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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3 16:01:01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2)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践行科学发展的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对任何问题的探索和解决,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必须重视对有关调查研究理论与方法的了解、认识、学习和掌握。

一、调查研究的一般理论

(一)调查研究的概念

简要地说,调查研究就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对实际问题的考察、了解、分析和研究,认识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的一种自觉活动。调查研究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方面或环节。调查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考察、了解,掌握事物实际情况的感性认识活动。研究是通过对调查获得的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辩证关系理论和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及群众路线理论的贯彻和运用。社会调查研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贯穿于决策的形成、制定、实施等整个过程。

(二)调查研究的产生和发展

调查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即古代社会的调查研究,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现当代社会的调查研究。从有关的资料看,古代社会的调查研究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如我国上古时期的结绳记事,奴隶社会的人口、土地调查等。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古罗马帝国时期,都有对其人口、土地、牲畜的清查。我国的封建社会,调查研究已遍及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方面和领域,产生了许多积极的社会作用和成果。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产生于18世纪的西欧,盛行于20世纪的西方。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是调查研究成熟发展的时期。现当代社会的调查研究是调查研究革命性变革和科学化阶段。标志是有了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调查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调查研究在目的、作用、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质的变化。特别是调查研究成为了我们党的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形成为我们党的一种优良传统和作风。

(三)调查研究的特点和一般过程

调查研究的突出特点是实践性、方法性和综合性。调查研究的目的、过程、结论、作用等都是以实践为目标和基础的,是一门面向实践,直接为实践服务的实践性学问;调查研究是为了了解情况,接触矛盾,体察民情,科学决策,因此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工具、手段,具有方法性的特点;调查研究的综合性,一是指调查研究的内容对象有综合性,二是指调查研究要涉及到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调查研究的一般过程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调查任务,设计调查方案,组建调研队伍等。准备阶段是做好调查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是调查阶段。该阶段要利用各种方法获取调查资料。同时要做好外部协调和内部指导工作。调查阶段是做好调查研究的关键阶段。第三是研究阶段,包括整理、分析调查资料,开展理论研究。要在研究上狠下功夫。那种不重视研究,满足于堆砌材料,不面向实际,习惯于图解已有结论,不集思广益,沉湎于少数人编词作文,都是需要力戒的弊端。第四是总结阶段,包括撰写调研报告、总结调研工作、评估调研成果等。当然,调查研究的阶段划分并非是绝对的,或者说只是讨论上的方便而已,事实上彼此具有互相渗透、融合的性质。

二、调查研究的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规划,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者在思想理论素质、能力素质、作风素质、决策素质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这些素质,就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调查研究工作。在当前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调查研究不仅具有更为深刻的思想内涵,同时也富含了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素质,从而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提高思想理论素质,首先要“讲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各种理论知识。但学习有教条主义地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地学;有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地学。这就是学风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反对照抄照搬,反对本本主义,做到这些,重要的桥梁和途径就是搞好调查研究。

(二)通过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促使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打开新思路,开创新局面

能力包括认识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等。从认识问题来说,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发言权包括对问题的了解、分析和本质的把握,如果不进行切实的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就不可能认识问题,更谈不上正确的认识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也就无从谈起。强调,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关键是要引导全党同志不断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i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从解决问题来说,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解决问题就是对问题拿出意见、办法、措施、方案,即做出决策和实施决策。显然,这些只能产生于调查研究之中。特别是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搞好调查研究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识解决问题即实际工作的能力才能得到切实

锻炼和提高;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工作有新举措。

(三)通过调查研究,可以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转变作风

作风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等。党的作风问题,也是党的形象问题,作风不正,形象好不了,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我们要完成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好的作风,否则正确的路线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党的工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这就要求必须搞好调查研究。坚持搞好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创造性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避免或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顽症。同时,调查研究本身也有个作风问题和转变作风的问题。

(四)通过调查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决策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现代领导者的基本要求。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只能通过调查研究来实现,即决策的科学化来自调查研究;决策的民主化必须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统一。

(五)调查研究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它的科学性,二是它的实践性。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离不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只有调查研究,我们才能从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上,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价值,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发展观,以务实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3)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

社会调查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者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一、我国目前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社会调查主体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应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二是应该以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为主进行调查。具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原因有两点:其一,裁判权是消极、被动的,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也应当是消极、被动的主体,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有损其公正、独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无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处置。

但同时有人认为,应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从法理上而言,社会调查结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应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虽然由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难以摆脱先入为主的嫌疑,但较之控方、辩方、其他社会组织,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体会刑事政策本义的。另外,各地审判机关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对社会调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锻炼和储备了相当部分的人才,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具有较好的基础和专业人员保障。

(二)控辩双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调查主体必须中立,而警察、检察官、律师由于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牵连,所以,无法独立、公正地作出社会诃查报告。第二,从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辩审三方各自来进行社会调查,会出现多份社会调查报告,可能相互冲突,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肯定论者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些机关拥有社会调查的相应手段和权力保障,效率高,社会阻力小。

(三)控辩审三方之外的其他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的争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各级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有人认为,从调查的客观、公正以及专业化要求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由控辩审三方之外的主体来担当,这也是社会调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人认为,由执行缓刑的机关和人员来承担这一工作更为合适。具体地说,由各司法局、所内设的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理由有两点:一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看,是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地说,主要是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提出意见。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其缓刑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

但同时有人认为,在我国不宜将社会调查权全部交由社会机构去实施,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是基层社会工作者,调查对象或多或少地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我国目前对社会调查员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另外,现在绝大部分地区能够担当调查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发达,体系不完备,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机制。

二、确定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本文认为,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主体,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社会调查的含义与目的

对社会调查含义与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这种调查制度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种分流机制,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未成年人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种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国外另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是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它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应当是广义上的,应当包含上述两种含义,贯彻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会调查。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具体地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另外,本文还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之一。司法转处的具体应用必须要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2)为全面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供参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应当贯彻此方针,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3)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都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过社会调查,分析这些犯罪原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办案过程中都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参考社会调查的结果。

目前,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仅仅理解为量刑前调查,仅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调查,甚至这

些地方仅将社会调查作为能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参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适用社会调查,如江苏省、北京的门头沟区法院。所以,这些地方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员,这应该说没有真正发挥社会调查的全部作用,没有全面实现社会调查的目的。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

无论是从法律适用平等性的角度,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会调查的对象都应当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们的罪刑轻重,不管他们是司法辖区内的人还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在绝大多数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地方都将社会调查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往往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司法辖区内,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如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只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北京的门头沟法院自2005年7月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仅对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他未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户籍在外地或外区。二是被告人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一年时间内,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也只有5起。对调查对象的限制,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对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会调查的能力

