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劳动教育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3 16:01:22

劳动教育方法

劳动教育方法篇(1)

(一)业务指导思想还是存在偏差。虽然经过执法执纪整顿和专项大检查,民警的业务指导思想得到提高,但还是没有彻底正确处理好和解决好各种关系和矛盾。表现在:

1、突出安全稳定工作于首位,致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不凸显。目前还只立足于和满足于管得住、不跑人、不出“四防”事故的低层次水平上。教育工作如何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未摆上重要日程。

2、重生产劳动、轻教育改造现象仍未清除。二者之间关系未摆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生产时间有充分保障,教育时间落实不足。

(二)敬业爱岗意识还不够,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不强。少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为劳教人员提供服务时态度较差;有的民警叫劳教人员绰号,用语不文明。

2、开展“三课”教育和个别教育不够认真,有的民警仅仅追求在数量上,忽视质量,备课和上课则敷衍了事。

3、执行制度不到位,工作不够规范。有的不按程序办事;有的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中层以上领导存在老好人思想,在维护制度执行上怕得罪人。

4、对劳教法律法规缺乏深入扎实的研究,对情感管理探讨不够。工作满足现状,标准定位低,对如何推行情感管理,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

(三)纪律观念淡化廉政意识不强。主要反映在:

1、中队民警与劳教人员面对面,情感交流较多,在细节上放松对廉洁自律的要求。如有的民警有接受劳教人员递给的烟、水果、饮料等行为。

2、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紧绷文明执法这根弦,极个别民警在劳教人员顶撞时,控制不住情绪,偶尔会发生拍脑袋、拍肩膀等行为。

(四)执法随意性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公正。表现在:

1、对劳教人员日准则考核随意性大,不了解具体表现,仅凭个人印象或喜恶打考核分。

2、对劳教人员奖惩标准尺度不一。如先后对犯同一违规问题的劳教人员,有的给予扣罚考核分,有的却只是轻描淡写地批评了事。

3、对劳教班组长管理存在着偏宽偏软。个别班组长倚仗着协助民警管理生产的一些职责,对完不成任务的劳教人员进行打骂。

4、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目前中队基本落实了每周一日的休息制度,但个别中队因生产赶货,欠劳教人员的休息时间没有及时补还。

二、整改具体措施

根据我所查摆出的四个方面12种行为表现的问题,经过我所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体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以下五条具体的整改措施。

(一)从抓思想入手,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要按照***厅长6月到我所视察时提出的坚持“六字”方针是硬的道理、安全稳定是硬的任务、发展是硬的要求、抓队伍建设是硬的措施的“四个硬”要求,积极探索人性化管理,拓展情感管理的服务面,克服做人的思想工作的畏难情绪,增强教育本领,牢固确立“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的业务主导地位。

(二)从抓教育入手,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1、深入开展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通过理论武装工作,帮助民警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做贡献。

2、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对全体民警进行学法用法教育培训,提高运用法律和严格执法的水平。

3、加大民警学历教育力度,提升民警的执法素质。制订未来5年民警学历教育计划,完成司法部提出的“7910”工程,积极倡导本科层次教育,并从有利于教育工作的角度出发,引导民警进修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矫正学等专业知识。

4、开展文明执法标兵和个别教育能手评选活动。通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标兵演讲报告会等形式,推动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5、每季度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运用正面的和反面的有关执法典型个案教育和警示民警,做到警钟长鸣。

(三)从抓制度入手,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文明开展。

1、制定本所落实《**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2、制定本所贯彻落实省局党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对执法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从而保证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文明开展。

劳动教育方法篇(2)

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如何把劳动管理和劳动育人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一种较为科学、实用的劳动模式的确立和具体实施,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的建立发展,为将来职业岗位需要和今后的个人生活做好充分的意识和行为的准备。因此,我们特别注意引导学生在劳动中,建立一种学生自治管理模式。当然,这种模式的建立,是以理解、尊敬的人本理念为前提,以提出期望、确定标准为目标,以鼓励、激励为手段,以充分认识劳动对个人成长的意识为动力而建立起来的。

一、基本方法

创造学生自主管理的氛围,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推选值周长,并由值周长去搭建“小班子”,经过管理者认真辅导,使之确立劳动目标和管理方法、工作方案、工作艺术。以便使劳动值周过程在劳动教师的督促和引导下,值周长的管理和学生自我约束紧紧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自我觉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完成劳动教育。

当然,这些自觉活动,都必须有一个动力源,即学生对劳动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这种正确的认识可以通过对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我价值含义的理解和同步进行的其他思想教育内容获得。让这些认识固化到学生的思想深处,从而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习惯,不只是使之成为他们自治管理劳动行为的动力,还要使这个育人效果经得起生活和社会的考验,成为融入他们生命中的一个元素。

二、具体的操作内容

我们在总结多年来从事和研究劳动值周管理工作积累下来的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教育的每个内容、环节进行了细化,并注入了新的内容。同时,强调将内容、方法与目的紧密结合。

1.规范性内容

①确立形象标杆。如每天三次站队。校园劳动中落实“三人成行,五人成列”的队列管理。理解和强化“一眸一行是形象,一言一行是素质,一点一滴是服务,一分一秒是岗位”的总体形象理念。校园劳动中学生穿校服,配戴劳动教育胸卡。同室的工具摆放、规范的语言交流,倡导班级有专业特色,有形象特点,树立“礼貌我先行”、“学生我来示范”的形象标杆,让每个人成为校园的一道美丽风景。

