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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3 16:19:06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1)

我县经过十多年的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管理、经费的不足和农民的认识的不足,农村垃圾污染日益加重,垃圾乱倒,污水到处流的状况还较,这不仅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整洁干净,还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一、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一)垃圾处置不当,乱丢乱倒的现象严重

据调查了解,农村垃圾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可回收垃圾,如金属、塑料、玻璃、废纸;二是有机质垃圾,如剩菜、菜根菜叶、杂草等;三是有毒害垃圾,如废旧电池、灯管等;四是“白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蔓延,大量发泡包装塑料、塑料袋以及破损废弃的农用薄膜都被作为垃圾随意丢弃。五是建筑、装修垃圾等。在调查时发现,很多地方根本就没将垃圾分类,而是胡乱地堆放在一起。更有甚者,有的农户将垃圾倒入垃圾圈圈外。西瓜皮、鸡蛋壳、塑料袋等垃圾成堆,馊臭难闻、苍蝇乱飞。

(二)“四无”村较多,村级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还处于缺失状态

据调查,全县还有不少村处于“四无”现状:无专职(或兼职)的环卫人员、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无垃圾清运工具、无处理垃圾(或填埋或沤泡)的专用场地。有些村即使有垃圾池(圈),但缺乏清运垃圾的工具,所以垃圾清运不及时,致使垃圾池或垃圾圈形同虚设。

(三)柴草与杂物堆放无序,焚烧现象严重

据调查,不少农户堆放柴草、杂物呈杂乱无序的状态。农民焚烧垃圾、稻草、秸杆、棉杆现象也比较普遍。特别是每年收获油菜时,农户焚烧秸杆的浓烟弥漫,不仅严重污染我县的空气质量,且严重影响到周围地区。

(四)还有农户尚未改厕,粪污较为突出

随着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有许多农户已用上卫生厕所,实现了“即冲即净”。但污水大多随下水道流入沟渠,导致水污染。尤其是未改厕的农户,其粪便污染突出,成为了蚊虫的繁殖与聚集地,加速了疾病的传播,有害于农民的身体健康。

(五)畜粪治污仍未到位,污染比较严重

据调查,我县仍有一部分养猪大户没进行粪污整治;也未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年向周围排放大量的畜粪及废弃物,对周边的水源、土壤、空气和作物等造成严重污染,成为牲畜疫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传染源,对当地农民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二、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成因

(一)农民认识不足,部分乡村引导不力

调查时发现,一些村干部甚至有个别乡镇领导认为,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是家庭琐事,乡村管不过来。还有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哼着一句顺口溜:“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这其中既有无奈,也有无所谓。所以呈现出“屋内现代化,屋外脏乱差”的状况。调查中还了解到,许多村民还没有定点投放垃圾的观念,也没有建垃圾池(圈)的习惯,更没有为垃圾分拣的意识。这对乡村整治生活垃圾污染造成了很大难度。

(二)经费投入不足,环卫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期被视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农村经济还相对较困难的情况下,垃圾处理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环卫设施建设随之滞后。这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的瓶颈。整治垃圾方面的筹资难,已成为许多乡村无法跨越的障碍。

(三)垃圾呈批量化、毒害化趋势,增加了整治垃圾污染的难度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村垃圾在数量上呈现了批量化、在构成上呈现了毒害化的趋势。过去,农村垃圾主要是一些容易腐烂的菜叶瓜皮,现在的农村垃圾却成了塑料袋、废电池、农膜、农药瓶、工业废品、腐败植物的混合体,特别是由于大量使用塑料,导致垃圾中不可降解物所占比例迅速增加。随着无法降解的垃圾越积越多,农村垃圾正呈现出毒害化发展的趋势,大大地增加了农村整治垃圾污染的难度。由于农村养殖业的发展,批量产生的禽畜粪便以及宰杀后的废弃物无法消化,也成了有害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更加增添了乡村治理垃圾污染的难度。

(四)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农村整治生活垃圾污染缺乏刚性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农村垃圾的处理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到目前为止,我省在这一块的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地改善我县农村的村容村貌,解决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是一项有益于农民身体健康的长期性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惠民工程。县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治理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门班子抓紧抓好。各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第一线,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到摸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二)切实加大对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投入力度

当前,我县各村在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方面,普遍存在投入严重不足、环卫基础设施缺乏的问题。要采取“政府投一点、向上争一点、群众集一点(指村民一事一议集资)”的办法筹措资金,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到“每村有专(兼)职的环卫人员、有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有垃圾清运工具、有处理垃圾专用场地”,以确保整治生活垃圾污染的工作长期、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合力

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县乡(镇)、县农办、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全县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合力。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2)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现状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对民利的内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民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经济能否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决定着农村基层民主是否发展与完善。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总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经济仍然欠发达。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打工挣钱,长年远离家乡,根本无心关注农村民主建设。没有村民普遍参与事务管理、参与决策,就难以保证推行民主。

2.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自治意识淡薄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感情。而政治制度、信仰和情感与一定时期的文化水平是分不开的。广大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但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民主观念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利。一些村民在选举时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将选票交给他人任意填写,有的选亲、选近、选邻,而不管所选的人有无工作能力,有无胜任的条件。一些地方选举过程中,家族宗族势力控制村民选举过程,从而严重阻碍农村民主建设的有序发展。

3.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仍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有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缺乏竞选制度,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效果,对扰乱、破坏选举或不正当竞选的查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的地方在村务管理时,不按照正当的民主程序和合理正确的民主方式,而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性“予以指导”,忽视了村民自治的性质及村民自我管理的意愿和能力。而且,目前对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也存在许多的矛盾,其实这些矛盾和冲突都是因为缺乏健全的民主机制而引起的。说明还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来规范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以及村委和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的途径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任重道远,如何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仍要作艰辛的探索。结合当前农村现状,本文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基本思路着手:

