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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投资理财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5 16:45:24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1)

巨蟹座的保守让他们不相信天下有不劳而获的事,因此利润太好太高的事,都不能吸引他们投入,有目的而定期的储蓄倒是巨蟹座最常用的理财方式。短线投资,他们的顾忌也大,巨蟹座的人宁可深入投资对象,选择稳健绩优的企业,以长期获利为目标,在安定中求成长。买一些长期规划的基金或投资房地产可以为巨蟹座带来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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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座的财运属于以人际关系为主的社交型,他们擅长权衡各种关系,以多元化投资来分散风险,适合的投资方式很多,比如股票、期货、基金,字画、保险等。技巧有余,行动不足是天秤座最大的问题,他们由于执行之前要进行充分甚至过多的评估分析,经常比其他人慢半拍,要改善行动力,必需有外力“刺激”才行,长期合伙性的投资就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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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和节俭的金牛座对金钱懂得量入为出,稳定中求发展,而不迷信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金牛们的小心翼翼是有名的,他们不太擅长把握机会,不喜欢跟着市场摆动,追求的是永续经营,长长久久,而不是三两年、见好就收、亏空血本的经营方式。房地产,古董、艺术品等都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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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座的人最看重面子,花钱要花在“明处”,理财的时候也较容易受人影响,可以选择长期性的投资标的物,不会人云亦云地跟随潮流。狮子座企图心旺盛,每时每刻都要体现出自己的领导才能,投资方式也是一样,小投资不放在眼里,而适合选择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指数期货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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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蝎座对于投资的热情堪称十二星座之最,赢得最大的利益是他们的最终目的,因此会将自己的投资赢利不断转化为新的投资。并不是说天蝎座的人嗜钱如命,而是天蝎座的性格中有着赌徒般的极端心理,期货、黄金和股票都很适合。但是不太适合时间长、成效又不甚明显的投资,例如房地产或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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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哪一种投资方式最适合双子座,因为对于双子座的人而言,他们绝对不会把鸡蛋只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所以什么都喜欢插一脚。对于缺乏耐力和持续力的双子而言,这种多元化、社交化、密集短打的方式倒不失为一种适合的理财模式。指数期货、参与创司、高科技股等都能充分发挥双子座富于变化、擅长谋略的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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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小慎微的处女座,投资观是“风险极小化”,在着手投资理财之前,会先设计好计划,一步一步来做,财运属于谨慎周详计划型。但是由于设想的太多,过于苛求完美反而错失良机、带来遗憾的事情也常常发生。因此,他们适合选择债券型基金或者债券,发挥理性分析的特长,而不靠速度和动作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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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手座投资的目的除了赚钱,还需要好玩,所以常常有射手座投资餐饮不过是因为自己喜欢某一道菜的可能。他们最大的性格弱点在于耐性和坚持力都差,虽然爆发力和精力十足,但是三分钟热度,不了了之的情形也很多见,因此长期获利的可能性不大。短期的投资,如热门股,期货投资最适合射手座的人。 本月财运:¥¥¥¥¥

善于观望和守候的摩羯座,不会对新的投资类型感兴趣。他们会去打听别人尝试过的心得,选择最保险的一种方式来投资。摩羯也很少有太过于冒险的决定出现,高风险和短线交易的市场,几乎见不到摩羯座的踪影!适合摩羯投资的是能长期发展的产业,比如房地产、债券型基金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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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瓶座的人崇尚自由、变化和机会,永远活在比一般人快半拍的生活中,很少会让自己套牢在长期的投资上,也不以此作为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债券、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符合他们的胃口。适合瓶子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高科技产业,不妨选择具有独创性超越时代的投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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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幻想的双鱼座,过于美化现实,重视包装,容易被外表看起来迷人或绚丽的投资所骗。面对投资,双鱼座会去请教一些他信任的朋友,可是朋友给的意见愈多,鱼儿反而更不知道怎么做才好。所以,鱼儿要找比较适合的投资,选择环保回归自然性质的投资标的物,或者艺术,娱乐业都能发挥双鱼良好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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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购物狂

赚钱和花钱是 对不离不弃的孪生子,只赚不花那叫葛朗台,大部分人爱赚钱也爱花钱,能把这两样都玩转的才是理财高手。不过有些人花钱的欲望极度强烈,堪称购物狂,让人都不明白究竟是为购物结果还是为享受购物_的过程,亦或是宣泄自己无聊的情绪?

需求过多的购物狂:

天秤座对于一切能展示自己气质、包装自己形象的物品都很慷慨。天秤座女人任何时候都不会忽视为自己购买扮靓装备,从衣物、首饰,包包、鞋子……恨不得一网打尽!而天秤座男人不仅重视衣着,还会关注诸如高尔夫球装备或者俱乐部的会员卡消费,交际必需的开销他们从不吝啬。

发泄情绪的购物狂:

大部分的双鱼(尤其是女性)都会因为没有啥事做而用shopping来寄托自己无聊的心,不过最恐怖的是她也许会恋上这种发泄方式,而转为超级购物狂。双鱼座买东西是最没有脑子的,逛一次商场一定不会空手而归,号称花很少的钱买了很多的东西……但是束之高阁的物品往往也最多,让双鱼的亲人哭笑不得。

天蝎座不爱凑热闹,越是大家趋之若鹜的活动,越是躲得远远的。 天蝎座觉得人生苦短,那么多要处理要做的事情都忙不过来,哪有闲情逸致去买东西?并非说换季时节他们就拒绝购物了,只是……购物也不是因为大家疯狂抢购啊!偶尔上街血拼,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减压方式。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2)

品牌定位是灵魂

优秀的品牌最终给予消费者的是一种美好的感觉:它让企业的产品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卓尔不群,它让消费者在选择时心有所属,心无旁骛。对于品牌张见有精准的见解。在发达国家的“老牌”企业中,品牌观念已经植入企业的灵魂。恒安标准人寿的外方股东英国标准人寿创立于1825年,屹立于世界优秀寿险公司之林近两百年,已是优秀的寿险品牌。恒安标准人寿确立了“生活比生存更广阔”的品牌主张,将“塑造引领生活方式的寿险品牌”作为自己的定位,所有经营活动也都围绕这一品牌理念进行。

需求导向是基石

以往的寿险销售,很多是以签单为导向的。这种导向,容易造成销售员进行“强势推销”――即将不适合的保险产品,卖给不适合买该产品的人。这种销售模式的后果是消费者不满意,保险公司落埋怨。 “恒安标准人寿继承了标准人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帮客户树立正确的财务规划理念,了解客户想要什么,帮客户匹配理财目标与投资工具。这些看似与销售无关的工作,其实比后续销售签单更重要。量身订制的财务计划获得客户的认可,签单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身为恒安标准人寿首席营销官,张见始终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仅做产品提供方,更要做财务规划建议、解决方案的提供方。”

