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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4 16:50:53

道德与法治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1)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 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 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2)

如今,国家强调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知法、懂法是对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为此,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对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法律内容,教师可以借助此对学生展开法律启蒙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识。

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3)

从在论坛里谩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谩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

网友们则从网络声讨改成现实攻击。他们来到王菲和刘方所在单位,追到刘方的新单位骚扰,并多次集体到王菲父母家散发传单并在小区内广泛宣传“王菲逼死妻子”的消息。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网友们居然还通过“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了刘方父母的名字和所在的单位,更有网友在网站贴出了王菲父母家的住址以及王菲父母所在小区居委会的电话。

随着时间的过去,“死亡博客”事件逐渐在人们的关注之下开始淡化。但是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最后随着3月28日王菲的再次掀起高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4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原告王菲后,“天涯”和“大旗网”上的很多相关帖子已被删除。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现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挑战法律底线

2007年1月21日,26岁女歌手UNEE被发现在家中门框上上吊自杀身亡。她的演艺企划公司有关人士发言:“UNEE在过去的20个月里,因为被网络恶搞感到非常痛苦……作为具有性感形象招牌的艺人,被网民谴责过分暴露,还因整形争议似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不仅仅是名人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近年来,“网络通缉令”、“网络悬赏令”、“网络追杀”等把网络暴力的战火引向普通人。

据了解,“网络通缉令”的前身是是“猫扑”网首创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它不提倡用计算机数据库,而是充分发挥网民的参与度。这个网经常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随后,这种搜索在网上流行,奖励也变为现金或实物。成千上万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赏金猎人”成为一个新兴职业。

在网上,没有人可以保守秘密,当成千上万的网民对一个人抓住不放时,他很快会被剥光衣服,无处遁形,网民把这样的群体暴力当作集体狂欢,当事人却饱受长期的精神伤害。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杨飞指出,“网络暴力”的很多因素都可以用狂欢心理来解释。早期事件大部分出于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发的帖子多是就事论事的评论;而现在的“网络暴力”则呈现出恶搞当事者的倾向,有了娱乐化的倾向,公然放弃维护道德正义的责任。

整治“网络暴力”

今年1月28日,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冶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特别是针对商业网站在“网络暴力”中的推波助澜作用,应该以网站为监管中心,提高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净化网络空间。

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能否入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这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上的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刑法修正案巳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

而真正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的是网站的责任,网站对网上违法侵权言论如何管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对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笼统而简单的规定已成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逃避法律的借口。

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讲,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它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只是很多上网者忽视了这一点。而要使上网者重视网络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引导是关键。有人说,如果网上总是充斥着非理性和语言暴力,那么理性者和理性的声音就会自觉退场。这样的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所以,关键是我们如何引导,让哪种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成为网络上的民意主流。

杜绝网络暴力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4)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3(a)-0189-02

高职院校医学生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修养、磨炼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素质。

1 增强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质言之,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民形成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和追求。要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通过推行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等制度,切实提高普法实效。作为医学高职院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老师更应该让大学生在课堂中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医学生法治观念,是要真正将法治融入到医学生的脑中、心中、生活中并体现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

2 树立法治意识

思想政治课是学校思政工作的主渠道,我们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同时也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思政课教师要深入研究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成为法治进程上的观念先导,要求广大教育工作者,在大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意义。在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强法律意识培养的力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我们的思想政治课只有不断地与时俱进,引导学生追求自由、探索真理,激励学生寻求美德、探索正义,才能够不负这个不断奋进的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让我们在教学的改革实践中,在课题教学活动中不断探索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新方法、新途径,使他们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人文素养日益丰富。

3 自觉尊法守法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党的十报告提出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弘扬宪法精神,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社会主义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倡导法治、凝聚共识。

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讲授“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可以分层次讲解,首先先讲解法律制定,它是如何贯彻科学立法思想,从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再讲解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次讲解法律执行,贯彻“严格执法”思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最后讲解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让学生全方位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建设。

4 了解医事法律知识

高职医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培养专业的医学知识,还要掌握和养成符合时展的人文素质,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其中法律素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人文素质。纽约中华医学基金会的 《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对全球各国家的医学生提出了七项基本能力或素质。第一项 “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 中的第一条要求就是 “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也联合印发 《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 (试行) 》 文件,其中指出,“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W会用法律来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 ” 可见,医学法律素质在医学生整体素质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医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缺乏。

高职医学生首先应该具备作为大学生应有的法律基础素质,同时也要具备在未来医疗执业活动中的特殊医疗专业法律素质,又可称为高职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所以结合学院不同医学专业,在思想政治课程《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中融入医学法律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思维、提升医学生在职业生涯中的法律能力。

高职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院校人文素质培养的基础性工作,更是高职医学生未来执业法治化的保证。所以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是指高职医学类教育过程中培养医学生掌握认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素养的各种活动的总和。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应体现在: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与医学专业教育相结合、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与医事德育教育相结合、法律素质教育与医学实践教育相结合、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相结合,在今后的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中贯彻以上四个结合,真正落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讲话精神,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的内容和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高职医学院医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医学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号角――光明日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主办、“明政智库”承办的首届“法治中国论坛”发言摘登[N].光明日报,2014-10-30.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5)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