1.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入手,提高农民参政水平

发展是硬道理,离开经济建设来谈民主法制是空谈。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免除了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政府从政策、科技、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指导,引导农民走科技兴农之路。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的力度,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的收入确实提高,才能使广大村民充分发挥在新农村民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当前新农村经济建设任务艰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扶持农村民营经济以及化解村级债务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民主氛围和法治环境,才能处理好方方面面复杂的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农民才会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到民主法制建设中来。

2.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创造民主文化氛围

列宁曾强调教育对政治参与的重要,他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谎言蜚语,谎话偏见。”要想农民增加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思想素质是关键。“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实现村民自治良性发展和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没有农民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经济发展就没有后劲,先进的民主制度就有在文盲和半文盲中流产的危险”。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成人教育,坚决扫除中青年文盲,要组织好农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形势教育,增加农村大众传媒数量,为农民提供尽可能的政治信息。在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时,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

3.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民主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基础层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制度。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首先是严格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搞好村委会选举,维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夯实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特别是对选举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坚决打击贿选、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其次是扎实推进村务、政务公开,不断加大基层民主透明度。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公开的内容,扩大公开的领域,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两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再次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村民有效自治。有了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章行事,按章理事”。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和权利,会议要定期召开。推进民主决策,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自治制度,严格民主评议制度,完善村民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4.利用因特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干部的有效监督

要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包括上级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除了报纸电视等传统手段以外,因特网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因特网具有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易于互动,言论自由度较高,可以及时、快速地反映社会生活中一些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主席还特别强调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不久前,总书记还亲自来到人民网与网民进行网上交流。由此可见中央对网络作用的重视。所以在农村中普及因特网,并且充分利用因特网进行舆论监督、下情上达作用,对新农村民主建设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3)

【分类号】:D422.6

一、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成、政治关系状况及权力运行机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村民委员会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实施上。但在农村政治民主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民主化程度、民主方式受到制约。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制约了农民对民主的有序参与。农村中大部分青壮年长年累月在外务工,对所在地(本村)公共事务知之甚少,使得他们难以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对他们而言,生计问题是首位,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有的因返乡参与选举经济成本高,甚至放弃了选举权。另外,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使廉价贿选有机可乘,在一些经济十分落后的地方,甚至花几块钱就能买到一张选票,民主荡然无存。

二是农村干部、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强。

一方面,农村干部在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上统包统揽,在工作方法上,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很好地落实农民群众在重大问题上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结果事与愿违,“好心办不成好事”,造成群众对干部不理解,影响党群干群的关系。

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文盲、半文盲者居多,严重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列宁说过: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对民主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因而也就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此外,我国农民受封建皇权主义意识影响根深蒂固,面对各种违法乱纪现象虽然强烈不满,但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或者干脆忍气吞声,这些都制约村民自治向前发展。

三是存在乡镇政府及村两委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主要是乡镇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上的不适应。尽管法律意义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因这种界定过于抽象,具体操作时弹性过大。从制度安排看,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实践中,由于乡镇管理要依托村委会去实施,村委会实际上同时承担了自治和行政双重职能,而且现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由此,乡镇党委和村委会产生了多重密切关系:一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顺延成了乡镇党委与村委会关系;二是当党组织与村委会交互任职、村支书同时兼任村主任时,乡镇党委与村委会关系又进一步演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双重关系,以至于职能混淆。

三、加强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

一是完善和落实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简章立制,从制度上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农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民主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在农村,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活跃农村市场,鼓励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最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市场,不断提高农村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是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步骤。

三是发展农村教育,努力提高村民素质。

农民观念的形成与变化与其生活方式息息相关,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方式的影响,农民处于自我生产、自我销售、自我一体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使封闭落后的传统观念不易转变。所以,转变农民思想观念首先必须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分散经营和各自为战的农户凝聚起来,通过联合经营,促使农民自觉走出小农意识的樊篱,与传统观念告别。同时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民改变传统观念,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等现代意识,使之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民主主体。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D03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3―0016―05

农村基层善治是指农村基层良好的治理状态。从性质上说,农村基层治理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引起的社会制度变迁,即从自上而下单一的传统治理方式转变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现代治理方式。实现善治目标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目标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总书记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①要求,优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构建农村利益协调机制是新形势下农村基层走向善治的路径选择。

一、理顺三大主体关系:优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农村基层政治生态是农村基层政治权力运行状态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由于农村基层治理处于国家政权系统的末端和社会管理的最低层次,直接面对的服务管理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因而具有公共管理的一般特征和公众广泛参与的草根性质。根据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运行状况和农村社会的发育程度,农村基层的治理结构是由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构成的。农村基层治理作为一种具有公共管理基本特征的政治行为,各类主体对现行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充分认同以及各种权力的规范运行,是农村基层政治生态优化的必要条件。目前涉及政治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体制因素,是影响和决定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走向的重要约束条件。因此,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优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需要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和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创新,通过理顺乡镇政府组织、村级政权组织、农民自组织等农村基层治理三大主体关系,营造一个有利于实现农村基层善治目标的政治生态环境。

