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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的教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1 09:09:02

劳动节的教案

劳动节的教案篇(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初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近五十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从实践上看,劳动教养在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弊端。今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方面,我们还有相当多的立法空白和谬误亟需梳理审查。作为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劳教制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先天不足,与现行法律背离,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能授权。在此前提下审视现有的劳教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劳教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去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规,均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9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嫖娼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88]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1985]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3]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对象。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毒品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3、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 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4、266、267、268、274条);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27、206至209条)。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2、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经教不改也应视为从重情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到,对累犯实施比初犯更为严厉惩罚的惯例一般只限于刑罚通常为徒刑的情况,这表明其所适应的社会目标是预防犯罪。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劳教的定性标准,从技术角度来看,这一公安内部的法律适用标准很难向全社会普及,所以也就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从重情节,作为加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的一条法理依据,则由于适用面的扩大,此原则将较易于普及,也能确实保证处罚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预防犯罪)。3、从客观条件看,对经教不改的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的科技基础,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较高。鉴于我国目前人口管理网络基础建设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公安部“百城联网”系统只有100个城市人口查询,还不包括犯罪记录),如果将经教不改硬性作为劳教案件定性的标准,调查取证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而劳教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刑事案件,这种资源的配置也必将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因此,对劳教对象应以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发生违法行为为定性标准,不应将侦查重点放在对以往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取证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本的效益最大化。因此,我认为应将经教不改参照《刑法》中对累犯的规定,推广到《规定》第9条的全部对象,明确规定其为应从重处罚,这一方面可以实践对所有违反《规定》的劳教人员的公平处遇;另一方面也更能体现劳教政策中的改造教育功能。参考资料:1、“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作者:赵恒,来源:检察日报1、“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赵恒,来源:检察日报2、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构想——作者宋英辉、许身健,来源:《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3、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作者:刘中发,来源:中国监狱学刊3、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刘中发,来源:中国监狱学刊4、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弊端——作者:魏慧梅4、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弊端——魏慧梅5、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作者:刘中发,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5、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刘中发,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6、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作者:刘仁文6、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7、《法律的经济分析》——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7、《法律的经济分析》——理查 德·A·波斯纳8、《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及法律依据通览》——刘建国主编

劳动节的教案篇(2)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

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88]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 通知》);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1985]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3]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

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

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对象。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

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

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3、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

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

(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

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4、266、267、268、274条);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27、206至209条)。

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

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

劳动节的教案篇(3)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

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卖淫嫖娼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88]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1985]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3]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

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

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对象。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

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毒品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

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3、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

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

(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

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4、266、267、268、274条);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27、206至209条)。

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

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

劳动节的教案篇(4)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准确分析以及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一些相关的劳动教育的资源,是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前提基础。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显性”的劳动教育资源,例如整理房间、烙饼问题、合理安排时间、测量等;另一方面,更要善于挖掘“隐性”劳动教育资源。通过研究教材,我们不难发现,教材上的一些内容,虽然并没有直接明确相关的劳动教育的知识,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当中,却是能够很好地进行劳动教育,使其认识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内容。合理地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相关“显性”和“隐性"的劳动教育资源,在小学数学学科教学中有机地渗透劳动教育,是每一名数学教师必须担负的时代性教育任务。

一、借助数学文化,理解劳动的意义

马克思对于“劳动创造人”的伟大论断指明了劳动对于人所以为人以及劳动对于人的发展的重大价值,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也是人类的本质特征和存在方式。总书记提出:“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是对人类文明进步规律的重要诠释。”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古人计数(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改版后本节内容的课题由原来的“捆小棒”更改为“古人计数”,并增加了“古人计数”的主题情境图。在通过摆一摆、数一数,认识比10多1的数的时候,我们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鼓励学生一起读出11-20各数后,提出了如下问题:小朋友真了不起,会认、读这些数了。但是这些数是怎么创造出来的呢?让我们一起从“古人计数”说起。“古人计数”这一文化史的自然介入,让学生模仿古人用手指头来数羊,数到10后,手指头不够用了,由此思考:新计数单位是怎样产生的?不仅知道10的后面的数是11,体验到了“数(shù)源于数(shǔ)”,而且感受十进制的起源,渗透了数学文化。我们想,这传递的是一种观念的改变。我们的教学不仅仅是认识11-20各数这一知识的结果,而且要通过“古人计数”的故事,渗透自然数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从“基本数觉数数阶段实物计数手指计数符号计数”这一过程看出,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劳动中创造了文明。人类取得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劳动创造,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彰显了人类智慧。

二、通过数学活动,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

适应社会是每一位学生成长必然经历的过程和要求。通过劳动教育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只有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实践中去才能切身体会劳动的辛苦、不易,才能获得直接的情感体验,产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在数学活动中渗透劳动教育有助于让学生在劳动中发现问题并且依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积累经验,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整理房间”一课中,教学目标首先是在观察、比较、交流等活动中,初步体会分类的含义和方法,感受分类在生活中的作用,获得分类的数学基本活动经验。其次是能按一定的标准,对物品进行整理分类,初步体会对物品进行分类的过程就是寻找事物共同属性的过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对分类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因为他们整理过自己的房间、整理过自己的书包等。但大多数学生在对物品分类时分得不完整,或不理解分类的标准,更有学生几乎没有感受过分类的作用,这就很难形成分类的意识,也就很难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在这节课中,我们首先对比笑笑和淘气的房间图,体会到整理的必要性后,再观察笑笑房间的物品是怎样摆放的,使学生得到整理房间的间接经验。再让小朋友动手操作,通过实物图整理自己的房间,在自主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体验分类整理的方法,积累分类活动的经验。对于低段的孩子,温馨的家庭充满着孩子做配对与分类游戏的机会。最后,我们在课堂中加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配对与分类的环节:1.让孩子在餐桌前准备吃饭的餐具。2.让小朋友把将要放入洗衣机清洗的衣物进行分类。3.书房的笔筒里可能有一大堆笔,不知道还能不能用,这时该怎么分?4.将零钱进行分类,或帮妈妈整理钱包。5.打开家里的工具箱认一认,再分类。“小劳动,大思考”,在低段数学教学中,我们适时地在“综合与实践”活动中将数学教学与劳动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劳动习惯的养成,进一步提升孩子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利用数学之美,感悟劳动创造美的价值

