响;给社区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什么。④关于机构团体的反思。机构团体怎样合作;咨询了哪些问题;其他人是如何帮助你的;如何做决定。

3.参与者思考服务经验更广泛的意义并应用于学习

应考虑以下问题:这个服务项目产生的根源是什么:社区经常发生哪些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活动;是什么促进了该服务项目的成功:什么阻碍了成功;怎样运用所学:有什么经验可以和同伴及社区参与者分享:如果由你来负责项目,你会在哪些方面改进它;如果你能再参加一次这个项目,你会有什么不同的做法。

四、反思的成效

1.在学术课程学习方面的成效

反思有助于学生思考服务与学术课程的联系,帮助学生更深地理解所学到的知识,并将其运用到真实的生活情景中,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思能提高学生的技能,如:阅读、写作、交流和高级思维技能。比林在2002年的研究中发现,服务学习中的反思能提高学生在学校的参与度、考试分数,改善作业完成情况,并能减少留级率。服务中的反思能鼓励学生处理根源复杂的问题,学生学会综合地运用所学到的知识。

2.在个人发展方面的成效

这方面的影响包括:对自身变化的意识、社区感:对个人生活的掌握。另外有研究表明,影响还包括:对差异性和所有人的尊重,胜任感、乐观的态度,与成人和同伴形成更好的人际关系。对服务进行反思有助于年轻人看到自己的成绩,增强自信,增强自我权利意识,更好地完成目标。另外,对没有产生积极成果的服务学习项目进行反思,也是非常重要的。

3.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的成效

1999年艾勒(Eyler)和贾尔斯(Giles)研究发现,反思能打开新思想,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能使学生运用公共政策,系统地分析解决问题。1996年艾勒(Eyler)、贾尔斯(Giles)和施密德(Schmiede)研究发现,参与批判性反思的学生更易于运用所学知识认识并解决社会问题。反思也使学生在服务的背景中形成认同感,尤其是对社会机构、社会关系和道德政治意识。