根据前述,社会调查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就要求社会调查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调查能力,才能使调查的事实全面、真实。目前,在很多地方从事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员,不论他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是从社会聘任的人员,在社会调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无法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因为,这无论在时间、人力还是物力上都不允许。这也是很多地方将社会调查的对象仅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辖区内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通过查阅案卷来详细了解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社会调查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接触到其本人,无法与之会见进行交谈,无法开展心理测试等活动,甚至连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材料都难以获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员都只能进行一些性的调查活动,如对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同学等进行调查,当然,这也能反映一些事实,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十分注重心理测试,事实也证明侦查阶段引入心理测试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有效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但现在的社会调查员显然无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很多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人员配备方面也达不到要求。以司法所为例,虽然自1996年以来,司法部先后了《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但司法所的建设仍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另外,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因此,由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在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着现实问题。

(四)社会调查的时间理提供参考,也为后面的审查、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在调查时间方面,如果将社会调查前移到侦查阶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与审查、法院审判阶段相比,侦查阶段最为充分。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调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也要长于审查和审判期限。

3 在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无疑是最强、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相比较于司法所、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有更为清楚、直观的了解,通过侦查讯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掌握得最及时、全面,这有利于更有针对、更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其次,公安机关在社会资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机关、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内容如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预防、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都与社会调查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还有丰富的社区资源和辅警资源可以利用,这些都为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公安机关在全国拥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相互之间的警务协作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这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调查对象有限的问题,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辖区、流窜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可以说,如果要将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须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

4 在调查成本方面,公安机关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许多社会调查的内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负有社会调查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利地将犯罪事实调查与社会调查结合起来,从而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时间。

5 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而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分析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社会调查的职责。

6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机关比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组织的人员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调查时间、调查能力方面,公安机关更有优势;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比较严密,人员配备比较完整,调查的组织性、规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工作人员的丰富经验,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吓、蒙骗社会调查人员的形象。

检察机关、法院是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调查。但由于起始时间晚,审查时间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任务不合适。法院更不适合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因为法院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更晚,当然,法院认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

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委托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等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进行部分社会调查工作。我国目前只注

重对后一类机构及人员的委托,这与我国在社会调查中不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调查有关。实际上对前者的委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正是公检法机关所缺少的。

辩护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很多人反对由辩护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本文认为,辩护人在社会调查中只收集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正是其职责的体现。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会调查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调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如有些国家,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缓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时间方能准备好社会调查报告。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调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开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时间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间难以保证调查质量。社会调查时间的不足甚至导致在某些地方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客观上也会延长审判时间,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违背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这无疑是整个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只有真实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调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认为,调查主体的中立性是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真实与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主张由控辩审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来进行社会调查。本文认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保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由中立的主体来调查,其就会自然实现。其实,由社区矫正机构等所谓中立组织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的社会调查,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扰,理由已在前文阐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社会调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长或亲属为了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甚至编造谎言,以图让调查员产生被告人平时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亲友出于对自己亲人的关系,采取贿赂、恐吓等非法手段人为干预调查,进而影响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外,现在对中立性的含义也存在简单化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执行控诉、辩护职能的主体就丧失了中立性,如果这样理解,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具有中立性,因为,前两者执行的是保护职能,后者执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刑罚的执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认为,调查主体中立性的本质是指该主体与案件所涉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但不能据此认为它们就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丧失了中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从机关职责方面讲,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进行社会调查,都有义务全面收集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同时,我国法律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对其执法行为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而比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建议

全面综合地考虑确定社会调查主体的上述几个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4)

本文以辽宁省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社会性别理论为分析框架,对农村创业者在创业过程的不同阶段,社会资本的结构和利用情况,以及存在的性别差异进行分析,为更好地促进农村女性创业,从而提高其经济、社会地位提供理论支撑。

理论基础

社会资本理论关注的是嵌入在个体的社会网络中的资源,以及如何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使个体的行动受益。正如Nahapiet 和 Ghoshal(1998)曾经指出的:“认识的人影响你知道的事”,社会资本的获取受到个体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和与他人的关系强度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网络中的初始位置越好,越可能获取和使用好社会资本(Lin,1982);个体与他人的关系越强,越可能共享和交换资源,个体与他人的关系越弱,越可能获取异质性资源(Granovetter,1974)。

Nahapiet和Ghoshal(1998)根据嵌入性观点,将社会资本划分成三个维度,即:结构维社会资本、认知维社会资本和关系维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三个维度之间互相联系和影响,结构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维度。社会资本的结构维是指一个人拥有的关系和网络的结构,包括三个与网络结构有关的因素:网络联结、网络结构和网络层级。

网络联结。网络联结是指个人拥有的关系类型,即他(她)认识哪些人。网络联结是社会资本理论的重要概念,因为学者们认为,网络联结会使人获得有用资源。Granovetter(1973)将关系分为“强联结”和“弱联结”两种类型,他认为,社会关系的强度可以通过在该联结中,行动者的情感投入程度、交往亲密程度或者互信程度、以及互惠情况来衡量。据此,本文将个人网络中的联结按照情感投入程度划分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事、其他认识的人5种类型的联结(下文中将分别以联结1、2、3、4,以及联结5来表示)。有学者认为,在创业初始阶段,“强联结”至关重要,而“弱联结”对于创业企业的成长显得尤为关键(Davidsson,Honig,2003)。

网络结构。网络结构是指个人网络的结构特征以及个人在网络中的位置,主要关注个人的关系网络是如何构建的。整体性网络的密度、网络的连通性、网络位置的中心性等,是影响整体网络的“弹性”和网络中信息流方向的重要指标。有学者认为(Burt,1992),那些网络密度高,网络连通性强的网络结构是最有效的,即:一个拥有很多“结构洞”的网络,是最有利的网络;持反对观点的学者(Coleman,1988)则认为,那些有着封闭的联结的网络结构最有效。Coleman(1988)指出,封闭结构的网络比开放结构的网络更易于产生社会资本。按照Burt(1992)的观点,与图1中的图(b)相比,图1中(a)所描述的网络结构能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非冗余信息。

网络层级。网络层级是指社会资本是否依附于某特定情况存在,或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下应用,即社会关系可以在多种环境下为个体提供有用的资源。例如,私人关系中的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可以扩展为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如变成合作伙伴关系。换言之,如果创业者有一个关系非常好的、且非常信任的朋友,那么他(她)就有可能在创业过程中充分利用与这位朋友之间的信任,邀请朋友合伙创业或者为其提供金融支持等,即由单一联系转变为复杂的网络关系。