一、经济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会计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大的几个影响因素表现如下:社会本身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环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决定性因素。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环境下,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

(一)生产力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历史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会计职业,其活动的内容以及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变得日益复杂,而人们对于会计活动本身的要求也不断加强,这从客观上要求会计职业道德必须要与人们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也实现了自身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主要是“维护国家利益”。而市场经济时代,会计职业道德随着社会要求,其内容非常丰富。市场上不同的参与主体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也相应严格。

(二)社会经济体制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本身的经济管理体制,都是为这个国家服务的,而会计行为必须要对国家的经济体制负责,因而,会计职业道德也是呈现出对社会经济体制的依赖并存状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体制的运行情况。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于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以及会计行为本身的原则、会计方法等等,有着重大的影响,从而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三)市场制度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的产生以及运行,基本上通过相关市场的交易主体,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合法的相互交易形式来完成,往往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会计信息量显得非常复杂庞大。加上由于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完善的市场机制,但却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公开,无法对投资者及监管者形成会计信息有效的传递,这就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欺诈的行为将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秩序,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而现代企业制度注重投资者与经营者两者之间实现分离,由此产生了投资者往往一般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管理,而经营者掌握更多关于企业管理的细节,二者对于公司具体的内部信息的了解程度不一样,其结果就是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导致了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事实上,在国际上以及国内的许多企业,都是存在着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特别是会计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导致了企业中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

二、政治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与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所建立的政治体制,都是为其统治阶层服务的。一个社会不同阶层间利益的分配,以及阶层具体协调与管理,总是无可避免的要用到会计这一有效而且方便的工具。从这个层次来讲,会计本身就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具有社会阶层的属性特点,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的意志与利益。民主是社会的表象,民主的真实程度,的确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这也同时体现在会计的发展上。一个国家制度的民主程度如何,基本反映在政府对会计的指导控制管理程度上.而一个国家的福利救助事业以及公众利益的程度,一般取决于国家工会组织力量的强弱。政治发生变化时.一般都会重新制订政策,并且通过新制订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确定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政治环境的稳定程度如何,同样也会对会计产生重大的影响。稳定的会计要求一个稳定而长久的政治社会环境。在一个政府领导人不断更迭的国家,政策呈现出的多变性,必然要使该国的会计出现多变性。在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多不胜数。譬如我国国内在建国初期,实行的是计划时代的会计管理,又如在法国,曾经一度掀起社会主义的民族思潮,导致了其极度重视会计行为。又如历史上纳粹德国为满足侵略军的大量需要,采用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模式以达到全面控制经济活动的目的,还有在 60 年代埃及曾把许多经济部门收归国有,这对当时其会计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政局的稳定程度往往对会计产生直接的冲击性的影响,而环境的变化诸如通货膨胀、政策性汇率变动、战争行为等等,也对会计的变化产生着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一)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而会计法律制度是从法律上来对会计人员作惩罚性的规范。二者作为社会规范的条文或则职业守则,都是对会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有内在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在内在的联系方面,他们都有着共同的责任目标与服务对象,在职责方面二者是相同的。具体的关系表现在如下方面:

1.在作用上二者呈现相互补充、互相包容的状态。在进行规范社会会计的具体手段中,会计法律制度进行的是强制化的规范行为,并且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由法律制度来完成的,法律手段覆盖了会计行为管理的方方面面。然而,再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还有些会计行为,无法上升到会计法律手段,只能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手段,来进行合情合理的规范与管理。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共同实现了对会计人员及会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2.在地位上二者存在相互转化、相互吸收的状态。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与体现,而会计职业道德相对会计法律而言,是针对某些无法用法律来规范而又必须遵守的社会良俗的延展。在现实会计行为发生的实施过程中,会计道德与会计法律互相转化、互相吸收,彼此呈现互动的状态。有了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才能够有震慑人心的作用,而会计法律制度又提供了法律强制的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

(二)二者存在的主要区别

1.从属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国家机器的强制性,而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计法律制度利益的归属也是有很大的不同。相对而言,会计职业道德则是依靠人们的自觉以及良心来进行,虽然有社会舆论的监督,却不足以形成强制性,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愿执行。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重在对于会计行为的制约,以求得会计结果实现合法性,制定种种会计行为准则以及违反准则的惩罚措施,从客观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而会计职业道德注重会计人员的自我良好的精神要求,提高会计人员自我道德境界,从而改善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作者单位: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1] 闫含.后金融危机时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再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24:54.

[2] 钱欢.刍议企业会计职业道德[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4:34-35.