五、启示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9)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番讲话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形成一种呼唤道德建设的社会舆论。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应当对这种现象作出理论上的回应。可以引起理论思考的问题很多,其中比较基本的可能是,什么是德治,它与民主、法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必需的工作。应当说,德治并不是现在的话题。中国古代儒法两家曾就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进行过争论,他们的争论内容类似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也有大量的关于道德教育的论述,尽管他们并没有使用“德治”这样的词汇。本文把德治作为一种历史和社会思潮加以讨论,并希望总结出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观,以求恰当地处理德治与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一、 关于德治的概念和视角首先需要梳理德治的概念。人们主要是在这两种含义上使用德治这一概念的。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对于法律强制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胁、强制的方式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秩序。另一种是强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侧重于灌输某种道德观念,对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 这两种概念有着强弱之分。在第一种概念下,德治的实行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它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并没有取消法律的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当然,说它是弱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是说德治的效果不会很大,而是说这种概念在治国方略上不具有排他性,不含有道德至上的意味。第二种概念之所以是强意义上的,因为它强调道德至上,强调建立一个道德理想国,而法律不过是纯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现在人们主要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德治概念的,而第二种德治概念则在中国古代和西方历史上的某些阶段比较流行。笔者赞同第一种概念,反对第二种概念,有关理由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加以说明。 我们现在来分析人们在言说和主张德治时的视角。所谓视角,这里指的是一种主张或观点背后的阐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色和姿态,包含着言说者或主张者的价值立场。对于包括“德治”在内的任何一个问题,视角不仅是多样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视角,而且是复杂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境况下有不同的视角。有时,一个人侧重于从某个视角发言,但是也可能兼顾另一个视角,因此他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视角意识可以帮助我们对自身的或所接受的观点有一种反思的态度。 视角意识启示我们在谈论德治或者看到别人谈论德治时,应当注意这种德治:(1)对象或客体是谁:谁或哪个阶层的人应当接受谈论者所说的德治;(2)主体是谁:谁有资格去实施德治,教化别人;(3)内容是什么:希望灌输一种什么类型或性质的道德观念,或者旨在排挤什么道德观念。所灌输的观念未必是德治论者自己奉行的道德观念,而是德治论者希望德治对象接受并奉行的观念;(4)主要使用什么方式或手段灌输或保护某种道德观念。德治的这几个方面在谈论者的言说中并不都是鲜明地表现出来的,有些方面是隐含的。我们必须通过追问来弄清那些隐含的方面是什么。视角意识还启示我们弄清自己和他人的的理论出发点或者预设。这里所说的预设没有贬意,因为预设有可能是正确的、成立的。德治论者有一个共同的预设:人的道德水平是可以改善的。这是一种比较乐观的人性观。除此之外,大多数德治论者可能有这几个方面或明或隐的预设。不同的德治论者的具体预设内容可能是不同的。第一个预设是,德治论者一般把自己或者某个阶层排除在道德建设的对象之外。这意味着他们有意无意地自认为是一个道德良好者,自身的道德是不需要建设的。也许有人反驳说,这样的预设是不存在的。德治论者也许并不自以为是,也许是一个愿意接受批评和经常自我批评的人。他们会对自己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主动地剖析自己的过错——“吾日三省吾身”,[1]或邀请别人的批评,或者在接受别人的批评时采取一种谦虚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就像“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闻过则喜”一样。他们愿意这样做,以便提升已有的道 德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但是这样的反驳依然表明,德治论者具有比他们心目中的其他德治对象更多的道德优点,例如,首先意识到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谦虚,具有更多的向善心、更大的向善可能性和更自觉更主动的向善品质。第二,某些人或某个阶层的道德水平是堪忧的,是处于较底层次上的。总之,他们总是在某一或某些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层次,至少他们缺乏自我教育、自我向善的能力。他们已经堕落、即将堕落或者有堕落的危险。如果不挽救他们,他们将无可救药;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教育,他们将无以进步。第三,预设了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至少在德治论者主张进行道德建设的领域内,存在着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那就是德治论者所抱有或欢迎的道德观念。 这些预设的典型例证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有关道德教化的论述。儒家在人群上有“君子”与“小人”之分。[2]君子自修其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人则要接受教化。儒家人物董仲舒、韩愈等在人性问题上有“性三品”之说:“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3]上等品行的人具有教化下等品行的人的当然权力。儒家预设了他们所主张的一套纲常伦理为家庭领域乃至社会和国家领域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清末的一些儒家人物曾愤怒地指责与儒教伦理不同的自由、平等之说为洪水猛兽。而在民主社会,自由、平等之说则可能是流行的观念。 二、三种视角结合法律思想史上的有关道德教育或德治的论述,我们可以抽象出三种视角的德治观。这三种德治观是抽象的和类型化的。历史上存在的德治观并不是某种纯粹的类型,未必与这些类型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适当的抽象和简化有助于我们认识不同德治观之间的区别。第一种可以称为“统治者”的视角。这种视角从统治者的立场阐述一种德治观。采取这种视角的主体一般是统治者、政府机构或其官员以及那些考虑如何以手中权力规制被治者以达到某种秩序理想的人。统治者和被治者在这里都是中性词汇,前者意指掌握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的人们,后者则是接受这种管理、受统治权力约束的人们。