职员制是保障

给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务规划建议、解决方案,对恒安标准人寿的销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借鉴了标准人寿的销售流程,调动各方力量开发了‘客户财务分析规划系统’,为销售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另一方面,恒安标准人寿没有放弃对独立财务建议的价值的探讨,在国内首推。职员制 的营销模式,旨在建成一套吸引、发掘、培养、留存专业销售人才的系统。”恒安标准人寿的“职员制”不仅开业界先河,亦为消费者获得长期、稳定、高品质、专业化的财务规划提供了保障。对于在销售模式上的探索,恒安标准人寿还有更深远的目标,“如果金融产品混业销售放开,我们也希望将标准人寿的WRAP(综合财务规划)模式引入国内。让销售人员能够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由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组成的综合理财计划。”

理财巡讲是责任

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活跃,很多消费者渴望利用理财工具积累财富。2007年股市的“博傻”游戏,让不少人斩获颇丰。但最近几个月,股市跌跌不休,让不少消费者痛心疾首。“前面赚的不仅还回去了,甚至得不偿失。这种局面的出现,源于大部分人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系统认识,相关专业理财知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张见一针见血“理财行为常常和家庭财务规划目标脱节,在进行理财操作时往往走入误区。”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3)

4.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混乱。当前,很多企业中存在着诸如部门和部门间、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子公司和子公司间等内部财务关系的混乱,他们往往出现自身的职责不清晰、资金管理混乱等现象,进而使得企业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效果严重降低,失去安全和完整的保障。通常这种内部财务关系混乱的状况在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财务风险问题频繁,进而严重整个企业的发展。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策略(一)财务风险的应对防范措施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历程中,财务活动的开展贯穿始终,不可缺少,通过财务风险可得知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状况。财务风险的存在具备客观性,是企业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风险。当企业进行抑制财务风险的规划时,要秉着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利益原则,努力将财务风险抑制到科学可行的范畴内,提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并有效防范就是抑制财务风险最好的措施。

(二)控制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4)

一、大学生消费现状分析

怎么没有任何导入问题的陈述?为何调查,目的和问题是什么?

对于刚刚步入大学的人来说,他们有着依照自己的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独立支配生活费的能力。由于不懂得如何理财,如何合理支配生活费往往陷入过度消费以至影响到正常生活的窘境。为了培养广大学生投资理财观念,树立正确消费观,结合他们实际生活状况对其理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我们开展了本次调查研究。

我们采取问卷调查法,共发放调查问卷345份,主体调查对象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在校学生及部分研究生。

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大学生除必要生活开支外,资金仍有较大结余,存在理财空间。

第二,冲动消费广泛存在于大学生之中,对理财的敏感性不强。

第三,大学生消费金额集中,结构成橄榄型。

第四,大学生消费主体依然为饮食日常方面,理性消费依然是主流。

调查统计显示:南航金城学院学生生活费普遍集中于1000~2000元之间,生活费刚好够用或略有结余者占84%,一半以上学生表示有自己的小金库,由此可见半数以上大学生手头较为宽松。分析消费去向发现,伙食与日常用品支出普遍占据65%~85%的比重,社交娱乐方面支以18%的平均水平位居第二。大学生对品牌认知度提高,对生活品质追求提高,这一部分也占据相当消费额。六成以上同学表示自己偶有冲动消费但并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少部分同学会由于冲动消费导致生活费入不敷出而向父母、同学求援或节衣缩食弥补漏洞。近半数的同学表示受奢侈攀比之风的裹挟、媒体宣传引诱时常有盲目消费、过度消费的行为,2.3%的同学曾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贷款但都及时还清。部分学生消费金额巨大,内部存在明显差异。

结果上来说:

第一,大学生理性消费为主流,理财为需求学习。

第二,大学生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消费数额和方式差异较大。

第三,“攒钱”品牌消费成主流。

二、大学生投资理财能力与渠道分析

(一)大学生理财意识薄弱,存在认知误区

在调查问卷中,认为自己理财能力较强的只占6.67%,理财方式则大量集中在银行储蓄和余额宝等理财app之中。有记账节流行为的有76人。对于理财的看法中,有些同学认为自己资金紧张无财可理,有些觉得众多理财平台风险性大,也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投资理财会耗费大量的精力致使学习分。由此可以发现,大部分同学对于理财持相对激进的观念。学生们知道理财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但是理财包含很多方面,往小了说就是开源节流,理性消费。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不强,方式单一,倾向于学习成本较低的理财方式

通过分析该院学生生活费来源,仅有2.6%的同学通过投资渠道获得收入,具体的理财方式则局限于银行储蓄和余额宝生息,超过七成的大学生表示由于缺少相关知识,担忧投资风险等问题对股票投资望而生畏,在基金、债券投资方面浅尝辄止,反映出大学生投资理财能力比较薄弱。对于目前采用的投资理财方式,余额宝等应用app占了40.2%,银行卡储蓄在其次,占36.71%,记账节流占12.62%,而采用股票债券的则很少,仅10%左右,可见余额等app是目前投资理财的主流方式,这是一股新兴势力,正一点点取代传统的银行卡储蓄等方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互联网金融产品,股票,债卷等学学习成本高,鲜有人问津。

三、大学生投资理财现状及存在问题总结

经由以上分析发现,该院半数以上大学生有意愿且有一定资金基础进行投资理财。

一是大学生在财务上缺少独立性,行为模式没有转变,认为有需要可以找父母,家长也愿意为自己的孩子提供帮助,大学生也就没有要自己准备资金的必要,以家庭供给为主导、资金数量受限高因而对资金流动性有较高要求。

二是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理财投资知识,在这一方面缺乏一定的专业教育,都是以非专业的广告、宣传等渠道得以了解,加之资金数量限制故而对理财产品稳健性有极强的偏好;传统的认为理财就是储蓄,储蓄就是存钱,对于何种储蓄没有概念,忽视了其他能够获得更多收益的途径。

三是由于理财观念薄弱,相关知识的欠缺,诸多理财方式对于大学生而言难以操作并且市场上针对大学生的投资理财极少,致使投资理财行为囿于储蓄生息。

四是该院仅有6.67%的同学自认为投资理财意识较强。大部分人则认为理财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投资理财应该是父母做的,在理财意识、理财渠道方面,经管类学生对比其他专业并未体现出任何优势,学校整体投资理财氛围寡淡。