[3] 王李娜.会计职业道德诚信建设探讨[J].科技风,2014,24:244.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门公共必修课, 既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道德及法律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阵地, 也是大学生群体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强化政治社会化功能, 无疑会推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进程。因此,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创新授课方式对调动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公民性格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课程内容安排合理化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大政治常识比重,在宏观上提高学生政治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

(一)体现基本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本身就充分体现了政治教育的基本要求。例如,理想信念问题对大学生来说,不仅是个人的问题, 也是关系国家命运的问题。因此, 引导大学生确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昌盛,更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持, 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二)拓宽知识面

在完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规定教学任务的同时, 要根据课程内容特点, 有针对性的拓宽知识面, 增加诸如“我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我国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实行‘三权分立'?”等政治常识内容的分析与研究。在完成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同时, 真正承担起向学生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 并结合实例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 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 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重任。

列宁说过:“真正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任务要由青年来担负。”[5] 大学生作为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尤其是当今国内外形势的迅速发展, 使得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态度和政治评价的任务显得更加急迫和艰巨。国际上, 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 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 特别是借助网络大肆鼓吹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 传播错误的政治思想、价值观念。作为我国网络人群的主体, 大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从国内环境看, 改革开放以来, 大学生自强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创业意识增强了, 但是也开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等不良现象。所以, 我们要充分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 提高学生政治理论水平, 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

二、课堂教学组织生动化

大力倡导互动式教学模式,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讨论,积极思考问题,提高政治参与热情、丰富政治情感、提升政治认知能力。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在社会政治势力多样化和人们思想多元化的今天,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许多难题,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教师在讲授有关政治的课程内容时,要敢于发表自己正确的观点, 要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观念, 要关注学生对政治教育的特殊要求。邱柏生教授说:“在学生看来, 他们要关心政治, 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今后并不以从事政治活动或研究政治问题作为终身职业,因此, 他们不会为此投入更多的能力与精力”。[6] 这也正是学生对公共政治课不感兴趣、上课不认真的一个原因。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既要强调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要强调在理论逻辑中的问题意识,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二)互动与启发相结合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7)

2 医学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教育部、卫生部于2009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医学教育,德育为先。要将德育和职业素质培养列为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要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发展祖国卫生事业和保障人类身心健康的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以医学职业道德、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职业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责任感,重视伦理问题,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责任”。[1] 2001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和2008 年我国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试行)》都对医学生的“思想道德目标”作出了明确规定:“遵纪守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愿为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医学服务和研究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因此,医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是纯粹的自然科学,同时也是一门社会科学。在高等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必须着力于医学人文精神的培育和医德素养的养成,积极开展教学内容的整合,以满足医学生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3 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的高等医学院校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接班人的光荣使命。医学生的培养必须满足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和当前医学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面临两个方面的新挑战:一方面是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呼唤优质的、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当前我国医疗事故频发,医患纠纷屡见报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常见的原因主要是医护人员的人际交流不当、责任缺失、医疗服务不到位、医德素养低等。另一方面是医学模式的转变。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有了新的解释,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或病痛,而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良好状态。在当前高度社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的健康受到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医学也正在向生物———社会———心理模式转变,正如铭刻在特鲁多医生墓碑上的墓志铭所说:“有时,去治愈;常常,去救助;总是,去安慰”[2]。医疗卫生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生有更好的医德素养与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对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挑战。

二基于良好医德养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整合的内容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与医德教育联系最紧密、最适合全面系统融合医德教育的课程。教学中,在立足于教育部统篇教材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在理想信念、道德与法律三大块中,融入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精神,即在思想部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医学哲学观和价值观;在道德部分结合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整合道德观教学内容,启发医学生思考如何做一个医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在法律基础部分结合医疗法规内容,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医疗法律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 结合历史人物或事件,整合“三观”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重中之重。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首要任务。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有关医学的重要人物或典型事例来整合教学内容。如2013 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仁医胡佩兰终身献身医学的先进事迹。对这些人物或事例所展现的献身医学事业、维护人民健康的医学精神要深入挖掘、大力宣讲,以增强医学生的使命感,培养医学生献身祖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感,从而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结合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整合道德观教学内容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是指我国五千年历史长河中,无数医家在医疗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影响、可以继承并得到不断创新发展,有益于后代的优秀道德遗产。如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公元581~682 年)在其所著《备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医精诚》一文中,论述了有关医德的两个方面:其一是精,要求医者要有精湛的医术,认为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习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其二是诚,要求医者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也就是说一个医生除了要有精湛的医学专业技术外,还必须具备不求名利、不辞辛劳的为病人服务的精神。

“16 号文件”指出,“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高等医学院校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要把中华民族的优良医德传统融合进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充实和丰富现代医德教育内容。

在历代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优良医德传统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仁爱救人、赤诚济世的事业准则;清廉正直、不图钱财的道德品质;虚心好学、刻苦钻研的学习作风;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服务态度;不畏权贵、忠于医学的献身精神和不断总结、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3]这些优良医德传统是古代医家心怀儒家仁爱之心、行医家精诚之术的典型,也是今天的医务工作者应该继承和发扬的优良医德传统。只有把这些优良的医德传统渗透到学生医德教育中去,其德育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可以很好地利用古代名医典范展开医德教育,如家喻户晓的中国古代医德的典范华佗、孙思邈、张仲景、李时珍,被后人赞为“杏林佳话”的三国时代的江西名医董奉,被宋代大诗人黄庭坚称赞为“轻财如粪土、耐事如慈母”的北宋医家庞安时,被誉为“贯彻古今医术”的温病学派奠基人叶天士等。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将这些优良医德传统和典范事迹融入医德规范的教学内容里,更能激发学生树立高尚医德、献身医学事业的决心。