热爱劳动是一种美好的品德,是内在的优良品质。将数学特殊的自由的美与劳动教育相结合,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劳动实践中并取得成就,获得他人与社会的肯定,在此过程中产生愉悦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正是劳动创造美的一种体现。北师大版教材二年级下册“欣赏与设计”一课,要求学生在学习了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平行四边形等基本图形的基础上,通过欣赏漂亮的图案来分析基本图形,使学生能用这些基本图形设计出漂亮的图案,从而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小学数学课程标准》指出:“要让学生初步认识数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及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体验数学活动充满着探索与创造。”因此,在设计这节课时,我们首先通过让学生观察衣服图案及淘气家装修的各种漂亮的墙砖、地砖、地毯、窗帘等图案来引入教学。这个环节的教学是先让学生从生活实际出发,然后让学生了解生活中的这些图案里有我们学习过的基本图形,感受数学来源于生活并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这种密切联系学生生活情境,运用学生熟悉的生活实例进行学习的情境创设,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个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欣赏各民族服饰的图案及各种刺绣、蜡染等,体会这些带给我们的震撼,让学生充分感受劳动人民的智慧与坚韧的优良品格。在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图案的特征时,训练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学生能从各种图案中分析出基本图形,并能添加辅助线明晰基本图形,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欲,使学生在欣赏美、感受美的基础上去表现美、创造美。最后,“小小设计师”这个教学环节让学生进入了角色。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设计、涂色,创作出了许多独特的图案,充分体现了学生的创造欲与表现欲。学生通过这节课的学习能够在图案中独立地挑出所学的基本图形,再根据所学的基本图形去设计美丽的图案,发展了学生初步的空间观念,使学生感受到了平移、旋转、对称现象。总之,从引入教学开始分析所学的基本图形,到学生设计漂亮的图案和分析基本图形,始终没有离开“认识图形”这一条主线。同时,学生在观察、分析、设计的过程中,学会欣赏美、感受美、表现美,感受劳动创造的美。

四、在数学教学中渗透劳动教育,发展学生的数学智慧

智慧的数学不应该只是一个由讲解到接受、再到熟练的程序性学习过程,启迪智慧需要紧密伴随积极的数学思考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每个学生都有分析、解决问题和创造的潜能,关键是课程内容要提供好的素材,为每个学生提供发展的机会。数学教学应渗透劳动教育,努力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并鼓励学生通过交流,丰富数学思考,开启数学智慧。“重复的奥妙”是北师大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数学好玩”中的一课,本课主要内容是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思考,体会简单的“重复”规律,这节课也是教材第一次引导学生探索规律,理解周期现象。在这节课中,为了使学生感受规律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我们从学生身边实际情境出发,首先设计了“美化校园”这一劳动情境:为了进一步美化我们的校园,后勤老师准备用彩旗装饰我们的校园,这串彩旗是由红、黄、蓝、绿四种不同颜色的旗子组成的,你们看,第一面是什么颜色?第二面呢?猜猜第六面呢?情境图中丰富的规律有助于帮助学生感受规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性,体会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同时学生在有趣的情境中学习,体会劳动创造将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第二个环节中,让学生用多种方法表示规律。在用多种方式表示规律、创作规律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规律的认识,发展学生的观察能力;另一方面,学生在集体创造和表演的过程中,充分与他人交流,不断增强集体意识和协调能力。第三个环节,让学生思考:照这样的规律,第39面应该挂什么颜色呢?把自己的想法记录在学习任务单上。有的学生选择画图找到答案,而有的学生发现画图很慢,特别是当数量比较大时,于是联系到一单元有余数的除法的知识,4面为一组,39里面有9组,还剩3面,那么第3面就是蓝色了。学生在对比分析中发现,当总数比较多的时候,用除法比较方便。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充分感受到劳动与智慧密不可分,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分析问题时,不仅解决了问题,还增长了数学智慧。从人类的进化过程和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劳动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劳动帮助了人类认识世界。数学教师要合理地将劳动教育渗透到实际的小学数学教学过程当中,改变过去劳动教育仅仅依靠劳动课的思维观念,真正将劳动教育融人日常教育教学的点点滴滴中。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Z].2020-3-20.

[2](苏)B.A.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

劳动节的教案篇(5)

幼儿园中班五一活动方案1随着“五一劳动节”的临近,各大幼儿园都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迎接“劳动节”的到来。以下是结合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能力特意设计的“幼儿园五一劳动节活动方案”,通过专题教学、讨论谈话、比赛等渠道,来教育影响幼儿,使幼儿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懂得劳动最光荣的道理,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活动目的:

为了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幼儿园将结合每月一事,根据体验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以劳动最光荣为题,开展系列劳动教育活动。

活动对象:全园幼儿。

活动时间:5月1日--5月31日。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正、副班主任、保育员。

活动口号: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过程:

