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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7 17:19:19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1)

2 2016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现状及分析

本文提取了2015年、2016年贵州省认定的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2.1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从提交的申报材料来看,企业均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5家企业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平均每家企业专职人员达到4人(3.7四舍五入),而专职管理人数最多的企业为开磷集团,人数达到51人,占职工总数的0.3%。25家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研发)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人员(个)达到2102人,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20人,平均每家企业培训率达到93.15%。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规范,培训率较高。但同时,25家企业均无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达标认证,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距离国家一流的知识产权培育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2.2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状况

(1)在申请和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方面,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累计申请专利1827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73.08件,累计有效专利1010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0.4件。累计有效专利达到了专利申请量的55.28%。企业专利申请量上的突出,说明企业重视自我创新能力的建设,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有效专利的授权量占比较高,也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自我认知较为准确,能够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并以此为抓手带动企业整体的协同发展。

(2)在自主知识产权种类方面,企业累计申请发明专利984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39.36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329件,占申请量的33%,平均每家企业达到13.16件。累计注册商标169件,平均每家达到6.76件。从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看来,企业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几个方面。体现出,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还是由科技含量较低的技术和产品占据着主导位置。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整体专利申请量的53.85%,但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申请量的33%。可以看出,企业十分重视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但在核心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导致核心产品和技术无法实现质的突破。

(3)在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分布方面,很大部分的有效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都集中在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行业,占整体专利和发明专利的81.2%、77.2%。可见贵州围绕优势比较集中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取得很大成效。软件服务业和新材料排位靠后,表明这两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 知识产权融资与转让状况

从统计出的数据来看,25家企业只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有知识产权融资的情况。仅有1家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企业之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流动,没有形成一种自由交易的市场氛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理想,很多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仅仅成了一纸证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对企业的相关数据分析来看,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欠缺;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分布不均;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进行管理,导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自由便捷的市场,企业之间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流通,成果转化不理想。

4 对策建议

4.1 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

创新能力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后发动力的有效评价指标。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同时,核心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需要有科研成果的基础支撑。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构建以核心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创新体系,这样才能常屹市场不倒。

(1)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通过多种途径优化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配置,提高企业科研经费的使用率,有效保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产出。

(2)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培养专业性的科研人才,并建立系统化的科研团队,并以实物或股权的形式鼓励科研人才钻研本企业核心业务,促进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及成果转化。

4.2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是指要强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1】许多企业十分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建设,创新成果产出丰富,但因为产权化意识淡漠,没有有意识的将自身的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由此,导致自身的创新成果流失,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企业从上到下都应该强化自身的产权化意识,积极建设产权化制度,鼓励员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切实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是指是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从2015年、2016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数据统计得出,25家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维权的经费均为0。从侧面来说,这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还较弱,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可能在无形中导致了自身资产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定期在市场对和自身核心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4.3 加强培训,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2)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3)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4)

得中国企业更加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而在企业内部,承担知识产权管理这一重任的正是知识产权经理人。

作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无形资产管理的中坚力量,知识产权经理人所承受的责任之重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由于受到企业规模、高管意识、部门地位、自身经验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人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能力和价值,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被企业和社会完全认识。

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知识产权经理人在企业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职业角色?国外与国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人有何职业差别?知识产权经理人在职业发展中又遇到哪些问题和挑战?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在哪里?发展空间到底有多大?

为了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的生存现状和发展趋势,也为了使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进一步得到社会的清晰认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于2012年8月至12月,发起了为期近半年的“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职业状况调查”活动,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数据统计,并结合对部分经理人的面对面专访,最终形成了这份《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职业状况调查报告》,这将成为中国国内首份全面真实反映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宝贵资料。

的学术研究项目,而是一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调查摸底活动。基于样本数量有限等因素,调查结果可能缺乏全面性和科学性,但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透视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的专访和填写调查问卷的知识产权经理人,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们的报告将无法如期顺利完成。借此机会,我们也向全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职业现状调查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活动共发出书面调查问卷200份,收回180份,另以网络形式回收电子调查问卷62份,总计收回调查问卷242份。经过对收回问卷内容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复核,剔除了不完整或无效的调查问卷39份,最后确定了203份为基础统计样本。

为使调查结果尽可能的客观全面,在调查对象的选取上,将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各类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

(一)企业性质和类型分布

经统计,本次调查对象来自203家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占调查总数的77.35%;外资企业占12.32%;港、澳、台资企业占8.37%;未对此问题进行回答的企业占调查总数的1.97%。

(二)行业分布状况

为使调查活动更具针对性,本次调查对象主

(三)企业规模情况

在本次调查对象当中,企业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上83家,占40.89%;501-1000人24家,占

11.82%;100-500人43家,占21.18%;100人以下的49家,占24.14% 。

二、知识产权部门设置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隶属关系

在被调查企业当中,设置独立知识产权部门的有99家,占48.77%;隶属于技术研发部门的有37家,占18.23%;隶属于法律事务部门的有21家,占10.34%;隶属于市场运营部门的有14家,占6.90%;隶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有7家,占3.45%;隶属于品牌管理部门的有4家,占

