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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8 09:41:46

城乡规划实务

城乡规划实务篇(1)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城乡规划实务篇(2)

Abstract:Promulgation and enforcement on January 1,2008,“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 Comparing with “the Urban Planning Law ”, be law's turn to plan as a whole emphasizing city and countryside , encourage further adopt the advanced technology, strengthen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scientificalness , improve the put supervision into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acy of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How to make use of the new that the informationize plan administration means puts into effect“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to require that lifting plans control level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be worthy for the plan information chemical industry author to ponder over the matter. Important several conten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promulgated right away“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has planned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ing with present , has suggested that at present, the urban planning there exists several problems ought to pay attention to in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s in the days to come, and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expounding combining with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of Zhu Hai City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example.

Keywords:city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plan informationize;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d; Zhuhai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11-0128-03

1前言

信息化技术进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近20年间,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扩展到城乡一体化,其覆盖的业务范围和地理位置都有很大的增加,要求更为规范、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2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1]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在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1]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目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需要重视和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规划信息化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建成的规划管理系统功能比较单一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3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3.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4《城乡规划法》下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4.1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前期,珠海市开展了规划业务办公系统的一体化建设,解决了市局和区分局的业务规范、规划信息、系统应用的一体化,提高了系统运行性能和数据安全性。

4.1.1业务规范一体化。统一了市局与区分局之间的业务规范。建立了市局与分局一致的业务立案标准、业务审查依据、业务审批流程,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平台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实现市局、区分局各类规划审批信息的整合。市局分局的审批信息在同一数据库平台下进行集中管理。在各区分局信息化人才贫乏的现实条件下,为分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规划数据管理的安全性。

4.1.3应用一体化。实现了统一的规划业务办公平台。按照权限管理,市局可查看各分局的业务审批信息,实施业务的督察督办及行政效能统计分析,提高了城乡规划市、区间纵向的规划业务管理水平。

4.2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珠海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已编制完成,依据《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目前城乡控规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为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珠海市前期开展了全市区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建立了基于“综合分区—分区—片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六级体系的全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并统一赋予各级唯一的地域编码,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珠海市规划编制管理平台,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效率和管理水平。

4.2.1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平台管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各编制单位在统一的规划编制管理平台上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标准,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4.2.2规划编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规划编审业务的编制任务计划拟定、计划审核、经费使用、合同签订、评审会议纪要(初步方案、中期成果、成果、技术委员会)、公示、审批、成果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流程化管理(图1)。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4.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珠海市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依据《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及《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建立了基于GIS的控规成果数据库平台,实现了对控规成果数据的科学管理。

4.3.1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体系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4.3.2建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平台

对中心城区内控规编制的现状调研数据、控规编制成果数据以及规划审批数据进行入库管理,实现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了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主要包含的功能模块有:监理入库模块、图形操作模块、信息查询与统计模块、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对外服务模块、三维效果分析模块。

4.3.3控规成果数据的关联设计

4.3.3.1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市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4.3.3.2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4.3.3.3与业务审批管理和规划编制管理的衔接。实现控规成果数据库、规划编制管理系统及业务审批系统的衔接。规划编制管理系统有效地对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关联关系,使用户可以便捷地从规划编制管理系统的图形模块中查阅关联的已入库的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编审系统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控规管理图形模块,实现对规划审批过程中对控规成果数据的查阅及统计分析。

5结语

中国规划信息化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应用和实践经验,逐步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势,具备走向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如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还仅仅是个开端,今后仍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力求在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及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唐凯.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信息化应用的二十年[A].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昆明,2007-11-24. 昆明:昆明市规划局,2007.57~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Z].1989-12-2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 2008-1-1.

城乡规划实务篇(3)

    按照09年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局紧抓重点,科学编制各项规划,规划编制工作正有序进行。

 

    一是完善规划编制与审批体系。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为基础,完善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完整的法定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城乡规划覆盖到全市域每一块土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定的规划依据。

    二是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设计单位库与专家库,继续邀请专家对城乡重要地段方案或相关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将建筑色彩、立面用材、管线综合设计、室外景观设计等纳入规范管理的渠道。提升全市域城市设计水平,09年实现城乡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及镇核心地区城市设计的全覆盖,实现城市建设与新市镇建设的互动、联动。在2010年成功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要注重规划“新三线”(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象,5月20日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8月20日前编制完成锡澄运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 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