这种德治观把道德和法律理解为两种治理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二者对立起来。它侧重于从效果方面比较两种治理方式的优劣,发现道德的方式相比法律的方式虽然费时较长,但是效果可能是更长久、更牢固的。因此为了更好地规制社会秩序,形成某种稳定局面,建立某种理想的道德图景,对被治者进行道德教育乃至强制是必不可少的。在统治者看来,这种德治有助于自己更好地实行统治,对社会也是有益的。保守地说,有助于防止民众的道德堕落和多元化;乐观地说,有助于形成某种高度同质的道德共同体和美妙的道德图景。这种视角的持有者多半认为,统治者与被治者在道德品性上判然有别,前者高于后者,有资格、有权力甚至有义务教育后者。这种德治观还可能认为,由于担当了这种教育者角色,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教育者需要以身作则和率先垂范,也就是要求教育者自我约束和教育者集团内部自我约束。但是这种自我约束与下文所称的被治者视角所要求的约束是不同的。第二种视角可以称为“被治者”的视角。这种视角从被治者的角度阐述德治的主张,强调德治的对象主要是统治者,要求用道德教育或其他的办法培养政府官员忠于职守、为某种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德,以此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防止他们腐化堕落。被治者可能是民主社会的公民,也可能是其他性质社会里接受政府管理的人。德治的对象是一般政府官员,也可能包括最高统治阶层。所用的方式或手段可能是制度化的,也可能是漫延式的,没有形成明确的制度。制度化的手段比如对官员的教育形成了一些制度。在程序上,公民通过他们在议事机关的代表制定有关的道德教育制度。漫延式的手段,比如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可能自发地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大众传媒向政府官员灌输主流的价值观。这种德治观所提倡的道德就是为民众者所接受或要求德治对象接受的道德。第三种可以称为“超然者”的视角。超然者的视角覆盖整个国家。他们既要求以道德教育约束政府官员乃至最高统治者,也要求如此约束广大民众,或者在理论上提出不分彼此的德治主张。超然者似乎把自己想象成一个运筹天下于一手的皇帝,或者期望出现一个接受其德治主张的皇帝,把自己想象成这位皇帝的最高的和唯一的谋士。超然者也许出于对于普遍的道德状况的不满而提出道德建设的要求。由于他们既要求以道德统治人民,又要求以道德统治官吏,所以在德治的实行方面,他们对于一个强有力、贤明的“皇帝”的期盼就是自然的了。他们希望统治者和被治者都应当以一种理想的道德方 式生活,希望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和意志塑造或重建社会秩序。他们则是在建设这种秩序的过程中幕后或台前的“圣贤”。超然者的视角是“超然的”,他们自认为是超然于社会的知识精英或道德贵族。他们似乎无涉某种现实立场,似乎从民族、国家或社会的整体、根本、长远的共同利益出发,去构造某种德治观。但是这种超然多体现在表面的言说方式上,这种视角的背后有一个倾向,或者倾向于“统治者”,或者倾向于“被治者”。然而,不论如何,超然者的德治主张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总是有利于统治者的,因为他们的德治主张容易被统治者利用以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二、 民主与德治在这三种有关德治的视角之中,一个民主社会可能会采纳哪一种视角构造自己的德治理论以及进行道德建设呢?这也就是,民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谈到这种关系,不禁使人想到柏拉图所描述的民主社会的道德特征。柏拉图说:“(民主)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它对我们那些琐碎的要求是不屑一顾的,对我们建立理想国家时所宣布的庄严原则是藐视的。我们说过除非一个天分极高的人,不从小就在一个好的环境里游戏、学习,受到好的教养,是不能成长为一个善人的。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对人民一片好心,就能得到尊敬和荣誉。”[4]柏拉图是反对、鄙视民主制度的,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民主社会的人们自甘堕落,不求上进。当然他的描写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以显示民主制度的糟糕,以便为实行他所说的美好制度做铺垫;有些也不尽真实,例如民主社会的人们并非对从政者的道德品行漠不关心。但是他的描写也有比较准确之处:一般来说,民主社会对于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宽容。柏拉图的这段话对于德治论题真正的挑战是,民主社会是否会进行德治或者道德建设?如果不会,德治的问题在民主社会就是一个假问题。 本文认为,民主社会是有可能主张德治,进行道德建设的。关于这一点,且不看现实的那些被称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建设实践,我们仅仅在逻辑上分析一下这种可能性就可以了。民主的主要意涵是,统治者的统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一切的公共决定直接间接地源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多数人的意愿是民主社会中法律和政策的最终根据。显然,人们为了保证被授予公共权力的统治者的统治符合公共利益,为了保证他们不会擅权营私,腐化堕落,可能要求对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进行道德建设。比较极端一点的情况是,在民主的多数规则之下,多数人可能达成一致的决定,不同意人们道德选择的自由,而强行少数人接受某种道德观,以建设一个具有高度凝聚力的道德共同体。 那么,民主社会会采纳什么视角来看待德治并进行自己的道德建设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分析民主的意涵。民主是建立在平等的原则之上的。每一个人都被看作是独立、平等的人,都可以代表自己而不需其他人来代表。在原则上,每一个人都被认为具有对于公共决定同样大小的影响的权利,具有对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的权利。当然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对所有的公共决定的一致同意。这种平等的权利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和宗教信仰是无关的。权利并不取决于道德,尽管权利行使的结果可能影响社会的道德状况。民主的决定可能禁止人们道德选择的自由,但是不需假定人们在道德品行上存在着天然的等级差别。相反,民主的观念认为,人们具有大致相同的道德选择和自制能力,没有谁或者那一个阶层天生就是圣人;一般而言,人们在相同的境况下都有变坏或变好的可能性。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民主的观念认为,尽管政府经授权对公共事务和公民个人进行管理,但是实际上作为被治者的公民是社会的“主人”,而政府是社会的“公仆”。 因此,民主会拒绝采纳统治者的视角。那种视角假定公民的道德水准低于政府官员,使政府在道德品行方面凌驾于公民之上,贬抑?斯竦拿裰鞯匚唬朊裰鞯脑蛳嗟执ァC裰鞯脑蚓芫腥希梢杂涤卸怨愦蠊竦牡比坏慕袒Α?/P>相反,民主社会可能注重对政府官员进行道德教育。由于政府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分配着社会资源,可以决定一个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因此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行对于他妥当、谨慎地行使公共权力就非常重要。因为人们具有大致相同的道德自制能力,在相同的境况下有大致相同的道德趋向,所以政府官员并不会由于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就自然变得神圣起来。实际上,由于权力的腐蚀性,由于官场生活的复杂性,他们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要比一般公民多得多,他们道德水准下降的 可能性要比一般公民大得多。