1.97%;隶属于其他部门的有17家,占8.37%;未作答的4家,占1.97%。(见图1)

(二)员工数量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数量普遍较少,其中10人以下的有85 家,占41.87%;10-50人的有48家,占23.65 %;51-100人的有11家,占5.42%;100人以上的有5家,占2.46%;未作答(即企业内部没有单独的知识产权部门)的共54家,占26.60%。(见图2)

三、职业称谓

与知识产权部门类型相对应的是,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职位名称亦各有不同。在本次调查对象当中,称为首席知识产权官的有4人,占

1.97%;称为知识产权总监(或经理、部长)的有44人,占21.67%;称为法务总监(或经理、部长)的有4人,占1.97%;称为知识产权顾问的有28人,占13.79%;称为知识产权专员的有79人,占38.92%;其他称谓的有44人,占21.67%;未作

答的4家,占1.97%。(见图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内容,也包括法律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倾向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而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尤其是专利领域的工作,多数都误以为是一项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性质的工作。

本次调查的受访者普遍表示,作为一个目前社会认知度本来就不高的职业,其从业人员的称谓却如此之多,这无疑更加弱化了该职业的知晓程度,使外界无法真正了解该项工作的性质与内容。况且,其中部分称谓不能够全面地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工作的特点,不能够增强从业人员的认同感,更无法提升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该种职业的影响力和荣誉感。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早给予该职业一个相对权威的统一称谓。同时,知识产权经理人亦应加强对自身价值和职能的认知,尽快形成一个业界普遍认可并予以接受的称谓。

四、工作汇报对象(略)

五、部门地位

与国外大公司相比,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内部的地位还不够高,多数为二级部门或三级部门。一般认为,部门地位的高低取决于该部门能为公司创造多少价值,如果一个部门多年下来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其地位很难获得提升。因此,知识产权部门要想在企业中获得较高的地位,必须首先做到部门角色从企业的“成本中心”转变为“利润中心”。

调查中得知,国内企业中多数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即使是职位达到“总监”级别的经理人,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远低于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甚至不敌人力资源总监。许多知识产权经理(部长)甚至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空间。

六、工作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概而言之就是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有关的各类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近半数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专利许可”,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知识产权交易谈判”,这表明在基础的专利创造环节之外,大量的中国企业开始在专利的运用和转化方面投入精力。另外选择 “法律维权与诉讼”和“知识产权危机公关”的被调查者分别占到总数的38%和22%,与之相呼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持续大幅增加。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分别较上年的42931件和41718件增长了38.86%和39.51%。这些数据表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和赢得市场利益的行为越来越频繁。

七、工作条件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哪些主要条件?在被调查对象当中,83.74%选择“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及战略”;45.81%选择“正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机构”;42.86%选择“公司各相关部门的有效参与”;59.11%选择“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业务目标有效结合”;40.39%选择“有效的奖励和绩效评估制度”;15.76%选择“健康的人事管理制度,如聘用、培训、监督机制等”。(见图5)

调查结果表明,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战略仍然被认为是目前知识产权经理人工作首要的支撑条件,近年来伴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不断推进,多数企业内部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并配备了专门人员,但是知识产权与企业决策和发展目标的结合深度仍然不足。因此未来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被企业管理层面深度认知并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将成为提升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管理地位并实现知识产权经理人职业价值的关键所在。

八、内部关系与外部协作(略)

职业发展调查

一、专业素质状况分析

(一)年龄结构

在被调查对象当中,有48%的知识产权经理人的年龄为31-40岁,年龄在20-30岁的占44%;41-50岁的占5.91%;51岁以上的仅占0.49%;未作答的占1.97%。(见图6)

统计显示,调查对象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到总数的91.62%。该项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是一支非常年轻的队伍。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也处在刚刚起步

或探索发展时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知识产权经理人职业正处于活跃期和上升期,具备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学历状况

根据对调查对象的学历状况所做的统计表明,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调查总数的4%;具有硕士及双硕士学位的占总数的46%;具有学士及双学士学位的占总数的45%;而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仅占总数的3%。(见图7-a)

进一步统计可以得出,在被调查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当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达194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96%;其中硕士及双学士以上学历的有115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57%。这一点充分说明了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这一队伍的文化素质水平明显高于其它行业。

另据调查,在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当中,特别是在中、高级职位的知识产权经理人当中,有17%具有海外留学背景或海外工作经历。(见图7-b)

目前,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业务水准基本上还处在相对较低的层次,因此,学习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思维方式和业务技能对大多数国内从业者来说都具有普适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拥有海外相关专业留学背景,加上跨国公司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才无疑是具有较强竞争力。(三)专业背景

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专业背景十分复杂,其中,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有168人,占总数的82.75%;法律专业背景的43人,占21.18%;财经类专业背景的9人,占4.43%;管理类专业背景的17人,占8.37%;其他专业背景的有4人,占1.97%。(见图8)