    三是提升城镇整体形象。以规划为抓手,重点推进新市镇建设,突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与高品位,开展人居环境课题研究,9月20日前编制完成**市人居环境优化改善研究,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规划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镇空间特色。完善被撤并镇功能调整及近期建设方案,围绕“各镇应站在民生、民有、民享的高度,在被撤并镇建设过程中突出功能定位,打破行政区划,做好新形势下被撤并镇的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消费市场、人口集聚可能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规划设计,重点明确了近期建设任务(三年行动计划)和今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建设力度,突出长效管理,以更好地落实被撤并镇建设推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四是优化土地配置。以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规修编为契机,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各镇(街道)总体规划,加强城乡规划与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规的衔接、近期建设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确保“两图并一图”,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梳理全市域综合交通网络,加强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做好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公交规划、交通管理规划的协调,加快推动形成畅通的城乡交通网络。

    六是加强规划控制。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合理的生态空间体系。

    七是完成名城申报。严格按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快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申报准备工作,5月20日前完成了规划部门资料申报,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保护进行了全面整理。加强了名人故居等环境整治的指导,进一步彰显文化特色,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位。

    二、创新规划管理,服务村镇基层。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规划管理的内部机制,进一步均衡提升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

    一是按照“一城四片区”的市域空间结构,设立六个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人员下乡工作,变“开门服务”为“上门服务”,加强对基层的前沿服务,促进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城乡统筹规划水平,健全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模式。

    二是按照规划办的相关职能和范围,制定了工作细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六个规划办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抢”项目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规划监察职能,与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科)、行政执法中队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健全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查处的工作机制。各规划办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合理的生态空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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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从3月份至6月份,各规划办根据各自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09年城乡规划宣传活动实施方案、09年《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计划,完成了规划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各镇联系排定下乡宣传日期,对各镇村书记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法律法规、规划编制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乡镇管理人员的规划意识,确保规划管理实施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规划审批,推进阳光规划。

    09年度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人手少,为更好地完成全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统筹安排,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合理制订了三大工作任务表格:《09年度局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落实我局各项重点工作》(41项)、《09年度规划局跟踪服务项目表》(430项),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时间要求,将重点工作整理成图表“挂图作战”,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服务城市建设、新市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审批,创新管理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不走样,不落空。

    一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着“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调整管理流程与技术规程,严格规划集体会审制度,把好“一书三证”发放关,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记录册,对各类项目进行全程

的跟踪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是继续实行《**市规划局规划公示制度》、《**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制度》、《**市规划局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加大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违反规定审批的人和事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规划审批从高、从紧、从严,限制审批上的个人自由裁量权。

    三是继续加大规划公开透明审批力度,组织了全市最佳双月设计奖活动,以“政府主导、专家评审、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形式对09年1-2月和3-4月以来经规划局和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单体、小区设计方案,就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环境协调、建筑用材、总平面设计、内部功能组织、节能设计、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进行评选,其中1-2月份在40个方案中评选出长晟豪生大酒店等9个优秀设计奖,3-4月份在22个方案中评选出**国际软件园智富大厦等7个优秀设计奖。评选活动有力推进我市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的提升工作。

    四、提升队伍素质,坚持勤政廉政。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把提高规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当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全市各级规划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实施人才兴局战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规划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开放的国际眼光、高超的业务水平的高素质规划干部队伍。积极改进思维方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向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提高参与宏观调控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效能,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发扬“白+黑”、“5+2”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勤政廉洁。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高效快捷“马上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发展中重点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但对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要不遮不掩“公开办”。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划新技术应用。2010年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了升级工作,“一书三证”办理的技术规程得到进一步细化、深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方可办理,真正实现了“对外简化手续,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服务目标。09年继续加强市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与整合工作,加强村镇管线数据入库管理工作,统筹城乡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建立以地形图数据为基础的市域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使规划管理实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同时,建立满足规划管理需要的三维空间数据平台,开展基于数字城市三维模型平台的规划管理应用试点工作,为规划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五、下半年度工作打算

城乡规划实务篇(4)

2011年,全市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果。规划局党组班子团结率领规划系统干部职工,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完成了201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为快速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乡规划建设步伐,做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2年,是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关键的一年,新形势和新任务,给规划工作者提出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规划局成立的时间较短,如何来做好的规划工作,怎样来快速提升城市品位,这是摆在规划人面前非常重要的课题。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规划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水平,切实增强加快规划建设的紧迫感。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强调,规划工作要适当超前,具有前瞻性。因此,规划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紧紧抓住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步伐不放松,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迎难而上,开拓奋进,切实把城乡规划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

