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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8 16:37:12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1)

2007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正式颁布并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于2008年7月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过调查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河源市知识产权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权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术建议稿——条文及说明》(以下简称《建议稿》)。专家组鉴定认为,建议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及提升为主线,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参考文本.拟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类企业也可结合参考文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议稿对于指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现就《建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稿》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将上述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课题组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各级各类员工.还应适用于来本企业实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有关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均可能因为职务或工作原因接触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须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审查批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非常设机构,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建议稿》第五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建议稿》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工作备案、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确保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是现代企业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的战略之一。通过知识产权查新检索,不但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而且可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予以保护的制度。通过备案,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工作都纳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保护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制度

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目的在于明确智力成果的权属,划清产权界限,减少纠纷。《建议稿》第九条主要依据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将员工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分为个人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非职务的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属归个人;对于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企业给予创作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署名权。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了创作研究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是继续开展创作活动的条件。知识产权档案能起到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等作用。

(六)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可以减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员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和可能的企业外有关人员。因此.需要针对各种情形和各种人员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措施。

(七)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合同。知识产品的产生、使用和处分过程比较复杂.尤其需要合同来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合同既可详细地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能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之问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竞争风险。

(九)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专利管理

(1)专利申请管理。企业的各类发明创造,应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专利申请人的确定。委托研究项目和共同研究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3)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设置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可以确定其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避免日后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发明进行指导和管理。

(4)专利申请审查结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员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发明人说明理由。

(5)专利法律状态调查。通过专利法律状态调查,可以确定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专利引进时的专利法律状态调查,还可以确定引进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谈判筹码。

(6)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检索是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的具体运用。通过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不仅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也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

(7)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企业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转变。在技术引进中,为确保所引进技术的合法有效性。应在事前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技术引进协议,要尽量避免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于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8)产品出口。出口产品时,应事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9)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专利实施可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而获得新专利。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

(10)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的具体体现,企业在进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时,应与当事人签订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

(11)专利转让合同。凡是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2)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研发成功后,保密工作都异常重要,一旦泄密,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在职员工接触到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其承担保密义务。

(13)非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不仅包括本企业的在职员工.也包括非在职员工,某些企业外的人员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1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企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处理侵权纠纷。

(二)关于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商标管理工作是涵盖商标工作战略规划、具体计划、商标工作管理制度、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其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2)新产品商标管理。开发新产品需使用新商标的,应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新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状况。

(3)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前景,则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4)商标转让和受让。转让企业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请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合同事宜。

(5)注册商标保护。企业员工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调查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管理

(1)《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解释。

(2)《建议稿》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企业及其员工取得职务或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3)职务软件著作权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愿登记。

(4)《建议稿》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职务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5)《建议稿》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竞争对手有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奖励和法律责任

(一)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并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二)发明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专利权持有企业发给奖金: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请求企业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识产权泄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2)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3)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展会挂名“国际”境外参展商需超20%

1月15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举办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商品进出口、投资、技术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的洽谈会、交易会、国际展览会和博览会等国际展览会,境外参展企业(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参展客商数量占总参展企业数量需要达到20%以上。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4)

司法机工作人员关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现有办案机制的科学性。办案人员的素质及知识产权办案的公正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知识、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有效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了解程度。杭州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情况,持有知识产权的类型、来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的了解程度等。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1)网上调查情况。2009年5月18日问卷放置于中国杭州网站上,至2009年10月18日结束,历时5个月,浏览人数2320人,参与作答人数125人,有效问卷数为123份。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2人,占样本总数的1.71%,初中1人,占样本总数的0.85%,高中10人,占样本总数的8.55%,大学83人,占样本总数的70.94%,研究生21人,占样本总数的17.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55人,占样本总数的46.61%,35岁至45岁32人占样本总数的27.12%,45岁以上31人,占样本总数的26.27%。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23人,占样本总数的19.49%,5年至10年29人,占样本总数的24.58%,10年至20年28人,占样本总数的23.73%,20年以上38人,占样本总数的32.20%。

(2)问卷调查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17份,实际收回问卷197份,有效问卷数194份。从发放对象类型来看,公检法机关129份,占样本总数的66.49%,高管37份,占样本总数的19.07%,犯罪嫌疑人17份,占样本总数的8 76%。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3人,占样本总数的1.55%,初中7人,占样本总数的3.61%,高中14人,占样本总数的7.22%,大学101人,占样本总数的52.06%,研究生29人,占样本总数的14.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94人,占样本总数的48.45%,35岁至45岁46人,占样本总数的23.71%,45岁以上21人,占样本总数的10.82%。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61人,占样本总数的31.44%,5年至10年41人,占样本总数的21.13%,10年至20年40人,占样本总数的20.61%,20年以上16人,占样本总数的8.25%。

(三)调查结果

1、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较高,但公众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知识学习途径有限,对知识产权知识了解有限。对杭州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满意度不高,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意度高于法院和检察院。

2、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措施不足,且针对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

3、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知识产权认知能力差,多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本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为犯罪目的。

4、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但鉴于现有的办案机制、办案人员素质存在不足,尚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审判的要求。

二、对实证结果的描述与分析

(一)对所有问卷的相同问题的描述与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的了解不够全面,水平也不高,对于著名知识产权纠纷的了解程度也不高;(2)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途径有有限;(3)社会公众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一定认识,但还不够全面;(4)企业高管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种类的认识有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欠缺全面,对有些知识产权认识不清楚;(5)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部分企业高管对这个问题不清楚;(6)相当多的企业高管不清楚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7)很多企业高管人员不知道国际上新兴的专利权;(8)有少部分企业高管人员不清楚杭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9)相当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犯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10)公检法三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都存在一定的认知,其中检察机关认知程度相对较高,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分析