1.调适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性质和功能的组织。乡镇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权,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和权威来自村民的授权。目前法律法规对两者关系的界定不够明确和清晰。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往往借助于乡镇党委对村党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村委会工作常有超出“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外的“干预”。乡镇政府的“干预”加重了农民负担,其结果必然导致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使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合法性弱化,并影响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从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功能和村委会实际运行的状况看,村委会实际上是一个集村政、自治和经济三大职能于一身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的这种三元异质性决定其角色存在较大的冲突。因此,村委会要有效履行组织目标所赋予的职能,需要在“乡(镇)政村治”的总体框架中调适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两者关系。一是建立村委会与乡镇人大的有效衔接机制,实现“乡(镇)政”与“村治”的有机统一。面对“乡(镇)政村治”在制度上存在的不对接难题,在自治与行政之外寻求另外一种治理方式是不现实的,“建立乡镇村一体化的行政自治体制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是一个优化的选择”②。乡镇人大作为乡镇政权组织和权力机关,是联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重要环节,应鼓励村主任、村民小组长通过选举成为乡镇人大代表,使之在乡镇人大代表组成结构中占较大比例,让他们能够通过“体制内”表达村民的愿望和要求,同时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以化解“乡(镇)政”与“村治”之间的矛盾。二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不同权责,在农村基层实行“政社互动”。由于国家法律制度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限职责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乡镇行政权力的行使随意性较大。为了明晰和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上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事项进行界定。同时确定村委会依法履职事项,从制度上遏制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项擅入村居。三是改革“村财乡(镇)管”制度,推行村民民主理财。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是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农村普遍实行“村财乡(镇)管”制度,将本应属于村民参与“自我管理”的村级事务变成行政行为。同时,农村财务管理确实存在混乱的状况,村级财务既不向村民公开,也不让村民参与管理,导致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信任。解决的办法是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村级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2.协调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是村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由于对村党组织如何履行法定领导职责缺乏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因此,在现行体制和法律制度下协调两者关系,需要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文的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一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实行“两票制”,增强作为领导核心的村党组织权威的民意基础。“两票制”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先由全体村民对本村党员投信任票,从中产生村党组织组成人员候选人,然后召开党员大会投票直接选举出村书记和其他组成人员。“两票制”让全体村民都参与到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中,既解决了村党组织的权力来源问题,又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村“两委”建立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建立健全“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学高效的村民自治领导体制。“两委”联席会议由村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与村委会主任协商确定,“两委”集体研究的议题要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最后由村书记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理顺村级领导体制,能较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三是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运行机制。在目前农民外出务工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召集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比较困难,因此要推选好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有效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3.协同村级政权组织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

目前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包含乡镇和行政村两个层次。“农村基层政权的内涵,包括农村基层的整个政治体制,其中主要涉及乡村两级组织及领导体制、民主制度和政府机构等”③。在农村基层的政治空间里,乡镇政权属于制度化的农村基层政权组成部分,而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成的村级政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延伸到农村基层的依附载体,属于组织化的农村基层政权组成部分。农民自组织是指分散的农民为了实现某一利益目标而按一定组织程序自下而上联络起来的综合性组织,“农民自组织系指参与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它不但要具备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特征,还要符合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条件”④。目前随着“村改居”以及农村社区的发展,农民自组织主要有经济合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农民维权组织、传统民间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等形式。农村自组织的发展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取向密切相关,随着农村基层公共空间的拓展,为农民自组织的发育及其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机会。目前,农民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在农村基层公共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充当利益表达工具,协调农民个体与国家、市场的关系等方面,但非制度化参与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协同村级政权组织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保持两者在农村基层公共治理中的互补互助关系,一是要在提高经济自组织程度的基础上积极发育社会自主性空间,二是发育社会自主性空间要注重依法治理,三是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网络要与拓展社会自主性空间同步推进。

二、落实四项权利: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

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四项权利”,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就是通过加强党组织领导的“四个民主”建设来落实农民的“四项权利”,从制度上促进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完善,保障农村基层善治目标的实现。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这项制度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注重民主选举,后一个阶段注重民主治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行,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新修订,不仅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参与村务的权利,而且对村民参与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规范,村民自治进入了注重民主治理的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加快,由此带来传统集体经济的封闭性被打破和农村成员身份的多元化,如何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内寻找合适的载体,实现由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转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村委会与居委会在职能上有明显差异,村委会是一个全能组织,拥有居委会所不具有的发展经济职能。目前,大多数农村社区仍然具有农村社会的特点,在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实行社区管理双轨运行,承载村委会和居委会双重功能。作为紧密型生活共同体的农村社区,比自然村落所面对的公共事务有较多增加和更高要求。由于农村社区民主治理是村民自治的延伸和拓展,因而需要居民更加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其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共事务和使用公共资源,围绕社区服务平台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村级民主治理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城市相比较而言,农村还普遍存在地广人稀、基础设施落后、农民素质较低等不利因素,政府治理的触角难以延伸或覆盖农村基层各个角落,因而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的内生力量和自有资源,通过民主参与形式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1.依法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代表选举,使村民能够通过民主选举制度化渠道参与村务治理

村委会是村民行使主体权力的执行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构,两个机构成员都是由村民通过选举方式授权的,村民的选举权利主要体现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一是对上届村委会进行届满审计,在公开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为选出新一届村官打好基础。二是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确保换届选举有序进行。三是确立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同时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逐户、逐人进行登记,保证村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四是依法合规产生候选人,并通过竞职演说、公开承诺等形式,把素质好、能力强、威信高的候选人选进村委会班子。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代表会议村级事务决策权,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履行反映诉求、议事决策、评议监督等职责,因此,村民代表选举关系到“四个民主”实践的成效。需要以法律手段严格规范选举程序,确保村民代表选举的公正性。村民代表一般要以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等方法,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2.提升村民代表会议在村级治理格局中的决策地位,建立村级事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民主治理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组织,由于村民会议在制度设计上较难操作,需要有代议机构为其行使决策权。因此,要通过法律将村民代表会议设计成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任机构,从权力地位和权利功能上代行村民自治最高权力组织的职能,使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行使村级事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主体,形成“三位一体”的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农村社区民生问题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既位于公共服务体系的末端,又处于公共管理的前沿,其具体性和事务性决定了民主参与的草根性。这更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提升村民代表会议地位。一是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将村民议事作为扩大村民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有效途径。二是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严格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步骤进行。三是实行决策执行公开,将决议结果、实施过程、实施结果“三公开”。

3.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听证制度,完善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是要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根据公开内容的重要性和时效性,确定公开时间,确保公开及时有效;确定包括财务收支、资产承包、宅基地使用等在内的大小事项,力求公开内容全面真实;根据农村不同人群的特点、不同的公开事项,运用专栏、书面资料、流动公开栏、召开会议、网络等不同的公开形式,拓展村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二是要规范公开事项的程序。规定所有公开事项先由村委会提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镇驻村干部确认后,再行公布,以减少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三是要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推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制度,原始凭证经民主理财人员理财签字盖章后村干部方可批报、入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第二,推行重大事务民主听证制度。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建设、集中居住点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由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等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参与度。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职能进行整合,建立集党务、村务、财务监督为一体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不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村书记兼任主任,构建村级事务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满足五种需求:构建农村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新农村建设要以农民为本位,以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着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利益需求为目标,以建设农村社区利益共同体为载体,通过调整城乡利益格局、协调农村利益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构建城市反哺农村的利益输入机制,满足农民的经济利益需求