调查表明,目前在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中,同时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数量有限,并且多为主管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开设时间较晚,开设此类专业的院校数量不多,迄今为止,培养出的毕业生人数很少,且知识产权专业多设置于法学院之下,作为法学的专业方向之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型人才的进入,在调查访问过程中发现,多数知识产权经理人都是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或者参加在职教育来补充相应的法律

知识。因此,在目前国内企业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半路出家”,大都是边工作、边学习,在实践中不断积累专业知识与技能。

(四)职业背景

在被调查对象当中,在成为知识产权经理人之前的曾从事过的职业多种多样,所占比例最大的是技术研发(33%)、专利(22.66%)和企业管理(22.17%)。

值得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经理人中有近20%曾经从事过专利审查及相关行政工作,其中,曾从事专利审查的被调查者占9.85%;曾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工作的占9.36%。(见图9)从以上统计结果不难看出,在我国企业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当中,尤其是在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当中,具有技术研发背景的人员明显占据主力。这也与前项调查结果相匹配,即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人员在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当中占有绝对多数。

另外,通过对被调查者的详细了解,大部分被调查者曾在本企业从事研发工作,对本企业的技术发展思路及研发方向具备更高的掌握程度。还有

22.17%的被调查者曾经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对公司管理层具有更高的影响能力。

(五)职业资格

在接受调查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当中,所取得的职业资格可谓“五花八门”。其中,具有专利人职业资格的占43.35%;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占15.27%;具有版权经纪人职业资格的占

1.48%;具有知识产权(专利)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占12.81%;具有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师职业资格的占4.43%;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占1.48%;具有其他职业资格的占6.90%;无任何职业资格的占34.48%。(见图10)

二、职业满意度调查

(一)收入状况

在被调查对象当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共88人,占调查总数的43.35%;10-20万元的共计71人,占34.98%;20-30万元的共18人,占8.87%;30-40万元的有12人,占5.91%;40-50万元的有3人,占1.48%;50万元以上的有7人,占3.45%;未作答的4人,占1.97%。(见图11)收入状况向来是衡量一种职业认可度与满意度的最有力指标。调查结果显示,与学历状况等背景条件不甚相衬的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收入状况与同企业的研发、市场及管理人员相比并不理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他们对于所从事职业的满意度和荣誉感。

(二)收入满意度

在被调查对象当中,对目前收入状况表示很满意的有8人,占3.94%;基本满意的有85人,占41.87%;不太满意的89人,占43.84%;很不满意的17人,占

8.37%;未作答的4人,占1.97%。(见图12)

结果表明,表示对收入情况“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人数超过总调查样本数的一半,而表示“很满意”的被调查者仅占3.94%。

(三)工作环境

在回答“目前的工作环境存在哪些不利因素”的问题时,认为收入偏低的占50.74%;认为奖励机制不合理的占42.86%;认为培训体系不完善的占38.92%;认为任务分工不明确的占31.03%;认为工作内容无挑战性的占22.17%;认为工作时间不灵活的占26.11%;认为交通条件不便利的占13.3%;认为办公环境不舒适的占8.37%;认为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占5.91%。

从该项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半数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偏低,企业对知识产权经理人能力的要求与企业可以支付的薪酬水平不匹配;奖励机制问题被认为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职业发展中的主要阻碍因素之一,如何对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考核并设置适当的奖励机制是目前普遍难以解决的困境;另外,近四成的被调查对象表现出对培训体系的关注,这也侧面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对于职业发展与上升空间的渴望。(四)工作年限

在被调查对象当中,在目前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少于1年的有33人,占16.26%;1-5年的有104人,占

考虑到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和学历背景等因素,其中许多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本身都不算长,但从该项调查结果仍然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年限相对较短,在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和资源积累方面尚有欠缺,而这些因素都不利于职业的稳定性。(五)职业稳定性

在回答“近一两年内是否有换工作的计划?”这一问题时,回答“没有”的共计78人,占38.42%;回答“有”的50人,占24.63%;回答“保密”的71人,占34%

基于心理学的一般规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选择“保密”作答的人,其真实意图多为肯定。如此推定,根据调查显示,对于跳槽计划给出肯定答案的则高达61%。而在这些人当中,又有超过七成的被调查者

表示,如果换工作的话,不会考虑离开知识产权行业。(见图15)

我国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人才严重不足,且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并未得到有效重视,极大地浪费了已有知识产权人才资源。以上调查反映出的结果不免会引起人们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流失的担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同时参考对调查对象的面访所得信息,可以基本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工作稳定性较弱,这也是值得有关部门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服务需求调查(略)

四、职业发展趋势调查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未来的职业发展趋势目前尚不明朗,对此亦有不同的判断。认为“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地位有所提升”的占66%;认为“短期内不会有明显变化”的占29%;认为“在企业中的地位下降,逐步被专业机构的职能所取代”的仅占1%。(见图16)