1、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关注程度方面,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大多比较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2、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方面,调查显示:(1)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偿使用存在一定的认知;(2)大多数公众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着眼点有自己的见解;(3)在保密制度的构建方面,有不少单位无保密制度;(4)大部分公众都购买过非正版的书籍、音像制品或电脑软件的经历;(5)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已超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6)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方面,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成为了社会公众首要选择;(7)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杭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社会公众对于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很低;(8)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没有经历过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2)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寄予厚望。

4、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存在一定的认识;(2)部分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市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了解;(3)一些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认同;(4)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寄予厚望。

(三)针对企业高管的问卷分析

1、知识产权持有现状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有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2)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比重偏低。

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还要加强;(2)大部分企业高管都认为政府应该大力培育创新性企业:(3)知识产权泄密问题普遍及防范措施不到位;(4)相当多的企业还未建立新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5)知识产权人才短缺;(6)企业高管对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相对高一些,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7)相当多的企业高管认为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缺乏大局意识。

3、杭州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方面,调查显示:(1)在新兴知识产权研发方面,多数企业做的不好;(2)在研发经费的投入方面,企业普遍投入不高;(3)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4)关于企业与外方合作时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出资率较低;(5)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方面,大多企业只注重品牌;(6)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方面,大多数企业无长期规划。

4、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专利权纠纷与新兴知识产权纠纷在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 重;(2)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时机方面,不同企业选择的纠纷解决时机并不相同;(3)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保护措施的选择方面,企业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抱有厚望;(4)许多企业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取证难和执行难是当前影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因素。

5、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有相当多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2)多数企业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3)少数企业未设立技术创新机制。

(四)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问卷调查

1、犯罪构成特征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知识产权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2)知识产权犯罪对象涵盖了多种企业;(3)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

2、犯罪行为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2)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3)多数被调查者希望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薄弱;(2)100%的被调查者表示其犯罪前所在的单位没有进行过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3)多数被调查者不清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4)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分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薄弱。

4、公正性认同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比例偏低;(2)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大多被延长了羁押期限;(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上诉率偏高;(4)犯罪分子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公正性的满意度都偏低。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方面,调查显示:(1)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情节轻微的一般都被处以缓刑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多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2)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都被科处罚金,且是并处罚金;(3)知识产权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率偏低;(4)知识产权犯罪累犯较少;(5)在民事赔偿数额方面,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的几率非常低。

(五)针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问卷分析

1、现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部分司法机关缺乏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培训;(2)部分司法机关缺乏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3)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表示应借鉴国外的永久禁令制度;(4)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问题;(5)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被调查者表示目前司法机关的力量配备、培训、办案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2、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外界干扰度方面,调查显示:(1)公检法三机关均有被调查者表示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了干扰,其中对公安机关的干扰相对较大;(2)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干扰来源有差异,相对突出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扰等。

3、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素质方面,调查显示:(1)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参与率方面有所差异,公安机关的参与率最低;(2)三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人士的参与度都比较高,专业人士参与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聘请专家证人、进行司法鉴定、选取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3)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形式上有共同点,但程度不同,办案人员普遍感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缺乏是遇到的最大困难。其次的困难是证据的调查或采信,再次的困难是法律适用;(4)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人员有很大一部分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4、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认同方面:针对公安机关,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较差;(2)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撤按率偏高。针对检察机关,调查显示:(1)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情况较少;(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相比明显偏高;(3)在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阶段,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几率比较高;(4)检察机关对知识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抗诉情况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抗诉钋榭鱿啾让飨云低。针对审判机关,调查显示:(1)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民事案件另行率比较低;(2)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刑事案件不能够全部移送给公安机关;(3)调解制度对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很重要;(4)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相比,总体偏高;(5)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申诉率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申诉率相比,总体较低;(6)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相比偏低;(7)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同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相比,不是很理想;(8)现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同其他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相比执行情况较差。

三、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问卷分析,我们发现杭州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司法保障存在如下问题:

1、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方面存在着普遍不足,针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方式形式太少,宣传效果不明显。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也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了解。部分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不足,直接影响了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妨害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有效性较差,知旧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很多社会公众不知晓杭州知识产权战略,不清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是怎样的,公检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满意度低。调查显示,造成这个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1)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2)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值较高;(3)维权成本过高;(4)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隐蔽性,取证困难;(5)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复杂;(6)执行难。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不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查显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太少;(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高;(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4)企业没有认识到建立专门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公正性认同较低。调查显示,原因在于:(1)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着很多漏洞;(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偏低;(3)从立案到审判羁押时间过长;(4)知识产权犯罪受害者大多没有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5)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不科学,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普遍,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机制,知识产权办案力量薄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机关不能适应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发展的需要。

6、我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一定程度干扰,这种干扰中除了人情因素外,更多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安机关受到的干扰最明显,这种情况不利于我们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创新型社会。

7、知识产权办案人员的素质偏低,这种素质包括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熟悉,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个问题形成的原因在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中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太少及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培训机制不足。

8、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复杂性等原因,致使侦查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撤案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未能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作用,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不够或很少监督,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很少抗诉。审判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遇到的民事案件问题,以及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遇到的刑事案件问题不能依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法,导致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受害人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四、对策