创业过程中社会资本的利用情况

为考察在创业各阶段,创业者对社会资本的利用情况以及存在的性别差异,作者对来自辽阳、丹东、朝阳、本溪、抚顺、锦州等地的15位农村创业者(其中女性8人,男性7人,均至少有2年以上的创业经历),进行了访谈调研。调查结果如下。

(一)创业不同阶段的社会资本利用情况

1.发现创业机会过程中社会资本利用情况。为考察创业者在发现创业机会过程中的网络结构,要求被调查者回答两个问题:有哪些人在您创业的过程中,曾经给予您很大的帮助(比如提供资金、信息等)?这个人与您是什么关系?图2描述的就是其中两位农村女性创业者(图2中左第1、第2幅图)和2位农村男性创业者(图2中左第3、第4幅图)的回答结果。

总的来说,这些网络图所包括的联结的数值较低,表明行动者在与这些联系人的关系里投入的情感较多。其中,在农村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里,情感投入程度较高的关系明显要多于农村男性创业者。即农村女性创业者中,联结1、联结2被提及的次数明显高于男性创业者(见表1)。

表1描述了在企业初创阶段,创业者发现创业机会时所拥有的网络结构。由表1可见,被调查的农村创业者对于亲属关系、商业伙伴关系、其它熟人等3种联结被提及的频率较高,对其发现创业机会帮助很大。

调查数据表明,在创业初始阶段,男性和女性创业者都最为关注联结5,即其他熟人的作用,而女性创业者则几乎动用了所有类型的网络联结。对比男性创业者和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可以发现,在创业初始时期,创业者发现创业机会的过程中,女性创业者所依赖的人数要远多于男性创业者(前者利用的联结总数是45个,后者是32个)。另外,表1表明,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一般都包含较多类型的联结;而男性创业者则更重视一些“弱联系”的作用,如生意伙伴和其他熟人这样一些情感投入程度较低的联结类型。

2.创业决策过程中的网络结构。关于在决定开发创业机会,进行创业决策过程中创业者的网络结构情况,在图3中列举了2位农村男性、2位农村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左起第1、2幅图为女性创业者,第3、4幅图为男性创业者)。由图3可见,在这一阶段,创业者的网络结构规模比上一阶段要小一些,图形结构也相对简单,也就是说,这一阶段创业者所动用的联结比较少,并且,主要集中在那些情感投入程度较高的关系。

被调查的农村女性创业者在此阶段所动用的网络联结数量要明显多于男性(见表2)。在农村男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平均包含了2.9个联结,而农村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包含了5.3个联结,约是男性创业者的1.8倍。在这一阶段,男性和女性被调查者都强调了亲属关系对于开发创业机会,即进行创业决策的重要作用;同时,农村女性创业者更倾向于寻求朋友的帮助,而男性在这一阶段对于朋友的作用则较少提及。

3.创业资源获取过程中的网络结构。创业初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资源获取阶段,即男性和女性创业者收集、获取创业资源的阶段。调查中,要求被调查对象刻画出一个网络结构,将那些曾为他们提供创业信息、创业资源等援助的关系都包括在内(见图4)。调查发现,在这一阶段,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创业者,都强调了“弱联结”的作用,联结4和联结5被提及的次数比较多。

表3概括了调查对象在获取创业资源过程中利用的网络联结。由表3可见,联结4在这一阶段被高度关注。对比农村男性和女性创业者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与前几个阶段类似,女性创业者利用的联结种类要多于男性,但差别并不明显。男性创业者倾向于更多地发挥生意伙伴(即联结4)的作用,而女性创业者们除了这种联结之外,也同时强调了联结5,即其他熟悉的人的作用。

(二)创业过程中个人关系网络的重构

从上文的网络结构分析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在创业过程中所利用的联结,大部分是他们原有的关系,即在创业之前就已经形成、建立的关系资源。而为了创办企业而新建立起来的关系,主要是联结5和联结4。这些联结所代表的关系是“弱联系”,如与银行、企业孵化器,以及一些支持创业发展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关系。

除个人关系网络的构成情况,创业者个人关系网络的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结。表4统计了在创业初期,被调查的农村女性和男性创业者个人关系网络中成员之间存在的联结的数量及种类(将行动者所拥有的个人关系网中除本人之外的各成员之间相互的联结称为“二级关系”)。在图2中,虚线代表“二级关系”。15个被调查者中,有8(3男5女)位农村创业者是与其他人合伙创业,在图2中,灰色方块表示的联结就是创业者的合伙人。

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农村创业者中,个人网络结构中的二级关系出现的频率并不高,而且,多数二级关系也主要是由创业者的合伙人(合作伙伴)与关系网络中的其他成员建立的联结,如图2所示。表4描述了被调查的农村创业者个人网络所包含的二级关系,括号内数字代表未与创业者的合作伙伴发生联系的联结的数量。调查数据显示,多数二级关系是创业者的合作伙伴与创业者关系网络中的其他成员之间建立的联结。另外,由表4可见,在农村女性创业者的网络中,二级关系出现或发生的概率要高于农村男性创业者,由调查数据可知,农村女性创业者在发现创业机会、制定创业决策和获取创业资源等3个阶段,其关系网络中分别有24、21和16个“二级关系”产生;而农村男性创业者在上述各阶段的网络中分别有14、6和4个“二级关系”产生;同时,创业各阶段,在创业者个人网络中存在的与合作伙伴无关系的二级关系的数量上,性别差异比较小。

更进一步地,由表4数据可以看出,二级关系在发现创业机会和创业决策阶段中存在比较普遍。正如农村女性创业者在发现创业机会阶段中动员的网络联结比男性多,在这一阶段,农村女性创业者网络结构中的二级关系也比较多:表4显示,在发现创业机会阶段,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共包括24个二级关系;而男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则共包含了14个二级关系。

(三)农村创业者创业各阶段网络结构的性别差异

个人网络中所蕴含的社会资本,因其中参与者的不同而不同。调查显示,在创业初期的不同阶段,被调查者利用的网络联结的类型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即农村男性与女性创业者利用的网络联结的类型和数量不同。表5概述了农村男性和女性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不同阶段所偏好的联结的类型。

被调查者的网络结构表明,在发现创业机会阶段,农村男性创业者主要利用那些情感投入程度较低的关系,即“弱联结”,如表5所示。而农村女性创业者在这一阶段的倾向则比较复杂,在她们的网络结构中,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联结,但是她们最重视的关系是联结5、联结4和联结1。因此,农村女性创业者在发现创业机会过程中所重视的联结,既包括情感投入程度高、也包括情感投入程度低的联结。

