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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28

社会成本论文

社会成本论文篇(1)

引言

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自由权。虽然这一权利在各个国家宪法化的程度多有不同,有些国家将其视为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有些国家则不承认其作为宪法权利的法律属性,但无庸置疑的是,随着实质平等概念被接受范围的扩大,各国在实际上给予这一权利的肯定性保护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从宪法文献和相关理论分析内容来看,社会基本权还只能说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指称,其内部构成和权利种类尚有待学理上的进一步界分。鉴于我国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除了为在学理上厘清社会基本权的构成,本文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从实务的角度探求在多大程度上将社会基本权纳入司法救济的可能,便于实践中给予社会基本权以最终的宪法司法保护。

一、社会基本权概述

社会基本权,又可称为社会权,或者社会权利(socialrights),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正式给予这类权利以宪法地位。在探讨社会权的分类之前,有必要对这类权利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作一基本描述,以为后文的分析提供理论上的参照。

社会基本权的特征取决于理论上对宪法基本权利所做的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元划分。根据这一划分,社会权在三方面不同于自由权:自由权所服膺的理念是自由,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社会基本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自由权是可以诉请司法救济的权利,社会基本权不具有可诉性,不可以被法院执行。[1]实际上,将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二分化及区分彼此之间差异的理论用意在于质疑这类权利的法规范属性,进而排斥法院的执行和适用。其论据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首先,社会基本权具有不明确性,法院无法就其内涵加以界定。如果由法院执行,有可能侵犯立法权限,进而影响宪法的整体价值判断;如果宪法将社会基本权具体化,也容易侵犯立法权限,使宪法内容过于频繁;且其内容不断变化,动辄须启动修宪程序,有悖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易损害宪法的尊严与威信。其次,鉴于社会基本权与自由权本质上的差异,二者之间易产生冲突与紧张关系,由立法者依照法律保留理论对社会基本权制定法律,国家权力将不可避免地侵入自由权的范围,导致国家权力扩张,损伤自由。再次,社会基本权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依赖国家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受经济发展和社会支付能力的影响。最后,社会基本权的贯彻涉及国家对请求权内容的实际处分能力,它是一个需要国家的其它政策充分配合的事情,这就使其贯彻受到限制。基于这一认识,主张不给予社会基本权以司法适用性的观点认为,社会基本权内容多半极为抽象,欠缺法的明确性,未经具体化的社会基本权并没有“法规范效力”,法院亦无法强制执行,仅在立法怠惰或者行政怠惰之时,依照权力分立原则,以选举或者罢免手段行使政治控制。[2]

上述争辩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既然社会基本权已写进宪法,它也就在实证法的意义上获得了法的形式与实质意义,从而也就有别于非法律文件的纯粹道德宣示,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也即“规范”的拘束力。这是因为,在形式上,社会基本权取得了“法”的形态,因而也就作为基本政治规范而存在,具有可以作为法院判断国家行为正当合理与否根据的规范;在实质上,社会基本权作为宪法规范,具有整合功能,形成全体国民的共同价值信念。因此,社会基本权在宪法层次上纵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的拘束力,但以此种形式表达的公意依然具有特定拘束力,促使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在法律及制度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3]

二、社会基本权分类的研究方法

以文献研究方法为主,兼采理论分析与实务见解开展对社会基本权分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社会基本权的总体特征而定的。与司法实践中对自由权的保护程度相比,社会基本权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文本形式上,因此,从文本的角度分析社会权利分类的规范依据,进而对规范的结构、内涵及效力开展分析,当是最直接之处,这也是规范宪法学的分析方法。社会基本权的法律文件文本既包括国际人权文件、区域性人权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件,也包括各国宪法。[4]理论分析方法主要是采纳当前宪法学理论,特别是基本权利理论中有关社会权利的观点、学说和见解,将它们作为分析社会基本权的工具,比较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与合理性等。这一分析方法主要是宪法哲学方法,着眼于对规范及社会权利分类现状的价值判断。由于规范分析方法容易拘泥于规范本身,而理论分析则包含了对法规范一定程度上的价值评判,两种方法的结合,可以提升对社会权利现实状况的评论功能,并保持提问能力。实务见解则是采用各国法院有关社会基本权方面的判决,及在此基础上法官的个人看法,这也是宪法解释学方法的具体运用。在社会基本权方面,各国司法实务表现出与理论上所持的态度及规范形态较大的差距。以《欧洲社会》为例,虽然德国政府对许多条文持保留态度,专家学者也不赞成这一点,由专家组成的独立鉴定委员会也多指责德国法的许多情况,但在德国的司法实务上,法官却经常采取多种解释途径和方法,引用《欧洲社会》的相关内容作为其裁判的重要依据及参考,如将《欧洲社会》视为直接适用的联邦法、法律漏洞的填补依据、裁量或者利益衡量的标准。[5]因此,法官对社会权所持的看法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基本权的实现及分类的标准,对法官看法的分析也有助于思考司法者的解释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基本权的可诉性,法官的判决和判例规则的实施在多大程度上发展了社会基本权的分类等问题。

三、社会基本权分类的研究现状

社会基本权的分类包含两个问题:一是这一权利体系可再分为几类权利?二是其中不同权利类型的排列顺序如何?总体而言,社会基本权的分类尚处于意识上的不甚明晰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著作和文章涉及这一问题。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国家对宪法基本权利坚持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分法,并且不承认社会权利是一种法规范意义上的、可以由法院实施的权利。相应地,理论上对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也就不甚热衷心,甚或认为没有太大的价值。亨利。范。马尔赛文对各国宪法进行了统计和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宪法没有用(社会)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权利或者类似的术语,这是一点是重要的……根据这些数字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公民权利(或类似的)的观念多少来说是普遍的,但是,文化的权利的观念差不多完全不存在,同样的,也很少提到(社会)经济权利。比较说来,社会权利的观念常常表现稍强一些。这一切并不是说,宪法不包括文化的、社会经济的和社会的权利的具体实例,在许多情况下,宪法都是包括的。换句话说,只是没有分别地加以规定罢了。“[6]也就是说,虽然社会权利的观念比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观念相对较弱,并且,许多国家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但这也不意味着这类权利在实际中就得不到保护。

关于第一个问题,存在着三种认识,即狭义的社会基本权、中间分类的社会基本权和广义的社会基本权。狭义的社会基本权仅指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安全有关的权利,可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扶助权等。中间分类的社会基本权包括社会安全或者保障的权利与经济权利。以1961年欧洲理事会签署通过的《欧洲社会》为例,其中的社会权只包括这两类。《欧洲社会》第1条至第19条分为四类不同性质的规范组别:第一类为个别劳动关系,包括工作权;合理安全而健康的劳动条件、合理的劳动报酬;对受歧视之劳动者族群的权利保障,包括孩童及青少年、残障人士、外籍劳工等。第二类为集体劳动关系,包括结社自由、团体协商权、对罢工的承认及保障。第三类为对社会基本的保障,包括职业咨询权、职业训练权。第四类为社会法上的事项,包括健康保障权、社会安全之权利、社会照养权及行使社会工作的权利。[7]从这些规定来看,其中前三类属于经济权利的内容,第四类主要是狭义的社会权利的内容,总体内容不包括文化权利。

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人权文件之一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就是将社会基本权分为三类的表现,这一分类还表现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另外,也有学者从理论上支持这一主张,如台湾学者陈怡如认为“劳工基本权”、“社会安全权”及“文化教育权”,乃均属社会基本权之范畴。[8]关于社会基本权可以三分为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利的观点,还可以通过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的比较研究得到证明。他采用的方法是视诸如“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这些词汇或者类似词汇是否在宪法文本中出现,来比较各国宪法对社会基本权的分类。在他用以统计的157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范围的基础上,比较的结果是:宪法没有使用“(社会)经济权利”这个词的是132个国家,占全部宪法的93%,使用这个词汇的仅10个国家,占7%.当然,没有使用这一词汇的宪法,不一定意味着不包括社会经济性质的规定。宪法没有使用“文化权利”的这个词或者类似的词的有137个国家,占全部统计宪法的96.5%,使用这个词的仅5个国家,占全部统计宪法的3.5%.宪法没有使用“社会权利”的这个词或者类似词的有124个国家,占全部统计宪法的87.3%,使用这一词的仅有18个国家的宪法,占全部宪法的12.7%.类似社会权利的一词有“社会保障”,而没有使用社会权利一词的宪法并不意味着不包括社会权利和保障的规定。[9]

亨利。范。马尔赛文还比较和统计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这就是各国宪法关于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权利、保障和义务,或以上各项的任何结合的规定是否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标题之下。统计的结果是,没有一部宪法将关于经济权利的规定集中一个或几个标题之下;只有一部宪法将文化权利的规定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标题之下,8个国家的宪法将关于社会权利的规定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标题之下。

从这些数字的统计结果来看,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或者印证如下看法:其一,广义上的社会权利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权利还可以再分为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狭义的社会权利。其二,社会基本权的各类权利得到承认或者普遍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其中文化权利一词的使用国家最少,只有5个国家,这是否意味着这一权利得到承认的范围最小?与此相关的问题,或者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是,文化权利是否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权利还很成问题。其次是经济权利,只有10个国家的宪法直接使用了这一词汇。这是否说明,作为一种可以单独命名的权利类型,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太多国家的承认,特别是哪些奉行自由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国家,因而它也并非十分固定或者稳定?值得注意的是狭义的社会权利,使用这一词的国家有18个,另外还有“社会保障”等替代词,这是否意味着与社会基本权的前两类权利相比,这一权利得到认同的程度最高?或者正处于强势发展的状况和趋势?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各类社会基本权的排列顺序,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体上,有这样三类排列顺序:①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②社会权、经济权、文化权;③社会权、文化权、经济权。以联合国人权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为例,很明显,《公约》是将“经济权利”排在最前面,“社会权利”居后,而“文化权利”则排在最后。亨利。范。马尔赛文比较和统计了集中在宪法一个或更多标题下的宪法关于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利的保障和义务,各类权利的排列顺序,即究竟将三类权利的哪一类权利放在开头。统计的结果是,没有一部宪法将经济权利的规定放在开头,只有2部宪法将文化权利的规定放在开头,有8部宪法将社会权利的规定放在开头。另有一些将其中之一和之二,或者之二和之三,或者之一和之三的结合放在开头的规定。结合对第一个问题的宪法文本统计,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在三类权利当中,人们的排列顺序依次是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研究各类社会基本权在人权文件与宪法典上的排列顺序不是没有意义,它可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观念意识上对三类权利的重视与感兴趣的程度。[10]总体而言,世界范围内的各国宪法似乎对狭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认同程度较高,经济权利次之,而对文化权利的认同程度则最低。下文将依次对三类权利开展分析。

四、社会基本权的构成及内容

尽管社会基本权的宪法化程度还较低,不能根据各国宪法的文本规定而得出其就是一种普遍的宪法权利,但是,起码在理论上,这一权利体系的构成还是可以从以下三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得以识别。

1.作为体现经济公平而非经济自由的经济权利。严格而言,经济权利只是一种与市场和劳动有关的权利,是个人因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而获得的一种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经济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的保护、休息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的权利、在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社会扶养和救济的权利、在失业之时享受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职业教育的权利等。此外,经济权利还包括一些个人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11]由于这类权利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与企业的宪法表现与结果,因此,在一些奉行自由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并不认为存在着一种可单独命名的经济权利。在美国,经济权利只是一个非常狭窄的范畴;[12]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则以社会权利泛指经济权利,因为它明显地缺少一种具体的组织场所;在另外一些国家,经济权利是指那些与经济有关联的权利,如财产权也被认为是经济权利。[13]

经济权利的实质是经济公平[14].经济公平是对经济自由的补充和修正,是通过宪法干预契约自由原则而实现的。经济自由主要表现为宪法通过规定契约自由原则,对私人领域的经济事务不予干预,而经济公平则是国家与宪法对契约自由一定程度上的干预。魏玛宪法第一五一条规定的“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就是经济公平原则的体现。经济公平还进一步表现为宪法在规定经济权利的同时,对传统自由权如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魏玛宪法在第一五二条规定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又规定:“重利,应禁止之。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应视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规定契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这说明,经济公平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经济自由为代价的。只有对古典自由权予以适当限制,才能保证其他个体经济权利的实现,才能实现经济公平。