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政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交流工作;(2)交流和学习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3)通过鼓励社区,高等院校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4)企业在电视台等媒体增设知识产权专栏;(5)司法机关采取以案说法、法制讲座、电子期刊、旁听庭审等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6)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教育,对其讲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播放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教育片防止其再次犯罪。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及纠纷解决的合理性。(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2)出台措施奖励知识产权犯罪举报行为,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加强行政保护,提高办案效率,奖励办案效率高社会反响好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3)鼓励社会公众购买正版的书籍和计算机软件等,健全机制打击盗版;(4)在重点企业或行业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办理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2)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和国际专利的激励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企业申请驰名、著名商标给予支持和奖励,对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增强企业的积极性;(3)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引导并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4)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4、公正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受害者的经济权益,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及时有效地得到合理的赔偿;(3)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赔偿制度,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4)检察机关应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于审判机关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坚持抗诉,维护法律的权威;(5)审判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应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涉及的民事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研究,(1)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善办案机制;(2)吸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到公检法机关;(3)在不与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行政执法、民事侵权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案情反馈、动态移送的衔接渠道:(4)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统一对易发案件的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等问题的认识;(5)解决管辖冲突,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5)

二、整改原则和方法

1、做到“四明确一公开”。一是明确整改落实项目;二是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三是明确整改落实措施;四是明确整改落实责任;五是对整改落实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2、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搞好督查。整改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总责,承办处室(单位)具体落实。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三、整改内容

(一)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

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典型案列的报道,加大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受众面,让知识产权深入人心,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主要抓好7项工作:1)《**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的集中宣传报道;2)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3)新闻会;4)编发《**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刊物;5)专利侵权典型案例的集中报道;6)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专题报道;7)举办全省通讯员培训班。

2、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界党政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真正把知识产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2009年主要办好24个培训班(见附表一:2009年全省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表):1)主办国家局委托的**省农产品深加工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培训班、中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班、**省试点县市区知识产权局长培训班等5个培训班。2)与省建设厅联合举办**省建筑施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班,与省人事厅联合举办全省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全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省新药研发技术与知识产权战略培训班。3)省局举办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等13个培训班;4)主办**县、祁东县两个试点县培训班。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提高专利管理与保护能力。具体措施:

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1)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的最后听证工作,《实施纲要》颁布后,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筹备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战略实施工作。2)起草《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提请省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3)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4)制定《信息中心管理办法》、《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4、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积极推进将知识产权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考核指标。1)向省政府建议设立重大研发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与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有关政策。2)参与高新企业的认定。3)选择2-3个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和探索,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定应急预案。

5、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措施,力争2010年专利申请超过20000件。1)落实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逐年增加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重点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六项工程”。2)出台**省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鼓励发明专利。

(三)实施重大专项,全面推进“六大工程”。具体措施:

6、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1)在继续抓好第一、二批47家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启动第三批培育企业的申报、审批和培养工作。2015年前,力争在全省培育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2)加强与国资委、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出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办法》,2009年启动第一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2015年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达到300家。3)启动省级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举办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管理干部培训班。4)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实用效益。

7、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与富民强县示范工程。1)深入推进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2009年启动第五批试点县市工作。2012年前,完成60个左右市县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帮助、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利用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面向“三农”需求,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在全省培育14个左右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3)启动知识产权富民强县工程。

8、启动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推进工程。1)与有关部门协调,出台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2)积极争取设立我省专利技术孵化、中试和产业化基地及引导资金,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及新能源、环保节能、防灾减灾等专利技术的申请、实施和产业化。3)加强与财税部门协调和会商,出台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用税前抵扣政策及操作办法,完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担保、退税贴息等政策机制。4)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会商,拓宽专利质押贷款和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5)建设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6)抓好重点研究课题,探索道路、总结经验,促进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主导产品(技术)专利分析报告制度化。2009年重点抓好“混凝土机械出口产品专利技术对比分析”、株洲南车“atp技术专利预警分析研究”、湘电集团“兆瓦级直驱风力发电专利分析研究三个研究课题。7)完成10个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任务。

9、实施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示范工程。1)建立省局与长株潭知识产权工作会商机制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完善长株潭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探索长株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3)开展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试点,调研和探索成立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努力使长株潭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发动机和示范区,力争成为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群。

10、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工程。2010年前,完成一期建设任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1)完善综合门户网站,建好内网、代办处受理接入外网,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内部系统处理的电子政务模式。2)完成智能专利检索服务平台、企业应用服务平台和企事业单位应用终端开发服务。3)建立开放**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库、专家数据库和优秀专利项目库。4)建设和开放我省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领域专利数据库。5)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建设和开放主导产品(技术)专利数据库。6)举办企业信息检索及利用培训班。

1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1)与**大学共同抓好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在3-5所重点大学开设知识产权课程。2)指导湘潭大学、**师范大学等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争取知识产权硕士点和博士点。3)在10所以上的大学推广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每年在党校开办知识产权主体班或举行知识产权专题报告;每年安排省内两期知识产权事务培训班,省外两期培训班。4)启动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试点。

12、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2015年前,新增专利机构10家、人100名以上。1)2009年新增2-3家专利机构。2)开展专利机构调研,完成《**省专利行业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报告》,研究制定《**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专利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考评办法》。3)建立和完善“**省专利机构信息数据库”。4)申请全国专利人长沙考点,举办专利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5)举办全省专利人业务培训班。

13、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1)落实省局二级机构编制。2)争取与省编办出台“**省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积极推动14个市州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015年前,力争90%的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3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策划和筹备好省政府与国家局第三年度合作会商,提出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和具体内容,争取国家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更大支持。

14、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1)2009年上半年落实人员、场地、设备和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挂牌运行。2)向省财政申请经费,逐步改善专利执法装备和条件,争取14个市州和60%的县市区有执法机构和3人以上执法人员。3)组织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培训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理活动班。4)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机关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措施:

15、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班子议大事、抓大事、谋长远的能力。1)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制定学习计划,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认真抓好落实。

16、加强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1)制定**省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2)每年举办4期业务知识培训和讲座,创建学习型机关。3)建立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每两年对干部进行一次轮岗。