市规划局承担着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等重要职能,可以说规划工作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只有好的规划,才有好的发展前景。市规划局成立两年多来,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管理等核心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2012年,规划部门的工作任务依然繁重,要下大力气,采取得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到“三个加强”。

一是要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头戏,要把规划编制摆在规划工作的突出位置。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2012年市政府下达的规划编制任务,尽快实现中心城区控详规全覆盖、专项规划全配套“两全”的目标。

二是要加强城乡规划审批。城乡规划审批工作原则性强,规划审批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坚持规划审批原则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关系,严格执行分级集体例会审批制度,理顺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创新审批方法,严控私建审批的规模和总量,使规划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要着力解决规划管理滞后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创新规划管理方法和模式,保障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坚持城乡规划统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到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中来,依据《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强力推动规划工作快速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将城乡规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为更好地推进规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当然,在看到发展机遇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发展需求的矛盾和问题。因此,要用“四种意识”推动规划工作快速发展。

一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规划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既是一门技术,又是一门艺术。它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方面面,规划工作者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把丰富的知识和成功的经验,充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要把学习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真正对现实负责,对历史负责。

二是要牢固树立现代城市意识。要突破旧的思维定式,把创建“五城”的理念融入到现代化城市的规划中来,体现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以规划建设省西部现代化大城市为目标,推动城乡规划工作向广度和深度迈进,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

城乡规划实务篇(5)

1 城乡一体化的提出

城乡关系历来是影响我国发展和稳定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城乡互助”的思想作为基本经济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中就已经被提及(武力,2007)。但在实践中,出于对快速实现工业化的战略追求,在20世纪中叶后的漫长岁月中,城乡关系的实质基本上是农业和农村支持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形成并强化了城乡的二元结构。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城乡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统筹城乡”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普遍性倾向”;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直到2007年十七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明确提出,标志着国家在战略层面真正进入了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阶段。

2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

城乡一体化是一种在现代条件下,城乡互补、协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的选择;是一种城乡关系进入以互补、融合、协同发展为基本标志的理想状态的目标模式;是强调城乡互动、协同发展过程,表达城乡社会经济高度发达、高度协调的结果。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本质就在于彻底消除现存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促进城乡互动,使高度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达到城乡共享。

城乡一体化其本质就是把工业化、城市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有机整合起来,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着重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

3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认识

3.1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涵

将城乡作为统一体进行综合的社会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对城乡发展的空间、生态环境作出具体的布局安排。因此城乡一体化规划实质上是在综合考虑城乡关系基础上的空间整体协调发展规划。将城市与乡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研究,突破了以前以城镇为中心的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思维局限,体现了区域整体性的综合思想,是规划观念与手段的重大革新。

3.2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理念

3.2.1 由分离规划向统筹规划转变

打破城乡分离,城乡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和农村统筹资源配置、空间布局和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建设互动发展、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共同提升;

打破体制分割,实现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三位一体;

打破行政区划,将产业发展、功能区划、镇区发展建设、城市空间布局有机结合,使其系统化、科学化。

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和各部门规划的衔接性,力求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使地区之间相衔接,部门之间相协调。

3.2.2 由静态规划向动态规划转变

体现规划的实用性和前瞻性,将规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夯实近期、衔接中期、前瞻远期。

体现规划的时效性,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对规划进行局部和实时修改。

3.3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3.3.1 核心任务

解决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

3.3.2 主要任务

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布局生产力和城乡居民点体系,使各项建设在空间地域上相互协调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3.3.3 城乡一体化规划主要内容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进行城乡发展现状和条件评价,指出其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②制定城乡一体化社会经济发展和空间发展的总体战略;③在科学预测城乡总人口的基础上,依据空间发展战略确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点体系;④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按照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生态用地、农业生产用地等功能类型,对城乡空间进行全覆盖性的安排,并对重点地区(地段)进一步规划;⑤统筹规划区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给水排水、邮电等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城乡空间良性运作的有力支撑,并对城乡空间优化起到促进与引导作用;⑥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专项或综合的防灾规划;⑦提出分阶段实施目标和重点,安排好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研究切实可行的城乡一体化规划操作机制。

4 城乡一体化规划实践

4.1 滨城区城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滨城区地处山东省北部,是滨州市委、市政府驻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面积696.99平方公里,辖7个街道办事处,一镇2乡,户籍总人口46.72万人,暂住人口6.4万人。

2009年,全区城镇人口27.46万人,暂住人口6.4万人,城镇化水平63.8%。人均GDP45267元,折合6900美元左右。城乡统筹处于中度一体化阶段。

2009年滨城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5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455.28元,城乡收入比2.71,山东省(2.89)和全国(3.33)的平均水平。