一、且歌且吟——故事讲述篇

1、各班搜集各种有关劳动的图片在主题墙上张贴,进行宣传。

2、各班搜集适合本班幼儿的关于劳动为主题的儿歌、故事、歌曲,在活动中让幼儿念一念、听一听、讲一讲、唱一唱。

3、各班在家园栏里进行有关劳动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园共育的教育目的。

二、小鬼当家——劳动实践篇

(一)小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开展 “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吃饭”等系列活动,让幼儿在日常的劳动中学会生活的自理,逐步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围绕“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吃饭”等内容设计活动方案并开展活动。

2、每个人选自己认为做得好的一种劳动,参加班级组织的比赛,各班根据比赛结果,评选各种“劳动之星”。

(二)中班——我是快乐小帮手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选择适合本班幼儿的活动并开展。

2、各班利用晨间谈话,给孩子讲解几种劳动技能。

(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

3、各班每天选出班级小值日,帮助老师、阿姨做好班级各项日常工作。

(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收发本子等)

4、各班每周评选出本周的“值日之星”。

(三)大班——劳动最光荣

1、开展“爸爸妈妈真辛苦”调查活动。

让幼儿调查自己的爸爸妈妈每天工作回家后所做的事情,利用晨间谈话进行交流,谈谈感受,让大家体会父母的辛苦,激发幼儿为父母分担家务劳动的激情。

2、通过调查,了解父母艰辛之后,想一想,如何去做,并与家长共同商量,定好家务劳动计划。

3、让幼儿根据自己订制的家务劳动计划,开展“家务劳动小能手!”的家务劳动实践活动。

每天在家做一些家务劳动,家长把孩子当天所做的家务记录下来。(发记录表)

4、周末让家长对孩子在家的劳动进行评价。

(在记录表上进行评价)

5、每周一各班评选出班级“家务劳动之星”,实现家园共育。

三、我能行 ——活动展示篇

“我能行”劳动技能大比武:(分年级组进行比赛、每班男女各10人)

小班:穿衣服比赛。

中班:剥毛豆比赛。

大班:上学准备。(整理书包)

四、我真棒——活动总结篇

各班在每周评选出的劳动之星中推选2-3名幼儿参选幼儿园的“劳动小能手”评选,“劳动小能手”获得者发予劳动奖章进行鼓励。

幼儿园中班五一活动方案2活动目标:

1.知道"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

2.懂得劳动是最光荣的。

3.有参与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活动准备:

1.劳动工具或替代物品。

2.教学挂图:《劳动最光荣》。

3.歌曲磁带,录音机。

活动过程:

1.幼儿欣赏歌曲《劳动最光荣》。

(1)教师:歌曲里有谁?它们在干什么?

幼儿看教学挂图,再次欣赏音乐。

(2)教师:你们想学习歌曲中的谁?为什么?

(3)我们一起来学一学它们是怎么样劳动的。

幼儿随音乐做模仿喜鹊、蜜蜂等劳动的动作。

2.了解"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含义。

(1)教师:人们为了歌颂劳动者,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节日,你们知道这是什么节日吗?

(2)教师:你们知道有哪些人在这一天过节呢?

(3)教师:为什么这一天是你们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还有老师的共同节日呢?

3.游戏"我也来劳动"。

(1)教师:小朋友长大以后也会成为一个光荣的劳动者,那么你想做什么呢?

幼儿自选一样能代表自己理想的劳动工具或替代物。

(2)幼儿随《劳动最光荣》的歌曲,手拿劳动工具或替代物,根据自己对相应职业的想象随音乐做动作。

幼儿园中班五一活动方案3【设计意图】

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结合我班正在实施的主题活动《房子大观》我设计了本次活动。通过社会调查、观看图片、实践活动等形式,帮助幼儿了解劳动节的来历,学习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并在活动中感受劳动的快乐。

【活动目标】

1、知道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职业,了解劳动者的辛苦。

2、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能够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准备】

搜集各行各业人们工作时的图片、

让家长帮幼儿做活动前的社会小调查,并填写下表。

勤劳的人们、

晚上工作的人、周末工作的人

调查人:

调查时间:

【活动过程】

一、出示图片,请幼儿说一说自己了解的职业。

(1)请幼儿互相介绍自己爸爸妈妈的工作,说说爸爸妈妈工作时都做些什么?

(2)请幼儿结合图片说一说:自己还知道哪些工作?例如:医生、公安、售货员、公交司机等,他们都在做什么?

二、请幼儿了解人们工作的时候是在为别人服务,学会尊重、关心劳动者。

(1)请幼儿看看自己的调查表和同伴交流调查的结果和感受,说一说晚上和周末谁还在工作?他们是怎样工作的?

(2)请幼儿结合自己的经验,说一说还有哪些工作是为别人服务的以及自己曾受到过帮助的经历,进一步体验人们的辛苦。

(3)请幼儿说一说怎样尊重和关心劳动者。知道每年的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是每一个劳动者的节日。

三、请幼儿帮助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体会劳动的辛苦。

(1)请幼儿讨论:自己可以帮老师做什么事情?比如:帮老师整理活动区的玩具、打扫活动室、擦桌椅等。

(2)请幼儿分小组帮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延伸】

(1)户外活动时,带幼儿捡拾卫生区的垃圾及绿化带的野菜。

(2)请家长带孩子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幼儿园中班五一活动方案4活动目标:

1.使幼儿了解五一假期中应注意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通过讨论,激发幼儿过劳动节的情感,教育幼儿热爱劳动。

3.感受到节日的快乐。

4.简单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其全称、日期和意义。

活动准备:安全教育挂图。

活动过程:

一、让幼儿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丰富幼儿的知识经验,激发幼儿过节的兴趣。

1.教师:小朋友们,明天我们幼儿园就要放假了,知道为什么吗?启发幼儿动脑筋想问题。

2.教师讲述"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历,让幼儿了解。

二、组织幼儿讨论怎样安全、愉快的过好这三天的假期。

1.教师引导幼儿:"放假后你想做些什么事情呢?"