②建立考核制度。一是班级以10分为满分的量化考核制度。一是以100分为满分的学生个体考核制度。其中班级量化考核纳入对班主任考核范畴内,学生个体考核进入档案,来强化班主任的重视激发学生的劳动热情。懂得付出和回报的关系,理解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③搭建劳动的学生分配制。劳动教育严格按着“一人一岗位,一人一责任区”进行分配和考核。不断强化岗位责任,为对学生的个体考核提供第一手材料。

④建立劳动标兵的评选制度。学生在每一次的劳动中,以5%的百分点比例,让班级通过多样化选举这次劳动中的劳动标兵。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让学生充分感受劳动的自豪感,劳动的光荣感。

2.思想教育内容

苏霍姆林斯机说道,“只有当促进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思想,被孩子们的接纳并印在行为中时你的劳动才是最伟大的劳动”。劳动教育也不例外,它的意义只有让学生认识到了,体悟到了对于他们成长、成人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够在头脑中接受他,在思想中重视他。才能把诸多的硬性内容印在他们的行动中,才能成为劳动教育。为此我们对学生进行劳动意义的大讨论教育,通过讨论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劳动是创造美的活动,所有创造美的活动都是美的,劳动是美的!使他们真正以劳动为美,以劳动为荣,直至以劳动为乐。

五、劳动教育作用

1.在思想方面

通过“自治管理”模式,使学生从自我觉醒中变成自觉行为,从而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形象意识、服务意识、岗位意识。使学生体悟到劳动的过程就是创造美的过程。让学生从“自我、本我”中走出来进入“超我”境界”。

2.在行为习惯上

使学生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工作习惯、劳动习惯、行为习惯。不断提高生活能力和生存能力。使学生体悟到“优秀是一种习惯”,“完美是一种习惯”。

劳动教育方法篇(3)

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对于必要的劳动法理论应结合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深入讲解,理论的讲解主要是帮助学生系统地、深入地理解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比如劳动合同的效力,既要阐明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理论,也要解析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立法,讲解理论是为了理解立法。案例在《劳动法》教学中举足轻重,既生动有趣又有助理解,但案例的选择和设置必须合理。第一,案例要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用过时的案例会误导学生。第二,典型性与真实性的合理抉择。典型案例往往不真实,真实案例往往不典型。解释某个具体知识点时选用简短的或虚构的典型案例,但综合考查一章或几章的知识时,最好选用真实的、相对复杂的案例,以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第三,案例要言简意赅、易于理解,讲授前要加工整理。第四,案例比较占用时间,因此,对于重点和难点的知识应辅以案例,而非重点和简单的知识无需案例。

教师讲授与课堂互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不是教师一个人的表演,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对于活跃课堂气氛、实现授课目标十分重要。《劳动法》公选课应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课堂互动。教师将大部分的、主要的和确切的劳动法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通过课堂互动引导学生思考、探讨有争论的劳动法问题以及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通常教师讲授在前,课堂互动在后。课堂互动的形式主要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和问卷调查。课堂提问主要结合案例开展。这样有几个好处:第一,案例贴近生活,学生可以用口头语言来回答问题,这样学生比较容易回答,教师也比较容易判断学生是否掌握了所学知识、能否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第二,形成一举案例就要提问的课堂规律,可以经常性地提醒学生注意听讲,有助于学生真正学到知识。第三,将课堂提问和平时成绩挂钩,形成激励机制,保证学生较高的出勤率。第四,学生回答中存在的普遍性错误有助于教师改进教学。课堂讨论可以围绕案例分析开展,还可以围绕劳动法热点问题展开,比如就业歧视问题、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等。要选取学生感兴趣的、重要的授课内容作为课堂讨论话题。课堂讨论次数不宜过多,要控制时间,教师要适时引导并作最后点评。教师还要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和意见、建议,对于合理的知识需求,只要该知识能被本课程所包容或与本课程密切相关,都可通过调整讲课内容、讲课进度等方式在课堂上讲授。对于合理的意见、建议,则应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并相应改进教学。

课堂讲解与课后作业相结合教师一味的课堂讲解会增长学生学习的惰性,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除了课堂互动之外,还应适当布置课后作业。布置作业要把握这样几点:第一,课后作业不宜过多,仅针对重点章节的重点内容布置。《劳动法》公选课毕竟不是专业必修课,布置作业过多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因此,有选择的布置作业以加深学生对重点知识的印象即可。第二,课后作业宜采取灵活形式,不一定必须交书面作业。课后作业可以是查阅法条、收集案例、阅读新闻报道以及思考劳动法问题等。可以通过下一节课的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来检查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第三,课后作业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劳动法》公选课的期末考试方式之一是撰写小论文,课后作业所激发的灵感可以作为撰写小论文的素材。

平时考查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劳动法》公选课属于考查课,其期末考试方式常采取开卷考试或小论文等形式,因此,仅通过期末考试往往体现不出学生之间的差距,以此来考察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情况既不全面也不公平。这就需要认真做好平时考查,并将平时考查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笔者所在的高校,选修《劳动法》公选课的学生最终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值比例是3:7。平时考查打分的依据包括学生的课堂提问回答情况、课堂讨论参与情况、课后作业完成情况以及上课出勤情况。至于期末考试,则完全根据卷面答题情况给分。这样最终计算出的综合成绩相对而言是客观公平的。