可以看出,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未来知识产权经理人的职业发展持乐观态度。但这一职业目前的发展仍然受到很多客观环境及条件的制约,因此仍有三成被调查者表示出对短期之内发展变化的担忧。

目前,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其中高端人才的缺乏是一大制约因素。而真正的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不仅要了解技术研发,还要熟悉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知识产权环境,更需要了解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及未来方向。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5)

二、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

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和完善自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体系。建立此风险评价体系,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值的评估,项目现行运作的情况,权属的调查,可行性市场的预测前景,运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检测等等。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管理的团队,如果是生产型企业,还要考虑产品生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这是知识产权项目现行运作情况考察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方面同样也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比如新产品的市场调查就很重要。至于知识产权项目权属关系,我们着重需要调查的,调查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状态,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其变更登记情况、年费缴纳情况等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很多,譬如:权利的法律状态及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等;知识产权的技术因素,譬如: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关于知识产权项目的资产价值评估,主要是考虑到这3大因素,即: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知识产权的技术因素,知识产权的经济因素。对于以上涉及的因素考虑的越全面,风险评价体系就制定的越详细,就更加能够客观真实地评价抵押融资的知识产权风险的或高或低。按照评价的风险高低,低风险的知识产权项目则可以进入抵押融资的环节;高风险的知识产权项目,降低其融资额度、缩短融资期限或不予融资。

三、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1、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对贷款的申请条件要提高,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提出几个基本的条件:营业执照办理的时间,企业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权利的归属等。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商业银行还可以要求企业专利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如为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如为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

2、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除了以上的贷款的申请条件,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应提出授信条件。就其贷款的用途来说,贷款的用途不能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就其贷款的期限也应做出规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延长期的。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规定了质押率,不同的专利权,质押率是不同的,专利权我们常见的有:普通商标的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等,例如发明专利权授信额是不超过评估值的25%。另外贷款数额是有规定的,数值是1000万元以内。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6)

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潮流,与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成果流失严重形成反差,高校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扰乱了高校的科研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就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在浙江省教育厅和省有关高校的大力支持下,浙江工业大学对本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一些调查。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查阅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和走访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调查结果统计如下:

浙江省高校承担科研任务情况(2000~2004年)。据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均21922人,五年间共承担研究与发展课题47830项,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项目9832项。(见表一)

浙江省高校鉴定和获奖成果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取得鉴定成果1833项,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920项,其中部级获奖成果68项,省部级获奖成果852项。(见表二)

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法律状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申请专利2603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638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65项;授权专利1068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16项,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52项。(见表三)

浙江省高校专利实施效益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承担技术转让项目2243项,合同金额41670.4万元,实际到款28048.8万元;其中,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468项,合同金额12073.3万元,实际到款7788.8万元。(见表四)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关于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其流失形式分为随人员调离(下海),化公为私(即将职务发明化为非职务发明成果私自转让),合同违约。调查数据显示,对46所高校知识产权流失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时,有25%的学校回答严重,有25%的学校回答不严重,有50%的学校回答基本没有。从调查提供的材料分析,回答知识产权流失基本没有的高校中的2/3高校没有申请一项专利,因而知识产权流失问题不明显或没有明显感觉到。但是,对科技成果较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调查,所反应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均为严重。其流失的主要形式依次分别为随人员调离,化公为私,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其中随人员调离占46.2%,化公为私占38.4%,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形式占15.4%。我们对一些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时,反映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比较严重,尤其是科技成果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所反映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调查显示,浙江省多数高校缺少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据对46所高校的调查,只有 4.3%的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了专职人员;有50%的高校配备了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但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45.7%的高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没有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又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4.3%的高校制定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0%的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不完善也不够规范; 45.7%的高校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申请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的管理办法,用于资助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专利申请资助1000~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资助专利申请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奖励。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奖励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办法,用于奖励学校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授权专利奖励500~1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机构和教学形式。浙江省多数高校没有开设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在省高校中,仅有4.3%的学校设有面对学生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有13.0%的高校仅有个别教师负责担任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其余高校既缺乏知识产权教学机构,也没有教师从事这个方面的教学工作。在教学课程设置上,有6.5%的高校开设了必修课和讲座,有13.0%的高校开设了选修课;其他学校均没有开设相应的教学课程。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纠纷调处。63.0%的高校反映没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而37.0%的高校反映发生过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件,但数量较少。而实际情况却相反,近五年,高校申请专利为数不少,授权专利量、专利实施量较大,在专利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为数不少的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但由于目前专利纠纷案件处理中,现行法律法规对侵权人打击不力,起不到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不少人放弃诉讼的权利,或者不了了之,这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方面。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评估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查阅有关科技资料和对少数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我们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现象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和探讨。