2.有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呢?引导幼儿说出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3.创设情境,提问幼儿:可以这样做吗?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

三、教师总结假期里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一)安全教育:

1.不能玩家中的插座、开关、打火机、尖锐或易吞服的物品。

2.注意交通安全,不单独走出家门。

若外出游玩时,不离开要牵着大人的手,不随便与陌生人说话,不要陌生人的东西。

3.独自在家时,不爬阳台、门窗或其他高处,把门关好,不给家长以外的人开门。

4.不能摸家中的药品,不到厨房去玩耍。

5.不能在危险地带玩耍,不做危险游戏;

6.熟悉三个特殊电 话号码的用法。

(二)卫生保健:

1.教育孩子要少吃零食,多吃蔬菜水果,吃熟食,养成按时进餐和自己进餐的好习惯。

2.多喝白开水,不吃雪糕、不喝冷饮。

吃东西以前要洗手。

3.勤洗澡洗脚,勤剪指甲。

四、活动延伸:

请家长在假期中合理安排幼儿的一日活动,有条件的可带领幼儿去旅游等,丰富孩子的生活内容。

幼儿园中班五一活动方案5活动目标:

1.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2.了解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并体验劳动是件辛苦又快乐的事。

3.激发爱劳动的愿望。

活动准备:

布置幼儿去附近的理发店理发,到超市购物等,了解人民的劳动。挂历一本、幼儿带家长工作照一至两张,工人、农民、医生、教师、科技人员、司售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录像片断。

活动过程:

一、介绍“五·一”国际劳动节。

1.教师请幼儿认读5月1日,提示幼儿想一想为什么字是红色的?是什么节日?谁的节日?

2.讲解“五·一”节的来历,告诉幼儿这是全世界劳动、工作的人都过的一个节日。

知道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二、认识谁是劳动的人,他们都做哪些工作。

1.观看录像片断,边看边穿插提问和引导,启发幼儿理解劳动者是用自己的劳动为大家服务的人。

2.谈谈自己身边的劳动者。

请幼儿分成若干小组拿出家人的照片说一说他们都是干什么的。教师引导孩子们发现他们的工作和小朋友生活的关系,引导幼儿尊重他们。

三、请幼儿回忆参观理发店、超市的情景,进一步了解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劳动的辛苦。

教师提问:你在这些地方看到了些什么?他们是怎样劳动的?

四、让幼儿互相介绍自己的爸爸妈妈是做什么工作的?

五、幼儿讨论,帮助幼儿进一步了解劳动是件辛苦而又快乐的事。

1.理发店的叔叔阿姨都干些什么事?

2.没有他们会怎样?

3.超市里叔叔阿姨每天站着累吗?

4.既然累为什么还要干?

5.你觉得他们的心情怎样?为什么?

六、带领幼儿参加幼儿园公益劳动(捡石子、捡树叶、扫地),并观察劳动后场地的整洁,让幼儿进一步体验劳动的辛苦和快乐。

劳动节的教案篇(6)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准确分析以及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一些相关的劳动教育的资源,是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前提基础。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显性”的劳动教育资源,例如整理房间、烙饼问题、合理安排时间、测量等;另一方面,更要善于挖掘“隐性”劳动教育资源。通过研究教材,我们不难发现,教材上的一些内容,虽然并没有直接明确相关的劳动教育的知识,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当中,却是能够很好地进行劳动教育,使其认识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内容。合理地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相关“显性”和“隐性"的劳动教育资源,在小学数学学科教学中有机地渗透劳动教育,是每一名数学教师必须担负的时代性教育任务。

一、借助数学文化,理解劳动的意义

马克思对于“劳动创造人”的伟大论断指明了劳动对于人所以为人以及劳动对于人的发展的重大价值,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也是人类的本质特征和存在方式。提出:“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是对人类文明进步规律的重要诠释。”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古人计数(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改版后本节内容的课题由原来的“捆小棒”更改为“古人计数”,并增加了“古人计数”的主题情境图。在通过摆一摆、数一数,认识比10多1的数的时候,我们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鼓励学生一起读出11-20各数后,提出了如下问题:小朋友真了不起,会认、读这些数了。但是这些数是怎么创造出来的呢?让我们一起从“古人计数”说起。“古人计数”这一文化史的自然介入,让学生模仿古人用手指头来数羊,数到10后,手指头不够用了,由此思考:新计数单位是怎样产生的?不仅知道10的后面的数是11,体验到了“数(shù)源于数(shǔ)”,而且感受十进制的起源,渗透了数学文化。我们想,这传递的是一种观念的改变。我们的教学不仅仅是认识11-20各数这一知识的结果,而且要通过“古人计数”的故事,渗透自然数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从“基本数觉数数阶段实物计数手指计数符号计数”这一过程看出,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劳动中创造了文明。人类取得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劳动创造,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彰显了人类智慧。