四、针对大学生投资理财现状的建议

(一)社会层面针对高校大学生的理财特征设计出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需求

提高理财氛围,出台一些优质的财经类节目并在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提高财经类节目的占有率。提倡金融机构与学校合作推出对大学生具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

(二)大学生自我突破层面

1.端正理财观念,理财目标。大学生炒股、买基金、买理财等方式进行投资,并不是为了“一夜暴富”。参与理财最主要的动机了解理财工具和“练手”,其次才是“提高个人生活水平”、“为下一步创业积累资金”等。

2.改善消费习惯,提高理财意识。大学生尝试自立,适当的尝试兼职活动对培养理财意识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激发上进心同时弥补钱不够花的尴尬,制定生活预算并抽空整理开支以掌握自己的资金去向,减少冲动消费,合理安排生活费

3.丰富投资理财知识,进行尝试性投资行为。仅仅记账节流的方式理财并不能实现财务的保值和增值,大学生的资金量虽比较有限,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但还是可以尝试购买一些中低风险、起点低、高流动性、投资比较便捷的理财产品。了解一些高口碑的理财机构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分散投资,摆正心态谨慎操作。

(三)学院层面,营造良好的投资理财氛围

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有利于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消费理财习惯。金城学院通过组织创业协会,进行“大智慧”杯金融挑战赛等项目积极引导大学生金融理财能力,通过宣传或利用理财方面影响力较大的校园网站作推广。金城学院开设的证券投资选修课,近年来积极组织的炒股的大赛都为全院学生提高投资理财能力提供机会。

针对本文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高校大学生是对新知识新产品的积极追逐的活跃群体,要及时观察他们对市场产品的反应行为的变化,便于及时更新相应的理财产品满足他们的需求。

参考文献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5)

一、 家庭理财的含义

家庭理财规划的整体来看,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设定家庭理财目标;其次是掌握现时收支及资产债务状况;最后是如何利用投资渠道来增加家庭财富。从概念上讲,家庭理财就是利用企业理财和金融得方法对家庭经济(主要指家庭收入和支出)进行计划和管理,增强家庭经济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大家庭效用。从广义的角度来 讲,合理的家庭理财也会节省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技术的角度讲,家庭理财就是利用开源节流的原则,增加收入,节省支出,用最合理的方式来达到一个家庭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标。这样的目标小到增添家电设备,外出旅游,大到买车、购屋、储备子女的教育经费,直至安排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等等。

二、 家庭理财的方式

家庭理财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大类:保障型和投资型。常见的主要有储蓄、债券、股票、基金、房地产、外汇、古董、字画、保险、、钱币、邮票、黄金、珠宝14种。其中,古董和字画具有丰厚的增值内涵,但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鉴赏能力,非一般人能操作;邮票在家庭收藏中较为普遍,但作为一种投资,见效并不十分明显,更适合个人的爱好收藏;外汇,其运作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性较大;,近乎,只能作为生活的一种调味剂。因此,最为常见的家庭理财方式还是集中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保险、股票基金这五种工具的运用上。

(一) 银行储蓄

储蓄是大部分人传统的理财方式,从理财的角度讲,储蓄宜以短期为主,重在存取方便,而又享受利息;长期储蓄,依现有银行利息,考虑通货膨胀和利息税等因素,钱存得越久,贬值的风险就越大。怎样合理储蓄呢?银行中有一种称为短期滚存的方法,即每个月固定存一张一年期的存单,12个月就有12张存单;一年后每个月都有一张存单到期,既保证固定利率,又可满足家庭灵活开支,如果存单到期不用可继续滚存,这样不但享受比活期高的利率,还可拥有及时调整投资方向的余地。

(二) 债券

目前债券主要分为国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国债券分为凭证式国债债券和记账式国债债券。前者不可上市流通,可提前兑取,但需要支付一定手续费,特别是一年内提前支取,还不计息,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后者可以上市流通转让。国债利息比银行利息略高,风险性小,也不交利息税,因此较受百姓欢迎,但不易买到。企业债券是由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率可能比同期国债高,但风险性也较大,有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购买宜选择信誉等级AA级以上的大企业。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不针对个人。

(三) 股票基金

基金会——高风险也可能高回报。投资占家庭总收入比重10%左右为宜。炒股炒基金之前最好积累一些股票和财经方面的经验,建议选择业绩优秀的股票,基金,并且多股组合,基金投资可以选择定期定投基金,从而来分散风险。按照巴菲特理论,5年-10年的投资应该赚大于赔,因此要做好长期投资的打算并保持良好的心态。

(四) 贷款买房

用明天的钱来圆今天的梦,已渐成时尚,贷款买房尤为突出。买房或者为了自己居住,或者想通过房价升温转手获得差益,不论哪种,都属于家庭中较大的一项财务开支。投资住房应考虑地段、质量,售价及付款方式、环境、物业管理和户型朝向等因素。同时还要关注房产交易的税赋政策。

(五) 保险

保险可分为保障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两种。前者重在保障,后者除此之外,还拥有投资功能。投资保险与银行储蓄、债券、股票基金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依靠机构、专家进行投资而后者依靠个人单独的力量。机构理财比个人理财不仅在于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专家队伍,在投资渠道上更广泛。如国债券,机构拥有发行一级国债的权利,而个人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银行机构可通过大额协议存款获得比个人储蓄更高的利率;投资机构集众人之钱而成巨额资金规模,投资风险更低;信息机构获得信息的渠道比个人要丰富和及时。因此,投资保险不仅保值,还可能获得丰厚的红利回报,获得增值。

比较以上几种理财方式,打个简单的比方:银行储蓄是家庭理财的后卫,可用于应急支出;债券可以称得上是中场,可进可守;股票,基金和房产就是先锋,会带来财富的迅速增加。而保险则是强有力的守门员,这个守门员在风险管理和家庭理财规划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 投资理财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我们选择投资理财方式的时候,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式;另一方面要考虑自身微观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不同人生阶段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理财规划。具体可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动静结合原则:即要使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和家庭开支计划相匹配,流动性与稳定性完美相结合。

长短兼顾原则:即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在产品期限上要有长有短,长期性与短期性同时兼顾。

高低搭配原则:即分散风险(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面),高风险与低风险有机搭配。

适合为上原则:即理财无定式,并非所有投资方式适用于所有人,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四、 结语

金钱不是万能的,而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家庭生活需要金钱,提升生活品质需要金钱,因此,每个家庭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要确保家庭经济收支平衡,努力增加收入,还须善用钱财。(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6)