3 结合医疗法规,整合法律基础教学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部分是对医学生进行基本的医疗法规教育的一个重要平台。医疗法规是对医务工作者医疗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医德规范,是约束不正当医疗行为的准则。医疗法规对于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是调节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一方面,医疗法规可以提高医务工作者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对于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法规是衡量医疗责任的标准,利用它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调解医患关系。

医疗法规内容包括医事法学理论、医事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医疗风险规避等。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中,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法规的理论教学,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如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部分,可以调整课时安排,增加医疗法规的内容和课时,尤其是应增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要内容的讲授;也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讲座和知识竞赛等活动,从而提高医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医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教学,要充分利用当地医院、法院等社会资源,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入医院进行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医疗纠纷解决的方案和避免类似医疗纠纷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组织医学生进入人民法院旁听医疗事故的庭审活动,让医学生了解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通过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实践,帮助医学专业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法规意识,为他们日后走上医疗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 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三化”(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努力做到“三个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加强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教育指导,强调主流意识形态教育。要进行献身医学、忠于医学的职业理想信念教育,让医学专业学生树立起把个人的发展进步与祖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职业目标。要把时代精神和中华民族精神贯穿于医学教育始终,帮助医学生养成良好的医德素养。通过培育和践行医学专业学生的核心价值观, 使医学专业学生能够正视多元化价值观的挑战,坚守当代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底线,把医学生培养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8)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界定与评价

1.1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界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范的一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对于指导学生做人、做事、成长、成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就更加值得关注了。一般课程的实效性是指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后所取得的具体进步、发展或产生的实际效果。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及作用的特殊性,它的实效性需要时间甚至是较长的时间,通过学生的一系列行为表现才能体现出来。在对它评价时往往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人的主观性综合评价,而缺乏主观性的标准评价依据。

1.2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评价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评价我们从其实效性现状来看,人们有一个普遍性的认识,那就是实效性不理想。这样的认识同课程的内容、教师授课艺术、授课形式、学生对课程的认识等有很大关系。对于课程内容,其实学生从小便开始接受类似的教育,有些内容甚至距离学生的认识比较遥远或抽象,再接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发现内容似曾相识或一看便知或觉得假大空,于是便失去了兴趣,从一开始接触就没有抱有一种积极接受的心态,这就导致接受知识的效果较差。知识的接受效果差,学生内心就不会有正确的方向性指引,对于学生的行为表现就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或改变。对于授课形式,大多数教师主要采用讲授的方式,辅之以视频播放、讨论或社会调查的形式,授课缺乏艺术性及感染力,授课的体验性较差,学生没有兴趣,缺乏主动性。另外,学生普遍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学习的功力性实用性的影响,共同造成了课程的实效性不理想。

从如何评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或评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标准看还是缺乏主观性标准评价的依据,大多采取人的主观性综合评价。我们认为该课程的实效性评价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课程学习前的基本状况。通过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形成学生个人或班级的基本资料。第二,评价时间,就是从学生开始学习课程到学习结束或学习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等。这有助于学生在学完知识后,通过思考、内化再外化,从而使我们通过学生的行为变化进行标准性评价。第三,评价的基本标准,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认识层面,一个是行为层面。对于认识层面,我们同样通过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这个调查问卷可以同学生课程学习前的基本状况调查问卷相同,也可以设计一些深入性的题目。对于行为层面,我们通过学生本人对自己的总结和其他学生对该学生的深入挖掘,梳理学生的行为变化,或者是进步性的或者是发展性的,通过和学生本人基本资料的对比,进行主观标准性评价。当然,对于行为变化的程度,在主观标准性评价时应通过具体的分值量化,以体现出程度的不同。

另外,通过改变传统的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评价,也就是改变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达到提高课程实效性的目的。即在对该课程进行考试时,不再仅仅采取单一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等形式,而是采用综合性知识考试、主题调查、小组专题辩论、行为表现民主评价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通过这种过程式综合性的评价方式来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提高。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关系

2.1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具有一致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所谓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指出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课程的系统学习,加深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对党的感情;树立共同理想,坚定信念,培养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身心健康意识;帮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做学问。

两者的目的均涵盖了政治素养、民族精神、理想信念、道德意识、法律规范、身心健康、做人做事及求知实践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涵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专业思想教育、身心健康与情感教育、综合素质教育、安全稳定教育等方面。

政治思想教育包括党的基本理论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爱党爱国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公民素质教育、国家法律学校规范教育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包括适应大学生活、理想信念与人生价值、爱国传统与民族精神、道德修养与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等。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所有方面,二者关系紧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实践和发展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是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是体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的有效载体和方式。