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又说:“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即使在他们运用影响而非权威的时候也是如此。当他们运用权威的时候,则邪恶更甚。”[5]在这一意义上,公民的普遍道德水平要好于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平。一个邪恶的政府官员要比一个邪恶的普通公民,给社会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大得多。所以必须制约他们手中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滥用可以有好几种机制,其中一种就是以道德制约权力。[6]所谓以道德制约权力,主要是指通过学习、教育等方法使广大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由于政府官员面临的道德考验要比一般公民严峻得多,这种德治力度也应该是很大的。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公民是德治的主体,官员是德治的对象。“被治者”的视角是适合民主社会的。由于“超然者”的视角实际上可以分解为“统治者”的视角和“被治者”的视角,在这里勿需考虑。对官员进行道德建设的方式主要是舆论监督。公民对于公职候选人的道德品行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对在职的政府官员进行自由的质疑和批评。公民自愿性团体和大众媒体在进行监督和营造舆论方面可以发挥很大作用。通过这些舆论向官员和有志于公职的人灌输有利于公共利益的道德观念。公民还可以通过他们在代议制机关中的代表制定在政府官员中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措施。 民主的观念和原则并不排除通过政府系统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的可能性。公民的代表也许要推进社会的主流道德观,一体化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因此授权政府对社会进行一些道德建设工作。显然,这种由政府进行的针对社会的道德建设是受到限定的,这种工作在内容、程序、方式和条件方面都必须最终受制于公民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是德治的主体,而毋宁说是德治的工具。三、 法治与德治关于法律与道德在统治过程中的作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很多的争论。儒家认为国家治理应当主要依靠道德教化。因为国家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更重要的是培养和造就有道德的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而且依靠道德教化比单纯地依靠法律强制具有更好的效果。“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8]法家的观点则不同。“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9]本文不想过多地评论他们之间的争论,而想指出他们的争论给我们的启示。他们之所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国家治理的目的有不同的看法,对人性有不同的看法。儒家认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就是要造就有道德的人,这隐含了社会只存在着一个唯一正确的道德发展方向。而法家似乎并不如此认为。儒家认为,人的道德状况是可以改善的。而法家对此持非常悲观的观点。的确,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治国方略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许不可以无条件地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社会并不存在或不应当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道德发展方向,德治就被取消了前提或失去了正当性。如果人性是无可救药地糟糕,教育者言行不一,被教育者阳奉阴违,德治就成了自欺欺人、浪费社会资源的闹剧。本文认为,在社会的公共领域存在着被普遍承认的公共道德,这种公共道德就可以成为民主社会中德治的内容。这种公共道德当然包括公共官员所应遵守的与公共职务有关的道德准则。人们很容易就公共官员的公共职务达成一致的道德要求,因为公共官员的守法、廉洁、高效、爱民有益于每一个人。人性似乎也不像法家所想象的那样邪恶,人具有一定的自制力,而且人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和舆论的社会环境。德治可以营造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制约人的道德趋向,培养人的自制能力。在这些条件下,德治和法治可以是并行的,并可以得到相互支持的效果。比如,在运用法治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进行道德教育以使政府官员更好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他们不仅是合格的官员,而且是优秀的官员。我们国家已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已经把这一方略写进了宪法。我们今天谈德治,是不能因此降低对于法治的重视的,不能因此忽视推进法治。法治就是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以 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治以及为推进法治而建立的各种制度不能因此削弱,应当加强实行。我们今天谈德治,更不能脱离法治,以德治来取消法治,或者把德治看作是法外之治。德治不能突破法治的原则和规范。这样一些原则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等,应当受到维护。如果法律给予一个人合法的权益,不能因为他做了一件在道德上可谴责的事情而加以剥夺。如果他可以在法律上做某事,也不应因为这件事不符合某种道德而加以阻止。公民自愿性团体和大众传媒在进行针对政府官员的舆论监督时,不能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政府官员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建设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条件和方式进行。司法和行政人员更不能以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把“违法”和“缺德”混为一谈。法治与德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关系。对这一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对于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来说,两种建设都是需要的。邓小平说过“法制”和“教育”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1]特别是他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关于‘文化大革命’)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因此,不能忽视制度建设。第二,应当重视道德建设的制度问题。道德建设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弥散式的或漫延式的,没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公民自愿性团体和大众媒体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因为公民是德治的主体,他们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自发的活动。他们中的某一团体可能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但是从整体看来是弥散的或漫延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活动可以不遵守法律。