虽然从发展指标上来看,滨城区已经处于城乡一体化的中期阶段,但从城乡协调发展来看,城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城乡收入差逐年扩大。(2)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差距较大。 (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均等。(4)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差距悬殊。从农业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来看,2009年滨城区规模以上固定投资96.8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的只有0.4亿元。

4.2 总体发展战略

4.2.1 基本思路

目前滨城区在城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规划的重点就是通过对城乡空间布局的调整、产业空间的整合、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城乡用地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考虑、保障政策上向农村倾斜等措施,缩小城乡差距,达到全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重视城市发展的同时注重农村的发展。具体包含四方面内容:①强调集聚――改变分散状态,促使人口和经济向中心城市、乡镇驻地集中,实行合理撤并和农业规模化经营,以形成强大的中心城市,带动和组织全市发展。②强调分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城镇功能合理分工,区域产业各具特色,从而形成全市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③强调统一――实行水、土资源的统一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乡配套,统一规划、建设、使用,发挥资源和资金的最大效益。

4.2.2 城乡经济一体化战略

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壮大三产,构筑现代化产业体系。

农业走产业化、特色化与效益化农业发展之路,打造服务于中心城的绿色都市农业区,发展绿色种植、生态畜牧、生态渔业,进行土地认养,农业园区旅游。

工业走园区化、新型工业化道路,统筹工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以滨州工业园为核心,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乡镇驻地设置与农副食品加工等农业产业相关、生态环保无污染的小型生态产业园。加强工业产业的技术升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产业的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将滨城区打造成服务于黄河三角洲的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物流中心、旅游中心。

在产业布局上,围绕建设区域性现代商贸中心、现代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大目标,全区范围内统一考虑产业布局,在城区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依托德大、黄大、滨港铁路发展现代陆港物流,在大型交通枢纽站发展现代物流业;在城区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依托沿黄风光和人文古迹,发展都市旅游、沿黄生态观光旅游;在集中的工业园区发展先进制造业。

4.2.3 城乡空间一体化战略

科学预测滨城区人口,并在地域空间上进行合理分配。完善区域内“中心城区――城镇组团―――农村社区“三级结构的居民点体系,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

规划以土地资源在全区统筹安排和功能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对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

4.2.4 生态环境和空间管制一体化战略

保护滨城区良好的生态本底以及“四环五海、生态滨州”的城市特色,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构建生态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源治理、居民点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公路主干线两侧、河流两侧、水库径流区的生态建设工程,以良好的生态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形成以农田为基质,沿主要河流和区域重要交通线构成生态廊道网络,连通区域内各生态斑块,城乡一体化的生态安全格局。

4.2.5 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一体化

科学配置农村水、电、路、垃圾、污水等基础设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保障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的需求,合理引导资金和项目投向,统筹面向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体系,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及河流良性发展。统筹区域内防洪标准,建设安全协调的一体化防洪体系。

按照城乡一体的标准,设置消防责任分区,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消防安全。

4.2.6 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设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上的差别,在政策上,对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在农村推行和城市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和城镇同等。建立起城乡居民同等的低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的保障。

推动农民充分就业,为农民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就业机会,进行城乡居民劳动力机能培训,促进非农就业。

4.3 推动机制

结合城乡统筹的本质与滨城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机制为:三化联动,即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机整合,相互促进。

4.3.1 新型工业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动力

新型工业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指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

城乡一体化首先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产业集聚是是重点,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根本动力。通过推进滨城区产业的技术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拓展第三产业,以园区为载体,促使工业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通过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先决条件。

4.3.2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的支持

通过新型城镇化,发展现代农业,实施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增强中心城市和各个镇区的经济实力,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区和镇区集中。对农村进行整合合并,扩大农村规模,并配置基础设施和服务射设施,使农村与城镇共同发展。

4.3.3 农业现代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

滨城区本身是平原,有条件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依托现代农业、都市农业和观光农业的发展以及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的建设,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

4.4 实施路径

规划从两个层面考虑实施路径:

4.4.1 从大区域角度

考虑滨城区是滨州市主要的市辖区,滨州市的行政办公等主要功能都集中在滨城区,因此首先要考虑滨州市在整个区域中的地位以及和的联系,提升整个滨州市以及滨城区的整体实力。

4.4.1.1承接天津滨海新区与山东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强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对接。

通过滨海新区的建设,打开滨州对接京津冀地区的北大门。与天津滨海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优势相结合,重点发展石油及盐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