调查发现,在创业决策阶段,农村创业者的网络结构相对较小,因为许多联结都是“强联系”,即联结1和联结2。同时,在这一阶段存在的性别差异也很小。但是,农村女性创业者的网络结构中联结的数量,以及朋友的数量要多于男性。因此,如表5所示,这一阶段的农村男性和女性创业者都注重运用情感投入程度高的联结。

在创业者获取资源过程中动用的联结,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被调查者都表现出对情感投入程度较低的联结的偏好(见表5)。

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探讨了在创业初始阶段,农村男性、女性创业者对不同类型社会资本的利用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农村男性或女性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不同阶段利用的社会资本不同。

调查表明,在创业初期的不同阶段,农村男性和女性创业者所利用的社会资本的类型不同。他们之间最大的差别是在于对结构性社会资本的利用上,即他们所利用的网络联结的类型不同。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创业者倾向于在创业过程中动员更多的关系;并且,与男性相比,她们更倾向于利用那些情感投入程度高的网络联结和更多的二级关系,这也许是由于性格谨慎或者是不自信导致的。因此,可以说农村女性创业者在创业时,会向很多关系寻求帮助,帮助她们证明其创业想法是否可行,并获得情感支持和援助。

另外,调查发现,女性和男性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不同阶段所利用的网络联结的数量也不同。如图5和图6所示,总体上说,农村女性在创业初期的发现创业机会和创业决策阶段,利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而在获取创业资源阶段,社会资本运用得比较少,而农村男性创业者在发现创业机会和创业资源获取阶段,利用的社会资本比较少。

访谈结果表明,农村女性创业者的风险承担意识的得分比较低,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女性创业者在企业创办过程中会利用较多的网络联结,因为她们想借此确保自己的决策是明智、正确的。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在男性和女性创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心理差异,这些差异也将影响他们在不同环境下的行为方式和如何利用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本。

总之,社会资本对于提升农村女性创业意愿、发现创业机会都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升个人社会资本存量是推动农村女性成功创业的重要一环。当前,农村女性因为受家庭责任和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制约,个人社会资本水平较低,影响了她们的创业热情和创业成功率。

农村女性创业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乃至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如何提升农村女性社会资本,从而推动其成功创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善教育、培训体制,尤其是针对农村女性特点的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的安排来提升其人力资本,进而提高其社会资本的构建能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过程中,应增强社会性别敏感,将社会性别预算贯穿于政策制定过程中,还应在政策的实施环节,注重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在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性别平等,推动农村女性创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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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树茁等.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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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军盈.中国农民创业问题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5.黄中伟.非均衡博弈:浙江农民创业的原动力.企业经济,2004(5)

6.张其仔.社会资本论——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7.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5)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积极宣传、认真学习,科学调研、深入讨论,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领导带头,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地开展。为了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市社科联党组决定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3月2日,市委召开了全市学习实践活动的动员大会。3月5日下午,市社科联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邹副主席作动员,明确了会议传达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明确了方向。陈先钦同志要求各科室、每个人都结合单位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二)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讲座。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为摆脱空洞的理论说教,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学习实践活动系列专题讲座。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使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深入调研,明晰工作思路对策。第一阶段我们充分重视调查研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摸清基层社科工作和扶贫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3月下旬4月上旬,党组成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先后赴地税研究会、阳城镇车路村等地进行走访,就当前市社科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加强与基层及社科工作重点联系单位的沟通、如何帮助挂扶点的村民脱贫致富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四)开拓创新,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学习、网络在线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纲要》,并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影响我市社科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讨论学习,从而使每个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学习实践活动的意义,强化忧患意识,使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提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严格遵循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既完成规定动作,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利用三个社科工作平台,创造了“自选”动作。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并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素质的提高,推动工作开展。通过《社科探索》杂志、《社科动态》简报、《xx社科》网页、大堂墙报等宣传阵地,交流和展示学习成果。同时,结合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学习更加深入,认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二执行能力、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

经请示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意,我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这一阶段从4月20日开始,到6月10日(约50天),主要工作以开展“一会一析一议一公开”为载体进行分析检查,提出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这一阶段工作,这一阶段是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效果的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方向。广泛征求意见是找准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前提。在第二阶段我们将继续做好征求意见的工作,增强针对性、开放性和广泛性,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各方面对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的梳理,提交给市社科联党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思路,明确整改方向。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6)

一、第一阶段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从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第一阶段总体情况来看,这次活动一开始,市社党组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并拟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回顾第一阶段活动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领导重视,带头抓好学习实践活动。

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市社机关党组成员都能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搞好学习教育,带头做好笔记,带头搞好调研,带头讨论交流。为机关开展“活动”做出了榜样。

2、要求明确,标准具体。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这次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任务重、标准高、时间安排紧,必须全力以赴,高标准、严要求,深入扎实、创造性地完成“学习活动”要求的规定动作,创造出成功可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市社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认识明确,态度端正,行动自觉,积极参与,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高标准开展了第一阶段的学习工作。

3、联系实际,深入调研。

市社充分认识到搞好调查研究,是搞好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市社党组专门召开会议,根据供销社系统工作的实际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提出具体问题,并研究确定了四名领导干部调研的课题,带着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为下一步工作和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确保学习工作两不误。

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工作时间安排比较紧,时值许多工作起步阶段,工作和学习矛盾比较突出。我们在制定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时,有计划地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做到了学习调研和工作两不误。

5、严肃纪律,落实考核措施。

一是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了干部职工考核;二是实现签到制,每次集中学习按时签字,无故不假者按旷工处理;三是对自学时间进行了安排,并对学习笔记本进行了检查。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确保了市社学习实践活动工作规范运行、有序开展,为我社圆满完成活动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第一阶段学习取得的成效

通过“学习调研”阶段的深入学习实践活动,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通过深入学习,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三个理解”。

一是进一步加深了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的理解。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二是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论述全面准确地阐述了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标志着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入了新的境界,我们要全面把握,深入学习实践。三是进一步加深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根本保证。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了我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方向和发展思路,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廉政意识,在事关供销社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更好地为“三农”做好服务。

2、通过主题活动,出现了“四个新面貌”。

一是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改观。班子成员在活动中充当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排头兵,做到了带头学习、带头讨论、带头深入调研、带头写笔记、带头边学边改,以勤政务实的作风形象亮在广大群众面前。二是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得到发挥。在活动中,无论干部党员还是普通党员,无论在岗党员还是离退党员,精神面貌大改变,先锋意识大增强。都把学习实践活动当作一种鞭策,积极投入到学习实践活动中。三是把学习实践活动融入到当前各项工作中有明显成效,“新网工程”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为农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双帮双促”办实事等其它各项工作也稳步有序推进。四是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机关凝聚力,提升了机关形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统一了干部职工思想。