二、通过数学活动,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

适应社会是每一位学生成长必然经历的过程和要求。通过劳动教育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只有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实践中去才能切身体会劳动的辛苦、不易,才能获得直接的情感体验,产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在数学活动中渗透劳动教育有助于让学生在劳动中发现问题并且依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积累经验,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整理房间”一课中,教学目标首先是在观察、比较、交流等活动中,初步体会分类的含义和方法,感受分类在生活中的作用,获得分类的数学基本活动经验。其次是能按一定的标准,对物品进行整理分类,初步体会对物品进行分类的过程就是寻找事物共同属性的过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对分类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因为他们整理过自己的房间、整理过自己的书包等。但大多数学生在对物品分类时分得不完整,或不理解分类的标准,更有学生几乎没有感受过分类的作用,这就很难形成分类的意识,也就很难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在这节课中,我们首先对比笑笑和淘气的房间图,体会到整理的必要性后,再观察笑笑房间的物品是怎样摆放的,使学生得到整理房间的间接经验。再让小朋友动手操作,通过实物图整理自己的房间,在自主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体验分类整理的方法,积累分类活动的经验。对于低段的孩子,温馨的家庭充满着孩子做配对与分类游戏的机会。最后,我们在课堂中加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配对与分类的环节:1.让孩子在餐桌前准备吃饭的餐具。2.让小朋友把将要放入洗衣机清洗的衣物进行分类。3.书房的笔筒里可能有一大堆笔,不知道还能不能用,这时该怎么分?4.将零钱进行分类,或帮妈妈整理钱包。5.打开家里的工具箱认一认,再分类。“小劳动,大思考”,在低段数学教学中,我们适时地在“综合与实践”活动中将数学教学与劳动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劳动习惯的养成,进一步提升孩子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利用数学之美,感悟劳动创造美的价值

劳动节的教案篇(7)

近些年来,各大高校在积极进行教改项目的实施,一些新的教学方法逐渐应用于大学课堂教学和实践中,目的是为了能让学生更好掌握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综合运用能力,以便能让学生更快地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但是大部分大学和高职院校教师课堂中的教师们更多地还是采用传统口授的方式,却不能让所有学生都能积极而主动地参与课程学习中,丰富学生自身的专业知识体系。学习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其具备充分的理论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这教学缺陷显得更为明显。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课程教学改革更多地应该在教学方法的更新和提高上,更应当加大案件互动教学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比重。

案例互动教学法普遍应用于法学专业各课程教学,但对劳动法课程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理论与劳动案例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有意识地维护自身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案例互动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往往是收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真实案例,既现实又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法课程中的教学模式

1.互动讨论式教学课堂模式。教学课堂互动讨论模式,学生应当在案例互动前先行掌握相关的劳动法的理论知识,授课教师将收集好的案例通过多媒体课件或者学生表演的形式展示在课堂中,引导学生思考理论联系案例,进而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各小组或者学生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最后授课教师对学生和小组的意见并给予点评和总结,特别是对于学生观点中出现的问题和疏漏细节予以纠正,学生在互动教学模式中学习,教师也在互动教学模式中发现学生的不足加以提醒,解决提高思维能力和逻辑分析问题的能力。

2.诊断式教学课堂模式。诊断式教学课堂模式类似于医院医生的临床实践模式,学生们为主体,是建立在对案件的真实背景的基础上,所有的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并且是案件的负责人,学生参与到管理过程和细节的理解与实际案件的处理,授课教师先行安排学生小组收集身边的亲戚朋友的真实的劳动法案例,并甄选其中有典型的劳动法纠纷案件,由学生分组参与演绎,让其他组学生通坐诊法律诊所,遇到困难和纠纷学生小组向诊所的学生小组求助,并请求诊所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法律诊所学生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然后打开相应的处方,对症下药。这不仅帮助学生们解决了实际困惑问题,提供了法律援助,更是让学生在实务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技能,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提高学生判断能力和法律意识和综合能力。

3.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即教师和学生分工通过劳动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与真实法庭情形无异。一般而言,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安排时间在劳动法课程教学后半期进行较为合适,可以考察学生掌握的劳动法理论知识程度,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和资源,制定有效的法庭辩论。教师和学生共同确定合适的案例中,由学生进行分组担任不同角色和学习不同的身份要求,包括劳动诉讼案例中的法官、原告、被告、雙方律师,陪审员、法警以及双方的家属等重要角色,使学生了解法庭中不同角色的特殊要求,并且要求现场完全按照法庭的正常一审或二审的程序进行。在模拟法庭结束时,通过授课教师的法庭全过程回顾,归纳和总结,例如各小组在案件审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法律知识运用恰当、审判公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劳动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互动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1.激发学生学习劳动法课程的积极性。案例互动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劳动争议案件迷惑相比,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的讲解,更全面地归纳具体法律规则、制度,这样既丰富了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让学生通过学习案例分析法律术语和思想,启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能够认真主动进案例分析与讨论,并积极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这不仅能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立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巩固学生的知识体系结构的理论,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互动启发式经验,教学方法,课程活动沉闷的气氛球体,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2.促进教师和学生、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案例互动教学法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交流在学习过程中一起工作、学习的凝聚力,不再只是讲台上的老师或者台下的学生而已,在课程教学中,教师既要讲授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又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案例互动讨论、“诊所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的开展。教师和学生分享经验,彼此个对方的学习和提升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时间。这不仅有利于教师发现学生学习问题后需要调整和改进教学计划的学习问题,更能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劳动法,也奠定了学生和同事,领导之间未来的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合作与交流。

3.提升学生的语言综合能力的积累。劳动法课程案例互动教学各种模式中,相比纯理论教学而已,授课教师更希望让学生单独或通过小组合作、分析、思考、讨论和总结学习内容,教师和学生都能做到你说,我听,我说,你听。劳动法是社会法的内容,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根本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学生积累了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课程中用到的讨论辩论的方式极大地锻炼了语言能力和逻辑思维。就是为了让学生自身有了这样的逻辑思维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案例互动教学法与理论教学的结合,不仅在劳动法的课堂教学中的充分使用,还可以提高学生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理解和学习,更能够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能加强学生对劳动法理论知识的运用实践能力。案例互动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提前进入到真实的社会工作情境中,学会如何解决自身或者用人单位所遇到的劳动纠纷问题。同时对于授课教师自身而已,不仅是提升其自身的专业教学业务水平,更促进了学院劳动法课程教学的成效性。

参考文献: 

[1]罗超.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功能.大学教育[J].2017(07). 