知识资产的流失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科技人员“下海”潮流的冲击 。有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带着多年研究出的职务发明成果跳槽,有的把职务发明成果变成非职务发明成果,以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外单位,有的研究生连同导师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给“分配”走了。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当前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实际上是在“半脱产搞公司”,所经营的为数不少是学校职务发明成果,这些现象的发生,使高校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加之高校内部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造成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管理失控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校都有科技成果的管理机构,但多数高校都没有设立专门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有一些制度的规定,但都各行其是,相互脱节,管成果的不管推广,管推广的不负责成果出处,管专利的不管转让,管人事的不知道本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有什么成果。这种成果管理、专利管理、成果转让、人事管理互相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为知识产权的流失造成了“暗道”。

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重要原因。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多数高校对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除少数高校外,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没有列入高校管理层和决策层的题中之议,一些管理者不了解也不熟悉知识产权常识,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不少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内涵,不清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成了科技工作,教学工作中被忽视的领域。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思考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及其在高校自身发展中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和措施的设想。

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首先要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建议采用适当会议和培训形式,对高校领导成员进行专题宣讲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指标列入高校领导科技教学工作的评估体系之中,也应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之中。不仅要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明白人,而且应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倡导人和保护人。

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是单独设立,也可以明确由校的科研(技)管理部门承担。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由校科研(技)部门承担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更合适些。应当配备与知识产权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从组织措施上,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的落实。

建立专利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一奖两酬”。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各高校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项目及时申请职务专利,以确保高校无形资产不被流失。要认真落实“一奖两酬”制度,对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的拥有人和实施人给予奖励,对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也要实行奖励。

要加强对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成果管理。知识分子作为知识的载体,决定了知识是随着人员的流动而转移。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好,就必须把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与人才流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教师、科技人员等教职员工的动态管理的全过程,使之既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流失。

完善高校现有的业绩考评体系 增强专利成果的认可度。在现有的科研、教学估评指标体系中,要增加专利成果的评价比重。客观评价各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考评权重,使之与不同等次的论文,获奖成果等有一个相对应的评价,形成正确的业绩引导体制。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7)

社会的高速发展使知识经济的地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不仅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成为国际竞争的一大标准。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断深入发展自身的知识产权,中国也毫不例外。然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便需要国家及企业做出适当的战略调整,采用科学的方式不断改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1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及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手段与策略,具有法律性、保密性、全局性、实用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等特点,可从内容上分为品牌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及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这四大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其自身及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运用法律资源获取竞争优势。②有利于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模式,由原来的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即同等的付出获取更大的效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创立、专利申请等方式来促进其经济增长,这便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激励。③有利于我国丰富知识产权理论,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进一步对其进行定位与分析,建设知识产权学科,从而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1]。

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分析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发展速度慢,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很多企业对其并没有明确的见解,也没有真正从我国具体发展状况考虑,盲目跟从其他先进企业或照搬国外先进制度,由此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落后的局面。因此只有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企业知识产权不断流失。大量的创新成果因企业产权化意识的缺乏而被视为公共财产,有些商标甚至被他人抢注。②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仅局限于合伙项目管理、申请项目管理、开发项目管理等一般性管理,并没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内在潜能,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生产、研发等有效结合起来,这使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难以取得最大效益。③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乏专业管理人员,致使知识产权工作未能落到实处。④知识产权战略大多数针对民营企业,造成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多、技术来源单一、层次低的局面。⑤跨国公司为巩固其在华的垄断地位,获取最大的利益,限制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在我国设立壁垒,将发明专利发展为占领我国市场的重要工具。这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 解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问题的对策

3.1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是确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因此企业要对知识产权产生、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以便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其次,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成果,并加大对其的投入,完善知识产权应用机制,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企业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此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有利于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能力,因此企业可以针对其设立一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利用管理制度等[2]。

3.2 借鉴国外先进发展战略经验

发达国家掌握着很大一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而中国起步晚、技术落后,长期以来跟随着发达国家的脚步进行科学研究。而曾经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韩国与日本如今却依靠“专利包围战略”打破了这种局面,将专利申请划分为许多细小的部分,限制竞争者的专利申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韩的战略经验,申请多项专利,并以跨国公司专利为基础,进而加以创新。

3.3 加强战略合作

企业申请专利需要大量的资金,但目前占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份额较大的民营企业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便需要企业通过合作来获取知识产权,可以并购一些即将破产的公司,也可以加强与跨国公司或科技型公司的合作,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可以选择终止合作。这也是企业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一个正确抉择。

3.4 准确分析内外部环境形势

企业首先要准确定位自身的情况,摸清自身的实力,在此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经济实力较强,知识产权优势较为明显的大企业可以利用自主研发模式来扩展市场,而经济实力与知识产权市场运作能力较弱的小企业可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获得更好的发展,一些中型企业可将自主研发与加强合作结合起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对其自身的发展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对外部环境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竞争对手状况及行业发展动态等因素。

4 结语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知识形态的无形资源逐步替代物质形态的资源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未完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中国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借鉴国外先进发展战略经验,准确分析内外部环境形势并加强战略合作,理论界也应不断深入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从而使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得到完善。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8)