我国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凸显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不适应,要求修订该法或制定统一《投资基金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在修法前,有必要对该法制定时有所回避的投资基金基本法理问题作出辨析和回答,本文即作此尝试。

一、投资基金法律概念的界定

广义的基金可根据其设立目的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

第一类是公益基金,即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向自愿者募集资金用于某类公益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如慈善基金、扶贫基金、教育发展基金。

第二类是政府专项基金,即用行政主导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集中投资于某一行业或某个地区等项目,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财政工具。这类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主要体现政府产业发展意图,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另一种是对特定社会行为进行资助或补偿,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三类是投资基金,即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以资产组合形式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是一种资金集合投资。投资基金实质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社会上的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管理,来获取投资收益。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投资基金(以下亦简称基金)。

投资基金如何定义,各国各不相同。美国将基金定义为投资公司,英国将投资基金称为集合投资计划,日本和韩国将投资基金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其中只有美国将基金视为一个实体,其他一些国家都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安排或方式[2]。我国的学者对投资基金到底为何物也一直存在争论,有投资工具论、资本集合论等等。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将基金定义为一种资产[3],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基金称为集合证券投资方式[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审稿中将基金定义为一种投资组织,但在二审和三审稿中,因对基金认识差异太大,删除了对于基金作为投资组织的定义,将其定位为信托财产,只将基金作为客体和募集与投资活动来规范,没有赋予基金一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5]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如果认为基金是种财产,那么我们只是以静态的眼光去看基金,根本没有看到这些财产在运行中所体现出的主体特征。如果认为基金是种投资方式,那么我们只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基金,只表明了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作用。笔者认为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在实践中,基金会在某些阶段以一定的主体身份出现[6],若在基金法中不给予其实体地位,将对基金的实际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7]较为妥贴。

投资基金按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和向特定对象募集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出于对公众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在信息披露、核准程序、市场交易等方面有较严格的规范。私募基金限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对投资者资格和数量等有所规定,如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及配偶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个人近两年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在内收入高于30万美元并预期本年度达同样水平的自然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纪商、投资银行等。

投资基金按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前者主要投向已上市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外汇等市场,如对冲基金;后者主要投向非上市的企业股权,如投资于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支持企业成长,也为公开市场培植了上市公司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都有公募、私募之分。

投资基金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凭证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组成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遵照信托契约进行管理活动,基金收益也按照信托契约进行分配。公司型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并运用于投资等;公司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方式分配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公司本身就是基金资产的经理人,托管人受托保管资产,聘请投资顾问公司担当管理人。合伙型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结构比较简单,多数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责任。英国最早的投资基金是契约型的,由投资者和人通过信托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79年英国《公司法》的颁布,使投资基金开始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公司型。美国的投资基金多为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根据基金受益凭证能否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投资基金也是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投资基金信托性质的探究

在信托法中,投资基金被称为投资信托(区别于信托投资),也被称为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体投资信托。

除非有特别约定,投资基金亦适用信托法律的一般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8]。信托的法律关系有四个基本要素:第一,信托当事人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第二,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目的应合法;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与各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之间独立,破产隔离,禁止抵销、强制执行、混同,以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第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信托法制衡。基金都运用信托原理,以独立的基金财产为基础,并围绕着这一独立的信托财产在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以信托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从基金的不同类型探析基金的信托性质。

(一)契约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各个国家的各种契约型基金都是基于信托法以及信托原理进行构建的,这已是共识。大家都认同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运用和发展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但是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的不同以及所在法系的区别,在具体的基金立法中对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托关系构建和角色分配存在着不同。

从信托契约的视角来分析基金,可以把契约型基金分为分离模式和非分离模式。[9]采分离模式者认为信托契约实以投资人为中心,岂有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管人这两个非核心关系人订立契约,以约束投资人之理?所以构造上应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订立两个契约,形成两层信托关系。非分离论者认为投资基金应由管理人与保管人订立信托契约,并将信托契约涵盖的内容扩大到投资人。只有这样才能将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才能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规范彼此复杂的法律关系。[10]

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离模式。德国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由1957年德国《投资公司法》规范。基金的三方当事人应签署两份契约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持有人与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持有人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其将资金信托给管理人运营,管理人处于受托人地位。另一方面,德国《投资公司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投资公司保管特别资本,以及发行和赎回股额凭证,必须委托另外一家信贷机构(管银行)。”除了上面一层信托关系外,管理人与托管人还需签订另一份信托协议,[11]形成另一层信托关系。在此信托中,投资公司是委托人,保管银行是受托人,投资公司将特别资本(基金财产)委托托管银行托管。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管银行在履行任务时,仅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投资公司的约束。”结合信托法原理,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时应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而此处法律规定作为受托人的保管银行‘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可见持有人是第二层信托中的受益人。在分离模式下,第一层信托是自益信托,第二层信托是他益信托。

日本和韩国采用的是典型的非分离模式。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以委托公司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为受托人,方可签订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契约。”[12]在日本的契约型基金中,信托契约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签订,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另外根据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和第5条规定,持有人虽非信托契约的签订者,但是自购买受益证券(基金份额)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权。[13]韩国的法律规定与日本类似。在这种模式下,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托管人取得基金财产名义的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管理人保留着投资与运用的权利,持有人因取得受益凭证而成为受益人。

采取何种模式认识与规范我国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向来存在争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可见法律规定在基金这个信托关系中,持有人是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为受托人。但在实践中,基金合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签订,作为委托人的持有人并没有参与基金信托合同的协商订立过程。一般认为委托人是通过承认信托合同、购买基金而加入信托关系的。另外管理人还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这个保管协议是否会使两个受托人之间产生另一层信托也存在疑问。

解释这些疑问应从分析基金合同着手。现有基金合同对基金当事人地位的规定基本是相似的,以“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合同’为例,该合同对持有人有这样一条规定:“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可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只是将契约内容先予拟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自然加入基金合同,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既然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只可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那么作为基金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也只可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可能是受托人,那么其委托人的地位便显而易见了,同时其委托人的地位也无碍持有人作为受益人的地位。另外基金合同中还约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内容包含了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金运行、终止和变更的全部过程,已经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基金组织和运行体系。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等签订托管协议,只是对基金合同的一个补充和细化,并不是单独的一个信托协议。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不创设第二层信托关系,自然也未赋予管理人以委托人的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只存在一个信托合同,并由于有一个基金合同而分别形成管理、托管两个具体信托关系。持有人在购买基金份额时,依基金合同约定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而管理人和托管人依基金合同约定成为受托人,分别履行运营基金财产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作用。这种关系类似于英国信托法中特殊的共同信托,英国《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创设了保管受托人和管理受托人这两个概念,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保管人的职责和权利,其他受托人就成为管理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分工是,管理受托人全面地行使委托人和制定法赋予受托人的权利和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旦他们取得了信托财产,必须将财产授予唯一的保管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履行信托财产的日常保管工作。[14]所以可以认为,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是共同受托人,只是对受托人职能的一种分解,基于法律分工形成的特殊受托人关系。共同受托人应该有共同行动义务,即法律要求受托人全体对信托事务进行共同的处分、管理和诉讼,并对信托事务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即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