另一种形式是制度化的或常规性的。政府机构在自身系统内部或者经过授权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应当以制度化的或常规性的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便可以规范政府进行道德建设的权力。四、 道德建设应当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德治和法治一样,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都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并不是善,顶多是善的来源。也就是说,德治并不具有着当然的正当性,它本身并不能免于道德的评判。法理学说史上有一个学案与此处的论题有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英国议会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同性恋和**问题。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建议英国议会,不应继续把同性恋和**作为犯罪惩罚,但是法律应禁止公开的**。这一报告引起社会和法学界的争论。代表人物是持反对态度的德富林勋爵和持赞同态度的哈特教授。争论的核心问题就是道德的法律强制的限度问题。用我们熟悉的语言说,德富林一派认为,道德建设必然也必须干涉人们在“私”生活方面的自由,而哈特一派反对这种干涉。可以说,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们的道德选择都是不齐一的。在古代专制社会中,德治的内容就是少数人所主张的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他们把这种少数人的道德观通过法律等手段强加在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身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德治的内容就是多数人所主张的主流道德观。多数人是否可以将他们的道德观强加在少数人身上呢?按照密尔的观点:“假定全体人类减一人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8-P17]密尔所说的是意见,而道德不仅关涉意见,而且关涉行动。社会不可能正当地强行意见的一律,不可能强求所有人在任何方面都奉行相同的道德准则,但是在某些方面可以要求人们采取统一的行动。在这些方面之外,社会应当给予人们一定的道德选择和实践的自由。本文在第一部分中表明反对第二种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因为这种概念取消了人们的这种自由。首先,社会生活可以基本上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内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存在要求树立和普及公共道德。对于公共道德,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执行,而且需要提倡和弘扬,为提倡和弘扬公共道德而花费的社会公共资源是正当的。公共秩序有利于每一个人,任何一个人都不应当从自己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从他人对公共秩序的遵守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否则是不公平的。[13]公共道德必须得到人们的一体遵守。但是,在一些私人领域,一个人奉行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一般不会影响到公共秩序的稳固。在私人领域内进行道德强制不仅不会起到稳固公共秩序的作用,反而会引起矛盾,破坏公共 秩序。不遵守应当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是错误的;借口德治,强行侵入私人的生活空间,干涉他人的正当自由,侵犯法定的隐私权,也是错误的。当然,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的划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但是,意识到它们的界限,总比不加区分、任意混淆要好。 其次,德治必须允许人们一定的道德选择和实践的自由,还因为我们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主流道德观念可能会随着那一历史的消逝而消逝,而那时居于被排挤、被打击地位的边缘道德观念后来成为了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在中国古代,“三从四德”是关于妇女的主要道德要求,而现在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主流的观念。允许人们一定的道德选择自由,就是允许一定条件下的道德的自由竞争。一种道德,甚至包括公共道德,之所以战胜另一种道德,在根本上并不是靠强力,而是靠它的说服力和对不同时期人们的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只有允许一定的道德选择和实践的自由,才会形成道德竞争的局面,道德才不会僵化,道德才会进步。 因此,即使为了道德本身计,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中,也应当允许人们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生活方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道德自由竞争。德治与一定条件下的自由选择与一定程度的自由竞争是相容的。[14]这些都是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论语·学而》。[2] 《论语·为政》:“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论语·里仁》“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等等。[3] 参见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5-6、499页。[4]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33页。[5]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86页。[6] 参见拙文:《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7] 《论语·为政》。[8] 《大戴礼记·礼察》。[9] 《韩非子·显学》。[1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页。[11] 在这一方面,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思想可以说是邓小平“两手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13] 这里借用“公平论”(fair play)的论点。“公平论”原来旨在论证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或者政府强制的合法性问题。参见H.L.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Philosophical Review, 64(1955); John Rawls, 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in Hook(ed.), Law and Philosoph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4.[14]甚至可以说,尊重这种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也可以成为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内容。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10)