1.未尽到市场准入前资格审查的管理义务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9)

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自2000年伊始开展了对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的跟踪调查,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了两次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近年来,随着中国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环境进行新的研究与分析。

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软件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4.75万亿元,其中软件产业收入达到4800亿元,同比增长22.9%。软件产品仍是软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一半以上;系统集成收入增长较快,增速达25%以上。

然而中国软件产业整体发展仍然较慢,产业总体规模偏低,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消息,到2006年底中国软件产业占全球的份额仅为7.1%,而美国所占的份额为38.3%,欧盟为28.7%。2006年下半年以来,进入第三季度,首次出现增速落后于制造业的现象,全年软件产业发展速度低于制造业1个百分点。从软件在国内的应用状况来看,大部分市场份额被国外品牌的软件产品占据,以2006年国内基础软件市场状况为例,国产基础软件产品仅占国内市场份额的8%,而国外基础软件产品占到整个国内市场份额的92%。

中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中国软件知识产权立法环境

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在遵守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基础上,已经逐步形成符合国际规则、体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在上述法律制度下,中国已经实现了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对符合可专利性要求的软件的发明专利保护,以及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等。这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互有不同、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中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软件著作权以及软件专利权保护,其重要性体现在上述知识产权对软件的智力创作给予了直接的保护。另外,中国还通过《海关法》、《合同法》对软件的进出口和软件的开发与贸易行为进行保护及规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环境的软件知识产权立法有了新的进展。2006年12月29日,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对在信息技术领域,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软件立法基本与需求相适应,通过对软件企业及用户的调查,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当前立法环境的认知与需求。

其一,社会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寄予较高期望。在调查中有57.1%的软件企业和83.6%的软件用户,均对现行法律制度下软件专利保护给予了较高的关注。

其二,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全社会的普及,针对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为社会所了解。调查显示在对不同的软件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上,软件企业的关注程度均低于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程度。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软件企业的差距,特别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如果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制度,将会影响技术创新及产业整体发展。

其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

中国软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中国软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初期,至90年代初,伴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已经初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并逐步培养了一批能够胜任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经过多年的积累,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有了很大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根据2006年的统计,全国法院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由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且法官素质不断提高。其次,通过及时司法解释,完善实体规范和诉讼程序。第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法院受理和审结了大批软件知识产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环境已经基本建立,并且经过实践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是诸如地方保护主义、诉讼程序不完善、审判周期过长、诉讼费用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是存在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比较集中的问题。

中国软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环境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中国的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经权利人申诉或依职权可以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与司法诉讼相比,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等特点。

中国政府近年来通过以下工作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一,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工作。第二,积极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2006年底,国家版权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软件和教科书下载的非法经营行为等。第三,在全国实施的从政府到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尤其是各级政府率先使用正版软件,以及推行预装正版软件措施后,对规范软件市场和打击盗版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无论是软件企业还是软件用户,对我国软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状况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并不高,甚至有34.2%的软件企业和45.3%的软件用户认为目前行政执法不力,作用有限,说明打击盗版的工作在我国依然任务艰巨,政府在实施行政执法方面的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并且需要加强。

目前,中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行政执法资源有限,行政机关受人员编制影响,无充分执法人员以满足实际需要;二是直接受行政资源有限的影响,行政执法效率较低,并且也不可能成为行政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设置比较分散,存在多重执法主体,且执法权限之间存在空隙或重叠,使执法强度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四是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配合,特别是对于维权个体来说,协调难度较大,从而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效果;五是对行政执法工作及结果的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执法效果。

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分析

公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软件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改善,公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通过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了解情况的调研可以发现,88.24%的软件企业和72.78%的软件用户对该条例都有所了解或熟悉。与2002年的情况相比,公众对该条例的了解程度明显提高,软件企业中熟悉该条例的比重由11.3%上升到21.05%。但是,公众对于政府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以及推动软件正版化的相关政策还缺乏了解。

中国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近年来,中国软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许多企业已经开展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管理工作。但是客观地看,目前中国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仍参差不齐,且管理效果也有很大差距。调查显示,已经有6.8%的企业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9.4%的企业将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知识产权。另有24.1%的企业主要由技术人员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开展其他工作,36.6%的企业由本单位的法务人员负责。由此可见,在被调查的软件企业中,有超过70%的企业具备了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或者已经着手实施知识产权管理。

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需求的认识不足,持此观点的占68.2%;47.7%的企业认为是缺乏资金投入。

以上两个调查结果恰恰反映了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即企业一方面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知识和能力,使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企业中得不到体现,从而使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仍处于建立意识和实施准备之中。