在宪法保护层面,经济权利不是诉诸司法审查手段可以实现的权利,不属于司法权利。当工人失去劳动机会时,不能诉诸法庭,法院也不可以强制方式要求国家提供劳动的机会,只能凭借立法者的立法裁量,或者通过工会组织向私人企业施加压力,以劳资谈判的方式予以实现。正因为此,在经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它的落实留给了立法机关与执行机关,这是由宪法中经济权利的伦理性质决定的。规定在宪法中的经济权利的规范力虽然与自由权规范体系有相当程度的差异,但它依然具有宪法上的力量,表现为其性质属于宪法委托,由立法机关酌情制定法律。意大利宪法第三十六条在规定劳动者劳动权和休息权的同时,又对立法机关施加了义务,规定:“劳动日的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之。”第三十七条在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的同时,又规定:“受雇作工之最低年龄,由法律规定之。”在更为具体的意义上,宪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士的做法,表现为宪法只认可政府机构及程序性,不陈述任何有关权利及经济原则与目标。一是加拿大的做法,宪法认可其他权利,但对经济权利却不置一词。一种是印度的做法,宪法仅设计原则与目标,并指明不能用于法庭审判。用原则规定或者概括性条款规定经济权利,可以为立法者根据需要改变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方面留有更大的余地,不至于自缚手脚。因为,经济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而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是灵活多变的,立法者有裁量的权力和空间。如果宪法硬性规定经济权利,而不是概括性条款,立法机关裁判的可预测性就会降低,中央政府的经济策略也有被否定的危险。[15]为避免这一点,常见的做法是,宪法承认一项经济权利,同时通过定义的方式界定其范围,或者规定此项权利受到立法的控制。一项权利的“核心”被定义的范围越大,则立法者所受的束缚就越多,立法机关对此项权利可裁量的空间就越小,就不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法院就可强制立法行为去实施。这样,宪法的灵活度就得到了保证,立法者的权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裁判者如何定义宪法所保护的一项经济权利的“核心”。意大利就采取这一做法。[16]

除了由立法者制定社会立法之外,为了对这类权利实施彻底的司法救济,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了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主张为实现平等,宪法可直接调整私法关系,宪法效力可直接及于私人契约关系,宪法可强制要求私人如企业给予个人的劳动权利,认为前述魏玛宪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成为这一理论主张的宪法规范依据。但是,耽于宪法效力直接及于私人违反宪法抵制国家侵犯个人权利的基本原理,且有可能冲击私法自治原则,摧毁自由,这一理论并未获得支配地位。目前,德国只有劳动法院坚持这一理论,将其体现在法院的判决过程中。

目前,关于经济权利宪法规定的必要性,一些学者提出了如下看法:其一,认为以宪法条文的形式保护经济权利既不必要,也不充分。如英国、新西兰、奥地利、挪威和瑞士,这些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经济权利,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经济权利的保护方面有不错的成绩。其二,宪法对经济权利不作明确的界定,仅依靠法院对概括条款的解释对经济权利实行宪法保护,很可能使宪法裁判者成为经济政策和经济原则的审查人,增加立法机关不能对经济环境的改变做出有效反应的风险。其三,要想保护经济权利,但又不赋予与自由权相同的地位,其所产生的社会功效是值得怀疑的。其四,在那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里,宪法的重点应放在保障财产权和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利保护方面,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其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经济权利宪法保护的重要性实际上正在降低。持这一观点的作者更进一步认为,倡导经济权利或者强调经济权利的重要性,只是某些不愿遵循国际主流经济规则国家的一种理论阐释,是这些国家规避适用经济自由规则的理论借口。这位作者在文章最后说道:“在经济规范的国际化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在文中讨论的对经济权利进行宪法保护在未来发挥的重要性(或许仅仅是必要性)难道不是阐释那种某些不愿遵循国际主流经济规则的情形并使使合法化吗”?[17]这实际上对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给予了高度怀疑和不以为然,甚至还带有挑战性。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主义宪法中经济权利的性质。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在反思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负面效应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这类宪法对民主承诺的范围比前类宪法更为宽阔,民主不仅包括政治民主,还包括经济民主,宪法中也就出现了大量的调整经济生活的内容。[18]但是,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经济民主与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经济民主有着本质之不同。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绝大部分企业是私人企业,宪法经济权利的规定无疑是国家对经济自由的干预,一定程度是以牺牲和破坏契约自由和私人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原则为代价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绝大多数企业属于国有,按照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工人是国家的主人,则在理论上工人在企业中自然就属于主人。在此情况下,宪法规定经济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落实经济民主,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顺应逻辑的事情。至于经济公平问题,社会主义宪法另当别论。在社会主义者看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天生就不公平,在他们眼里,“经济自由”就是“经济不公平”的代名词,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不同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或者自由经济,起码从理论和逻辑上,前者彻底消除了滋生经济自由也即经济不公平的土壤;而社会主义宪法对于经济权利的规定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举,它不仅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自由的干预,反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计划经济逻辑上的应有之意。所以,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大量的属于经济权利的内容,无论从宪法理念,还是宪法规范方面,也就不足为怪了。[19]

2.作为体现社会正义的狭义的社会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主要仅限于与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有关的权利,与救助联系在一起的,是国家向个人伸出的援助之手。社会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这一宪法是在左派思想的主导之下制定的,其内容更多地贯彻了实质平等思想,表现为宪法规定“公共救济是神圣的债务”。虽然这部宪法最终没有实施,但是,作为社会权利宪法雏形及实质平等价值在宪法上的体现,其最终还是影响了后世的宪法及基本权利类型。社会权利正式获得宪法地位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的魏玛宪法集中规定了社会权利。其后,一些福利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走向独立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也将社会基本权规定在宪法中。除此之外,社会权利的规定与内容还见于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其中比较集中的是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1961年的《欧洲社会》与《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条例》。

社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依赖于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并未见哪一个官方机构或者立法者对狭义的社会权利下一个明确定义,《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也只是笼统地将三类权利规定在一起,至于哪些是经济权利,哪些是社会权利,哪些是文化权利,立法者并没明确说明。由于这些权利的顺序是按照该条约的名称和顺序排列的,所以,依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定义可以从这些权利中找出属于社会权利的内容。这样来看,《公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内容包括了社会权利。它们是: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九条);保护家庭、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权利(第十条);适当的生活水准(第十一条);健康的权利(第十二条);教育权(第十二条)。这类权利可具体阐释为:保护和协助家庭,特别是那些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同意;对产前和产后的母亲给予特别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的休假;儿童和青少年受特别的保护;每个人的价值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免于饥饿的权利;人人有权获享有能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义务教育。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受教育权也被作为文化权利来看待。《欧洲社会》规定的属于社会权利的内容则包括健康保障权、社会安全之权利、社会照养权及行使社会工作的权利。1988年,欧洲理事会签署的《欧洲社会附加议定书》增加了一些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内容,其中属于社会权利的为老年人请求社会保障的权利。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的实务见解则认为,社会安全权方面可约略分为社会保险权与社会扶助权。[20]

社会权利的实现方式主要依靠立法机关制定社会立法,以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在一些社会保障做得好的国家,比如北欧和德国,社会立法非常发达。这些社会立法包括住房、补助金、母亲和儿童保护、教育方面的立法等。除了由立法机关制定社会立法外,宪法中社会权利的规定还有独特的规范意义,只是由于宪法中的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和宪法效力与一般的宪法规范有相当程度上的差异,各国对此所持的态度也并不一致,社会权利的司法补救在实践中的发展水平和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多数国家认为,社会权利是宪法委托给立法机关的职责,属于立法裁量的范畴,由民主主义机构通过立法规定为宜。一些国家的法院则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直接给予社会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在涉及到具体的社会权利之时,采用和发展一些新的方法将一些社会权利的内容纳入司法保护之中,如将基本权利中的自由权做扩大或延伸性解释,或者将社会权利的内容解释成为自由权。对基本权利做最广义解释的是财产权与平等权。如受教育权,一些国家的法院将受教育权解释为财产权,财产权属于自由权体系,这样,受教育权这一社会性权利就可以获得司法保护等。总体而言,在社会权利体系中,一些国家只将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作为国家必须负责保障实施的义务予以贯彻,其他类型的社会权利还只是作为宪法对国家生活的伦理指导原则或者纲领性规定,司法救济方法和保护渠道还较为狭窄,尚处于正在发展和不定型阶段。

3、作为体现身份平等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虽然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一起提了出来,但是,不断有人抱怨,人们更多的注意力通常集中于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对文化权利的关注远不如后者。这不仅表现在形式上鲜见各国宪法文本对文化权利单辟一条,而且在理论的讨论上也没有后两类权利那样热烈,各成员国在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递交的执行报告中,也表现出同样的忽视,亦即文化权利实际所处的地位和受关注的程度远不及它应该获得的待遇。文化权利所处的受忽视现状的缘由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一是由于没有编纂成完整的条约或者宣言,人们对文化权利任意组合,文化权利散见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各种文件,有的是国际性的,有的是地区性的。二是对文化一词理解上的不统一。三是出于政府的担心和恐惧。因为承认各种不同文化的认同,承认弱势人群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认同权利,有可能等同于鼓励分裂,危害国家统一。基于同样的原因,联合国没有写进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也不包括少数成员的文化权利。直到1966年,这些权利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中得到承认。

文化权利是一种涉及身份认同的权利,“指的是共同体成员,尤其是少数人共同体成员保存其特定文化的权利。”[21]文化权利的范围取决于对“文化”一词的理解。迄今为止,“文化”没有统一的定义,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理解,对于这一基本概念,任何关于人权的文件都未做出确切的界定。狭义的文化指创造性、艺术的或科学的活动,广义的文化可以指人类活动的总合,一切价值、知识和实践都是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文化不仅是精英人物所制造的作品和知识的积累……不限于欣赏艺术和人文作品,并且还是对关于某种生活方式和交际需要的知识的要求和习得”。[22]按照文化的不同定义,文化权利的范围也就不同。狭义的文化权利仅指科学研究、艺术创造的自由,及受教育的权利。广义的文化权利不仅包括这些权利,还包括获得教育和信息的权利。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承认“参加共同体文化生活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第15条也承认,每个人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确保少数人集团成员“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目前,“福里布尔”小组[23]开始准备起草文化权利宣言,该宣言有可能在UNESCO大会上通过。该小组认为,现有文件对文化权利的定义是不完整的,草案将文化定义为“个人或团体据以表达自我和发展的价值观、信仰、语言、和科学、传统、制度以及生活方式。”[24]根据这一新的定义,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认同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信息权;文化遗产权;自由研究、创造性活动和知识资产的权利;参加文化策略的制订、执行和评估的权利。

与传统的自由权不同,宪法上的文化权利既是人人享有的个体权利,它也有一个集体维度,表现为在多数情况下,文化权利涉及的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对其内部少数人群的态度。自由权则不同,它们是共同体中的个人针对共同体而提出的要求。此外,自由权所涉及的共同体是表现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而文化权利涉及的是文化共同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注意到这一事实,规定:“在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文化权利的集体维度的另一个方面是,国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对这些人群的认同和存在进行保护。这是因为,文化权利的实质是一个共同体内部各种不同质的文化在国家政治上的地位问题。由于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等原因,一些文化类型在一个共同体内部获得了强势地位、支配性地位或者主流地位,另一些文化类型则处于弱势地位或者濒临危险与灭绝状态,这就涉及到宪法对这些不同文化宪法地位的规定,以及是否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文化给予特别保护的问题。