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是促进城乡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最重要主体。要改变长期形成的财政资金向城市倾斜的投入格局,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城市反哺农村的力度,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利益关系。一是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机制。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为主,并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金,每年按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率投向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农业资源保护、电力供应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流通等综合配套设施等。二是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根据农副产品需求弹性弱的特点,对重要的农副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同时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对具有较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在科技、财税、金融、流通、质检、贮运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扶持。三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利益相关的村民广泛参与其中,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

2.构建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满足农民的政治利益需求

农村改革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农村社会利益格局由此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社会分化成具有不同利益来源的六大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人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社会管理者阶层。⑤不同利益阶层群体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利益矛盾或冲突,需要进行政治利益协调。一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往往是导致各阶层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对立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要增加县级以上人大的基层农民代表人数,使农民利益诉求有向上反映的畅通渠道;另一方面乡镇党委应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利益表达功能,增进农村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和谅解。二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信息、决策、监督、服务”社区事务公开平台,增强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透明度,加快形成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环节的民主决策机制。三是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在乡镇一级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此为核心建立能够渗透到千家万户的大调解网络,构建一般性的家庭矛盾纠纷在分支网络环节中化解、较大的利益矛盾纠纷在调解中心解决的矛盾化解格局。四是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农村社区既是生活共同体又是生产共同体,村委会集基层政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为一体,其领导者比城市社区拥有更大的公共权力。通过建立村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村级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构建以合作为导向的利益整合机制,满足农民的社会利益需求

目前农民与政府、集体组织在农村社区发展中形成的利益矛盾,主要反映在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土地流转、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触及城乡二元体制。因此,需要在不断增加对农村社会发展投入的同时,发挥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利益协调功能,以合作治理的形式进行社会利益协调。一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体制。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体制应由“乡事乡办”改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出钱、县乡政府办事。经济发达地区省市两级政府应多承担一部分,同时鼓励民间社团、企业和个人多方捐资办学。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目前农村的医疗、养老还主要以家庭保障为主,随着医疗费用上涨以及人均抚养比例提高,要改变农户这方面支出压力过重的状况,需要采取“现收现付制”和“储蓄积累制”相结合的筹集模式,建立社会化的农村社保基金筹集机制。三是建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机制。为了改变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农村发展经济组织化程度偏低的困局,采取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农业生产专业化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在组织农民增收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文化发展机制,满足农民的文化利益需求

新农村建设要求将分散在各个自然村落的农民集中起来,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或农民公寓。农民进社区集中居住就会产生文化需求,这意味着农民要与市民一样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社区文化建设也就成为村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满足新型农民的文化需求,需要把握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规律,注重文化传播的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满足农民群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多种文化需求;优化配置文化资源,注重发掘和开发农村乡土文化宝库,激发农村自身的文化活力;加强农村科技普及队伍、文化传播队伍的建设,发展农村科技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5.构建农村发展生态保护机制,满足农民的生态利益需求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5)

(二)经过履行民办公助方法,推进完美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首要方式的民主议事决议计划机制,促进村庄政权组织改变本能机能,亲密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立供应需要的支撑和效劳。进步农人专业协作社在现代农业开展进程中的组织运营主置,扩展农人的参加和受益局限,激起调动农人民主议事、定事、做事、管事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乡村民主治理历程。

(三)支农项目是改善乡村根底设备前提,进步农业出产力程度,添加农人收入的主要伎俩,在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中发扬着主要效果。依据新乡村建立“二十”字方针,经过履行民办公助方法,付与民办公助新的内在,增添民办公助新的办法,加速推进支农项目建立,为新乡村建立注入新的生机。

二、准确掌握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指点思维和根本准则

(一)指点思维

深化支农投入方法变革,统筹农业乡村协调开展。以支农项目为载体,以财务资金为指导,以筹资筹劳为根底,以农人建管为主体,以底层民主为动力,以农人得实惠为目的,树立健全“投、建、用、管”四位一体的合理机制。

(二)根本准则

1.农人自愿。要以农人民主决议计划、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一致规划为依托,以增强组织发动为纽带,财务支农项目资金赐与恰当津贴,使当局投入和农人筹资筹劳相连系,一起推进支农项目建立。

2.农人主体。要凸起农人是项目标直承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立治理监视主体,以农人需求最急迫、反映最激烈、好处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执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履行民办公助。包罗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立项目,农人专业协作社建立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建立项目等。

3.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立异、保证办法、项目治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立管护、资金监视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人积极性高、根底任务扎实、底层组织得力的当地和农人专业协作社建立的项目优先赐与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撑。

4.公开通明。要树立健全各项准则,确保议事顺序标准化、机制准则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治理精密化,做到公开通明、公道公平,承受群众监视。

三、严厉界定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合用局限和规范

(一)合用局限。除根本建立和中心、省、市、县对财务资金运用方法有明白规则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人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人为直承受益对象,以财务津贴资金为指导的支农项目资金,都应该积极履行民办公助方法。首要包罗用于以下建立内容的项目资金:提灌站、石河堰、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浇灌、山坪塘、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户用沼气、平安饮水等小型乡村公益设备,村组路途、林区路途、畜禽圈舍、出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出产根底设备,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出产材料津贴,新建、改建、扩建、面貌革新等民居建立津贴和乡村新型社区的公共根底设备、公共效劳设备建立等。

(二)资金起原。在当局津贴的支农项目资金指导下,鼓励农人自愿出资出劳,鼓舞集体经济投入,倡议社会捐赠资助,构成支农项目标不变投入机制。在资金运用中,要依照“渠道不乱、用处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准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构成资金合力,完成全体打造,进步运用绩效。