[2]王素芬、蒋佳伯.论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多重维度.辽宁行政学院学报[J].2015(11). 

劳动节的教案篇(8)

一、劳技课程的特点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以学生获得积极的劳动体验,形成良好技术素养为基本目标,以操作性学习为基本特征的教育。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学习是建立在操作基础上的知识、技能、态度、方法、能力的综合学习,它体现出以下主要特征:动手与动脑结合;以项目为载体;可感的操作对象;多学科的视野;贴近现实生活;开放的学习领域。

所以,劳技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和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就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劳技教学的特点,按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制定实施方案。

二、劳技课程教学设计思路

1.明确教学目标

课堂教学目标的设定是以劳动与技术的课程目标为基础的,以培养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必备的技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初步的劳动与职业意识为总体目标。在具体的构成上,要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三维目标的基础上加入行为与习惯的目标尺度,体现劳技课程的理念与特点。

2.充分进行课前准备

与以知识传授为主的课程的备课模式不同,劳动与技术课程基于“做中学”和“学中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技能与态度的习得是以每个学生的个体经验和亲身实践为基础的。实践教学的过程必须以“五备”为起点,即备教材、备方法、备器材、备制作、备安全,这也是保证劳技课堂教学安全顺利进行的前提。

3.突出教学重点与难点,研究选择教学方法与手段

劳技课程的学习是建立在操作基础上的知识、技能、态度、方法、能力的综合学习,所以其课堂教学的重难点也将围绕学生需重点掌握或难以掌握的操作技术而设置突破口;通常情况下,教学方法的选择是灵活、开放、多元化的,但以项目为载体来选择相应的方法手段,是体现技术学习特征、展现劳技学科特点、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

4.合理选择教学模式,精心设计教学程序

由于劳技教学实践性强,内容具有跨学科的特点,教学方法手段开放、多样,但是这也极易导致教学的随意性,从而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探索并形成规范成熟的教学模式是成功的关键。在多年的实践验证下,“五段式”课堂教学模式可作为劳技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重要参考。此模式的结构分为“提示目标”、“指导自学”、“精讲示范”、“操作反馈”、“评价提高”五段,前三个环节是基础,课堂用时应控制在15分钟之内,操作实践是关键,时间应不少于25分钟,最后5分钟左右的评价提高是导向和提升。

5.科学进行教学评价与课后反思

劳技教学的评价要围绕学生的发展进行,评价的对象、方式、过程、手段都要以有利于学生的发展为原则,应以学生的劳动态度与劳动习惯为基础,技术操作与技术设计为重点,同时关注学生实践操作的结果,更要关注其在技术学习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以此作为教师反思课堂教学效果的出发点,以及衡量课程计划实施成效的基本标准。

三、劳技学科的二次备课

劳技学科的备课要求就是要吃透教材,了解学生,方法得当,器材齐全,掌握制作要领,安全管理措施得当。然而在现实中, ,往往预设的教学场景并未生成、教学条件长生改变、学情并不一致,都会导致教学设计目标未能达成。此时,及时、灵活地进行二次备课就显得必要了。

1.二次备课的含义

二次备课是指教师在结合教材完成第一次备课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课堂上的各种变化,对首案进行调整、修改、完善,以达到课堂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二次备课的理论依据:以学定教。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自己对本文教材的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对教学内容的呈现顺序,难易的程度,学生主体发展状况,教学技能的应用,师生互动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进行重新安排设置,化非预设为预设,完成二次备课。

2.二次备课的要求

(1)教师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

(2)教师须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

(3)教师须具备灵活的教育机智与教学技巧

(4)教师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反思力

3.如何进行二次备课

(1)内容:

①备教学目标与教学重难点

②备教学设计与练习设计

③备教学效果与教学评价

④备教学风格与育人思想的体现

(2)方法:

①标:标记原教案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主要知识点以及有比较性、典型性、易错性等内容,以便在教学进程中引起注意。

②增:增加自己认为必要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对原教案中过简的环节补充具体说明。

③删:删除原教案中自己认为不必要的教学内容环节。

④改:根据实际修改原教案中不适应本班教学的教法和学法。

⑤调:根据需要调换教学内容及教学环节的呈现形式,调整原教案中过程设计的先后顺序。

(3)形式:

劳动节的教案篇(9)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仍然依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距离现在已经20多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论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远不适应当前时展的要求,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加快法制进程,因此,对劳动教养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监督不同步。

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只有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权只集中公安机关一家手中,这种缺乏外部有效制约的权限,是不正常的现象。劳动教养作为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最多可达4年之久的处罚措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预,没有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限制在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不同步,缺乏全程监督的环节,因此,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应限制在执行环节,应全程监督。

二、加强劳动教养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有法可依。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时了,成为我们治国建国的行动指南。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广泛地应用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地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完备。但是劳动教养制度还仍然使用原有的单行决定,这不能不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陷。劳动教养处罚是存在于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是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补充和完善。为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教立法势在必行。只有劳教有法可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保障劳教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劳动节的教案篇(10)

 

 

幼儿五一劳动节活动策划方案一

活动目标:

1.学习正确洗毛巾、晒毛巾的方法,知道“五月一日”是劳动节。

2.在洗洗擦擦中,让孩子们体验讲卫生、爱劳动的乐趣。

活动过程:

一、情境导入。

老师扮演狮子大王,孩子们扮演各种动物:小动物们,五月一日是劳动节,让我们大家一起劳动起来,来一次彻底的大扫除,让我们的家园(活动室)变得干净又漂亮吧!