文化权利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来贯彻。《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家承担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以立法方式,逐渐达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从各国宪法文献的内容来看,对文化权利的保护除了在宪法中规定艺术创作等权利内容之外,一些国家也采取基本国策的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护原住民的风俗、习俗等原则性规定,为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确立立法指导原则,赋予立法机关以立法裁量权,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为不同群体的文化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措施。雅努力兹。西摩尼迪斯认为,实施文化权利的最关键措施,除了立法之外,还应该包括司法补救(judicialremedy)和法院审理。虽然人们对依靠法院审理来实施文化权利的做法经常表示怀疑,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是强调,“至少一部分文化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保护一切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应该能够适用法院审理,并通过司法救济得到保障”。[25]客观而言,从实务上来看,文化权利中的多数权利难以通过司法救济予以贯彻。因为在目前的诉讼理论支配之下,只有具备合适的人的资格才有程序上的诉权,才可以提讼,而文化的生存境况和集体维度使其通常并不直接涉及到某一具体个人的权利受损,也即不发生实际的侵害,这样,按照诉讼理论,文化群体就不具备资格,从而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并且,当文化上的弱势或者歧视发生了权利受损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是通过命令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强制行政机关拨款,这样又违反了权力分立理论,法院有可能被认为是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同时,由于在实际上涉及到经费问题,文化权利需要国家对特定文化拨款,或者划出特定的保护区域,以使某些濒于淫灭的文化获得相对有利的生存环境,而特定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可能认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并不属于当务之急,在这些问题上怠惰立法或者执行,从而对特定种群的文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从文化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只要规定信仰自由、科学研究自由、艺术创作自由、平等,则各类文化在此情况下也可获得一定的生存空间。因为文化权利与其他权利存在着竟合,许多权利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文化权利,如言论、集会、出版和信仰等权利。另外,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也与文化权利有关。惟各种文化的生存环境不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宪法规定这些自由与原则,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还是有可能发生竞争,而由于弱势文化就在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争夺资源与竞争的结果可能是进一步恶化弱势文化的生存环境。正因为此,如果对特定文化予以保护就涉及到平等问题,也即国家对不同文化的差别待遇问题。但是,如果平等不仅仅是形式平等,也包含了实质公平,则基于不同文化发展程度和水平所给予的差别对待正是实现实质平等所必须的步骤,即差别对待有合理根据,这也符合一些地区的法官对宪法上平等概念的定义。例如,台湾地区大法官在释字第526号解释理由书认为,“‘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绝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甚至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现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如果按照台湾地区大法官对平等权的“法律地位之实质平等”定位,则实质平等必须兼从宪法价值体系、立法目的、规范事实、规范事物本质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做出“合理的区别对待”,如此,方可算是达到了“实质平等”的要求。[26]当然,各国对平等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受这些国家宪法所揭橥的理念、既定的价值观、哲学信念、历史传统与现实的影响,是否将实质平等纳入平等的内涵中是由宪法裁判者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虑的事情。

五、社会基本权分类的发展趋势

文献中权利列举和分类的差异如此之大;不同学者所持的观点互为抵牾,如赞成自由必然导致反对绝对平等或者实质平等;而实务上的见解也并非一致。这种复杂的状况减弱了作者在结束本文之时的学术确信,以至于产生了不少的犹豫。不过,这一情形也有助于避免所下结论的武断,从而在助成学术观点形成的不同支流中谨慎地探询其总的走势。

总体而言,尽管宪法对社会基本权的承认现状并不乐观(将这一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的国家所占的比例并不瞩目),但是,国际人权文件对社会基本权的规定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而各国宪法文本也并不就是说明问题的唯一例证,表现为许多国家虽然在宪法中并未规定这类权利,但并不妨碍其在实际中贯彻对这类权利的保护。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基本权的分类只是学理上的,其目的是帮助在理论上确立这一权利体系中究竟有哪些权利,其性质如何。这一分类既不说明社会基本权与自由权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也不说明这一权利体系内部哪一种权利居于优越地位。恰恰相反,所有的基本权利服从于人的尊严,它们共同构成以维护人的尊严为目的的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客观价值秩序,这一认识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已确立了权利的相互关联性和不可分割的立场,表现在它没有对人权进行分门别类的阐述,而是笼统地表达它们,目的是强调它们的统一性。1993年世界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再次肯定这一立场,指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容质疑的”,并规定“一切人权都具有普遍性,它们不可分割,相互依赖和关联(……)我们不应忘记民族的特性和地区特性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意义,但是不论成员国采取何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都必须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7]

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关联性的观点不仅表现在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相互关系上,还表现为社会基本权多具有复合性格,与其它基本权呈现竟合状态。例如,劳动权经常与工作权、生存权、财产权和结社自由权产生竟合;社会安全权则多与生存权、财产权产生竟合;教育文化权则多与讲学自由产生竟合。并且,它也进一步影响到社会权利内部各类权利之间关系的认识上,表现为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DeclarationandProgrammeofAction)对人权的统一和不可分割立场的确认,并在此基础之上的推进。为强调这一立场,《宣言和行动纲领》将人权从原来的按种类排列,[28]改为按字母顺序排列-公民的(civil)、文化的(cultural)、经济的(economic)、政治的(political)和社会的(social)权利。[29]这一排列具有象征意义,它不仅从形式上打破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而且也消除了社会权利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机械分类,还弥合了不同权利重要程度的区分。这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对基本权利与人的尊严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又前进了一步,那种认为人权可以做机械分类的观点已成明日黄花。更多的人们开始趋向于认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是需要不同面向的多重权利合力维护的事情。这一更接近事物本质的认识,无疑为实践中推进各类权利的保护奠定了理性基础。当然,这需要不断扩大这些权利得到宪法认可与保护的范围,而在确立相互关联的权利概念的同时,各种权利彼此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依然不失为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关于社会权的基本特征,可参见拙作:《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载劳凯声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发展趋势的影响》,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另外,关于社会权的相关文章,可参见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载《法学》2003年第4期。张丽娟:《欧洲人权公约和社会权利》,载《欧洲法通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黄俊越钦:《释字第514号解释-部分不同意见书》,载高点法律网:.tn/lawyer/practice/judge/514b.shtml.

[3]参见《释字第514号解释-部分不同意见书》。

[4]其中国际人权文件有这样一些: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区域性人权文件包括1961年的《欧洲社会》、1988年的《欧洲社会附加议定书》、1991年的《欧洲社会变更议定书》、1985年的《保护文化遗产条约》、1992年的《保护农业遗产条约》、1992年的《欧洲体育》、1992年的《欧洲地区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1994年的《保护少数民族条约纲要》、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1948年的《关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美洲宣言》、《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条例》、1981年的〈非洲人权和民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大量三十多个纲领性文件,其中包括涉及文化权利各个方面的条约、宣言和意见。在二十多部关于文化权利的宣言和意见书中,最著名的有三个: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76年的《关于扩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1980年的《关于艺术家状况的倡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件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5][台湾]林佳和:《欧洲社会的新挑战》,labornet@.tw.

[6]《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第195、196页。

[7]参见林佳和:《欧洲社会的新挑战》,labornet@.tw.

[8][台湾]陈怡如:《释宪实务有关基本权内涵建构之观察》,law-.

[9][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页。

[10]实际上,各种权利的排列顺序不是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这种重要性不仅表现在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而且也表现在社会权内部各类权利之间。可以说,国际社会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不同文化传统国家之间的斗争主要就体现在各类权利的顺序方面。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坚持社会的基本权利和文化的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而西方则认为这些国家违反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法律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就是指那些自然权利),认为坚持社会基本权利和文化权利具有优先性只不过是为本国人权保护现状作辩护。社会主义国家则认为,应当强调“经济的发展权利”这样一种带有集体主义色彩的权利,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民众物质需要程度之,有必要暂时搁置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的参与权利。在这些国家看来,民众如果处于贫困状态,是不会关心权利平等和意见自由的,而更加关心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这一立场集中体现在1993年由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发表的《曼谷宣言》之中,其后又体现在1993年维也纳人权会议关于“亚洲价值”这场引起轩然大波的讨论中。在哈贝马斯看来,亚洲社会的论证方式是以功能性转换为规范性证明。所谓功能性,指的是这类权利所预期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规范性则是价值判断。在他看来,在普及人权的漫长过程中,的确要做到轻重缓急。但这并不说明,社会的基本权利和文化的基本权利值得优先考虑。他认为,社会基本权是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现实条件。实际上,这是一场跨文化之间关于人权普遍性的正当性的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就集中于不同文化关于各种权利的重要程度与排列顺序上,说明权利排序的重要性。作者注。

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哈贝马斯访华讲演录之一:《论人权的文化间性:假想的问题与现实的问题》。载“新青年”学术城。

[11]这是一种体现经济民主的经济权利,上文所列的经济权利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经济公平。作者注。

[12]在一些国家,只有罢工权与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被称为经济权利。作者注。

[13]“财产权”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经济权利,不能因为财产权与经济有关,因而就认定其是一种从属于社会基本权的经济权利。财产权是一种免于国家束缚的自由,从属于自由权体系。按照古典权利理论或者洛克思想,自由是人身、精神与财产的三位一体。如果一个人无法拥有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它也就很难称得上是自由的。作者注。

[14]经济民主是工人对私人企业管理的参与权,英国学者马歇尔将其称为“经济公民权”,美国学者雅诺斯基称之为“经济参与权”。[14]经济民主的实质是宪法确保个人对私人经济和企业活动的参与,这是一种新型的、区别于古典宪法规定的公民对政治领域的参与权,与传统观念形成区别。传统观点认为,私人领域事务凭借私人之间的合意达成,国家对此不予干预,而经济参与权利正是国家干预属于私人领域的经济和市场活动的表现。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保证在契约自由之外,个人还有在私人领域人如企业、组织中的活动自由,个人和群体可以通过他们对市场、组织和资本的某种监控措施,参与私方决策,体现经济生活中的民主。经济公民权或者经济参与权最早体现在魏玛宪法中。该宪法第一五六条规定:⑴工人和职员有权平等地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生产力的发展。承认劳资双方组织及其协定。⑵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工人委员会,在按地区划分的区工人委员会以及在国家工人委员会中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了解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⑶为了完成总的经济任务和共同贯彻国有化法,区工人委员会和国家工人委员会同企业家及其他各界代表一起参加区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作者注。关于“经济公民权”,可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2-253页。关于“经济参与权”,可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15]关于这一问题,也可参见特伦斯。丁提斯:《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该文作者是英国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澳大利亚西部大学法学教授。该文是作者向由中国法学会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主办的国际宪法学圆桌会议“市场经济与建设”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这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7日—29日于北京召开。作者在文中详细分析了什么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的几种方式,并认为欧盟条约本身就是一部经济宪法,在经济与社会问题方面,欧盟条约比任何国家宪法规定都要详细。作者注。

[16]参见特伦斯·丁提斯:《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

[17]参见特伦斯·丁提斯:《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

[18]我国宪法有关“经济民主”的条款规定在“总纲”之中,“经济公平”的条款则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总纲”第十六条是有关国有企业中落实经济民主的规定,第十七条是有关集体企业中落实经济民主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本文所指的保障经济公平的条款,即关于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职工退休制度。第四十五条是狭义的社会权利,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方面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则属于文化权利。另外,从我国宪法典对社会基本权的排列顺序看,我国是按照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依次排序的,这一顺序与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件之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相一致。作者注。

[19]对该问题的思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澄清学界对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的不满与质疑。这些观点认为,宪法没有必要规定经济内容,只规定政府机构与公民权利即可。实际上,这一认识只停留在古典政治宪法观上,而没有注意宪法理念的变迁及社会主义宪法理念上的侧重。如果从宪法理念变迁与经济宪法的角度来看,必须注意作为一种新型宪法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法理念与自由宪法的差异,即社会主义宪法在宪法理想与价值上超越了近代自由主义宪法,而关注实质平等。在社会主义者那里,社会正义才是正义,只有公平,才意味着自由,否则,自由就是有产者的自由,因而也就是虚伪的。为彻底实现公平,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计划经济颠覆虚伪自由的基础-私有制与市场经济,这样,国家权力大面积作用于经济生活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作者不同意对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的全盘否定,而赞成用与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更为相符的宪法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在比较的维度上深入揭示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与理想、社会经济基础、制度的特点与不完善之处等,给予社会主义宪法基于特定历史与现实基础上存在的正当性阐释,重新认识作为一种新型宪法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法在比较宪法史上的价值。作者注。

关于正义在不同国家与社会制度的不同理解,可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之“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文中指出:在俄国革命中,正义“与集体主义、计划经济和社会平等相联系”。关于社会主义宪法思想的正当性及缺陷,可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63页。

[20]参见陈怡如:《释宪实务有关基本权内涵建构之观察》。

[21][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22]雅努力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研究》,载/200300011.htp.

[23]福里布尔大学(FribourgUniversity)中研究文化权利的组织。

[24]雅努力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研究》,载/200300011.htp.

[25]参见雅努力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研究》,载/200300011.htp.

[26]陈怡如:《释宪实务有关基本权内涵建构之观察》,law-.