(三)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凡中心、省、市、县对资金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有明白规则的,严厉依照规则执行。中心、省、市、县对资金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没有明白规则的,由县人民当局依据上级津贴资金额度及资金运用指点性定见,连系项目类别、投资规划、建立规划、建立内容、农人出资出劳状况以及物价要素,明白支撑扶直环节,并依照项目办法单元方案造价的必然比例确定定额津贴规范。中心和省级津贴资金首要用于处理项目建立所需资料、东西、机械租赁、外聘技工等直接工程支出和农业出产材料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备、小型农业出产根底设备、小型乡村公益设备的津贴不超越单元方案造价的50%,对农业出产材料的津贴不超越单元方案价钱的40%。扶贫资金的对应津贴规范按资金文件规则执行。

县级津贴资金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会同县财务局提出支撑扶直环节和津贴规范的定见,报经县人民当局同意执行。上级和县本级对统一项目赐与支撑扶直的,县级津贴资金应与上级津贴资金连系配套运用,既可以与上级津贴资金打捆用于一样的支撑扶直环节,也可以独自用于其他支撑扶直环节。当局对民办公助的项目一致执行以奖代补。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当局投入首要以资金津贴方式完成,非凡状况下可以物资津贴方式完成。资金津贴执行先建后补、直补到位。物资津贴执行当局收购、发送到位。津贴对象为单位项目标施行主体,农户单户施行的津贴到户,联户施行的津贴到组织者,单组施行的津贴到组,联组施行的津贴到组织机构,单村施行的津贴到村,联村施行的津贴到组织机构,农人专合组织施行的津贴到专合组织。

(四)津贴方法。支农项目津贴资金首要以钱币方法兑现,要依照项目资金规则的津贴规范和支撑环节进行津贴。对农户的资金直补执行财务补助“一折(卡)通”,对其他施行主体的资金直补悉数执行转帐付出。兑现资金直补准则上在单位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全额拨付,非凡状况下可以在单位项目完成相对自力内容后拨付响应津贴。

四、实在标准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操作治理

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财务支农项目,方案经同意后,要严厉依照方案内容组织施行。要增强宣传发动,调动农人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加项目建立。在严厉实行民主顺序,充沛尊敬农人志愿的前提下,可以接纳农人自行建立、投标(比选)等方法施行项目。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向县财务局书面申报,县财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工程技能人员对其契合性进行搜检后,报经县人民当局同意执行。

(一)充沛表现农人在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主置。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在项目初始规划、向上申报、向下批复的相关文件中明白表述民办公助方法的相关事项。项目相关文件该当确定农人在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主置。

(二)当局指导农人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项目。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对上级和本级曾经明白的项目相关政策、相关要求进行事前公示。项目经同意立项后,县级主管部分和项目所涉乡镇应做好项目宣传,发起有志愿有前提的农人以分歧方式积极请求施行。农人的项目请求经批复后,县级主管部分和项目所涉乡镇应准确指导农人群众接纳合理有用的方式自立建管。

项目相关政策包罗项目投资方案、资金筹措、项目义务、建立内容、财务资金运用偏向、津贴规范和额度等;项目相关要求包罗项目目的、建立规范、农人投入比例或额度、自建方式、建立工夫等;项目请求方式包罗农户单户请求、联户请求、单组请求、联组请求、单村请求、联村请求、农人专合组织请求等;项目自建方式包罗农户单户建立、联户建立、单组建立、联组建立、单村建立、联村建立、农人专合组织建立、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等。

(三)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项目执行竞争择优。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施行方案经同意后,县级主管部分应依据上级和本级的相关要求及各级对项目治理的相关规则,在县级相关部分的协同下,经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单位项目标详细施行主体。

1.单位项目请求。由有志愿有前提的村组、农人专业协作组织或农人个别连系项目立项部分的定见(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向项目县级主管部分提出版面施行请求。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明白单位项目请求的详细方式和承受主体。县级相关部分和乡镇应共同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做好请求指点。

2.单位项目评审。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一切请求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项目节制性目标和相关要求,对一切请求主体进行优选排序,择优入围单位项目施行主体。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制订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评审方法,评审进程应承受需要监视,以包管客观公平、公道合理。

3.单位项目批复。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入围的单位项目一切施行主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完毕后连系反应定见,确定并批复各单位项目施行主体。公示可以接纳纸质、声讯、视媒等方式,公示期应契合法定要求。公示文件和批复文件应以纸质方式送县财务局立案。

(四)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项目由农人自立建立治理。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农人是项目业主,由农人在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和县级相关部分以及乡镇的指点下,自立建立、自立治理、自行监视。单位项目是农户单户施行照样联户施行、单组施行、联组施行、单村施行、联村施行、农人专合组织施行(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由农户经过得当方法自行民主决议计划。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县大将组织县级有关部分进行审核验收。验收进程必需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加。验收完毕要出具验收申报,并有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赞同。验收申报是财务部分拨付津贴资金的一项主要根据。县、乡镇要树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载、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请求及兑付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标准治理。

(六)资金治理。要增强资金的治理,执行村民自治监视,成立3—5人的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详细担任对资金筹集运用和工程质量的监视。接纳民办公助方法的支农项目资金准则上执行县级报帐制治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局部资金,待验收及格后处理清理。在前提答应的状况下,可以探究以“一折通”的方法,将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增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治理,必需经由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赞同报村委会同意后,方可付出。县财务可依据实践状况,恰当布置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察、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七)项目管护。依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一切、谁管护”的准则,对支农项目构成的资产,要清楚产权,归项目主体一切。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小我一切。建立项目取得的财务津贴资金构成的资产,按《农人专业协作社财政管帐准则(试行)》规则量化到成员帐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立项目取得财务津贴资金构成的资产,辨别归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项目主体可以担任日常管护,也可以经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执行市场化运作,进步项目标运用效率和养护程度,让项目发扬应有的效能,使农人长时间受益。

(八)津贴资金兑现顺序。单位项目完成后,由单位项目施行主体依照详细项目标验收要求向项目县级主管部分提出版面验收请求,并依照详细项目标津贴资金治理规则向县财务局提出版面津贴资金兑现请求。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请求验收的单位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还对单位项目施行主体提出的津贴资金兑现请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定见。县财务局对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出具的单位项目验收结论和提出的津贴资金审核定见进行搜检并提出津贴资金拨付定见。县人民当局同意县财务局的津贴资金拨付定见后,津贴资金由县国库集中付出中间集中付出。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保证办法