17、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1)2009年将对现有17项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及时修改和完善,形成《**省知识产权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会议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鼓励职工攻读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的规定、局干部职工家属进二级单位的规定、考勤请假制度、公文处理办法、机要保密工作制度、文印工作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待工作规定、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驾驶员管理规定、机关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大院管理制度、临时工管理办法。2)抓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全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的形成。3)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公开办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反馈办理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18、转变工作作风,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009年主要办好三件事:1)抓好办公楼维修及配套设施补充,改善办公条件;2)建立局机要档案室,加强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3)改善机关文体活动设施。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6)

团队介绍

东旭集团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全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中心团队的努力下,已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管理架构体系、制度体系和集团化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建立了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推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的大幅提升。

东旭知识产权中心由首席知识产权官张晓煜带领,目前拥有6名集团层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人员及25名子公司层面专利工程师。集团层面综合管理人员中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人才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师资人才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分析实务人才1名,4人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审及复审经验。团队成员均具有良好的法律背景、技术背景,负责包括专利管理、专利挖掘布局、专利族的构建、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无效、专利纠纷处理、投资并购项目知识产权尽调、商务谈判、专利运营、专利价值评估等工作。25名专利工程师来自于东旭集团液晶玻璃技术中心、精密玻璃技术中心、四川旭虹、郑州旭飞、芜湖东旭、北京旭碳、上海碳源汇谷等研发部门或各地子公司,他们不仅是集团各条战线上的技术骨干,同时又负责本部门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及管理工作,为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东旭集团知识产权中心已成长为一支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专业管理团队,部门队伍专业结构、知识架构、资源架构、管理架构健全完善,中心以专业、高效的工作为公司业务保驾护航。

团队业务概况

公司整体知识产权概况

一、顶层设计,夯实知识产权管控体系

在战略制定及制度建设方面,知识产权中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集团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东旭集团知识产权战略》、《东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技术秘密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资源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近十份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通过了国家层面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还发挥专利信息预警人才优势,建立了基于知识产权“创、运、保、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专利从技术研发到专利撰写再到专利申请乃至运用过程中,能做到风险可见、可控、可消除。在做到L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的价值。

二、多措并举,促进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在知识产权申请布局方面,目前东旭集团已累计申请三种专利1400余件,授权且维持有效的专利968件,申请量以每年40%以上速度递增;注册商标50多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6项。2015年东旭集团创新成果“铂金通道中玻璃液的处理方法”荣获国家专利最高奖项“中国专利金奖”。在专利奖颁奖大会上,申长雨局长表达了对东旭集团的赞誉,他说“铂金通道玻璃液的处理方法作为是玻璃基板产业内的核心技术,为我国显示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今年3月,申局长赴东旭集团河北子公司实地调研,并再次对东旭集团近年来取得的自主创新成果给予充分肯定。

三、未雨绸缪,发挥知识产权预警作用

在专利预警及产业导航方面,构建完成东旭集团专利风险预警机制,搭建起以“自有专利信息统计分析”、“专利竞争对手情报分析”、“侵权专利风险预警分析”为框架的风险预警机制;编制《东旭集团专利信息月报》,每个月向集团高层领导推送重要的专利信息;团队依托强大的专利分析实力参与集团新产业的导航发展,例如:在东旭集团抢占全球石墨烯产业制高点的过程中,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领域系统布局,与高校合作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让工作,全面保障了集团石墨烯技术核心竞争力。

在投资并购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方面,知识产权中心共参与集团投资并购项目和投资战略研究项目50多个,其中涉及跨境投资并购的项目20个以上。通过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策略,为集团的投资并购业务提供了安全保障。尤其是在跨境收购方面,对知识产权风险及时、有效的控制使集团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对某境外储能项目实施尽调过程中,团队通过全面的专利检索分析,发现某NPE持有大量相关专利,标的公司产品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并将这一情况向集团决策层进行了及时的汇报。在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后,集图决定终止该项目的并购,避免了重大损失。

四、内外发力,促进知识产权人才成长

在人才培养方面,知识产权中心依托“东旭大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内容涉及专利基础知识、专利挖掘布局、专利诉讼等。2015年,知识产权中心积极运作,促成东旭集团获得国内液晶玻璃基板领域首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称号,通过该实践基地的平台作用,积极联系多名光电显示材料领域审查员进驻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利实践交流活动,提升公司技术人员的专利撰写和检索水平。此外,知识产权中心还联合北京理工大学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了首届东旭集团专利工程师培训项目,通过校企协同培训等方式,对东旭集团液晶玻璃技术中心、精密玻璃技术中心、四川旭虹、郑州旭飞、芜湖东旭、宁夏东旭等部门或各地子公司25名专利工程师进行深入系统的培训。这些学员均为集团各战线的技术骨干,同时身兼专利工作联络员,为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五、挖掘价值,激发知识产权运营活力

在专利运营方面,东旭集团已形成了以专利许可为主的专利运营模式。东旭集团拥有多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通过统筹集团对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既可以让子公司使用到集团研发中心和其他子公司研发出的新技术,又可以增加集团的整体营业收入,依托集团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实现了提高子公司相关产品技术含量,节约研发成本的目的。此外,东旭集团正在着手建设企业专利运营管理平台。该平台集合了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企业产品专利导航等内容,并且与外部数据库进行对接。该平台建成后,利用专利导航围绕企业发展进行专利分析,对主要市场及未来市场与企业相关的产品进行动态分析,主要竞争对手进行动态跟踪,掌握行业最新动态,作为企业战略规划、技术研发、专利布局等的依据;利用价值评估体系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实现对专利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专利运营工作提供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成效