社会成本论文篇(2)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成本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快、更好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规定;实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孙向军,2005)。传统观念认为发展就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科学发展观改变了这一认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多方位的。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这一思路也适用于社会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1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涵义和实质

成本是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经济范畴,美国会计协会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做了如下定义:“成本是为了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事实:资源是稀缺的。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概念的基础。不管是国家、厂商还是个人,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用途。一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总试图在不同的用途中去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另一方面,当我们选定了某种资源的用途,就放弃了资源用于各种用途的“机会”,放弃这些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在这些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被放弃的收益也就成为一种“成本”。严格地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将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通常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在选择资源用途时所产生的观念上的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对经济分析非常重要,它是用经济学的眼光对资源进行估计的成本。虽然精确计算机会成本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它的大小的估计对于资源的使用方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上考虑的是每一种单项资源的机会成本,而一个国家的经营需要使用许多种资源,那么,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国家经营的总成本就应该将所使用的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这就是国家经营的总的机会成本。我们把如此计算出来的总成本称为国家经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成本等于国家所有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之和。故成本控制与管理必须在效率的基础上谋求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公平。政府必须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全面衡量各经济组织产品或服务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以社会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以制造成本或顾客成本最小化作为成本决策的依据,此即社会成本控制。它通过运用影子价格法和机会成本法,综合考虑经济组织行为对有关各方环境的影响来实施宏观的成本控制,此时成本控制管理战略演进为一个由全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整体国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开放性系统。

2社会成本增大的原因

社会成本是一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的一切成本的总和。目前我国社会成本增大也就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政府社会成本过大。其一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偏好。原因有二:政府机构规模越大,则可以获得的预算越大(傅光明,2002);政府支出的大小与官员权力大小成正向关系。其二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下。其三是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损失。其四是政府官员“失节”,即造成的损失。其五是政府效率失常引起的损失。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其增长趋势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的自我认识也是诱发人力成本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我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也导致劳动时间的减少,在劳动效率变化不大的状况下,致使人力资源成本升高;教育费用增长过快,合格劳动力培训成本急剧上涨,未来人力成本普遍增长。

资源价格不断攀升。这里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来源,一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决定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对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有着决定性影响。2000年我国石油及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加之自身能源结构不合理,导致自然资源价格飙升。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因而治理环境的成本日益增大。

融资成本和科技创新成本的升高。从理论上看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多,但渠道大多不畅通。如商业银行的利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股票筹资市场不规范等。科技创新是一国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目前我国普遍不具备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条件,主要在于缺乏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模式。

3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具体对策

面对社会成本逐步增长的不利形势,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社会成本论文篇(3)

关键词:危险因素;消毒供应;社会化;成本分析

Keywords:riskfactors;disinfectionsupply;socialization;analysisoncosts

医院消毒供应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医院各种医疗用品的回收、清洗、消毒、包装、灭菌等工作,在这一系列流程中,供应室工作人员不但经常与患者使用过的医疗用品接触,受到交叉感染的侵袭成为医源性感染的高危群体,使得从事本专业的护士容易产生生理和心理疲劳,给这些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加之有些医院不重视供应室工作人员,设备没有正规配置,就更增加了危险因素。因此,提高供应室工作人员应对各种危险因素的意识,越来越多的成为国内外专家与同行关注和重视的话题。现将消毒供应室中常见的各种危险因素综述如下。

1、危险因素

1.1物理因素

1.1.1锐器刺伤供应室

工作人员在回收、分类、预处理、刷洗、包装器械的各个环节中,均要接触刀剪、缝针、穿刺针等各种锐利器械,如操作不慎,即可发生刺伤、切割伤等,导致皮肤完整性受损。针刺上只需0.04ml带有HBV的血液足以使受伤者感染HBV;被HIV污染的锐器刺伤而感染HIV比率为0.3%,被HCV污染的锐器刺伤而感染HCV比率为1.8%。而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统计显示,在卫生行业及相关部门被HIV、HBV、HCV及其它血源性疾病感染的人数有上升趋势。

1.1.2噪音消毒供应室

噪音来源于压力蒸汽灭菌器、排风机置换新风,其噪音强度达到90~98dB之间,超过我国对工业区噪音标准的极限值55~60dB,若不加以隔音或安装消音装置,工作人员长期在超过90dB的噪音环境中,可导致噪音性耳聋、听力损失、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焦虑性神经症、胃肠功能紊乱及内分泌紊乱。

1.1.3温度与湿度

在消毒供应室生产过程中,灭菌及相关设备的使用,一方面可导致环境温度和湿度的加大,特别是在夏季工作人员大量消耗体力导致中暑的发生;另一方面,若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压力容器超期使用,就可能发生容器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当温度过大时,可使人产生胸闷、呼吸困难等不适。另外,清洗是供应室工作流程的关键环节,若在冬季水温过低,可使工作人员身体不适、关节疼痛或生冻疮。

1.1.4紫外线

紫外线消毒是一种方便、经济、有效的消毒方法,但紫外线对人的眼睛与皮肤均有刺激作用,照射过程中产生的臭氧对人体亦有害,实验表明,臭氧气体对人体可造成伤害,对呼吸道粘膜有明显的刺激性,特别是对肺组织损伤严重。

1.1.5粉尘供应室

工作人员在制作各种敷料(棉球、棉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无机纤维粉尘;以及制作手套时的滑石粉产生的无机粉尘会在室内到处弥漫。这些粉尘可刺激或被吸入呼吸道,引起呼吸道不适及呼吸系统功能的损害。

1.2生物性因素

1.2.1污水与废物

在消毒供应室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和回收的一次性医疗废物,会导致蚊虫的孳生及各种有害微生物的繁殖生长。

1.2.2体液

在回收分类过程中,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接触到被患者血液、胸腹腔积液、脑脊液及其它部位体液污染的器械,其中不乏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若防护不当或操作误伤、皮肤有损伤时,就有可能导致这些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1.3化学性因素

1.3.1含氯消毒剂

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含氯液体,会有灼痛感,当皮肤有破损时,则损伤破损处皮肤组织,特别是当酸与氯两种消毒剂混合使用时,会使氯的分解加快,不仅污染室内空气还会刺激人的眼睛、呼吸道和肺部,造成身体损害。

1.3.2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是有中等毒性的化学品,人体吸入过量会感觉不适,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如溅到皮肤上,可发生红疹、水疱,长期接触可导致水肿甚至肿瘤。

1.3.3甲醛和戊二醛

长期吸入混有较高浓度戊二醛的空气或直接接触容易引起眼灼伤、头痛、皮肤过敏、胸闷、气喘、咽喉炎及肺炎、流感样症状、荨麻疹和手部棕褐素沉着等症状;高浓度的甲醛刺激粘膜引起职业性哮喘,急性大量接触可致肺水肿。

1.4社会心理因素

由于消毒供应室工作在医院长期被认为是边缘性、非主流工作,属于技术性不强、劳动强度大、要求知识点低的工作岗位。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的基础性、重要性和规范性未得到充分的认识,护士外出进修的机会大大低于其它科室,供应室专业人员的部份权益受到损害,这些都给护理人员造成心理压力与不平衡。

1.5性格差异

朱艳荣等选取河南省开封市3家综合医院85名消毒供应室护士作为调查对象,按照“机能类型说”性格分类法将其分为理智型、意志型、情绪型。运用心理学理论探讨护士性格差异和行为特征对职业暴露的影响,得出结论:性格差异对职业暴露有重要影响。

2、有关消毒供应社会化的成本效益分析

2.1消毒供应社会化服务为医院提供了新的方式。供应室达标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消毒供应室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代化消毒供应室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需要,是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下表是某医院的消毒状况和某中心的消毒状况的比较:

通过成本分析,通过中心消毒也比医院自身完成消毒要节省很多金钱,从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看,也是利用中心来承担消毒任务是更加合算的。

供应室达标建设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接受,许多大医院建成了现代化规范化的消毒供应室,而中小医院受条件的限制,供应室达标建设仍有一定的困难。消毒供应中心为医院进行物品的消毒及供应无菌物品,取代医院供应室,医院取消供应室后,人员分流到紧张的科室,用于再创效益。消毒灭菌质量关系到医疗护理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所以选择消毒供应室必须选择经过验收合格、能保证消毒灭菌质量的消毒供应中心。供应室验收是保证消毒供应质量的关键。

2.2消毒供应社会化服务后缓解了医院在这方面的压力。医院感染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也是我国医院管理中的难点,由于微生物的变异而形成的医院菌群,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消毒供应室是医院的“心脏”,承担着医院医用物品的消毒供应工作,洗涤、包装等每一环节质量都会影响到灭菌质量,是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部门。为了达到灭菌物品100%的合格,必须对消毒供应室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对消毒供应室的环境布局、清洗灭菌质量、工作流程等进行动态的监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每月要对消毒供应室进行重点检查,消毒供应室也是上级部门对医院质量和管理的重点检查项目。消毒供应社会化后,医院取消了消毒供应室,对供应室的管理责任也随之取消。

2.3消毒供应室社会化服务酸碱了医院在这方面的支出。随着医院逐步走向市场,加强成本管理对于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医院总体发展必须通过对内部经营要素、经营环境实行科学经营管理。而成本核算管理是加强经济管理的核心,是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近几年来,医疗行业纷纷开展成本核算,医院成本管理是控制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消毒供应室为全院提供灭菌物品,消毒供应室的成本核算直接影响各临床科室的成本核算,所以医院在新建、改建、扩建消毒供应室时,必然进行成本核算。社会化的消毒供应中心面向多家医疗机构,它的设备成本、监测费用、管理费用由服务对象共同承担,消毒供应中心的先进管理和设备可以减少浪费,节约人力资源,减少了医院的成本支出。

2.4消毒供应社会化要加强物品运送、交接过程的感染控制。消毒供应中心处于医院,不符合国家对消毒供应室的选址要求,因此,加强对运送的管理,运送车辆的密闭性能好,容器密闭,无菌物品和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车辆使用后对车箱及物品箱进行彻底消毒。医院为消毒供应中心提供较为清洁的地点进行交接,指定专人进行交接,并备好装无菌物品和非无菌物品的2个包装箱,用不同颜色区别,有醒目的文字标识。交接时先发放无菌物品,再回收非无菌物品。科室运送物品时包装箱保持密闭。护理部统一制定交接管理办法和无菌物品管理制度,参与交接的管理,并负责双方协调。医院做好器械使用后的初步处理:手术科室使用后的器械由手术护士进行初步处理,病房使用后的器械由治疗班护士进行初步处理。一般病人使用的器械及时用流动水冲洗干净血迹和其他体液,特殊感染的器械先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min后用水冲洗干净,然后用原包布包好,并特别注明。

2.5消毒供应社会化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社会化的消毒供应中心保证服务质量,服务的优劣、效率的高低和物品的适用性是消毒供应室重要的质量内容。一般对消毒供应中心的服务投诉主要有器械包配置不当、器械不好使用、供应不及时、项目不齐全等问题,妇科反映价格高主要指单间物品灭菌,不论器械的大小价格都一样。加强消毒供应中心与医院的沟通,了解医院的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器械完好率达100%,同时科学地进行成本核算,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社会成本论文篇(4)

一、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

人力(人工)成本是产品及劳务成本构成的主要因素。最近几年,人力成本增长过快,以及未来这一过快的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已成为企业成本控制必须应对的挑战。

首先,人力成本过快的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和比较经济,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人力资源竞争的程度越激烈,人力成本上涨的速度也就越快。

其次,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的自我认识,也是诱发人力成本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由于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的自我认识所诱发的人们对高工资、高报酬追求的迫切性,与给予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时间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就使得企业在使用人力成本时,在时间上出现了不合理的过快增长。

再次,人力成本过快增长的需求,也与我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有关。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政府为了扩大就业和增加消费,把过去传统的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半,后来又减少到现在的五天,尤其是2000年开始增加了一年中的法定节假日,经调整后每年有两周的休息时间。虽然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结果,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劳动时间的减少,在劳动效率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必然意味着人力成本的增加。

另外,学费增长过快,合格劳动力培训成本急剧上涨,未来企业使用劳动力的成本会普遍增长。高校自1997年实行招生并轨制后,全面实行收费教育。由于教育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高校学费迅速上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不要说大学前的学费开支,就是四年制大学的学费开支少则四五万元,多则上十万元。随着教育成本的上涨,未来企业的人力成本也会相应增长。

二、能源等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

我国既是能源生产大国,也是能源消费大国。在产品成本中,能源支出比重很大,冶金、纺织、化工行业尤为如此。然而,能源(主要是石油)等原材料价格近年来不断上涨,给企业控制成本带来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过去我国是石油净出口国,而现在是石油净进口国。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石油消费也在不断增加,石油进口持续增长。由于石油消费在各种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例较大,因而石油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其他能源的供应价格。