一、青年文化学理论

青年文化学是把青年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利用文化人类学知识对其进行研究,旨在指示青年亚文化发生发展业起作用的规律。首先用文化人类学观点对青年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学者M•米德,继后按文化学模型进行研究的有R•本尼迪克特、林顿、卡丁纳等人。他们认为,青年期不单是一种生理一心理现象,而且是一种文化现象。现代社会的青年期本身就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青年期的特征固然有生理、心理的表现,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文化类型,社会发展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在不同年龄组之间所确定的差异和从一个年龄组向另一个年龄组过渡的方式。在文化不发达的社会里,如萨摩亚群岛的原始部落群里,几乎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青年期,人们既看不到什么“青春期危机”,也看不到与青春期到来相随而生的戏剧性变化。当代社会文明不仅促进了人的生理方面的早熟,使青春期不断提前,而且社会文化适应过程的复杂化,使青春期愈益向后拉长。因此,人生历程上的漫长的青年期,是当代社会文明的必然产物。他们认为,青年是社会世代结构关系中的一代人。世代关系是一种文化关系。在传统社会里,社会文化缓慢演进,上一代人把传统文化自然而然地传给了下一代。上一代人是青年社会化或文化适应过程的主要因素。由于社会文化的加速度发展,世代间传统的文化传递过程产生了障碍。上一代人在青年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被青年同龄群体所代替。青年群体成为青年社会化或文化适应过程的基本因素。青年的成长和发展可以不再依赖于成人据优势的社会主导文化,而越来越仰仗青年自己创造的文化,即所谓青年亚文化或青年文化。米德进一步把人类社会世代关系归纳为三种文化类型。即成人楷模型、业存文化型和青年楷模型,所谓成人楷模文化,是指原始社会和宗教、意识形态团体的文化。在这种文化类型中,青年是“后成”的,主要接受父母的文化传统,从过去吸取权威,所谓业存文化,是指文明社会里的两代人各自从自己同龄人那里吸收文化。两代人的文化共存于同一社会;所谓青年楷模文化,是指青年变成了社会文化权威。上一代人只有反过来向青年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六十年代以来,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科学技术为主体的新文化面前,两代人被拉到同一条起跑线上。长者不再是智者的代名词。青年人正在赢得尚不为人所知的新的权威地位。他们处处用青年楷模文化来理解社会的未来。今天,没有任何一代能象青年一代那样理解、经验和吸收人们眼前所发生的如此迅猛的变革。他们指出,社会文化类型的演变,与世代之间的“鸿沟”相关。所谓代沟,本质不在于代际间生理、心理上的差异,也不在于某些社会和政治行为方面的区别,而首要的是文化上的差异,其核心在于价值观方面的分歧和冲突。米德认为,代沟是普遍存在于人类世代关系中的文化现象。局部的代沟现象,以前就产生过,如农民出身的父母与其在城市里长大的子女之间;外来移民与其在居住国长大的孩子之间,一次大战前无优无虑地过着舒适生活的一代与在欧洲希望之火熄灭后走进生活的青年之间;受过严格宗教教义熏陶的人与拥护现代新思潮的青年之间,等等。但是,八十年代以来,代沟已经不再是发生于某些保守的家长与他们孩子之间的感情问题,而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事件。美国的反战运动,西德的抗议示威,法国的巨大,英国的愤怒的一代,类似事实足以表明,反叛老一代的人数越来越多,反叛者的年龄越来越小。代沟已经由两代人之间的差异、分歧、隔阂,发展为彼此的对立和仇恨,掘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米德等人认为,当代之所以出现代沟这样世代间的文化对立状态,其深刻根源在于社会高度技术化。现代技术提供给人们足够的物质享受,但都以牺牲家庭为轴心的传统生活方式为代价。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流动日趋高频化。家庭的根基在社会流动中动摇起来;技术的生活普及向青少年提供了迅速获得信息的电视,提供了不必再依赖父母就可生活好的电冰箱、洗衣机、汽车等设施,提供了形形的社会服务机构,产生了各种色彩的交际圈子,从而瓦解了家庭成员相依为命的传统关系;与技术进步相关,青年的经济独立愈益受到社会赞弩业且青年可以自行其事,轻而易举地解决衣食住行问题,从而逐渐淡漠了对父母的依恋情感,知识爆炸,技术更新,往往使两代人都处于零点地位,益且在世代的竞争中,青年比老年有着天然的优势。上一代人对青少年的支配和控制将越来越不可能,企图驾驭自战,超越社会的青少年,与总爱回忆过去的父母之间越来越缺乏共同语言,甚至格格不入,最终产生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青年社会学理论