东旭集团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全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目前已制定《东旭集团知识产权战略》、《东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技术秘密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专利申请流程管理指南》、《知识产权资源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投资并购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近十份管理制度文件。并于2015年通过了国家层面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此外,知识产权中心还制订了《东旭集团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鼓励研发人员积极创新以及实现每年申请专利数量与质量的飞跃。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从源头上规范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正常有序开展,同时提高了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东旭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2016年,东旭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双双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团队成果及荣誉

知识产权维权成果

1.在与美国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我公司知识产权团队进行了系统的稳定性分析和不侵喾治觯为纠纷的最终解决赢得了主动;

2.在与日本某竞争对手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该公司最重要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为我公司相关产品顺利进入市场扫清了障碍;

3.团队主导了东旭集团与美、日等竞争对手的专利博弈,凭借高度的专业性及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东旭集团发展第8.5代液晶玻璃基板及高铝盖板玻璃扫清障碍、保驾护航。

专业文章、著作、课题完成情况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操作实务与图解》,张晓煜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

2.《专利分析运用实务》,郭锋参与编写,国防工业出版社,2016年6月;

3.2016年北京市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专项课题;

4.2015年河北省专利导航分析项目;

5.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培人才专利分析项目。

主要获奖情况

1.2011年被评为河北省名牌产品;

2.2013年被评为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2014年被评为河北省首批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企业;

4.2014年被评为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先进单位;

5.2015年被工信部评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

6.2015年“铂金通道中玻璃液的处理方法”获第十七届中国专利金奖;

7.2015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8.201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

9.2015年被北京市科协授予“先进科技工作者之家”称号;

10.2015年被评为“北京市专利试点企业”;

11.2016年被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

12.2016年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予“北京市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基地”。

13.2016年东旭集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4.2016年东旭科技集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其它成果

1.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专题文章“东旭集团:以专利为器、排风险之雷”,报道东旭集团知识产权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将后两者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应当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展会。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宗旨是宣传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实施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全国知识产权知识的广泛深入宣传与普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战略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社会形象;

(四)突出社会效益,讲求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主要以市场化机制举办,遵循展会市场运作规律。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按如下次序支持展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主办一个国际性专利展会,将其作为我国专利展会的品牌进行培育;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其它展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等支持;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原则上以名义支持为主要支持方式;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第八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和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大力配合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归口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承办

第十条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第十一条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被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中应附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同意。

第十五条凡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展会的有关单位,需在举办展会的上一年度将展会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协调、安排。

凡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展会的有关单位,需将展会计划及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筹备工作。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

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或者参与对展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消息,向各方发出邀请,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组团参展。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掌握参展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应当标注易于区分和识别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被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参展应当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备案的相关文件;已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参展。

第二十条承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展会的经费由承办单位筹集,展会举办后应当进行费用核算;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或者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后一个月内写出展会总结报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展会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展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交易及合同签约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与产品总成交额、财务收支情况、展出项目汇编、经验与教训及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活动中各主办、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展会承办单位应当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的管理工作,招展时应当向参展企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主、承办单位必要时应当在筹展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带样品有关专利、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出版物合法来源情况和禁止使用情况等预先进行抽查,防止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发生。

承办单位通过会刊及时报道有关参展维权和侵权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根据展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由主办、承办单位及时处理,亦可依法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在展会结束后,展会的主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投诉以及处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展会活动。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以会谋私、给国家、参展商等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展会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要求和标准举办展会,不得擅自提高展会的规格和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展会传播虚假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产品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8)

关键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对完备,但执法却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时有发生,此问题在印度、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也都存在。西方有学者分析,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有成本收益的权衡、文化差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1而发展中国家缺少行政资源,尚未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行政系统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亦为原因之一。

一、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行政机关

从中央层面来看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数家单位,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综合执法职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部门众多、分工过细,致使其工作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叠。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其前身为中国专利局。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职能、划入职能,进入国务院直属机构,专利局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200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等工作。专利局内设机构主要为:(1)审查业务管理部;(2)初审及流程管理部;(3)对于专利的实质审查,专利局根据申请类别设置了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审查部、通信发明审查部、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部;(5)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6)专利文献部;(7)其他人事后勤等职能部门。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办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以及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制定或参与

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管理商标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还有两种类似商标的标志权也被纳入与商标相同的保护体系,其行政执法和民事、刑事司法保护,与商标完全相同。一种是特殊标志,即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识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另一种是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的一系列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这种体育运动标志纳入了商标法保护范围。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另一个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局的部分职能也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即反不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意义上提供的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没有覆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法中没有包含的商业秘密权,商标法中没有包含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商业或商品标志权,如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对版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里的行政主管机关就是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版权管理司作为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拟定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有重大和涉外的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原产地名称产品与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特性有关,它必须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原产地名称进行命名。根据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表现在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是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六)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域名权的管理

域名权是指互联网入网者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的专有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标记权。尽管对于域名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尚有争议,但中国对域名事务仍是由政府机构采取类似传统知识产权的方式来管理。这一点有别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非政府组织管理域名的做法。本文采域名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的观点,因而将信息产业部纳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框架中。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者撤销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在边境上的保护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出口过程中利用边境制度实行对权利人的保护。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在2003年12月经过修改,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中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设置采取三级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并具体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全国各直属海关都设立了法规处或法规室,具体负责本关区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直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法规处(室)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各基层海关的审单、查验部门的广大海关关员,直接参与对侵权货物的监控、查验等工作。在进出口侵权货物比较集中的基层海关,如深圳、上海、南宁等关区的基层海关,还设立了法规科或建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具体实施或指导本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2004年,中国政府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高检院等12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应该指出,上面所列的并非穷尽所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家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的管理和提供的类似专利的保护,科技部对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鼓励指导相对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公安部门与专利局、工商管理部门、版权局以及文化部门的联合执法等等。