2.3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的重要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理论性与应用性于一体的课程。所谓理论性,是指它抽象概括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原则、方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应用性,是指它不是仅仅停留在学生脑海中的抽象知识,而是可以通过学习经过思考,有效指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做人、做事等进行使用或者教育者在遇到困惑后可以从中找到答案。这种应用,一是学生主动的应用,一是教育者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应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的应用意识不强及其自身经历阅历的有限,使得学生主动应用发挥的作用较小,课程的应用性主要还是体现在教育者通过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一重要途径来实现。就是由教育者结合自身的知识、经历、阅历、感悟等等,通过谈心、班会、主题实践、团体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开展。

3 充分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代方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3.1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代方法——团体辅导

一般来讲,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采用说理引导法、实践锻炼法、熏陶感染法、评估检查法、自我教育法、榜样示范法、心理咨询法及现代技术应用法等类方法,②每类方法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团体辅导就是心理咨询法这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一种新形式。

团体辅导是在团体情境下进行的一种心理辅导形式。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成员在共同的活动中彼此进行交往、相互作用,使成员能通过一系列心理互动的过程,探讨自我,尝试改变行为,学习新的行为方式,改善人际关系,解决生活中的问题。③在这个过程中有坦诚的交流,有无私的分享,通过交流与分享引起对自己更多的思考,认识自己、接纳自己、改变自己。当然,这也包括对他人的重新认识。这个过程是自觉的、主动的,而自己的收获也是宝贵的、能够触动心灵深处的。对于团体辅导有的人觉得它很简常,有的人觉得它似曾相识,但我要说它很神奇。团体辅导的基本思路是确定主题——设计方案——指导实施。确定主题来源于我们对平时工作中学生存在共性问题的发现与深入挖掘;设计方案是有计划书设计、团体活动设计的基本原则的,指导实施需要指导者不仅具有良好的活动组织能力、时间管理能力而且具有实际贴切的指导能力。团体辅导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指导实施或者叫活动的组织实施,这需要指导者设计一系列主题鲜明、贴切,形式丰富活泼的活动或游戏,借助一些纸笔等简单的工具来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并调动每一个参与者进行体验式学习。

3.2 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确定团体辅导的主题

团体辅导的基本思路是确定主题—设计方案—指导实施。确定主题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对平时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学生存在共性问题的发现与深入挖掘;一个是结合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有效提炼。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设计以下五类团体辅导主题。第一,大学生活类。主要有:走进大学新生活、我爱我家(宿舍)、心的启航等;第二,自我探索与管理类。主要有:我其实很独特、想说爱你不容易、我是时间小主人、压力伴我共成长等;第三、理想信念与人生价值类。主要有:我有一个理想、要做目标的主人、我的职业生涯之旅、铁达尼克号等;第四、政治情感类。主要有:我爱我的祖国、党旗飘飘、感动中国感动我心;第五、道德与法律类。主要有:道德是什么、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公平与正义等等。

3.3 充分运用团体辅导技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团体辅导是一门技术,它融入了积极倾听、复述、反映、澄清、提问、总结等一般技术;它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指导者调动自身的各种潜能去带动去感染每一个活动的参与者。团体辅导很有效,它改变了过去那种一对一的教育方式或上对下的命令式交流方式或授课方式,而是采用平等的个体之间,通过活泼的集体自助的方式,通过交流与分享,在寻求帮助、获得帮助的同时也帮助了他人,发挥了自悟与朋辈互助辅导的作用,获得了成就感,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加深了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对于团体辅导,也被称为“神奇的圆圈”,一群人围坐在一起,经过几次密集的互动,每个团体成员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改变。运用团体辅导技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体现:新颖、体验、分享与行动。新颖是指团体辅导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式的授课方式,一群人围坐在一起,借助一些纸笔等简单的工具,通过游戏、系列主题活动等新颖形式,抓住学生喜欢新奇的特点,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果的目的。体验是指团体辅导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课堂灌输的授课方式,而是充分调动团体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需要每一个成员参与到活动中,不仅参与而且投入。除了大脑、眼睛、耳朵要参与外,每个专题几乎要调动参与者的全身,包括情感。只有全身心的投入,身临其境的体验,才能触动参与者的心灵深处。分享是团体辅导技术中系列主题活动的中心环节。每个参与者要将自己的感受同大家进行分享,当然这种分享是主动的。参与者不仅让大家分享自己的体会和感受,而且也能够分享大家的体会和感受。当然,在分享过程中需要每个参与者积极寻找和对方的共同点,从而产生一种最初的共情,拉近彼此之间的心灵距离,增强信任感。分享得是否深入、是否充分是辅导效果好与差的重要评判标准。另外,在分享时,除了需要坦诚、信任外,更需要团体成员之间的保密,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分享效果。最后是行动,这是团体辅导技术的目的。通过参与、体验、分享等环节,最后要达到的是每一个参与者对自己、对他人、对事件、对精神等等的深入思考,从而实现调整自己、接纳自己,树立正确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努力践行的目的。这样一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探讨从时间上讲比较长,从角度看也比较丰富,但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开展专门论述目前还不多见。尤其是运用团体辅导技术这一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辅导方法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研究,将对学生的政治理论课课堂教育与日常思想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进行论述还是一种创新。当然,这种研究还是粗略的、肤浅的,有待结合今后变化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形势继续深入。