劳动教育方法篇(4)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三、教给孩子劳动方法让孩子会劳动

现在的孩子,由于长时间不劳动,没有劳动的意识、方法、技巧,所以教给孩子必要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方法势在必行。劳动课和其他学科一样,要培养孩子观察、动手、动脑的习惯,最后形成劳动技能,提高素质。这里,劳动方法的学习掌握非常重要。所以,教师和家长要耐心帮助孩子掌握每一项劳动的方法,使孩子会劳动、巧劳动、动脑劳动、认真劳动、创新劳动。凡是劳动就要出力,凡是出力就会劳累,这是当下孩子最忍受不了的。怎样让孩子走出因身体不适而不想再劳动的瓶颈,是每一个教师和家长应思考的问题。要把劳动教育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孩子在劳动教育中茁壮成长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教育任务。

劳动教育方法篇(5)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 “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1)6月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由各单位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

  (2)7月至8月为验收阶段。由上一级普法工作机关对下一级普法单位上报的“三五”普法总结进行验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 形式进行验收。

(3)9月为总结评选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机构写出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普法办进行评选,参加全国的总结表彰。

六、基本要求

劳动教育方法篇(6)

大学生就业后,普遍存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很多大学生普遍表现为劳动法律意识不高,劳动法律知识缺乏,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后劳动权益被侵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大学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劳动教育方法篇(7)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历经了五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既具备了实体法特征,也具备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决定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从其性质来看,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将其规定为行政处罚,但是其处罚的严厉程度有时候又超越了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管制以及部分短期的有期徒刑,它既可以适用于违法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同时具备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也逐渐暴露出其方式简单、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手段严厉等固有缺陷,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已经成为必然。

但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今天,已经出现了其原有的处罚对象无法可依,无法可罚,尤其是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惯犯等,只能够与其他普通违法行为人一样,实施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对于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接近刑罚的行为人而言,这样的处罚已经不能够实现对其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多数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后,依旧会继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废除了劳动教养之后的行政处罚,已经远远不能够实现对这类人的惩罚和教育作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较优选择,将必然进入立法进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原则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一项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其必然要矫正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缺陷,遵循下列法律原则。

(一)遵循宪法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却仅仅只是一个由国务院颁布的文件,而非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立法时应当明确其法律属性,更正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性质不明的漏洞。《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性质,根据该法面对的对象和处罚的期限、手段等,应当明确为行政处罚。因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一方面的对象是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偏轻,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这类群体,一旦行为人触犯了刑律,将按照刑法给予刑事处罚,不属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处罚范畴;另一方面该法应当发挥教育、矫治、惩罚三重功效,并侧重教育、矫治功能,不像刑罚是侧重惩治犯罪的手段,更不是一种具有临时性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将该法定位于行政处罚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二)遵循适度性原则

从实践操作中看来,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在过与罚之间的裁量过于简单划一。劳动教养制度几乎包括了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凡是故意实施了一定违法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可以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内。但是如此多种类的违法行为却只有一个量罚标准――“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这样笼统的量罚标准很难体现出过与罚之间应有的适度性原则,也使得量罚既不均衡,又不合理。同时这样笼统的裁量标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以定夺的问题,甚至出现乱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现象。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适度性原则。其对象应当限制于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含三次)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并针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次数的多少、违法程度的轻重以及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等等,在均衡合理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其教育矫治的年限,建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有经教育矫治后仍不能够实现远离违法犯罪的目标的,最多可以再延长半年。这里并不是说在立法中要彻底消灭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细化裁量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杜绝原有劳动教养制度“一锅端”的现象出现。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既应当尽可能地细化裁量标准,但同时也应当赋予决定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别对待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以便更好地实现该法的适度性原则。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一直以来都缺乏外部监督。劳动教养名义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实际上现如今的劳动教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批决定全部由公安机关独立负责完成,检察机关虽然也负有监督公安机关工作、检查劳动教养案卷的职责,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检察机关也怠于行使其对劳动教养案件的监督职能,一般公安机关向其送交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就没有后续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导致了劳动教养案件办理不透明、不公开,任何公安机关无法移送起诉,而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又嫌过轻的案件,均采取劳动教养的形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当纳入决定教育矫治的办理机关、决定机关、监督机关,改变原有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独揽的情况。建议由公安机关作为办理机关,由法院作为决定机关,由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承办各类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案件,负责证据的收集、违法事实认定、前科材料收集等,在符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情况下,应将案卷直接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对案件全程履行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也应当出庭作证,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教育矫治的期限和方式。这样加入外部监督,可以保证案件办理、决定的公平、公正,摒弃了一个机关从办案到决定全权独揽的弊端。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中应加以考虑的新手段、新方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考虑教育矫治手段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手段。

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实践情况以及我国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当违法行为较重时,教育矫治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且应当采取集中矫治的方式;当违法行为较轻时,应当可以采取开放式的教育矫治方式。这两种教育矫治方式可以分开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可以选择采取集中矫治的方式

采取集中矫治应当改变劳动教养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唯一惩罚的方式,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侧重点应当在教育和矫治方面,限制人身自由是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教育、矫治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违法行为人能够在一个全封闭的军事化管理氛围内,受到教育,受到对其违法行为的矫治,而不是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基础上,对其采取种种惩罚措施。