二、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比较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有学者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所涉及的各国和地区政府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中国和文莱等不到10个国家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分开设置的,而且文莱的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还是统一设在法务部下;其余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合设在一起的,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一向被世界上众多学者、媒体所乐于用来与中国作比较的印度,也正逐步采取措施,大力调整其现有机构,旨在建立统一办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事务的知识产权机构。2005年新德里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还有三个计划设立在孟买、清奈和加尔各答。本文选取了美、英、德、法、澳、日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作为他山之石进行研究。

(一)美国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版权的管理,主要由国会图书馆版权局(theLibraryofCongressCopyrightOffice)负责;一类是对专利和商标的管理,由商务部下属绩效单位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DepartmentofCommercePatentandTrademarkOffice)负责。

1.国会图书馆版权局———版权

美国国会图书馆隶属于立法系统———美国国会,是该系统的5个直属单位之一。国会图书馆组织庞大,体系复杂,版权局是其六个主要业务部门之一。美国版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国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家意见和对版权法的修改建议,帮助国会分析和起草版权立法文件和立法报告,对于如何保持国内法与美国所参加的多边条约要求相一致提供意见;执行版权法,记录和保存版权注册申请及相关文件,包括与强制许可相关的文件;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与版权相关的个人、行业、图书馆、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版权法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

2.专利商标局———专利和商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属14个局之一,为非商务实体。根据1990年的《综合预算调节法》(OBRA),USPTO成为独特的政府机构,1991年开始以类似私营商业企业的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取USPTO的经营资金,它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处理专利和商标事务以及传播专利、商标信息。2000年11月29日,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隶属美国商务部且接受商务部政策指导的绩效组织(Performance-BasedOrganization,简称PBO),可以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它行政职能上具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USPTO的职能是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为发明人的利益及与其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有关的事务服务;为商务部和其它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二)英国

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说,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还是比较统一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四个领域都归英国专利局(TheUKPatentOffice)管理。英国专利局隶属英国贸易工业部,负责本国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的受理、审批;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促进及支持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的相关活动等。对于新兴的植物品种权,英国则是通过植物品种权局和农业渔业食品部来管理的。知识产权顾问委员会(theIntellectualPropertyAdvisoryCommittee,简称IPAC)是新成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要部门,它为政府提供高度独立的咨询意见。IPAC帮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提高公众对这种制度的信心。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政府部门也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如:文化媒体体育部、卫生部、教育和劳动就业部、内政部(HomeOffice)、司法大臣办公厅(LordChancellor''''sDepartment)、皇家海关检疫局、小企业服务部、公平贸易局等。

与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而植物品种权由食品监督局负责。

(三)德国

在德国,专利法只把发明专利作为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分别依据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专利商标局(DPMA,DeustschesPatent-undMarkenamt)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事务,版权由联邦司法部(BundesministeriumderJustiz)负责,植物品种权由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下属的植物新品种局(Bundessortenamt)负责。

1.联邦司法部———版权

联邦司法部目前由民法部、刑法部、贸易与商法部等七个部门组成,涉及版权保护的为贸易与商法部(AbteilungIII:Handels-undWirtschaftsrecht),执行版权保护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制定版权方面的法律草案和代表德国进行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等方面。

2.专利商标局———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前身是成立于1877年的帝国专利局,1949年后,它迁至慕尼黑,隶属于联邦司法部。

1998年,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负责对相关各项工业产权申请和异议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现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下设五个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商标和设计部(MarkenundMuster)、文献部、行政法务部。其中专利一部负责机械工程和机械技术类的专利,专利二部负责电子、物理和化学类的专利。商标和设计部主要负责如下几类知识产权:商标、地理标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献部负责文献服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行政法务部负责全局的综合性管理和计划工作以及法律事务。

(四)法国

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InstitutNational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

是主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企业注册。版权由文化交流部(MinistreDeLaCultureEtDeLaCommunication)负责,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Leministèredel''''AgricultureetdelaPêche)负责。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二章,植物新品种委员会隶属于农业部,主席为法官,成员包括公私领域中在遗传、园艺及农艺方面具备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该委员会颁发植物新品种证书。

工业产权局———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商号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法国工业产权局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是具有民事资格及独立财务的行政事业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代表政府起草工业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代表政府,颁发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证书,对商业企业进行注册;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及欧洲商标局的工作联系中,法国工业产权局授权为法国国家的代表;传播信息。突出体现在对大、中、小型企业,各级各类学校及公众的工业产权知识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注册也在工业产权局的管理范围中,企业注册前需要向工业产权局申请查询是否有先期注册的相同商标和商号,以保证创业者选择的公司名称、商号或店名不侵害第三方的权益。这为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

目前法国工业产权局设置七个业务部门,其工作由局长负责,以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管理。这七个业务部门是:合同登记及商业企业注册部、专利部、商标部、外观设计部、证书管理部、文献信息部、地方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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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澳大利亚

1.版权局———版权

澳大利亚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下设有一信息法与人权部(InformationLawandHumanRightsDivision),该部有三个分支机构,即信息局、版权局和人权局(InformationLawBranch,CopyrightLawBranch,andHumanRightsBranch)。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事务由版权局管理,但其职责也只是为政策立法提供建议,向公众普及版权知识,并不涉及具体的版权侵权查处。在版权处下面设有联邦版权管理处(CommonwealthCopyrightAdministration),具体负责版权的强制许可申请的批准。

2.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权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ustralia)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的管理。它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向部长汇报。该局主要职能包括:(1)管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2)其它领域的立法:如1987年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法案;(3)宣传知识产权;(4)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5)国际交流: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开展地区合作;(6)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规章;(7)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