3、通过专题调研,找准了供销社当前工作的“五个突破口”。

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家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要促进我市供销社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创全省乃至全国一流县级社:一是必须加快社有企业、基层社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理。二是必须强化“为农”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三是必须加强与上级部门、同级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紧密联系,走联合与合作的发展思路。四是必须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争取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五是必须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政治素质能力、专业知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为促进供销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必备的人才战略。

三、第二阶段活动安排和要求

我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第一阶段已取得初步成果,即将转入第二阶段:分析检查阶段。第二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历时60天左右。这一阶段要以“广听民意、开门纳谏、推动干部作风大转变”为主题,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发扬民主找问题,实事求是查原因,联系实际定对策。主要内容是围绕找准突出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进一步找准存在突出问题。

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专线电话,个别谈话、网上专栏、民主恳谈会、自查等多种形式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汇总。组织召开党组会议,结合学习调研阶段形成的思想共识,认真研究讨论,重点提炼出影响制约本单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个人和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组织召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于深化学习成果、查找突出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领导班子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相关要求,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认真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要通过“四谈心”(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党员领导干部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支部书记与党员谈、党员与单位群众谈),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做好“三检查三分析”工作,即检查是否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分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检查现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分析制约科学发展观的局限性,统一领导班子的思想认识,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

报告要充分运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结合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以及联系工作实际查找的突出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明确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提炼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基本对策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具体措施等。要坚持以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基本共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主客观原因,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思路和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措施等为重点。要突出分析和检查这两个环节,敢于触及问题,提出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举措。

3、组织群众进行评议。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7)

二、厘清案例教学阶段性的意义

采用案例教学法,必须厘清案例教学的阶段性。认识案例教学阶段性对推动案例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从理论研究看,长期以来,案例教学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分歧,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案例教学的阶段性。例如,关于什么是案例、什么是案例教学法的讨论,至今没有统一看法,就因为有人看到的是案例教学第一阶段的案例,有人看到的是案例教学第二阶段的案例,更多人看到的是案例教学第三阶段的案例。又如,有人认为案例要有通俗性、实用性,有人认为案例要有前瞻性、学术性;有人认为案例应短小精悍,生动活泼,有人认为案例要朴朔迷离,耐人寻味,这些问题如果从不同阶段的案例看,都有道理,但从整体看又都不全面。案例最本质的特点是什么,只能从各阶段案例所体现的总体属性才能找到答案。我们认为判断是不是案例教学,最主要的是看其内容和方法是否具备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案例是不是相关学科实践活动的描述;第二,案例教学是否能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师生、生生互动,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教师在案例教学更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厘清案例教学的阶段性对推动案例教学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纠正忽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案例教学的倾向。目前存在的忽视第一、二阶段案例教学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推广与普及。区分案例教学的阶段性,为重视各个阶段的案例教学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找到了方向,扩大了领域。例如,可以深入研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案例教学的阶段和层次;也可以深入研究本科不同年级、不同课程案例教学的阶段和层次;还可以深入研究某门课中不同内容案例教学的阶段和层次。这种研究将大大提高职院校学生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有利于克服采用案例教学的浮燥心态。由于看不到案例教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过程,或急于就成,超越阶段;或满足仅用例子说明原理,止步不前等,这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例如学生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明白,就要求学生分析复杂的大型案例;学生缺乏起码的实践活动经验,就让学生扮演“有影响力的领导人”,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等,这种不切实际的案例教学不会有好效果。第三,有利于案例教学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案例教学阶段性思想的重要启示就是案例教学从本质上看,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以及紧密联系实际的特点。它本来就应该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学生、不同课程、不同教学目标和内容制定不同案例教学方案。第四,有利于案例教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由于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一,案例教学及其教材编写,目前呈现出相当混乱的状况,需要有基本的规范。案例阶段性理论的提出,使制定这种规范有了比较可靠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逐步制定案例教学不同阶段或不同层次的标准。

三、运用阶段性理论推进案例教学的实践与建议

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对于高职院校课程建设与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或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各门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都必须突出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与技能性。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广泛采用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已成为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自2009年以来我们承担了建设“社会调查”精品课程建设的任务。该课程现已通过学校的鉴定和验收。在这门课程的建设中,我们从始至终把学习和运用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作为该课程建设的重要目标,并取得了较显著成效。首先,我们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为指导,探索和编写出了一本适合高职有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训练教程》。全书除导言外,将社会调查工作分为10个情景环节,即选择调查课题、制定调查方案、确定测量指标、抽取调查样本、制作调查问卷、实施问卷调查、进行个案访谈、处理调查资料、研究调查数据、撰写调查报告。每个情景环节为一章,也就是一个工作专题。每章分三节,一是知识要点,二是案例评析,三是能力训练。根据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知识要点是案例教学的第一阶段,即用具体例子简明扼要说明主要概念和原理;案例评析是案例教学的第二阶段,即“将案例研究作为主要学习方法”,通过案例讨论,理解和掌握实施某一社会调查工作环节的主要方法、技巧;能力训练是案例教学的第三阶段,重在以学到的知识和方法具体地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相应的技能。这本教材,先经校内教材试用便受到学生的欢迎。两次修改后已送出版社,今年将出版。其次,教学过程也是按工作过程导向和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设计的。课程的导论部分是通过案例对社会调查总过程的分析和说明,并且指导学生学习前几届学生撰写的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选定一个社会调查项目。此后各章的学习过程,就是按工作过程,逐个环节完成各小组选定的社会调查项目的过程。其中的案例则是供完成相应工作过程环节所提供的阶段性案例。而课程结束就是学生社会调查项目的完成,也就是学生运用学习第三阶段综合性案例所获得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最后,我们注重不断收集、更新案例教学各阶段所用的案例,特别重视从学生完成的项目中选择各种层次不同的案例。一是通过两次展示,组织学生学习和交流新案例。课程开始时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以往学生的优秀社会调查项目实施案例;课程结束时,组织学生展示自己的作品,并进行评比。二是将学生和从其他地方收集的典型、优秀的案例加以编写和改进后,不断更新教材和教学内容,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和学生的新要求。运用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于教学实践,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也明显提高了学习质量和效率。对于进一步推进将案例教学阶段性理论运用于课程建设和改革,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正确分析和认识案例教学所处的阶段

首先,不应把学习和引进国外高层次的案例教学方法和教材,作为目前我国高校推进案例教学的主要任务或唯一任务,不能忽视一、二阶段或初、中层次案例教学和教材建设。其次,要正确处理不同层次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不同课程以及同一门课程中不同教学阶段教学内容与案例教学阶段性的关系。要认真开展这方面研究,建设一套科学的规范和大纲。最后,还要正确认识不同年级学生适宜采用案例教学的阶段或层次。只有这样才能因人施教,按需施教,提高案例教学质量,扩大案例教学覆盖面。