与胶东半岛的青岛、烟台等对接,发展新兴产业和物流业、海洋产业,实施以开发整理盐碱荒地换资金、换项目的“飞地政策”,积极承接滨海新区和山东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

4.4.1.2强化与济南都市圈的联系。

重点发展纺织、油盐化工、高新技术等产业,实现农产品资源与省会经济圈市场的对接。通过220国道、即将建设的济滨城际铁路、济南-滨州高速公路融入济南都市圈,以建设省会都市圈内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为目标,吸引圈内城市和大型企业物流向滨州流动。

4.4.1.3加强与德东滨发展带的协作。

利用规划的德大铁路、黄河大桥和城际轨道,加强滨州、东营、德州之间的联系。

在产业发展方面,滨州主城区与东营主城区加强产业合作,联动发展。

4.4.2 从滨城区内部

4.4.2.1 促进公共设施在全区(城乡)均衡布局

建立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改造城乡电网,城乡完善污水处理管网、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等。

在文化、娱乐、通讯、广电、公交、教育、金融、医院、市场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上采取城乡并重、共同发展的办法,促进市辖区内各个乡镇(街道)相互借势,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4.4.2.2 促进生产要素(劳动力、资金、土地)在全区自由流动

土地上:将全区城乡土地纳入统一管理,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实现土地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

资金上:鼓励工商资本进入集镇和农村社区,投资生态农业,兴办农村商业超市;鼓励农民进城经商、进企业务工、进工业集中区办厂,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合理流动。

劳动力上:消除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制度障碍,促进人口在城乡间自由流动。

4.5 城乡空间协调规划

4.5.1 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结合滨城区作为市辖区的特点,从滨州市域统一考虑,根据有机疏散理论,采取组团发展模式。

滨城区城乡空间格局,以“活力、绿色、魅力”为目标,突出区域水系景观和防护林带的大环境绿化以及“四环五海、生态滨州”的城市特色,加强对中心城区的改造提升。同时,遵循城市有机生长的理论,以跨越式、组团化的形式向周围地区拓展空间,向北大力发展滨州工业园区,向东连接梁才组团,向西纳入三河湖生态风景区,构建“三心、一轴、四带、四区”的空间布局,建立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1)三心:指一个主中心,两个副中心。

主中心:西城区行政文化中心

副中心:东城区商业服务中心和三河湖绿心。

(2)一轴:指沿205国道形成的产业聚集发展轴。

(3)四带:即四条主要生态廊道,分别是北部沿220国道生态隔离带、南部沿黄河生态保护带、东部沿朝阳河生态隔离带、中部沿小开河生态景观带。

(4)四区:即产业与城镇集聚发展区、沿黄生态休闲观光区、西北部都市农业旅游区、东北部生态粮棉农业区。

①城镇与产业集聚发展区

即由中心城区、滨州工业园组成的以公共服务、生活居住和二三产业为主的城镇化重点发展区。

②沿黄生态农业观光区

沿黄河形成宽度1000-1500米的生态保护区,重点以生态保护和培育、水源涵养为主。并以服务市民和城市生活为发展导向,以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和休闲观光为主要内容,发展绿色种植业、休闲林果业、生态畜牧业和生态渔业。形成滨城区南部的天然绿色屏障和城市居民的后花园。

③西北部都市休闲旅游农业区

以三河湖镇、杨柳雪镇为主,结合三河湖生态湿地开发,重点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有机农业,形成主要服务于主城区的都市旅游农业区。

④东北部生态粮棉农业区

以秦皇台乡、滨北街道为主体,重点发展粮棉种植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形成生态化的农业生产区。

4.5.2 城镇空间发展规划

针对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建设用地紧张的问题,规划以土地资源在全区统筹安排和功能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对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

主要针对各城镇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①用地规模的确定,发展方向的选择(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外缘界限);②与大交通等区域性设施的处理;③其他需要重点处理的问题。

4.5.3 乡村居民点空间规划

根据滨城区村庄分布现状及区位特征,将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形成两种类型:城镇社区、农村社区。

4.5.3.1 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进入主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村庄:安置房和保障性用房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60平方米。

规划为农村社区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100平方米。

4.5.3.2 社区建设模式

规划进入主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村庄:其居住建筑以适合与城市开发的多层楼房为主,处于城市高容积率地区的村庄在改造时亦可由开发商建设高层住宅。

规划为农村社区的村庄:农村社区建设以带有院落的二、三层联排住宅为主。

4.5.3.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城镇社区: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规范设置,与城市居住区统一规划。