二、劳动第一步:洗洗擦擦活动室

1.交待使用小毛巾(小抹布)的方法:先开水龙头,把水开小点,打湿小毛巾,最后拧拧干。

2.教师分组请小动物们打扫,引导他们合作劳动:小鸟组擦桌子;小鱼组擦门;小羊组擦瓷砖;毛毛虫组擦小椅子。

教师小结:擦之前要把小抹布里的水都拧干,擦的时候要同一方向,有规律地擦;小抹布脏了,就去洗一洗,然后小手搓一搓,把它拧干。

三、劳动第二步:户外晒晒小抹布

1.晒小抹布时要把它摊开,让太阳公公每个地方都能晒到。小抹布被太阳公公晒过之后,就会起到杀菌的作用,下次又可以使用了。

四、劳动第三步:评评哪里最干净

1.狮子大王和小动物们一起看看,摸摸活动室里的各个地方,评评哪里最干净。同时,让小动物们体验到劳动的乐趣。

五、劳动结束语。

小动物们,我们今后要讲卫生,爱劳动。同时,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比比谁最勤劳哦!

幼儿五一劳动节活动策划方案二

活动目标

1.能用肢体动作有节奏地表现劳动时的欢快。

2.了解周围人的各种劳动,萌发爱劳动的情感。

活动准备

阿姨打扫卫生的录像、《劳动最光荣》音乐。

活动过程

一、引发讨论

1.今天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段录像,我们一起来看看,录像里有谁?他们在干什么?

2.观看幼儿园阿姨打扫卫生的录像并交流。

3.你看到阿姨们在干什么?(擦窗、扫地、擦桌椅、拖地板)鼓励幼儿用动作表现阿姨打扫卫生的各种动作。

4.录像里阿姨们做的事儿都被你们找到了,细心的小朋友也一定会发现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人都在劳动,你见过吗?他们在做些什么呢?

5.幼儿想象人们的劳动,做出动作请大家猜:这是谁,他在做什么,发现身边爱劳动的人们有许多。

二、跟随音乐动作

1.听赏音乐:老师也很爱劳动,我喜欢一边劳动一边听音乐,这样会让我在做事的时候更有精神、更带劲!今天,我把小朋友劳动时最喜欢的一首音乐带来了,我们一起来听听。

2.教师随着音乐的节奏表演清洁工阿姨擦窗,幼儿随着音乐的节奏拍手,感受歌曲旋律和节奏。

3.教师反复播放歌曲,请幼儿想象可能有谁也在劳动,试着用动作表示(教师适当提示,使动作更明显,并能符合音乐的节奏)。

4.交流自己创编的动作,共同选择数个表示不同工人的劳动动作。

三、表演创造

1.自由结伴,分别扮作某一工种的工人,随音乐共同练习。

2.轮换地为大家表演(教师可扮作主持人,分别介绍)。

3.欣赏教师的舞蹈表演“我们爱劳动”,跟着教师一起舞蹈。

幼儿五一劳动节活动策划方案三

活动目的:

为了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幼儿园将结合每月一事,根据体验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以劳动最光荣为题,开展系列劳动教育活动。

活动对象:全园幼儿。

活动时间:5月1日--5月31日。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正、副班主任、保育员。

活动口号: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过程:

一、且歌且吟——故事讲述篇

1、各班搜集各种有关劳动的图片在主题墙上张贴,进行宣传。

2、各班搜集适合本班幼儿的关于劳动为主题的儿歌、故事、歌曲,在活动中让幼儿念一念、听一听、讲一讲、唱一唱。

3、各班在家园栏里进行有关劳动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园共育的教育目的。

二、小鬼当家——劳动实践篇

(一)小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开展“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吃饭”等系列活动,让幼儿在日常的劳动中学会生活的自理,逐步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围绕“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吃饭”等内容设计活动方案并开展活动。

2、每个人选自己认为做得好的一种劳动,参加班级组织的比赛,各班根据比赛结果,评选各种“劳动之星”。

(二)中班——我是快乐小帮手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选择适合本班幼儿的活动并开展。

2、各班利用晨间谈话,给孩子讲解几种劳动技能。(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

3、各班每天选出班级小值日,帮助老师、阿姨做好班级各项日常工作。(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收发本子等)

4、各班每周评选出本周的“值日之星”。

(三)大班——劳动最光荣

1、开展“爸爸妈妈真辛苦”调查活动。让幼儿调查自己的爸爸妈妈每天工作回家后所做的事情,利用晨间谈话进行交流,谈谈感受,让大家体会父母的辛苦,激发幼儿为父母分担家务劳动的激情。

2、通过调查,了解父母艰辛之后,想一想,如何去做,并与家长共同商量,定好家务劳动计划。

3、让幼儿根据自己订制的家务劳动计划,开展“家务劳动小能手!”的家务劳动实践活动。每天在家做一些家务劳动,家长把孩子当天所做的家务记录下来。(发记录表)

4、周末让家长对孩子在家的劳动进行评价。(在记录表上进行评价)

5、每周一各班评选出班级“家务劳动之星”,实现家园共育。

三、我能行——活动展示篇

“我能行”劳动技能大比武:(分年级组进行比赛、每班男女各10人)

小班:穿衣服比赛。

中班:剥毛豆比赛。

大班:上学准备。(整理书包)

四、我真棒——活动总结篇

各班在每周评选出的劳动之星中推选2-3名幼儿参选幼儿园的“劳动小能手”评选,“劳动小能手”获得者发予劳动奖章进行鼓励。

幼儿五一劳动节活动策划方案四

一、活动目的:

1、通过开展以“我劳动,我光荣;我创造,我幸福”为主题的系列活动,让同学们了解“劳动节”的由来,了解我国不同时代的劳模风采。

2、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类活动,从宣传“我劳动,我光荣;我创造,我幸福”这个主题思想转化到我们每个学生的实际行动中。

3、通过在学校、家庭两个层面参与不同类型的劳动,培养爱劳动的热情,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争做“劳动小能手”。