(六)日本

在日本,知识产权的管辖基本划分为两部分,版权由版权局(JapanCopyrightOffice,JCO)管理,工业产权由经济贸易工业部管理,其中专利、设计、商标由隶属于通产省的特许厅(JPO)管理。

1.版权局———版权

日本版权局主要负责版权方面的事宜和程序问题,并在全面执行版权政策上确定战略重点,如:(1)理顺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2)部署地方版权执行机构;(3)处理有关版权的国际事务;(4)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

2.特许厅———专利和商标

日本特许厅是通产省下设的行政机构之一,主要业务部门有总务部、设计商标部、专利审查部(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分为四个审查部)和审判部。特许厅的主要职能包括:(1)对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如果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审判部提出,审判部依照民事诉讼法作为当地法庭的一审进行审理;(2)起草知识产权政策的计划;(3)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4)审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政策和国际条约或谈判结果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5)根据公众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

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的,尤其体现在专利和商标领域,由于版权的保护不同于工业产权,不以注册为要件,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单独设置管理机关。但性质类似或保护方法类似的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合并管理的方式。这些管理机关的职能大体上可归纳为如下四方面:(1)提供立法建议,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规章;(2)相关权利的登记注册评审等;(3)对公众的教育和信息传播;(4)对外谈判和国际交流等。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基本类似,但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的执法方面并不涉及对侵权的查处,而在我国侵权查处则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侵权查处职能仍然不可或缺。

三、关于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思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服务于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发展战略的需要,服务于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的需要,服务于提高社会诚信、依法治市的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通过专项保护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我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形成全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为重点环节,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一些地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

三、部门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科技、知识产权、口岸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商标方面的执法行动。

⒈要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和**市名牌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⒉要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

⒊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⒋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市文化局(版权局)及区县文化稽查队: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商、科技、知识产权、口岸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版权方面的执法行动。

⒈要依法对文化市场的著作权、版权保护商品实施监督和执法,重点打击辖区内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

⒉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

⒊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20**年底要保证实现**市级政府部门全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三)市知识产权局及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保护专利权,牵头组织协调工商、版权、质监、药监、口岸、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专利方面的执法行动。

1.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要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案》中在**市重点开展保护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要求,严厉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四)市口岸办:负责建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联系工作,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口岸管理职能和进出口信息渠道,沟通市政府与海关的联系,共同构筑查处本地区侵权案件的联动机制,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同时,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乌洽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委(招商局)、贸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工商、质监、海关、经委(招商局)、贸发局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文化(版权)、工商、知识产权、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和专利广告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侵权产品印刷复制和虚假专利广告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媒体舆论和信息沟通工作:由**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简称市保知办)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处接洽,组织市属媒体机构跟踪各阶段规模执法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共同对媒体报道影像及文字资料进行审查编发。各区(县)、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为媒体提供信息和稿件材料,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报道主要内容包括:

⒈实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⒉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此次专项行动的决心和工作力度进行宣传报道;

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

⒋针对执法活动、打击成果、查处的重大案件进行报道。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年1月至2月,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集中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制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目的、执法措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认真受理企业、专利权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为开展专项行动做好准备。

(二)20**年3月至6月,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保知办要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

(三)20**年7月至8月,总结验收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各部门要结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检查工作成效,进行认真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整规办,承担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办重大案件,承担与自治区整规领导小组保知办的信息沟通工作。

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要由主管科技或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领导牵头,在辖区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并在需要时参加全市行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列入全市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地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就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事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普法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要继续办好2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会、法律咨询、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的社会氛围,并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市保知办要处理好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的关系,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促使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从深入探索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有效途径入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区(县)和两个开发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查有结论。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10)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着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篇(11)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__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做了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__市会谈纪要》和《__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确保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全面实现,对《__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跟踪督促检查。

20__年度,__家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全部启动运行;4月11日,我市贯标工作推进会召开,对20__年度来贯标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贯标工作进行了部署;6月份,对第二批优势培育企业贯标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详细了解了29家企业贯标启动时间、依托中介机构、工作积极性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利于有的放矢的指导企业下一步的贯标工作。

一是组织完成了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征集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的工作。共征集小微企业32家,上报第一批专利质押融资小微企业15家,有关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二是组织召开银企沟通洽谈会。6月10日,由市银监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__市银企沟通洽谈会,在齐商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召开,10家银行和9家小微企业就专利权质押贷款问题发表了意见。

三是协助省局先后2次到我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调研工作。3月11日,省科技厅巡视员李爱民一行3人到我市调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并召开座谈会,调研组与市直有关部门、__股权交易中心、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负责人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同调研组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先后到__博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__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实地调研;6月11日至12日,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处长__一行来我市调研专利质押贷款工作,并与市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市交通银行、__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一是完成了20__年度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共申报授权发明专利473件,其中职务发明370件,非职务发明103件;申报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52家;共申报资助资金260余万元。

二是协调财政完成20__年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其中拨付省优势企业培育资助资金120万元、专利技术转化实施资助200万元、专利创造优胜区县奖励17万元。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组织开展__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4月20日至26日,以“保护运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4月10日印发《关于开展20__年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工作;结合宣传周活动,4月22日举办__股权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上线启动仪式暨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报告会,举行了中心上线启动仪式,市知识产权局与__股权交易中心现场签署了合作协议,省金融办副

主任韩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于智勇,市委常委、副市长__出席上线启动仪式并分别讲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主题报告,__电视台“__新闻”栏目,__电视台“__新闻”栏目,__日报等媒体对会议进行了宣传报道;市委常委、副市长__在《__日报》发表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署名文章,介绍__市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区县结合自身情况和活动安排开展了各类宣传培训活动。 二是积极参加依法行政宣传日活动。3月21日上午组织参加了全市依法行政宣传一条街活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要求,在活动现场设立了宣传咨询服务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法》等政策、法律宣传材料3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0余人次。