集中矫治的场所应当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能够保证被教育矫治人的正常作息,不应当像劳动教养场所和看守所、监狱等场所那样建设管理,由于被教育矫治人员需要得到的是思想认识上的教育矫治,应当像建设寄宿学校那样来规划集中矫治的场所。集中矫治场所应当配备有能够教授专业劳动技能的教师,具备有能够进行劳动技能实践的场所和相关器械。要有能够让被教育矫治人享受充分休息权利的干净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应当有专门的娱乐活动场所和图书馆,不应建有高墙、高压电网等设施。被教育矫治人应当在一个活泼、积极、正面、向上的氛围中,受到教育矫治,应当与被剥夺人身自由被羁押的情况区别对待。

在教育矫治期间,如果被教育矫治人需要回家探亲或者有重大事项需要离校,在其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离校,不应采取过多的限制。可以对被教育矫治人采取安排适当劳动的方式来矫治其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被教育矫治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并享有正常的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采取集中矫治的被教育矫治人,一旦能够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并且在思想矫治方面表现较好,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后,应当及时对其解除集中教育矫治,改为开放式教育矫治或者彻底解除教育矫治。

(二)可以采取不集中矫治的方式

劳动教育方法篇(8)

二、估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的方法

1.舒尔茨的教育投资收益率估算方法

在西方,舒尔茨被认为是就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做定量分析的第一人。②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Cobb—DouglasProductionFunction)是西方众多估算方法的根据,也是舒尔茨、丹尼森的估算方法的基础,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此函数。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和数学家柯布于20世纪30年代,在研究1899—1922年美国制造业劳动和资本对生产的作用时得出一个生产函数③。Y=AKαLβ其中,Y代表产出量;K代表资本投入量;L代表劳动投入量;A为不变的“效率系数”;指数α和β代表资本和劳动在总产量中的相对比重,且α>0,β>0,α+β=1。根据美国20世纪的统计资料估算出α和β分别约为0.25和0.75,表明这一期间,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对总产出的贡献率分别为25%和75%。参数α和β还可以称之为产出关于资本和劳动的弹性。因为根据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存在着资本和劳动的边际产量,分别为:Y/K=αAKα-1Lβ=α(Y/K),K/L=βAKαLβ-1=β(Y/L)。由这两个式子得出α=(Y/K)(K/Y),β=(Y/L)(L/Y),α表示产出量的变动率与资本投入量的变动率的比率即产出的资本弹性,β表示产出量的变动率与劳动投入量的变动率的比率即产出的劳动弹性。舒尔茨以美国1929—1957年的数据为例,计算了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④第一步,计算1929—1957年国民收入增长额(ΔY)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余值增长额。ΔY等于报告期(1957年)国民收入(3020亿美元)减去基期(1929年)国民收入(1500亿美元),结果等于1520亿美元。然后,求出1957年劳动力所创造的实际国民收入与按照1929年劳动生产率水平计算出来的1957年劳动力所创造的虚拟国民收入之差额,结果为710亿美元。

其中劳动力所创造的那部分国民收入是通过总的国民收入乘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的β值即0.75求得的。第二步,用反事实度量法,计算出1929年至1957年教育投资增量。首先计算1929年、1957年社会积累的教育资本存量。一定时期内教育资本存量计算公式:Er=∑ni=1Ci*Bi,其中,i为毕业生的教育等级或类别的数字代码,n代表不同教育等级或类别的个数,Et为一定时期内全部教育资本存量,Ci为i级毕业生人均教育费用,Bi为具有i级学历或类别的就业劳动力人数。其中的各级教育毕业生费用包括社会支付费用、家庭支付费用以及为上大学或中学而放弃的收入即教育机会成本。其次,计算1957年实际教育资本存量与按照1929年人均教育投资水平计算出的1957年虚拟教育资本存量的差额,把这一差额作为1929—1957年教育投资增量,用ΔKe表示(ΔKe=2860亿元)。第三步,计算1929年至1957年间平均年教育投资收益率(r)。某级教育收益率(Ri)=(X2—X1)/Ci•100%其中,X2代表本级毕业生人均年均工资收入,X1代表低一级毕业生人均年均工资收入,Ci代表本级毕业生获得本级教育学历的人均教育费用。平均年教育投资收益率(r)=∑3i=1Wi•Ri,式中i分别取初等、中等、高等三个级别,Wi为权重,其值为某级教育投资占总教育投资的比重,Ri为某级教育投资收益率。

按此公式计算,美国1929—1957年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占总教育投资的比重分别为28%、45%、27%,教育投资收益率依序分别为35%、10%、11%,总的平均年教育投资收益率∶r=28%×35%+45%×10%+27%×11%=17.27%。第四步,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公式为:Pe=(ΔKer)/ΔY,其中Pe为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ΔKe为一定时期教育投资增量,r为一定时期内平均年教育投资收益率,ΔY为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增量。利用上述方法,舒尔茨计算结果为,1957年美国由教育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占总的国民收入增量Pe=2860×17.27%÷1520≈33%,占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余值增长额(710亿美元)的70%。舒尔茨没有单独计算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但是我们按照他的方法推算下去,用高等教育投资量占总教育投资的比例27%,乘以总教育资本增量(ΔKe=2860亿元),求出高等教育资本增量(ΔKhe=772.2亿元),再乘以高等教育收益率(11%)得84.942亿元,这就是1929—1957年劳动者因接受高等教育所多获得的收入,它占国民收入增量1520亿元的的百分比为5.59%,,即1929—1957年高等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为5.59%。