二、活动主题

我劳动,我光荣;我自理,我能干

三、活动内容

(一)绘画比赛

1、绘画主题:劳动最光荣

2、绘画形式:绘画表现形式不限,儿童画、国画、版画等均可。每个班上交5件作品,可适当增加。

3、上交时间:4月30日前上交,逾期做自动放弃。

(二)我是劳动小能手

1、在“五一”放假期间与爸爸妈妈一起对自己的家进行一次彻底的大扫除;

2、能帮爸爸妈妈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洗菜、淘米、洗碗、扫地、拖地等

3、知道“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含义,并能做到我的饭碗里没有一粒剩饭(菜);

(三)学唱劳动歌曲

1、各班音乐老师负责在本周学习有关“劳动光荣”的歌曲。

2、周五班队活动课,以班级为单位,举行“我爱唱歌更爱劳动”的个人演唱比赛。

四、活动要求

1、各校要组织好绘画比赛活动?将好的作品上交中小进行展览。

2、各校要切实布置好三个阶段的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劳动。

3、要制订好活动方案案和安排,按时开展活动,要有详细的活动记录。

幼儿五一劳动节活动策划方案五

活动目标:

1.培养幼儿合理安排时间的意识

2.激发幼儿为家人服务的情感

3.愿意积极参加活动,感受节日的快乐。

4.知道节日时人们主要的庆祝活动。

活动准备:我的“五一”我做主的假日安排表

活动过程:

(一)引导幼儿了解五一劳动节的含义

1.在过几天我们要有一个非凡的节日,你们知道是什么节吗?

2.五一是劳动节,你们知道什么是劳动吗?

3.为什么要劳动?

4.劳动很重要也很光荣,所以有了劳动节。

(二)激发幼儿为家人服务的情感

1.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为了我们的祖国更美好、你们更幸福天天都在辛勤的劳动,你们想不

想在五一为家人做一些简单的劳动,让他们放松放松呢?

2.你想做什么,为什么?

(三)交流调查表

1.老师设计了一个我的“五一”我做主的假日安排表。

劳动节的教案篇(11)

劳动法学如同其他部门法学一样,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紧密结合案例教学,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以下结合笔者案例教学实践,对劳动法的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一、劳动法案例教学的理论分析

(一)劳动法案例的界定

案例,有个例、实例、个案等几种提法。最初起用“案例”一词,是医学界对医案及个别病例的统称。具体讲,就是对病情诊断、处理方法的记录,以便有据可查。根据案例,我们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挖掘发现,从中寻找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成份,这是应用性学科最快捷、准确的研究手段及方法之一。目前,在法学学科中,案例分析早已成为最行之有效的研究工具。劳动法案例是基于鲜活的劳动法活动,将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案例,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促进劳动法学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劳动法案例教学功能分析

1、有利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以案说法,通过提出案例,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带动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创造独立思考的良好环境。劳动法案例教学将宣讲式的教学过程转变为启发式学习,改我国中学教育的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能够让学生通过具体生动的劳动案例掌握劳动法学的相关概念、理论。

2、适应劳动法学科特点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劳动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融汇了行政法、经济法、宪法等专业学科知识,也与社会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观点、理论紧密联系,还与国内外的政治政策有强烈的联系。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理论知识的理解较困难。通过对劳动法案例的分析,能够加深对劳动法本身特殊性的理解,并能消化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率。

3、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法实践应用能力。

通过对有关劳动法案例的模拟分析,能够增长学生分析案件性质、厘清争议焦点、提出多种可能解决方案等多方面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奠定一定基础。

4、有利于转变学生思维模式,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上更主动。它以个案分析为载体,以针对性的理论阐述来影响学生的思维,最终为学生从感性为主的思维模式提升为以严谨逻辑思维为基础的思维素养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法案例选编的要点

劳动法案例的质量对案例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选择课堂相关案例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繁杂,劳动纠纷层出不穷,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又给诸多劳动纠纷事件传播提供了便捷条件,但因为信息传播过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有些案例案情在传播过程中很可能失去细节,在选取劳动纠纷案例时须仔细甄别真伪,在案例编写时应尽量忠实于案例本身,而不能夸大和任意删减。

(二)与教学目标一致

劳动法案例是为学生有效吸收理论知识服务的,因此案例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案例与理论教学内容的相关性,选取的案例应与教学理论知识相吻合,要针对这些知识的重点、难点,避免无关材料的罗列。

(三)本土化与国际视野

在经济全球化已然更加深入的今天,很多劳动纠纷有着强烈的国际背景。劳动法原理具有共性,但是各国在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及历史渊源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各国劳动法具有个性,在劳动法教学中可以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案例,但案例选择的内容也应关注我国社会现实,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与中国的社会现实联系起来,促其思考。

三、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分析

(一)案例讲析教学法

案例教学主要包括对案例的讲解与分析两部分,其中对案例的分析为侧重点。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给学生一定提示但不应过多,充分调动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在解析案例时,教师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学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直观认识,加深对劳动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种方法应用时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在课程教学的初始,紧扣教学内容,通过设置案例,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产生期待心理,有效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二是在讲授课程内容的过程中,为了对劳动法知识点的释义、解疑、理解,引用有关案例进行分析、论证,以求获得正确认识的方法。它可以使劳动法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

(二)案例讨论教学法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学生充分准备后,在课堂上开展讨论,最后由教师作出总结。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思考问题,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四、案例教学建议

劳动法学实践性很强,课程内容丰富,从教学实践看,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提升案例教学技能水平

案例教学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特征,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融会贯通能力。教师需要站在劳动法学科前沿,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熟练应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和案例教学技巧,提高案例教学质量。

(二)提高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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