2000年以前,虽然我国政府对各种能源价格有计划地进行过经常性的调整,但总体来说,我国的能源价格还是比较稳定的,并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自2000年我国石油及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后,国际石油价格的变动使得我国石油价格始终处于波动之中。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要控制和稳定实属不易,加之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煤多气(天然气)少、气多油少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因此在石油价格始终处于波动的情况下,其他能源价格也随之发生变动,使企业控制成本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三、融资成本不易降低

与几年前相比,企业无论是通过商业银行,还是通过股票市场融资,都再难以降低融资成本。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今后一段时间融资成本还会不断上升,控制融资成本就成了企业控制成本的一大难题。

从商业银行来看,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向企业提供融资的基本形式。显然,贷款利息构成了企业融资成本的主要内容,而影响贷款利息高低的主要因素是贷款利率。对商业银行来说,贷款利率的高低取决于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成本,即吸收的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的高低,以及企业对商业银行资金的需求程度。在国民经济中,各种主体都可能为银行提供资金来源,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各类企业是资金的净需求者,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有强烈的需求,只有居民是净储蓄者,是商业银行资金的净提供者。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主要取决于储蓄存款利率。然而,在过去几年,国家为了刺激投资和扩大消费,多次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到目前为止,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98%,扣掉利息所得税20%,实际利率只有1.58%,是历史最低水平,因此企业要靠降息来降低融资成本是不可能的。近期,许多金融专家纷纷提出了加息的建议,因此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将越来越大。目前,不规范的国内股票市场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所以,企业要控制融资成本实属不易。

四、环保压力与日俱增

目前,保护环境以及恢复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被人们清醒地认识到。然而,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也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我国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消极因素。这就使得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进行投资,而如何消化和控制投资带来的成本负担,是企业应认真考虑的问题之一。

对于我国许多企业来说,由于还没有足够的原始积累,所以不可能在环保方面进行大量的投资,而其既不可能通过结构调整成为无污染的企业,也不可能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那样,在经过原始积累阶段后,迫于环保方面的需求,将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仍必须大力进行投资,同时也必须面对由此而带来的对企业成本控制的挑战。

社会成本论文篇(5)

生产成本及其降低途径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是起点,生产过程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生产成本就构成了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影响生产成本的因素很多,比较重要的因素如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企业经营管理的完善与否、生产批量的大小、生产能力的大小、员工素质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目前我国企业的生产能力比80年代确有很大提高,但效率并不理想,特别是一些项目的盲目上马、重复建设,导致不少行业开工率不足。例如,全国家电的生产能力发挥不足一半、宾馆饭店的利用率也不足一半。

企业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快科技进步,改善企业管理、进行产业重组、联合和产品结构调整,由过去的大投入、高成本转入大批生产、大量销售、低成本运营的轨道。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销售量,使企业生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这就势必降低销售价格,只有降价才能多销,这也是当前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痛苦选择。是降价促销使企业在亏损中运作?还是保持高价格使企业停工或生产积压?须知一个在亏损中运营的企业也远比一个在积压中盈利的企业对社会更有贡献。

交易成本及其降低途径

交易成本,即交换费用,是商品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流通过程中的耗费。在成熟的、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费用十分低廉,交易渠道简便畅通。对于我国来说,商业流通领域由于长期的国家垄断,形成了严重的官商作风。近几年的大规模建设,又使交易成本迅速攀升,有些商品的交易成本甚至远远大于商品的生产成本。例如一双出厂价格在50—60元的皮鞋,在商场中要卖到200多元;一瓶生产成本5—6元的洗发水,在商场中要卖到20—30元;一些平均几块钱的药品,在医院中也要卖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这种奇高的商业交易费用,大大阻碍了商品的流通。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国目前的市场,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纵横交错、高度垄断和条块分割的市场。比如烟草行业: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独家垄断之外,各省的烟草市场也是封闭的;再如酒店业,各地有各地的酒店,各行业有各行业的酒店,彼此以邻为壑,很难逾越。正是这种市场的分割和垄断、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了商业流通领域的高成本和低效率。要降低我国市场交易的费用,必须推进市场经济进程,加强法制,坚决取缔封闭和垄断,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等价的、自由交易的大市场。消费成本及其降低途径

消费成本,就是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后,在使用、消费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费用。有些商品,如家具、电视机、自行车等,其使用费用很低;有些商品,如摩托车、汽车、摄象机、VCD机等,这类商品的使用费用很高,有的甚至远远高于其购买费用。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农机开不动了”、“买得起房,住不起屋”,反映的都是使用费用太高,消费者难以承受的问题。

对于商品,其高贵者,它只能供少部分人拥有和使用。因此其购买和使用都是昂贵的。而有些大众消费商品,它是供社会上的工薪阶层、老百姓使用和拥有,它就必须具有低廉的购买和使用成本。如果要将某些高贵商品转化为大众消费品,那么它首先必须降低价格、降低购买和使用成本,舍此而大搞促销,大力贷款或拉动,是没有多少理性的消费者能为之冲动的。

管理成本及其降低途径

管理成本,即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为履行其社会职责、协调经济运行而收取的各种费用。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是如何去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和让国民承担较低的管理成本。据报道,温州一位女士花费14·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而随后的各种管理费、附加费却花去了15万多元。有些地方的公民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竟也要支付数百元至上千元的管理费用。许多事例表明,我们这个社会的管理成本越来越昂贵。社会管理成本一般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分别附加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消费成本之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各个环节、各种形式的税收和收费。近些年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各级管理部门各种名目的摊派和乱收费,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尤其是农民,名目繁多的提留、统筹与收费,使老百姓不堪重负、上访不断,中央虽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管理成本的日益增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当务之急是坚决清理整顿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滥收费,把各种合法收费转成税收,非税收的收费一律停止,并逐步降低税率。政府不应与民争利,国家管理行为也不能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应该疏通经济运行,促进整个经济的增长和福利的提高。

实际成本、心理成本、相对成本和预期成本

经济运行过程中除了上述四种成本外,其每种成本又可分为实际成本、心理成本、相对成本和预期成本。

1、实际成本,即经济运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真正支付的成本。是相对名义成本而言的。有些经济活动其名义成本和实际成本是相同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幕后活动、非正常行为和成本转嫁。例如一个建筑商承包开发一项工程,除了正常支付各项成本费用之外,还要有额外的费用用以打点各路“门神”。再如农民除了负担收费卡上应交的费用之外,还要交许多帐簿上没有的费用。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名义上是自己支付的费用,而实际上已转嫁到他人的肩上,从而使一些个人或单位的实际成本远高于名义成本。

2、心理成本,是相对于现实成本而言。即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认可的、愿意支付的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任何的经济活动都要支付成本,但由于习惯性和价值观,他们要对经济活动有一个正常的、可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对支付的成本与获得的福利要有一个衡量,看二者是否相近或相等。因此,商家和市场要能说服消费者认同价格是公道的,成本是最低的,商品真正是物有所值。如果价格背离人们的心理成本,那么经济活动就很难发生了。

社会成本论文篇(6)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 社会 主义 经济 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我们也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付出了不小的社会成本,今后还将继续付出这种成本。不仅如此,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我们能否正确认识并有效解决改革成本 问题 。 一、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成本的必然性 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指的是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体制转换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经济和社会震荡造成的一部分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损失和福利的相对降低。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是与经济转轨过程的特点密切相联的。因此,对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必然性的认识取决于对经济转轨过程的认识。 向市场经济转轨首先是财产制度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改革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和形式(国家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 的所有制结构和实现形式。转轨过程中的财产制度多元化虽然并不排除增量资产所有制的多元化,但考虑到改革前绝大部分经济资源由国家控制,所有制多元化的主要形式必然是存量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因而,存量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就成为所有制多元化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国有资产产权改革过程进行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转轨成本的大小。如果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能够公正、合理、有效地进行,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改革的社会成本就比较小;反之,改革的成本就比较大。 经济转轨意味着 企业 制度的根本变革,即从传统国有企业变为产权明晰、机制灵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现代 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大量冗员和过重的社会福利负担必须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否则,改革后的企业仍无法获得平等的竞争条件,也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不仅如此,许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还会依法破产。但是,国有企业剥离过重的福利负担,必须依赖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然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我国计划经济 时代 的国家福利制度完全不同,本身也处于改革和形成之中,不可能是完善的。于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交织在一起,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变得相当尖锐,从而严重 影响 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并引起他们对改革政策的抵触,造成较大的经济转轨成本。 经济转轨意味着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从而使人们所得与其能力相一致,以激励人积极地劳动和工作。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对平均主义原则的否定,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上的差别。但如果这种差异过大,或者收入差异的形成并非由于诚实劳动所致,而是由权势地位、人为政策甚至违法犯罪等因素造成的,那么,社会成员对分配不公和贫富差异问题就会更加敏感,就会产生抵制改革的消极因素。这个问题若不及时妥善解决,会极大影响公众对转轨过程的认同与支持,进而形成转轨成本。 经济转轨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和国家作用的转变。市场经济要求由市场机制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由经济主体自行决定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与计划经济比较,市场经济 中国 家的作用方式大大改变了,从资源的直接控制者和垄断者变为资源配置的间接参与者和调节者。这种转变也意味着许多国家机构及其成员要失去以往的权力和利益。在这种权力转换和重新配置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对权力的滥用现象。因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使垄断权力和垄断利益的社会化、市场化过程阻力最小,同时又兼顾社会公平和社会利益,也是影响经济转轨成本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及其主要

社会成本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6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208-02

自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至今,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回首这十几年的研究历程,从一开始的勇敢提出到如今在各种文字中的俯拾即是,这无疑鉴证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理论自身的生命力。在这十几年的研究历程中,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结出了十分丰富的理论果实,形成了众多的研究题域,其中不乏针对这一理论研究本身的总结反思性研究成果。近年来中国学者在总结反思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时常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将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这种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在中国学术界已成共识。本文将通过文献统计的方法对当前学术界的这一“两段论”的划分作出验证。

一、“两段论”简介

2004年李煜熠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一文中,最早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进程作出了以20世纪末为分界的两段论划分。李煜熠在文中指出,自1992年开始至20世纪末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其理论成果主要是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以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译介和移植的讨论;从20世纪末至今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二阶段,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1]。在此之后,2006年郁建兴和周俊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最新进展》一文中重申了李煜熠的两段论划分,并基于这种划分对上个世纪末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做出了较为深入全面的介绍[2]。此外,2006年周国文发表的《“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3]和2007年刘振江发表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中综述》[4]这两篇文章均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程作出了与此两段论完全相同的界分。纵观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总结与反思,凡涉及研究进程的阶段划分时均是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可以看出,这种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分界已成为了学术界的共识。

二、考证过程

第一步,确定出考察对象。本文的考察对象确定为刊载于中国学术期刊中的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论文(排除有关公民社会研究的专著、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但是少量未刊载于期刊而收录于其他文献但很重要的论文也列入考察对象)。①

第二步,抽取出研究样本。研究样本由三部分组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刊登过的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文章[5]、②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有关公民社会研究的抽样文章,以及刊载于其他之处的一些重要文章,总计共425 篇。①

第三步,选定一种逻辑,按照一定标准将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行题域划分。选定的逻辑是:中国为解决本国的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而引入公民社会理论这一陌生的西方社会理论。所以首先需要对这种陌生的社会理论进行译介性研究,然后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生成发展问题以及与公民社会相关的其他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在这种研究的过程中进行总结与反思。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把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题域划分为四大类:A.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译介性研究;B.有关中国公民社会生成和发展的研究;C.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总结反思性研究;D.其他的与公民社会相关的研究。

第四步,按照上一步划分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题域对样本中的文章进行归类。我们将样本数据库中的文章分别归类于上述四大题域之后,此时这四大题域在样本数据库中所对应的文章的年度数量变化便代表了其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中的变化。四大题域在样本数据库中所对应的文章的年度数量变化与数量对比由以下三图所示:

我们由图1可以看出,A、B、C题域的文章数量从1992―2007年均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缓慢增长趋势,但自2000年之后D题域文章大幅度的增长且占到研究总量的主体(如图3),这表明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自2000年之后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当我们仅仅分别以“NGO”、“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为检索关键词以与样本同样的方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时就可以找到409篇文章,这与我们整个样本中的文章数量大体相当。);而在2000年之前D题域的文章较少,A、B题域的文章占研究总量的主体(如图2),这表明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在2000年之前主要是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译介及对中国公民社会生成或发展的思索。由此我们可以将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演进以2000年界划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之前为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理论译介期,2000年之后为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理论拓展期。

三、结论

当前学术界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界分吻合于1992―2007年的相关论文统计结果,具有真确性。

参考文献:

[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2):92-96.