我国学者曾采用舒尔茨的教育投资收益率估算方法,估算过我国特定时期的教育贡献率。⑤但是这种方法在中国未必完全适合,因为它的理论前提是假定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的要素理论上的。西方经济学的要素理论认为,劳动力所创造的边际产品价值等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劳动力所创造的边际产品价值就是劳动力在生产上的贡献,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因此,工资等于劳动力在生产上所作出的贡献。于是便以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起止年间工资收入差别,作为其计算起止年间教育投资收益率的依据。在中国,则不同,劳动力工资收入不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刚性”、“收入分配上的趋同性”、“收入来源的隐蔽性和多元化”、“劳动力部门所有制”等现象迄今依然存在,因而,工资收入基本上不能正确反映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和知识价值,也不等于他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在我国采取舒尔茨方法计算出来的起止年间教育投资收益率可能很低,因而导致低估了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次,舒尔茨计算教育投资收益率的方法也未必合理。即使在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力的收入差别也不能全部归因于教育程度的差别,如个人天赋、种族特权、家庭背景、社会机遇等都会直接影响收入,因此需要对收入差别进行折算,否则便高估了教育投资收益率。这一点丹尼森已经考虑到了,对工资收入差别用0.6做折算。再次,舒尔茨的方法并没有涉及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对经济生活中的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的促进作用,当今时代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忽视了高等教育对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的作用,便低估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2.劳动力质量修正法

这种方法不是在生产函数中增加一个教育因素,而是在考虑教育对劳动力质量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某种简化系数,使劳动力质量的提高转化为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通过计算一定时期内,由于教育的作用而增加的那部分劳动力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量,占国民收入总增加量的比例,从而估算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1924年,前苏联经济学家、前苏联社会科学院院士斯特鲁米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国民教育的经济意义》,在世界上首次以工资为尺度确定劳动简化系数,对劳动力质量进行修正,计量了前苏联20年代教育对国民收入的贡献。⑥此后,前苏联学者科马洛夫于1972年在《培养和使用专门人才的经济问题》⑦一文中,根据受教育年限长短的不同,确定了具有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系数,以此劳动复杂程度系数作为劳动力质量修正尺度,计算了前苏联1960年—1975年期间,整个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为37.1%。前苏联学者C.Л.科斯塔年在《教育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一书中,则以教育费用的不同作为劳动力质量修正的尺度,计算了前苏联1965年—1970年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8%。我国学者曲桢森以工作年总课时(等于某级教育毕业生受课的总时数×该级毕业生一生的工作年数)数作为劳动力质量修正尺度,采用类似科马洛夫的计算程序,计算我国1952年—1978年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7.6%。

韩宗礼先生则以教育年限为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采用类似于科斯塔年和科马洛夫的算法,分别计算了我国1964—1982、1964—1987年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⑧有的学者以各级毕业生人均教育培养费用或人均教育成本的不同作为劳动力质量修正尺度。总的说来,除了质量修正尺度不同之外,上述劳动力质量修正方法基本上遵循下列相同的计算程序。第一步,确定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Li)。如科马洛夫确定的系数:受初级教育的劳动者L1=1,初等教育以上L2=1.2,受7年教育L3=1.3,受8—9年教育L4=1.4,中等教育L5=1.6,中等专业教育和大专L6=1.9,大学本科教育L7=2.3。曲桢森确定的系数:具有小学程度劳动者L1=1,初中程度劳动者L2=1.49,高中程度劳动者L3=1.88,大学程度劳动者L4=2.37。第二步,分别计算基期与报告期平均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λ0、λt)。公式为:λt=ΣWitLit,其中,Wit为报告期受i级教育劳动者数量占总劳动力数量的比例;Lit为报告期受i级教育程度劳动力的质量修正系数。同样,基期平均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公式为:λ0=ΣWi0Li0。第三步,计算报告期与基期之间,由于提高劳动力教育程度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量(ΔYe)。公式为:ΔYe=YtLt(λt-1)/(Ltλt)-Y0L0(λ0-1)/(L0λ0)=Yt(λt-1)/λt-Y0(λ0-1)/λ0(1)其中,Yt、Y0分别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国民收入,Lt、L0分别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劳动力数量,λt、λ0分别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平均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这是根据科马洛夫和曲桢森的算法总结出来的计算公式。

根据科斯塔年算法总结出来的计算公式为:ΔYe=Y0(λt-λ0)/λ0(2)第四步,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科马洛夫的公式为:ΔYe/ΔY=[Yt(λt-1)/λt-Y0(λ0-1)/λ0]/(Yt-Y0)。科斯塔年的公式为:Ye/ΔY=[Y0(λt-λ0)/λ0]/(Yt-Y0)=(λt/λ0-1)/(Yt/Y0-1)。韩宗礼的公式为∶Ye/ΔY=[(λt-λ0)Lt][Yt/(Lt(t)]/(Yt-Y0)=(λ0/λt-1)/(Y0/Yt-1)以上简述了运用劳动力质量修正法,计算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额的过程。这种算法仍有一定的缺陷。第一,无论是采用工资法、教育年限法、课时法还是教育费用法,确定劳动力质量修正系数或者叫做简化系数,都有一定的主观性。接受不同程度教育的劳动力在工资、教育年限、受课时数和教育费用上的差别,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劳动力质量上和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别,代表着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比例关系,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学非所用、大才小用或者学后失业不用的现象。前苏联学者和我国学者与西方学者相比,在经济理论基础上有差异,前者一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切新价值都是由劳动力创造的,资本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在生产过程中使其自身价值实现转移。因此,在核算国民收入的增量时,把国民收入的增加主要归因于劳动力数量和劳动生产率(包括劳动力质量)上的提高。从公式⑴和⑵中可以看出来。报告期与基期的(Ye的计算式子中并没有乘以一个类似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的β系数,但是这并不影响最终计算结果,因为如果乘以β系数,最终也会被约分掉的。后者则坚持西方国民收入核算理论(SNA),认为GNP(国民生产总值)和NI(国民收入)是由劳动、资本、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第二,采用这种质量修正方法计算出来的教育贡献率一般值都很大。原因在于假定修正系数或简化系数与新创造的价值或劳动生产率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劳动者提高的生产能力全部归因于多接受的教育。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