(一)组织指导。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实在增强组织指导,层层落实责任,亲密共同,强化协作,一起履行民办公助方法,加速推进支农项目建立。县当局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担财务和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财务、发改、农办、农业、畜牧、水务、林业、交通、扶贫移民、审计、监察等部分担任报酬成员的财务支农项目建立任务指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响应任务机构,做好详细宣传发起、组织协调等任务。村两委干部要发扬好带头、表率效果,发起和组织村民展开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履行民办公助。县级有关部分要仔细实行职责,发扬本能机能优势,增强催促指点,为民办公助方法顺畅履行发明有利前提。农办、发改、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交通、扶贫移民等项目主管部分要做好项目标规划设计、技能指点、建立治理、工程管护等任务;财务等部分要做好资金拨付、治理等任务。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6)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区以“四民主”、“两公开”为抓手,全面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即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在征求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员无记名投票推荐初步候选人,再经街道党委根据推荐票数,按照组织程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提交村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全区100%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由村党支部主持,选民推选选举委员会,经过两委联席会议提出选举委员会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确定选举委员会,再选村民代表。在此基础上,实行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候选人条件公开、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区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农村基层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土地承包、企业承包、计划生育政策、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用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基本上形成二种模式,一种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支委会研究并提出决策方案,由党支部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讨论,再由村民代表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通过,最后由“两委”付诸实施,前所各村一般采用这一模式;另一种是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委”提出议案,然后将议案交由党员大会讨论,经讨论修改通过后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最后由村“两委”付诸实施,三甲、下陈各村普遍采用这种模式。

(三)民主管理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推行,村民自治管理已有比较稳固的基础。据了解,全区农村大多数行政村都制订了各项村民自治制度,有些相当规范,把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工作规范等等各项自治制度进行汇编,装订成册发至各村民手中,如下陈街道下陈村、海门街道东方红村、前所街道前所村等。通过村规民约等各项制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民主监督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实行,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监督和人的监督得到较好的结合。从调查走访的情况看,全区各村普遍实行了“两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确保落实民主监督。在制订各项制度,确保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基础上,把制度监督与村民监督有机结合,街道(镇)监督与村民理财小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近年来,全区普遍实行村帐镇(街道)管的办法,统一了各村的财务制度,增加了财务管理和力度,有力地纠正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同时各村都实行了村务、财务定期公开,增强了透明度,有力地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利。

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村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但也应清楚地看到,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一)农村干部和群众的学法、用法工作明显滞后。通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全民的法律意识、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 增强,但从面上的情况来看,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村民的普法教育工作力度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动远远少于城镇,尤其是村级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少,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与市民相比较淡薄得多;二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三是村干部和村民遇事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少,村民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的少。

(二)村级制度建设和各项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务、财务公开的时间不规范。从调查走访中看到,有的是按季公开,一个季度公开一次,有的是每半年公开一次,年中和年终各公开一次;也有少数行政村一年公开一次,在年终公开,并且是迫于制度不得已公开一下。二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会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三是各项规章不够规范。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别村在制度整合、完善和落实上还不到位,甚至制订的村规民约还有罚款等违法条款的存在。

(三)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就全区范围而言,各村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两公开”搞得扎实完备,但有个别村则明显滞后,存在较多问题,如因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嫁居等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等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农村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具有全局意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围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民主法治建设与农村基层党建、注重法制实践与完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应承担起首要的责任,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7)

一、国内新农村建设概况

俗话说“无农不稳、无粮则乱”。农业、农村、农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2011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771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我国是人口大国,经第六次人口普查,截止2010年,我国人口已达到13.7亿,这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亿,占总人口的50.32%;农田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4.9%。

三农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在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助推农业发展。2005年10月,了《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此后的历年政府工作计划中,新农村工作都作为重点工作,得到了大力支持。

自2005年以来,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研究也得到了广泛开展,根据万方数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以新农村建设为主题的期刊论文4.6万余篇,学位论文5500余篇,会议论文5100余篇,年均9000余篇。

二、山西省新农村建设概况

山西省总面积15.66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538.76万亩,总人口3374余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00多万,占总人口的71.1%。自2005年以来,山西省新农村建设得到蓬勃开展,成立了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通过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山西新农村网开通,推广农业信息,普及农牧科技,宣传优秀人物,并与临汾、大同、忻州等市的新农村网站建立了网络互联。

三、长治市新农村建设概况

长治市区域总面积为1389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7.2万公顷。长治总人口3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2万人,非农业人口70万人。2006年4月,长治市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长治市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途径和工作重点,并在此后先后出台了《推动供销社参与新农村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每年向社会公布长治市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名单,并对新农村建设重点村支书主任进行专题培训。开展了百村竞赛、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活动,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活力,宣传了长治市新农村建设。2010年,长治市屯留县荣膺“山西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先进县”称号。2012年,长治市成为建设新农村开发性金融试点市。

四、推进长治市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队伍建设工作

要完善新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才的引入力度,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这一先进制度,吸引大学毕业生深入农村基层,利用大学所学的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知识,带动农村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对干部队伍、执法队伍、监管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使其成为一支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促进农村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一支排头军。

2.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于农民的进步,要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采取通俗易懂的内容,以标语、传单、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长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充分调动起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送科技下乡、建立乡村图书室等形式,将先进的科学技术送到农村基层。实践证明,今年来,我市开展的送科技下乡活动在基层受到了广泛好评,广大农民利用这个机会向科技人员咨询相关农业知识。因此,要将这种活动范围推广、力度加大、时间加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3.加强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工作

建设新农村,必须发展生产力,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核心,开展经济工作。一方面要根据地方特点,强化区域特色,发展地方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贯彻落实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政策,实现地区产业化,为农民增收起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要重视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针对长治范围内的一些贫困地区,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技术人员要走出实验室,经常性走入田间地头,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