[2]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36-45.

[3]周国文.“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6,(3):58-66.

[4]刘振江.中国市民社会理论中综述[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4):156-159.

社会成本论文篇(8)

要区分基础理论(认识性理论)与应用理论(实践性理论,只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剩余价值学说)、科学社会主义属于基础理论,而马恩的多国革命同时胜利论、列宁的一国革命首先胜利论、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则属于应用理论。应用理论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不能代替基础理论的创新,相反,由于基础理论的创新滞后,应用理论失去基础理论的论证和支撑,影响到人们对其的正确理解和接受,影响到在实践中的全面落实。

一、正本清源:基础理论创新的突破口

基础理论创新的方向,就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时代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就是要把“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中国模式”的马克思主义。这其中包括在实践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包括在应用理论层次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包括创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基础理论。

“苏联模式”包括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中的有些理论观点,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例如,过去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五种社会形态说”,就不是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曾不止一次强调过他对于“奴隶制-封建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主要限于西欧。例如,他在1877年10-11月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曾说过,《资本论》中“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指米海洛夫斯基,引者注)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在1881年2月底3月初写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再一次强调,“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指资本主义产生,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

然而,马克思这种限于西欧经济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的理论传入俄国之后,无论在其适用的地理范围,还是其理论外延,都出现了不断扩大的现象。以后逐渐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说。1938年,斯大林在其发表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最终把其作为定论确定下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实质是“单线发展”论,即认为人类社会都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一模式发展的理论

“单线发展”论与非西方国家的历史事实不符,造成许多牵强附会。它不能解释这个重要的事实:为什么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而落后的俄国和更落后的中国却最先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单线发展”论提出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大峡谷”的观点。但是,如果说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进入比发达国家更高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不是要被打破吗?可见,“单线发展”论对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解释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发达地区的建立,实际上只意味着这些国家“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走其他道路实现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可以“跨越”历史阶段,一跃而进入到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但是,按照“单线发展”论,社会主义只能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共产党)照搬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的构想于现实。本来,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已经不是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了,它的起点比后者低,需要重新定位,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开始时没有这样做,仍然坚持了书本上的“高”定位,照搬了书本上更“革命”的制度和政策,所以导致长期犯 “左”的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及指导思想方面,之所以长期出现“左”的倾向,根源就在于对“社会主义”的定位不准,把我们的社会主义看成是要与资本主义相对立并且要代替它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各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和先进,从而不敢正视自己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敢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最新文明成果。为了不使自己的社会走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多次发动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目的的群众运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阻滞了生产力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之所以长期受姓“社”姓“资”问题的困扰,之所以要“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就是因为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子。按照传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计划经济比市场经济优越,所以,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办法就是要不断增加公有制所占的比例,提高公有制的形式,扩大计划经济的覆盖面,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内,一争论就必然要否定改革开放,迈不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子。那是一个在没有基础理论指导(甚至可以说是突破、“违背”传统基础理论)的情况下摸索的过程,结果却走出了一条正确的“中国道路”。看不见路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我们过了“河”(最起码是快要看见“河”对面了),就要瞻前顾后、左顾右盼,看清楚我们实际上走的是哪条路?

中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摆脱了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实行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及“三个代表”等规定性,允许私人企业主入党,“全民所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能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了。另一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没有像前苏联那样,照搬西方模式,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化”和“公开性”,在经济上推行“私有化”,但是却取得了成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能用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来进行解释和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能用文明类型来解释和说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双重规定性的概念。这个概念有两个规定性:一个是“中国特色”,一个是“社会主义”。在这两个规定性中,究竟以哪个规定性为主?如果说是以“社会主义”为主,“中国特色”只是对社会主义的修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的模式。如果以“中国特色”为主,那么,这里的“社会主义”就要用“中国特色”来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可以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模式了。从实践结果看,沿市场化改革道路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了。

其次,“中国特色”是什么含义?是指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指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一面。显然,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是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共有的情况,不能作为“中国特色”;只有后一方面才可以作为“中国特色”。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几千年文明与其他文明有什么不同?这就需要研究文明类型。

二、实事求是:创立文明类型理论

文明类型研究继承马克思晚年对东方社会研究的遗产和遗愿,借鉴汤因比、亨廷顿等西方学者对世界不同文明的研究成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找到了不同文明内在机制上的差异--主导性整合要素的差异。所谓主导性整合要素,就是在人类脱离原始状态、分化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以后,能够给社会以秩序的那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或关系。综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只有三种力量或关系,才可以成为最基本的主导性整合要素,这就是:宗教的力量或关系;政治的力量或关系;经济的力量或关系。主导性整合要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在世界现存主要文明中,西方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印度文明是宗教主导型文明,伊斯兰文明是“宗教/政治”(教政合一)主导型文明,日本文明是“宗教/政治/经济”(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政治、经济一体化)主导型文明,俄罗斯文明和拉美文明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明,非洲文明是正在形成中的文明。

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生产力水平由低到高,由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但是,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道路由其文明类型来决定,经历的社会形态体现出不同特征。马克思所描述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主导型文明(西方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政治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发展道路,即经历了宗法社会-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中国的宗法社会与西方的奴隶社会、中国的专制社会与西方的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宗教主导性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是:一教社会-多教(派)社会-泛教(派)社会。

建国开始,我国的制度和观念,基本上是从苏联照搬过来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制度和观念。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所完成的突破,就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增加了中国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成分,开始了由传统社会主义向现代中华文明的转变,不再固守传统社会主义的观念和目标,而是以加快现代中华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包括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同时,继续坚持政治主导的优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回到了政治主导型文明的正确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其基本特点是:一心为公、为民的执政党的领导;国家可掌控的市场经济;“政治/伦理/科学”型的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基本特点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它有很大的不同。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现代经济主导型文明也有很大区别,后者的基本特点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受经济力量控制的议会制民主政治;“商业/宗教/科学”型的文化。中国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分立”,与西方的经济主导型文明形成鲜明对照,受到西方的攻击,认为中国“不民主”,“侵犯人权”,等等。这实际上是用西方文明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与之不同的文明,如果照办了,只能像前苏联那样,导致整合机制的削弱甚至解体,使国家分裂、社会陷入混乱,无法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文化的健康发展。

在当代,文明类型有两种重要的发展趋势:一种是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有趋近(不是趋同)之趋势。例如,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加强政府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发展趋势是宗教主导社会的作用不断减弱,逐渐成为辅助性或普通的整合要素,宗教主导型文明向其他文明类型转变。宗教主导型文明消失后,世界上就剩下两大类型的文明--政治主导型文明和经济主导型文明,但其中还会存在不同的亚文明类型。

任何文明类型都有优势和劣势两个方面,因而,各种文明类型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政治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干扰甚至阻碍经济和文化按其本身的规律发展的偏向,容易出现人治和腐败的问题。经济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资本家和企业为了赚取利润、而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向,这种偏向会形成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使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生存,影响可持续发展;容易出现为了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不顾社会效益的偏向,导致道德沦丧,黄、赌、毒泛滥;容易出现商品交换关系的扩大化,使人际关系趋向冷漠,自然亲情趋向淡化。对于每一种文明类型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的情况必须辩证地去看待和对待:一方面,不要看到一种文明出现了与其他文明相对而言比较突出的缺陷和问题,就全盘否定(包括自我否定)其根本制度和观念,甚至就断定其社会制度存在不下去了;另一方面,对于自身文明所容易出现的偏向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和纠正,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保持文明的健康发展.否则,即使曾经兴盛过的文明也会衰落甚至消亡.

在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阶段进入工业文明阶段后,经济主导型文明比较适应。在人类文明由工业文明阶段进入生态文明阶段后,政治主导型文明将比较适应,因为在全球实现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暖的目标,会减少资本集团的经济利益,需要国家发挥作用,需要伦理道德发挥作用。这些都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弱势,而是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强势。当然,政治主导型文明只有在吸收了人类在工业文明的阶段所创造的有益的文明成果后,才能够提升其文明的水平,承担起新的使命。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还需要继续提升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在战胜洪水、瘟疫、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在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在实行大规模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城市绿化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方面,在成功举办奥运会等国际性活动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显示出政治主导型文明的优势。

三、明确方向:创建(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新学科

文明类型理论为构建适应现代中华文明发展需要的、有别于西方的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西方的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现代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反映和服务于这一文明;中国的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内在机制、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这些都需要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来加以总结和揭示,反过来指导中华文明的发展。

中华文明在思维方式方面也有自己的特征,这就是从整体出发,重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这一特征体现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设置方面,应当主要以复合性学科为基本学科,如:唯物辩证法哲学,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国民经济学,自然与科技哲学,辩证逻辑,政治与伦理,美与文学艺术,信仰与宗教,党史与党建,政策、法律与法规,行政与人事管理,经济管理与企业文化,中国与世界历史,教育与人力资源,新闻与宣传,体育与健身,语言文字学,图书文献学,等等。下面对几个与党校教学密切有关的学科的内容作以初步探讨。

1、社会历史文化哲学。文明类型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研究的对象由“社会”扩展为“文明”。“文明”不仅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且还包括文化、宗教、生态环境等“软实力”及环境因素。广义的文化(包括宗教)是一种对社会起长期作用的要素。不同文化传统塑造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文化与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又和现实联系在一起。从“文明”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与用传统的“社会形态”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会更加全面,会对人类在过去所创造的文化和精神的成果(如宗教、儒家思想等)给予更多的肯定。文明类型理论在坚持的基础上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原理,变“单线发展”为“多线互动”,实现了基础决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与整体决定(文明类型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的统一,实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一元论与多样性的统一,纠正了传统社会发展理论机械论的倾向。文明类型理论是最贴近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的哲学理论,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哲学学科。

2、国民经济学。国民经济学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其基础理论部分要通过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概念和原理的创新,概括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其应用理论部分是研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容易出现的问题,重点是“国”与“民”的关系,如国家与市场、“国营”与“民营”、政府财政与民众福利的关系和容易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叫“国民经济学”而不叫“政治经济学”的原因。国民经济学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经济学科。

3、政治与伦理。这应当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上升到政治学理论的高度而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学科。在理论提升的过程中,要继承和创新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借鉴国外政治学理论。在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中,政治和伦理密不可分,伦理是政治的合法性和生命力,政治是伦理的承担者和推行者。西方的政治学主要研究制度和权力,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主要研究政治伦理和个人修养,要把这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创建中国现代的“政治/伦理”学,使其成为学员提高党性修养和执政能力的基础课程。

4、政策、法律与法规。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权力运行讲得是“法、势、术”的统一。从现实看,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搞“三权分立”,所以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就形成了政策、法律和法规同样起作用的机制。对这种机制要进行研究,并加以规范,使其逐渐合理,不留盲区。这一学科的建立将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法治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工作中处理好有关关系,减少失误和矛盾。

社会成本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C9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1-0138-007

一、社会学:现代性生成与反思

现代性催生了社会学,社会学的生成和成长皆发生在现代性铺陈的世界里。现代性一个重要的向度即现代化,现代化表征的现代社会,也正是社会学理论扎根之处,社会学学科的安身立命之地。当社会学的人文性与科学性各显特质并日益相得益彰的时候,社会学不再满足于现代性占据的世界,向后现代迈开了前行的步伐。回顾孕育和生成社会学的历史场域,显现了社会学的发展轨迹,也更能藉此反思社会学的朝向。工业革命以来,韦伯意义上的工具理性捣毁了恬雅的生活镜面,工业化、城市化、制度化作为表征的现代化成为人类生活最为时髦的概念,欣欣向荣的资本主义精神――守时、勤奋、节俭的个人品格[1],焕发出积极的集体风貌,催生出一个物质产品极大丰裕的现代社会。“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马恩的这一经典概述,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兴起之时的真实写照。资本主义车轮所到之处,大生产取代手工业作坊的计划紧锣密鼓地展开,社会迸发出无尽的创造力。但与此同时,失业、犯罪等各类社会问题的日益蔓延困扰着社会,引起了社会思想家的关照并着力于社会现实的诊断和社会理想的建构,“肇始于英法的启蒙运动高扬人的理性,对传统的迷信、无知予以猛烈抨击,并对以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抽象形而上学玄思发出挑战。此时,社会学便从哲学中脱胎出来,充任现实社会的解说人和建设者。” [3]在此场景下,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凸显了对人的解放,自然科学行之有效的方法令人文社会学者艳羡,意欲找寻社会规律的哲学家孔德率先破题,“将自然科学中卓有成效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建立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既势所必然又合情合理”。[4]于是,发轫于19世纪初叶的社会学“俨然成为一门探究社会秩序经世致用之学,从其诞生之日就强烈关注社会问题,找寻社会发展的规律,并在探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延续学科价值,在西方国家被誉为‘社会医学’”。[5]