三、估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贡献率的方法

西方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国民收入的增长是劳动力、资本、土地三要素作用的结果,假设土地是固定不变的,假定技术变化率体现在资本存量的改进中,那么,投入转化为产出的过程可以被描述为一个生产函数∶Y=Y(L,K)。那么,总的产出增长率应该等于投入要素劳动力增长率和资本的增长率之和。但事实上,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大于劳动与资本的投入增长率之和,二者的差额被称为余值增长率。究其原因,可能有多种,如科技进步、规模报酬递增、劳动者质量提高、制度创新等,但余值增长率存在的根本原因,舒尔茨认为是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教育投资,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导致国民收入快速增长。丹尼森则进一步寻找了导致余值增长率的各种因素(包括教育因素)及其各自的贡献,并把最后无法解释的余值增长率归因于知识进展及其作用。按照丹尼森的观点,劳动不仅有数量方面,且有质量方面的构成因素。如果把教育作为构成成熟劳动质量方面的一个因素,人均劳动小时数和同质工人的数量可以看作是劳动的数量方面因素。那么,Cobb—Douglas函数可以变为:Y=AKα(LE)β。式中,Y代表国民收入产出量,A代表技术水平,K代表资本投入量,L为不包含教育质量因素的劳动投入量,E代表教育投入量。对此式两边求对时间t的全导数,且两边同时除以Y,经过推导,可得国民收入产出增长速度模型:y=a+αk+βl+βe。其中,y代表国民收入年增长率,a代表年技术进步率,k代表资本投入量年增长率,l代表不含教育质量因素的劳动年增长速度,e代表教育投入量年增长速度,α、β分别为产出对资本、劳动的弹性。因此,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贡献可以表示为:ye/y•100%=βe/y•100%。(其中,ye代表由教育的作用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长率,y代表国民收入总的增长率)。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贡献的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E.F.Denison)的教育量简化指数法。二是某些学者所采用的劳动生产率指数法。

劳动教育方法篇(9)

对劳教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是对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重要手段。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的条件下,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都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沿用过去单纯说教或讲大道理等方式,来达到劳教人员思想转化的目的,显然已经力不从心。日常管教工作中,基层大队干警经常反映‚一些劳教人员很难管;有的劳教人员甚至发展到顶撞干警的程度。这些现象的出现,迫切需要我们树立新的思想教育理念,以全新的方式方法,迎接新时期劳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严峻挑战。

新时期劳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必须以教育人,改造人,塑造人为目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入脑入心,以情感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树立尊重、理解、关心劳教人员的理念,在尊重、理解、关心上实实在在的做文章。

尊重,就是要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劳教人员的人格谈不上完美、健康、高尚,其社会地位和作用也不可能崇高,更谈不上重大。但是,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却是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他们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人身安全、个人合法财产受保护和不受侵犯等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就要把劳教人员当人看,这样做也是我国劳动教养机关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相信劳教人员能够改造好的基点。现实中,劳教人员作为有七情六欲的人,他们从内心里希望人们把他们当人看待。只有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把劳教人员当人看,劳教人员才不会丧失自尊心,也就有助于提高他们接受教育的自觉性。我们在做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工作中,要切实树立受教育的对象是劳教人员,但也是人的理念,要坚持按照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允许劳教人员述说怨屈,对他们自己的问题进行申诉。劳教干警要注意加强自我修养,不要总以管理者自居,尽量在情感上拉近同劳教人员的距离。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还必须关注劳教人员的需要,要把耐心的思想教育同为劳教人员办实事结合起来,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才能取得思想教育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近年来,我所在“爱心帮教”、“结对帮教”和帮扶解困等活动中,不仅为劳教人员解决了大量的婚姻纠纷、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还避免了空洞乏味的说教和硬性灌输。让劳教人员真正感觉到,我们是在教育挽救他们,而不是把他们看成可有可无的“傻子”听众,增强了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极大的调动了劳教人员接受思想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理解,就是要理解每个劳教人员的具体环境、个性和心理。即:要多从每一个劳教人员身上找出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从劳教人员的角度多想想。比如,少数劳教人员身体素质特别差,经常生病,生产劳动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这种情况下,我们管理者应该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如何思考,能否以一颗平常心态来对待。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思想教育工作,犹如心理治疗中的当事人中心疗法,以教育对象为中心,重视其人格尊严,将思想教育的过程,当作教育者为教育对象设置的一种自我成长的教育机会。教育者站在教育对象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感情,促成他们的成长;教育者不是单纯以理论去影响甚至强加于他,而是提供自然、和谐良好的环境气氛,促进教育对象发生思想上的变化。思想教育工作实践也证明,在解决劳教人员的思想问题时,从理解劳教人员的感情出发,顺着劳教人员的思路谈下去,加上教育者适当的分析见解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就极有可能达到最终解决思想问题的目的。