农村社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小型商业网点、小型农机服务、农资服务、储蓄所、邮政所、中小型集贸市场等。

4.6 支撑体系区域共享规划

支撑系统规划涉及交通、水资源、电力电讯、教育、文化、卫生等诸多方面,其核心、关键是体现区域整体协调和区域共享的原则,实现基础设施的最优配置。

4.7 城乡一体化政策措施

城乡一体化政策措施是城乡一体化规划利执行的重要保证。改变财政和信贷向城市倾斜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的各项投入力度及政策倾斜。通过计划、规划、政理等行政机制,以及追求效率、资源合理配置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实施。

五、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市和工业优先发展的发展战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延伸的一系列城乡差异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人为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也是按地域尺度划分的层次状结构: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反映了以城市为中心的纵向思维特征,缺乏对城乡发展的统筹考虑和城乡空间的协调安排。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传统的规划模式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相继进行了“城乡一体化规划”或类似的规划实践。这些探索为我国城市规划的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总体而言,目前的城乡一体化规划仍然,缺乏统一认同的标准,各地规划在编制理念、空间尺度、内容深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明确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确定相应的编制办法、技术规范和审批程序,从而有效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健康发展。

A DISCUSSION ON URBAN-RURAL INTEGRATION PLANNING AND PLANNING PRATICE-A CASE STUDY OF BIN CHENG OF BINZHOU CITY

Xu wenjieXia mingxiao

城乡规划实务篇(6)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下发后,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县监察局及时召开了座谈会,认真研究制定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各乡镇及城建局属各股所站室转发了上级的通知。为了建立健全领导机制,20__年3月3日,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联同__县监察局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__x任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和永发、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__任副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规划股、规划所负责同志和城管局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股,由规划股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迅速启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确定了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进度安排,对我县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主要是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明确了考核标准。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这项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具体计划、具体步骤、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使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20__年4月27日,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规划建设局和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和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南规建[20__]39号),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

20__年6月16日,由于相关部门人员变动,为了顺利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南规建发[20__]91号)。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根据州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度安排,自20__年3月起进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阶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所站室重点对我县城乡规划依法依规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阳光规划”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情况和城乡规划廉政建设勤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1、规划编制、审批自查情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为所有规划编制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 划成果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2、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编制自查情况。20__年6月26日根据南政办发[20__]72号文件精神,成立__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县规划建设局设有规划股、规划所,规划股编制3人,规划所编制5人,没有设置规划监察大队,由城管局代为履行职责。各乡镇均设有专职乡镇规划助理员,但未设置规划管理所(站),乡镇规划助理员由乡镇政府管理。

3、集中力量,对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市政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回头看”。具体项目包括__县第四中学校园规划、县城东片区竖向控制、金龙路“三线入地”工程等。通过复查,以上市政工程项目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审批规范,程序合法。

4、审批的工程项目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近两年来审批的工程项目逐项进行了复查,没有随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而擅自批准建设的问题,“一书两证”的办理均能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__州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验收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划验收。__县城近几年内的建设项目大多是20__年以前所拍卖的小宗地,大部分为200平方米以内的庭院和底商私宅,由于土地部门与城建部门协调脱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了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比较突出和私人建房的绿地率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各乡镇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管理及审批,其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5、城乡规划执法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我县没有成立规划监察大队,规划执法由城管局代为行使职能,规划执法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县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主要是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监察。具体包括:执法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执法区域覆盖情况;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情况;规划执法结案率情况进行监察。

6、政务公开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和听证制度,所编制完成的各类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通过规划展示、__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地现场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全部进行了公示。积极实施“阳光规划”制度,提高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7、城乡规划廉政、勤政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没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没有违反批准的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三、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__县规划建设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自查、自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工作中,切实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营造有利于机关职能转变、有利于文明规范执法、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浓厚氛围,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事,精心做好每一项服务。发挥团队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敬业、务实、廉洁、干事、为民”的团结、高效规划建设队伍,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长效制衡机制,进一步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团队的行为,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赢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同。

1、认真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程序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过程中,积极开展了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修编和审查的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健全“五线”规划管制制度。

2、促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为使规划管理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县规划建设局完善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理工作。一是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和工作疑难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提交材料和办事时限进行了规定,加快了审批效率和加强了监察力度。三是严格批后管理,在内部职能科室进行了合理分工,做到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规划验收等方面的相互监管,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批后管理各项程序,并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制度。四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规划许可的操作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五是加强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六是对县城个人建房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学科正的建房户,我局根据历史遗留问题和建房户的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在__电视台作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要求建房户20__年12月31前补办规划许可证。对从20__年1月1日起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实行处罚,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推动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听证制度等,拓宽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对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和监察执法的全过程,以及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办法、时限等宜于公开的政务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4、加强了部门的行风建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塑造了城乡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效能,促进了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为党委和政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明显提高,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