(二)加强基础阶段案例教学研究

在案例教学三个阶段或三个层次中,基础阶段是一、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弄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这应该是学生最基础性的学习。对此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这个阶段用例子说明原理算不上案例教学;二是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知识,用不着案例教学,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第二阶段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一些运用基本原理分析问题的方法,巩固和深化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认识。第三阶段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解决实践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重点抓好各阶段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

案例总是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科发展过程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并能激发学生思考的事件。案例的收集、整理、编写过程是相当费时费工的研究过程,目前影响案例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就是这种研究不够,适用的案例太少,特别是有质量的本土化的案例太少。有大量可供选择以适应不同需要的案例,是全面实施案例教学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8)

一、重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应承关系。

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的任务是选定研究课题、确定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方案、提出预想效果。虽然这里的内容、方案、效果都是初定的,在实施阶段可以根据进展情况不断加以调整,但是其课题及主要内容却不宜有太大的变更。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后面研究实施阶段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其工作的到位与否,直接影响后阶段的实施,如不充分考虑课题的可行性,甚至会出现研究活动开展不下去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开题评审时非常重视对课题的可行性评价。如①题目不宜过大,要易于研究实施的深入;②要找准题目的切入口,切入口宜小、要易于研究实施的着手;③所需资料是否来源多、易搜集。当地是否有实地调查研究的地方和对象;④对所选课题的意义、内容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都要十分明确;⑤研究方案要切实可行,如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是否具备。……所有这些都是顺利开展研究实施阶段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不能撇开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来谈研究实施阶段,而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应承关系。当你想着手实施之前,你应先审视一下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做得非常到位;当你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碍,你也可以回头看一下是否是选题的问题,抑或是开题时拟定的内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调整。在调整时仍要注重可行性问题。

二、认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选题阶段和实施阶段在研究方法和指导方法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如在活动中大家都搞社会调查、都去搜集资料、都有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在教师指导方面,我们也都从知识、能力、科研、品德、行为等几个方面加以指导。因此当刚进入研究实施阶段时,学生会觉得该调查的问题、该走访的单位已经在选题阶段做过调查或去过走访了,接下来不知该做什么;教师指导时,也觉得由于指导方法的重复性而不知如何深入指导。其实这是由于缺乏对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性的认识导致的。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虽然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目的、任务和指导内容上却是根本不同的。例如,在《太仓土特产研究》主题下的一个子课题组先通过市场抽样调查,选取了普遍认为最畅销、最有发展前途和销量不好的三种土特产,分别是肉松、羊肉面和麦秸画,确定了研究课题《三种土特产的比较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则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三种土特产在销售、包装、质量、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土特产的优势以及缺陷进行分析,总结滞销或畅销的原因。同样是社会调查,在选题中是为了确定研究方向,在实施中则是有针对性地从自己选定的几个角度去获取有用资料,作为论证课题结论有力论据。很明显,选题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尽可能地从多途径搜集资料,并从中筛选、比较、分析、定位,发现并提出问题,确定研究方向。而实施阶段是科研论证阶段。因此,教师在刚进入实施阶段时,就要及时地提醒学生注意两者的差别,尽快地转入围绕中心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科研活动中来。在指导时也要转为加强有针对性的科研方法指导,如开设一些诸如“资料的分类整理、分析论证、综合提炼”、“资料数据的处理及统计图表的设计”、“实验方法指导”等讲座;指导学生整理以前的资料,查漏补缺,制定实施阶段有针对性的资料搜集方案;围绕中心问题,设计多种可行的科研方法开展研究论证……等,从而使学生顺利进入实施阶段的研究。

三、实施中指导的主要内容及其策略。

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许多同学因缺乏科研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活动过程中觉得无从着手或打不开思路。真正做的时候也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或方法单一的问题。特别是高中学生,接受了九年的传统教育,学生习惯于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存在着许多思维定势。许多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受到挫折就心灰意冷,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教师在基础知识、科研方法、科研思维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加强指导。在实施中的指导还要加强针对性,围绕对中心问题的研究论证开展指导工作。

1、基础知识指导。包括科研基础知识指导、专业背景知识的介绍和学科知识的渗透。基础知识指导应着重于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并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研究的方法,最好不要把课题中所需的知识材料直接提供给学生。即使是你向学生推荐相关书籍,也不要把书籍直接给学生,而是指给他们获取这些书籍的主要途径。亦即我们教给学生的不是知识本身,而是获取知识的本领,使其终生受益。

2、研究方法指导。包括常用科研方法介绍、资料收集和分类指导、科学性指导等。首先,应向学生介绍一些常用的科研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类比法、案例分析法、社会调查法、数据统计法等。社会调查法中还有:抽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发展性调查法、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等。应注意的是我们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多样的研究方法,还要学会选择最恰当的方法进行研究。特别要注意实施阶段与选题阶段研究方法的差异,以作不同的选择。如《太仓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研究》课题组,在选子课题时,主要采用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研究方向。进入实施阶段,则采用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围绕中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并采用实验法进一步论证自己的结论。

在资料收集和分类的指导方面,我们在资料整理加工上对学生提出较高要求,如必须制作一份完整的资料目录,资料规格要统一,并按一定标准分类。特别是在实施阶段,更要对资料进行及时(至少一周一次)的整理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样便于资料的保管、查阅、分析提炼和查漏补缺。由于研究性学习注重学习过程,注重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体验,因此我们也要求学生及时做好活动记录、感受和体验记录,作为最有价值的原始资料。如《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课题组指导学生做好“四卡”:“资料卡”、“灵感卡”、“体验卡”、“网络卡”。要求学生四卡随身带,利用“资料卡”规范记录有价值的信息,利用“灵感卡”随时捕捉转瞬即逝的灵感;利用“体验卡”,随时记录活动时的心路历程、收获与体验;利用“网络卡”(软盘)随时下载有价值的网上信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科学性指导要求学生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如要求学生对每份资料写出详细、可靠的信息来源;概念要在查阅辞典、百科全书后作出准确的界定等。②研究程序的科学性:如抽样调查时,要按一定的科学程序进行,尽量做到调查结果的客观。③结论的科学性:如分析推理要合理,结论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等。