关心,就是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劳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劳教人员被劳教入所,脱离家庭,离开亲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都渴望得到关心和理解,特别是当遇到家中发生危难或身体患病之时,更是如此。在对劳教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时,教育者一定要关心劳教人员的生活,了解劳教人员的心理需求,注意劳教人员的情绪变化,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诚心诚意地为劳教人员解决困难,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对劳教人员关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有时往往就是出自教育者口中一句带有人情味的语言,竟然可以促使劳教人员流下感动的热泪,或者还能成为劳教人员解决思想问题的转折点,这就是关心所带来的积极效应。比如,个别劳教人员入所以后,家庭发生了变故,年迈的父母无人赡养,妻子离家而去,小孩辍学。这些情况一旦反馈到劳教人员心里,劳教人员的第一个念头有可能就是要“出去”。我们的管理者如以常人之心及时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给以说服或安慰,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困难。这样一来,劳教人员不但不会想方设法脱逃,或许还会对我们干警感激不尽,从而下定决心痛改前非。作为管理者一定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做好劳教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四必谈”,坚持“四必看”。即:劳教人员家庭发生变故时必谈,劳教人员受处理时必谈,劳教人员改造岗位调整时必谈,劳教人员因种种原因有不满或消极情绪时必谈;劳教人员生病时必看,劳教人员家庭发生困难时比看,劳教人员与家庭发生矛盾时必看,劳教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必看。

当然,理解,尊重,关心劳教人员是从人性的一个侧面来考虑的,切不可因之而出现“妥协执法”现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理解、尊重、关心劳教人员是教育改造工作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一起抓,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促进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以不断提升劳教场所的教育改造质量。

劳动教育方法篇(10)

一、劳动技术教育目标的生活化

劳动技术教育目标的层次化是实现劳动技术教育目标生活化的最好体现。通过劳动技术教育要达到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适应未来社会劳动的潜能的目的。因此,我们制定教育目标一定要密切联系生活,密切联系社会。

1、基本生活劳动技术要求人人达到。

基本劳动技术指一些以自我服务劳动为主的生活必须掌握的劳动技术,要求人人达到。教育学生从小学会洗脸、洗头、洗澡、穿衣、梳头、刷牙等等基本技能以及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不管是谁,不管将来从事什么工作,最基本的生活劳动技能还得人人具备。不至于上了大学,连鸡蛋要剥壳吃也不知道!没有基本的生存能力,何来人类社会的发展。

2、特色劳动技术要因材施教,分别对待。

特色劳动技术指一般生活劳动技术以外的为适应未来社会劳动的技能。诸如缝纫、烹饪、陶艺、园艺、木工、竹编、机械维修等等特色劳动技术,不必给学生定出整齐划一的标准。社会需要的不是同一模子铸成的,统一规格的人才而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各有特长的人才;每个学生有各自的特点,也不可能达到统一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制定切合学生实际的,合乎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学生分别对待,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兴趣、爱好自由选择想学习的内容和想达到的层次。这样无疑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劳动技术教育质量的全面丰收。

二、劳动技术教育形式方法的生活化

学生劳动知识的获得,劳动技能的形成,绝不是仅靠课堂上教师的教能解决的,它更需要学生自身的劳动实践。实践出真知,劳动技术教育尤其如此。没有劳动实践的劳动技术教育只是纸上谈兵,不能算真正的劳动技术教育。那种光说不练的方法是教育不出有能力的学生的。所以,劳动技术教育形式方法的生活化势在必行。

1、改变常规教学模式,变课堂为学堂。

通常的教学总是教师站在讲台前教,学生坐在下面学。这种形式不利于劳动技能的培养。劳动技术教育应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大可不必老站在讲台前,不妨走到学生的后面去,让学生动脑想想,动口讲讲,动手做做,动脚走走,自主学习,尝试错误,教师只在必要时,给予指导、帮助,真正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有时,教师甚至可以是学生的"同学",和学生打成一片,同学,同玩,同做,同乐,相互配合,相互帮助,教学做合一。课桌也应根据教育的具体内容合理布局,不拘一格。从而使学生轻松愉快地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学会劳动,学会协作。

2、走出课堂,走出学校,奔向社会。

有些劳动技能的培养单在课堂内是无法完善的,最好能走出课堂,走出学校,奔向更广阔的学习天地--社会。比如:端午包、煮粽子,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借用食堂,让学生围在食堂的大桌台周围,边学边包;陶艺教育课可带学生到一片空旷的田野,挖泥,摔泥,揉泥,捏泥,"现炒现卖";带学生上山拾柴,下海捡贝,能去的地方都可以去。学工,学农,学军,学商,能学的内容都可以学。

3、发挥家庭教育功能,家务劳动建卡立制。

学校教育获得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而家庭教育在劳动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我们可以结合学生年龄特征,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制定相应的家务劳动内容,分散在一个学期里。每生一卡,按周编制,每周规定一两项劳动内容,学生再自行选择一项,家长负责督促子女按要求完成任务并填写执行情况,每周反馈一次。把家务劳动情况与学生品德操行评定结合起来,鼓励鞭策学生自觉积极地进行劳动,培养体贴孝敬父母,从小热爱劳动的情感,成为真正的小主人。