青年社会学把青年作为社会结构关系中的一个年龄群体进行研究,旨在揭示青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规定性,探究青年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规律。青年社会学融合了关于青年的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六十年代末席卷西方世界的青年反抗运动之后获得蓬勃发展。但是,由于青年社会学一开始便面临着解决社会青年间题的紧迫任务,着重于对策性应用研究,所以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较系统的青年社会学理论体系。现将对青年研究影响较大的几种青年社会学的微型理论简介如下:

(1)父权衰落说这是社会学学者G•门德尔等人用以解释不同年龄群体在社会结构关系中权威地位变化的学说。他们认为,远古社会,包括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父亲拥有绝又的权威地位,父辈靠亲缘关系和宗法专制取犯‘弃轻人的崇敬、依附和服从。而在社会经济迅速变革和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动摇为特点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父亲的权威性日趋衰落。以血缘关系和宗法专制为基础的人与人,特别是代与代之间的结构关系分崩离析。价值、道德、传统、习惯也受到空前的侵袭。家庭的传统关系濒于瓦解,亲子的情感关系日益淡化。青年一代不断受到强烈的“亲缘危机”的威胁,而不再受父亲富有有权威性的教育和保护,这就构成了一个“反专制的社会经济范畴”一一青年。

(2)新社会化理论这是社会学学者TH•齐黑等人用以解释青年群体在青年社会化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变化的一种理论。他们认为,当代社会的迅速变革使父母不再成为青少年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因素。父母在其子女社会化过程中的传统地位和作用将由青年同龄群体取而代之。社会的高频流动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亲子间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接触越来越少,大量的时间和空间留给了青年同龄人作交往,技术统治加官僚统治使父母本身既不能应付变化不定的现实,也不能教育子女正确对待生活。父母为了掩盖自已对变革着的生活的迷惘和感情上的冷摸,只能提供子女物质上的最大满足,把子女引向“消费主义”的歧途,以补偿对未来信心不足和彼此不信任感情所带来的精神贫困。这样做的结果,越加使青年人对成人的生活模式产生信任危机越加对自己的双亲持怀疑、不信任、批判的态度。既然成人不能满足青年的精神需要,刁俏巨教会自己如何适应社会变革,那末,精神饥饿和贫困的青年就只好实行“自恋主义”,把自我以及与同龄人的交往放在首位,从而用同龄人所倡导的生活模式代替成人僵化的生活模式。当代青年社会化是在本质上有别于传统人社会化的一种新的社会化。这种社会化过程,除了形成一个无限威胀的青年“自我”以外,还更快地滋生着对成人的不满、嘲笑、鄙视、抗议和反叛。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11)

20世纪50年代,法国文学社会学理论家吕西安·戈德曼提出了“文学辩证社会学”的批评方法,创立了“发生学结构主义”文学研究流派。他深受卢卡契早期著作的影响并以其门徒自居,成为马克思主义批评中新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他通过引入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科学原理赋予了纯思辨性的“卢卡契式的”范畴以一种更重实证的新倾向。戈德曼由此成功地为他提出的范畴铸成了一个系统辩证的模式,从而具体地阐述了作为一种文学批评方法的发生学结构主义。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戈德曼文学社会学方法论的探讨来揭示其所指向的社会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