注释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9)

从教学的角度讲,这本新教材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内容的高度整合性。与其他三本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教材一样,《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的新教材是高度整合的。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本教材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材与《法律基础》课的教材整合而成的,第七、八章完全是法律基础的内容;从各章的内容结构来说,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都增加了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

第二,思想的前沿性。这个教材不仅充分吸收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而且及时吸收了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把这一内容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线。任课教师对这些最新的前沿性思想理论成果的学习理解和研究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第三,尖锐的挑战性。首先对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就是一个尖锐的挑战。教学改革的问题主要是教员的问题。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还是其他三门课程,由于内容涉及的广泛,都大大超出了原有任课教师的知识范畴。我们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设立过适应如此广泛教学知识范围的专业,也从来没有培养过具有这样广泛知识的教师。面对新的课程体系,会造成相当多的任课教师一定程度的不适。其次,快速在全国实施新课程体系也是对任课教师的挑战。这次新课程体系的实施,没有设立试点和试验的环节,采取了立即全面直接实施的做法,8月份新教材刚刚出世,9月份就在全国全面铺开,准备的时间十分短促,这对于任课教师的备课工作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尖锐而紧迫的挑战,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完成新课程方案提出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新的课程方案特点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

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大学新生在入学之初就要正确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的规律,消除各种潜在的消极因素,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方面具备基本的素质,以顺利度过本科学习阶段,并为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学的实效性是教学追求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就要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改进教学方法,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第一,坚持正确导向,依事说理,把理性的内容讲活。新的教材经过众多专家的集体创造性劳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严格把关,在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方面做出了典范。任课教师对于这个导向应该认真理解,严格遵循。教材的基本观点、基本论证思路都应该得到认真的贯彻,保证正确的导向。同时,也要注意把这种正确的导向讲活,处理好遵循正确的导向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关系。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讲授不能照本宣科,不能无穷无尽地解剖理论的结构层次。在提出理性结论之后,就应该运用典型的事实帮助学生充分消化这些理性的结论。甚至可以从典型的事实入手,经过分析和归纳,最后导引出理性的结论。这样才能把所讲授的道理讲活,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突出重点,联系实际,锤炼新的教学思路。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体系比较全面而严谨,每个问题都自成体系。如果在讲授的过程之中平均使用时间和精力,不但会造成空泛、重复的问题,而且无法突出重点。重点不突出就无法深入。授课教师应该善于抓住每一章的重点,在重点问题上投入足够的力量,深刻挖掘,形成揭示理论问题的比较深入的新思路,才能把问题讲透,把道理讲出水平。至于那些非重点的问题,就应该恰如其分,点到为止,迅速跨越,不能过多地流连。例如在分析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理想问题的时候,就要在教材提出的“三信”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分析思路。可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进行客观的比较,以雄辩的历史事实使学生把握历史的方法,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第三,调整讲授角度,平等互动,坚持以学生为本。这门课以帮助学生了解大学新生活为起点,全面介绍和分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生活与中学阶段的学习生活相比较所发生的变化,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增加适应能力。任课教师实际上是以“过来人”的身份为新生当好参谋。面对学生的课堂讲授,切忌出现居高临下的训导口吻。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出现平等的探讨或辩论,但决不应该出现不平等姿态的训导。在讲解各章内容的时候,最好都要从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切入,做到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遇到的现实问题,围绕学生成长的需要,立足于激励学生自身成长的主观能动性。要做到这一切,关键是任课教师要树立与学生平等互动、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观念。在学生面前,要坚持平等待人,决不能摆架子。这个观念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态度问题。毛泽东同志:“在群众面前把你的资格摆得越老,越像个‘英雄’,越要出卖这一套,群众就越不买你的账。你要群众了解你,你要和群众打成一片,就得下决心,经过长期的甚至是痛苦的磨练。”[1]这段话值得我们深刻理解。

第四,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当代大学生普遍欢迎采用现代科技含量高的多媒体教学技术。在这个方面,目前具有越来越好的条件。教育部制作的“精彩一门课”教学片,教育部组织制作的教学PPT材料,与教学相关的图片资料,都为丰富课堂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个方面,任课教师的思路可以更宽一些。如一些经典的电影故事片,录像片,都可以成为辅助教学的有力工具。例如,在讲解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德这个部分的内容时,1956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制作的《不拘小节的人》就深受大学生欢迎,他们惊讶地发现,在建国之初,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状态和社会风气就那么好,就能生产出艺术性和思想性都这么好的电影片。在讲解人生价值的问题时,清华大学校庆90周年大会上朱凤蓉的讲话,近年的故事片《离开雷锋的日子》都对学生的思想产生了深度的震撼,起到了良好的教学和教育作用。

三、加强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从根本上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体系的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本的工作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学科的建设,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升任课教师的理论水平。