4、玩玩、做做、学学,切实提高学生劳动能力。

小学生天生爱玩,如果把劳动技术教育与游戏、比赛、表演等方法相结合,寓教于乐,事半功倍。

游戏法:游戏是儿童定向发展心理功能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使孩子们通过模拟活动发展想象能力,认识周围世界。动用游戏的技能训练设计方法,就是在强制与基本强制性的训练中引入儿童在游戏时所能体验到的那种轻松活泼、自由选择的情感,实现在训练过程中师生、学生间的全面合作。我们可将劳动内容编成游戏,让学生在玩耍中掌握技能。例如"猜一猜,我在干什么?"游戏时,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一名学生做动作,其他学生猜一猜,学生或梳头,或系鞋带……个个兴致盎然。

比赛法:儿童好胜心、进取心特别强烈。组织合理的小型比赛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方法。如低段安排刷牙、穿衣、洗手、洗手帕等比赛,高段可进行钉钮扣、做垫子、做蝇拍等比赛。由于比赛时学生十分投入,因此收效甚高。

表演法: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国茨基曾讲到表演教学的好处:一是由孩子自己进行,有直接生活感受,二是能促使孩子的思维发展,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表演完全符合小学生爱动好玩、富于想象、善于模仿的年龄特征,因而特别受孩子们的喜爱。事先让学生按兴趣爱好自由组合成表演小组,然后按根据特长选定内容。由于内容形式不受限制,又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表演时学生总能拿出各自的拿手好戏。这样,准备、表演多次练习,学生的技能自然得到了提高,而且培养了他们的协作精神。

劳动教育方法篇(11)

一、劳动教养的涵义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体现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

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这一目的为改革者所倡导,并被奉为“劳动教养的特色”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留且发扬光大。然而“劳动”一词则被指摘:“政治意蕴和强制特征过于突出,而且,‘劳动’是教养的手段之一而并非目的。因此,为了体现这项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过去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劳动’一词不宜在新制度中沿用。”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劳动教养缺乏充分的适应时展变化的法律依据

从1957年到现在,五十年的时间里,经济、政治、法制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劳教制度本身的很多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立法工作却始终未有太大的进展,至今仍未形成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集程序、实体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全面的法律,198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依旧是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法的强大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其内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不但不会发挥它固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的作用,反而会因僵化而形成桎梏,束缚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人们的反感、批评、质疑。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谈到一项法律时说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正因为缺乏一部适应时展变化的为各地公、检、法、司部门统一遵守的高层次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随之形成,给劳动教养审批、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增加了执法成本;人民群众对审批工作不信任,易产生不满情绪;相关法律权威性不高、相互矛盾的状况也会影响劳教人员认错伏法的效果。

(二)劳教管理监督体制设计不合理

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之下,并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了前述规定。然而,所谓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似乎从一开始就只是个虚设的机构,因为它一无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无有效的办事机构,三无统一的领导机构,四无业务经费。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做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但在实际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独揽的情况逐渐形成,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参与权,致使在审批工作中出现“审批随意性大、程序违法严重、先行劳教”等等严重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此后,司法行政部门既管劳改又管劳教,对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简单地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致使劳动教养的改革总是跟在劳动改造改革的后面走,其发展始终走不出“二劳改”的模式。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提请呈报、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复议及劳动教养的执行这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于1987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视角构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有这样的评价:“我们在批评劳教诸多弊端之时,轻言废弃劳教,也会导致立法前景不够明朗。”“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需要考虑,借用现有劳教机制和做法,系统解决我国治安中的特殊问题,兴许是一种成本更节省的制度选择。”

(二)改革的出路

既然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能够完善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那么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为了消除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办法与我国法律、国际条约的冲突,让劳动教养制度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立法应遵循《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受到强烈质疑、批评的内容上,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2005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和司法规律作出的科学的立法决策。这意味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继承、改革、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从而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治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2、司法的完善。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未来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将走向司法化,理由如下:(1)与《宪法》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2)劳动教养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普遍侵害。在制度设计时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由审判机关认定,确保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公开质证,有关当事人可以获得机会聘请律师辩护,司法程序上的许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先行羁押措施等也都可以适用于劳教实践。由此,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得以重塑。因此,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走向司法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3、执法的完善。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劳教管理机构、劳教场所推行的以“劳教办特色”为宗旨的劳教改革。这里的“特色”是指“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下面笔者仅就“教育矫治科学化”和“管理方式多样化”详述之。

首先,教育矫治科学化。“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活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因为他们是实施了刑法边缘行为的刑法边缘族(即: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或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必须通过教育达到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品德,学习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正常公民。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手段,应当把它摆在首要的地位,让它发挥主导作用。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教育”的方针,体现劳教的特色,司法部于2004年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意见,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各劳教机关纷纷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形势政策、习艺劳动等专题教育的基础上推出了教育矫治的新招。

其次,管理方式多样化。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是我国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直接实施的教育挽救活动及日常生活事务管理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它是维护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稳定以及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的重要保障。当前,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当中。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执法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封闭式管理是基础,半开放式管理是主要模式,开放式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劳教所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主观恶习程度、表观情况、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分别采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模式,实行分阶段动态管理。劳教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三种管理模式升降级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效果不错,不同级别劳教人员享受不同的处遇,极大地激发了教养生产改造的积极性,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并且对自己充满信心,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改造局面。

参考文献:

1、邢捷.《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姜金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历程及现实问题[J].中外法学,2001(6).

3、郭建安,郑霞泽,苏利等.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J].劳动教养立法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