吉登斯认为社会学起源于现代性的来临,并指出,“随着工业主义的到来,数以百万的人从农村迁移到了城市,尤其是大众民主化的发展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变迁,使得新旧世界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场始发于欧洲和北美内部一系列变革正日益推向全球,且至今仍在全球各地风驰电掣般疾驰着。社会学就是产生于对这种变革道路的探索,且直到20世纪还深深地留有其初创时的痕迹。”[6]如果追寻作为现代性的解说者――社会学思想长廊里竞相绽放的理论之花,就可以捕捉社会学在多大程度上从现代性中汲取养分,成长为一个日渐独立学科的轨迹。面对急剧变动的全球世界,悲观论者如福山的“历史终结论”[7]和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8],敏锐指出当代世界无法破除的谶语――隐藏在国际互动背后撕裂世界的“原罪”和结局,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在肯定两位政治学家观点重要性的同时,从社会学的眼光指明世界变迁只是多元现代性的发展,“必须将现代性的扩张视为一种新型文明的成形,它不同于过去时代的大宗教扩张或大帝国扩张。因为,无论如何,这种文明的扩张几乎总是并且不断地与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扩张结合在一起,它施加给所到之处社会的影响力比大多数历史情形下要剧烈得多。” [9]社会体系的复杂化和世界体系的多元化,成为社会学反思性增强的缘由。继承传统社会学藉由社会结构关涉社会秩序,藉由社会行动探讨社会关系,藉由社会批判探讨社会进步的特点,当代社会学研究议题增加了性别和种族的因素,放置在信息爆炸的网络社会场域里,以流动的反思性监控瞬息万变的社会世界。“这种趋势孕育出的社会气候与知识氛围,正是产生社会科学‘专业化、职业化’话语的源泉,而后者在表述前者的同时,又推动着它们的发展。”[10]从社会学的传统理论范式起锚,指明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谱系,并注意到本学科所发生的转向,自有其批判性反思的学科特质。

二、社会学传统理论范式

孔德《实证哲学教程》首开社会学以来,深深烙印着自然科学印记的实证主义至今仍然大行其道,并给社会学披上科学主义的外衣。一代代宣称从孔德那里得到灵感、不遗余力地发展社会统计学,试图以数据模型探求“人类理性的进步”的“科学社会学家”,正在全面解析世界,却没有超越观察、实验、比较和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滥觞。从实证主义者相信社会现实的客观实在性、规律性和可认知性,到建构主义者剖析适当的社会事实而非切实的社会实在,并更多关注隐于事实建构背后的权力关系,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学经典理论范式一枝独秀的时代早已过去,米尔斯所言社会学想象力激发的多元化视角促成了社会学本身的发展、反思和超越。

在科学史学家库恩看来,范式(paradigm)是指“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等的集合”。[11]范式的发展中,范式Ⅰ会导向常规科学,而从异例到危机再到革命,也就意味着范式Ⅱ的产生。[12]社会学矢志于社会事实的描刻与解释,已然形成了不同取向的理论范式。瑞泽尔认为,社会学是多范式的科学,社会学具有三种基本的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释义范式和社会行动范式。三种范式存在着融合的可能性,却难以综合成一。只有将其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完整的社会图像。[13]周晓虹则在瑞泽尔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批判范式,从宏观―微观、自然主义―人文主义两种理想类型建立了社会学理论基本范式:见图1。[12]由此形成的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范式,或则重于宏观层面的社会事实深挖,遵循自然主义的路向;或则重于宏观层面的社会批判,体现在人文主义的价值;或则重于微观层面的社会行为勾画,依然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之内;或则重于微观侧面的解释阐发,始终紧贴人文主义的面向。复杂社会的场域中,社会学的基本范式给予社会学学科更多的解释力,也呈现出社会学的想象力。

哈贝马斯从人类社会生活三种不可或缺的要素:劳动、语言或沟通、权力或支配出发,衍生出三种认知兴趣:技术的认知兴趣、实践的认知兴趣、解放的认知兴趣。三种认知兴趣衍生于社会文化生活,又决定三种学术研究取向及知识形式如下。黄瑞祺据此理论基础把社会学思想类型化为实证社会学、解释社会学和批判社会学,并绘制了哈贝马斯的知识论框架。见图2。[14]

正如特纳所认为的,“理论关注的不是特定条件下人们的具体行为和互动,而是一般意义上人类行为的本质”[15],社会学理论传统范式都属于元理论的层面,揭示了社会学论域内研究对象的基本意向。围绕传统理论范式,现代社会学有四个被视为根本的论题:行动、理性、结构和系统。[16]我们认为,这四个理论命题勾连着社会学传统理论与当代走向,只有统合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交集中,才能更好理解社会学理论的历史逻辑,把握社会学理论当代变轨与未来路向。

三、本体论继承:社会是如何运行的?

本体论(ontology)的出现可追溯到克劳伯,他把本体论称为“第一科学”,是研究作为存在的科学,认为这种研究运用于与创造存在物的上帝一样的一切实体。正是因为本体论与存在(being)相关,而存在(being)的界定本身众说纷纭,本体论因此莫衷一是。“大体上说,马克思以前的哲学所用的本体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说,指一切实在的最终本性,这种本性需要通过认识论而得到认识,因而研究一切实在最终本性的为本体论,研究如何认识则为认识论,这是以本体论与认识论相对称。 从狭义说,则在广义的本体论中又有宇宙的起源与结构的研究和宇宙本性的研究之分,前者为宇宙论,后者为本体论,这是以本体论与宇宙论相对称。这两种用法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同时存在。” [17]为了既避免意识形态的纠葛,又不拘泥于人本哲学关于存在(being)的本体论研究,语言哲学家的本体论认知之于社会学更具借鉴意义。维特根斯坦反对传统本体论的终极存在或终极结构说,认为以前的哲学家都认为世界是由各种具有时间或空间关联的个体或实体构成的最大的类聚物,而他则认为它是已经实现的事态的最大类聚物――所有事实的总和。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作为世界的最终实体的对象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与某些其他对象的特定结合或配置之中,即只能存在于基本事态或事态的关联之中。” [18]语言成为世界的主体,语言的结构映照着社会的结构。语言的主体性、自明性和完满性,都是社会的另一种表述。“世界是怎样的,这属于认识的问题,世界是这样的,或者说,世界如其所是地存在着,这唤起了本体论问题。”[19]社会学倾注于结构与系统的关怀,就是在回答社会是如何存在的,经验资料的验证是在证明一个特定社会的样态,理论提升总是要抽象出社会的同源性,即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学概念体系。

孔德笔下的社会是道德生活之所在,人的精神发展状态会直接决定知识的类型和社会组织形式。神学阶段对应于神权政体,形而上学阶段对应于王权政体,科学阶段对应于共和政体。科学即实证,“真正的实证精神主要在于预测而观察,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便推断未来”[20]。毛斯认为,社会表现为具有总体性的社会现象,具体体现为各种法律、宗教、道德和经济制度。“只有通盘考虑整体,我们才有可能体会其本质、其总体的运动、其活生生的面向,才有可能把握住社会与人对其自身、对其面对他者的情境生成感性意识的那一生动瞬间”。[20]社会唯名论者韦伯的论著中没有确切的社会概念,社会行动为根基、社会关系为纽带的“组织”体现了社会的特征,“行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指向参与者相信存在的正当秩序”。[20]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论断,是另外一种关于社会的认知。总体而言,古典时期的理论家怀揣“生物学的隐喻”[21],相信社会的有机体属性,虽然不乏有人更倾向于社会的建构特质,但总是从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的角度生发理论思维,这一点时至今日仍然意义重大。

现当代社会学理论逐渐脱离了哲学的思辨,却融入了其他学科的理论视角。卢曼援引了语言学自体生成的概念(autological concept),提出“社会显然是一个自我描述的客体……换言之,社会概念必须是自体生成的,它必须本质上包含自身。” [22]布希亚目光指向符码控制的消费社会,从消费观看社会地位和意义的分层,从生产―交换―消费构筑的复杂社会关系中看到“人际关系已经被转变为与物品的消费之间的关系”[23]。更进一步,布希亚犀利地肢解了世界,认为我们的生活充满了拟像,“模拟的广泛存在是导致现实与想象,真与假之间界限消失的一个重要因素”[23]。符码、时尚、拟像、片段化秩序、迷狂,这一系列当代世界在社会理论里的映像,呼应着社会的超现实巨像。社会是由众生构成的整体,突生的特性和新的诱因始终存在,社会学脑海里社会的本质仍然在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永远萦绕在心间。

四、认识论发展:我们如何面对社会?

“认识论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指研究人类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哲学理论,亦称知识论。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识的本质、结构,认识与客观实在的关系,认识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等等。认识论必然以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这个哲学基本问题为出发点,而且将其贯穿于全部认识论的内容之中,由此引出不同的认识论结论。” [17]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决定了社会学兼备科学与人文的双面性。社会学研究者认知和研究社会的过程,自身无疑是研究的工具,研究者的价值判断难以完全从事实的“认定”中抽离。韦伯以“价值中立”匡正研究者摇摆的立场,也赋予社会学客观公正的价值基线。社会物理学的自然科学冲动,社会行为的人本意蕴,分别是社会学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原始动力,导致社会学学科内部的认知张力始终存在。当科学主义的大旗冉冉升起,社会学知识堕为数字化模式的时候,社会学认识论的钟摆开始回归于人本,力求以人的方式研究人,以人的方式言说人。

面对扁平化的地球空间,社会中人际互动的网络密度空间复杂,反对宏大叙事的后现代主义者利奥塔却也不得不指出,“个体并非那么举足轻重。个体不是一座孤岛。每一个体都处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复杂、更加易变的关系网中。” [24]整个社会关系蜕变成语言游戏,正如孩子在没有出生之前,就已经被定置于语言游戏的网络中。[25]消费主义与电视画面的兴起已经加速了现实的“内向破裂(implosion)”,模糊了以往倍受珍视的高贵与低贱的界限、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界限。历史成为“遗产”,陈腐的博物馆成为一个“触手可及”的多媒体体验场所。[26]

舍勒提出,生活世界的现代性问题不能仅从社会的经济结构来把握,也必须通过人的体验结构来把握。[27]现代性孕育的社会学,不仅需要认识结构与系统为核的宏观社会学,也在日常生活情景中探析话语的生产逻辑。多元化的人际互动,虚实结合的社会关系,都给社会学认识自我提供了机遇。当代社会学固守了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认识论本问题,并在发掘人与社会突生的互构关系中发生了跃迁。

五、方法论超越:我们如何认识社会?