第一, 任课教师应该带头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马克思主义新成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应该了解、熟悉、坚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必须懂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必须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养成注重读马克思主义原著的习惯,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弄懂,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联系起来,然后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现实社会问题。这正如教育部李卫红副部长所指出的:“要认真抓好教师对马克思主义的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问题,真正让懂马列、信马列的、有理想信念的教师来教思想政治理论课。”[2]这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基本功。只有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练好基本功,才能适应新的课程体系的教学工作。

第二,任课教师在教学的学科领域,应该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任课教师来自各个不同的学科领域,能够从不同的学科的角度深化教学。但前提是教师的科学研究状况是不是适应教学的需要。要适应新的教学方案,要在新的形势下把理论问题讲活,教师就必须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能力,积累较多的科学研究的成果。这样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提出的挑战,才能在较深的层次上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才能受到学生的尊重。

第三,任课教师要注重研究青年大学生的各种社会思潮。青年大学生的社会思潮是社会环境的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促成的思想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最鲜活的素材,是联系大学生思想的最直接的途径。对社会思潮的研究,应该连续、持久、稳定地进行,坚持数年,就会有明显的理论水平的提高,就会提高适应当代青年思想实际的能力。这既需要任课教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的勇气,又需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分清是非、分清轻重、分清问题性质,为教师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思潮创造一个宽松的研究氛围。

第四,任课教师要深入社会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开阔理论研究的视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任课教师应该保持经常深入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实际,了解城乡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懂得人民大众的生活疾苦,在社会实际之中不断寻找新的理论研究的课题。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1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深入的整体谋划。《决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大任务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与部署,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与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时,《决定》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断,这既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与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底蕴与鲜明特色,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把我党对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入一个新境界。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就必须深刻认识与把握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法律

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治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具有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方式,其区别是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法治主要表现为一种刚性的、他律性的治国方式;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教化等方式培育人们健全的道德品格,自觉引导人们做出恰当、得体的行为,所以德治主要表现为一种柔性的、自律性的治国方式。法治与德治二者虽有不同,但它们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来说却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单一地强调法治或德治,都会带来相应的弊端。只强调法治而不讲德治,将会使法治丧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来源,丧失对正确价值导向的反思能力;同样,只讲德治而忽略法治,将会由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所带来的模糊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导致难以保证道德和价值共识的有力落实,社会道德的进步靠自觉自律,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实际上,从作用机制看,法治与德治二者之间也是内在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都不能离开对方孤立发挥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但这种法治化丝毫不意味着可以脱离道德基础,法治的施行必须有道德正当性,反映与凝聚人们的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因而必须与德治结合才会有亲和力、生命力,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通过把人们在实践中共同认可的、反映人们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获得坚实的民意和道义基础,并通过法律普遍性的约束,为道德要求的切实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法律规定,从而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障敬老孝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从实际的操作机制看,法治的有效运行也要依托于道德平台的良好建构,而道德平台建构的起点同时又依赖于良好的法治建设。由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覆盖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方面,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关于人们如何过良善生活的种种追求上,更多地应由道德来调节与维系。比如,对敬老孝老这一传统美德的真正弘扬,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加强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使人们通过对孝道这一道德价值的认同增强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既是推动和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动力,也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道德平台。但是在人们还未能全面自觉地养成这一优良美德之前,则需要法律的力量介入,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借助法律的力量引导和示范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导向,从而为道德平台建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

道德意蕴,努力“以德养法”

《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大方面系统阐明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这些要求无一不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底蕴,也无一不表明,只有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主体和社会环境。

首先,关于“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而“立法”就必须要确保“法”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决定》郑重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这一提法集中反映了法的道德与价值属性,“良法”就是所立之法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就从学理上保证了我们的法律必然是良法,从源头上保证了法律的道德正当性与权威性。

其次,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取决于法律的切实执行,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法律就如同虚设。《决定》强调,执法既要严格规范,又要公正文明。“公正文明”内涵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道德要求。“公正”就是不偏私,不能选择性执法,更不能,贪赃枉法;“文明”则意在强调执法要人性化,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得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搞刑讯逼供等。政府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之一,其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公开公正的要求,直接影响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尊重与否,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率先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用法律的准绳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也是每个党员干部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为公正文明的执法提供富有道德自律感、坚实可靠的法治主体。

再次,关于“司法”。《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由此,司法中的道德与价值底蕴显而易见。因此,《决定》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部“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最后,关于“守法”。依法治国理念的最终实现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只有当法律从最初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每个公民的内在道德要求,从而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时,人人自觉守法的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才可能真正建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心中有“法”,就会在即使没有外力的强制约束下依然保有最为深厚的法治精神,做到“君子慎独”。一个自觉守法、不做法律“逃票乘客”的公民,其实也是在践行友善、诚信、公正、平等的道德准则,以法治主体的责任感和担当感为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提供最为坚实的道德屏障。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以德养法”,努力夯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道德基础,把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与价值理念贯彻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