(二)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公司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现在运用公司型基金最多最成熟的地方就是美国。在中国,由于公司型基金与我国的公司法和税法在衔接上还存在障碍,所以几乎很难看到它的身影。本文分析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也主要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例。

相比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关系比较简单清楚。公司型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份制投资公司。首先,投资者出资购买公司型基金的股份,成为基金的股东。在这一层面上,投资者与公司型基金之间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另一个层面上,公司型基金本身并不具有证券投资能力,所以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在运行基金时委托投资顾问代为从事投资行为,该委托须以书面契约进行。另外美国《投资公司法》还规定,基金必须通过书面契约将基金财产保管于保管机构。[15]这样看来,公司型基金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其运作机理很难用公司法理来解释,倒是与前面论述的契约型基金相似,即基金本身并不管理和保管基金,而是分别由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托管人来管理和保管,这体现出了信托化的营运方式。

因此,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两层信托法律关系。在第一层信托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者认购股份,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为受托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关系表现为股东与基金公司董事会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一般不受普通公司法的规制,在组织结构、董事功能、资本制度、治理结构、税收制度等方面都有特殊性。[16]第二层信托法律关系发生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其间存在两份信托契约,代表了两个信托关系,在这两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型基金,而投资顾问和托管人则分别是两个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其通过基金股东的身份取得基金的收益。基金公司(董事会)成为委托人和名义上的受益人,并且把收益分配给股东。

(三)有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2006年8月颁布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对原先单一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效补充,其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其丧失了对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权。而普通合伙人是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人,承担着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借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基金投资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成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一般不干涉基金的日常运行而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人士担任,承担着基金日常投资和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看,基金借用了有限合伙的模式;而从资金运行角度来看,其中仍存在信托的影子。

合伙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普通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将钱交付基金管理人管理;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其损失止于投资的资金,这类似于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投资的损失并不影响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同时,基金投资者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基金所取得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专门管理运作基金的资产,起到了类似受托人的角色,在承担受托人职责的同时,实际也是受益人之一。虽然普通合伙人依法需承担无限责任,但以合伙基金名义的对外投资,最大的风险无非是所投资的证券或股权的价值为零,基金的财产损失殆尽而已。这在管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会危及其自有财产的,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信托原理也不矛盾。

有些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另行委托合伙成员之外的专业人士或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人,进行决策投资或投资顾问,这样,信托关系就更典型了。

三、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思考

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的是基金是否具有以及具备怎样的主体地位。

基金是独立的信托财产。基金区别于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而独众运作。其独立性表现为:基金财产损益的独立性,即基金实行自负盈亏,其收益除了要交付给收益人之外,剩下的应当并入基金中;偿债的独立性,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权用基金财产来清偿其与基金管理无关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也无权追索;破产的隔离,受托人破产时,基金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不受继承,受托人死亡时,基金财产不列入遗产,不能由受托人的继承人继承;不得抵销,在基金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权用基金财产来抵销其与基金管理无关的债务;不可强制执行。

基金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基金有发起人、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多方主体。法律要求管理人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得在处理业务时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安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投资人(委托人、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则具有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法更换管理人等权利。

基金不受政府过度干预。投资基金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投资行为,由市场上的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政府为控制风险、保护公众投资者,可作出必要规定,但对基金投资行业、投资地域及资金的所有制形式等不应限制。

基金在人格上也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基金管理人。两者财产相互独立、各自具备治理结构,法律身份不同。

然而,我国的基金现在只是一个独立的载体而不是独立的实体。作为载体,它是资金的集合,类似一个大的资产池或资产包;它不是实体,既不是法人,也不被视为组织。除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地位外,法律对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除少数地区外,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尚不能实现。这使投资基金难以进行证券开户、产权登记和独立交易等基本业务。如开户方面,《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公募基金需凭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才能开设银行、证券帐户,而私募基金则不能独立开户。另外,由于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的独立性无法确保;基金的正常投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途径大受限制;基金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也往往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代表。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并无基金具有法律主体的明确规定,但双重所有和信托独立人格的习惯使基金的独立身份不受质疑,如税法上通常将其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17]

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特定财产为特定目的存在的需要,创设了财团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18]它是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它是财产的集合,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财团法人运营的宗旨是由设立人确定的,设立人在出资后即与财团法人脱离关系,不作为其成员。财团法人没有社员,代表其进行运行的不是它的社员而是它的管理员,管理员严格按照设立人设立的宗旨管理运行该财团法人。此制度起源于罗马,在日耳曼法中的发展甚为典型。财团法人是基督教的产物,早期的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救助事业,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其范围已经扩大到教育文化等其他事业,虽然其外延一直在变化,但还是没有脱离非营利这个范畴。[19]而到了现代,特别在德国,财团法人的设立已突破非营利目的的束缚,财团法人常常被用来作为从事赢利性商业行为的工具。[20]德国的法律也对营利性的财团法人进行了确认。[21]

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而公司型基金虽然借用了公司的部分组织形式,但在公司型基金中,人的结合显得无关紧要,其主要是财产的结合,其股东即投资者比被德国学者称为病态社团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分散[22]。另外不管契约型、合伙型还是公司型基金,其运营主要依靠专业的管理人,所有权和经营权显著分离,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不影响基金的存在,所以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是合理的。

众所周知,财团法人总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我国民事立法尚无社团法人这个概念,财团法人的概念也就无从对应了。[23]我们很难为投资基金单独引入一个财团法人的概念,但是可以在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中,创设一个类似于财团法人的概念一一基金法人。投资基金作为基金法人,以其独立财产、独立治理结构,获得独立身份、独立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资与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实际需要赋予新的事物一个不同于现有法人或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市场实践中已有先例,如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一度将证券交易所定位为非赢利的会员制法人,以及特别会员、境外合格投资机构等。将来如果我们制定民法典,需要增设并定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时,那么我们也就有了实践基础——“财团法人,如基金法人等”。

注释:

[1].[7]参见吴晓灵:《关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政策建议》,etisd.com/Web/ProFonum/20081004/11365.html, 2008年12月5日访问。