4.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工作

开展新农村文化建设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农村优秀文化的保护工作,农村优秀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开展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同时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要在此基础上,发扬光大,为新时代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对一些落后思想和封建迷信予以摈弃,对于一些不良习俗和不良风气要坚决改正,打击社会丑恶现象,改变精神面貌,在农村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8)

1新农村建设应以农民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自觉能动性。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 的时候,他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总体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后,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毫无疑问,农民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是指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农民的自主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出的主人翁意识;农民的自为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自觉性,即农民能尊重和运用客观规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选择性就是农民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必然性,能够综合权衡,确定最合目的性的那种;农民的创造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它既表现为农民能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也表现为农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1]。

2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现状

新农村建设即是建设农民的新农村,理应以农民为主体。但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建设运动中,听到的更多的是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声音,而作为建设主体、发展主体的农民却选择了集体失语,农民的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无奈的。农民应该成为主体却无法当家作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农民处在国家政治权力划分中的边缘化,造成农民无力也无法为自己的发展出谋划策,在缺乏制度保障下同样无法为自己量身定做具体的发展目标。而且,地区差异、文化差异、村落结构差异也导致了农民无法用一个声音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城乡差距大拉大、农村社区吸引力的降低更造成了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大量的流向城市,这更加剧了农村社区群体的素质降低。种种因素导致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被政府所取代,政府既是主导也是主体,而作为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主体意识不强也造成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自为性的弱化,农民无法依靠自己来贯彻、领悟和执行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同时,在政府主导和操控下,农民的主体创造性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欠缺解放生产力、创新机制、体制的创新精神,农民创造力的潜力未被充分发掘[2]。

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制度构建

所谓制度,就是各种组织在组成和运作过程中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的总和,任何组织都离不开制度。制度建设同每一个组织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着这个组织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着这个组织所推进事业的兴衰成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需要他构与自构相结合,多方努力,更同推进。当然,农民脆弱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制度加以确立、强化,稳定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3,4]。

3.1 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自我治理制度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管理民主,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真正落实广大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保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既是建设者,又是实际的受益者。农民要发挥主人翁意识,充满热情的参与各项事业。但由于农民因自身表达能力的缺乏,长期以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直处于被代表的地位,也因此丧失了主体性身份。历史上农民主体性身份的取得通常以对自身身份放弃的方式取得。而且,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济状态进一步造成了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的冷漠。同时,由于乡镇一级政府介入过多,村委会在农民眼中变成基层政府机构而不是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变成了摆设、形式,同时由于村级党政机构职能的错位,在广大农民眼中,村委会的地位远低于村级党支部。

为此,要合理界定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限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贯彻落实 《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建立“三会一组”制度,即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和民主监督小组。坚持实行村务公开,真正形成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机制,从而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实现从“建”到“我要建”的转变。

3.2大力加强农民自发团体建设,实现参与式发展的自发组织制度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农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而意识的培育首先来自于农民对其主体性的认知和共鸣。未来的社会发展将呈现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但反观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组织匮乏,除了村委会、妇联等基层半政府性的组织外,农民自发组织少之又少。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的欠缺,政府干预性指导介入过多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多地区沦为样板工程,成员参与程度不高、情绪低落。由于农民自组织程度化低,农村社区发展缺乏凝聚力,呈现“一盘散沙”的状态。其消极恶果就是农民惰性心理情结的产生,对于国家政策,农民不原意认知,也懒得认知;部分农民不原意参加村民自治活动,秉承“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生哲学;人际关系冷淡;在城市化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进一步的分化、瓦解、凋零[5]。

要化解目前农村社区的这种凋敝局面,唯有充分整合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大力鼓励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政府要为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提供制度性支持,从组织身份的审批、财政的支持、运行的指导都要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在审批上要放宽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控制,鼓励以解决农村社区专项事务为服务宗旨的农民组织的建立,如敬老协会、文化协会、健康协会等;从财政上政府要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农民组织的专门资金,在其成长期给予必要的帮助;在指导上,政府更多的应该是以一个监督者、建议者而不是管理者、决策者的角色出现。

3.3赋予农民更多权力,改革农民参政议政的制度安排

农民政治参与都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只有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表达的要求,进而减少因政治参与渠道不畅而出现的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农民参政议政的主要制度形式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农民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和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却严重缩水。比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所占比例与农民群体占总体比例严重不符;与此同时,在与政府、党委的权力分配中,人大的政治功能被进一步的弱化。在制度设计中,部门往往是被动的开展工作,只有等到农民找上门来,才参与解决问题。而且其解决事宜的工作程序也基本上是通过层层部门的流转来反映和处置问题,导致最后很多问题不仅无法解决,甚至使上访农民遭到打击报复[6]。

农民的政治诉求表达能否通畅、政治意愿贯彻能否彻底,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所以必须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权,加强农民的监督职能;在代表选举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升农民代表的比例;完善代表候选人制度,保证农村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避免以“富人”、“能人”代表全体农民;改革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为全体农民直选制,缩短代表与民众距离。在制度设计上,要变被动为主动,简化农民问题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设置专门反馈机构随时跟近,规范保护条例,保护农民的咨信及人身安全。

4参考文献

[1] 宋海春.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问题及对策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2002(4):48-51.