3、思维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科学创新的思维能力是研究性学习的最终目标之一。数千年的文明史既铸就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思维方式——优于形象、长于视觉、注重整体、擅长文学……,但也留下了沉重的思维包袱——封建性、保守性、盲目性、盲从性,且严格的形式分析和逻辑演绎、科学思维不发达。传统教育的思维训练也存在着许多误区:许多正规教育从小学开始,到大学,一直偏重于进行求同思维、演绎思维(遗憾的是,大多不是严格的、系统的演绎思维训练)、左脑思维、言语思维、协调性思维的训练,有的甚至是在进行教条式的、两极化(非黑即白)的思维训练。这种思维训练的直接后果是使许多学生思维刻板、盲从权威和教师、怕出错、怕冒险、过分追求确定性、缺乏创造性和想象力以及提问能力(在许多学校,学生提问少,提问角度单调,视野狭窄,回答问题的答案趋同)。此外,科学批判能力、综合创新能力和次协调思维能力也不高。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在研究学习过程中转变学生的传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主动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思维方式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在实施指导过程中,遵循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先让学生尝试运用,然后是经常运用,最后是习惯运用一些科学创新的思维方法(如求异思维、发散思维、类比思维、右脑思维、非言语思维、次协调思维、辩证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

4、心理素质指导。研究性学习的一个特点是社会实践性,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实践经验的中学生遭遇挫折是可以想象的,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同学受到挫折后就心灰意冷。而一些只关心学习成绩,对社会缺乏责任感的学生,从一开始就对研究性学习缺乏热情。习惯了个体竞争的学生不能一下子适应研究性学习的团队合作要求……。这些都是传统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造成的学生心理偏差。因此,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心理指导:①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意志教育,以培养学生耐挫力和意志力;②通过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活动发展学生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及关注社会的现实与未来的人文精神;③通过对集体成果的评价让学生学会合作,发展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乐于合作、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④通过主动探究的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亲自参与研究、探索的积极情感体验,培养学生主动求知、乐于探究的心理品质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四、实施中指导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实施过程的管理问题,尤其是离校活动期间的管理。

由于研究性学习的社会实践性,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在校外活动,即使在校内活动,也是分散的自由活动,这与易于控制的传统课堂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问题。我们就曾发现有学生假借活动之名实到网吧消闲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我认为要做到有效监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在活动前教师要了解学生的活动计划并作相应的安全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学生活动计划提出建议,使活动计划尽量周密,活动任务布置到位。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管理,教师对其管理体制可作适当指导。活动后教师应及时检查活动记录及所到单位签证,并检查每个学生的活动成果,把握其可能活动时间并作活动效果评价。活动中应尽量做到师-生、生-生之间信息畅通,最好人手一册本组通讯录。

2、实施过程中的思路疏导。

正如前面所述,选题开题阶段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内容、方案和预想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阶段就只能按部就班地去实施这一方案。开题方案只是指明了研究方向,实施阶段应该根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对象的新发展不断调整研究方案,使整个研究过程不断有新的创意、新的成果,研究思路不断向新的纵深拓展。实际上许多研究思路是在进入实施阶段,真正接触大量的主题材料后引发出来的。因此,一些同学死抱着开题的方案,往往进入研究的死胡同,使实施阶段无法拓展和深入。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对学生进行思路疏导,使学生突破原来的思维定势,开启创造与想象的思维之门。

3、实施过程中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组内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体差异,许多学生即使在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也不知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组内的一些骨干分子就成了他们的依赖和推诿工作的对象,因此出现了少数人干活,多数人旁观的现象,整个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不可能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特别到了实施阶段,工作量较大,如果仍有这类情况,将影响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此,我们把组内职责按照个人特长分工到人,并制定了具体的岗位分工细则,使学生明确自己在活动中的基本工作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小组的事事事有人做,小组的人人人有事做”,使活动得以有序的开展。我们一般把小组工作分成“小组长”、“资料管理员”、“上网员”、“记录员”、“公关员”、“写作员”等六个岗位。下面谨举“公关员”的岗位细则为例:①制定好课题小组每次活动的公关计划;②充分做好外出活动的准备工作:预约、准备好学校介绍信等;③做好活动中的形象、礼仪设计;④建立小组的外交网络等。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们还要求学生平时常交流,遇事一起商量,积极为小组出谋划策,使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乡党委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立足乡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着力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夯实全乡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组织领导

为确保“9.8”及“国庆”期间我乡社会稳定,及时有效地化解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经研究,决定成立赤门乡“国庆”期间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人大主席)

副组长:(综治副乡长)

成员:(党政办副主任)

(经委主任)

(车队队长)

(民政办主任)

(综治办副主任)

(派出所所长)

(国土所所长)

(司法所副所长)

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

(一)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此次开展大排查大调解矛盾纠纷活动,重点要抓好山林土地争议、矿产资源开发、农村搬迁移民、优抚救济、村务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步骤。这次全乡集中开展大排查大调解矛盾纠纷大活动,从即日起到2010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9月15日前)。各村委会,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行专题研究,认真梳理突出问题,进行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职责,确定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调处阶段(9月16日至11月25日)。各村委会,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各相关站所,深入农村、企矿业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全面排查。要转变作风,对本辖区内的难点、重点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的的苗头、隐患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并进行分类统计。二是确保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隐患,要集中力量定人定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解决到位,不留隐患。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各村委会,各单位对这次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乡司法所。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村委会,各单位要把这次开展大排查大调解矛盾纠纷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开展工作,及时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0)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调解制度变化、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调解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权利纠纷和社会冲突,维护不同性质的政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我们应当在继续发挥我国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在便捷、及时、有效处理因轻微犯罪引起的刑事纠纷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着力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正确划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正确划定适用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目前,在我国学界,将刑事调解的法律后果界定为非刑事化处理和轻缓刑事化处理已成共识,而对诉讼内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意见不一致,有主张适用于未成年犯和成年人犯罪中过失犯、初犯、偶犯,有主张除此以外,对于那些可能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提出不适用死刑要求的,法院也可以据此考虑不适用死刑,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将适用刑事调解、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范围拓展到老、弱、病、残、孕犯罪人的案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案件,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实际上,刑事调解适用范围是刑事调解法律后果得以发生的载体,刑事调解制度正是借助这些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案件,在被害人提出调解并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犯罪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启动、实施刑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才实现对犯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或轻缓刑事化处理的,因此,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没有被害人的自然人犯罪、没有被害人的职务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单位犯罪,不适用刑事调解,另外,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军职罪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性,这两类犯罪也不宜适用刑事调解。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与适用刑事调解的关系,我们知道,就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来说,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是可以分别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而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对犯罪人均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不是基于刑事调解制度的作用而产生,而是依法处理,但是,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中,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刑事调解制度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不会因为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再对犯罪人作出更轻缓的刑事化处理,但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提出或同意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允许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的,即,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对所有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而言的,但用这一标准是否就可以完全涵盖适用刑事调解的所有案件范围呢?对于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没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案件,我国学界有人主张可以用刑事调解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现对犯罪人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笔者也同意这种意见。至此,我们可以将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范围界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除此以外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所有犯罪案件,但上述不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除外。