[2]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75条第1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可见,英国的基金是一种资产的安排.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可见日本的基金也只是一种投资方式。韩国的情形类似于日本。

[3]《上海市人民政府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指……专项资金以及由上述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

[4]《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5]王连洲、董华春:《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基金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开户,在运行中可以投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8]吴弘等:《信托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9]契约型基金的分离模式与非分离模式,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春山考证系由日本铃木竹雄教授首先提出,其在《证券投资信托约款的法的性质》一文中为了解决当时证券界对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的问题而提出此种分类。

[10]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75-276页。

[11]虽然法律多次出现‘保管概念”,但是从保管银行的职责来看,它不仅履行基金的保管责任,还享有监督权和业务执行权,如果仅将其认为是民事契约中的保管契约,则无法解释保管银行所具有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将管理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协议理解为信托协议更为合理。

[12]欧阳卫民编著:《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13]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 5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权均等分割,其所分割受益权须以受益证券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所分割受益权的转让及行使,除以记名式受益凭证表示者外,须凭受益凭证进行。”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基金的受益权是可以分割和转让的,基金的持有人通过受益凭证的取得而取得受益权,并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14]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15]谢卫:《金融制度变革中的投资基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16]宋晓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7]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18]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9]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20]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7)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零售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十二五”规划指出,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达到32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零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经引起诸多专家和学者的高度重视。自2004年12月开始,我国零售业市场全面开放,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等外资零售企业涌入我国,使得我国零售业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零售业的企业正处于机遇与危机并存的阶段,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效利用财务资源,制定和实施适合企业的财务战略。

一、A公司简介

A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定位于中小城市商业连锁的民营企业,总部位于湖南湘潭,2008年经证监会批准于深交所成功上市。公司位列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30强,并连续多年列入商务部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排名,被中国建设银行授予“AAA信用客户单位”。A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了商品零售,还有广告的制作、经营,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商品配送、柜台租赁服务。

二、A公司财务战略分析

(一)融资战略分析

根据A公司2010年-2012年的各融资来源占比可知,A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且其占比逐年攀升(见表1)。

对所有者权益的结构进行分析(见表2),可以知道A公司在权益方面的融资倾向。

A公司上市以来都没有对外发行股票,致使股权融资占所有者权益的比率逐年下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全靠利润盈余,由此可见,在权益融资方面,A公司倾向于内部融资的方式。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A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债务融资,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债务结构进行分析以便对它的融资战略有更深入的了解。A公司的债务构成如表3。

流动负债占比都在90%以上,说明企业债务融资偏向于选择成本较低而风险较高的短期债务。

(二)投资战略分析

投资战略按结构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对内投资与对外投资。通过对投资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对资产变现能力、投资风险的要求,反映了企业的投资战略。A公司2010年-2012年的流动投资比率分别为55.63%、45.17%和38.48%,可见其以短期投资为主逐渐向以长期投资为主转移;A公司近几年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率几乎为0,说明A公司的投资以对内投资为主,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高。

投资战略按类型可分为扩张型投资战略、稳定型投资战略和收缩型投资战略,其中扩张型投资战略又分为一体化投资战略和多元化投资战略,一体化投资战略又可以分为纵向一体化投资战略和横向一体化投资战略。通过A公司门店规模的变化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了解A公司的投资战略。A公司的门店由2010年的106家扩张到2012年的134家,每年扩张的速度不低于10%,可见在投资方面,A公司采用了扩张型财务战略;由于A公司自身门店规模不断扩大,即在自身业务的基础上扩大自身的规模,因此也是横向一体化投资战略。

(三)股利分配战略分析

股利分配的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回购。从A公司近几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可知,A公司采取的是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

在股利分配实务中,公司常采用的股利政策主要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从A公司近几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见表5)可知,A公司总体上采用的是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三、结语

本文站在财务的角度对零售行业A公司进行了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融资方面,A公司采用债务融资为主,权益融资为负的融资方式。其中,债务融资以短期负债为主,权益融资以内部融资为主。这样的融资方式降低了综合融资成本,但是风险较大。

第二,在投资方面,A公司逐渐向长期投资转移,并且以内部投资为主,根据其门店的扩张速度可知其采用的是扩张战略中的横向一体化战略。

第三,在股利分配方面,A公司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满足大多数股东的偏好,但是不能满足偏好资本利得的投资者的需求,从而失去潜在的投资者。A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以扩张,其应降低利润分配率。(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8)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9)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6-0101-02

一、老年人投资理财现状

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入投资理财的行列。2012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73.5岁,2013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我国的老龄化水平将达14.8%,“银发人群”(即60岁以上老年人)的数量达2.02亿。老年人为了更好地给自己养老治病,以减轻儿女生活负担,超过六成的老年人都表示有理财需求。老年人投资理财逐渐成为我国投资理财的重要社会群体,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投资理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老年人科学合理的投资理财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1.投资理财产品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按风险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两类,其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基金和国债,高风险理财产品包括股票、黄金和期货;按投资理财载体主要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类。其中,证券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及债券等。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国家法律法规核准的范围内,利用银行专业投资能力,为客户通过推出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其按风险又可划分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率理财产品;按产品存续形态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按发行方式分为期次发行和滚动发行产品;按投资方向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国内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类(QDII)产品及结构性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债券型、信托贷款型以及票据型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主要包括新股申购类、证券投资类及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结构性产品,其收益主要包括固定收益和期权收益。

2.老年人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比年轻人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理财产品,追求稳定可靠性高、风险度低的投资理财产品,大多数倾向于操作简单方便的银行定存和国债等产品。老年人为了能安度晚年,提高万年生活质量,有必要参与投资理财,一方面以弥补养老金的不足,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员工人均退休养老金升至1500元每月,现如今物价上涨迅速,靠这些钱维持基本生活尚可,但无法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若生病吃的药品花费不能使用医保报销,就连生活也难以维继;另一方面,老年人投资理财能有效保证其手中所持财富保值甚至升值。见图1所示,2012年1月到今年5月份,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银行较低的存款利率增长甚至为负,难以满足民众的理财需求,投资理财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这种矛盾。