城乡规划实务篇(7)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下发后,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县监察局及时召开了座谈会,认真研究制定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各乡镇及城建局属各股所站室转发了上级的通知。为了建立健全领导机制,20*年3月3日,*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联同*县监察局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和永发、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规划股、规划所负责同志和城管局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股,由规划股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迅速启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确定了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进度安排,对我县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主要是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明确了考核标准。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这项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具体计划、具体步骤、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使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20*年4月27日,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规划建设局和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和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南规建[20*]39号),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

20*年6月16日,由于相关部门人员变动,为了顺利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南规建发[20*]91号)。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根据州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度安排,自20*年3月起进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阶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所站室重点对我县城乡规划依法依规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阳光规划”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情况和城乡规划廉政建设勤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1、规划编制、审批自查情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为所有规划编制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划成果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2、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编制自查情况。20*年6月26日根据南政办发[20*]72号文件精神,成立*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县规划建设局设有规划股、规划所,规划股编制3人,规划所编制5人,没有设置规划监察大队,由城管局代为履行职责。各乡镇均设有专职乡镇规划助理员,但未设置规划管理所(站),乡镇规划助理员由乡镇政府管理。

3、集中力量,对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市政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回头看”。具体项目包括*县第四中学校园规划、县城东片区竖向控制、金龙路“三线入地”工程等。通过复查,以上市政工程项目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审批规范,程序合法。

4、审批的工程项目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近两年来审批的工程项目逐项进行了复查,没有随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而擅自批准建设的问题,“一书两证”的办理均能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州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验收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划验收。*县城近几年内的建设项目大多是2002年以前所拍卖的小宗地,大部分为200平方米以内的庭院和底商私宅,由于土地部门与城建部门协调脱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了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比较突出和私人建房的绿地率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各乡镇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管理及审批,其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5、城乡规划执法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我县没有成立规划监察大队,规划执法由城管局代为行使职能,规划执法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县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主要是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监察。具体包括:执法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执法区域覆盖情况;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情况;规划执法结案率情况进行监察。

6、政务公开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和听证制度,所编制完成的各类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通过规划展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地现场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全部进行了公示。积极实施“阳光规划”制度,提高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7、城乡规划廉政、勤政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没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没有违反批准的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三、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县规划建设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自查、自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工作中,切实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营造有利于机关职能转变、有利于文明规范执法、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浓厚氛围,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事,精心做好每一项服务。发挥团队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敬业、务实、廉洁、干事、为民”的团结、高效规划建设队伍,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长效制衡机制,进一步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团队的行为,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赢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同。

1、认真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程序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过程中,积极开展了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修编和审查的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健全“五线”规划管制制度。

2、促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为使规划管理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县规划建设局完善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理工作。一是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和工作疑难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提交材料和办事时限进行了规定,加快了审批效率和加强了监察力度。三是严格批后管理,在内部职能科室进行了合理分工,做到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规划验收等方面的相互监管,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批后管理各项程序,并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制度。四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规划许可的操作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五是加强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六是对县城个人建房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学科正的建房户,我局根据历史遗留问题和建房户的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电视台作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要求建房户20*年12月31前补办规划许可证。对从20*年1月1日起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实行处罚,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推动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听证制度等,拓宽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对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和监察执法的全过程,以及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办法、时限等宜于公开的政务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4、加强了部门的行风建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塑造了城乡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效能,促进了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为党委和政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明显提高,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

城乡规划实务篇(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实务篇(9)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是*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关键期,也是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期,更是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攻坚期。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我市实现“一当好、三争创”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围绕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奋斗目标,确立科学规划、和谐规划、绿色规划、复合规划的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努力营造高效益的生产环境、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高水准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正视我市资源支撑、环境容量的压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大力推进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强化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4、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强化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进行开发和建设。

(四)把握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要着力推进“四个一体化”: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交通布局、生态布局和人口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城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建设思路、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的转变。到2010年,城乡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城市综合功能更加完善,城市整体形象更加优美,城市化水平达到75%以上,努力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二、依法制定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依法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域构建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深化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优化市域、区域城乡空间发展布局,重点协调好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和问题,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全覆盖。在市区构建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通过修编和深化完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农村构建以镇村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保护镇村特色风貌,构建公共活动空间,切实提高镇村建设水平。