软件企业及用户对盗版的认知情况

针对软件企业如何评价盗版对其影响的调查显示,只有0.9%的企业认为会产生严重影响,而认为没有影响,甚至持对扩大市场有利观点的却占到68.3%。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首先,从盗版软件的存在状态看,软件的通用性越强,包括在特定领域的通用性越强,以及对软件的需求越普及,被盗版的现象就越严重。而目前国内软件企业涉及的大多数产品尚不具备较高的通用性和普及性。其次,在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其主要问题是企业缺乏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盗版持无所谓的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再次,软件被盗版最严重的通常也是市场知名度较高的产品,这类产品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也相对较高,而目前在国内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中,具有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的还很少。

在面对盗版时,调查显示61.6%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而有38.4% 的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企业不采取措施的主要原因是认为没有必要和效果不明显,其他影响因素还包括费用高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其表现在,国家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政策上给予了更多的倾斜,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化建设的加速,为软件产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社会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氛围,将为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且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也将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以下问题仍需引起产业和社会的重视: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仍将是一项长期且重要的工作,并且要积极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其中包括软件专利保护、网络化传播、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保护等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10)

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以高科技为主要内容、以知识产权为保障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生物医药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同积累了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企业进行竞争。就目前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而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一、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我国医药企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更是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严重影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这一功能还没有被生物医药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知之甚少。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三)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现在,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的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二、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存在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水平。针对当前生物医药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趋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篇(11)

中图分类号:F204

一、问题的提出

从封建“特权”衍化而来的知识产权,在今天虽已被作为私权对待,但行政因素在其管理中的作用并未减退。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使得行政管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为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需要行政机关在确权中加以界定;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大部分知识产权需要经行政机关的登记;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又导致侵权行为较易发生,这就需要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较为滞后的不足。①可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极为重要的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中,不论是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处理,也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行政服务,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行政机构的存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研究,对于了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现状具有一叶知秋之义。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络。从各机构所负有的主要职能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可分为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商标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关等类。从各机构的层级来看,又可分为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两类,其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一般又分为省级、地级和县级三个层次。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需要从深层次考虑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对策。特别是,就我国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一起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所谓“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依托于一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市场资源、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还承载着规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调整围绕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重要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市场规制功能。如何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提高其规制市场功能,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保障。本文在调查和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规制市场功能的对策与思路。

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现状、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外学者很少涉猎。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较少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及弊端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尽管在1998年4月我国即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其并不具有管理各种知识产权的职能,而是主要起了统筹协调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然是“多足鼎立”,各自为政。此种设置引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有碍国际交流等弊端。②二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所提出的建议。目前主要关注美、日、德、英、韩、印度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对于世界各国采用较多的二合一和三合一模式进行了阐释。 在借鉴外国模式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采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二)本研究之价值

对于本文研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较少,理论上有待完善,通过此项研究可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以期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第二,我国地域广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较为繁多,再加上知识产权种类的多样化所带来的行政机构的多部门化,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为繁杂,给大众造成一种比较混乱的感觉。本文在搜集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存各机构进行梳理,以将较为直观、较成体系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呈现出来。第三,本文在对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统计与划分,并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相比较,以探求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有利于透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第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现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并通过理论上的支持,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完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水平。第五,基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承载着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功能,理清其基本使命,提出完善对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规制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检索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统计研究、实地调查等方法,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调查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资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研究中,资料的搜集主要采取网络搜集和文献检索两种方式。其中,所搜索的网络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新华网、中央各行政机构网站、地方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站、中国行政区划网;所查找的文献主要有《历史的选择 伟大的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30周年纪念文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等。在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文献与信息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践把握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及其市场规制功能的观点与思路。

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特点,以下按照中央、省级、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模块进行研究。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通过对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后,得到表1。由表1可以看出,对于各类知识产权,我国中央均有相应的行政部门予以管理,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但是,与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二合一和三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其设置过于分散,相同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达12个,如此之多的行政管理部门,仅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协调作用,可能力不从心。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封闭性和难以避免的部门利益造成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④这使得知识产权各行政机构表现为局部有效,但难以获得整体最佳效果。这种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不仅不利于某一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由于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划分过细,职能单一,造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效率低下。若采用联合保护的模式,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又增加了行政成本⑤。第三,行政成本较高。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机构设置的分散大大削弱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由于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权利人又不得不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予以再次维权,这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⑥。第四,我国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是其他国家往往不知道该与中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哪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事实上,往往需要与多个机构进行交流,这对外方来说也造成了很多不便。

(二)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由于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中央相一致,因此,考虑到设置较为分散繁杂的弊端,笔者仅对各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商标处进行了搜集。经过资料搜集,笔者发现,所搜集的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⑦均设有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商标处,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各省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仍有所差异。从搜集资料时网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西部地区省级行政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比较薄弱。另外,除因机构设置分散导致行政管理混乱外,各省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甚少,区域封闭性特征明显,对于跨区域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往往缺乏有效的协同与配合机制。