二、老年人投资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理财意识薄弱,没有理财规划

调查显示,大多数老年人都认为有理财需求,但是购买理财产品的仅占三分之一,购买过三个类型理财产品的不足五分之一,这其中购买国债的居多,同时选择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少之又少。此外,老年人观念守旧,对投资理财的意识不强,更看重资产的安全可靠性,而不是其收益率。他们普遍没有理财规划,不会对自己的收入、可能的支出及预留金钱做一个合理的理财计划,而是一时兴起,或是看着手头有闲钱需要安置才考虑理财。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些新推出国债的银行门前,有不少老年人一大早就开始排队等候,或是一些老年人趁着买菜、逛街的功夫,呆在股票交易大厅,直盯着大屏幕的股票走势和变化,或是趁机将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购买珠宝、黄金等。一些走在时代前列的老年人会使用网络进行理财,可为了方便,也只会选择一家离家近的、熟悉的营业网点进行投资理财,这也限定了其理财产品的选择。

2.偏好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难以应对突发事件

大多数6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已退休,不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身体健康也不如年轻人,仅靠固定的养老保险金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一系列开销,费用还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也不如年轻人强,所以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多以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为主,例如银行定期存款、国债等,而对理财产品、基金等过于排斥。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老年人为图方便,将手头储蓄一股脑都存入银行,看着三五年的定存利率比三六个月的高2%左右,比活期高4%左右,于是就选择定存至少一年,多则三五年。可在生活中,他们由于年级大,身体变化难以莫测,遇到疾病、家里苦难等急需用钱的突发事件,这些定存未到期,取出来又只能按活期算,导致损失利息收入,根本没起到实际的理财作用。例如,一名老年人将3万元做定期存款三年,资金就会被冻结三年,若要提前支取,便会按活期结算,原来的预期利息则基本都损失掉了。

3.缺乏现资理财知识,投资易盲目跟风

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不善于学习金融、投资理财相关经济学知识,对理财产品的形态、种类分不清楚,也不会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大多数都不会进行年化收益率的转化。一部分老年人还喜欢一味追求收益率高的理财产品,被推销人员三言两语的片面介绍后,就选择了那些高收益的产品,甚至购买非理财产品的保险业务。而老年人信息获取不流通,大多数都缺乏主见,喜欢跟风,人云亦云,贪图便宜,甚至选择参与投资一些“非法集资”的项目,最后,发现理财产品收益不如预期,或是被一些社会人士欺骗,不但导致自身财产受骗,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心情和身体。

三、对老年人投资理财的对策建议

1.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老年人有投资理财的需求,参与投资理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应该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要明确理财投资的目的和意义,不要过于保守,固步自封,不肯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理财,坐等手头所持货币贬值;同时,也不能只看收益,不考虑风险,不管三七二十一,就选择那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老年人理财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将资金集中在某一类投资产品上,这样既能有效防范风险,也可能获得一些意外的投资收益。

2.保持良好的身心,科学合理的投资理财

老年人年事已高,身体变化莫测,老年人理财应让自己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在此基础上,去选择理财投资才是最合适的。而且,老年人理财应该留足日常生活备用金,例如可能的医疗费用等,以及一些不确定的大额开支等,这些开支是可能会随时用到的资金,因此,老年人应该最好以银行活期存款方式留存一定的资金,以备不时之需。而且,考虑到老年人理财知识的欠缺,应选择专门的理财师帮忙理财,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方式,例如中低风险的债权、基金、定投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等结合储蓄型保险等方式,通过组合投资,分散可能的投资风险。此外,老年人在做投资决策时,一定要注意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比如,购买理财产品,可以选择保本型的产品,买得更安心;购买保险产品,可选择期限相对较短且资金领取方式更为灵活的万能险,一般有最低保底收益,满足自己稳中求胜的要求;至于基金类产品,老年人可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货币基金,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下,进可攻,退可守。

3.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只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别。所以,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应该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晚年收入和家庭财务状况,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承受情况做出判断,切忌偏听偏信高收益的产品,或者盲目跟风,而应选择自己熟悉的、市面上常见的、投资标的喜闻乐见的产品进行投资。另一方面,老年人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较差,因此,对于理财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为此,老年人在投资前,应预留三至六个月的生活开支,放在活期存款或者可以随时支取的理财产品上,以备生活上的不时之需。其次,投资期限主要以三个月至一年为宜,以保证资产的稳定流动。再者,如大额购买长期产品,应问清楚是否有提前支取或者质押贷款的可能及相关手续。

参考文献

[1]艾正家.关于老年人理财问题的几点思考[J]. 中国证券期货.2011,(08).

[2]唐晶莹. 老年人理财投资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福州市为例[J].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1).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10)

生活中,对于很多企业家家庭来说,为企业找到合适的接班人、公平地传承自己的财富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对于继承、赠予等财富传承的手段,我们并不陌生。可是,保单又是如何实现财富传承功能的呢?

55岁的孙先生通过多年的拼搏,成功地建立起了自己的企业,拥有的资产上亿元。孙先生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继承了自己在商业上的天赋,这些年来也是孙先生的得力助手;小儿子却对生意毫不感兴趣。孙先生明白,大儿子是企业最好的接班人,可是他又担心这样会不会对小儿子有失公平,希望给小儿子也多留一些资产。

在理财师的建议下,孙先生决定使用人寿保险来实现自己的资产传承计划。在他所拥有的1.5亿元资产中,他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用4,000万元现金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达到了一亿元,并指定小儿子是这份保单的唯一受益人。除此之外的企业资产他将传承给大儿子。

按照这样的安排,孙先生的大儿子和小儿子将分别传承1.1亿元和1亿元的资产,既保证了“一碗水端平”,又给了两个儿子发挥各自长处和兴趣的安排。

保单规划财富传承的优势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利用保险保单实现财富传承的思路—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等产品,指定某一位或是某几位子女作为保险的受益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受益人按照事先指定的方式获得保险金的给付。与遗嘱、信托等财产传承方式相比,使用保险传承财富也有不少独有的优势。

合理规划身后财富

尽管国内开征“遗产税”的靴子还没有最后落地,但可以预期的是,这一税收终将纳入对人们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事实上,在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很高的遗产税税率。在家庭资产财富传承时,需要缴纳很高的遗产税。因此,海外的信托、保险等财产传承手段都使用得非常普遍,以达到合理规划财富目的。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大多数国家寿险保费也是免税的。因此随着富裕群体的扩大,富裕人士们也开始未雨绸缪,提前通过投保人寿保险的方式规划财富,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合理规划身后财富。

相关链接—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全球共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一百多个发达与中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征收遗产税。

—各国征收遗产税税率在10%至70%之间。

降低中介费用

除了遗产税的因素外,使用保险进行传承规划也可以降低不少公证、评估及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

我们都知道,在一般的遗产继承中,继承权公证的效力最高,但在继承权公证的程序中需要支付公证费,还可能需要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如果涉及到继承诉讼,更会产生诉讼费及可能的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如果涉及的资产高、时间长,这些费用将非常庞大。