[2] 潘逸阳.农民主体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林彰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保护农民权益[j].中国乡镇企业,2003(9):13-15.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9)

1新农村建设应以农民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自觉能动性。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 的时候,他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总体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后,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毫无疑问,农民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是指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农民的自主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出的主人翁意识;农民的自为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自觉性,即农民能尊重和运用客观规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选择性就是农民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必然性,能够综合权衡,确定最合目的性的那种;农民的创造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它既表现为农民能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也表现为农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1]。

2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现状

新农村建设即是建设农民的新农村,理应以农民为主体。但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建设运动中,听到的更多的是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声音,而作为建设主体、发展主体的农民却选择了集体失语,农民的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无奈的。农民应该成为主体却无法当家作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农民处在国家政治权力划分中的边缘化,造成农民无力也无法为自己的发展出谋划策,在缺乏制度保障下同样无法为自己量身定做具体的发展目标。而且,地区差异、文化差异、村落结构差异也导致了农民无法用一个声音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城乡差距大拉大、农村社区吸引力的降低更造成了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大量的流向城市,这更加剧了农村社区群体的素质降低。种种因素导致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被政府所取代,政府既是主导也是主体,而作为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主体意识不强也造成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自为性的弱化,农民无法依靠自己来贯彻、领悟和执行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同时,在政府主导和操控下,农民的主体创造性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欠缺解放生产力、创新机制、体制的创新精神,农民创造力的潜力未被充分发掘[2]。

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制度构建

所谓制度,就是各种组织在组成和运作过程中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的总和,任何组织都离不开制度。制度建设同每一个组织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着这个组织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着这个组织所推进事业的兴衰成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需要他构与自构相结合,多方努力,更同推进。当然,农民脆弱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制度加以确立、强化,稳定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3,4]。

3.1 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自我治理制度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管理民主,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真正落实广大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保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既是建设者,又是实际的受益者。农民要发挥主人翁意识,充满热情的参与各项事业。但由于农民因自身表达能力的缺乏,长期以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直处于被代表的地位,也因此丧失了主体性身份。历史上农民主体性身份的取得通常以对自身身份放弃的方式取得。而且,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济状态进一步造成了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的冷漠。同时,由于乡镇一级政府介入过多,村委会在农民眼中变成基层政府机构而不是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变成了摆设、形式,同时由于村级党政机构职能的错位,在广大农民眼中,村委会的地位远低于村级党支部。

为此,要合理界定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限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贯彻落实 《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建立“三会一组”制度,即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和民主监督小组。坚持实行村务公开,真正形成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机制,从而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实现从“建”到“我要建”的转变。

3.2大力加强农民自发团体建设,实现参与式发展的自发组织制度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农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而意识的培育首先来自于农民对其主体性的认知和共鸣。未来的社会发展将呈现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但反观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组织匮乏,除了村委会、妇联等基层半政府性的组织外,农民自发组织少之又少。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的欠缺,政府干预性指导介入过多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多地区沦为样板工程,成员参与程度不高、情绪低落。由于农民自组织程度化低,农村社区发展缺乏凝聚力,呈现“一盘散沙”的状态。其消极恶果就是农民惰性心理情结的产生,对于国家政策,农民不原意认知,也懒得认知;部分农民不原意参加村民自治活动,秉承“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生哲学;人际关系冷淡;在城市化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进一步的分化、瓦解、凋零[5]。

要化解目前农村社区的这种凋敝局面,唯有充分整合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大力鼓励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政府要为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提供制度性支持,从组织身份的审批、财政的支持、运行的指导都要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在审批上要放宽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控制,鼓励以解决农村社区专项事务为服务宗旨的农民组织的建立,如敬老协会、文化协会、健康协会等;从财政上政府要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农民组织的专门资金,在其成长期给予必要的帮助;在指导上,政府更多的应该是以一个监督者、建议者而不是管理者、决策者的角色出现。

3.3赋予农民更多权力,改革农民参政议政的制度安排

农民政治参与都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只有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表达的要求,进而减少因政治参与渠道不畅而出现的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农民参政议政的主要制度形式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农民信访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和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却严重缩水。比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所占比例与农民群体占总体比例严重不符;与此同时,在与政府、党委的权力分配中,人大的政治功能被进一步的弱化。在信访制度设计中,信访部门往往是被动的开展工作,只有等到农民找上门来,才参与解决问题。而且其解决信访事宜的工作程序也基本上是通过层层部门的流转来反映和处置问题,导致最后很多问题不仅无法解决,甚至使上访农民遭到打击报复[6]。

农民的政治诉求表达能否通畅、政治意愿贯彻能否彻底,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所以必须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权,加强农民的监督职能;在代表选举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升农民代表的比例;完善代表候选人制度,保证农村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避免以“富人”、“能人”代表全体农民;改革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为全体农民直选制,缩短代表与民众距离。在信访制度设计上,要变被动为主动,简化农民信访问题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设置专门反馈机构随时跟近,规范信访保护条例,保护信访农民的咨信及人身安全。

4参考文献

[1] 宋海春.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问题及对策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2002(4):48-51.

[2] 潘逸阳.农民主体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林彰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保护农民权益[J].中国乡镇企业,2003(9):13-15.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价偏低,政府补贴不到位,水厂难以维持正常运行,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水价偏低,远低于成本水价。

2、政府补贴不到位。

3、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大修理费和设备折旧费不提留,长此以往水厂将面临瘫痪。

4、工程建设标准低,供水管理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差,造成供水保证率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针对水价偏低,远低于成本水价。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确保改水工程的良性运行,改善亏损运行的状况,我办于2007年5月委托新疆申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了固定资产清查、制水成本核算,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1.84元/方,单位售水价为2.18元/方。而我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目前仍执行县物价部门1997年核定的水价0.8元/方,仅达到成本价的43%,造成水厂长期处于亏损运营,折旧费、大修费等无从提取,给水厂今后的运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建议:分步调整水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自治区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一号文件精神,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十二五”末接近或达到供水成本。按照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原则,按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核定,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的要求,先将水价调到城市水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针对政府补贴不到位的意见和建议:

虽然国家、自治区多次下发对饮水工程用电、水价进行补助的文件,但是,由于我县财政困难,至今未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因此,建议: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电费的补贴。根据2010年度至2012年的电费支出情况,2010年电费支出38.18万元,2011年支出47.1万元,2012年支出54.53万元。同时,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按照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的原则,将供水站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计量监测和安装维修以及辅助等岗位,按供水站实际日供水量确定人员数量的标准,我县供水站共需105人,公益性应占水厂管理人员的50%,即53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该岗位人员工资由财政补贴。

四:针对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大修理费和设备折旧费不提留,长此以往水厂将面临瘫痪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篇(11)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着,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60%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15%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常

二、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健全自治组织体系。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

(3)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矗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