(三)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对于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笔者主要以各地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的设置为例进行了统计。由于某些地级行政区仍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归由科技局管理,而科技局是由科技部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其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与专门的知识产权局相比较弱。因此,某一地级行政区是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局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各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进行统计,笔者得到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见,在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298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这一将近九成的比重反映出我国各地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在,县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正在进行,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布局正在发展之中。同时,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各区域设有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在所有地级行政区中的比重从东部到中部再到西部呈递减趋势,这与东中西这三大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而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又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表在这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在看到我国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发展迅速的同时,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如表所示,我国西部专设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数目在总数中所占比重仅为82%,低于中部地区近十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十五个百分点。在资料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青海省没有地级行政区设立知识产权局,自治区仅在日喀则地区和那曲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可见,西部地区地级行政区所设的知识产权局相对较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相对落后。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地级和县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网站大都较为简单,不利于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未能充分发挥网站的服务与宣传作用。

四、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改进对策

通过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机构设置繁杂、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落后等问题不容忽视且需亟待解决,否则将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瓶颈。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弱一体化”改进

当今世界,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这其中,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将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开管理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到10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设置已是发展趋势。⑩再加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一体化所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利于国际合作等优势,众学者均建议我国采取一体化的设置模式,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但笔者认为,将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或部门迅速整合为一个整体在短期内并不可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规模改革会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也会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部门的阻碍。因此,在短时期内,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一体化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笔者建议,相较一体化的设置模式,采取幅度相对较小的整合,重新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在现行整体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框架内,对涉及重复、交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归并或分立,避免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多头管理和争抢部门利益的不利状况。在当下,这应不失为一种可行选择。在此,笔者称之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模式。该模式建构具体如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行政机构,统筹协调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宜;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商标局为国内三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各类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以及商务部起辅助作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此模式的具体方案如图1所示。

此模式不仅能较大程度地改变现行设置一盘散沙的局面,更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行。并且,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机构变动,从而避免了不稳定局面的出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因此,建议我国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机,对中央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弱一体化”的改进,以此带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一体化进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大发展。

(二)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从对省级及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分析来看,我国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还比较落后。在知识产权管理亟需加强的今天,国家和其他先进省市有必要对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予以支援。2010年12月,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口援疆工作启动,这为我们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如何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向西部省市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为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提供经济基础。二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现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已离不开科技的作用,若要使西部地区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水平尽快赶上时代的发展,需对其进行先进技术的支持,如专利数据库的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三是要加强省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东部省市与西部省市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在对口支援中,东部省市除提供资金、技术上的帮助外,还可向西部省市介绍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帮助其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行政人才队伍,以推动其整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是为西部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归根究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需要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为支撑。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也是建构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不可获取的因素。

(三)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近几年,我国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机构的设置相对简单,职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对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三大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上。部分机构设立的网站形同虚设,更新缓慢,不能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今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除与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弱一体化”改进相一致外,还应考虑其地方知识产权发展的特色,如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护等,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对各自网站,各地方行政部门应进行科学地设计,及时地更新,全面的信息提供,为大众通过网络了解其行政机构的设置提供良好的途径。

五、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自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也显著提高。但在当下,机构设置分散、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此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改进、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等举措对于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建构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也非常重要。以下将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保护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入手,在检视我国有关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体现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方面。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看,很少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问题,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谓并驾齐驱。从理论上说,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保护一般限于民事保护。然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也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如形形的假冒、仿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必要性。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的保护不限于私法的保护,必要时甚至动用最有威慑力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法院难以承受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处理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的压力,何况行政保护本身具有很多优点,如效率高、降低维权成本。

实际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制围绕知识产权社会关系的市场行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权,作为对市场的控制权,本质上是对市场份额进行独占的权利,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能够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竞争,这就难免出现各种损害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针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如处罚侵权行为、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等,就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功能,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例如,《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二是法律明确赋予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权,特别是赋予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权力,以便及时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该法第6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几次修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总体趋势是逐渐强化了行政职权。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完善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规制功能的提升,需要从立法完善和机构体系构建完善两方面下功夫。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前已述,行政职权得到了逐步的加强。目前,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实质阶段,《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进入专家建议稿撰写阶段,《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则已在酝酿之中。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修改都需要高度重视提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以确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地位和职责而论,目前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问题,而像广东省等地区已经设立了众多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如县级知识产权局,立法地位的不明确自然会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功能。事实上,大量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现象发生于基层,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开展基层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再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为例,现有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是整合相应的部门规章的内容,二是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反映到立法上来。从机构体系构建完善看,结合前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安排上,强化对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市场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二是在机构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运作方面,加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及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防止相互“争权”和追求部门利益行为;三是及时出台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例如对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行为规制规范的制定;四是夯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执法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功能,需要引起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五是除了在中央一级建立“弱化的”一体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强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作为当前的应对策略外,还应重视提高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相应政府机构中的地位,这样有利于推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规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注释:

① 雷艳珍.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9,(7).

②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③ 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④ 如由表中所见,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均介入保护;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也均介入保护。

⑤ 参见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⑥ 参见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3)

⑦ 未统计我国港澳台地区。

⑧ 东中西部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东部11个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中部8个省份(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西部12个省份(重庆、四川、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⑨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⑩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2]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