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哪些阶段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只适用于法院审理阶段,有主张主要适用于审查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审判和执行阶段,有主张贯穿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阶段,适用于侦查、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侦查、审查、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也有主张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诉讼阶段,即从立案阶段到执行阶段,笔者主张应适用于立案、侦查、和审判阶段,但不包括刑罚执行阶段,因为,刑事调解制度是鉴于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实现由犯罪引起的被害恢复和加害恢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中“恢复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核,提倡由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共同参与刑罚权的行使,它虽然涉及到犯罪人的实体利益,但它主要的或更多的是对犯罪人基于自身的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作的一种程序性处理,是一种程序制度,它对犯罪人实体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的暂时处理,是一种不确定的处理,事后如犯罪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被害人不能谅解的,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说,应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见,刑事调解本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刑事责任尚未确定情况下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实现,无论是“非刑罚化”还是缓刑处理,都不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即便是“刑罚轻缓化”,也不涉及到被减除的刑种、刑罚的执行,而一旦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人的实体问题已经确定,这种确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实体确定,判决具有严肃性和既判力,非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改变判决的实体内容的,在刑罚执行中由于法定事由需要减刑、假释的,是由于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者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依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实体问题判决所作的一种调整,它虽然也是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实现,但它是在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如何实现,在本质上是属于刑罚执行的制度,是一种实体制度,对判决确定后犯罪人实体问题决定内容的调整所体现的国家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公权机关专门享有,不能让渡给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否则,不仅造成国家判决不严肃、不稳定,而且还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倒

流、循环甚至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损法制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何况在判决确定前如果被害人真要和犯罪人和解,完全可以在立案、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实行,被判处刑罚的或没有被作轻缓刑事化处理的,绝大多数是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没有调解基础或者虽存在调解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总之,在刑事领域,国家刑罚权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让渡,只能在判决确定前的立案、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建立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以诉讼内这些不同诉讼阶段为立足点。

在明确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阶段之后,我们该如何设置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主要有:1.主张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刑事和解,进行调解2.主张借鉴美、英、法等国的做法,将诉讼内的刑事和解转交社会基层组织或社区组织这些中介机构处理,如果和解达成协议的,则直接予以确认,从而决定案件的处理;3.主张实行冲突双方自行和解、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轨机制;4.主张在审判阶段弱化或者取消当事人自行和解,由人民审判员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在审查阶段,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刑事和解,而公诉机关则通过间接的调控手段确保刑事和解的正当程序,对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分析问题的视角和制度预设背景不同,这些观点虽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具有片面性。我们认为,建立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赖以生存的“恢复正义理论”,克服这一理论的不足,充分关照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双方利益,保持这两种利益的平衡,既要反对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权力独占,也要反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利行使的无序自由,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被害恢复、加害恢复得以实现,又要保证国家通过刑事调解制度及时、有效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社区关系的恢复,这就需要在保持当事人行使和解权利的张力和国家司法机关对调解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力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并吸纳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引入进来而又不致形成中介机构、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做法,设置在当事人提出刑事调解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调解的职能,发挥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两种情况下组织、指挥、协调、引导和诉讼转处的作用,使得冲突双方自愿和解、自主诉讼的积极性与国家司法机关必要的职能作用有机结合,彰显刑事调解制度民主、有序、高效的本色,在重视当事人作用的同时,坚持和强调国家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据此,关于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设置,我们应当坚持“两条腿走路”,以由冲突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启动调解并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司法机关主持型刑事调解和经当事人同意、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刑事调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型刑事调解为路径,来廓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的刑事调解制度;其次,作为存在于判决确定前各诉讼阶段的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其制度内容的架设、程序的建构,不仅应当立足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能,立足于立案、侦查、、审判各自阶段任务的实现,坚持和贯彻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实行分阶段设置,而且,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进行的刑事调解,还要突出司法机关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通过设立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使前一诉讼阶段自觉地及时地接受后一诉讼阶段的审查监督和确认,建立后一诉讼阶段与前一诉讼阶段在刑事调解中的配合和制约机制,通过设立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确认司法裁定可以提请复议、复核的程序救济制度,发挥当事人对诉讼内刑事调解的必要制约,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刑事调解进行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程序中,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公安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规定审判机关适用刑事调解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审判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通过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和法院审判环节刑事调解的专门法律监督作用,实现刑事调解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的及时有效、公正效益价值“双赢”。另外,还要通过设立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后一诉讼阶段对前一诉讼阶段的调解结果经审查不予确认情况下恢复诉讼程序或者不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制度,实现刑事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法定处罚该当性制度、、审判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对接。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1)

我社区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分析检查阶段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巩固扩大学习调研成果、打牢整改落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取得实效,按照镇党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阶段各项工作总体上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环节和方法步骤进行。要以“找准问题、明确思路、共谋科学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学习,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和更大的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确保这一阶段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主要工作

(一)坚持把学习贯穿始终,进一步加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

各党小组要采取灵活多样,易于党员群众接受的形式,认真组织学书记在山东视察时的重要讲话,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凝聚科学发展共识。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5月30日前完成)

1.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5月20日前完成)。在前一阶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书面征询、个别谈心、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推动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既要听取对本社区发展理念、思路、途径、方法的意见,听取对涉及民生等方面问题的意见,也要听取对支部班子党性党风方面的意见。通过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真正把社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状摸透,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找准,为搞好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打下坚实基础。对查找梳理出的问题,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开展谈心活动(5月22日前完成)。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增进理解,加强团结。支部班子成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提出的意见建议。

3.深入对照检查,撰写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前完成)。支部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重点从宗旨意识、政绩观、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5月30日前完成)。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定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会上,支部班子成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吸收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参加。同时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既要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又不纠缠历史旧账、不纠缠个人责任。会后,社区将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报告连同会议记录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三)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6月6日前完成)

1.撰写并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5月28日前完成)。要充分运用深入调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以检查分析问题和理清科学发展思路为重点,搞好“四对照、四检查”,即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国内外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检查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检查我社区在服务科学发展方面的不足;对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检查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明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工作要求,提出解决突出问题、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加强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等。

2.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6月2日前完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并经镇督导组审阅把关后,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召开会议研究讨论(6月6日前完成)。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支部扩大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

(四)组织群众评议(6月8日前完成)

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社区要组织党员评、居民代表评,主要议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议查找的问题准不准、议原因分析透不透、议发展思路清不清、议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对群众的评议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梳理,搞好反馈。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要及时吸收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

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连同评议结果,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这一阶段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