(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橙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用地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强制性内容。

(七)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积极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进一步放开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规划设计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广泛吸纳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重要规划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八)加强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要明晰各领域规划的功能,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基本形成各领域各专项规划功能协调、各层次规划有机衔接的高度统一的规划体系。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建设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实现“三规”的有机融合。要通过城乡规划统筹协调专项(专业)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要加强城乡规划各层次间的相互衔接,上一层次规划要指导下一层次规划,下一层次规划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专项(专业)规划要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依据,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安排。分区规划要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细化和综合协调空间布局的目标、内容、规模和标准。详细规划要以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控制性要求。

三、明确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

(九)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探索科创园区规划建设新模式,以国际化、生态化和集约化的标准,推进工业园区向科创园区的转型和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深化“三创”载体规划,增强“三创”载体混合功能,完善商业、休闲、教育、医疗和配套住宅等设施,增设展示中心等特色公共设施,实现“三创”载体向开放化、人性化、个性化和社区化发展。以“退城进园”为契机,整合置换土地,依托环城河、历史街区和工业遗存等保护整治和功能更新,挖掘文化底蕴,打造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地。

(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体系。优化区域路网规划,完善苏州、常州、张家港、常熟等方向的区域联络道路,理顺市区与江阴、宜兴之间的客、货运通道。调整对外联络通道,完善*机场、高铁站点等门户的快速道路系统,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衔接体系。整合市区各功能板块间的联系通道。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用地的控制。加快快速路、结构性主干道的规划建设,新增、改造跨运河、铁路道口等设施,缓解中心城发展瓶颈。落实公交优先策略,严格控制公交场站用地,加强换乘枢纽设施建设,至2010年建成洛社、惠山新城、梅村等市区公交站场和一批乡镇公交首末站,实现公交分担率达30%。优化公交线路,加快中心城换乘枢纽地区和截流型停车场站建设,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十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生态文明为目标,加大太湖水源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在环湖5公里范围内全面实施“三退三还”,逐步建成沿湖200米范围内的生态湖滨带,环太湖1公里以内的特色生态林带,以及环太湖5公里以内的生态农业带,形成多层次的自然生态修复重建体系。加快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湿地与湖、河、塘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逐步恢复湖沼湿地自然生态系统;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太湖生态博览园规划,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严格保护中心城外环生态绿带,完善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加强惠山青龙山森林公园、蠡湖开放公园等大型区域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构建“市、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三级”公园体系。

(十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深化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推进惠山古镇、清名桥沿河、荣巷、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建设。积极做好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大力推进江阴市创部级、宜兴市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加快荡口、严家桥、礼舍、周新村等古镇古村的修复。深化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新模式,对工业遗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功能更新,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乡土建筑保护名录。制定有关乡土建筑保护措施,解决乡土建筑保护所涉及的土地置换、产权归属等问题。

(十三)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的调控和引导。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优先推进政府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和中小户型住房、中低价位住房的建设,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合理引导商品房建设,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建设,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继续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老新村整治,至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和整治任务。

(十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编制社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完善社区配套设施配置标准。根据人口结构和需求差异,对社区配套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指导社区配套设施分级、分类、分期配置,提升社区配套设施的服务水平。优化社区配套设施的布局模式,推进睦邻中心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效率。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分区、分期、分批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品质。

(十五)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现代化服务体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文明向农村地区延伸。实施新型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制定和落实村庄保留、整治和归并计划。引导新型农村社区特色化建设,形成历史文化型、山水资源型和现代风貌型等多种特色。加大生态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力度,壮大优势农业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优势农产品基地。规划建设农业博览园,发展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延伸生态农业的现代服务功能。

四、加大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力度,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十六)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实行土地开发强度上限与下限均量化的“双向综合调控”机制,针对不同产业用地和不同性质用地,确定最大的合理容积率;对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投资密度要求,适度提高建设用地投入和产出比的门槛。建立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协调各类建设用地,调控年度土地投放强度,确保规划实施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清理划拨土地,有效开发闲置、废弃和低效的土地,合理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发挥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十七)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推进规划阳光工程和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以及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告示等制度。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媒体公告、模型展览、公共咨询、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完善公众意见的采信和反馈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公开性和科学性。

(十八)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要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通过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形式,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报告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市政府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江阴市、宜兴市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视公众监督,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十九)建立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三证”实施建设。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事项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密切协同,依法防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发房屋产权证明。工商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做好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别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十)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落实机制,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城乡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城乡规划实务篇(10)

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爆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

城乡规划实务篇(11)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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