一是在市人大举办知识产权讲座。6月9日,市知识产权局毕红卫局长受委托在市人大会议室作“专利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讲座,从专利及《专利法》基本概念、专利制度的起源、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专利法》基本内容、当前国内外专利动态、__市专利工作现状等六方面,结合历史数据、法律条文和国际国内案例,对专利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法亮、尚秋云、王树武、王树槐,教科文卫委员会全体委员,部分市直部门负责同志40余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化福主持讲座。

二是举办专利挖掘与撰写实战培训班。6月__日-17日,组织开展首届“专利挖掘与撰写实战培训班”,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授课,全市有关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知识产权管理人员7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三是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培训活动。3月31日,博山区举办科技创新暨知识产权培训班,“__市创新发展500强企业”和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了培训;4月21日,沂源县知识产权局在沂源县沂河源学校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800多名师生参加学习;4月25日,高新区举办专利申请审查业务培训,__0余家企业参加培训。

四是组织企业参加省局“贯标”培训班。组织企业知识产权主管、咨询服务机构辅导人员、各市(包括县区)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人员40余人参加了省知识产权局企业办公室在德州举办的全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培训(普及)班,为20__年度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启动贯标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及省局开展“护航”专项行动要求,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迅速动员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利商品专项检查行动,充分发挥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的综合协调作用,市、区(县)两级执法人员先后在沂源、周村、桓台、临__等7个区县进行跨区县联合执法行动。上半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30余人次,检查商场、药店和医院80余家,检查商品1.8万余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98起,调处专利侵权案件34起,达到了立案及时,调查到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

4月10日至1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__率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一行6人对我市贯彻实施专利“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_省专利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__市贯彻实施专利“一法一条例”的工作情况,并对__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进行了现场考察。

20__年1至4月,全市累计发明专利申请 571件,同比增长45.29%,位列全省17地市第6位;发明专利累计授权210件,位列全省17地市第5位。

在省知识产权局支持下,以__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中心、市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科技局紧密合作,联合成立“__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和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中心负责业务指导。中心将针对__当地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首先在陶瓷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制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标准,逐步实现规范化运作,为__市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服务,并逐步向其他地市和周边省份辐射。

一是组织完成了中国专利奖的申报工作。通过各个渠道争取,申报到国家局的专利项目有9项,其中发明专利项目6项,外观设计专利项目3项,是历年来申报最多的一年;二是7个专利项目在省专利奖评选中获奖。2月19日,第十四届__省专利奖评选结果揭晓,我市____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分子量适用于加工双向拉伸膜的聚四氟乙烯分散树脂的聚合方法”等七个专利项目获得二等奖。七个获奖专利项目共获得35万元奖励;三是组织相关学校参加第六届“__省少年儿童发明奖”评选活动和组织参加全国第十届“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评奖活动,上报少年儿童发明奖17个、园丁奖2个;组织相关企业的发明人参加__省第七届__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我市__、__、__、__、__、__等6人荣获第七届__巾帼发明家优秀奖。

根据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对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体制进行了调整。5月19日,市编委印发《关于调整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体制的通知》,市知识产权局调整设置为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运用工作的事业单位,归口市科技局管理;调整后,人员编制由15名增至20名,机构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3月10日,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市科技局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

会议对市科技局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部署;3月17日,印发《__市知识产权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公布了群众路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随后印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计划》,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材料宣传组并规定了各组的职责分工。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市科技局系统3天集中学习并撰写心得;召开动员会议对活动进行再部署;与市科技局干部职工一起到焦裕禄纪念馆、市检察院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组织党员干部收看群众路线活动教育视频;出台《关于在全局党员干部中开展“四个一”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读一本好书、联系一名高层次人才、服务一个重点科技项目、帮扶一个困难家庭”活动;通过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区县、驻__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企业和单位党员干部征求单位和领导班子个人“”意见建议,共汇总162条。

根据市科技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和活动安排,及时报送活动第一阶段总结、学习心得、读书笔记等材料;印发第二阶段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组织召开第二阶段动员会,部署活动第二阶段工作;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检查材料、“三个清单”、民主生活会上的“两个清单”等材料。

一是颁布实施《__市专利条例》。6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6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下半年,争取通过人大议案并颁布实施《条例》。

二是贯彻落实《__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年度推进计划;适时提请召开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是研究《__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资金使用简化的建议并督促落实,协调督促区县落实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建立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正常增长机制。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出台《__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核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微科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五是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将专利指标列入市委市政府考核体系;完善专利通报制度,使区县领导及时了解专利创造情况;完善《__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和考核办法,更好的指导区县工作。

一是进一步推进市、区(县)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纵向联动,强化区域执法协作,下半年再组织3次联合执法活动,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增加办案数量。

二是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创新维权援助工作模式,规范中心运行,加强人员培训,扩大维权志愿者,拓展服务渠道,进一步提高电话接听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切实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创新执法维权模式。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设立中国__(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__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__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依托,建立陶瓷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中心建设。

一是建立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__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批复后,我局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专利信息服务基础条件,下半年信息服务平台将正式运行。

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借助我市__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优势,在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制定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立足__、辐射全省的知识产权联合交易服务平台。

一是组织好政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设立市政府专利奖是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突破,要严格把关,确保把专利奖办出特色。

二是组织实施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认真调研两年来实施专利项目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探讨项目网上申报、评审的可行性,增强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制度化,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三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认真总结上一年优势培育的经验教训,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力争今年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5家以上。