三、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

保障与促进作用,切实“以法护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上,法律与道德的要求都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统一体。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也要通过扎实的法治建设保障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的落实,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制度性支撑和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法律是道德的基点和起点,这不仅意味着合乎道德的必须首先是合法的,更意味着法律为道德提供了确定的底线和边界,并以其明晰性、公共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明确知晓自己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否则,无法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以及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合理期望。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力量推进道德建设,要“以法护德”。

道德与法治法律篇(11)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笔者认为,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该《决定》的亮点之一。

一、关于法治

(一)法治的渊源

如今所说的法治,如果追究其根源,可以发现,其源头乃是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和法治的程度非常高。公民享有较多的自由,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之一,但是人被分成了不同等级的现象以及奴隶制度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那时候的民主与法治与人们如今所谈论的民主法治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古希腊在思想上已经为后来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做好了准备。例如罗马就在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是由对权力制约的思路推导而来。为了实行法治,西方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其目的在于,让各种权力彼此制约,寻求平衡,以达到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崇高目标。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1.法治的内涵。法治即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治国的一种的方式。这种治国方式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强调了平等、自由等现代社会所推崇的理念。所以,法治就成了如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治国方式。

2.法治的特征。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法治有如下特点:

(1)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之所以将人民群众确定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在我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人民,那么,人民的意志也就因此转化成了国家意志,并要求国家的机关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运作。

(2)我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可与其相抵触,宪法居于法律位阶中的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认定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之所以法律也被认定为依法治国的依据,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两个原因:原因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也相对较高;原因之二,法律与宪法相比,更为具体,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三)法治的缺陷

法治所依据的是宪法与法律,而法律有其固有的缺陷,所以导致法治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笔者认为,法律有着如下不足:,首先,很多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空白点,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寻求到法律帮助。即使在一些有法律规范的领域,依然存在着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无法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的现象。其次,法律存在的另一个缺点就是它具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所必须遵守的稳定性所导致的。如今,世界上也没有哪两件事情是完全相同的,随着世界的不断向前发展,可以说,时刻都有新的事情发生。但是,由于必须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能常常更改,仅仅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德治

(一)德治的历史

笔者认为,德治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夏商以来,“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中蕴含着神和人的两大因素,统治权源于上天的授予,却也由统治者的德政而维系 ,西周的礼法又赋予“德政”以具体的内涵。而这种神与人的均衡在西周末年,逐渐衰落,周平王迁都后,“礼崩乐坏”,儒家克己复礼的主张应运而生 。虽然,在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之间纷争不断,所以各国都开始变法图强,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运用法家思想使原本实力较弱的秦国富强起来。而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并不是商鞅,而是韩非子。但笔者认为,此时的法治虽然看上去与德治是对立的,但是其实此时的法治与德治已经有所契合,韩非子的法较之于商鞅已明显缓和。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更是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从此崇尚“德治”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了我国封建时期的统治思想。

(二)需要以德治国的原因

笔者认为,德治在当下的中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必须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如下:

1.历史原因。我国是文明古国,具有德治的传统。我国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就得以确立了。虽说儒家思想中的“德治”与我们现在谈的有所差别,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儒家文化在中国人心中造成的深远影响。所以,如果不采用德治的治国方法,难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2.道德的范围很广。法律所管辖的邻域是有限的,所以治理国家还需要另一种力量的帮助,这种力量就是道德规范。因为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小的缺陷,由道德调整的范围包括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

3.德治是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为了能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人们越来越注重成本,看重收益,随之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到2011年的“佛山小悦悦事件”,都折射出如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公民的道德缺失。这些年,由于过多关注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唯有坚持“以德治国”,才能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素质。

(三)德治的缺陷

道德与德治在笔者看来,虽然十分有必要,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道德有着自己无法弥补的缺陷的。首先,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是社会舆论,它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靠公民的内心信念来遵守,如果全部以德治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笔者认为是不可行的。其次,道德的标准不统一。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用一个原本就不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笔者认为,是很不妥的。最后,德治是肯定了人在统治国家时所发挥的作用,把治理好国家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或者几个人的身上,希望他们是既有才华,又有高尚品质的人,但是,这样的人,很难被找到。即时找到了,当他们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后,便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形。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各有所长,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笔者非常赞同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

(一)法律与道德的强制性不同

法律的实施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些强制力包括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法的强制必须通过国家意志的他律予以实现,违背法律规范而导致的法律制裁是一种有形的、物质的制裁,它通常使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等受到约束或者损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制裁力 。然而,道德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则与法律是不同的,可以说是与法律截然相反的,人们遵守道德主要靠的并非是强制力,而是内心信念,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的惩罚是看得见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做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一样的惩罚。而道德则不然,道德的惩罚是看不见的,多表现为行为人事后内心的自我谴责和自我反省,而由于笔者在前文中就说到,评判道德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故这种强制比起法律强制一般较为软性,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只是强制程度弱些而已。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是各有所长的。所以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就必须同时使用法律与道德,只有法的外在国家强制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彼此配合,才能更高效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建立有序和谐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法律与道德有各自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