但是,利用保险保单进行传承规划时,寿险能够具备一定的遗嘱替代功能。在保单中,投保人不仅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但不需要经过公证、评估等环节,与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相比,成本要低很多。

专属权益可避免债务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专属权益,人寿保险保单受到较为严格的保护,即使投保人出现债权纠纷时,保单也不能被冻结、拍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可被限制。

这一特性可以说是人寿保险所独有的,对于企业主家庭来说,这一特性能够有效发挥出降低风险的作用。毕竟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企业主们不得不面临多种风险,大至全球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小到某一项经营决策、经营思路,假使公司运营不当或者企业主发生不幸或意外,公司财产被冻结甚至是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却能够独善其身。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寿保险,是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的。

因此,企业主们在合适的时机投保高额保单,有利于将用于传承的资产从个人资产、企业资产中“隔离”出来,建立起 “防火墙”。这部分资产将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企业经营发生了困难,也能够保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下,人寿保单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方式变现,为企业主解决燃眉之急。

定期给付防止子女挥霍

“富不过三代”是很多富裕人士所忧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上一辈人辛苦开创的事业、苦心积攒的财富被“富二代”、“富三代”们短期挥霍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除了信托计划外,使用保险保单来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主要的方式是:投保人在定制保单时,明确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方式,如将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改为定期给付,确定一个较长的给付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受益人将定期获得收入。

举个例子来说,父母通过短期缴费或趸缴的形式,为子女一次性购买一份大额保险,合同生效或满几年后,就可在10年、20年或终身期间每年给予子女一笔保险金。如此一来,子女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收入,以保证生活质量,但又不至于短期内就挥霍殆尽。

与财产继承、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方式相比,保险金定期给付的方式既达到了财产传承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子女资金的使用,防止自己的财产被挥霍掉。

50岁的王先生一直相信: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他很早就开始对资产传承做出规划。让王先生最为担心的是20岁的儿子,一方面他希望给儿子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另外一方面,他又不希望儿子年轻时丧失奋斗动力。朋友的例子也让王先生对儿子的婚姻问题非常重视,他不希望未来因为儿子的婚姻问题导致家产的流失。

解决方案:

1 理财师建议王先生可以投保两份人寿保险,一份为终身年金寿险,每年缴纳保费125万元,连续缴费5年;另外一份为即期年金寿险,每年缴纳保费125万元,缴费期间也为5年。保险受益人均为王先生的儿子。

2 因此,在王先生儿子的青壮年时期,每年只可以领到基本生活费,等到快要退休时,他可以领取到大笔的年金,保证自己的生活无忧。

3 这一投保方案既保证了儿子在年轻时有足够的奋斗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家业常青。另一方面,即使未来儿子婚姻出现问题, 被分割的最多是已经领取的部分年金,未领取的部分不会被分割,避免了因为婚姻问题导致家产外流。

并非富人专利

富裕人群的财富数量大、结构复杂,需要较为完善的财富规划体系,除了保险产品之外,大部分情况下还需要结合遗嘱、赠予、信托等多种方式和手段统一安排。

但这并不是说,只有富人们才需要用保险规划财富传承。对于家庭顶梁柱的社会精英们来说,购买足额保险,可保障在丧失挣钱能力或是发生意外身故时,为自己及亲人挽回损失、保全资产,最大程度上保证生活质量,同时这也是财富传承的一种手段。

陆先生今年35岁,是企业中层管理者;陆太太是企业职员;他们有一个非常可爱的儿子,今年已经2岁了。

陆先生身处通讯设备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作为技术型的管理人才,陆先生不得不经常超负荷地工作。事实上,陆先生所处的行业也正是“猝死”、“过劳死”的高发地带。有时候,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陆先生也非常担心,自己一旦出现意外状况,会对家人生活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害。

在理财师的建议下,陆先生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分红型)计划,他选择10年期缴费,年缴保费28,000元,基本保额为50万元。保险受益人为他的儿子。

他所能获得的保险权益包括:

1 在保单有限期间,陆先生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灵活支取,也可累积生息(分红是不确定的)。

2 如果陆先生不幸身故,他的儿子可以选择两种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一次性领取,假使陆先生不幸身故,他的儿子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种方式是延期领取,延期一次性领取年龄为22岁,年度领取比例为2%。

如陆先生在50岁时不幸身故,17岁的儿子每年均可获得1万的年度给付,直至21岁。在陆先生的儿子满22岁时,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保险金45万元(50万-1万/年*5年)及各年度的利息总和。

特约专家撰稿 – 王浩静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总经理

负责财富管理相关业务。在汇丰银行担任零售银行管理及卓越理财顾问等职务,在财富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对于个人金融业务及财富管理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及丰富的操作经验。

常见投资理财方式篇(11)

――以资金实力决定投资理财方向

手中资金数额,决定着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去投资理财才能够更加成功。比如说,手中只攥有十几万元以内,那只能选择投资小而相对见效快一些的投资理财方式,比如说一些具有升值潜力的收藏品钱币、邮票等;如果手中有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就可以考虑投资房产,房子不仅可以居住,同时又可以保值、增值;假如自己把做实业生意作为自己最佳的投资理财方式,如果资金雄厚就会得心应手,而资金薄弱无疑会困难重重。一般而言,对于任何人,投资理财上如果玩“空手道”,很难获得成功。

――以职业决定投资理财经

想要做好投资理财,资金是不可缺少的,但职业的特征,有时同样左右着投资理财的成败,因为不少投资都需要投资者时间充裕、精力充沛。你是一个时间严谨的上班族,假如炒股、做外汇,你一定会以亏本赔钱而告终,因为你没有更多的精力去研究股票和外汇;假如你把其中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某些保本有固定收益带红利的保险品种上,或是同等期限比银行储蓄收益多的储蓄国债上,那无论时间还是精力你都不需要投入太多,无疑这种投资理财品种于你非常适合。

――以年龄决定投资理财路

对于每一个进行投资理财的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也左右着投资理财应该选择怎样的路。年龄大阅历深,这是老年人的优势,但年龄一大,就会受到身体健康状态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而年轻人虽然精力充沛,但阅历相对较浅。所以,每一个人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每个阶段对应的不同的投资理财方式。年龄大的可以选择一些保本、收益相对高的理财产品,比如国债、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等;而年龄小的则可以选择一些风险大收益大的投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外汇、股票型基金等,即使自己失败,因有年龄优势,也可从头再来。因此,年龄小的可以去选择那些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品种,而年龄较大的则只能选择那些安全性高、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