“方法论是普遍适用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并起指导作用的范畴、原则、理论、方法和手段的总和。”[17]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主要探讨“研究的基本假设、逻辑、原则、规则、程序等问题,它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28]。对应于研究范式,社会科学研究者遵循的方法论也集中于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并可从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进行区别。(见图3)

如果说实证主义浸透着自然科学的认知取向,体现了社会物理学的科学主义,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各自代表的相对性、批判性和建构性,瓦解了实证主义的大厦,也让社会学的视角呈现出更多的面向。“这三种范式都注重在自然情景而不是人为的实验环境下进行研究,都强调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的探究,而不是对其中一些孤立的变量进行调查;都要求对当事人的意义建构获得理性解释性的理解,而不只是对他们可观察到的外显行为进行测量,也不只是对研究者自己的理论假设进行证实;都注意反思研究者个人因素对研究过程及结果的影响,而不是力图排除或否认这些影响。”[30]

当代社会学风起云涌的理论思潮,纷纷指向社会生活丰富的多个面向,不再守望社会学先辈遗留的财产,固守边界以至于湮没于世界变幻的洪流中。作为现代性的后果之一,全球化“不仅仅只是西方制度向全世界的蔓延,在这种蔓延过程中其他的文化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全球化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过程,它既在碎化也在整合,它引入了世界相互依赖的新形式,在这些新形式中,‘他人’又一次不存在了。它制造了风险和危险的新形式,同时它也使全球安全的可能性延伸到了力所能及的地方”[31]。民族国家独立之后的世界格局中,东西方不再单纯囿于地理的区隔,当代世界体系重构的速度和深度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在任何非集权的社会,某些文化形式都可能获得支配另一些文化形式的权力,正如某些观念会比另一些更有影响力;葛兰西将这种起支配作用的文化形式称为文化霸权,要理解工业化西方的文化生活,霸权这一概念是必不可少的。正是霸权,或者说文化霸权,赋予东方主义以我一直在讨论的那种持久的耐力和力量。”[32]东方学为旗帜的后殖民主义理论,正是对武力征服和殖民掠夺之后,新兴的文化殖民化运动一次深刻的审查。女性主义社会学不再认同由“他(he)”为主体书写的历史,试图建构两性对等的认知框架,重新思索权力、语言、结构和文化诸要素。“女性主义社会学至今依然处于边缘状态,但也正是这种边缘状态使她们获得了更大的生存空间,使女性主义社会学在社会学研究中独树一帜、引人注目,也因此具有更多无法预知的愿景。”[33]

族群理论、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消解了社会学方法论隐含的世界体系假设;网络访谈与问卷调查、多媒体影像技术的应用,正在扩展社会学资料搜集的方法;社会本质建构的论调,颠覆了追寻隐于表象背后真实的方法承诺。“正如德里达在解构传统戏剧的过程中提出,我们不用借过去来发现未来,也不应该顺从地等待自己命运的展现。实际上,在我正在进行的事情中未来已经被发现、被创造出来。我们现在即处于写作未来的过程中,但我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未来会是怎样。”[23]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丰富,只是顺应复杂社会的产物。社会还在剧烈变动中,社会学方法论远未成形。

社会成本论文篇(10)

一、“社会资本”定义

早在20世纪20年代,“社会资本”这一名词就已有人提及,但并未受到关注。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资本研究逐步理论化,并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及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瞩目的研究热点。对于如何定义“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当论界至今仍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出发,对其做出了多种不尽相同的界定。纵观现存众多文献,根据其概念主体、概念内涵与界定角度存在的差异,社会资本的定义主要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社会资本的微观(micro)定义,即嵌入自我的观点(the embedded ego perspective);社会资本的中观(meso)定义,即结构的观点(the structural perspective);社会资本的宏观(macro)定义,即嵌入结构的观点(the embedded structural perspective)。

上述三个层次的社会资本定义,将社会资本“从最不正式和局部的横向联系扩充到包括所有等级的关系以及正式的国家制度和结构”,它们把社会资本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联系起来,认为社会关系会影响经济活动,并受经济活动反作用的影响。这三层定义互相补充,层层累进,描述了社会资本概念从微观层次到中观层次再到宏观层次的逻辑发展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资本概念体系,见下页表。

从其基本内涵看,社会资本是指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甚至国家)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及其特征,其表现形式有社会网络、规范、信任、权威以及为某种行动所达成的共识等,社会主体通过自身有目的的行动可以获取或改变其流动方向。社会资本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它能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它的存在对行为主体的社会行动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简而言之,社会资本理论是一个专门研究社会资本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等各方面关系的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外延广阔。随着这一理论研究范围的拓展,“社会资本”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流行概念之一,社会资本理论也成为各学科整合的重要切入点。

二、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总体发展趋势

社会资本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资本与社会生产、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资本已经逐渐成为构成社会有机整体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之一。“社会资本概念是理解个体如何实现合作,如何克服集体行动问题以达到更高程度的经济绩效的关键所在。”因此,社会资本理论势必发展为当代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在未来社会经济建设中积极发挥其理论指导作用,体现其实践意义。

从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现阶段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特点是:(1)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反映了经济学对其他学科的影响,反映了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社会学的某种融合趋势;(2)社会资本理论固然强调了个人参与集体的重要性,强调了个人的价值需要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得到增加,但是它还是给个人留下了充分的发展余地,个人可以对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收益,也可以为达到既定目标而生产社会资本;(3)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开始运用定量的方法以探究社会资本的测量问题。

正如林南所言:“社会资本理论的未来发展取决于其理论本身及其概念测量的精致化”。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社会资本理论的总体发展势必将出现五个趋势:

其一,学术界未来的研究重点之一将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本概念,规范对其外延和内涵的界定,进一步深化对社会资本概念的认识,最终得出一个相对统一的社会资本定义,廓清研究者关于社会资本研究的具体取向、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经验等问题的思路,为社会资本理论的深入发展扫除障碍。社会资本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性和功能双重性等特征,为了挖掘这一定义模糊但又不能不说是内涵丰富的、极其重要的概念,势必将会有更多研究者从广义的宏观角度界定社会资本,在较广阔的理论框架内审视已有的理论成果,拓宽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领域。

其二,更多研究者将充分运用调查数据和测量指标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量化研究,并针对这一理论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模型,力图在以后的理论研究中更精确地测度社会资本,使其能够与其他形式的资本进行直观的比照,以使人们能更全面地把握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从而将此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推动社会发展。目前,国内外已有部分学者开始注重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并已取得一定进展。

其三,研究者将更加全面地看待社会资本对现实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在肯定社会资本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不否认其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在未来对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中,一味追求社会资本的经济功效的倾向将会得到纠正,研究者将把更多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纳入理论分析框架中。同时,社会资本理论研究应该超越实证主义的视野,多借鉴本土方法论以及交往行动理论等视角,为社会资本的创建、积累和改造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其四,我们应该明白,社会资本的差异不仅仅只表现在其存量上,其结构性差异才是导致各个个体与群体之间社会资本水平迥异的最重要因素:现代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远大于传统社会资本;当社会资本的结构水平滑落到一定程度时,会对主体的经济活动与发展不利。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研究如何增加社会资本存量。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重心将不可避免地逐渐转移到如何促使传统的社会资本向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转化,以及如何建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等问题上,倡导社会资本结构的良性变迁,重视对开发社会资本和扩大现代社会资本增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其五,社会资本及其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理论和政策的启示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第一,社会资本的难以计量性使我们难以知道社会资本的投资效益;第二,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和社会组织中,脱离这种网络和组织将不复存在,所以无法将不同网络中的社会资本进行集中再投资;第三,社会资本是随着它的使用而不断增加的,一旦不使用,马上就会枯竭,这就造成社会资本积累上的困难;第四,社会资本的不稳定性和对外部环境的依赖,也难以保证投资活动的连续性”,这就导致“如何创造、维护和积累社会资本”成为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但亦是长期被大家忽视的研究课题。由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建设实践中能否顺利发挥作用,因此,随着社会资本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及其研究的深入发展,这一问题必将成为社会资本研究者探讨的又一热点。 转贴于

综上所述,未来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工作中心应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资本观念,积极开发和建立以共同利益、共同理想为纽带的新型社会资本,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效应。

三、我国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

社会资本是推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社会资本理论也为解释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与文化积淀,为研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范式。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指出,在未来的10年里,中国将会面临社会结构的两个变化,“第一个是家庭结构的变化,第二个是城市化,两者都有潜在的深远影响。……因而中国的第三代改革战略必须要保持对维持——甚至建立——社会凝聚力(社会资本)的高度重视”。由此,社会资本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社会资本问题的研究,合理建构、利用社会资本以推动我国发展与进步。

可以说,社会资本的研究和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应用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得到了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和分支学科学者们的广泛重视,目前,我国学者已经运用社会资本理论从事相关实证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部分理论对我国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政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国内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工作毕竟才刚刚开始起步,对社会资本的本土化研究仍存在许多不足甚至空白,这就为国内学者利用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笔者认为,在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具有独特文化背景的中国,社会资本理论应具有自身的本土化特点,而不应完全借鉴西方的理论研究观点。

针对中国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现状,在今后进一步深化与拓展这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努力,使这一理论在我国得以更快传播、发展。

第一,必须尽快明确地界定社会资本概念。国内在定义社会资本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所谓的“关系”作为中国社会资本的基本内容和本质,错误地将此二者混淆起来;应在学理上对社会资本概念形成基本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资本理论,以利于学术对话和相互推进。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资本理论研究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第二,大力发展中国社会资本的本土化研究,提升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层次,把对社会资本的应用性研究与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资本理论结合起来。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决定了农村社会资本与城市社会资本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研究者在探讨中国社会资本时应该结合中国社会实际,从中国城乡社区高度分化的实际出发,确立农村与城市的不同理论分析框架,对农村社会资本与城市社会资本进行单独的界定和研究,发展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资本理论。

第三,继续扩大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范围。就目前而言,中国学者对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社会经济发展这一领域,至于社会资本概念对民主政治繁荣以及对社会文化进步的影响等方面,我国学者则涉猎不多。因此,国内研究者应该在整合社会资本概念的基础上,扩大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范畴,大胆开创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分支,在更广阔的理论空间内展开理论探讨,使这一理论能够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更多领域里发挥指导作用。

第四,应该重视对中国社会资本形式和社会资本性质的转换等问题的研究,把重点放在研究由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转化的过程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资本的建构上。就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社会并不缺乏社会资本。但这些传统社会资本多数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虽然对我国建设中实现资本积累、推动人员流动等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如导致经济组织形式家族化、对地域利益过度强调、人际关系和政治结合致使腐败范围扩大等。因此,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应该大力倡导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提高其水平和层次。可见,如何将传统社会资本转换成建立在现代公民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能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高层次社会资本,已经成为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在我国今后的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得到关注。

第五,我国研究者在研究中应该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注重探究培育积极的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社会资本可以带来积极效应,但同时也可以带来消极后果。因此,重视研究培育在现代公民文化基础上重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资本的方法,探究我国社会资本的有效运行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效应,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治理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社会资本理论是20世纪中后期在社会科学领域兴起、发展并受到广泛关注的跨学科理论。它还处在探索阶段,其体系尚未成熟,仍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有待今后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拓展。但这一理论把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等非经济因素纳入理论视角之中,为社会科学研究构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还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这一点来说,社会资本理论对于研究中国社会有很强的解释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加深入、系统地研究社会资本理论,促进和完善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使这一理论在我国转型期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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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论文篇(11)

二、社会学本土化

作为一个对社会现象和不同文化进行研究的社会学术活动,其研究重点并不在于对传统社会学理论中的理论和应用进行改变和修正,而在于通过对外来社会学理论中对于本土社会中问题又帮助的问题进行多种形式的本土化结合,从而形成能够解决本土问题的具有本土特点的理论和实际方法。从社会学本土化理论更具体的层面来讲,社会学本土化有着这样几个主要目的:首先,社会学本土化的最基础目的在于能够通过外来社会学的进一步认识来增强对外来社会的认识,而在研究这种认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虽然欧美等发达地区的社会学学者在较长时间段内的研究获得了几乎大部分社会学理论的共性研究理论,但是这些理论无论从结构上、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反应,具有非常明显的“欧洲中心主义”或“美国中心主义”等西方特征。所以这些社会学理论对于西方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和欧美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就不具有相对适应性,这些社会学理论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都是有限的,如果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当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因此在进行社会学本土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外来进入的社会文化的内容上有所了解,还要对外来文化相对于社会本土的适应性进行仔细的研究,这些研究通常是以一些具体的形式进行的,如拓展对本土社会的了解,深化对本土社会的理解,强化对本土社会的有效预测等等。其次,社会学本土化的核心在于促进全社会对社会本土化这一行为的应用。社会学相对于其他学科相比具有更强应用性,社会学的正确应用以及合理的外来社会学的引用对于解决本土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种系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能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科学化水平。社会学的应用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解决社会问题时不仅可以根据某个社会学理论提出相应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实施,还可以利用社会学理论中的具体实践方式(如社会市场调查、社会指标统计等等)进行社会组织活动管理。然而在对外来社会学知识的应用过程中如果没有根据本土社会的实际情况或者没有以本土社会理论环境为依据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甚至对外来社会学理论机械的照搬照抄,不经过本土化而直接应用到现实的社会当中来社会问题,就难以实施或者在实施之后无法得到措施实施前的预定效果,还会在一些不适应的方面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最后,社会学本土化的目的在于能够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社会学方法,这个目的和社会学本土化的基本目的和核心目的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要增强对本土社会认识和外来理论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因此在社会学本土化的过程中要形成具有本土特点的新的社会学理论就需要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本土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来社会理论进行合理地改造。除此之外,将外来的社会学理论改造成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社会学理论这一过程也是社会学理论学者加强对本土社会理论、研究活动以及各项社会活动的认识,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对外来社会文化的接受改造能力,也发现了对本土社会有利的社会学方法,获得了更加科学实用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